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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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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监理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字: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体制探讨

中图分类号:TU96+7文献标识码:A

引 言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贯穿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安全管理关系到施工现场的人员安全,关系到建筑项目的安全和经济利润。多年来,习惯性违章建设屡禁不止,重复性事故频繁发生,广大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影响。所以,建筑施工安全逐渐引起了国家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因素表现在多个方面,只有做好充分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才能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施工行业,安全就是形象,安全就是发展,安全就是需要,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正在被广泛接纳,并更多的受到建筑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千里之堤可能因蚁穴而溃,参天大树可能因虫蛀而折腰。而且,建筑业是一个具有较高风险性的行业,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极易发生,因此,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不容忽视。我们必须认识到,建筑施工事故造的发生会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作用,也会对企业造成不可避免的经济损失,从而增加成本。因此,保证施工的安全或控制事故的发生对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安全管理意识淡薄

国家制定了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施工安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但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一些必要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尚未完善,给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带来了不利影响。所以,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比较差,而且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体系不够完善,已经满足不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的需求。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偏低。

施工队伍安全素质不高,安全意识不强。我国从事建筑业的都是农民工,其教育水平普遍偏低,而在被建筑施工单位雇佣后,又没有受到安全教育和培训,因而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因违规操作而引起的施工事故经常发生。所以,施工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自我保护意识差,给建筑安全施工埋下重大事故隐患。

(三)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

政府监管是我国建筑业采用的安全机制,而我国的建筑安全监管还没有形成健全的体系,加之我国正处于大规模建设时期,面对日益扩张的建设规模,政府监管机制已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建筑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基本上还停留在突击安全生产检查上,缺乏有效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和整套的监管措施,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项目安全投入资金得不到落实,监管力度不够,手段相对落后,不乏有走形式者,不乏有利用职权谋取利益者,监管市场需要规范及加强。

(四)责任不明确,建筑市场管理混乱

激烈的市场竞争迫使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丧失自和控制权,这些企业只能被动地依附项目承建方,仅收取低于国家标准的管理费。项目承建方又把工程层层分包,从而造成部分工程施工过程中未能很好地贯彻落实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政策。建筑市场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缺乏有效监管,导致材料价格过高和供不应求,甚至有些材料价格高得离谱。将工程肢解发包,签订阴阳合同、霸王合同,要求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再加上强行压缩合同工期导致的交叉施工和疲劳作业,最终酿成事故。

(五)管理不规范,企业偏重经济利益

有些部门任意扣减安全措施费用,工程的勘察、设计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国家利益,降低造价而忽视工程质量,忽视安全生产的必要性。只重视质量,不重视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和安全监管作用得不到发挥,形同虚设。当建筑施工安全成本不足之时,就会导致建筑施工事故的经常发生。目前,许多企业领导者不重视安全生产,不拨付足够的资金进行安全生产建设。企业抓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持久性,还没有充分显现和保持。安全生产制度无法落实,施工管理混乱,一些工地没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工地的现场主管既是施工员,又是技术员,还是安全员,一兼多职。事故隐患消除仍存在随意性、不彻底性,甚至存在重大危险源和不安全状态,安全生产没有切实的保障。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和体制探讨

(一)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

施工安全事故频发主要是施工人员等的安全意识不够强,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将安全施工的责任分配到每一个人的身上,每个人都要负责自己的那一部分施工内容的安全。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建筑施工的安全高效完成,它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和安全检查等内容,其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各职能部门以及建筑施工中每个从业人员的具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二)提高员工的技术化操作水平

规范的技术和熟练的操作可以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程度。因此,相关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员工技术的正确操作及熟练程度,这是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建筑施工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等都应该接受项目部统一安排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尤其是建筑施工现场的一线施工人员,这些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文化水平有限,应该针对他们的特点,做好特殊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加强施工安全监督和检查的力度

全生产制度建立就是对施工安全检查服务的,通过安全检查,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可以被发现并消除,并且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施工人员的操作技术监督、施工设备的质量检查、安全设施情况的监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的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的检查等等。只有通过定期的、临时性的、抽查性的监督和检

查的方式,才能对安全施工起到一个有效的督促的作用。

第2篇:监理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做出了新的规定。为落实《条例》的新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进行修订。这次修订还基于几个方面:一是《条例》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审批制度改成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同时对安全条件审查的实施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二是需要重新界定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的范围,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的事权进行重新划分。三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的化学品品种、特性、工艺和数量存在差异,发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大不相同,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危险程度对建设项目进行差别化的监管。四是按照近几年监管实践,需要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2009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征求8号令的修订意见,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2011年初,随着新修订的《条例》出台,客观上要求加快《办法》的修订工作。2011年9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门力量,起草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办法(征求意见稿)》逐步成熟完善。最后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

8号令实施5年多来,对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45号令的出台,是在8号令的基础上,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从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提高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门槛。重点说明如下:

《办法》全部条文分8章,共54条。包括总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总体看,《办法》在《安全生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要求下,针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安全管理的重点、难点,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等不同阶段安全管理的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并且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各方的责任、义务。

这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关22章名称和适用范围的变化

《办法》的名称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改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方面是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条例》相衔接,另一方面也是更加准确界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方面的安全监管职权范围。

《办法》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并将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实施程序,明确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关于事权划分的变化

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的事权重新进行了划分,明确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权,并规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范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权限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有关规定来进行界定。

《办法》中规定了必须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一是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是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明确了委托审查的范围

《办法》明确了委托审查程序,规定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县级安监部门实施审查。

(四)细化和明确了设计单位资质条件

《办法》要求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即“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从设计源头上保障建设项目的“优生优育”。

(五)关于安全条件论证的变化

《办法》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规定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中增加产业政策与布局、区域规划、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等相关标准情况、主要技术工艺的可靠性和依托条件的可靠性等要求。

(六)关于安全设施设计的变化

《办法》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七)关于试生产(使用)的变化

《办法》中试生产(使用)独立成章,细化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内容;试生产(使用)前,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单位进行试生产(使用)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办法》规定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为形式审查。首次对试生产(使用)期限进行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最低期限为三十日,最高期限为一年,延期两次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并解决问题。

(八)与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衔接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为简化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九)关于法律责任的变化

本次《办法》修订,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处罚最高金额提升至100万元。

根据《行政许可法》增加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十)关于建设项目分步审查的变化

由于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大型联合生产建设项目需要分期设计、建设和投入生产,为避免延误项目进度,《办法》规定对于此类建设项目,经审查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安全审查。具体权限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四、实施《办法》的意义

第3篇:监理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生产班组;安全;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426.2;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6-0077-01

一、怎样抓好班组长的管理工作

1.班组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是基层最直接的安全管理者,是企业的兵头将尾,他们既要与本班组职工一样承担工作任务,又要贯彻上级的每一项指标。采取一切措施,保证班组任务的完成,工作非常重要。班组长既要抓生产经营,更要管安全,搞好班组长管理,发挥班组长作用对促进和谐稳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发生在班组的常见问题

1.目前企业班组管理制度基本上是班组长个人说了算,管理独断专行,班组制度说变就变,说改就改,既影响了班组长的管理权威性,又伤害了安全制度的连续执行。

2.有些班组的制度对上一套,对下又是一套,对一些特殊员工又是一套,长久以往,严重破坏了安全管理的中心地位,打基了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导致消极怠工等现象发生。故此,如何让解决好班组内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三、如何解决好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存在诸多问题

1.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存在诸多问题,其表现现象首先是班组长参加脱产培训人员少、次数少,有的甚至没有参加过一次安全培训

2.个别班组长只顾眼前利益,认为脱产培训期间收入降低而派人冒名顶替培训,甘冒违章违法风险。班组长不参加安全脱产培训,不仅不利于班组长本身业务能力提高,也挫伤了职工学习业务的积极性,对班组安全管理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3.不按需送培职工,对核心岗位人员、生产骨干成员不愿送培,针对强制性安全培训应付差事,搞专业培训户,班组内甚至有人长期参加各类学习班。至于不脱产的安全教育培训,如专业学习会,安全每周活动日制更无庸谈及,班前会讲安全也是一句“注意安全”了事。以上种种,不及时纠正,不及时提高,搞好班组安全管理就是一句空话。

4.很多的班组安全学习主要是学习安全简报或事故通报等,照本宣科,单调乏味,这种学习多数是流于形式,并不能真正起到安全教育的作用。

四、如何提高班组整体的技术水平

1.一个班组整体队伍的技术水平的提高,对预防危险点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厂的现状是,班组长和老师傅有较好的技术和较强的责任心,能够考虑整体作业的危险,而其余的班组成员则基本保持着:“你叫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的工作状态,对身边诸多的危险很难发现。

五、如何抓好班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是班组工作永恒的主题和头等大事,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源于各个班组安全工作的落实。一人之失、一事之失、一时之失,都有可能给自己以及别人甚至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在企业安全工作中,只有加强班组的安全管理,重视班组的安全工作,把班组的安全工作做实、做细,企业才能稳定安全局面,才能安全、健康地发展。这次论文的主要方向都是围绕的中心就是“安全”。

1制定高透明度、科学的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导、维护安全管理、安全作业的依据,经多年调研,认为,搞好生产班组安全管理必须认真解决下列问题:制度应具有较强的透明性和可操作性。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安全生产。目前企业班组管理制度基本上是班组长个人说了算,管理独断专行,班组制度说变就变,说改就改,既影响了班组长的管理权威性,又伤害了安全制度的连续执行。更有甚者,有些班组的制度对上一套,对下又是一套,对一些特殊员工又是一套,长久以往,严重破坏了安全管理的中心地位,打击了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导致消极怠工等现象发生。故此,班组管理制度透明度越高,也就不会存在特殊员工。越有利于制度执行,越有利于职工参与安全管理意识的提高。

2坚持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的全员化、全过程化

班组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是搞好班组安全管理的基础。班组的安全培训教育应针对本班组生产实际和职工的作业安全需求,采取集中与分散、班前会、专业会、脱产送培等多种形式,分析典型经验或事故案例,对要害岗位、特种作业人员、新上岗或换岗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不断增强职工自保、互保和联保责任意识。提高处理和防范事故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避免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目前,生产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存在诸多问题,其表现现象首先是班组长参加脱产培训人员少、次数少,有的甚至没有参加过一次安全培训,主要原因一是企业有时候考核制度不落实,认为班组长作为班组核心,生产骨干脱产后会影响生产,二是个别班组长只顾眼前利益,认为脱产培训期间影响班组其它工作而派人冒名顶替培训,甘冒违章违法风险。班组长不参加安全脱产培训,不仅不利于班组长本身业务能力提高,也挫伤了职工学习业务的积极性,对班组安全管理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其次是不按需送培职工,对核心岗位人员、生产骨干成员不愿送培,针对强制性安全培训应付差事,搞专业培训户,班组内甚至有人长期参加各类学习班。至于不脱产的安全教育培训,如专业学习会,安全每周活动日制更无庸谈及,班前会讲安全也是一句“注意安全”了事。以上种种,不及时纠正,不及时提高,搞好班组安全管理就是一句空话。

3严格细致落实班组安全管理措施

从严从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是搞好班组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班组首先要严格贯彻规章制度,执行好各种安全奖罚措施,做到铁面无私,平等对待。有的班组,在落实安全措施上,对外一套,应付检查一套,对上级一套,而对下、对内、不检查又是一套,注重面子活,不讲实际效果,措施落实成为空中楼阁,好看摸不着。

4 建立科学的班组安全体系

班组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一套科学的、有效的、相互制约的安全管理体系和严密的安全管理网络;加强对各种设备设施的全方面管理和班组生产方式施工的全过程管理,加大安全管理的投入,提高班组生产中安全防护的科学含量。就安全生产而言,各种安全制度、措施不可谓不全,各种安全设施不可谓不多,如何组合成一个科学系统的班组安全管理体系,是一个企业人员面临的而且应引起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这方面,义马煤业集团的“班组长职能转变”这一制度值得借鉴。

5 抓重点,创特色,全面推动班组安全管理

一是搞好班组现场安全管理。企业的一切生产任务都要在班组完成,各项规章制度都要靠班组落实,把班组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现场,是企业把整个安全生产目标转化为实施运作的有效途径。搞好现场安全管理,必须把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即人、机、料、法、环)有机地结合起来,只有通过高标准、严要求、勤检查等手段搞好班组的现场安全管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

二是进一步深化安全文化建设在班组的推广,促进安全工作持促进安全工作持久运行。

第4篇:监理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步伐,确保工程质量,根据《**省农村人饮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顺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的范围。主要解决已确立的农村高、旱山村和缺水场镇人口的生活用水困难和饮用水水质严重超标问题。

第三条以在正常年份人均日生活供水量50-80升、干旱年份35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为建设标准。根据水源、人口、地理位置和投资情况建设不同形式的饮水工程。

第四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主要依靠农(居)民自己的力量。坚持“国家补助、群众自筹、统一规划、群众参建、社会监督”的原则分期分批解决。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区人饮办(设在区水利局)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安排,整村推进。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规划一处,建成一处,验收一处,补助一处,解决一处。

第二章设计批复

第六条设计批复根据典型设计和技术要求,按集中供水、联户供水、分散供水、机井、大口井、水窖、水柜等多种模式进行。在水源有保障且农户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尽量规划建集中供水工程;在有地下水且蕴藏较深的地方,规划建机井;在有地下水但蕴藏较浅,且农户分散的地方,规划建大口井;对于既分散又无水源的个别农户,采用水窖供水;有水源条件,但水量较小的采用水柜供水。

第七条批复内容包括取水地点、构筑物、泵站、机电设备、输配电线路、输配水管网布置及附件项目。重点放在水源是否可靠、工程技术方案与概算是否合理等方面。

第八条工程批复后,将列入规划解决的农户及人口情况在受益区域张榜公示,由受益农户、村主任、村支书、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签字认可。

第三章招投标及材料采购

第九条凡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农民自建的供水工程不选择承包人的不实行招标。

第十条集中供水工程的土建、安装部分,预算价在20万人民币(含20万)以上200万人民币(不含200万)以下的,按《**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规定以比选方式选择承包人,或经区政府批准,参照市上有关应急工程项目招投标办法,在公开媒体上资格审查公告,按强制性标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单位。超过200万人民币(含200万)的按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

第十一条饮水安全工程土建、安装部分预算价在20万人民币以下的,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包人。

第十二条机电设备、管材等大宗物质采购按《政策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以询价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实行集中采购。杜绝一味追求便宜价格而降低质量标准,严禁使用再生塑管和有毒的管材(建议各地选用价格适中的PP-R管)。关键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要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省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省乡镇供水技术标准》、《**省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场镇饮水安全工程由区人饮办负责组织实施。区人饮办负责指导全区人饮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长对本辖区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对场镇供水工程项目要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费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偷工减料。工程实行预留质量保证金制度,待验收合格后补给。如遇特殊情况须变动设计的,必须事先报请设计方同意。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施工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施工人员(或技术人员)要认真作好施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返工,返工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章补助标准及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土方开挖、设备搬运、到户支管和室内设备等均由受益农户自己承担。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及国家补助部分结算高于259元/人的,按人平259元补助。国家补助部分结算造价低于259元/人的,按实际造价补助(土建补助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条项目区农户自建工程验收后,将验收内容和工程质量认定结果在工程所在的村社公示,群众无异议后,由受益农户或受益农户代表在所在乡镇领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补助款。

第二十一条对实行招投标承包的工程,先按工程进度支付70%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开具税务发票并附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审计意见书和区人饮办验收组出具的《顺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批复、验收单》及区人饮办审签的《顺庆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报帐结算单》,到区人饮办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并按规定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饮水安全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由区人饮办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饮水安全资金拨付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资金使用按既定程序由区人办主任“一支笔”审批;二是按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拨付资金;三是坚持资金随项目走,资金拨付必须与项目计划相衔接,严格执行项目资金计划。

第二十四条强化过程监督。区监察局、区发改局、财政局要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对整个饮水安全工程资金流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督查,确保工程阳光操作。

第二十五条各地应严格按照区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执行,凡不按要求造成后果的,由当地政府和村社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明确安全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工程完成后,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村社写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上报区人饮办,由区人饮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工程效益运行情况和工程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工程验收后要以村或社为单位进行公示,并由受益农户、群众代表、村社干部、乡镇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及验收人员签字认可,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对群众不满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令有关乡镇、村社限期整改,否则不予补助,并取消下一批项目计划。

第七章工程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区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必须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主体,明确管理责任,因地制宜地落实管理措施,制定切实有效的供水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以库塘、河流、泉水等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取水点设置明显标志和固定告示牌,水源周围100米内不得修建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矿企业和厕所等;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取水建筑物应设置保护措施,并以井的影响半径范围为水源保护地。

第三十三条供水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为确保供水质量,集中供水工程应有消毒设备,区防疫部门应定期对饮水水质进行检测,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85)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的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工程损坏、人畜饮水困难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坚持“以水养水”原则,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费标准由区级以上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十七条水费收入必须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个人)要依法制止其行为,限期改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者;

(五)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三十九条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撤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四十条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置永久性标志(碑)。

第七章职能职责

第四十一条区人饮办抽调的水利技术干部要认真坚持各种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完善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乡镇党委、政府、村民组织及群众的监督,凡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一律严惩不怠。

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好缺水人口的认定、工程受益范围、群众的组织发动、建设过程中的占地、苗木赔偿、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区目标办、农工办、人饮办负责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的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

第九章附则

第5篇:监理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在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环节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也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而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在以前一直没有专门的许可制度。近年来,化工企业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过程中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如2006年8月7日,天津市津南区鑫达工业园区宜坤化工公司发生反应釜重大爆炸事故,死亡10人,近200平方米厂房被毁。2011年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皖北药业有限公司实验车间发生三光气泄漏事故,造成75名职工住院接受治疗和观察,其中使用呼吸机进行治疗的重症病人17人(包括危重病人5人、特危重病人1人),死亡1人。这些事故的发生说明需要加强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需要把涉及使用重点品种的化工企业纳入安全许可范围。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并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安全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相关法规的新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从2011年2月着手编制《,办法》,9月编制完成了《办法》(草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见。经多次修改,《办法》逐步成熟完善。前后历经1年多时间,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最后《办法》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7章,共49条。包括总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的实际特点,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准入门槛,从申请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类别。我局近期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参照我国传统化工行业的分类,从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三个典型的制造业(大类)化工行业剔除部分涉及化工工艺普遍简单、所用危险化学品量一般较少的小类行业后,作为使用许可范围,并予以公告。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进行公布。拟将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作为使用许可品种。使用量的数量标准,拟以企业危险化学品10天设计用量是否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作为依据。

(二)明确了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原则

根据《条例》“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办法》确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三)严格规范了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办法》有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条件的规定有12条,基本参照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充分吸收了“两重点一重大”的有关要求(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准入门槛,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选址布局、规划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同时,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二是设计、工艺和安全设施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三是制度和人员要求。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办法》还对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了细化,要求企业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变更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19项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明确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和发证程序

根据《条例》“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办法》对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提交材料如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等11项材料明确做出规定,并对发证机关具体颁证程序、变更手续、延期手续及证书载明事项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变更作了特别规定。企业进行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的条件,一是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情况;二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情况;三是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五)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细则

《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同时,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撤销、注销情况,并要求“发证机关应当将其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根据《条例》要求,《办法》强调了对企业违规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了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等情况下对企业的处罚及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违规操作的处罚。

四、实施《办法》的意义

第6篇:监理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地震工作部门协助市地震局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房屋土地、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场地,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标定设防标准的重点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 公里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局部地质条件较复杂或者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低的地区;

    (四)占地面积较大或者跨越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城镇、大型厂矿企业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场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地震局、市计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者市地震局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许可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中央和外省市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应当持国家地震局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到市地震局办理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第七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报请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由市地震局审核批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经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市地震局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市地震局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的,由市地震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没有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许可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市地震局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 万元罚款。

第7篇:监理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第十八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第8篇:监理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五一”假期将至,为确保期间我区建筑生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节前建设安全生产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4月20日——4月30日

二、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

三、检点

1、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建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制定情况;建设工程分包情况,包括招投标、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建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情况及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与审查及安全监督检查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重大危险源的台帐建立、监控及上报情况。

2、消防安全。重点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特殊部位防火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和各类易燃易爆作业落实专职监控责任管理,生活区域防火安全管理,宿舍临时用电管理;施工现场临时消防水源、灭火器等各类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动火作业审批、动火作业监护等各项消防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安全网、保温材料等工程材料是否经法定部门检定合格;施工作业人员使用明火时是否清除周围可燃物及其他易燃危险物资并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在高处实施电焊、气焊切割作业时是否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是否有容器接装。

3、危险性较大工程。主要包括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条例规范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及审查情况;深基坑、高支模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及备案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口临边防护安全达标情况;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检查验收制度的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审查情况。

4、文明施工。根据《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现场文明施工管理,重点检查工地现场对《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落实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地办公室、围挡等临时设施的设置情况;工地出入口、作业区和生活区主干道地面硬化,大门出入口阻水沟、车辆清洗坪和污水沉淀池设置及车辆污泥冲洗水泵配备情况;工地污泥、污水、废水排放及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工地食堂卫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四、检查要求

1、各单位一定要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务必于“五一”节前完成各项目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一定要及时整改,切实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第9篇:监理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随着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建筑工程项目不断增多,建筑工地众多而繁忙,伴随而来的火灾问题也日益严重。火灾因子和人为因子是火灾频发的主要原因,认真分析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不足,提出“三方联治”办法来保障建筑施工过程的安全,杜绝施工事故。

2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现状

2.1施工现场火灾负荷大,建筑材料管理混乱

在施工现场随处可见可燃、易燃的建筑材料,一方面是废料、弃料的乱丢乱放,致使施工现场火灾负荷变大和火灾不稳定因素变多,一旦被引燃,极易蔓延成火灾;另一方面是承建方很少设置独立的易燃材料储存库房,更有甚者材料库房和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区毗邻,没有建立防火间距,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形成火烧连营之势。

2.2施工人员违规用电、用火作业现象严重

施工现场作业离不开电,但是由于建筑工地用电的临时性和管理人员的疏忽,施工用电线路安装很不规范,电线私拉乱接现象严重,特别是在生活区,电线接头随意可见,极易引发电气火灾;在用火方面麻痹大意,生活区随意用火、乱扔烟头,在加工区进行材料加工,如切割材料等未做金属火星防火措施;无证上岗、无证作业现象严重,特别是电焊、气焊等特殊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作业。

2.3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在建筑施工中,一方面临时招募的施工人员较多,出入流动性大,文化水平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而且绝大多数人在消防安全问题上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无所谓,就算是烧起来自己也能灭掉;另一方面施工管理人员比较重视工期进度,在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上有所懈怠。

2.4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缺失

由于承建方存在利益考虑,部分施工现场未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即使配备了一定的消防设施,也未按要求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方面也存在不足。

3“三方联治”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3.1甲方———管理监督职责

甲方作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主导方,应严格要求乙方按照安全生产要求和消防安全规范施工,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措施给予足够的重视,明确自身的管理监督责任。甲方负责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从施工操作规范化、施工材料准入制度、特殊岗位上岗制度、施工区域用电用火规定、施工区域消防设施配备等方面做出规定,并告知乙方;同时甲方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制度,根据制度规定对乙方施工项目及施工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放过任何安全隐患。

3.2乙方———自检管理职责

乙方作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承建方,在正式施工前组织施工人员对施工区域环境进行全面认识和学习甲方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使工人掌握预防火灾、扑救火灾和逃生自救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整体消防意识,做到规范施工、安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安排专职人员进行自检,针对施工过程中违规作业、用电用火混乱等现象进行查处记录,并定期组织施工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违规事例进行反思学习,从源头上清除安全隐患,保证施工安全。

3.3监理方———检查监督职责

监理方作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第三方,在承担建筑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外,还应负责对在建工地日常消防安全方面的监管责任,以“独立”身份行使监管责权。

3.4三方联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