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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 (2013)11-0041-01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风险来源日趋复杂,除传统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法律风险在商业银行的风险组合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对其风险总量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缺乏全面、系统的认识和防范。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的若干措施及建议。
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概念
1.法律风险的内涵
我国银监会则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附录中这样定义法律风险为:(1)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2)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3)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2.法律风险的特征
把握法律风险特征是构建高效的风险监管框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前提,对于商业银行内部各风险管理部门职责的合理划分以及监管方法和风险管理技术的正确选用也具有重要意义。总结起来法律风险的特征有三点:(一)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二)法律风险的分布非常广泛。(三)法律风险是一种需要计提资本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和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相比,由于文化传统、政治经济等原因,我国商业银行走上商业化道路时间短、市场化程度低等因素,导致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显得有些薄弱。
(一)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尚未形成。法律风险管理文化,是一种融合了法律文化、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思想、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行为、风险控制标准和风险管理环境的文化影响力。它决定了银行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管理观念和行为模式,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一系列的原因,无论是监管机构,或是商业银行自身对法律风险的防范都不够重视。
(二)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还不健全。在我国,商业银行大部分都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并设立了风险总监职位,专职管理银行风险,但其主要管理的是信贷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没有将法律风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风险事项来管理,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即使像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股份制改造,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要求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专业委员会,但也未建立以董事会及其高级经理直接领导的,以独立法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与各个经营部门紧密联系的法律风险内部管理系统、运作机制、组织制度。
(三)法律风险管理人员严重缺乏。银行业有一群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律人员,但其仅限于银行法律事务,对其他有关知识特别是风险管理知识了解尚不够深人,也缺乏社会律师拥有的社会影响力。而大多数的外聘律师不懂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的法律意见常常不适应银行的实际需要,并不能真正全面参与银行的法律风险管理。另外由于银行法律人员和社会律师的待遇差距悬殊,导致银行优秀的法律人才严重流失,法律人才匾乏进一步加剧。
(四)法律风险管理的手段、方法严重滞后。与西方银行业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相比,我国银行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仍停留在传统的建章立制的管理上,重视法律风险的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明显不足,没有建立VAR,、 敏感性分析、压力测度等法律万险管理方法。此外,还存在缺乏法律风险推理信息,缺乏深度数理分析,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型问题。
三、加强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的思考
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借鉴外国商业银行成熟的法律风险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法律风险监管理念,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法律环境,逐步建立起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并不断积累经验,培育自身的风险敏感度,从而有效防范和控制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并提高自身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一)树立先进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世界各国的商业银行在发展的过程中,基本上都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等作为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
(二)加大法律风险管理知识培训。通过培训,可以增强银行从业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银行高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意识。
(三)开发法律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管理法律风险的先进技术和方法,从积累法律风险损失数据人手,尽早建立全面的、敏感性强的法律风险指标体系,并为逐步采用更加复杂的方法管理法律风险做充分的准备。
(四)建立独立的法律风险管理部门。要有效地推进监控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提高监控制度的有效性及执行力,必须具备一个拥有一定独立性和权限的法律部门。
参考文献
[1] FSA, The Interin Prudential Sourcebooks for Insurers and Friendly Societies and the Lloyd’s Sourcebook: Guidance on Systems and Controls[R], London: FSA, 2002. 22.
[2] OCC, OTS, Board, FDIC & SEC: Interagency Statement on Sound Practices Concerning Complex Structured Finance Activities[R], Federal Register, 2004, (69):28985.
[3] 张炜.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优化建设对策研究[J].金融论坛, 2008, (2)
关键词:企业 风险防控 建设
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作为一个现代企业,从企业成立、日常经营管理到解散清算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保障与约束。大到投资经营决策,小到日常经营管理,只要是因不了解或违反有关市场运营、行业规范、劳动和人事管理制度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法律风险的范畴。简单地说,企业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不了解或违反法律规范而产生不利后果的风险。
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活动的基本元素,必然要接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法律风险防控主要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企业的经营活动离不开法律的约束,规模越大,发展速度越快,面临的风险就越多,企业在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的同时,要不断增强自身风险防控能力,保障企业的平稳发展。
(三)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组成元素,除了以生产经营获取利润为目的以外,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不仅是股东利润的保障,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需要和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保障。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指导思想与主要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必须同时具备完整性、科学性及有效性,这样才能真正地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服务,切实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员参与、全方位防控原则。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在参与人员和涉及领域方面都体现出了全面的原则。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需要全员参与,包括公司的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涉及的领域包括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贯穿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法律风险防控要从源头开始,要贯穿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实现全程监控,全过程管理,真正把法律风险防控融入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去。
(二)规范运作、有效监管原则。法律风险防范需要有切实可行的监管流程和明确的制度保障,包括风险信息的收集、评估、防控措施、应急预案等,都要有明确的制度控制。特别是关键部门和关键岗位,要明确自己在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和作用,制定切实的防控制度。
(三)切合实际、动态调整原则。市场经济瞬息万变,企业外部法律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因此,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应该是一个动态的系统。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新的法律风险种类的出现,法律风险影响范围和强度的变化,企业的风险防控系统都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是在企业法律风险总体思想的指导下,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中心,由企业高管层、职能部门和其他员工共同参与的,对企业潜在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确定防控策略,并进行风险防范、转移、降低或消除的全过程。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主要从以下层面做起:
(一)建立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确定企业法律顾问的核心作用。企业法律顾问是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核心人员,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充分发挥主导和监控作用,主要是承担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确定企业管理层、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任务,推动机制的落实和实施。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实施具体法律管理手段,不断完善内部法律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具体经营管理环节提供法律分析意见,实施法律风险调查,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提高法律管理效率和水平,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嵌入法律管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二)规范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流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以事前预防为主,应具有主动性和计划性,主要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控更新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相互独立也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第一,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风险控制的第一个阶段,主要是对企业内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企业外部宏观经济政策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分类、排序等,确定风险源和重要风险。第二,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企业存在的各级法律风险制定防控方案和具体的防控措施,采用不同的手段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转移、降低、消除等,实现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第三,风险监控更新。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风险影响程度的变化,企业的风险信息库要保持更新,对新产生的风险和发生变化的风险重新进行评估,制定防范措施,保持企业的风险管理与企业发展实际相适应。
(三)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控制,重点监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来源于企业经营管理,要融入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去,不仅要对重要项目、关键过程进行防控,还要从整体上控制法律风险。公司针对对外合同、市场拓展、劳务管理、财务管理等,进行重点监控,将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实现全过程跟踪。
关键词:合同管理;原因分析;解决途径
一、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
1.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性要求必须进行合同管理
企业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其管理主要涉及产、供、销三个环节,而这三个环节都是由合同来连接的。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运营,因此合同的合规性与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以唐钢不锈钢公司2012年的合同业务量为例,物料采购合同量占32.64%,销售合同占34.56%,设备采购合同29.65%、其他合同3.15%。
2.法律风险的可控性要求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的重要区别就是法律风险具有可控性。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不同原因,可以将企业法律风险分为外部法律风险和内部法律风险。外部法律风险是由市场、客户、国家政策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业对其发生无能为力,所以,企业的外部法律风险是不能完全规避的。然而企业的内部法律风险,是由企业自身的原因引发的,企业管理对内部法律风险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且企业通过采取措施可以控制其发生,合同管理作为内部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引发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的关键因素,因而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构建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为核心的现代管理体系,把合同法律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成为现代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
二、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合同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分工、合同签订和合法性审查、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合同履行及合同争议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监督考核机制等方面,但是在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制度不是内容欠缺,就是制度形式化,以致不能切实的执行。具体表现为管理职责不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缺乏法律素养、变更协议不断增多,系统性的合同管理缺乏,监督机制不完善。
2.合同条款约定不严密
合同执行的过程中难免发生争议,一份完整的合同,不仅约定内容要全面,而且约定条款必须严密准确。如: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双方产生争议,需向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讼,表面上看去,合同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但在仔细阅读全文后,发现合同中并没有注明合同签订地点,导致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对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
3.合同纠纷处理不及时
合同纠纷处理的及时性是由法律的时效性决定的。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合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合同纠纷发生后,企业对纠纷不能快速做出反应,导致经济损失进一步加大。如作为债权人,碍于情面对债务人怠于行驶追索权,也未通过法律途径请求公权力的保护,错失了调查取证的良机,甚至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失去了法律最有效的保护,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解决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途径
1.提高合同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宣传,提高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合同管理是一项全员性的工作,涉及到与合同有关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合同管理本质上是一项全岗位、全过程管理工作,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出现合同争议,将使公司陷于诉累境地,这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而且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必须提高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加大宣传力度,使干部职工树立合同风险意识,维护企业合同利益。
2.增加合同培训,提高法律素养
加强合同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对企业合同承办人员和合同审核人员进行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典型合同案例的培训,通过专项培训,增强合同法律意识,促使合同管理人员熟知合同管理实务中应注意的关键点,掌握合同管理过程的技巧,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增强职工的使命感。
3.加强合同档案的管理
合同档案的管理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合同原件管理,它既包括签约前的有关招标文件,又应该包括签约后的有关验收单、完工证等。合同档案的保管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最原始的证明,更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凭证。假如企业丢失了最原始的证据,那么诉讼中的地位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从而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再者一些合同的内容是企业不愿意公开的,而合同内容会涉及到商业秘密,因此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生效的合同按照类别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并在保管期限内妥善保管合同档案。
4.多措并举解决合同纠纷
在合同纠纷出现后,企业应迅速采取措施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恶化,并坚持自愿平等原则,积极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针对合同争议的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互谅互让,而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合同纠纷是合同当事人的第一位选择。在协商的同时,企业要根据纠纷的性质和纠纷的内容,积极做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准备,搜集相关证据。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财产保全提出申请,从而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寻求法律保护是有时效的,如举证时间、上诉时间等,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以防范法律风险为准则而进行的合同管理工作,企业的全体员工必须树立了全面、全过程、全员的风险管理理念,树立较强的风险意识、竞争意识。将合同管理工作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经过层层审核把关,对企业最有益的价格签订销售合同、买卖合同,从而降低了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并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修改合同管理办法,使管理程序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促进企业基础管理水平的再提升。
作者:姬文双 单位: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田振英.论合同档案管理[J].机电兵船档案,2015(,5):49-51.
关键词 企业 法律风险 防控
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运营及管理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环,稍不注意就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应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现实中,企业因为忽视法律风险而导致破产的教训屡见不鲜,企业领导层在企业发展中要重视各类法律风险,建立先进的防范与管理体系,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把企业经营中出现法律风险的概率降到最低。查看相关文献不难发现,有关企业风险及防控方面的研究在不断深入,考虑到这种情况,笔者分析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根源,并在此基础上,列举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旨在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提供有效的治理方法。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根源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审视中小企业不难发现:许多员工法律素养较低;企业缺少自己的法律顾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依靠领导维持运转,不重视国家法律,私自实施违法乱纪行为,践踏法律底线。而部分企业面临较高风险的原因,正是人员投入不足,企业缺少固定的法律顾问,企业较少组织员工开展法律知识的培训等问题,这也导致企业员工对法律知识掌握不足。此外,企业投入法律事务方面的经费较少,按照惯例,企业要将其销售收入的1%用于法律事务方面,才能保证企业降低法律风险,而许多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的投入很难达到1%。[1]
(二)以往的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
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把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上升到了新的高度。在实际工作中,虽然部分企业构建了法律顾问制度,却难免有法律顾问制度不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从实际情况看,许多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并非企业内部专业法律人员,而大多是从法律事务所聘请的。从外引入的人员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在实际工作中不积极、责任意识不强。往往企业出现涉诉的情况时,法律顾问才会出现,使企业错过了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最佳时期。并且,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在实际工作中参与较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重大决策的制定缺少法律顾问出席参会,导致决策有时会面临法律风险。从中可见,在当前大环境中,以往的法律顾问制度存有不足,不少企业在风险防范上做得还不到位。
(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
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上,针对的是企业财产和权益的保护,并确保交易的安全进行。笔者从中小企业调查问卷中发现:制定工作计划的企业的比例仅为17%;构建健全合同制度的企业的比例仅为13%;建立了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的同时又构建了完善的工业产权管理制度企业,其比例也只有26%。由此可见,企业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各类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并不乐观。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方法
(一)树立全体职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当前部分企业法律防范能力欠缺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领导法律防范意识不高,其更多注重的是经济效益,而不注重规范性建设,在日常运营中未树立依法运营的理念。因此,企业要想迎接市场的挑战,必须在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实力的同时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领导要以身作则,提高法律意识,切实认识到培养全体员工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重要性,将企业各管理人员组织起来,开展针对性的法律教育培训,提升这部分人员的法律意识;逐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合理的组织体系,维持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二)树立全体职工良好的法律风险防范执行意识
员工意识在法律风险防范过程中同样会起到重要作用。因此,管理者应多与员工开展沟通与交流,提倡员工融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中;企业管理者要从多个领域,如财务与经营等领域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强化对风险核心部门的员工的法律培训力度,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在有限范围内;而对于部分规模较小的企业,在资金投入少,人才的配置短缺的现状下,管理者应组织全体员工融入法律风险防范团队中,让所有人员担负起法律风险防范的责任,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三)建立健全的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重心应该主要在事前防范与事中控制两个阶段,再配合事后法律补救。企业配置了法律顾问后,将逐步转变以往的事后补救为主的现状,形成事前防范为主的工作模式。当企业开展各项重要决策时,一定要从技术与经济层面进行充分的考虑,预估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推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审核工作,建立起涵盖企业全部运营过程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企业在运营中,构建起法律顾问制度,重视企业领导与员工的法律培训工作;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定制法律风险问责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事先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提升防范水平,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使其投入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中。此外,[2]一些规模企业要配置相应的法律顾问,引入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在所辖企业中建立健全的法律顾问制度。
(四)构建与企业发展相匹的治理结构,健全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机构
企业内部要构建起权力制衡与权利分离原则,建立相互合作与约束的组织结构,为企业发展提供合理的组织形式;企业要构建明确的产权制度,考虑自身实际,引入专业管理人才,使其融入企业事务管理中;企业要将所有权与管理权分开,搭建企业权力制衡的组织形式;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按照企业规章制度,O置企业的各个机构。此外,企业在构建、完善的组织过程中,还要编制相匹配的制度,使组织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处理好各自的关系。企业内部建立良好的组织形式,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保障企业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强化评估、辨认、控制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辨认工作要由外部法律顾问及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一同开展。内部法律顾问熟悉企业内部实际情况,外部法律顾问在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上比较丰富,双方的交叉协作能充分检查、过滤企业将要面对的各种法律风险问题,并制定最优的解决方案。法律风险辨认工作需要由法律事务部门及所有业务部门责任人共同出席,结合企业当年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大体情况,根据企业存在的内部与外部法律风险,实施分析辨认。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要求法律工作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能够准确判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划分不同等级的法律风险。在法律风险体系中,企业还应构建专门的法律风险监督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平行,受企业管理层的统一领导。法律风险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工作,要定期以书面的形式上交报告,接着由企业管理层与法律事务部门商讨,做出后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
三、结语
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有助于企业提高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必须引起每一位企业领导层的重视。在市场竞争日渐激烈、国际竞争也在逐步加剧的当今时代,全球法律风险问题逐渐增多,并朝着越来越复杂、多元化的趋势发展。企业在这种环境中要想稳定发展,务必切实认识到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意义,并结合自身实际,真正落实行动去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在具体的工作中,主要采取下述几种策略:提高全体员工法律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法律风险的评估、辨认及控制等。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为服务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手段。在企业运行当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能够推动企业的稳定、持久发展。
(作者单位为天津地铁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公司上半年度法制工作汇报
为贯彻落实中央企业三年法制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以及八院的要求,公司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为核心,以完善规章制度为手段,并全过程参与到重大问题决策、合同审核、制度审核等工作中,发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应有的效能。现对半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1、明确工作重点,逐步推进实施
年初,制定了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方案和计划,明确了今年法律工作重点。主要包括辨识法律风险,对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提出控制方案,完成年度法律风险管理报告。
2、开展风险辨识与评估
根据八院要求,完成了公司风险辨识与评估工作,并落实在防范风险方面的责任制。对于办公管理、设计质量、经营合同管理、费用报销管理等各项流程进行梳理、完善,并制定、修订各项审批流转程序,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3、加强法律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意识和能力
开展法律风险管理队伍培训,引进了专业法律人才。同时,学习先进风险管理方法,提升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
4、梳理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完善了合同管理流程,并制定了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做到在合同上,法律监管率达到100%。
公司与房产公司合并,规章制度需要重新梳理,对已有规章制度进行废、改、立,加快填补规章制度的空白领域,不断完善规章制度的评审程序、责任追究机制,并加强制度的执行力,从办公管理到经营策划与设计生产都有章可循,不断提升公司依法管理的能力。
5、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法律工作科技化水平
逐步开展法律监管信息化建设,做到“制度+科技”的结合,丰富信息来源渠道,在审批流程上做到法律把关,通过科技手段,更好地为法律风险监管服务。
6、启动“六五”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八院“六五”普法活动启动后,公司结合工作实际,通过网络和宣传栏等形式,开展了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二、 主要工作体会与亮点
1、通过实施信息化,加强法律风险管理
今年上半年公司已经完成了OA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立,目前已经正常运行。运用“制度加科技”的方法,可以对法律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监控。
2、提高全员法律风险意识,才能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管理并非仅仅是法律工作人员的职责,需要每个员工都要形成良好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法律知识,工作中始终将防范法律风险放在重要位置,才能真正做到单位的风险管理工作。
三、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缺乏对于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
、理院段上才,开展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以来已有初步成效,法律风险管理也逐步深入到内部管理中,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建立了基础。但是在具体实务操作中,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法律工作在服务经营管理方面的支撑力度不够。
2、法律风险管理的能力和经验不足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开展这项工作的经验不多、能力还不强,因此还需要边推进、边摸索、边总结、边积累,同时向各兄弟单位学习取经,提高公司法律工作水平。
3、缺乏监督跟踪考核,各部门、岗位法律工作职责有待进一步落实
虽然规章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在一些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中法律工作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一些部门在按程序办事、事先主动请法务人员参与的意识还是不强,使得法律工作显得有些被动、滞后。
四、三季度工作打算
通过对上半年法制工作的自评与分析,公司对于第三季度法制工作有以下打算:
1、法律风险防范方面
积极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的预测以及应对手段。通过分析单位实际情况,借鉴同行业法律纠纷案例,整理公司法律纠纷应对手册。
2、制度建设、工程推进方面
(1)第三季度中,继续严格贯彻“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以及做好决策后的落实、考核、后评估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2)运用“制度+科技”的手段,提升档案管理的能力,充分运用OA系统,通过科技手段,设立合同网上审批流程,规范合同管理。
3、法律服务支撑情况方面
提高法律在业务服务方面的支撑作用,根据实际需要,出具针对合同、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一、签订合同、借据时遇到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行的合同、借据文本均为格式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客户经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因法律知识薄弱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风险,但是在具体操作业务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多的信贷业务个案,用格式合同会有一定的不符,而我们目前在操作过程中一般的操作方法为在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连接条款中添加合同的附加条款。比如,目前我行的造船贷款,按照上级分的批文,一般都是营运期半年后开始由企业运费的收入按揭还款,而目前的借款合同中也没有具体的条款对于企业的按揭贷款作出规定;另外我营业部今年刚有一笔贷款,是企业归还部分贷款退出部分抵押物,我们在操作过程中是另行签订抵押合同,操作方式类似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对于这样的业务在合同的具体用词方面目前也只能借鉴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连接条款用词方式,但是这样的做法还是觉得有一定的商榷。
另外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签名、盖章等问题上虽然已有明确规定的做法,但是往往在操作过程中,客户经理会由于种种问题而疏忽。最近的个人按揭房贷的检查中,就频频发现签字非本人的现象。在没有发生法律纠纷的情况下,看似小问题,但是真正发生了纠纷的话,就对我行的信贷资金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二、贷后管理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贷款管理中诉讼时效的问题,对于我行信贷资金也会带来风险。目前客户经理在操作过程中只是按照老的客户经理做法照搬照套,信贷系统中的诉讼时效提醒登记,在本次总行的在线监测中有很多也已过期,特别是部分的不良贷款。另外由于系统没有做限制,新的客户经理在操作过程中还往往不输该时效提醒。而目前的信贷系统虽然有此输入功能,却也没有提醒功能。而不良贷款产生后往往时间较长,对于日常工作繁忙的客户经理往往会造成疏忽。
三、抵押权与租赁权应注意的问题
物权法颁布后,在抵押上也对客户经理在日常的工作上提出了新的问题。特别是与租赁权产生纠纷时所要面对的法律问题。虽然在客户经理的培训中已经提出了有关的注意点,但是可操作性不强,具体的操作还是停留在客户经理对注意点的自我理解和客户经理本人风险意识的基础上,存在着不少的风险隐患。
出现以上几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我觉得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一、信贷管理组织体系上存在的漏洞。目前客户营销、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工作都集中在客户经理上,包括签订各类法律合同,虽然目前已让客户经理兼任了法律审查员,但是还是不专业,而且客户经理流动性也较大。
二、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目前我行由于人员流动较大,主要是流出较多,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严重影响到我行的业务的良性发展。另外也没有系统的培训,往往是应付性的培训更多,出现了什么问题才对于问题进行培训,而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三、上级部门在合同的制定上还是存在缺乏实际操作性和时间上的滞后性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作出改进:
一、客户经理做为营销主力军,应该推向前台,将工作重心放在营销上,而对于签订合同这类比较专业的法律文件的时候,应该由专业的法律人士或者具有较好的法律审查能力的人员进行操作,而且为了便于管理应该集中操作,应该成立专门的放贷中心(这在很多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这样的信贷管理机构,虽然具体模式与我行有不同情况存在,但是可以作为借鉴),配备专业的法律人士,有客户经理配合签订合同。这样不但避免了很多的法律漏洞,而且也避免了客户经理的在操作过程中的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造成的签字、盖章等未能做到本人面签,要求客户都是统一到放贷中心进行贷款的发放。表面来看这样可能放贷的效率降低,往往要求客户亲自来我行,但是实际要做到亲自来放贷中心进行贷款的发放,就要求放贷资料的齐全,特别是审批资料的齐全,这就要求审查审批流程的效率化、电子化等配套。在这些没有得到改善的情况下,目前也只能牺牲一部分效率而达到风险的控制。
二、在成立放贷中心的同时,由法律人士或风险经理集中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并设立诉讼时效登记簿,定期检查,最好能利用目前的信贷管理系统中的诉讼时效提醒功能,由法律顾问或风险经理向客户经理进行提醒,要求客户经理在一定时效之内取得客户回执并上收,统一管理、备用。
三、在目前的条件下,要加强客户经理的风险意识和增强对客户经理的法律培训,不单是设兼职的法律审查员,而是应该普及到每个客户经理,要对新客户经理上岗前作专门的培训,特别是关系到信贷风险的培训,而不是在日常工作中逐步学习。人才的流动是不能避免的,但是要做到人才的良性流动,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使得客户经理上岗不说能马上做业务但是至少能够控制操作风险,并加强上级管理部人员的业务素质,为客户经理做好业务支撑把好关。
四、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要求抵押人出具《抵押物未出租声明》或《抵押物出租声明》,使我行掌握抵押物的租赁情况,堵塞法律漏洞,防范法律风险。
一、农发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现状
“合规”主要是指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银监会将法律、规则和准则界定为“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银监会在2006年颁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中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风险管理一直是农发行的薄弱环节,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农发行的合规风险管理起步较晚,近几年来,农发行的业务发展主要靠信贷扩张为主,其风险管理、内控机制建设也主要围绕信用风险展开,如强调贷审分离、实行贷款十二级分类等,相对而言,合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一直未能真正引起农发行的足够重视。
(一)合规基础薄弱。多年来,农发行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应该说,各项制度比较健全,但合规管理缺乏系统性,员工没有能够全面系统的进行合规学习,制度执行情况也都是由各条线自行把关。同时,农发行还存在着政出多门的现象,形成的规章制度之间相互制约,操作人员有章难循,对业务发展与客户需求的变化、银监部门的新监管要求,农发行新业务制度的制定还相对滞后,形成制度的“盲点”,使操作人员无章可循。
(二)经营理念仍有偏差。一是长期以来,农发行存在人员文化水平低、素质差、人员老化的状况,无论从年龄结构,还是学历结构都存在不能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现象。工作中往往凭经验办事,新的法律、法规制度把握不准。对新同志来说,由于没有经过系统的上岗培训,他们掌握的业务知识,大多是靠言传身教,这就造成了有些同志对法律、法规、制度、操作流程不了解、不熟悉、业务不精,一知半解的状况,造成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二是近几年,农发行考核力度不断加大,有的经营行为了业务发展,搞政策变通,玩政策游戏,为了“业绩”,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特别是在客户营销过程中,往往把合规抛在了脑后,有的甚至帮助企业美化数字,弄虚作假,欺骗上级行,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造成了很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更大的损失。
(三)责任追究不力。几年来,农发行在管理上做了很多工作,开展了管理年、深化管理年、合规管理年等专项活动,通过专项治理,使各项制度逐渐得到了落实,但各项检查不断,各种违规也不断。究其原因,主要是:(1)责任追究不力。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往往是避重就轻、层层消化。在对责任人认定和处理上,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失之与宽、失之于软,使违规违纪问题得不到纠正,得不到及时处理,导致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留下了风险隐患。(2)对实现经营目标的行为缺乏过硬的责任约束。在考核目标的实现过程中,经营行为了更好的实现目标,重前台、轻后台,重短期效益、轻长效机制,重业务拓展、轻风险防范。在考核激励机制约束不力的情况下,往往会诱发违规行为,削弱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作用。
二、农发行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近年来违法违纪案件情况看,所有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违规操作在前,案件发生在后,特别是在信贷领域,少数员工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法纪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违规操作甚至帮助企业造假,导致骗贷轻易得逞,给我行信贷资金造成严重风险。这些案件充分说明,农发行还存在合规意识不强,制度执行不力,职业道德缺失,法纪观念淡薄,内部管理松懈,权利监督失控等问题,而导致案件多发的根本原因在于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和合规文化的缺失。
(一)没有形成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是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前提。但农发行在体系建设上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健全的合规风险管理体制还没有真正形成。没有成立专门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来进行全面管理,没有形成全方位、全覆盖的合规风险管理架构。其次,管理职责分散,由职能部门实行自律监管,职能部门即有经营职责、管理职责,又有自律监管职责。造成职责不清,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二)制度建设滞后,约束力不强。近几年,农发行在整合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清理完善修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制定了十六项信贷管理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目前我行业务发展迅速,各种新的业务品种不断推出,但相关制度却没能及时配套推出,造成风险管控出现“断层”,特别是监管部门提出的新监管要求,农发行不能及时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如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出台,贷款合同文本的新要求等,农发行没有及时跟进、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和及时修订合同文本条款等,使经营行操作达不到监管部门的要求,形成操作风险。其次,各项规章制度“政出多门”。各类制度及操作规程主要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由于相互之间标准不统一,造成操作人员难以把握,容易造成混乱,有的制度之间甚至相互矛盾,使操作人员无法操作。
(三)合规意识淡薄,合规文化缺失。多年来,农发行一直承担粮棉油收购等政策性业务,实行的是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多年单一的政策性业务,封闭了政策性资金,也封闭了农发行人,封闭了农发行人的思维,使农发行人的知识面越来越窄。商业性业务开办后,农发行开始重视业务发展,讲求效益,但在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农发行的法律知识以及现代银行知识培训没有跟上业务发展的步伐,造成农发行人的合规意识淡薄,合规文化没有建立起来。在陕西奥陶春公司挤占挪用我行贷款案发生后,总行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该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是隐瞒企业真实情况,贷款调查严重失实;以贷收贷,以贷收息;违规操作,内控管理混乱;贷后管理流于形式,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归根结底,该行领导和操作人员缺乏合规意识,合规管理没有落实,以致发生重大案件,损失惨重。目前,在合规风险管理中,还存在一种错误倾向,即合规风险主要来源于基层操作人员,即重视对基层操作人员的管理,而忽视了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事实上,由于高层管理人员掌握人财物等大权,因此引发的风险,危害性远远高于基层操作人员,从总行通报的十起案件看,领导干部占83%,全部属于或失职渎职。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就是权利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制度得不到认真执行。
三、加强合规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合规管理是银行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有效地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是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是构建有效内控机制的基础和核心,也是银行安全运营的重要基础。农发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应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要求,设立具有“独立性”的合规管理部门,而不能挂靠在某一部门。合规部门应为各业务部门和本行员工提供有关合规风险管理的咨询、指导和培训,通过提供合规性提示、评价和报告等方式,警示督促业务部门管理合规风险,通过对本行经营的全面评价,支持和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管理合规风险,实现稳健经营。农发行将合规管理放在监察保卫部门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银行合规部门的职责应该是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管理银行面临的风险,负责监测合规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就合规法律、法规和准则向高层提出建议,应具有其独立性,而监察保卫部门与其职责显然差别很大。两个不相干的职能部门合在一起,会削弱合规管理的作用,因此,各级农发行都应设置独立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
(二)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一是抓好培训工作。农发行应建立系统的培训规划。对新入行员工要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包括法律、法规、准则、业务制度、操作流程等,使新员工具备上岗资格后再上岗,不能先上岗后学习。对新业务、外部监管新要求、法律法规等知识,要有系统的培训计划,使全体员工及时掌握相关知识,具备应有的专业素养,能够胜任岗位工作。对高级管理人员应进行先进管理经验、行业发展趋势、经营战略和内控管理、外部监管要求等教育培训。通过培训、教育和宣传,使合规理念深入人心,遵章守纪成为员工的行为规范,使全行员工形成合规思维、合规习惯和合规行为模式。二是合规要从高层抓起。合规经营必须由高层作出表率,合规活动开展才最有效。事实证明,领导干部不遵章守纪,危害性比普通员工高很多倍。总行通报的十起案件中,领导干部占涉案人数的83%,就充分说明合规从高层抓起的重要性。三是合规要全员参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中明确指出,合规应成为银行文化的一部分,合规并不是专业合规人员的责任,合规管理是银行内部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与银行每一位员工都相关。因此,农发行的合规经营管理需要全行人员参与,合规应渗透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合规部门定期进行监测评价,提出合规建议。
关键词:职工;法律知识培训;针对性;有效性
一、企业职工法律知识培训的意义
一个企业作为一市场的主体,面临着许许多多意想不到的风险,毫无疑问,法律风险是所有的风险中最突出、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并且具有法定的强制性,任何人与事物都不能与之抗衡。一旦发生法律这种风险,往往很难去控制当时的局面,进而就会给企业带来无法估计的损失,那么企业多年积累下来的经营绩效、荣誉、信誉等等往往就会因为法律风险预测不利、估计不足而受到严重的损害。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法律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种相关法律的不断修改、完善,越来越多的法律在处理事情时已经做得比较完美,这样就要求企业里面的职工不能只是紧紧停留在掌握某些基本的法律知识,而是应该努力的构建一个属于自己企业职工的法律知识平台,进而培养职工的法律思维方式并且树立牢固的企业职工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做到对企业的职工进行强化与引导。最后才可以让企业在众多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二、企业职工法律知识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当前,尽管一些企业比较重视职工的法律教育,也进行了一些相关的培训活动,但是其成效却不尽如人意。
(一)对于企业职工法律知识培训的针对性问题分析
职工法律知识培训的针对性不够强,主要表现在企业虽然对职工进行了一些法律知识的培训,但是这些企业一般只是进行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理论知识的教育,在对和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相关联的法律问题方面却缺少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分析研究。相当多职工了解法律知识甚少,他们虽然接受了法律理论知识的培训,但是相关的法律实践匮乏,例如亟需对职工进行企业突发事件的应对演练实践教学等。因此企业花了钱搞培训,却没有取得想要的效果。
(二)对于企业职工法律知识培训的有效性问题的分析
职工法律知识的培训的有效性比较低,主要表现在企业在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活动中,尽管企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可职工对企业突发的法律事件却不能及时很好地加以解决,往往会造成公司的严重损失。
三、提高企业职工法律知识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途径
针对以上对于提高企业职工法律培训的问题,提高企业职工法律培训的有效性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当前随着社会迅速的发展,很多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方面参差不齐,诱发了大量案件的发生,这些案件不仅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使得企业的信誉度大大降低。所以,企业必须重视对职工的法律教育,培养职工知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增强职工对违法行为的辨别能力,把违法苗头消灭在萌生阶段,尽可能地降低发案率。通过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使职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贡献于社会。
(二)提高企业职工的自身素质
目前看来,大多数企业都面临着同业的竞争和挑战。无论是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看,还是从客观环境的要求来看,都需要不断地提高职工的自身素质。因此,企业应教育职工不应满足于现状,要求职工去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刻提醒职工保持清晰的头脑,不断充实自己,增强其法律观念,从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三)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各地区的工会组织应该充分整合自己区域的工会窗口、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及法律援助机构的资源,要建立起各级各类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将法律援助机构从省市级县级工会组织向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发展并延伸,如果有必要还可以将法律援助机构延伸至企业,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方式,使得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逐步扩大,基本形成省、市、县、乡、企业等各级各类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网络,在加大对弱势职工的法律援助过程中普及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职工法律知识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
(四)不断地完善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一是国家要不断地完善相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根据经济发展的进程去不断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二是要在全国开展“职工法律援助服务示范单位”的评选活动,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进一步提高企业及职工的法律意识。三是监督并督促各地区的工会机构去完善自己的业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制度、信息统计等内部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各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经费的开支范围,并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
(五)开展优秀企业和优秀职工的评选
建议各地区每年对所有企业至少开展一次优秀企业和优秀职工的评选活动,对于最终评优的企业要发放荣誉证书以资鼓励。要求所有的企业在内部进行优秀职工的评选,把那些学法懂法守法、工作业绩较好的职工评选为优秀职工,对于优秀的职工,企业应该发放荣誉证书、进行相应物质奖励,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争做优秀企业和优秀员工的良好氛围。
四、结语
提高企业职工法律知识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企业职工法律知识培训平台、完善企业法律保障制度、构建高效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等等,用这些方法来消除企业因各种法律风险而引发的诉讼、行政处罚亦或者是仲裁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实,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诸如不正当竞争、合同欺诈等许许多多的法律风险,企业只有在构建高效的防范经营风险的机制的同时,大力提升职工队伍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加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才能有效减少法律风险发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时也为创造和谐企业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姚兵 单位: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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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顾威.沈阳区县设立“职工法律援助站”[N].工人日报,2009-04-22002.
[4]明确定位,创新发展,推动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再上新台阶———2012-2014年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综述[J].中国工运,2015,08:26-29.
关键词:企业用工;用工风险;劳动合同
作者简介:何惠芬(1973-),女,广东佛山人,海南电网三亚供电局人力资源部副主任,工程师。(海南 三亚 572000)
中图分类号:F272.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3-0013-01
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动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矛盾日趋复杂,给供电企业用工制度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与变革。为此,三亚供电局开展了此项规避劳动用工风险的调研活动。希望通过此次活动,逐步探索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以满足供电企业的正常经营、生产需要,尽量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减少纠纷。
一、劳动用工现状
目前,公司存在全民工、农电工、劳务派遣工和短期用工等多种用工形式,执行的工资标准不一。由于考虑到抢修复电的便利性,基层供电所的农电工一般由供电所自行推荐管辖范围的村民担任,因此,往往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就是直接一签了之,用人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及轻视入职审查将给供电企业用工带来很大风险,同时由于疏于对合同签约、合同内容、用工对象的个体化差异的慎重考虑,劳动部门缺乏对备案等合同后续工作的认可、确认及用工风险意识上比较淡薄且用人方面具有某些随意性,势必会给供电企业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步伐。
二、劳动用工风险分析
1.劳动合同方面的风险
目前,供电企业劳动用工关系错综复杂,百梳难清。农村电工用工合同签订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企业应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公司一直都是沿用上级统一订制劳动用工“格式合同”,合同内容统一,没有根据各人特殊情况进行条款设置。签订程序也笼统简单;另外一些员工仍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维权意识严重不足。
(2)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认真阅读甚至没有阅读合同文本条款就草草签字,对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了解,更有甚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重新订立合同。没有与职工,特别是农电工、临时外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供电企业存在诸多风险,如要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
2.人才流动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虽然提出对专业技术培训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但目前供电企业没有对个人“专业技术培训”进行定义,也没有对岗位培训和短期的脱产培训进行成本核算,如果员工辞职,很难计算出专项培训成本。因此,供电企业无法对劳动者索赔违约金。况且,合同和企业内部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界定新员工试用期不合格这一概念,导致实际用工过程中出现界线不明确的问题也给企业带来了用工风险。
3.同工同酬规定带来的风险
目前,供电企业都存在A类、B类和劳务派遣等几类人员混杂使用的情况,工资待遇相差很大,与同工同酬的权利相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派遣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容易引发经济补偿甚至加倍支付赔偿金的诉讼纠纷。
4.劳务派遣方面的问题
社会化用工和农电工均应实施劳务派遣。但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化用工业务大多没有外包给具有劳务派遣资格的法人单位,很多是供电单位直接进行用工管理,有的用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并且有很多都没有办理任何用工手续,这已构成劳动法规定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件,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这些用工与供电单位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由于当事人数量少、素质低,因此在此方面的诉求并不明显也容易被忽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也容易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5.现实工作中的意外伤害风险
供电维护与服务的特殊性,需要劳动者长年活跃于工作的第一线,并且具有很大的危险性。砸伤、电伤等意外伤害时有发生,数据显示供电企业每年用于意外伤害的赔偿数目呈现递增趋势,由此不容忽视。
6.外包项目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电力工程建设任务繁重、工期超常规要求和人力资源相对不足的形势下,供电企业将工程中部分项目或者小型项目委托给相关单位来完成的越来越多,也因此暴露出外包工程项目出现诸如工程质量问题、人身安全问题、工期延期等问题。
7.举证责任风险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作为用人单位的供电企业在劳动争议中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进一步加重,如员工因为考核不合格被辞退进而引发劳动纠纷,用人单位要如何提供证据;员工在试用期不合格,用人单位要如何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合格;还有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如何举证劳动者的不当行为等等。供电企业的举证责任,加大了供电企业的败诉风险,判决的公允性有待商榷。
三、用工风险的应对策略
1.更新用工观念
一是要加强对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和研究,构建先订劳动合同后用工的机制;二是劳动用工统一管理;三是加强劳动合同在主体、时限、程序、归档等方面的规范;四是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定内容,权利义务约定公平合法,表述准确,不产生歧义。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每位农电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健全农电工招录用手续,完善人事档案资料。
2.合同内容具体化、形式合法化
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按各专业职系设定具体岗位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绩效考核、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合同管理等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为了有效降低风险,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合同内容根据个人不同进行具体化、形式合法化的订立,不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还是终止,都一律采取具体化书面形式。
3.整合岗位人力资源,规避同工不同酬风险
由于身份的不同,即使从事同一岗位,收入差距也十分明显,形成了现实的同工不同酬劳动风险。针对供电企业存在的同工不同酬劳动风险,供电企业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合同约定条款在同一性质的工作岗位消除混岗,建立现代薪酬体系,同类岗位实行同工同酬,相同性质的岗位按同一薪酬系列取酬。
4.完善制度,规避派遣过程中的风险
通过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公司与农电工签订合同,把用人单位从繁琐的劳动人事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减少了用人单位在招聘、培训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成本,也大大降价了培训和人才流动方面的风险;有效降低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直接发生劳动纠纷的几率,又达到了合理流动的目的。
5.“意外险保单”规避现实工作中的劳动风险
农电工长期工作在生产一线,担负着农村低压线路的维护、抢修、管理和农村居民客户的抄表、收费、服务工作。这些职能使农电工在工作中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保障农电工的人身安全,企业为员工统一投保意外伤害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对防止意外带来的风险具有积极的意义。
6.重视证据的调查、搜集和保存
加强证据的管理和备案,提升证据意识,保全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诉讼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前提交证据材料。供电企业必须注重收集员工基本情况资料保全证据(如员工身份证、法定住址复印件,员工入职记录、工作情况),制作现场工作记录等,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请求政府行政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制作调查笔录、封存设备等。
7.依法开展劳动合同诉讼法律事务
法律风险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法律风险具有事先可控性。因此企业应当建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合法的利益受到侵害,双方协商无效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聘请律师或由企业法律顾问,制定可行的诉讼方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重视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法律业务水平。要通过制度化专业培训,建设一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专业化经营队伍,建立健全责权利一致的营销责任制度,在员工的情况下,如供电企业有可能承担责任,可与员工达成诉讼外调解,节省诉讼费用。在员工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时,应挖掘抗辩理由,积极应诉,从而保障合同安全,减少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金备.牺牲劳动者利益降低用工成本企业流行劳务用工要警惕[N].河南工人日报,201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