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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法律帮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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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法律帮助

第1篇:法律援助的法律帮助范文

惠民中心成立后,对鹿泉市法律援助整体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缓解了“六个难题”,起到了“六种效果”。

(一)有效缓解了优质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较为分散、难以统筹调配的难题,实现了优质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的整合。惠民中心搭建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平台,将热心法律援助事业、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集中起来,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筹调度,重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参与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成为一支社会化的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实现了优质法律援助社会资源的整合。

(二)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编制不足的难题,充实了法律援助工作力量。惠民中心与法律援助中心一起办公,方便了案件指派和工作协调,也就节省了人力资源;惠民中心的3名专职工作人员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做一些咨询、宣传等日常办公业务,帮助减轻了工作负担;在遇到群体性案件、疑难案件时,惠民中心可以一起参与,帮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中心经费不足的难题,提高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惠民中心提高了鹿泉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特别是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提升了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帮助鹿泉市法律援助中心争取到了更多的法律援助资金,从而强化了资金保障能力。民办非企业成立后,鹿泉市的彩票公益金项目连续2年提前一半时间完成任务,为争取更多的彩票公益金资金提供了前提。鹿泉市司法局2011年申请获批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9万元,2012年为11万元,2013年达到13万元,连续三年上升。同时,由于办案量的快速提升,该局2010和2011年各获得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9万元,2012年达到11万元。

(四)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办案监管“两张皮”的难题,提高了办案质量。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很多案件指派出去就成了“自由放牧”状态,法律援助中心很难监管到案件质量办理的全过程,案件办理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律师的自觉性,办案和监管成了“两张皮”,办案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惠民中心在社会律师中层层筛选、优中选优,建立了一支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主的法律援助专职队伍,促进了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化发展;同时推行“点援制”,建立了“四查、四访、四评、三挂钩”的监管机制,将业务监管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效保证了案件办理特别是彩票公益金案件办理的质量。

(五)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服务党委政府力度不够的问题,提升了服务党委政府的水平,提高了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法律援助列了入鹿泉市“十二五规划”,列入了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成为党委政府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抓手。鹿泉市还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由市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安、检察、法院、妇联、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制度,研究涉及法律援助的事项。法律援助中心每周同市政法委书记接访,协调解决重大疑难案件。

(六)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工作参与社会活动能力不足的难题,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存在的约束较多,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惠民中心作为新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受到的约束较小、灵活度较高,有机会参与弱势群体维权相关的国际组织、社会组织等举办的各种活动,能够以法律援助的专业身份帮助培训社会人员,在社会宣传、业务培训等方面延伸和拓展了法律援助的社会职能,使法律援助工作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大大增强。

二、模式分析

鹿泉市设立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形成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的发展模式,对于法律援助整体工作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其做法和经验在县级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具有典型性。现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试作一分析。

(一)内涵分析。职能上互为补充。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机关的组成部门,代表政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是社会组织,代表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力量。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化特征非常明显的事业,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广泛支持。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的出现和发展,从本质上反映了政府对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认可、期望和推动。法律援助中心与民办非企业反映出政府工作与社会力量在推动法律援助发展中对于彼此的需求,二者在职能上形成了相互的补充。业务上资源共享。法律援助中心为民办非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基本办公设备、业务培训,提供法律援助的业务信息,帮助提供与工会、妇联、残联等相关维权部门交流互动的机会,更重要的是提供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等业务资金的支持。民办非企业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社会优质法律服务资源的支持,使法律援助中心在案件指派、业务咨询等业务工作中有了更多、更优的选择。发展上互相促进。法律援助中心对民办非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指派民办非企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帮助民办非企业律师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及时传达上级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民办非企业除了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以外,还提供面向社会的法律援助宣传和培训,并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做好12348法律援助服务、重大疑难案件办理、档案管理等事务。二者在工作上互相支持、互相补台,形成了工作的合力。

(二)外延分析。顺应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法律援助工作不能仅仅依靠党委政府,而是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相信和依靠社会力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加速推动法律援助社会化进程,从而弥补政府力量自身的不足。当前,中国社会正在向“大社会、小政府”的转变,更不能冀希望政府把所有的事情都背起来。因此,鹿泉市设立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提供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平台,适应了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化的需要,是法律援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成功实践。顺应了河北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河北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着力构建完善以办案服务为中心的法律援助发展格局,法律援助办案量从2007年的9318件增长到2012年的42261件,年均增幅达到36.2%。在办案总量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总体水平仍然较低,这在客观上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工作重心要由办案转移到管理上来,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群众的满意度。设立民办非企业,从源头上强化了对社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准入管理,对加入民办非企业的社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大了培训力度,对办案过程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提高了办案质量;同时,民办非企业的成立,减轻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负担、提升了指派效率和行政效能,推动了县级法律援助工作由办案向管理的转型升级,顺应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由数量型增长向质量型发展的趋势。顺应了县级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需要。编制和经费问题是制约县级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最大的瓶颈。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县级法律援助工作编制缺乏、经费不足的问题尤为凸显。成立民办非企业以后,法律援助中心和民办非企业一同办公、一同管理,使民办非企业成为法律援助中心的有益补充,实现了政府管理和社会参与的高度统一,有效缓解了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不足带来的难题。同时,民办非企业成立后,鹿泉市的彩票公益金项目连年提前完成任务,帮助争取到了更多的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市法律援助中心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协调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上,提高了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由于鹿泉市整体办案数量的提升,省厅下拨的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逐年递增。因此,民办非企业的成立,提高了鹿泉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能力,对于鹿泉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起到全面的促进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没有明确。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4条列出了民办非企业的行业类型,其中第9款为法律服务业,但是该款没有像前八款那样对每一种行业进一步列举了相关的类型,规定较为笼统,对于法律援助是否可作为法律服务业进行登记未进行明确。

(二)政策上缺少引导。对于法律援助类如何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形式,还没有出台专门的规定,缺少培育性措施。

(三)管理上需要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的方式方法还不成熟,如何加强管理和服务,保证其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社会上相对陌生。社会层面对于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比较陌生,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理解,使得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还无法离开司法行政机关独立开展业务工作,影响其发展壮大。

四、发展建议

(一)完善立法。制定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登记与管理办法或相关政策文件,明确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条件、方式、组织和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以及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同时争取在经费支持、人员培训等方面制定鼓励措施,推动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二)积极培育。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特别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的经费支持,保障其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基本的生存条件。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理论素养。

(三)强化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对民办非企业的管理,监督其按照法律援助的相应标准为社会提供符合要求的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2篇:法律援助的法律帮助范文

关键词:基层法律 法律援助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3-0364-01

引言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指的是给有需要的人群提供法律支持的过程,例如当事人需要法律帮助的时候,政府要为其提供低于常规收费或者免费的专业法律帮助。狭义上讲,法律援助指的是为不具备聘请律师能力的提供律师服务的做法,例如没有资格聘请律师或者由于经济原因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人,都属于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产生至今,其目的是为了给人们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使得每个人都能享受法律的保护。

一、基层法律援助的特征

第一,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行为,应该由政府负责,法律援助制度是从西方产生的,并且逐渐传入我国,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纠纷问题进行解决。我国逐渐将法律援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中,建立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障制度,有助于法律援助的实施。

第二,法律援助的受援助对象为相对弱势群体。从法律援助的概念来看,主要是为社会中的一些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例如一些经济困难的人,伤残者,鉴于一些案件中的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而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则必须要及时进行法律援助,确保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第三,法律援助机构减免案件的服务费和受理费。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一般参与法律援助的机构多为律师事务所,这些机构通常要根据受助人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减少案件的服务费用,或者完全免费,从而确保受助人能够充分享受法律援助的最大利益。

二、基层法律援助的现状

法律援助在我国的兴起时间不长,尽管近年来快速发展,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健全,基层法律援助体系也越碓酵晟疲但是要想实现高效的、真正的法律援助,还需要不断发力,对各项制度进行完善。当前我国的基层法律援助不容乐观。例如某地在发展过程中统计,多数法律援助案件都是民事案件,基本占当地法律案件总数的80%,从受助对象来看,老年人、残疾人居多,其次是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妇女和儿童所占的比例较小。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法律援助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法律援助点设立分布不均。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必须要设立相应的法律援助点,但是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点的设置工作并不完善,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一般有法律援助点配套建设,但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点的建设不够完善,一些定点的组织或者机构中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时候一人身兼数职,对法律服务水平产生影响。

第二,法律援助力量薄弱。针对当前法律援助情况而言,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还没有全面普及,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服务人员有限,而案件数量较多,因此少量的法律服务人员难以承担日渐增多的法律援助案件,所以导致一些案件被搁置,法律援助的力量不足。

第三,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是影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很多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因此遇到纠纷的时候他们并没有第一时间想到通过法律手段对问题进行解决,这对于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完善也有一定的影响。

三、法律援助体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政府的义务,为了实现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保护,使得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享受法律的保护,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加强法治社会的建设,对各种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从而使得我国社会实现规范化发展。针对当前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法律援助体系进行完善:第一,加强法律援助点的建设。为了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我国必须要积极加强对法律援助点的建立与完善,要建设更多的法律援助服务点,尤其是在一些经济社会水平不高的地区,更应该要积极加强对法律援助点的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第二,要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该要充实法律援助队伍,招聘更多的专业人员,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帮助群众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第三,加强资金投入。在法律援助服务完善过程中,政府应该要加强资金投入,为建立法律援助点,招聘人员等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应该要加强社会资金的引入,拓展资金渠道来源。

结语

法律是人的法律,是为了规范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保障人民基本权益而设定的,法律有多种作用,其中法律援助是最基本的作用之一。我国必须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确保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手段,借助法律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参考文献

[1]胡文祺.浅析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J].山东青年,2015(09)

第3篇:法律援助的法律帮助范文

关键词:法律援助 困难 创新模式 法律援助志愿者体系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济或法律扶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免费提供法律帮助”。从其本质来看,它是受国家保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义务行为,是现代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它体现了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程度和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被称作法律界的“希望工程”。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证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这种制度的保障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更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加确保了人权的实现,也更好的让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在新的环境和新的形势下,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创新出新的法律援助工作模式,从而更好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1 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法律援助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我区经济困难的公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即:(一)无其他收入,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失业保险的;(二)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四)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五)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六)其他因经济困难确需法律援助的。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除此之外,公民遇到下列情况,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经济补偿金的;(六)请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七)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用地膜、农机具等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其他确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①

同时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交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②

当然并非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都需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在下列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而无需进行经济困难审查:(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三)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③

上述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民均可以向自己所在辖区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我区司法厅法援处的统计:2013年上半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321件,其中为民办实讼案件3110件。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可或缺,而笔者所在的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从2006年9月成立到现在咨询案件已经达数千件,替困难群众代书353件,在工作站全体指导老师和几届学生的共同工作下截至笔者发稿时各种法律援助案件33件。这些鲜活的数字无一不表明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是如此必不可少。

2 我区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具体的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笔者认为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法律援助主体力量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常常是“案多人少”。据统计宁夏符合法律援助困难的群众有100万,每年受理法律援助的案件有1万多件,2013年上半年全区共有4589名受援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按每个受援人需要一名援助律师来说,需要近5000名,但实践中并没有如此庞大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许多川区的县级法律工作者只有一两名。因此会出现“案多人少”的局面。

2.2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随意扩大和缩小法律援助范围的倾向。因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够具体明确,加之审核受援人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者对法律援助范围的理解差异导致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滥用法律援助,即该援助的不援助,不该援助的却得到了援助,另一方面,对于受援助者的条件都有十分严格的限制,实际上大大限制了受援者的范围,使相当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2.3 法律援助的经费短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常常受阻。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而政府拨款往往是有限的,实践中如果遇到受援案件复杂,办案需要经费,受援对象经济困难,而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又不能满足案件的实际办理,这就会导致案件的半途而废,使援助工作受阻。

3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开创法律援助工作的创新模式

为了更好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缓解援助工作中的困难,使更多的弱势群体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使他们真切的体会到“法律的平等”,让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根据我区的具体情况,结合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近几年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体会,笔者提出如下几种工作模式:

3.1 建立健全以“知-用-信-靠”为核心的工作体系。法律援助工作自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到今年已经走过了10个年头,但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它们仍然显得很陌生,很多群众不知道法律援助,甚至一些比较偏远的农村连听都没有听过,因此要不断的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法律援助的宣传。首先让百姓知晓法律援助。其次,通过宣传让困难群众知晓在什么情况下运用法律援助,让法律援助成为经济困难百姓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利器。再次通过对援助案件的办理,让老百姓相信援助可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的法律困难,相信法律援助机构,相信法律援助的工作者。最后,将法律援助工作做成经济困难群众的靠山,只要符合法援条件,老百姓就可以依靠法援解决。

3.2 建立法律援助社会志愿者服务体系,将一切有志于从事法律援助的社会法律专业人才纳入到法律援助事业中。吸纳具有专业知识的广大法律志愿者可以弥补法律援助主体力量不足的困难,包括吸纳一些退休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这些老律师经验丰富,可以帮助办理疑难复杂的援助案件。

3.3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和法院、司法局、司法所等行政机构合作,借助这些机构来减少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减轻援助工作的办案经费。通过法院与援助机构合作的工作模式既减轻了法院立案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大大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同时也为更多的经济困难群众提供了法律援助,加之法院和工作站合作的工作模式,为受援对象提供了便利,从而减少了受援对象的办案支出,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办案话费,也增强了法律援助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的工作热情,因此借助法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模式,值得更多的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学习借鉴。

4 结束语

法律援助条例自颁布起已经走过了十个年头,法律援助工作也在风风雨雨中进行着,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也应该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存在许多困难,而且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解决其困境的方法也应该是多样化的,本文论述由于笔者能力问题而存在局限性是必然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法律援助不仅要对弱势群体施以及时有效之救济,而且还要主动出击,积极维系社会稳定,预防矛盾出现。但就目前而言,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援助任重道远。

注释:

①《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②《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

③《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参考文献:

[1]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张中著.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服务及其质量问题研究[M].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3]张丽红.浅析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4]胡发林.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

第4篇:法律援助的法律帮助范文

关键词:基层;法律援助;制度;构建

1.法律援助及基层法律援助概述

1.1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最早出现在国外,它是为一些经济困难的人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在我国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一种组织和机构,主要是为无力负担法律经费的特殊人和案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一种制度,比如,被告人中有残疾人但是没有委托人和辩护人的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法律援助的解读可以从三个方面人手:首先,从法律援助实施的主体可以将法律援助分为狭义与广义两大类,狭义的法律援助则是公民在无力负担律师费用时由国家义务帮助承担的法律服务;而广义的法律援助一是将向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和法律基层工作者是为社会志愿人员,二是国家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专门给予特殊案件和特殊人员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的制度。其次,从法律援助的范围也可以将法律援助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法律援助仅仅是对诉讼费用的减免,而广义的法律援助的范围不仅包括诉讼费用的减免,还包括非诉讼业务的减免。同时,国家通过法律救济手段对司法制度运行中有困难的环节进行法律救济。最后,从法律援助的对象上来看,法律援助主要是针对残疾人、经济困难者和弱者提供的减免法律费用的服务。虽然世界范围内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法律援助的定义不同,但是法律援助一直以来就是为特殊人群提供免费服务的慈善行为,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演变,逐渐发展成为国家制定的合法的、保障公民实现权益的一种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在我国根据我国的国情发展,主要是由政府设立的由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志愿者专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人提供减免法律费用的公益服务,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1.2基层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援助主要是指由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过程,法律援助在内容与功能上具有不同的特点。法律援助在内容上体现了服务的特点,但是与普通的法律服务不同,法律援助提供的服务是由政府成立的机构,并且组织的法律专业人员对受援人提供的免费的法律服务,不需要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根据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委派。除此之外,法律援助在功能上体现了司法保障程序的特点,比如,申请法律援助可以直接到法律援助的机构办理,而不用去法院;法律援助的范围也包括了诉讼和非诉讼的案件,法律费用几乎免除,这是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的主要内涵。

2.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的现状

2.1特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得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基层公民权益公平的过程中呈现出鲜明的特点,同时也凸显了不少的问题。在实施基层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法律援助人员的身份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近年来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的人员主要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人员为主,在县级的法律援助机构一般有三至五人左右,这些人分为有在岗在编和合同制的,以青年人和中年人为主。而法律援助的实施人员有专业的非专业的人员,专业人员为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或者公证员,非专业的法律援助人员主要是一些志愿者,因此,我国基层法律援助人员的组成是多种多样的。第二,基层法律援助的费用由政府承担。财政拨款是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的主要经济来源,近年来国家对基层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加大了力度,逐年在增加。第三,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具有广泛的特点。法律援助的对象如果符合援助的条件,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委派律师,而不需要委托人,我国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对象主要包括妇女儿童、农民工以及老弱病残等人群,以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等。但是,根据不同地区法律援助的开展,其受援人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展,以山东为例,就增加了对人身伤害和家庭暴力等案件的援助。第四,法律援助的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我国基层法律援助是无偿的,只要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得到免费的法律援助,免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咨询、辩护和、诉讼、非诉讼以及公证证明和其他的服务等,这些服务形式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法律服务内容。

2.2问题

虽然基层的法律援助事业在迅速的发展,但是凸显的问题也是不能忽视的:首先,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缺乏有力的管理人才。法律援助机构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而法律工作的性质使得其收入与承担的压力不成正比,导致法律援助机构无法吸收有力的人才。比如,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任务繁重,而且要承担巨大的压力和责任;收入和待遇偏低是很多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尴尬,与社会律师相比悬殊。三是仕途渺茫,很多法律工作者提拔无望,久而久之产生干劲不足和消极的情绪。其次,基层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对法律援助潜在实施的人员需求大,但是实际操作和实施的人员少的矛盾方面,使得很多需要援助的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再次,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由财政拨款的法律援助经费在一些情况下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不足的资金由县级法院或者司法局进行统筹解决。再加上如今办案越来越复杂,需要交通费、食宿费、文件复印等各种费用,而政府的拨款与实际需要相差甚远,这在客观上要求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补贴。最后,基层法律援助的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一是部分法律援助人员缺乏责任心,二是法律援助的质量没有得到保障,受援人由于维权能力低下,导致不敢向律师提出任何意见,对法律援助的效果没有任何奖惩效果的背景下,大大地削弱了法律援助的社会认可度。

3.完善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的策略

3.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体系

世界上最早开始实施法律援助的国家是英国,其在法律援助方面积累了比较可贵的经验,英国一直以来也是通过立法确立法律援助的相关制度,对法律援助相关制度的修订也是通过相应的立法程序完成的。发展至今,英国的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体系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最为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被其他国家广泛地借鉴和参考。因此,要想完善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必须积极地推进对法律援助相关制度的立法程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体系。

首先,要在《宪法》中明确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的权利。在国际上,意大利的宪法、法国的宪法以及德国的宪法都直接或者间接地规定了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律援助的权利。在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但是对法律援助却没有直接的体现。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其在救助弱势群体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理应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当中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依据问题。

其次,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律。综观国际上的各国,现如今美国、英国、日本、西班牙、加拿大等大部分的国家都已经先后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律,这为各国在进行法律援助实践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同时也为有效地落实宪法中的法律援助的相关原则提供了具体的途径。因此,要在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结合法律援助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由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进行详细、全面以及具体的法律规范。

再次,要配套制定相应的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的经济文化差异较大,因此在制定了统一的法律援助法律之后,必须要配套性地制定相应的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每个地区不同的经济文化差异,对法律援助的法律进行具体的落实和补充,让地方性的法规与宪法、法律援助法律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共同构建一个健康、持续发展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

3.2勇于创新、构建多样化的法律援助服务模式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利国利民、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事业,必须要有效地发动政府、社会以及民众各界的力量参与,调动各个层面的资源,勇于创新、构建多样化的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将基层法律援助服务切实做到实处,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首先,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业人员的培养。要想将我国的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真正得以落实下去,就必须要有一支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服务质量良好的专业法律援助人士。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要由政府出资组建专职的法律援助团队,专门为有需求的人民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这也正可以体现政府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济、履行政府职责的光辉形象。

其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法律援助服务。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一贯都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是因为我国人口众多,如果仅仅靠专业的法律援助人员毕竟有限,因此必须要广泛地发动社会上的法律工作者,让他们也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但是面对市场化运作的法律服务,就必须要提供良好的运作方式,让政府真正地在基层法律援助服务中发挥作用,采用政府购买社会律师服务的方式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最后,要充分调动社会团体的力量,使其广泛参与到基层法律援助服务中去。基层法律援助服务与社会体系的运行并不是割裂开来的,必须取得社会上的支持和配合,努力发动各个社会团体的力量,发挥其在基层法律援助服务中的积极作用。这些社会团体主要包括企业工会、妇联、残联、消费者协会等,还包括一些由高校组建的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服务组织。

3.3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经费的相关保障体系

第5篇:法律援助的法律帮助范文

【关键词】法律援助刑事诉讼司法公正

所谓法律援助,在实践当中又被称为司法援助、法律帮助或者说是法律扶助,在援助的范围上可以分为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以及非诉讼性的法律援助,而在法律实践过程中被人们所广泛关注的还是刑事法律援助。从狭义上来说,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在刑事案件中针对贫困人员所提供的司法援助,而在广义上来说还包括国家对这些法律援助对象的扶助。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就法律援助而言,具体可以将其定义为由政府所专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充分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实现对某些特殊案件以及经济困难当事人所提供的廉价或者是免费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制度是伴随着世界范围内对人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其主要的意义就在于实现人权的根本保障,而人权保障又是国家得以稳定发展的基础,因此很多国家都格外重视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国家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利用法律来实现当事人利益受到侵害时的补救和保护。

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旨在保护那些特殊案件以及经济困难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减费或者是免费的方式来实现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行为,不仅实现了法律对弱者或者贫困者的保护,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重要法律原则,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手段,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推动法治进程。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作为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发展目标,而法治基本的意义就是要实现合法性跟自由、人权、平等、民主、文明、效益等社会因素之间的完美结合。表现在具体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法律援助,让所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都可以得到拥有法律专业知识人员的帮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可以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对弱者和贫困人员的法律保障,实现法律救济机制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同时也还能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从而实现对法治进程的推动。

保障司法公正。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公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司法程序公正和实体法律公正,而后者实体法律公正的实现往往必须要依靠程序上的公正。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没有律师的参与,一般都会被认为是程序上的不公正,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介入是体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准。因此如果想要保障司法上的公正就必须要保证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能得到律师有效的帮助,这也是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所在,在为当事人实现法律援助的同时,实现对司法公正的保障。

实现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最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其体现出来的内容不仅表现为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同时也表现为法律利益和结果上的平等。而在实践过程中,法律上的平等如果想要变为现实中的实质性平等,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必须要让所有的个体都能拥有寻求法律保护的机会。由于我国在诉讼法中规定公民在进行诉讼活动和请律师的过程中都必须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有些公民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情况,如果没有法律援助制度,势必会让这类人群因为贫困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无法得到专业法律上的保护,其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就无法得以实现,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过程中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增加法律援助的指定机关。我国目前在刑事诉讼法上对被告人接受法律援助的具体时间,都是在审判阶段,这就决定了法律援助的指定机关只能是法院。而最高检、最高法以及公安部和司法部在2005年9月针对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下发了相关文件,在文件中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申请机关可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在的法律援助机构。当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第一次讯问之后,或者是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必须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除了一些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案件,其他的在申请法律援助的过程中都不需要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

而在案件的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收到移送审查案件三日内,在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有权委托律师等辩护人的同时,如果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在对被害人、法定人以及近亲属告知可以委托律师等作为诉讼人的同时,也要告知如果存在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当地的法律援助。而这些形式都是对于刑事诉讼法上关于法律援助的一种补充

适当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由于我国目前自身发展程度并不高,其经济实力并不雄厚,这就决定了我国目前在法律援助上没有过多的财力可以覆盖到更多的人群,但是纵观法律援助在世界范围内的整体发展可以看出,刑事法律援助在适用对象上的扩大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中,对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法律条文上用的是“可以”为其申请法律援助,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是可能会被依法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用的则是“应当”为其申请法律援助,这体现了两者之间的差别,“可以”说明了对于经济困难的被告人而言还是存在不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应该将两者统一起来,针对经济困难这一人群也应该使用“应当”,这才能更好地体现出法律援助的意义所在。

在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上,跟国外的法律援助相比,我国目前的适用对象还比较的狭小。首先笔者认为,可以在法律援助的人群中适当增加妇女和老年人,体现出对特定人权的保护,同时在针对盲、聋、哑的残疾人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可以继续扩大为对所有残疾人;在经济困难的参考标准上,不能仅仅将贫困的标准限定为贫困线以下,而是需要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而实行不同的参考标准。整体上来说,我国就是需要逐步将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人员扩大为国内所有在经济上无力承担法律服务的人群以及可能会受到监禁的所有特定人群,这是法律援助适用人群的最低标准,同时还要在国家经济能力可以承受的前提上,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各项标准。

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目前在法律援助机构中主要依靠的就是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实践中就是指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专职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在于接受援助机构的指派,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进行无偿的法律服务。这些专职律师跟普通的社会律师不同,其收益并不是依靠具体办案中的收费,而是有其固定的工资收入,因此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只能接法律援助的案件。目前在不少国家没有法律援助的专职律师,而一般的社会律师又不愿意接受,因此只能选择那些尚不成熟、专业能力不高的律师来进行,这样就无法很好地实现法律援助的根本意义。

规范社团组织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社团组织是我国目前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可以利用的比较主要的社会力量,但是由于社会团体自身的性质所决定,我国的社团组织在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必须进行更为严格的规范。首先是必须要对这些社团组织给予足够的定位,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都是以律师作为主体力量,并且需要有统一的工作程序、机构设置和服务对象,这些限制都决定了社团组织只能作为法律援助的辅助力量;第二就是需要对社团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行界定,其界定的原则需要从受援助的最大可能性以及我国法律援助对象的分布情况来进行综合考虑;第三是要对社团组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客观要求给予最为基本的规定。

第6篇:法律援助的法律帮助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 法律援助 制度构建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等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种法律制度。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辽宁省各城市在实践中探索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辽宁省各城市法律援助的做法及特点

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站。2007年12月,大连市首批11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挂牌,并同时向社会公布了这11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和免费咨询电话。每个工作站指派10名专职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凡在大连市内四区工作的农民工,如遭受人身、财产损害需要法律援助,可随时向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受理后,由援助中心分别指派工作站律师办理。2008年以来,大连市法律援助部门办理涉及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450多件,使农民工维权得到了切实保障。

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2006年6月,铁岭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只要持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即使不是发生在铁岭辖区内,经市司法援助中心审查认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就可以得到铁岭司法部门提供的法律援助,方便农民工快速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2007年锦州市法律援助向力量相对薄弱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倾斜,重点是帮助农民工打官司,取消对农民工困难标准的审查程序,在援助农民工办理拖欠工资方面的官司的同时还增加了工伤认定、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三方面的援助内容;2008年辽宁省朝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援助案件的受理中,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或工伤事故的案件;同时放宽了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的审查标准,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即时报批,即时指派。

部分农民工可享受免费法律援助。2008年4月,面向农民工群体的 “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在沈阳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正式挂牌办公,这是全国第一家经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地市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其主要职能是为全市经济困难职工、农民工、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同时,沈阳市总工会还聘用一些具有调处经验和工作能力的法律服务志愿者,协助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工作,以便为困难职工提供更好地服务。

设立农民法律援助专项基金。2007年初,鞍山市政府提出了采取“管理到合同、法律到工地、农工建工会、政府建基金”办法,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设立500万元专项基金,用于无力及时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应急。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的办案制度,对全市的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动态监察,并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鞍山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专用合同》,从源头上解决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民工法律援助渠道仍存在障碍。在立法方面,比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现实中农民工往往拿不出劳动关系证明,因此进入不了维权程序。又如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60日,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和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农民工因错过时效而进入不了仲裁程序;在执法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因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的需要,出于一种保护、偏袒用人单位的倾向和心态,当农民工尤其是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当地有关部门之间往往出现推诿现象;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如何获得法律援助。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用法律程序加以维护,从而延误了维权期限。

对农民工法律援助难度大。多数农民工不知道要签订劳动合同、不懂得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不交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无保障,最终无法兑现工伤赔偿,直接影响到维权的效果;现行劳动法、工伤保险条列等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程序复杂,大量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才能完成,导致农民工维权之路过于漫长。维权案件需经过申请工伤认定等一系列繁复程序,甚至到案件终结时,有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导致案件执行困难或无法执行,使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法律援助机构尚不健全。目前,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短缺,不能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开展,对实际办案人员的补贴少,一些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办案非但拿不到相应的补贴,有时还要倒贴钱,势必影响了办案积极性,难以保证办案质量;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中职业律师偏少,且兼职多,不能适应目前法律援助发展的需要;法律援助机构数量少,分布不均匀,使得农民工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法律援助部门协作机制尚未健全,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而且各有关部门都有保障法律援助得到实施的责任。在具体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存在条块分割、资源分散、甚至拒不配合的现象,农民工为了一个案件要来回奔走于各有关部门之间,增加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充分利用媒体,联合法制宣传部门,开展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工厂等一系列法制宣传活动,向农民工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援助相关知识内容,宣传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及影响力,以强化农民工主动寻求法律援助的意识,让他们真正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想到运用法律援助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使制度发挥实效。

多渠道筹集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政府,尤其是劳务输入地政府要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在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初级阶段,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和管理组织,按各地实际需要解决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现象。

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加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特别是要在农民工务工集中的地区建立法律援助常设机构,方便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鼓励执业律师设立专门的农民工维权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管,以确保援助案件质量;在增加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编制的同时,建立专职公益律师制度,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另外,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法律诊所活动,吸引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

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协作。对案件发生在本省、当事人已回户籍地或在外地的,可由现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受理,并通过协助制度由案发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输出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在输入地的办事机构,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就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提供协助。另外,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要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以及公、检、法等部门沟通与合作,确保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得到迅速有效解决。

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典型案例。目前,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很多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出现,因此,要认真加以分析研究解决,以实现农民工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效果的最优化。总结典型案例,推动有利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规政策的出台。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个案维权的同时,还应通过成功办理的案件进行宣传,促成有关部门制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起到帮助更多农民工的作用。

第7篇:法律援助的法律帮助范文

法律援助宣传是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途径,也是贫困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必要前提和基础。针对以往宣传方面的薄弱环节,我们通过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一步加强了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初步做到法律援助宣传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一是配合局宣教股在全县城乡开展了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活动,参与人数达2万人次;二是利用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职能优势,配合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活动,共为3000人次提供了义务法律咨询;三是向弱势群体散发法律援助宣传单近20000份,其中利用集市在街头散发15000份,利用双休日上门发放5000份。

我们认真对待每一个来电,做到件件有记载、事事有着落。对每一个寻求帮助的当事人,尽最大努力向他们解释清楚法律问题。对于能当场回答的问题尽量用通俗的语言给予答复,让当事人听的明白、记得清楚;对于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问题,明确告知当事人解决的途径,帮助他们与有关部门接洽,避免他们走弯路。一年来共接听来电法律咨询120余次,群众满意率达到98%。

我们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均使用司法部颁发的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按照年度一案一件、一件一号整理装订成卷归档,案件内容均按要求配备齐全。同时,特别注重法律援助的社会效果。因为法律援助工作本身就是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一片关爱,是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维护他们合法利益的一种举措。因此,在工作中,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一是要热情。法律援助的对象都是一些弱势群体,如果没有一片热心肠,就很难开展工作。二是要诚心。我们要求所有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诚心诚意地为法律援助对象办事,不能敷衍塞责,马虎了事。只有这样,才能高质量完成法律援助的案件。三是要奉献。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法律援助的对象不能收取一分钱,这就要求律师和法律服务者要有奉献精神才能完成好此项工作。我们按照这些要求开展工作,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只要申请援助,就能够及时地得到无偿的法律服务。

今年我县开展的“政德建设年”活动我们的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时刻把“法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无论是在法律援助还是在接听法律服务专线中,我们都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恪守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从未向法律援助对象收取过办案经费,也没有接受过法律援助对象的宴请,使我中心树立起了亲民、为民、爱民的良好形象。例如为__交通事故赔偿案,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使她得到了668000元的经济赔偿,史玉庆交通事故一案,通过律师的不懈奔波使他得到了605000元的经济赔偿,过程中不仅没收办案费,连一瓶水都没让当事人花钱买。

我们将把加快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紧迫性,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重要性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法律援助常识、典型案件、程序规则的宣传报道,让广大群众能够了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未请律师的,由法院指定辩护。我们将更加认真地履行职责,有效地保障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司法公正。

更广泛地接受社会弱势群体当事人的申请,积极开展民事法律援助。尤其是把受援对象中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下岗职工、农民工及经济困难等特殊群体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竭力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积极扩大受援面,拓宽服务渠道,使更多的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得到法律帮助,更好的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

第8篇:法律援助的法律帮助范文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现状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所谓刑事法律援助又称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刑事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过程中,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具体的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无力支付法律费用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或的制度。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尺度。

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化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法律援助实质上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贫弱残者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实现自己合法权益。

二、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的范围及对象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以上规定可以概括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范围的范围和对象。

有两种情况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第一,审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法律援助条例》只规定了被害人在审查之日起可以取得法律援助,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此阶段可以取得法律援助。第二,对于公诉人不出庭的刑事案件也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及对象。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的主要范围体现在公诉人出庭的案件的审判阶段。在这一阶段被告人与被害人及被害人法定人、近亲属都可以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作用

(1)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为了消除法定权利的平等与保障权利实现的经济条件下不平等的矛盾。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利,从而在司法体制上完善诉讼民主机制,保障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请不起或者没有聘请律师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来说,也许损失的只是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家来说,受到损害的却是司法公正的原则和形象。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切实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盲聋哑残疾人等社会弱者群体的合法权益。

(4)完善法制,保障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的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在于减免当事人的费用,使其获得法律帮助,还在于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调整和规范的死角,从而切实保障法律所规定的社会关系得以实现。

四、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

(1)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不足;(2)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窄:(3)律师队伍发展不平衡;(4)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5)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6)现在的法律援助主要还局限在诉讼领域。

五、刑事法律援助的建议

(1)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的物质保障重新构建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体系;(2)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3)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加强律师队伍建设;(4)建立完备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体系;(5)确立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务标准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6)援助方式多样化重视对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援助。

参考文献

[1]田文昌,《刑事辩护学》,群众出版社,2001(1)第1版。

[2]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4)第1版。

[3]张耕,《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7)。

第9篇:法律援助的法律帮助范文

关键词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应用型;法律人才

一、唐山学院构建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初衷

唐山学院是一所地方综合性高校,自2002年设立法学本科专业至今已经有15个年头。在这十几年里,学院的领导和同仁一直在思考专业的培养目标,也就是到底要培养什么类型的法学人才。最终,根据学校的办学理念以及唐山的地方需求,我们确定了以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为目标的专业发展方向。根据培养目标,我们必须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此同时,众所周知,法学本来就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一直是法学专业坚持的原则。所以,唐山学院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完全符合法学学科的实质内涵。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法学专业的教师带领学生进行了多方实践。首先,在授课过程中,突破以理论教学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经常将经典案例带入课堂,与学生在分析实际案例的过程中学习理论。其次,法学专业每年都要组织模拟法庭大赛,让学生在角色扮演中体会法律的精神,在比赛中促进法学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最后,每届学生都会被安排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让他们真正融入到律所、公检法等部门中去,切实体会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可以说,以上的做法还是起到一定作用的。但是,课堂教学毕竟在课堂,没有办法真正意义上实践法律程序;模拟法庭毕竟带有表演性,不能完全感受到法律的真实存在;中期实习和毕业实多都是帮助相关法律部门整理卷宗或者干些杂活儿,最好也就是在整理卷宗的过程中翻翻卷宗;而且,最后两项活动一年就一次,一次就短短的十几天,根本起不到实质性的效果。我院法学专业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我们必须另辟途径。依托高等院校而建立的法律援助服务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学生自治性公益组织。这一组织的运行模式正好可以满足法学专业的实践需求。因此,唐山学院的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在这样的背景下应用而生。

二、唐山学院构建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意义

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构建,具有两个方面的重大意义:既有利于法学专业的发展,有利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又可以服务于社会,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急切需求。一方面,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运行模式是:在教师队伍中按照各位教师的学术专长分成刑事法律组、民事法律组、知识产权法律组等,然后在学生队伍中选择一批积极向上、乐于奉献的优秀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为在校师生、社会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借助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兼职律师)的职业优势,在非案件的过程中,带领学生实践整个诉讼过程。以上是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建立之初的做法,在组织机构逐步完善基本步入正轨之后,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可以同时担任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角色,让学生分批分组地长期在这个学生组织中进行法律实践。这样做,首先,培养了学生乐于助人、无私奉献的良好品质,这一品质是将来成为一名优秀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正义,只有具备良好品质的人才有能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其次,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文书、帮助调解、参与诉讼等方式为他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也是学生将抽象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转化为实践工作的过程。学生在这个过程中践行了法学理论、提升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开阔了自己的学术视野、培养了自己的专业素养,这些能力也是将来成为一名优秀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最后,唐山学院法学专业的办学目的就是要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学生的过程就是专业建设的过程,优秀学生越多,正是法学专业办学能力提升的体现。另一方面,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10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人力短缺、物力不足和财力匮乏是其中的主要原因。高校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为适应现阶段社会法治发展需要而应运而生,组成了我国法律援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弱者服务体系、推动我国人民法律素养的提高、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民间公益组织为补充的中国法律援助模式”的指导下,我国许多高校的法律院系利用自己的知识和人才优势,创立了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并与周边社区建立了稳固的法律援助帮扶关系。以大学生为主体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不仅带给社会一个良好的法治效应,同时也促进了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法学专家一致认为:高校法律援助服务不仅弥补了国家法律援助资金、领域的有限性,同时更贴近广大求助者,从而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信息,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和法治环境的改善。因此,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以服务社会为己任,必将为唐山周边的父老乡亲义不容辞地提供法律援助。

三、唐山学院构建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具体设想

(一)通过多种渠道保证案源

我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在建立之初,无论在校内还是在校外都没有什么社会影响,案源明显不足是肯定要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多种渠道搜集案源。首先,我们应该走出办公室,深入到学校各(系)部门以及学校周边社区,通过发放宣传小册子、开展户外法律咨询、免费为社区居民提供普法教育、为在校师生进行法律讲座等方式宣传自己。在寒暑假,法律援助服务组织还可以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由教师带队深入到农村、偏远地区进行法律实践服务。其次,动员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教师加入到援助组织的工作中来,借助这些教师的兼职工作带动一批优秀学生,让学生成为这些教师的助手协助处理非诉讼案件的具体工作。再次,做好与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公检法等部门的合作,希望获取他们的帮助,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给予方便。因为法律援助服务是一种无偿免费服务,所以可以请求上述部门在遇到需要援助的当事人时,能够推荐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最后,还要保持与各类媒体的联系,制作一些宣传我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采访、报道,以此来扩大影响力。此外,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公众号平台,让每个人都可以在网上娱乐的同时接受法律指导。

(二)建立科学管理模式

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一方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必须在学校的支持下挑选精兵强将。在指导教师方面,学校要积极与相关教师(思想素质高、专业水平强)进行协商,获取教师的充分理解,鼓励教师加入到这份不挣钱但意义深远的工作中来,希望教师能为我院法学专业的长足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在学生方面,学校要与辅导员和各位授课教师询问学生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一些专业理论功底扎实、精神面貌积极向上、具备乐于助人等优良品质的优秀学生作为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骨干成员,让他们在学生队伍中率先成长起来,起到先锋、楷模的作用。另一方面,在人员选定的前提下,这些成员就要在学院系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着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章程制定,明确组织的机构设置,制定组织的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具体分为负责日常事务的办公室;负责对外宣传的宣传部;负责具体法律援助服务事务的诉讼部;负责法律咨询的法律咨询部;组织案件讨论研究、项目调研的理论研究部以及负责组织社会活动的实践部。这些都是笔者的一些初步想法,在具体操作中可以根据各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动。规章制度:包括在章程中明确界定我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定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工作方向和受案范围、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组织纪律、值班考勤制度、奖励惩罚办法等等。

(三)开拓资金注入渠道

法律援助服务是无偿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特殊服务,这种服务的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援助者不可能从中获取一分钱的利益,无偿、无利性正是这种服务的实质内涵,但这项服务的提供并不意味着没有费用的开支。恰恰相反,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产生诸如宣传费、打印法律文书费、必要交通费、服务人员伙食费、电话费等等必要的费用支出,有时候这笔支出的数目还很大。因此,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运行根本离不开资金的注入。资金充裕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服务组织能否正常运行。初步考虑认为,运行资金可以从以下渠道获得:第一,申请我院根据学校财政情况适当予以拨付;第二,申请法学专业根据系部情况适当从专业建设经费中拨付;第三,跟一些当地企业建立合作关系,获得这些企业的资金扶持;第四,对于一些需要帮助但并不存在经济困难的当事人适当收取小额费用;第五,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可以接受一些有偿委托服务,比如对一些单位进行法律培训等等。当然,在法律援助服务组织运行过程中,我们还会想更多的办法保证资金的注入,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四)拓宽工作对象和工作范围

为了保证案源、为了保证资金的需求、为了尽快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为了让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尽快步入正轨,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应该拓宽工作对象和工作范围。比如,工作对象不仅仅限于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应该扩大到所有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对其中没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工作范围不仅仅只限于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文书、诉讼等诉讼事务,完全可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法律培训等工作,并收取一定费用。

四、结语

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组织还是一个新鲜事物,特别是对于唐山学院而言还刚刚起步,前方的道路还有坎坷和荆棘,但不管怎样,我们都要将这份意义深远的工作继续下去。法律的权威、法律的尊严、法律的价值、法律的作用,我们必将在一次次的法律援助服务实践工作中实现!

参考文献:

[1]邓琦.论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模式的改革与发展.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