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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7]37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相关业务的要求,给注册会计师承办相关业务提供技术支持,我会起草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研究发展部彭鹏
联系方式:,010-68721166转120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邮编100081
附件1: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包 括但不限于:
(一)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
(二)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等相关专业服务;
(三)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四)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 管理人职责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职责主要有: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对债务人进行清算审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对债务人营业情况进行调查,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同时形成调查报告;
(六)管理继续营业的债务人的营业事务;
(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八)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债务清偿或财产交付;
(九)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可撤销行为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并追回相关财产;
(十)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无效行为的,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并追回相关财产;
(十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十二)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十三)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十四)接收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逐一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十五)妥善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六)调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出清单并公示,对职工提出的异议经核实后予以更正;
(十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八)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已知债权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十九)代表债务人或另外委托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二十)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二十一)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二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二十三)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二十四)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二十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十六)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十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前,可以视情况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二十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二十九)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十)和解程序终止时,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十一)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三十二)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三十三)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十四)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接管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接管,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管理人,对债务人实施全面接收和管理。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接收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债权、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的财产、内部事务和营业事务实施管理,必要时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第九条本指引所称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清算审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
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的出资情况、现金状况、债权状况、存货状况、固定资产状况、在建工程状况、对外投资状况、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调查时,应关注有关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权属状况,也应关注其可变现情况。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出资情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三)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现金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债权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债权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及债权催收情况。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存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固定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权属;
(二)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在建工程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在建工程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对外投资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各种有价证券;
(二)对外投资情况证明;
(三)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情况,必要时可以申请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土地使用权属及使用情况;
(二)债务人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等;
(三)债务人拥有的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的可撤销或无效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进行调查,调查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对债务人的债权;
(二)除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外,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
(三)除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外,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财产状况调查过程中,应关注有关财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以及相关争议情况。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根据对债务人财产调查情况,在整理、分析相关证据后,出具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目的和范围;
(四)执行的主要程序;
(五)财产状况说明;
(六)报告使用范围;
(七)管理人印章;
(八)报告日期。
第五章调 查债务人营业状况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所称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的营业及相关合同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相关合同、是否继续营业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务。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等营业状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基本情况时,要重点关注: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特许经营证书、资质证书、相关批准文件,以及相关合同及文件;
(二)组织结构、股权结构、下属公司、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等。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经营情况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产品、服务结构;
(二)债务人所在行业发展状况;
(三)债务人市场位置;
(四)债务人亏损的重要原因;
(五)债务人生产产品、提供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签署的重要合同时,要重点关注:
(一)与股权有关的合同;
(二)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限制债务人权利的合同及履行情况,以及债务人作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等相关合同及履行情况;
(三)与合并、分立、重组、收购有关的重要合同及文件;
(四)重要服务合同;
(五)重要特许合同;
(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重要合同;
(七)重要租赁合同;
(八)重要购销合同;
(九)重要保险合同;
(十)重要借款合同;
(十一)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对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对债务人营业状况调查的情况,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第六章 调查劳动债权
第三十三条本章所称劳动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保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本章所称调查劳动债权,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对职工基本情况及劳动债权情况进行调查,列出劳动债权清单。
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劳动债权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职工人数、工资标准、职务岗位、在债务人连续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二)债务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补偿金额应达到法定最低要求;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照债务人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劳动债权金额、类别等。
第三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劳动债权调查情况,列出劳动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职工对劳动债权清单有异议要求注册会计师更正的,注册会计师核实后应予以更正。
第七章 接受债权申报
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应接受所有提供了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债权申报材料的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第三十八条注册会计师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列明各债权人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有关证据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对申报的债权逐一进行审查,在审查
基础上编制债权表。
第四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四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第八章 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第四十三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四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时,要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一)各类债权人因重整计划的实施而获得的受偿比例是否低于破产清算的受偿比例;
(二)不减免债务人欠缴的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四十六条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第九章 破产清算
第四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做好破产清算有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注册会计师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书后,应及时整理财产清册、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清算期间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第五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组织对破产财产进行审查、估价,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第五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定,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决定以协议处分或资产抵债处置等其他方式进行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五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五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编写履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人基本情况;
(二)破产人基本情况;
(三)破产财产情况;
(四)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情况;
(五)破产人对外债权催收情况;
(六)破产清算中财务收支情况;
(七)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情况;
(八)诉讼和仲裁情况i
(九)未完结事项安排。
第五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注册会计师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管理人职务。但是,对于未决的诉讼或仲裁,注册会计师应继续参加,直至完成诉讼或仲裁程序。
第五十八条注册会计师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的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章 承办其他相关业务
第一节为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五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会计、审计、咨询等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破产申请受理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清算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二)对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三)对清算终结日债务人、破产人的资产状况、财务收支情况、财产分配情况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四)进行其他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四)清理劳动债权;
(五)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二节 为债权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准备有关破产申请材料;
(二)申报债权;
(三)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三节为债务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准备有关破产申请材料;
(二)协助编制重整计划草案;
(三)协助制定和解协议草案;
(四)协助引进战略投资人。
第十一章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时的补充要求
第六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应订明工作方法、所出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应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
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考虑是否具有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时,应考虑是否与企业破产案件具有利害关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六十八条本指引自2007年月 日起试行。
附件2:
关于《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范,完成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研究起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南》起草的主要经过
一是开展法律和国外文献等相关研究。2006年7月开始,受最高
人民法院委托,中注协参与了《企业破产法》实施相关司法解释的研究工作。为此,我们对《企业破产法》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对德国、法国、英国、美国、日本、俄罗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破产法、有关破产法的相关文献等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借此机会,重点研究了破产程序、管理人职责、管理人指定、管理人报酬以及与管理人相关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其间,考虑到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涉及财务会计、法律、企业管理相关综合性专业知识的实务特点,中注协决定起草《指南》,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提供技术指导。
二是形成《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注协于2007年1月开始,组织部分事务所研究有关破产管理实务和操作程序,于4月底起草形成了《指南》讨论稿;5月组织成立了由立法专家、法官、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的《指南》起草组和专家咨询组,并于5月11日―14日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对《指南》讨论稿逐条讨论、修改,形成了《指南》征求稿。
二、关于《指南》总体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指南》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二章,共68条,主要规范了注册会计师承办管理人业务,以及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委托承办其他相关业务的操作程序和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主要包括管理人职责、接管债务人财产、实施财产调查、实施营业调查、接受债权申报、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破产清算、承办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委托的相关业务、相关补充要求、附则等。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起草原则
一是对《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疏理,形成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及操作程序等;二是充分考虑破产清算工作实践,将注册会计师从事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的核心工作内容、重点关注事项等进行了规范,力争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特别是担任管理人提供技术支持;三是充分借鉴执业准则的成果,包括体例、结构、表述方法等。
(二)关于文件名称
考虑到目前最高法院的有关实施细则正在制订中,还有一些不确定事项,另外,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除可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外,还可以提供其他相关专业服务,故名称暂定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三)关于清算审计
考虑到企业破产实务中,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最有效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清算审计,在旧的清算组制度下,清算组也要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清算审计,在《指南》起草中,律师也普遍认为,律师承办破产案件通常也需要委托事务所做清算审计。故此,我们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加入了有关清算审计的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职责前的清算审计,以及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相关业务。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实施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较好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过渡,市场反映良好。新准则实施已过一个季度,为了深入贯彻新准则,针对近期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提出的新准则执行中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进行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现予。
一、问:如何正确地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答: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符合新准则规定的条件下,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所在地”一般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大中型城市的城区。
二是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二、问:如何正确地根据辞退福利计划确认和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答:(一)辞退福利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等。
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批准,除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至一年以上外,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二)企业如有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虽然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职工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上述辞退福利计划确认预计负债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企业应当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得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三)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含内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进行计量,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折现后的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人财务费用。应付辞退福利款项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不予折现。
三、问:如何正确地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和会计处理?
答: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人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当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且持有期限较短,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人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以归为此类。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
应当按其公允价值以及交易费用之和入账,公允价值变动计人所有者权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管理层在取得金融资产时,应当正确地进行分类,不得随意变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应当以正式书面文件记录,并在附注中加以说明。
四、问:企业应当采用何种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执行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这些暂时性差异预计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转回的,应当按照新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原确认时产生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以外,其他情况下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整金额,应当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五、问:企业按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如何处理7
答:企业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原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执行新准则后仍应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进行核算。
(二)原资本公积中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产生的股权投资准备,执行新准则后应当转入新准则下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原资本公积中除上述以外的项目,包括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关联交易差价、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执行新准则后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进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六、问: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记人“递延收益”的金额应按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记人“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七、问: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二)执行新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企业在编制执行新准则后的首份报表时,对于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金额,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相应冲减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和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
八、问: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的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实现的收入、发生的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编制财务报告?如何实现新旧转换?
答: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收入和费用等,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一)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以及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基金持有的除上述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之外的其他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处理。
基金涉及金融资产转移和套期保值的,应当分别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二)基金的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是指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基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基金募集、申购、转换转入、基金红利再投资等时,应当增加相应的实收基金;在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等时,应当减少相应的实收基金。基金在期末应当根据当期实现的净利闰(或亏损)增加(或减少)未分配利润;根据利润分配数,减少未分配利润。
(三)基金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按照所附的报表格式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基金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基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自行设置相关会计科目。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及其应用指南等规定。
(四)基金在新旧转换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在首次执行日,基金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按照新准则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因首次执行新准则而导致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根据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金额和列报前期的比较数据也应一并调整。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首次执行日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五)其他类似基金或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的产品(除企业年金基金),比照本意见进行会计处理。
附录:1、基金会计科目表(略);2、基金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格式(略)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0号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O.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略)。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2(略)。
三、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3(略)。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鬲0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补充说明:财政部负责人就部分商品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答问
记者: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农业生产基本稳定,工业结构有所改善,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市场销售更加旺盛,改革开放有序推进,城乡居民收入明显增加,就业人员增多,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但是,当前经济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外贸顺差过大、投资增速继续在高位运行、流动性过剩等问题依然突出。
据海关统计,2007年1-5月进出口总额为8013亿美元,同比增长23.7%。其中:出口总额4435亿美元,同比增长27.8%,进口总额3578亿美元,同比增长19.1%,出口增幅高于进口增幅8,7个百分点,累计顺差857亿美元,同比增长83.1%。
外贸顺差增长过快,不仅加剧贸易摩擦,而且加大了国内流动性过剩和人民币升值压力。为了缓解贸易顺差过大,促进外贸平衡,政府需要利用多种政策工具,出台一揽子政策措施,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这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作为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抑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同时,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记者: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肥料,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植物油,部分化学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箱包,其他皮革毛皮制
品,纸制品,服装,鞋帽、雨伞、羽毛制品,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家具,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部分木制品,以及粘胶纤维。
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具体政策内容及各类商品出口退税率的具体调整情况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可查询财政部门户网站:mof.省略。
记者:对政策出台前签订的出口合同是否和去年一样设有过渡性政策?
答,2006年9月,财政部曾会同有关部门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通知》,对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作了调整。当时考虑到政策调整的品种较多,涉及面较大,一些已经签订的出口合同在价格上难以更改,为减少企业损失,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特别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即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出口合同备案的,可以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虚假合同,影响了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效果,也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鉴于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为主要政策目标,考虑到去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设置过渡期出现的问题,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没有设置过渡期。但是,为了让企业有提前准备的时间,这次将调整的政策内容提前一定时间对社会公布。同时,考虑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因此,规定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记者:这次政策调整会对我国外贸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出口退税率结构由原17%、13%、11%、8%和5%五档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
取消和降低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我国相关出口商品的成本将会增加,从而会对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由于这次在政策设计时采取了“有保有压”的区别政策,释放了国家产业结构、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明确信号,有利于引导企业减少“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减少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加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从而引导企业调整投资方向,避免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因此,从长远看,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符合国家和全民的长远利益。总体上看,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力度适中,并且重点在于结构调整,不会对正常外贸出口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对煤炭、软木和燃料油等7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对排液泵、密封件、轴承及阀门用零件、空调和冰箱用压缩机及其零件、工程机械零件、照相机零件、电视机零件、摄录一体机镜头等62个税目的零部件实施2-6%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对婴儿食品、厨房炊具、餐具、食品加工机、视力矫正镜片、建筑材料、装饰用陶瓷、家用电器等140个税目的日用商品实施6-17%的进口暂定税率。以上三类商品共209个税目,其中5个税目只涉及该目中的部分商品(见附件一;略)。
二、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一)对卷材、板材、钢丝等53个税目的钢材产品以及偏钨酸铵、菱镁矿、烧镁等5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
(二)对普碳钢条杆、角型材等30个税目的钢材产品以及煤焦油、天然石墨、稀土金属、精炼铅、氧化镝、氧化铽、未锻轧锌及部分有色金属废碎料等21个税目的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三)对焦炭、钢坯、钢锭、生铁、部分铁合金、萤石、非针叶木木片以及镍、铬、钨、锰、钼和稀土金属等国内稀缺的金属原矿共33个税目的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
以上三类商品共142个税目。(见附件二;略)。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成本模式 公允价值模式
目前世界上对投资性房地产业务制定会计准则的有英国、中国香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等。最早制定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国家是英国,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1年11月制定并了《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19号―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第一次对投资性房地产作出概念的界定,并且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和报告制定了标准实务。继英国之外,香港地区于1987年10月制定并了《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13号―投资物业》,此后该公告历经数次修订,内容日趋完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6年3月、1994年重排格式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IAS25)“投资会计”中对投资性房地产下了定义,并于2000年正式通过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IAS40)“投资性房地产”,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们不妨以列表的形式看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点与不同处:
通过以上对国际会计准则的了解和比较,我们认为新准则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1、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及香港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物业均要求企业经常对资产进行重估,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时应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从而使得其账面金额不至于与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确定的该项资产价值差异太大。
对广大投资者而言,这样做有下列好处:
(1)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一般应体现为市场价值,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由专业评估人士对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进行估值,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最新的市场价值;
(2)固定资产按最新评估值计提折旧,可以衡量出企业实际的经营水平,同时为企业管理层和广大投资者提供决策的依据。
2、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与国际准则趋同,不仅方便了国际投资者横向对比国内、国外企业的价值,而且对企业的资产增值信息更加透明,更加有利于企业在资本市场获得正确的定价,最终有利于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再融资等,为公司加速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3、如果采用成本法计量模式,按准则规定需计提折旧或按期摊销,虽然减少了企业的账面盈利,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相应减少了企业税收现金流的支出,做到了合理避税,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股东利益。
此外,执行新准则将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企业会计报表中须单列“投资性房产”项目,对资产负债表的结构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计量模式或者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未成熟,一般情况下以成本模式计量模式居多。如果该地区房地产市场比较活跃,取得公允价值比较可靠,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公司不计提折旧或减值准备,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情况下,公司拥有的房屋建筑物计入了固定资产,并且采成历史成本法。因此,房屋建筑物的升值与否,并没有体现在财务报表之中。近年来由于房屋建筑物升值迅速,在此不排除个别上市企业利用企业会计准则的漏洞人为调节账面利润的可能。所谓的漏洞是指准则仅规定“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并没有规定已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以后不得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进一步说,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方法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时(非自用房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房地产,不适用第十六条规定应将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而在以后年度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十一条允许后续计量时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增计收益,减计损失),这就意味着个别企业有可能在2012年披露的2011年度财务报告出现巨额账面利润。监管部门如何规范评估市场,如何提高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如何防止上市企业利用准则的漏洞,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明确了NAV(重估净资产值)方法作为企业资产估值的重要地位,需要资本市场对该项方法进一步的认可。而且随着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日益增多,同时由于人民币升值较快,随着企业会计准则逐步推广执行,投资者肯定会越来越关注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并且随着监管机构对评估方法等管理力度加强,肯定会使NAV的估值方法成为评估企业资产价值重要方法。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执行会导致投资者以更为稳健和客观的估值标准来衡量一个公司的实际价值,这对资本市而言无疑会构成制度性的长期利好。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2006
账外土地使用权究竟是否应该入账?
在我国,许多国有企业没有将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在账面上予以反映,从而使得土地使用权长期游离于账外。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究其原因,这些国有企业所占用的土地是其原先成立或经营过程中由政府行政无偿划拨,而原先的会计制度并未严格要求企业必须将这些无偿划拨的账外土地作为资产进行核算。但随着改革开放,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与日俱增,对土地使用权规范核算的要求也日益强烈。如果企业存在无偿划拨形成的账外土地使用权,究竟是否应该将其作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入账呢?
一些会计同仁认为,如果企业不将无偿划拨形成的账外土地使用权列入账内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则造成事实上属于企业的资产(权益)游离于账外,有违会计核算必须全面真实反映企业资产和权益的基本原则,而且计人无形资产后企业还可以按规定摊销计入成本,可谓一举两得。但是,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此问题均未能明确,使得账外土地使用权究竟是否应该入账以及如何入账成为问题。笔者认为,对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游离账外的问题,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虽然没有明确如何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但原2001年起实施的《指南》对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账外土地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原先未入账,应先按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之后,再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性地计人房地产开发成本”。在此规定下,如果企业要改变所占用账外土地的用途,则必须先去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后,再以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成本予以入账,最后再根据土地的具体用途处置土地使用权。笔者认为,此规定并不违反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精神,所以,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完全可以参照此规定执行。而且,此与税法规定必须按实际取得的成本作为计税成本的要求完全一致。
但是,在日常实务中,一些企业出于各种目的在聘请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后,或将没有入账的土地使用权列入账内,或调增原已在账面反映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税法对此的规定是,如果企业按评估价值将没有入账的土地使用权列入账内或调增账面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除非税法有明确规定,否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形下,企业不可以随便将土地使用权评估入账或调增原账面土地使用权价值,也不得按照评估价值或调增价值在税前计提折旧或摊销。当然,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在进行清产核资、股份制或其他类型的改造、改组时,根据评估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包括增值和损失),但必须注意的是此时确认有关评估资产计税成本的仍然必须是企业取得相关资产时的实际成本,如果不是,即使企业将有关资产按照评估值计入账内并对资产进行了税前扣除,仍必须按照实际成本进行纳税调整,即不管评估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如何,其计税成本必须是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费)及相关费用。所以,当企业对原先拥有的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如合作建房、转让、合资投资等),必须在先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在按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后,才可以据此进行正常的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
还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企业明明知道土地使用权不可以随便入账,也不可以随便评估增值,但为了增加企业的资产规模或出于投资或被投资的需要,往往采取“虚晃一枪”的曲线救国方法,如以需要用土地使用权投资或以为了吸收投资为由将账外土地使用权评估入账甚至在税前摊销扣除,当问及有关投资事项时,再以投资没有谈成功为托辞搪塞,而土地使用权却在不经意间被“名正言顺”地享受“税前扣除”,这是严重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和税法的行为。
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
低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怎么办?
大家知道,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往往总是低于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如征用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50年,而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仅是20年,则土地使用权是按照20年的年限摊销,还是按照50年的使用期摊销?如果房屋、建筑物报废,而土地使用权未到期1其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一并摊入成本并税前扣除?还是按尚可使用年限保留相应的价值?对这些问题究竟如何处理,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如下。
1,《企业会计制度》下的处理。
在日常会计实务中,许多企业在将土地使用权成本一次性全部转入所建房屋或建筑物的成本后,即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含土地成本)全额计提折旧(即以折旧的名义全额摊销土地成本)'根本不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的问题,从而使得土地成本与房屋建筑物成本同时摊销完毕。财政部《实施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果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三点:一是企业应计入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土地成本是按照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平均每年应摊销的金额乘以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计算的,而不是在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内将所征用土地的全部成本平均摊销;二是因土地所有权使用年限大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而摊余的价值要作为固定资产的净残值预留,并在房屋、建筑物折旧完毕后继续以折旧的名义摊销,直至摊销完毕或在处置房屋、建筑物时转出;三是在房屋、建筑物报废后,还要将相当于尚可使用土地使用权的摊余价值计入无形资产或后期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成本,并按规定进行摊销或计提折旧。
由此可见,在会计制度下,虽然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从形式上并入了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的价值,但对其中的土地使用权成本应提取的折旧额仍以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应摊销的金额为依据,即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仍是按土地使用
期限摊销。
2,《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从上述两规定可以看出两点:一是会计准则改变了会计制度规定的将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建造房屋、建筑物一并计人固定资产的方法,规定将房屋、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对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分别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二是房屋、建筑物的折旧与房屋、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互不相干,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完毕后,不管报废与非,只要土地使用权没有到期,土地使用权仍按剩余使用期限和未摊销完毕的成本继续摊销,直至摊销完毕或处置土地使用权。
另外,还必须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对企业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难以合理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的,应全部作为固定资产的后续处理没有明确。笔者认为,此情形下,如果未来建筑物折旧完毕,但仍在继续使用,则不再计提折旧;如果建筑物报废而土地使用期限未到,则在处置报废建筑物时,应按名义金额象征性地保留人民币1元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成本(不再摊销)’直至最终使用期到期时转销该成本;如果继续在尚未到期的土地上构建建筑物,则不再考虑土地使用权的成本问题,仍按名义金额保留1元的土地使用权成本,直至最终使用期结束;如果对外处置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则按对外出售、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理。
关键词:会计理论 会计假设 会计准则 会计环境
会计的基本理论是指构成会计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和原理的理论,它是研究和说明会计活动的理论,也是研究人们如何认识和反映客观经济活动的理论。会计理论一般应包括财务会计理论、管理会计理论和审计理论等内容。从会计历史发展过程来看,财务会计历史最悠久,会计理论的研究也是从其开始的。财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受制于会计实务的发展水平和会计理论工作者的认识水平。由于会计理论研究人员使用规范研究的方法,使得会计理论研究有了长足的进步。
美国会计学会1966年的《论会计基本理论》提出,会计理论研究可以起到四个方面的作用:确定会计的范围,以便提出会计的概念,有可能建立会计理论;建立会计准则来判断、评价会计信息;指明会计实务中有可能改进的一些方面;为会计研究人员寻求扩大会计应用范围以及由于社会发展而需要扩展会计学科的范围时,提供一个有用的框架。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个国家以及一些会计国际组织开始研究并且制定、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会计理论工作者希望会计理论能对会计准则的制定起引导或指导作用。目前,国内外会计学界讨论会计理论结构问题的说法不一,大部分采用了理论结构概念框架的方法,即按照会计假设、会计职能、会计目标、会计准则、会计要素、会计环境、会计程序等构成来进行研究。
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会计假设
会计假设是对财务会计核算所处的时间和空间范围所作的合理假定。它是根据会计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律和要求提出的,为进一步研究财务会计理论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由于会计所处的经济环境较为复杂,会计核算的基础条件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给会计确认和计量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不加以假定,企业的会计工作将无法正常进行。会计假设对于进行科学的会计理论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规定了会计理论的外延,也是建立科学的会计理论体系的重要基础。但在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中没有使用会计假设的概念,而是采用了会计基本前提的概念。一般地说,前提偏重于公认的真理,假设则注重于合理的假定,所以应采用会计假设更为合理。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往往有相当多的经济业务会脱离会计基本假设,这就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特殊的处理。如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并没有遵循会计主体假设,企业破产清算时显然与持续经营假设相背,短期经营行为就不需要对经营活动进行会计分期。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会计假设作为会计理论研究的起点曾经是美国会计理论界的主要特点,认为会计假设应该是会计理论的最高层次,它应该能够指导会计原则的制定,并且对会计实务有相应的影响。但其存在的问题是,究竟需要设定多少条假设才是科学的,至今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
财务会计的客观内涵——会计职能
会计职能是指会计在经济管理中所具有的功能和能发挥的作用,它是会计的客观内涵。会计职能是与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对会计的要求密切相关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作用范围不断扩大,会计职能也将不断增多。我国会计职能的研究是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受马克思关于“作为对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的簿记”论述的影响,对会计职能基本倾向于“核算”和“监督”两大职能。到20世纪80年代,又出现了从“一职能说”、“二职能说”直到“八职能说”以至“全职能说”并存的局面。但这些研究始终以马克思对簿记的论述为基础进行,没有考虑会计实践的发展,因此不利于会计理论结构内容的完善。
从现代会计发展趋势来看,会计的职能应总结为“反映”和“管理”两大职能比较合适。反映职能是指将会计信息向使用者进行充分的揭示和披露;管理职能是指会计参与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会计反映职能和管理职能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反映职能是管理职能的基础,为管理职能的发挥提供服务,管理职能是会计的固有职能,是会计的首要职能。实践证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越高,对会计与管理结合的要求也越高,会计管理职能也就发挥得越充分。不同会计人员由于其岗位责职不同,一般地应分别发挥不同的职能,这就为监事会和会计委派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财务会计的工作要求——会计目标
会计目标是财务会计工作总的目的性要求,它是会计职能的具体化,往往作为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由于会计目标和会计职能的内在联系,西方会计学界强调会计目标,我国会计学界则强调会计职能,这是由于对财务会计体系运行的目的不同造成的,是期望达到主观要求还是发挥客观功能。目前会计界普遍接受会计目标的概念,但不同学派对会计目标的理解也有不同。如“决策有用性学派”认为,会计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经济责任学派”则认为,会计目标是反映和报告受托经济责任及其履行情况。我国会计准则中会计目标的定义是:为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外部投资者以及内部管理部门提供会计信息。目前,世界各国大多采用决策有用性观点,笔者也倾向于这种观点。原因在于,财务会计理论结构问题的研究应具有前瞻性,应该从长远观点出发,以确保其框架的稳定和适用。
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不同的国家和机构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是不同的。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表述为:相关性与重要性、形式与实质、可靠性、避免偏向性、可比性、一贯性、可理解性。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则强调相关性和可靠性。笔者认为,既然财务会计的目标是提供有用的信息,那么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应该是:相关性、可靠性和一贯性。相关性是决策有用性的最重要质量特征,能保证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的是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可靠性能保证信息使用者获得可靠的信息,避免虚假和误导,以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一贯性能使信息具有可比性,保证多个会计数据具有相同的基础。
财务会计的技术规范——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是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对财务会计进行业务处理提出的规范要求和判断标准,是财务会计的一种技术规范。会计准则是会计实践工作经验的抽象和总结,它又反过来指导和规范会计实践,为会计人员处理具体业务提供操作规则。对于一个成熟的社会来说,会计准则不仅是技术标准,在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带有经济性和政治性。美国的会计准则是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由会计学界开始明确提出会计准则的概念,为行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国际会计协调确立依据。我国的会计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基本准则对财务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准则就财务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和特殊行业的会计核算作出了规定。
从理论上看,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较完整的体系,但其相互之间还存在需要协调的矛盾。如真实性原则与谨慎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有用性原则之间都有需要协调的问题。
财务会计的具体内容——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按照经济特性对经济业务内容进行分类的项目,它是财务会计具体内容的基本分类。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不同,经济管理要求也存在较大差异,所以不同国家的会计要素项目是不同的。会计要素的划分应充分考虑项目内容的基本特征,即项目的同质性、独立性和系统性。这是因为只有根据同型内容和同质特征进行分类才能够对财务会计的具体内容进行有效的分类核算;而各会计要素在其本质特征上又应该区别于其他会计要素,这样才有其独立设置的意义;同时各个会计要素之间应存在十分严密的逻辑关系,能充分体现会计等式的内在联系。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特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要素分为六项,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为静态要素(又称资产负债表要素),收入、费用和利润为动态要素(又称利润表要素)。只有明确规定了会计要素的内容,才能规范会计实务,会计人员才可能在极其复杂的会计实务中得心应手地进行业务处理。
财务会计的社会背景——会计环境
本文通过对市本级会计人员的现状调查,对岗前培训现状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市会计队伍现状
目前,市共有持证会计人员1179人。从会计人员学历层次看,持证会计人员中,具备中专及以下学历335人,占28.3%,具备大专学历512人,占43.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328人,占28%,具备研究生学历的只有4人,占0.3%。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看,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有5人,占0.3%;具有中级会计师职称的有59人,占5%,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有709人,占59.7%,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有401人,占35%。会计人员中,在岗注册的会计人员1102人,占持证人员93.4%;不在岗注册的77人,占持证人员6.6%。在新任会计中,最近三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154人,占持证人员13%。
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市在会计人员教育培训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会计人员素质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保证了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会计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但会计人员专业素质、知识结构、职业道德等与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会计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1、会计人员知识结构不够合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会计改革的不断推进,要全方位地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会计人员再也不能局限于单纯的会计核算,而是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预测分析能力、纵横协调能力,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本行,还必须具备网络信息、法律、金融、管理等知识。但从会计队伍的实际情况看,大部分会计人员只了解简单的核算知识,会计工作局限于记账、算账、报账,会计核算只是服从税法的“税务会计”,不是遵循会计准则的“财务会计”,更谈不上参与分析决策和管理。
2、会计人员学历层次和专业技术职称偏低。由于各种历史原因,目前在岗的会计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师傅带徒弟”方式培养起来的,而且许多还是属于“半路出家”,从别的行业转行从事会计工作,这部分人员在就业前没有经过正规的专业培训,尽管工作后边学边干,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系统的财会专业知识比较缺欠,会计人员的整体专业素质也不高。
3、许多会计人员不求进取,职业意识不强。许多会计人员不注意加强学习,缺乏钻研业务、精益求精的精神,缺乏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在日常工作中默守陈规,业务知识贫乏,对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不认真学习和钻研。从每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看,许多会计人员把继续教育培训看成是为了应付财政部门从业资格的检查,这样的会计人员既不能提供真实可靠的核算资料,更谈不上为企业理好财当好家。
因此,加强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特别是重视初涉会计工作的新任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会计实务操作培训是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加快会计人才培养的当务之急。我们对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学员、今年新取得上岗证人员和想取得会计上岗证人员进行了初步统计,在取得会计上岗证后准备从事财会工作的占72%,不打算立即从事财会工作的占28%。对于没有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其原因:60%的人考证是为了给自己充电,40%的人是由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单位。调查人员中有50%的人从事实际财会工作感觉力不从心。
二、会计培训现状的原因分析
针对目前,我市会计培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会计事务科走入相关行业群体部门调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会计队伍的规模扩大迅速,岗前培训缺乏。如前所述,仅我市本级,近三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就有154人,占持证人员13%。同时,有相当数量的持证会计人员,虽然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有的甚至已从事会计工作多年,但工作仍觉得力不从心,尤其是对会计实务的处理仍显知识底蕴不足,因此有的没有找到合适的财会岗位,有的虽上了岗但只能勉强应付简单的会计事务。可见,潜在的会计岗前培训市场较大,这些人员包括:一是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上岗的人员,二是轮岗会计人员,三是新任会计,都需要实务技能方面的培训。
2、会计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够强,供给较少。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培训内容的要求方面,一是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务操作知识培训的人员,占65%,尤其是对一些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虽然他们经过了考前培训,但对实务操作经验比较匮乏;二是要求参加外贸企业会计操作培训的人员,占15%,因为随着外贸企业的迅猛发展,在会计实务操作中,要求参加外贸企业会计操作培训;三是急需了解和掌握最新出台的税收法规知识的人员,占20%,以便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合理避税。而目前社会上的各类会计培训主要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前培训、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前两者是考前培训,后者,近几年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主要以会计法、新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新企业会计准则内容为主,对提升财会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的业务水平很有帮助,但对相当部分初涉会计工作的人员帮助不大。对于将要上岗或新任会计人员来说,现在的会计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供给不足,他(她)们需要的是“手把手”的会计实务基本操作技能培训。
3、教育培训缺乏约束激励机制。我们的会计培训存在培训是“硬任务”,但培训的各项激励约束机制在目前的会计教育培训工作中并没有真正得以落实,再加上培训考核、评比制度的不完善,自教自学的培训方法,使教与学两方面都没有较大的压力和动力。会计干部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内动力不足。部分干部一天到晚工作生活忙忙碌碌,加班加点,抱怨工作压力大,家庭事务多,没有时间“充电”;一些会计干部认为当前所处岗位对知识、技能的要求不高,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另一些年龄稍大的干部认为自己“船到码头,车到站”,学与不学一个样;还有些人平时松松垮垮不学习,考试时手忙脚乱靠作弊;而长期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业务知识培训的机会少,会计业务知识薄弱,想学业务没机会,即使学到知识也没机会实践,时间一长也容易忘记,因而也缺少学习的热情和动力。
三、拓展培训思路,创新培训模式,加强会计岗前培训
1、搭建会计人员信息交流平台。随着经济的发展,现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企业要做大做强,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由此带来对高素质财会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但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急需高素质的财会人才,而难于寻找;另一方面,社会上大量闲置的会计人员难以求职。因此搭建会计信息平台,构筑会计人才市场,对满足财会人才的需求,挖掘会计人力资源,发挥牵线搭桥的纽带作用,有着重大意义。财政局会计事务科可采用在政府信息网站设立“会计人才教育服务专栏”的形式,建立信息库包括会计人员的基本信息、继续教育、惩罚记录、信息变更记录、就职需求等情况,任何单位都可以随时查询会计人员的信息。有需要会计人员的单位可到服务专栏办理申请,有意谋求会计职位的持证人员经过服务专栏提供个人资料由会计事务科提供培训以及资格认定后,发给合格证书并推荐工作。搭建会计服务专栏网站,便于会计人员与培训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培训机构建立会计信息平台后,可通过举行联谊会、成立协会等活动,使会计人员之间、会计人员与培训机构、会计人员与企业之间加强互动、沟通感情。
2、创新会计培训模式。一是开办网上课堂。“会计人才教育服务专栏”网站开办后,要开发适合会计岗前培训的教学管理软件,建成较为完善的信息化教学管理网络,并制作一批多媒体课件,声像并茂地实施教学。还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若干市县联网,通过远程教育实施培训,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果。二是实施课堂实践性教学。会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工作,用人单位往往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能直接上岗承担会计工作,因此,会计培训中必须加强课堂实践性教学。在这次调查中,有70-80%的急需上岗人员希望参加会计实务操作培训。单一的考证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学院的求知愿望,因此会计实务实践性教学显得额外重要。课堂实践性教学可以分出纳实务、企业会计实践教学、成本会计实践教学、税收申报实务、仓库管理实务等,手把手地指导学员建账、日常核算、成本核算、账项调整、期末结帐和年度决算等业务,形成由简单到复杂、单项到综合的实践性教学体系。三是会计电算化实践教学。随着各种财务应用软件在实际工作中的广泛使用,会计电算化成为代替手工记账的一种新型手段,因此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的考试科目中开设会计电算化课程,既是必须的又是急需的。使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实现在专业实务操作能力方面,“既能手工记账,又能适应和使用各种财务应用软件”的目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对策
一、引言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资金投入量大、投资时间长、投资风险偏高的特点。从生产经营角度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周期长、环节多,开发投入大,风险高。表现在会计核算上,成本的结转期以开发项目的建设周期为准,这就要求要在会计核算上做好谋划,精打细算,以配合项目开发成功;从产品角度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具有高价值性,销售往往采用预售和分期付款销售的办法,在会计核算时,收入的确认同一般生产企业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房地产企业投入产出比例阶段性不合理,业绩波动较大,信息披露容易不足。目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规范有《企业会计准则》、《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如何在门类众多的制度,准则、规定之下,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改进现有会计核算方法,使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是目前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复杂性
房地产商品销售往往采用预售、分期收款销售等多种销售方式,在会计实务中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同其它的生产收入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问题上存在分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以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标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规定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运用这一标准则比较混乱,核心问题在于应在哪一环节确认为收入。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成本与售价的不配比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在开发过程中,由于项目尚未完工或即使开发产品已预售完毕,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其结果是为配比原则的应用造成了困难。一般商品的售价总是围绕其成本上下波动,而开发产品的成本载体是整个建设工程,而销售则是按楼层或户型为单位,这样就造成单个楼层或户型的售价明显与其成本不配比。如同一结构的房屋,低层建筑施工成本低于高层建筑施工成本,但销售时,低层售价却高于高层售价;又如“丁字形”楼房虽然同楼层成本一样,由于朝向不同,其售价相差也很大。房地产开发商品的成本载体是整个建设工程,而销售则是按楼层或户型为单位,这样就造成单个楼层或户型的售价明显与其成本不配比。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结转方法是:按当期竣工后的核算对象的总成本除以总开发建筑面积,得出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然后再乘以销售面积得出本期销售成本。这样均摊计算的结果没有考虑房屋楼层、朝向的因素,得出的经营成果不具有真实性。
3 收益评价指标不能真实反映企业业绩
房地产企业投入产出周期具有较强的特殊性,表现在会计年报中往往是业绩波动较大,不适用一般的公司业绩评价指标。因此,评价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绩,不能以指标论好坏,应透过指标看实质,看其资质信誉、实力、现金流量、资产质量,还有更重要的表外风险等。
三、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对策
1 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
房地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符合两个标准,即法律标准和专业标准。法律标准是指我国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房地产销售必须符合的条件或标准:如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买卖。凡是不符合法律标准的,即使房地产商品已经开发完毕,甚至取得了相关报酬,并转移了风险,也不能作为收入予以确认,法律标准是专业标准的前提条件。专业标准是指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商品销售收人确认标准。专业标准的收入确认是以风险和报酬实质的转移为标准,理论上比较合理,但由于房地产业销售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的困难性。
销售合同是在房屋尚未建成竣工前的预先销售行为,企业不论是否收取了款项,均不属于实际发生的销售业务。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货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作为销售实现依据,对于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由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买方,不符《企业会计准则一收人》的有关规定,也不能确认收入,购买方取得商品房产权证时确认收入,会导致收人滞后,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因此,尽管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标志,但并非是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
2 引入计划销售价格的概念,使销售收入与成本配比
引人计划销售价格的概念,解决与销售收入不配比的情况。即当开发的房屋达到可销售状态时,企业根据成本、市场、地段、楼层、朝向等因素制定一个计划销售价格,作为成本分配标准,以实际开发成本除以计划销售总额的出计划销售成本率来进行商品房成本的结转。在实际工作中,视开发规模大小,还可以分为实际售价成本率结转法和计划售价成本率结转法。实际售价成本率法,是在季度前两个月按实际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等于季末销售成木的方法调整。这种方法适用于开发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优点是可以减少下作量,缺点是季度前两个月受房价影响会产生一定误差,且不能及时、准确提供较详细的成本资料。计划售价成本率法,就是始终按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进行结转。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结转工作量较大,但遵循了一贯性原则,提供信息可靠及时,并能将结转成本工作量分散在日常工作中,适用于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
3 扩大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1)应增加土地储备量及成本构成的信息。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的比例一般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能否拥有土地储备以及土地储备的成本状况,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开发企业未来的发展,而信息使用者通过企业披露的土地使用权总额无法判断其土地储备的信息。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土地储备量及取得成本情况的披露是必要的。
(2)应增加分项目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以企业每一开发项目为基本单位,披露其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包括销售房地产收到的现金、购买工程物资以及支付工资等所支付的现金,以此提高其现金流量信息的有用性。
(3)重视质量保证金及风险的披露。房地产开发行业具有高风险的特征,企业应在其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揭示其各种风险,而不应仅限于抵押风险,即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报表附注中应增加风险披露的内容,就企业尚在开发的土地、工程项目等面临的开发风险、筹资风险、土地风险等进行说明,提高风险的透明度。企业还应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为房地产商品的质量提供保证,但鉴于房地产商品的长期性、高价值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质量保证金与一般工商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不同之处在于其保证金的数额更大、保证期限更长。
关键词:建筑施工 财务会计核算 核算信息 核算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是保证企业资金流动、控制工程项目资金预算、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预防企业财务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不过从一些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需要优化。
一、现阶段建筑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不足
(一)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做得不够深入
不少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做得不够深入,具体来说,财务数据更新滞后、资料整理缓慢、核算方法落后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财务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也降低了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效率。
(二)财务会计核算信息的质量不高
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真实、准确、有效的财务信息,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基础。财务会计核算信息的质量,直接影响核算效果的发挥。如果相关的财务信息存在较大的误差,甚至建筑施工企业内部一些机构,为了保护本部门的利益,而对某些财务数据进行修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实际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
(三)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不完善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业务在于工程项目的承包、承建,这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而对于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方面的建设,很多企业没有投入应有的资源。这就导致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其公开性、透明性和公平性,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这就影响了实际财务会计核算的效果。
二、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优化的具体措施分析
(一)设计科学完善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
建筑施工企业要重新设计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对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框架制度进行优化设计。减少不必要的核算程序,注重实质效果。财务会计核算体系,是实现财务会计核算优化工作的制度保证,对整体的会计核算工作,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要从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入手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并对其进行重新设计,提高会计核算体系的科学性。
(二)健全各项会计核算机制与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在会计核算机制制度建设方面,要加大力度。在深入调研,认真分析会计核算工作存在的问题,重新设计会计核算的重点程序。从制度和程序层面,优化和提升会计核算工作。具体来说,应该从风险机制、信息机制、内控制度等方面做起。具体来说,风险机制,要更加注重对日常财务会计核算的动态检测,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信息机制,要提高财务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水平,从相关信息的资料收集,到信息分类筛选,要形成高标准的信息控制机制。内控制度,在建筑企业内部,要按照相关的准则要求,建立符合现代企业运行的内控机制,降低各部门、各环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概率,优化企业的内部管理,提高建筑企业施工作业的经济效益。
(三)加大财务会计核算的监督力度
建筑施工企业在会计核算优化方面,比较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加大监督审核的力度。一些在外地施工的项目,其会计核算的监督更为重要。企业财务内部应该抽调相应的人员,到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清查核算,认真监督会计核算的每一个过程,对其数据、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是优化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基础措施,在未来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改革方面,应该不断得到强化。
(四)提高财务会计核算人员的素质
会计核算工作的落实,最终还是要具体的会计工作人员去执行。可以说,会计核算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会计实务技能,对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有着最为直接的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加大对一线会计核算人员技能的培训,拓展专业知识,丰富一线会计核算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
要培养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人员更加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在复杂万变的商务环境中,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有创新维思维、有远见、有决断力的CFO,他们沟通技巧、创新视角、解决问题能力、业务洞察力、风险管理能力都要快速提升,才能带领团队一起体味多维思维的乐趣。运用多维思维的财务楷模,不能僵化财务会计管理人员,而要在多重迷局中,善于运用战略眼光剥茧抽丝、发现问题;运用谈判技巧和多种沟通能力,善于平衡各方面利益,持续勤练内功,巩固自身和企业内控的根基。总之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从人才素质的提高方面下功夫,真正发挥人才在会计核算优化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结束语
建筑企业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建筑企业只有在资金操作和财务会计核算上不断采取合理的优化措施,才能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建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当根据财务会计核算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及时采用先进的会计核算技术并对企业财务会计人才进行培训,对企业的财务会计设施进行及时的更新,更好促进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综合实力的改善,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方卫士.建筑企业集团BT项目会计核算研究――以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为例[J].商业经济.2014
[2]袁辉.探析如何构建及设计天然气运输中企业的成本核算体系[J].化工管理,2014
一、专门制定资产减值准则的意义
我国现行的资产减值会计处理是由《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的会计准则分别规范的,虽然强调了企业应该合理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但对于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以及披露方式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造成不同企业间对不同资产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方面存在差异,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和相关性,也为企业调节利润、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方便。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统一规范了各项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特别是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的规定,减少了企业管理当局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利润操纵和盈余管理的空间,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准则第三条列举了不适用该准则的八项减值情形,即: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和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除这八项外的资产减值,均应按该准则规范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这些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的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以及生产性生物资产等。
三、如何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
针对会计实务中资产减值涉及的各种复杂情况,准则单列了资产组和商誉的减值处理,但在本质上,所有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都是通过“三个步骤”进行的,即先判断资产减值迹象,再确定可回收金额,最后确认减值损失。
(一)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
该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给出了7种作为判断标准的迹象,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应当进行下一步骤――估计资产可回收金额。但准则同时强调指出,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二)可回收金额的计量
对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准则规定“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这里给出了两个重要的金额,即销售净价(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使用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也就是说,需要通过同时确定销售净价和使用价值才能确定可回收金额。
1.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销售净价)的确定。准则分列了三种不同的情况,关键在于“公允价值”的认定基础:是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买方出价,还是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情况下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
2.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准则规定“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实务操作中关键是明确以下三个要素:(1)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资产持续使用过程的现金流入-必要的现金流出+资产寿命结束处置时的净现金流量。(2)使用寿命,除非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并且其预测基础是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3)折现率,强调的是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如果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时已考虑了资产特定风险,则利率不重复考虑,即资产的特定风险不能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中同时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准则同时给出了无须同时考虑这两个金额的情况:第七条规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第八条规定“企业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回收金额”。
确定可回收金额后,与资产账面价值相比较,以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果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再进行第三步骤,确认减值损失。
(三)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新准则在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时,与现行会计制度是一致的,即可回收金额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为减值损失。但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项规定与原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明显不同,比较符合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目的是避免企业利用长期资产减值及转回操纵利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需注意的是,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该准则适用的资产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其他资产减值仍可转回。如存货的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九条规定,若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关于资产组和商誉的减值
现行会计制度要求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在会计实务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商誉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往往需要与其他资产共同作用才能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若仅以单项资产为基础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十分困难,因此新资产减值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提供了更为科学、可行的确定可回收金额的方式。
准则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此外,准则提出了总部资产的概念,并规定了按照相关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的方法。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
[关键词]固定资产,准则,差距,国际会计准则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快地与国际会计接轨,我国自2001年和2006年先后两次颁布了会计准则。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简称为新会计准则)对2001年颁布的会计准则(简称为原会计准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减少了企业在执行会计准则时的选择余地,缩小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将对我国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拟就新固定资产准则的优点和不足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改进意见。
一、新固定资产准则的优点
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与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相比,具有较大的优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例结构更加简洁
旧准则分为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折旧、后续支出、减值、处置、披露等。新准则将定义与确认合并为确认,折旧和后续支出合并为后续计量,取消减值,改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予以规定,调整为总则、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披露等。通过调整,使新准则在结构上更加简洁。
(二)、重新确定了固定资产的概念和范围
在固定资产的概念上,取消了定义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引用了“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说法,基本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相关定义,认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明确固定资产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并且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范围上,将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排除在固定资产核算的范围之外。企业的这两类资产将不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而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从以上有关固定资产界定的变化中可以看出,在固定资产的确认范围方面,由过去以国家硬性规定为主逐步向企业依据一定标准自主确定转变。并且取消了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硬性限制,使得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资产进行分类,确定固定资产的目录,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明确了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且提出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对于抑制投资各方,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投资的恶意操纵和利润转移具有重要意义。并分别规定了不同情况的计量依据: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并且明确规定,对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规定企业在确定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一般企业固定资产成本不预计弃置费用。
例如某核电站购入价值为200万元的设备,预计该设备在最终处置时所需要费用达到60万元,那么该设备入账时价格就为260万元。
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设备260
贷:银行存款200
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60
新准则对于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规定要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新准则认为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并且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四)、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方面更加具有指导性
在后续支出方面,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同,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发生的后续支出只要符合以上两个特征,则应将其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新准则只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并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的规定,改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界定。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企业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意味着固定资产减值一旦确认为损失即不能再转回了。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并且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即这些改变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但是,企业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时,使用寿命预计数、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调整预计净残值,不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五)、增加了固定资产处置的新规定
新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一是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二是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同时规定: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调整。
(六)、减少了固定资产披露方面的规定
旧准则规定对于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披露。新准则未作上述披露要求。
二、新准则的不足之处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无疑对我国会计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根据会计理论和实际工作来看,新固定资产准则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将制约会计理论和实际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本文的研究,这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距
1、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涉及固定资产,而是将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视为固定资产,认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是指企业为了在生产或供应商品或劳务时使用、出租给其他人,或为了管理的目的而持有;并且预期能在不止一个的期间内使用的有形资产。
2、范围的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中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既包括价值大、多次使用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也包括企业期望在不止一个的期间内使用的主要配件和备用设备。而在我国是将这些主要配件和备用设备列作“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核算的。
3、固定资产减值的差异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就不得转回。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规定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即为资产减值损失。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我国会计准则明显与国际惯例相背,将不利于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
4、折旧方面的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固定资产的每一重要组成部分都要单独计提折旧,我国新的准则中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在折旧范围方面,国际会计准则指出土地不计提折旧,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的范围规定。在折旧方法方面,国际会计准则提出了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我国新准则规定了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
5、关于披露方面
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披露要求比较详尽,我国新的准则对固定资产要求披露的内容有六项。
(二)、给会计实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新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强制性减缓,指导性、灵活性增强,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这些指导性、灵活性,将会导致会计人员对固定资产业务准确不够判断,再加上若企业有不良意图,新准则很有可能成为企业操纵损益的工具。
1、在固定资产的定义上,新准则只给出两条判断标准,取消了价值判断标准。强调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市场情况来确认固定资产,充分利用市场达到优化配置资源的目的。表面上看,给企业判断固定资产以更大的灵活性,但是如果会计人员难以判断准确,特别容易将“固定资产”和“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混淆,很有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
2、在折旧方面,新准则未规定对取得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使得会计工作人员无法确定对新增固定资产和报废处置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时间,
3、关于后续支出的判断问题。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新准则规定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在会计实务中会计人员有时很难划分清楚,从而导致利润不实。
4、关于折现率的确定。新准则从三个方面涉及到折现的问题:对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以购买价款的现值确定固定资产成本、弃置费用和预计净残值。这就需要确定折现率,让会计人员难于把握确定一个合适的折现率。
5、新准则没有涉及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量,使得会计人员遇到企业接受捐赠和盘盈固定资产时无法确定其账面价值。
三、几点建议
我国会计准则的修改演进,标志着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接轨的重大突破。虽然当前执行的新固定资产准则在指导性、灵活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仍然存在着以上不足。本文认为固定资产准则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以便更好地适合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更好地服务。
(一)、尽快建立和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固定资产准则
1、在固定资产的定义和范围上,建议将“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项目中的企业期望在不止一个的期间内使用的主要配件和备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项目。事实上,在我国企业中,大部分的低值易耗品使用期限都超过一个期间,其计入损益项目的办法是采用摊销的方法,这既不能确切的确定企业的利润,也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
2、恢复固定资产减值转回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与国际惯例明显相背,将不利于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和与国际会计的接轨。虽然在我国会计工作中存在利用固定资产减值转回操纵利润的现象,但是只要明确规定计提减值和转回减值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加强审计和监督,一定能够做得更好。
3、改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披露方面的内容
在折旧方法上,要求企业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提出的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披露上尽量详尽,与国际会计准则吻合。
(二)、制定固定资产准则的实施细则,使得会计实务工作有章可循。
鉴于在会计工作中实施新固定资产准则遇到的新问题,本文建议财政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使得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处理既科学化,又统一化,保证不同企业的固定资产业务具有可比性,从而为政府和社会公众等提供更为详尽的财务会计信息。
1、根据新准则关于固定资产的判断标准,制定详细的划分方法,为确认固定资产提供依据,从而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
2、在计提折旧的时间上,建议按照原准则的规定确定,即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或者确定一个其他统一的方法,便于企业统一遵守。
3、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等两类费用,本文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确认为固定资产成本。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两类费用发生后都会使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寿命。当然,如果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失败,则可将其支出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4、折现率的确定可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可以采用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来确定固定资产成本、弃置费用和预计净残值。当然,以这些利率作为折现率的时候,应当注意其公允性。
5、关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量,本文建议可以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计量,按照公允原则确定其成本。固定资产有账面价值的,按照账面价值计量;没有账面价值的,或按照重置成本计量下,或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或按照现值计量,并充分考虑公允性,使其价值尽量符合实际。
Theadvantageanddeficiencyandmodificationsuggestion
fornewfixedassetsStandard
[Abstract]ThisarticlewasintroducedthechieflyadvantageoffixedassetsStandardwhichourcountryMinistryofFinancepublishedin2006,analysesthedisparitytothe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andtheeffectintherealbusinessworkofaccountancy,proposedmodificationsuggestionforfixedassetsStandard,wishesconducestoourcountryaccountancyworkbettertojointheInternationalAccountingandservingtheaccountingpractice.
[Keywords]fixedassets,Standard,disparity,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03》,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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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宁:《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比较》,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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