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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遗产保护;遗产区域;遗产廊道;文化景观;景观设计学
中图分类号 F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7)01-0050-06
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目前全人类关注的焦点。在过去一个多世纪时间里,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已从文物建筑扩展到历史街区、历史城镇,保护的主题和内容都在不断深化。随着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入,文化景观作为一种重要的遗产类别被纳入遗产保护体系。以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和遗产运河(heritage canal)为代表的大尺度文化遗产在国际遗产保护界也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我国有着丰富的大尺度文化遗产资源,但目前对这类遗产的保护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保护措施及管理手段都不完善,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对此类遗产资源的保护。
遗产区域是美国针对本国大尺度文化景观保护的一种较新的方法,该方法强调对地区历史文化价值的综合认识,并利用遗产复兴经济,同时解决本国所面临的景观趋同、社区认同感消失、经济衰退等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指定了第一个国家遗产廊道到现在,遗产区域已经发展成为美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保护体制与方法也渐趋成熟。因此,学习和借鉴美国遗产区域保护的经验对于我国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 遗产区域的发展历程
1.1 美国历史保护的背景:从历史建筑到文化景观
美国的历史保护开始于19世纪初,最初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具有爱国主义教育价值的建筑物或遗址,如名人故居或战场遗址。20世纪后,建筑的历史和美学价值开始成为保护所关注的重要因素。随后历史街区概念的出现进一步扩展了保护的视角,将保护对象扩大到整个乡村以及其未受破坏的环境。
二战后,《国家历史保护法》(1966)产生。该法扩展了遗产的定义和对遗产价值的理解,认为遗产应包括有价值的城市、乡村景观、民间文化等更广泛的资源,同时也认识到历史和资源是动态的,其保护应该和日常的生活联系起来,因而对传统土地利用方式、乡土建筑、工作景观和平常景观表现出越来越多的重视①。但总的来看,当时历史保护领域对景观的认识仍远不及其他文化资源。景观通常被建筑物的背景装饰,少数的景观保护也仅限于历史性园林。
美国历史保护领域真正对文化景观进行保护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此前景观设计学和文化地理学领域的相关工作也体现出一些景观保护思想,但这种思想并未正式进入历史保护领域。在这期间有大量关于景观保护的会议召开,美国景观设计师协会也将大奖授予了一些景观保护项目。1978年,北美成立了历史景观联盟,专门探讨景观保护的相关问题。尽管如此,此时官方的历史保护计划中对景观的保护仍然不够,只有很少的景观被列入国家历史场所登记计划。
1977年,遗产保护和游憩管理局对乡村景观保护的计划进一步促进了景观保护的发展。1980年前后,出于对国家公园内乡土建筑保护的关注,NPS(美国国家公园局)开始关注文化景观的概念。国会技术评价办公室于1987年了《保护史前和历史景观的技术》,这是文化景观保护历史上重要的一步。文化景观于1988年正式在《NPS管理政策》中被确定为国家公园系统中的一类文化资源。该政策要求识别和保护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考古学价值、人类学价值和设计学价值的景观资源。
1.2 遗产区域保护方法的产生与发展
遗产区域的保护方法除了与历史保护领域对文化景观认识的提高外,还与协作保护思想、公园运动、绿色通道的发展密切相关。
美国联邦户外游憩局于1968年开展了一项遗产研究项目,用于评价在康涅狄格河谷建立国家游憩区的可行性。该研究认识到“有必要通过公共和私人协同合作,建立一个突出的由历史、教育、文化遗产、高质量风景游憩资源构成的集合”(Eugster,2003)。该建议标志了一个以遗产价值为核心的多目标保护方法以及区域协作保护思想的萌芽。与此同时,传统的仅作为城市中一个孤立要素的城市公园的概念,逐渐被一种将整个城市或地区作为一个大型“文化公园”的概念所替代(Bray,2004)。这个时期许多地区都将文化公园当作社区复兴的重要手段。当时马萨诸塞州罗尼尔市决定基于现有的工业历史,通过与地方和州政府以及私人部门合作,将罗尼尔建成一种新类型的国家公园。1978年国会批准建立了罗尼尔国家历史公园,这是遗产区域运动历史上的关键一步。
1976年,国会指导国家公园局开展“国家城市游憩研究”,该报告建议通过地方、州、联邦政府的协作建立一个国家景观保护区系统,创立一个新的城市游憩基金计划,并建立一系列基于敏感地区的遗产区域。国会研究局的丘克・里特在他的《绿线公园:一种保护城市地区游憩景观的方法》一书中也提出了类似的保护思想。虽然当时国会未对这种方法进行立法,但许多私有组织开始将这种方法应用到具体的社区中。
此外,从18世纪开始在美国迅速发展起来的绿色通道到20世纪80年代后渐成体系,其功能也从最开始仅关注游憩功能逐渐转向游憩、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多功能的综合,历史文化价值在绿道规划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NPS在1983年对马萨诸塞和罗得岛的黑石河廊道进行研究后,认为不应将其纳入原有的国家公园系统,应该通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对该地区的遗产资源进行保护。这次建议直接促使了1984年第一个国家遗产区域――伊利诺斯和密歇根运河国家遗产廊道(I&M)的诞生。与传统的国家公园或州公园不同的是,I&M位于美国工业化程度最高的地区。同时,该遗产廊道将大量的土地利用、管理计划、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经济开发与草根计划结合,试图通过保护工业区周围的自然土地和历史文化资源来促进地方经济增长。I&M的成功引起了美国东部许多州的效仿。到目前为止,美国国会已经指定了27个国家遗产区域,这些区域大都位于人口密集的东部地区。
国家遗产区域还通过成立国家遗产区域联合会来实现不同遗产区域的交流与协作。2003年由白宫的“保护美国”计划,指导联邦机构通过适宜性再利用或与社区合作发展遗产旅游的方式改善遗产保护工作。该计划的实施更进一步推动了美国遗产区域的发展。在地方尺度上,各州和县政府也开展了大量遗产区域计划。
从遗产区域的发展来看,最开始其建立主要是为了经济萧条地区的复兴,但现在越来越强调加强文化旅游同时维持经济发展和地方生活方式的平衡。同时,美国遗产区域有逐渐向西部地区发展的趋势,在类型上也变得更加多样化。
2 遗产区域的概念内涵
2.1 定义与特征
美国国家公园局对遗产区域的定义是“为了当代和后代的利益,由居民、商业机构和政府部门共同参与保护、展示地方和国家的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区域。遗产区域包括较大尺度的独特资源,可以是河流、湖泊或山脉等自然资源类型;又可以是运河、铁路、道路等文化资源类型;还可以是废弃废旧的工厂、矿地等文化资源”。美国保护基金会在其名为《新一代的国家公园》一书中将遗产区域保护定义为一种从要素到整体环境的保护方法。在遗产区域观念与方法的指导下,遗产保护对象由传统的单个孤立的遗产点或自然公园转变成为了有人类居住的区域文化景观。在美国,遗产区域还有遗产廊道(Heritage Corridor)、城市文化公园(urban cultural park)、遗产公园(heritage park)、合作公园(partnership park)、遗产合作伙伴(Heritage Partnership)、遗产地区(Heritage District)等多种称谓(Bray,1994)。
所有遗产区域都是“人与自然共同的作品”,是反映了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特殊文化景观,其保护和解说的焦点应该是正在或已经消失的当地生活方式和历史记忆Barrett Brenda, Copping Suzanne. National Heritage Areas: Developing a Model for Measuring Success. 2004, cr.nps.gov/heritageareas/REP/research.htm.。虽然有很多文化景观都是独特的和有价值的,但只有当地方社区联合起来重视历史资源并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时,它们才可以称得上是遗产区域。
遗产区域定义主要说明了以下特征:
(1)尺度变化大,构成要素复杂。遗产区域的尺度变化很大,从单个城市到不同的地区,可以跨越不同的行政或地理边界。实际中遗产区域通常包括不同面积大小的,由某种特殊的历史经济活动或地域文化联系在一起的地区,有时候甚至由一些分离的地区构成。遗产区域不仅包括承载历史记忆的文化资源,还包括自然要素以及民间传说、手工艺和游憩机会在内的不同类型的资源。同时,遗产区域还可以包括许多平常生活的要素,如废旧的作坊或工业区。
(2)价值的多元化、多层次。遗产区域既有作为整体的历史文化价值,又有区域内外自然要素的生态价值,多数遗产区域本身就建立在河流等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并以山体、湖泊、沼泽等自然生态系统为基底。此外,遗产区域即包括内部大量遗产点和非物质遗产所蕴涵的价值。
(3)以合作伙伴关系为基础的综合保护方法。遗产区域强调各级政府部门、商业机构、研究机构、非盈利组织以及个人等不同实体建立遗产保护的合作伙伴关系,以解决遗产区域内面临的复杂问题。遗产区域是在协调保护与发展关系的迫切需求下产生的,它通过引入保护与发展两类团体的参与机制,同时兼顾自然、历史、文化、教育以及经济效益等诸多因素。
2.2 遗产区域的分类
遗产区域可根据其资源特点细分为历史通廊道、历史性工业区域、历史性乡土景观和其他四类(见表1)。
(1)历史通廊道。历史性的交通线路是人类影响自然环境的典型例证,它代表了综合自然与文化环境的线性文化景观(Cameron,1993)。国际社会对遗产运河与文化线路的日益关注,也表明了此类景观作为遗产所具有的突出普遍价值。《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施指南》认为“它们代表了人类的迁徙和流动,代表了多维度的商品、思想、知识和价值的互惠和持续不断的交流,并代表了因此产生的文化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交流与相互滋养,这些滋养长期以来通过物质和非物质遗产不断得到体现UNESCO.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Information Document on Heritage Canals Experts Meeting. Canada. 1994, whc.省略/archive/canals94.htm.。”美国的伊利诺斯和密歇根运河国家遗产廊道、黑石河谷国家遗产廊道和德拉瓦和里海国家遗产廊道都属于这一类型。
(2)历史工业区。虽然工业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各种或好或坏的影响,但不可否认它们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身份、景观特色、创新精神、场所记忆的代表,?其中包含有丰富的信息,属于重要的遗产类型(Constance,2003)。目前随着经济的转型,许多代表不同时代工业类型的景观正逐渐消失。对这些工业遗产的重新利用能够作为文化和经济复兴,重新唤回社区认同感的重要手段。如美国昆博格与谢它科河河谷国家遗产廊道重新改造利用了区域内大量的纺织工厂;艾塞克斯国家遗产区域解说了该地长期的航运和繁忙的渔业历史;钢铁河则重点讲述了关于匹兹堡钢产业的发展历史。
(3)传统乡村景观。乡村景观反映了人类农业生产生活与自然的独特关系。随着时间的流失,景观中文化价值、社会行为和个人活动都会反映在景观的空间组织格局、土地利用、交通、植被、结构等方面。以传统乡村景观为主题建立的遗产区域通常考虑该地区在农业技术史中占有的重要地位,或者根据该地区独特的农业生产方式与农业景观格局。1996年由美国国会指定的“仓库和烟窗”国家遗产区域包括了爱荷华州东北部地区的37个县。该地区代表了独具特色的美国农业工业化的历程。
(4)其他。除了上述三类外,也有少数遗产区域建立在战场遗址、海岸带等类型的文化景观基础上,如美国的谢兰多河谷战场国家遗产地区和密西西比湾国家遗产区域。这两个遗产区域分别反映了在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战争发生地,和具有特殊审美艺术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早期殖民者居住的海岸带地区。
3 遗产区域保护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3.1 遗产区域指定的步聚和标准
不同级别的遗产区域通常有不同的指定步聚与评价标准。就国家遗产区域而言,近年有望通过的《遗产合作伙伴法(草案)》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在该法中体现为以下13条标准:
(1)遗产区域应是一个自然、历史、文化、教育、风景美学或游憩资源的集合,并因作为这些资源的整体集合而具有国家遗产意义。
(2)遗产区域应代表国家遗产的独特方面,值得人们去认识理解、保护、解释和持续利用。
(3)遗产区域应作为资源集合体,通过地方、区域层次公共和私有部门的伙伴合作得到良好的管理。
(4)遗产区域应反映了某种足以成为美国遗产之珍贵内容的传统、风俗、信仰和民间生活。
(5)遗产区域应为保护自然、历史、文化和风景美学资源提供一个极好的机会。
(6)遗产区域应提供了极好的游憩和教育机会。
(7)遗产区域应包含具有国家遗产意义的某些资源或传统的资源利用方式。
(8)拟议区域中的地方居民、商业利益相关者、非赢利组织和政府部门(包括相关联邦土地管理经办部门)都参与到规划之中,并有信件或其他形式的证据证明他们对国家遗产区域的指定和管理提供由衷支持。
(9)已经成立了负责准备和实施管理规划的地方协作授权实体。
(10)拟议地方协作授权实体及政府工作小组愿意并已经就国家遗产区域内保护、提升、解说、资助、管理和开发资源签署承诺。
(11)拟议地方协作授权实体已经形成财政计划草案,并已经在草案中明确了有关各个合作伙伴在国家遗产区域管理中的职责。
(12)拟议遗产区域的提名计划和该区域长期持续的经济活动不发生冲突。
(13)已经在公共部门和参与联邦政府有关机构的支持下形成初步的边界图纸。
在发起或审查某项遗产区域的考察研究时,内政部长应依据上述标准来决定正式指定某个计划中的国家遗产区域是否适宜、可行。
3.2 遗产区域边界的确定
在遗产区域核心地区及其周围通常包含有重要的自然和人造景观资源,这些资源是由人类定居、交通和工业增长、城市化等历史过程联系起来的,确定边界最根本的原则就是考虑将这些资源按照某个遗产主题整合起来。遗产区域的主题是确定边界的基础,边界应该包括与遗产主题关系最为密切的关键性资源,通常可划分为自然生态、历史文化和游憩三种类型。不同类型遗产区域对应的资源存在较大差别,以运河型遗产廊道为例,构成情况如下:
(1)自然生态要素:①各种支流(间歇性和非间歇性)、溪谷和沼泽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②与运河相连的潜在或实际的侵蚀或沉积地区;③地下水及河流的水源补给及倒灌区;④附近的林地、湖泊、重要的生物栖息地等自然资源。
(2)历史文化要素:应该包括核心的运河资源以及关键性的文化景观。具体包括:①运河功能相关装置、设施(如古闸坝、古桥梁)以及牵道等;②与运河历史发展有着紧密关系的城镇环境以及交通、工业和社区开发的遗存;③沿运河的地方性特色文化景观;④其他运河边的风景道、废弃铁路等线性景观元素;⑤与运河关系不大,但位于运河附近的其他历史文化资源。
(3)游憩要素:其他运河附近重要的风景区、公园、广场、游乐场、度假地等游憩类要素。
遗产区域的边界并不是绝对唯一的。对于同一个遗产区域,不同的规划要求和主题会产生不同的边界。遗产区域主题应能充分的体现出该地区遗产资源的核心特征,反映区域的文化特质及遗产的综合价值,同时考虑到后继解说、娱乐、教育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及大众的接受程度。总体而言,确定遗产区域边界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①遗产区域的边界应该尽量紧缩,这样能够将关注的焦点和资金集中在对与历史背景有重要意义的关键性资源上,即保护的经济性与高效性;②边界通常由地理位置相对明确的景观要素(如水体边界、山脊线、交通设施等)来界定;③边界应该包括关键性的生态或文化资源密集区(如大的国家公园、保护区、湖泊和湿地、具有历史意义的居民点)以及它们的缓冲地区;④边界内不仅仅只包括核心区(如运河河道)本身,还应该包括由核心区繁荣而带动发展起来的地区;⑤可以形成由遗产廊道构成的网络状边界,并有主线和支线之分。
3.3 遗产区域管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遗产区域管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项目系统、解说系统、交通系统和支持系统四个部分,此外还包括前期的资源评价与后期的方案实施影响评价两部分内容。
(1)项目系统。项目系统是进行资源保护或利用的相关配套项目的组合,主要包括资源管理项目、设施开发项目、文教项目、社区和经济发展项目四类,这些项目通常结合遗产集合点进行设置。遗产集合点是遗产区域内重要核心资源密集之处,或是在遗产区域发展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地区(点)。
(2)解说系统。解说系统本身也是项目系统的一部分,但由于其在遗产区域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通常单独被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规划。遗产区域本身是一个由共同主题统一起来的整体,因此应该建立独立于单个遗产点和行政边界以外的整体解说策略。这个策略的关键是通过将历史现象与可见的景象结合从而强化遗产区域的地理特性,同时,利用大量沿游线分布的核心历史和自然资源,建立多解说节点或多中心的模式。
整体解说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主题框架――分段定义主题,以故事为导向,反映遗产区域的大主题,反映历史变迁。
解说区段和廊道旅行――如同文章的主题一样,是一个组织工具,将所有的资源和解说项目串起来。
解说集合――在关键位置设解说集合,并根据所在位置、资源的可达性与邻近性提供不同级别的解说,既包括整体故事或廊道的概貌介绍,也包括个别焦点的详细解说。
解说项目――具体的单个的解说实施项目。
(3)交通系统。规划的交通系统应该让游客在不同情况下,尽可能利用各种游览方式来体验遗产区域的特色。而且,游线与交通规划应该让游客能够自由选择任意一段、一个闭合环、或整个遗产区域进行体验。至于交通方式,应尽可能利用现有的条件,并根据各段情况补充潜在的或有可能增加的方式。此外,还应尽量将遗产区域内的各种交通方式与邻近社区的交通系统(特别是非机动车道)以及绿地系统相连,从而增加遗产区域的可达性。
(4)支持系统。此部分内容主要反映在《遗产合作伙伴法(草案)》(2005)的第六至第九部分。主要包括四个部分:明确具体遗产区域的合作伙伴及相应的权力与义务、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机构、资金来源与配套办法以及分期实施策略。
4 对中国遗产保护事业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对文化遗产内涵的理解也在不断深化。早在1997年,国务院即提出“大遗址”保护的概念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对由遗存及其相关环境组成的大型古文化遗址的保护给予了极大的重视。以大运河为代表的众多大尺度文化景观类遗产都位于大遗址保护范围之列。尽管近十年来国家对大遗址的保护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在目前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时期,大遗址保护依然面临种种难题。这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包括本体保护和环境控制的问题;二是社会经济层面问题,涉及与当地人民的生活和生产以及发展的矛盾,而这些问题解决关键在于此类遗产的保护政策和法律环境(陆建松,2005)。特别是对大运河这类区域尺度的线性文化景观,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俞孔坚等,2004)。
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许多保护项目中已经逐渐突显出了对遗产进行区域化保护的更为迫切的需求,这些项目部分上是由于各地对于申报世界遗产的重视Frenchman Dennis. International Examp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Heritage Area Concept. 2004, cr.nps.gov/heritageareas/REP/research.htm.。同时,国家文物局对大运河整体进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前期研究工作也正在进行之中单霁翔代表呼吁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中国文物报报道(2004年3月13日);中国筹备申报三千里大运河为世界遗产.新华社报道(2004年7月2日)。在这种情形之下,美国遗产区域保护的方法无疑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具体而言,遗产区域保护方法对我国遗产保护工作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对遗产概念的理解。充分发掘地方文化、特色,同时重视工业类遗产、乡土文化遗产的调查与基础研究工作。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对这类遗产资源的认识是实现遗产区域保护的前提,也是提高公众和各级政府对遗产区域认识的重要途径。
其次,以具体遗产入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体制。从目前情况来看,极有必要以大运河等具有代表性的大尺度文化景观为例,结合我国特殊的自然、经济与社会背景,探讨此类遗产资源保护的具体方法,从而逐步补充与完善我国现有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同时,我们又应当看到我国的具体情况。从美国遗产保护的历程来看,其遗产保护运动具有明显的草根性质,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保护模式。就我国的实情而言,当前在遗产保护领域民间保护团体的作用并不十分显著,因此更应当加强政府在此类遗产保护中的作用。此外,在我国自然灾害频发、人多地少、快速城市化等实际背景下,遗产区域保护应该与区域和国土生态基础设施建设联系,以应对各种尺度的土地生态安全问题,同时也必须考虑到更高效的保护方式。
最后,还应该从科学研究角度,结合景观设计学、历史地理学、建筑学、城市规划、管理学、法学等专业,对遗产区域的规划、管理和立法等相关问题进行多学科集成研究,以解决遗产区域内各种复杂的问题。
致谢:感谢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俞孔坚教授和李迪华老师对本文所提的宝贵建议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Eugster J G. Evolution of the Heritage Areas Movement [J]. The George Wright Forum, 2003, 20(2): 50~59.
[2] Bray P M. Rethinking Urban Parks [J]. Places, 2004, 16(2): 1~3.
[3] Bray P M. The Heritage Area Phenomenon: Where It is Coming From? [J]. Cultural Resources Management Information, 1994, 17 (8): 3~4.
[4] Cameron Christina. The Challenges of Historic Corridor [J]. Cultural Resource Mangement, 1993, 16(11): 5~7, 60.
[5] Constance C Bodurow. A Vehicle for Conserving and Interpreting Our Recent Industrial Heritage [J]. The George Wright Forum, 2003, 20(2): 68~88.
[6] 陆建松.中国大遗址保护的现状、问题及政策思考[J].复旦学报,2005,(6):120~126. [Lu Jiansong. The Big Cultural Sites in China: Protection Cases, Existing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J]. Fudan Journal (Social Science), 2005,(6):120~126.]
[7] 俞孔坚,李迪华,李伟.论大运河区域生态基础设施战略和实施途径[J].地理科学进展,2004,23(1):1~12.[Yu Kongjian, Li Dihua, Li Wei. On Establishing The Great Canal Regional Ecological Infrastructure: Strategy and Approaches [J]. Progress In Geography, 2004,23(1):1~12.]
Heritage Area: A New Approach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Large-scale
Cultural Landscape
ZHU Qiang LI Wei
(The Graduate School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China)
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了社会参与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意义,明确了社会公众具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权力和义务。
尽管我国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都已经认识到了社会参与的重要性,但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工作中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度非常之低。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的权力无限延伸,管的理内容包罗万象。受这种“万能政府”的体制惯性影响,我国建立起的文化遗产管理制度是一套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政府包办了几乎所有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很难得到保障。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社会公众脱节,造成了公众保护意识的淡漠,文化遗产保护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历史文物的保护与利用过程中更多见到的只是官员、专家、商家等,而根本见不到当地草民介入的身影。尤其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在处理文物保护事务中往往都是一言堂,没有予社会公众应有的权利,这导致了社会民众在文物保护事务中缺位现象的发生。……历史文物保护丧失了最根本的依靠力量,因而国家投人虽然增长迅速,破坏事件却频频发生,文物保护依然危机重重”。非遗保护工作由于缺乏社会参与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如民众缺乏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同,“非遗的代表性传承人容易产生依赖心理,养成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习惯,甚至出现政府不给钱、不给政策就无法生存的现象”,一方面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投入了大量资金,另一方面文化遗产在民间的传承却越来越困难。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需要社会公众的普遍参与,仅靠政府管理部门和专业工作者很难将这一工作真正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如果没有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也就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
二、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路径
要做好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必须改变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度过低的局面,真正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主体保护新格局。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由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组成,其中政府是最基本的保护主体。政府应当从宏观的角度对文化遗产工作进行全面的协调与规划,主要通过提供科学合理的保护政策、健全的保护组织机构、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充足的资金保障与科学的运作机制等来实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避免介入具体的技术性操作层面。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组织、整合社会力量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
第一,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技能。在“政府主导”的体制下,我国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较低,很少主动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多数情况是被动地参加各级政府部门和团体组织的活动。面对这种情况,政府要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加文化遗产保护,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政府可以通过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加大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如举办学术活动、开办专题讲座、开设免费专栏等,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增强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参与意识。政府应充分发挥媒体的社会舆论导向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媒体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过程中,发挥其普及教育和宣传动员的作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性较强,社会公众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素养才能真正地参与其中。我国民众整体文化素养较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知识严重匮乏,这一方面降低了民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度,另一方面也阻碍了民众直接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中去。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在社会上大力普及文化遗产知识,用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免费的文化遗产教育,提高公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美国的遗产官方管理机构国家公园管理局明确规定:所有的重大事物在决策过程中必须让公众参与,开通网站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规划,决策在正式出台之前举行多次公开会议向公众征询意见,在一定范围进行全民公决,这让社会公众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拥有较强的话语权。借鉴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首先政府要公开文化遗产和相关工作的信息,加强与民众的沟通。把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政策和信息传递给公众,让公众及时了解文化遗产方面的最新动态。其次,在政府决策过程中,提供各种媒体渠道让社会公众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或批评,并对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反馈,根据社会公众的意愿修正政府决策。再次,政府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重视并及时将处理公众的举报,将处理结果向公众公布。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政府应根据国家法律和实际省情来制定地方法规。虽然我国政府从法理上赋予了社会公众民间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权力,但缺乏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详细的地方法规,划分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参与保护管理工作时各自的权责,明确相规定关工作程序,用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权力。
第三,建立科学的专家决策制度。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应与大学等相关科研单位密切合作,避免因政府缺少专业知识而给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负面效果。我国政府通常采用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专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这种形式只能解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还有更多的具体工作无法得到专业的技术支持。为更好地推进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地方政府可设立专业的文化遗产咨询委员会,成员由来自相关科研机构、高校的专家学者组成,为各级政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减少政府的决策失误。
第四,积极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在西方国家,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多是以民间社团的组织形式进行。组织分布在全国各地,使社会公众能够广泛地参与到当地的文化遗产保护中。
由文化部主办、中国艺术研究院承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6月10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发表书面致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代表青岛泰之、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王文章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文化部、国家民委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张旭、屈盛瑞、周小璞、兰智奇、张庆善、王能宪、高显莉等和来自全国各地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出席论坛。
周和平在书面致辞中介绍了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和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和面临的问题。他说,“文化遗产日”的确立,是党和政府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文化保护工作者提出的殷切希望。文化部将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适时采纳有关专家学者的合理化建议,制定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可行的工作方法,全面实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王文章在致辞中指出,以国家“文化遗产日”的确立为标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进入全面的、整体性的发展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上升为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走进广泛而深入的发展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来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发展,深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和独特价值,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法和原则,是为了尽可能从原理上阐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规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寻求深层次的理论支持;同时尽可能科学地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种具体实践问题,从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给予理性的指导。
青岛泰之在讲话中指出,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显得尤其重要。此次论坛提供一个深入讨论与交流的契机,加深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增强我们保护与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决心。
与会专家学者主要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理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价值评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社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法制建设”五个议题展开热烈交流和深入探讨,积极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言献策。文学评论家、民俗学家刘锡诚说,大部分领域,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等,一般是由传承人的口传心授而得以代代传递、延续和发展的。在这些领域里,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传承人的传承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因此,寻找杰出传承人的工作,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重点。他还谈到了传承人的调查和认定、权益和管理问题,认为应对杰出的传承人给予较高的待遇。中国艺术研究院学者资华筠则提出,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与传衍地区在广大的农村,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应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新农村文化建设有机结合,旨在引导创造、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广大农民,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享有其传统文化成果――成为农村文化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民众自然而快乐地参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良性循环机制。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领域中,进行研究着一个永恒不变的课题,那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这个问题困扰了学术界多年,直到现在还被列为重要的主题进行思考研究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范围较广,包括的内容渊博,种类繁多、众多的民族有着关联。阶段、区域、种类、民族的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存在差距,具有的主要特征及继承方法都是没有可比性的,它们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不能使用同种方式进行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1.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不占有任何实质性的空间,是不能看见,不能触碰到,存在人们脑海的潜意识中,随着人们的感觉去认识这个事物,获得它的意义所在,这就体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例如“端午节”,这个节日就充分的体现出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这个节日的来源没有建立任何有具体概念的物质基础上,只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一种庆祝方式,在人们的文化生活中占有主导的地位。我国在20世纪初期,就把“端午节”设定为国家法律规定的节日之一,这个节日的设定充分的探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们心中的位置,针对于这种无形的理念进行有效的保护,使用独特的开发模式进一步的进行挖掘,在内容含义上更加丰富多彩,可以作为一种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继续流传。
2.传承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内,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也会依据自然的协调关系和当时的历史变化的条件进行沉淀流传下来的。归根结底,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任何一种传承下来的文化形式,必须经过历史的演变进程,其中记载了当时人们的精神境界和所要表达的文化特点,具有这些方面的优点才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流传。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必须把这些特点考虑进去,并且创造出良好的气氛有利于这种文化遗产继承传承下去,流传千古。
三、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专门的保护和开发区域,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及空间的格局进行总结分析,从中发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布局情况具有显著特点。
(1)增加宣传范围,提高宣传力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可以使用媒体进行大范围的宣传,在大肆宣传的过程中,开始就让群众了解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目前的社会发展具有的积极意义是什么,应怎样进行开发和保护?当今的社会,有较多的人根本不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有哪些属于文化遗产范围内,更不用谈论保护和开发文化遗产的深远意义,这些方面的因素就会给将要进行的工作带来诸多不利环节,在一定的程度上会阻碍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工作的发展。
(2)提高文化自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过程,是全民上下的文化自觉的行动方式,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这种行为应该严格的落实到每个人的头上,广大人民群众自发而成的行为去保护和开发,自己民族遗留下来的传统文化,只有这样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3)采用地区人、文化、生态三点融合,整体进行保护和开发。在地方区域的文化体系中,人作为流传文化的主体,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必须进行保护、培养,并制定出管理制度,还要进行保护和开发地理环境,地理环境主要保护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所谓区域环境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来存在的区域土壤上,进行保护和开发时,一定要注意协调自然生态的平衡,促进文化生态环境。进行开发文化遗产时,必须进行整体的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基础,两者相互融合,相互协调。
(4)对于分跨多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需要多省协调管理。由于地理位置的划分,把民族文化在空间上进行分裂,即使是相同的民族处在不同的区域,也会产生相同的影响。例如,侗族的分布形式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侗族主要分布在贵州省两个地区、湖南省的八个不同区域,也就是横跨两省分布在十个不同的区域,但是侗族的文化并没有受到任何的影响。这是因为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开发的过程中,从大局出发,进行全面考虑,对文化区的整体保护和开发加以注意,根据区域进行全面的考虑,可以有效的保障文化遗产顺利的发展。
(5)建立奖励模式,鼓励社会力量进行参与。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进行保护与开发。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社会的进步正渐渐的消失,例如在偏远的农村地区,为了维持生活较多的年轻人走出家门在外打工,与城市先进文化充分接触,逐渐的遗弃传统文化,传统文化是否消失,主要是取决于当地人的生存环境,所以,我们必须对当地的居民生活水平进行提高,是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有力保障。
(6)对于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采用发展文化旅游的形式。使用这种方法一方面可以保护和开发的当地的传统文化,另一方面使当地的经济水平得到提高,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水平,这是个互利的局面。采用这种方法时,一定要谨慎行事,不可莽撞,传统的文化不能完全的体现在民间表演的形式上,适得其反,失去真正的含义。
参考文献:
[1]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化圈理论的应用[J].江西社 会科学,2016,(1):102-106.[2]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保护的几个问题[J].江西社会科 学,2016,(2):20-25.
[3]贺学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J].江西社会科 学,2015,(2):103-109.
关键词:“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效;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J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172(2012)02
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中,羌族聚居区诸多沉积千年的人文历史古迹遭遇了一场空前的大劫难。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损失惨重,中国唯一的羌族自治县北川县城在地震中被夷为平地,现存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全被掩埋[1]。这次特大地震给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带来了巨大的消极影响,同时也引起了全国、全世界对羌族灾区的高度关注,使震后羌族的恢复重建工作在两年内全面、顺利地完成了任务。在震后的三年时间里,我国政界、学术界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恢复重建给予了政策扶持和进行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使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目前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然如火如荼地开展,而震后恢复重建效果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基于此,课题组多次到羌族地区进行调查,走访了羌区多家文化单位、羌族民间组织与羌族普通民众,最后完成了羌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了解了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与重建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收集了相关意见和建议。本文拟总结调查的现状,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探究解决的思路与方法,为相关部门了解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和制定国家层面的保护规划和政策提供支持与参考。
一、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概览
本课题组成员从2010年9月——2011年7月,多次赴阿坝州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黑水县和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进行全面细致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查,并运用文字和录音、录像、照相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全面、真实且系统的记录和归档,记录了一批珍贵、濒危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发现了一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资料和珍贵实物。笔者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国的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相关规定,对这些浩如烟海、璀璨多姿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系统整理发现,截止2011年7月,羌族被列为联合国“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计1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计26项,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计114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计239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目前共有273人。还采取田野调查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分布区域、传承人情况、濒危状况、入选各级名录情况、震后保护情况与存在问题等现状进行了调查。因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较多、分布较广、传承人较多,故文中不再过多赘述。下文将对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其未来的发展进行有益的分析与研究。
二、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的成效
汶川地震灾后不久,国家政府、各级文化部门、社会各界特别重视震后羌族文化的恢复重建,并投入了大量恢复重建资金,震后羌族文化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已经完成,《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重建方案》提出的目标基本实现,羌族震后文化研究热度和文化发展步伐明显超过了震前水平,实现了一个大的跨越。震后羌族文化恢复重建取得了决定性胜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颁布羌族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
汶川地震后,各级政府非常重视羌族文化抢救和重建工作。2008年5月21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抢救和保护震后北川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制保障;2008年6月5日四川省文化厅提出的《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初步重建方案》,为保持羌族文化原生态提供了基本思路;2008年6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条例中有7处涉及文化遗产保护;2008年9月19日国务院颁发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中,明确地把保护和抢救羌族文化列为重要的内容,其中包括保护羌族的碉楼和村寨,保护有羌族特色的设施,以及保护和重建羌族的博物馆、民俗馆等等。可喜的是,2011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些抢救、重建、恢复羌族文化的政策、法规,为完成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重建工作,为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步入有序的保护发展轨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的基本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是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基本目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为基本视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建设为主线,在相关活动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总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既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档案关系,也是一种派生的社会文化关系。
从宏观上讲,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的主要因素来自于三个层面: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前提,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无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档案工作;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归宿,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真实记录和历史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变传承的状况。二是档案工作运动与发展规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从属于社会档案事业全局,必须遵循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体现档案工作运动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趋势。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原则、技术与思路等,不仅能现实地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真正得到活态存续,更将深层次地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目标的实现。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日益推进,也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
二、亟待理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几对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档案工作的关系
首先提出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在于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档案工作应有的紧密协作关系还没有建立起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调查发现,一方面是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中有将档案工作边缘化的倾向,档案工作缺乏走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心的正常机制;另一方面是档案工作系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还没有完全纳入档案事业全局,档案行政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普遍缺乏科学有效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这种局面如果不尽快改变,既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维护国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1、要重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我国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虽然属于非法定意义上的弹性协调机制,但整体上是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管理原则相适应的。其不足之处在于,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牵头下的联席会议制度并非决策平台,不能有效地改变事实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内存在的条块分割格局,相关部门的积极性难以切实调动、工作职责难以具体落实。科学的工作机制应当是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咨询机制与执行机制、督察机制等的有机结合。因此,在协调机制占主导地位、相关机制建立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就要打破部门壁垒,广泛吸纳更多的相关部门(包括档案部门)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使其在协调机制的整体框架之内较好地发挥其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
2、要促进档案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由自在状态向自觉状态的转变。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系统内的相关档案工作突出地表现为一种自在状态,单纯服务于遗产项目申报的成分居多,主动为遗产和遗产保护建立完整系统的档案和数据库的意识还比较淡漠。更为严重的是,他们普遍存在“欲有所为而不知何为”的心理状态,其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动因更多的在于责任感的驱使。因此,我们认为在理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机制、搭建起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平台之后,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就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和档案事业进行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执法和业务指导机制,促使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其档案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转化为档案人的自觉意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分类的关系
对遴选出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管理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也是对项目、项目关系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规律研究的重要成果。我国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及其代码编制,直接目的在于“统一和规范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对普查对象进行规范化记录与收集,并使普查中所获资料(文字、图片、音像等)和实物得到标准化和序列化的登记、存档、保管”。仔细分析该分类表后不难发现,遗产分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对遗产项目的计算机管理和信息检索需要,即项目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但无法满足遗产项目档案和档案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更何况该分类法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和疏漏,特别是对文化空间的忽视。《中国档案分类法》本质上也是一种档案信息分类,适应的是档案分类检索和分类检索体系建设的需要,虽然在基本类目下各级类目设置赋有较大包容性,但档案“层累制”的编码原则与遗产项目“全数字标识代码”原则之间的突出矛盾,使其无法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检索需要。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积累,建立起既适应遗产分类检索又适应遗产档案信息检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分类方法就越显重要。建议有三:
一是以《中国档案分类法》为基础,在“文化”类目(GA)之下单列“文化遗产”基本类目,再于其下细分“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次级类目,以适应遗产档案信息的相对集中。
二是建立全宗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实体分类法,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相对独立的分类整理和排架,科学组织馆藏。这样既可以较好地保留遗产分类信息的完整准确(具体体现于案卷编目环节),又可以集中体现档案信息分布和馆藏结构状况。
三是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克服遗产项目分类和遗产档案分类的矛盾,都应该坚持上述“信息集中”和“馆立”原则。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实存在的活性文化现象,并非以单个项目形式孤立存在于社会生产生活之中。往往与其他社会文化现象是共生互动的。这也是笔者不赞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整为零、穿插编排进入现有档案分类体系、馆藏和数据库的重要原因。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与传承人档案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是针对遗产名录而建立起来的、记录和反映项目本身活态承续历程与现状的档案集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是针对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建立起来的、记录和反映其社会文化活动、标识其民族(族群)文化特征的档案集合,二者具有紧密关系。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最可宝贵的载体,传承人的存在与延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决定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传承人档案资源的建设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核心内容。因此,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与传承人档案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生态系统;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9)05-0049-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并推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一种整体论思想,不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视为一个综合的整体,而且提出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缔约国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促进对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进行保护的教育。”《伊斯坦布尔宣言》指出政府有必要“采取坚决行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表现和传播的环境。”刘魁立先生则提出“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有一个整体性的原则。从整体上加以认识,在整体上进行关注和保护。”并指出这一整体性原则包括:“既要保护文化事象本身,也要保护它的生命之源;既要重视文化的‘过去时’形态,也要关注它的‘现时’形态和发展;既要重视文化的价值观及其产生的背景和环境,又要整合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其利益诉求;还要尊重文化共享者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等。这是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抢救工作的重要保证。”“刘先生的观点高屋建瓴,全面概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需要考虑的各个方面,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此后,伴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推进,整体性保护理念逐渐被广泛接受,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有关这一理念的来龙去脉以及其具体所指仍有必要进一步梳理和阐释,下文试详论之。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是人类保护文化遗产的一次巨大飞跃,是对过去只局限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修正与补充。后出转精,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自然地吸收了先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所有经验。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是积极借鉴学术研究和人类遗产保护实践经验的结果,既吸收了人类学、民俗学的学术成果和研究方法,又大量继承了人类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笔者认为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整体性特征,吸收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的“整体论”思想,并借鉴人类此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应该是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具体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首先是对一个个具体文化表现形式的完整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显著特性则是活态流变性,它本质上是条流动的文化“河”,是过去的记忆、现在的实录和未来的表征,反映的是人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创造力。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像保护物质类文化遗产那样简单的采取博物馆和档案馆的收藏、记录式保护,不能将文化传统固定在既有时态上,割裂它的发展和流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化石化”,而应该既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变迁,又关注其现时状态,同时还着眼于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从时间向度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历史内涵、现时状态和未来发展的全面把握。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蕴含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承载着广大民众积蕴已久的情感需求和价值观念,通常表现为一种过程或活动,由多道工序或多种形式共同构成,这就决定了其内涵的丰富和构成的复杂性,需要我们审慎地从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多重维度全面、系统地对其进行完整保护。以“一口叙说千古事,双手对舞百万兵”的皮影艺术的保护为例,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皮影艺术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内容上包括皮影的制作工艺、皮影戏的演出道具、演出剧本、音乐的伴奏、演员的表演艺术(包括演唱和操作皮影技艺)以及与观众的现场互动等多个组成部分,割舍任何一部分都会直接影响皮影艺术的完整性和生命力。我们对皮影艺术的保护也应是既从时间上关注其演变规律与文化内涵,又从结构上对其制作、演出的所有工序和要素的全面保护。
对具体的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完整保护是我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基础,这对于我国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尤有意义。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在已经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建立保护名录只是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第一步,接下来就需要对进入名录体系的一个个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有效保护,激发其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具体分析,既重视其时间向度上的历史内涵和演变规律,又关注其空间维度上各个方面、各道工序互相配合的复杂性,既不割裂其发展和流变,也不人为将其复杂存在过程简单化和平面化。唯有将一个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细胞保护完整,我们才谈得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个庞大肌体的良好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是对彼此关联的多种遗产类型的完整保护
刘魁立先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常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发生和构成中的混元性、现实存在的共生性以及和生活的不可分割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多种文化表现形式常常混融在一起,难以截然分开,而且还常与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有着密切的关联。民间舞蹈既离不开音乐的伴奏,又大多与特定的民俗、礼仪相关;很多民歌同时也是人们生产、生活知识、民间传说等内容的表现;传统手工技艺表现的题材也许正是流传千年的民间故事与传说;少林武术一直依存于嵩山少林寺的建筑和自然环境;梁祝传说也伴随着梁祝冢、梁祝读书台、梁祝井等一系列物质遗存。因此,我们不能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法而在保护中同样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分割进行单独保护,而应该充分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对之实施共同保护。如此既可以避免单独保护导致的人为割裂或重复工作,也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达到完整保护的效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的优秀文化整体的全局保护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积累下来的优秀文化,是各民族精神、情感和智慧的结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保护我们的优秀文化传统,守护我们共有的精神家园。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作为一项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名录的设立对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升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爱和自豪感都起 面,整体性保护理念可以作为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为我们提供整体的思维和方法,可以有效帮助我们避免狭隘的目光而获得宽广的思路,从时间和空间的立体角度,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立足全局,通盘考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保护和未来的发展做出有益的思考和探索。人类学家坚持用整体论思想来观察人类社会文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对人类科学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我们也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作为―个重要的原则来指导我们的思考和具体工作。也许我们可以将人类学家的自省反过来说:整体性保护理念虽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美好理想,但它仍然十分重要并且必要。
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涉及内容广泛,然而绝不是面面俱到,仍要根据保护对象的主次不同和轻重缓急采取不同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反对单一、平面、孤立、机械的保护方式,强调综合、系统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相关的环境和人进行共同保护。这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件内容复杂、牵涉颇广的工程,然而这绝不等同于我们的保护是面面俱到、无所不包。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绝不是囊括宇宙,照临八方,涵盖自然和社会的一切,它做不到,也没有必要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只是尽可能全面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加以考察,区分轻重缓急,从中找出最需保护的方面进行重点保护。我们要坚持一种主次分明的辩证整体观,唯有如此,我们才不至于茫然无从措手,而是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尽可能使保护效果接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不是僵化保护,而是发展中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希望从时间向度上全面考察保护对象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这不是提倡重新恢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历史,更不主张全盘复古,一味将过去的奉为珍宝。我们珍爱传统节日,专家学者也不断呼吁要挖掘传统节日丰富的文化内涵,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必要将有史以来所有的传统与活动重新演练一遍。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节日的很多习俗已逐渐丧失其功能意义,转而在符号意味和娱乐性上有所强化。由此,民俗学家提出传统节日要进行适应现代生活的继承与革新,要具有足够强的现代性;提议政府和民间可以创新过端午节的活动方式,可以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来激发人们对端午节以及过节的兴趣。
也许,将传统融入现代生活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由之路。面对我们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更应该坚持发展的眼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是活态流变性,它会随着周围环境和人的不断变化而发生着绝对的改变。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是为保护好传统文化的优秀基因,保护好文化的特质,另一方面则是为未来提供创造的动力,促进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用积极态度正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变迁的特性,在人和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不断变化中努力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系统内部各种因素的关系,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和生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和人的发展需要,使其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文化的重要动力和组成部分。
第一条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
(三)传统礼仪、节庆、庆典以及竞技、游戏等民俗活动;
(四)传统手工艺技能;
(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第(一)、(二)、(三)、(四)、(五)项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八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可以公布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建立本省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对经过科学认定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根据所属级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科学的保护措施,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分别经省、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及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的,核定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濒危名单。
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前款规定的抢救性保护包括,对年事已高、掌握特殊传统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对其技艺的记录、整理和传承以及对珍贵、濒临灭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场所的征集、收藏、保存和修缮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前款标志说明,应当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名称、级别、保护范围、简介、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形态较完整、特色鲜明,有行之有效的传承措施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申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称号。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体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域,由省人民政府撤销相应称号。
第十六条建立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等工作中,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传承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确定和命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后,应当于十五日内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
(二)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有掌握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表现形态或者技艺的传承人,并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研究;
(二)以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并坚持开展相关活动;
(三)保存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或者代表性实物。
第二十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
(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传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
(三)依法开展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
获得杰出传承人称号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支持的方式主要有: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
(二)给予适当的资助;
(三)促进相关的交流;
(四)开展相应的宣传;
(五)其他形式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进行评估,丧失命名条件的,由命名机关撤销其命名。
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的评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进行征集、收购。征集、收购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理作价,并可以向所有者颁发证书。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出。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对委托者,应当注明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和姓名。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成立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间和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矿产。严禁乱采、滥挖或者盗卖。
第二十七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及知悉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保密范围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
第二十八条任何团体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参观、考察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和工作开展情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研究;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鼓励通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专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捐赠资金或者实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专门人才培养。
第三十二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展示和传播本地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条件的应当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采取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措施,导致灭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未妥善保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坏、被窃或者遗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和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1 基本情况
1.1 种类、数量状况。经过文化部门普查统计,目前,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共涉及14个门类,3457项,其中语言文字258项,民间文学1432项,民间美术60项,民间音乐302项,民间舞蹈207项,传统戏曲81项,曲艺43项,传统手工技艺268项,传统体育、杂技与竞技108项,民间习俗267项,民间信仰29项,民间知识32项,传统医药120项,其他250项,从中筛选出1780项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的备选项目。从项目在全市分布的差异性来看,不少项目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并带有鲜明的个性和地域特色。
1.2 资源分布状况。从行政区域的分布数量来看,临颍县1007项,舞阳县1268项,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以及经济开发区(以上四区是原郾城县区划调整后成立的新区)1182项。目前,漯河市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3项,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6项。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心意六合拳;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别是心意六合拳、农民画、双人旱船舞、沙河船工号子、双狮舞、合伯宝剑锻造技艺、中医正骨疗法刘氏正骨。
1.3 传承人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通过人来进行传承,经过调查发现了一批扎根民间的老艺人,掌握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信息,对重要项目的传承人,登记了年龄、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及健康状况,并进行了拍照存档。其中,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3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38人。
1.4 档案管理状况。目前,漯河市建立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下辖5个县区有4个县区建立了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初步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其中,文字档案资料491.5万字,照片7849张,录音、录像194.3小时,电子档案93G,收集登记民间作品实物246件。并且编撰了市、县、乡三级成果汇编106卷324册,编制了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布图,为进一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开发利用、传承发展奠定了基础。
2 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主体多样,资源相对分散。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等各项保护措施产生了大量的实体和数字档案资料,分散保存在市、县、乡三级文化部门,大体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事业单位保管,有些散失在民间个人手中,不同地域、不同机构和个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处置方法不同,造成归档范围、保管期限、保管条件、信息化水平等参差不齐,不利于资源整合和地区间共享利用,直接为保护工作所用带来一定难度。
2.2 档案资料缺乏规范管理。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处于起步阶段,文化部门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但对归档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不够,在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各环节难以规范管理,档案部门也没有实行过程监管,承担起必要的监督指导职能,事后有些档案资料出现无人收集或随意保存的状态,由于缺乏专业档案人员操作,许多档案资料得不到全面收集和规范保管。
2.3 保护经费投入不足,实物档案收集乏力。目前,漯河市虽然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但尚不具备达到专业保管条件的场所,在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制成品、工具、字画、剧本、曲谱等实物档案过程中,由于没有专项资金保障,加上保管主体不一,收集乏力和收集不全在所难免,即使收上来也难以得到系统管理和科学保护。
3 建议对策
3.1 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多种主体合作的管理体制。建议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联合各种主体分工协作、协调发展,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统一制订方案、统一管理,承担必要的协调和监督工作,群艺馆、文化馆等承担具体的收集整理工作,档案馆提供档案管理技术支持或保管场所。通过多元主体在人员、设备、智力等方面的全面整合,有利于节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成本、降低管理风险、在各主体的最优发挥中寻求管理效益最大化。
3.2 制定切合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地方法规。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联合文化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法规制度,比如出台《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办法》,严格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归档和移交制度,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监督、指导和检查,依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