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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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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第1篇: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管理

一 引言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来说,确保工程质量以及安全施工是管理人员重要的任务之一。为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管理人员首先应当明确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措施和各项工作制度。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性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以下将结合笔者的工程实践经验,而更深入地探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及其安全施工监督管理的可行策略。

二 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1 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

(1)组建领导机构,强化督促检查。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成立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一是对工程建设期间发生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沟通,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资金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2)健全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健全管理体系。建设处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副主任、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认真抓好质量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网络,细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人、具体责任人,施工单位细化到单元工程责任人,并登记每个人的身份证备案。

2.2 质量监督单位

依据国家、部、省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采取不定期检查、调查分析、抽检等方式,对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审查认定工程质量项目划分,复核有关资质等级,抽查工程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核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参加重要隐蔽工程验收等;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编制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质量评定报告;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提高工程实体质量水平。

2.3 加强制度建设

主要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技术交底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定期检查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施工过程中,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参加各类培训,共同学习水利工程有关质量评定、验收规程、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等技术规范规程,以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2.4 申请质量监督,强化质量管理

工程开工之初,建设处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报送施工质量评定项目划分,主动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报请质量评定。

2.5 加强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测

(1)抓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技术交底。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建设处委托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召开施工图设计审查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咨询单位出具咨询意见,设计单位在此基础上对施工图纸进行调整和完善,从而保证了施工图质量。设计单位正式出图后,建设处及时组织施工图技术交底,针对重要部分的施工方案和技术难点作详细阐述,使监理和施工单位更好地贯彻设计意图。

(2)充分下放权限,强化监理职能。积极推行“小业主,大监理”模式,充分放权于监理单位,让监理单位在参建各方中真正树立起自己的地位和威信,建设单位重点放在对监理单位的考核上,对监理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素质、监理工作的开展,及时跟踪,加大督查力度,从而让监理单位真正成为参建的独立一方。实践证明,这样改善协作关系,提高了监理单位的积极性,监理人员责任心较强,吃苦耐劳,确保了工程顺利实施。

三 安全监督管理

3.1 安全设施

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根据业主、监理要求和安全施工需要建造、购置相应安全设施和设备。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施工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部和质量部按过程控制方法管理安全设施施工,负责检测监督安全设施工程质量。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时应当作好记录,并由专职人员签字。

3.2 加强现场的安全施工

针对工程临边作业、攀登作业、悬空作业及交叉作业等高处作业严格做好临边防护,高空作业应设置防护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的要求,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并保证登高设施的完好,同时对作业人员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及操作中使用的工具经常检查,遇6级以上大风时,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同时对施工用电要求采用“三相五线”制,现场电源线一律架空,选用标准铁壳配电箱,所有用电设备配置触漏电保护器,工地需配备触漏电保护器。施工用电设计首先要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然后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绘制电气平面图、立体图和接线系统图。同时制订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3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

为了减少公路建设对社会及环境的影响,确保通行车辆的安全和施工现场的安全,执行办成立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与各监理组、施工单位签订实施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据有关工程规定和各施工单位的地理环境和自然特点,要求各单位对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做出具体安排。督促承包商必须按《施工合同》规定设置临时便道、便桥及交通标志牌,所有施工路段必须保持便道行车时刻畅通,在施工当中,制定严格的车辆通行秩序,要求施工单位对机械、车辆加强管理,严禁报废车辆运输,创造一个良好的施工工作环境。目前全线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交通事故。

四 结语

通过结合工程实践而提出了有效的提高质量和安全施工策略,从目前工程施工情况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叶天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J]. 铁道工程企业管理. 2005(06):118~119.

第2篇: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 O21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正式进行施工前,进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的制定,对整个工程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在根本上提出了建设工程的建设目标,在建设目标之下,提出了在建筑工程建设工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问题。在这些质量问题上面,管理措施又提出了各种防治办法,强有力的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其中应制订各个工程参与建设人员的具体职责,同时制订与此职责相对应的奖惩条例,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处理。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思想意识,不可马虎大意。

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了比较符合国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和发达国家相比,在事故发生总量或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方面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原因是我国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水平较低。项目施工是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的最前沿阵地,项目安全管理将成为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2 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因素

(1)缺乏有效的施工管理体系

在建筑施工中,由于施工人员素质一般不是很高,其技术能力也比较有限,因此在建筑施工中就会存在一定的施工质量问题,如安全意识薄弱,对建筑房屋的责任心也不是很强,施工之前也没有接收专业的培训或良好的训练,也没有什么技术能力,为了赶工期,也不会按照施工的规章流程来操作,势必会造成房屋施工中的质量隐患。

(2)建筑造价追求成本

建筑商也是想尽最大的可能赢取利益,因此在建筑施工中会想方设法降低成本,但是一味的想着降低成本势必导致房屋建筑质量有问题。所谓一分钱一分货,房屋的建筑质量与工程投入的成本是成正比的。房屋建筑造价过低,势必影响施工,给施工人员造成很大的压力,这时施工人员就存在偷工减料的事情发生,这也会给房屋建筑施工带来安全隐患。

(3)缺乏有效的监理手段

有些监理单位为了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而超过其资质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因此项目监理机构的配备及人员资格等均不符合要求, 甚至很多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现场监理的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监理人员对施工的材料、 设备投入使用及安装前没有进行严格审查,且没有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有些项目监理机构甚至没有按照程序规定组织检验分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工程验收,就直接开展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造成很多质量问题没有及时得到解决。

(4)安全费用落实不到位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要求投入一定比例的安全防护专项费用。然则在施工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为节约成本,在选择施工单位时不能很好按照企业管理规范去考察施工企业的业绩情况和管理水平,仅以底价中标作为首要标准,为施工现场埋下安全隐患。

3 加强质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1)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监督人员一旦开始监督工作,就应该对施工单位的现场质量问题有所了解。 检查技术指标、管理体系、施工质量监测制度及综合施工质量水平等都在考评范围内,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到位。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及合同的规定将相关内容与标准建成,并规定需将工程的内外全部清理完毕后再竣工。

(2)加强施工材料的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中涉及到的材料品种复杂,不同材料的档次与质量相差悬殊。 首先,在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之前需要先报验,将经过业主批准的材料样品一式两份进行封样保存, 一份留到项目部,一份由业主保留;其次,在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样品及相关的检测报告进行报验,只有通过报验的材料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采购人员在采购材料时,也应严格按照检查验收材料的手续进行,确保采购材料的一次到位,提高合格率。 为了方便施工管理,应加强对材料的检查方法和检验标准的执行力,并将其编辑成册,让质检人员、采购人员及施工人员全都按照统一标准还衡量材料合格与否。 另外,还要加强对材料品种的选择,例如对于现场施工的重要材料混凝土及预拌混凝土试块的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组数预留试块,现场应加强标养设备的配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养护工作,避免由于试块的制作及养护、留置数量有误而对混凝土的强度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工程质量。

4有效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措施

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关乎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关乎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因此有效确保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经分析,可通过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四种措施,实现有效提高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性。

(1)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

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只有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才能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使之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随着建筑业改革的深化,高层房屋建筑越来越多、越来越高,机械化程度不断增大,而参加施工人员结构发生了极大变化,大批农民工参加施工,更显示出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完善建筑安全监督

在具体的日常安全监督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变微观检查为宏观监督。一是重点对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使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并结合对工地的重点抽查;二是根据施工现场人机环境变化和工程的发展状况进行预控监督,做到有的放矢。有条件的可利用计算机管理网络,企业将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在网上反馈,监督机构视具体情况适时检查;三是抓典型。

(3)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根据有些施工人员安全技术基础比较差的特点,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尤其是登高作业、交叉作业、机械设备的操作、电动工具的操作以及各种防护设施的使用等。技术交底一定要按照程序交到个人,不可马虎行事。在做好这项工作的同时,要坚持搞好文明生产,杜绝违章施工,要加强工人的行为规范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文明意识和安全文明行为。

(4)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管理人员要明确责任和分工,制定出明确的安全目标,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环节,形成人人抓安全的局面。尤其是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不要将安全工作推到安全员一个人身上,要齐抓共管。建立项目部的安全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作为当日安全生产的具体负责人,主要负责监督和督促班组做好班前的安全教育,对现场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对现场的安全生产状态进行全面的检查,做好值班和交接班记录等。

(5)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事故的发生除少数是意外所致,多数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检查可以发现隐患,避免或消除事故的发生。通过用安全检查来衡量建筑施工现场的每个环节、每个角落的质量,把事故隐患暴露出来,起到防范于未然的作用,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中,要求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工人要弄懂被检查对象的安全标准,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3篇: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对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进行了部分的更新,近年来,我国各区域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没有进行深层次的认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不仅影响着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还担负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责任,因此,必须要有防患于未然的紧迫感,采取相关防范措施避免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

1、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

1.1 质量安全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

在我国有些地区设立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对当地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但是监管人员由于素质不够高,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掌握的不够全面,从而造成质量安全监督的能力不够。此外,有些监察单位不是主动接受施工单位委托,从而造成检查强度不够,难以做到实质性的质量安全把关。

1.2施工单位忽视安全生产

在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往往只重视经济利益,投标中标后便进行施工,对施工作业人员缺乏专业和安全培训,没有设定专门的安全员,施工队伍整体素质较低,且缺乏稳定性。作业人员在施工中不带安全帽、施工前饮酒、穿拖鞋上脚手架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在安装脚手架时没有张挂安全网铺设脚手片,从而为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监管单位来访检查时,施工单位通常只是挂两幅安全标语,施工人员临时带上安全帽来应付安检,没有做到实质性的安全措施。

1.3监理队伍人员总体素质不高

人员的素质涵盖工程监理人员的决策能力、管理能力、经营能力、控制能力、作业能力及道德品质等诸多方面。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目标的成败,是工程质量高低、优劣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控制工程质量首先要从严格人员准入和提高人员素质抓起。目前监理队伍多为聘用制人员,其专业水平参差不齐,能力高低悬殊很大,人心不稳,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由于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建设监理与先进国家建设监理的主要差距。所以加强监理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监理的职业道德素质,就成为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前提。

2、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1 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

(1)组建领导机构,强化督促检查。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成立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一是对工程建设期间发生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沟通,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资金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2)健全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健全管理体系。建设处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副主任、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认真抓好质量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网络,细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人、具体责任人,施工单位细化到单元工程责任人,并登记每个人的身份证备案。

2.2加强制度建设

主要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技术交底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定期检查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施工过程中,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参加各类培训,共同学习水利工程有关质量评定、验收规程、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等技术规范规程,以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2.3加强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测

(1)抓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技术交底。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建设处委托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召开施工图设计审查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咨询单位出具咨询意见,设计单位在此基础上对施工图纸进行调整和完善,从而保证了施工图质量。设计单位正式出图后,建设处及时组织施工图技术交底,针对重要部分的施工方案和技术难点作详细阐述,使监理和施工单位更好地贯彻设计意图。

(2)充分下放权限,强化监理职能。积极推行“小业主,大监理”模式,充分放权于监理单位,让监理单位在参建各方中真正树立起自己的地位和威信,建设单位重点放在对监理单位的考核上,对监理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素质、监理工作的开展,及时跟踪,加大督查力度,从而让监理单位真正成为参建的独立一方。实践证明,这样改善协作关系,提高了监理单位的积极性,监理人员责任心较强,吃苦耐劳,确保了工程顺利实施。

3、安全监督管理

3.1 安全设施

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根据业主、监理要求和安全施工需要建造、购置相应安全设施和设备。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施工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部和质量部按过程控制方法管理安全设施施工,负责检测监督安全设施工程质量。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时应当作好记录,并由专职人员签字。

3.2 加强现场的安全施工

针对工程临边作业、攀登作业、悬空作业及交叉作业等高处作业严格做好临边防护,高空作业应设置防护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的要求,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并保证登高设施的完好,同时对作业人员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及操作中使用的工具经常检查,遇6级以上大风时,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同时对施工用电要求采用“三相五线”制,现场电源线一律架空,选用标准铁壳配电箱,所有用电设备配置触漏电保护器,工地需配备触漏电保护器。施工用电设计首先要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然后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绘制电气平面图、立体图和接线系统图。同时制订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3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

为了减少建设对社会及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执行办成立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与各监理组、施工单位签订实施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据有关工程规定和各施工单位的地理环境和自然特点,要求各单位对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做出具体安排。督促承包商必须按《施工合同》规定设置临时便道及标志牌,所有施工过道必须保持时刻畅通,在施工当中,制定严格的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对机械、人员加强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施工工作环境。

4、结语

工程质量不仅关乎建设单位的利益,而且和施工单位的利益,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减少冲突和纠纷,对于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进度、缩短工程周期有不言而喻的意义。监理单位需要根据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等,及时汇报施工单位在原料、人员配备、工程设施方面的情况,亦有利于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信息的及时、有效了解和把握,减少因为沟通障碍带来的冲突避免因此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隐患。从目前工程施工情况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梁翔晖.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的措施的探讨[J].价值工程,2012.

第4篇: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5篇: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6篇: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范文

1 企业“建立健全项目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部制定必要、合理、严格的规章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千斤重担人人挑,人人身上扛指标”的安全目标管理理念。项目经理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项目技术负责人、九大员、班组长到每个员工均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级和每个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全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将安全责任和目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实行“一票否决制”,建立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把安全责任状完成情况作为每层级领导,每位员工的绩效考核标准之一。

2 企业“重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在当今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人员的素质是非常关键的,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抓好教育培训和学习是安全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环节,它是提高全体建设者安全素质的一项重要手段;它不仅包含对全体建设者甚至和与它相关的人员的普及性教育培训,以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施工氛围。

项目部通过以下方式,使员工人人懂安全,人人管安全,人人重视安全生产,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并落实到位。

2.1 实行封闭式管理。员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过教育培训(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后发放工作卡(或证)。没有工作卡(或证)的员工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2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机手等)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到安全员处登记,办好工作卡(或证)。

2.3 经常性教育培训(指在施工过程中自始至终的坚持不断的安全教育培训)。

2.4 采取多种多样容易接受的形式(如:宣传画、板报、会议等)进行教育培训和总结、比拼。

3 企业“加强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是建立良好安全生产环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手段,也是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隐患的有效方法。建立以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检查体制。安全检查做到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少于一次;作业班组每天不少于一次。主要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施工人员的思想和施工氛围营造的如何,特种设备的运营情况;有无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人员到位情况等。做到一点不漏,面面俱到,不留死角。以杜绝重大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触电事故、治安案件为目标,全面开展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采取严格检查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原因,消除隐患,找出差距,限期整改。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4 公司“执行优奖劣罚,是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

经济杠杆不仅在施工生产上起到激励作用,同样在安全生产方面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以“振湘简报”的形式每季度总结、比拼;项目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实行优奖劣罚的激励机制。主要目的是提高全体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

5 公司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的发生是偶然性和随机性的,无论预防措施制定的再好,安全规章制度管理的再严,事故也有可能发生。为了减少人员伤亡或争取公司财产和利益不受到更大的损失。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责任落实到人。这样可以有效的应对任何突发事件,控制事故的扩大,减少事故的损失。

6 以自身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经理部、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项目安全生产为例谈谈心得体会:

我曾担任的湘西州人民医院门、急诊医技大楼项目经理,以下为亲手组建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感悟。

6.1 项目简介:该项目工程总建筑面积为38406(其中地下室为410)。地下设有负1.6m层高的架空层,其占地面积20亩(因为没达到计算建筑面积的高度,所以不在总建筑面积之内,但提高了该建筑物的技术经济指标);整个建筑物被两条伸缩缝分开由三块组成;屋内有七个绿化光庭;每层均有屋面;建筑层数为五层;建筑物檐口高度23.5m 、总高度为33m、总长为137.4米、进深为75米,梁的跨度最大为14.1米(梁高900),梁截面最高1.6米(跨度为7.5m);基础以下为人工挖孔基桩和架空层;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屋面为上人屋面并设有休闲亭;天沟为斜天沟盖波纹瓦;室外沿建筑物周围设置有所有管线和给排水等管沟。房屋一楼设置急诊、门诊、收费等三个功能大厅;二至五楼是三甲医院所有科室的急、门诊检查和化验等综合功能的房间;该建筑物的特点是庞大,占地面积大。容纳功能多,房间功能各不相同,设计缜密,施工精细,它的建设过程和结果汇聚了我们的心血。

6.2 施工准备:开工前,我们经过了精心组织和施工准备工作,临时围墙有千余米,搭设临时办公室、休息室、临时工棚、安装施工用水用电、施工道路和土石方的施工等用了4个月的时间。根据这个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成立了强有力的项目领导班子,由一级建造师陈玉娥担任项目经理负责主持项目施工全面工作;公司建造师陈贤利担当项目副经理,负责施工现场各工种的协调、质量、安全、文明工作;公司高级工程师姜曦担当项目技术负责人。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项目经理在施工准备阶段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成立了质量、安全、综合检查领导小组,与各责任主体单位及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精干的团队得到了大家的支持与肯定。制定了一系列的组织措施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同时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了申报优良计划书。

6.3 主体施工:除配备了强有力的人员外,项目部配置了现代化的机械设备,新购进了温控拌和机、砼输送泵和塔吊等;还购置了足够三层同时使用的支撑和模板(2万余平方米周转性材料)。施工作业按伸缩缝分为三段,采取流水作业,利用两台塔吊、5台龙门吊进行垂直运输。施工砼采用现场温控拌和机预拌、搅拌机搅拌、输送泵输送、振动棒和平板进行振捣。在进行大厅上方大梁砼浇筑时,为了保证施工砼浇筑质量,我从晚饭后开始坚守到凌晨6点,直到最关键部位砼浇筑完成后,我的心才放下来才回家休息。门诊大厅三层结构,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要求,我们做了高支模的专项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并由专家论证会论证可行后,方进行下道程序施工的。

6.4 标准化施工、安全文明生产

6.4.1 按标准设置围栏,围墙高2.2m,斜屋面压顶;五牌一图与两栏一报齐全,警示标牌布置合理。

6.4.2 按标准化管理进行平面布置与划分区域,办公、生活、生产分开;场容整齐,摆放花卉,办公区域进行了绿化。

6.4.3 按标准化搭设办公室、职工宿舍、食堂、厕所、防护棚、搅拌站、仓库用房等3000。

6.4.4 现场卫生清洁、建立了卫生保健站,食堂卫生经检验合格。

6.4.5 及时清理各楼层垃圾,及时运走,现场垃圾分类集中堆放。特别在装修过程中,已经全面打扫卫生不下10次,费用投入大。

6.4.6 根据要求该工程共配置了2名专职安全员,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4.7 主要材料半成品的堆放整齐,并设明显标牌,表明名称、规格和产地等。

6.4.8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对各工种施工班组施工操作前均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并开展了各项班前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

6.4.9 施工过程中针对重大危险源由项目部组织每周不少于一次的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均及时进行整改,且形成了自查和整改记录。例如:在三层梁板施工时,由于⑼-⒀轴门厅三层梁、板模支撑高达9米,我单位针对该实际情况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查后,并邀请了有关专家进行了论证,通过后严格按照该方案实施。

6.4.10 穿插、交叉施工有序,以我们为主,对其他专业队伍包容,组织和协调到位。

第7篇: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以党的*大和*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渡口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摸清全县渡运情况,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规范和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渡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到100%,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航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

三、整治原则

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全县统一部署,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各乡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航管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渡口、渡船、船员(渡工)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街道)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以及未持证上岗的船员(渡工)。

五、整治重点及措施

(一)县航管局会同乡镇(街道)按照省市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县安全生产实际,对全县船舶、渡口、港口逐一进行检查,坚决查处违章作业、违章航行行为,严禁渡船违法渡运、超载运客,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县客渡安全。

(二)加强重点航线管理,确保航行安全。塘湖—*岛,爱湖—高楼,鲁桥、两城—南阳、鱼台航线,人流、物流大,实行重点管理。所有码头都要明确责任人,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严格运行操作,杜绝“三无”客船和超载客船运营。特别是接送学生的*三中、付村镇大卜湾渡口要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实行定额运送,确保学生运输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四客一危”船舶坚决查处,确保水运安全。

(三)对重点时段、特殊恶劣气候条件下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重点防控。强化对汛期、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的现场监督,重点做好大风、大雾、雨雪天气下的安全生产,该停产、停运的一定要坚决停下来。有关单位要明确专人对易发生事故渡口及地点实行全天候监控,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广泛宣传,全面发动(从2009年3月5日至3月22日)

组织召开宣传动员会议,开展以《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目的、意义,营造良好氛围,为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排查隐患(2009年3月23日至4月22日)

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船员(渡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等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于2009年4月22日前报送全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航管局三楼,联系电话:8236956)。

第三阶段:全力以赴,集中整治(2009年4月22日至12月31日)

各乡镇(街道)要集中精力,深入基层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落实渡口和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各乡镇(街道)应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查漏补缺,巩固提高(2010年1月1日—5月31日)

在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回头看”,认真梳理,查漏补缺,巩固整治成果,力争全面达到验收标准。

第五阶段:完善措施,组织自查(2010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各乡镇(街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得力措施,组织精干力量,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自查。经检查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第六阶段:组织检查验收(2010年7月1日至8月15日)

在各乡镇(街道)自查整改结束后,全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验收标准,组织对各乡镇(街道)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进行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予以取缔,确保全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到100%的要求。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县政府成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安监局、航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渔业、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航管局,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指导、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汇报工作,县航管局副局长宗渠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指导协调。县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整治工作职责,对各乡镇(街道)实施渡口改造与改善渡口安全条件、船舶标准化改造等基础工作进行指导。在实施停航整改或拆并渡口时,当地政府要妥善解决好群众的交通问题,公安部门要协助维护社会稳定。

(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要按照“政府统一负责,业主落实整改,部门监督检查”的原则,务必保证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采取有效措施,逐一落实,并严格验收。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要实行停航整改。在消除隐患中遇到困难或阻力的,要制订相应措施,妥善解决。

第8篇: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里的每一位员工都是企业中的主体,企业内外的所有活动都无法离开人在其中起到的作用,相反的,企业正常的运转与企业内部的员工之间是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的,要将企业内员工的主观能动性调动起来,就需要从管理的角度着手,将安全管理加强,从而提高员工工作的生产效率,给企业创造出更加良好的效益。建设安全文化的主要中心就是树立起安全意识,让安全方面的意识完全深入人心。安全工作的主体就是人,就是企业里的员工,人是电力顺利进行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时采取一切措施的保证,同时,人还是行动上的计划人员、执行人员和控制人员,然而,事故的发生时的引发人员、责任的最终承担人员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受害人员也是人。因此,电力的安全文化十分强调人为的因素,强调内部因素在安全方面起到的主导作用。安全一般都是由人来创造的,而绝大多数的事故也是由人引起的,通常,事故一旦发生,付出的代价就是人的生命,因此,有效的维护生命权,是每一位员工合法权益中的基础。企业内的工作员工要做到不伤害自己,也不伤害他人,更不要被他人伤害,这也是建立安全文化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目的,同样是对员工提出的基本要求,这些方面的实现都需要有很强的安全方面意识才可实现,因此,提高了安全意识也就是提高了对员工的关爱。想要将安全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最终的关键点还是在人,具体的体现方面有四个,分别是人在自我防护方面的能力、人在安全方面的意识、人在安全方面的操作技能以及人在工作中的责任感,四个方面的内容当中,人的安全意识是最重要的,安全在意识上的强弱与安全的生产有着直接的影响,无论是电力的设备出现缺陷还是作业的环境出现隐患,最终都是需要人去及时的发现并且进行处理,而人的一举一动都受到思维意识的支配。

2.加强继电管理

将电气设备的可靠性进行有效的提高,可以有效的减少由于污闪、一次设备设施缺陷、雷击以及保护误动等因素造成的电网事故次数;对继电保护装置的入网管理、电力运行中的维护工作和正定计算管理都需要加强,将继电保护中的“五查”当作技术监督中的常态机制和继电保护的强化管理来开展;对二次设备设施和二次装置要严格的进行定期的检测、检验和试验标准,将主变、母差和失灵等重要的保护检验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开展,严格的遵守质量的验收标准;加大二次回路的管理,确保回路当中的安全检验、接线的正确以及回路中装置的可靠性防止继电保护装置出现问题,造成事故的扩大。

除了上述中的内容外,电力方面的发展还有提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技术素质,严防继电保护工作人员出现“三误”的事故,要保证电网中的安全,最基础的条件就是把设备设施的投资力度加强,设备设施质量的好坏程度对电网的安全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对于控制电力设备的工作人员和操作电力设备的工作人员来说,工作人员的因素对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因此,电力方面的专业人员要将自身的技术素养进行提高,这方面的工作十分重要。电网的硬件设备就是电力系统的主要设备,而人就是电力系统中最重要的软件设备,两者的相互结合是电力系统的重要构成条件,因此,除了要加强一次设备的投资力度外,还要加强电力人才的培训投资。

3.结束语

第9篇: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建筑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目前建筑业正处速发展阶段,新材料、新技术不断应用于工程中,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理念和建筑内涵不断丰富,但与此同时,建筑业内固有的和不断衍生的问题束缚着本行业的健康发展,其矛盾日益显现。如何有效地代表政府对建筑业的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一直是质量监督站的研究课题。文章结合作者多年的实践经验,就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环节与途径进行了论述,以供同仁参考。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环节

(1)建立科学的质监站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站长与各质监室负责人、质监室负责人与质监员签订责任状,层层抓落实。同时抓好质监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学习,促进质监人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业务技能的提高。责任质监员对所监督的工程按照监督计划书和质监站的有关规定,认真实施监督工作,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保体系和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督工作到位率100%。责任质监员对所监督的工程负全面的质量监督责任,特别是对抽检点的质量、对核查的工程技术资料质量、对基础分部和主体分部质量安全负全面监督责任。

(2)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监管力度

1)规范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确保工程整体质量。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各方共同活动的结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①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肢解分包、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使用于未经审批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的行为严格监督,严肃查处;②对建设单位违反其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入不良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③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人员到位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严格按图纸和相关规范规程施工,按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对其选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整改,必要时要进行处罚。

2)严格监督施工图审查,确保设计质量及节能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①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时,无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不予办理;②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处理方案,必须重新报审。在图纸会审或技术交底的时候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必须有专家论证报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通过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可使勘察、设计质量有保证,确保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从源头上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

3)规范见证取样检测,确保材料质量。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检查见证取样检测有关资料。①明确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范围: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数量不少于规定检测数量的30%;②确保见证取样检测的程序: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见证取样检测备案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施工中,见证人员对试样的采样、留置以及送检要全程见证,并如实填写见证记录;③不定期抽查见证取样检测的执行情况,核查见证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对违反见证取样检测有关规定的要下发问题处理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4)加强施工过程监督检测,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中要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科学定量分析其内在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结构安全。①配置钢筋扫描仪,数字显示式回弹仪、混凝土快速测定仪、激光测距仪等结构质量检测设备。特点是快速、准确、智能、便携,非常适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②确定工程监督检测范围、监督检测程序,监督检测内容,监督检测抽样方法及数量、监督检测记录及报告形式、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处理方案等;③用科学数据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判定,实现由人工定性判断向仪器定量检测的转化,维护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通过加强监督检测,强化了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控制。

5)严把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样板引路”制度管理。“样板引路”制度要求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前做出“样板间”和“试验段”,在施工过程中“用典型引路”,在检查验收时“让样板说话”。要求做出样板的项目包括:墙体施工前要做出样板间;外装饰工程要做出样板墙;设备安装工程要在标准间做出样板间或样板系统;门、窗工程在施工前应做出样板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道路工程的土层、基层、面层应分别做出工程试验段;大型建筑群体、住宅小区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样板示范间。并要求所有 “样板间” 必须做出节能降耗样板。作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未进行“样板间”和“试验段”施工管理的工程项目,将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6)严格把好分户验收关。2009年12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对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201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将分户验收作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凡未实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住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参评工程质量奖项;对未严格实行分户验收、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7)严格竣工验收监督,把好备案和交付使用关。①严格审查竣工验收条件:审阅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和施工合同,掌握工程是否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审查质量控制资料、建设单位制定的工程验收方案。审查日常监督抽样中所发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整改报告;②严格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按所提交的工程验收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参加人员是否到位,审查工程质量,查验的工程部位要有代表性和一定的数量。通过严格竣工验收监督,可确保工程质量;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告中要明确同意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按规定到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途径

(1)提升建筑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意识。不断深入质量安全教育,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灌输安全生产的理念和重要性,并结合真实案例,警示负责人应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明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首先,应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同时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检查;及时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检查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并对已经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要求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3)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是每一个现场施工人员的工作重点之一,而员工的综合素质是决定现场质量安全监督效果的关键。因此,建立和健全施工人员的各项技能培训,并积极带领人员参与技术探讨、交流等活动,完善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监督意识,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保证施工人员具有过硬的技术和全面的监督意识。

(4)强化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考核的目的是为了认可有能力的员工,鼓励更多的员工积极努力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同时,这也是一种约束手段。很多单位采取事先考核,例如缴纳保证金等,其目的也是为了增强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5)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分布实施,是利用信息技术和按照市场规律,使工程建设中涉及的责任主体及中介机构的失信行为受到法律和、市场的惩罚。我们将做好以上两个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以施行统一的诚信标准为契机,以建立诚信信息平台为手段,以完善信用将惩机制杠杆,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秩序日趋规范。

(6)探索快捷、公正的解决用户投诉新途径。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得有些质量投诉单靠质量监督人员现场观察、询问,很难找出质量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或找出原因不准确、不全面,给质量问题性质的判断和责任的界定带来困难。同时,引入诚信建设机制,将那些违法违规、不履行保修职责、推诿扯皮,给用户带来严重损失的企业予以曝光,并把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以此引导企业顺应市场经济潮流,增强信用意识,做好售后服务和质量保修工作。

四、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涉及方方面面,要把工程质量安全管好,必须有一个健全、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为企业的创优提供了一个具有统一基本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标准,以增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协调性,增强施工单位之间的可比性。因此,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结合本单位情况和自身特点,在提高工程质量意识、管理水平、队伍素质、创新能力,打造建设工程质量品牌上同执利导。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实施创优良工程活动,树典型、促全局,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的整体提高。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