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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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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理制度

第1篇:安全生产监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项目不得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有个人培训教育档案;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承接工程。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系统内进行填报,并下载已上报的申报表一式三份;

2、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苏建管质[2004]39号)中的要求,提供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3、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原件核验,并留存申报资料一份;

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正式行文,集中向*市考核站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进入材料评审程序;

5、*市考核站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全体考核站成员会议,汇报材料评审情况,留存申报资料一份;

6、通过评审企业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施工类窗口;未通过评审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

7、省行政审批中心经过受理、审核、公示程序,20个工作日公布审批结果;

8、*市考核站根据公布结果,集中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正二副)后,通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第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名称变更、增加附本等,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企业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上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七条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行政处罚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任职考核制度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三类人员”)的任职考核。

第九条“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方面。能力考核标准: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条“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具体考核程序:

1、凡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三类人员,企业需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三类”人员考试申报页面填写报考信息,并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表》,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签署考核意见后,统一将参加考试人员的能力考核表和考核意见汇总表(附电子文档)报送*市考核站。

3、*市考核站根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意见,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审批上报,由省建管局统一进行知识考核安排。

4、各企业及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查看考试通知,并在考试现场领取准考证。

5、考试人员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查询成绩合格后,可带1寸照片1张,持企业介绍信、成绩合格证明到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领证,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省领证。(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23号建达大厦7楼建筑施工类窗口电话:025-83346921联系人:陈新)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持证人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3、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6、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变更法人单位等,应当在姓名或法人单位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

第三章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二)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

(七)甲、乙双方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名单。

(八)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九)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十)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十一)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

(十二)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防火、防汛、防毒、防尘、防爆、防雷安全技术措施。

(十三)施工单位编制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和现场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十九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接受项目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二十条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结果后,在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开工条件的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建立,是否按规定组建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足额配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3、参建各方、总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已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4、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是否与现场条件相符;

5、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是否有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的搭设计划;

6、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是否满足生产要求和周边环境要求;

7、施工现场的“五牌一图”、围档、冲洗台、临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公布上墙。

第五章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六章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城市房屋拆除等生产和管理活动的,应当编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定市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对市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并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企业编制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处置)组织机构情况,包括负责人和成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二)应急处置(救援)组织机构的职责分工,包括成立现场抢救组、技术处理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等,各组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各组的具体行动方案。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指定机构、人员、联系电话。

(四)救援器材、设备、车辆等的落实。

(五)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的工作方案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企业和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以企业正式文件下发到企业的各部门、各项目,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第三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

(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

(四)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五)安全事故救护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地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

第三十八条施工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工程在第一阶段进行达标验收前,必须进行现场演练,演练结果作为达标验收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条施工现场发生轻伤事故,启动施工项目的一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事故,同时启动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的两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发生1人死亡事故,同时启动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三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施工现场发生2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依次启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第七章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

第四十二条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和使用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四十四条凡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一经淘汰,禁止继续使用和转让给他人使用。相关违法行为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八章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第四十五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第四十七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四十九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市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市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

第五十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永久性置于设备底部。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三)一式2份;

(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

(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

(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三)超过使用年限的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报告。

第五十二条凡列入使用登记范围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见附件四)。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五)一式2份;

(二)产权登记证号;

(三)起重机械安装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起重机械安装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十三条办理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登记部门核查后退还,其余文件资料由登记部门存档。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属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能力测试的;

(三)达到《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报废条件的;

(四)磨损严重、基础部件已损坏,进行维修不能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维修价值的;

(六)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不合格的。

第五十五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应当将设备登记档案资料一并移送给新的产权单位。

第五十六条外市的起重机械进入本市使用,须提供起重机械所在地登记部门发放的产权登记证。由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在拆除前一周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应提供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填写《*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见附件六)。

办理注销手续时,使用登记证由原登记部门收回。使用单位对重新使用的起重机械凭注销表和产权登记证到下一个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重新登记。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列《*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请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

第2篇:安全生产监理制度范文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是控制和杜绝多发性伤害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普遍和突出问题,加强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突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努力提高施工安全技术,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实现安全生产。

二、明确工作重点,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工作

2004年我市建筑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除继续开展对施工围墙、土石方开挖、模板工程和脚手架搭设、塔吊拆装、防高坠的专项治理外,还将开展施工现场办公、生活临时用房和市政工程的专项治理工作。重点为:一是塔吊、龙门架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全管理,把工作重点放在已取得成果的巩固上,实行“一机一档”;二是模板工程的安装和拆除,模板安装必须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审批签字后,方可作业。拆模前,其混凝土试块强度必须达到设计拆模强度要求;三是继续加强脚手架上作业、各类登高作业、塔吊、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洞口临边作业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继续推广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的定型化、工具化,扩大钢管脚手架专业搭设的覆盖面;四是加大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临时用房的安全管理,工具式定型化的活动房要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措施方案;五是加大对市政工程的监管,要把市政工程纳入安全报监和监理的范畴,市政土方和管线敷设工程一定要有安全技术措施方可施工。

第3篇:安全生产监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以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依法给予限制性措施,并公开其违法信息,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和属地监管相结合、行政制约与经济制约相结合、执法检查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纳入省级、市级“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县级管理。

第三条企业因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之一,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有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入县级管理的“黑名单”:

(一)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被政府挂牌督办且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二)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三)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者转移、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者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四)企业存在证照不全或者矿山存在超层越界、不在核定区域及采掘头面开采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五)年度内因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1次及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

(六)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其他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实行分级管理:

(一)发生死亡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管理的“黑名单”。

(二)发生一次死亡2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年度内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2人的,纳入市级管理的“黑名单”;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

第五条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发生死亡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管理的“黑名单”。

第六条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分别为2年、3年。纳入省、市、县三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纳入省、市两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应当至少毎半年向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第七条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釆集。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企业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拟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1.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注册地址、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轻伤人数、经济损失,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执法单位等要素。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注册地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执法单位、处罚文号等要素。

2.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管理、强化审核、逐级上报”的原则,加强对相关信息审核把关,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3.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并通过系统录入、审核、提交本行政区域相关信息等工作。

4.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按照月度向上一级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个月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于每月的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

5.对发现有误的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由釆集该信息的相关部门负责及时修正。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并听取企业申辩意见。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企业无申辩意见或者申辩意见不成立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决定将该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将本单位决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名单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企业应当纳入省、市、县“黑名单”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县安委会办公室按程序纳入相应层级“黑名单”管理。

(三)信息公布。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安全监管局门户网站设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专栏,收到有关部门提交的“黑名单”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信息删除。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部门提出删除申请,该部门经验收确认整改合格,并公开整改合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整改验收合格的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符合纳入“黑名单”的不良行为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由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继续保留在“黑名单”管理。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本级“黑名单”信息变化情况通报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业部门,并指定专人收集、和删除的“黑名单”信息,及时按规定相应调整县级“黑名单”。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决定纳入管理和删除的“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国家对“黑名单”信息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向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恩,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的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建立健全对纳入“黑名单”管理企业的惩戒机制,分别依法落实以下工作:

(一)县发展改革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禁止参与政府重点工程招投标,严格限制核准其新增建设项目。

(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不得安排技改贴息资金和其他政策性扶持资金;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制定有序用电方案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行用电限制(煤矿、非煤矿山等井下安全用电除外)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其工伤保险缴费率应按照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办法进行上浮。

(四)县国土资源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采矿权人,不受理其釆矿权出让的公开竞标申请。

(五)县工商质监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不得推荐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不得列入省著名商标认定,禁止其申报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取消其申报名牌产品和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资格。

(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取消涉及安全生产的评先评优,严格审查出具涉及安全生产的守法证明;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监察,依法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七)县交通运输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货运输企业和营运性车船釆取增加安全检査频次,明确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完毕的禁止营运车船离站离港,并暂停新增线路、新增车船、扩大经营范围和参加招投标等行政措施。

(八)县建设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取消涉及建筑施工安全评先评优资格;暂停资质升级、增项;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依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九)县人民银行,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录入全国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和银行授信挂钩。

(十)县银行监管机构,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不予贷款支持,并对原有贷款限期压缩和收回。

(十一)县保险监管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鼓励保险公司上浮其商业保险费率。

(十二)县电力监管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强制执行电费担保制度,暂停电力增容扩容,强制执行电费分次结算(临时用电除外),按相关规定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县总工会,根据企业管理层次和责任认定情况,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不推荐参加“五一”劳动奖状、工人先锋号、“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等先进集体荣誉评选。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实施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十条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黑名单”企业常态化暗査暗访机制,按照“四不两直”要求,不定期开展暗查暗访。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将其列入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县有关部门至少每季度进打一次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采取上限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严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破物品等强制性措施。

第4篇:安全生产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产品;生产制度;销售制度;质量安全

1 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以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2 实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3)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日期;

(4)出售农产品的品种、数量、时间、流向。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和涂改农产品生产记录。

3 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生产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和当地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要求与操作规程生产农产品,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应当由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设备、检验人员或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附具检测合格证明并标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单位和生产日期;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检查员,以对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 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要求包装标识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包装标识制度,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1)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2)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和保障安全的要求,要便于拆卸和搬运;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添加剂名称;对于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农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畜禽及其产品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农产品生产者必须向农产品销售企业提供农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有关证明;列入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应当在列入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上附具产地证明、质量认证标识或者产地检测合格证明,然后方可将其运出产地;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或者检疫合格证明。

5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6 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质量安全证明即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其产品的质量安全、符合相应要求的标志、证书或报告,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地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农产品经销企业在进货时,首先应当索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证明,有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方可进货销售,否则,必须经现场检测合格后才可进货销售。入境农产品应当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有效的出入境手续和检疫检验证明,经现场检测符合我国强制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方可进货销售。

7 验明包装标识

农产品经销企业在对购进农产品进行查验时,应当验明包装标识,对于包装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产品,不得进货销售。

8 建立购销台账

农产品经销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建立农产品进货台账,对进入本单位销售的农产品如实记录农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对取得经具有认证资质机构认证的农产品,还应记录其商标名称、产品标志、批准产量、认证证书编号、认证日期和发证机构,然后将所登记的内容与进货票据、认证证书复印件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一并备案。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还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并详细记录销售去向,主要包括经销公司、超市、加工企业和饭店、食堂等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进货产品名称、数量和来源。农产品批发商批发给农贸市场经销农产品的个体户,应记录其所在的农贸市场名称、地址、摊位号和市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5篇:安全生产监理制度范文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建筑企业),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单位。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成立**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和**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分工

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按照分级、按专业、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设置:

(一)**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特级、一级、二级和专业级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三级及劳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市政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局、市房地资源局分别负责公路、市政养护、燃气、水务、绿化、拆房等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所规定提供的材料。

(二)通过规定数量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三)依法进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

(四)其他规定条件。

第六条网上申请

(一)登录**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网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

(二)下载并填写相关表式;

(三)网上申请。

第七条受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网上申请企业的受理日期为5个工作日,受理意见网上公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书面申请的企业,当场告知受理意见。

第八条审核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对企业进行抽查。各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在每月月底前,完成当月20日以前和上月20日以后受理企业的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在网上公告。对于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审批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在收到报批报告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告。

未通过审批的建筑施工企业,自收到“不批准”决定之日起,通过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条发证

经审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自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通过企业的名单、领证地点、时间及领证要求均在网上公告。

第十一条变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基本信息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登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办理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后,应依法进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再登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管理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在本行政管理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场准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管理及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三类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合法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允许其投标,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将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将相关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动态考核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过程中企业的安全行为建立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实施动态考核。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须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八条年度抽查

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年度抽查。抽查企业数量不应少于管理范围内企业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15家。

第6篇:安全生产监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

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带队,质安部、生产部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质安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质安部负责复查。

第五条

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

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根据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专业管理人员,项目执行经理是指受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委托协同管理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质安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

公司质安部职责:

1、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实施考核。

第十条

公司生产部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4、项目负责人需对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的带班情况监督落实。

5、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结合公司实际和项目的进度、周边环境、重点时段以及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分别从安全行为、现场实体、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等三方面确定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同时,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岗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检查次数公司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分别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专项检查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在重点施工环节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或项目部内部机构人员调整后等事故易发时段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检查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每天进行巡查,施工人员在上岗前也应对作业环境、自身劳动防护状况等进行自查。

第十四条

公司和项目部均应各自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其中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还应分别在公司质安部和项目存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均应报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组织复查。对一时难以整改并对邻近作业面的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时将该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表,及时上报。岗位检查中发现的需报项目负责人落实专人、材料、设备方能整改的隐患,也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第十五条

质安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度末月的15日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部于每季度初对上季度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

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对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八条

处罚细则:

1、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2、企业领导带队检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2000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5000元以上,并取消个人评奖资格。

3、项目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给予5000元以上处罚。

4、项目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5、因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伪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罚款。不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情况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检查的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7、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未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8、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7篇:安全生产监理制度范文

一、领导重视,纠建并举

我局局领导历来高度重视制度创新工作的开展,局党组书记、局长亲自安排部署并强调抓好制度的落实,把制度创新工作以及制度落实的自检自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长期工作抓好抓牢,局办公室在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做好整改落实,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力求最大限度地用制度来规范、管理局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制度创新工作初见成效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局深入开展制度创新工作,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督办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安全生产检查办法》、《安监局内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备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年来,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学习领会,确保制定出的制度和管理办法能够及时贯彻落实到位,真正做到以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在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我局各科室、各镇、街道安监站工作人员均能很好地按照《市安全生产检查办法》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规范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等执法文书。市政府、市安委会在重点时段,特别是元旦、春节、“两会”、“五·一”、国庆节前均组织开展了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市政府和市属相关部门主要(或分管)领导做到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参与。

根据我局制定的《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市政府对在安全监管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了表彰奖励,极大地鼓舞了奋斗在安全监管战线上的干部职工的热情,充分有效地调动起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了以灵活的政策措施、管理制度和灵活的改革举措把被束缚的职工思想解放出来,把潜在的职工斗志激活起来,把全市的安全监管工作积极性调动起来,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安全监管水平,为我市顺利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翻身仗”的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有力的基础。

第8篇:安全生产监理制度范文

目前,国家在我区开展的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试点工作已经全面进入实施阶段。根据区政府《佛山市南海开展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和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市开展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试点的工作计划》的要求,为落实试点工作责任,使试点工作有计划有效率的推进,确保试点成果既能体现南海地方特色、又具有全国整体指导意义,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试点工作计划。

一、工作计划(一)镇(街道)级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行政1、具体工作内容:建议在非园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职能下放的力度。2、工作负责人:1、具体工作内容:加强高危行业(重点是危险化学品、小冶炼和废金属拆解)的规划和布局,控制其总量。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高危行业实施安全评价。2、工作负责人:1、具体工作内容:按上级要求在部分行业企业和试点企业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制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分类指导和分级管理。2、工作负责人:.....及交通、旅游等部门的负责人。1、具体工作内容:推进区和镇(街道)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继续完善我区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由传统监管手段向现代化监管手段转变。2、工作负责人:1、具体工作内容: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标准和佛山市的意见,深入试点企业,指导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各项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其现场安全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2、工作负责人:1、具体工作内容:探索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的新模式,建立有关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注册安全主任事务所,建立面向小企业的社会化安全生产服务机制。2、工作负责人:1、具体工作内容:做好有关试点工作的资料收集,特别是企业在试点工作前后的具体情况材料收集,总结我区的试点经验,将有关资料报送佛山市安监局。2、工作负责人:1、具体工作内容: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强化社会舆论,在全社会形成关注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监管试点工作的氛围。2、工作负责人:3、工作进度:配合各项工作进展,随时宣传报道。

二、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全力以赴非公有制试点工作事关全省、全国,我们一定要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把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力以赴。(二)整体安排,同步推进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到目前已经完成。8月要重点完成指导企业建章立制工作,注册安全主任事务所建设、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各项监管办法建设等方面工作;9月各项试点工作要全面突破,试点企业取得初步成效;10月20日前我区的试点工作要全面完成,迎接省和国家的验收。(三)分工合作,责任到人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各试点企业要加强联系,做到组织落实、任务到人,按时间表检查督促工作进度,确保工作到位。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使整个试点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保证圆满完成试点任务。开展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试点计划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第9篇:安全生产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安全生产 安全监理制度审查核验 整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安全监理重点关注设备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什么是重中之重。如果由我来回答,那就是安全。百年大计,安全第一。我国近年来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非常重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监理单位应当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建筑行业中每天都必须面对的日常工作。不管是在三通一平施工准备阶段,还是在土方开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一直到最后的装饰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始终贯穿于建筑施工全过程。所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对于全体监理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都具有同样重要意义。如何做好安全监理工作是一个合格工程监理人员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现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总结一下自己多年来对安全监理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我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实情况不容乐观

建筑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就业人数多,施工企业多。这样难免良莠不齐,其中的确存在一些技术水平低,安全生产意识差的施工企业,而且这种情况在短期内不可能马上扭转。

2、由于建筑市场实行招投标,虽然控制了造价,但由于低价中标比较普遍也带来了利润减薄,成本可压缩空间较小的弊端,加之存在不规范的分包,由于成本因素,一些施工单位就把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投资减少或挪用。

总之,各种主客观因素,造成了许多施工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重视安全生产的现实情况。作为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都应该加强安全监理,预防由于施工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可能带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通过努力逐步改变少数施工企业的安全意识淡薄的情况。

二、监理单位要从组织和制度层面上加强安全监理工作

1、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有关安全监理的内容要求,在监理工作中做到:(1)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安全技术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如果有不符合之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完善有关的安全技术或者施工方案设计。(2)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后必须立即下达书面指令要求停工整改。(3)如施工单位拒绝整改事故隐患立即上报建设主管部门。

监理单位应从上到下层层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制度。公司负责人对整个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安全工作分管领导主抓安全监理,并将安全监理、检查责任落实到现场专职人员负责。这样既保证了安全监理的具体实施又从制度上对安全监理工作重要性进行了定性,为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人员物力的充分支持。

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监理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监理制度来保证安全监理工作的执行力度。这些制度包括:(1)安全措施审查核验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措施和施工方案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直至达到要求。(2)现场安全检查制度。主要是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重点放在对现场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施工现场有无事故隐患存在。(3)安全例会制度。群策群力,在集体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总结现阶段安全生产方面的成绩和不足,指导下一步的安全监理工作。(4)安全培训制度。定期举办安全监理方面的培训。提高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安全监理方面的业务素质。

三、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检查

1、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包括安全组织机构,专职人员,各种设备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等方面的情况是否符合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保障体系。

2、在开工准备阶段及时对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的措施进行一次彻底的审查,主要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资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资格证书,施工单位应急预案和各种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不达要求的必须修改,直至满足要求。特别是对重点工序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方案和安全措施的检查必须足够重视。

3、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与安全监理重点关注设备的安全监理力度,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这些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与安全监理重点关注设备对于需要专家论证施工方案的要严格执行。这些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与安全监理重点关注设备都是非常危险的事故易发工序或设备。主要包括:(1)深基坑开挖。近年来城市地铁工程频频发生的塌方事故,说明了对深基坑的支护措施加强安全监理是非常必要的。必须严格审查支护与降水方案,监督执行,杜绝塌方发生。(2)起重吊装工程。涉及特种设备和高空作业。必须严格控制。(3)高大模板与超高脚手架工程。高空作业,必须注意监督审查。(4)爆破工程。属危险作业。(4)高处作业造成坠落和打击。防护栏杆和网封闭措施的检查。(5)动用明火电焊等作业。必须办动火证,消防防护配合施工,避免出现火灾事故。(6)临时用电设施。必须严格操作规程,保证设备安全。(7)专业设备必须有当期的检验合格证,必须有符合规范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带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