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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渠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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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渠道

第1篇:法律援助的渠道范文

法律援助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救济和保障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的重要举措,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笔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如何加强和改进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谈几点个人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多、利益多元化的阶段性特征比较明显,这些矛盾和问题是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集中反映。而在这种大环境下,经济困难、能力欠缺的弱势群体已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弱势群体是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是应该倍加关心、重点帮扶、倾斜保护的特殊群体。而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制的保障性、受援的广泛性、服务的无偿性和援助的社会性的优势,直接面向困难群众提供免费周到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起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让人民群众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最集中的体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最现实、最强烈的呼声和要求。但是,法律诉讼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活动,弱势群体由于经济、身体、知识等各方面原因,不仅权利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寻求法律救济时,更处于一种实质上不平等的地位。法律援助通过以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保障处于弱势的困难群体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促进案件公正审理,确保每个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具体落实和体现,是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有机统一。

(三)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起到促进民生改善、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机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显得尤其重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扶贫帮困的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法律援助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解决就业、就医、就学等切身利益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温暖和凝聚民心,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就发挥着“调节器”和“减压阀”的重要作用,它能使社会成员中的贫困弱势群体在遇到矛盾和纠纷的时候,能够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畅通他们反映合理诉求的渠道,采取理性、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诉求,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坚持“诚信为本、援助为民、大胆创新、扎实工作”的工作原则,以“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为服务宗旨,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形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县委、政府的好评,赢得了群众的赞誉,为建设“平安大关、和谐大关”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健全工作机构,构建法律援助组织网络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为保证这项社会系统工程能够顺利实施,我县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在全县9个乡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基层一线,从而在全县构建起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主,以“12348”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为配套的全县法律援助网络服务体系,畅通了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有效满足了基层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要。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本领

目前,全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有21人,主要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他们是我县法律援助战线上的主力军。为实现这支队伍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精通,县司法局切实加大了管理力度: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深入开展“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树新风、强作风”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行风整顿等系列活动,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者从讲政治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理解法律援助的深刻内涵,充分认识到法律援助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业务综合素质。县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加强与省、市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配合,采取集中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全面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两年来共组织参加各种培训5次。三是严格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完善办案补贴的基础上,大力倡导行业奉献精神,始终强调把社会效益置于首位,要求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须以一流的水平、一流的服务、一流的形象开展工作,不辱使命。通过严格的要求与规范的运作,努力打造了一支较高水平的法律援助队伍。

(三)规范健全制度,认真落实法律援助相关规定

1、建立完善审查制度。一是建立申请人经济状况、案情申报制度。要求援助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如实说明案件基本情况和经济困难程度,并承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可终止法律援助。二是建立书面审查与实地

调查相结合的审核制度。目前,政府对公民个人财产监控困难,公民隐性财产大量存在,单靠申请人申报,未必可信。因此,县法律援助中心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采取派人和委托乡镇司法所调查的方式,掌握申请人真实状况,严把立案审查关,确保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能用在最需要的对象上。

2、建立案件指派制度。在办案过程中,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3、建立督查制度。为执行好《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县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一是实行政务公开。将法律援助的职责、程序、条件及范围向社会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二是严格执行立卷归档制度和案件质量跟踪制度。通过对结案卷宗复查和跟踪检查,确保办案质量。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列入法律服务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奖惩措施,促进和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规范发展。

4、建立回访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为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案质量,县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案件回访制度,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作为便民、亲民的一项具体行动。通过回访,一是征求受援人对承办案件的意见;二是对《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进行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让受援人更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四是促进法律服务人员服务质量的提高和作风的转变,增强诚信为民的服务观念。

(四)践行为民宗旨,开创维权新篇

围绕“公平与正义”这一主题,县法律援助机构在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基础上,强化为民服务意识,进一步降低经济困难的标准,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具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家庭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再就业优惠证、乡(镇)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之一的,均可得到法律援助,让更多弱势群体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务。近两年来,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1件,提供法律咨询486人次,法律事务文书152件。

三、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但距离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专业人员较少,专职律师缺乏。目前,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依托司法所开展工作,其人员大多都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兼任,缺乏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才,严重阻碍了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二)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总量还较低。目前,我县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社会捐助、行业及其他方面的经费收入均处于零状态,经费渠道相对单一,与所需援助经费之间的差距较大,严重制约着法律援助职能的发挥。

(三)对法律援助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一些部门和领导对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视不够,存在种种误解,有的认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门甚至是律师的事情,与己无关,因此在复制材料、查询档案等方面配合不够默契。

(四)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援助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责任心不够强,草草阅卷,准备不够充分,办案质量不高,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四、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级各部门更加认识和理解各自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担负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使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众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切实担负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钱维护社会公正的一项社会事业,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要加大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投入,根据我县法律援助事业的需求,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要积极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助法律援助事业,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以减轻财政压力。确保经费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一是要把法律援助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二是拓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法律援助资金募集捐献机制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捐助活动,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赠和赞助。

(三)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司法行政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能,加强对援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宣传、鼓励和表彰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坚持通过对结案材料审查、办案质量反馈、评估、回访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督促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尽心尽职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四)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不仅仅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一家之事,而应该是政府部门共同之事。各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援助案件,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对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依法予以免收,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第2篇:法律援助的渠道范文

关键词:高校农民工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农民工是我围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尽管他们在城市建设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复杂的城市环境中,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比如雇主拖欠民工工资、民工超负荷劳动、民工遭遇工伤事故而得不到应有赔偿、休息权受到侵害、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等。由于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当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许多农民工不会用法律程序来维权,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往往不知道如何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同时也往往无法掌握有利证据,特别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最重要证据的劳动合同。对于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社会上的法律机构就应该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通过法律来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把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之后,我国各地法律援助部门都积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规定,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放宽审查标准,只要提出申请,都给予相应的法律援助。这些有效措施的实施,比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条件要求较高、审查程序繁琐、法律援助范围较窄等问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很多不足:1、宣传不到位,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在实践中,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我国的一个新生事物,对其宣传的力度还很不够,致使很多农民工对其缺乏了解,或者根本不知道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目前多数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很多人尚未形成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思想。大部分农民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么忍气吞声,要么使用暴力,很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2、法律援助经费欠缺,妨碍法律援助服务的发展。有不少地方法律援助经费基本没有保障,在法律援助经费普遍困难的情况下,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大幅增加,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或本又普遍较高,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面临更大的经费压力。即使是经济发达地区,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也面临困难。3法律援助人员不足,办案质量有待提高,无法满足农民工维权案件的需要。法律援助人员现状根本无法满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尤其是在农民工输入地。部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难以适应对农民工提供专业化法律援助的需要,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农民工实施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4、维权成本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通常涉及劳务输入、输出两地,如果异地协助机制欠缺往往就会导致法律援助申请人和办案人两地奔波、疲于奔命,致使农民工维权的成本较高。

二、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服务独具的优势与意义

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钵、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是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鼓励和倡导下,各高等学校利用自身资源设立的以学生为主体、依托学校设立,面向社会开办的,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组织。高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是我国法律援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弱者扶助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可以更好地利用高校的资源和发挥其目身独具的优势。

1、独特的人才优势和知识优势。我国高校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人才资源,许多高校法学院教师理论知识深厚渊博,具有较高的专业职称,很多人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具有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条件的经验。他们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对学生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和办案技巧的指导。高校法学院无疑是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力量,有着较高的社会信誉。高等院校还拥有大批热情洋溢愿意充当法律援助志愿者的高素质的大学生。他们经过理论学习和经过相关的培训后,在老师的指导下,完全可以担当起法律援助的责任。高校风气纯洁、崇尚公正的形象更能吸引更多的求助者。为贫困人口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需要为数庞大的法律人才支持,高校的法律人才资源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援助供求紧张的局面。

2、运作机制灵活,服务成本低,质量高。高校法律援助潜力是巨大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学生为主,通过法律援助的实践活动学习知识锻炼能力,一般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也无需支付工资,能低成本实现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援助作用。高校在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探索中应走一条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学生实践和科学研究四位一体、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法律援助运行模式。而且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社会性组织可以拥有更多机会和渠道去争取社会团体、企业等的赞助来筹集资金。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看,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复旦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刑事法律援助部等均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是适应现阶段社会法治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是我国法律援助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弱者扶助体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进一步促进了基层法制建设,完善社会弱者扶助体系。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提前化解了社会矛盾,它对于促进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弱者扶助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增添力量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

2、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是指以学生为主体、依托学校设立,面向社会开办的。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集宣传、研究、咨询、司法救助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公益性组织。据调查,高校法学专业的大多数学生愿意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充分发挥这一人力资源的优势,对缓解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供求矛盾的状况意义重大。

3、有利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法律援助可以解决农民工因为无钱而无法维权的窘境,帮助他们解脱困境。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普法宣传、讲座、社区咨询、街道服务、校际合作、诉讼等多种形式为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服务。通过普法宣传活动的开展,更好地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种直接的法律帮助也起到了宣传法律、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的作用。同时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有助于维护其在城市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劳动收入,逐步实现脱贫致富。高校在参与农民工 的法律援助过程中,依靠学校的人才优势,通过各种形式,对进城农民工进行现代观念、文明准则、法制观念和城市意识教育,从而更好地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

4、有助于推动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法律援助这个平台为参与法律援助的高校的学生提供了一个了解社会的机会和实习场所,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避免了书本知识和实践的脱节。高校法律援助运行模式作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它进行深入地探索和实践,必将促进高校教育教学的改革。不仅能锻炼一个法律职业人的各种能力,还能培养学生组织、协调、管理的综合能力,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毕业以后将更为关注社会公益,从而达到一种良性的社会循环。

三、促进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思考

1、加强专业化建设与人员业务培训。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应选择并确立一些专业法律服务项目,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服务的水平,保持优良的法律专业服务品质,赢得社会的充分信任。要特别注意结合本校的优势,组织动员法学专业学生积极参加,让其发挥骨干作用,充分利用社会和学校资源开办专门的实践法律培训课程,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此外还可广泛吸收社会上的优秀志愿者,适当引进法律专职服务人员,包括热心法律援助事业的律师、教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壮大充实法律援助服务队伍。

2、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提供经费保证。资金问题是法律援助工作中最重要的问题,缺乏资金是目前制约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最大障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首先要积极争取政府的财力支持。其次是通过其他渠道募集援助资金。比如利用自身特点争取本高校的拨款;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助,宣传和发动社会的富裕人士和企业单位捐助法律援助资金。再次,高校的法律援助工作者特别是参与的教师,可以通过科研立项,申请专项资金。总之,高校可以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多种途径来缓解资金困难。

第3篇:法律援助的渠道范文

法律援助是对那些需要参与诉讼或者需要与有关国家机关交涉事项,但经济上又非常困难,请不起人、辩护人的公民,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别是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公民权利。自20世纪中叶以来,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建立起了与本国实际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动,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经济上又困难的公民,能够获得由国家为其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1996年起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对维护司法公正、调解和处理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是从2001年起步的。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条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义和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从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标,即保障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

2、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具体的实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这已是当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以及我国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践所证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平等地实现公民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审查、法律援助的实施与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以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规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规范,从而保证公民平等地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活动按照一定的规范运作。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援助条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运作实施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确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功能得到真实、有效的实现。

二、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是一项政府主办的事业,立法中确定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是,既要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虑我国国情;既要考虑所涉及的案件情况,又要考虑当事人经济困难的程度;既要考虑能让经济困难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对人的适用范围,即“符合条例规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个方面的人员:一是有需要事项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费用的公民;二是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据我国加入或者签定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等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也可以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对事项的适用范围,即“咨询、、刑事辩护”的事项(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其中包括的事项有:一是需要咨询、的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或者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教育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项之外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二是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项;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的事项;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项。三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的事项。

上述范围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无偿的法律服务。

具体有那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诉求中公民对下列需求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也就是说可以向设在县级司法局、地、市级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4、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5、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讨侵权赔偿的;6、无法履行劳动行为的民事权益的。(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诉讼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具备那些条件?(一)有我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二)案件发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机关或者公证,仲裁机构受理的;(三)有事实证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持证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规定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证据材料;(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只要有两种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责任财政支持,即财政拨款,这是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和基础。二是社会捐助,这是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的或者对某些社会弱势群体的捐助,法律服务组织的捐助。其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的原则。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贫困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实现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经费的性质类似于救济款项。国家对救济款项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经费的使用、管理更为严格的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贫困当事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无论哪种渠道来源的法律援助经费,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的用途和性质。贪污、挪用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这种监督是对法律援助经费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检查监督,是检查监督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检查和经费的规划。法援经费的使用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规划、预算、结算,包括各类案件补助标准的审核。特别是市、县(区)司法局每年对法援经费的使用至少要有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

四、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和审查受理

1、申请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有两种: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这两种申请方式中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口头申请为例外。一般来说,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况下,有些申请人不识字或者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确实无法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时,才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条例之所以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有利于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机构顺利进行审查,并及时顺利地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对申请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消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第4篇:法律援助的渠道范文

关键词:法律援助;广州市;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1-0192-03

一、广州市法律援助工作所取得的成就

1.广州市法律援助能力大为提升。广州市法律援助开展以来取得巨大成就,援助能力不断提高。

从图1来看,广州市从2010年以来,法律援助承办案件呈现增长趋势,增长速度较快。全市法律援助承办案件从2010年的5 556件增长到了2013年的11 668件,2013年比2009年增长了6 000多件,增长率达到了110%,实现的翻番。市法律援助处承办案件从2010年的700件增长到了2013年的1 866件,增长了1 166件,增长率达到167%,翻了1.5倍多。

2.市、区、街镇、社区四级法律援助网络基本形成。广州市现有13家法律援助机构,其中市属1家、区属12家。市各区(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各街(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所有村(居)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同时依托社团、军队、高校、企业、人力资源市场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所有工作站、点提供法援咨询、案件初审,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打造了“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让群众在身边就能找到法律援助。全市共建法律援助工作站316个,法律援助联络点1 874个,市、区、街镇、社区四级法律援助网络基本形成,机构建设日益完善,打造了“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

3.专项经费不断提高。全市各级法援经费逐年大幅增长,并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特别是2002年后,全市法援专项经费呈逐年大幅度上升趋势;2008年已达547万元;2009年起实行“据实支付”;在广州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市法律援助处的法援经费,2013年达700万元。白云、从化、天河、番禺等区大幅度增加了业务经费;萝岗、白云、荔湾等区的人均法律援助经费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人均0.94元),较好地保障了工作需要。

4.援助政策越来越完善。2011年6月推动出台了《广州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实行城乡统一标准,以广州市2010年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5倍确定,将广州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原来的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农村居民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越秀等9个区1 025元以下,花都区、增城市925元以下,从化市888元以下,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让更多的老百姓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覆盖面超过广州市常住人口20%,惠及254万人以上。

5.援助措施更为灵活多样。为确保法援案件质量,广州市法援处在全市律师中“好中选优、优中选精”建立了法援志愿律师库,受援群众可在其中“点名选择”律师为其承办案件。加大对法援志愿律师选拔、培训、警示教育管理力度,定期表彰“爱心法援律师”。探索推行“法律专家门诊”,广州市法援处在法律援助接待大厅开设“法律专家门诊”窗口,聘请24名资深律师组成法律援助专家团,每月安排两个半天,为群众提供刑事、物权、劳动争议等八个方面的免费咨询服务;打造办理涉外法律援助案件“广州模式”。率先聘请“小语种”翻译员陪同律师会见外籍受援人,有效维护了在穗外籍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部领导的高度肯定并予总结推广。至今共承办560多件外国人法律援助案件;在全国首创并推行“点援制”,通过招募点援律师,让受援人自己选择办案律师,有效提高了法援案件质量;自主开发了“广州市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系统”,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

二、当前广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需要进一步厘清援助的职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不仅是司法行政管理一个部门的责任,也是法律援助涉及到的所有部门的共同责任。但是从近年来法律援助实践看,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一些部门看来,法律援助仍然被认为只是律师的x务,与己无关,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未必就必须得到本部门的救助。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一些疑案、难案动不动就被公安、法院、等部门把当事人劝到了法律援助,而不管这些案件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对律师的调查问卷分析中,有15.6%的律师感觉到在与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沟通时会存在困难,主要是找人签收材料上的困难,特别是侦查阶段的在与公安机关沟通合作时的困难。

2.经费有待进一步增加。广州市现在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自财政经费,市援助经费由市财政支出,区法律援助由区财政负责。现在市、区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普遍不多,表现为律师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不高,与市场化律师办案相差太远,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很大程度上在于其社会责任意识。另一方面的经费不足还表现在政府财政用于法律援助总的经费有限,现在广州市、区两级法律援助覆盖面还有待扩大,现在市能享受法律援助的门槛是人均月收入1 000元多一点,收入点相对较低,覆盖面相对较小。

3.人员需要进一步补充。广州市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主要表现在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不多。目前广州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总编制数64人,其中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编制34人,占了一半多,区法律援助机构编制才30人,平均每个区人数不到3人,甚至有的区仅有0.5个编制人员。这些人员每年应对10 000多件援助案件及50 000多个义务法律咨询,工作压力较大,远远满足不了需求。

4.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明确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资源,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特别是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关系较大。虽然广州市近些年通过增加投入来降低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科学地制定经济困难标准,尽可能地降低门槛,使更多的公民成榉律援助对象,并做到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但目前由于人员和经费的相对不足,受援助范围还比较小,享受的人群还不太广。目前广州市法律援助的“门槛”是人均月收入1 000多元,一家三口年收入也就4万元左右,年收入4万元的家庭打不了多大的官司,甚至根本打不了官司。

三、广州发挥法律援助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制度环境。建立各部门的协调机制。针对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各部门协调不足的情况,建议建立由市政府牵头,各部门法律援助协作机构。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管,司法行政牵头,各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参与的法律援助事业新格局,完善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的法律援助工作领导机构,建立政府、法院、检察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司法局、妇联、残联、老龄办、团委等各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特别是建立诉讼活动中公检法司的协作机制,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互免审查。

2.完善现有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募集社会捐助。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接受国内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基金会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投资运作,获得增值,包括将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得的收益,都可用于法律援助的业务开支。加大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借助新闻舆论强大的感召力与社会各界沟通,为法律援助造势,提升法律援助的知名度,激发公众的公益精神,从而呼吁更多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伸出援助之手。比如可以不定期举行义演、义卖等公益活动,充分利用名人效应,引导更多的目光聚焦法律援助,通过各种慈善演出的形式筹得更多的经费。

3.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法律援助。以工会、团委、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会团体维权部门为依托,进一步广泛建立与其职能相对应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引导他们为本团体的工作对象如困难职工、农民工、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法律咨询、代书、非诉讼调解等维权服务,并自行办理或与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合作办理部分援助案件。引导、规范和帮助热心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志愿者如政法系统离退休干部、退休法律工作者、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社会人士组建非营利性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重点开展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咨询等辅工作,并为具有法律需求的部分经济困难人群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4.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一是在重点部门设立值班律师制度。在公安局、法院、检察院设立值班律师制度,让法律援助的申请渠道顺畅。例如,将律师值班室在在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等这些部门中设立起来,可随时帮助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一些问题,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受理,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给与法律援助条件相符的申请者。二是积极推广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与法律援助条件相符的当事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律师可直接作为当事人的人,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在得到法律援助机构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并获得相关法律工作者的同意,指派该法律工作者作为当事人的。通过对这种制度的推广,基层法律工作者或律师可及时引导经济困难的群体获得法律援助。

参考文献:

[1] 黄东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问题、制约及其应对――以C市的调研为基础[J].法商研究,2015,(4).

[2] 左卫民,马静华.刑事法律援助改革试点之实证研究――基于D县试点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1).

[3] 谭志福.高校参与法律援助的价值分析[J].政法论坛,2014,(3).

第5篇:法律援助的渠道范文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2年4月1日—4月上旬)

1、办事处成立活动领导小组。

2、研究并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工作计划。

3、组织司法所、人民调解员积极投身到这项活动中来。

4、积极做好法律援助的各项准备工作,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500张、宣传单等资料1000份,保障活动健康开展。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

1、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援助集中宣传咨询活动。并做好场地的保障和人员的组织工作。

2、开展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法律为民服务”活动,进社区组织宣传,化解矛盾,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理顺群众情绪,营造更多的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十”的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3、提升司法行政队伍形象,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4、开展以农民工和孤寡、病残、贫困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作为重点,加强对贫困群体的摸排。并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做好法律援助咨询、初审、受理工作,提高便民利民程度。

5、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所、社区调委会在活动中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咨询、接待、初审工作,做好法律援助受援人群的调查、摸排、登记工作,发放法律援助送温暖活动联系卡,建立相关信息档案。依靠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办理非诉讼案件调解及民事案件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站每月要努力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件。

6、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报送活动进展情况、好的做法、典型案例,要加强与报社、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的合作与协调,做好活动实施期间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检查阶段

对辖区法律援助活动开展活动进行自查,认真总结活动取得的成效,形成书面报告,于11月1日前向区法律援助中心上报活动总结材料。

具体要求

(一)抓住契机,加大法律援助送温暖活动宣传力度

1、组织系列法律援助进千家万户宣传咨询活动。开展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维权法律援助咨询,帮助基层解决矛盾纠纷。

2、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报送法律援助送温暖活动进展情况、好的做法、典型案例,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与协调,做好法律援助活动实施期间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发挥职能作用,整合司法行政资源积极开展活动

组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员等各类人员广泛参与法律援助送温暖活动中来,发挥司法行政整体功能,做到“四个结合”职能与活动相结合,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援助相结合,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与法律援助相结合。

(三)要突出“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重点

要把“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重点放在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要把做好农民工和孤寡、病残、贫困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作为重点,加强对贫困群体的摸排,更好地为贫困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第6篇:法律援助的渠道范文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成都市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之一,也是“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改革实践。自2008年开展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以来,全市共依法登记各类农村产权570余万宗并颁发了产权证书。在完成农村产权改革第一阶段“确实权、颁铁证”后,9月8日,成都市农村产权维护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成立,在全国首次将农村产权维护纳入政府法律援助范围。

市、县、乡三级,实现法律援助全覆盖

为进一步维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防止和纠正侵害农村产权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8月1日,成都市委统筹委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村产权维护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农村产权工作交由市司法局负主责,并要求变“农民维权找上门”为“法律援助送上门”,积极引导农民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积极化解一些农村产权维护中的突出矛盾纠纷,办理一批有影响力、有示范性的典型案件,促使法律援助更好地为群众解难,为改革发展服务。

根据部署,该市建立了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维护法律援助中心。在成都市成立“成都市农村产权维护法律援助中心”,精选41名优秀律师组成5个顾问组,调研和论证农村产权维护的重大法律事务,办理农村产权维护法律援助的重大案件,对口联系和指导区(市)县农村产权维护法律援助工作。各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增挂“农村产权维护法律援助中心”牌子,乡镇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增挂“农村产权维护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在农村边远地区建立流动工作站,实现农村产权维护法律援助工作全覆盖。同时,各区(市)县统筹委和乡镇统筹办设立农村产权维护联系点,落实专门人员,处理农村产权维护相关事务,负责与相关法律援助机构的对接工作。目前已先期在金堂、龙泉驿、郫县、崇州、都江堰、蒲江六个区(市)县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同时设立了法律援助窗口,受理农村产权维护法律援助案件。

涉及农村产权维护的事项可免费享受法律援助

在农村产权维护法律援助工作中,成都将建立全域覆盖的法律援助体系,提高供给能力和物质保障水平,对于涉及农村产权维护的事项,一律免除经济状况审查,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帮助农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同时,培育和增强农民群众行使合法权利的能力,让农民以及产权持有人的财产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申请农村产权维护法律援助,只要直接拨打成都市法律服务热线电话12348,或者就近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办理,也可以向“农村产权维护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提出援助申请。

第7篇:法律援助的渠道范文

一、活动时间

2021年5月17日至6月17日,为期1个月。

二、宣传内容和重点

全面宣传2021年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政策,深入解读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内容、范围、标准、程序、受益群体等;宣传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目标、实施进展、创新举措、实施效果、典型案例等;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监督方式及程序。重点包括:

(一)政策内容宣传。宣传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政策内容,包括实施意义、政策内容、实施方案、资金筹集和使用、工作目标等。

(二)实施情况宣传。宣传报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实施进展、资金保障、绩效评价等创新做法、实施成效及典型经验。

(三)惠民成效宣传。宣传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以来发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给群众带来的惠民效益及实施过程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典型案例等,增强群众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认同感。

三、宣传范围及方式

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横幅标语、公益广告、宣传栏(版)、宣传册(单)、文艺演出、手机短信、工程简报、形象化标识、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主题征文、摄影比赛、民生文化宣传墙、环保骑行等方式宣传的同时,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宣传推动作用,加强“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专题网页建设,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确保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宣传进村(社区)入户、家喻户晓。

四、活动安排

(一)强化户外公益宣传。在公开公示栏、自然村、小区宣传橱窗张贴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海报或一封信,在群众聚集地悬挂宣传横幅,让群众及时知晓各项惠民政策。2021年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海报或一封信于5月底前全部张贴到位。

(二)组织系列报道。各乡镇(社区办)要积极主动向《日报》、市广电台报送新闻素材,宣传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扩大影响面。要加大对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包括人民日报、中国财经报、日报、法制报、人民网、新华网、司法部、财政部、省司法厅、“12348”中国法网、“12348”法网、民生工程网站、中安在线,报道中务必要突出民生工程字眼及内容)报道力度,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支持法律援助民生工程。

(三)政策咨询台集中宣传。在小区和广场设立政策咨询台,向群众现场发放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宣传材料,面对面宣传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政策,为群众答疑解惑。

(四)加强网络媒体宣传。积极拓展网络宣传渠道,通过民生工程专题网站、微信公众号、朋友圈投放、短视频等新型媒体,运用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手段,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提升宣传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乡镇、社区办法律援助工作站要高度重视本次宣传月工作,要按照活动方案的安排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精心制定宣传方案,分解宣传任务,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8篇:法律援助的渠道范文

一、工会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不到位、援助资金的缺乏是目前这一制度实施中的主要障碍。

1.援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不到位。大多县级工会尚不具备提供法律援助条件,省级工会又太遥远,市级工会自然成为这一活动的主要平台,目前这项活动放在市总工会的法律部门。但市总工会的法律部门一般只配备3个左右的工作人员,其工作所应对的上级工会部室和同级政府部门有五六个,再加上本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部分工作,仅联系和汇报工作就让工作人员忙不过来。因此,工会法律援助没有能够很好地开展。

2.援助资金的缺乏。虽然《办法》规定了工会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但对于某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工会,经费本来就相当紧张,法律援助又没有硬指标,免不了会应付了事。目前我国社会志愿者团体尚不发达,即使有一定的志愿者进入这项工作,一些必要的工作成本也还是需要工会来支付的。经费缺乏又要开展工作,有个别基层工作者违规操作。如某县级工会建立了职工维权中心,又在乡镇设立了工作站,但是因为工会给“中心”拨付的工作经费不能满足“中心”的运转,于是“中心”在职工打维权官司时,收取了低廉的费用。由于没有在司法部门登记,这种收费再低也属于违规收费。

二、改进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一是要健全专门组织体系。成立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律师团等,形成各级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网络体系,推进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向村、社 (社区) 、行(行业)、企业延伸。《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包含了强制性与选择性两种规范,规范的意图是鼓励。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必须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具备条件的其他地方工会鼓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对后者只做引导性规定是考虑到工会本身发展状况的差异性/:请记住我站域名/。这些工会一旦具备条件就应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同时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无论工作量如何,专职和兼职的工作心态是不同的。

二是加强资金保障。除增加专项预算资金拨付外,还应该注意拓宽筹资渠道,如申请司法行政的法律援助资金、慈善总会的慈善救助资金等,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资源。

第9篇:法律援助的渠道范文

【关键词】法律援助刑事诉讼司法公正

所谓法律援助,在实践当中又被称为司法援助、法律帮助或者说是法律扶助,在援助的范围上可以分为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以及非诉讼性的法律援助,而在法律实践过程中被人们所广泛关注的还是刑事法律援助。从狭义上来说,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在刑事案件中针对贫困人员所提供的司法援助,而在广义上来说还包括国家对这些法律援助对象的扶助。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就法律援助而言,具体可以将其定义为由政府所专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充分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实现对某些特殊案件以及经济困难当事人所提供的廉价或者是免费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制度是伴随着世界范围内对人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其主要的意义就在于实现人权的根本保障,而人权保障又是国家得以稳定发展的基础,因此很多国家都格外重视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国家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利用法律来实现当事人利益受到侵害时的补救和保护。

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旨在保护那些特殊案件以及经济困难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减费或者是免费的方式来实现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行为,不仅实现了法律对弱者或者贫困者的保护,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重要法律原则,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手段,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推动法治进程。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作为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发展目标,而法治基本的意义就是要实现合法性跟自由、人权、平等、民主、文明、效益等社会因素之间的完美结合。表现在具体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法律援助,让所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都可以得到拥有法律专业知识人员的帮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可以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对弱者和贫困人员的法律保障,实现法律救济机制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同时也还能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从而实现对法治进程的推动。

保障司法公正。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公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司法程序公正和实体法律公正,而后者实体法律公正的实现往往必须要依靠程序上的公正。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没有律师的参与,一般都会被认为是程序上的不公正,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介入是体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准。因此如果想要保障司法上的公正就必须要保证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能得到律师有效的帮助,这也是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所在,在为当事人实现法律援助的同时,实现对司法公正的保障。

实现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最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其体现出来的内容不仅表现为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同时也表现为法律利益和结果上的平等。而在实践过程中,法律上的平等如果想要变为现实中的实质性平等,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必须要让所有的个体都能拥有寻求法律保护的机会。由于我国在诉讼法中规定公民在进行诉讼活动和请律师的过程中都必须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有些公民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情况,如果没有法律援助制度,势必会让这类人群因为贫困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无法得到专业法律上的保护,其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就无法得以实现,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过程中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增加法律援助的指定机关。我国目前在刑事诉讼法上对被告人接受法律援助的具体时间,都是在审判阶段,这就决定了法律援助的指定机关只能是法院。而最高检、最高法以及公安部和司法部在2005年9月针对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下发了相关文件,在文件中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申请机关可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在的法律援助机构。当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第一次讯问之后,或者是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必须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除了一些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案件,其他的在申请法律援助的过程中都不需要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

而在案件的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收到移送审查案件三日内,在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有权委托律师等辩护人的同时,如果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在对被害人、法定人以及近亲属告知可以委托律师等作为诉讼人的同时,也要告知如果存在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当地的法律援助。而这些形式都是对于刑事诉讼法上关于法律援助的一种补充

适当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由于我国目前自身发展程度并不高,其经济实力并不雄厚,这就决定了我国目前在法律援助上没有过多的财力可以覆盖到更多的人群,但是纵观法律援助在世界范围内的整体发展可以看出,刑事法律援助在适用对象上的扩大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中,对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法律条文上用的是“可以”为其申请法律援助,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是可能会被依法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用的则是“应当”为其申请法律援助,这体现了两者之间的差别,“可以”说明了对于经济困难的被告人而言还是存在不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应该将两者统一起来,针对经济困难这一人群也应该使用“应当”,这才能更好地体现出法律援助的意义所在。

在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上,跟国外的法律援助相比,我国目前的适用对象还比较的狭小。首先笔者认为,可以在法律援助的人群中适当增加妇女和老年人,体现出对特定人权的保护,同时在针对盲、聋、哑的残疾人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可以继续扩大为对所有残疾人;在经济困难的参考标准上,不能仅仅将贫困的标准限定为贫困线以下,而是需要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而实行不同的参考标准。整体上来说,我国就是需要逐步将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人员扩大为国内所有在经济上无力承担法律服务的人群以及可能会受到监禁的所有特定人群,这是法律援助适用人群的最低标准,同时还要在国家经济能力可以承受的前提上,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各项标准。

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目前在法律援助机构中主要依靠的就是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实践中就是指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专职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在于接受援助机构的指派,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进行无偿的法律服务。这些专职律师跟普通的社会律师不同,其收益并不是依靠具体办案中的收费,而是有其固定的工资收入,因此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只能接法律援助的案件。目前在不少国家没有法律援助的专职律师,而一般的社会律师又不愿意接受,因此只能选择那些尚不成熟、专业能力不高的律师来进行,这样就无法很好地实现法律援助的根本意义。

规范社团组织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社团组织是我国目前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可以利用的比较主要的社会力量,但是由于社会团体自身的性质所决定,我国的社团组织在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必须进行更为严格的规范。首先是必须要对这些社团组织给予足够的定位,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都是以律师作为主体力量,并且需要有统一的工作程序、机构设置和服务对象,这些限制都决定了社团组织只能作为法律援助的辅助力量;第二就是需要对社团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行界定,其界定的原则需要从受援助的最大可能性以及我国法律援助对象的分布情况来进行综合考虑;第三是要对社团组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客观要求给予最为基本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