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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青岛市;生态农产品;产业化;现状;策略
生态农产品是指在保护、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遵循生态学、生态经济学规律,运用系统工程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集约化经营的农业发展模式,生产出来的无害的,营养的、健康的农产品。它包括蔬菜瓜果,大米小麦、鸡鸭鱼肉等各类农产品。
1.青岛市生态农产品产业化现状
1.1种植面积普遍较小
要想开成生态农产品的产业化发展,种植面积必须足够大,否则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一旦规模上不去,生产成本就难以下降。当前,青岛市的生态农产品种植园以及种植区域面积普遍不大,比如位于莱西市店埠镇政府东200米的青岛颐泰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其种植总面积700余亩,其中大棚占地500余亩,牧场占地180亩,总投资3000万元。又比如青岛菜源农贸有限公司,它是集蔬菜生产、加工、配送一条龙服务的综合发展公司,以绿色食品生产为基础,成为青岛市集团消费“阳光食品工程”供货平台的主要供货单位之一。公司目前拥有即墨七级、城阳郝家营,胶南胶河博洋、胶州九九农业园等四处蔬菜基地总面积2000余亩。又比如位于平度市万家镇的平度市陈氏兄弟养殖基地,它占地4.5万平方米,投资2000余万元,饲养蛋鸡8万多只;集蛋鸡养殖为主,科学经营管理、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综合企业。2010年通过了有机食品认证。又比如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办的夏庄田园,包括四季花果园、红雨农业生态观光园、沙沟葡萄庄园、花木大世界、法海寺生态农业观光园、白沙河生态农业示范园、中兴现代农业示范园、菜盛源蔬菜种植基地等,但这些种植基地面积普遍都比较小,大部分都在500亩左右,形不成规模化效应。
1.2生态农产品的价格普遍较高
如果生态农产品不能够形成产业化生产,则其种植成本和生产成本将很高,再加上高昂的物流成本和人工成本以及超市进入成本,其价格一定不会低。
从表1可以看出,生态农产品的重要的一个类别绿色农产品其价格普遍比普通农产品的价格要高,大部分价差在2倍左右,而且有些生态农产品的价格差在3倍以上,比如白菜是青岛市民的主食蔬菜,一般来说普通白菜的价格在1斤一元左右,而绿色大白菜的价格却高达3.6元1斤,已经超出了大部分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又如鸡蛋,如果是普通鸡蛋,价格基本上在4.90元左右,而绿色鸡蛋其价格基本上在13元左右1斤。对于大多数市民来说价格还是偏高。
1.3品牌建设力度不够
青岛市生态农产品品牌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涌现出了一批知名农产品品牌,如胶州大白菜、马家沟芹菜、大泽山葡萄等,但知名品牌的数量仍然偏少,品牌的附加值仍然较低。表2是山东省和青岛市一些生态农产品品牌知名度情况。
从表2可以看出,尽管青岛市的农产品品牌数量较多,但高知名度的品牌较少,绝大多数生态农产品品牌知名度都在中等及以下。而山东省内较高知名度品牌的生态农产品数量明显较多,说明青岛市在创建高知名度农产品品牌方面力度仍显不足,需要在以后进行大力培育。
1.4销售渠道较为单一
根据实地调查得知,青岛市生态农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集中在大型超级市场里,比如在城阳地区,生态农产品的销售渠道主要集中在春阳路大润发超市、家佳源超市、长城路大润发超市、国货超市,利群超市、利客来超市也有一些生态农产品销售,但数量和品种较少,其他分销渠道很少或没有,如城阳蔬菜批发市场、城阳水果批发市场、城阳水产品批发市场大部分都分销普通农产品,生态农产品的分销很少。同时在大量的小区便利店里也很少见到生态农产品的影子,因此,青岛市生态农产品的分销渠道存在一定的问题。
1.5促销力度略显不足
青岛市各生产和经营生态农产品的企业在促销方面做的略显不足,在传统的四大广告媒介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中进行广告促销的企业很少,尤其在电视广告中几乎见不到生态农产品的促销,我们知道,电视是受众人数最多的传播媒介,中国中央电视台面向全国的消费者,青岛地方电视台是面向青岛地区的消费者,然而,在电视广告中很少见到农产品的宣传。固然,电视广告的费用较高,但采用电视广告也会带来巨大的消费者效应,在这方面,青岛市生态农产品经营企业做的略显不够。此外,报纸也是青岛市民经常阅读的一种大众媒介,但在报纸上同样很少见到农产品的广告和促销活动,从而也间接影响了生态农产品对大众消费者的传播作用。当前,新型传播媒介越来越多,包括网络媒介、微信媒介、车身广告媒介等,但是,青岛市生态农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并没有充分利用这些媒介对广大的消费者进行宣传和推广活动,从而限制了生态农产品的销售范围。
2.青岛市生态农产品产业化策略
青岛市各级地方政府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帮助从事生态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对这些企业进行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提高他们种植和经营的积极性,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收益,吸引更多的企业投入到生态农产品的产业化中来,让他们得到一定的实惠,减少各类审批环节,大力简政放权,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从而切切实实地降低企业的各类负担,让他们轻装上阵,充分发挥企业家的才能,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加以调节,从而达到提高市场效率、增加生态农产品产量,充分满足青岛市消费者的日常生活需求。
2.1加大对生态农业的财政补贴力度
青岛市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虽然我国在2006年1月1日起就已经取消了农业税,但在种子采购、农业机械采购,以及经营、流通等许多环节补贴力度仍然不够,尤其是在销售环节,目前的费用很高,包括高昂的物流成本、人工成本、水电成本、冷藏冷冻成本、进场费等,有些费用根本无法降低下来,属于刚性费用,如人工成本和物流成本。要想降低成本,只有加大补贴力度,使得生态农产品的价格降低到青岛老百姓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
2.2设立专项资金积极扶持生态农业的发展
青岛市各级地方政府应该每年有计划地投入一定规模的资金,作为生态农业专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生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龙头企业的科技开发、食品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培训方面。支持那些市场前景广阔、科技含量高、区域带动能力大的生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提高种植和生产的集约化水平和规模化水平。各级农业、林业、农机、畜牧等部门的资金要向生态农产品开发倾斜,确保一定比例的投入。
2.3推动生态农业向优势产业区集中
青岛市各级政府应该制定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战略规划,规划要立足本市、面向本省、着眼国内、国际市场,要学习国内外先进生产和经营经验,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根据青岛市各个地区要素、资源、结构变动情况,有计划地扶持一批发展潜力大的生态农产品生产基地,推动优势生态农业和特色生态农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优势性的生态农产品产业带。可以借鉴中国蔬菜之乡寿光的经验,因蔬菜业已经成为寿光的主导产业,并形成了规模经济,种植蔬菜已成为当地农民致富的主要途径。而且寿光市的生态农业发展已经带动了整个农业、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寿光市发展生态农产品的成功经验为青岛市提供了值得推广和借鉴的宝贵经验。
关键词:新疆;农产品;营销渠道优化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基于“十二五”跨越式发展的新疆农产品营销渠道优化研究
收录日期:2011年11月11日
“十二五”时期,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十二五”时期总体战略是: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新疆政府在《自治区农业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中提出:着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增收为核心,着眼于国内外大市场,全面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和“走出去”战略,坚持用工业化思维谋划和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积极引进农产品加工、物流大企业,建立公司+基地+农户,生产、加工、运输、仓储、配送为一体的现代农牧业发展体系。稳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超对接”。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与市场的全方位对接,这充分体现出了新疆政府对农牧业发展的重视,而新疆农产品营销渠道的优化,对其农业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新疆农产品营销渠道现有模式
根据菲利普・科特勒的营销思想,所谓农产品营销渠道是指“农产品从生产者向消费者移动时,取得农产品的所有权或帮助转移其所有权的所有企业和个人”。随着我国农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业生产与农产品流通的矛盾日益突出。将分散的个体农户所生产的农产品分销给消费者,需要一整套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农产品渠道体系,特别是在地域广阔的新疆,优化农产品营销渠道显得尤其重要。新疆地域辽阔,各地区生产力发展不均衡,经济发展状况差别较大,因此农产品营销渠道呈多样化形式。就目前新疆农产品营销渠道的现状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典型形式:
(一)以农产品运销为主的营销渠道。这是一种比较原始的农产品营销渠道形式。农产品生产者选择便捷的运输方式(包括人力),主要通过县、乡镇一级农产品集贸市场与消费者采用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优点:无中间环节,交易费用较低。缺点:营销渠道辐射面小、无法实现充分调节供求的功能;交易效率较低,耗费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较高。目前,这种农产品营销渠道在新疆的农村比较常见。
(二)多层中间商销售为主的营销渠道。通过中间商的市场能力优势把农产品推向市场,完成农产品在流通领域中所有权的转移,这是现代比较流行的农产品营销渠道形式,缺陷较多:信息不对称,造成农民生产的极大盲目性;农产品生产集中化较差,造成讨价还价的能力较弱;农产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经过的环节较多,造成社会交易成本较高。
(三)以交易型渠道内部关系为主的营销渠道。渠道成员以加工企业、销售公司为主导地位,渠道成员之间的关系完全是简单的交易关系,农户并没有分享到农产品加工增值的好处和流通环节的商业利润。优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缺点:生产者、加工企业承担的风险较大;由于生产分散、力薄和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民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由于加工企业数量少、规模小、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经过加工的农产品质量低、加工产品增值率低、市场占有率低。
上述三种类型的农产品营销渠道反映了现阶段我国以及新疆农产品营销的基本状况,总结其特征,新疆现阶段的农产品营销还基本上处于以生产为导向的营销阶段,其目的是如何使生产者的农产品传递到消费者或用户手中,是典型的“生产-市场”营销模式。
二、新疆农产品营销渠道存在的问题
尽管新疆农产品营销存在多种渠道形式,但是从农产品生产者的低价卖到消费者的高价买,反映出了农产品营销渠道的众多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渠道上游主体分散、组织化程度低、缺乏竞争力。所谓渠道上游主体主要是指农产品的生产者,这个主体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生产分散、集中化程度低,在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上缺乏科学的依据,往往是依据以往的经验来判断,缺乏科学种植的概念;二是信息不灵,缺乏快捷、准确捕捉市场信息的能力,更缺乏科学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且对下游供应产品时,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三是多数小生产方式下的农产品生产者无法进行农产品的产后流通、加工环节中所应该进行的严格筛选、规格包装,导致生产的产品缺乏竞争力。
(二)渠道技术含量较低,政府投资结构不合理。在农产品生产、加工与流通过程中,过分重视农产品的生产,而忽视农产品的保鲜储备、加工过程,浪费严重,这对农产品营销渠道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是储藏保鲜技术水平的低下加大了渠道管理的难度,导致了渠道成本增高和渠道效率低下;二是限制了渠道向扁平化和垂直一体化发展。尽管近年来新疆农产品保鲜与加工技术有了很大提高,但还是很不合理。过分重视农产品的生产,而忽视营销渠道的构建还表现在政府投资方面的偏差,自治区政府在农业增产上的投入是很明显的,但是在收获后续农产品处理加工方面却明显相对投入不足,而农产品的附加值真正实现是在加工与流通过程。这种政策上不合理的投入不仅给生产者、中间商、消费者带来了损失,也使现有的渠道模式很难得到提升,阻碍了营销渠道发展进程。
(三)营销渠道流通环节多,交易成本高、效率低。过多的流通环节不但造成交易成本高、效率低,而且还是造成农产品生产者低价卖、消费者高价买的一个重要原因。以新疆蔬菜流通过程为例,从菜农到消费者中间要经过五六个环节,菜农-产地中间商-市场批发商-市场中间商-零售商-消费者,而蔬菜批销的每个环节都要加上很高的毛利才行,流通环节的增多,无形中加大了农产品的交易成本且效率较低。
(四)农产品销售终端以农贸市场为主,超市、连锁店销售份额低。长期以来,农贸市场、批发市场一直是新疆农产品营销渠道中最重要的销售终端。这种传统的零售终端存在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无法保证质量、经营不规范等。虽然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超市、连锁店与网店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特别是在农产品的销售方式上取得的进步,但这一业务拓展对农产品销售增长却非常有限,在超市和连锁店销售的农产品品种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具体表现在:粮油、乳制品及深加工农产品的销量增幅明显,肉禽、果蔬、水产、鲜蛋等生鲜产品受多种因素影响,销量十分有限,仍以传统的农贸市场销售为主。
三、新疆农产品营销渠道优化对策
(一)加快新疆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产销一体化组织规模的扩张,不仅需要龙头企业扩大资金规模,提高技术含量等,而且需要加强新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加快新疆农产品标准化建设,以保障原料的稳定供给。近年来,新疆大力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粮、棉、果、畜“四大基地”建设加快推进,特别是特色农业产业优势明显,新疆已成为我国最大的商品棉、啤酒花、番茄酱生产基地和重要的畜产品、甜菜糖生产基地。新疆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借鉴生产基地的发展模式,进行集中化生产,在家庭经营基础上产生规模效应,进而提高盈利能力。但是,新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新疆地域广阔,铁路运输能力有限,运输成本较高,同时出疆运力严重不足,导致农产品出口不及时,出现严重的滞销。因此,在加快新疆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同时,加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的建设,提高其运输能力。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渠道建设方面的作用。农产品由产地市场进入销地市场,一般要经过物流运输,才能完成销售过程。因此,物流运输的时间和费用决定着农产品流通效率和销售价格。而缩短物流运输时间降低费用,涉及到物流基础设施是否完备先进,道路是否快捷畅通,收费关卡设置是否必要合理,通关手续是否简化方便等问题。目前,新疆农产品物流运输通道的主要缺陷是高速路覆盖面窄,一些乡村道路还不畅通;收费关卡多,通关手续繁琐;储藏运输和冷链保鲜设备不足。针对这些缺陷,新疆政府和物流公司应当联手,推进快捷、高效物流运输通道的建设。
(三)减少流通环节,提高交易效率。加强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引导和管理,建立信息透明、公平竞争的枢纽易场所,公开批发市场需求信息,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利用其价格信号,根据需求变化安排生产、组织商品货源供应,以减少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盲目性,降低损失。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社,并且鼓励合作社和农场进城开设直卖店铺或者超市,可以借鉴美国沃尔玛超市的经验,建立自己的物流系统,直接运销鲜活农产品,减少中间环节,缩短流通时间,从而降低农产品的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使农户和消费者双方同时受益。
(四)完善农产品营销渠道终端方式。改进、完善农产品营销渠道终端方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改善新疆批发市场的软硬件建设,促使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拓展。主要通过以下措施:完善市场内部秩序,规范交易行为;完善信息服务功能;加快交易方式的变革和创新;加强质量安全检测系统建设;另一方面要推动农产品的超市经营及连锁经营:建立农民合作组织,实现生产和销售对接;依托第三方物流,提高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水平;创新农产品连锁形式,提高连锁经营管理水平。这种方式有助于解决农产品销售困难,提高农民收入发展,有助于推进农村产业化发展,从根本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同时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需求,在环境保护与税收等方面也具有较强的优势。
总之,“十二五”时期,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新疆农产品营销渠道的构建与优化,既需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努力,又需要政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了农产品市场的繁荣和稳定,为了切实增加农民的收入,让更多的消费者买到优质、安全和实惠的农产品,必须实现农产品营销渠道的优化。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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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组合产品,即在包装上进行1+1或1+多配套组装,比如打蚜虫,可以配套组装功夫和吡虫啉的单剂农药,然后一起销售。当然,也有很多复配剂型,可以多效组合、灭杀广谱彻底,但复配剂型需要有证件、需要过硬的工艺、需要确保复配的两种成分不会发生降解等。而组合产品,只是配套销售,可以现配现用,也可以单独销售。而且针对地区和市场,可以灵活地策划出具有潜力的组合产品,配套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规格等,都可以根据市场灵活策划。因此,就目前而言,组合产品相对于一般的单剂或复配农药产品,还是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的。
配套或组合产品不会因为单一农药的使用而过快增强病虫的抗药性,其防治效果也更加持久;另外,组合产品内俩产品之间的含量配比、设计配合等都会更具有推广性,因此在市场上的生命力也会更加长久。
要做好农药组合产品的策划和推出,大致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调查市场,策划出具有市场潜力的组合产品。在市场上,往往会有很多混配产品防治病虫效果极佳的信息,这些信息都可以给我们提供新的思路。比如有很多经销商或农户反映,混配代森锌、代森锰锌等保护性杀菌剂与治疗性药物甲霜灵、霜脲氰等,对于防治疫病、霜霉病等效果突出,我们就可以考虑选其中两个药效结合效果最好的两个产品进行组装,一起策划、推出。所有新产品的策划和推出,都是建立在对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广泛地调查之上,同时对市场竞争产品、价格等进行调查,这样可以比较出自己产品的优势,作出可行的策划和推广方案。
(2)组合产品包装、风格设计的策划。在确定了组合产品的含量配比后,就要进行包装、设计风格的落实工作。包装为套装,套装袋子要简单大方、科学合理,袋子里的单个产品风格尽量保持一致。尤其在做海报、彩页等宣传资料的时候,要提炼配套或组合产品的市场卖点,进行推广宣传。
(3)推广工作的进行。规划目标市场,定位配套或组合产品的宣传、订货会、促销会等市场操作活动,使得其推出具有一定的整体性、步骤性和目标性,使其与在市场中能游刃有余、有的放矢。并针对不同目标市场、区域作物,做配套的防治技术指导方案,可以以宣传画、技术指导手册等方式进一步推出。组合产品的推广很重要的一部分便是技术推广,具体涉及到组合使用技术指导,包括用药时期、用药配比量及使用技术方法等。尽管组合产品有的用户使用方便、杀虫灭菌全面彻底的优势,但在技术推广上也应准确到位,使产品效果达到最佳。
(4)对组合产品进行协调管理,推动其不断调整、进化。根据市场变化和使用效果的反映,可以及时调整产品的配套或组合方式及使用技术方案等,使其更加适应市场,从防效和市场效应两方面都更加深入人心。
关键词:农场对接;土地流转;家庭农场;政策促进;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14亿人的衣食住行是个大问题;同时,我国又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现行体制下“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突出,农业的现代化水平,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都面临着挑战。随着城市人口增长,居民对鲜活农产品的需求量随之增长,同时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传统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下,流通环节比较多,产品损耗率比较高,产品价格波动比较大。传统配送模式还受到三方面的影响:城市地价上涨,使城市中心区鲜活农产品交易、储存、加工、配送设施的运行成本不断攀升,增加了城市配送成本;大型鲜活农产品配送中心外移,外地大宗鲜活农产品都在远离市中心集散,货车限行等措施,使鲜活农产品市内配送时间受到严格限制。基于这些阻碍运输效率的问题,城市鲜活农产品产销亟待突破传统模式。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稳定和发展农业,既保护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保障农民增产增收,又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一直是两难的问题:菜贱伤农,菜贵伤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贯彻落实2008年中央1号文件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推进鲜活农产品“超市+基地”的流通模式,引导大型连锁超市直接与鲜活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销对接,2008年10月商务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农超对接”试点工作进行部署。经过近3年的试点运行,“农超对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着许多问题。2011年就发生了山东、河南、河北等地包菜滞销、菜农无奈自杀的悲剧事件,而同期人们餐桌上的蔬菜价格并没有下降。解决农产品产供销的问题,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1 农超对接的内涵和要求
农产品供应链是指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环节和节点企业组成的一个网络结构,涵盖了农产品生产、采摘、加工、运输、储存、配送等相关活动。目前我国农产品的流通体制往往经历了小贩田头收购、产地批发市场收集装运、销地批发市场批发、小贩零售等多个环节,造成了成本高、损失率高的必然结果。我国农产品产后损失惊人,粮食产后损失率在8%到12%,每年因此损失的粮食超过500亿斤;蔬菜每年损失率更是超过20%,其中,叶菜类损失率超过30%,初步估计,“每年我国只有60%到70%的蔬菜能得到有效利用”。高损失率、高成本造成了农民收入低、农产品种植积极性差、产品质量难以保障的现实情况。结合农产品产销的特点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低成本、高效率、敏捷顺畅的农产品供应链,一直是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以及学者们关注的重点。
“农超对接”的本质是将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户与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的超市联系起来,省去中间的环节,构建一个更快捷、环节更少的供应链。“农超对接”模式不仅降低了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成本,保证了农产品的新鲜度和安全性,而且推动了农产品追溯制度的建立,促进了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加速了冷链物流配送体系的建立,提升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实现了农民、超市和消费者三盈利。图1是传统的农产品供应链模型。
通过“农超对接”模式,建立起一个农业生产者和市场直接对接的机制,如图2所示。
2 农超对接的优势
从上面两个图的比较可以看出,农超对接之后,可以减少许多中间环节,加快供应链的运转,还可以取得以下优势:
一是成本节约。每一个环节都会产生费用,环节越少,成本越低。传统的农产品流通模式包括了多次的搬运、装卸过程,增加了大量的重复劳动和无效劳动,通过农超对接减少了装卸、搬运的次数,节约了成本。
二是资源的节约。农产品在流通的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属性,极易产生腐烂变质,包括自身的变化以及挤压碰伤引起的。欧美发达国家的果蔬损失率平均水平控制在5%以下,而我国则高达20%以上。农超对接之后,降低了渠道的长度,减少了装卸、搬运次数,从而减少了人为对蔬果等农产品的伤害,降低了损失率。“农超对接”平台的搭建,使农产品通过超市平台和客户直接见面,老叶、黄叶等不能食用部分被留在了田间,既减少了无效的运输又肥沃了土壤;净菜直接走上了餐桌,减少了厨房垃圾,既净化了城市环境,又节约了资源。
三是产品质量可控。食品安全问题是我国面临的大问题,也是要迫切解决的民生问题。我国农业的组织化程度相当低,50%以上种植户和养殖户是分散的,由此带来农业投入品的违法使用和不规范使用,造成食品安全上游的问题;另一方面,食品产业的集约化程度较低,全国45万食品生产企业中,80%以上是1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导致食品生产的过程监控困难。在“农超对接”模式下,超市所售产品的来源简单清晰,完全可以实现追溯。这样就能够便于质量监督,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可控。
四是农民增收市民得利。“农超对接”模式降低了中间环节成本,可以在不提高终端顾客物价水平的前提下增加农民收入。而且,随着物流环节成本的降低,损失的减少,农产品有降价的空间,市民可以得利。
3 “农超对接”面临的主要问题
“农超对接”试点以来,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农超对接”实际上是变“小农户”为“大农户”,实现“大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关系。要实现这一转变,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障碍:
一是“小农户”难成“大农户”。“小农户”要想成为“大农户”首先要体现在经营规模上,即农户经营土地面积。尽管许多地方都自发建立了农业合作社,但是这种合作社还是松散的联系,各个农户自己决策种植数量、品种,没有统一的组织和规划,没有大量的土地,很难形成具有规模的经营组织。
二是土地流转困难。随着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农业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农户的户均种植面积能力有了很大增强。在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前提下,户均规模小。要想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土地的合理流转十分必要。目前情况下,流转只能是双方的自愿行为和短期行为,导致转出方往往见钱眼开,受让方不敢大规模投入,双方利益缺乏保障。上海松江、浙江瑞安、慈溪等地方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三是与超市合作的困难。采购批量化与农民小生产的矛盾。由于只有一定规模的采购量与有规模的基地进行对接才能体现农超对接的价值。大宗采购,不仅能降低采购成本,也能间接降低运输成本,所以部分大型超市一般不和小合作社谈,而目前国内很多农村合作社还处于初级阶段,规模较小,供应能力和商超需求不对等。这样的门槛,让几十户或者成员更少的农村合作社望而却步。超市与农民在交谈交涉力量对比上的不对称。由于大超市的强势地位以及在税收方面的阻碍,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在农超对接推广中可能会受损,单独依托大超市发展农超对接实际上是非常片面的,也不利于“农超对接”的推广。
4 促进“农超对接”的对策
解决当前“农超对接”面临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积极立法,以法律形式促进和保障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通过法律形式,保障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在流转期限上、土地使用属性变化、征用补偿等方面,用法律和合同形式明确规定,增强土地受让方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二是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按照本村人口数平均分配,每户实际种植面积很小的现实情况下,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具有规模经济、提高土地生产率、分散市场分析能力等方面的优势,也符合国家的农业产业政策和我国农村经济结构和生产力水平实际。在土地有序流转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实现“大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增强农户的市场力量。
三是政策促进。农业是根本,发展农业,稳定经济和促进农场发展,是我国经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积极制定农业相关的促进政策,包括补贴政策、税收政策等。通过确立家庭农场的法人地位,在财政支持等环节,增强家庭农场的产业经营能力。出台农产品税收的计征方法,鼓励超市直接从家庭农场进货,减少中间环节。
四是鼓励农业产业链纵向整合。确立农业经营的法人地位,鼓励农业经营企业和超市的纵向整合。大型的连锁超市后向整合农业经营,通过参股、控股等形式,收购和影响农业经营,把农场变成超市的“菜园子、自留地”;大型农业经营企业可以考虑后向整合零售行业,采取自建、或者与现有零售企业合作方式,把超市变成顾客的取货点。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实现网上订购,网下配送,区分客户群体,提供相应的差异化服务,把现代流通方式引向广阔农村,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接起来,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销一体化链条,实现商家、农民、消费者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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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对策;青海循化
中图分类号 F322;TS20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5-0303-02
“政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日趋严峻,市场上陆续发现出售地沟油、馒头加工使用其他工业原料和增白剂、蔬菜使用甲拌磷等情况,直接影响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循化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作为农业发展的客观要素,也是循化县农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循化县结合监督检测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县级监测站建设,带动循化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稳步提升。但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依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现就循化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探讨,并提出可行性建议,以供参考。
1 循化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认识与重视程度不足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质量安全检查检测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相关部门认识不够,投入力度不强[1]。另外,对安全体系建设宣传力度不到位,部分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认识模糊,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1.2 农产品检测体系不健全
一是县级农产品质量检测站正在构建当中,农贸市场、生产企业、农产品重点生产基地的产品自检体系尚未建成,乡镇级没有设置监管检测机构和专职人员[2]。监管检测网络尚未完善。二是县级农产品质量检测站目前专业检测人员少,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有限。检测队伍专业结构不合理,循化县监测站编制人数12人,但目前从事检测人员仅有5人,全为农业推广相关技术人员,由于化验检测、分析化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缺乏,造成了无法适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相关新形势。但是,目前受经费等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农产品检测技术人员更新知识难,造成知识构成与工作实际不匹配的问题。原子荧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等高科技检测仪器设备缺乏相关专业操作人员,而现有检测人员缺少相关仪器操作培训,同时由于使用成本较高等原因,使得这些仪器基本上处于闲置状态。三是检测水平低、范围小。由于检测力量、检测力度等不足,循化县目前主要进行的是蔬菜农残速检,作为农产品检测主要手段,造成农产品检测的范围狭窄,每天可以进行的农产品检测数量有限。同时由于检测手段相对单一,仅能采用定性的方法检测蔬菜中的农药残留超标情况,畜禽产品及水产品中的药残、添加剂等无法进行快速的定性检测,肉蛋奶质量检测无法开展。普遍存在“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的问题。
1.3 管理体制不健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范围广、环节多,工作基础薄弱,普遍存在缺机构、缺人员、缺经费、缺手段现象。在机构设置上,无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监管职能挂靠县农业技术中心下属站室,没有形成统一领导与协调的组织管理体制,体现不出行政监管职能。在监管执法力度上,相应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农产品健全监管工作执行难度大。由于在监督管理实际工作中缺少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因此对没有投入品使用记录的种植和养殖业生产者、生产档案、出售含有违禁药物或不执行安全间隔期要求的农产品企业、农户,不能做到农产品质量可控和可溯源,从而造成农产品监管工作不能真正从源头做起。
1.4 投入经费不足
检测工作需要大量经费投入,但目前检测经费投入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目前循化县农产品检测、监管工作仅仅在化验室进行,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无法开展检验检测相关市场抽样、基地、人员培训等,同时检测人员技术水平也得不到提高。
2 对策
2.1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要明确职责[3],学习省内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县级检测站将监管、认证、检测工作同时进行,并且按政府要求进行相关农产品例行监测工作。坚决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到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到工作措施有力、监督管理有效,并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年终综合考评。农业局要发挥行政职能,做好牵头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落实生产者的主体责任,增强生产者的法律法规意识,规范农药、兽药、化肥等投入品的使用,严格执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共同推进循化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管理工作。
2.2 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加强检测机构建设
县农产品质检站要不断完善检测相关机构设施,并全面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开展现场快速检测,进而指导农业生产,对全县最主要生产基地、集镇市场、超市内组建农产品检测机构,通过使用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完成农产品检验检测,为农产品把好质量入口关[4]。在乡镇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构建县、乡、企业(市场)三级检验检测体系。强化检测能力,提高检测水平。加强检测人员技能培训,规范检测技术人员工作。检测站要积极争取经费及各类项目,尽早开展工作,提升检测水平,并积极做好实验室计量认证和资质认可的准备工作。
2.3 加强人员配备,壮大检测队伍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任务繁重。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应至少安排5名农产品检测专职人员,检测人员和管理人员分工明确,保证正常有序开展检测工作。
2.4 加强检测实验室建设,提高检验检测能力
化验检测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必要手段,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基础[5-6]。循化县农产品质检站应在现有设备和设施的基础上,采取整合现有土壤化验室资源、填平补齐和完善功能等办法,根据需要购买必需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确保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购置的相关仪器设备应重点用于保障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生态环境监管和检测的需要,如配备不间断电源、电脑等,使检测室硬件条件、环境条件等方面与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
2.5 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投入
县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要逐年追加这方面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市场监管和人员培训、化验室建设等方面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充足的经费。
另外,监管检测站也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项目,充分利用各项财政支农和农业产业化项目中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倾斜的政策与资金支持,积极开展监管检测共组,以提高循化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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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农产品自由贸易;农业环境政策;农业“多功能性”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1)02-0157-04
一、导论
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之前以及在会上,农业最终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受到了额外关注。农业对生态环境有双重影响,既可能毫无节制地破坏,也可能是保护和改善,反之亦然。这显示了农业的资源性、多功能性、基础性和弱质性。
在自由贸易主导下的环境和风险时代,尽管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已有几百年历史,但由于农业的基础性、弱质性、资源性和多功能性,各国在自然禀赋条件、经济发展阶段、国内市场规模、文化历史传统以及社会制度等方面差别及各国利益的驱动,农产品贸易问题被视为特殊种类的社会性产品,一直困扰着WTO多边贸易体制。WTO《农业协议》执行的十余年的结果已注明,不仅不能平衡各国的农业利益,反而加深了矛盾和对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王传丽等,2008)发达国家的农业高投入――高产出的生产方式,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并对环境造成破坏。但凭借其经济优势、知识和技术优势,将资源和环境问题转嫁给发展中国家,以倾销出口换来了优质短缺食物资源。而广大发展中国家为出口创汇,结果是对资源不合理或低效利用,人为地改变农业生态环境,构成了农业生态环境的恶性循环和对国外粮食的严重依赖。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种种迹象显示自由贸易使进口商品潮水般涌入发展中国家(而它的出口量却丝毫没有增长),几百万人口被迫离开了自己的土地。随着生物技术的广泛运用,转基因农产品和转基因种子的进出口,进一步加深了依赖性、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和问题的复杂性。2006年9月29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审的有关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第一个案件,即“欧共体影响生物技术产品批准销售措施案”。该案使我们认识到,对与没有科学依据证明的转基因农产品,将有可能严重损及人类应有的社会价值(生态环境、维护劳工权利等)。转基因农产品贸易问题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王传丽,2009)它直接挑战WTO争端解决机制,同时激化了各国间的矛盾。
环境与贸易是当今世界的重大问题,环境法、贸易法也是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法的重大法律问题和当今研究的重要主题。农业环境政策问题是国际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中一个特殊环境保护问题。二者的交汇点在哪里?农业自由贸易与农业环境保护两种价值之间的“平衡线”究竟在什么地方?我们今天为什么要把它作为一个重要题目来探索、研究?在法学话语中,是否存在,或者是否需要创设一个农业“多功能性”概念?并且把它作为一种实现农产品自由贸易与农业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本文在经济学、生态学等学科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讨上述问题,对实现现代农业文明和十七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农业环境政策与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内在关联――农业“多功能性”
(一)农业“多功能性”概念的由来与发展
农业“多功能性”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社会使用较为频繁的一个术语。渊于日本的“稻米文化”,其目的是保护国内稻米市场。1999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在马斯特里赫召开了国际农业和土地多功能特性会议上,明确农业具有多重目标和功能,包括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需要考虑各国不同情况制定相应政策,确保农业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协调和有机结合。同时强调建立公平的农产品贸易机制以实现多重目标和功能。
WTO《农业协定》在序言中提及,推行农产品自由化,应“顾及到非贸易因素,包括粮食安全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农业协定》第20条(c)款还专门指出,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应考虑“非贸易关注”。一般认为“非贸易关注问题”是指那些有悖于WTO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却涉及个人、国家或整个世界的多方面社会福利的现存问题。从广义上来看,非贸易关注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纯粹的农产品自由贸易无法体现和实现农业生产的全部价值,从而导致贸易某一方和利益损失和减少的问题;二是指开展农产品贸易可能引起和影响到的问题。当前农业谈判中讨论的非贸易关注问题其本质上是农业“多功能性”问题。
农业“多功能性”就是农业产业除了具有提供食物和植物纤维等农产品的商品功能外,还能为人类提供环境、社会、文化等方面的非商品(社会功能、社会价值)。该理论强调农业的社会功能显著性和联合性,具有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特征,市场对之调节的失灵,必有政府政策均衡。(徐崇利,2008)既涉及个人、国家或整个世界的多方面社会福利和社会价值的现存问题,又涉及各国的国家利益。
由于人们对它研究和认识尚有不足,各国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多功能性情况不同,贸易自由化对农业非商品产出的影响也因农产品贸易地位的不同而各异,各国农业环境政策选择是否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是否可以通过与贸易自由化目标并不冲突的方式而得以实现等问题上,各国的立场和政策主张,在很大程度迥然不同。国外对农业“多功能性”理论的态度主要有三种:一是日本、韩国和欧盟积极主张农业谈判要考虑农业多功能性,并坚持利用该理论维护国内农业环境支持政策;二是美国和凯恩斯集团坚决反对把农业多功能性的理念纳入农业谈判;当然,美国对农业也维持着较高的环境补贴支持政策,同时还认为环境标准差异造成的成本差别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享有了不公正的成本优势,这种不公正的成本优势是一种变相的“生态倾销”;三是部分发展中国家不支持将农业多功能性的理念纳入农业谈判,但借用农业多功能性理论强调农业环境、粮食安全、农民生计和农村发展中的作用。总之,各国对农业社会功能之显著性和联合性的认同程度,在相当大程度上受制于其对本国农业利益的考量。
(二)农业的社会环境功能
以资源和生态环境系统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在生产农产品的经济活动中,能够维护或改进资源与环境等生态系统的状态。所以,农业产业既是经济性产业,也是环境性产业。农业环境是农业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农业生产既是农业环境的保护者,又是农业环境的破坏者。
农业生产活动提供其他产业所不能够替代的农产品,决定了农业生产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则随着人类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产出效率的变化而不断地变换。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形成农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时代和后工业经济时
代三个阶段理论。农业经济时代农业产业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充足的农产品,满足人口不断增加对农产品的需求;工业经济时代农业产业的主要功能是不断地提高农产品质量,满足人们提高生活质量的追求;在后工业经济时代,农业产业的主要功能则是改善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梁世夫等,2003)即现代“农业文明”时代。
农业社会环境功能的显著性。农产品生产所包含的环境功能是其他产业所无法比拟的。农业积极的社会环境功能(社会正外部性),主要有保护环境(如稻田具有蓄水防洪的作用等),维持物种多样性(如一国只生产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出口农产品,将会造成本国物种单一化的后果),保留乡村景观等。当然,农业也存在着一些消极的社会环境功能(社会负外部性),如农产品的超量生产会造成农药污染、土壤流失、物种灭绝(如过度开垦所致)等环境危害。又如,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出口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存在着潜在的严重危害,这种潜在的危害一旦得到证实,对人类及其他物种的影响将远大于一般产品。
农业“多功能性”理论的提出是环境时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支持人类生存与发展功能不断变换的产物,是现代化农业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尽管人们对它研究和认识尚有不足,已演变成为同“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理论一样的分析框架。农业“多功能性”理论是一种以“和谐”为理念,以人为本,能有效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经济与社会价值,依此可以对现行的农业环境政策问题的有效作出更为全面的解释。社会生态观念的加强驱使世界农业开始转向其他农业生产方式,希望通过进一步挖掘农业的“多种功能”,尤其是管理资源、保护环境功能来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正确运用这一理论,可以在充分发挥农业产业经济功能的同时发挥其生态环境功能,改进资源与生态环境系统状态,实现农业产业的经济效应、环境效应与社会效应的有机统一。
三、农业环境政策确认、实践与不足
(一)GATT第20条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农业环境政策的一般条款
贸易与环保,在价值取向上并非决然对立。WTO已经认识到其所追求的终极目的并非贸易本身,而是在环境可承受的范围内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及质量。
GATI第20条是一个“一般例外条款”,规定了GATT/WTO成员可以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从而偏离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所承诺的自由化义务的10项特定事由。这10项特定事由规定在第20条的(a)项到(j)项中,其中(b)项和(g)项因为与环境保护相关而被称为GATT的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第20条(b)项规定,GATT/WTO成员可以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援引(b)项而采取措施,成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该措施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设计的。(2)该措施是实现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这一政策目标所“必需的”。第20条(g)项规定,GATT/WTO成员可以采取为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成员要援引(g)项,必须要证明三点:(1)其限制措施指向“可用竭的自然资源”。(2)其措施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相关。(3)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但无论是援引(b)项还是(g)项,成员还需要符合第20条序言的规定,即“此类措施的实施必须以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武断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方式进行”。
GATT第20条(b)和(g)是WTO解决成员间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纠纷时的一般依据,但这些条款的用语并不十分明确,“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何为“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必需”要达到什么程度,“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包括哪些,等等,都需要进一步解释。这种需要解释的例外条款使WTO在处理具体争议时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虽然最终的解释权掌握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之手,但各成员往往会出于自己的需要将该条款向对己有利的方向作出解释。这的确会为采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贸易措施的国家所利用,为自己的行为寻求合法性依据。但是,该条款解释的不确定也为质疑该措施的国家提供了申诉的机会。因为,该条款并非是必然适用于任何保护环境的贸易措施的,若想完全获得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支持,需要满足诸多条件。
实践中WTO争端解决机构只有在具体个案中寻找平衡。汽油案、石棉案等都使人们看到了WTO“绿色”的一面。在策略上,WTO更倾向于在尊重成员环保政策的基础上判断争议措施的合法性,以体现对成员的尊重也更容易为成员所接受。但争议措施是否合法,最终取决于是否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而只有无损于贸易价值的环境价值,才可能真正得到WTO的尊重。
经过若干年渐进的发展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判例法已经基本实现了保护环境和自由贸易之间的微妙平衡,在赋予环境保护价值优先于贸易自由价值的同时,对环境贸易政策措施的采取施加了严格的限制。(左海聪,2008)灵活的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这一策略,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贸易保护主义,也为肯定合理的环境政策措施留下了空间。
(二)WTO《农业协定》“绿箱”政策――农业环境政策的特殊条款
有关农业环境政策的直接规定,主要包括在《农业协定》附件2中,该附件规定了“绿盒子政策”,这就是人们所称的“绿箱支持”措施。“绿箱”政策包括了政府的一般服务(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农民培训服务、推广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农产品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粮食安全储备和粮食援助补贴、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以及自然灾害救济、一系列的结构调整支持计划(农业生产者退休补贴、资源停用、投资援助等)结构调整补贴、政府环境保护和计划下的支付和区域援助计划(扶贫支出)等措施。
由于“绿箱支持”措施对贸易没有扭曲作用,对生产没有影响或只有最小限度的扭曲作用或影响的措施排除在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之外,所以,免于作出削减承诺。为防止滥用“绿箱支持”,对此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标准。该基本标准包括:(1)只能通过公共融资的政府计划提供(包括放弃的政府税收),而与来自消费者的转移无关;(2)不得具有对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的作用。《农业协定》做此要求的主要目的是为避免免于削减的国内支持措施产生鼓励生产或扭曲贸易的效果,从而与其逐步自由化的宗旨相违背。
美国和欧盟“绿箱”措施结构比例的前三位也依次是政府的一般服务、环境项目支出、投资援助。日本“绿箱”结构比例依次是政府的一般服务、环境项目支出、投资援助、生产者退休计划、减轻自然灾害支付、食物安全公共储备和归内食物援助。可见,环境项目支出措施已是世界上经济发达国
家“绿箱”措施中的主要项目。比较我国“绿箱”措施,我国在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生产者收入稳定、收入保险、退休补贴、资源停用补贴、结构调整投资补贴等“绿箱”措施上还是“空白”。虽然从结构上看,我国“绿箱”支出中的环境保护支出在“绿箱”支出结构的位次也比较靠前,但由于缺乏财力,其效应比国外差多了。
目前的WTO要求对政府提供的“绿箱”补贴数量没有设定上限,所依据的基础是这些支付只能引起极小的贸易扭曲。因此,政府越来越倾向于把补贴花费转移到该类别。越来越多的证据却表明,WTO“绿箱”农业补贴的规则不能使富国和穷国都能达成类似农业环境保护的重要目标,并更加剧了贫困,扭曲了贸易和伤害环境。这是价值观的判断,而非对政府贸易管理措施是非的判断。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会看到法律与司法手段是有局限性的,这也证明了WTO的功能和作用是有限的。法律和法官都不是万能的,在需要止步的地方坚决止步。(王传丽,2009)“司法节制”的价值无论对国内法官还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官都是适用的。
四、在国际农产品自由贸易中保护农业环境
(一)通过农产品自由贸易进行保护农业环境的优势
农业环境价值本身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一面,具有显著的不确定性。由于各国农业利益驱动,维护其农业环境价值的农业环境政策,同样也具有争议性。单独的农业环境政策,在国际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环境中,很难有效地实现农业环境价值。通过农产品自由贸易进行保护农业环境的优势,在于国际贸易体制的完善。
尽管GATT第20条(b)项和(g)项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在平衡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两种价值时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WTO《农业协定》“绿盒子政策”的缺陷,但司法性强又具有灵活性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平衡两种价值上的实践,使人们相信这必将推动农业环境价值在WTO框架内有更合理的安排。体现在:(1)WTO争端解决实践进一步明确并强调了各成员环境政策的自治权,并允许各国在不违反其WTO义务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发展水平制定各自的环保标准,从而保留了国家制定各自环保法规和政策的权利,也体现了对成员国追求各自环境监管目标的尊重。(2)寻求平衡环境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的可行性。明确区分了GATT1994第20条(b)款和(g)款的相符性审查和第20条导言的相符性审查的双重标准。通过放宽第一重标准,使争议措施更容易通过第20条(b)款和(g)款的测试,从而强调并尊重成员的环保权利,释放对环境问题的善意。谨慎灵活对待GATT1994第20条导言,强调环保措施与自由贸易政策的相符性,防范贸易保护主义,体现了WTO试图平衡国内环境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的努力。(3)在个案的基础上,灵活解释和适用GATT第20条,有效发挥了“司法能动”功能,并不失为弥补WTO规则法律空白的有效手段。而且,此种实践也将为日后谈判确立新规则提供基础。(4)尝试援引《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等国际环境条约解释第20条用语,体现对国际环境立法的积极配合,并强调多边方式解决环境争端,促进单边环保措施和多边环境协定的协调。
(二)善用农业“多功能性”理论以加强我国农业环境保护
我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峻。一方面,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对农业生态环境破坏主要表现为化肥、农药等现代工业性农业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杆等废弃物的不合理处置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品质所造成的污染。全国耕地的17.5%受到了农村工业污染而被破坏。这些污染破坏的耕地意味着1.1亿农民生计受到了严重威胁。(梁世夫等,2003)土壤污染不仅影响了粮食的产量和质量,也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损害了国民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为了出口创汇,将传统粮食生产转向有利于创汇的经济作物,例如烟草、蔬菜、水果以及园艺产品,从而改变了农业生态环境。面对日趋严峻的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实现农业产业的环境功能的主要路径包括国际、国内两个层面。
1.国际层面
在WTO农业议题的谈判中,因农业“多功能性”概念有着丰富的内涵和供解释的差异性,我国可对之加以有效地运用。在反对借用农业多功能理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同时,也应该利用该理论促进农业多种功能的广泛发挥。因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生产成本高、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总的处理原则是:对于我国的弱势农产品,我国应强调其生产所带来的社会环境功能,以适当保护国内种植这些农产品的环境利益,如小麦、玉米、大豆等主食品种上不具有比较优势,我国应力主这些农产品生产之社会环境功能的重要性,给予生产农业补贴;反之,对于我国的优势农产品,我国应力争弱化其社会环境功能,以促进这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的出口创汇,以防止国外利用该社会环境功能保护其国内农业环境。避免自相矛盾,反对借用农业“多功能性”理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如日本、韩国在WTO多哈回合谈判中,为了保护本国农业,两国均主张基于对粮食安全及环境保护(如稻田防洪)等农业社会功能的考虑,有理由维持本国的农业补贴政策。但在渔业领域,为了保护本国渔民的利益,两国则不顾过度捕捞将造成一些海洋渔业资源枯竭的危险,主张国内渔业补贴之合法性,实际上是否认渔产品的社会环境功能。基于国家利益,在农业和渔业两大领域,日本、韩国均作出了无论是顾及环境保护等社会功能,还是不顾及这些社会功能,都应维持国内补贴制度这样一个自相矛盾的选择。
2.国内层面
一方面,强化对保护环境的农业生产方式的补贴政策予以制度支持。目前我国是在借鉴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基础上建立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国家行业环境保护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环境保护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只是环境管理的基础,如何落实,需要政府的环境补贴政策制度的实施机制。我们应该以有效的经济激励手段促进农业清洁生产方式的进行。农业清洁生产方式不仅直接影响农业产业的环境功能程度,也直接决定了农产品的环境品质标准。
另一方面,改进国内农业环境补贴政策。对种粮农户实施直接补贴政策具有生态与环境效应。如果直接补贴的粮食是以一定的环境管理标准下的数量为依据,那么,农业生产过程就会严格按照农业生产的环境管理标准进行,既可以保证粮食产品的环境质量标准,也维护了生态环境质量。对生态农药和生态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予以补贴,促进这些产业部门发展的同时降低生态农业的成本。完善退耕还林、还草和还湖等“一退三还”补贴政策管理机制,提高补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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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现状
(一)龙头企业规模总量不断壮大,骨干企业支撑作用突出
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1849家,比上年增加70家;实现销售收入3017.5亿元,同比增长13.5%;实现增加值908.4亿元,同比增长12.4%;实现利润210.7亿元,同比增长7.9%;实际上交税金81.2亿元,同比增长4.2%。其中,亿元以上加工企业达到461家,10亿元以上企业有33家,实现销售收入分别达到2514.8亿元和1350.5亿元,分别占500万元以上加工企业的83.3%和44.8%,支撑带动作用比较突出。
通过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全区农畜产品综合加工率达到54.8%,全区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加工企业收购农畜产品资金从2002年的92.9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949.6亿元,增长了9倍多。在龙头企业带动下,全区212.6万户农牧民进入产业化经营链条,占全区农牧户总数的59%以上。2012年通过农牧业产业化渠道,全区农牧民人均实现纯收入3390元,占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44.5%。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驰名品牌创建有新突破,骨干龙头企业群体不断壮大
2012年,新增了“汉森”、“奥淳及图”、“绿色心情”(蒙牛)、“蒙都”、“响沙及图”、“谷道粮原”6个中国驰名商标,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达到了45件,其中行政认定34件。
国家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38家,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达到403家,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公司有9家。自治区100家非煤炭类重点企业中,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就有27家。
(三)多元发展的产业格局初步形成
初步形成了以粮油、乳制品加工为龙头,羊绒、肉产业为支柱,优势产业、传统产业、特色产业多元发展的产业格局。全区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乳品加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903.8亿元,比上年增长9.0%;粮食加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605.2亿元,比上年增长27.6%;肉类加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452.6亿元,比上年增长17.1%;绒毛(皮革)加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449.5亿元,比上年增长9.5%;特色加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12.7亿元,比上年增长8.0%;饲草、饲料加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48.8亿元,比上年增长10.8%;油料加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17.1亿元,比上年增长10.8%;蔬菜瓜果加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76.4亿元,比上年下降8.0%;马铃薯加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51.5亿元,比上年增长36.8%。
(四)产业集群区域化发展格局日渐清晰
形成了牛奶、羊绒、肉牛、肉羊、玉米、马铃薯等10个在全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带。乳产业形成呼和浩特市、包头、呼伦贝尔市三大优势集群;玉米产业形成以通辽和呼和浩特市为中心的两大生产和加工基地;中东部地区成为肉羊和禽类优势生产加工区,锡盟的肉羊、赤峰的鸭鹅、兴安盟的生猪已成为当地的一大主导产业;羊绒产业形成鄂尔多斯市和包头市、巴彦淖尔市沿黄河两岸的产业集群;巴彦淖尔市成为继新疆之后我国又一重要的蕃茄生产加工基地;鄂尔多斯的沙地资源(沙棘、柠条、甘草等),乌海市的葡萄,呼伦贝尔市的林下产品(黑木耳、蓝莓等)等区域特色产业初具规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比较严重。牛羊肉、玉米、油料等加工业表现明显,规模小、品牌杂、效益低、无序竞争等现象突出。
二是发展质量不高。多数企业依然延续单纯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道路,科技创新能力普遍较弱,内生动力明显不足,缺乏核心竞争力,在市场中经常处于不利地位,抗风险能力较弱。
三是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产加销各个链条之间相互脱节。
四是融资能力不强。龙头企业不同程度存在项目建设资金和生产经营资金缺乏的问题,融资渠道窄、门槛高、额度小,成为制约发展的主要瓶颈。
五是原料基地不稳。尽管自治区农畜产品资源丰富,但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还相对滞后,部分原料阶段性供求趋紧的矛盾日益突出。
三、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加强产业引导和政策扶持
一是加强了对六大主导产业的监测分析。及时监测预警信息,提出调控应对措施,以指导生产,引导市场,促进产加销有序衔接,引导六大产业加快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农牧业产业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是加强了产业调研。2011年,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开展了肉羊、马铃薯产业专题调研工作,并形成了产业发展调研报告。报告引起了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在调研报告上做了重要批示。2012年,农牧业厅就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找准肉羊产业发展制约瓶颈,制定出台切实有效的扶持政策,派员赴锡林郭勒等6个盟市12个旗县区进行了肉羊产业专题调研,采取考察企业、专业合作社,走访养殖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调研肉羊屠宰加工、市场流通及生产成本、利润等产业环节发展现状,分析研究制约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提升促进产业发展的对策措施。形成了肉羊产业发展专题调研报告,并研究提出了促进肉羊产业发展的初步工作方案。
三是开展了羊绒贴息收储工作。全面总结了近两年羊绒贴息收储工作情况,就继续执行羊绒收储开展了调研论证工作,提出的请示报告得到了自治区政府的批准。制定了第二轮羊绒贴息收储工作方案,年底前就羊绒收储工作,对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等羊绒主产区重点羊绒企业进行核查公检。
(二)认真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按照农业部的部署和要求,开展了项目前期调研摸底工作,组织主产区盟市、旗县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举办的补助项目培训班。研究制定了2012年内蒙古农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并召开了补助项目启动暨培训会议,部署启动了2012年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与项目旗县签订了责任书,并对项目实施盟市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旗县分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培训。利用国家财政奖补资金,全区奖补新建马铃薯储窖2894个,其中10吨储藏窖93个,20吨储藏窖815个,60吨储藏窖1986个;农户新建储藏窖2290个,合作社新建储藏窖604个。通过实施项目直接新增储藏能力10多万吨。项目直接受惠农户1593户,受惠合作社135户。通过奖补建设储窖,实现马铃薯错季销售,大幅度增加了农户的收入。按照贮藏后错季销售马铃薯价格每斤上涨0.2元计算,增加农民收入5000多万元。
(三)积极支持、推进马铃薯产业协会工作
召开了内蒙古马铃薯产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经会员大会选举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和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指导马铃薯协会开展马铃薯期货合约上市有关工作。
(四)积极研究制定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的贯彻意见
认真学习研究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深入各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征求各部门、基层、龙头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起草了“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目前,此稿已进入政府审议程序,可望尽快出台。
(五)开展前四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和培训考察工作
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前四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工作,并向农业部产业办上报了监测结果。监测的29家龙头企业中,2家企业监测不合格,为此向农业部递补2家企业和1家预备企业。10月份组织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代表赴、四川进行了培训和考察。
(六)研究制定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园区实施意见和认定管理办法
研究提出了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园区实施意见和认定管理办法初稿,争取早日制定出台正式文件,指导、促进农牧业产业化园区建设稳步发展。
(七)大力推进银企对接工作
大力推进银企对接工作,通过农牧业厅与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的共同努力,与各金融机构达成贷款意向的龙头企业有39户,贷款金额总计17亿元。
(八)积极参加农业部举办的洽谈展销会
9月份,组织各盟市主管部门和龙头企业负责人参加了在河南驻马店举行的全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和在安徽合肥举行的中国安徽(合肥)农业产业化交易会。
【关键词】农产品 出口 现状 对策
一、中国农产品出口现状
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农产品出口规模不断扩大,贸易总额由2002年的180.2亿美元增至2011年的约500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从区域分布看,中国食品类农产品出口的主要目的地市场依次为日本、欧盟、美国、韩国和香港等;从出口食品的产品结构看,主要包括水、水产品及其制品、瓜果蔬菜及其制品,占出口食品比例的50%以上。主要特点表现为:⑴出口产品的品种集中度和市场集中度较高。2011年中国蔬菜、水果、原料类水产品对前五大出口国家的依存度分别约为45%、53%和62%。⑵主要出口产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农产品。2011年,我国水产品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及其制品、畜禽产品三大类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分别约占农产品出口总额比重的27%、32%和5%。⑶市场结构不断变化,日本市场比重下降,美国市场比重上升。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占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从入世前的约30%已降至2011年的约18%,而对美国的出口额比重则上升到2011年的约12%。
江苏作为经济大省、农业大省,农产品出口总量居全国第六位。2011年,江苏农产品出口额约30亿美元,为山东的五分之一,广东福建的二分之一,浙江辽宁的三分之二。出口国家和地区按照出口总量由高到低分别为亚洲、东盟、欧洲、北美洲和欧盟。江苏出口的农产品以畜产品、蔬菜等出口为主,分别位居全国第三位和第四位,其他产品规模小、品种多,在全国较有规模的包括肠衣占全国的33%、蔬菜中的大蒜占全国的10%,在世界农产品出口中的比重还是相当低。
二、农产品出口遇到的主要障碍及其产生的主要负面影响
(一)全球金融危机造成农产品出口下滑
2007年始于美国的世界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主要发展经济体的经济发展速度急剧放缓,甚至出现倒退;2009年末始于希腊的欧债危机更是对欧洲及世界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在此背景下,全球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出现下降,世界银行及其他一些知名评级机构不断下调经济增长预期。经济的衰退直接影响了出口需求,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增速不断放缓,该领域的贸易逆差也逐渐扩大。
(二)非关税技术壁垒增加农产品出口难度
随着近年农产品出口需求的下降,国际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各国为保护包护本国农产品市场纷纷出台一系列的非关税技术壁垒措施,如提高技术标准、加大对从我国出口的农产品的检查检疫力度、以各种理由设置一系列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等,设置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障碍。受此影响,我国一些传统的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频频受阻。如2011年1-9月,中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为1107.1亿美元,贸易逆差为236.3亿美元,同比扩大35.9%,其中,玉米出口9.1万吨,同比下降15.6%;稻谷和大米出口31.0万吨,同比下降31.6%。
(三)极端天气影响农产品产量
受各自地理位置、全球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近几年全球多地区旱、涝、高温、冷冻、冰雪等极端天气频发,造成严重的气象灾害,对农产品的生产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多种农产品大幅度减产,国际农产品价格普遍呈上涨态势,大豆、小麦、玉米等农产品价格上涨幅度都超过了10%。我国包括江苏省在内的大部分地区受极端天气影响,部分农产品产量也出现明显下降。在农产品产量下降、价格上升的国内外背景下,增加农产品的出口就面临着较大的困难。
(四)农产品出口屡遭各国反倾销
受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农产品的特殊性、制度差异、出口机构失衡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农产品出口一直深受各国反倾销的制约。自从中国出口的糖精钠在欧盟被反倾销起,已有超过30 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近500 余起反倾销调查,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中国出口产品贸易额超过150多亿元。随着中国农产品竞争力的不断提高和出口的快速增长,我国农产品面对的反倾销争端将日趋频繁和激烈,可能成为今后不能回避的出口障碍。
三、国内采取的解决措施
(一)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出口中的技术壁垒
中国重新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后,要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章和章程开展国际经济活动,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维护本国的合法经济权益。冷静、客观分析研究我国农产品出口中遇到的各种技术壁垒,科学规划和完善我国农产品生产及出口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体系,使之逐步与国际通用的技术标准及农产品有关认证体系接轨,加快中国农产品有关技术标准融入国际标准的步伐。通过技术标准的完善,加强指导,进一步促使我国农产品生产及出口企业自觉地通过产品升级、技术改造等科学措施,使自己的产品更加符合国际标准,最大限度避免受到有关国家技术贸易壁垒的影响。同时,由政府牵头,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体系,有序推进我国的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加强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检验工作,提高农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加强对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出口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执行。此外,按照国际通用的劳工标准,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及出口企业的用工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法规的执行监督力度,尽可能避免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方面遇到的壁垒。
(二)积极应对,做好农业生产减灾工作
针对近几年极端天气频发的情况,我国政府加强了对农业生产减灾工作的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气象、农业生产管理机构制定了主要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加强对农业气象灾害的预报和预警工作,建立农业生产抗灾物资的储备。加强农业灾害应急管理,及时灾害预警信息,特别是针对农业生产可能面临的灾害,做到技术方案早出台、救灾物资早落实、防御措施早到位,加强信息调度。关注跟踪主要农产品长势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判,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在发生严重灾情时,及时派出工作督导组和技术指导组,深入灾区开展巡回技术指导,帮助搞好灾后田间管理,减轻灾害影响和损失。加大支持力度,支持灾区恢复生产。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业抗灾救灾的重大行动、重大措施和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切实增强农业防灾抗灾工作合力。
(三)积极应对反侵销
根据我国农产品面临的反倾销实际情况,中国政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应对,减少外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反倾销。通过政府间的各种磋商,加大我国农产品的对外宣传;建立初期反倾销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预警预报机制,通过监控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调整农产品贸易战略,引导企业实施多元化出口措施,积极开拓新兴市场,防止出口过于集中所造成的风险。
同时,树立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主体意识,提高企业的应诉能力,指导企业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国际贸易规则,积极应诉反倾销案件。2009年,江苏盐城生产三氯蔗糖的捷康公司主动要求应诉美国337 调查,取得完胜。该企业深入研究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做法,值得借鉴学习。同时,我国其他领域对国外反倾销案件的成功案例都值得仔细研究和学习。
四、淮安可以采取的策略
(一)发展特色农业
结合淮安独特的地理位置、农业资源及气候条件,积极发展本地特色农业,错位发展,增加本地农产品出口的核心竞争力。淮安区五大主导产业稻米、蔬菜、畜禽、水产、林木,都已形成了“公司+基地+农户”的产销一条龙格局。全区成立280多家各类农产品龙头加工企业,极大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加快发展现代高效农业,走农业产业化之路。金湖县把“标准种(养)、名牌精品、科技知识”、“兴农战略”作为提高农业增收的重要手段,突出发展特色农业,加快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盱眙县以盱眙龙虾为突破点形成特色农业产业化格局。清浦区按照“产业化提升农业”的思路,推动农业特色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这些特色农业发展举措,促进了淮安本地特色农业的发展。
同时,淮安的特色粮油、蔬菜、淡水产品等均有较好的特色,具备了加快走向世界的条件和基础,关键是如何通过品种和技术的创新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通过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规模化水平,从而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 加速培育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
淮安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大多数企业农产品的加工技术工艺落后、小企业数量较多且无序恶性竞争,市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实现生产要素资源合理的配置,结合淮安农产品生产及出口实际情况,加快淮安农业的产业化进程。目前淮安农业龙头企业在数量、规模、科技含量、辐射力和出口带动力上均与苏南苏中地区存在较大的差距。应根据区域特色及农产品出口情况,与出口农产品基地建设相结合,通过适当的政策扶持,同时引导各类资本向龙头企业集中,加快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和发展,迅速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的数量与农产品加工水平,特别是要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农业龙头企业,形成在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中的比较竞争优势。
(三)加强品牌建设和保护
打造农产品知名度,培植农产品品牌。积极探索和实践品牌农业之路,争创一批叫得响、站得住、效益好的名牌产品是淮安市政府的农产品品牌建设战略,通过采取加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夯实农产品品牌建设基础、重抓农产品标志认证,找准农产品品牌建设突破口、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提高农产品品质、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名牌农产品等措施,淮安市目前已拥有“淮安大米”、“淮安红椒”、“淮安黄瓜”、“盱眙龙虾”、“洪泽湖大闸蟹”、“淮安黑猪”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8个,“淮安红椒”荣获农业部2011消费者最喜爱的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盱眙龙虾、新象小麦粉等获国家名牌产品,江苏民康油脂有限公司民康牌食用油、淮安市恒晟米业有限公司苏王牌大米、江苏苏美食品有限公司苏美牌酿造酱油等获省级名牌农产品,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纪人、农户等生产经营主体增强商标意识,鼓励支持农产品,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特色农产品的企业、合作组织等注册商标。通过品牌战略,目前,淮安销售亿元以上农产品企业分别达到30户,其中过10亿元企业3户,过3亿元企业11户,淮安特色的农产品如盱眙龙虾、洪泽湖水产、淮山药等要继续做强做大,稳住现有品牌及规模优势,牢牢把握国际市场,形成可持续性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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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供销合作社;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山东省
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2)01-0105-04
在坚持前提下,以供销合作社为市场载体,探讨现行农产品生产流通体制创新,构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对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当前农产品生产流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农产品生产流通体制尚不够完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矛盾长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严重制约了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这些问题和矛盾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规模小。农产品的生产主体是一家一户的农民。由于缺乏支撑服务系统,具有独立产权、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比较低,分散、细小的生产经营方式限制了农民的交易方式,农民呈无组织分散状态进入市场,面对社会上各利益集团的权益侵蚀和不正当竞争,缺乏市场竞争力和自我保护力。
(二)质量难追溯。它从表面上看是成本问题。以蔬菜为例,定量检测其所含农药性质和含量,一个样品的检测费用要2000元,检测时间需5~7天,这对每天成百上千批次进入城市批发市场的蔬菜,一一检测根本不可能。给农产品加包装并打上条形码便于检测,但包装投入就要增加10%~30%的成本。这实质是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农产品由千家万户生产,农业不实现规模化生产,专业合作社不普遍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没有保障。追溯制只能靠农户组成的协会或更大的农民组织来统一执行,并消化减少成本。
(三)流通环节多。由于农户弱小和组织化程度低,农产品生产难以实现标准化和规模化,导致农产品进入终端市场特别是高端市场难。以蔬菜为例,从生产到消费一般要经过5~6个环节,即种植户农村经纪人一级批发商或者商二级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调查数据显示,通过这种渠道销售的蔬菜占到了消费总量的70%以上,其他部分由超市等新型渠道供应。
(四)物流成本高。传统的农产品流通方式不仅环节多,而且在各个环节还要发生诸多物流费用,无论进入产地批发市场还是进入销地批发市场,经营者一般都需要缴纳进场费、摊位费,还要支付工资、吃住等人员费用。在零售环节,至少也会支付摊位费、工商管理费等多种费用。由于在途时间长,鲜活农产品在常温或自然条件下流通,也必然会造成腐烂等物流损失。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在运输过程中腐烂的果蔬近1亿吨,损失率达25%~30%,直接损失达1000亿元,这些自然要计算到物流成本中。
(五)信息不畅通。“菜贱伤农”等现象的发生,往往并不是因为城市对蔬菜的需求不足,也不是因为农民种的菜太多,而是因为农产品产销信息不通畅,导致农产品产销不衔接。一方面,这缘于农民了解农产品需求信息和生产信息困难。现阶段,农民对于农产品生产和需求信息的获得主要还是依靠传统的方式,从当地市场、政府部门、传播媒体及网络获得的信息很少。另一方面,目前农产品物流各环节的信息化程度仍然低下,众多小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尚未配备必要的信息设备,相关物流信息网络系统还处于空白,仅有39%的物流服务企业拥有物流信息系统,绝大多数物流服务企业尚不具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处理农产品物流信息的能力。
二、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市场载体的特征
解决以上突出问题和矛盾,必须在坚持的前提下,对现行农产品生产流通体制进行创新,构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而作为构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所依托的市场载体,兼具以下特征:
(一)公益性。这个市场载体,应该是一个得到政府支持的带有显著公益色彩的为农服务组织。一般市场主体的自私逐利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构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的主导力量。首先这既是分散经营、在市场交易中居于弱势地位、很难分散和转移风险、在农产品的收益分配上居于劣势的农民的强烈愿望和必然作出的选择,也是政府和全社会的普遍期待和召唤。只有以这种带有公益性的为农服务组织作为基本市场载体,在政府支持下,发挥其整合资源的功能,才能实现其与相关市场主体共同构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的目标。
(二)中介性。目前,农村仍然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状态,一家一户的农民实力弱、规模小,运销能力低下,市场信息闭塞,流通成本较高,农产品很难变成商品。作为构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所依托的市场载体,其首要任务在于引导和组织农民实施标准化生产,但农民更需要一个市场载体在生产和消费之间发挥衔接功能。也就是说,这个市场载体作为一个经营服务的综合平台,为农民提前、产中和产后全方位的服务。
(三)盈利性。作为构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所依托的市场载体,应该是一个经济组织,是一个市场经营主体,而不能是一个完全行政化的机构,这是因为不具有市场运作手段的完全行政化机构,不可能全程参与或提供农民所需的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同时他也相对缺乏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的内生激励。而作为一个实施市场运作的经济组织。在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同时,还应分享整个农产品生产和经营中的利润。他只有能够获得稳定的利润,才能为农民提供可持续的服务。
(四)系统性。首先,这个市场载体需要具备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的基本条件。产前能够为农民提供种子的选择、种苗的培育、土壤的测定和复合肥的配比等科学的指导和服务,产中能够为农民提供病虫害防治等管理服务,产后能够为农民提品的收割、包装、运输、品牌的培育等服务。其次,他应是一个以农民的专业合作组织为基础、自下而上逐级联合的系统经济组织,凭借这样一个系统经济组织,一方面高效组织农产品的流通,最大限度地挖掘农民增收的潜力。另一方面为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支持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以及解决食品安全提供一个抓手和载体。
(五)根植农村性。这个市场载体应当产生于农村特别是农民的合作,对农村和农民有感情,能够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在遇到风险时与农民分担风险,获取收益时与农民共享利益,具备贴近农民,了解农业、农村,
全方位参与农民生产生活,特别是从生产人手直接组织服务农民的能力。而这个能力不是一般市场主体所具备的,不同于上述自下而上的系统经济组织。一般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往往在地域上带有明显的局部性,所涉足的经营服务领域一般比较狭窄,所能提供的服务在内容上缺乏综合性,特别是一般市场主体难以克服与农民交易成本的阻碍,因此,很难与农民在生产生活上建立起全方位的密切联系,进而赢得农民的信赖。
三、供销合作社构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的优势
供销合作社符合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市场载体特征的一般要求,具备构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的明显优势。
(一)供销合作社天然是农民的盟友。供销合作社起初是由农民入股组建的,是农民自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原始积累是农民的股金,其性质也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乡村供销合作社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在解放初期,一直是我国物资生产资料分配的一个主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发生了很大改变,从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变成了政府的一个部门或全民大集体的企业,但在这一过程中,供销合作社组织农民开展多种经营,帮助农民调整产业结构,拓展了经营服务领域。改革开放后,伴随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大幅度增加,供销合作社实现了快速扩张。在体制转轨的上世纪90年代,供销合作社陷入网破、线断、人散的境地。进入新世纪,供销合作社在逆境中觉醒,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致力于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重新回到了农民中间,成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特性,使其服务“三农”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具有其他市场主体所不具备的优势:第一,具有为农服务的光荣传统。为农服务是供销合作社的办社宗旨,供销合作社自创立以来,不管其内外部环境条件发生多大变化,从未离开“三农”,特别是基层供销社的职工来自农家,熟悉农村,了解农民,具有融入“三农”的先天优势。第二,点多面广,综合发展。供销合作社拥有相对完整的组织体系和健全的经营服务网络,既能直接面对“三农”,又能形成经营规模;同时,供销合作社既经营工业品又经营农产品,既搞流通又参与生产加工,推进生产流通信用合作综合发展,已涉及农村各个领域。第三,具备进入市场的能力。供销合作社以流通为本,曾经是连接城乡的主渠道,目前仍然是连接城乡的重要渠道之一,具有进入市场、开辟市场的传统优势。第四,具有整合资源的能力。供销合作社通过经济活动为“三农”服务,其基层组织和公司企业是经济法人,联合社可承接公共资源、行使政府委托职能,因此,具有吸纳整合各类资源的能力。
(三)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主渠道作用日益凸显。进入新世纪,山东省供销合作社顺应时展要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其为农服务的实力日益增强,作用越来越突出。在推进生产流通信用合作综合发展,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过程中,供销合作社的出资企业如雨后春笋,得到迅速恢复发展,基层组织重新启动、快速成长壮大;经营服务方式不断创新,既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又顺应了农民的传统需求;经营服务领域不断拓展,从传统的工业品下乡到农产品进城,拓展到为社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直到为农民和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服务,其服务领域覆盖了农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艰苦探索,扎根于农村且根系最发达的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其主渠道作用又日益凸显出来。
四、供销合作社构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的基本依托
由基层供销社、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和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形成的“三位一体”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构成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的基本依托。
(一)基层供销社。作为以直接有效组织和服务农民为根本任务,以搭建平台、综合发展、构建体系为基本目标的基层供销社,正在成为沟通城乡流通的枢纽,各类专业合作社的基层联合组织,农村融资服务体系的基本载体,拥有新型农村社区服务组织、跨越一二三产业、以先进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服务业务的综合性为农服务组织。目前,山东省的基层供销社正在普遍参与和推进四个方面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加快建设经营服务终端,全面参与和推进包括日用品、农资和再生资源经营网络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二是大力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推进包括大田作物在内的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三是积极开展购物、餐饮、洗浴、再生资源回收、幼儿园、敬老院、物业管理、大田作物生产经营服务等综合经营服务,广泛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为探索建立农村社区综合经营服务组织创造条件;四是扎实开展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探索搭建以合作性金融为基础的农村融资服务平台。
(二)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供销合作社的新型出资企业,产生于建设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的过程之中,同时又成为带动农民和供销合作社进入市场的骨干力量。进入新世纪特别是近几年,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的公司企业在建设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中呈现出迅速恢复发展壮大之势,并形成了供销合作社公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已经进入新时期发展轨道的100个县(市、区)相继组建起供销合作社主导的公司,其中起步较早的县级供销合作社已同时拥有了日用品公司、农资公司、农产品公司和信用担保等公司,基层供销社在建设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其公司企业展现出更迅猛的发展态势,建设一个服务链就发展起一批项目和公司。与此相辅相成的是,由于解决了组织农民、服务农民、与农民合作的问题,供销合作社的出资企业特别是县域供销合作社的出资企业,在支持基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和零售服务终端,建设农民需要的服务链,特别是建立包括技术指导、农资供应、产品销售、融资服务在内的支撑系统等方面,发挥了日益突出的作用。
(三)供销合作社联社。供销合作社联社的基本属性可以概括为“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经济组织、市场运作”。联社机关自身没有经营活动,不是经济实体,但支配所属企业的资产运作,基层供销社的资产也由县联社监督管理。在整个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中,联社处于核心地位,发挥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整合作用。适应建设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特别是新型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的需要,山东省有80多个县(市、区)依托供销合作社成立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不断加强以县联社为基础的各级联社建设,拓展了联社功能,加快了联社职能转变。
五、供销合作社构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的总体思路和关键环节
构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的总体思路是: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综合作用,以创建品牌为目标,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完善各种经营服务功能和手段,创新商业模式,与农民及相关主体共同建立从生产到市场终端的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
扎实推进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应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加快基地建设,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立足当地产业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发挥县联社的组织协调作用,依托基层供销社和农产品龙头公司,通过土地流转、直接租赁等方式,建立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为农民作出示范。在成功示范的基础上,以各类专业合作社为依托,组织农民加快发展标准化生产基地,并根据产品的市场定位,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操作规程,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农民的生产行为。
(二)完善配套服务,促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依托专业合作社或农产品龙头公司,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或加工区域配备土壤检测、产品质量检验、病虫害防治等仪器设备,加快建设鲜活农产品预冷、整理、加工、集货等设施及冷链物流系统,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经营环境。根据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的不同需求,发挥供销合作社传统优势,在农资供应、农机服务、技术咨询、加工储运、市场销售、信用合作、互助保险等各方面提供并不断完善经营服务,形成农产品生产经营完整的服务链,促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三)培育市场主体。实施农产品规模经营。以县级供销合作社或基层供销社为主导,吸纳专业合作社入股,组建县级农产品经营公司,使其成为带动县域农产品生产经营的龙头。省、市两级联社发挥系统优势,推进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带动区域发展的农产品龙头企业,努力搭建农产品信息、合作、交易平台。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充分利用现有的经营服务设施,以改建、扩建为主,加快农产品特别是特色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建设,促进农产品有序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