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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 犯罪 文化冲突
一、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建设积极主文化
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生活还很贫瘠,处于精神孤岛中,导致主文化的缺位,犯罪亚文化逐渐形成并大行其道,要建设积极的主文化来占领农民工文化的空间。如把丰富新生代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纳入覆盖城乡的均等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推动新生代农民工平等享受公共文化设施,影视场所、图书馆、社会区文化活动室和民俗广场等;在新生代农民工聚集的区域,设立文化工作站、打工者俱乐部,设“工友活动中心”,不定期开展文体活动;设立“农民工活动日”,举办展播电影,开展各类文娱活动,丰富活跃精神文化。为农民工文化生活搭建了多样平台,让他们逐渐融入城市的主流文化中。
二、消除社会排斥,建立和谐共生的文化氛围
城市市民将新生代农民工划为“二等公民”,对新生代农民工怀有偏见和歧视,而新生代农民工在被排斥之下,其交际圈比较封闭,这使得城市市民和新生代农民工产生很深隔阂,造成新生代农民工难以完整接受城市文化,形成市民应有的规范和法制观念,产生不同程度身份、文化认同危机,成为潜在的犯罪动因。
(一)促进城乡文化互动,实现城乡文化观念融合
农村文化具有较强的封闭性、传承性,相对而言传统的文化保留较多,与现代文明存在断层,所以,作为现代文化的代表城市文化与农村文化存在“隔膜”,当从农村走进城市中,遭受如暴风雨般的文化冲突冲击。除此之外,文化上的不理解导致城乡成员之间存在误解。在新时期促进城乡文化互动,通过开展城乡文化结对交流活动,让农村文化接受城市文化的辐射,接受与植入新因素,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加强其接受城市文化的能力,减少城乡文化之间的冲突,并以文化交流为平台,拉近城乡成员之间的心理距离,促进相互理解,助改变彼此的偏见,特别是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偏见。
(二)以社区为平台构建畅通的沟通渠道
依托社区的凝聚作用,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积极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封闭型的交际圈,与城市居民通过活动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减少双方的误解,同时使新生代农民工避免因交往的狭窄而不自觉地受到不良影响,特别是犯罪亚文化的传播和侵蚀。
(三)发挥大众传媒强大宣传功能
大众传媒具有文化传递、沟通、共享的强大功能,已成为文化传播的主要手段。通过对大众传媒进行积极正面的舆论引导作用,能深入广泛影响社会大众的观念。如深圳农民工街舞团跳上春晚、旭日阳刚农民工组合唱到春晚,中国电视历史上第一台全国性农民工春节联欢晚会——中国农民工春节联欢晚会等举办,借助大众传媒的宣传功能,在展现农民工纯朴善良、吃苦耐劳、默默奉献的优秀品质,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正面宣传力度,低对新生代民工的“歧视性偏好”,同时也唤起全社会对农民工的重视和关爱,以公众信息和社会共同认知的话语形式为该群体赢得社会公众的积极关注和认可,融洽城市与新生代农民工的关系,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归属感、心理安全感和情感慰藉感,推动其成为具有现代特质城市公民。
三、逐步改革以户籍制度为主的社会管理体制
当前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是导致文化冲突,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增加的罪魁祸首,所以要逐步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实现城乡一元化。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2月《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户籍迁移实行分类政策,即县级市、地级市、直辖市落户条件不同,落户难易程度不同。该通知是对当前现有户籍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将原来对户籍限制缩小了一点,首次放开地级市户籍,工作满3年可落户,这为农民工融入城市提供光明大道。
除此之外,政府为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提供途径,切实改进服务形式,逐步破除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教育、社保等政策壁垒,建立新生代农民工的上升通道,使新生代农民工通过自身努力和不断奋斗,能真正在城市安居乐业,逐步融入城市生活。在此方面,各地政府出台一系列措施,做了有效的尝试。如东莞市为了消除对外来员工的歧视心理,将新生代农民工称为“新东莞人”,真正视为城市主人翁,增强城市亲和力。2012年1月4日民政部出台并公布《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描绘了农民工参与社区生活的“路线图”。该《意见》明确规定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一年以上、符合选民资格条件的农民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在广东中山市对外来人口实行积分制管理制度,它根据地方政府的人才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考虑流动人口在城镇当地的连续工作年限、文化程度、技能水平、投资规模、纳税额度、获奖等级、计划生育、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积分登记,累积达到一定积分额度即可申请享受相应水平的公共服务。东莞成立了新莞人服务管理局,每个镇都有下设机构,为新生代农民工的诉求表达提供渠道。潮州开始建立外来人员利益诉求表达及优秀外来人员激励机制,通过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及正常增长机制,开展优秀外来人员的表彰工作,评选各类优秀外来人员劳模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激发外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重庆市尽量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在居住方面困难,通过适当补贴,鼓励街道、社会单位和集体将存量房、闲置房改建为适合农民工租住的“阳光公寓”、“民心佳园”;允许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等。
四、健全法治,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发挥法律调和作用
法律是文化的一种,在法律的冷峻之中植入人性的温存,就如同用激光代替钢制手术刀修复行为者偏离秩序的意志观念。减少社会的痛苦。一切法律的应有之义,就是对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所有社会弱者提供更多的保护和人文关怀,“将他们与城市居民一视同仁,给他们以平等的国民待遇和城市居民待遇。尤其在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等公共物品的供给和分配上”。
在立法上,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政策要求,从法律上清除对新生代农民工不合理的规定,避免法律保护制度的“规范软化”,这就要求修改法律条文里对新生代农民工不合理的部分。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方面特别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了特别的规定,被认为是有效地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办法,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权益得到具体化。完善对农民工保护的相关法规,如从法律层面制定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如《刑法》修正案八时增加对欠薪逃匿等恶意拖欠工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修订《建筑法》时加大对拖欠工程款的惩戒力度,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工资问题,规范工程转发包行为。制定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子女上学、文化权益三大核心问题纳入法规,在法律层面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
在执法上,加大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执法的效果;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缺乏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权益的违法行为,在工地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如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由地方政府主导、先行垫支、通过资产变现进行补充的欠薪应急周转制度;推行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银行制度;欠薪信息纳入银行诚信系统等等。
一、社区
“社区”最早出现于拉丁语,德国的社会学家滕尼斯最早将社区应用到社会学的研究中。20 世纪30年代初,由先生翻译滕尼斯的著作时翻译过来的,逐渐被学者引用并流传下来。近年来,我国很多学者也开始对“社区”进行重视,“社区”一词在我国学术界学者观点诸不相同,但在构成社区的基本要素上认识还是基本一致的,学者大都认为一个社区应该包括一定数量的人口、地域、设施、文化、组织,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社区与中国社会保障社会化的关系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现了将“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的理论假设。“社会人”的概念在当时是欠缺的。政府将社会人由谁来管、以什么主体为依托来进行管作为首要的问题考虑。“社区人”的概念因此产生了,“行政社区”的地位也得到了重视。
20世纪90年代后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使社会承担了数以万计的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原有的以“单位”体制构成的社会组织逐渐丧失了本来的作用,使社会管理在许多领域没有了可以依托的承载体。这些群体形成了中国首批“社区人”群体,行政社区的作用开始被国家和社会重视,自此被正式推上社会政治舞台。20世纪80年代推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对城乡老年人实行社会抚养照料成为居民新的愿望,社区养老服务将成为今后中国养老服务的一种主要模式。
三、社区在社会保障中的功能作用分析
(一)服务功能
社区服务是社区保障建设的重要内容。社区在社会保障层面提供的服务可以分为:向全社区居民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和向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社区向全体社区成员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包括: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退休职工的社会管理、老年人的社区养老、社区医疗服务等;在社会福利方面提供便民设施、社区志愿者服务等;在信息服务方面主要提供政治、经济、文化等与居民生活相关的信息。社区通过多形式的传播渠道,对政策上情下达、将居民的需求下情上呈,为社区居民提供社会保障及其他方面的信息服务。社区可以通过网站、告示栏、宣传栏等方式及时向居民宣传党的政策方针,尤其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信息;社区及时为居民提供就业信息、培训和咨询等服务;向居民公开社会保障对象的申请资格条件和待遇发放要求,提供社区及本地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及其服务项目等信息。
社区向特殊群体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包括: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的发放,就业指导、培训和安排就业,计划生育相关工作等;社会救助方面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登记、审核,社区救助物资的征集及发放,灾害救助和社区互助等服务;社会福利面主要包括对福利对象的救助、服务,残疾人社区康复等;社会优抚方面则包括对优抚对象的照顾、拥军优属等。我国城市在社会保障社区服务中的经验较为丰富,先进经验譬如养老服务、托幼服务、劳动就业服务、扶贫帮困服务、及法律服务等系列经验。
(二)保障功能
社区在社会保障中的保障功能是指社区对社区居民提供的保障其基本的生存生活需要所进行的社区管理活动。社区在社会保障中为居民提供的保障功能主要包括: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功能、社区自组织保障功能和托底保障功能。
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是指社区在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满足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的同时,为满足其精神和心理需要、享有的正当权利、社会地位等提供保障服务。弱势群体一方面自身存在自卑心理,另一方面会受到社会的歧视,在社会中承受的压力较大。社区能最直接地与弱势群体接触,最能了解其心理特点及需求,社区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反映弱势群体的需求,帮助其维护自身的权益。
社区自组织保障是指以社区组织为主导,通过社区内部资源的优化整合,为社区居民提供具有社区特色的保障项目。社区可以为居民提供定期的健康检查、为居民修建文娱中心等。为特殊群体提供特殊保障服务项目,如:建立社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鼓励社区志愿活动,建立社区互助小组等。社区还可以通过发展本社区经济来为居民提供补充社会保险及补充社会救助等。
社区托底保障是指社区成员享受法定的基本保障之后,如果仍然生活困难,社区保障中心将会发放托底保障,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社区可以通过整合社区内部资源、社区与社区之间的资源、社区与社会之间的资源来拓宽社区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发放托底保障资金,保证其托底保障功能的发挥。
(三)管理功能
社区在社会保障中的管理功能是指对社会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障项目进行的社区管理。包括对社会保险的对象的社区管理、社会福利的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对象的社区管理等。社区建立社会保障对象档案,加强社区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力物力管理,积极开发整合社区社会保障所需的各项资源,及时为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四)安全稳定功能
社区安全关系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社区安全是社区居民最基本的保障需要。目前,我国城市社区主要通过保安执勤、警民联防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保障。面对外来人口增多的形式,一些城市社区专门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为无业人员等特殊外来群体建立个人档案,并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减少了社区治安隐患。
四、我国社区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的现状及思考
(一)我国社区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的现状
1.老龄人口的社会养老问题迫在眉睫。国家统计局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我国在经济不太发达的情况下提前进入了人口老龄化高峰,这将必然增加我国社会化养老的压力。城镇退休人员的养老问题和农村社会的养老问题都将赋予我国社区于重任,加上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的转变,社区成为我国社会化养老的重要力量。社区承担着我国老龄人口的居家养老的重担,但我国社区的养老能力远赶不上社会的养老需求,社区养老机构的规模小、服务不规范、不完善,社区医疗机构的规模小、条件差、技术水平有限等现实问题,使得我国社区在现有水平上很难肩负起社会化养老的重担。
2.社区承担大量的社会救助工作。自我国政府颁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全国所有的城乡,为城乡所有满足条件的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社区承担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资格审核等工作。一些地区还建立了邻里互助制度和本社区的社区救助制度。此外,社区还承担着灾害救助的职责,为灾民发放救灾物资、提供灾后慰问、帮助其灾后重建工作。
3.社区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服务有待提高。虽然我国各级政府已经建立了4万多个福利机构,但面对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社会福利服务仍然不能满足需求。人口的城市化流动导致的“空巢”老人日益增多,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已不能满足老人的养老需求,而我国现有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设施远远跟不上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一方面,我国老年人福利机构数量不能满足庞大的老龄人口;另一方面,老年人福利机构的设施及服务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我国福利机构的床位数不到老年人的1%,老年福利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水平较低,整体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4.社区社会保障缺少专业人才队伍。社区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政策活动中社区承担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资格审核,承担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保险金的收缴等工作。另外,社区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失业金审核、发放以及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尽管这些措施对救助社区的弱势群体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社区中的专业人才短缺和专业化技能不高的现象仍不能忽视,且将影响我国社区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社区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的思考
1.建立完整的社区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明确社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也可鼓励社区在本社区内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社区保障服务,既可以减轻政府的社会保障负担,又可提高社区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应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由社区承担部分社会保障工作的社区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其责任主体的作用,制定社会保障制度、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运营和给付,并统一领导各项政策的调整;社会负责政策的具体事项操作及落实,为社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中力所能及的服务,完成政府各职能部门交办的各项事务。
2.强化社区社会保障工作队伍建设。政府和社区应共同努力,不断优化社区工作队伍,吸引具有较强专业技能的高水平人才到社区服务。一是要定期对社区工作队伍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保证其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二是要采取积极措施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岗位上来,并且通过国家财政补贴和社区引进补贴资金等方式,提高人才队伍的待遇,逐步稳定社区社会保障工作队伍。同时,也要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扩大社区志愿者队伍,为社区社会保障队伍注入新鲜血液。
关键词:社区;社区民间组织;社区建设
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6-0219-02
社区和社区民间组织,是社会学和公共管理学等研究领域重要的概念。社区,英语里叫“Community”,是个含义非常丰富的用语,既可指带有行政管理属性的一定的地理区域,也可有文化含义和表述。现在国际通用的社区概念,一般既包含地理上实际存在的人群集中居住的街区,也常用来指具有某种同类文化社会属性的人群的聚集地或共同体,如独身者社区、艺术家社区等,有时还可以用作虚拟的空间,如网络社区、游戏社区等等。在中国,社区一词一般强调行政管理属性,多用于地理概念,指的是现实生活中人群居住生活的街区或居民住宅区。
社区,最早是作为社会学概念提出使用的。在西方最早使用社区概念的是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1887年滕尼斯在《社区与社会》一书中认为,“社区”是指那些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亲密、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抚、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共同体。滕尼斯最初是把“社区”作为一个同“(现代)社会”相对的概念提出来的,对其内涵做了实际的限定,他所指的“社区”主要是传统的农村村庄,强调的是传统社会里民众间那种密切休戚与共的社会关系。正是由于滕尼斯“社区”概念最初的局限性,使“社区”概念的界定在学术界一百多年来一直存在着歧义和纷争,滕尼斯后不断有学者对社区概念进行发展诠释,有的从社会互动、有的从文化理论、有的从空间理论等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研究场域来界定社区,形成了形形的社区概念。1955年,美国社会学家乔治・希勒里统计总结了95种社区定义;到1981年时,美籍社会学家杨庆统计发现,有关社区的定义已经增加到140多种 [1]。不同人对社区概念有不同的强调和使用,如滕尼斯最初主要是从人际关系角度来强调“社区”社会的特征和使用这一概念的,韦伯强调“共同体”(即社区)中参与者社会行为取向具有共同的主观感情基础 [2],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则认为“社区”作为居民划定地理界限的居住区,应当以一个固定的位置和居民之间的相互社会作用为主要特征[3]。可以说,后来不断发展的社区概念含义已与滕尼斯最初的社区用语相去甚远。
社区作为有一定地理范畴的居民居住区,其目的是使居民形成一种与居住其间的小区相关的共同认同,大家拥有某些共同利益和需求,通过发展一种团结互助、彼此合作的关系,在自愿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和满足大家一些共同的利益和需求。所以从功能定位上讲,社区主要是社会自治单位。中国负责基层社区建设工作的民政部门曾明确中国基层社区主要的职能目标定位为以服务居民为目的的自我管理的组织。2000年《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文件把社区定义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但有西方学者认为,严格真正自治意义上的社区在目前中国还不存在[4]。从社会学上来讲,社区一般包含三个方面内容:(1)一定的空间,这个空间拥有一定数量的居民;(2)一定的社会关系,即行为者在有限空间内的各种社会关系;(3)一种功能机制,即相互邻里、有共同利益的居民如何进行决策和行动。现实生活中的社区通常由五个要素构成:(1)一定数量的人口。一定数量的人口是构成社区的主体。(2)特定地理区域。特定的区域是社区得以存在的依托。(3)相对完备的生活设施。相对完备的生活设施是人群得以聚居的物质基础。(4)居民对社区感情上的认同。社区居民对自己生活居住的社区感情和心理上的认同,是社区存续的情感基础。(5)有特色的社区文化 [5]。当前中国城市社区主要有以下类型:(1)老住宅区。这类住宅区以前往往从属于“单位”,如一些破产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2)开发商兴建的商品房住宅小区。(3)其他混合组成的小区。
民间组织,国际通行的称呼是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即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是中国的叫法。民间组织一般具有志愿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等特点,非营利性是其本质属性,所以也叫非营利组织。中国政府最初使用社团、社会中介组织等称谓,后来发展到使用民间组织这一正式概念。在中国当前,官方规定的民间组织形态有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在中国,民间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民政部及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目前中国对民间组织官方实行的统一管理方式是双重管理体制。
社区民间组织是民间组织中的一部分,其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社区间组织泛指在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各种民间组织,包括社区内民间组织和在社区活动或活动涉及到社区领域的民间组织;狭义的社区民间组织则是指在限定的街道、社区内成立的,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的,从事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环保、慈善等活动的民间组织。广义的社区民间组织概念几乎可以泛指各种城市民间组织,因为几乎所有城市民间组织的活动都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到社区(或社区居民)。
社区民间组织作为民间组织的组成部分,除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等民间组织的共同属性外,还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鲜明的社区性,即社区民间组织产生于社区,服务于社区,活动于社区,具有鲜明的社区性。二是一般规模较小。社区民间组织一般是由本社区的居民或单位组成,其本身往往对成员人数、组织机构没有特定要求,对活动资金要求不多。三是影响相对小。基于社区民间组织的上述两个特点,其影响相对于全国性或其他地方性较大的民间组织来说较小,一般只及于本社区。四是整体数量庞大。关于社区民间组织的准确数量,中国目前还没有进行过全国范围的调查,没有正式的统计数字。根据民政部《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的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数量约43.1万个,其中社团23.9万,民办非企业单位19万,基金会1 843家 [6]。但据有关专家估计,在中国未正式登记注册的“非法”民间组织数量惊人,远远大于官方统计数字。从社区民间组织的自身属性和其现实状况来看,可判断未经登记注册的社区民间组织数量会更大。根据上述分析,可以说中国整个社区民间组织数量会非常庞大[7]。
社区民间组织一般可按照服务性、群众性和专业性来划分,目前中国城市社区民间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社区民间社团。这是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并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按其功能又可分为利益维护类、情趣文体类和公益类等不同的形式。比如权益类社区民间社团有业主委员会、社区法律援助中心、社区妇女儿童保护协会等组织,这类组织的目的主要在于表达和维护社区内某一类成员的合法权益;情趣文体类社区社团如文体协会、书画协会、摄影协会、社区票友队、健身武术队、老年文艺表演队等;公益类社区社团主要包括社区志愿者协会等。二是社区民办非营利服务组织和机构。社区民办非营利服务机构是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满足社区居民特定需要的非营利机构。目前中国的社区民办非营利组织主要有社区托老所、社区敬老院、社区公共活动场馆、社区公益服务中心、社区公益服务站等组织形式;其他还有为社区一些特殊群体如残疾人、优抚对象、“低保”家庭等提供服务的民间组织等。随着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和居民需要日益多元化的发展,社区民办非营利组织将进一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并根据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自主开展服务和运营 [8]。
社区是当代城市的基本结构,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带来中国社会深刻转型和经济社会形势快速发展,社区逐渐成为城市生活和城市管理的主要载体,成为城市居民安身立命的大本营;人们对社区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社区越来越依赖。伴随中国城市社区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社区民间组织也迅速发展壮大,整体数量快速增加,日益成为中国城市居民社会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成为和谐社区建设和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力量。社区要和谐,首先要考虑居民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生活是否方便。社区民间组织因为具有社区性、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志愿性、自治性等特点,可以承担社区某些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提供良好服务,满足居民需要。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社区建设和民间组织发展经验表明,社区民间组织在满足社区居民的多样需求、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区自治等方面具有一些独特的优势。这些优势使社区民间组织在满足居民日益个性化的需求、提供公共服务、参与社区治理、促进社区建设等方面可发挥重要的作用,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帮手,是和谐社区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
当前,中国正努力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体制格局,在政府职能转变、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服务功能社区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重等大背景下,社区民间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社区公共治理,提供服务,满足社区居民需要,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参考文献:
[1]吴亦明.现代社区工作:一个专业社会工作的领域[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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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托马斯・海贝勒,君特・舒耕德.从群众到公民:中国的政治参与[M].张文红,译.上海:中央编译出社,2009:51-54.
[5]赵秀池,谭善勇.住宅小区与大型商厦物业管理[M].上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133-134.
[6]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EB/OL].http:mca.省略/article/zwgk/mzyw/201006/20100600080798.shtml.
【关键词】 疏附县 农村 剩余劳动力 转移
疏附县通过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结构转变,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培训力度,逐渐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支撑体系和服务机制,农民收入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成为疏附县农民就业和增收的新亮点。
一、疏附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现状
疏附县地处帕米尔高原东麓,塔里木盆地西缘,毗邻喀什市。全县总面积316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60万亩,人口33.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9.8万人,农业劳动力18.7万人,是一个以穆斯林维吾尔族为主的多民族聚居区,维吾尔族占全县总人口的98.12%。2012年,全县转移输出农业富余劳动力8.0255万人次,劳务创收5.424亿元,人均劳务收入6758.5元,人均劳务收入已占农民人均收入的40%,成为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富裕的重要渠道。“走出一个人,省下一口粮,赚回一笔钱,富裕一家人,影响几代人”的观念已在疏附县深入人心。
疏附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从转移方向上看,有去疆外发达城市的,也有在疏附县本地、喀什或疆内其他地州(市)的;从转移产业上看,有去兵团农场拾花的,也有去工厂务工、经商、建筑、餐饮业服务等二、三产业的;从转移时间上看,有几个月、几年不等的长期外出,也有短期季节性流动;从转移效果看,转移就业的经济收入要比在家务农收入更高,工资性收入在农民增收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应。疏附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自发外出、经纪人带动、政府组织务工等几种方式。
二、疏附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由于疏附县非农产业化低、农村劳动力素质低及制度和体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存在的问题较多,转移的步伐缓慢。
1、特殊的区情延缓了疏附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疏附县维吾尔族占全县总人口的98.12%,目前约有29万维吾尔族人生活在农村。由于他们的市场经济意识淡薄,择业就业观念落后,择业方向单一,固守本土的观念深厚,因此难以适应当今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发展要求。另外,穆斯林群众的宗教氛围和宗教意识浓厚,他们在饮食、信仰、生活习俗等方面的特殊性,影响了其向异地的转移,尤其是向内地沿海发达城市转移就业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加之很多农村劳动力因语言障碍的限制,造成和当地人的格格不入,甚至因一些误解而带来严重后患。
2、城乡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健全,延缓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疏附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还存在一定的自发和无序流动状态,政府层面还难以对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质量、转移愿望等信息进行准确的统计和调控。目前,疏附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这种半无序组织形式,反映出当前疏附县农村劳动力市场建设的不完备。
3、农村劳动力综合素质低,限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根据2012年疏附县的统计资料显示,疏附县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文化程度以初中及以下为主,转移剩余劳动力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有54375人,占转移人口的92.6%;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4345人,仅占转移人口的7.4%。资料还显示,疏附县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中有35232人未参加培训,占劳动力转移总数的60%;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劳动力为23488人,占40%。这样的劳动力素质难以满足许多岗位对知识、技能的需要。
4、产业结构不合理,非农产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弱
2012年疏附县第一产业比重最大,占GDP的60%,均高于自治区和喀什地区平均水平,传统的农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仍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拉动县域经济增长的主要途径。由于疏附县工业企业偏少,商饮服务业发展缓慢,比重只有40%,二、三产业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能力弱,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弱、空间窄,导致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被土地束缚,滞留在农村,很难脱离土地转移出去。
5、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监管力度不够,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不同程度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主要包括:企业强制加班加点超时劳动、拖欠克扣工资、参保率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和卫生条件差、安全缺乏保障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也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这些都导致了疏附县农村劳动力难以有效转移出去。
三、疏附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对策建议
加大疏附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疏附县政府快速增加农民收入,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最大限度地促进和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效缓解当前“三农”问题所带来的经济社会矛盾、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加快发展区域经济,拓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渠道和空间
农民转移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质量,而区域经济平稳发展能为劳动力转移提供一个有序转移的良好环境,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我们认为,拓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渠道和空间,一是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就近就地转移。农村的第二、三产业主要集中于一些传统、低水平的基础建设、交通运输和商业餐饮服务业上,一些急需的新兴二、三产业发展严重不足,发展的潜力还很大。因此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大力拓展农业就业空间,仍是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子。二是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现阶段,疏附县应重点搞好农村市场建设,包括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资金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逐步建立起体系完备、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市场结构。同时,把交通运输、通讯、农村金融保险、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等作为发展的重点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加快城镇化的重要渠道。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立足本地资源优势,加快发展以农产品初加工和建筑为主的第二产业,发展以商贸物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餐饮服务、教育培训和文化娱乐等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形成合理的规模和结构,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应是一条便捷可行的途径。
2、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与培训,增强劳动者的竞争力
切实加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的工作,积极开发农村劳动力市场,把农村劳动力培训成熟练掌握各种职业技能的劳动者,促进劳动力转移由体能型向技能型转变。在这方面我们要做的工作为,一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整合各种培训资源,因地制宜、多形式、多层次、分类别开展以纺织、缝纫、制鞋、民族乐器制作和烹饪、餐饮客房服务等为主的专业性和实用性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技能。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主动与劳务市场、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灵活设置培训专业,开展“订单式”、“定向性”培训。二是开展引导性培训。应重视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律法规、组织纪律、城市生活常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和军事化训练,增强转移人员的适应能力。三是充分利用农闲时间,抽调农业技术人员到农村集中授课,培养农业技术骨干,发挥其带动和示范作用,将农业实用技术普及和推广开来。四是妥善落实培训资金。政府应设立农村劳动力培训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培训、职业介绍等各项补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到农村劳动力培训中来,从而形成以财政投入为主、企业资助、社会捐赠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3、发挥政府职能,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
引导和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是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的大事。在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开发问题上,政府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应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用在“市场失灵”的地方,解决市场所不能为的事情。具体说一是规范和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收集、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制度等,允许劳动力自由流动,形成市场导向、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的就业机制。二是逐步建立和完善涵盖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服务与培训在内的社会化就业服务体系,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就业中介组织,帮助农村劳动力对转移成本、收益、风险做出正确判断,避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盲目转移,减少转移的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三是认真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外出人员的流向、从事职业、工资待遇等,设立外出务工人员救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四是在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工作站,以协调当地政府、企业与外出人员的关系,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计生、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
4、改革外出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
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由于费率过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难,不适应农民,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外出务工人员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保政策的建设过程中,既要承认差别,又要兼顾外出务工人员与当地居民的双方利益。具体首先要根据农村剩余劳动力职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建立新老政策能衔接、高低社保上下可沟通、内外异地可转移的外出务工人员社会保障体系。其次,要从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出发,将外出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从根本上改变与城镇就业竞争的劣势地位。再次,应按照公民权利平等、制度统一的方向,建立适合外出务工人员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应急救助基金等,形成公共服务全覆盖,以更好的满足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子女上学、就医、居住的基本社会需要,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制度性保护。
综上所述,现阶段有效实现疏附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关系疏附县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和促进新时期实现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的重大举措,其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管理,而如何发挥政府的主导优势,探索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有效途径,确保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产业结构方面的合理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是我们需要继续探索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 魏晓柳:新疆少数民族劳动力转移及对农民增收的影响研究[D].湖北:华中农业大学,2010.
【关键词】 农村社区 老年人 精神赡养 困境 对策
一、目前我国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困境的原因分析
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晚辈)对被赡养人(长辈)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从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温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它要求赡养人关心体贴被赡养人的生活,尊重被赡养人的人格和意愿,了解被赡养人的心理,与被赡养人沟通思想、交流感情以及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对被赡养人采取诚悦的态度、恰当的方法等,其核心是尊老、敬老、爱老,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赡养内容不断发生变化。在社会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开始实行后,农村社区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得到了一定的保证,他们对子女在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有了一定程度的减少,他们开始更需要子女在精神上的慰藉。在实际生活中,因各种原因,漠视、侵犯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的行为大量存在,它们给老年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困境。
1、子女离家打工,无暇照顾父母
由于现阶段城乡之间的差距,农村的中青年人向往大城市的现代工作与时尚生活,他们放下农具离开了自己祖祖辈辈的生养之地,携妻带子进城打工经商或就读,把父母丢在原籍变成了“留守老人”。由于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迫于岗位竞争压力,使得属于弱势群体的他们难以顾及在农村的父母,和老人相聚谈心交流的时间越来越少,老人的孤独感也随之增强。据调查,外出子女9―12个月才回家一次的占59.4%,而1年以上才回家一次的达21.3%,有些人甚至几年都不回家。62.9%的外出子女回家停留的时间少于半个月,54.7%的老人与外出子女的通话时间通常不超过3分钟,46.9%的老人半个月以上才和子女通话一次,还有10.0%的留守老人与外出子女之间并无任何联系,代际情感沟通和互动彻底中断,这种状况对于老年人特别是老伴已经故去的老年人,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他们常常在孤独、寂寞、思念中忧郁成疾。许多空巢老人长年累月生活在“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的状态,相对生活在繁荣市景、有良好生活与娱乐设施的都市老年人来说,他们的晚年更加落寞、单调、凄凉,更加需要社会、子女的关注与关心。
2、农村家庭小型化,“重小轻老”现象严重
随着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的普及和观念的改变,农村家庭人口在减少,居住条件不断改善,有越来越多的独立活动空间和自由,传统的大家庭聚居方式已经不适应人们的需求,我国农村的家庭正趋于小型化。儿女成家之后,离开父母到城镇、市区或国外去自立门户,只留下老人独守老宅。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三世同堂、四世同堂的情景基本上看不到了,在乡村,老人虽然住在宽敞的大房子里,但缺乏当年的快乐与幸福,没有儿孙们的喧闹,生活渐渐变得无聊、呆滞,老人们在岁月的流逝中慢慢变老。《婚姻法》等规定了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与义务,这是一条十分人性化规定,探望可以加强父母与子女的交流沟通,对于感情的培养十分有利,在爱的氛围里孩子能健康正常地成长;但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子女必须有探望父母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单向而不是双向的,一些中青年夫妇“重小轻老”思想严重,“厚幼而薄老”十分普遍,尊老不足,爱幼有余,他们非常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将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向子女倾斜,对孩子是无微不至,关爱有加,但对老人的冷暖需求却往往不闻不问或敷衍了事。
3、家庭关系紧张,导致赡养出现障碍
现实家庭生活中,导致赡养出现问题的原因很多。有的多子女家庭兄弟姐妹间,因分家、土地承包等恩恩怨怨相互纠缠,怨恨父母偏心;有的家庭婆媳因一些家庭琐事引起纷争,产生摩擦冲突,儿媳妇拒不赡养甚至阻止丈夫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家庭成员伦理素质低下,他们推卸责任,只知向父母索取,却不愿尽“反哺”义务。当年老体衰的父母连最低的收入也难以保证时,许多子女把他们当作“包袱”,产生嫌弃的心理,因而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加以抛弃。
4、偏重物质赡养,对精神赡养重视不够
在现实生活中,“精神赡养权”为人们所忽视,农村子女普遍忽略了对父母的精神关怀,重物质而轻精神,把赡养义务片面理解为物质供养,却很少看望关心老人,严重忽略了老人们的“精神养生”。他们不屑与父母对话、沟通、安慰,代际情感交流缺乏,不愿回到落后的农村老家,只在逢年过节时才匆忙回家一趟,其他时候连人影都看不到。老人们感叹与子女们见面的时间越来越短暂,次数越来越少,他们有心里话没处述说,有时间没事可打发,高兴的事情没人与之分享,痛苦的事情没人与之分担,这样的老人很可能出现抑郁症状,觉得生活没有意思并产生悲观情绪,有的甚至会产生自杀行为。其实老人晚年生活中最缺乏是听众,他们渴望被理解被关注,最怕的也不是挨饿受冻,而是精神的寂寞孤单。子女应该加强父母交流与沟通,或“常回家看看”,帮助父母做点家务,让空巢老人感到亲情的温暖,防止产生被遗弃的感觉。
5、年轻一代接受城市的生活方式,两代人共同语言减少
随着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子女到城市里生活,成为城市里暂住或永久居民。作为“城里人”,子女们接触了过去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新事物,有了新交往圈子,视野开阔了许多,逐步接受了城里的生活方式,其心理、习惯、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变,在思想观念、文化素质、工作目标、价值标准以及人生态度等各方面与乡村渐行渐远。而老人故土难离,不愿离开熟悉的乡土人情,仍生活在农村相对封闭的环境中,没有适时调整自己,接受新事物慢甚至是原地踏步,其认知还停留在原先的阶段。特别是农村留守老人的文化水平整体很低,57.5%的留守老人为文盲,34.5%的留守老人只有小学程度;又由于年老体衰,精力减退、活动大大范围减少,他们对社会上发生的新鲜事情知之甚少。老人与子女生活在两个不同的环境中,两代人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出现了较大的差异甚至冲突, 共同语言逐渐消失,无法倾听其心声,双方对彼此的内心世界知之甚少,对对方聊天的内容不感兴趣,子女和父母的理解与对话日趋减少。
6、社区文化生活匮乏,造成老年人心里郁闷无处排遣
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十分单调,农村社区各种组织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重视不够,许多领导认为家庭赡养只是家务事,没有采取措施来弥补家庭赡养的不足,对缺乏能力的农村老年人没有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多数农村社区因缺乏资金等致使老人的活动设施很少甚至没有,针对农村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日趋边缘化甚至于消失了。农村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没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对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资金、人力支持力度远远不够。诸如能为老年人提供帮助的志愿者队伍等社会组织多活跃在城市,很少能深入农村社区开展工作,没人去组织农村老人开展娱乐、健身等形式多样的老年文体活动,也没有人鼓励、引导农村“空巢老人”走出家门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增加老人与社会的接触,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更没有人去疏通老人在子女外出时产生的孤独感、心理压力及其他消极情绪,其负面效应长期积郁于心,很难得到及时宣泄,其健康和幸福感因此受到损害,农村老人抑郁症已经开始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
二、农村社区老年人解决精神赡养困境的方法
针对农村老年人在赡养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家、社会、家庭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策略和关爱行动,未雨绸缪,做好预防工作,提升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质量。
1、加强立法,完善精神赡养的制度
精神赡养在我国法律中已有所体现,但在实践中,对精神赡养的支持还不够完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了精神赡养的条文与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对于精神赡养是宽泛的原则性规定,远不够系统与完善,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具体配套实施细则基本是空缺,对于如何履行违背精神赡养的法律后果,以及司法审判之后的救济方式等方面,还都是空白。在人们看来,精神赡养更多地属于道德范畴而不是法律义务,我们应该加强对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的立法工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保护老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我们可以在这个法律中增加相应的内容,规定精神赡养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及其救济方式。重视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引导功能以及判决的社会效果,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在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的道路上迈出坚实的一步,进一步完善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
2、加快农民致富速度,从源头上治理赡养问题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是关系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大局。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出台了大量解决“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振兴“三农”,农业得到加强,农村得到发展,农民得到实惠。但由于受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不高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一些农村并没有完全摆脱贫困,而物质基础的薄弱往往制约精神赡养。许多农村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后无固定生活来源,只能靠儿女赡养,而子女本身生活都十分困难、自顾不暇,想要赡养老人,心有余而力不足,贫困的现实使物质赡养得不到保证,精神赡养更难以落实。因此,生产力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中心环节,借以从源头上彻底化解赡养问题,彻底摆脱农村贫穷的面貌,为解决精神赡养打下良好基础。政府要做好空巢老人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对于符合救助或低保条件的空巢老人,政府部门要及时把他们纳入救助对象,提高老人的经济水平,不给子女以沉重负担,从而减轻老人的心理压力。
3、扩展宣传深度与广度,提高群众精神赡养意识
要把精神赡养落到实处,就须在全社会特别是农村社区大力宣传、倡导精神赡养,多提倡符合时代要求的“孝道”,使精神赡养深入人心,唤起其儿女知恩、感恩、报恩的意识并传承下去。目前迫切需要加强传统美德、家庭美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营造和谐、美好的晚年生活软环境。各级政府和相关组织应相互配合,采取多渠道多途径多层次的有力措施,广泛开展赡养知识宣传,将普法工作深入到广大农村,使农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农村老年人明白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精神赡养的先进典型人物进行表彰,在诉讼活动中应加强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使赡养人自觉自愿履行赡养义务。对精神赡养的判决和执行,确实比物质赡养的判决和执行要复杂的多,麻烦的多,在这方面,依靠法律的惩罚,也许远不如舆论的压力和赡养人所在居委会、单位的批评与教育更有效,它能在内心深处给子女一种道德钳制和心理省察,反省自己的行为,消除隔膜,理性处理好父母子女的关系,加强婆媳之间的沟通包容。
4、注重民间调解,让精神赡养落到实处
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强制执行往往对于解决纠纷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民间调解是目前解决精神赡养纠纷的主要手段之一,当老人的精神赡养请求遭到拒绝时,他们根本不会去状告自己的子女,因为这样会损毁子女的名誉。老人们往往请求有关亲戚、左邻右舍做“和事佬”,或请求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予以调解。赡养案件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般系亲子关系,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会走上诉讼路,解决此类纠纷的最好办法还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理解,以和为贵。因为一旦矛盾激化,判决下来老人胜诉,却有可能使本来就紧张的家庭关系变得更加不可调和,亲情遭到破坏,老人是赢了官司,却输了情感,精神上会受到更大的伤害,诉讼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亲属、左邻右舍、单位、村委会往往对当事人间矛盾的前因后果有较多的了解,解决问题往往能对症下药,他们的居间调解,可最大限度地降低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缓和双方的矛盾,对精神赡养的实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赡养老年人有利。即使人民法院受理赡养案件时,也应当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为农村老年人化解后顾之忧。金钱能执行,但感情执行不了,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体现人文关怀和亲情审判的特点,作出有利于改善当事人关系的裁判。
5、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更好保证精神赡养的实施
要解决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光靠家庭是不够的,还应当发挥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等社区组织的作用。首先,他们可以引导村民在制定村规民约中加入精神赡养的内容,督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有的地方已经走在前面,例如杭州市余杭镇中南村推出一种新型的农村家庭《赡养父母协议书》,将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和子女的赡养关系用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并将“精神慰籍”写入了赡养协议。该协议书由村委会统一制定,上面明确了子女对老人的供粮方式、安排居住、医疗待遇、生活费用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赡养细则。“是否经常联系、看望或关心;是否节日团聚;是否参加各类活动”等,都写在赡养协议中。其次,有关社区组织要积极培训老年活动中心的组织者,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老年活动基地(中心)的投入,为老年人创造一个相互交流、娱乐休闲健身的场所和机会,增设各种文体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村老年人对文体活动的需求,丰富农村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让干了一辈子农家活的老农们老有所用、老有所乐,从中寻找精神寄托。再次,组织老年人帮扶互助小组,大家坐在一起,说说心里话,增长知识,获得信息,相互慰藉,相互照料,遇到烦心事自行调解,出现紧急情况可以及时发觉。最后,有关组织要加强精神赡养纠纷的监督、引导、调解,加强对关系农村老年人切身利益案件的调研;并倡导志愿者以及其他个人、团体等社会力量走出城市,积极下乡,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心理服务等。
6、运用行政刑事处罚,监督精神赡养的实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地区尊老、敬老、孝顺父母等传统的伦理道德受到了一定冲击,子女不孝、不养、“重幼轻老”的现象逐渐增多,很多老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在精神赡养方面出现的问题表现主要有:子女运用殴打、捆绑、禁闭等手段暴力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经常以打骂、冻饿等方法,对老年人进行肉体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折磨等虐待行为;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对老人拒绝抚养,甚至遗弃。这些行为是严重与精神赡养相违背的,我们在教育、谴责的同时,公检法机关应当坚决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纠正、制裁,追究屡教不改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特别是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扩大精神赡养案件的社会效应,基层法院应开通农村赡养案件的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并积极给予老人诉讼费减、免、缓等有力的司法救助。为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可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就地开庭,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对那些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被赡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依法给予一定的刑事制裁,判处一个人,教育一村人。
(注:本文系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农村社区老人精神赡养困境之原因及解决方法”课题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2009B008。)
【参考文献】
[1] 汪汝学:老人也需要精神上的关爱[EB/OL].article.省略/a/2008-11-30/2952400.shtml.
[2] 叶敬忠、贺聪志:静寞夕阳:中国农村留守老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