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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汇管理 工商登记改革 影响 政策建议
2014年3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通知”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检报告公示制度、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建立异常名录制度等方面优化了营商环境。对处于管理下游的外汇局而言,“通知”的实施对现行的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在实施效果和可操作性方面将带来一定的冲击,值得关注。
一、工商登记改革后对外汇管理相关政策的影响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带来的影响
《通知》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而言,这将对以实收资本为基础的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制度带来冲击: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仍需到外汇局的外方出资确认登记业务亟待明确。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债额度计算及减资、撤资、先行收回投资等业务是否依然依据实缴注册资本以及实缴资本数额的确定方法应进一步明确。
(二)年检报告公示制度带来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将现行的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这意味着外汇局现行的外汇年检制度将面临较大冲击:一是从以往外汇年检实践看,工商年检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意识,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积极性,影响外汇年检成效。二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外汇年检依旧需要企业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代申报企业数据,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部分企业可能存在侥幸心理,逃避年检。因此,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外汇年检是否继续执行及该如何操作需进一步明确。
(三)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带来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经营范围可由市场自主进行自主选择表述和申请登记,即意味着企业的经营范围可能没有明确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前对资本金结汇使用用途范围的界定,使得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难以判断企业资本金结汇是否超其经营范围,将给外汇资本金及外债结汇超正常范围使用案件定性造成困难。同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并不再收取验资报告,若无其他强制规定,企业可能不再准备验资报告,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汇资本金及外债结汇业务时,面临结汇条件具备与否的标准缺失问题。
(四)异常名录制度带来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实行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不再执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管理制度,而按照当前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管理,对于涉及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办理注销的,需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是否需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同步,即外汇局是否凭“经营异常名录”即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注销及货物贸易名录注销的相关规定需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政策建议
(一)改革当前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管理方式
建议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情况,对当前的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企业资金入账后,可直接通过银行办理相应的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手续或系统自动确认,无需由会计事务所到外汇局网上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
(二)改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方式
工商改革措施实施后,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工商管理主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年检不同于工商年检,如果一味的取消集中式普检年检方式,年检数据这项外汇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抓手将流失。一方面其可以使外汇局全面、准确地掌握外商投资企业权益、负债及盈利情况等数据信息,更好的监测企业资金对跨境收支产生的影响,并且能更有针对性的进行外汇形势分析;另一方面,核查外商投资企业部分外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情况,可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其外汇业务合规意识,因此建议改外汇年检为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申报,企业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自主申报,外汇局通过不定期抽查、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三)将列入工商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与外汇登记状态进行统一
工商改革后,企业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或通过登记的地址无法联系的,由工商主管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外汇局也应将其载入外汇信息异常名录并在“应用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也可在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设定该企业登记状态为暂停。
(四)明确电子版营业执照有效性及修改档案管理留存方式
改革后,工商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并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形式并存的方式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鉴此,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及操作规程也应明确电子营业执照在外汇业务中的有效性和及时修改档案管理留存方式。
大家好!
经过前期精心准备,今天我们在这里成功举行“工商企业通”项目启动暨战略合作签约仪式,我谨代表**对项目的成功启动和顺利签约表示热烈的祝贺。相信基于“最多跑一次”民生改革,双方互惠互利的合作,一定能构建多方共赢的局面。借此机会,我提三点希望:
一是共架合作之桥。深化“放管服”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部门的工作方向和主要目标,我们的要求就是审批更简、服务更优、监管更严。前期,我们已推出全程电子化登记、全域化同城通办、“二维码”注册向导、“创客通”集群注册、口头申报、免费邮寄等系列便利化举措。应该说,企业到我们**部门办事越来越方便。为什么今天我们还要推出“工商企业通”服务?一方面,我认为,服务无止境,便捷无终点,办营业执照虽然做不到像取钱那么简便,但这是我们的一个小目标。另一方面,我觉得我们两家的核心价值观是一致的。刚才听**行长提到“工商银行,您身边的银行,可信赖的银行”。我很有感触,我认为,咱们“追求更优更好更完美”的核心理念可以说是不谋而合,相信有相同目标、一样追求的我们,定能实现“您身边的伙伴,可信赖的伙伴”友好合作关系。
二是共铺服务之路。我们的服务对象是群众百姓、工商企业,服务质量高不高、服务效果好不好、群众企业满不满意,关键在于我们的业务水平过不过硬,我们的职业素养过不过硬,我们的服务能力过不过硬。要把“工商企业通”工作开展好,作为银行方面,我觉得至少要具备“知其然”的业务能力,简单地说就是:在代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或办理企业年报时,知道什么是企业注册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相关表格如何填写、什么是企业年报、如何填报,要十分清楚代办的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作为**部门要求要更高,不但要“知其然”更加“知其所以然”,这是对我们审批能力、服务水平的最起码要求。而这个“然”,不是一尘不变的,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而随之变化。因此,我们的行政审批科、基层各分局(所)以及工行各网点、具体负责同志要加强业务学习,强化业务培训,不但要学习系统的操作运用,更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务规范知识等。同时,要加强联系沟通,常态化开展培训指导,银行方面要帮助我们更新提升服务接待礼仪,我们**部门要指导银行工作人员提升专业能力。
三是共绘发展蓝图。近年来,我市商事制度改革硕果累累,“五证合一”“两证整合”、先照后证改革等多项工作走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前列,目前,我市共有各类市场主体**户,注册资金总额**亿元,分别以**%和**%速度增长,我局行政服务窗口因工作突出被评为全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先进窗口。但改革永远在路上,刚前两天,省工商、食药、公安等**个厅局联合发文,推出“证照联办”改革,坚持能联尽联、能减尽减、能通尽通,针对的虽是政府部门的改革,但对于跟市场主体紧密相连的你们、我们,与在座的每一位同志都息息相关。经济发展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市场主体,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基石和“细胞”,决定着经济发展的生机和活力。工商注册工作是企业进入市场的“第一道门”,其便利程度反映了营商环境的优劣,而这个责任,落在了我们的身上。当前,我们的任务就是夯实业务之基、高效服务、依法审批,将群众满意作为我们共同的追求。
同志们,我们的合作才刚刚开始,我们**部门真诚期待与工商银行一道,以“工商企业通”的启动为契机,持续开展更加紧密、更加深入、更加广泛的合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胜利召开,为“全面奔小康,永康新腾飞”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2003年5月以来,福建省全面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业合作组织作为其配套措施,也应运发展起来。多年来,三明市成立了许多不同类型和特点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取得了许多经验和教训,值得总结、推广和借鉴。到2010年底,全市各类林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达951个,覆盖面积达67.2%,其中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林业专业合作社227个,经营面积5.392万hm2。三明市尤溪县是全国首批林改试点县之一,林改工作一直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在全面开展集体林权改革,并在专业合作社、林业行业协会、股份制合作林场和非公有制林场等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方面开展了有益探索。
1林业合作组织建设的基本情况
1.1当地林业发展情况
尤溪县是集体林区48个重点县之一,土地总面积34.13万hm2,现有林地面积25.4万hm2,其中商品林18.27万hm2,占71.93%;生态公益林7.13万hm2,占28.07%。林业在尤溪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了林业发展新机制的形成,增强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优化了资源配置,增加了集体和农民的收入。
1.2当地林业合作组织的主要模式
1.2.1能人带头模式
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由村内能人牵头,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发挥带头作用,通过森林资源资产或资金合作等方式,引导林农实行股份合作,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林业经营实体,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要求,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管理,能够享受法律规定的优惠政策。此种模式是比较适合经济林种的林业合作组织,有些类似农业合作组织,在产品深加工和销售方面发挥的作用比较突出。
1.2.2村民集资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用材林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在原出让的林木采伐后,将其迹地收回组织,村民自愿投资入股造林。在此基础上,以户为单位,成立专业合作社,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村组织不干预合作社事务,一切事务完全由村民代表决定,收益按股分配,村民的参与度和热情都很高。尤溪县目前此类注册了的专业合作组织有5家。
1.2.3专业协会模式
此模式主要为林木种苗、笋竹生产、林产品营销、护林联防等专业协会,结构较为松散。专业协会为林农提供生产、经营、销售、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等方面的服务。这些专业协会主要承接林改后林业部门的部分管理和服务职能,解决了林改后涉及千家万户的科技服务、采伐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等一系列难题,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有着较为明显的作用,有利于促进林业发展。目前尤溪县有此类林业合作组织98家,有很大一部分还没有注册。全县25.4万hm2林业用地中,加入专业协会的有12万hm2。
1.2.4村企合作模式
即由企事业单位与联合体(农户)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联合体(农户)以经营的山场作为企事业单位的原料林基地入股,企事业单位负责为农户提供资金扶持、技术指导和产品销售等服务。目前尤溪县有此类林业合作组织18家,均无注册。截止2012年1月,尤溪县有林业合作组织191家,其中注册的有39家。能人带头模式和村民集资模式,在尤溪县发展的较为典型。
2林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林业合作组织在尤溪县虽然得到了大力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阻碍其健康推进,一方面是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其自身建设存在的问题。
2.1当地林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
2.1.1林业合作组织在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区别于农业合作组织
林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各林业发达国家都有关于林业合作组织的专门法律(如日本的《森林组合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林业合作组织法。虽然目前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林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应该区别于农业合作组织,特别是用材林,从生产周期看,从几年到几十年不等,与种植业几个月到一年左右的生产周期相比较为漫长。这样,合作优势难以在短期内彰显,合作对林农的激励就会显得不足。法律的缺位难以对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等加以明确规定,政策鼓励上也是倾向于农业合作组织,这些导致林业合作组织在发展中处于尴尬的地位。
2.1.2财政金融政策落实不到位
一些政策措施流于形式,缺乏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或存在政策障碍,缺乏执行力。尤其是相关产业发展项目、财政扶持和金融支持等实惠性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到林业合作组织上。由于财政措施落实不到位,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资金问题难以解决。
2.1.3难以进行林权抵押贷款
尤溪县的林权抵押贷款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贷款面窄。由于林农对政策的不了解,出现不懂贷、不敢贷、不愿贷的现象。由于山林共有人多,林权证仅一本或几本,难以落实抵押责任,造成相当部分林农无法贷款;二是利息成本高。林农难以接受及长期求贷;三是抵押条件严。为了控制、缓解、减少抵押贷款风险,林业部门与金融机构都设立了较严格的贷款条件;四是服务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抵押登记尚不够规范、评估机构及金融部门专业人员缺乏等。
2.2林业合作组织自身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2.1林业合作组织规模小,管理运作不规范
现在很多合作社都存在规模小的问题,且大多数经济林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经营管理粗放,管理专业化程度低,规模优势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另外,由于规模与资金的限制,合作组织经营活动只停留在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和初级产品包装、销售的层面上,服务层次普遍偏低,适应开拓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不高。合作组织大多是依托能人组建的,由于社员参与组织管理的意识比较薄弱,虽然各合作社制定了章程,明确了一人一票制,但是由于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使得章程流于形式,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形同虚设。尽管赋予了农民表决权和决策权,但是对于最终的决策并不能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合作组织的决策主要还是由几个发起人拿主意。
2.2.2缺乏能人带动
就合作社的组建而言,仍以林农中的能人带动为主,以部分林农的积极参与为辅。要想林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地发展,需要有经济头脑、作风清新和热心服务的带头人牵头才行。目前在尤溪,林农普遍对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缺乏认识,不清楚合作组织成立和运行的制度规范、办理程序,以及没有更多的人认识到联合生产模式具有更高收益的前提下,进行联合生产经营将难以实现。
2.2.3对政策认识不清
尤溪县的大部分林业合作组织都没有进行工商部门的注册,没有法律地位,从而不能办理林权证,也无法享受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造成目前进一步发展受阻的困境。无论是合作组织还是相关部门,都存在着对于合作组织以及相关的政策理解不透的问题,当地林业部门对于合作组织到底如何进行管理、与合作组织相关的政策到底如何落实,仍存在着疑虑。
3推动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建议
针对目前尤溪县林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根据调研情况来看,大部分林农对小额贷款政策、采伐指标审批流程以及森林经营性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不够了解,造成了政策制度对调研村如同虚设的现象存在。因此,地方政府以及林业部门应该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村干部进行普法和政策宣传,明确对村干部下达任务,保证林农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现行政策和制度。另一方面,通过宣传国家土地承包政策,稳定林地承包关系,避免林地政策变动造成的林地短期经营所带来的危害,让农民对政策有良好预期,稳定承包心理,为实现林地长远规模化经营提供政策保障。
3.2简化工商注册手续和降低注册门槛
目前,很多合作组织亟待解决工商注册问题。建议工商部门针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探索简化登记手续问题,及时给合作组织工商注册,确立合作组织的合法地位。同时,工商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林农及村干部介绍工商注册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以及强调工商注册的重要性。
3.3完善森林资产评估和抵押机制
林业金融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困难,林业担保机制缺失。针对农户林地资源较少、资产评估困难、评估成本过高的情况,应组建专业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制订抵押办法。评估机构应当对森林资源价值有较高的识别能力,在贷款出现问题时能够迅速地将林业资产进行流转或经营。
3.4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资金补贴
在2012年中央1号文件中提到:“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范围、完善机制的要求,继续加大农业补贴强度,新增补贴向主产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据此精神,建议设立专项的资金对于林业合作社进行财政补助,减少中间环节,做到专款专用,真正实现对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扶持,保护林农的利益。
3.5增加林农合作组织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培训
中国林业长期处于初级发展水平,农村社会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决定了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普遍低下,从而也决定了林农合作组织迫切需要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培训,起码每个合作组织应该至少配备1名有能力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技术方面,应主要关注竹木高产技术和病虫害防治技术等方面。培训工作的开展,除了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组织方外,还应考虑不同部门之间、不同项目之间的协作。
今天是5月24日,财金局召开支部主题党日会议,尽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中央要求常态化、制度化,并且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会议,但是这个月的支部主题党日会议意义重大。它既是落实省委第六巡视组组长孙亚在鄂州巡视"回头看"动员会上的讲话精神,又是为财金局下阶段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打头阵,擂战鼓的动员会。为此,根据元至五月份本人履职尽责"回头看"的情况,就下阶段的工作如何切实撸起袖子加油干谈点想法。
一、履职尽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
1、本职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
在开发区工委、管委会的重视支持下,在局支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企业科和各科室的共同努力、协作下,较为出色地完成了领导督办的两项工作:①协助国、地两税较好地完成了按月分解的税收任务。元至4月份,协助国税完成4299万元,占全年任务13600万元的31.6%,协助地税完成2445万元,占全年任务7400万元的33%,税收任务完成比重占74.2%,全区排名第一。②联合工商部门开展规范工业园企业的属地工商注册登记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属地注册登记工作从2017年开始就已断断续续在开展,但由于种种原因,收效甚微,从今年3月15日开始,在开发区工委、管委会领导的重视支持下,在审批局、财金局、国、地税务局,工商等部门的共同协作下,在企业科全体同志的共同参与下,对各个工业园区采取了拉网式的清查,取得了大的进展,到目前为止,湖北恒升数控工业园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15家,华山工业园已完成21家,鹏炜工业园已完成6家,鄂东国际汽车城已登记33家,航宇月星家居广场已办理227家。
2、本职工作存在的问题
①国税1至4月份按月进度计划还掉1.4个百分点,5月份预计完成国税900万元,按月进度计划还掉200万元,加上1至4月份按月进度掉的约200万元,一共掉进度约400万元。②工业园区企业属地注册登记工作进度较为缓慢:其一,江南煤机工业园有24家加工企业由于需环评,至今尚未注册登记,无证照经营已1年有余。其二,东楚物流园还刚刚进入,还未深入,已初步了解有27家商户未属地注册登记。
3、中心工作取得的成绩
挂点永华村的工作,在挂点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工作队员的共同协作下,在村"两委"班子的辛勤努力下,脱贫攻坚、产业发展、清洁3村、秸秆禁烧、计划生育、拆违控违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成绩。
4、中心工作存在的问题
永华村的拆违控违工作出现了三起违建:中国铁塔公司的信号塔未批先建;农业合作社化粪池未批先建。开发区工委已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处罚,工作组我本人负有领导责任。
二、如何切实撸起袖子加油干方面
尽管在认真履职尽责回头看方面,本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很多问题,离领导的要求差距很大。为此,在下阶段工作中,本人决心奋起直追,迎难而上。
1、本职工作方面:下个月就是时间过半,税收任务过半的节点,企业科的同志必须不拆不扣地确保完成税收过半任务,为全年税收任务的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月底将东楚物流园的工商注册登记全部清理完毕,并写出开发区整个工业园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属地工商注册登记的总结报告,并在下个月请示国、地两税核定已注册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达到应收尽收的目的。
2、中心工作方面:下个月财金局大部队将进入航空大都市建设项目入户拆迁工作,总攻的号角即将吹响,上级领导检验我们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的时候到了。前期局的李茂林主任,袁枫同志已打前哨,吃了很多苦,那么作为我们后上去的同志就要后来者居上。据了解,财金局此次包保任务为三峡村8组,白沙村6组、7组,共计209户,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好在前期杨叶片区的领导和同志们已为我们铺平了一些道路,拿下了一部分山头,但硬骨头在后头,硬仗在后面,为此,我将和同志们一道齐心协力,尽最大努力,直奔目标,一举攻破堡垒,发扬钉"钉子"精神,撸起袖子,甩开膀子加油干,坚决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
为了财金局完成此次入户拆迁任务,我谈两点想法与同志们共勉:①此次入户拆迁任务虽然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但是我们不要有畏难和厌战情绪,要把此次工作当成是提升自己能力、水平的机会,特别是年轻同志,只有经过艰苦环境的磨练才能成长成才。当然,我们老同志更应该以身作则,起模范表率作用,会为年轻同志遮风挡雨的。②同志们上阵后不能空喊空叫,要勇于担当,务实重行,不纸上谈兵,要沉下去,多与拆迁户交心谈心,倾听百姓的心声,哪怕百姓提出的问题我们解决不了,也要耐心听百姓把话讲完,态度好一点,多做解释和思想工作,既要完成任务,又不能出问题,不能做有损财金局形象的事。
最后说一句: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有成。世上没有比脚更长的路,没有比人更高的山。让我们在开发区工委、管委会的关心、支持下,在局支委的正确领导下,圆满完成今年的各项目标任务,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的殷切期望!
以上是我围绕今天的主题党日会议作的发言,不到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土地规模经营为目标,坚持实事求是、积极推进的原则,数量与质量兼顾,科学核定工作实绩,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调动各乡镇工作积极性。
二、考核对象
十个乡镇。
三、考核内容
考核实行百分制,注重实效、实绩,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具体原则。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得分,加减分最多不超过本项分值的50%。具体考核项目及分值为:
(一)新增土地规模经营面积占耕地总面积10%以上得20分。达不到不得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加分不超过10分。
(二)乡(镇)有两个2000亩以上典型的得20分。(只考核乡镇)。少1个试点扣5分,没有不得分。
(三)每个村有一个1000亩规模经营典型的得20分。(只考核村)。每增加1个典型加5分,没有不得分。
(四)土地规模经营组织形式规范得10分。合作社经营的,有工商注册、有章程、领导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大户经营的,有土地流转合同、不拖欠流转土地农户资金或有协议。联户经营的,有联合经营协议、人财物管理无纠纷、收益分配合理。企业经营的,有工商注册,有土地流转合同、不拖欠流转土地农户资金或有协议。每缺少一项扣1分。
(五)土地规模经营实现以下几个统一的得10分。县级试点实现统一整地、统一施肥、统一品种、统一播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统一销售。非县级试点实现统种统管。每缺少一项扣1分,达不到不得分。
(六)土地规模经营经济效益明显得10分。规模经营土地平均收益比分散经营平均收益高100元以上。达不到不得分,每增加50元加2分。
(七)土地规模经营地块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得20分。1.有配套灌溉设施得8分。县级试点每千亩打8眼井,并配套设施。每少1眼井扣1分。其它规模经营地块满足实际需要。2.有大型机车和配套农机具得8分。即有大型机车并配套农机具得4分,在实际耕作中充分利用的得4分。3.有实用科学技术应用的得4分。科学配方施肥,采用良种,综合防治病虫草害,采用高产栽培技术。
四、加、扣分与一票否决项目
(一)土地规模经营试点受省、市、县表彰,推荐为省、市、县典型,承接省、市、县有关现场会议,每有一项分别加10分、5分、3分。
(二)因土地规模经营组织不利,违规操作,引发群众上访,发生一次扣5分。
(三)弄虚作假,骗取土地规模经营扶持政策,一票否决,
五、奖励标准
土地规模经营工作年末考核得分前3名的乡镇、村,分别奖励3、2、1万元。
六、组织领导
1.加强企业工商联络员登记备案工作。各单位要结合登记、年检、巡查等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促使企业认识到推行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的必要性、重要性和优越性,主动申请企业工商联络员的登记备案。各级注册登记机构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指定人员负责《*市企业工商联络员登记表》收集、信息登记、整理归档以及企业工商联络员登记备案的其它相关工作。
2.建立企业工商联络员共享信息库。按照分级建立、共享使用原则,各级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本级企业工商联络员花名册,其中外资企业工商联络员相关信息同时由企业自行通过CA证书录入企业登记数据库。各级注册登记机构每半年(6月30日、11月30日前)应将本级企业工商联络员花名册通过OA报市局企业监督管理科,由其统一通过*市工商政务网,实现全市工商系统有关企业工商联络员信息的共享,为落实企业工商联络员服务措施奠定基础。
3.落实企业工商联络员培训制度。各单位要按照“谁登记、谁管理,谁培训”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企业工商联络员分级管理、分类培训工作;要进一步依托个私协会、商标广告协会、经纪人协会等单位,按照“企业所缺、工商所能”的原则,以工商法律法规、工商登记事务、企业商标品牌战略、企业规范经营、维护合法权益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工商联络员法律法规知识和办事能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工商联络员队伍。
二.完善联系机制,促进双向沟通交流
1.建立对口指导联系机制。各单位要以注册登记机构全体人员、其他内设机构及基层工商所业务骨干为主体,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服务质量好的工商业务指导人员队伍;要通过网络、公示栏等载体,提供指导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企业工商联络员自行选择业务对口的指导人员。同时指导人员要及时查收通过各渠道反馈的企业工商联络员需求,主动与之沟通联系,及时协助解决问题。各县级局和市局各相关科室应将工商业务指导人名单于3月底前报市局企业监督管理科,由其通过*市工商红盾信息网予以公布。
2.完善日常联系机制。各单位要以“企业之家活动室”为基础打造企业工商联络员日常联络基地。“企业之家活动室”创建负责机构应当及时公示工商部门与企业工商联络员之间的日常联系方式、人员等内容,热情接待企业工商联络员;注册登记、其他相关科室以及基层工商所要开展定期联系活动,如定期走访、定期召开座谈会、定期发放《*市企业工商联络员意见反馈表》等,充分听取企业工商联络员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企业及企业工商联络员遇到的相关问题。
3.完善网络沟通反馈机制。市局依托*市工商红盾信息网,在“企业之家在线服务平台”开辟“企业工商联络员网上服务专区”,设置信息查询、业务咨询、意见建议反馈、信用信息提供等模块。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实现快速沟通联系,提升工商部门与企业工商联络员、企业之间互联互通互动效率。
三.强化制度措施,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1.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各单位要以注册登记窗口、企业档案查询窗口、消费维权站点为载体,为广大企业工商联络员营造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要针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区域企业以及其他需要特别服务的企业工商联络员,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为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档案查询、商标注册、广告审批、动产抵押登记等业务以及开展消费维权、投诉举报工作,提供“限时快办、主动协办、跟踪督办”等服务措施。
2.推行网上工商服务。各单位要将“企业之家在线服务平台”和“网上工商应用平台”的广泛应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将企业工商联络员列为主要应用对象,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在登记窗口设置工商网上自助服务区,现场指导企业工商联络员熟悉网上工商平台的操作流程,提高企业工商联络员的整体应用水平,有效推动网上登记工作的开展。
3.推行四项服务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市局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大力推行预约服务、靠前服务、现场服务和积极服务四项制度;根据不同企业及其工商联络员的特点和需要,实施约时解答、定时受理、限时办结以及提前介入、现场办理、上门指导等措施,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有效履行工商职能,落实各级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台的支持和服务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企业和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四.创新工作机制,深化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
1.探索建立企业工商联络员信用管理制度。将对企业工商联络员的管理视为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针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企业工商联络员申办工商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自律指导等工作,完善企业工商联络员的信用奖罚,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工商联络员,落实评优评先、优先办理工商业务等优惠措施,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工商联络员,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进行公示,在其申办工商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
《财经》记者 陈晓舒
2010年3月25日,一起“家务事”引发公众对北京大学“兼容并包”精神的质疑。当日,该校社会科学部一纸公告,撤销了挂靠其下的四个机构。
被撤销机构中有三所为正常调整,而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下称法研中心)则另受波及。
北大社会科学部部长程郁缀对《财经》记者称,这是“正常的新陈代谢,不存在任何敏感因素”。但在法研中心主任郭建梅看来,被撤“事出有因”。
2009年下半年,北大已多次向法研中心建议“迁离”北大法学院,焦点有两处:“接受境外资助”和“接外面的案子”。
自1996年成立以来,法研中心一直接受境外机构的资助,每年运转经费在100万元左右;另外,15年来该中心共提供法律援助逾3000项,大部分为公益案件与群体性诉讼。去年,法研中心先后介入“邓玉娇案”和“李蕊蕊案”等重大社会事件。
在北大发出公告前不足一月,3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实施。《通知》直指“接受境外资助”,失去挂靠的法研中心是受冲击的众多非政府组织(NGO)之一。
这项2009年年底颁发的新规,影响波及数以万计的各类组织。由于直接关联到NGO运营的基础――活动资金,实施不过两月,相关NGO已觉掣肘。
财务枷锁
失去挂靠单位的郭建梅开始两条腿走路,试图进行新的注册。
第一条路是在民政部门注册,但这在现有体制下步履维艰。法研中心的归口单位为北京市司法局,在多次沟通后,郭建梅得到的答复是:不行。
第二条路是在工商部门以企业性质注册。内地大多数NGO组织因无法取得“民办非营利机构”的合法身份,往往不得不采取此方式。
目前境内独立性较强的NGO多以企业形式出现。这些以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出现的NGO,多为咨询培训类性质,注册资金少,手续简单。
公开数据显示,目前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约32万个,而据中国社科院的调查统计,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近300万个。
郭建梅团队离开北大后,在4月2日发出的声明中道出NGO艰难的财务现实:“中国尚未建立起较为顺畅和规范化的NGO筹资体系和制度,经费的制约成为NGO发展的瓶颈,也是中心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困难。”
“没有外来资助,大部分NGO不能生存。”一位从事法律援助的NGO负责人称,在法律援助领域,国内用于此的资金全国人均不超过一毛钱。
目前中国NGO接受外汇资助时,往往采取捐赠的方式,这是出于避税的考虑。据北京一家研究型NGO负责人介绍,政府对企业开征的税种有20多个,而进行工商注册的NGO尽管业务单一,但需要缴纳的税种至少有7项,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还有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在实际操作中,NGO对从境外机构得到的项目经费有两种记账方式可以选择。一是作为营业外收入的捐赠款;二是一般主营业务收入,如咨询费等名目。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后者需缴纳5%的营业税,而捐赠款则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被用以避税。
国内也有不少NGO使用第二种方式。其中一家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在接受境外资助时,会经过沟通由对方承担这5%的税收。“我们会告诉他们,这是帮助中国需要支付的政策成本。”
“捐赠款”另外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每年度如果没有利润盈余,就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般来说,NGO年末并不会有盈余。
这些复杂的财务操作,郭建梅此前未曾经历。挂靠在北大法学院时,虽然资助主要来自国外基金会,但资金由北大社会科学部代管。“我们每笔支出都要法学院领导签字审批,工作人员只领工资,不直接过手捐赠款。”郭建梅说,法研中心只需向北大缴纳管理费,不需要纳税,更无需担心财务问题。
而事实上,在工商部门注册的NGO因为游离于法律边缘,要承担更大的风险。2008年底,国内工商注册的NGO就普遍受到工商、税务部门的严查。
2009年,公盟法律研究中心(下称公盟)被以偷税漏税名义取缔。北京地税局和北京国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盟“问题资金”来自境外资助金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元。
北京地税局称,上述资金没有缴纳5%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偷税达6万余元;北京国税局认定资助属于法定企业收入,公盟没有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共计18万元。
2009年7月14日,两部门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同日送到公盟,地税拟处罚30多万元,国税拟追缴18万多元所得税并处93万多元罚款,两项共计142万多元。
此后历经听证等程序,公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罚款,但至今仍未恢复其法律主体地位。
结汇壁垒
“外管局的新规,使得接受境外捐赠需要层层申报,直接影响工商注册NGO的发展。它设定的诸如要求公证的条件,很难办到。”郭建梅发现,即使走第二条路,依然障碍重重。
工商注册的NGO需接受税务、工商、公安等多头管理,如今又新增了外管局,因为外汇资金由其管辖。
在新规出台前,一笔外汇捐赠到账之后,NGO将境外机构与境内受赠方之间的捐赠协议(附中文译本)提交主管银行,便可结汇。手续较简,虽然中间可能会有其他困难。
2009年6月下旬,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接到主管银行通知,被指由于不是民政部注册的慈善机构,不能接受外汇捐款。而此前五六年中,同样的结汇操作并未受到质疑。
爱知行负责人之后获知,此前公安部门曾到银行查看相关账目。经过多次沟通,在向银行提供相关活动票据和活动视频,用以证明从事的确为非营利慈善事业后,历经一月,结汇受阻的问题方获解决。
而今年3月新规实施后,根据《通知》第五条,需要向主管银行提交的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外,还需要经过公证并标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
这条规定直接影响到境外捐赠。目前,已有NGO在前往银行结汇时,被要求提交经过公证的捐款协议。有公证处要求捐赠与被捐赠双方负责人到场后才能办理,这被NGO称之为“不可能完成的公证”。
《通知》上亦列明受优待的对象: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如中国文联所属的11个文艺家协会、中国红十字总会,接受境外捐赠时只需提交申请书;而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NGO及境外NGO在境内的代表机构,则并不要求公证。
对宗教机构,《通知》亦严格规定:“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外汇收入,还应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方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外汇收入,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与《通知》同一天试行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将内地依法登记的约13万处宗教活动场所纳入国家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管理范围。
今年3月5日,一家NGO前往银行结汇提现时,被要求提交经过公证的捐款协议。该机构随后联系几家公证处,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先例”或“捐助方到场才能办理”。最终,结汇未能完成。
观望出路
受赠不畅带来的影响便是缺少活动经费,这直接影响到NGO的正常运行,好比输血受阻,血行不畅。
《通知》的出台过程亦受到争议,被指出台前缺乏公开讨论的程序。“比如环保领域,国家环保部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规时,都进行了意见征集,与NGO有很多互动。”北京一家环保NGO负责人称。
2010年3月18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依据《信息公开条例》致信外管局,要求公开《通知》出台背景文件和依据,并对《通知》第十条提及的“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作出说明。
该条款为:“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并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信息。”
4月9日外管局综合司回复称,《通知》的出台背景、政策依据及具体条款的解释“不是我局现有的公开信息,不属于可对外提供的政府信息范畴”。
3月12日,数十家NGO和基金会组织研讨会以商对策。会上有人建议,与设有国内代表处的境外机构合作,通过代表处进行人民币结算,但这意味着资助范围受限;将外汇交由上述“受优待”的社团托管,也是可能的变通方式。问题是,不少境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将资金用于支持政府社团,而后者也不一定愿意合作。
这些方式同样伴随着财务等风险。甚至有NGO提出风险更高的方式,包括经由私人账户或香港账户转入等。
一、主要任务
全市个私经济发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视察的重要讲话和市委十次六中全体(扩大)会议提出的目标任务,按照国家总局提出的“四个统一”要求,坚定不移地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措施推动项目建设和扩大投资,加大力度培育和发展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增加主体、扩大总量、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提升全市个私经济发展规模和水平,实现全市工业振兴目标。通过降低市场准入、优化发展环境、提供高效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创业热情和激发民间投资快速增长,打造我市经济发展新优势。力争在2012年实现我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新增数、注册资(本)金、从业人员(投资者)主要指标20%的增长。
二、目标分解
发展个私经济,鼓励民间扩大投资,是全市经济稳定增长的可靠保证。目前,我市个体私营企业已经占到企业总数的71%,1-5月份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总量增长已率先从年初低谷走上快速发展通道,同比增幅都在10%以上。因此,全市工商系统,面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既要坚定信心,又要充分地认清我市个私经济发展面临的各种困难因素,直面挑战、迎难而上,科学发展、主动应对,真抓实干、扎实工作。要努力通过思维创新和职能转变,提升服务个私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要想尽一切办法,采取一切措施,创造一切条件为个体私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全系统要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强化目标管理。将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年终对全市发展前三名的工商所进行表彰。各工商所要围绕目标,精心组织;抓住重点,分类指导;集中力量,实施突破。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促进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分解计划,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各工商所辖区发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确保不低于20%的增长。企业注册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察,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调度,通报发展情况。
三、工作措施
1、创新工作服务方式,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大企业直通车服务的实施意见》,建立“重点项目联络员”制度,实行主动介入服务方式。通过开展政策宣讲活动,积极助推企业转型发展。
2、清理和消除阻碍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各种行政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项目,都要允许经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经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鼓励私营企业参与经营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大力支持私营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和大型流通企业发展;鼓励、引导具备企业和公司登记条件的个体工商业大户“升级换代”,转变组织形式,向规范的企业和公司方向发展,做大做强,做精做优。
3、放宽名称登记管理。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是否起名完全由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摊位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无需申办名称登记。允许个体工商户使用数字等个性鲜明、更具特色的字号宣传自身经营,如使用阿拉伯数字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使用;鼓励个人投资设立担保公司,凡是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均可申请设立担保公司;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对涉农企业准予其在名称中使用“基地”、“农庄”、“农场”等字样。
4、简化企业住所登记材料。对确有合理原因无法提交产权证的房屋,允许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作为产权证明。
在各类园区、商场、宾馆和市场等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私营企业,只要对合法权属和房屋总面积作一次性确认,可免于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凭租房协议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从事服务业、创意产业等非生产类、无污染、不扰民经营项目,提供经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材料,允许将自有住宅房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和住所登记注册;允许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5、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不需要每个股东出资都达到20%。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
6、鼓励企业资本通过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资登记渠道进行有序流转。企业以持有的本市注册的公司股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合法融资渠道融资的,可凭相应材料提出股权出质登记申请;鼓励利用股权对外投资,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大做强服务。
7、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登记窗口推广首席代表制,通过科学管理、流程再造,减少审批环节,提速提效。对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审查的,要逐步实行当日办结发照。
8、积极推行企业年检网上申报备案制度。对经营状况好、信用等级高、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企业进行网上审查后予以备案通过年检。对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实行当场通过。
9、对生产困难企业慎用年检吊销程序。加工、外贸出口企业当年没有参加年检的,延长年检期一年;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减免年检验照费用。
10、创业申请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不设最低投资限额;放开出资方式,允许以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且不设比例限制;设立登记申报的投资额,也无需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方式出资,成立合伙企业。
11、鼓励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按照规定,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推行试营业制度,除经营需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
12、鼓励、扶持个体私营企业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向对外资本合作领域发展,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跨地区在城镇设立专营店、商店和销售点等分支机构销售特色农副产品。
13、大力清理无照经营。形成政府牵头、工商为主、部门联动的清理无照经营新机制。坚持取缔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争取更多的无照经营变有照经营。
关键词:久悬账户;问题;思考
一、事情由来
2016年6月15日,江苏省泰兴市某企业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到人民银行,申请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全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提示该单位已经开立基本账户。该企业负责人大惑,明明是刚刚注册的新设企业,怎么会有已开基本户的说法?遂去该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咨询,工商局答复称该企业名称2008年确实曾经被注册使用过,但那家公司已于2013年注销。现新设的这家企业在工商注册系统中的名称唯一,营业执照真实有效。客户再次向人行提出开户申请。人行与工商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查明:同名原企业营业执照确已注销,但是基本存款账户并未注销,从而影响现同名注册企业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处理经过
通过查询工商部门和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得知,原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设在该市农村商业银行,状态为久悬。且银行会计主管告知,该企业早已注销,负责人也早已死亡,找不着与企业相关的联系人可以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人民银行为帮助解决该问题,登录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了已注销企业信息,作为其撤销基本账户的依据,并登报声明相应开户许可证作废。但人民银行在办理撤销基本户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久悬账户,并且企业不能提供账户系统查询密码,也不具备密码重置的条件和可能。最终因系统限制和查询困难,该重名注册企业采取重新注册另一名称才得以成功开户。
三、值得关注的问题
该案例反映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而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未撤销,影响同名注册企业新开立银行账户的现象,给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提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新设企业与注销企业重名且原名称企业未销户,新设企业无法开户,如本案中申请开户的存款人即“躺着中枪”。如果企业因此受到损失银行,银行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二)在被久悬的账户中,既有因企业改制、重组、倒闭、更名、迁址等形成的“遗留账户”,也有因银行网点撤并、迁址,企业嫌账户转移手续麻烦而产生的“问题账户”,更多是由于存款人随意开设,又疏于管理或自身账户使用不规范等“多头账户”。绝大多数久悬账户无资金或少量资金,若存款人无主动销户意识,而银行又不能擅自主动销户,客观上久悬账户“久悬不决”,日积月累,越积越多,将占据银行大量的系统资源、管理资源。
(三)现行账户管理系统不能一次性完整提示久悬账户个数、开户行等信息,销完一个久悬账户,进行开立和变更时,系统又提示仍存在另一个久悬户,给存款人带来诸多不便。若存款人有异地久悬账户,则更是烦不胜烦。
四、几点思考
久悬账户不仅占用了银行的账号分配、系统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网络资源,增加了银行账户管理成本,也降低了支付结算的服务效率。
久悬账户“生生不息”且“久悬不决”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按照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制度规定,核准类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行政许可制,其他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备案制,对主动注销久悬银行账户无相应的操作规定和刚性约束,为规避法律纠纷或招致诉讼,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存款人开户银行,均无法主动撤销久悬银行账户。二是繁琐的手续和偏高的成本,部分注销企业账户无资金或只有少量资金,因开户许可证遗失,不愿花钱跑腿刊登遗失公告主动撤销银行账户。
针对存款人不愿、开户行以及人民银行不能主动撤销久悬银行账户,进而影响同名注册企业无法开立银行账户问题,如何从制度层面、操作层面等规范注销企业久悬银行账户管理?笔者建议:
(一)以制度为核心、以行政许可为手段,强制撤销注销企业银行账户。建议由由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共同就久悬账户的信息采集、账户撤销及账户余额处理等方面进行具体规范,达成共识,制订久悬账户管理办法,为具体操作提供制度依据。主要包括:一是明确管理对象为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注销而其未主动撤销的银行账户;二是明确职责分工,遵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核准类账户的注销,银行机构负责备案类账户的撤销;三是由存款人开户银行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采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信息,汇总报送人民银行,作为撤销账户的依据,通过媒体集中公告拟撤销账户信息,对公告期内无人主张权利的长期不动户进行集中清理;四是规定备案类账户撤销和核准类账户注销的手续、办理期限、通知形式、信息反馈等;五是明确账户余额处理、所有权归属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