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关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要经常性地向广大群众和家长进行法制宣传,使他们充分了解作为家长和监护人,在保证子女和被监护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后,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制学生流失,保证所有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采取教育、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等方面的措施,切实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学校与教师之间签订的控辍目标责任制度,把控制流失工作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班主任,并建立相应的检查和奖惩制度。
二、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就学制度
教导处必须按照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建立完整规范的义务教育管理档案,域内所有学龄前儿童情况,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流动、流失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登记造册,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实,做到底数清楚明了,情况准确及时,为控制辍学提供客观准确及时的资料。对于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子女,入学以流入地公办学校就读为主,但须经户籍所在地乡(镇)有关部门核准,并建立具体流向登记,掌握其去向及就学情况;流入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部门主动联系,切实保证流入本地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每学年末对学生流动流失情况进行登记核实,确保不因为管理上的漏洞使一个学生失学。
三、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
必须严格执行省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准过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也不准代收费。要实行学年初一次性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各级政府要加大义务教育投入,切实保证按时发放教师工资,保证学校正常运行所需的公用经费。
四、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要求,各级政府都要设立中小学助学金,采取多方面措施资助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从年起,建立贫困家庭学生情况档案,根据不同家庭学生的具体情况,分别实行免杂费、免书费和给予生活补助等具体资助措施。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五、积极推进教育改革,提高对学生的吸引力
要把面向全体学生,增强学校生活对学生的吸引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的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作为办学的主要目标,坚决纠正一些学校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在推进课程改革工作中,要重视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发,重视教师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重视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使每一个学生在学,全国文秘工作者的!校都学有所获,体验到进步和成功,增强自信心,增强学校生活的吸引力。
办学要密切联系当地实际,突出特色,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要大胆创新,
六、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
调查表明,教师批评、讽刺、体罚、歧视甚至驱赶学生是造成学生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大力加强师德建设,把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营造尊重、关爱学生的良好氛围作为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和学校建设的重要目标,把教师的师德表现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评比各方面先进的主要依据。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能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的教师,在聘任、考核和评模奖励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师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撤销教师资格,清理出教师队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育质量的内涵
“质量”一词在教育学上推广便出现了“教育质量”。关于教育质量,有着不同的解释。如瑞典教育家托斯坦·胡森认为质量是指学校里进行某种教育活动的目标达到什么程度。我国学者朱益明认为教育质量是指学生获取的知识、技能及价值观与人类和环境的条件及需要所相关的程度。我国最具权威性的《教育大辞典》认为:教育质量是指“教育水平的高低和效果的优劣程度。”由此,我们可以把教育质量定义为教育满足个人和社会显现的和潜在的教育需要能力的特性。其真正内涵即以人为本,促进个体价值的提升、生活质量的改善和社会的发展。
(二)义务教育
“义务”一般指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这里的“人”既指个人也指由个人所组成的社会群体。从概念上可以看出“义务”一词在语义上是对他人或者社会应当作为或不作为,含有强制、免费的意思;“教育”是一种向他人传授知识、信息的活动或行为。“义务”和“教育”联合在一起组成“义务教育”一词,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特点是: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由上可知义务教育质量就是指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为了满足个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实施的强制普及教育所达到的程度和水平。
二、我国义务教育取得的成果
1986-2000年,我国颁布《义务教育法》确立普及义务教育,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基本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国小学在校生入学率达到99.11%;初中在校生毛入学率达到88.6%,比1985年提高了51.84%。
2000-2009年,我国的义务教育由基本普及转向全面普及和提高质量的阶段。2009年公布《2008年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告》称:到2008年,全国实现义务教育两基验收的县累计达到3038个,占全国总县数的99.1%。
到今天,《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又提出在教育改革中新的战略目标,即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到2020年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和教育质量,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保证适龄儿童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三、巩固和提高我国义务教育质量
(一)建立义务教育监测体系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体现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责任,是保障义务教育质量的关键手段,有助于课程改革的推进和素质教育的落实,有助于规范教育行为,引领正确的社会舆论,有助于保障公民获得优质教育的权利和公平的受教育权利。
2008年,国家教育部建立了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对我国的基础教育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主要内容有:首先,在内容上不但包含学生学习的态度和掌握知识、知识运用的能力,而且还包括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规律的生活方式的检测与评估;其次,在过程上不仅有课程标准,还要有教学和教学结果的检测与评估;第三,在评估层次上不仅有宏观上对学校的监测,还有微观上对学生、教师的检测与评估;最后,“价值判断”是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的核心。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
城乡二元结构和现实差别不断扩大,致使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村教育长期投入不足,发展水平偏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教育发展不均衡。城镇义务教育质量远远高于农村,提高我国整体的教育质量的关键环节是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重要的是继续深化农村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尤其是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此,需要加强对农村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农村学校教师的培训,同时加强城乡之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经验分享与交流。
(三)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课程改革
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要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就要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准入标准,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严把入口;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共享优质的教育资源。提高教师待遇,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地区教师待遇,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教师是推进课程改革的主力军,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改革要遵循三原则:综合性、均衡性和选择性。将国外优秀课程内容与本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将课程内容与学生的实际生活相结合,这样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可以有效地提高教育质量。
(四)完善义务教育阶段的评价制度
2013年6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将单纯以学生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中小学教育质量转向实行“绿色评价”,抓住当前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考查学生的综合能力,关注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发展,全面发挥教育评价的导向和激励功能。
参考文献:
[1]靳涌韬,衣庆泳.教育质量的内涵和衡量标准探微[J].大连大学学报,2005(5):99-100.
[2]王敏.教育质量的内涵及衡量标准新探[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20-21.
[3]马永庆.义务概念辨析[J].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2):5-6.
[4]文建龙.论政府在义务教育质量管理中的角色[J].当代教育论坛,2011(8):84-86.
[5]卓晴君.从儿童入学率20%到实现九年义务教育目标——建国60年教育发展辉煌的重要标志[J].中国教育学刊,2009(11):2-4.
[6]王少非.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一个模型的构想[J].教育发展研究,2006(3):5-6.
[7]赵志勇,于铁夫.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及评估标准的探讨[J].基础教育,2013(7):158-159.
[8]张乐天.促进教育公平的关键在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对实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学》的几点思考[J].江西教育科研,2007(1):82-83.
一、目标任务
以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光荣证为载体,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
二、项目内容
1、按照市上要求,在全县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制度。
2、兑现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
3、兑现落实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年人均600元标准的奖励扶助金(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4、兑现落实减免独生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杂费,双女绝育户两个孩子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各50%的杂费。
5、兑现落实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户一次性奖励金2000元。
6、兑现落实其他优惠政策。
三、资金来源
1、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计生资金中列支。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待省奖励扶助实施意见下发后依据执行。
3、减免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义务教育期间杂费由县财政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4、农村放弃二胎指标一次性奖励金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计生资金中列支。
5、分配扶贫资金时,优先扶持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保证资金总额的15%用于计生贫困户。
6、制定社会救助政策,发放救济款,要倾向计划生育家庭。
四、方法步骤
1、年6月底以前各乡镇要在广泛宣传实行独生子女、双女户的优惠政策、放弃二胎指标奖励及县上实施光荣证管理,兑现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的基础上,按照“经父母申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原则办理光荣证,然后将独生子女、双女户和放弃二胎指标户底子分门别类摸清、摸准,按照标准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奖励费等所需费用,并列入本年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计生资金项目预算。
2、年7月底以前,各乡镇要对具备以下条件的奖励帮扶对象进行调查、核准: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户口;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③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④年满60周岁。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县计划生育局。
3、年8月底以前,县上统一印制《光荣证》,并将兑现优惠政策的相关资金落实到位。
4、年9月底以前,逐人兑现困难家庭独生子女、双女的义务教育杂费等。
5、年10月底以前,由县计生局对奖励扶助对象予以核查,将印制的光荣证发至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手中。
6、年11月底前,兑现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
1776年,美国第3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在起草《独立宣言》时,充满激情地写道:“……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杰斐逊终身信仰并实践的一句名言是:“维持公正,哪怕天塌下来!”
“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西奥多・W・舒尔茨在人力资本理论中指出:经济发展、收入及贫富的差距根由于教育的差距。我国学术界的研究表明,义务教育的不均衡态势必然引发教育发展的贫富差距问题和教育不公平现象,并且这种教育的不均衡产生的“马太”效应又会逐渐扩大经济社会的不和谐。因此,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的公平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
自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时代开始,均衡的要求一直被认为是公平诉求的基本内涵,均衡的实现与否意味着公平是否实现。
2006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定。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升为义务教育战略性任务的高度,提出到2020年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基本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
世纪之交,我国用十五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近百年的普及义务教育之路,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如期实现“两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基本普及义务教育)目标,成为中国教育发展史上一个辉煌的里程碑。
人类历史发展表明,国家的强弱、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取决于国民素质的高低,而国民素质的高低取决于教育普及程度、质量水平。
义务教育是国民素质教育的起点、人力资源强国的基点、中国教育跨越发展的接点、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的基石,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奠基工程。没有义务教育的强劲支撑,就不可能有国家的真正强大。正因为如此,必须在整个国家教育体系、教育战略布局中始终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把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
一、历史回顾
从的第一天起,党和政府就将提高民族素质、普及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当作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并且根据不同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来促进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1954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将这一条款扩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986年制定、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1]
新义务教育法提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2]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布,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奋斗目标;教育均衡的本质是实现教育公平。1995年9月实施的《教育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3]
2005年,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有效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优先解决好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作为工作重心。2007年春,农村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2008年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
从法律规定理解,实现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最基本的要求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里既指义务教育规模和数量方面的整体均衡,也指区域之间、学校之间教育设施、教育教学质量的基本均衡,同时也指不同家庭背景下学生之间享有教育资源和学习条件的基本均衡。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思想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其提出的背景是经过改革开放以来近20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在东部地区优先发展、梯度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指导下,东部地区依托其原有的基础及区位优势,借助国家的政策支持,发展迅速。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与社会发展差距不断加大,对中国经济进一步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国家的区域发展战略逐步从东部地区优先发展、梯度推进,转变为区域间协调发展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在这个阶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思想还主要体现在地区间教育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上[4]。
回顾义务教育走过的风雨历程,可以看出:我国在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采用了“先城市、后农村,先发达地区、后欠发达地区”的战略。这一战略必然带来教育经费投入上城乡差距与地区差距的扩大。
从党的十六大开始,关注弱势群体成为社会政策的主线。区域协调发展是从相对宏观的层面探讨均衡的问题,而关注弱势群体则是从微观的个人层面关注均衡协调发展的问题。关注弱势群体政策背后反映的是国家在个人收入分配政策上已经从过去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变到让弱势群体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缩小个人收入差距上来。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五个统筹,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并逐步形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理念。总理明确要求,“对目前社会反映义务教育中优质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的问题,要找准症结所在,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5]为了贯彻国家战略部署,袁贵仁部长提出,“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把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
2010年伊始,教育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具体描绘了力争在2012年实现区域内初步均衡,到2020年实现区域内基本均衡的“路线图”。[6]2010年2月28日,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轮公开征求意见稿,由教育部向社会公布。
尽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在我国义务教育基本普及,进入后“普九”时期提出来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但回顾中华民族数千年的文明史,对于教育公平的追求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教育公平的追求早已成为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文化。
在改革开放后至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义务教育政策导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其目标在于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两基”攻坚战略任务的完成,表明我国在保障公民基本受教育权利等方面的认识与实践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当义务教育普及到一定程度后,机会公平和均衡程度如何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城乡不均衡、区域不均衡、校际不均衡等问题严重影响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成为制约义务教育发展的主要矛盾。基于这样的背景和条件,我国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再次强调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的就是要尽快平衡调节作用,整合教育资源,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投资,尽最大努力减少教育发展的不均衡现象。
义务教育非均衡发展的主要原因有4个:(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能够提供的义务教育机会不足,难以满足全体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二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受制于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和水平。(2)城乡二元分治结构。一是户籍制度导致不同人群享受不同的教育机会;二是城乡义务教育政策差异导致不公平;三是文化资本积累的差异导致不平等。(3)分级管理体制。一是责任不明确、不合理造成不公平;二是城乡和地区间的差距造成不公平;三是地方领导认识差异导致不均衡。(4)重点校政策。一是选择性入学造成入学机会不公平;二是部分重点校“转制”导致新的更大的不公平;三是加大了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均衡。
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教育,需要缩小校际差距,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使公共教育成为社会融合机制,而不是分化机制。
教育公映了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教育公平是现代政治民主化的重要内容;教育公平是现代社会文化价值观在教育领域内的体现。社会公平是影响教育公平的重要条件,教育公平在促进整个社会公平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因而教育公平保障人的发展的起点公平,知识社会中教育公平的基础性地位更加凸显。
二、取得的成就
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世纪末,在教育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我国基本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两基”宏伟目标,为广大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了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这是在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第一次实现了教育的普及化目标。
时至今日,13亿人口的中国,在旧中国80%以上人口是文盲的基础上,历经风雨,实现“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8%,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27%,其中男女童净入学率分别为99.25%和99.29%。初中阶段毛入学率97%,初中毕业生升学率75.7%。九年义务教育覆盖率超过99%[7]。以上数据充分显示出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巨大成就,同时也证明我国有能力将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范畴。改革开放三十年的辉煌成就为我国义务教育向纵深发展,向均衡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全国涌现了大量注重义务教育均衡和优质发展的先进地区和实践的先进典型,这些都应当在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过程中很好地总结和推广。如:实行城乡教育一体化的四川“成都模式”;优化教育结构、扶持薄弱学校的安徽“铜陵模式”;推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的辽宁“沈阳模式”;实施优质校与薄弱校结盟的河北“邯郸模式”;建设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的江苏“苏州模式”;实行学区制管理的河南“郑州模式”;引导城乡教师双向流动的“上海模式”等。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全面实现九年制免费义务教育;高度重视农村教育工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和机会得到改善,民族地区教育快速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
《国家教育督导2008报告》显示:城乡教育质量差距较大,东中西部教育发展差距较大,义务教育择校问题突出,弱势群体公平受教育机会没有得到充分保证。
要妥善解决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深入系统地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由于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既有经济社会发展差距的影响,又有历史形成的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因此,必须进行系统的研究,方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从体制和机制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属地化教育财政与管理体制、公共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公与失衡、社会过于功利化的教育价值观、学校办学思想与教育理念的偏差以及既得利益集团的干扰与阻碍等,是造成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只是取得阶段性成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1)受经济社会发展或自然条件制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水平仍然偏低,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和群体之间发展差距的任务还十分艰巨。(2)一些地方义务教育初中段的普及还不稳固,质量有待提高,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措施有待落实,力度有待加大。(3)重硬件轻软件、重建设轻管理、重外延轻内涵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上好学”的迫切需求。
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改革建议
1.政策性建议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既是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又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和实现途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基本职责,既要积极作为,又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
(1)明确政府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全部责任方
把地方促发展和中央给补偿有机结合起来,各级政府既要解决总量投入不足的问题,也要解决配置不均衡的问题,要发挥中央和地方共同推进的作用,各负其责,保证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
(2)建立以“有质量的公平增长”为导向的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机制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是平均发展,它强调和追求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强调有质量的均衡。
(3)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标准
发挥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对教育公平发展的作用,并实行相应的问责制度。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尽快完善、实施能保障“普及、质量、均衡三者协调发展”的义务教育发展标准。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加强和完善义务教育监测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的监测体系;建立完善的义务教育监测制度,并以此加强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和质量的提高。
(4)建立全国通用的义务教育卡
取消义务教育学校借读费,完善异地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健全和完善适龄儿童少年异地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各地应统筹公安、审计、物价、计生、教育等部门,设立区域外来人口子女就学管理专门机构,实行义务教育登记卡制度,加强对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管理。
(5)资助承担义务教育责任的民办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既要采取“积极鼓励”的态度,也应落实“大力支持”的措施。
2.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对策思考
(1)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在政府,政府要切实承担责任
加强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责任,实现义务教育领域治理模式的转化。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首要措施是加强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强化理念,明确职责并切实承担责任。关于义务教育公平的价值理念,各级政府均需强化,实现公共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共享,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首要条件和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必须建立合理的教育资源配置和共享机制,在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上,要鼓励强弱联合,优化教育资源。同时,改革招生办法,淡化升学竞争,在义务教育阶段坚定执行“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
(2)逐步淡化和消除制度壁垒,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促进机制
消除义务教育城乡二元分割制度,突出弱势补偿制度。化解义务教育非均衡发展的关键和核心在于突破城乡二元结构。实行教师交流制度,取消“重点学校”政策,推行学校标准化制度,以及优质教师交流制度。构建科学的义务教育督导评估体制,为学校规范发展提供保障。完善投资保障机制,建立规范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政府投资义务教育的力度,并保障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性是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变革的方向。要有效地解决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足与结构失衡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建立规范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统筹建立信息化教学网络,创新教育手段,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对各校的信息化教学资源进行相对均衡配置。利用现代教育网络建设庞大丰富的教育资源信息库,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教育平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均衡发展。
(3)以新的《义务教育法》作为制度保障
新的《义务教育法》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的制度保障,应进一步关注新的《义务教育法》的执行是否落到实处。
诚然,正式制度的建构并不能保证义务教育就一定能向着均衡发展迈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还有赖于非正式制度的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的最终实现需要政府的有力推动,需要学校、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参与,更需要制度上的不断探索和创新。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29.
[2] 储召生.聚焦新义务教育法:二十年的跨越新辉煌的起点.中国教育报,2006-08-3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03-18.
[4] 杜育红.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过程、原因与对策.中国民族教育,2005(4).
[5] 赵晶.教育时论: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制度的本质要求.中国教育报,2010-02-03.
关键词: 流动人口 子女义务教育权 受损问题
近年来,我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出现了大量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而在外地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口,或者说是居住在流入地而没有本地户口的人口。随着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流动人口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家庭化,即由原来的单身外出变为“举家迁徙”,于是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流动人口子女主要是指随父母到流入地的6到14周岁或7到15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人口。中国妇女活动中心在2003年11月的《中国流动儿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称:全国有流动儿童近2000万,一直未上学的占6.85%,辍学者占2.45%,合计9.3%,8~14岁流动儿童失学者占15.4%,12~14岁流动儿童中,超过60%的已经工作。流动人口子女理应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他们虽然“同在蓝天下”,但因种种原因,实际上无法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
一、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律依据
受教育权是国际人权法保障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有确认和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将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固定下来。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一规定使受教育权成为我国宪法权利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主要组成部分,为公民享有均等的受教育机会提供了宪法保障。
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是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无权阻挠或干涉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二、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权利受损的具体表现
受教育权的平等包括入学机会的平等、接受教育过程的平等,以及教育结果的平等。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权利是否得到了实现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他们的教育权利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损害。具体表现在入学机会的不平等和接受教育过程中的不平等。
1.入学机会的不平等。
《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在《普及入学机会并促进平等》中指出:应该向所有儿童、青年和成人提供基础教育。为达此目的应扩大高质量的基础教育服务,而且必须采取始终如一的措施来减少差异。为实现基础教育机会均等,所有儿童、青年和成人都必须获得达到和维持必要的学习水平机会。必须积极消除教育差异,不应使一些社会地位低下的群体在获得学习机会上受到任何歧视。城市流动人口虽然用社会地位低下描述不很确切,但他们绝大部分确实是城市中生活处境不利的群体,让他们的子女获得入学机会是消除教育差异的重大举措。
2.教育过程中的不平等。
入学仅是就学的开端,入学只是通向就学的门户。教育结果的平等比教育机会的平等更为重要,只有在教育的各个环节而不只是入学环节给流动人口子女以真正平等,才能使他们得以享受真正的,而不只是形式上的公平。即使交得起高额的借读费,能够在公立中小学就读,流动人口子女往往被视做特殊学生,与当地人口子女不能实现同等待遇。有一些学校把流动人口子女单独编班,不计入考评的对象。教师对流动人口子女在教学和管理上往往采取忽视的态度。对于纪律较好的流动人口子女由于不影响他人,教师往往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对于纪律较差的流动人口子女,教师常常采取歧视的态度。同时,在平时参与活动、参与竞争上,流动人口子女评优被认为是资源的浪费。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致使他们的心理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吕绍青、张守礼在《流动儿童教育:逐渐进入视野的研究课题》中就曾指出,北京有些公立学校对借读生的考试成绩不计入教师的教学考评中,借读生学好学坏都与教师的教学业绩和利益不相关,因此教师不拿借读生当自己的学生看,对其学习放任不管。由于借读生户籍不在本地,参加诸如学科竞赛之类的活动都顶替当地学生的姓名,得了奖也归当地学生。这就是说,借读生与当地学生待遇不同,教育权利不平等。
三、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权利受损的原因分析
1.二元户籍制度影响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
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这种特殊的户籍制度形成了我国特有的二元社会结构,导致了社会的“断裂”,事实上将城乡居民分成了两种不同的群体。这种户籍制度的实施为我国规范人口管理提供了便利,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二元户籍制度无疑成为城市与农村交流的屏障。其中对流动人口子女影响最大的就是以户口性质为基准规定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在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也就是说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责任只能由他们户口所在地的政府承担,非户籍地户口的居民不能享有与户籍地居民同等的义务教育的权利。虽然从法律上讲,享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与户籍制度紧密相连的就近入学政策,因此,流动人口子女尽管享有在流入地的居住权,但他们没有流入地的户口,也就不能享有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公民的户籍权与受教育权的不一致,导致了流动人口子女的不平等地位,身份上的差异导致了受义务教育资格的差异,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受到剥夺。
2.“地方负责,分级办学”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影响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
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城市九年义务教育经费是由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的,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经费主要由乡镇筹集,近年来,县级财政对农村学校教育增加了投入,教师工资等大部分费用由县级财政开支,但是基础设施和许多办学经费主要还是靠乡镇自己来解决的,因此,这种财政体制势必会造成地方教育资源、教育要素的彼此不流通,使流出地政府和流入地政府在教育经费拨付上产生矛盾。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就学,从而会增加流入地政府的教育负担费用,对当地的教育经费造成压力。
3.《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中一些规定影响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
1998年公安部和原国家教委联合颁布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部门规章,《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主要由流入地政府承担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责任,但是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由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这就使得一些公立中小学举办“外地班”、“民工子女班”,招收流动人口子女“有法可依”。《暂行办法》的初衷是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保障他们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随着新形势的发展,这一规定越来越不适应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一方面流入地政府不能很好地贯彻其精神要义。另一方面,部分学校以收取借读费为名达到赢利的目的。
四、实现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权的建议
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上支持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权的实现。
尽管1998年3月由教育部、公安部联合颁布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应保证完成其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有条件的地方,可执行流入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上述规定没有上升到教育基本法的层面,流入地多以经费困难等为由而未予执行。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义务教育法基础上尽快制定相关法规,对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做出规定,加以规范。通过立法,进一步强调解决这一问题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并在如何对待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受教育权利、受教育方式、资金的筹措和物质的保障,教育责任的界定和划分,以及不遵守法规应受何种处分处罚等方面的问题上,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目前北京市已正式出台《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为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提供了政策保障。
2.增强一切社会主体,特别是流动人口的教育法制观念,提高人们对义务教育的维权意识。
即使国家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健全了法律体系,如果人们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那么它只能作为一纸空文,不能充分发挥服务社会的功能。因此有必要加强教育法的宣传力度,增强一切社会主体,特别是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一切社会主体都应按照法律规范所设定的要求办学,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任何阻碍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权的行为都是与我国法律制度相悖的,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流动人口应了解我国目前颁布的相关法律政策,维护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正当权益。
3.改革户籍制度,打破现行的以户籍为依据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实行适龄儿童按居住地原则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
农村人口的流动已经突破了以往的财政安排模式。流动人口进入流入地是作为劳动者和建设者,他们向所居住的城市政府缴纳了税收,为居住地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他们作为纳税人有理由要求流入地政府为他们的子女提供公平的义务教育机会。学校应向所有人开放,不能让户籍成为“先天赋有”的身份等级,成为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屏障。为了使流动人口子女享有与城市儿童同等的教育权利,必须逐步改革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各级政府不仅应为本地户籍人口服务,而且应将在当地居住了一段时间,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和住所的非本地户籍人口,即流动人口纳入其服务的范围之内。因此,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将流动人口子女纳入当地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在教育财政拨款上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取消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上学要交纳借读费和赞助费的规定,使流动人口子女能和流入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陆波.关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公平问题的探讨[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6(3).
[2]赖艳.城市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公平问题探析[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5(2).
[3]孙红玲.浅论转型时期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公平问题[J].教育科学,2001(1).
论文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教育公平问题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接受教育,特别是公平的优质教育,不仅是每个孩子的根本权利,也是每个人所应承担的对国家和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发展还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这不仅关系到教育发展的速度,影响教育公平的实施,更是涉及到整个社会稳定发展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予以重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义务教育的发展任务有:要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到2020年,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在2000年,我国宣布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我国已经基本解决了绝大多数适龄少年儿童“有学上”的问题。但是,我国义务教育的基础还很薄弱,各地区的发展水平还很不平衡,其中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问题尤为引人关注。
一、义务教育失衡的现状
我国在2000年基本完成了“两基”任务。近几年的教育成果也很突出。已经基本解决了绝大多数适龄少年儿童“有学上”的问题。但是,我国义务教育的基础薄弱,当今社会大众追求的“上好学”的矛盾日益凸显,教育质量很不乐观,各地区的发展水平还很不平衡。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区域差别。义务教育区域发展失衡,主要是指我国东、中、西部义务教育整体发展状况的差异。东部地区的经济状况比较发达,基本实现了“普九”。中、西部以及边远和贫困地区经济落后的学校由于财政投入的不足,办学经费紧缺,教育条件缺乏保障,一些学生时时面临失学的困扰。
(二)城乡差别。1.经费保障与办学条件方面。城区重点中小学不仅能够得到政府经费投入的倾斜政策,设备先进;而广大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异常缺乏,办学条件十分艰苦。2.教师待遇和整体素质方面。最好最优秀的教师大都集中在城市或重点学校。而农村教师年龄老化,学历层次、科类结构不合理,小科教师紧缺。
(三)校际差别。义务教育发展的校际发展失衡主要体现在同一区域、同一城市学校之间的发展差异上。实力雄厚的重点校得到政府的重点支持,具有较高的教育质量。而非重点学校无论是在教育质量、办学声誉,还是在办学设施和经费数额方面,均无法与重点学校相比。
(四)群体差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儿童、流动人口子女等困难群体在受教育方面所应该占有的份额没有得到公平的分配,就学困难、辍学严重。城市居民和农民、流动人口之间差距十分明显,尤其是城市中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缺乏正常、稳定的经费来源,学业因为经常流动也容易中断。
二、关于义务教育发展失衡的原因研究
(一)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所造成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行业和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差距,是影响教育均衡发展的最重要的原因。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城乡的经济状况差异加大,并指出受教育已成为农民改变子女、家庭的命运的重要手段,但目前的就业形势影响了农村学生的在校率,这直接影响到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
(二)国家经费总量投入不足。我国义务教育投入经费总量不足,拨款标准低;政府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短缺和浪费并存;义务教育经费负担结构不合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资金补充不到位。这些都会对我国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师资配置不均。农村教师队伍质量差是城乡学校在教育质量上存在明显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3]不合理的师资配置也是当前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有必要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小学教师政策以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三、义务教育发展失衡的危害
义务教育发展失衡对于整个国民的影响来说非常不利,会影响到国民的教育质量、整体人口的素质、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等。具体来看,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多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和非贫困地区的薄弱学校还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最低办学条件,甚至无法保证最基本的教育质量,影响我国“普九”任务的完成。第二,受过高质量教育的劳动者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教育发展不到位会严重经济的高速发展。第三,义务教育发展失衡成为社会和谐的不协调音符。教育的不公平会进一步加大社会的不公平,并且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四、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对策建议
我国采取了很多分类指导及分步实施的方案和策略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限于各地的基础和条件不同,实现全国同步的义务教育是不可能。但是在一个区域范围内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可能的。
(一)政府责任
1.推行相对集中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义务教育的投资应由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与基层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在整个义务教育投资中承担较大的义务与责任。西部和中部地带,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经费应主要由中央和省级政府负担,而不是由财政收入较少的县来承担。
2.政府应从宏观上调控义务教育整体均衡发展。政府应弱化对学校的直接管理,要赋予学校充分的自主权,发挥学校自身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加强市场机制对学校教育的调节作用。在发挥市场机制调节教育的过程中,政府还应该尽快完善相应的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在市场中竞争的公平性。
(二)学校责任
1.倡导多元化的办学理念。学校应针对学生的兴趣爱好,开设特色课程,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全面发展每位学生的轨道上来。
2.实行校长、教师“定期流动轮换制”。这样做不仅有助于保持学校间教师队伍的年龄、专业和性别结构的相对合理。而且有助于各校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管理水平的相对平衡。
(三)社会责任
1.正确的公众舆论督导。公众参与政策决策的广度和深度体现着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和有效性的程度。参与的基本理由在于“官僚体制内的专家无法获得制定政策所需要的全部信息,甚至得不到正确的信息。因此,如果排除公众对重大决策的参与,将会造成政策上的失误。在教育领域中的政策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同样需要公众舆论正确的督导。
2.正面的文化价值引导。第一,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型行政文化。在当今社会我国必须建立以人为本的服务型行政文化,改变官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只有树立为民服务和以民执政的理念,才能使我国的公民,特别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村儿童得到政府的服务。第二,加强对公众文化意识的培养。改变公众长期以来成的根深蒂固的文化理念,真正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重要的是要树立正确的理念。这需要统一社会各界的思想,达成广泛共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共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 wenku.baidu.com/view/cd7694c5bb4cf7ec4afed043.html,2011-3-8.
贾国涛:陇西县现有各级各类学校321所,其中公办学校315所,民办学校6所。公办学校中有职业中专1所。完全中学5所,高级中学4所,初级中学29所,九年制学校13所.小学222所,特殊教育学校1所.幼儿园5所。在校学生总数10.1万人,其中普高1.2万人,职高6013人,初中3.3万人,小学4.2万人,学前幼儿5842人。现有教职工6255人,其中专任教师6041人。
记者:在这样一种县情下.陇西县的“两基”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
贾国涛:开展“两基”工作以来,我县始终坚持落实“两基”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扎实地推进“两基”成果的巩固和提高。
拿2010年来说,适龄儿童在校学生38619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为99.83%。13-15周岁适龄少年24643人.初中在校生33464人,适龄少年在校学生24361人,初中入学率为98.86%。2010学年小学在校学生41996人,学年内辍学32人,年辍学率为0.07%。初中在校学生33464人,学年内辍学563人,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为1.68%。全县15周岁人口总数为9486人.完成小学教育9382人,完成率为98.9%。17周岁人口总数为8775人,完成初中教育8125人,完成率为96.2%。7-15周岁三残少年儿童入学率为85%。
记者: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办学条件的改进,陇西县的发展情况如何?
贾国涛: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目前全县小学专任教师3024人,其中本科学历836人,大专学历1468人,中专(高中)学历664人,学历合格教师2968人,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为98.2%。全县初中专任教师1862人,其中研究生学历5人,本科学历1244人,大专学历505人,大专以下学历48人,学历合格教师1814人,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为97.4%。
2001年以来,新补充小学专任教师1236人,其中本科学历258人,大专学历784人,中专(高中)学历194人,小学新任教师学历合格率为100%。新补充中学专任教师950人,其中本科学历414人,大专学历536人。初中新任教师学历合格率为100%。全县共有中小学校长321人,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有321人,校长岗位培训合格率为100%。全县中小学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有5834人,其中中学高级职称478人,中学中级职称1564人,小学高级职称1827人。
在办学条件方面,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能覆盖县域内全部人口,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学校布局基本合理。目前,全县小学建筑面积共202177平方米,小学在校生总数41996人,生均校舍面积4.8平方米。中学现有建筑总面积152580平方米,在校生33464人,生均校舍面积4.56平方米。
按照2008年底校舍危房统计面积.目前全县小学危房率为13.9%,初中危房率为9.87%,高中危房率为15.3%。在教学仪器的配备方面,全县各完全小学基本配备了常规的教学仪器,仪器配备达标率为32%。中学配备了理化生实验仪器、电教设备和音、体、美器材等,仪器配备达标率为63%。小学计算机教室配备率13%,信息技术课程开出率100%;初中计算机教室配备率98%.信息技术课程开出率100%。各学校实现了班班有教室,人人有课桌凳,住校生人人有床铺,寄宿学校有食堂;学校运动场、围墙、大门、厕所等附属设施基本齐全,各中心小学建有劳动基地。全县建成农村远程教育项目“模式一”123套、“模式二”218套、“模式三”48套,现代远程教育覆盖率达到100%。
记者:取得这些成绩,背后肯定有一段艰辛的历程。陇西县是如何推进“两基”工作的?
贾国涛:在“两基”工作的推进过程中,我个人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陇西县县委、县政府坚持“科教兴县”战略,出台了《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把发展教育作为陇西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战略任务来抓。建立了定期研究教育工作制度,坚持把教育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教育专题工作会议,重点研究教育经费、学校建设、师生安全等教育重大或热点问题,确保了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记者:在“两基”工作的巩固和提高方面,控辍保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陇西县是如何开展这一工作的?
贾国涛:针对“两基”工作实际.县上把严防学生流失作为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的重点.在工作中始终做到了六个“坚持”。
一是坚持依法治流。加大对《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严格落实“三项管理制度”,即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学生流失报告及劝返制度和完成义务教育证书制度.切实提高了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同时,县人大、县政协每年对政府执行“两法”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意识。
二是坚持责任堵流。在每年召开的全县教育工作会议上.县上都把防止学生辍学作为重点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切实落实了各乡镇、各部门的工作责任。
三是坚持救助截流。为确保贫困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县上制定下发了《陇西县中小学贫困助学金实施方案》,并安排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自2006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以来,全县累计拨付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补助资金1.34亿元,免费提供教科书及相关教学辅助材料75.33万套,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368万元,切实建立起了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保障体系。
四是坚持教管防流。县上在全县各中小学校广泛开展“手拉手,结对子”活动,建立了对特困生和后进生实行“一帮一援助”的工作机制,通过因材施教、结对帮助、个别辅导等形式,切实增强了学习的吸引力,有效预防了学生厌学、逃学、辍学等现象的发生。县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重申“三不准”禁令,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不遵守“三不准”禁令的学校负责人进行严厉处罚,切实减轻了家长的经济负担,减少了学生的流失。
五是坚持评估减流。县上在严格执行“小学毕业生划片就近免试全部升学”政策的基础上.把各年级人数巩固率和按时毕业率作为评估学校、评价校长、考核教师的重要内容,坚决制止强行留级的违规做法,确保全体学生都能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六是坚持劝返回流。进一步加大对辍学学生的劝返力度,一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包村干部和学校领导都及时进行家访,并有劝返记录.针对辍学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加大校园文化建设,力争
使校园硬化、绿化、美化、净化、知识化、育人化,成为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提高学校对学生的吸引力,使辍学学生能够及时返校读书,有效巩固“普九”成果。
记者:教育均衡发展也是“两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这方面,陇西县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贾国涛:教育要均衡发展,有一个基础性的工作,那就是改进办学条件,让每一个学生都有条件享受教育带来的益处。为此,县政府成立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在实际工作中.坚持“确保主渠道、畅通多渠道、开辟新渠道”的工作原则,力求把有限的经费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和项目配套建设上。
“十一五”期间,通过实施国家投资、外援捐赠、自筹建设等项目,完成总投资1.47亿元,新建校舍12.2万平方米,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有效加强。全县共有47所学校食堂建成投用,解决了2万多名住宿师生的就餐问题。2011年,按照省上下达的计划.县上将通过修建活动板房和校舍改造,全面完成28所学校420万元的实验室工程项目。同时,我们积极争取上级危改资金和从财政挤出专项资金.努力完善学校基础设施。大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2008年底,全县小学、初中、高中危房面积统计有49585平方米。目前已排除危房面积有17506.7平方米,还有32078.3平方米的危房面积,准备在下一阶段拆除7884.8平方米的闲置危房。改造24193.5平方米的危房面积。
记者:要继续深入推进陇西县“两基”工作的巩固和提高,还面临哪些困难?
贾国涛:我县“两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我县经济基础薄弱,教育经费投入不够、办学条件薄弱、师资短缺、教师队伍结构不尽合理等依然是十分突出的问题。
陇西县2009年财政对教育拨款33515万元.财政经常性收人9779万元,比2008年分别增长28.1%和43.07%,财政对教育拨款增长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14.97个百分点。2010年陇西县财政对教育拨款39194万元,财政经常性收入12841万元,比2009年分别增长16.94%和31.31%,财政对教育拨款增长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14.37个百分点。按照“两基”国检的要求,陇西县2009年和2010年都未达到“财政对教育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目标。
在办学条件方面,只拿危房面积来说,按照2008年底原校舍建筑标准统计的D级危房面积为49585平方米,2010年底尚存在32078.3平方米,占校舍建筑总面积的7.1%,目前仍在使用的有24193.5平方米,闲置7884.8平方米。“两基”国检要求农村D级危房率应控制在2%以下,这样,陇西县最少需拆除重建D级危房24193.5平方米.若按“拆一还一”标准的修建,按2000/平方米的造价标准,还需建设资金4839万元。
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也存在一些困难。布局调整后有些学校属于保留学校,班级数不变,加之小学学生人数递减,按实际需求,小学教师总量不足,编制不足。小学下达教师编制2581人,实有教师2813人,应有教师3073人,缺少教师编制408人,紧缺专业英语125人,音乐74人,体育74人,信技67人,特殊教育专业2人。
与此同时,初中教师的结构也不合理.编制不足。初中下达教师编制1672人,实有教师1834人.应有教师1891人,缺少编制219人.紧缺专业教师数学64人,外语29人,地理36人,历史22人。
记者:面对这些困难.对下一步“两基”工作的巩固和提高.目前有什么计划?
【关键词】城乡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 资源优化配置
【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07-0198-02
一 问题的提出
教育是立国之本,而义务教育更是“科教兴国”战略的根基。1986年我国制定了《义务教育法》,并正式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开辟了中国基础教育的新纪元。为了积极有力的推动九年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200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新修订,提出保障教育公平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思想。近年来,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及办法保障了我国上千万农村孩子接受基础教育的机会,并使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得到了显著提高,进一步缩小了城乡间义务教育的差距。但是由于客观经济条件的限制,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引起的一系列城乡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公平等连带问题,仍然是一大难题。因此,合理分配教育资源,弱化城乡义务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发展,发挥城市对乡村的辐射引导作用,达到资源共享,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迫在眉睫。
二 我国目前城乡基础教育资源配置的总体概况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城乡人口分布不均,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资源总量相对短缺。加之长期以来,我国教育资源投资是以“城市优先”,有限的教育资源优先投入了城市地区和重点学校,因此城乡差距缩小的步调仍显缓慢。由于教育资源包括人力、财力和物力三大资源,因此下面通过这三个方面对城乡基础教育资源配置差距进行分析。
1.城乡基础教育阶段人力资源配置差距
我们所说的人力资源,即是师资力量这一特殊的资源,由于它的灵活性及动态性,决定了其具有相对流动性。较之于城市中小学中青年教师占较高比例,农村中小学教师大部分趋于老龄化,出现了“爷爷奶奶教小学、叔叔阿姨教初中、哥哥姐姐教高中”的尴尬局面。数据表明,我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年龄在39~47岁之间。而我国近年来实施新课改和素质教育改革,对教师的创新能力和素质提出了高标准要求,大批农村教师趋于老龄化必然使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受到了直接影响。教师素质的高低基本可以通过教师学历和职称反映,而农村教师在这两者上均处于弱势,城乡之间的差距悬殊。以重庆市2008年专任教师分配情况为例。全市小学学历达标数118010人,达标率98.5%;初中教师学历达标数70279人,达标率97.6%;农村小学教师学历达标数62282人,达标率97.6%;初中教师学历达标数16730人,达标率96.2%。全市小学高级职称教师44649人,占37.3%;初中高级职称教师3976人,占5.5%。农村小学高级职称教师20471人,占32.1%;初中高级职称教师355人,占2.04%。市级骨干教师数量,全市认定的中小学市级骨干教师共3103人,其中,城市占33%、农村占15%。①另外大部分农村教师主要通过函授或自考的形式获得学历,专业基础知识还不完善,教学观念相对落后,教育学生缺乏系统有效的方法。此外,农村相对于城市基础教育资源,办学条件有限,教师工资普遍较低。而城市中小学凭借其优厚的福利待遇、良好的办学条件不断广泛吸收各市县乡镇的优秀骨干教师,一些在农村逐步成长起来的优秀教师也向城区流动,造成了农村教师的缺失。特别是刚从师范院校毕业的大学生择业时,在城乡之间首先考虑的是城市学校。
2.城乡基础教育阶段财力资源配置差距
我国基础教育财力资源主要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相比大多数西方国家,我国政府对教育经费的投入一直严重不足。中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约20%,但教育经费却只占世界教育经费总额的1%。②据调查,在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比中,中央政府仅负担2%,各省市区的负担合计起来也仅有
11%,县和县级市的负担为9%,而乡镇却要负担整个经费需要的78%。近几年,尽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加大,国家预算提高了教育经费预算的等级,将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到县级,但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经费投入向城镇倾斜,导致城乡之间沟壑仍然难以迅速填平。1993~2003年,我国实施了逆向非均等投入方式,城乡生均经费相对差距与绝对差距呈现急剧扩大趋势,只有2004~2006年才开始实施正向改进型投入方式,相对差距趋于收敛,而绝对差距一直在扩大。③
3.城乡基础教育阶段物力资源配置差距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基层政府财政本就不够富裕,还要负担农村基础教育经费,导致农村基础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突出表现在物力资源上的差距。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的乡村中小学办学条件不达标,连最基本的教学设施设备,甚至课本都难以保证。而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城市中小学的“大手笔”投入,不断向周边拓展,扩大办学规模。资料显示,2007年我国城乡各级基础教育生均仪器设备值对比显示,小学和初中阶段城市生均仪器设备值分别是农村的3.61倍和1.98倍。而2008年建立校园网的差距更大,城市学校甚至是农村学校的7.97倍。多媒体教学对于偏远地区的农村孩子来说是遥不可及的。
三 优化配置城乡教育资源,实现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
对我国城乡基础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单靠计划或市场其中一种配置模式是无法进行的。必须双管齐下同时进行,只是在进行的过程中要有所侧重,重点采用某种模式,另一种进行辅助。世界各国经济改革的共同属性,就是强调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在教育资源配置方面,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在现阶段我们依然强调政府应该对教育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④而政府的基础性作用,就是以政府为主导,采取一系列的政策、体制、法律法规等宏观调控手段来实现城乡基础教育的优化配置。同时还要结合市场配置的辅助功能,统筹兼顾。
1.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基础教育是教育系统的一部分,具有较为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这一属性的根本特征是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是教育资源共享的首要责任主体,当务之急就是要彻底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分野的教育体制,实现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确保城乡居民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坚持把教育公平作为国家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以此作为教育资源配置的第一要义。同时以公平理念为指导制定新的教育发展政策,促进城乡教育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
2.弥补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的缺口
如前所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较低。在投资结构上,表现出大部分教育资源明显向城市中心倾斜,农村基础教育所占比例太小。而根据木桶原理,要促进我国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就要填补农村基础教育资源的配置这块木桶中的短板。政府作为主导力量,要持续推进将基础教育资源共享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不断增加对农村基础教育资源共享的财政投入。设立农村基础教育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对农村基础性教育资源共享工程的建设和进行给予支持。
3.加强立法监督,规范农村基础教育经费投资
政府在增加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过程中,还要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相对于多数发达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基准,我国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还存在法律漏洞。在教育资金投放过程中存在个别政府官员权力“寻租”,占用、挪用基础教育经费等较大问题。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变相流失及各种制度上的漏洞导致的腐败就必须通过立法规范监督,采取法律措施严惩违规者,保证农村基础教育经费及时到位,确保农村学校教育正常运行。
4.利用市场调节作用,发挥政府灵活性
要解决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与教育所需资源无限之间的客观矛盾,单一的政府计划配置教育资源的方式不利于教育基础资源的高效利用。因此,应以政府计划为主进行教育资源配置,打破单一的政府垄断局面,鼓励多元化配置格局,建立灵活机制。将城市和农村基础教育资源看做一个整体,统筹城乡之间的基础教育资源,合理分配使用教育资源,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益。
5.建立良好的师资队伍,实现教师轮岗制
农村基础教育的财力、物力到位,人力资源的投入也不可松懈。我国城乡基础教育中教师资源的非均衡发展,主要是由我国基础教育优质教师资源的无序流动引起的。城市学校良好的师资待遇和福利,使大批优秀教育骨干趋之若鹜,而农村的学校却门可罗雀。为防止这种城乡教育“马太效应”的持续恶化,建立教师定期轮岗制度便是必要措施之一。《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因此,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优秀教师到落后地区农村学校任教,建立城镇教师到乡镇定期服务的制度。通过城乡教师的轮换调整,可实现在保证各方师资力量相对均衡的同时还有利于各校办学经验的交流。
注 释
①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事业统计分析资料,2007
②杨东平.教育的阶层差距仍在扩大[J].南方人物周刊,2008(11)
③王元京.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差别的制度障碍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9(9)
④范先佐.教育资源配置:政府应起基础性作用[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6(2)
参考文献
[1]陈锋.均衡发展取向下的义务教育教师资源配置问题[J].教育导刊,2007(2)
[2]王菲.论农村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学通报, 2006(3):456~458
关键词:教科书; 教辅读物; 著作权
1 教辅读物著作权维权中面临的问题
教育是国家的发展大计,教育部专门颁布了九年义务教育法以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中国家庭也越来越重视教育,一个家庭投入在子女教育上的开支成为家庭支出的重要内容。也因此,教辅读物产业发展成为我国新兴热门行业。与此同时,教辅读物的著作权问题不断浮出水面,成为了社会越来越关注的热点。教辅读物的著作权问题争议最大的是教科书和教辅读物间的授权与维权问题。活跃的教育产业是国家经济发展欣欣向荣的表现之一,但在教育产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尚不明晰的教辅读物著作权管理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发展的不利影响。近几年,频繁发生的关于教辅读物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成为了全社会关注教辅读物著作权归属话题的导火索。
2011年,山东某著名民营教辅公司在获得某教科书出版社的授权后,发起了面向教辅使用者、发行者、学校的“教辅维权”活动。随着市场上出现的越来越多的基于市场竞争需要的市场终端拦截策略“教辅维权”闹剧,探究维权本质,实为维利。出于保护教辅读物发行者和出版者权益的著作权成为了一些教辅,民营公司打击市场同行竞争的工具,实在不是教辅读物著作权要维护的初衷。
当前,市场上的教辅读物的内容和编纂水平参差不齐。一些不具备专业水平的出版社出版的教辅读物由于没有专业团队的专业审核,导致读物的有些内容出现专业错误,或者违背了教科书的主导精神,内容质量有偏差。这样的教辅读物一旦流入到学生手中,将直接误导学生的学习,同时也极大的浪费了学生的时间和金钱。
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的出版社都有参与了教辅读物的出版,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570多家出版社,其中就有520余家参与了教辅图书的出版。这为规范教辅读物著作权的监管增加了难度。教辅读物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市场,但竞争也相当激烈,对于教辅读物著作权的法律认定范围还没有专门的教辅读物著作权法律加以说明。但在实际应用中,教材与教辅是密不可分的两种教学工具,在教辅的编撰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教材中的内容。教辅是否可以采用教材的目录体系编撰内容,教辅引用多少比例的教材内容是合理的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在教辅著作权案例中要解决的问题。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来认定教辅读物著作权案中的侵权标准,只能是依据不同的案例,针对不同教辅内容做具体的判断。
虽然我国没有对教辅读物的著作权做明确的法律条文解释。但2003年国家版权局出台的《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承认了教科书具有独立的著作权,未经许可按照教科书的内容和编排结构编写的教辅读物,视为侵权。该意见给教辅读物著作权纠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参考。同时意见也明确了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教科书是例外的,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内容,不视为侵权。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教材是我国运用范围最广、使用人数最多的教材版本。近几年,人教社不断加强教科书著作权的维权工作,但维权的效果不是很理想。主要原因是人教社作为教材出版行业的“领头羊”,在对教辅社能否用其教材出版配套的同步教辅读物的条件过于严苛,一定程度上缺乏科学性,没有有效的为教辅读物的市场发展创造积极、公平的竞争环境。
2 规范教辅读物著作权的对策
随着教辅读物著作权纠纷的不断升级,2011年,中国书刊发行协会非国有书业工作委员会在北京专门组织召开了“教材出版社与教辅出版发行机构合作模式与前景展望”研讨会。同年成立的“中国教辅版权规范与维护共同体”组织,专门请到了中国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和律师就教辅著作权问题展开讨论。可见,如何规范教辅读物著作权管理成为了教辅读物产业发展面临的新问题,笔者就此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重视教辅读物著作权问题,促进教辅读物产业发展。首先要向社会大力宣传尊重教辅读物著作权的重要性。其次,要明确认可教辅读物的著作权。在教辅与教材之间是否侵权的问题上,要以保护“自己创造”为原则。创作是允许合理使用教材的内容的,正当引用、正当介绍是可以不授权的。但是,教辅出版社出版配套教材的教辅读物是否除了征得教材出版社的授权以外,还需征得教材中具体篇目原作者的同意,尤其在语文教材中,教材出版社选取的一些作者的作品,教辅出版社是否还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在实践中,答案往往是肯定的。在教材与教辅的侵权纠纷实际操作中发现,如果要完全把教材和教辅分开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教辅使用教材内容是否侵权的问题是不能一概而论的。除了借助法律维权的途径之外,教辅出版社与教材出版社之间要多一些主动的沟通和理解,以合作的心态来化解教辅读物著作权问题中的矛盾,以实现双方共赢来解决教辅与教材间的授权问题,这样才能真正解决教辅与教材间的著作权之争。
(2)尊重市场发展规律,深化教辅读物市场的体制改革,建立和谐的教辅读物市场。一方面,教辅读物是继教材之后的高利润产业。在教材产业中人教社占据了义务教育阶段教材出版60%的份额,高中阶段则高达80%。受人教社垄断教材资源的影响,很难实现教辅读物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导致了教辅读物著作权问题事件时有发生。保护教辅读物的著作权,目的不是使某一家或某几家教辅出版社独大,而意在使有资质的教辅出版社合理、有序、合法地展开竞争,只有这样,才能繁荣教辅出版物市场。深化教辅读物市场体制改革,开放一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进入教材出版社行列,有效增加市场活跃性,同时也是在激励教材“垄断”出版社要积极投入市场改革,适应市场发展,规范内部管理。另一方面,教材“垄断”出版社对市场的授权租型费用收取标准不合理,影响了教辅读物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使一些弱势教辅读物出版机构铤而走险,导致了教辅读物侵权事件屡禁不止。因此,一些应用较广版本的教材出版社,应充分尊重市场发展规律,在维护教辅读物著作权的同时,率先关注弱势出版社的成长,给予其平等的市场市场竞争机会。建立和谐的市场环境是解决教辅读物著作权 问题的关键所在。
(3)完善关于教辅读物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在著作权法中关于教辅读物著作权法律文字内容比较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发现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没有再现教科书内容”的法律标准是比较难以界定的,给教辅读物著作权的认定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这也是一直以来,很多出版社在处理教辅读物著作权问题中遇到的难题,使得很多出版社对维权没有信心。教材与其他出版物不同,主要是因为其具有社会公共属性。教材的社会公共属性应是处理教辅读物著作权问题中要重点参考的指标,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尽快建立有关教辅读物的著作权管理条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当务之急。
3 结束语
教辅读物著作权纠纷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对教辅读物著作权问题的关注。分析教辅读物著作权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是现有的教材出版社体制改革不深入,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有关教辅读物著作权的法律还不健全造成的。只有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全社会对教辅读物著作权的重视,创造更多的市场合作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教辅读物市场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简祯. 论教材辅导读物的版权特征——从教材与教辅的关系谈起. 法制与社会,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