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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历史 教材 整合例谈
一、教材整合的必要性
教材资源整合,在新课改背景下,尤其是在学界疾呼有效的教学背景下,显得迫切而必要。教材整合是指在教学设计中把一些零散知识、补充的史料,通过设计者精心处理,使他们能彼此衔接,从而实现知识系统构建与资源的有效共享。有效整合教材资源,有利于激发历史学习兴趣,拓展学生历史知识面,保持学生思维连贯性,培养学生良好的历史思维能力;有利于挖掘教材蕴涵的隐性知识,揭示教材内容内在联系,保持教师教学流畅性,体现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目的。
二、教材整合的依据
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指出:“国家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应体现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的基础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和评价建议。”新课程教材的编写是在课程标准的指导下进行的,因此我们不能唯教材是从,在教学过程中须吃透课标,对教学内容合理调整,适当取舍。
三、教材整合的案例
1.不同版本的合理整合
案例一:“启蒙运动”一节历来难讲难懂,人民版和人教版差异很大,人民版详细阐述了启蒙运动时期的各种社会思潮,深刻分析了自然、科学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可谓体系庞杂,观念新颖;人教版重点介绍启蒙思想家的政治主张及其影响,可谓结构精干,继承传统。如何处理教材?课标明确要求:简述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康德等启蒙思想家的观点,概括启蒙运动对人文主义思想的发展。很显然,在知识处理上,人教版删繁就简,有利于教学,但观念陈旧,不利于开阔学生视野;人民版对教师专业要求高,且学生不易掌握。备课时我借鉴了人教版的知识体系,又充分利用人民版拓展了几个问题:1.科学与理性的关系;2.浪漫主义与人文精神;3.启蒙的真谛。
启示:教科书是课程资源,而且不是唯一的课程资源,在实际教学中,我们不能仅依据教科书中的表述来讲授,课程标准才是我们有效教学的科学依据,参照不同版本应大胆扬弃,不仅是史实补充,更要注重知识结构优化,努力打破门户之见。
2.版本内的整合
案例二:专题史由于教材处理的需要,使得很多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割裂了。例如,必修三专题六介绍西方人文精神,专题七介绍近代以来科学技术的辉煌。思想解放与科技进步是相辅相成的,但教材如此处理使得学生无法准确地理解人文主义的含义,看不到思想解放与科学进步之间的辩证关系。因此,我先讲专题七后讲专题六,并且在讲文艺复兴时补充介绍了文艺复兴时期的自然科学,重点介绍了以下几位科学家:天文学革命的开创者哥白尼、科学事业的殉道者布鲁诺、实验科学的奠基者伽利略、行星运行定律的发现者开普勒、现代生理学的创立者哈维。在交代启蒙运动的背景时,我介绍了17、18世纪的科技成就,重点介绍了笛卡尔、培根和牛顿三位伟大的科学家。启蒙思想家在许多方面是从新兴的自然科学中寻找理论根据和思想方法的,学生很容易就理解了课本上的结论:自然科学的发展为启蒙运动提供了武器。
案例三:在新课程的教材体系中,同一个历史事件可能出现在不同的教学模块。例如,是中国现代史的重要内容,三个模块都涉及,只是讲解的侧重点不同。教学中如果不完整介绍势必造成学生所掌握的历史知识是支离破碎的,但如果在三个不同模块中都完整介绍又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在必修一中,我完整地讲述了召开的背景、内容和历史意义;在必修二则就事论事,介绍其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贡献。在必修三仅从思想文化角度强调其拨乱反正的意义。工业革命在两个不同模块中也出现了,我也用了类似的处理方法。
启示:我们提倡有效教学,既不是目光仅限于考试,也不能死抠课程标准中的内容要求,还应从学术的角度,从社会的需要出发,尽可能地向学生传递真实的历史以及科学的概念。鉴于专题史的缺陷,我们多从通史的角度阐述知识;鉴于教材观点的滞后,我们要多关注自身的专业成长,紧密联系学术前沿。
近代物理学的成功及其文化影响物理学是近代科学的杰出代表。“物理学以其杰出的成就证明自己是学科之冠。”[1]以物理学为代表的自然科学使人们对世界得到确证的知识,使人们对世界的认识通过数量化的、可观察的、可验证的方式加以确立。哥白尼日心说的提出、开普勒行星运动三大定律的发现、伽利略的物理学贡献、牛顿的经典力学都极大地改变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人们对于世界的观念亦随之发生重要变化。西方科学在取得重要成就的同时,对普通民众亦产生重要影响。此种影响主要是经由启蒙运动传播并扩展开来的。启蒙运动在科学文化传播过程中的作用异常关键。伏尔泰、圣西门、傅里叶、欧文等启蒙思想家在“科学文化”的塑造及科学作为“意识形态”的打造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自然科学的辉煌成就以及科学文化的传播,科学逐渐成为主导人们观念的思想意识形态,科学界的牛顿为世人所景仰。而问题在于,给普通民众留下深刻印象的只是意识形态化的科学形象与科学文化。科学文化的极大发展,以及科学作为一种主导意识形态,使得“科学”、“科学方法”逐渐成为人们评价事物的主要标准。“科学”成为“理性”、“正确”、“合理”、“有价值”甚至“真理”的代名词。科学成为评价事物有效性的全新标准。心理学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开始产生。
哲学的困境与物理学的辉煌西方古典哲学在黑格尔那里渐趋成熟,黑格尔建立了包括自然、社会、精神在内的无所不包的哲学体系。但是黑格尔之后,哲学家们却发现哲学已经陷入到巨大的危机与困境之中。哲学家们发现自己对于哲学已经无所事事,很难再实现对黑格尔哲学的超越。与此同时,尼采哲学、新康德主义、实证主义哲学等相继产生,试图解决哲学的困境与危机。随着物理学从哲学中分离出去,以往的本体论哲学逐渐变成自然科学的研究领域。而哲学家们却依然在几千年来一直存在的问题上喋喋不休,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步,因此,大大增加了哲学的危机。物理学的辉煌与哲学的困境,使哲学家们不得不寻求哲学的救亡图存。一些有识之士认识到:自然科学之所以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正在于科学方法———可量化的、可重复观察、可实验的方法———的采用。因此,许多哲学家努力要把哲学变成科学以实现哲学的新生。在这方面既有实证主义、马赫主义等的努力,也有心理学创始期的冯特、铁钦纳等人的贡献。这些人尝试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解决哲学的认识问题。正如心理学史家赫根汉所描述的:“早期的科学主要研究物理世界,是非常成功的,而它的成功激发了人们将科学方法用于心灵研究的主题。”[2]在物理学的辉煌与哲学的困境之下,寻求解决哲学困境的一些哲学家结合实验生理学,效法物理学的研究方法,因此也就有了科学心理学这一产儿。冯特等人在对感觉、知觉、意志、记忆等认识论主题的研究过程中,以物理学的科学方法作为研究手段,使得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正式产生。
“科学”作为心理学确立的学科依据与目标导引现代学科的确立,既在于它的研究对象,更在于它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就心理学而言,则更在于它的方法。“科学的”方法是心理学尤其是科学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得以确立的依据。“心理学家假定物理学是最好的科学,试图以物理学的方法和目标运用到自己的学科内容上来。”[1](页41)在心理学发展过程中,一些重大学派的产生往往是由于新方法的采用。无论是冯特的实验内省法,还是行为主义刺激———反应的强化理论,抑或是认知心理学的人机类比,都在于新方法的采用。心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确立,得益于它用新的方法研究已有的问题。追求客观的、量化的实验法,使心理学从哲学家纯思辨的睡椅上解脱出来,并取得了准“科学”的成就。心理学家认识到,只有采用科学的方法,才能使心理学有可能像物理学一样跻身于科学的行列。人们深切地期望心理学诞生自己的牛顿。可以说,心理学在诞生之初就有着强烈的科学性追求,“成为科学”构成心理学追求的主要目标。将“科学”确立为心理学追求的目标,与19世纪末的西方理智背景有着重要关联。当时的经典物理学成为主导人们世界观的意识形态,“科学”成为“理性”、“合理性”甚至“真理”的代言。在哲学的黯然落寞之下,这种对比愈加明显。加之当时实证主义哲学的影响,使得追求科学的、可确证的知识,反对并拒斥纯粹的思辨已经成为那个时代的历史强音。心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得以确立是哲学与实验生理学的产儿。心理学要像它的榜样物理学一样,通过效法物理学的研究方法而成为科学。因此,“科学”成为心理学追求的主导性目标。
心理学科学性追寻的历史体现
心理学以“科学”作为自身的追求目标是一个持续展现的过程。这里仅选取其中几个典型的历史学派加以分析。
(一)冯特实验心理学的科学追寻心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正式创立,在于它对自然科学方法的成功采用。冯特通过实验内省法,成功地将哲学与实验生理学相结合,在他看来,“生理学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精神可以为心理学所应用”[3](页78)。冯特把他的实验心理学看成是一种纯科学,“冯特认为心理学与其他自然科学都是以经验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是其出发点却各不相同。……冯特认为一切科学都研究经验,不同之处在于心理学研究直接经验,而其他科学研究间接经验”。“既然物理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研究经验,心理学研究的也是经验,那么心理学就可以借鉴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把心理学和自然科学在方法上统一起来,以使心理学真正成为自然科学的一个独立分支。”[3](页80-81)在冯特看来,传统哲学心理学的内省法是不充分的,易使人误入歧途,因此心理学必须采用自然科学的实验方法。作为心理学创始人的冯特有着自觉的科学追求,这种追求与当时的时代精神有着重要关联。冯特主张心理学是纯科学,不主张心理学与哲学分离,主张心理学应以意识作为研究对象。在科学心理学之外,冯特还发展了民族心理学。总之,冯特的心理学以意识作为研究对象,以科学为目标追求,而且他的心理学是多元的。在冯特那里,心理学的科学性追求保持了它的常态。
(二)铁钦纳构造心理学的科学标尺构造心理学的代表人物则是铁钦纳,而非冯特。这点在赫根汉的《心理学史导论》中有着清晰的区分。这个作为冯特学生的英国人后来到美国从事研究工作。在心理学的科学性追求方面,铁钦纳可以说是史无前例。在铁钦纳看来,心理学应当研究意识的内容本身。在研究方法上,铁钦纳对内省描述的要求更加严格,在他看来“为了确保清晰的经验和准确的报告,科学必须求助于实验,实验是一种可以重复、分离和加以变化的观察。”[3](页149)铁钦纳对心理学的科学研究,受当时化学元素论的影响较大。在铁钦纳看来,要对意识内容进行科学研究,必须将意识经验分为许多意识要素。只有分到无可再分之时,才能得出科学的、客观的研究成果来。铁钦纳的性格向来倔强、严格、严谨,他及他的众多弟子一直在他认定的元素论的基础上进行研究。铁钦纳将意识元素分为上万个之多,使后来的研究者感到纷繁与茫然。此种取向遭到格式塔心理学的猛烈抨击。格式塔心理学强调“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反对将意识刻意地划分为意识元素。回顾西方心理学的历史可以发现,铁钦纳的构造心理学虽然有着强烈的科学追求,但却代表了一条错误的探索路径。今天,他的心理学几乎已经无人问津,对后起的心理学研究影响也微乎其微。
(三)华生行为主义的科学表征行为主义是西方心理学的三大流派之一。自1913年至20世纪50年代,行为主义一直在心理学中占据着主导地位。1913年,华生(Watson,J.B.)在《心理学评论》杂志发表了题为《行为主义者心目中的心理学》一文,正式宣告行为主义的诞生。华生创立行为主义直接反对的是构造主义的观点。在华生看来,构造主义研究人的意识,而意识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研究意识很难使心理学成为一门科学。因而华生主张心理学应当抛开意识,径直去研究行为。所谓行为就是有机体用以适应环境变化的各种身体反应———如肌肉收缩、腺体分泌等———的组合。他认为,思维不过是肌肉特别是言语器官的变化,而情绪不过是内脏和腺体的变化。在华生看来,心理学研究行为的任务,就在于查明刺激与反应之间的规律性关系,继而预测行为,并通过控制环境去塑造人的心理和行为。华生的行为主义代表了一种典型的环境决定论的观点。华生对于科学性的追求在心理学史上可谓登峰造极。华生在《行为主义者心目中的心理学》一文中,开宗明义地指出:行为主义的理论目标就是对行为的预测和控制。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贯彻经验证实原则,将心理学打造成纯粹自然科学的一个客观实验分支。华生认为凡是不可经验观察的对象都不能作为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主张放弃传统的内省法,放弃所有与意识有关的范畴,诸如感觉、情绪、思维等。这样,他也就开始了将动物实验类推到人身上的心理学努力,也就开始了将人的心理还原为动物行为的解释道路。因此,“无头脑的心理学”在30多年的时间里成为心理学研究的主流,“科学”在心理学中确立起霸主地位。但后来的研究却表明,它不过使心理学一条走偏了的道路。被行为主义抛弃的“意识”,在几十年后由一位外行人乔姆斯基再次带回心理学中。心理学在实现所谓“客观性”的科学追求之后,不得不回到原来的起点上,重新回过头来进行意识研究。
(四)认知心理学的科学追求认知心理学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西方兴起的一种研究取向,并成为当今西方心理学的主要研究趋势。认知心理学主要研究人的高级心理过程,如注意、知觉、表象、记忆、思维和语言等。乔姆斯基将语言学与心理学相结合所创立的心理语言学,是认知心理学的一个分支。控制论、信息论、计算机科学则对认知心理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当今的认知心理学主要以信息加工心理学为主。信息加工心理学继承了实验心理学的传统,吸收了计算机科学的研究成果,通过人脑与计算机的类比,形成了一套实验、模拟、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比较完整的研究方法。信息加工心理学将人看作是一个信息加工系统,认为认知就是感觉输入的编码、贮存和提取的信息加工的全过程。认知心理学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反应时法、计算机模拟与类比法、口语记录法等。认知心理学反对行为主义,但也从行为主义那里接受了严格的实验方法、操作主义等。认知心理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可以用计算机来类比人的内部心理过程。认知心理学注重科学追求的目标,强调实验的重要性。认知心理学的成功避免了科学心理学的死亡,促进了科学心理学的进一步发展。然而,认知心理学在取得一系列辉煌的同时,并没有成为心理学研究的统一范式。心理学并没有避免自身“不科学”的危机,没能避免自身“不统一”的困扰。心理学的纷争与混乱依然存在。认知心理学没能解决心理学的根本问题,心理学家在纯正的自然科学家面前依然不免感到自卑。在这种局面下,更有必要深刻反思西方心理学过度异化式的科学追求。
西方心理学科学性追寻的历史后果
西方心理学以“科学”作为自身的目标追求,通过不断扬弃旧的传统,实现科学追寻的成就。通过心理学史的考察我们发现:心理学科学追求的过程是心理学不断扩大自身学术影响的过程,心理学对于科学的追求成就了心理学今日的主体画面。然而,这一过程也是心理学一度丧失“自我”的过程。自我以“他者”作为自身追寻的目标,原本是自我提升的过程。但是在对“他者”的过分追寻与效仿中,心理学已一度迷失甚至丧失了“自我”。今天,对于心理学的研究主题、学科定位、学科统一性等问题依然存在着诸多混淆与纷争。心理学对于“科学”的学科定位,在成就了心理学学科地位的同时,也造成了心理学自身发展过程中的异化。“科学”原本是心理学为自身设定出来并作为自身的追求目标与方法原则,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科学”却成为心理学学科发展合法性几乎唯一的判准。问题在于,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不同于自然科学的单纯客观世界。心理学研究的是活生生的“人”。作为心理学研究对象的“人”的复杂性,远非单纯可观察、可量化、可实验的自然科学方法可以达成。作为心理学研究对象的“人”,兼具了自然、社会、精神等多个维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我们不能采用自然科学的单一向度来研究多维世界中的“人”。以构造主义与行为主义为例。铁钦纳的构造主义主张研究意识的元素,将意识分为许多元素,但忽视了意识现象的整体性。最终被认为进行的是一些琐屑而没有价值的研究,并被批评为元素主义。而行为主义心理学则为了客观性、可观察性、可重复性,主张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是可量化的行为,通过动物行为来类推人的心理。把原本应是心理学研究对象的意识踢出心理学之外,被其他心理学家批评为“在倒洗澡水的过程中将孩子一起倒掉了”。心理学对于科学的过度执著追求,使得研究者忽视了原本应当研究的主题。过度的科学性追求,容易造成研究者带着先入之见来展开研究。因此导致研究结果发现的总是心理学这门科学所预期的,使得研究结果渗透着研究者的先入之见。同时对于“科学”的过分追求,也造成了心理学的异化。使得“科学性”、“科学与否”成为评判心理学研究成果的唯一标准,使得心理学越发失去生活效度与现实解释力,造成心理学研究的僵化。
西方心理学的“科学”情结批判
西方心理学基于科学方法而自我确立,并因此成就了心理学这一学科本身。但是,在心理学的发展过程中却表现为一种异化式的“科学”情结与科学追寻。因此,对于西方心理学的“科学”情结有必要加以批判性地反思。由于西方心理学所持有的“科学”情结,使得“科学”成为评判心理学价值的近乎唯一的标准。使得如果不符合“科学”的规矩,那么就只能处于非主流的边缘地位。导致心理学为了科学的方法,忽视甚至漠视所要研究的主题。使得心理学被批评为元素主义、原子主义、还原主义,忽视了现实中活生生的人的整全心理。而且,最要紧的是,西方科学心理学无法在完全采用物理学实验方法的同时,而不采纳其内在的自然主义观点及其信仰中固有的哲学问题。可以说,对物理学的羡慕已经成为20世纪心理学的主要特征。早期的心理学家纷纷效仿物理学与生物学的研究模式,这些原无可厚非。但是,心理学为了科学方法的追寻而舍弃了所要研究的真正问题。而一旦付出过度异化式的科学追寻,那么它自身的境地便岌岌可危。心理学作为学科的建立主要得益于自然科学方法的采用及“科学”目标的确立。然而即使到今天,心理学依然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科学”,使得心理学的自然科学情结无法得到完全的实现。从科学发展历程来看,科学方法是科学实现的一个保障,而科学精神才是真科学的体现。心理学以科学方法实现了自身客观性的进步,但同时更需要对自身的研究对象有着清晰的认识。成熟的自然科学对自身的研究对象与研究主题有着清晰的认识,有着较为成熟统一的研究范式。心理学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则一度为了实现所谓的科学性、客观性,而抛弃了意识的研究主题。使得心理学在“科学”的遮蔽之下失去了本该研究的东西,因而它的科学精神也变得令人质疑。由于意识的复杂性,使得心理学虽然采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却无法达到自然科学般的客观成就。
【关键词】社会科学;传播学;人文学科;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中国传播学作为一支晚生的学科,它来自于域外,速成于中国,其发展速度令人振奋,但是其内虚的体质却让我们担心它发展的持续性和未来成长空间。好在,中国传播学始终没有盲目乐观到失去起码的自省,这种可贵的自省一直伴随着中国传播学短暂的成长历史。这从今年来的关于传播学学科的一系列反思性文章以及讨论中都可以看出。由于中国传播学的特殊成长经历,对中国传播学进行反思,需要上溯到它的上游部位,即从其知识源头出发,对传播学的知识谱系进行整体性的观照。我认为,中国传播学存在的问题,除了受其自身主、客观条件的约束之外,也与传播学的域外处境有很大关系。与那些资深学科比起来,传播学在西方知识界先天不足,后天虚弱,其学科身份一直遭到质疑,其合法性基础比较脆弱。
一、传播学的合法性危机
传播学从其出生那天开始,就一直被身份危机的问题纠缠着。传播学的诞生,从社会需求来说,可谓是生逢其时。但从传播学学科权力的境遇来看,传播学又生不逢时,它出生于现代知识生产特别成熟的西方现代社会。传播学作为后来者,它在日益细化的学科家族中,在一个个历史悠久、知识积累异常丰富、学科规则业已成熟、知识权力巩固、具有相当话语权的强势学科面前,在知识权力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知识场域中,青涩的传播学面临着立足的困难。作为一门边缘和交叉学科,传播学是其他众学科的“余数”,是一个“剩余”的学科。在知识产生和传播过程中,充满着话语权力的争斗,知识权力的争夺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知识场域中的话语权力的博弈异常复杂,十分隐蔽。在西方知识场域中,传播学是一个后来者,它比新闻学还要晚。更何况,新闻学在血统分明,学术政治壁垒森严的西方知识场域中,根本就没有什么话语权可言。在一个个强大的竞争对手面前,传播学没有显赫的血统,又没有足够强大的知识突破力量,它的学科合法性如何建立起来?传播学要跻身于学科丛林,会面临合法性危机,所遭遇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传播学想要进入其中,并获得一席之地,取得起码的知识权力,首先必须拿出有说服力的知识话语,以赢得先入者的认同。但是,传播学作为其他学科的“余数”,很难在一个个知识理论巨无霸面前拿出足以垫起一个学科的理论。传播学的早期理论多是其他学科的衍生成果。比如,很多的传播学理论是出自于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甚至数理学科。既然,传播学的主要家底是人家的,是靠其他学科援助支撑起来的,那么,传播学学科的合法性从何而来?
在传播学面前,耸立着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三大知识共同体。三大知识王国各有各的话语权力,各有自己一套成熟的话语体系,各有自己的知识生产逻辑和表达语法,也有它们自己的问题域和解释范式,具有相对成熟的知识传统。特别是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这两大知识共同体,具有悠久的知识谱系以及成熟的知识生产规范。在它们悠久的知识传统中,已经打下了坚固的话语权力基础。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在知识生产上各有倚重,有各自不同的定义域和解释逻辑。自然科学有其自身的逻辑和话语体系。对于自然科学而言,“按科学的方法”被看作是指“超然的、客观的、事实主导、方法论严密、文本限定”。在科学的语言游戏中,真正的知识是客观、外在的知识。真正的知识与所研究现象的主观的、变化的、内在不可靠的内心感受泾渭分明。科学作为知识的一种,掩盖和否认其创作者的社会以及其内心体验。[1]科学的积累结构是一个充满了像扭结那样短小连接点的组织结构;而人文学科的学术领域的组织结构却更多地是一种任意的网络,其上的任何一点都好像能与任何其他点连接起来。[2]由于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知识生产逻辑的深刻差异,他们之间的战争也一直没有消停过。西方文艺复兴运动以后,自然科学迅速发展,强烈冲击过去以人文传统为主的知识权力格局。人文科学不得不调整知识解释系统,比如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与自然科学的强劲冲击有很大关系。不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知识权力上基本上处于均势状态。
后来,社会科学的迅速崛起,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知识权力平衡。相对于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而言,社会科学是一个迟到的第三者。社会科学的迅速崛起,在很大程度上是得自然科学之赐。早期社会学有一种“科学”冲动,希望像自然科学那些来研究社会。社会科学有一股模拟自然科学解释逻辑的冲动。受“科学”主义的蛊惑,社会科学试图要寻找诸如自然界规律的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但是,社会科学对自然科学知识生产逻辑的偏爱打破了西方知识场域的权力平衡,引发社会科学自身的身份及合法性危机。本来,社会科学在其知识积累上应居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3]但社会科学对自然科学解释逻辑的倚重,引发人文科学的强烈质疑,同样也引起了社会科学内部有识之士的批评。
考量传播学的知识家底,不难发现,传播学的知识理论体系对社会科学的倚重是有目共睹的。传播学起家,多靠社会科学的支援。在很多传播学的理论家中,他们原初身份并不是传播学家,他们多出身于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人类学等社会学科。不同学科的介入带来了传播学知识资源的多元杂陈。这种多元杂陈给传播学带来了诸多活力,同时也给传播学带来了麻烦:传播学学科的内在逻辑和核心语法无法建立起来。在传播学短暂的知识生产历史中,我们很难看到传播学的核心解释逻辑,看不到它的轴心范式。我们多看到一个个理论据点,却看不到各点连线后形成的稳定逻辑。缺乏这些,传播学的学科合法性如何建立?
传播学倚重社会科学,却并不能从社会科学那里获得多少合法性支持,更何况社会科学本身都存在合法性危机问题。处身于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夹缝之中,社会科学的合法性根基是比较脆弱的。传播学知识资源和解释逻辑主要取自于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本身的合法性都遭到质疑,那么传播学作为社会科学的支流,其合法性危机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对社会学及社会科学的合法性反思
如果没有外援,传播学的知识和理论根基就被掏空。因此,传播学的学科身份以及学科合法性是建立在其他学科之上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从西方传播学演化历史来看,传播学知识体系主要来自于社会科学,其中主要包括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等学科领域。而在社会科学中,社会学对传播学的援助尤多。可见,传播学与社会学的亲缘关系更密切一些。我们今天反思传播学,不能不对社会学以及社会科学进行整体性反思。既然社会学是传播学的支柱性理论外援,传播学学科身份以及合法性基础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学。社会学的问题,特别是社会学的身份危机和合法性问题必然会影响传播学。下面我们就着重就社会科学中的重镇社会学谈谈社会学及社会科学所面临的危机。
社会学从其鼻祖孔德开始,就有一个“科学”迷思诱惑着这门学科。在社会学内部,长时间盘踞着一个十分执拗的意愿:社会学要像自然科学研究自然世界那样来研究人类社会。“科学”的迷思把社会学引向了一个很尴尬的境地。社会学的身份危机也多是因其“科学”迷思引起的。自然科学不仅仅是一种知识模式和认知方式,同时还是一种社会进程。从历史上看,自然科学的成功是由众多因素引起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它所推崇的实证精神极大地满足了资本主义发展对于程序、效率的追求。在这种追求过程中,韦伯所说的工具理性得到极大张扬,使科学得以战胜文化中的其它力量而上升到主流地位。科学事业与资本主义逻辑相互推波助澜,科学所获得的权力最后归由方法来代言。[4]正因科学在西方现代语境下渐渐演变成日益强势的“主义”,科学就渐渐演变成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成为一条捆绑科学精神的绳索。致使社会学深陷在科学主义的牢笼之中本能自拔。毕竟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不同,它们的解释逻辑应该是不同的。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的社会,是充满了主体张力的社会网络。对社会系统的解释,单靠冷冰冰的科学逻辑是难以周恰的。社会学作为准科学整个传统目标,是要达到对社会世界的最终的、共同的解释。社会学家当然不仅是局外观察者,他们也是自己文本创造出的真实中的参与者。整个社会建构起来的真实必然会与其他参与者的真实发生冲突,而且经常是根本性的冲突。[5]社会学家犯了采用科学的统一文本形式的错误。而他们本应该采用文本形式,展示文本的多样性。社会学家应该使用能反映社会生活文本多样性的文本形式。[6]社会学家对科学逻辑的偏爱造成了社会学理论的偏狭。本来,社会学试图把社会学变成一门“社会算术”,借助科学来垫高其合法性根基,通过科学的知识话语权来增强其学科话语权。但是,社会学的这种知识权力扩张策略,遭到了人文科学的质疑,同样也遭到了自然科学界的质疑。
在社会学内部,反对自然科学式方法论的声音也时有发生。 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就反对以自然科学的方式来理解社会学。其理由是:一是我们无法像了解自然世界中的客体或者事物那样了解社会或者“社会事实。”因为社会仅仅存在于人类自身的创造和再创造行为中。在社会理论中,我们不能把人类活动看作由因果关系所决定的事物,就像自然事物那样。只有从我所说的个体与制度逐渐的双重介入(doubleinvolvement)的角度,我们才能把握它们,也就是说,我们在创造社会的同时,社会也创造了我们。社会系统像一座建筑物,但时时刻刻被用来建筑它的每一块墙砖所重构。二是社会学的实践意涵也不能直接等同于科学的技术用途。原子不可能懂得科学家对它所做的解释,也不会根据科学家的知识改变自身行为。但是,人类却会这样。社会学与其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必然不同于自然科学与其对象的关系。[7]因此,有人认为,社会学追求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是徒劳的,甚至这么警告说:“社会学家称之为科学性的东西也是值得质疑的”。那种以科学标榜或者以科学为目标的科学社会学研究模式基本上借用上个实际物理学的研究模式。这种模式是机械论式的,同时也是决定论式的。因为它是按照一种直线性的因果关系,研究对孤立的对象产生影响的规律和规划。这样的审视排除了对象所处的环境,而且对象的环境被认为完全独立于其观察的条件。这样的审视从社会学的领域内排除了一切设想事件参与者、主体、责任、自由的可能性。科学社会学的悲剧在于它无法以实验的方式单独提取研究对象。我们是无法在社会结构中进行实验的。更何况组成社会结构的交互作用和反作用是如此复杂,很难将某个现象作为对象孤立起来。社会科学中的观察者既是个受到干扰的观察者,也是个起着干扰作用的观察者。[8]因此,从自然科学而来的外在的科学方法不足以使社会学成为科学。社会科学实际上是“非决定性科学”,其理论不能成功地预测独一无二的确定性结果。社会科学中正确的解释形式既非化约论的(non-reductionist),同时也非决定论的;这种解释形式所处理的现象不仅是多样性的和不规则的,而且也是有意向的和复杂的。[9]社会学中充满了意识形态的东西。[10]这些观点都在强调社会科学研究的特殊性。社会是人的社会,而人是社会系统中最活跃的因素。形形的人组合成为内社会人,就很难用自然科学那种研究逻辑来解释,这就造成社会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社会学用化约论和决定论的逻辑来解释人的社会和社会的人,其说服力是值得怀疑的。
三、传播学建构学科合法性的其他途径
社会学是传播学知识理论的柱石。传播学学科合法性在相当程度上得助于社会学。但是,社会学及其社会科学的合法性危机都没有解决,那传播学合法性问题就值得存疑了。这里我们质疑传播学的学科合法性问题,并不是质疑那些具体的传播学理论的理论说服力。学科合法性除了依靠一系列具体的理论支撑之外,还需要有学科理论之间结构性逻辑的支撑,这种结构性逻辑将不同的知识点和理论节连接起来,形成学科话语的语法和范式。对于一个学科而言,这一点是相当重要的。
传播学除了从社会学乃至社会科学那里获得合法性支持之外,它还会开掘其他合法性资源。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渠道:
一是从社会的实际应用中获得合法性支持。传播学后来在西方社会的崛起,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传播学研究在社会上的实际需求。特别是战后西方社会对传播学研究的需求大增,大大刺激了传播学研究。传播学研究获得了大量的政府政策和财力支持,还有很多财团提供充沛的资金支持。大量的传播学研究成果及时转化到政府决策以及社会管理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现实效用。传播学研究在政府管理和社会控制中的广泛应用,为传播学赢得了空前的合法性支持。存在即是合理的。传播学既然在现实社会中很有用,这样的研究就应该有大力发展的理由。当然,这种实用主义的合法性解释遭到不少学者的尖锐批评。比如,凯利反对的是以控制论为代表、以社会控制为根本目的、以信息传递为基本观念、以实证主义自然科学为基本模式的传播学。他推崇的是以人文价值为动因、以理解人及由人的活动所建构的社会关系并使之升华为目标的传播研究。他反对以社会控制为目的的传播学研究,推崇以人本主义的传播学研究。在美国,他推崇具有浓厚人文传统的芝加哥学派的传播学研究。[11]
二是与新闻学结盟,借助新闻学的合法性打造传播学学科的合法性基础。新闻学进入西方知识界也很晚。新闻业是一门实践性的行业,他是一门与社会打成一片的技艺。它对理论的兴趣比较淡薄。新闻学进入知识共同体,是以大学开设新闻专业为标志。新闻学浑身上下冒着热气,闯入知识殿堂,就遭到其他学科的歧视。新闻无学,不仅是中国知识界对新闻学的偏见。在西方,新闻学同样遭到“无学”论的鄙视。后来,新闻学凭借其社会声誉以及可贵的理论努力,获得了知识界的认可,其学科合法性性也有了初步基础。但总体而言,学科合法性还是不足的。传播学从社会科学中起身,获得“科学”合法性之后,即与新闻学联姻,成为一门新的学科。对于理论基础相对薄弱的新闻学而言,传播学的加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学理不足的欠缺。传播学从社会科学中搬运了很多理论资源,进入理论基础薄弱的新闻学,就给新闻学输出了很多理论血液。不过,传播学进入新闻学又产生了意料不到的后果。凯利对传播学进入新闻学引起的严重后果表示担忧。他尖锐地批判道:新兴的传播科学,为新闻教育带来了非常不幸的结果:一门控制的学科和以自由为精髓的新闻应当说水火不相容,但实际上它们却成了合作伙伴。殊不知,这门控制的学科并非关于启蒙和公民性的科学,并非是生长于社会之中的科学,并非为清晰我们的视野、扩大我们的选择、模拟我们实际面对的进退维谷、提高我们理解自己的细密而发展的科学,而是一个关于社会的科学,是为控制公民――哪怕是仁慈控制――而设立的科学。新闻已经失去了它作为一项民主的艺术所应有的独立,成为传播的一部分。[12]新闻业本来应该成为自由和民主的守护者,但是传播学进来以后,却让新闻传播学成为研究社会控制的学科。其结果是:传播学不但没有给自己的合法性加分,还给新闻学的合法性增加了麻烦。
三是从人文学科中汲取资源。传播学的知识理论主体来自于社会科学,但它也从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中借取理论资源。其中,对人文科学的吸纳也不少。比如,传播学中的批判学派理论,就具有很浓厚的人文色彩,吸收了很多人文学科的理论观点和解释框架。这就突破了传播学作为社会控制的学科限制,赋予传播学以启蒙的意义。传播学吸收人文学科理论资源,为其学科拓宽了合法性基础。但是,传播学中的人文资源与社会科学资源毕竟是两套截然不同的话语体系,二者的语法结构悬殊甚大。两股绳子搓在一起,就会经常打架,从而削弱了一个学科话语体系的统一性。
注释:
[1]迈克尔•马尔凯:《科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45、46页。
[2]罗伯特•K•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译林出版社,2006年,第43页。
[3]罗伯特•K•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译林出版社,2006年,第45、46页。
[4]吴小英:《社会学危机的涵义》,《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1期。
[5]迈克尔•马尔凯:《科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53页
[6]迈克尔•马尔凯:《科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54页
[7]安东尼•吉登斯著, 郭忠华译:《批判的社会学导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7年, 第8-9页。
[8]艾德加•莫兰 阎素伟译:《社会学思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10页 。
[9][美]詹姆斯•博曼著 李霞等译:《社会科学的新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8页。
[10]艾德加•莫兰 阎素伟译:《社会学思考》,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年,第2页 。
关键词:黄宗羲;教育;开放;理念;书院
黄宗羲(1610—1695),号梨洲,是明末清初大名鼎鼎的教育家、思想家,与顾炎武、王夫之并称为“明末清初三大家”,有着极高的历史和学术地位。黄宗羲不仅在政治、哲学、历史等领域造诣颇深,在数学、历法、天文等方面也是建树颇丰。的黄宗羲曾长期从事教育活动,创立了丰富的教育思想,在封建社会走向没落的大背景下提出了许多独到的教育见解,而其理念的开放性在封建社会实属难能可贵。
一、教书育人三十载,浙东学派领
黄宗羲生于浙江余姚一个世代书香家庭。其父黄尊是进士出身的东林党骨干。在反清复明运动中,黄宗羲多次被捕入狱,出狱后四处漂泊。后来他对混乱无为的反清复明运动彻底失望,遂将精力全部投入在著书立说上,成为明清时代一位博学多才的启蒙主义思想家,并奠定了浙东学派的学术根基[1]34。作为思想家,黄宗羲以《明夷待访录》与《明夷留书》两部著作对君主专制进行了深刻批判,是我国最早具有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想的宏著,具有思想启蒙的深远意义。作为学术大师,黄宗羲以《宋元学案》与《明儒学案》两本学术专著开创了学案体史书体例的先河,推动了史学研究的发展。作为哲学家,黄宗羲极力反对高谈阔论却不切实际的宋明理学,主张实践主义至上的实践哲学,并提出了公众合一与一本万殊的辩证哲学史观。作为教育家,黄宗羲倡导精研经史又经世致用的新兴学风,还以孜孜不倦的精神、接连不断地讲学活动开创了浙东学派,其影响至今依然在延续。此外,黄宗羲在算学、历法、音律、地理、天文、艺术、文学等各个领域都造诣非凡,创作的各领域专著超过一百种,总字数超过两千万,极大丰富了我国历史文化传统财富。开创浙东学派是黄宗羲教育实践与思想的突出反映。这个在清代以地域名“浙东”命名的学派主要在绍兴、宁波等地形成。学派之所以能够创立,根本原因是黄宗羲在位于浙东的证人书院、郑仁书院开展的系列讲学活动孕育了一种独特而重要的学术思想。浙东学派与其他学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教育和学术的风格上。
第一,浙东学派主张经世致用的教育和学术方针。原本这个方针是源自永康之学和永嘉之学,但浙东学派坚持认为黄宗羲才是这一方针的创始人,因为黄宗羲不仅提出过“穷经以经世”的主张,而且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学史以应务”的观点,从而扩大了经世致用的外延。黄宗羲以经世致用为教育活动和学术开展的方针,被他的学生以及广大浙东学派人士所继承。
第二,浙东学派具有鲜明的史学研究色彩。作为开创者,黄宗羲在经史哲文以及自然科学方面向后辈传授甚多,而浙东学派的后人们日渐偏向于史学,并且对后世产生的影响比其他领域更显著,因此浙东学派也被称为浙东史学派。在黄宗羲的教育引导下,浙东学派掀起了明末清初史学理论发展的[2]112。然而,代表黄宗羲民主思想的《明夷待访录》作为涉及史学理论研究的启蒙式宏著,却因朝廷对思想言论控制的强化没有在问世后立即被浙东学派继承发扬,一直到清代末年才被民族资产阶级挖掘出来当作反帝反封建的武器。浙东学派的兴起离不开黄宗羲的讲学活动,这是黄宗羲教育实践的主要方面。从五十余岁至七十余岁,黄宗羲曾在今天的浙江绍兴、海宁、宁波、桐乡等多地讲学。1668年,黄宗羲拿出多年积蓄创建了宁波证人书院,亲自担任书院主讲,授课长达八年时间。八年后,他应海宁诸多学者邀请到海宁讲学,一讲便是五年。黄宗羲的讲堂从来都是人满为患,一来是因为黄宗羲声名远播,二来是因为黄宗羲学富五车,可以讲授多种学科,只要对其中一门学科感兴趣都可以前往听课。教育实践的丰富也促使黄宗羲对教育思想进行了深刻探索。他撰写的《取士》、《学校》等文章表达了对教育的独到看法。在他看来,教育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学校,学校不仅是培养人才的地方,同时也是带动社会风俗转变的地方,甚至国家大事的议论也可以在学校进行。黄宗羲明确说“学校可公是非”,对封建君主制下皇帝一人决断的权威提出了挑战[3]79。这不仅是对学校教育理论的贡献,更是具有思想启蒙意义的社会进步论。分为上下两篇的《取士》对禁锢思想、埋没人才的科举制给予了强烈批判,反映了黄宗羲经史并重、人文自然科学兼顾的教育主张。此外,黄宗羲还强调老师的尊者地位,认为全社会都应该尊重老师这个职业。
二、全民教育尊师道,学有所获重务实
第一是尊师重道、尊道轻权。黄宗羲主张:朝廷每年的太学祭酒活动不能随便请个名士来担当即可,而要由当世大儒出面,其地位应与当朝宰相当;如果在祭酒活动之后还要进行讲学活动,那么场下所有人都要向讲学者行弟子礼。其中所谓的“所有人”不仅包括文武百官,还包括当朝皇帝。在地方教育方面,黄宗羲提出设置不隶属提学的学官,纯粹从教育而非政治的角度监督学校教育开展情况,而学官都应由当地有名的学者、老师担任。黄宗羲对教师的尊重实则是对知识的尊重,对于权力凌驾于知识、学问、教育之上的言行,他坚决反对。他曾数次当面警告地方官员:“决不可仗势欺压儒士,若此则方圆之内无实学之少年,无多才之士子。”如果比较偏僻的地方因没有老师而办不成学校,黄宗羲就会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迫使地方官员前去临时充当老师的角色,并要接受本地学官的监督管理。第二是以一种开放的态度提倡全民教育。在学校设置的规划中,黄宗羲不分城乡,也不分贫贱,而是兼顾城乡与全民,太学、县学主要在城内,蒙学主要在乡村。考虑到偏远贫苦的乡村没有条件办蒙学,黄宗羲还提议可以借用庵堂、寺观作为办学场所。他说:“学可在城,可在野,亦可在庵堂,学堂大可为书院,以经师教学,学堂小可为小学,以蒙师教学。”黄宗羲此言看似是简单的城乡教育安排,但实则是突出教育的普及性,强调国家应该对城乡教育一视同仁,让农村的孩子也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能够在五百年前即提出现当代人才普遍接受的教育观点,足见黄宗羲对教育事业的高瞻远瞩。第三是突出学校的教化功能。学校除了是传授知识学问的地方之外,还具有鲜明的教化功能优势。
黄宗羲自开办书院之初就深刻意识到了这一点。对于教化功能,黄宗羲具体解释为传播传统礼教、儒家伦理与社会秩序。如果学校没有老师专门负责教化工作,那么学官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要让学生懂得有关衣冠、丧服、木主、宫室等的礼教之制。学官还要对学校进行日常巡视,及时纠正那些不符合道德行为规范的言行。如果学校出现鄙语优歌、无益之物或不法之服等,学官有不可推卸之责任。此外,黄宗羲还建议,学校对小的违规行为可以在内部处理,如果违规行为比较严重、对其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则应该考虑在校外公之于众,让世人也能体会到学校的教化功能[4]184。第四是始终将学生学成之后的出路放在心上。为了解除学生在学校钻研经世致用之学的后顾之忧,黄宗羲坚决反对以科举取士。因为黄宗羲讲学所涉内容以及黄宗羲的书院所传授的知识绝大多数都超出了八股文的范畴。但考虑到学生未来的出路与希望,黄宗羲做出了若干举措:每隔三年便让学官在书院挑选优秀学生,将他们送到提学处,补考这三年的博士空缺之位;若是博士弟子在书院就读,也由提学直接将其推荐至礼部;科举落榜者若是书院平日品学兼优的学生,提学可到书院补录;学历法者由礼部补录入钦天监;学医者由提学考之并授予行医许可。每年年终时,黄宗羲都会过问书院学生毕业后的工作情况,并将他们分为三类,分别是黜之下等、行术中等、官之上等。可见黄宗羲办学有着非常清晰的务实思路。
三、自然科学不忘传,长江后浪推前浪
1647年,已经在化安山隐居的黄宗羲一边自学天文历法,一边向他的学生王中正传授自学而得的天文历法知识。在证人书院,除经学外,天文历法、九章六书等都是黄宗羲讲学的主要内容。在海宁讲学,黄宗羲同样不忘传授自然科学知识。正是在黄宗羲的教导下,才涌现出了明末清初数学家陈讦这样的数学天才。黄宗羲当年十分欣赏陈讦的数学才华,他说:“因吾一席言,陈讦速出勾股书,将空中数理于秋毫间显出。”[5]50从黄宗羲的这段自述可知,一方面他能够教授算学,另一方面他也非常擅于引导学生、激发他们的算学潜能。在黄宗羲生活的年代,以自然科学为专业进行学习的年轻人寥寥无几,得不到朝廷重用和社会肯定是主要原因。黄宗羲就极力提倡重用这些有科学热情的年轻学子们。他在“取士八法”中就专门设置了“绝学者之法”作为第七法,主要就是针对科学技术人才的重用问题,包括水利人才、火器人才、占候人才、测望人才、乐律人才、历算人才等。此外,在黄宗羲的书院,如前所言,专业学习医学、历算等自然科学的学生有望获得提学、礼部、钦天监、太医院的补录任职,这也是黄宗羲努力争取得来的。尽管名额非常少,但至少保留了相关学生对未来的希望。对于西方传入中国的科学技术,黄宗羲更是如获至宝。有史料显示,在书院讲学中,黄宗羲曾讲授过西洋历和回历。说明他很早就对西方历法有过研究。在黄宗羲之前,明代著名科学家徐光启在《崇祯历书》中就提到过回历,但并没有像黄宗羲那样在学堂上向学生传授相关知识。黄宗羲不仅亲自传授自然科学知识,还撰写了不少相关著述,期望向更多的学子传播。例如他撰写的天文历法类著作《西历假如》、《授时历故》等,数学类著作《隔圆八线解》、《圆解》等,地理类著作《四明山志》、《今水经》等,乐律类著作《律吕新义》等,都在黄宗羲的书院内外广为传阅,既教育了学生,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自然科学知识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社会教育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孟宪承.中国古代教育文选[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
[2]黄宗羲.黄梨洲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1959.
[3]邱椿.古代教育思想论丛[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4]金林祥.教育家黄宗羲新论[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
关键词:丹纳;三元素;认识
中图分类号:J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26-0263-01
丹纳生活在19世纪的欧洲,那时的欧洲正处于一个极度骄傲和膨胀的时期,究其原因在于,欧洲自文艺复兴以来,随着自然科学的巨大发展和资本主义的兴起,欧洲人逐步摆脱了封建宗教思想禁锢的枷锁,特别是在18世纪末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迅速发展,影响到整个欧洲。欧洲在自然科学和民主制度的影响下,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物质也变得丰富无比,这让欧洲人对自然科学产生了强烈的认同感。生活在那个时代的丹纳自然深受19世纪自然科学界的影响,特别是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无论物质方面的或精神方面的,都可以解释;一切事物的产生、发展、演变、消灭,都有规律可循。因此,丹纳的治学方法是从事实出发,不从主义出发;不是提出教训而是探求、证明规律。同时,他还深受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和法国哲学家孔德的影响。孔德认为,理性已经渗入到自然科学的每个角落,很自然的也进入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所以,孔德第一次把人文社会科学方法纳人到观察科学的范畴,把观察的方法引入人文社会科学之中。在这种学术环境的影响下,丹纳提出了一个重要理论―“种族、时代、环境”三元素说,强调了三元素对文学艺术的决定性影响。具体而言:丹纳在《艺术哲学》中以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绘画、尼德兰绘画和古希腊的雕塑为例,以艺术发展史实为依据,强调了种族、环境、时代等三个元素对精神文化的制约作用,并认为在三个元素中,种族是“内部动力”,环境是“外部压力”,时代则是“后天动力”,这三种力量合起来共同促进了精神文化的全面发展。
丹纳“三元素”理论的形成是有历史渊源的。早在18世纪初,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就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政治文化不仅和居民的宗教、癖性、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等有关,而且同气候、地理条件及农、猎、牧等各种生活方式也有极大关系。史达尔夫人承袭了孟德斯鸠的这种观点,她在《从文学与社会制度的关系论文学》和《论德国》中进一步认为不同的自然环境决定了不同的精神风貌。不仅如此,、社会制度、风俗习惯也都不同程度地左右着文学艺术的发展。史达尔夫人的这种观点为丹纳的“三元素说”开辟了道路。除此之外,对丹纳影响较大的还有黑格尔。黑格尔虽然是从“绝对理念”出发研究美和艺术,但他关于环境、冲突、性格以及古希腊神话的分析,都给予时代、环境、民族等因素以极大的重视。可以说,丹纳是把孟德斯鸠的地理说、史达尔夫人的文学与社会关系的研究、黑格尔理念演化论和文化人类学的实证研究综合起来,提出种族、环境、时代三元素理论的,并形成了一个较为严密、完整的学说。我们从丹纳的“三元素说”可以看到民族特性对艺术家和作家的人生态度、理想、性格、情感等方面的持久性的影响,也可以看到环境、社会意识、时代精神对文化艺术发展的决定性作用。所以,丹纳在《艺术哲学》中,从三元素理论出发,详细论证了他的看法:因为种族的不同,造成日耳曼民族的艺术与拉丁民族的艺术不同,前者更浑朴,后者则更精致;因为自然环境的不同,所以意大利绘画多表现理想的优美的人体,而尼德兰绘画多表现现实的甚至是丑陋的人体;因为时代不同,所以古希腊人能够创造出简单而静穆的伟大作品,而现代人只能创作出孤独、苦闷、挣扎的艺术。在当时很多的文艺研究主要从既有观念出发,或仅仅围绕作品情节、人物进行研究,经常把人物孤立于其所生活的环境,不能从更广泛的社会、历史角度去考察的背景下,丹纳提出的“三元素说”无疑是开了一代风气之先河,极具启发性,并为以后的实证主义艺术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丹纳《艺术哲学》中所讲的“种族、环境、时代”中的具体内涵,是复杂多样的:“种族”,在丹纳那儿可以是“人种”,有时也指为“民族”、甚至“宗族”或艺术家群;“环境”,既指地理环境、气候条件,有时也偶然地含有社会环境的意思;“时代”的内容就更为广泛,精神、制度、政治、文化、生产条件,甚至包括对经济状况的某种程度上的分析。这就明显地告诉我们,丹纳的“三元素”说与孟德斯鸠、史达尔夫人、圣・佩韦乃至孔德,都有着实质性的不同。他赋予这些概念以物质的实在性和具体性,而这是前人所不能企及的。但与此同时,丹纳把艺术的产生与发展以及艺术的本质,最终归结到“种族、环境、时代”三元素之上,使他所具有的唯物论的观点不能继续发展而走向唯物史观,并最终走进唯心主义的死胡同里。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在丹纳《艺术哲学》中唯物论与唯心论同时并存,并不时地发生矛盾,而这恰恰反应出丹纳世界观中正确与错误之间的经常不断的矛盾。
参考文献:
[1]李学智.丹纳中的地理环境与社会生活[J].史学理论研究,1994(04).
[2]丹纳.艺术哲学[M].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10).
一、认真做好课前准备
充分的准备是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前提,一堂学生分组实验课至少需要1节课的准备。首先是实验器材的准备,只靠我校现有的仪器是不能按要求完成的,有的实验甚至无法开展的。所以,就需要在课前准备好实验器材。对缺少的器材,我多数是用学具和自制教具来补充。为此,我就组织学生开展课外制作实验,这样一来,既准备好了器材,又培养了学生的制作能力,从而一举两得。其次是实验的试做,不管是学生分组实验还是教师演示实验,也不管这个实验简单与否,都需要通过一次或多次试做,才能知道还差什么,哪儿出现了遗漏,然后再加以补充、改进。
二、精心设计教学过程
精心组织教学是保证实验教学成功的关键。一切实验工作都应有一个目标,就是让学生能直观、形象地获得科学知识,增强学生的操作、动手能力。因此,精心的准备只是课堂教学的一个铺垫。对于学生实验来说,内容多,时间短,就要求我们精心组织每一堂实验课,绝不能照本宣科。
如我在教学《光的直线传播》一课时,让学生在课外活动实验中制作好小孔成像的演示器,再指导学生做成像实验,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然后分析——讨论——总结出了小孔成像的原理——光是沿着直线传播的。从而证明了理论的正确性。我再提出问题:“为什么晴朗的树丛中常常会看耀眼的光斑亮点呢?”并指导学生分析。原来,树叶与树叶之间有缝隙或树叶被虫子吃个窟窿,太阳光照射下来,这些缝隙和窟窿就相当于实验中的小孔,太阳就相当于实验中的蜡烛,从而形成了小孔成像,即光斑亮点就是太阳的像。这样一来,学生思维又由理论实验回到了现实生活中的实践过程,解决了现实生活中的实验问题,达到了实验教学的目的。
三、注重自然实验课的兴趣教育
自然课是学生最感兴趣的一门基础学科,自然科学的启蒙教育对于儿童的智力发展有着极大的意义。因此,在确定教学内容和方法时必须结合学生的年龄特征,教学内容要生动具体,要有针对性和可接受性。在教学方法上还要富有多样性和趣味性。使学生通过学习和实践,能够掌握有关自然科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技巧。
例如学习第一堂实验课《用感官辨认物体》一课时,我考虑到这是对学生启蒙教育的第一堂实验课。首先,要让他们对此课感兴趣,达到喜欢学、喜欢做的目的。于是,我就抓住儿童好奇、喜欢游戏的心理特点,首先介绍实验情况,然后让学生全都闭上眼睛,我再悄悄地拿出洗脸盆,用筷子敲打几下。问:“你们知道我在干什么吗?”学生异口同声地说:“在敲盆子。”因为这是学生最熟悉的事情,学生容易感知。我接着问:“你们是怎么知道的?”有的学生很快地回答:“我是看到的。”因为有的学生在偷偷地看老师,于是就不假思索地回答出这样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我就从正面引导学生,指着自己的眼睛,有意识地问:“眼睛是闭上的,怎么能看得见声音呢?”这下学生马上就想到了声音是用耳朵听来的。再让学生听一些熟悉的声音,如吹口哨、手摇铃等,然后在黑板上画上耳朵这个感官,并讲解:“耳可以听声音。”为了让学生对自然课产生更浓厚的兴趣,我特地发给每个学生一颗糖,让他们尝尝后,问:“糖是什么味儿呢?”学生便齐声回答:“甜的。”我又接着问:“你们是怎么知道的?”他们说:“用舌头尝的。”这样一来,通过具有游戏性的实验,让学生感到了实验课的趣味,初步培养了学生的感官辨认能力,达到了实验课预期的目的。
四、正确引导学生提高认知能力
由于小学儿童的认识能力有限,很多自然现象他们是很难分辨清楚的,就需要老师在教学时正确地引导,灌输相关的自然科学知识。然而,没有正确的基础知识,就没有思维赖以存在的土壤。如我在上《用符号记录天气》一课,先提出学生感兴趣的问题:“春天为什么会下雨,冬天为什么会下雪”等等。然后说:“你们想解开这些秘密吗?在今后的自然课中就会找出答案,今天,我们先来学习制作天气符号的卡片。”接着就教学生如何记录一周的天气。如画上小太阳就表示晴天,画上云朵就表示阴天,并填上当天的天气符号以作示范。学生往往认为不下雨就是晴天,这时我就引导学生对照课文插图并联系实际比较晴天和阴天的不同。白天,天空中云较少,能看见太阳,室外物体有影子;夜晚,天空中云也较少,能看见星星、月亮、该天就为晴天。反之,天空中云比较多,不能看见太阳,室外物体没有影子,夜晚云也多,该天就为阴天。另外,天气有时也是瞬息万变的,晴转多云或晴转阴等情况是常见的,如昨天上午还是晴空万里,下午却是春雨绵绵,我就告诉学生,不要把短暂的天气情况作为一天的天气来记录。
关键词:法律行为 理性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 罗马法学派 日尔曼法学派 理解与意义
人们对逻辑的渴慕,把法学变成了数学,这不仅是错误的认识,而且还会误解法律。生活不因概念而存在,相反,概念因生活而存在。有权存在的,不是逻辑,而是生活、社会关系的需求以及对正义的感知;逻辑的可能或不可能都不是物质的。
-----耶林[1]
一 问题及其限定
一个比较法上的争议问题
“法律行为”(Rechtgeschaefte)一词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法律术语。在英美法中找不到相应的词语。[2]法律行为理论在大陆民法的位置极其显赫。它被誉为“民法规则理论化之象征”;[3]“大陆法系民法学中辉煌的成就(the proudest achievement)”。[4]庞德也指出,在罗马法中,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是“行为”。在大陆法系,这种“行为”主要是指法律行为。而在英美法,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是“关系”。[5]
如此重要的一个制度,在部分学者那里却遭到了猛烈的批判。这里以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较法导论》第2卷为例。在这本书中,他们猛烈地批判了法律行为制度:
学者贡献的法律行为原理的作用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大。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中,所有的交易只有一项因素是共同的,即“表示”(declaration)。但是,用法律行为来囊括所有的意思表示,这些意思表示是与物权移转行为(real acts)(比如德国法上的动产交易)、双务(synallagmatic)合同、财产让与行为、影响家庭身份的行为、有法律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联系在一起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概括不了的(overstrained)。……学习德国法的外国学生可能首先就要问:这些不同层次的抽象化之间的差别是不是真的必要。如果不诉诸如此一个整全的特别概念,是不是就不能处理相关材料、叙述相关规则了呢?有必要把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同和要约(合同的组成部分)区分开吗?……用比较法上的功能方法看,法律行为不是一个有用的工具。
“法律行为”是德国法上的一个人为概念。它虽然有阐释和体系化价值,但作为一个认知工具(a perceptual tool),它对于私法的社会秩序而言,并不是非常有用。[6]
德国法学家乌拉沙克(Wlassak)也意识到,法律行为是一个“真正的灰色理论的产物”(richtiges Geschoepf)。著名民法学家弗卢姆也赞同这种观点。[7]
从立法上看,除了英美法系国家外,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也没有规定法律行为制度。同为德国法系的奥地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就没有规定。其他地区如法国民法典、拉美国家的民法典、荷兰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等都没有规定法律行为。这些法典基本上采取用合同制度代替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技术。
在我国,也一直有关于法律行为这一制度的存废之争。据江平先生介绍,在《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中,对采用不采用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争议。反对的人认为,英美、法国没有法律行为,“日子过得也比较好”,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抽象,难为一般人理解。但最终《民法通则》还是接受了这一概念和制度。[8]在目前,我国立法机关在拟定民法典的草案时,关于是否规定法律行为,也出现了争议。
问题及其限定
本文的问题是从前文关于法律行为必要性的争议之中引发的。本文并不在一般意义上讨论民法学或者民法典是否需要法律行为,而是讨论何以当时的德国法学家会从大量的法律素材中提炼出“法律行为”这一抽象概念,这种抽象概念的提取与当时德国主流的法学方法有何种关系,以说明在当时的德国,产生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否有某种必然性。为此,我将首先通过知识考古学分析,讨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如何产生的,并通过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语义学分析,揭示法律行为这一术语的独特性。其次,我将结合在法律行为概念出现时的主流法学方法论,讨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与当时的法学思潮的关系,并分析产生法律行为概念的两种看似矛盾的方法,是如何共同服务于一个目的的。
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在大陆法系各国都有一定的影响。在我国,民法学者基本上都接受了德国法中的法律行为理论和制度(建国后是通过原苏联接受的),《民法通则》也直接继受了德国法的立法实践。对于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学界以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在逻辑上的妥当性。这种争议的实质还是在于,是否要全面继受德国法中法律行为的制度。我的目的在于,考察德国法中产生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时的社会/政治以及学术背景,揭示这一概念在德国产生的某种必然性,我的切入点是当时的法学方法。我将指出,即使这一概念和制度的价值在今天看起来并不大,在当时的德国出现这一概念是有其合理性的。
二、法律行为概念在德国法上的源起
法律行为概念的起源
弗卢姆指出,罗马法学家仅仅认识到具体的法律行为,而并没有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一词,最早出现于18世纪。在18世纪,“法律行为”还没有统一的表述方式,在法律文献中,人们既用拉丁文表示,也用德文表述,直到18世纪末期,Rechtgeschafte一词才确立。[9]
在德国启蒙时期,法学家丹尼尔。奈特尔布莱特(Daniel Nettblandt,1719-1791),在1748年的著作中借用过拉丁文actus iuridus(可译为法律行为)和delarato voluntatis (自愿表示),表示自愿追求法律效果的行为。他甚至将actus iuridus定义为“设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10]但是,第一次使用这一术语的是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的古斯塔夫。胡果(Gustav Hugo)。在《日尔曼的普通法》(1805年)一书中,他使用了Rechtgeschaeft一词代替罗马法中的“适法行为”(negozio giuridico)。但是法律行为一词的真正创始人实际上是海瑟(Heise),在1807年的《供学说汇篡教程所用的普通民法体系概论》(Grundriss eines Syestems des gemeinen Zivilrechts zum Berhuf von Pandekten-Vorlesungen )一书中,他使用了Rechtgeschaeft一词,海瑟的老师胡果(也是哥廷根大学的教授)指出,“在整个法学史中,没有其他一部作品象这部作品一样,起了如此巨大的作用。”[11]在该书中,海瑟提供了一个划分十分严格的目录。第一卷是“总则学说”,紧接着“权利”(Rechts)的是“行为”(Handlungen)。在“行为”下,有“意思表示”一章。该章中有“法律行为专论”。“意思表示”是相对于“侵权行为”(unerlaubten Handlung)使用的。[12]该书第六章详细地讨论了法律行为的一般意义、类型和构成条件,使其成为一般术语。其结构是:
第六章 关于行为
1. 行为的一般规则
(1) 关于意思的确定
……
(3)关于意思的表示
2. 关于法律行为[13]
海瑟第一次揭示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属性。这里所谓的意思表示,不是生活中普通的意思表示,而是追求私法效果的意欲意思,即法效意思。之后,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三卷将法律行为理论进一步精致化,对海瑟所揭示的意思表示这一本质部分作出了重要的理论发展。1794年制定的普鲁士普通邦法(Allgemeines Landrecht fuer die Preussischen Staaten)采用了这一概念,它规定了“行为”,但不是“法律行为”。同时它还采取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1863年的《萨克森王国民法典》(Buergerliches Gesetzbuch fuer das Koenigreich Sachsen)采用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该法第88条规定:“如某行为与法律要求相符,旨在设定、废止、变更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即为法律行为”。这是法典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以及制度的首次承认。
“意思表示”是与“法律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术语,它与“法律行为”几乎同时出现,也是德国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格劳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de iure belli ac pacis)》中继承了传统罗马法的“诺言”所表达的思想,极大地促进了18世纪末期法学的发展。[14]之后,在18世纪,沃尔夫(Christian Wolff)首次提出并阐述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在十九世纪,它成为德国民法理论中的基本概念。[15]后来,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将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作为同义语使用。为了与奥地利民法典的用语有所区别,普鲁士普通邦法开始使用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该法第1章第4节)。至此,“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概念终于在法律中形成。
法律行为的语用学考察
“法律行为”的德语是Rechtsgeschaeft.这是一个组合词,它由“法律”(Recht)和“行为”(Geschaeft)这两个词合成。中间加了一个连词符s.
法律行为中的“行为”一词,在海瑟的著作里使用的是“Handlungen”。[16]而在德文中,表示行为最常见的词语也是Handlungen.格尔哈德。瓦瑞格的《德语辞典》中揭示“Geschaft”的意思是“zweckgebundens Beschaetigung, Taetikeit,Arbeit, Gewerbe,Beruf Ergebnis, Abschluss einer mit Geld verbundenen,Taetigkeit,Handel,Absartz,Verkaufen,Aufgabe,Auftrag;Verkaufsstell,Gewerbeuternehmen.”[17]另一本《英德德英辞典》则把“Geschaeft”解释为“shop”和“business”。[18]而在德文中,侵权行为使用的是unerlaubten Handlungen一词。可见,在德文中,“Geschaft”一词主要是指交易,并不是一个关于“行为”最为常用的词。
在德文中,表示“法律行为”的另外一个词语是“Rechtshandlung.”但是,弗卢姆是在与事实行为同一个意义上使用的,认为它是“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Rechtshandlung一共包括三种:事实行为(Relakte),通知(Mittelungen),原宥(Verzeihung)。[19]另外,在德语中,Rechtshandlung一词还有“法律中的行为”的意思,即法律调整的所有行为的总称。
可见,Rechtsgeschaeft一词仅仅用来表示通常所说的法律行为。之所以使用“Rechtseschaft”一词,是法学上出于区分生活中的行为而创造的一个词语。在德国民法理论和民法典中,有很多这种所谓的“法律家德语”,比如unter Lebenden(inter vivos,生前行为),“von Todes wegen”(moritis causa,死因行为)、eheliche Lenbensgemeinschaft(婚姻共同体)等。正是这些法律术语的使用,使德国民法典才得以建构起来
在萨维尼那里,法律行为的定义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20]这一定义为后来的民法学家所接受。如拉伦兹和沃尔夫认为,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促成个人私法关系变动的单个人或者多数人的单个或多个有内在关联的行为。这些行为的目的追求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改变或者引起具体的法律关系。每一个人都通过法律行为,与其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住所产生法律效果,不仅仅是因为法律的规定,而是首先因为当事人意欲如此。”[21]可见,在德国民法学中,法律行为的界定因素有两个:一是当事人的表意行为的存在;二是当事人的表意行为的目的是要发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顺便指出,德国法学对家法律行为的这种界定,是德国法认定物权行为独立性一个前提,也是德国法将买卖合同中的履行行为不解释为买卖合同的结果(一个事实行为),而是解释为独立的物权行为(一个法律行为)的前提。
三、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理性法学派的体系方法
法学中出现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基本上是理性法学派(Vernuftrecht)的贡献,它与潘德克顿学派的出现有密切关系。[22]理性法学派通过对各种具体法律行为的抽象得出了这一概念。潘德克顿体系从具体的物权、债权、家庭法和继承法中抽象出了一般性私法(gesamte Privatrecht),其最重要的特征是确立了一个总则,而总则中最重要的学说是关于法律行为的学说。从法学方法上看,法律行为概念的出现与德国当时的理性法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可以说理性法学派法学方法的使用必然会在民法学中形成法律行为这一概念。
理性法学派形成的背景
理性法学派实际上是启蒙运动在法律领域内推进的产物。它的核心观念和方法与当时德国的启蒙思想基本一致,不过是将这种更为抽象的思想具体化了而已。
一般认为,就智识方面而言,启蒙的中心是在自然科学巨大成就的激发下,寻求知识确定性的努力。如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莱布尼兹的把逻辑“当作形而上学的基础”等。因为启蒙运动,按照韦伯的说法,实际上是一种对世界所做的“怯魅”(disenchantment /Entzauber)。所谓“魅”,可以理解为一切不能够被实证的东西,本来经受理性检验的一切,比如宗教、传统的价值观念等。在经过理性的过滤后,科学成为唯一有价值的东西。在启蒙时代,一切现存的事物都必须经“理性的法庭”(恩格斯语)的审问,才能够决定自己存废的命运。
所以,卡西勒指出,启蒙精神是一种实证精神、推理精神和分析精神。[23]启蒙哲学发展了源自希腊的科学精神。理性作为一种科学形态,逻辑、数学和物理等是其典型形式,特别是逻辑,它使得人们认识世界的本质和科学体系的创立成为可能。启蒙时期的这种观念无疑是受了17世纪以来自然科学的影响。自然科学的巨大成就,使自然科学成为人类知识的典范,也使得所谓的“物理学帝国主义”成为可能。而且,思想家产生了一种类似性的联想,即在人事和社会生活领域,必然也受抽象而普遍的规律或法则制约或决定。因此,人们逐渐形成了重视规律、重视普遍,重视客观与利益,相信科学与理性,并对人类未来充满信心的新型世界观。
自然科学模式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牛顿认为,几何学精神可以运用到社会科学领域。斯宾诺莎的《伦理学》就是以此风格写的,所有理论均以“公则”、“命题”、“证明”、“附释”的形式展开。斯宾诺莎本人即是一位决定论者,他的一个著名命题是:自然中没有任何偶然的东西,一切事物都受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所决定。
而且,在理性法学派兴起时的十八世纪,哲学已经不再主张从先赋理性出发,而是要求理性活生生地运用在经验材料中,得出一般原理。因此,人们求助于牛顿的“哲学思维准则”,而不是笛卡尔的《方法论》。伏尔泰也说:“决不要制造假设;决不要说:让我们先创造一些原理,然后用这些原理去解释一切。应该说,让我们精确地分析事物。……没有数学的指南或物理学的火炬引路,我们就绝不可能前进一步。”[24]所以,卡西尔指出,17、18世纪的哲学都追求“体系精神”(esprit systéma tique),但17世纪和18世纪的哲学是有区别的。17世纪的哲学更偏向于笛卡尔的天赋观念,采取证明和演绎方法,即从一般的原理、概念和公理出发,推导出关于具体的知识。18世纪的哲学则采取了几乎相反的路径。这种观念在德国启蒙哲学中也有突出表现。[25]
理性主义法学派的观念和基本方法
关键词 萨特;形而上学;存在主义
中图分类号:B0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316-(2014)01-
近代哲学的开启就是人的理性的发现,启蒙运动的实质体现在对理性主义的推崇,近代哲学的主体是对人的认识能力的考察,所谓的理性就是人的认识理性。近代哲学也称认识论的哲学,近代这些的焦点和问题都集中在对认识的研究上面,认识的起源、认识的动力、认识的目的和认识的价值。同时近代哲学的产生和自然科学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自然科学开始脱胎于哲学,进行收集材料和总结自然科学的成果,但是还是没有彻底摆脱哲学的束缚。哲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相互影响,哲学为自然科学提供哲学的基石,主要是认识论上的证明,科学为哲学的现实的经验材料和实验证明。近代哲学把哲学引进了经验论与唯理论之间关于认识问题的争论,结果不能证明感觉经验知识的普遍必然性,但是理性刚开始脱胎于就宗教体系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神秘性,理性自身的证明确实很薄弱,所以很多哲学家同时也是宗教徒,因为理性在现实生活和认识过程中显得脱离现实和不可靠,因为很难通过人们的直观感觉验证。反而经验主义、怀疑主义的形而上学的倾向更受到人们的推崇。甚至,今天这些哲学内容仍然影响着自然科学和哲学。
近代的哲学以理性和自由为其形而上学基础,理性是基础,自由是目的。然而近代的发展状况导致理性与其结果,社会科学和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却越来越与自由无缘,反人道主义,贫困、疾病和死亡仍然使人们恐惧,近代的发展并没有使人们摆脱对现实问题的担忧,反而增加了人的思想负担。社会的复杂化使人们对历史的看法越来越模糊。各种学说的泛滥,却得不到最终的解答。理性和自由变成人们不可理解的东西。科学、文明、理性、自由和道德是矛盾的。
自由的失落促使人们走向机械主义的世界观。或者是直观的经验感觉,启蒙致力于开启人们的理性,人们却连经验都很难理解,理性依然是神学的附属物,理性的源泉仍然要从上帝那里去寻找,所以宗教仍然是近代人不可不说的话题。理性和自由的分裂,人们所理解的理性至多是一种自然科学方法理性,研究某些具体事物的特定方法,理性的普遍性仍然是不可知的秘密。而要把这种规律推广开来,就只能是用自然科学的成果和内容来代替哲学的研究,自然科学的具体理性方法内容来代替哲学的基础的理性形而上学。普遍必然的自然法则,是容纳了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人自身的根本法则,这个世界的基础自然因果律。因此,近代的经验论和唯理论的共同点是在承认世界的可知性的基础上的不同争论,经验论把理性归结为某种人的具体感觉和一些物理运动,而唯理论者强调这种思维的力量,几乎所有的近代哲学家都倾向于严格的决定论和宿命论。这种对必然性的肯定是以牺牲自由为代价,自由和这种理性的必然性是格格不入的。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哲学不断发展变成一种敌视人的唯物主义。这种普遍性貌似把人和自然的共同规律揭示出来,实际上是给人和自然造成不可弥补的裂缝,人和自然的断裂。自由和人类命运的不可抗拒的对立造成宗教仍然是人们头脑挥之不去的阴影。当然这种哲学的代价也是惨痛的。
所以近代哲学要么掉入是休谟的怀疑论,或者是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机械性形而上学,或者是形而上学和宗教是一体的。
形而上学衰落的根本原因是它以超验的东西作为认识的对象,这与宗教相似,而在经验主义、怀疑主义和唯物主义看来,这些超验的对象或是不存在的,或是我们的认识能力无法达到的和不可认知的领域。尽管以往的形而上学试图使哲学成为科学之科学,然而从形而上学从来也不具备科学知识应该具备的普遍必然性和客观有效性。而18世纪自从牛顿建立起来的力学为榜样来衡量知识的有效性,形而上学的地位岌岌可危。“近代哲学并不是淳朴的,也就是说,它意识到了思维与存在的对立。必须通过思维去克服这一对立,这就意味着把握住统一。”
为了超越传统决定论的独断结论,萨特对存在和存在者进行区分,认为传统哲学的关注重心在存在者,而哲学研究的真正本质在存在,萨特对人和物进行区分,人的存在不同于物的存在。萨特所提出“存在先于本质”。
在萨特的存在主义的假设中实现了,人和物的区分;对人的界定放在具体的现实之中,反对抽象的一般的人的存在;从心理学的角度来剖析人的存在;不是从关系性的角度来解释人的存在,而是从人自身的选择和反思之中获得自我的存在。
人的存在作为创造性的自由的存在,是先于他的本质,所有的意义和成就的产生的前提是“存在”,然后才创造他自己。所以人的存在就具有特殊的意义,本质是创造的,主体是自主的,结果是人自身确定的选择,所以一切后果和责任应有主体存在自身来承当。
一、对我物主义的批判,确立存在主义的哲学基础
存在主义的哲学基础,反对唯物主义从自我的主观出发。存在主义认为外在于意识的东西来解释意识行不通,这种飞跃造成的鸿沟是无法填补的。这种反映式的和理性主义的还原主义如何能够超越客体世界呢?所以要获得对意识的解释只能从主观主体出发,来获得对世界的整体性解释。
萨特存在主义还对理性主义的抵制,对科学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否定,对决定论的排斥,因为他们没有摆脱传统形而上学的束缚。萨特存在主义认为作为存在世界的创造者的人才是解释和理解这个世界的哲学基础。
人的存在和自由选择地创造这个世界,并不是在某一个框架之下被决定的。一切都是由存在生成出来,人类世界和社会是一种相对于世界的存在,人与世界是两种存在,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对决定论的否定在于存在主义坚持从主观意志和观念出发来解释世界的来源和一切本质的基础,萨特提出自己的辩证法思想,即人学辩证法,他认为两种客体在空间中的关系是外在的,而辩证的运动是人的主观观念的运动,是总体式的,从观念出发才能解释世界的关系和运作。辩证关系是无法直接放入具体事物之中。
抛弃唯物主义是萨特的真正目的,也是萨特的存在主义的形而上学的假设。
二、自由:一种形而上学的给定物
存在的非本质性就是偶然性。现象总是与意识和意向的活动有关的,是通过显现和显现物来指示存在,而不是存在本身,存在是意义的存在物。这个超现象的存在就是自在的存在。自在的存在是独立于我们的意识而存在的。它是不透明的、无变化的、充实的、无意义的萨特给自在的存在规定的三个特点是:“存在存在。存在是自在的。存在是其所是。”
与自在的存在相对的是自为的存在。“自为的存在被定义为是其所不是且不是其所是。” 虚无什么都不是,但却要成为什么都是。作为存在是主体的能动活动的展开,它是生生不息的,不断超越自身的界限和实现自身的本质,整个世界和万物的本质是因为人的存在才有意义,万物的本质是注定的,人的本质却是由人自身创造出来的。在这里作为主体不仅创造自身还改造这个世界和社会。这里的主体是个体主体不是社会性的主体。因为主体性之间的关系会影响到,作为形而上的存在的合法性。存在就是万物,而这些都是虚无的,因为作为存在者是不具备这些东西的,只有在诸多存在中选择其一来实现,因此世间混乱不堪、人们勾心斗角。自由的根源虽然找到了却无法实现。自由变成一种盲目的无知、欲望的充斥。自由给自身下了一个命运的诅咒。自由就是被存在和负责任。
由此可见,这样萨特所说的自由一种自在自为的存在、纯粹,一种现象学的意识和一种意向性的主观状态,这里的存在是个人的主观性存在。然而这种主体性的主观内容却获得必然性的内容、这里的自由也只能是想象和假设的自由,这样的自由没有涉及到历史性的内容,不具备社会性的内容,这样讨论自由脱离具体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社会基础的形而上学假设,这样的自由和存在都不是人的存在。
人的自由是绝对的,正因为人生活在一个“虚无”的世界上,人是被“抛”到世界上来的,世界上的一切没有绝对的意义和最终的价值,传统意义上的理性主义和形而上学无法使人们相信自己的现实具体的生活意义。不同的的选择对应不同的结果和不同的责任,生活之中没有真理、明确的方式,人只能孤独地创造,人有绝对的自由。一切都是自己自主选择的,因为人是绝对自由的。存在主义开辟了不同于传统的形而上学道路。虚无的哲学和存在的哲学是同义语自由是从虚无中获得,在虚无中才能实现自由,这里一旦进入社会生活存在主义的自由就不堪一击,存在产生虚无,存在也没有任何意义。要真正理解存在就是把存在做虚无化的理解,只有这样才把存在和虚无统一起来,这是对现实世界无奈的叹息,人的本质是虚无,是因为人在现实中无能为力,却又幻想无所不能。人是被毁灭的对象,又是创造一切的对象。人不满现实的惨淡又希望生活的幸福。人们的存在是虚无的,所以他人的价值无足轻重,个体的价值至上,他人是工具,我的自由是和他人自由不可融合的。
在选择和行动中人的自由得到充分的体现。通过人的选择和行动,人才能认识到自由,这样对于生活之中的人主体性辩证法才能解释人的本质。
三、人道主义的假设
存在主义是对西方现代社会,特别是经历了世界大战的萨特发现生命的脆弱和现实生活的中人的价值的无从实现。社会的文明和野蛮是没有什么却别,甚至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人的破坏力更强,甚至是灾难。存在主义反映现实西方社会发展中的困境和人们生活的悲剧性,战争的残酷这,这些都导致人们的对自由实现感到绝望。但是马克思不同的是在批判这个落后的世界中发现改造世界的工具和寻找历史发展的规律以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现实合法性依据。马克思的深刻之处就是他不是通过哲学的假设来导出自由的来源和自由的意识形态性。自由和人的发展命题始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主体,而这些主体的就是人们自身的现实生活变迁过程。自然、社会和意识的一般规律不是从头脑和人的愿望中产生。这一切都有赖于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作为唯物史观的物质和人性不是抽象,而萨特却故意远离这些内容,把这些当成一种必然性的死亡。存在主义的最终目的是要导出人道主义,来对社会现实的控诉。这种哲学与其说是是一种解决方案不然是一种情感的宣泄。没有从现实生活的辩证发展来证明人的自由和发展的依赖条件。存在主义是建立在理论预设的前提下直接就是人道主义的统一。从物质出发决不是从什么并不存在的抽象的东西出发,也不是从物质概念出发,而是从客观存在着的事物出发。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人性或人的价值是需要说明的。人性、人的价值不是天然存在的,是在一定的经济和文化发展阶段上形成的社会生活的模式,并且社会生产活动中形成的不同取向。
在“存在先于本质”之后,萨特的另一个假设人道主义声称存在“人学空场”。人道主义本质上是一种价值观念,以强调人的价值为核心原则上的思想倾向。存在主义与人道主义的关系,从主观开始存在主义首先面对的就是人自身,人的现实困境,存在主义自然朝向人道主义这种种价值观念。上升到人道主义的角度,不是能简单地断言存在主义或者人道主义就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是唯心主义的。两个问题属于不同的领域,因此存在主义实现了哲学问题的变换。
萨特的人道主义的价值观的思路认为可以把和存在主义调和起来。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并没有从内部说明的与人道主义的统一性,仅仅是一种理论的假设。这样的思路就把哲学与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还有马克思之前的人道主义混淆起来,人道主义在存在主义那里并没有实现超越,然而也把做了形而上学的解释。这种思路将哲学拉回到费尔巴哈人道主义,将马义原则的强调来克服这种内在分裂时,实际上存在主义的价值观是以人道主义为前提,克思主义哲学置于内在分裂的境地,价值与历史的分裂。从历史观的角度通过对人道主。
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本质上说都是从个体自由的意识性的形而上学的假设,都是把人的自由规定为最普遍的存在和最终价值追求。主体的理性是不能被代替,这样在主体性形而上学中达到了完成。
参考文献
[1]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59.
[2]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7.
[3]萨特著.陈宣良等译,存在与虚无[M] .北京:三联出版社,1987.
关键词:中西传统科技观;差异;比较
Abstract:TraditionalideasofscienceandtechnologyinChinaandWesterncountriesarecloselyrelateddespitetheobviousdistinctionsconsideringtheperspectivesofontology,epistemologyandmethodology.ThispapermakesacomparisonofthetraditionalSino-Westernideasofscienceandtechnology,discussingparticularlythedisputesastowhetherscienceandtechnologydisturbharmonybetweenmanandnatureortheymeanknowingandconqueringthenature,whethertheyarerationalknowledgeorirrationalknowledge,andwhethertheyarenon-systematic,theorized,andindependentbodyofdisciplineortheyaresystematic,theorized,andindependentbodyofdiscipline.
Keywords:thetraditionalSino-Westernideasofscienceandtechnology;distinction;comparison
科技观即科学技术观,是科学观与技术观的统称,它是人们对科学技术的总体看法和基本态度。但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和不同的理论,对科技的看法和态度常常有很大差异。
人类的一切科学技术活动总会受到科技观的影响。科技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社会作用。这种作用的方向、强度、方式等不仅取决于科技本身的发展状况水平,而且还取决于社会历史的发展现状和条件。由于科技观的差异,所以它引导的效果也就不一样,正确的科技观可以引导人们深入地揭示世界的奥秘,揭示真理和追求真理,进而达到认识和改造世界的目的;相反,错误的科技观则会引导人们走向错误的认识,离真理越来越远,达不到改造世界的目的。
中西方传统科学技术观从本体论上讲,主要是探讨中西方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关于主客体的地位和作用的差别。其主要特点是中国注重从主体到主客体的统一,形成整体自然科学观;西方则注重从客体到主客体的统一,形成分解自然科学观。从认识论上讲,主要是探讨中西方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关于实践和理论的关系问题。从方法论上讲,主要是探讨中西方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关于致思途径和思维方式的差异。本文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比较研究:
一、科技是干扰“天人合一”的观念与科技是“认识和征服自然”观念的对立
中国传统科技观认为科技在本质上是干扰“天人合一”的东西,主张“见素抱朴,绝圣弃智”;西方科技观则认为科技在本质上是“认识和征服自然,张扬个性”的东西,主张“知识就是力量”。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是中国文化传统的一个重要特征。中国传统文化主张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与天地万物和睦相处。而西方则强调以人为中心,崇尚对自然的征服与驾驭。
中国传统的有机整体自然观、整体自然科学观和人伦中心相结合,在认为人与自然是浑然一体的基础上力图使自然界人格化,提出诸如天人感应、天人同理等观点。中国的“天人合一”,实际上更多强调的是人与人的和谐,而非真正重视自然的天。认为自然界的各种现象同人类社会的各种现象是一个有机整体,要求人们在认识自然时不能离开社会的现实,因而人们很难把自然界作为科学研究的独立的客观对象,也很难从客观的角度来把握自然现象而形成科学理论体系。在历史上中国人由于所处的生存环境相对较优越,使他们无需与自然作太艰苦的抗争即可获得自足的生活,因此他们企望与自然保持一种亲和的关系,并把主要的精力放在人文社会的建立与研究上。中国人崇尚的“智”主要指人生智慧——“是非之心,智也”(《孟子•告子上》)〔1〕。加上以伦理及政治哲学为核心的儒家思想很早便取得了文化上的独尊地位,这就不可避免地抑制了以认识自然规律、创造物质财富为宗旨的科学技术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
在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这种落后的生产方式,狭隘保守的思维方式也成为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桎梏。以农业为社会经济之根本的农本思想从维护封建经济的目的出发,重农抑商或曰崇本抑末,不但压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严重阻碍了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且还在其思想文化上的因循守旧,不思变革,极大地扼杀了中华民族的巨大创造力,阻断了我们领先走向近代社会的可能。
历史上,中国是一个儒教国家,伦理型文化色彩浓厚。儒家的义利观、道器观、宇宙观等根深蒂固的观念约束着人们特别是知识分子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中国古代有着重“道”轻“器”的传统。在封建社会,就整个学术理论而言,是重视人文科学而轻视自然科学,轻视对具体器物、技能的研究。即便对具体事物进行研究,也只是在能够从中发掘出总体精神时才具有意义。因此,古代贤哲对于自然界的大量的敏锐观察和新见解,结果总是无一例外地导向对人心的启迪,归结到启示人们某种社会人生的哲理,否则便被视之为“丧志”。这种崇尚政治人伦之“道”,而轻视具体科学知识和生产技艺之“器”的偏执,只会将读书人隔绝在自然科学技术的门外。伦理型文化的另一特征是重自省、轻外求。在探求客观事物本质和内在联系时,这种自省法表现为内心世界的自我体悟、猜测和臆想,极力排斥对事物进行剖析,把探察弄清其内部的结构、机理的向外探求,看做是“奇技”而加以禁止。如《礼记•王制》称:“凡执技以事上者”,“不与士齿”,“作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者,杀”〔2〕,强调自省内求,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了人们向外探求自然奥秘的道路。
总之,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小农经济文化,对自然不需要一定得深入揭示其本质和规律,通过自给自足的生产基本上就能满足需要,因而不太重视对大自然奥秘的深入探索。学者们在没有弄清自然的本质,也没有对科技本质形成正确认识的情况下,只是凭着感觉经验,主观上认为探索和改造自然,会破坏自然,破坏“天人合一”。由于科技是不断地探索和揭示自然本质、规律,并改造自然的,从而必然不断地改变自然的原貌、改变着人与自然的关系。因而使学者们认为发展科学技术会导致人与自然的日益对立以及矛盾的尖锐化,破坏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各种和谐关系,因而科技在本质上实际是干扰“天人合一”的东西。因此要加以限制和摈弃,乃至做到“见素抱朴,绝圣弃智”。〔3〕西方的学术起源于古希腊。在古希腊时期,地中海沿岸诸城邦古国,由于其地理环境和客观条件,决定它的经济朝着航海、贸易、商业和加工业为主要内容的方向发展,由于航海和商业的发展,可以把外国的资源运回本国进行加工,引进国外的科学技术,促进其发展。这一切,增加了人们的冒险心理和进取精神,培养了人们重视自然,追求科学知识,崇尚理性的风气,认为科技能使人认识改造并战胜自然,使其商业文化获得大发展,这为古希腊以来的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经济基础和思想条件。
要确保航海和商业贸易的顺利进行,就必须注重对大自然的探索,不断揭示自然界的奥秘,注重对自然细节的了解和认识,从而获得改造自然的成功。海洋的惊涛骇浪带来的生存忧患,使古代希腊人产生了人与自然对立的观念。同时也激发了他们征服和驾驭自然的雄心。而要驾驭自然的先决条件便是认识和掌握自然的规律,知识就是力量,因而“爱智”成了希腊人乃至整个西方民族的共同价值取向。古希腊的学者们在公元前600年左右,就抛弃了神话,更不相信天神的喜怒哀乐能操纵人和世界。他们认为自然界是有秩序的,并始终按一定的方式运行,并相信人的智慧,人不仅可以探索自然界的规律秩序,甚至还能预知它将会出现的事态。古希腊人尤其偏爱能帮助人认识利用自然的知识。这显然是因为探求和发现自然之奥秘乃是战胜自然、实现人的自由意志的最有效的手段。几乎所有古希腊学者都接触到或掌握了当时自然科学前沿的知识、理论,并且较为得心应手地用自然科学事例论证自己的哲学思想,自然科学往往是他们学说的一块重要基石。西方的哲学家历来都观注自然科学的各个方面和物质运动的各种形态。如此形成了科技在本质上是“认识和征服自然,张扬个性”的东西的西方科技观,它主张“知识就是力量”。而且西方人道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便是肯定人为万物的尺度,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从而鼓励人对自然的征服与驾驭,这就为西方以认识和利用自然为宗旨的科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原动力。但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启蒙心态在20世纪受到了质疑和挑战,因为它的后果是被破坏的自然秩序对人无情的报复。
二、“非理性知识”与“理性知识”的对立
中国传统科技观认为科技是非理性知识,而西方科技观认为科技是理性知识。
中国古代在认识上注重直觉体知的方法以及知识成果的获得大都不是通过思辨的或理性的论证方式得到,使其产生了科技是非理性知识的思想。科技是探索、揭示自然本质和规律、并改造自然的,不断改变着自然的原貌、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会导致人与自然的对立和矛盾的尖锐化。中国古代学者在把自然界人格化的“天人合一”的思想支配下,自然容易把科技视为非理性的产物了。既然科技被认为是非理性的,是干扰“天人合一”的,自然就会遭到排斥和蔑视。中国的历史上,在很多志于正道的学者眼里,科技是非理性知识,所以,儒、道、名、法、阴阳诸家均视科学技术为末道或不屑为之,或持明确的排斥态度。在这一观念的影响和价值导向下,大多数中国知识分子宁可走科举仕进之途或沉溺于经学义理的研习考据之中,也不屑于弃儒从技,绝少有一流的人才去研究科学理论,致使科技在中国文化中的地位越来越无足轻重。
古希腊时期,人们把研究自然界看作是高于一切的事情。人们崇敬自然界,把对自然现象的解释看作是智慧的表现,研究自然界是获得智慧的途径。学者们普遍认为自然界中蕴藏着真理,赫拉克利特说过:“智慧就在于说出真理,按照自然行事,听自然的话”〔4〕(P25)。古希腊的学者大都专心研究自然界,以获取智慧。他们为研究自然,不惜牺牲自己的荣誉、地位和财物。学者们把掌握科学真理看作高于一切的胜利。他们醉心于研究自然,非常注意和关心自然界的各种现象和过程。古希腊学者并不满足于解释自然现象,而是在这一基础上做更高的概括抽象,形成了自然哲学,并以这些理论为基础,结合社会事物,以说明整个世界,就形成了既能解释自然又能解释社会的哲学理论。古希腊的哲学体系乃至整个学术体系最先是建立在研究自然的基础上的,它的发展同自然的研究密切联系在一起。这一传统一直被保留并在文艺复兴后被不断发扬光大。西方的学者基本上都是熟悉甚至精通当时自然科学知识的,他们的学术同自然科学都有着某种联系。这种传统对西方科学技术乃至社会科学的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西方的学术起源于对自然的研究,学术的发展与自然科学有密切联系,众多的学者包括社会科学者都比较自觉地关心自然,研究自然,甚至宗教神灵学说都研究、利用自然界物质运动的某些材料为自己服务。因此,西方传统上是把科技看成能够帮助人们实现对自然和真理把握的理性知识。由于科技是理性知识,西方的科学家们都十分注重科学精神,特别是科学的理性精神。
三、非系统化、理论化的独立学科体系与系统化和理论化的独立学科体系的区别
中国传统科技观认为科技是不需要系统化和理论化的独立学科理论体系,而西方科技观则认为科技应当是系统化和理论化的独立学科理论体系。
首先,中国的学术起源于先周的巫史之学。从现代科学分类角度看,巫、史之学基本上是社会科学方面的内容。到春秋时期,社会发生极大变动,逐步形成了春秋战国时诸子的学术思想。其内容主要是关于安帮定国之策,整个学术都是以探索社会政治之术为目的,其学术起源及其发展与自然科学都比较疏远,主要是社会科学方面的内容,并有明显为社会政治服务的色彩。诸子百家中,墨家是最重视自然科学的学派。《墨子》一书中有这一派对自然科学和应用技术的许多研究成果,代表了当时科学技术的最高水平。但其自然科学的内容也只是墨家学术体系中次要部分,其学术体系的重心、目标主要在社会政治方面。令人遗憾的是,自汉以后,儒家定为一尊,道家成为其辅,儒道互为表里,形成中国古代科技文化的主流。墨家所开创的科学精神和独到的科技理念,淹没在历史的长河之中,未能在传统科技文化中占有应有的地位。自此以后,在学术领域中自然科学的成份就更少了。中国古代几乎没有像样的科学技术研究团体。科学家大都是分散、孤单地进行研究,没有形成一支持续不断,以自然界作为对象的研究力量。中国古代的许多思想家均以“内圣外王”、经世致用为宗旨,推崇实践理性,贬损以科技为主要内容的工具理性,使得科技理论思维的翅膀被绑上了沉重的经世致用的铅坠,难以建立起科学理论体系。其次,中国古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表现为很强的实用性。这就决定了中国技术思想特别发达,并形成了工匠传统。许多能工巧匠尽管在技艺上有很高的造诣,拥有丰富经验技能,但由于知识有限,却无力把经验上升到理论体系层面,形成科学理论。他们的技艺一方面无法得到总结提高,另一方面也无法通过文字记载传诸后世,只能靠面授、口传,这往往会造成人死艺绝的失传现象。而绝大多数正统的学者由于没有实践经验,也难以完成这一重任,加之对科技有偏见和误解,也就不重视科学理论体系的构建。中国流传下来大量的科技著作,大多是对某一时代科技状况的直接记载、现象的描述和经验总结,却很少有理论方面的研究总结。中国科技具有的理论技术化倾向虽暂时有利于技术工艺的发展,但不利于理论体系的构成,譬如中国天文学的观察资料非常丰富,但它长期附属于历法,未能建立起完整的天文学理论体系。
再次,从科技理论建构角度看,中国传统科技观未能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其原因有二:第一,中国人在整体自然科技观的基础上,创造出一种具有无限涵容性的理论体系。这使自然科学始终包含在思辨哲学和其它文化形态中,限制了它走上独立研究的道路,不利于它形成系统化和理论化的独立学科理论体系。这阻碍了科学认识论的发展,使中国的科学技术大都停留在直观观察、经验推断和主观臆测的水平上,没有超出经验的层次,没有升华到系统的理论体系,没有对规律性现象进行分析、研究,没有用理论形式将其概括和总结,不能完成理论上的抽象和概括。
第二,科学作为知识体系,还必须从大量事实材料中抽象和概括出关于事物的本质联系,即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而建立起科学的知识体系.这个过程通常是由两个步骤来实现的:第一步是抽象的理性认识,侧重于对事物作分析研究,起主导作用的思维形式是形式逻辑;笫二步是具体的理性认识,侧重于对第一步所获得的思维材料作综合的研究,起主导作用的思维形式是辩证逻辑。这个过程是离不开逻辑的。中国古代的思辨性思维是比较发达的,特别是春秋战国时期学派林立,百家争鸣,其中尤其是以自然本身来解释自然现象,较之神学自然观有很大的进步。如以“气”来解释宇宙万物的构成,以阴阳来解释万物的变化发展,具有朴素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因素,但是这种自然观是排斥对客观事物作具体分析研究的。加上中国传统科学强调应用,把有关名词,概念等逻辑方面的议论斥之为“诡辩”,予以唾弃。先秦时期名家学派的惠施、公孙龙和后期墨家谈辩派,就以其研究不合对时宜,为当时的社会所不容。而名家和后期墨家谈辩派所研究的问题在科学思想史上其实是非常重要的。中国的名家与墨家谈辩派的湮灭,是中国科学思想史上的一大损失,致使中国在科学方法论上一直未有大的突破。因而中国传统科学总体上还停留在经验形态上,缺乏严密的理论体系,这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中国人文传统长期以来形成了只是努力发展各种与人伦社会有关的思想学说,而不关心对客观自然的认识、探索,不热心逻辑认识体系和自然科学体系的建立。长此以往,也就形成了科技是不需要系统化和理论化的独立学科理论体系的误解。
古希腊人在机械分解的自然科技观思想指导下,自然科学很早就逐渐形成自己相对独立的研究主体、对象、手段和成果。并从其它社会实践中分化出来,组建成共同体。这一点和中国人始终把科学事业涵容在其他社会实践中是不同的。古希腊学者研究自然“都应起于对自然万物的惊异,他们先是惊异于种种迷惑的的现象,逐渐积累一点一滴的解释,对一些较大的问题,例如日、月与星的运行以及宇宙之创生,作出说明。”〔5〕(P5)这就形成了最早的学术,最早的科学理论。
古希腊科学的发展最初得益于古埃及、巴比伦和印度文明所创造的科学。但是古希腊的科学家们将这些源于实用的天文、数学、医学知识加以理论的升华和系统总结,建立了分类明确的科学学科体系,为后来西方科学的长足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如,被称为西方科学之父的亚里士多德早在公元前4世纪便写下了多卷本的《物理学》、《天体学》、《动物史》以及气象学、矿物学方面的著作,而他关于逻辑学、形而上学的理论对于西方理性思维方式与科学思辨精神的形成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古代西方也有很高超的技术,但总的来说,科学理论的创立更为突出。其著名的哲学家、科学家,如德莫克利特、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欧几里德、阿基米德等等科学巨人,他们都是学者型的,古希腊思想家普遍具有在哲学思辨中追求严密的演绎化系统的倾向。从泰勒斯到苏格拉底、柏拉图,几乎所有哲学家都曾不倦地探索逻辑的推理规律问题,亚里士多德建立了一个严密的形式逻辑体系,接着欧几里得又建立了数学史上第一个公理化系统的欧氏几何体系,为近代科学理论体系的创立打下坚实的基础。到16世纪以后,又逐步建立起受控实验和开放性技术体系,从而形成了近代科学技术结构。这种结构具有科学理论、科学实验和技术三者之间的互相推动的循环加速机制,促进了科学技术革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强调理智的作用,重视知识的完善,科学家同时又是哲学家,这是西方的一大特色。这就决定了西方科学思想特别发达,并且形成了智者传统,他们善于构造科学理论体系,其影响直至今日。
〔参考文献〕
〔1〕王亚丽.孟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杨天宇.礼记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3〕苏南注评.道德经[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