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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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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第1篇: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范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4月20日以总局第77号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全文刊发。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2篇: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范文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察;创新;方法

煤矿安全监察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其内涵是非常丰富的,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把煤矿安全监察看作是一次检查或者一次行政处罚,看成是一次事故调查或者一次安全许可,是极其狭隘的极其片面的。煤监机构必须紧紧围绕“国家监察”这条主线,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所有职责,并把所有的职责当成一个整体进行全面推进,达到可持续地“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煤矿安全监察创新工作的开展应以保障煤矿和煤矿职工安全而进行,而不是针对某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为了创新而创新。当然,应当肯定针对某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或某一具体环节的创新的成绩,但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创新更应该是创新理念的全面提升,更应该是立体式的全方位的创新。

一、创新抓班子带队伍的方法

煤监机构成立以来,其执法队伍呈现非常突出的特点:第一,流入以考录为主,流出以退休为主;第二,人员有限,职位有限,提升空间有限;第三,监察员专业性强,学历大多在本科以上;第四,分局领导和中层干部阅历基本相以,年龄没有梯度;第五,在煤炭市场处于或低谷时,监察员的情绪也会反映出相对的无奈或安于现状的波动。以上特点要求在抓班子带队伍方面,更多的是“相处”而不是“领导”,更多的是“情感式的交流”而不是“制度的硬性约束”,更多的是依靠领导的理解、包容、关心、支持、勤奋甚至是人格魅力。对于监察员来说,在单位得到重用、提拔当然是好事。但同时,监察员也是一个自然人,有理想有抱负去追求,也是一个社会人,有责任有义务去担当,而且相当一部分人还很年轻,他们有理由不甘寂寞,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发奋图强坚持不懈。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要求抓班子带队伍的理念更要创新,方式方法更要创新,才能使煤监队伍及监察员得到全面发展。

二、创新国家监察的理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承担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这一职责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在完成一次或几次现场检查后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管理建议和向国有重点集团企业或办矿主体企业提出监察意见上,而是更多地体现在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政策层面的检查指导上,更多地体现在对地方管理部门执法队伍建设和安全工作开展的检查指导上,更多地体现在对保障煤矿建设、投产、生产、整顿、关闭等环节安全工作过程的检查指导上,更多地体现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及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等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上。但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远远不够,像个大姑娘,羞羞答答,藏着掩着,缺乏担当精神。在一些公开场合,为了表示自己的谦虚,说一些无原则的话,甚至办一些无原则的事,忘记自己的职责,忘记自己的使命。责任重于泰山,不履行职责就是失职。在充分认识开展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困难的情况下,在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良性协调沟通的同时,树立长期的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创新的方式方法,最终达到潜移默化稳步推进的效果。

三、创新煤矿安全监察的执法过程

近年来,为了提高执法效率,促进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煤监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尤其是在执法案卷评查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由于监察员之间年龄结构不同、专业背景不同、工作阅历不同,对不同地质情况、不同属性、不同产能的煤矿有不同的检查方法、会做出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这种不同选择的空间给了监察员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的空间。要清醒地认识到,行政执法工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只有不断地打破传统,提高创新意识,更新监察手段,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完成不同的历史使命,才能不断开创煤矿安全监察新局面。

四、创新自由裁量权使用的监察方法

现在谈到自由裁量权,更多地趋向于细化量化,做到公正透明,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是针对不同性质的矿井、不同赋存条件的矿井、不同安全状况的矿井,尽管存在的安全问题极其相近,必须采用不同的行政处罚才能达到相同的执法效果。只要在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应该适当鼓励自由裁量权的灵活应用。至于是否属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应当以是否达到相同的执法效果进行评判,而不是处罚金额相同就是公平公正。

五、创新走群众路线的监察方法

作为煤矿安全监察员,有几个人真正在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和工人一起干过?如果没有或很少,那么就出现一个问题,发现的问题或者做出的行政处罚有多少是正确的?有多少是有实际意义的?监察人员天天指手划脚,振振有词抓安全,保护那些在井下不知如何干活的矿工兄弟,是不是有点脱离实际?尤其是在核查举报煤矿事故时,有的遇难矿工家属甚至敌视我们,帮助煤矿企业作伪证进行隐瞒。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比不上煤矿工人对于自己生命的爱护。煤矿职工最清楚保证自己安全需要什么,最明白保障安全的困难集中在哪些地方,最知道煤矿现场必须解决什么问题。前年到去年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明确要求,要坚持把煤矿职工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做出决策和制定政策的依据。因此,监察员要坚定地向煤矿职工学习,让煤矿职工为监察工作提意见、想办法、做评价。

六、创新“执法”外的监察方法

大家都有感受,相对于建局之初,现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要好干许多了,也具体多了。为什么会有这种感受?难道说是因为现在监察员的执法水平比过去高了吗?当然是高了,但恐怕不全是因为执法水平吧?大家也都有感受,就是在现在,有的分局的执法工作相对来说好搞,有的分局的执法工作相对来说还是不好搞。为什么会有这种感受?难道说是因为现在一个分局的监察员执法水平比另一个分局的监察员执法水平高吗?当然不同分局的监察员执法水平存在差异,但恐怕不全是因为执法水平吧?在不同时间段、不同地域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效果并不完全取决于具体的执法水平的高低,而是与当时当地的安全生产秩序、安全生产氛围息息相关。努力构建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积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对于提升具体的执法效果是非常有好处的。如果把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称作“执法”,那么“构建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就是“执法”外的监察。创新“执法”外的监察方法,就是要想方设法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如果煤监工作能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能得到事故调查成员单位的密切合作,能得到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通力配合,得到煤炭企业的普遍认同,执法工作的效率会事半功倍,否则,功亏一篑。

七、创新安全文化创建的监察方法

无论煤监机构抓得再精再细,也无法让煤矿彻底消灭“零敲碎打”的事故,距离实现“煤矿要把追求零死亡作为最崇高的理念”还差的很远。毕竟煤监机构包括监管部门都是外因,主体企业及煤矿才是内因。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当煤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连续大幅度同时下降之后,尤其是恶性的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连续大幅度同时下降之后,单纯的传统的管理模式监察模式已很难发挥作用。“人管人累死人,制度管人管死人,文化管人管住魂”。安全文化对于煤监机构建设很重要,同样对煤炭企业的发展也非常重要。煤矿企业安全文化通过价值观念、思想信仰和行为规范教化职工,使职工有效地适应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在行为上和社会要求上保持一致。告诉职工“可以做什么”和“哪些不可以做”,“应该怎样做”和“不应该怎样做”,将优秀的文化潜移默化地植入职工的心中。

第3篇: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10号),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现就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法制观念不强,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范不够准确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法不当所引发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降低了行政执法力度,影响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实施。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直接面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治安、实施重典治乱、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把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摆上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在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法实施五年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作思路和保障措施,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安。

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坚持职权法定,正确履行职责

1.严格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2.严格遵守处罚法定的原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3.严格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要进一步规范和合理使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权的正当使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二)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

4.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或者在法定的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执法文书。

5.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联合检查组”等协调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执法。严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6.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对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进行事故调查,或者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必须有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书面证明。

7.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调查取证或者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记录在有关执法文书当中。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8.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式、顺序、期限进行。

9.建立健全立案登记制度。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经过立案程序。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10.严格依法调查取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凿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得定案。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所有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列证据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1.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必须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要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应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在有关执法文书中载明。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决定的事项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2.严格实施查封扣押权。对确需查封或者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暂扣或者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暂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并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13.完善执法文书送达程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方式予以送达。

(四)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建立案卷评查制度

14.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执法文书的要求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

15.行政执法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禁止以通知、通报、公告等形式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除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不作出会影响执法工作的外,行政执法文书提倡使用打印式文书。执法文书应当统一编号、一案一制作,禁止铅笔书写的资料入卷,以保证案卷材料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1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会同本部门其他机构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被评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应当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

(五)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制度

17.要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令第1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方法和备案流程,明确备案工作部门,做到有案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

18.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五千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暂扣、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19.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省级安监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0.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十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省级煤监机构的相关行政处罚同时抄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21.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切实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树立严格执法和科学执法相结合的执法理念。既要注重发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治标功能,又要注重发挥执法的引导、规范、警示、教育的治本功能。要树立责任执法的理念,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4篇: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范文

一、执法计划编制分类、原则和上报内容

(一)执法计划编制的分类和原则

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未设置分局的省局应同时编制月度执法计划。

省局执法计划和分局执法计划应相互衔接,避免省局和所属分局所编制的执法计划在监察内容和监察时间上的重复和脱节。

在监察内容上省局应侧重对分局监察业务的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好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并适当开展重点监察;分局应侧重开展好重点监察并配合省局进行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二)执法计划的内容

1.三项监察的监察内容和监察对象

三项监察是指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重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灾害严重的矿井和事故多发地区进行的监察。重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煤矿企业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事故教训的吸取和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灾害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情况。

专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的单项或者多项专业性监察。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生产系统及生产能力、“一通三防”、防治水、建设项目“三同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及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等。

定期监察。是指根据监察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工作状况进行不同周期的监察。主要根据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性监督检查的情况,结合辖区煤矿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煤矿进行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监察对象和监察次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三项监察执法矿次的确定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有关规定,以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三项监察执法能力为基础,考虑辖区内煤矿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监察内容所需监察员数量(每次监察不能少于2人),科学合理确定。

3.工作日的确定

编制执法计划计算工作日时,可考虑扣除部分不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相关人员,并应注明扣除人员的工作性质,但纳入计算监察人数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5%,分局不得低于90%。年休假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1)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

(2)三项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三项监察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

三项监察工作日省局不得低于总法定工作日的15%,分局不得低于30%。

(3)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的确定

省局负责对产煤市(地、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省局确定;分局负责对县(市、区、旗)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分局确定。

(4)其他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主要按以下10项工作预计占用的工作日,其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工作日数测算。

①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中介机构资质认证、工作指导等;

③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④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⑤煤矿生产安全举报案件的核查;

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

⑦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⑧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

⑨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⑩机动监察工作日

(5)非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以下4项为非监察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数测算。

①机关值班;

②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③病、事假;

④公务员法定年休假。

4.其他相关内容

辖区煤矿的基本情况、监察人员的构成情况、执法计划编制的详细内容、保证完成执法计划的措施和要求、相关表格。

二、执法计划的审批

(一)省局年度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分局年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分局月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备案。

(二)省局应于每年的月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分局于每年的月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

(三)因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以及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与变更执法计划的,应报原审批(备案)机构审批(备案)。

三、执法计划的考核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进行考核,确保执法计划的落实,努力提高监察执法效果。

(二)省局和分局应明确专门处(科)室和专门人员负责执法计划的编制、上报、统计和考核工作。

(三)省局应按照国家局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自查和考核,于每年月日、月日将前半年、上年度执法计划完成情况向国家局进行书面报告。国家局对省局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四)省局和分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省局每半年对分局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局对月度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局。

(五)考核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考核,具体内容是:

1.量化考核的内容

(1)三项监察执法矿次及三项监察工作日的完成情况;

(2)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次数、工作日完成情况。

(3)其他监察执法工作日统计分析情况。

2.非量化考核的内容

(1)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方式和指导内容的情况;

(2)执法文书制作情况;

(3)对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意见的情况、对煤矿企业提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建议的情况;

第5篇: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范文

这次监察执法座谈会,是经局党组同意召开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分析今年以来的监察执法特点,部署下半年的执法工作,动员全体监察员进一步统一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座谈会精神,以强有力的执法,促进《七条规定》的贯彻落实和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深入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突出重点,稳中求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取得新成绩

今年以来,我们坚持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统揽全局,认真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各级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围绕今年监察工作要点和“三个务必”的要求,狠抓工作落实,监察执法工作呈现如下特点:

(一)监察计划导向更加强化。一是监察计划逐步趋向合理。省局多次组织调研、讨论,初步确定了“两个全覆盖”的原则,即在一个许可周期内,实现监察执法对辖区所有矿井的全覆盖;把现场核查、验收和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纳入机动监察计划,实现计划对所有执法工作的全覆盖。这样,每年保持略高于矿井总量1/3的监察矿井数,大致按7:3的比例确定固定计划和机动计划,基本符合煤矿和我们监察能力的实际。同时,考虑产煤市州及县市区比较多,瓦斯灾害严重的国有煤矿多的实际,确立了“两个突破”的思路,即:改国有煤矿监察次数“4、2、1”为“2、1、1”,改监督检查次数“4、2”为“2、1”。实践证明,这也是符合实际的。二是针对性逐步增强。把事故多发矿井、存在重大隐患矿井、灾害严重矿井列入当年监察计划,同时,侧重重点矿区,使计划更具针对性,对遏制事故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监察后的矿井99.3%没有发生事故。三是计划的执行力加强。1-6月,全局共完成314矿次监察执法,100%完成进度计划,各分局做到了按月编制月度计划,根据实际及时调整监察计划,有分析总结,备案公示。

(二)规范执法要求更加细化。一是规范行为更加细化。省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规范》,要求监察人员在现场监察时严格执行。郴州分局也制定了《郴州监察分局文明执法规范》,规范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二是违法行为描述更加细化。为了更好地规范隐患描述,规定了13类378条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用语。三是处罚细则更加细化。省局相继印发了《煤矿隐患排查整治攻坚巩固战重点排查整治内容及处理处罚指导意见》、《煤矿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处理处罚指导意见》等细则,监察员普遍认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强。今年以来,共实施行政处罚99矿次,监察罚款639.3万元,监察罚款金额同比提高22.9万元,单矿次罚款6.46万元,环比高出全国平均数0.72万元,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06个,责令停产整顿47矿次。郴州分局、常德分局通过加大执法力度,经济处罚同比增加。

(三)监察执法抓手更加有力。一是扎实做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宣贯。配合总局在衡阳、邵阳和长沙开展了三场大规模的《七条规定》宣贯大会,全省共990名矿长签定了宣贯承诺书。及时组织开展《七条规定》属地专项监察,积极参加国家煤监局组织的异地交叉监察。对云南开展的异地监察执法,抽查矿井7矿次,巡查6矿次,查处事故隐患152条,其中重大事故隐患20条,建议弥渡县人民政府对全县所有井工矿停产整顿,除此外,责令停产整顿2矿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矿次,暂扣矿长安全资格证1矿次,下达经济罚款86.5万元,得到了国家煤监局领导的认可。同时,配合四川局在开展交叉专项监察执法,及时跟踪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向有关市、县下达了监察建议,督促有关煤矿整改到位,并将异地监察的情况向省政府进行了报告,茂林副省长批示要督促两市搞好整改,并举一反三,防范事故。这为我们下一步做好工作提供了尚方宝剑。二是认真做好“打非治违”工作。省局下发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对全省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作出部署。今年以来,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抽查等方式,对涟源、嘉禾、耒阳、辰溪、攸县等15个产煤县市区开展了明查暗访,重点查处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多井筒出煤、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运行不正常仍然组织生产、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停产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擅自组织生产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同时按照省政府要求,积极参加省政府驻耒阳煤矿综合整治工作。潭分局对东矿业有限公司整合井(设计为风井)非法生产立案查处,给予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20万的行政处罚,对涟邵矿区安监局下达了监察意见,对长沙矿业公司及矿井负责人进行了约谈。指导嘉禾、辰溪两个驻点县制定了“打非治违”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明确工作目标和机制。3至6月,开展8次明察暗访,及时提出了“打非治违”工作建议。特别是结合实际,指导辰溪县明确了“树立一个典型、完善一批制度、消除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建设一批正规化开采工作面、查处一批典型案例”等“五个一”驻点督导工作目标,制定了“一月一调度、两月一督查、三月一小结、半年一座谈、一年一考核”的“五个一”工作机制。

(四)安全准入把关更加严格。一是严格受理审查。凡是要件不全的,一律不予受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凡是9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暂停受理一切行政许可申请;同时,废止了《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和证照变更暂行规定》(煤行〔2009〕253号),省局下发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监监察函〔2013〕101号),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开展煤矿竣工验收工作。二是实行受理、审查、决定“三分离”工作机制。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严格集体会审,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实行权责分解、分项负责、相互监督、共同把关,今年来,共有6个矿次的资料未经审查被退回,并对1个矿做出了不予行政许可。三是对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实行资料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确保提供的资料与实际相符。针对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执法文书,由当地监管部门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书,现场核查(复查)不合格的,一律不予行政许可。四是对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的煤矿及时进行清理和告知,对长期未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的依法注销其许可证,今年已对11处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了注销。

(五)执法机制更加灵活。一是大力推进集中监察执法机制。针对邵阳市属国有煤矿基础差,省局会同娄底分局及时对4个煤矿开展了集中监察执法。上半年,省局和各分局突出查大系统、点部位、大灾害防治措施等,共开展集中监察执法行动13次,监察矿井77矿次,面上巡查172矿次,责令停产整顿20矿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矿次,实施经济处罚40矿次,罚款294.5万元。同时加大了与地方监管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上半年,各监察分局与市级煤炭局联合执法4次,与县级煤炭局联合执法13次,建立了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执法机制。二是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5月8日,《中国煤炭报》以《“说理式”执法,让人心悦诚服》为题,报道了煤监局开展交叉集中“说理式”执法行动。衡阳分局下达执法文书后,召集煤矿实际控制人、技术管理人员、乡镇煤管站负责人及煤炭管理部门参加的执法文书“解读会”,向矿方逐条解释说明文书内容,并对如何整改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三是认真开展交叉执法。为有力推动《七条规定》落实,组织娄底、常德分局开展异地交叉专项监察,共监察矿井49处,发现隐患1170条,其中重大事故隐患115条,立案查处32矿次,责令停产整顿10矿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3矿次,经济罚款200.3万元,较好地推动了《七条规定》的贯彻落实,同时,锻炼了队伍,树立了形象。四是初步探索联合监督检查。与省煤炭局召开2次协调会议,商议两局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起草了两局对地市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文件。娄底分局将对县(市区)一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延伸至乡镇,今年来,分别对涟源市六亩塘镇等三个乡镇开展了监督检查。并商议计划8月联合娄底煤炭局对涟源市、新化两县开展监督检查。今年以来,省局和分局共开展监督检查27次,下达监察意见和建议34份,比往年明显增加。

(六)执法监督更加务实。一是定期进行考核。4月上旬,省局组织对各分局一季度监察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考核,提出了强化计划监察的导向作用,下发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3年第一季度监察执法情况的通报》,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规范监察执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要求。二是适时开展专项监察。5月份,执法监督处对局务会布置的工作进行重点督办。衡阳分局针对落实省局局务会布置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局长书记亲自督办,及时整改到位,特别是认真执行省局执法规范“八条规定”,监察执法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

二、认清形势,分析问题,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要更加清醒的分析、认识到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要认和国家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重视要求越来越高的大局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近段时间以来,针对全国接连多起重特大事故,、总理分别做出了重要批示。批示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求吸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同时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他强调,安全生产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警钟长鸣,须臾不可松懈,在预防和治本上下更大功夫,坚持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国家安监总局杨栋梁局长指出“我们必须深刻的认识到,的重要指示,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指明了前进方向,为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提供了重要的、难得的契机。我们必须以这次大检查为新起点,以深入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彻底排查治理隐患,坚决整改问题。”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也十分重视。省委书记徐守盛对《焦点访谈》曝光煤矿的问题,专门批示,要充分认识省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重申坚决不要带血的GDP,坚决不要带血的财政收入,决不能以牺牲人民生命安全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省长杜家毫也多次批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总理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副省长盛茂林对煤矿安全更加重视,今年来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关闭问题,他还多次亲自深入煤矿暗查《七条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以上充分说明,党和国家及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视,这是我们搞好监察执法工作的根本动力和良好契机,我们一定要把握这一大局,自觉做好本职工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贡献力量。

(二)要认清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1.形势依然严峻。一是事故总量多。今年1-6月,全省共发生事故32起,死亡51人。其中较大、重大事故各1起,分别死亡7人和10人。这组数据与过去比,成绩很大。但与全国比,差距甚大。特别是,6月2日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10人死亡,进一步引起了有关方面对的关注,也使形势进一步严峻起来。二是部分地区事故上升。上半年,郴州分局、潭分局辖区各超控制进度指标1人;邵阳超控制指标2人,郴州、长沙、株洲、永州四市各超控制指标1人。三是煤矿重大隐患普遍存在。6月9日至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暗访组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的形式对我省潭县的长岭煤矿、邵阳县七里山煤矿立山井等四个煤矿贯彻落实《七条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先后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瓦斯监控系统失效、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不落实等八类突出问题,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

2.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煤矿企业落实《七条规定》不到位的现象还很突出。煤矿职工《七条规定》培训考试未实现全覆盖,未实现班组长以上层层签订承诺书。部分煤矿企业没有按照“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未建立隐患台账和逐级上报。部分煤矿在瓦斯抽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正规开采等方面与《七条规定》要求存在差距。二是部分煤矿违法开采的现象还很突出。如株洲市攸县黄兰矿区,部分煤矿超深越界违法开采。今年以来,国土部门查处了26处煤矿超深越界开采行为,但交叉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煤矿井下仍有不合理临时密闭和栅栏,存在超深越界开采的现象。部分停产整顿矿井,停而不整,甚至违法组织生产。

3.安全投入不足,隐患整改效果不明显。一是六大系统运行不正常,特别是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滞后的现象还很突出。部分地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长期运行不正常,全省大部分煤矿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严重滞后,尚未完成论证、设计等基础工作,没有按规定在6月30日前完成。二是煤炭市场受经济环境影响持续低迷,煤价下跌,煤矿企业效益急剧下滑,多数亏损,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如,永兴县高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1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县政府责令所有煤矿停产整顿,5月下旬暗访3处煤矿发现均未启动整改工作,只有地面留守人员。矿井隐患在停产期间未得到及时整治,停而不整、等待观望的现象比较突出。三是关闭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难度大,安全监管监察面临新的挑战与考验。国家对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施关闭的决心很大,已成定局。我省涉及到253处,当前这部分矿井是否能真正停产到位直至平稳关闭,是我省煤矿安全工作中的一件大事、难事。

(三)要认清我们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严格规范执法有差距。主要表现在:在现场检查中,没有查深查透,检查地点存在盲区、死角,存在漏检少检现象。有的没有认真识别重大隐患,重大隐患的认定也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对大系统存在的问题没有查出来。在隐患描述方面,没有使用省局制定的规范用语,随意性较大,且该定量的没有定量。在处置方面,没有按“720”和“55条”的要求执行,执法力度不大,刀子不快,处罚到位率低。文书制作方面“两现”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个别分局仍不能熟练使用“金安工程”软件制作文书。执法监督跟踪督办也没有完全到位等。

2.公正文明执法有差距。公正执法方面,存在同一违法行为或隐患处罚不同的问题,仍然有先定处罚档次再找隐患的问题。对大矿小矿没有真正一视同仁,有的不敢对大矿下手。在文明执法方面,主要是省局“八条规定”执行有差距,无论是着装,下井装备,还是准备、纪律等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问题。

3.自身素质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有差距。吉林煤监局在八宝煤矿事故后反思的六个方面问题,在我局也不同程度存在,在执法中避重就轻,不敢碰硬的思想比较普遍,过多的考虑如何规避责任,过多的强调有些工作不是国家监察该做的事,工作缺乏主动性,缺乏激情,甚至怨声载道,牢骚满腹。二是工作方法有差距。面对煤炭经济运行困难,停产矿井多,企业效益滑坡,罚款收缴难等新问题,办法不多,思路不宽,坐等形势好转。三是工作能力有差距。总的监察能力与矿井数量不匹配的问题仍很突出,分局监察力量不足的问题更加明显。有的监察员业务素质跟不上,不注重学习,国家的相关政策不熟悉。不会查隐患,提意见下建议只能泛泛而谈,没有深度和高度。

面对形势和问题我们要有“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要有“一事未办完,寝食不安,一事尚未了,夙夜忧叹,一事有闪失,如芒刺背”的责任心,提高做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振奋精神,乘势而上,做好下半年监察执法工作

下半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中心任务是认真落实、总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各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全力推进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振奋精神,乘势而上,继续围绕“三个务必”和“五个执法”要求,全面完成全年监察执法工作任务,努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重点继续在以下六个方面下功夫:

(一)以“打非治违”和“七条规定”为抓手,进一步推动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

1.积极参与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一是认真学习。认真学习好国务院办公厅(明电〔2013〕16号)、国务院安委会(安委明电〔2013〕2号)、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煤办〔2013〕71号)、国家煤监局(煤安监司办〔2013〕17号),省政府办公厅(政办明电〔2013〕80号),省安委会(安明电〔2013〕6号)、煤监局(煤监监察〔2013〕55号)等文件精神,深刻领会提出的“红线”“首位”和“彻底”的要求,准确把握大检查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特别把握好“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把握好“企业自查是基础、政府督查是关键、消除隐患是核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是目标”的原则。二是明确任务。做到“两个全覆盖”。省局对13个产煤地市州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进行全覆盖;分局对产煤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进行全覆盖。按照省安委会安全大检查暗访分组情况,做好对娄底市、邵阳市煤矿安全生产的暗访抽查工作。三是敢于亮剑。要严格落实“依法关闭一批、处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公布一批黑名单、曝光一批案例、宣传一批典型”的“六个一批”的要求,做好安全大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交叉执法,大检查期间可适当增加监察计划,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全覆盖。四是切实做好调度统计。各分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大检查的调度统计工作,按时报送两个报表和典型案例及好的做法。

2.深入推进“打非治违”工作。一是将“打非治违”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突出瓦斯治理与防治水两个重点,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确保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和《防治水规定》落实到位。二是关注重点。要加强对南方石墨所属煤矿的的监察,防治非法违法生产酿成事故。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加强对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日常监管,防止国家相关政策下发之前突击生产酿成事故。三是积极做好驻点督导工作。做好对辰溪、嘉禾两个县“打非治违”的驻点督导,按照“五个一”工作目标和“五个一”工作机制做好驻点督导日常工作。

3.进一步推进《七条规定》的落实。按照我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从正规开采、六大系统建设和矿领导带班下井等方面认真抓好《七条规定》的落实。凡是违反《七条规定》的,要根据《煤矿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处理处罚指导意见》,处罚整改到位。

(二)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为准则,进一步搞好监察执法工作

1.严格规范执法。在继续做好去年韶山监察执法座谈会上提出的“六个规范”要求的基础上,一要坚持计划执法。科学编制月度执法计划和监察预案。继续坚持监察计划的导向性,用监察计划统揽各项执法工作。二要规范现场检查。要查深查透,不留盲区,不漏系统,不缺项目。三要规范行政处理处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和“720”和“55条”的要求,认真分析煤矿企业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四要规范执法文书。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客观事实清楚,格式要求统一,语言文字规范,适用法律准确。要全面使用“金安工程”软件制作文书。

2.公正文明执法。一要坚持原则。克服“人情风”和“关系网”的干扰,该处罚的必须处罚。二要严格标准。对违法行为都要平等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得畸轻畸重;对同样的情形,都要作出大致相同的处理,做到不偏不倚;对大矿小矿包括央企一视同仁,不得厚此薄彼。三要推行“阳光执法”。做到执法依据要公开,执法标准要公开,执法程序要公开,执法结果要公开,要上网进行公开,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四要落实“八项规定”。监察执法做到准备充分、装备常用、言行文明、工作认真、程序严谨、处理公正、服务耐心、纪律笃行。

3.创新执法机制。一是完善监察与处罚相对分离的机制。建立健全监察与处罚相对分离的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使之成为相对成熟的执法机制。二是完善交叉执法机制。在前期交叉执法的基础上,完善制度,形成交叉执法工作机制。三是探索全程说理式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进行处罚的同时,注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注重新颁布法规标准的解读,注重现场讲解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要通过说理式执法,营造和谐执法局面,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受罚者口服心服,让地方政府和部门满意。

(三)以“三同时”审查、验收及颁证核查为重点,进一步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一是不再执行253号文,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监监察〔2013〕101号)的具体要求实施三同时验收及颁证核查。二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煤炭产业政策,严把行政许可关,停止办理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一切行政许可手续,及时依法注销关闭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按照五厅局《关于全面清理煤矿“五证一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煤行管〔2013〕89号)要求,积极开展无证、过期矿井名单的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在门户网站公告,同时,对不具备持证条件或长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的煤矿,坚决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四是拟在全省试行交叉竣工验收和许可证颁发交叉现场核查。分局受理验收申请或许可证申请后,省局委派异地分局进行现场验收、核查。五是继续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回头看”行动,对不具备持证条件的企业,暂扣或吊(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许可证数据库的维护与数据更新工作。

(四)以促进七大攻坚措施落实为目标,进一步深化监督检查工作

下半年,特别是安全大检查期间,要做到监督检查“全覆盖”,要给每个产煤市州和县市区下达监察建议或意见。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分片负责,抓好落实。要按照重点抽查、面上巡查、召开座谈会、反馈情况、下达意见或建议、重大问题向上级报告的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煤矿七大攻坚举措的落实。

(五)以完善评议考核和过程控制为手段,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工作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要完善执法考评、文书点评、案件合法性审查、重大处罚审查备案等工作机制。二是积极探索执法全过程监督。在执法的同时,开展监督,把监督贯彻于执法的全过程,做到监察执法与执法监督同步。三是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八条行为规范和“720”及“55条”的执行情况,进一步督促指导各分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六)以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强化监察队伍自身建设

一是加强学习。要按照精学理论,深学业务,广学知识的要求,扎实开展学习活动。特别是加强专题讲座学习,每个监察员负责1个专题,领导带头作专题辅导。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真正解决“腰杆硬”的问题。二是开展“两评比两竞赛”活动。组织开展2013年“十大执法精品案例”和“十大执法标兵”评比活动。学习云南煤监局组织开展的“监察执法模拟竞赛”和“法律法规竞赛”活动,提高监察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三是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十项要求》的通知要求,做到行动准军事化。四是要加强廉政建设。廉政建设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一刻也不能放松,我还是与大家共勉一句话:腐败就在身边,犯罪只有一步之遥。

第6篇: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范文

关键词:煤矿安全 安全培训 素质教育

安全是人类最重要和最根本的需求,是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的基本保障,可以说,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效益,安全更是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永恒的主题。然而,煤矿重大事故的不断发生,引发出安全技术培训的相对滞后带来了潜在安全危机。从大量事故调查资料分析结果看,80%以上的事故都是“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是我国职业灾害事故的最大来源。

一、安全培训是煤矿安全的有效途径

煤矿安全培训的发展是提高煤矿职工安全意识和技术技能,保证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的大势所趋,也是势在必行的。煤矿生产是一种经常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特殊行业,如果不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不懂得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就很难做到超前预防,甚至出现违章作业,就可能导致危及人身安全 的灾害事故。在煤矿企业实施“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实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的最大经济效益,也是企业的最大社会效益。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搞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促进企业人人关心安全生产,把安全工作落实到生产的全过程。

二、加强安全技术培训的目的

1、树立“防为上”的思想,抓好安全技术培训,预防事故的发生。

2、安全防范措施必须进一步落实,其管理、技术、安全层面上

的监督、监察一定要到位。

3、职工整体安全素质必须有效提升,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本质必须具备安全资质。

4、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搞好矿井安全生产,必须在每个单位

都能凑效。

5、安全技术培训的目的,是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为今后更加得

心应手地指导其实践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教育。主要有法律基础知识,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劳动法》等。

2、煤矿安全基础知识。包括井下各种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性质和危害及防治办法;采、掘、机、运、通各个环节中的工作常识、要领及安全注意事项,如采掘工作面的安全技术、爆破安全技术、“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矿井提升运输安全技术、矿井电气安全技术、井下现场救护常识等。

3、煤矿安全技术法规。主要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一通三防”责任制和各种《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等。

4、坚持对职工进行局情、矿情教育,引导职工树立共同理想信念

5、营造安全培训的氛围的方式应该切合煤炭生产实际,针对煤炭工人的素质,采取他们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

6、开展学习、学习、再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培育知识化职工,提高企业竞争力都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营造一个终身学习的良好氛围,让职工群众确立新的学习理念,即学习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素质。

四、培训形式

1、入矿培训。对象为新招收的工人,一般是脱产培训,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间为2个月。但在实际中很多矿并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内容简化,时间仅有一个星期左右,使得进矿的新工人刚一参加工作在安全方面的素质就先天不足,从而为以后的违章埋下隐患。

2、现场培训。对象包括经过理论培训的新工人和对工艺、设备等不熟悉的所有各种工作人员,时间可能只有几分钟,也可能长达数月之久。内容包括手工操作过程、工艺设备流程、工作原理和使用维护方法等。

3、现场演示。由于参加安全培训的学员文化程度、工作经验参差不齐,认识问题、理解问题的能力也有较大差别,结合培训内容,在生产现场结合生产实际进行教学,学员可以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实际动手操作。

4、模拟事故,防灾避灾。在煤矿生产中发生事故的概率是很小的,有的职工可能一生都不会遇到,安全培训中所讲的案例对学员的教育作用是有限的,因此,有必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开展事故模拟。

5、脱产集中培训。对象为在煤炭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和性质,可制定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周期。对特殊工种和各级安全监察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上岗资格培训和定期安全培训,对其他工作人员也应进行定期安全培训。

6、在职培训。对象为在煤炭企业工作,没有时间或不需要进行脱产培训的各类人员,如班前、班后安全培训,利用会议间隙培训,利用有关图书资料自学等。

五、培训理念要创新

1、树立“向事故学习”的培训理念。

2、树立“理论围绕应用转”的培训理念。

3、树立员工培训理念的创新

六、努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当前从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来看,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溃乏,在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失误较多,不能够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科学的安排部署,而从业人员自身素质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三违”现象严重,为此做好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煤矿安全培训是煤炭行业永恒的主题。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全力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到严格管理。强化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成功经验证明,做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不仅要让全部职工都得到良好的培训,使各岗位人员的素质达到岗位工作要求,根本目标还在于通过安全培训来减少和消灭安全事故。让我们同心协力,恪尽职守,做好煤矿安全技术的培训工作,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安全生产培训不是一劳永逸的工作,它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们要通过经常化的、制度化的安全生产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从“要我安全“转化为“我要安全”,又到“我会安全”。让职工们在思想上知道安全为了谁,是为了自己,为家人,为所有关心爱护你的人们!

参考文献

《员工安全培训创新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保障》

第7篇: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范文

一、总体要求

坚持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学习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针对我县煤矿企业存在的煤层自燃、水患威胁等严重灾害和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等事故易发多发环节以及隐蔽致灾因素多等重点难点问题,以学习培训《煤矿安全规程》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一规程三细则”)为重点,督促全县各煤矿企业学法尊法用法守法,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坚持抓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目标任务不放松,对标对表抓排查,全力以赴抓落实,严谨细致抓整改,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活动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以下统称为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为活动主体。下属单位按上级公司要求开展活动。各煤矿企业组织本企业开展活动。

三、工作安排

(一)学习培训(3—6月份)。以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分级分类学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结合煤矿灾害特点和各级各类岗位需要,联系实际组织学习培训,实现全员覆盖。

1.主要负责人重点学习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要求;关于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保障、安全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的相关规定、托管煤矿安全管理等;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重点内容;《煤矿安全规程》总则部分。

2.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煤矿安全重点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的相关规定;托管煤矿安全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重点内容;“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中安全管理类内容。

3.工程技术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中工程技术类内容;井工煤矿按照专业分类学习关于井巷掘进与支护、回采和顶板控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水、防灭火、防治冲击地压、提升运输、安全监测监控、煤矿供电系统、电气设备防爆等技术规定和标准;露天煤矿按照专业分类学习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防治水、防灭火、爆炸物品管理、电气安全等技术规定和标准;各类事故征兆、防范措施、避灾方法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安全评估要求及安全措施的制定等。

4.其他从业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具体作业规定;岗位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措施;各类事故征兆和自救、互救、避灾方法等。

5.煤矿安全设备材料生产制造企业,煤矿安全评价、检测、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重点学习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一规程三细则”、《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标志认证管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技术和管理规范;煤矿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规范和煤矿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材料、新技术、新标准。

6.事故、隐患责任人员“靶向式”培训。对煤矿事故和监管监察部门查处的安全隐患责任人员,采取反思式、检讨式、案例式精准培训,实现“缺什么、补什么”。近年发生过较大事故及两年来发生过事故的矿井责任人员除现岗位学习培训外,由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监察分局组织针对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的专项培训;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责任人员由市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隐患识别和排查治理的专项培训;一般隐患相关责任人员由煤矿企业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

7.监管人员培训。县应急局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以《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为重点,学习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法律规范;以“一规程三细则”为重点,学习掌握煤矿瓦斯防治、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火灾防治等技术规范和治理措施,做到“干什么学什么”“检查什么懂什么”。

(二)普法宣传(3—10月份)。以县应急局为主体,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1.组织参加视频和专题讲座。组织县应急局和煤矿上级公司及各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煤监局会同省应急厅组织的系列专家讲座、巡回讲座以及全国煤矿灾害治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系列视频讲座活动。

2.组织开展知识竞赛。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县应急局和各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利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微信平台,参与全国煤矿安全网上知识竞赛活动。

3.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法治宣讲。组织县应急局和煤矿上级公司及各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煤监局会同省应急厅开展的全省煤矿安全法制宣讲;县应急局利用事故矿井、隐患矿井“靶向式”学习培训和执法案件公开裁定等形式开展煤矿安全法治宣讲;利用监管时机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解答疑虑,讲法释法,形成知法守法的宣传舆论氛围。

3.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煤矿企业利用企业报纸、电视、网站、微博微信、公共场所宣传屏等进行煤矿安全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视听资料、图片展览资料和其他宣教资源普法宣传教育。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要在矿区公共场所宣传屏每天集中时间展播煤矿安全警示教育视频。

(三)对标对表整改(3—8月份)。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照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组织自查自改,边学习贯彻、边整改执行,整改提高同步进行。

1.突出抓好蓄意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对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权利保障,以及煤矿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规底线的问题。

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要向社会、本单位职工和监管监察部门作出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绝不蓄意发生“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的公开承诺。

2.重点抓好“一规程三细则”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抓好规程落实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超层越界开采以及顶板管理、机电设备、监测监控等管理措施不落实问题的整改。井工煤矿对照“一规程三细则”中关于地质保障、矿井建设、“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运输提升、监控通信等要求进行整改;露天煤矿严格对照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防治水和防灭火等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规程标准技术要求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3.持续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能动态达标问题的整改。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关于理念目标、矿长安全承诺、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控制、持续改进的相关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能持续改进、动态达标的问题。

(四)督导检查(3—10月份)。充分利用考试考核、评估评价、督导检查等措施,把学习培训与对标对表整改结合起来,真学真查真改,务求取得实效。

1.全覆盖考试考核。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各类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分级、分类、分专业组织全员考试,检验学习培训效果;煤矿上级公司对所属单位学习培训进行考核、全过程检查,形成学习培训和考核报告;县应急局对所组织单位进行指导考核、全过程检查。

2.全覆盖检查评估。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自纠、对标整改情况开展全覆盖检查。学习培训和对标对表整改细化到具体岗位,学什么、什么问题、改了什么都要建立台账,确保各项整改要求落到实处。

3.全过程督导检查。县应急局结合执法工作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开展活动不认真、自查自纠走过场的,下调煤矿安全保障程度分类等级,实施重点监管,问题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是全年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县应急局矿监股负责日常工作。各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实施方案,及早行动,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落实。

(二)加强动态督导。县应急局要将活动要求纳入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总反馈,及时督导整改。煤矿上级公司要对下属煤矿派出督导工作组;县活动领导小组将建立巡回检查督导组,对各煤矿企业及煤矿活动开展情况严督实导。

第8篇: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范文

一、工作目标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着力打击煤矿违法建设和违法生产行为,依法关闭布点布局不合理、矿井规模小、煤炭资源面临枯竭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矿井,通过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将现有煤矿淘汰关闭一批、资源整合扩能改造一批、大集团兼并重组一批,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把我市煤矿数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矿井控制数以内。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2009年煤矿整顿关闭指标完成矿井关闭工作。

二、关闭标准

(一)由相关部门吊销或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二)停止供应电力,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三)停止供应火工品,剩余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四)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矿井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遣散从业人员。

(五)对关闭矿井要建立关井档案,将煤矿有关技术资料、关闭通知书、关井录像、照片、关井工作实施记录等立卷归档。

(六)各县(市)区在关闭矿井结束后应立即将关闭工作情况上报市煤炭局。

三、职责分工

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职责要求,围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任务,切实履行职责:

(一)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矿的整改监督工作,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做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证照不全的煤矿,依法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各县(市)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公告关闭的煤矿矿井依法上报办理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手续。积极协助整合煤矿做好整合协议的签订、整合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批及实施工作。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对公告关闭的煤矿矿井依法上报办理注(吊)销采矿许可证手续;督促企业制定关闭煤矿的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做好矿区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按照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依法上报办理整合矿井采矿权变更手续。

(三)公安部门负责清理收缴关闭矿井的爆炸物品,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查处为关闭矿井提供爆炸物品或爆破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对停产整顿的煤矿暂停供应爆炸物品;负责维护整顿关闭煤矿现场的治安秩序,预防的发生;负责对关闭矿井的监督巡查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营业执照,依法注(吊)销关闭矿井营业执照。

(五)各供电单位对公告关闭的煤矿下达书面停电通知,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六)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关井工作或弄虚作假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及其责任人实行问责。

(七)各级检察机关负责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触犯刑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关闭矿井违法进行生产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依法查处。

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矿井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

四、具体时间安排

第一步,12月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宣传动员,并对辖区内的煤矿进行摸底排查,研究提出整顿关闭矿井名单。

第二步,报省工信委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第三步,12月6日开始,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煤炭、工商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级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凡暂扣证照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具备关井条件的矿井必须实施关闭,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公告关闭的矿井必须全部停产。在此期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县(市)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察。

第四步,2010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未关闭矿井实施关闭工作,并做好建档、上报、迎检等工作,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全部矿井关闭工作。

第六步,2010年2月10日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向市政府写出验收报告。

第六步,市政府向省工信委提交验收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煤炭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安全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有效措施,是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煤炭产业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为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理解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要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间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煤矿整顿关闭矿井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统一领导和综合监管作用,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矿井关闭工作。

(三)实行联合执法。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既要注重关井工作过程严格执法,又要加强关井后期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煤炭、国土资源、工商、监察、公安、电力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以保证关井工作按期完成。

(四)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责任。县(市)区政府要将矿井关闭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确定关闭矿井的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实行关闭矿井驻矿监督员24小时监管,各产煤县(市)区国土、煤炭、公安矿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关闭矿井的监管和不间断的巡查,防止关闭矿井突击生产、违法生产。

(五)依法打击妨碍关井工作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制定保障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的工作预案,为整顿关闭工作保驾护航。对于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阻碍关井工作顺利进行的违法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各级公安矿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矿井关闭工作,加强对关闭矿井的巡查监控。

(六)严格按标准实施关闭。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公告的关闭矿井名单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标准实施关闭工作,严禁偷梁换柱、弄虚作假。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的关闭工作进行督查,坚决防止明关暗开、假关闭真生产等违法行为。

(七)正确处理好整顿关闭与确保生产的关系。要把对有证煤矿的管理、打击私挖乱采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有证煤矿要加大矿井技术改造步伐,进一步挖掘现有生产潜力,稳定和扩大生产规模,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保障煤炭市场供应;对私挖乱采要采取强硬的有效措施,防止其利用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矿井的机会,偷挖偷采。

(八)以资源整合促整顿关闭。煤炭资源整合是我市调整煤炭产业结构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要以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为基础,尽快制定实施计划,力争提前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各级发改、煤炭、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十四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快工作进度,简化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审批验收程序,对于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所确定的资源整合矿井,要在资源审批、项目核准、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环节,可采取部门联合办公、限定时限、“一站式”服务等措施,提高办事效率。

第9篇: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范文

【本刊讯】 2005年12月14日,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召开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和煤矿整顿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国家紧急视频调度会议精神,部署煤矿颁证和整顿工作。一是立即关闭部分停产整顿的煤矿,对停产整顿的89个矿井进行逐个调查,对部分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矿井立即实施关闭。二是按照“一证一矿(井)、一个经济实体”的原则,对挂靠井(硐)依法实施关闭。根据我省不少矿井存在“一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挂靠多硐(井)”、“一井多主体(铜主)”等现象,立即进行清理剥离,并依法实施关闭,对一些确实仍有资源的井(硐),必须关闭后再重新进行资源整合。三是对生产技术条件落后、安全生产条件差、事故多发的永春、大田、永定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尤其是年生产能力小于3万吨的煤矿进行重点检查,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煤矿企业,坚决予以关闭。五是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过、且未能取得延续批准的煤矿企业,按规定不予颁证。目前全省共颁发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365本,其中39个已过或将过有效期,对不能延续申请的,将按规定不予颁证,并坚决关闭。

泉港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显著成效

泉港区系国家规划建设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石化港口城市,既是国家级石化基地之一、福建的石油化工园区,又是泉州市25个块状经济的龙头园区。三年来,该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安监局主力军及专项整治成员单位齐抓共管的合力作用,紧紧围绕“领导重视、经费落实、科技支持、内业规范、整治有力、严格执法、督查到位”的工作思路,确实把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开展整治以来,全区共出动执法人员11885次,车辆2340辆次,排查隐患1217条,发出整改通知书315份,立案查处3家无证照加油站,查扣9台加油设备,对22个油罐抽油后强行注入沙土,限期清理,取缔土法炼油点8个,取缔经营企业12家,对三家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有效地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为创建“平安泉港”打下了坚强的基础。

(泉港区安监局)

福建省关闭31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本刊讯】 日前,从福建省煤监局了解到,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福建省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措施,用铁律坚决整顿,截至2005年12月31日,已有31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被关闭。

据了解,到今年1月3日,全国各省(区、市)共上报已关闭和确定关闭矿井名单5290个。福建等21个省(区、市)完成或超额完成了任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达福建省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数量目标30家,实际关闭31家,福建按期超额完成任务。

福建尽管只是一个煤炭生产小省,但从党政主要领导,到地方基层干部,对煤矿安全生产始终高度重视,一刻也不曾放松,从体制上、机制上、技术上、关键环节上研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的具体办法,疏堵结合,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与严厉打击、坚决关闭非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并重。

今年,福建省将继续加大力度,集中力量,抓好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已颁证煤矿务必确保福建省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按安全规程的标准组织生产,煤监部门加强对煤矿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福建:落实措施保春运安全

【本刊讯】 福建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整顿客运企业、提高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严格客运驾驶人的参运资格等措施,全力保障春运交通安全。

交通管理部门对2005年1月至11月期间平均每车超员交通违法超过两次的客运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他们督促参运企业和业主在2006年1月5日前对参运客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维护保养和检查记录;凡未进行维护保养、到期未进行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客运车辆,严禁上路行驶,不得参加春运;已达报废年限延缓报废、2006年达到报废年限的客运车辆,不得从事跨地市长途客运。

春运前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审查,凡2005年发生过死亡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未经过考试合格或尚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客车驾驶人,一律不得参加春运;将2005年1月至11月期间交通违法超过10次的驾驶人列入“黑名单”进行跟踪管理,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在春运期间违法超员或超速的,督促所在企业根据行业自律对其解聘,其他客运企业两年内不得再聘其从事客运驾驶;对超速50%以上的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建阳市切实抓好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工作

一是调查摸底。组织人员重新摸清从事危化品道路运输的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运输路线等详细情况,建立相关电子数据库,实行资源共享。

二是周密部署。制定了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处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机构,配备了负责日常整治工作的人员。

三是落实检查。组织交通运管、安监、交警等部门人员开展了联合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共出动检查人员280人次,开展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检查活动35次,检查危化品运输车辆72辆次,查处不具备承运危化品的车辆3辆,无从业资格证4起。

(建阳市安监局)

浦城县为解决中小学生周末乘车难问题建立“四项制度”

一是建立教师值、跟班制度。坚持周末学生乘车学校领导要值日带队、教师要值班、班主任要跟班制度;二是建立与车主签约制度。在摸清各校学生居住分布情况、做好乘车登记的基础上,坚持与车主签订协议书或协商增加班次、车次制度;三是建立上、放学时间错开制度。坚持做到小学高年级、初高中学生周末或重大节日期间提前上学、错开放学时间制度;四是建立其他途径学生往返制度。鼓励学生步行、乘自行车往返或家长接送制度。

(浦城县安监局)

洛江区举行“建设‘平安洛江’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元月11日上午,洛江区安监局、区警大队和罗溪镇政府联合组织在罗溪镇邮电大楼门前举行了“建设‘平安洛江’、交通安全宣传”赠送摩托车安全帽的宣传活动。区领导谢副区长、赖副区长参加了此次活动,谢副区长还对举办这次活动的目的意义作了重要讲话。本次活动张贴宣传画几十幅,发放相关宣传资料1200多份,并现场组织群众猜安全谜语等,活动共发放赠送安全帽700多顶。这次活动是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之一,近千名群众到现场参加此次活动,这次活动极大地提高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对促进人民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维护春运期间交通秩序、保证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洛江区安监局)

福建省政府:坚决遏制森林火灾高发势头

【本刊讯】 去年11月中旬以来,福建省各地森林火险等级急剧上升,全省森林防火形势日趋严峻。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今冬明春森林防火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县级以上防火值班要单独设立,并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12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全天有人值守。

通知要求,各地对卫星监测到的热点,要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对瞒报、少报、迟报森林火灾的,要严肃处理。一旦发生火灾,领导要亲赴现场指挥。对因工作疏漏,管理不严,造成森林火灾多、损失大的,或因领导没有及时到位或扑救组织不严密,造成重大火灾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福建规范建筑企业安全许可证管理

【本刊讯】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细则》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许可证期满后,经省建设厅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长3年,并予以换发新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细则》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施工任务,发生事故的应停工整改。

《细则》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而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或转让、冒用、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建设厅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安溪:严厉打击非法烟花爆竹作坊

近期,安溪县政府抽调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干部20人、公安干警60人,连同乡、村干部200多人,分6个清理取缔组、1个销毁组、1个宣传组、1个后勤保障组,深入长坑乡进行一次地毯式的集中清理取缔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