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城乡管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今天,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省、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年我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部署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这次会议本来打算组织与会同志到现场参观县城和部分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情况的,由于考虑到参观点比较散,为了节省时间和资源,我们就将这些参观点制作成录像视频来展示。刚才,进强同志传达了省、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利鹏、国辉同志就分管部门的工作谈了他们的意见。廖火副县长客观、全面地总结了20****年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就如何做好今年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廖火副县长的讲话稿内容比较充实,会上他只挑出提纲来讲,希望大家会后认真阅读贯彻执行。同时,会议还对20****年镇村建设“三四五”工程竞赛活动和村庄整治的先进镇村进行了表彰。等一下叶书记还要作重要指示。借此机会,我讲四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城乡规划问题
今天,会议给每位与会者分发了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修改的程序、规划监督检查、违反规划的责任等都作了全面的说明,希望与会同志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落实。我非常赞同廖火同志提到的对我县村官以上干部,特别是建设系统的同志进行《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这样可以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城乡规划法》的内容,对如何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打下基础。规划是龙头,是生产力。建华书记在全市规划工作会议上提过一个观点:规划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的工作目的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规划就是最好地体现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因为人民群众要建设美好的家园和过上美好的生活,必须要靠规划作为保障。因此,做好城乡规划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城乡规划是城市与集镇发展的方略,镇村建设的纲领,城市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打基础、谋长远的工作。城乡规划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城镇功能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人口、资源环境能否得到协调发展,关系到城镇化水平能否得到全面的提高,关系到城镇经济和综合竞争力能否得到长足发展。近几年来,河源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跟河源市的科学规划是离不开的。前些年,河源市学习梅州市等地的城市规划建设经验,现在有些地方倒过来学习河源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经验,这是因为河源重视了城市规划工作,整个河源市区以及五县一区的面貌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变。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规划工作,最近结合古竹、临江纳入市中心城区概念规划的机遇,我们决定成立县规划建设局临江分局,目前市编委已经批准。为了推进我县规划工作,今年,我们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和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对县城26.5平方公里进行了控制性详细规划,而且就秋江两岸打造美丽景观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划。同时,也对临江、古竹首期规划40平方公里进行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使临江、古竹融入市中心城区概念规划之中。今年县政府就安排了900多万元用于县城、古竹、临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在这里,我对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提五点要求:
1、要树立全新的理念。一是要树立科学理念,合理确定城乡的定位、发展目标和总体框架,正确认识需要和可能、局部和整体、当前和长远、城市和农村、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真正使城乡规划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二是要树立人文理念,无论是县城规划还是村镇规划都要体现人文关怀,把能否为居民提供良好的人居环境作为衡量城镇环境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摆在优先位置;三是要树立生态理念,合理布局生产建设、生活居住、公共设施等功能区域,统筹工业区、商业区、生活区、绿地等空间布局,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四是要树立特色理念,把文化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的灵魂,深入挖掘和体现我县城乡在自然、历史、民俗、建筑、地域等方面的文化特色和内涵,加快形成一批文化内涵丰富、特色鲜明、风格独具、颇具影响的特色乡镇;五是要树立集约理念,将节地、节能、节水、节财和资源综合利用贯穿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力争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以最小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以最低的造价建设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六是要树立法治理念,坚持依法管理,尽快从粗放管理向规范化、现代化、信息化、法治化管理转变,不断提高城乡管理水平。
2、要处理好规划中的几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城乡规划必须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要求,加强同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的协调,提高资源整体配置效率;二是要正确处理集中统一管理与特别授权管理之间的关系。城乡各类建设都必须统一规划,无论是哪一级规划管理部门都要严格规划管理,不得违规操作;三是要正确处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与适时修编的关系。从规划的分类看,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区域和城市长远发展的战略性规划,必须要有严肃性和稳定性;而详细规划是指导具体项目建设的直接依据,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适时调整。从规划的内容看,凡涉及公共设施和公众利益的规划都应该是刚性的,如果随意改变就会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便,造成社会不和谐。规划中的非强制性内容,作为政策导向,应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充实完善。
3、要提高规划质量。规划编制部门和单位对中央、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要吃透,要深入调研,把城乡经济发展普遍规律与城乡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突出城乡的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同时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城市规划与土地、交通、环保等各类专项规划之间要相互协调,不能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坚决杜绝不按规划实施城市建设,或者为了一点短期利益,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随意变更和调整规划。特别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方面决不能随意改变,要从整个城市规划协调方面,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施。要加快城乡规划编制步伐,对今年确定的县城和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要抓紧推进,争取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好县城26.5平方公里和古竹、临江40平方公里控制性详规编制工作。当前,各有关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河紫高速公路沿线9镇45个村的规划控制,严格防范抢搭抢建行为。
4、要强化规划审查。规划部门要严格规划审查程序,提高规划审查质量。我们一定要有这样的观念,缺乏科学性的规划一旦通过合法的程序批准实施,危害将不可估量,规划的评审、批准等一定要慎之又慎。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规划的科学编制和依法实施,切实解决“两张皮”问题,不能规划一套,实施一套,使规划成了摆设,这是坚决不允许的,也是必须杜绝的。这一工作,县规划委员会一定要严格把关、依法审查。
5、要加大对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建筑要深入开展清理行动。凡是未按规定程序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都是违法建筑,已经建成的,要依法果断处理;正在建设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下来。最近,大家从新闻媒体可以了解到,河源市特别是源城区刚进行了大规模的违章建筑清理行动,清理了几百户,严厉打击了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由于很多靠近东江边居住的源城、东源两地市民都知道市政府要开发市区东江边的土地,因此他们抢搭抢建成风,在很短的时间内建了很多建筑物。市委、市政府对此态度非常坚决,凡是违法违章建筑坚决全部拆除且一分钱不补,并依靠强大宣传声势做好户主思想工作,让其自行拆除减少损失,凡不自行拆除的坚决。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已在临江工业园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违章违法建筑清理强拆行动,拆了20多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下一步,县委、县政府将在5月中旬依法对县城26.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违章违法建筑和用地开展大规模的清理整治,上星期已对这项工作作出部署。我在这里强调,如果在审批、建设过程中有政府部门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乱批乱建的,必须依法依纪严处。
二、关于市政建设问题
今年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比较多,并郑重承诺为民办好十件实事。各级、各责任部门在抓重点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抓责任。重点项目建设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责任意识,我们能负责到什么程度,困难就能解决到什么程度,重点项目建设就能推进到什么程度。对此,一要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抓紧制定项目建设方案,成立项目组,抽调专职工作人员进驻工地、现场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问题。二要落实分级管理的责任。进一步划分各级、各部门在推进项目建设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做到项目谁管理谁负责,谁负责谁解决,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领导调度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协调分工到位。三要落实有效服务的责任。服务重点建设,就是服务大局,服务发展。从领导到部门,从机关到基层,都要为项目立项、报批、筹建、竣工全过程服务,为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四要落实督查监督责任。县府办要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督促、督办力度,及时通报情况;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查处。
2、抓进度。一是要进一步强化时间观念,强化效率意识,每项工作怎么干,什么时间干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完成,都要一一加以明确,列表抓好落实,强势推进项目建设进度。二是要加快征地拆迁进度。要克服畏难厌烦情绪,想方设法、耐心细致地做好拆迁户的工作。对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向责任领导请示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各有关部门应为拆迁户在办证、搬迁中提供优质服务,切实落实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做到既能打开局面、推动工作,又不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要加大县城秋香江两岸的征地拆迁力度,尽快贯通沿江道路,为广大市民提供休闲、畅通的地方,提升城市品位。三是要加快施工进度。在项目进度上,要尽量把时间往前赶,尽量把工期往前排,对已经开工的项目,要抢时间,争速度,努力缩短施工周期;对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项目早开工、早建设;今年汛期比较早,县政府承诺要解决城南水浸街、黄泥路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对还处于项目前期的工程,要成熟一个上一个,赶工期、抢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目前,要抓紧完成20****年未完工的县城6个市政重点项目建设,加快今年县政府安排的市政项目建设步伐。
3、抓协作。项目建设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多个行业,有的需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有的需要其它部门的配合,所以说,加强沟通协作,对于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至关重要。项目领导要认真负责地承担责任,敢抓敢管、敢抓敢建、负责到底。要勤联系、勤协调、勤调度;要率先垂范,拿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现场和一线,摸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作为建设任务的直接承担者,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协调,包括与上级部门的上下沟通,与其他部门、行业的左右沟通,努力赢得上级部门的支持、有关单位的配合,为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争取主动。相关协助单位也不能认为自己没有承担主要建设任务,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要从全局着眼,从整体利益考虑,大力支持和配合建设单位推进项目建设,共同服务于项目建设大局。
4、抓质量。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制、监理制等规章制度,同时要按照精益求精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高、效果好,力争把重点工程都建成精品工程。刚才,我们给每位与会者分发了《河源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希望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有建设项目任务的单位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现在我们有些地方在项目建设上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来实施,这是犯错误的。现在纪委、监察部门每年都对工程招投标建设情况检查两次以上,大家要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技术指导与检查,对工程建设的每一道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与监督,坚决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三、关于城市管理问题
城市“三分建设、七分管理”,能否高效地发挥城市功能,关键在于管理。规范而高效的城市管理,是确保城市规划全面实施、城市建设有序推进、城市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近年来,在城管部门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下,县城的市容市貌逐步好转,环境卫生工作得到加强,人居环境有了改善,县城变得更加整洁亮丽。但是,个别场所脏、乱、差现象仍然较为突出,县城的管理与市民的愿望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推进市政建设,以依法管理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县城管理力度,全面提高我县城市管理水平。
一要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原则,充分调动各个层面的积极性,基本形成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权责一致的城市管理新格局。要以依法管理为抓手,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机制。城管、交通、公安、交警、工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强化依法执法,尤其是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使之不敢轻易触犯,从而促进人们逐步达到自觉维护正常市容环境秩序的目的。要充分发挥和调动乡镇、居委会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要制定各类管理办法和规定,使城市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要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开展便民服务活动。加大城市管理的科技含量,对交通管制、环境监控、治安管理、物业管理等加大科技投入,实现城市管理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管理效果。要把加强城市管理与提高市民素质结合起来,以科学的城市管理促进市民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以高素质的市民来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的不断进步,建立疏堵结合、以疏为主,教育惩戒结合、以教育为主的长效管理机制。要寓人性化于管理之中,寓亲和力于服务之中,变“以管为本”为“以人为本”。
三要强化宣传。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依然是今后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最主要的是要搞好舆论宣传,要在全县掀起一个声势强大的宣传热潮,把城市管理的意义、任务、工作要求和方法步骤,告知广大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形成人人关心城管、人人支持城管、人人参与城管的格局,推动城管工作出成果、见成效。
四、关于小城镇建设问题
中央提出了“小城镇,大战略”。小城镇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突破口,关系着全县统筹城乡发展全局。现代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工业化的过程,现在大、中等城市以至县城已不能满足那么多的农村居民来城市生活,那么小城镇的建设正好弥补解决了这些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城乡一体化、农村城镇化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发挥好小城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集聚带动作用。
1、发展重点小城镇。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方向和重点是,合理扩大城镇规模,完善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环境,使重点小城镇成为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区域经济、文化、教育中心。要遵循分类指导、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积极有序地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走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道路。要以蓝塘、古竹、龙窝、临江等镇为基础,努力建设一批经济实力较强、功能较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具有特色的小城镇。
2、拓宽小城镇建设筹资渠道。城市建设需要资金,要千方百计筹集城镇基础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小城镇建设要“两条腿走路”,政府主要进行规划和基础性开发,深度开发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公开招标,吸引各类投资者投资建设。按“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有收益的基础设施要按市场机制运营,有偿使用,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滚动发展。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可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变现再投入。如县城污水处理厂由县政府和投资商合作建设,古竹、临江污水处理厂采用BOT形式进行建设,政府只要做好规划、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建设就交由投资商,由投资商运营若干年作为回报,若干年后产权交回政府。
一、基本情况
我们市局考察调研组,分别到市委党校,在市委党校培训学习。学习培训主要内容包括:1、城乡统筹构架下的城乡规划工作---新时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践2、培育千亿产业集群、打造品质生活新城---临港新城3、自主创新---让经济插上腾飞的翅膀---市委党校4、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情况及经验---农工办5、科学发展的先行者-从幸福到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市委办公室6、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市现代化服务业发展情况介绍---市委党校
16到18日参加了市规划局每半年召开的城市空间论坛暨城市规划管理研讨班,参与人是相关规划专家、学者与城市管理专家。由香港著名交通、规划专家,何黄交通顾问有限公司主席黄良会教授讲授了城市转型升级与交通规划面临的任务;由曾获同济大学城市规划专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现任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主讲副教授栾峰讲授了面向统筹发展的县乡域总体规划;由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理事、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现任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缪敏讲授了中小城市规划管理实践;由同济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副院长、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法兰西共和国艺术与人文学骑士勋章获得者周俭讲授了都江堰市灾后重建规划实践。研讨会期间与会人员鸟瞰城市全貌,考察了市中山公园、黄山湖公园、市政广场(文明广场)、体育中心、城市客厅天华轴线、市城市规划展示馆、新桥镇建设、海澜国际马术俱乐部、新桥镇规划展示馆、华西村幸福园、328米增地空中新农村大楼等。
21日在市规划局档案室系统学习了规划科技档案的整理及归档工作。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学习。
位于中国最具活力的经济区———长江三角洲中部,北靠长江,南接太湖,距上海、南京各150公里,是自上海溯江而上的第一座滨江港口城市。作为吴文化的发祥地之一,自古文化昌盛,明清时就是苏南的教育中心;改革开放以来,人在中国万分之一的土地上,以千分之一的人口,创造了超过中国二百五十分之一的国内生产总值、百分之一的上市公司。的高速发展为城市带来了无可限量的前景,城乡建设日新月异,在发展中也不可避免的会在“新与旧”、“发展与保护”之间徘徊。但同时,多年积累的资本与经验也为未来发展模式的选择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使得有能力在空间、能源、环境等资源日益紧缩的制约下获得更大的机遇,实现城乡的战略转型。
二、经验和启示
市的做法对我市城乡规划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总结其新形势下的城乡规划工作实践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一)强调集聚,要节约利用资源
以为代表的“苏南经济模式”发展过程中,城乡工业发展齐头并进、城乡建设全面开花。要改变城镇建设的分散状态,促进人口和经济向城区、镇区、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充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各类资源,促进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和建设,资源共享,发挥资源与资金的最大效益。
(二)强调分工,产业发展有特色
行政区划988平方公里,由于发展基础条件各有不同,各地发展状况也有着较大差异。中心城区已基本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较为完善的三产服务功能,澄东片区已成为最重要的工业基地和财政经济重镇,澄西片区依托沿江开发形成了临江工业基地,澄南、澄东南片区工业、现代农业、休闲旅游业协调发展的态势明显。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的集聚发展,城镇功能应合理分工,产业发展应各有特色,减少盲目竞争,实行分工有序,从而加强全市或片区的整体实力,“整体大于局部之和”。
(三)强调生态,尊重自然环境
充分保护和利用山体、水系等自然资源,在城镇建设过程中,尊重地形地貌,尊重生态景观资源,使城镇建设与自然环境良好共生,与自然生态系统有机互动。
(四)强调文化,城镇风貌有特色
历史悠久、人文荟萃、名胜古迹众多,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山水秀丽、河网密布,具有典型的江南水乡特色。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快速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造成“千城一面”的景象,城镇特色缺乏。挖掘历史文化资源,使地方的风貌特色、历史文化传统以及优良生产生活习惯,得到有效的延续;在城镇建设过程中要重视挖掘、保留和利用当地的历史文化遗存,防止地方传统文化的断层、传统风貌特色的缺失将是今后城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强调功能,提高城镇运行质量
市域非农产业人口滞留乡村,城镇化明显落后与工业化,加快城镇化发展是今后城乡建设的当务之急。为吸引更多非农产业人口进入城镇,必须加强城镇公共服务功能的建设,充实和完善城镇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促进服务的高效性和方便性,提高城镇的环境质量,加强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空间,提高城镇内在运行质量。
在新的工作理念的指引下,在省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精神的促动下,该市抓住契机,全力以赴,通过两年的努力,全面实现了市城乡规划编制全覆盖。
三、几点建议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结合我市市情,提出以下几点城乡规划发展建议
(一)高瞻远瞩,科学编制城乡统筹规划
组织编制《市城乡统筹规划》,规划将城乡全市域作为一个整体,整合城镇空间结构,优化布局形态,协调产业分工,明确一、二、三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框定近远期城镇用地规模,明确划定城镇生态空间,维持区域可持续发展;统筹协调区域交通、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的落实,保证区域长远稳定发展。此统筹规划为各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了依据,使各片区之间、各镇之间实现了规划的无缝对接。
(二)统筹兼顾,全面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
认真落实城乡规划全覆盖任务,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各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和报批工作。指导各镇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开展了新一轮总体规划的修编,完成了总体规划模型。同时加强对城镇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凸现特色,重视城市设计和城镇风貌特色规划
组织编制《市整体风貌研究》,对全市做整体的城市设计,把握我市风貌特色,指导城镇建设。特色,应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对于保护我市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景观,挖掘历史文化名城内涵,处理好城镇发展与保护之间关系。
(四)合理布局,加强农村居民点村庄建设规划
城乡统筹规划应针对农村居民点的分布现状和近期新建居民点的成功经验,在农村居民点规划时充分考虑耕作半径、耕作面积和历史文化遗存以及特色村庄保留等,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规划布点。规定农村居民点的规划布点。目前,农村居民点的村庄建设规划已全面完成。
一)新申请低保的家庭;
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家庭;
三)群众有反映、意见有分歧的低保家庭。
二、听证人员
一)建立听证人员库。听证人员库的人员由村、居委会干部。辖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监委会代表。退休干部、党员、村居民代表、民政信息监督员、包村干部等人员组成,人员库不少于30人。
二)组成听证小组。组长由村、居委会主任或镇包村干部担任。会前从听证人员库中随机抽取11人以上(单数)组成听证小组。
三)听证小组成员中村、居委会班子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1/3每个村民小组至少有1名村民代表参加听证评议。镇包村干部到现场全程指导。
四)听证小组成员与听证对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三、听证程序
一)听证公告
村、居委会在听证会议举行5日前。并通知相关人员。应将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拟听证对象进行公示。
二)召开听证会议
1宣读听证纪律。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学习低保政策。
2陈述理由。由听证对象向会议陈述申请理由。对于有身残智障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所在村民小组组长代为陈述。
3介绍情况。由村、居委会文书或村、居委会低保工作人员介绍听证对象家庭经济收入的调查核实情况。
4提问答疑。听证会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疑问。由听证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解释说明。
5投票表决。工作人员汇总后当场唱票。听证小组成员讨论后分头填写投票意见。
6宣布结果。由监票员、唱票员和计票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填写听证投票汇总表。2/3以上听证会成员同意后方可视为通过听证。宣布投票结果。
三)张榜公示
听证结果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公示5日。不提出视为同意听证结论。村、居委会受理后,对群众有异议或本人不满意的可向村、居委会提出二次听证请求。进行调查核实,重新纳入下次听证。举行二次听证的二次听证结果为最终听证结论。
四、组织实施
城乡低保听证会。村、居委会主任主持。城市低保听证会时间原则上为每季度一次,由村、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听证会时间为半年一次,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增加听证次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低保听证制度是县总结探索后形成的一项管理制度。保障广大群众的民利。既是做好新时期低保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旨在通过民主评议方式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也是进一步深化民主议事日制度、推进“一册两聚四会”制度的具体实践,更是深化“一关爱二落实四促进”群众观点、群众立场主题教育活动的具体体现。各镇人民政府要把落实低保听证制度作为民生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听证工作做实做细,让广大群众满意。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镇要加大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使低保政策深入人心。要对基层工作人员及相关听证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不断提高低保政策的知晓率。使他熟知低保政策,全面了解低保对象的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公示制度等操作规程,便于低保听证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相关问题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目前,城市规划建设正处在 “大发展、大建设 、大环境 的关键时期 ,应该把城乡规划的效能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趋势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加快城市的发展抓效能建设,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落在实处。城乡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和土地、经济等部门紧密配合,支持县、区和各开发区、工业园区项目的签约和建设,高效率地做好引进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工程项目的审批落实。所以,城乡规划管理就是要服务于城市发展,满足城市市民和投资者的需要。
一、完善现行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体系
当前语境下的 “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具体目标内涵包括土地集约利用、生态保育、保护农地、城乡统筹等.这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空间管制及绿地系统规划 、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部门的生态功能区划等法定规划的规划目标具有相当的重合性。并且 ,在空间层次上多数研究认同 “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 区范围 ,这与诸多法定规划的空间范 围也是一致 的。这意味着 ,如果将 “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 ”的各种 目标和策略融入新的城乡规划编制及其管理体系,并有针对性地完善现有空间规划体系及其日常管理的运作机制,是有可能较好应对 “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控问题的再从深层次看。目前 “非城市建设用地”的问题主要在于规划的日常监管能力和执行力度上的欠缺。而不是缺少了哪一种 “规划”。深圳、成都 、杭州、无锡等城市的规划研究和实践都证明了用地状况背后的法律保障、体制机制建设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而在现实体制框架下,如果能将规划工具与其他解决策略有效整合 ,将可能是最具 “实用价值”的解决途径 。
二、城乡规划管理应体现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并重
A:规范公示内容和程序
明确规划许可内容建设项目的批前、批后 ,城 乡规划管理职能 、工作依据、办事程序和时限及查处结果 ;二是社会监督和投诉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 ,三是形成横向覆盖的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监察三大职能 ,纵向覆盖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过程的 “阳光 规划 ”体 系 。
B:拓宽公示形式和载体
对不同的公开内容采取不同的公开方式,便于群众 了解和监督。一是通过规划网站 、报纸 、公示牌和规划公示大厅,开展四位一体的项 目审批规 划公示 ;二是 采取调查 问卷、广场咨询,召开座谈会、规划报告会等形式进 行公示 ,三是 通过 咨询、征 询、听
证 、论证 、评审等方式 ,对公众普遍关注 的居住区、公共设施和重要建设工程的规划设
计方案等内容进行公示;四是依托行风监督员、专家组 、咨询委 员会 、规划协会等队
伍或载体开展公示。
C: 加强公示互动和沟通
在公示实施过程中,注重强化公众参与,及时处理答复群众意见。采取畅通渠道 ,
公布信箱、监督电话和举报电话等方式 ,积极引导市民参与和监督规划。对各界群众提
出的意建议,及时进行整理 ,落实具体经办的责任处室和责任人 。
在加强社会监督的同时,重视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执法教育和监督,从建立教育、制度、监
督并重的效能监督机制入手,立足实效,强化措施 ,推进城 乡规划系统整体形象的提高。
三:城乡规划管理必须大力推进机制的创新
A:加快审批流程
在项目审理中,用 “否定报备制 检查“一次性 告知 制”和 “首问责任制 ”,用“首问责任制”加强 “A B 岗工作制。做到受理与接办同步 ,第一时间与建设单位沟通 、确定现场查勘等有关事宜 ,由技术骨干前台受理、咨询,保证资料齐全。采用 “A B岗工作制 ”,将杜绝建设单位报建的 “扑空 ”。审批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两次办结制、超时默认制和责任追究制 ,破除层层汇报制。符合报建规定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迅速解决 问题。形成上下联动 、共同服务,确保服务品质。用微机 “红绿灯”管理方式 ,追求 “当 日办结率”,公布各处 “月办结率”,监督 “限时办结制”,人力资源在窗 I:1统一调配,有效集中力量,确保行政提速。在报建审批过程中,应推 “工业项目绿色通道,重点项目特事特办 ,招商项目超前服务”的工作原则 。
B:优化行政资源
为进一步提高效率 ,应实行建设项 目并联审批制度,即规划项 目报建按照 “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查,限时完成”的程序进行,报建单位将不用再到各个职能部门去盖章,而是由规划主管组织协调各相关参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实行并联审批是缩短项目办理时间的有力措施。审批中涉及相关部门时 ,用科学的并联审批取代传统的模糊的串联审批。需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用并联审批会解决 ,减少建设单位不知往哪跑、多头跑、无用功的接力赛。加强沟通,慎用否决权 ,增加部门协调 ,强化行政合力。
C:抓好政风行风
对外要全程阳光 ,创新地实行 “批准 、批复 、批驳”三种行政 审批 方式 。限时办结,文字量化明确 ,不得模棱两可 、不置可否或 口头答复。暗箱操作,推诿、拖拉等腐败土壤将失去存在的空间。审批环节全部集中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后 ,避免出现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 “衙门”作风。破除 “官即管”的观念,拉近政府与群众的距离。同时要有效的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使建设工程项 目的审批程序公开化、透明化,显著地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四:提高编制水平
A: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多目标的统筹 。加强规划“广 度城乡规划牵扯到经济、社会伦理、生态环境、空间布局等方方面面,若规划论规划 ,未免视线过于狭隘。因此规划强调多视角的切入,按照目标与问题双重导向的思路 ,强化多目标的统筹。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较为全面的视角考虑。
B:以人为本,强调公众参与的实践规划城乡规划涉及政府、公众、开发商等多方主体,各方主体在 目标导向和主体利益上会有所不同,在主体的的观念和思想上,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因此 ,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多路径推进规划的公众参与。通过公众参与能保证规划成果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不同主体的要求和意见,通过公众参与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分歧的协调 ,减少实施中矛盾的激化 。3.3 多方统筹。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调动各部门参与规划的积极性长期以来,城 乡规划制度的研究往往集中在规划部门本身,城 乡规划获得的权限也是建立在特定的行政组织结构基础之上的。导致城乡规划编制的侧重点也往往偏重在建设规划部门归口,对其他部门职能利益考虑不全,规划的实施也往往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应有的支持。城乡规划的综合性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深对其他职能部门职权与城乡规划之间关系的研究,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突出各部门价值的导向,主动引导、明确职责,以期能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响应,为规划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政府基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 。
C:重视规划的政策属性 ,加强 “配套政策”的研究和支撑规划编制具有技术与政策的双重特性 ,规划成果既是蓝图,也是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编制既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技术 ,也是建立 目标 ,指导实践的公共政策过程。为了体现规划 “公共政策”的属性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该加大了配套政策和实践保障措施方面的研究 ,进行体制创新。配套政策是城乡规划发挥效用的制度基础,也是规划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主要体现 。从政策层面来研究规划实施中的管理制度、标准、政策等问题 ,可以大大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
结束语: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项系统性 、长期性 、综合性的工作,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 ,努力把城 乡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得更好,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为现代化城市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全县人居环境,切实维护城乡整体利益和改善民生,强化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高效率管理,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按照“政府组织、专家咨询、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工作方针,认真做好县域、县城、镇(区)、村庄四个层次的规划工作,努力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各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综合交通、水利、绿化、人防、环卫、消防、电力、通讯、邮政、燃气、给水、排水、广电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各专项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相衔接。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县城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局组织编制;各镇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由各镇区组织编制。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且必须委托高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重大规划、重要地段规划且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各镇区必须将必要的规划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重视和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引进必要的规划技术管理人才,定期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二、严格规划审批程序
县规划局为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建设、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搞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凡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的项目,必须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项目,以划拨方式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凡需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由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后,方可出让使用土地。
(二)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批准文件后,向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手续。
(三)建设单位规划建设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必须按县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技术要点进行编制,县城规划区内的直接报县规划局审查。今后县城规划区内,除县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和民营科技创业园外,一律不得新上工业项目,现有企业不得就地扩能。县城规划区沿街建筑和建筑群要精心设计,力求错落有致、美观大方。所有门面不准再设置卷帘门,墙体立面设计品位要高,色彩要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建设单位报审的规划建设方案,经所在镇初审同意后,报县规划局审查。
(四)县成立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县城、各镇建设单位报审的规划建设方案经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沿街沿路重点建筑规划建设方案要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定。特殊地段和重要节点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报请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审定,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四套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审定,经审批后的规划建设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开发区、上冈产业园受县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其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由园区审核,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县规划主管部门备案;重大项目、经营性土地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审批;县开发区沿街规划建设方案,要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民营科技创业园及各镇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审核,报县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建阳镇整体纳入县城规划管理范围。
(五)村(居)民建房必须到新规划的集中居住区、中心村建设;村(居)民建房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镇审核同意后,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规范规划建设行为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严格实行规划许可,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城镇规划区所有沿街沿路建筑必须按规划足够退让建筑控制红线。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凡不依法申领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均按《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县城规划控制区、各镇规划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必须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集中居住区规划进行建设,不得零散建设。提倡鼓励农民(居民)联建公寓式住宅,禁止农民(居民)在县城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内建设住宅。新建、扩建农民(居民)集中居住区可按规划由个人自建,或由村统建、代建,严禁以农民(居民)集中居住区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切实加强对县域主要交通道路(除各镇镇区、工业集中区外)两侧的规划控制,对公路管理控制区范围(国道、高速公路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250米,省道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200米,县道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100米,镇(村)道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50米)和不准建筑区范围(国道、高速公路、省道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50米,县道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25米,镇(村)道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15米)的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审批。
四、健全规划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要加大规划审批和执行公开力度,实行阳光规划。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要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并有参与、监督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权利;编制城乡规划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强制性内容,并向社会公示;重大规划方案的评审论证意见,审批成果及控制指标,应通过不同形式及时公布;建设单位在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将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及附件、附图的内容公示于众。对未进行规划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行为,可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建设单位的名称、建设工程的名称及其所在位置和违反规划的事实。
(二)听证制度。为充分体现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有效实施规划管理,积极推行规划听证制度。县规划主管部门和各镇区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村(居)民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建设项目,在按法定程序进行听证、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许可决定。
(三)专家咨询评审制度。为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评审制度。聘请省内外知名规划专家组成规划咨询评审委员会,作为政府重大规划决策咨询机构,为各类重大决策、规划方案和专题研究提供前期咨询,并对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
(四)集中审批制度。充分发挥县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的职能,强化规划审批民主与集中制度,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统筹对城乡规划的指导和监督。县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评审后的规划方案进行研究并集中审批,审批后的规划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会议的具体组织安排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五、强化规划监督工作
对全县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县规划主管部门要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把好“五关”,即认真把好规划方案(含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建筑亮化、工程管线、市政道路、绿化、停车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审查关、建筑施工图纸(建筑物功能、沿街不得设计间间清和不得使用卷帘门等)审核关、社会公示关、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关、竣工验收关。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建立防违、控违的有效机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规划局主要负责县城中心区域内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北至陈堡变电所南侧小河及延伸到规划中的刘家墩路,南至森达路,西至建宝路,东至西塘河)。各镇区、村、社区及住宅小区按照属地管理,为违法建设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有效制止,如不能立刻制止的,可由所在镇区申请县规划主管部门配合,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罚。对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所在镇区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县规划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如属违法占地的,由县国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在原有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县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县规划部门要牵头会同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在今后城市建设改造拆迁时,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关系
中图分类号: G322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对土地进行规划与管理既能够增强土地利用效率,还能够更加高效地开展城市建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是我国经济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土地规划管理的基础上推动城乡建设的统筹与调控,制定科学的规划与管理方案,在确保城乡经济发展的通知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一、土地规划管理作用分析
(一)确保土地得到充分利用
对国有土地进行固化可在空间结构和经济结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可增进地区与产业之间的协调性,实现人、土地、经济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通过土地规划与管理,既可以保护基本农田的使用面积,还能够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条件,形成可持续的、生态化的土地利用环境。科学、规范的土地规划与管理还能够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经济结构的合理性,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而人均土地面积少又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可以在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条例的约束下按照经济发展需求对土地性质进行分类,如将土地资源分为农田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等。这样能够限制和引导不同类型土地资源的利用,在经济建设、耕地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三者之间建立平衡点,达到既保护又发展的目的。
(三)促进土地规划与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土地规划需要经过较长的时期才能够体现出效果,且其受投资、人口、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不同地区和不同方案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对土地进行规划管理可以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当前经验,指导后续使用的进一步完善和土地规划手段的进一步创新。
二、城乡规划的价值
(一)对空间布局的利用
城乡规划的重心就是通过对城乡的空间布局进行一个合理有效的利用。通过对实际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分析,然后对每个地区作出详细的规划,看哪个地方有利于发展经济,哪个地区适宜人类的居住,通过对布局进行合理的设置,从而对土地有一个合理的应用。土地之源的合理开发作为城乡规划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对于人们生活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能够为人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氛围。并且通过城乡规划,可以协调城市和乡村之间的格局,促进地方经济的向前发展。在城市规划中,生态环境的建设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通过完善人们的生存环境,从而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缓解城乡两极分化
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指的是通过对城市与乡村的有限条件进行一个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从而促进城市与乡村的不断融合,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在城乡规划中,主要是通过对农村进行改造,充分利用农村中的土地资源,对外进行招商引资,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同时,通过对农村土地的征用,发展经济项目,然后再根据相关的实施细则给农村的人们分配城市用房,并且鼓励他们进行自主创业,政府通过提出鼓励和优惠政策,来支持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进行招商引资,还可以通过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有效的分担,政府对其加强教育力度,提升他们的文化水平,传授他们农作物的种植管理水平,通过开展培训等,发展林业、畜牧业、种植业,从而拉动农村的整体的经济水平,有效的缓解城乡的两极分化现象。
(三)有利于宏观调控
政府对于城乡规划的建设可以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来进行,宏观调控作为政府发展经济的重要政策,具有重要的作用。政府以城乡规划的表现形式来进行城乡规划,从而使城乡经济能够保证协调、平稳的运行。自从《城乡规划法》出台并实施之后,各个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都制定了相关的城乡规划政策,以期通过政府对城乡规划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实施,对城乡的经济发展不断存进,从而使其能够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城镇建设用地有序扩张
加强两规的衔接和互通的关系,两者之间既不是明确的制约关系也不是具体的平行关系,要想较好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建立符合实际的管理办法。要把合理用地和保护耕地作为指导方针,城乡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规划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且在城市建设设中可分为新区扩张和旧城改造两种方式,分别对新增建设用地和旧城改造用地进行合理的利用,在开发区和小城镇要以新区扩张为主,旧城改造为辅建设良好的大中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都是以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为基础的。
(二)拓展土地规划的深度,在规划与实施之间搭建桥梁
由于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编制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的利用规模等原则性的问题上存在差异,导致“两规”在相互结合的过程中不能够有效的衔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都是由地方政府组织的,由于地方经济的发展规模和速度追求太快导致城乡规划不能顺利的进行。地方政府追求形式上的发展盲目的扩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以满足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土地利用规划是从土地的结构均衡分配,对城乡空间增长的控制和对土地资源的布局和空间结构进行合理的布局,“两规”自身存在的差异性不利于城市空间的有序增长,甚至在城乡规划当中出现又相互制约的局面。城乡空间的扩大常常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扩张没有一定的规律,通常产生跳跃性和无序性的增长。
(三)以土地管理为核心,推动城乡规划的科学发展
为了能够与经济体制的增长相适应,规划管理部门通过积极的探索新的规划方式,使得区域协调与城乡规划相一致,并发展处一系列的新规划。通过这种特殊的方式来逐步建立和完善“两规”,使其能够协调稳步的发展,从而建立一个环节制度化与沟通信息化的信息交流平台。
为确保两个“规划”在工作中的协调一致性可采取以下措施: (1)建区内的建设项目要以审批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为前提;(2)城市是弥补人们精神资源和人文资源的核心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和珍贵的水源保护地带要做好保护措施,限制建设城市规划区划定;(3)限制建立区应该充分考虑乡镇和你农村土地归属权的单位做好各部门之间的沟通;(4)将限制建立区划定和管理条例上升为由当地政府令,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案,提高社会保护生态资源的积极性。
结束语
城乡规划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通过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之间的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使得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良好的发展,因此,必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是我国当前土地领域的一个研究热点,在土地规划指标分解缺乏科学性、城乡规划实施困难的情况下如何在两者之间建立有效联系,以审批为前提,以保护为手段,以沟通为桥梁,以保护生态资源为根本,制定科学、合理的执行策略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书芳,王娜. 城乡统筹理念下探析我国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改革[J]. 江西建材,2014,07:19.
今天召开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会议十分重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指导性强。认真总结回顾20*年工作,全面安排部署2009年任务,对于做好今年全市城乡规划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二是时效性强。这次会议是在我市“两会”刚刚闭幕不久召开的,*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城建、交通工作放在了突出位置,明确提出要全面启动“城市建设三年计划”,加快构建现代城镇体系,并且对做好今后五年城建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今天,我们召开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会议,就是要尽快贯彻落实好两会精神,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三是主题明确。这次会议紧紧围绕建设豫北区域性中心强市,构建现代城镇体系,特别是紧紧围绕加快实施城市建设三年计划这个主题部署全年工作,非常重要。
刚才*局长总结了20*年工作,肯定了成绩,指出了问题,安排了2009年工作,针对性强,任务明确,要求具体,措施得力,我完全赞同。会上,还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借此机会我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祝贺,同时,向多年来为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做出努力和贡献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敬意。下面,我结合实际,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坚定信心,进一步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将是城乡建设和发展充满挑战和机遇的一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提升城乡规划工作在整个城乡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
首先,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科学发展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态势能否保持,更直接关系到在下一步的激烈竞争中能否占据主动、实现更好更快发展。一方面,*作为内陆欠发达地区,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发展水平不高,资源储量不大,生产方式粗放等因素制约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在构建豫北区域性中心强市进程中,我市经济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工业化将不断推进,居民消费结构将逐步升级,资源需求将持续增加。这就需要从规划入手,改善发展模式,实现科学发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学发展要落到实处,就必须以科学的规划作引领。抛开规划谈科学发展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其次,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指导城市建设三年计划的需要。城市建设三年要取得成效,达到预期目标,需要城乡规划作指导。需要坚持规划先行、突出特色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高标准做好重要部位、重要地段、重要节点以及主要城市出入口和城中村改造规划,来指导城市建设三年计划有序推进,从而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改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把河南的北大门规划建设得更加亮堂、更加光彩。
第三,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加快村镇建设步伐的需要。近年来,一些县(市、区),包括一些乡镇,对村镇规划工作的认识在不断提高,工作力度在不断加大,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有许多村镇缺乏规划,农民建房随意性大,布局不合理,以至于“只见新房、不见新村,偶见新村、不见新貌”。希望各县(市、区)要引起足够重视,把村镇规划放在突出位置,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这项工作抓得越早越主动,越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越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越有利于广大农民朋友脱贫致富奔小康。
第四,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是切实关注民生的需要。城乡规划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人民群众创造高效、安全、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近年来,我们在为广大群众营造良好的宜居、创业环境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但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改善,人民群众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对规划工作也愈来愈关注,这就对我们规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城乡规划先行的思想,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二、强化服务,扎实工作,努力为实施城市建设三年计划提供规划支持
城市建设三年计划去年底已经拉开序幕,正在加紧实施。我市城建指导思想:老城区整治改造,让市民宜居;新城区进行组团式开发,建成现代城市。同时,积极探索科学保护古城的方法,做好古建筑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城市框架构思:往西,形成安姚公路工业走廊,主要是重化工循环产业集聚区;往东,利用*高速铁路车站的建设,规划*新城区;往南,谋划*寺新城区,逐步将学校、企业等建设项目依次摆放,最终实现*、汤阴一体化;西南部,规划为市民旅游休闲、文化娱乐区域。同时,还要利用南水北调工程,规划好城市水系;积极支持宾馆业、餐饮业发展,提高城市接待服务水平。实施好城市建设三年计划,要突出把握以下重点:
——突出城市品位,围绕“三阳开泰”,提升旅游城市水平。实施“六路三片区”建设工程,实施街景整治。*、*、*古城、*景观轴联系起来,实施人民大道、解放路等道路街景整治,对城市出入口进行开发改造、美化、亮化。既体现*悠久的历史文化,又展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风貌。
——突出区域交通枢纽,重点抓好安姚公路和安新高速公路扩建、*铁路客运专线、山西中南部铁路对外通道、林长高速公路、鹤辉高速等线路*段开工建设,努力打造国家级交通枢纽城市。同时,围绕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机遇,大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路网,实施光明路、文明大道、平原路南北段、安姚公路、华祥路、永明路南段等道路改扩建等工程,完善中心城市交通路网,强化对区域内交通的辐射作用。
——突出宜居城市,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目标,在保证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础上,重点突破,优先实施重点建设片区和城中村改造。完善园林绿地系统建设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开工建设丹枫园、钢花公园,全力推进殷墟国家大遗址公园建设。综合治理洹河、洪河、护城河及市内其它沟渠、坑塘,构建城市水系。同时,本着改善民生、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建设宜居城市的目标,完善学校、幼儿园、社区、农贸超市、停车场及市政管网等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整治占道经营、清理规范各种占道营业厅、书报亭,拆除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破陋建筑和违章、过期户外广告等,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城市管理信息化。
——突出城乡统筹,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林州市区、滑县、汤阴县、内黄县县城,水冶镇和柏庄、白壁、*寺等卫星镇建设,努力构建城乡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城市体系。
三、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大力推进规划编制,为构建现代城镇体系奠定发展基础
现代化城镇体系是市委、市政府规划建设的“一个平台、三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要发挥龙头作用,加大编制力度,为构建现代城镇体系奠定基础。
——大力推进规划编制体系不断完善。当前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正处于报批阶段,要抓紧抓好;围绕城市建设三年计划,高标准制定城市分区规划和重要部位、重要地段、重要节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安东新区、老城区保护和开发规划。完善城中村改造、街景整治等规划。特别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力度,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使每项建设活动都在规划覆盖之中;要坚持高标准,面向国内国际公开招标,重金聘请一流的设计单位,引进先进设计理念,参与*规划,确保规划的高起点、大手笔、高品位。
——加快编制新区建设规划。建设“新区”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开发区,而是要打造一个带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增长极,通过增长极带动周边发展,周边的发展又促进增长极进一步壮大,形成相互依托、相互促进、加快发展的格局。
——推进工业集聚区规划编制。集聚区平台建设非常重要,是关系到我市今后发展的重要舞台。目前我市正在编制工业集聚区规划,各参与部门要积极支持,搞好协作,推进编制进度。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通过规划,提升产业集聚区对城市产业、人口、环境的承载功能,实现产业与城市发展相互推动,逐步形成集聚促进就业、就业创造消费、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良性发展机制。
——加快村镇规划建设步伐,促进村镇经济建设。在村镇规划建设中要特别注意:一要突出“中心”和“核心”,即突出发展生产力这个中心、促进农民增收这个核心。二要尊重农民意愿。三要遵循客观规律。不搞“一刀切”,不盲目攀比,不超过实际承受能力。四要体现“个性”,不能千镇一面。五要体现城乡统筹。六要保护耕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做到土地占补平衡。七要延续文脉。把文化资源保护放在优先位置,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和对策。八要体现生态优先。九要抓好工程质量。十要强化目标意识,健全组织,充实人员,确保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
四、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工作整体水平,为城乡建设提供坚强的规划保障
一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首先,县(市)长是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城乡规划先行的思想,把城乡规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其次,要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带头学习规划,认真执行规划,支持、理解城乡规划部门工作,当好他们的坚强后盾,为城乡划部门敢于坚持原则,大胆工作,秉公办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其三,要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政府要把规划编制经费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加大对规划工作的投入,保证各项规划及时编制。
二要加强监管,落实部门责任。首先,要依法行政。规划审批和规划内容调整都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其次,要超前谋划,在编制中要体现民本性,把握规律性,突出独特性,确保权威性。其三,各级规划执法部门要加大规划执法巡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利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有堤防(含防汛墙,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八条市水利局、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河道管理处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十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规划,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规划控制线(简称河道蓝线)方案,由市水利局提出,经市规划局批准后施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蓝线方案,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报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备案。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航河道蓝线方案前,应当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河道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应当兼顾渔业发展需要,并事先征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部分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专用岸段由建设单位负担;非专用岸段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收益情况合理负担。
第十七条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转让得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
第三章河道利用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通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需要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设置或者扩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排水(污)口的,应当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扩大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建或者予以封闭。
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水、排污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利用河道、水闸等水工程实施引清调水,改善水环境的,应当按照引清调水方案统一调度。
引清调水方案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应当向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河道临时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河道原状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恢复河道原状或者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使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或者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四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的其他河道,经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经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水利局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经批准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或者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汛期影响行洪排涝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物。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条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第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堤防或者防汛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汛期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中运输、存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灌溉以及危及水工程的安全。
汛期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安全的下列物体,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清除措施或者进行紧急处置:
(一)在河道中存放竹木、放置养殖捕捞设施以及其他漂流物的;
(二)船舶在河道内滞留的。
第三十二条在保证堤防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第三十三条水闸运行、通航、纳潮、排涝、引清调水时,应当保障防汛安全及区域内船舶的通航安全。
本市水闸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护堤护岸林木、植被,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以及堤基土质条件,经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三)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损毁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
(五)放牧、垦殖、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
(六)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七)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排涝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河道整治,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所确定的分期目标,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主要用于防洪和河道整治。
第四十条本市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修建和加固。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河道整治费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街道监察队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超出前款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的,由街道监察队移送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下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