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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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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1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房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卫生、公安、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或者个人开办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卫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需要,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夜景灯饰、公共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供水、排水、环境卫生、交通、照明、燃气、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明确责任,经常维护,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堆放和搭建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超过批准期限或者停止使用时,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破旧、污损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粉刷或者修饰。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五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内建筑物的窗外、屋顶、平台、阳台外,不得悬挂、晾晒、摆放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各类招贴物应当在公共揭示栏上招贴。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公共揭示栏,为信息者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按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可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后通知通信管理部门,由通信管理部门中止该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第十八条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墙面装修、门窗改建,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做到工完场清。违反规定,擅自装修、改建不影响城市容貌的,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影响城市容貌的,限期恢复原样,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非广告的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充气模型、空中飘浮物等户外设施,应当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和宣传画廊、灯箱、牌匾、旗、幌等户外设施,应当征得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禁止在道路及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条幅。重大节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设施和条幅,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期限等要求设置,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设置的宣示物和灯饰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设置,到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责令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和主要道路两侧、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花坛,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夜景灯饰设施。

夜景灯饰设施的设置、使用、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供电单位对夜景灯饰设施供电,应当给予优惠。

第二十四条占、挖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维护施工现场的容貌整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对临街围挡的立面进行美化;并及时清运渣土,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围挡,平整场地。违反规定,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或者未对临街围挡立面进行美化的,责令改正,并按照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清运渣土不及时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围挡、平整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进行硬铺装;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临时设施应当摆放、搭建整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停建工程,应当保持围挡的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外形完好。

第二十七条室外停车场应当保持场地清洁,车辆停放整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经营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九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减少作业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和对环境的污染。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开挖道路、清疏沟渠、修整绿地等行为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驾驶员不得在道路上自行或者雇佣他人洗车。违反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组织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运输砂石、泥浆、粪便、渣土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垃圾的车辆应当覆盖、密闭,不得遗撒、泄漏。

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清除轮胎上的泥土,不得带泥土在道路上行驶。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按照污染道路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未清除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暂扣运输车辆,清除后,返还运输车辆。

对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滞留运输车辆,并通知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城区内,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

(二)随地扔果皮、烟头、纸屑、包装物、冰棍杆等废弃物;

(三)随地倾倒垃圾、残土、冰雪;

(四)在道路等公共场所焚烧冥纸、冥币等冥品;

(五)随地泼污水,焚烧落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

(六)随地便溺;

(七)随地屠宰禽畜;

(八)擅自进行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作业;

(九)其他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六)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整车倾倒的,每车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个体业户,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处理,并按禽类每只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头(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城区内不准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驴、马、牛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必须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予以没收,按家禽、食用鸽每只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家畜每头(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其携带者应及时清除。禁止在住宅楼房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或者拆除,并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居民区庭院等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或物业企业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体业户,应当按照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清除道路冰雪责任。违反规定未完成清冰雪任务的,责令改正,按照清冰雪责任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城市垃圾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防止垃圾污染环境。

第三十九条居民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管理,逐步推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和收集的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倾倒生活垃圾。

任何人不准从楼上抛撒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运输单位应当及时拉运居民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生活垃圾由符合资质条件的垃圾处理场(厂)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处置。

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体业户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和个体业户负责收集、拉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运输单位拉运。

第四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及时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及时清除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由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四十七条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处理。

建筑垃圾和渣土排放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粪便收集和处置的统一管理。

粪便的处理,应当达到无害化处理的标准。

化粪池、储粪池的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由责任者承担有关费用。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

第五十一条集贸市场、公园、影剧院、商场、饭店、体育场(馆)、长途客运站、火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未设置厕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新建、改建居民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教、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划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新建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规定和标准,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现有公共厕所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改造。

第五十五条宾馆、饭店、商场等场所的公用厕所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五十六条居民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设置,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人和管护责任人,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工作,做到定期消毒,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按每个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果皮箱等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按每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照规划要求移地新建,并处以公共厕所本体工程造价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设施造价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城市卫生费。

城市卫生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用于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清扫服务。

财政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卫生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六十条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具体划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六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依据下列规定划定:

(一)道路、广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人行过街天桥、过街通道,由管护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绿地、道路两侧绿化带、街心花园,由园林管护部门负责;

(五)集贸市场、摊区,由开办单位负责;

(六)开发区和风景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江河水面、江堤、河堤和滩涂,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飞机场、公共电汽车始发站、停车场、港口、影剧院、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在本条前款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立即向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第六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标准,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履行。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涉及影响城市容貌认定或者缴纳赔偿费、补偿费、限期恢复原状、移地新建的,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做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清除或者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任人逾期未清除或者未拆除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

第六十六条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六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六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或者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罚款使用的收据和对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2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依法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文化、卫生、建设、房管、规划、环保、园林、水利、交通、国土、农林、广电、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各部门、各办事处,临港新城各部门、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度、过错追究制度和投诉处理制度,并教育其工作人员文明执法。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活动。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依法确定;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定并予以告知。

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并保持城市市容的整洁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以及本办法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结构,影响城市容貌。确需改变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报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完好、整洁,对影响城市市容的临街、临河破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改造或者拆除;临街、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立面出现污染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

第十三条城市主要街道和重要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阳台、空调、遮阳(雨)篷、防盗栏等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阳台、窗户的外侧,不得堆放、吊挂、晾晒影响城市市容的物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在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堆放、搭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楼(房)顶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店招、店牌、画廊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覆盖和拆除。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标语牌、地名牌、路标、牌匾、店招、店牌、画廊、橱窗应当内容真实合法、用字规范准确、外观整洁美观、技术合格规范、设施节能环保,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闲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广告信息栏,供市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信息栏内张贴,禁止乱贴、乱涂广告。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督促户外广告的产权单位开展安全检查、维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夜景灯光亮化设施按江阴市夜景照明规划进行设置;产权单位应当保持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并保持功能良好,开闭正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督促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残缺、损坏、污染的夜景灯光亮化设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亮化设施。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或者道路附着物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张挂、张贴。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围护,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其色调、造型应当与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场地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或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清理。

第二十四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渣土、枝叶等杂物,责任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五条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工地应当封闭作业,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周围环境,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污染环境,渣土应当及时清运,毁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修复;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临时环卫设施,出入口应当硬化处理;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整洁;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卫设施,平整、修复场地。

第二十六条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兜售物品。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撤除设置的设施。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物品不得乱堆乱放。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达到《**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配建环境卫生设施,并征求市城市管理局的意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并按规定标准重建或者补偿后,方可拆除。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桶)、废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转设施以及公共厕所等。

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桶)、废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应布局合理,数量满足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建立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二条下列地方必须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一)单位、商店和居民区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二)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应统筹规划,定点经营,并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三)经批准的(早)夜市、便民摊点(亭)及流动售货车、修理摊、疏导性临时占道的瓜果、蔬菜销售网点等,应当合理布局,并备有专用垃圾收集容器,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四)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五)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六)其他必须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批准的时间、路线、方式、地点密闭运输和倾倒。运输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船舶,应当保持外形完好,容貌整洁,不得沿途抛撒滴漏;车辆不得带泥行驶。

第三十四条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城市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自行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处置方案,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收集、管理;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垃圾袋装化要求将垃圾收集房纳入住宅配套设计,建设单位在住宅建设时必须同时建造垃圾收集房。

第三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数额、方式等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逐步减少城市垃圾。

城市主要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不得设置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第三十八条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城市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清运垃圾、粪便,接收船舶垃圾、粪便,以及进行水上航行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三十九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污水经沉淀、除油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四十条城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育、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犬类和其他宠物、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四十一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渣、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工商、文化、卫生、建设、房管、规划、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农林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以及江阴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十四条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3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文

【关键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卫意识;环卫设施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得益于全社会的工作,经济与环境共同发展已经成为目前城市发展的主要方向。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就目前而言,大部分城市在执行相关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后,市容环境卫生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与经济发展和市民对环境卫生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影响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1.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问题

在城市管理和建设中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其管理水平直接与城市素质和政府形象挂钩,集中体现了城市的文明程度和文化水平。加强城市市容卫生管理不仅为市民提供了较高的生活环境,而且能创造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目前大部分城市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做出了较大的努力,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环卫工作还存在较多的薄弱点,解决这些薄弱点成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必须解决的问题。

1.1环卫意识较差

社会各界的环卫意识较差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最大的障碍,不仅导致自然环境的恶化,而且对市民身体健康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部分城市中市民的环卫意识差主要表现在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街头贴小广告等。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城市的环卫意识要强于小城市,城市市民的环卫意识要强于小城镇居民。环卫意识差延伸到行动上主要体现在对环卫设施的破坏和对环卫工人的歧视上,部分市民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成果。另外,随着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其中部分人环卫意识较差,成为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主要力量。

1.2市容环卫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资金不足是影响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高的主要原因,在目前我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属于垄断经营状态,发挥主要作用的是政府,建设中需要的所有资金也是政府承担,政府财政划拨的资金并未产生任何的经济效益,而是直接转化成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于企业来说,垃圾处理是一个高投资、低产出的工作,单靠政府的财政补贴,利润较低,企业不愿意参与,社会资金很少投入到城市环卫设施建设中。而仅仅靠政府财政投资已经不能满足城市市容环卫设施的建设需要,资金问题成为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提高的障碍。

1.3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不合理

城市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的环卫设施和环卫工人也会逐渐增多,虽然各个城市在扩大规模的同时也在不断增加环卫设施的,但是目前大部分城市的环卫设施与城市发展不协调,究其原因主要与城市整体规划有关。在城市规划中没有考虑城市人员密集度,城市商业网点周围公厕、垃圾箱等设施不够,出现如厕难、丢垃圾难的局面。

1.4法律法规落实不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重要法规,其中不仅明确了政府机关的职责,而且对市民的行为也做了一定的约束。但是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该管理制度的作用越来越小。作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部分人不懂法、不守法,而政府职能部门在管理中并未按照条例要求进行管理,对本身职责不清楚,各部门角色混乱,出现管理任务不清、职责不明的情况。而对于城市市民个人而言,法律意识较差,不遵法守法,影响执法部门工作情况较多。

2.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构建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面对的问题较多,要提高管理水平必须要对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清楚了解,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对目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2.1加强宣传,提高全体人员的环卫意识

市容环卫事业是全社会共同承担的事业,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市民的积极参与是有效的保障。因此,市容环卫部门应该以市民需求为核心,征求市民对市容卫生服务的意见。加强宣传,以舆论推力提高各单位和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市容环境的法规知识,街道办事处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社会公德,抵制不文明行为。尤其在学生群体中,要从小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2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构建中政府必须要发挥主导作用,首先要改革行政管理机构。在城市中要设立市、区、街道三级市容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责任,精简层级,配置适应岗位需要的人员,将决策权和执行权分离,形成服务型体系。其次,要推动环境卫生产业化进程,打破垄断地位,建立开放性的环卫服务市场,通过建立科学的准入标准,吸收符合要求的企业和个人进入环卫市场,形成竞争机制,开展公平竞争,竞争机制的形成能促进环卫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最后,政府主导改变传统的作业方式,在环卫作业中普及机械设备,不断提高机械化水平,提高工作速度和质量。

2.3加大市容环卫设施投资

政府财政是市容环卫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该种模式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为了进一步促进环卫管理市场的开放性,就要鼓励各种企业进驻环卫市场,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形成多种所有制的环卫实体和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一方面要促进环卫事业单位自身的转变,其次要大力扶植一些私营企业、个体等实体,与政府共同进行市容环卫管理。市容环卫设施投资主要集中在两部分,一是要增加垃圾中转站的建设,方便市民生活。二是要利用投资实现环卫设施的经营,发放环卫设施的管理权,吸纳社会资金。

2.4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还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政府部门根据卫生管理的薄弱点,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市容环卫管理纳入到法制轨道上。同时要形成收费价格管理制度,(下转第30页)(上接第26页)规范收费管理,降低成本。在市容环卫管理中要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优秀单位给予奖励。另外要建立新闻通报制度,定期对本市市容环卫管理情况向市民通报,形成较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2.5加强协管力度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点多面广,在管理中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实现齐抓共管:首先,采用堵疏结合的方式,对违章建筑一律拆除,对不文明行为及时遏制。其次,采用建管合并的策略,对各种市场进行规范,将街头市场、马路市场等整顿,以“便民”为原则指定地点进行交易,禁止随便摆摊设点。最后,采取封闭管理机制,对施工场地进行整顿,实现封闭作业,在工地不得乱堆乱放。

3.结语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在不断扩大,环境问题上升为城市发展的首要问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既有制度方面的因素,也有人的因素,要构建有效的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机制必须要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环境卫生意识,加大环境卫生设施投资,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市容环境卫生齐抓共管,不断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 [科]

【参考文献】

[1]吴利平.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J].活力,2013(6).

[2]侯端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的研究[J].科技风,2010(12).

[3]李冬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政策研究[J].科技风,2010(12).

第4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区党代会精神和10月17日区政府召开的全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环卫工作标准,改善市容市貌,促进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夯实工作责任。各街办要按照“三位一体”管理机制要求,切实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抓好清扫保洁人员“定人、定岗”工作。要按照“两人一组、一人一岗、共同普扫、分头保洁、对手交接”的原则,对每位清扫员编号造册,一一对应,在道沿上划出保洁工作区域,明确清扫保洁区域、时间和质量标准,全力提升清扫保洁水平。二是要抓好清扫管理人员配备工作。各街办要根据辖区实际,从公益性岗位或清扫人员当中挑选出3-5名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同志,专职从事清扫人员的管理工作,随时巡查,抓好清扫员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督促清扫保洁人员按照标准和要求完成清扫保洁任务。三是要抓好路段管理人员配备工作。要将环卫所市容环卫管理人员配备在责任路段,对清扫员、清扫管理员和“门前三包”等责任路段市容环境卫生实施有效监管,解决路段环境卫生问题。

二、改进清扫工具。各镇办负责在全部扫帚前面加尼龙丝绳,清扫人员作业变抡扫为推扫,避免扬尘产生。

三、切实提高清扫保洁质量。为了进一步提升清扫保洁工作标准,改善环境卫生面貌,促进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如期达到国卫标准,严格按照市上要求第一次普扫时间早上5时至7时、第二次普扫时间14:30前、第三次普扫时间19时前清扫完毕,坚持一把扫帚扫到边,同时延长保洁时间晚上10时。清扫保洁人员上岗时必须身着工装、佩带工作牌。

四、切实抓好“门前三包”工作。不断强化“门前三包”工作。再添措施,加大三包宣传力度,引导和教育沿街各门店,夜间不得将生活垃圾随意在店外、人行道、绿篱、树坑、市政设施、果皮箱周围堆放,统一放在自备密闭废弃物容器或单位收集容器内,确保门前、边角地带干净整洁。动员镇办干部,分片包干,佩戴标志,督促沿街单位、门店对门头牌匾、卷闸门、门窗等立面设施和人行道进行彻底檫洗。组织精干力量,彻底取缔辖区内出店和占道经营。对出现的“钉子户”和“难缠户”,要主动联合综合执法局大队重点打击。严禁在街道两侧、市场出入口设置摊点,坚决杜绝乱批摊位问题发生。

第5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文

关键词:金融生态环境;优化路径;政府主导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10.0038.03

一、引言

从广义上来说.金融生态环境是指与金融业生存、发展相互影响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总和。因其各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使得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成为一项系统工程。金融生态环境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提出的,经过几千年的历史发展和演进,金融已经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内在逻辑,成为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一种具有自我结构特征和功能特点的“秩序结构”(杨冬梅,2010)。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不仅有利于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更有利于当地礼会经济的发展,而且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会形成一种良性循环,起到相互促进的效果。如果能够总结出一个地区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的一般性路径规律,就可以为其他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提供借鉴。

二、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的理论研究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周小川行长首次将生态的概念引入到金融领域,自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了深入的研究。

(一)地方政府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角色和定位

关于金融生态环境的构建,不同学者对影响因素所赋予的比重差距很大。高超(2007)运用因子分析方法对黑龙江省金融生态环境进行了实证分析和评价,他认为在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中要重点建设政府引导的金融生态链,同时应将法制和信用建设放在首位;杨冬梅(2010)认为法治环境在金融生态环境中占据着比经济基础还要重要的地位,它决定着金融生态环境的发展空间。是影响金融生态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周小川(2004)认为金融生态是指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是金融生态的主要构成要素;徐诺金(2005)等学者认为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政府的作用最为重要;金融生态系统的完善不仅要依靠其自身调节机制作用的发挥.还需要政府的行政服务支持。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下,无论是法制环境建设还是信用环境建设,均需要政府来主导,这也决定了在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政府要起到主导作用。

(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理论逻辑

融资瓶颈一直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农村金融体系中。资金需求者――农户、农村中小企业都面临着同样的信用资质:抵质押物少、缺乏标准格式的资产证明、土地的不可流转、农业的弱质性等等,这些都导致了以盈利为目的、以审慎经营为原则的商业银行的拒贷、惜贷。但是农村有着特殊的信用评价体系。我国农村是典型的乡土社会、熟人社会,在这个社会里.由于每个人及其后代都要生存于此,为了使后代在以后交易中减少交易费用,农民表现出了“对家族声望与个人信誉的极端重视”(王曙光,2006)。对那些家族声誉高的人,大家一般有较大的信任度,反之大家一般采取回避或谨慎的态度。茅于轼(2006)在山西龙水头村进行的小额信贷试验中发现,不良贷款率是极低的,农民是很讲信用的。关键是如何将这种约束力很强的传统信用体系引入到我们的贷款机制中.而不能简单地将不良贷款归因于农民的诚信问题。这也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的一个逻辑起点:充分利用农村特殊的信用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与商业银行展开交易,直到满足市场经济规则中的“格式”要求。

本文将回顾东营市广饶县金融生态环境的构建过程.并试图从中寻找到一般规律。

三、广饶县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历程

广饶县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从农村开始的,并作为重点内容,先后经历了“农户联合贷款”制度、争创“金融信用村镇”、实施“农民文明信用工程”三个阶段。1999年下半年,在人民银行广饶县支行引导下,按“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在农信系统推广了贷款证,同时推出农户联保贷款举措,各村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农户联保小组,并签订农户联保协议。当年共发放农户贷款证30394本,以贷款证形式发放小额农贷余额37907万元,贷款收回率为100%。在此基础上,2000年,广饶县率先在全省开展了以争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为内容的“金融信用县”创建活动。2001年,在当地人民银行积极倡导和配合下,广饶县政府实施了以文明信用资质评定为依据,以优惠放贷政策为动力,以文明信用单位创评为载体,以诚信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文明信用工程”。10年来,全县累计发放农业贷款305.71亿元。

(一)以诚信工程和法制建设为突破口,全面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2008年,为提升全县整体信用水平,广饶县政府召开了大规模、高规格的创建“诚信广饶”动员大会,开展了“怎样做一个文明诚信广饶人”大讨论活动,着力打造“诚信广饶”,形成了人人讲文明、个个重诚信的浓厚氛围。截至2010年末,全县评定文明信用村378个、信用户83206户、信用企业84个、信用工商户602个、文明信用乡镇10个。文明信用工程的实施,为建设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广饶县政府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企业改制中不认真落实金融债务、无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的企业,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在接到债权银行告知后,一律不为其办理变更、注销等手续;银行与司法部门定期召开维护金融秩序联席会议.新闻宣传部门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公开曝光.联手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了打击逃废债务的强大声势。2010年末,全县金融机构案件42起,金额16000万元,全县金融机构共依法收回贷款本息18000万元,执行结案率为100%。

(二)以制度机制建设为保障,促进金融生态环境持续优化

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广饶县政府在2005年出台了《关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意见》,对县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财政税收、银行信贷、市场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同时建立风险补偿奖励机制,由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按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额的1.5%给予风险补偿,并允许担保机构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截至2010末,全县融资担保机构已发展到8家。注册资金达到10亿元。自成立以来共开展担保业务1500余笔,为700多家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近90亿元。2005年,广饶县政府下发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先后探索建立了监督制约、信用预警、长效发展“三个体系”。其中,把保全银行债权、防范金融风险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考核范围;在报纸、广播、电视设立了曝光台,对社会上发生的不讲文明诚信、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和事进行曝光;在县政府综合信息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企业资

信情况,加强对信用企业的动态管理,实施“银税一体化”工程,保障企业报表的真实性,对县内企业资产质量、信贷情况等进行汇总登记,健全完善了银行信贷登记查询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为积极配合政府行动,人民银行广饶县支行结合当地实际,先后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不良金融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开通了金融公共网络信息平台,通过网络平台定期项目推荐、企业评级、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同时为了促进金融生态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制定建立了一套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南政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信用环境和金融服务及内控等5大类共56项指标组成,每项指标赋予相应权重指数,通过数学模型,累计总评价得分,确定标准得分达到85分以上,才能符合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生态环境持续优化,资金“洼地效应”不断增强

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打造了广饶县资金“洼地效应”,金融业各项指标均处于全省前列,东营市辖区内银行机构近50%的贷款投向了广饶县,辖区金融部门整体利润水平、存贷款规模和增长速度、资产损失拨备都处于较高水平。截至2010年末,全县各项存款余额274亿元,比年初增加5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384亿元,比年初增加68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仅为0.41%,与2005年前相比下降0.46个百分点:利用县外贷款110亿元,与2005年相比增长了103.7%。同时,金融的稳健快速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2010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459亿元,增长17%;地方财政收入24亿元,增长30.7%;农民人均纯收入8794元,增长14.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247元,增长13.4%。综合实力在全省30强和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百强的位次稳步前移,连续进入全国最具投资潜力中小城市百强,入围全国中小城市综合实力百强、全国最具区域带动力中小城市百强。

四、广饶县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的逻辑路径

通过对广饶县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历程的回顾,我们可以发现其优化路径: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从农村金融市场逐渐延伸至城镇,从农户扩展到企业:通过各种制度的制定、政策的实施、司法的严格执行、中介组织的完善,实现了资金需求者信息的透明化、监督机制的健全、信用机制的支撑。

(一)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广饶县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个优化历程都是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展开的。无论是农村金融市场中农户的贷款证还是担保机构等中介组织的发展.均是在当地政府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扶持或支持下进行的。首先,金融生态环建设的提出者就是政府:其次,从宏观上来构建一个地方的金融生态环境,只有当地政府才有这个能力。这一点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政府主导下渐进式路径是一致的。因此,政府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应发挥主导作用。

(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先行的重要性

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使得城乡发展极不平衡,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农村先行有其内在需要。如果不以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城镇金融生态环境首先得到优化,将直接导致农村资金的外流,从而进一步加剧“三农”的融资困难。所以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发端于农村,有利于城乡金融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广饶县的金融生态环境就是从农村金融市场开始的。农业的先天“弱质性”使得农户陷人融资困境,通过对农户发放贷款证、实施多户联保政策,以及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村、信用户建设使得农户获得了信用自增级,提高了农户的信用资质.获得了更多的贷款,有效支持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又进一步促进了城镇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

(三)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制度化

为了实现金融生态环境的持续优化,广饶县政府将各种鼓励手段制度化。一是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优惠政策制度化;二是打造金融公共网络信息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并且实现了银行信用评级与信息平台的一致性;三是完善银行与司法、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对于信用不良企业通过政府、司法部门加大其违约成本;四是将政府助推金融生态环境制度化,将保全银行债权、防范金融风险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考核范围:五是实现信用监督社会化,通过新闻媒介将信用不良行为及时曝光;六是通过建立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实现金融生态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如果没有制度化,将最终沦为形象工程。而广饶县政府对各种鼓励、维护政策进行了制度设计.实现了金融生态环境的持续优化。

第6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县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县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和环境卫生管理处、园林处、规划奖励工负责规划区内的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安、卫生、交通、规划、环保、义州镇政府、城关乡政府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鼓励、建议志愿者参与乡村市容管理和建设活动。

第五条县政府对在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相关管理部门对影响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上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六条在乡村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需符合乡村规划要求。美化乡村环境。现有的建筑物应当坚持外形完好、整洁;沿街破损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坚持原有的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开窗扒门、门脸装修;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立面上装置突出墙体的护栏、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或者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以及张贴宣传品;不得在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第七条乡村道路应当坚持平坦、完好。应当在限期内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依附乡村道路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边石引坡、各类检查井、广告牌匾等;不得擅自占用乡村道路开办集贸市场、设置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禁止在道路上从事加工、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禁止在道路上排放残渣废液、焚烧垃圾或者擅自进行有损路面的施工作业;禁止载货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或者碾压路边石。

第八条城市供水、排水设施应当坚持完好。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供水、排水井盖、阀门、管道等;不得堵塞排水井、排水管渠;不得向排水设施内倾倒、排放垃圾、残土、积雪等废弃物。

第九条城市路灯、景观灯等照明设施应当坚持完好。不得依附照明设施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条城市景区、公园、游园应当坚持美观、整洁。游览引导标志醒目齐全,游乐设施运营平安。

第十一条乡村行道树应当排列整齐。无枯枝败叶;各类花坛、树岛应当坚持花满树齐,美观整洁;公共绿地、庭院绿地、专用绿地等各类绿地应当坚持草绿花茂、绿篱修剪整齐,草坪无、无杂草,无病虫害;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当重点维护,并设置维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不得侵占绿地。

第十二条主要街路店铺应当做到一店一匾(牌)匾(牌)坚持完好、整洁、美观。禁止店外经营。

第十三条乡村户外广告、阅报栏、招贴栏、画廊、商亭、书报亭、电话亭、交通护栏、候车亭、乘降点、站牌、信号灯、指路标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得当、样式美观。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含建筑现场、拆迁现场、装修现场、挖掘现场。资料、机具堆放整齐,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到指定排放地点。施工单位对挖掘乡村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发生的淤泥、污物必需及时清理并平整场地。

第十五条机动车、自行车等各类停车场应当划定场线。场地清洁,车放有序。各种车辆不得在非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应当坚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客运机动车的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置,不得沿途丢弃。载运散体(包括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流体的车辆必需苫盖、封闭,不得沿途遗撒、遗漏。不得在主要街路上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第十六条乡村洗车场应当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设置得当。洗车污水不得向乡村道路排放。

第十七条铁路、公路、河道沿线两侧无违章建筑、无垃圾残土、无“红色污染”无污水溢流。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乡村主要街路应当实行三扫连保制(每天清扫三次。下同)保洁时应当达到六无”无垃圾污物、无浮土石块、无纸屑塑膜、无果皮烟蒂、无痰迹污水、无其他杂物)主要街路两侧应当设置适当数量的果皮箱。沿街路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划定的责任区实行“门前四包”及时清除道路积雪,责任区内必需坚持整洁、有序。

第十九条车站、广场、公园、体育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果皮箱设施;场所内应当全天保洁。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包括物业管理小区、非物业管理小区)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好。排水疏通,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环境卫生应当达到保洁规范。

第二十一条乡村生活垃圾应当全部实行垃圾收集袋装化。摆放整齐,无残缺、损坏,封闭性好,外体干净,设置点周围2至3米内应当整洁、无散落垃圾和污水。乡村居民生活垃圾必需依照规定时间、地点放置,不得随意丢弃、堆放。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经营性垃圾应当由发生单位或者个人运往指定地点排放。有毒有害垃圾应当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三条乡村生活垃圾必需日产日清。无积存;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依照规定时间清运,清运时应当达到四净一无”容器垃圾清净、台面垃圾装净、容器体周围干净、四周5米内环境扫净、清运车辆无沿街遗撒)

第二十四条乡村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标识。蹲位、便器(槽)管道疏通,基本无积粪、无臭味,达到保洁规范。旱厕清掏及时,粪水不外溢,达到保洁规范。鼓励和支持临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扬尘、锅炉排放烟尘、机动车尾气排放、工业排放污水、环境噪声等应当符合规定规范。

第二十六条在已建成的主城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环境。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禁止在主要街路烧纸钱。沿街门点燃放烟花爆竹残留物自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擅自撤除乡村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四章责任分工

第二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供热、供气等设施的监督管理。

由城乡建设规划处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建筑物开窗扒门、门脸装修、乡村户外广告设置,占道亭棚摊点。由城管大队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由市政管理处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挖掘乡村道路。

砍伐园林树木,占用园林绿地。由园林管理处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城管大队负责乡村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与建筑物、构筑物相连接的其他设施的市容监察。临街建筑物开窗扒门、门脸装修、立面上装置突出墙体的护栏、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以及张贴宣传品,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自发占道市场、占道亭棚摊点,占道堆放物品、占道加工、占道维修和清洗车辆,店外经营,沿街店铺牌(匾)乡村户外广告设置,施工现场,门前四包”等的监察;负责建筑现场、拆迁项目监督管理;全程跟踪、监察工程建设单位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参与建设工程的施工放线、验线及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城管大队对非法占用道路路边石以上人行道的机动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政管理处负责临时占用、挖掘乡村道路的监察。并告知城管大队;负责乡村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园林管理处负责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树木等的监察。

第三十四条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管护。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规划处负责乡村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含各类管网)监察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市场经营单位对乡村封闭式集贸市场的场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负责乡村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护栏、交通信号灯、各类停车场等)交通秩序、交通噪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号牌等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交通局负责城区公路客运和货运停车场(包括长途客运车、出租车)客运和货运车辆车容、营运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物业公司负责物业住宅小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环保局负责施工现场扬尘、锅炉排放烟尘、机动车尾气排放、工业污水排放和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县爱卫会负责协调义州镇、城关乡政府。并负责城区维护国家利益卫生的组织、检查、评比工作。

第四十二条车站、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停车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第四十三条铁路、公路、河道沿线市容和环境卫生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四十七条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管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开窗扒门、门脸装修的由城管大队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凡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装置突出墙体的护栏、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或者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限期撤除,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凡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以及张贴宣传品的由城管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擅自占用乡村道路开办集贸市场、设置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户外广告,由城管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凡损坏乡村供水、排水设施、照明设施或者影响乡村供水、排水设施、照明设施使用功能的由乡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责任分工。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凡损坏乡村绿化设施、乡村树木花草。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凡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挡、标志;资料、机具堆放无序;弃土、弃料不及时清运的挖掘乡村道路、维修管道等不及时清理的由城管大队责令改正。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凡损坏乡村交通护栏、候车亭、乘降点、站牌、信号灯等公共交通设施或影响公共交通设施使用功能的由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依照责任分工。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凡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污水、粪便;随意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纸钱、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凡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以及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凡扬尘、烟尘、汽车尾气、工业污水排放不符合规定。

第五十九条凡占用、擅自撤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侮辱、殴打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

第六十一条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部门、管理机构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7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文

一、凡各单位和市民个人在拆迁或工程建设中产生建筑垃圾的,必须事先向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

二、所有建筑垃圾必须清运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场,严禁随地倾倒。未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未领取《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私自清运。

三、垃圾清运车辆必须加盖篷布,实行密闭清运,不得造成抛洒。

四、原从事垃圾清运工作的单位与个人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要及时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办理建筑垃圾准运排放手续。

五、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申请登记,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六、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各单位和个人清运垃圾申报后,要及时审核发证,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清运垃圾的实际数量和收费标准向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建筑垃圾的清运费和处置管理费。

七、为解决建筑垃圾易地搬家,随地倾倒,造成二次污染的问题,各建筑拆迁单位建筑垃圾清运费用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并指定专人在施工地和倾倒地发放清运、倾倒票据,依此票据方可结算清运费,否则建设拆迁单位有权拒付。

八、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要按第七条规定,从源头抓起,对各单位和个人在拆迁、建设中所产生的垃圾清运进行严格管理,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和运载松散物体不作密封、沿街抛洒以及带泥上路的车辆。

九、为防止因建筑施工或开挖人行道致使淤泥流入街道的现象,沿街各建筑施工、开挖单位在开工之前,必须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开挖防护手续,使用统一制做的防护围板,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8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文

关键词:环境卫生管理;问题;对策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社会工程,其目的是为了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生存环境、工作环境,促进城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就是维护城市无形资产,抓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不是搞形象工程,而是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的一项“民心工程”。随着城市建没的快速发展,中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

(1)环卫管理体制不顺。中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大部分采用三级管理体制,环卫部门负责大街主路的环境卫生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背街小巷的环境卫生管理,居民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中小城市发展的要求。

(2)市民环卫意识有待提高。当前,由于城区市民的文明程度高低不同,公共卫生意识不强,占道经营、探头经商、流动销售、乱设摊点、乱扔垃圾、乱贴乱画,楼前楼后乱搭乱挂等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大型市场、偏僻巷道、车站更为突出;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居民的身心健康。

(3)环卫管理责任不明。随着城区面积的不断拓展,在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能上市、区、街之间交叉重叠和管理缺失现象较为普遍,在一些公共地段的管理上,责任不明,相互推诿,直接影响城市形象和居民工作生活。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及野垃圾场或多或少存在,就近倾倒和乱倒问题比较突出,给城区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并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与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不适应。

(4)城市规划不合理。大部分中小城市在旧城改造后和新区建设时,环卫基础设施没有同时规划建设,造成选址难、建设难。已经建成的设施既不配套,分布又不合理。由于城市规划的不合理和利益驱动,原有的公厕改装成了门店,城区公共厕所少。露天垃圾站点由于长时间暴露在外,晴天灰尘飞扬,雨天污水遍地,影响市容观瞻。

(5)环卫队伍发展不平衡。大部分中小城市大街主路由环卫部门专业队伍管理,在管理上质量标准、要求、考核等方面比较完善规范。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清扫保洁队伍,由于受种种因素制约,人力不足,投入不足,设施不足,致使背街小巷脏、乱、差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城市整体形象。

2 解决对策

(1)理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化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单靠一两个部门难以收到好的效果,因此,在环卫管理中,要注重加大协调力度,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可由政府出面,理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监察网络,化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和下发相关文件,按规定吸收相关单位的环卫保洁资金,统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无缝隙保洁,责任清,任务明,减少漏洞,提高保洁管理水平,力促城市清洁卫生。

(2)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巩固环境卫生管理成果,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关键在于市民素质的提高,因此要将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一是要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利用广播电视、开辟专题宣传栏目、加强街头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形成大范围、高频率舆论宣传声势;二是积极开展创建“红领巾义务监督岗”、“老年志愿者监督岗”、“社区文明监督员”等活动;三是坚持创建行动与宣传教育紧密联系,继续开展城市“万人保洁”活动;四是从学生抓起,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开设“做文明市民”的一系列教育活动。通过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的画廊、公示板等载体,宣传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化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3)明确职能职责,建立环境卫生区域管理责任制。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必须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划清管辖区域,明确责任,环境卫生要集中管理。一个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乡接合部的环境卫生,由环卫部门一家管理,责无旁贷,出现问题也应由环卫部门负责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推诿扯皮现象,才能彻底根治城市“脏、乱、差”。街道办组织社区居委会划定辖区内街小巷、社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的卫生责任区,各部门、单位与街道办签订责任书,加强监督考核,充分发挥全社会的作用,提高内街小巷、社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水平;环境公司负责主要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改革作业方法,切实控制道路扬尘,提高保洁质量。

(4)加大协管力度。在环卫管理中,要注重加大协调力度,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一是建立疏堵结合机制,整顿市容市貌。对违规违章临时建设物要一律拆除;对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要及时遏制;对店前名称广告和户外广告要规范,统一制订标准。二是建立建管并用机制,整顿流动市场。对街头市场、马路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整顿,有店的必须坐商归店,无店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体摊贩必须进入市场,或按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严禁出店经营、乱摆摊点、游散经营。三是建立封闭管理机制,整顿施工场地。所有临街的建筑工地都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实行封闭作业,所有的建筑材料不准堆放在临街面。各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手续前,必须签订建筑垃圾卫生的清运管理合同,并缴纳保证金。四是建立齐抓共管机制,整顿环境卫生。狠抓文明创建活动,搞好各单位机关卫生、家庭卫生的管理工作。

(5)城乡垃圾一体化收运处理,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工作。目前我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部分生活垃圾被直接填埋和处置,不仅生活垃圾中可利用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而且还会对环境产生污染,基至成为疫病传播的发源地。因此,要把垃圾处理与污染防治纳入循环经济轨道,针对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及野垃圾场问题,实行城乡垃圾一体化收运处理,按照密度要求建设固定的垃圾收集点,摆放垃圾箱(桶),根据不同情况建设小型中转站,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运输和处理。实行城乡生活垃圾统一处置,逐步把城乡结合部农村环境卫生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政府加大对垃圾收集点建设和垃圾容器购置投资力度,村村设置垃圾箱或小型中转站,集中收集,集中运输,集中处理。全力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转变垃圾末端处理为从源头抓起的全过程整治的认识,使之达到资源低消耗、高产出、低排放的目的。

总之,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关系到人民的安康乐业,要针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对策,才能创建优美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的形象与品位。

参考文献

[1]黄勤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资讯, 2009,(02)

第9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管理工作,夯实城市管理基础,推动我区市容秩序整治和环境卫生管理,落实长效措施,增强全区各行各业和广大市民群众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责任感,依据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有关会议、文件的精神,就我区全面推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领导小组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城管局副局长金中荣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目标内容

全区所有单位、店面落实市容环境责任区制度,各单位、店面责任范围为: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路侧石(无道路路侧石的,以道路中心线为界),责任区实行“五包”管理:

1、包卫生: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垃圾收集设施完备,不随地吐痰、便溺,责任区范围内无乱扔垃圾及废弃物;不乱倒乱排污水、油烟,不产生高噪声;不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和影响他人。

2、包绿化:不在门前、窗外、屋顶或树木吊挂、晾晒、堆放衣物;保持绿化设施完好,绿地内无垃圾、杂物。

3、包秩序:不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责任范围内无无证摊担;不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保持门前停车秩序良好。

4、包美化:保持外墙、门窗、店招整洁,不擅自设置门头广告、店招、灯箱标语、横(标)幅、旗幡、遮阳棚等;责任区范围内无乱涂写、乱张贴现象,发现乱涂写、乱张贴行为与现象及时劝阻、制止、举报、清理。

5、包设施:不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及使用性质,并按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外立面;进行装修或改造的,应先批准后施工;保持建(构)筑物夜间照明亮化设施完好。

三、责任区分

1、区城管局:负责制定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计划,配合街道与全区各单位和店面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立区级层面的台帐资料和工作档案,并对街道开展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监督和指导;对全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地段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定责任、定奖惩”的“五定”管理;定期组织召开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例会,确保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到实处。

2、各街道: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签订工作,并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街道层面的台帐资料和工作档案,及时向区城管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例会部署的各项工作。

3、建设、卫生、公安、工商、交巡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街道抓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签订工作,并按照产权所有,确保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和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整洁。

四、方法步骤

1、第一阶段(1月15日—2月1日)。对全区各单位和店面进行调查摸底,全面宣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第二阶段(2月1日—春节前)。结合市容环境整治,由区城管局配合各街道对五爱路、*街两条道路沿街单位和经营户逐一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完成该两条道路签订工作的台帐资料和工作档案,并组织检查。

3、第三阶段(2月25日—8月30日)。2月25日-6月25日,由区城管局配合各街道对全区二环以内主要道路沿街单位和经营户逐一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达到二环以内签约率达100%;6月25日-8月30日,对二环以外沿街单位和经营户签订市容环境责任书,签约率达90%以上。

4、第四阶段(8月1日后),对全区签约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并对“五包”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有关要求

1、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区城管局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会同街道、社区加强对道路沿线单位的宣传教育,督促发动地区单位和市民群众依法履行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义务,做到市容环境工作齐抓共管,形成人人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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