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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根据大气雷电环境、地理地质条件等参数,对防护对象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后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为防雷工程设计提供依据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长安区、临潼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民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民政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建立雷电灾害基础数据库,编制雷电灾害风险区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在防雷装置设计前,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国家、省和本市确定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重点文物保护工程;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和易燃物品生产、输送、储存工程;
(三)高度超过50米或者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者群体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建(构)筑物;20层(不含20层)以上居住建筑;
(四)大型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商场和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其他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防雷减灾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九条 评估机构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资料或者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十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概况;
(二)评估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三)评估所用数据代表性、可靠性说明;
(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雷电环境分析;
(五)雷电灾害风险性分析,极端雷击事件出现概率;
(六)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措施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可以采取书面评审或者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长安区、临潼区及市辖县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由所在地区县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后方可使用。经评审通过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防雷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依据。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防雷设计审核申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和评估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而拒不评估的,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1日起施行。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分类1、项目预评估是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规划的建筑物参数、选址、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分布,结合当地的雷电资料、现场的勘察情况,对雷电灾害的风险量进行计算分析,给出选址、功能布局、重要设备的布设、防雷类别及措施、风险管理、应急方案等建议,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核准、总平规划等提供防雷科学依据。
目的:为规范企业全额风险承包管理收费行为,维护承包人和承包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全额风险承包管理的收费行为。企业全额承包管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国家规定和行业收费标准,履行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企业全额风险承包管理收费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意义:收取企业全额风险承包管理费,是规范企业全额风险承包行为,降低企业投资风险,以及保护承包方权利,督促承包方尽承包义务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企业权利下放,促进承包方主动跟踪产品质量,征求用户意见,及时为企业扩大生产品种,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信息的激励方式。既可以克服生产的盲目性、停滞性,又可以增强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意义十分深远和重大。
要求:企业及承包方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管理费收缴及管理费上缴。
二、具体的缴费标准
1、提成比率基数营销费用及三包净损提成总比率为3.2%(含销售费1.4%、三包净损1.8%)由公司自主调控。
2、结算额度(万元)
当月总提成=当月销售收入*3.2%*P(Q+0.04)
P:当月止累计任务完成率
Q:上月止累计销售回款率
3、年总决算(万元)
全年总提成=3.2%N(Q+0.04)+0.3%(N-2000)
N:全年销售总收入
Q:全年销售回款率
6提成费用开支范围
4、员工薪酬控制在总提成的18%左右,包括企业全体成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
5、办公经费控制在总提成的4%左右,含通讯费用、宣传资料及办公用品开支等。
6.差旅费控制在总提成的12%左右,含营销公司认可的业务员差旅费及办事处房租开支等。
7、三包服务费控制在总提成的50%左右,包括调件材料费、三包物质发运费和三包理赔开支等。
8、业务招待及公关费用控制在总提成的10%左右。
9、市场开发费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处理。
三、管理费征收减免条件
企业全额风险承包管理费全年一次征收。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承包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经营经费,所以企业可对超过收费标准的收入部分酌情免于收取管理费用。遇有以下情况时,可免收管理费。
1.承包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
2.承包方对企业做出重大经济贡献,签订10份供销合同时,经济总值超过管理费用时。
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条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产业和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X政办〔2017〕XX号)、《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X政办〔2018〕XX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级从上级下达和县本级自有财力中安排的,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带贫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小额贷款,是指承贷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含)以下、期限在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贷款利率为金融机构基准利率的贷款;带贫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具备带贫成效时取得的贷款。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分别存入相关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利率为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补充途径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由县政府负责筹集,专门用于金融扶贫信贷风险补偿的资金,目前XX县风险补偿金规模是2340万元。
第六条 县扶贫办根据县财政安排的风险补偿金额度,在银行开设专户,将列入预算的风险补偿金存入专户,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按照不低于风险补偿金的10倍进行放款。
第七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补充、收回或核减机制。当金融机构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超过存入风险补偿金专户资金的10倍时,由金融机构向县扶贫办提出申请,县扶贫办应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银行完成扶贫小额信贷任务的1/10予以确定补充金额。合同期间,金融机构3个月内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没有达到约定标准,风险补偿金未能发挥预期扶贫效益,县扶贫办根据实际情况核减或收回该银行风险补偿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成立由金融工作局、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和贷款银行组成的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会商处理在风险补偿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拨付,对风险补偿金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县扶贫办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提出年度预算计划、建立风险补偿金台账、受理贷款银行风险补偿金划拨申请、组织召开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县域内各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使用流程
第十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因重灾、重病或破产等原因导致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且贷款金融机构已按内部相关规定持续追索3个月以上,经评估确定贷款人确实丧失偿还能力,贷款行可向县扶贫办申请划拨风险补偿金冲抵逾期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贷款行申请划拨风险补偿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与贫困户签订的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3.《催收通知书》;
4.持续追索相关证明材料;
5.贷款本息损失原因分析。
第十二条 县扶贫办在相关金融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后,15日内提请召开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对银行上报的风险补偿金申请集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县扶贫办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银行进行划款。
第十三条 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扶贫小额信贷损失风险由风险补偿金和贷款银行按80%、20%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四条 各承贷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小额信贷预警机制,密切关注贷款风险。当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连续3个月超过5%时,银行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并对不良信贷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同时加大清收力度,降低不良贷款率。
第十五条 用风险补偿金补偿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要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县扶贫办、财政局以及贷款银行等相关部门须严格保密,避免信用风险扩大,追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制度,由县扶贫办对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包括放大倍数、贷款对象还款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用途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须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金。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收回风险补偿金,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制定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甲办法”)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乙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甲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乙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甲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五)项及乙办法第三条第(一)、(四)项自二年七月一日起逐月预提,年终一次性划拨;乙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自二年七月一日起,由结算会员逐日交纳,交易所年终一次性划入风险基金帐户。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请你们将本办法中要求会员履行交纳义务的相关事项通知会员。通知中应明确规定,会员交纳的风险基金不得转嫁给投资者。同时,应当在指定报刊上配发简要新闻稿。下发会员的通知及配发的新闻稿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转,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二)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百分之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三)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四)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十五,一次性提取;
(五)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第四条 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十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提取资金。
第五条 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不足十亿元,下一年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继续提取资金。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第七条 本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理事会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本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
第九条 本基金资产与证券交易所资产分开列帐。本基金应当下设分类帐,分别记录按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所形成的本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证券交易所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提取的资金,应当在该条其他项资金支付完毕后才能动用。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动用本基金后,证券交易所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监管制度。
第十四条 经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本基金剩余资产中应当上交财政和退还有关出资人的比例和数额。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经济损失,以及防范与证券结算业务相关的重大风险事故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登记公司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
(二)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逐日交纳;
(三)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
(四)对违规结算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四条 每一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三十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资金,结算会员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交纳,但每个结算会员加入结算系统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交纳资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条 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不足三十亿元,下一年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继续提取资金,结算会员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继续交纳。
第六条 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第七条 登记公司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本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
第九条 本基金资产与登记公司资产分开列帐。本基金应当下设分类帐,分别记录按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所形成的本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登记公司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
第十一条 因结算会员违约导致出现第二条所列情形时,应当按以下次序动用本基金:
(一)违约结算会员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交纳的资金;
(二)其他结算会员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交纳的资金;
(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四)、(五)项所提取的资金;
(四)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所提取的资金。
第十二条 登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会员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动用本基金后,登记公司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会员监管制度。
第十四条 经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本基金剩余资产中应当上交财政和退还有关出资人的比例和数额。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新协议”的实施目标是强化资本约束和提高风险资本框架的敏感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对风险高的借款人采用更高的资本,低风险则低资本,而且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对于能够提供全面准确的计量指标并能有效地控制各类风险的银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通过降低资本要求的形式给予明确的鼓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内部各类风险的有效监督检查十分重要。同时监管当局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监管纠正措施,间接地鼓励银行建立完善的控制框架,改善内部程序。“办法”实施的目标是在实施1998年协议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资本监管的水平,在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动态进展过程中缩小与“新协议”的差距,逐步完成资本监管向国际统一规则的趋同和过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也旨在建立激励相容的资本监管制度,充分体现激励和约束相平衡的原则。在“办法”中,商业银行承担维持资本充足率的最终责任,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管理,奖优限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约束机制,稳健发展;为商业银行多渠道筹集资本奠定了法规基础。办法还为商业银行多种渠道补充资本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后商业银行将主要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等补充资本金。
二、“新协议”和“办法”的具体内容比较
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创新
“办法”采纳了“新协议”有关风险资产的规定,与1998年协议相比有几大突破,总体上符合我国目前的监管实际。一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首次规定对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1998年协议没有规定对资本充足率进行定期检查,这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具体明确了监管职责,核心内容是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二是要求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基础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过去对各银行风险特别是对投资损失的风险难以防范,现在对风险资产和一般资产计提损失准备都提高了标准。贷款损失准备应计入成本,这样会使各银行的可分配利润减少,致使目前各行的资本充足率有所下降。三是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1998年资本协议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四是对信用风险做出更严格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计算风险资产中要求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成本,并规定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和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
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巴塞尔
2015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理念,凝聚思想共识
(一)加强风险管理理念宣传
通过召开全省风险管理工作会议、加强风险管理业务培训、印制风险管理手册等,广泛深入地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宣传,让全省各级地税干部深刻理解税收风险管理的内涵和税收风险管理对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税收风险管理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环境。
二、健全体系,强化制度保障
(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做好市、县两级风险监控部门的机构调整和人力资源配置的跟踪管理,为税收风险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三)建立健全风险管理运行体系
全面贯彻风险管理的理念,规范计划管理、数据整备、风险分析、等级排序、风险应对、监控评价的基本内容和工作流程,构建统一规范的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各职能部门横向互动、省市县三级纵向联动、与政府相关部门内外协作的税收风险管理格局。
(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在2014年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制定风险计划管理办法、风险应对管理办法、风险应对日常审核及抽样复审管理办法等相关税收风险管理配套制度和办法,为税收风险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三、完善机制,推进税收风险管理
(五)完善落实风险管理实体化运作机制
开展跨地区经营企业、省级列明企业和全省范围内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管理,市县两级风控部门要做好本级税收风险管理实体化运作的探索和尝试。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风险管理的职能要求,各司其职,逐渐从以指挥和指导为主向直接承担税源监控管理职能的转变,积极推进风险管理实体化运作机制建设。
(六)完善落实风险任务扎口管理机制
加强与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主动作为,推进风险任务扎口管理,做好过渡期内税收风险任务经同级风险监控部门会签备案或统一下派的扎口管理机制建设和工作磨合,避免多头重复下达税收风险任务,减轻基层和纳税人负担。
(七)完善落实风险任务绩效评价机制
1.组织实施风险应对反馈结果的日常审核。
2.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风险应对质量抽样复审,对风险应对的质量、流程、方法做出评价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促进风险应对质量的提升。
四、务求实效,统筹协调信息化和人才体系建设
(八)统筹协调风险监控管理平台建设
1.对接总局金税三期,开发省级数据业务集中的税收风险监控管理平台并试点运行。评估现有征管业务软件功能模块的应用现状和业务改造要求,将征管业务系统、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平台、税收风险监控管理平台进行软件功能和用户权限整合,统一数据标准和技术架构,为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2.完成税收风险监控管理平台的试点及全省推广工作
(九)统筹协调典型案例库、风险指标和模型建设
1.科学统筹全省风险特征库、风险分析模型、风险识别指标建设工作,确定年度建设重点,全面梳理和整合各地的风险特征库、风险分析模型和风险识别指标。
2.有计划地开展全省税收风险管理竞赛,及时将实用性强、运行效果好的风险识别模型和指标部署到风险监控管理平台中推广使用,为风险分析提供有力工具。
3.组织风险应对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应用,建立税收风险应对典型案例库供各地学习借鉴。组织编写指标、模型应用手册及风险应对工作指引,指导应对部门有效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十)统筹协调风险管理专家人才库和团队建设
财会系统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信息系统,为确实做好财会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必须研究其安全风险特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1)服务范围广。根据《财务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专项规划》(2010年修订版),财会系统包括会计核算、资金管理、收入管理、运输清算、成本管理、财务监管、财务预算、物资管理及会计从业资格9大系统33个子系统,涉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含有关合资公司)和站段(含非运输企业)财会管理工作,系统用户遍布全路。
(2)安全要求高。财会系统起步较早,经过多年的建设,系统深度应用,与业务工作高度融合,相关各业务工作对系统依赖性较高,一旦系统出现问题,工作效率会大幅度降低,甚至影响业务的正常开展。以资金管理系统为例,资金管理系统涉及全路资金集中结算、资金统筹调度、资金安全监控和账户管理等内容,特别强调系统的安全性,资金管理系统的安全性要求达到乃至超过国内金融机构的水平。
(3)关联影响大。资源共享是财会系统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内容,资源共享不仅包括系统软件、应用程序、硬件设备、网络通道等的共享,也包括各应用系统中生成的信息资源本身。共享范围既包括了财会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的共享,也包括财会系统与其他运输业务系统之间的共享。以财会系统有关参数字典为例,一个参数字典产生错误,会导致有关系统数据同步产生问题。
(4)风险环节多。财会系统安全风险环节较多,各有特点,对于子系统而言,既有中国铁路总公司集中的运输清算系统和资金管理系统,又有铁路局集中的会计核算和收入管理系统;对于业务工作而言,既涉及核算工作、收入工作,又涉及清算工作和资金工作;从对外沟通角度,既需要和财会管理相关部门紧密联系,同步工作,也要和统计、运输等其他部门协作交流,还必须时时得到信息化部门的具体支持;从具体问题看,既有技术层面的,又有管理层面的问题。
(5)工作难度大。财会系统庞大而复杂的特点,决定了其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难度。财会信息化管理部门在具体面对安全问题时,应根据系统特点,针对人员、能力、职责等诸多具体问题结合不同业务要求开展工作。
二、财会系统安全风险管理策略
针对财会系统安全风险特征,分别采取规避、预防和分散3种管理策略,以应对财会系统安全风险,确保财会系统持续平稳的运行。
2.1风险规避策略
规避风险是策略性地回避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风险。一般而言,规避风险策略包含2个方面:一是降低风险后果发生的概率,主要是采取事先控制措施;二是降低风险损失程度,主要包括事先控制、事后补救2个方面。根据工作实际,风险规避策略主要是指采取技术手段,应对硬件平台方面存在的风险。
(1)事先控制措施。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如采用数据库压缩技术和各种临时措施(如删除历史数据的索引,以腾出空间,需要时再建),暂时缓解运输清算存储空间不足问题;暂时启用报废旧服务器临时作为单机运行设备的备用机;加强对不达标机房的巡视和管理,力争提前预警风险;遇有突发性、临时性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其他办公用计算机,或者减少设备数量,以增加工作量和降低部分工作效率来换取基本工作要求的保证。另一方面,立即启动硬件平台应急补强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硬件平台方面存在的问题。
(2)事后补救措施。一是对运输清算历史数据分内容、分时间进行逻辑备份,一旦清算存储空间严重不足,导致日处理流程无法进行,则按预案要求,根据内容重要性、时间远近,删除部分已备份内容,腾出空间;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确保有关人员在岗在位,遇有设备故障,立即抢修。
2.2风险预防策略
风险预防所采取的措施都是事先性的,主要是指管理措施,其内容与风险规避的内容相近。采用风险预防策略主要为应对新功能开发、日常运行维护、在线运行系统升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
(1)严格按照《铁路财会系统信息保密管理办法》、《铁路财会系统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财会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财会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规范化工作力度,并适时进行落实检查,切实预防信息系统风险的发生。
(2)根据财会系统实际,逐步制定《铁路财会系统总公司硬件平台管理办法》、《铁路财会系统维护管理办法》、《铁路财会系统开发管理办法》、《铁路财会系统维护人员管理办法》、《铁路财会系统信息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工作,预防风险发生。
2.3风险分散策略
财会系统风险分散策略主要关注数据存储方面。
(1)在磁带库日常备份基础上,进一步以各个系统为基本单元,对关键时段数据单独备份。
(2)对各系统单独备份数据分别存放在有关服务器及移动存储介质上,确保单独备份数据实现“同地异介质保存”。
(3)在资源共享的原则下,进一步研究利用铁路局设备实现“异地异介质保存”。在上述所有风险规避、预防和分散措施均已经完全落实到位之后,若仍然出现安全问题,则必须严格按照《铁路财会系统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结束语
风险管理贯穿医疗器械从设计到专利申请到生产到使用的整个过程,在专利申请时,风险分析是注册申报资料的基础,注册审查所提出的问题围绕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进行,注册申报也需要说明产品是安全和有效的。
一、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制度介绍
医疗器械的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上市前、上市后的整个生命周期,同时,风险管理是保证医疗器械安全的重要措施。风险管理是优化产品的风险———获益平衡的过程。风险管理的过程内容有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综合剩余风险评价、风险管理报告,生产和生产后信息这六大部分。另外,风险管理所涵盖的对象有管理者、企业(包括生产和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等。
二、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在先原则
由于医疗器械的受用对象和使用方式以及其成本较高的特点,决定了医疗器械不能够依靠在发生故障之后再进行修理来做风险的处理,相反应该在风险发生之前就风险的预期进行分析、评价以及控制,然后通过必要的控制手段使风险被控制在一定水平内。只有预防在先,才能保障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二)风险管理完整性原则
这一原则是通过风险管理标准(ISO14971标准)体现出来的。风险管理的完整性指的是将已经知道的和可以被合理预见的在器械的生命过程中的风险进行系统化的分析,评价和监控以确保医疗器械风险被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三)医疗器械随机失效原则
随机失效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件产生的失效;而系统性失效是指医疗器械的寿命周期各个阶段活动中的主要实施医疗器械正常状态下的风险管理,同时还要故障的状态下做出的风险管理的措施。
(四)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持续动态性原则
指在风险管理标准的生产和生产后信息过程之中,需要制造商去建立并维持一个系统的程序,制造商要收集特定的医疗器械投入生产以及使用后的各种信息例如顾客市场信息、医疗机构反馈信息等,尤其是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召回医疗器械产品等,并且对这些信息进行评审。另外,关于制造商的风险管理标准的实施要求不断跟踪与完善,只要医疗器械还在使用,就要保持一个持续动态的状态。
(五)制造商主要责任原则
风险管理标准指出风险管理标准主要为医疗器械制造商制订,同时,它对医疗器械制造商的风险管理的过程提出了相应的一些要求。这一点在此我们不多做论述,将在后面的风险管理主体中详细论述。
三、风险管理依据
(一)国际标准:ISO14971标准
ISO14971风险管理标准对各国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对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各过程做出了要求,提供了方法和指南,可以看出,该标准是一个内容充实、要求详细、可行性较强,由正文和10个附录组成。正文中规定风险管理须在医疗器械生命周期的全过程中被贯穿。ISO14971标准指出,从医疗器械的开始构思到设计开发、生产、服务、使用直到最后停用或报废处置的整个过程都有风险。10个附录相当重要,它给出了风险管理的方法、技术和实例,这有利于该标准的使用人对标准进行理解与实施。该风险管理标准与一般标准有很大不同,一些标准,如ISO9001、ISO13485等只是提出要求,并未提出实施方法。其主要分析方法有以下几种:预先危险分析(PHA);故障树分析(FTA);失效模式和效应分析(FMEA)和失效模式、效应和危害度分析(FMECA);危害和可运行性研究(HAZO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最后,该标准强调文件和记录的保持,要求生产企业将相关文档进行建立与保持,该标准规定要查看风险管理文档,以这种方式来检查风险管理的符合程度。这是风险管理标准反复强调的一点,即对风险管理的过程进行监视与控制,这也是政府进行监管,第三方进行审核的方法之一。
(二)国内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
1.我国管理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了YY/T0316,即《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的应用》该法规对风险管理过程提出了详细要求,另外,该标准等同采用了ISO14971标准。是对国际标准的采纳与借鉴。2.我国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这些:(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2004年1月17日)第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一般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的5个规定;(4)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工作总结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近期工作安排及技术要求的通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事宜的公告》。
四、风险管理主体
风险管理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一)投入市场前
医疗器械制造商的责任之一是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实施医疗器械风险管理也很大一部分是制造商的责任。一般来说,从制造商的顶层设计开始,便要求进行风险分析,从而开始风险管理活动。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制造商提供充分的风险管理文件和有关的一些资料,注册评审时,制造商要严格遵守这些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标准中与申报风险评估有关的资料,执行风险管理人员需要有相应的知识储备,还要有相关经验和相关的技术,同时,在医疗器械进入市场之后,制造商也担负有定期评审风险,确保风险管理过程的连续性。最后,制造商还需记录并保存医疗器械风险管理资料档案。
(二)投入市场后
1.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风险管理不可缺少的部分,需要了解相关的监管法规,知悉自身责任,对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进行监测。同时,在医疗器械的使用上,应该如实报告使用状况和器械的风险危害和对病人造成的伤害状况。最后,需要保存医疗器械的风险信息。需要对医疗设备的使用环境、使用程序、使用方法进行掌握,并了解熟悉医疗设备的使用事项,这些都是对使用医疗设备和使用人员的基本要求。2.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对与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有关的制度以及风险管理的标准进行指定与颁布,同时,会对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器械上市前以及在市场上的状况进行评价与再评价,并对医疗器械风险进行制度控制和信息工作。医疗器械上市前的风险评估进行系统的评价和市场后的再评价主要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督测评和再评价工作主要由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医疗器械风险的制度控制和信息主要由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在这里,要强调一下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这一部门是政府监管的一部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监督管理着,对医疗器械制造商风险管理活动进行监管,并对相关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和监督,一旦出现有不适当的风险的时候,如果出现制造商的干预不充分及时的情况,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有关措施来干预。因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仅是政府监管部门是,可以说,也是另一种层面上的医疗风险管理者。
五、我国风险管理的现状和法律法规上的改善建议
(一)现状分析
1.对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及主体不明。风险分析作为风险管理极其重要的一部分,主要是因为法律法规和整个社会利益和人类利益的需要,政策只能作为导向,且我国在医疗器械方面的政策还不完善,相关人员对于风险管理的主体尚不够明确。2.风险管理的监督能力较弱。现实中有少量虽然风险分析不合格,但依然能够得到专利的状况。相关的监管制度有很大疏忽与漏洞,这一点会造成的结果会非常严重,一旦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在进入市场后出现问题,不仅会给制造商,销售商和医院带来巨大损失,也会给病人的身体带来损伤。3.医疗机构在管理中存在购进医疗器械资质审查不严,进货渠道混乱的现象。医疗机构使用淘汰二手医疗设备问题十分明显,很多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在使用二手医疗设备,大多二手设备使用时间较长,同时,不少医疗机构在购进医疗器械时没有索要的相关资质、证件(证件不全),医院机构在购进医疗器械时资质审查很不严格。很多二手医疗设备质量无法保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其中,有些设备是以支援、捐赠等方法配备,这就给监督检查带来了困难。4.执法不严密。在执法中,存在监管执法人员对实体法理解和执行有偏差,药械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程序上的不规范,药械执法机关或药械执法人员未按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许可事项,或变更事宜,致使行政相对人利益受损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避,或为举报人保密等现象,这些执法的漏洞也给我国医疗器械的制造及使用带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