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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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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条例

第1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条例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维护建筑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公用建筑、构筑物及其设备安装、建筑装饰等。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的程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与建筑工程质量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的质量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建筑工程质量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工作。市、县(市)、贾汪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受同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核验监督工作。

煤炭、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核验监督工作,并受同级人民政府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质量监督

第五条  市、县(市)、贾汪区质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核验监督任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质监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提交下列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筑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的各类建筑工程合同;

(三)有关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

(四)勘察、设计图纸;

(五)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方案;

(六)其他与质量监督有关的资料。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同时指定质监员具体负责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第七条  质监机构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进行复核。

第八条  质监机构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及有关记录;

(二)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每批材料和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试验、检验的情况;

(三)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及特种专业技术人员的上岗证书;

(四)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条件。

质监机构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施工。

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或者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的主要施工阶段完工后,经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申请,质监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建筑工程质量的中间核验决定。

未经质监机构中间核验和中间核验为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竣工核验:

(一)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变更资料,竣工图及说明书;

(二)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及进场试验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三)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签署的有关质量检查的证明;

(四)建筑工程质量中间核验的合格证明;

(五)其他与建筑工程质量状况有关的资料。

质监机构应当在审查前款所列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竣工核验结论,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未经质监机构竣工核验和经核定为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参与各方应当执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的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及检测单位应当取得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筑工程任务,不得转让、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质证书和图签。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除属抢险救灾的、投资总额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限额的以外,都应当通过招标形式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建筑工程的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工程合同。

建设单位对一个单位工程应当确定一个施工单位负责总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一)大、中型建筑工程;

(二)政府投资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工程和住宅工程;

(三)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建造的住宅工程;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造的工程;

(五)项目法人的管理机构中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配备与工程规模不相适应的建筑工程;

(六)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计划。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在施工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做好记录,隐蔽工程经检查合格的,还应当签署证明。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符合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保证安全和使用功能;

(二)勘察文件内容应当评价准确、数据可靠,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施工图应当配套,细部节点应当标注清楚,说明应当清晰、完整;

(三)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注明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不得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以及销售企业。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二)参加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复杂结构部位及竣工后的质量验收;

(三)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家、省和本市的重点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一个单位工程实行总包负责制。

总包单位需要分包工程的,可以按照规定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

总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的质量,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其分包工程的质量。总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后,应当对分包的工程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人员及特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计量等基础工作,对施工现场的每批材料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进行试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技术工艺标准,做好工序控制和质量检验。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有关工序的施工,同时报告质监机构。

第二十一条  工程峻工应当符合质量要求,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竣工图纸等资料。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本工程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二)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

(三)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设计文件中注明的产品规格和性能;

(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按照规定应当由检测单位检测或者鉴定的,由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单位检测或者鉴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建设单位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保修和赔偿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保修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期限的,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

建筑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因施工、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原因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开发经营单位通知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派员到现场组织维修。

维修费用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因施工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三)因检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的报告,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检测、监理单位承担;

(四)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使用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因建筑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造成人身和工程以外的财产损害的,受害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或者开发经营单位要求赔偿,建设单位或者开发经营单位可以向责任单位追偿。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由质监机构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检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质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条例范文

关键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

中图分类号: TS958 文献标识码: A

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既有质量上监督执法的要求,也有具体法规宣贯、现场协调的内容。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途径来开展工作:

一、建立完整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是保障建筑工程质

量重要条件

为了保障社会民生、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作为完整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应必备的几个条件:

1、健全体系文件(包括:(1)建设行政法规与技术标准目录及图书、电子文档的收集(要定期更新);(2)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监督手册、质监档案、办事指南、各项表格和执法依据; (3)考核制度与考核办法),做到对所有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活动程序、内容、要求、结论的明确,做到任何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活动的受控;

2、过硬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对组织机构的要求:根据目标管理的需要,分解任务,从而设岗,不因某个人的变迁而影响体系运行,按体系文件的要求,做到符合对管理人员“权责利”一致原则、对工程监管“二覆盖(报建不报建都要覆盖)原则”和“全寿命(合理使用期内)”原则等;

对人员的要求:(1)足够的专业知识;(2)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一定的管理经验;(3)很强的工作责任心。

3、结合有限资源的高效运行

这里提的有限资源条件,主要指影响质量的主要因素条件(人、机、料、法、环);高效运行主要指科学的管理形式,如:“目标管理”、“联动管理”;组织机构的管理形式为“矩阵式”等等;运行效果依据体系文件的奖惩;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效果与“循环上升(PDCA)”运行。

更值得一提的是,国外政府部门对建筑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技术标准上的管理,且非常严格,而我们国内相对非常薄弱(如:我们很多监管部门连相关标准都没有,如何能监督和宣贯),因此我们更要完善建筑工程技术监督体系建设这是完善我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必要途径。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对新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要有一个了解和掌握,通过在日常监督上、专项检查上,考核工程建设是否满足相关标准。

二、严格履行基建程序和执行规范标准,依法监管,不断

加强和提高市场准入条件,进而使“责任主体”达到法规要求建筑市场的准入条件

建筑市场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实行了项目业主(法人)负责制、项目评估制、工程招标投标制、施工许可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备案制。

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方面,行政与技术法规一是突出了明确了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方。《建筑法》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则第三条中明确了建设的各方主体单位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从业资格并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建设单位负全责,质量责任有关方主要指检测、鉴定单位;二是强化了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81号)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J503300―2001等14项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黑体字部分),是涉及工程安全、卫生与大众根本利益的问题。据统计显示,出现绝大部分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就是由于违反了这些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这些条文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所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也是给《条例》以技术上的支持,凡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内容、程序和质量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则依据《条例》等给予相应处理;三是实行了备案制。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由“核验制”转变为“备案制”,备案制的意义在于结合《建筑法》、《条例》,充分体现“各负其责,建设单位负全责”,另一方面,在实施过程中,对质量验收与评定的管理,体现“施工自评、设计(勘察)认可、监理评定、甲方验收、政府监督”原则,而新的技术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J503300―2001,体现“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主要指检测手段)、过程控制”;四是大力整顿与规范市场秩序。结合此方面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建设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需处理了一批对质量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如:清查处理“五无”建设工程;进一步规范报建、报监;在工程“履约”、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质量投诉等方面,宣传好的样板,也公布差的企业不良记录。

三、加强技术监督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四新”应用

加强技术监督管理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走专业化的必由之路,是依靠技术标准说话、检测数据说话,通过树立技术的权威性,从而不断增强政府的执法严肃性。

在“四新”的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特别是推广应用10项“建筑业新技术”方面,建设部每年对推广项目都有列表,指出相关技术与示范工程等,因此我们要根据实际需要,推出了与国家文件相配套的实施方案,做到以设计为“连动”,所有有关单位有计划、有步骤的推广,做到管理有“政策”,各建筑企业实施有“收获”。

四、加强施工现场检查监督是保障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不出重大质量事故的重要保障:

大多工程质量问题是通过施工现场的施工过程中才暴露出来的,如不能很好地解决施工过程阶段的这些问题,工程就会留下质量隐患,甚至会引发重大质量事故,因此,我们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各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1、对施工单位的监管:目前施工现场还存在两种不符合要求的现象:一是尚有少数工地现场的管理存在着“一个包工头、两个施工员”现象;二是多数工地现场的管理制度与方法在制定方面显得很好,但到现场上没有彻底落实好,因而管理变成脱节、低效,这正是目前现场管理的问题所在。因而,我们要求在施工现场必须抓好质量管理体系(其组织机构及有关的程序、过程和资源)的建立和正常运作。组织机构的人员落实到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安员、施工员和特种施工人员的资格要符合规定,质量管理制度要详尽、质量责任要明确等,严格依照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做到“技术要交底”、工序要“三检”和及时验收与自评,把出现的质量问题通过工地的质量例会来解决好。材料与工序质量的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部分,我们近几年一直作为工作重点,做到“先试后用”、“见证取样”和“材料报验”,但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主控项目(材料检测批量及代表量与设计图纸吻合,且经过施工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验收评价),质监单位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检”,使得材料控制达到了一个较好的局面;工序过程的“交检”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由施工方工程技术负责人、监理参加,实行了在施工自检基础上的隐蔽验收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控制,我们根据新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J503300―2001等14项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黑体字部分)的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材料的检测批量、测量资料、保障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检测、保障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检测、主要强度指标、分部分项评定要有施工单位公司的确认,从而履行好对施工工程质量的责任。

2、对监理单位监督:要根据《监理规范》的要求,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认真设置监理机构,其人员资格要符合规定,例如,不是监理工程师,就不能去组织隐蔽验收工作;不是总监理工程师,就不能主持审批项目的监理细则等等。做好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并严格按照其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体系(验收统一标准附表A的十一条)及运行情况的进行,要多检查、多督促;把好“材料”的报验关、工序“交检”的质量验收关、主持好工地例会、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的监理、做好工序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积极准备主持好工地的质安例会,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跟踪处理,并在监理日志上予以记录;对“四新”内容,组织论证并予以确认,对工程材料的检测批量、测量资料、保障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检测、保障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检测、主要强度指标、分部分项评定要有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从而履行好对施工工程质量的管理责任。

3、对勘察设计单位监督:主要强调监管其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依照《条例》和有关规范要求,地质勘探部门要加强试打桩或基槽验收和备案工作;设计单位也要加强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工作和隐蔽验收工作和备案工作,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结果予以确认,对工程各主要分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分项)质量的确认。

第3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条例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 投诉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工程的规模和数量的不断扩大,建筑行业成为我国支柱产业之一。房屋作为特殊的商品,其质量直接影响到用户的生产、生活,甚至人们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建筑工程质量列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范围。随着老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房屋”这个特殊产品的质量,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的质量问题成为投诉的焦点。尽管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工程质量也逐步提高,消费者通过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问题也不断增多。笔者结合实践,就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如何处理及采取的对策进行探讨。

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的分析

据统计,工程质量投诉站平均每年接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共 200 多起,有直接来电、来人到投诉站投诉的,也有从不同渠道转来的,如通过市长信箱、便民呼叫中心 12345、消费者投诉电话 12315、政风行风热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认真分析这些投诉问题,笔者深感到:房屋这个产品,与其他产品不同,它是绝大多数老百姓付出一生的积蓄而购买的,而房屋质量的好坏也将与一个家庭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试想一下:一家子若住在厨卫渗水、楼板裂缝的房屋里,整天闹心,何有“幸福”可言?哪有“安全”可感?

大多数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墙体渗漏、楼板开裂等建筑工程质量通病上。如在交房时发现墙体渗漏、楼板裂缝、屋面渗漏水,窗台门框安装不牢固,楼地面起砂等等,这类投诉约占总投诉量的 70%。其次是某些建设单位存在偷工减料,缩短工期而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如有一投诉问题是窗边渗水,结果执法人员到现场察看、检查,原来是窗边密封胶质量差,老化失效引起门窗不严密。第三,目前对商品房、深基坑的公共建筑项目质量投诉主要是地下室基坑土方开挖施工过程中造成附近楼房墙面开裂、地基下沉,楼板裂缝、板角 45°裂缝、板厚不足质量等问题。

说实在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是由建筑工程建设特点造成的。因为一个单位工程是由多个分项、工艺、工种组成,而且大多数工序是由手工操作的。工人的技术水平高低、执行工艺标准严格不严格、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都会产生质量通病或偶发病。现在全国都在加强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预防与控制,通过监理、监督、检查、整改等环节,将质量通病降到最低程度,保证民众正当权益,真正让老百姓买到“称心房”,住上“安乐居”。

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的处理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工作规定,对前来投诉的消费者或其他渠道转来的投诉事件,一律认真对待,耐心听取投诉内容,并按工作流程、投诉的质量缺陷等级进行相对应的处理。如住户投诉室内地面裂缝并起砂严重。接到投诉后,马上填写《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协调处理表》,并通知开发商、施工单位、物业等单位到现场勘查协调。部分业主认为地面裂缝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问题,不认可责任单位出具的初步维修方案产生分歧,针对该问题,一方面要求我们工作人员做好专业解释工作,另一方面要求我们做好相互协调工作,经多次处理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商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返工整改,工程验收合格。可以说,绝大多数的投诉问题经过我们的努力协调、督促落实整改,投诉方基本上都比较认可与满意。

但也有个别消费者,不同意我们的协调意见,我们只好建议他走法律程序为自己维权。如部分业主反映其住宅楼楼板裂缝问题,接到投诉后,按程序填写处理表,,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到现场勘查协调。该住户卧室楼板裂缝刚好在后浇带部位,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后浇带踩筋严重,造成楼板裂缝。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设计单位出具补强方案,因住户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几番协调后意见分歧较大,住户不同意施工单位进行补强处理,近几年来该住户几次到我单位投诉,要求经济索赔等问题,我们尽最大的努力帮他协调,依然未达成一致意见,只好建议住户走法律程序。

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而质量监督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范、标准进行的。我们对工程质量采取的是监督巡查制度,即对受监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按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验收,参建各方出具相应的质量合格文件。某市工程质量投诉站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站对该工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没有权利对住户的经济索赔出具任何意见。

3 预防与控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的对策

监督站除了认真受理工程质量投诉外,应该从更深层次上采取相应对策,预防与控制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产生。

3.1 建立住宅工程质量企业信用档案

对于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开发商,除了督促其整改、维修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予以曝光。对这些企业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从严检查与监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列为“不诚信单位”,不允许它“带病”继续参加投标或承建工程项目。

3.2 在施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

前面提到,一个单位工程由多个分项、工艺、工种组成,工人的技术水平高低、执行工艺标准严格不严格、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都会导致质量问题的产生。在施工过程中,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混凝土浇筑工程、屋面卷材防水工程、砌块砌筑工程、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外墙防水施工、地面与楼面工程、抹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等环节都要严把质量关,一有不符合要求的,立即责令整改与返工,有效控制质量通病,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与使用功能,让老百姓住得“称心”。

3.3 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加大对分户验收情况的抽查比例,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全面组织分户验收工作,并对分户验收中发现的住宅质量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有关方面认真改正。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加强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全力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降低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量。

五、结束语

提高工程质量是减少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根本,落实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预防质量通病,认真执行住宅分户验收制度,积极探索社会化的投诉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 80 号)

[3]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Z](建监(1997)60 号,1997)

第4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条例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管理 施工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1-0090-01

一、概述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要收到预期效果,就离不开人的要素,要不断通过多种管理手段来创建出既有团队精神,又有战斗力的管理队伍,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来增强他们的管理能力。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思想理论基础

管理思想理论对于工程质量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质量意识是许多单位工作的灵魂,是竞争的实力,是效益的主链,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基础。因此,在建筑工作中,就要坚持合同,以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合同条款以及强制性标准做为工作准绳,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好质量管理工作。

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参建各方没能真正认识或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职责

参建各方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上存在有意规避各自责任的现象。各方只管自己,对他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不制止、不举报,未能形成参建各方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而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三条已经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此规定不但未得到很好地理解,有的甚至还错误地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是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2、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中,各参建方没有履行质量验收责任

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时,参建各方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质量验收的责任主体,也没有很好地按照相应的验收标准要求参与和进行验收,而是等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所派出的质量监督人员来发现问题,对于建设单位的规定要求没能更好的理解执行。

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

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周期较长、环节多、点多面广,政府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进行日常检查工作,一般委托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来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承担监督职能时,又或多或少地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之前的工程质量监管方式的影响,将工作重心放在监督检查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而在对违法查处方面力度明显不够,甚至还等待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客观上造成知情者不查处(有的地方也存在未办委托,不能行使查处职能),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所掌握的违法情况并不多,无法有效地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

4、受地方保护影响,质量状况信息不畅通,查处违法行为存在一定困难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均建立了工程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并按时组织了监督检查,也确实发现和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实际上,有的地方为了本地区的政绩和荣誉,却对质量状况有意隐瞒,使检查难以获得垒面、客观、真实的质量状况信息。还有的地方出于对本地区的发展需要,对出现的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使得问题无法得到查处和解决。

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法

1、实施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

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直接关系到项目安全、质量和工期,因此,要做好以下工作:参建方主体质量行为的控制管理;设计的质量审查控制管理;施工机械设备的审查控制;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管理;施工方法、方案和工艺进行审查等。此外,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常见质量通病等影响因素也被视为质量管理重点检查项目,需要进行预控。

2、工程的关键、特殊过程质量管理

对于关键过程及特殊过程,在施工的项目经理与项目工程师面对其作业班组进行技术知识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进行施工,保证其工程质量。而对于关键过程及特殊过程的施工部位,项目经理组织精干班子人员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并对其工艺过程、施工规范进行学习,以达到掌握工艺标准及施工规范的各项要求,使其施工质量达到规范要求。在关键过程及特殊过程的每项工作开始前及完工后,项目工程师都必须要对该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与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办理完工程验收单后才可以转入下道工序。

3、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管理

工期目标责任制是根据工程项目总体施工进度来安排的,将工程目标横向分解到部门,纵向分解到班组个人。与基层签署责任状,工期目标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实行奖惩制度,激发全体人员的干劲。根据施工进度来安排,作出劳动力示意计划,保证劳动力充足。对于建筑图纸中所出现的问题应该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解决,以免耽误施工。此外,要对工序活动效果进行强化控制,使每一道工序完成的工艺产品都能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对整个施工过程包括工序交接、质量预控、技术措施、图纸会审等各方面的质量进行管理控制。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管理

要达到竣工合格标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做好竣工预检,建立起自检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制定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并由专人负责整改;经过返工或更换设备的工程则要重新检查验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工程应予以验收;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工程,虽局部尺寸等不符合设计要求,但仍然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由上级单位进行复检,解决好全部遗留问题后,再由各单位共同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向建设单位发送竣工验收报告;整理所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之后一起移交给建设单位。

5、提高人员素质及安全意识

第一,管理人员对安全施工起决定性作用,因此要提高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素质,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的思想,尤其是抓好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问题;第二,要不断加强现场施工人员施工技术、安全知识的教育及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素质,克服建筑施工队伍人员胆大、蛮干、冒险的心理特点,坚持持证上岗,杜绝违章操作,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来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采取分级审批的方式。

五、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未来的建筑市场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为此要建立起严密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体系。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要认真思考和把握质量及工程进度,使得企业能获得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吴宏峰、张璐《浅谈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及对策》[J],《建设科技》2014年12期。

第5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条例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监理

前言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中国居民在解决了人类生存“衣、食”基本需求的温饱问题之后,住房已成为居民消费需求的重要方面。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部门,应把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作为重点,保证住宅工程的结构安全和环境质量,促进住宅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关系到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性,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部位出现问题,都会给工程的整体质量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监理工作尤为重要,而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监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就从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及其监理内涵出发,分析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监理的实际意义,并提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监理的方法,以期更好地确保工程质量。

一、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监理的意义

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众多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工程项目质量是建筑产品的生命,工程质量的优劣,不但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而且还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筑工程质量不仅与企业本身的经济效益有关,而且与社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密切相关。国民经济的增长是以质量作为基础的,没有质量的增长不仅毫无实际意义,而且会给有限的资源带来极大的浪费。建筑工程质量是国家民族素质、科技水平和经济水平的综合反映工程建设活动有其自身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有其

自身的客观规律。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国家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法规、技术标准、工艺流程,对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和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各方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工程质量的好坏,是建设工程形成中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从这一意义讲,能否生产出优质的产品并提供优质服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世界上能够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具有社会责任心、充满生机和积极进取民族精神的国家。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理含义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是指致力于满足建筑工程质量要求,也就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满足建筑工程合同、规范标准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建筑工程质量要求主要表现为建筑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目的是:为建筑工程项目的用户(顾客、项目的相关者)提供高质量的建筑工程和服务,令顾客满意,关键是建筑工程项目的过程和产品的质量必须满足建筑工程项目的目标。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监理的措施分析

1、制定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监理目标。在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监理任务后,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建筑建设工程的概况针对工程特点,按照《建筑法》和《建筑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质量验收标准体系,编制具体工程质量监理目标,明确监控的目标、标准。监理的最终目标就是抓好建筑质量,经常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责任制度不完善,监理不到位,导致建筑商偷工减料而导致。完善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到人是做好建筑质量监理的根本。因此,监理单位要根据监理质量的目标,完善制度.协调工作,落实责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2、提高监理队伍的索质和工作能力。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有较高素质,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部门人员的素质,政府管理部门在审批成立监理单位时候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予审批,对固定人员少于规定的0%和建制上不符合规定的不批准为监理单位。此外,监理单位本身要作好人员配备和搞好培训工作。

3、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理控制。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作为工程质量的关键程序,质量监督和质量控制同时是不可避免的重点,质量监理的任务是对工程实体进行连续性的监视和验证。发现偏离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情况时及时反馈,要求企业采取纠正措施。

4、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工程质量上水平。认真按标准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强化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结果准确性,对分项工程按标准进行“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三项检查不能少于(住宅楼每层)分项总数的50%,由其基础、主体分布的各项要多检查,勤测量时要充分掌握结构工程总质量水平达到优良水准。

5、统一归口材料检测和施工试验。所有需要检测和施工试验的建材都应由当地质量部门检测中心统一检测和试验,消除个别施工单位买报告和做假行为。对某些重要施工部位还要进行取样抽查,看实际施工质量与试验结果是否相符,这样,不仅能使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还能进一步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有效控制,并且自觉地认真按规范按图纸施工。

6、严把材料(产品)的进场关。最好的办法就是:(1)设立施工现场样品间,对已检验合格的材料封样陈列到样品间,作为以后进场材料质量控制的“样本”。(2)由当地质监站检测中心按批分组实地封样试验。(3)对无合格证、无准用证及不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严禁进入工地或使用。

7、事前预防措施控制质量做好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要充分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统计方法,对工程质量状况随时进行综合统计与分析。事前要逐项分析可能发生质量问题的各种因素,加以分类排队,找出施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采取预防措施。

8、加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理工作。当分项、分部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完毕,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向监理量:程师提交齐全的自检资料。监理上程师认为满足验收条件后,组织人员依据有关规定、验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如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或重大质量隐患时,监理人员要及时出示书面处理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厂处理,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拒不改正,将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建议相关部门进行依法给予处理,严格检查把关,以确保竣工工程质量。

四、结语

总之,建筑工程质量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发展,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监理是抓好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因此,只有在建筑施工全过程中做好质量监理工作,建筑质量才能有根本的保证。但是,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监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除监理人员在树立职业意识和敬业精神外,监理人员还总结在工程施工过程监理工作的经验与不足,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以实现合同中的质量目标,使政府和业主满意,让住户放心。参建各方要共同努力,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现行的施工规范及验收评定标准,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为建造合格的住宅工程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李军建筑「程施工现场监理的思考[J] 现代工程技术,2004

[2]戚振强.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量[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第6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条例范文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____年;

⒊ 装修工程为____________年;

⒋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⒌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⒎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房地产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第7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条例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 管理 提升 措施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在推动社会发展、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益重视,工程质量问题已经成为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重点,因为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导致建筑企业声誉受到严重的影响,还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通过采取科学的建筑工程管理措施,就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预防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本人结合工作实践,分析目前建筑工程质量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在工程管理过程中所应该采取的措施。

1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政府部门加大了对建筑行业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为了适应越来越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并获得市场的认可,建筑企业在内部管理上也加大了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控制。但是相比国外,目前建筑行业的质量管理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

1.1 建筑工程施工的外部环境管理不规范 要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需要具备规范的外部环境。但是就目前建筑行业的外部环境来看,还存在不足,相关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对建筑企业的进入与退出资格没有进行严格的管理与控制,导致建筑市场中实际的企业素质不高。

现在一些施工资质不够或没有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或者团队,因为没有资格独立承包工程项目,它们就会利用建筑市场管理漏洞,挂靠在一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而具有资质的企业为了获得“额外效益”,他们对此是非常欢迎的。这样的挂靠结果必然会导致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质量没有保障。对于此种现象,相关政府执法部门要对其进行查处,也往往因为取证难,导致执行不力。

1.2 建筑施工企业缺乏必要的法律观念 建筑企业从事工程建设,是其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也是其履行社会公益的方式。建筑工程涉及到社会多个领域,建筑企业施工的工程质量如果出现问题,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对此我国法律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但是,在施工过程中,一些建筑企业仍然存在着不按照法定的建设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施工人员没有法定的从业资格,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等等现象,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这些都是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但是某些企业却将法律规定置于脑后。造成这一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某些企业效益至上,对法律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盲区。

1.3 建筑工程施工中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时,企业既要制定措施保证建筑物的质量,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然而,通过对建筑工程现场施工人员的随机采访和调查中发现:有的建筑企业对于潜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建立预防机制,更无安全应急预案;不少建筑施工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不高,自我保护措施缺失;有的施工安全防范设施不到位,不按规范要求对建筑物设置安全防护网;有的安全防护网的材质、抗冲击力、网目密度、阻燃性等不合格;有的防护网超过使用年限后还在使用,导致防护网失去了应有的安全防护功能,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

2 加强建筑工程管理,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措施

2.1 抓工程质量管理,必须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 当前,对建筑企业具有管理权的部门主要集中在国家各级政府,因此要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首先要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管,切实发挥政府监督与执法的职能作用。

2.1.1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立规范的建筑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企业和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建筑业企业资质与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管理、施工许可证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对存在企业资质证书违规挂靠以及倒卖行为的建筑企业、单位或个人,政府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给予严肃查处,责令其停止施工,吊销其企业资质证书,并予以经济处罚。

2.1.2 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的管理。对于工程招投标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肢解工程、违法转包、层层分包等违法行为,政府部门也要依法给予坚决的惩处。

有的建筑企业为了承揽建筑工程项目,他们往往会采取低于工程成本的价格获取建筑工程的中标,这样的中标价格会为企业带来巨大的亏损。而企业在工程招标之后,为了获取经济效益,他们常常采取偷工减料、使用劣质建筑材料、压缩工程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等手段进行施工,往往导致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对于发现中标价格不正常的,政府部门要履行其职责,进行严格的监管。

2.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必须抓好施工全过程的管理

第8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条例范文

关键字:工程质量缺陷;法律法规;法律依据;责任主体;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construction of quality problem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focus of society. Frequently reported construction due to quality problems caused the enormous human and economic damage, caused people do not trust to the modern construction projects; affect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society. Therefore the community due to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defects caused by the damages concerned and discussed. We must be human-oriented, to protect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safety maximize, gradually matur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to make the country prosperous.

Key words: engineering quality defects; laws and regulations; legal basis; responsibility

中图分类号:U47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各行各业处于蓬勃发展之中。在现代化进程中,对于住宅、办公场所及各种建筑物有了大量的需求,但在目前,因为各种原因,建设工程总是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并且日益严重。新闻中多次报道房屋、桥梁等等建筑物在使用寿命内发生倒塌。我国法律对在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中受到损害的做出明确的规定。《中和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发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一起的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时,受害者能过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利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已经是企业弥补损失,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对于工程质量的索赔因其涉及专业性强,相关过程复杂,并且受害者对于举证有很大难度,这就要求权利人具备很高的管理水平。本文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赔偿为题进行简要论述。

对工程质量的缺陷认定及赔偿法律依据

质量缺陷认定

做为工程质量缺陷的受害者要对工程质量相关负责任追究其赔偿责任,就要具备对工程质量的缺陷经行确认这一事实。我国逐步完善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地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等级,必须向工程当地质监部门提出。如果对于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测定的,应向相关检测机构申请检测。在建设工程中建筑工程及其建筑构件、设备质量、制品及工程所用材料,检测部门会对这些内容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关鉴定报告。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检测部门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对工程质量是否存在缺陷的事实及责任的认定给出依据。【1】

赔偿法律依据

198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于1987年1月1日颁布实施,其中规定:“建筑物或者其提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的他人损害的,它的所用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这条规定中,建筑物所有者或者其施工所有人或时管理人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但是该法律只是对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对所有人或管理者做出责任认定,并未涉及相关的勘察、施工、设计、监理等部门或单位。这样造成对受害者权益的不能充分得到保护。【6】

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此规定中明确了建筑工程由于质量缺陷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对于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受害者才能根据《产品质量法》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8年开始实施,。该法是我国关于建筑业和建设工程的一部比较齐全的大法。 该法中对工程质量做出严格的规定。通过这部法律对建筑工程中的承包方资质管理、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保修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因工程质量一起的损害受害人应当获得赔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责任规定中对几种损害赔偿做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实施,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完善了工程质量缺陷引起损害的赔偿制度。法律明确了对受害者利益的保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于2000年通过了国务院审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一下称《条例》)。该《条例》与《建筑法》紧密配套。《条例》中的主体是建筑工程中的各方主体,并规定了勘察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对工程质量的义务和责任,对违法行为做出明确分类和处罚。同时,对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完善,对处罚力度加大了。该《条例》明确的工程质量中的责任主体,对责任主体向受害者的赔偿责任进行明确规定。【4】【5】

建筑工程因质量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性质及其责任规定的原则

第9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条例范文

关键词:建筑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策略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建筑行业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逐渐发展和进步。随着人口的急剧增加,建筑行业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为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一些必要的监督管理措施将会随着建筑行业以及技术的更新,逐渐完善和改进。针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要注重涉及到的全方面过程,进行动态管理,并积极协调好设计、施工、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关系,进而促进整个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概述

1.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概念

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相关法规以及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对建筑工程涉及到的各方面主体进行相关质量安全方面的审查,从而促进建筑工程企业的管理工作,保证最终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保障建筑工程企业的健康运行,不仅要求施工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还要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因此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对维护建筑工程质量有重要意义。

2.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登记、建设资料汇总、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施工图纸的审核、建筑材料的审核和质量控制、施工质量监管、施工安全监管、工程验收监管等方面。了解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涉及到的具体内容有哪些之后,才能确定质量监管的范围和环节,从而使监督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二、建筑管理中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的策略

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定义和涉及到的内容来看,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涉及到整个建筑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不单单只是施工过程,还包括施工前、后两个阶段。通过对这3个阶段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工作,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最终达到了促进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1.建筑施工前的质量监管策略

建筑施工前的质量监管工作主要包括3个方面:

(1)审核整理文件。

(2)审核参加招标单位的资格。

(3)监管施工合同。

施工前需要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需要施工的内容所涉及到的各项合同进行全面地审核和整理,核查其所提供的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只有在其提供的合同和内容全面、真实、可靠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下一步环节。为确保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以及合法性,需要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参加招标的单位和集体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有关条例和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拥有招标的资格。对于施工涉及到的各项合同要仔细审核合同中内容,看其是否将各项权益和职责明确的标示出来,从而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建筑施工中的质量监管策略

在建筑施工的进行过程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最主要阶段。在整个施工的过程中,需要以质量控制为中心,结合工程建设的实践,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质量监管。其质量监管的内容要分主次进行依次管理。同时为了更加有效地提高建筑施工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可从以下3个方面来加强质量监管工作:

(1)重点领域严格监管。

(2)技术工艺按照实际需求和标准进行监管。

(3)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水平要达到要求。

具体来说,就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要对施工环境、基础工程以及主体工程这3个重点领域进行着重监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不能有一丝懈怠,从而有效提高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保障质量监管的严谨性和权威性,从而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要求施工的技术和工艺,结合实际,审查施工中的技术工艺是否满足施工需求、符合施工标准要求,从而进一步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现今社会发展迅速,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将人们带入信息时代,因此要实现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就必须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实现监管工作的网络化和信息化,提高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益。

3.建筑施工后的质量监管策略

建筑施工后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审查建筑是否符合合同中的要求,并对其中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从而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其可以安全投入使用。建筑施工后的质量监管工作同样重要,不容忽视。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促进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因此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工作刻不容缓。为使建筑工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建筑工程监管体系,提高建筑工程监管水平,保证每个环节的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对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若干问题的探讨[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11(1):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