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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明令禁止小单位甚至个人挂靠资质单位组织施工或实施工程监理,违者将被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是对《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细化,主要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不够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不足、使用不到位,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
《,办法》中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都应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安全。
根据《办法》,施工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施工合同中给予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制度,遇到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紧急情况,方可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办注》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同时负责2个以上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停施工。
《办法》明确,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要实行登记建档和报告制度,并采取相应措施监控。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未实施旁站监理的,或来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的,将被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
为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发挥重点工程对全区经济发展的支撑拉动作用,现对2005年重点工程建设提出如下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
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实施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重点工程服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重点项目认定条件。项目选择:结转项目要求实施进度快、完成投资量大或当年能够竣工;新开工项目要求前期工作充分、投资主体明确、资金基本落实,具备上半年开工建设条件。项目规模:农业项目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基本在1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市区实事项目1000万元以上(个别特殊工程可适当调低规模标准);房地产项目30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利用外资项目年度利用外资200万美元以上。
(二)考核目标。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考核工程进度、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等内容。组织、服务单位:主要考核项目数量、质量、工作实绩等内容。
三、考核标准
对重点工程单个项目实行百分考核制,同时根据重点项目的不同规模和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增设项目实施难度系数。
(一)基本分
1、工程进度(80分)。完成年度工程进度要求和计划投资目标得满分,没有达到年度工程进度要求的分别按比例扣分。对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和进度要求的项目,完成投资额每超10%加3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2、工程管理(10分)。项目班子落实、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施工管理措施扎实得满分,否则相应扣分。
3、质量安全(10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得3分,否则相应扣分;工程质量优良或工程质量控制目标优良得7分,合格得5分(需经有权部门认定或出具证明材料)。凡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先进参评资格。
(二)难度系数
1、项目规模难度系数:根据重点项目的规模以及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增设单个项目实施难度系数。凡重点项目年度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难度系数2.0;1.5亿元-2亿元(含1.5亿元),难度系数1.4;1亿元-1.5亿元(含1亿元), 难度系数1.3;7000万元-1亿元(含7000万元),难度系数1.2;4000-7000万元(含4000万元),难度系数1.1;4000万元以下,难度系数为1.0。基本得分乘以项目难度系数,为单个项目最终得分。
2、项目数量难度系数:对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主要考核列入重点工程各类项目整体完成情况。综合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列入重点工程项目单项得分,加权平均后,为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基本得分。在此基础上,适当考虑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个数,设置项目数量系数。项目最少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数量系数为1.0,以此为标准,其余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每多一个项目,数量系数递增0.025,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基本得分乘以数量系数,即为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最终得分。
四、扶持措施
(一)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盐政办发[2002]79号文件精神,建立重点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绿色通道,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优质服务承诺制、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项目否决报备制、政务公开制,努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为重点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重点工程项目涉及立项、征地拆迁、规划定点、消防审查、相关许可证件发放、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以及工程建设直至竣工投运过程的相关服务,实行特事特办,限时服务,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加强环境督查。建立重点工程外部环境跟踪联系制度,加大跟踪监督力度,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环境,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
(三)享受优惠政策。凡工业项目、政府出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一律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免交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2、即交即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3、即交即退墙改专项基金(工程必须按工艺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4、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征收教育附加费。
5、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优先安排财政贴息。
6、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划、建设、消防等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再下浮50%收取。
7、涉及项目的中介服务性收费(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再下浮30%收取。
凡2002年1月1日后在市区(含市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新投资的工业项目,还可按《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项目收费减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盐办发[2002]57号文)规定,享受其它优惠政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五、奖项设置
重点工程考核共设四个奖项:
(一)先进单位奖。共24名,其中 “农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工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服务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基础设施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市区实事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房地产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社会事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利用外资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各3名。各类十大重点工程分别考评,按单个项目最终得分从高到低,每类取前3名。综合得分相同时,按年度完成投资额由大到小排列名次;一大工程中,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属同一项目时,主要考核主体工程,不属同一项目时,分别考核打分;一个责任单位承担多个项目的,按每个项目分值加权平均后计算得分。
(二)优秀组织奖。共6名,其中县(市、区)3名,市直项目实施部门3名。根据考核标准,计算得出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最终得分,并由高到低各取前3名。
(三)优质服务奖。共6名,其中市直服务部门3个,县(市、区)服务部门3名。围绕协调到位、服务承诺、工作效率等内容,考核宣传、执法、综合经济、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推进、支持重点工程建设情况,综合评定后,分别从市直和县(市、区)中产生工作力度大、成绩突出的先进服务部门各3名。
(四)先进个人奖。共120名,其中项目实施单位100名;市、县相关部门和单位20名。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六、考核管理
(一)建立项目责任制。按照市长工作分工,对每一项重点工程进行分管归类,明确由分管市长挂钩总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
(二)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市政府分季度对每一类重点工程进行会办督查,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协调、督查、服务等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基本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般工作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x电网35千伏及以下输变配工程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技术经济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dj 21705—XX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控制程序
q/jdj 220102─XX xx电业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计价格[XX]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xx省电力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管理条例》
《关于颁发的通知》
关于推行<火电、送电、变电工程限额设计控制指标>的通知》
关于颁发《电网工程基本建设概(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下达《xx电网35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工程立项阶段投资管理
3.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z应根据上级和局基本建设和技改的需要进行编制。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有投资估算书,必要时附有环境评估报告文章版权归写作帮手网作者所有!。工程投资估算,要根据工程建设规模、配电装置布置形式、主要设备选用原则、自动化程度、接入系统初步方案、配套工程方案,按照现行的造价管理规定以及市场物价指数预测,列出具体投资估算表。要确保投资估算准确,避免设计任务书投资额度失控。
3.2 xx电网工程立项工作的业务归口科室为xx县供电局生技科。
4 设计阶段费用管理
4.1 设计准备阶段
为合理安排工程设计和电网建设计划,35千伏及以下输变配工程的设计工作根据省公司、市局、局生技科可研批复统一进行安排。
4.2 初步设计阶段
4.2.1 工程勘察、设计委托工作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用户工程参考执行。
4.2.2 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初步设计图纸、资料,深度和广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满足工程审查、概算编制要求。
a) 变电工程初步设计主要内容:
必须说明土地占用面积、建筑面积、建设标准、装修标准、土石方工程量、主要材料耗用量,并附有详细的设备、材料清册(包括一般电气设备、远动设备、通信设备、运行检修测试设备)。
b) 输、配电工程初步设计主要内容:
必须提供线路路径所在地县(市)规划部门和沿途乡(镇)同意的路径方案图,说明线路长度、地形地质、导地线规格、设计气象条件,提供主要材料清册。
4.2.3 设计单位在提交初步设计图纸的同时, 必须提交与工程设计图纸相同份数的工程概算。工程概算不得超出工程可研批准总匡算的10%。
4.2.4 初步设计审查以后,设计单位必须认真按审查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口资料的编制工作。设计单位在上报设计审查收口资料的同时,应向工程主管部门报送电子版修正概算。
4.3 施工图设计阶段
4.3.1 施工图设计必须提供包括各专业在内的完整的设备、材料清册,并且独立成册。同时设计单位应向工程主管部门提供一定格式的电子版设备订货清册。 1
4.3.2 设计单位应在提交全部施工图后一个月内提供完整的施工图预算8份(或按主管部门要求的份数提供)。同时提供电子版工程预算。
4.3.3 施工图预算所列设备、主要材料品种、数量必须与施工图设备、材料清册相符。如施工图设计所列设备与批准的初步设计有变动,设计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
4.3.4 施工图预算造价应控制在批准的工程概算投资内,如施工图预算超概算,设计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
4.3.5 对未编制并提供施工图预算的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收取预算编制费。当设计单位在提供施工图设计全部图纸后一个月仍不提供施工图预算的,不论设计合同是否明确由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即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另委托编制,并相应扣除设计单位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4.4 工程勘察(测)工作要求
4.4.1 设计单位必须对变电所工程所址进行地质勘探,并在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时提供相同份数的地质勘探成果报告。
4.4.2 设计单位应对送电线路工程杆(塔)位地质进行钻探取样,对特殊地段杆塔位应进行详细地质钻探,以确保设计基础地质资料的准确性。
4.5 工程设计审批阶段
4.5.1 设计单位提供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项目完整,概算资料齐全。
4.5.2 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工作,根据工程项目性质,必要时向xx电业局上报,须由省公司批准的,由xx局上报省电力公司进行批准。
4.5.3 工程初步设计正式审查前,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专业人员应对设计文件(图纸、概算)进行认真审阅,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客观的书面意见,在初步设计审查预备会上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提交市局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会上审查确定。工程设计及概算一经省公司、市局审定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4.5.4 对网内较大用户工程的设计及概算审查要有用户的书面委托书,经局内部工作计划平衡后再作出时间安排。
4.6 设计更改费用管理
4.6.1 根据xx省电力局浙电基(1997)1034号文精神,属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错误、工程漏项、设计变更等增加工程投资总额,应控制在工程基本预备费的30%幅度内。超出基本预备费的30%时,工程主管部门酌情扣罚设计单位的设计费。
4.6.2 设计单位的联系单必须有统一的编号,有经办、审核和领导签字,盖有单位有效印章。对工程费用有变化的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技经人员会签并做出费用增减估算。
4.6.3 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对已经形成初步设计批文的工程,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原则、扩大设计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4.6.4 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对确实需要改变设计原则的,必须由规划计划职能提出设计原则变更文件依据,落实工程资金,然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局同意后,方可改变设计;需经市局审批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局同意后,方可改变设计。
4.6.5 对于土建工程已经开工、主要设备已经订货、工程投产期限紧迫的工程一般不考虑设计原则变更。
4.6.6 在不改变批准初步设计原则的前提下,施工图设计应充分考虑电网的运行实际需要国网公司、省公司、市局、局对电网的“技措”、“反措”要求。为使工程设计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运行需要,避免无计划设计更改,减少返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设计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后,必要时由工程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生技、监理、施工、运行、物资等其它部门单位和职能参加的施工图设计交底审查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讨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施工图修改及增减工程费用的依据,同时也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交底会议明确的修改内容不视为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修改。 2
4.6.7 工程进入正常施工以后,生产运行单位(部门)提出施工图设计交底审查会议纪要内容以外的一般性设计更改或增加工程内容,必须费用落实并且工期许可,否则不予考虑。
4.6.8 除工程主管部门外,其他部门(单位)不得直接给设计、施工单位签发设计、施工变更联系单。对现场确有必要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工程监理及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再转发。
4.7 设计收费
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按XX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调整文件执行。
5 工程项目开、竣工阶段费用管理
5.1 工程开工管理
5.1.1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必须具备初步设计已经通过审查批准、工程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个必备条件。
5.1.2 根据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要求,为了保证工程开工后顺利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履行报建手续,严格开工条件审计制度。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不予开工。
5.2 工程竣工管理
5.2.1 除用户工程以外的10 千伏及以下工程建成后全部由生技科负责运行管理。
5.2.2 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原则、施工图设计及审查会议纪要、设计(工作)联系单,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设备出厂技术标准、技术合同,施工图或施工图设计交底会议纪要明确国网公司、省公司、市局、局的“技措”、“反措”规定为依据,不得随意要求增加施工项目、提高验收标准,增加费用支出。
5.2.3 基建达标要以促进安全、文明生产为原则,应着重从工程造价控制,把握设备、材料进货质量,提高施工质量和工艺水平,加强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下功夫,不因基建达标投产而增加过多的费用投入。
6 设备、材料管理
6.1 工程设备订货由生技部门技术认定和技术比标后,由安装公司上报xx电业局相关单位,按xx电业局物资部门招标单位依据设备、材料招标成果统一安排,xx局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6.2 辅助材料采购应通过招投、比标的方式择优确定生产厂家和供货单位。
6.3 为规范设备结算工作,必须加强设备订货清单管理。经过核定的设备订货清单,抄工程主管部门及财务科,作为设备款结算的依据。
6.4 审定后的设备清单,其数量、型号、品种规格均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减。确需变更或增减,应有经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变更联系单为准。
6.5 工程概算中属生产运行单位使用的检修设备,测试仪器仪表等设备,不列入统一订货,由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核定的概算费用和生产运行需要另行处理。随主设备附带的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在安装施工结束后由安装单位负责向生产运行单位移交。
6.6 设备到货后,物资部门应及时向局财务结算设备款。结算设备款时,必须提供订货合同和厂方供货发票原件,按出厂原价进行结算。工程投产后,经生技确认满足技术要求后,一个月内结清。
6.7 设备运杂费按国家电网公司、xx省电力公司规定计算,工程投产后一个月内一次结清。
6.8 物资管理部门的设备结算情况纳入局绩效考核。
6.9 物资部门与厂方的经济责任关系在订货合同中明确。
6.10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需要更换或处理的,物资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有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具体费用由物资部门提出,经工程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 3
6.11 工程承、发包与施工现场管理
6.12 《工程建设责任书》的签订
6.13 为规范电力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10 千伏及以上输变配工程必须由xx县供电局统一安排并组织建设。
6.14 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由局与工程项目承建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工程建设中有关工作责任分工、费用结算、建设工期等问题。
6.15 工程发包费用管理
6.16 为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工程施工全面实行招(议)标,择优录取施工单位。
6.17 工程施工前应先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价应以招标价或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为准。对于工程开工急迫,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既没有招标价又没有施工图预算审定价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价按批准概算相应部分投资的85%暂列,作为预付工程款的依据,待施工图预算审定后再作调整。工程款的支付办法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6.18 施工承包合同由工程主管部门拟稿,经领导审批后,由局或工程主管部门代表局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签订必须持有法人委托书。各种施工协议(合同)书、委托书的签字代表权不得层层下放。
6.19 施工变更、签证费用管理
6.20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确定工地代表长驻工地或经常深入工地,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施工图设计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的隐蔽工程,以及实际必须进行施工而设计未作考虑的项目,设计单位必须及时提供设计签证或提供设计联系单。
6.21 工程建设过程中属设计工作范围的技术签证或工程量变更签证,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及时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 由设计单位负责签证。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擅自签发属设计工作职责的现场签证。
6.22 属设计单位应出的设计联系单或设计签证,设计单位不得推委或拒绝办理。对于设计单位签证或设计联系单办理不及时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视情节轻重按总设计费的1-5%扣罚设计费。
6.23 工程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需要提出的设计变更,如涉及到技术问题的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属监理单位的现场签证或工作联系单,除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外,须经监理单位领导批准,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对工程费用有变动的签证或联系单,需经工程主管部门技经专业审查同意。对于重要签证,现场监理人员应事先向主管部门领导请示。
6.24 对于施工图设计有不确定因素的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 除技术问题外,还必须验收并明确具体隐蔽工程量,以便计价结算。
6.25 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签证、联系单,是施工单位内部费用结算的依据,不视为向建设单位结算费用的依据。
6.26 要提高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对施工单位未经设计和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书面依据,又不符合工程要求的工程变动要坚决返工或重建。属施工单原因造成的工程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6.27 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联系单和现场签证必须经监理单位同意,并报工程主管部门认可后转发,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不得直接发送设计变更联系单和现场签证。
6.28 工程费用日常管理
6.29 工程主管部门对整个工程的费用控制、支出,和总体平衡负责。工程中所有费用支出必须经工程主管部门办理,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工程主管部门同意都不得擅自从工程中列支费用。 〖4〗
6.30 正常的工程费用支出和工程管理费用的支出,经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领导审批后由财务科办理。
6.31 根据xx省电力局浙电基(1997)1034号“关于颁发《xx省电力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管理条例》的通知”,工程主管部门有权作出单项费用在XX 元以下的工程预备费动用决定。
6.32 工程中的生产准备费用、绿化费用、工器具购置费、接口配套等在建过程中需要发生的费用,经工程主管部门审核后、领导批准后,并提供批函,财务科办理。
6.33 工程结(决)算
6.34 工程结算阶段工作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竣工决算阶段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单位配合。
6.35 工程完工缺陷处理投运后,施工单位上报有关费用结算资料,进行工程量审核后,生技科出具完工通知单,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工程审计和决算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工程项目技术经济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
第二部分 聘用程序
第三条 公司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用人部门),因工作需要,需临时聘用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见附表一),经公司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 新进临聘人员原则上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
第五条 办理聘用手续时,新进人员应向公司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1、《应聘申请表》(见附表二)
2、身份证、职称证等各类有效证件或证明资料。
3、提供近一个月内市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
第三部分 临聘岗位设置及上岗条件
第六条 工程指挥部(项目部)原则上设置的临聘岗位有:工程指挥长、工程副指挥长(项目经理)、高级管理专责、中级管理专责、初级管理专责。
第七条 临聘岗位上岗条件。
1、工程指挥长: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10年及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2、工程副指挥长(项目经理):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10年及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3、高级管理专责: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二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级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8年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4、中级管理专责: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二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级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3年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品行恶劣,被原单位开除者;
3、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4、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四部分 临聘人员待遇标准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临聘人员待遇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临时聘用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转正期待遇标准》(见附表三);一类是《临时聘用非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转正期待遇标准》(见附表四)。
第十条 公司应为临聘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创造劳动条件,同时为临聘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现金30元的劳保费。
第十一条 公司每月按临聘离退休人员基本聘金和岗位津贴两项之和的7.5%发给其医疗包干费。若临聘离退休人员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各类伤害(含生病、伤残、死亡)责任自负,并且所发生的治疗、住院等一切费用均由临聘离退休人员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 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执行国家工伤认定规定标准,下同),按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承担对应的法律、经济等一切责任。公司为临聘离退休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用于公司支付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的一切经济费用。对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临聘离退休人员办理和报销一切经济费用的程序是:先由临聘离退休人员到其原社会保险关系渠道办理和报销;不足部分由公司用为其办理相关保险的保险赔付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公司承担。『 1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国家政府有关社会保障规定,为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公司临聘的非离退休人员应依法缴纳上述各类保险费,并积极配合办理有关就业登记和保险手续,以确保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不能在岗的,不享受合同中公司应支付的劳务费、各种津补贴,公司只能按成都市公布的最低生活费保障标准发给其不超过三个月的生活费。
第十五条 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医疗、工伤等一切保险待遇按国家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 临聘人员职责要求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八条 尽忠职守,服从公司和工程项目组织的指挥和管理,以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十九条 遵守公司和工程现场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保守公司机密。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期间不能从事第二职业。
第六部分 临聘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临聘人员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季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表》见附表五)。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临聘人员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考核,并由用人部门和临聘人员填写《考核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以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第二十三条 季度考核。用人部门应按季对临聘人员(含试用和正式聘用)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其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劳动纪律和健康状况等,以此作为临聘人员月劳务费、各项津补贴发放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考核。临聘人员合同到期,用人部门应对其全面考核,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公司办公室,以此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七部分 劳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五条 在劳务合同有效期内,经公司和临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劳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泄漏公司商业秘密,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5、在合同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
6、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务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临聘人员:
1、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负伤医疗期三个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3、因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务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临聘人员若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务合同自行终止:
1、劳务合同期满或公司和临聘人员约定的劳务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合同即行终止;
2、临聘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第三十条 劳务合同期满,经公司和临聘人员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务合同。
第八部分 临聘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临聘人员应承担法律和经济等一切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临聘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务合同或者违反劳务合同中约定的职责要求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一切责任。
第九部分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开放型有秩序的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励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 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干扰招投标活动,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
在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区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及根据国家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领导。为了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建设厅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发的招投标条例、规定,制订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批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
(三)审定标底;
(四)协调、栽决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审批建设工程的评标结果。
第六条 招投标工人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负责管理监督国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属于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扩初设计的地方项目;其它建设项目由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
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保密工程、边远地区工程、工期要求紧迫,又不十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级管理办法分别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建设单位协商审查,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实施招标工作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提出标底的能力(标底亦可委托其他单位代编);
(四)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能力;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按照投标分级管理范围填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并附具备招标条件的简要说明,待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公司或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定招标单位。
第八条 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有施工图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和指标均已落实;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许可证;
(四)完成了道路、水、电及施工场地平整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五)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已经审批同意。
第九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公开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或邀请函,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于不能形成竞争局面的工程项目,可按分级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推荐投标单位,然后招标、投标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两家。
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并将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的标底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一定押金,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六)主持开标,审查投标标书;
(七)组织评标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中标单位;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地址、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工期及质量标准、现场情况和对投标单位的资格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资料及说明;
(三)建筑面积和主要实物工程量清单及参考数据;
(四)物资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调价办法;
(五)标价汇总表及工程款结算方式和主要合同条款;
(六)工程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要求;
(七)中标评定条件;
(八)设标须知,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地址及日期。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修改或补充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否则招标单位要负责赔偿该项条款修改后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不得私自开拆投标函。
第三章 标底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必须组织编制标底(无力量的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编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开标日期之前,按分级管理办法填报《招标工程标底审查表》,交自治区或盟市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的原则:
(一)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如有突破应先经原批准单位批准修正概算;
(二)标底的内容、项目划分、单价应与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的要求一致;
(三)标底价格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四)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因素,需中标单位承担风险时,应在标底和报价中考虑适当的切实可行的风险系数,一次包死,不留活口;
(五)一个招标项目只确定一个标底,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区内及办理了《外进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审批表》手续的区外施工企业,均可按营业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基本内容为:
(一)综合说明:包括承担工程的名称、范围、报价总金额、工程质量标准及开竣工日期;
(二)各项费用计算说明;
(三)单位工程造价表;
(四)施工组织设计及保证质量与安全的主要措施,工地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及机具配备;
(五)投标企业全称及法人代表签章,然后密封发出。
第十八条 投标书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正式函件调整报价或附加说明,原标书中相应部分应以投标有效期间内最后的函件的报价或说明为准。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在按招标要求投标以外,可以提交附加“建议方案”,包括修改设计、合同条款、承包范围等,并做出相应的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会由招标单位主持。并邀请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投标企业及有关单位参加。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宣读评标原则和标底,当众启封宣读各投标书。
第二十三条 标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和法人代表的签章;
(三)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四)标书报价不明确或在无“建议方案”情况下一个标有两个以上报价,又未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
(五)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
(六)标书寄达日期已经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并与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和标底编审单位等组成评标小组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评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明确的评定条件,对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质量措施、投标企业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要本着公正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就近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一周内完成并确定中标单位,大、中型项目一般应为十五天左右。
第二十六条 民用工程的中标价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3%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
投标报价都超出浮动上下限时,如属于标底计算错误应按实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招标单位可以拒绝所有的投标,另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在确定评标结果后,填写《招标工程中标审批表》,按分级管理范围报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批准后即可通知中标单位。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及资料,退回押金,并按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付给标书编制补偿费,其标准为:
(一)标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为700元至1000元;
(二)标价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为500元至700元;
(三)标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为300元至500元。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程决标后在半个月以内应按分级管理办法向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管理费,其标准为:
(一)中标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价的万分之四及万分之二交纳;
(二)中标价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五及万分之三交纳;
(三)中标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价的万分之六及万分之四交纳。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签订及执行
第二十九条 签订承包合同应以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双方签署的补充文件为依据。
承包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十五天内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若其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责任方应付中标价格2%的损失赔偿费给对方。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工期应以国家颁发的工期定额为基础,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给中标单位提前竣工奖。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从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算起,中标单位由于自身原因而拖延工期时,应按合同中提前竣工奖数额交纳赔偿费。若由于招标单位原因而拖延工期时将提前竣工奖如数付给中标单位。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施工单位及直接责任者,应给予警告、罚款以及取消招投标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私自或越级承发包工程的;
(二)不执行本办法,不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自行组织招投标的;
(三)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
(四)泄漏标底的;
(五)在招投标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吃回扣的。
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承发包单位有违反上条第(一)、(二)、(三)项的,可根据情节情况,罚款三千至八千元,同时,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及拨付或借贷工程款;受处罚两次以上者加重处罚。
罚款由招投标办公室出据,按国家有关规定交当地财政。
违反第(四)、(五)项的,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处罚有争议的,可向上一级基建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的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中外合作建设项目、外国投资和世界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如需邀请外国工程公司参与投标承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数量的增多,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契机,近几年来我国建筑行业蓬勃发展,建筑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多,同时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内容。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对建筑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施工人员施工的重要保障,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可以说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可靠保证。
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概况
1.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作为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了施工单位整体的管理水平,对建筑工程是安全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主要是依据国家建筑的标准和规范,施工单位需采取安全管理手段,以避免和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以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大体涉及下述内容:(1)安全技术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主要是施工单位通过施工现场的情况和施工材料设备,制定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提前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预防,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2)安全施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安全施工制度,主要是制定好工程施工项目以后,施工单位根据目前建筑工程施工的国家规范和标准制定出与工程实际情况一致的施工安全制度,以此保证施工依照安全制度进行;(3)安全组织管理工作,建筑工程中进行安全组织的管理主要是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后,施工单位要严格管理,保证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同时还要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人员的积极作用。
1.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几方面:(1)有利于提升我国建筑的国际化水平。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和生产力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国家的开放程度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这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国外的建筑企业开始进入我国的市场,继而提高了我国建筑企业的国家化视野和水平,并且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据国际化的水准执行;(2)有利于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的完善,既促进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壮大,同时也带了一些负面的影响。部分施工单位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建筑工程建设资金不足、设计未完善以及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就提前施工,施工单位采取非法手段进行竞争等,这些都降低了我国建筑行业的质量,暴露出了存在的问题,这也使相关建筑行业规范制度相继出现,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建筑行业发展;(3)促进施工质量的提高。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进行安全管理有利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和完善,实施安全管理有利于对施工的施工周期、造价、成本费用等进行明确,同时还可以保证施工人员规范施工,从而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满足建筑承包方的需求。
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安全管理部门缺少独立性
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作为施工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施工单位管理的水平。目前来看我国建筑单位施工的管理部门大部分是通过政府和科研部门建立的,导致管理部门的独立性较差,进而影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不能充分行使管理职权,致使施工单位整个安全管理部门出现问题,工作效果和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2.2安全管理比较松懈
建筑工程质量的高低与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密切相关,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与建筑工程的质量有很大的关联。目前来看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意识较为缺乏,施工单位过分注重施工的进步和工程成本,把工程的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忽略了施工的安全质量管理,往往压缩用于安全管理的资金,由此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另外,在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也比较松懈,整体呈现出消极、不认真的态度,从而为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埋下隐患。
2.3安全管理的法规不够完善
近些年来我国立法不断健全,关于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渐增多,但是整体来看建筑工程有关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质量体系也需要进一步发挥自身的作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促进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建筑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能做到与时俱进,使其适应建筑的需要。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和规范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并且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在减弱,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
2.4施工人员的素质较低
建筑工程施工的工作人员素质与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关系。首先施工人员是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者,但是我国施工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同时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掌握较差,不利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实施;其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相关制度和标准的制定经常存在不完善之处,降低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效率。
3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
3.1强化安全管理教育
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体,对安全管理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加强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是重中之重。首先需要对现有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培训,定期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安全施工的知识和了解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广泛采纳施工人员的意见;其次还需要保证施工氛围和施工环境的安全,从而可以提高施工的效率,使建筑工程施工顺利实施;最后还要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不仅需要进行技术和专业知识的教育,还需要增强管理人员的施工经验。
3.2增加安全的投入
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保证足够的投入是十分必要的。安全投入主要从两个方面做起,一是增加安全管理的人员投入,二是增加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目前施工单位过分注重经济效益,压缩了在安全管理上的投入,所以应该合理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投入的结构,保证安全管理的顺利实施。人员的投入主要是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配备,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能够进行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是安全管理需要一定的资金,进行设备的购置和相关计划的制定,所以资金的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3.3严格做好安全考核
在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过程中,还需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以此促进安全管理的顺利实施。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规范来评价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并且评价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否复核工作的标准。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与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对于工作出现的疏忽立即进行处理和解决。
3.4采取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即使做好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仍然还会发生意外事故,所以,应该制定安全事故的紧密处理措施,准备救援物资和相关的药品、设备等,以防事故发生缺少应急机制。
4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作为施工单位管理的重要的内容,与建筑工程的质量息息相关,所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十分必要。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要充分发挥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力量,国家应加强安全管理的立法工作,社会应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则要加强自身安全管理的执行,推进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黄茂利.详细论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J].建材发展导向,2011,09(9):314-315.
[2]黄超.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探讨[J].建材与装饰,2015(18):135-136.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办法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现状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能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根据近几年参加施工招投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有些地方及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度理解不够,指导思想、具体操作等存在着偏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对施工企业的审查控制不严格
有的地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无独立资质的二级法人也参加招标,导致一些虚报资质等级的挂靠企业中标(一些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只负责出资质,任人挂靠,收管理费了事),这种"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违反基建程序的做法在很多地方都有,是当前工程建设模式的一大漏洞,直接影响工程施工的质量。
2.2建设工程项目标书被“化整为零”
原本一个标段就可以的工程标,却被人为地划分为若干不合理的小标段项目,造成施工过程中责任不清、互相扯皮等现象。其实,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标段的划分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条件、机械化程度及对工程施工有利的原则来进行。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急功近利,及早竣工,有的凭主观意愿行事,竟将标段划分为若干小工程量,更有甚者擅自强行转包施工企业。由于过多施工单位的进入,不仅影响到工程的连贯性,而且会不利于机械化施工的开展。
2.3工程建设管理混乱
些地方工程建设市场较为混乱存在着"五无"(无规划、无报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质量监督)工程,工程仍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力,工程基建程序不能认真执行,招投标行为图于形式。有的施工企业在同一次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又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一标两投",或者对同一份投标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同时,有的建设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分包管理不严,界限不清,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层层转包现象相当严重,工程质量、工期、投资都得不到有效控制。4
2.4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格
工程交易中心运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特别是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评标办法不完善,有待进一步研究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2.5行政干预严重,腐败现象存在
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收受"回扣",对按国家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进行指定招标或议标,搞"暗箱"操作,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这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赎职行为。
3.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办法
3.1建设单位要组设工程投标管理办公室
建立良好的规章制度,实施目标化管理,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做好工程项目招标书和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投标书;及时协调在招投标工作出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认真履约工程合同意识。如果建设单位存在着专业人员不足、业务不熟悉等困难,也可以将工程项目委托给当地有资质的招标机构,从而减轻招标工作的压力。
3.2严格遵照招投标程序办事
招标单位的基建处必须在接受投标单位5天(不含节假日)前,通过当地报刊媒体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招标的组织者与具体操作者要行为公正,对其工作内容要严格保密;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要尽可能准确、可操作;做好招标过程中四个时间段的控制,即编制招标及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时限及签订合同时间。
3.3做好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及后审工作
参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单位,必须是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具有施工总承包等级资质证书,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为避免优秀施工队伍的落选,可适当增加那些参加过同类工程项目并得到质量奖项的施工单位的预审及后审分数,使那些素质高、信誉好的施工企业中标。
3.4施工单位应仔细分析招标书内容要求,编制优质投标书
因为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过程中对招投标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招标方对招标工程和投标方的要求完全体现在招标文件中,所以投标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组建精于高效的投标领导小组,人员分工要合理明确,作好标前准备工作;其次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在了解材料单价基础上,做好价格分析;最后运用工程概预算定额及企业内部定额编制合理的报价。因为工程施工的招投标多数是在工程质量标准明确、工期基本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投标价是投标竞争的重点。应重点检查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的报价是否合理,有无不平衡报价,这是关系到能否中标的“杀手锏”。
3.5健全法制,遵规守纪
自觉遵守建设市场规则,强化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意识,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结语
由于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导致了一些业绩好、信誉高的施工企业失去了中标机会,使一些工程项目竣工后却成为了劣质工程,不但浪费了有限的资源,而且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因此,从建设工程项目的源头上抓起,认真搞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这对于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实现项目建设周期投资的完整性是非常重要的。
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技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开展合理竞争,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技措、大修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一千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如特级保密工程、特急重点工程、特殊科研工程等)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指定委托施工单位承建外,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 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建设招标。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准施工。
第四条 施工企业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施工证的企业(外地施工企业经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审查,充许投标者),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站或经批准成立的区、县分站(以下简称招标站)具体负责管理,从招标登记、审查、评标、定标到执行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一)招标项目已列入本年度计划,投资落实。
(二)建设用地已征妥,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以三通一平作为招标的内容。
(三)已取得了规划部门核发的施工执照或有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四)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招标,须具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五)具有施工图预算或概算。
(六)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材料(指标或现货)已落实。
第七条 工程招标形式:
(一)建筑项目全过程招标:从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设备、材料采购到竣工交钥匙总招标。
(二)单项工程招标:大、中型项目,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建委批准,可进行分段招标。
(三)工程施工包工包料招标或包工不包料招标。
第八条 招标审评程序:
(一)招标单位须持本章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站办理申请登记。
(二)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并报招标站核准。
(三)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审批书,经招标站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招标。
第九条 招标申请批准后,可按下列方式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投标资格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以上招标方式选择投标单位不得少于四个。
(四)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在具备招标条件的前提下,经市招标站同意,可由两个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投标单位进行公开议标或分头议标。
第十条 招标申请批准后,召开发标会议,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图纸押金一般不超过五百元。一般小型工程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之日不得少于五日,大、中型工程项目不超过两个月。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一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或委托经市建委批准的招标服务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标底的编制依据。
(一)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内,如有突破应首先报请原批标机关重新核定投资,不得因投资不足,故意压低标底。
(二)编制标底必须以设计资料、施工图或扩初设计和招标文件为依据。
(三)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或单位估价表)及国家工期定额。
(四)标底内应包括营业税,贷款利息,材料价差(定额执行之日至编制标底时已考虑的材料调价截止日期以外的值差),缩短工期的提前工期奖,因场地及其他情况而增加的不可预见费用等。
(五)一个招标项目只做一个标底。
第十三条 以下内容的工程价值可不包死:
(一)编制标底时已考虑的材料调价截止日期以后所发生的钢材(包括钢门窗)、木材(包括木构件)、水泥(包括砼构件制品)、玻璃、油毡、沥青、灰、砂、石、砖十种材料差价或调价指数。但工期在一年内的一般住宅和结构简单的工程,可采取预测风险系数,双方同意可以包死或规定系数,超系数核实补偿。
(二)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按实际发生结算。
(三)地基处理(指基础垫层以下需要进行处理的部分)按实际发生结算。
第十四条 标底由天津市合同预算审查处及经市建委授权的部门审定。标底审定须详细填写增减情况和审定意见。
第十五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并于开标会议前二日内送交招标单位,开标前标底要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施工证(外地进津施工队伍须持有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核发的允许投标的证件)。
(二)投标单位简历(注明受过什么奖励和处分)。
(三)近两年承建的工程一览表及施工质量情况说明。
(四)现有主要施工项目一览表(包括在施工程及拟开工程),同时提供剩余施工能力的情况。
(五)投标单位应提交资金担保证明书(银行或有资金偿付能力的企业担保)。
上述资料开标时还须提交评标小组核审。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所报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后按规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计算标价。
第十九条 标函在报送截止日期以后,一律不得更改。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须邀请招标站、标底审定部门、投资经办银行、投标单位、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参加。还应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会议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当众启封标函,公开标价,工期及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当有效标函启封后,应立即启封标底,进行评标,如发现标底有漏项、笔误等误差时,可由评标小组根据市有关确定工程造价的规定予以修正。经开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后,当众公布标底。
第二十三条 标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无效:
(一)标函未密封。
(二)标函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三)标函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四)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
(五)迟到标函。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者以弃权论:
(一)投标单位未向评标小组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应复核的资料或资料不全的。
(二)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条件:
(一)标价合理。标价可合理浮动,一般民用与工业建设项目应控制在标底的+5%和-7%之间(建设项目全过程招标,工业项目,高标准公用建筑和高塔、地下设施等特殊工程,可不受此限),不突破投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工期适当,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期要求。
(三)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对有国家或市级颁发的施工信誉、质量、管理方面的荣誉证书的投标单位,在定标时可优先考虑。
(四)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
(五)有在保修期内进行保修的措施。
(六)一般工程应有施工方案,大中型工程应有施工组织设计,并且先进合理,切实可行。
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招标站、标底审定部门、经办银行组成,评选中标单位必须经评标小组研究提出建议,由招标单位确定,但对于不按规定评选中标单位的,招标站有否决权。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中标单位,一般项目三日内定标,重大项目十五日内定标。定标后由招标单位五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站复核盖章,同时按规定缴纳招标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一个月内签定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需分包时,由中标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由招标单位向未中标单位收回图纸,退还押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标书编制补偿金(按标底总价的万分之一计算,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计算,一般不超过一千元)。
第三十条 标书编制补偿金发放条件为有效标函单位。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作如下处理:
(一)经办银行不得拨付工程款。
(二)应招标但未办理招标审批而自行开工的工程项目,除责令停工,由建设单位到招标站办理招标以外,还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工程总造价的5%罚款。罚款从自有资金列支。
(三)定标后中标单位不得借故不承包,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单位,违者,按中标总价的2%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四)发现向投标单位泄漏标底,对责任单位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在招标、投标中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者,按天津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处理。
(五)对在投标中扰乱招标工作的投标单位,要赔偿招标单位一千至三千元的经济损失,并按中标总价的2%处以罚款。
(六)对违章的处理由招标站负责。对处罚不服的,可于十五日内向招标站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三十二条 罚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工程,由市招标站负责管理,五百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分站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