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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为规范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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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1篇:公务员行为规范范文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公众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规范。

第三条我县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适用本规定。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鼓励的行为:

(一)关心群众,深入基层,主动调查了解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

(二)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推进本职工作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手续,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三)依照职责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积极为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树立和维护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提倡或予以奖励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行为: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严格按照所在政府工作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并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

(三)严格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四)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的工作用语和工作礼仪进行行政执法;

(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文字使用必须规范化,语言必须使用普通话;

(六)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做到事事有回音;在不违反纪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努力做到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按照所在政府工作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

(三)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四)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事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

(五)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六)不履行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法定职责,在办理过程中无法定事由借故拖延、推诿,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

(七)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

(八)其他与国家机关地位或公务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

第七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结合自己的行政职能,制定并公布本部门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应当建立督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监督电话。

第八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内设监察机构负责受理有关本机关公务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并定期对公务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查。县行政投诉中心受理本县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投诉。

第九条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必要时应向县行政投诉中心报告。复杂事件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的,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公务员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年度考核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有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应当在各项表彰奖励中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国家行政机关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有效投诉累计超过两次的,该机关公务员本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比例不得高于9%;

(二)被有效投诉累计超过四次的,该机关公务员本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比例不得高于8%;

(三)被有效投诉累计超过六次的,该机关公务员本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比例不得高于7%;该机关不得参与本年度综合性评先、受奖。

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未制定并公布本部门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未建立督查制度,并未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监督电话;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投诉并告知投诉人,经查实仍不改正的,该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不能评为优秀,也不能评先、受奖。

第十二条公务员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改正外,还应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一次的,本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两次的,本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三次的,本人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予以换岗或降职;

(四)换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被检查发现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因上述行为造成违法、违纪或严重后果的,应由同级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受行政机关委托,对外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有效投诉的,除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处理外,还应追究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有关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同级人事部门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每年12月31日前,各级投诉受理机构应将受理有效投诉的统计情况通报监察与人事部门。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有效投诉”,是指投诉内容客观准确,经调查核实的确存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以及有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的投诉。

第十七条本规定“以上”均含本数。

第2篇:公务员行为规范范文

学习《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根据培训班的学习要求,我认真学习了《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我对《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我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如何体现一名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如何体现国家公务人员的作用有了更深的认识。《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是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制定的一部行政机关内部的重要法规,它是行政机关内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和国家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使我对《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作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我们要根据《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正确运用《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在《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之中,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一、树立责任意识。每一位国家公务人员,都肩负着国家的重托,无论在何其岗位,所负责的工作都是整体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加强责任观念,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到无愧于自己的良心,无愧于自己的工资。

二、强化纪律意识。要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要坚决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三、增强廉政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坚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作风,不该做的事情坚决不做,做一个令组织、家庭、人民都放心的好干部。

四、密切联系群众。作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应树立为人民群众,为老百姓办实事的精神。要在工作中善待群众,文明接待,优质服务,真正做到人民群众水融、一家亲。

第3篇:公务员行为规范范文

首先,公务员法增加了我国公务员的“入口”渠道。新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七项条件,增加了公务员的“入口”渠道。对于不同类别的公务员,可以采用选任、委任和聘用的方式。该法肯定和坚持了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项突出和受到普遍好评的重大举措,即公开考试、竞争择优的录用制度。具体而言,新法要求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对于领导职务的任用,则首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的内部竞争上岗和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改革成果。在第十六章中还首次明确了机关设立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并为此建立了相应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其次,公务员法明确规范了公务员的“出口”。新法在第十三章中以较大的篇幅,列明了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予以辞退”、“不得予以辞退”的具体条件或情形,既确立和彰显了公务员管理的严明纪律,又保护了公务员的个人权益不受侵犯。尤其是针对领导干部,公务员法还引入了“引咎辞职”和“勒令辞职”制度。

再者,公务员法把公务员的交流与培训提升到了突出的位置。第十章规定了对公务员的分级分类培训,并将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与公务员的考核、任职、晋升挂钩。第十一章中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交流制度,公务员交流可以在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之间进行。

公务员法将促进对公务员的全面管理

第一,公务员法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暂行条例》中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法第三章特别规定公务员职位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不同于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的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的划分形式。

第4篇:公务员行为规范范文

关键词:公共伦理;公务员;行政人格;道德经济人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7-0004-05

一、引言

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公务员录用人员不断增加(见表1),公务员行政伦理失范、行政人格异化现象比较严重,政府职能面临巨大挑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能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需要塑造和完善作为行政主体的公务员的行政人格。行政人格的研究实质上是公共行政中人的行为研究。威尔逊(Woodrow Wilson)[1]、古德诺(Goodnow)[2]的“政治与行政二分”理论将行政人定位为行政意志的纯粹执行者。随后,一些学者加入了行政组织中人或人格的讨论。如韦伯(Max Weber)认为行政人员具有工具理性和非人格化;[3]达尔(Robert A. Dahl)指出公共行政学的创立须对人的行为进行科学研究;[4]库珀(Terry L. Cooper)认为公务员的道德品质是行政机构有效运转的必备条件;[5]弗雷德里克森(H. G. Frederickson)指出公共行政需构建公务员遵循的价值规范与伦理准则,保证政府治理的有效性。[6]国外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对行政人格的进一步研究具有借鉴作用。

在国内,学者们从心理学[7]、法学[8]、伦理学[9]、公共行政学[10]等视角对行政人格进行了探讨,主要包括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内涵与特征、行政人格的类型与要素、行政人格的影响因素与现状、行政人格的完善途径等,但其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公共行政学发展和逻辑演进到公共管理阶段,越来越涉及到行政价值问题,提出了对政府进行伦理思考与道德定位。公共伦理学的产生和形成,是公共行政学发展的逻辑必然,是与公共管理范式相适应、相匹配的学科拓展。本文拟立足于正在形成的公共管理范式,从公共伦理的角度探讨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内涵及其塑造途径。

二、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内涵与特征

1.行政人格的内涵。行政人格在学术界是一个比较新鲜的学术概念,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解释,目前尚无统一的定论。心理学角度的行政人格强调公务员“统一的结构性自我”,法学角度的行政人格强调公务员“有存在价值的自我”,伦理学角度的行政人格强调公务员“崇高的自我”,哲学角度的行政人格强调公务员“有自由价值的自我”,社会学角度的行政人格强调公务员“持久的自我”,公共行政学角度的行政人格强调公务员“公共服务的自我”。[9]

公共伦理的价值目标,是培养和完善公共伦理人格。本文认为公共伦理视角下的行政人格是公务员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体的内在规定性,是指公务员的伦理尊严、伦理规范、伦理品质、伦理境界依据职业要求和角色规范在公共行政领域中行使公共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实现公共行政伦理价值而形成的道德意识、职业责任、智能结构的统一。行政人格是公务员作为群体之格在公共领域与作为个体之格在私人领域的有机统一。

2.行政人格的特征。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范式,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在伦理精神、原则和理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的社会治理模式。[11]公共行政学发展和演进到公共管理阶段,提出了对政府进行伦理思考与道德定位,并将更加关注公务员的行政价值、道德准则与伦理规范。因此,本文认为立足于与公共管理范式相适应的服务行政的背景下的公务员行政人格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行政人格是公务员行政道德意识、行政职业责任、行政智能结构的内在统一。行政道德意识是公务员作为伦理主体资格的拥有者和道德规范的践行者在公共行政领域实现的道德意识品格。行政职业责任是公务员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维护公共利益而形成的职业角色意识。行政智能结构是公务员在公共管理活动中遵循行为规范和伦理要求而凝聚成的行政智慧与能力。第二,行政人格是公务员在公共管理过程中的伦理道德问题,是公共伦理观和行政价值观在公共行政主体中的体现,即行政人格具有伦理内涵。公共伦理视角下的公务员行政人格,是公务员作为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伦理观与行政价值观的共同实现,是公务员的观念、意识、心理、理想等与公共行为相统一的总体性存在,是公务员行政价值、行政尊严、行政规范、行政品格、行政境界的伦理存在。第三,公共伦理下的行政人格是“公共人格”、“责任人格”、“服务人格”、“廉政人格”、“公仆人格”的统一,是公务员追求的目标。公共伦理是与服务型政府模式、公共管理范式相适应的范畴,其视角下的公务员行政人格是摒弃了“官僚制”体制的高层次行政人格,是与服务型政府相匹配的行政人格,理应成为公务员追求的目标。

三、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历史审视

第5篇:公务员行为规范范文

光阴似箭,一晃我已经是个岁的人了。回首我参加工作的年来,(……做过的工作,最好说些在某工作中负责的与学到的,取得过的成绩)。

生长与变化是一切生命的法则,昨日的答案不适用于今日的问题——正如今天的方法不能解决明天的需求一样。

今天我竞争的是科长职位,职位意味着责任和义务。由于我现在从事的是公务员管理工作,所以假若我是公务员管理科科长,我的工作目标是:按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总要求和这次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定位是“服务”,着力在“竞争激励”上下功夫,在“高素质专业化”方面做文章,在“管理服务上”求实效,努力建设一支人民满意的精干、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为实现这一工作目标,我的主要工作思路是“2323”,就是创新两个办法,强化三个机制,完善两个监督,凝聚三方面力量。

一、创新两个办法。就是创新公务员管理办法,着力在公务员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上有新的突破。也就是在现有的公务员管理基础上,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建起公务员微机管理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使我市公务员“进、管、出”三个环节的管理更加有序、科学规范,根除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

二、强化三个机制。就是强化公务员竞争激励机制、新陈代谢机制和廉政约束机制,着力在公务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方面有新的进展。一是在抓好考录、考核、奖惩等制度的基础上,大力推行竞争上岗,使竞争上岗成为公务员职务晋升的主要形式;二是在抓好执行辞职辞退等制度外,积极推行末位警示制、末位淘汰制,积极探索部分职位的聘用制;三是在抓好公务员义务与权利、惩戒、轮岗、回避、申诉控告等制度的同时,重点抓好公务员队伍纪律行为规范的实施,从政治立场、勤政廉政、职业道德和依法行政等方面规范公务员的行为,树立我市公务员的新形象。

三、完善两个监督。就是完善公务员管理内外监督,着力在民主监督方面取得新的起色。一是扩大公务员管理的公开性、透明性,做到制度公开、程序与条件公开、结果公开,把管理工作置于广大公务员和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之下,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民主程度和公正性。二是建立执法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各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坚决维护公务员法规的严肃性。

第6篇:公务员行为规范范文

新加坡素有“廉洁之邦”的美誉,廉政制度方面的成就举世瞩目,其廉政监察制度有以下特色:

1.科学健全的公务员制度。通过公开完整的公务员录用程度,保证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建立了由公共服务委员会和公共服务署两个机构的共同管理,避免了公务员在管理中夹杂政治的科学周密的管理体系及优厚的待遇,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高品位和高效率。

2.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公务员置身于严格的法律和纪律的监督之中,在新加坡公务员有犯罪意图,即便未实施,一旦被证实,也将受到惩罚。其法制体系相当完备,对于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同,通过逐步建立起来的内外结合、纵横协调的立体监督网和有效防止权力外泛的举措,如新加坡政府不仅对高级公务员本身进行严格规范,还明确规定了政府有关机构和人员在与高级公务员亲属业务接触时的处世主准则。

3.全面的廉政教育。新加坡致力于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廉政理念,在立法、行政的各方面都贯彻廉政思想,植入抑腐基因。其廉政教育往往从学校开始抓起,以使人们从小树立廉洁的理念,并通过开展人性化、全方面的广泛宣传,注重运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来促进廉政建设,力求形成以贪为耻,持正守廉的社会氛围,从而使廉政成为社会共识。

二、瑞典监察专员制度

瑞典的行政监察专员公署,是瑞典议会根据宪法和法律选举产生的设立于政府系统外,履行行政监督职能的一个专门机构。公署设有的4名行政监察专员,均从具有杰出法律才能和正直品质的人士中选出的,通过议会专员代表团投票、提名后方可任命,每届任期4年,最多连任期两届。4名专员分别负责日常事务,就司法狱政、武装民政、事业单位进行监督,另下设60名工作人员,协助专员开展工作。瑞典的议会行政监察制度职能在于调节政府于公众及社会各种关系、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两百年来的发展实践,形成了其独具的特色:

1.行政监察专员具有权威的地位。行政监察专员的任命均于议会,任职期,监察专员享受最高法院法官的待遇,除议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权对其进行罢免。在调查时,可以要求任何与调查内容有关的人员和机构提出问题,不得拒绝,否则会受到罚款或行政处分。

2.行政监察专员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行政监察专员及其工作机构均隶属于立法机尖,监察公署设立在议会内部,独立于政府机构,只对议会负责。

3.行政监察专员具有广泛的监察范围和对象。议会监察专员的监察对象主要为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司法机庆及其公务人员,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的官员、检察官、法院的官员及公立学校的教职工、医院的医师和护士、公立养老院的职员及军队下士以上的军官。

4.监察事项的公开化制度。根据瑞典的法律规定,行政监察专员有权瘵调查报告及有关建议。监察事项及全年监察事项向新向新闻界和社会公布,而法律保障据实新闻的报道自由权。这种公开化制度保证了行政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5.行政监察专员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并接受监督。瑞典议会赋予了行政监察专员及其机构较大的监察权力,同时有关法律也规定,在议会内部设立宪法常务委员会,直接负责对行政监察专员进行监督。

三、其共同的行政监察的特点

综合上述几国的行政监察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它们都具有以下特点:

1.监察机构独立。行政监督作为一种权力向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为了防止主客体间出现错位,或主客体两体合二为一的情况出现,上述几国的监察机关的独力均独立于行政权之外,监察部门直接对最高行政长官、议会或国会负责。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的独立提供了保证。

2.法制完备。这些国家在近20年来都健全公务员制度,并在刑法、民法中严厉规定打击贪污、行贿受贿等措施,并对公务员在公务活动的行为进行规范。监督的法制化,使得各种监督主体的地位、职责、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下来,增强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明确性、规范性。

3.注重教育预防。法律作为调节人们行为规范性的作用不可代替,但法律也非万能。这些国家均在建立了有形的监督网络后,以加强了对行政人员的道德防线的筑防,加强公务人员的还注重从道德上教育政府公务员,树立公共利益的意识,从而从内在的提高政府公务员的行政效率。

第7篇:公务员行为规范范文

关键词:公务员;绩效评估;工具

一、公务员绩效评估的重要意义

公务员绩效评估:政府的人事管理部门在依照若干项目或目标对公务员某一阶段工作行为进行切实记录而形成的对被考评公务员工作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的有次序、有系统和科学的分析与评价,从而公平地确定被考评公务员在所在部门中的价值。公务员绩效评估在政府工作中有着重要意义。

1 能够直观反映被评价者的努力程度、行为规范和工作成果

公务员绩效评估工具的可操作性使评价者能够客观地对被评价者的相关因素给予评价和认定。因此,具有可操作性的绩效评估工具应该是清楚明了且具体全面的。当一套评价工具不具有这些特征,而是模糊、笼统以致无法清楚衡盆被评价者的时候,绩效评估本身也就失去了其合理性。

2 公务员绩效评估在政府工作中起着关键作用

绩效评估有效性的前提就是评估工具必须是可操作的。评估工具应是容易被评价者掌握的,同时它又不会被评价者操纵,可操作性从评价的客观性上保证了绩效评估的有效性。

二、绩效评估中产生的主要偏误

1 情感效应偏误

情感是人的心理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人对客观事物与人的需要之间关系的反映。一般说来,积极的情感会产生增力作用,消极的情感会产生减力作用。情感效应偏误正是由于评估者与被评估者之间感情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表现在绩效评估中,评估者常常因为被评估者的价值观、性格、作风与自己相似或其他方面的情感因素,对被评估者做出偏高或偏低的评价。

2 近因效应偏差

近因即最后的印象,近因效应指最后的印象对人的认知具有重要的影响。印象形成中的近因效应,最早是由卢钦斯1957在《降低第一印象影响的实验尝试》一文中提出的。在该文中,他指出当关于某人的两种信息断续被人感知时,当与熟人交往时,通常会发生近因效应。在政府绩效评估时,往往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评估者对公务员工作绩效进行评估时,往往只注重近期的表现和成绩,并以近期印象来代替公务员在整个评估期的绩效表现,因而造成近因误差效应。如公务员小何在一年中的箭半年工作马马虎虎,等到最后几个月才开始表现较好。结果,年终绩效评估时他得到了好的评价。

3 刻板印象偏误

人们的社会认知偏差不仅发生在对个人的认知中,也发生在对一类人或一群人的认知中。当评估者以某人所在的群体知觉为基础判断某人而造成的评估偏误,即刻板印象偏误。社会刻板印象对人们的认知会产生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就社会刻板印象消极影响而言,主要易使人导致成见。例如评估者由于受“群体知觉”的影响往往不自觉地认为文科出身的公务员不学无术,只会“耍耍嘴皮予”,那么他在评估时对这些公务员的评价就不会太高。相应的,由于惯性思维,他认为理科出身的公务员笨嘴拙舌,不善言辞。这样,评估者就忽视了被评估者本身的能力,从而影响到绩效评估的客观公正性。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绩效评估的途径

1 发展电子政府,提高服务效率

大力推动电子政务,是提高政府效率的现代化手段。目前,许多地方政府提出了建设数字城市的发展理念,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快推进政府管理信息化,通过互联网站为企业和市民提供全方位政府信息服务,接受社会各界对机关作风和办事效率的投诉,需社会周知的事项,市政府通过互联网、政府站点和新闻媒体。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区、各部门的请示事项,以电子公文的形式批复。各区、各部门之间的公文交换也以电子公文的形式进行。这一电子政务的推行,不但节约大量的办公经费,更大大提高了政府行政效率。

2 实施360度绩效评估

无论运用哪种绩效评估方法,都必须选择公务员的绩效信息来源确定绩效评估者。一般来说,公务员绩效信息来源主要有:直接上司、直接同事、直接下属、被评估者本人、公众、间接上司。从不同的信息来源获得公务员绩效评估信息,会使绩效评估结果更为准确和有效。在这种情况下,360度绩效评估技术应运而生。360度绩效评估扩大了绩效评估者人数与类型,易于使各类评估者优势互补,结论公正而全面,是减少评估中偏误,提高评估准确性的有效手段。

第8篇:公务员行为规范范文

【关键词】行政文化公务员激励机制融合

所谓行政文化,指行政活动过程中,影响甚至决定行政参与者行为的一系列行政思想、行政意识、行政理念、行政心理、行政道德、行政习惯、行政规则等。行政文化通过心理和精神因素影响行政人员的行为,激发其自主性和创新精神,这有别于公务员激励机制外在的制度激励方式。无论是精神推动还是制度激励,两者殊途同归都会激起组织成员工作热情。由此,应该努力将行政文化融于公务员激励机制之中,结合外化制度激励与内化精神约束,最终将公务员个人需求统一于组织利益之中,借以更好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实现行政组织共同目标。

一、行政文化同公务员激励机制的交互作用

(一)行政文化的功能类同于公务员激励机制

1.行政文化对行政人员存在导向作用

公务员激励机制实施目的是为了激发行政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行政效率。同样,行政文化对公务员也有异曲同工之妙。行政行为模式可以诱导行政人员并激励其达成组织目标。行政价值观能够在具体的公务员激励过程中对行政人员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理性导向作用,在此基础上形成公务员的行政道德,产生对该行政机构的认知、情感上的归属倾向,从而树立一定的行政理想。

2.行政文化对行政人员存在聚合作用

良好的行政文化会产生凝聚力,使行政人员对组织有归属感。同时,当新成员加入进来时,通过耳濡目染,就会自觉地接受行政组织的宗旨和信念,在潜移默化中为其所同化,从而自然而然地融合到行政组织中。

3.行政文化对行政人员存在约束作用

行政文化一方面通过将共同价值观向行政人员个人价值观内化,使行政组织在理念上确定一种内在的、自我控制的行为标准,规范、指导、约束着行政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受强有力行政文化影响的行政人员,能够自觉地约束个人行为,与行政组织保持相同的取向。

(二)行政文化激励功能借助公务员激励机制表达

隶属于行政文化内容之一的行政道德,控制范围要大于行政法规,是公务员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务活动过程中,通过内化的信念和善恶标准,理性地调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和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

行政道德对行政人员的这种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的道德修养和道德行为上,体现在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对职业道德、对基本道德范畴,如义务、良心、荣誉、幸福的认识、观念和态度上。作为激励行政人员奋发向上的强大精神动力,它以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促使行政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以政治道德规范保证行政人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一系列考核、晋升、工资、奖惩的公务员制度之中,公务员考核内容同行政道德之中的职业道德也是相互交叉的,它无疑为行政道德,实现对行政行为内化控制与激励提供了制度化工具。考核激励功能的实现,主要通过把考核结果与其实际的、切身的利益紧密挂钩,从而使得考核制度成为公务员制度激励机制中最有效的激励手段。

二、行政文化在公务员激励机制中的融合路径选择

制度、法则等外在规则由于缺乏内在心理认同的支持,其效能也大为降低。因此在人们心理上尽快建构一套与外在制度规范相契合的内在文化价值规范系统,使外在的激励、凝聚、约束机制通过内在的心理因素而发挥作用,是当前文化心理建设的主要任务。有必要努力塑造行政文化,以期更好配合公务员激励机制,激励行政人员提高行政效率达成行政目标。

(一)促进公务员激励机制实施——借鉴传统行政文化中优秀思想

我国当前的行政文化是在传统行政文化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于传统行政文化之中有精华也有糟粕,因此对于传统行政文化,要进行批判性继承和选择性吸收。例如,应重点清除残存于现代行政文化中的封建宗法思想、特权思想、专制思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奴化买办思想以及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同时,要积极吸收借鉴中外历史上优秀的行政思想,如中国古代行政思想中的经世致用、自强不息、天下为公的思想。

(二)强化公务员激励机制效果——培养积极的行政心理

转型期我国行政人员的行政心理是稳定与剧变同在,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共存。目前行政人员普遍存在着这样一些消极心理因素:首先是由于公务员经济地位相对下降,行政人员长期以来在物质利益分配中的优越地位被打破,同时伴随行政透明化呼声逐步高涨,隐性收入获取可能性也越来越困难,由此引起公务员失落心理。其次由于受行政组织中不同职务职级间对应薪酬差距明显扩大的事实,及成员间隐性攀比心理、失衡心理的影响,普通公务员尤其处于基层非领导职位的公务员极易产生强烈相对剥夺感。

为了消除这些不健康的行政心理因素,强化公务员激励机制实施的效果,这就需要首先,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端正行政动机,逐渐引导公务员以工作本身吸引力、责任感和人格尊严为其内部动力。其次,加强行政心理调适,对行政人员进行心理辅导,以现代化行政管理的要求树立稳定、健康、和谐的行政心理。同时,加强宣传舆论的正确导向,引导行政人员自觉由“官本位”向“民本位”、由“金钱本位”向“能力本位”思想转变,确立正确的行政价值取向。再次,为积极行政心理提供外在支撑,改变已有等级森严和命令控制的管理方式,代之以行政成员间公平竞争、平等相待的管理方式,以培养其对行政组织的深厚感情,建立真诚、乐观的行政情绪。

(三)有效发挥考核激励作用——加强行政道德制度化建设

公务员行政道德培养建设不能仅仅依靠公务员的“自律”,同时还要靠存在于个体外部有形和无形的“他律”约束。这是由于“个人判断力和职业水平不足以保证人们合乎道德规范地行为”。这就需要以法律、规章这样可见的“他律”形式将行政道德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以保障行政道德对行政人员的约束、激励作用能够持久、稳定地发挥。行政道德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将行政道德纳入到公务员各项激励机制之中,其中最常见的是将行政道德置于公务员考核制度之中。然而,行政道德在公务员考核实施标准上的泛化与模糊,削弱了行政道德对公务员鼓励与约束的效果。这就需要改变以往考核中重视政绩忽视对行政道德要求。根据行政道德的目标特点,设计科学的考核指标,将能够量化的尽可能量化、细化,尽量变软任务为硬任务,变软指标为硬指标。其次,在行政人员任免、升降中融入道德赏罚机制。奖励为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提供内在吸引力,惩罚为其行为施加了外在压力。

参考文献:

[1]张康之.行政文化在行政人格塑造中的作用[J].青海社会科学,1999,(2).

第9篇:公务员行为规范范文

1、坚持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要坚持公平服务的原则,对服务对象提供一视同仁的优质服务。不能办的事情,不准以情代法,徇私办事。该办的事情,必须立即办、抓紧办,不准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服务对象索要钱物、代币券、礼品和接受影响公务的宴请。

2、坚持工作为重,注重形象,不准酗酒和工作日午餐饮酒。坚守岗位,尽心尽责地办好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民意,办实事、办好事,为基层、为群众排忧解难,注重个人仪表,自觉树立和维护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3、坚持首问责任,礼貌热情,不准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要坚持文明服务,接待来访、接受咨询、受理行政业务,做到热情礼貌,不厌其烦,有问必答,答复具体明了。不准马虎懈怠,相互推诿,失职渎职。

4、坚持高效务实,勤政为民,不准工作拖拉,损坏群众利益。要讲究服务效率,注重服务质量,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做到事事有回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努力做到件件有落。

5、坚持文明用语,态度和气,不准生硬、冷淡,语言粗鲁。严格按照规范的工作服务用语、礼仪接待来访者和接听咨询电话。具体规范为:对办理公务来办人员和来访者要先问好、让座、倒水,再请问事由;接听电话要先问好,有什么事需要服务等,并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不准态度冷淡,含糊其词,敷衍了事。

6、坚持勤俭节约,艰苦朴素,不准铺张浪费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宴请或娱乐活动。要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在公务中能自己解决的事情做到不找麻烦。工作中不怕辛苦,不讲价钱,不接受宴请,不参加服务对象提供的一切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