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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现状
1.1初步形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在贯彻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基本法规的同时,制定了《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
1.2初步形成了规划控制体系市国土房管局于2000年起,由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多的原国营6大矿务局片区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调查工作入手,逐步开展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2005年,组织编制完成了《重庆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2008年8月,市国土房管局又组织了废弃矿井的专项调查工作,目前正在编制《重庆市废弃矿井治理(专项)规划》。2009年2月,市国土房管局又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城周矿山植被恢复子规划》,将其纳入《重庆森林工程总体规划》中。为了对重庆市5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进行土地整治、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编制了《重庆市五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1.3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于2007年2月出台了《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全市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此外,重庆市还建立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了矿山地质环境的恶化趋势,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
1.4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初见成效重庆市陆续开展了许多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给当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带来了一定的效益。如九龙坡区华岩镇云峰村废弃工矿地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新增了大量的耕地,缓解了人地矛盾,并为当地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再就业机会,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梁山四方井矿区的植被恢复治理,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改善了矿区的生态系统;北碚区三汇二矿和三汇三矿的矸石山治理,有效地防止了矸石山的滑移,保护了矸石山对面的大片茶园不遭破坏,保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依旧突出重庆市矿山企业95%以上为乡村集体或私营小型矿山,这些矿山企业普遍存在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问题。
2.2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不足重庆市矿业开发历史悠久,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有的甚至十分严重,目前还缺乏治理资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欠账太多,资金缺口较大。
2.3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制度不健全虽然重庆市初步形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但是仍缺乏一些配套的、可操作性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制度。
2.4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有待提高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不能适应环境保护与整治目标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部份小型矿山开采方法、废渣、废水治理方法落后;二是土地复垦与还绿工程先进技术与方法推广不够,矿区的开采与土地复垦不能实现同步;三是缺乏专业的矿山环境治理的专业队伍、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撑体系。
2.5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有待进一步查清目前,重庆市仍有很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未进行实地调查,因此,还有待开展系统的基础调查工作,全面摸清矿山地质环境状况。
3保护对策及建议
3.1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矿山环境治理有法可依加快相关法律和规章的制定,建立起配套的矿山环境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与矿山环境治理的协调发展,使矿山环境治理法制化。
3.2制定系统、科学的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全市矿山生态环境综合防治规划,并纳入当地社会和区域经济的计划中,重点矿产资源开发区的矿产利用开发方案中也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努力使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3.3加强对矿山环境治理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责,统一各方权、责、利的关系,加大监管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加强对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向上级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高监管效率。
3.4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奖惩措施,促进综合治理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矿山环境治理资金,加强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的落实,将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比例。配套完善环境治理工作的奖惩措施,对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做得好的矿山企业应予以政策倾斜和经济支持与奖励。
3.5创新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机制完善“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机制,解决不欠新账的问题,对于历史遗留早已废弃的矿山,由政府牵头组织落实治理,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2]。
3.6依靠科技进步,树立典型示范工程,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在矿山环境治理方法上,要敢于改革创新。可以组织矿山环境治理的专业队伍,鼓励各类科研和开发机构从事矿山环境治理的科研工作,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撑体系,开展不同矿种、不同地区的治理研究,树立典型示范工程,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经验。
在保证金制度筹划、建立的同时,三厅也着手建立了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保证金的管理体系。根据保证金的管理流程,初步确定了保证金的核定、开户、存储、工程验收、返还等系统建设工作,并由银行开发了保证金管理平台,在省国土资源厅开通了财务专线,实现了数据化管理系统。通过该管理平台,可实现保证金的核定、修正、查询等功能,并可根据需要,选择性地导出和统计有关数据。市、县两级发证矿山监管部门为市、县相关部门,因保证金整体规模小,矿山企业存储积极性不高,管理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现将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管理操作流程介绍如下:核定:由省国土资源厅将矿山基本信息录入保证金管理平台,系统根据矿山面积、矿种、开采方式等,自动计算矿山保证金的年均存储额和总存储额,生成并打印保证金存储单。开户和存储:矿山企业根据保证金存储单核定的额度,在中信银行(省内各分行)存储保证金。首次存储保证金的,须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材料到银行开户后存储。根据三厅与中信银行磋商,存储的保证金按一年期定期利息计算利息。工程验收和保证金返还:矿山企业按照验收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治理恢复工程并提交验收材料的,由三厅组织专家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结论),返还相应额度的保证金。
二、保证金存储现状分析
(一)存储现状截至2013年底,经核定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应存储保证金总额9.40亿元,已存储保证金7.87亿元,足额存储率83.7%。总体存储情况良好。截至2013年底,市、县两级发证矿山4729个,经核定应存储保证金总额13.71亿元,已存储保证金0.76亿元,存储率5.5%。
(二)部分矿山不能足额存储保证金的原因分析1.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近年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每年会对未存储保证金矿山开展了一次专项督查,了解矿山企业未及时存储的原因,下发了督促存储的通知。据初步了解,因近年矿业经济不景气,部分矿山企业(尤其是煤矿和铁矿企业)经营困难,导致矿山企业资金紧张、亏损,甚至停产或歇业,是矿山未及时存储保证金的主要原因。另外,也有少部分矿山企业以存储标准偏高等理由,不愿意存储保证金。2.市、县发证矿山市、县发证矿山保证金存储率过低的原因很多,经调查,主要可以归结于以下几点:一是地方保证金管理系统建设滞后,导致保证金存储工作滞后;二是近年来矿业经济不景气,很多矿山经营困难、停产关闭,不能及时存储保证金;三是矿山多为中小型矿山,整体经济规模小,普遍反应存储标准过高,但地方无自主调整权,导致存储率过低。
三、保证金制度目前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立法依据有待完善《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仅仅是政策层面上的指导文件,《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等分散的法律法规对矿山环境问题仅有原则性的规定,保证金制度目前尚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6-8]。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弥补了《矿产资源法》等在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不足。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关于保证金的概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限定在地质环境范畴,较为狭隘,保证金名称与国务院及财政、国土资源和环保三部文件也不一致。江西省保证金名称采用的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提法名称(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保证金)。按概念来理解,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保证金涵盖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能不能作为江西省现有保证金制度的立法依据,有待商榷。另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国土资源部单家部门规章,而江西省保证金制度则由财政、国土、环保三部门制定和监管,在管理权限上也不配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作为江西省保证金制度的立法依据似乎也不适合。
(二)管理体系难以统一基本按照发证权限分配保证金的管理权限,分为省级及以上发证、市级发证、县级发证三级管理体系。三级管理体系相互独立,各个市、县的管理方式也不一致,导致全省保证金管理方式繁多,数据形式也各式各样。因为没有统一的管理方式和系统平台,各级矿山存储保证金的数据难以实现共享。
(三)核定方式存在瑕疵根据《暂行办法》,保证金按年度存储,年度存储额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等确定,保证金存储总额是年度存储额乘以采矿许可证剩余服务年限。这样的核定方式存在一个问题,就是采矿许可证剩余服务年限和矿区面积差异大,会导致同类、同规模、同开采方式矿山保证金存储总额相差很大。以小型煤矿为例,目前江西省有6万吨/年及以下规模的煤矿559家,约占全省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数量的45%。如,同为开采设计规模为6万吨/年的煤矿,保证金存储额低的可至1.9万元/年,高的可达200余万元/年,差额超过100倍。若再考虑服务年限差异,保证金存储总额差距可能将进一步扩大,但矿山实施治理恢复的费用不会有如此大的差异。
(四)各类类似治理费用并行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水土流失防治与补偿费、农林补偿费等在功能上存在交叉重叠[9]。根据《暂行办法》,保证金的用途定义是“预防因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功能,治理环境污染和矿山地质灾害”,从用途定义上理解,土地复垦费、水土流失防治与补偿费、农林补偿费已经涵盖在保证金功能范围之内,甚至矿山企业的排污费也可以纳入保证金的范畴。但实际情况是各种类似的费用并行,独立存在。
(五)难以实施治理工程和验收大部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只是粗略的开展了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和预测,所部署的治理工程总体不具备操作性。另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都有各自的方案(报告),有各自的验收标准,即使对于同一项矿山治理恢复工程,治理措施、方式、结果都可能存在差异,以哪个方案(标准)验收为准呢?各部门是否会认同其它部门已经验收的工程呢?因矿山各类治理工程验收尚未铺开,因此矛盾还未集中暴露出来。
四、制度展望
根据《暂行办法》现有修订稿,主要修订的内容也只是完善和巩固现有制度,没有转折性的改变。至于适当的下调存储标准,也是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所做出的妥协。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江西省保证金制度积习所致,除完善立法问题外,应该不会有大的突破和创新。
(一)已经着手的完善立法工作为了解决保证金制度的立法依据问题,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在保证金制度实施之前就开始了立法前期的筹备工作,于2011年左右形成了《江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初稿),并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2014年,借修订《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之机,根据省人大建议,取消《江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在《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修订稿中增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含保证金制度相关内容)专章。按照工作计划,《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修订稿)拟于年内(2014年)正式报省人大通过后颁布实施。同时,2012年底以来,三厅就开始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多次征求地方监管部门、省属矿业集团及有代表性的矿山企业的意见,并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暂行办法》修订稿。根据近年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情况、经验总结及有关部门(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暂行办法》修订稿针对存储标准进行了适当下调,同时对保证金的核定、返还等程序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待《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修订稿)颁布实施,完善立法依据后,《暂行办法》也即可完成修订工作。将保证金制度列入《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修订稿),似乎是完善了立法依据,但又产生了一个新问题。《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修订稿)增加的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专章,不是“矿山环境保护”专章,以国土资源部门职能,也只能限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范畴。那么江西省保证金的名称和定义是否也要相应调整,回归到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保证金的名称和定义呢?条例修订还未完成,该问题悬而未决。如果保证金名称和定义限定到地质环境保护范畴,那么之前存储的保证金如何监管、由谁监管,又如何使用?如果仍保留现有的名称和定义,那么增加的应该是“矿山环境保护”专章,修订工作也超出了国土资源部门职能,除财政、环保外,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是否也该参与修订工作呢?目前的情况是这些部门均未参与《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二)管理体系依然难以统一《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规定,保证金的各级监管部门确定保证金存储的银行,已经为保证金管理体系的统一设置了障碍。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管理体系较为完善,但确定的银行地域分布十分受限,向市、县发展和推广的可能性小,保证金各级管理体系分立的基本格局难以改变。
(三)核定方式基本维持现状保证金的核定方式在《暂行办法》修订稿中基本沿用现有的核定方式,除存储标准适当下调外,影响核定的因素未变,计算方式未变。同类、同规模、同开采方式矿山保证金存储总额相差很大的问题不会得到改善。
(四)各类类似治理费用难以协调合并监管部门早已意识到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水土流失防治与补偿费、农林补偿费等在功能上存在交叉重叠,但难以有所作为。这涉及到多个部门职能。除非共同的上级部门出面协调,财政、国土资源、环保部门难以完成协调工作。像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同为国土资源部门监管,都未能实现合并,协调合并其它类似费用的难度可想而知。
(五)治理工程依然难以实施和验收在编制费用有限、编制单位竞争激烈的条件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目的一致,就是方案尽快通过评审,拿到批文;对于评审专家而言,审查工作量大,但时间短,难以给出有效、适用的建议。因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仍旧难以指导治理工程实施,不具备操作性。另外,矿山环境治理的工程验收涉及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多个方案(报告),验收内容、标准明显有交叉和重叠。能否将涉及矿山环境治理的所有方案(报告)合并成一个方案(报告),规范和统一治理措施、方式及验收标准?近期似乎也不可实现,原因同各类类似治理费用的难以协调合并。
五、结语
(一)存储率不是制度实施效果保证金的存储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如不足额存储,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主管部门可以不通过矿山企业的年度采矿活动报告(又称年检),这对矿山企业是一个较大的威慑。江西省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保证金足额存储率能达到83.7%,这么一个较高的水平,卡住年检关,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较高的存储率能说明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效果吗?显然不能。具体落实的矿山治理恢复工程才是考核保证金制度最终实施效果的标准。另外,矿山企业实施治理恢复工程前,是不能提取保证金的,要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能申请返还一定的额度。也就是说,矿山企业仍需先期垫付治理恢复工程的资金。即使垫付资金完成了治理恢复工程,矿山企业还存在工程能否顺利通过验收、保证金能否顺利返还的担忧。多重因素之下,矿山企业对履行矿山治理恢复的义务显然缺乏积极性。这与保证金制度设立的初衷也背道相驰。
(二)制度设立的深层机制保证金制度的设立机制,表面看是“用于保证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从深层来看,则是基于监管部门对矿山企业履行矿山治理恢复义务的不信任。保证金制度的设立,没有考虑矿山企业会自觉履行矿山治理恢复义务的可能,也没有考虑从监管的角度出发,督促(或采取强制措施)矿山企业履行矿山治理恢复义务所能做出的努力。监管部门按最坏的结果(所有矿山企业完全不会履行矿山治理恢复义务),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按照“不低于基本治理恢复费用的原则确定”设立了保证金制度。导致的结果是,监管部门将因不信任和疏于监管的成本完全转嫁给了矿山企业,矿山企业承担了最坏结果所产生的所有负面经济效应(存储保证金)。一个政策的制定,往往偏向的是政策制定者的利益(或最小风险)。保证金制度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之间所体现的责任和利益是不对等的。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勇于承担监管责任,将是保证金制度未来的方向。
1保证金的概念
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履行某种义务而缴纳的一定数量的资金。如:在证券市场融资购买证券时,投资者所需缴纳的自备款;投标建设工程的企业在投标活动中,随投标文件一同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为能确保购买到某一商品或某项服务时,预付给商家的押金或定金等。支付保证金的目的就是确保权益人得到自己的权益,同时促使相关义务方履行责任的保障。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为了保证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缴纳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因此,矿山企业有义务对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实质就是为了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保原则,促进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保护矿山环境,并确保在闭坑、停办、关闭后受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治理恢复的一项特别的经济手段和措施。
2保证金征收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求
2.1理论基础
征收保证金制度实质是实施生态补偿的一种形式。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包括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生态资本理论等。根据外部性理论,在生产或消费中对他人产生额外的成本或效益,然而施加这种影响的人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得到好处,这种外部性就会导致市场失灵,使得资源配置无效或低效。因此,需要采用一些措施或途径来矫正或消除这种外部性。具体而言,就是要设计一定的机制对生态产品的边际私人成本或边际私人收益进行调整,使之与边际社会成本和边际社会收益相一致,实现外部效益的内部化[1-3]。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是生态破坏的行为,属于负的外部效应,要实现生态补偿,就必须确保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利用一定的经济手段促使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成本内部化,从而建立一种生态补偿的有效形式,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恢复。当前,对外部效应的起源有不同的认识,因此有多种矫正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庇古手段,即通过政府干预的手段来矫正外部性,对于正的外部影响应予以补贴,对于负的外部影响应处以罚款,以使外部性生产者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二是科斯手段,即通过明晰产权、依靠市场力量来解决外部性问题[4]。由此,要促使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得到确立,并保证其主动实施,一方面需要从法律上规定其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必须利用税费政策从经济上约束矿山企业的行为,促使其保护环境。目前,中国许多法规中已有明确的要求,规定了矿山企业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的责任,而建立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正是利用经济手段促使矿山企业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的经济手段。
2.2现实需求
在矿山环境保护方面,中国虽已出台了一系列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资源税费政策,比如: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排污费等,分属不同部门征收和管理。但这些税费政策都没有从根本上触及矿产开发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内化开发行为造成的社会成本,形成不了激励企业保护环境的经济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制度规律[5]。根据当前的税费政策,企业缴纳相关税费后,由主管部门统筹使用,企业的相关责任随之转嫁给相关部门。因此,从目前实践来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仍然主要由政府和社会承担,作为生态环境破坏主体的矿山企业,并没有承担应有的责任,这种现象尤其在中小型矿山企业中十分明显。就当前情况来看,中国的矿山环境保护仍属于强制式的管理[6]。一方面,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管理政策主要属于命令控制型;另一方面,企业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不强,矿山环境保护行为是被动的和消极的,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如何提高矿山企业的责任意识,主动实施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必须内化企业开发行为造成的社会成本,从经济手段上制约企业的开发行为,促使其积极主动实施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
3保证金制度具有更好的法律效力
保证金制度与一般环境资源税费政策的共同点都是基于同一个目标,即为了保护和改善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而破坏的生态环境,是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落实中的重要措施和经济手段,通过缴纳保证金和征收环境资源税费以促进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但相比之下,保证金在促使矿山企业履行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责任上,更具有法律效力。
3.1保证金的性质为企业所有,缴纳保证金不属于收费范畴
这一点与一般税费有着明显的区别,更容易被企业接受。矿山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保证金,资金性质为企业所有,其权益仍然属于企业,监管部门只负责保证金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企业按规定完成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并经验收合格后,监管部门必须及时返还保证金。只有在企业不履行环境治理责任,或者治理后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情况下,权益才会发生改变,监管部门才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动用保证金实施招标治理。而矿山企业缴纳的一般税费,自缴纳之日起权益已经发生改变,或纳入财政预算,或划定为专项资金,相关部门可以利用已征收的税费按规定统筹使用。比如排污费,排污费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法缴纳的专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的费用。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等。
3.2缴纳保证金,企业的责任主体不发生转移
矿山企业缴纳保证金,并不免除企业治理恢复矿山环境的责任,而是促使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这一基本义务的经济手段。无论企业是否自行组织实施治理,最终都要为恢复矿山环境买单,而确保这一企业责任的手段就是征收保证金。企业在缴纳一般税费后,至少会免除环境治理的部分责任。比如,企业在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森林植被面积破坏和功能下降的责任,将由林业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恢复。再比如:水土流失防治费和土地复垦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如果企业无力自行治理,必须缴纳相应治理费用,由相关部门代为组织实施治理。可见,在缴纳了水土流失防治费和土地复垦费后,责任主体已经明显发生转移。
3.3保证金制度有利于激励企业实施创新
矿山企业若实施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予以返还。能够有效地激励企业为了降低环境治理成本,而进行采矿工艺以及生态破坏恢复和环境污染治理的技术创新。首先,可以促进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改进生产技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破坏的程度;其次,有利于企业创新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技术,以减少成本,提高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3.4保证金制度可以激发企业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缴纳保证金可以有效地促使企业主动履行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一方面,为了降低生态环境建设成本,企业从一开始就会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以免最终付出更大的代价实施环境治理恢复措施;另一方面,将保证金列为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缴纳保证金的积极性,并有利于企业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整个过程中;第三,在企业完成环境治理与恢复责任后,缴纳的保证金会及时返还,有利于企业尽早、尽快实施环境治理任务。总体来看,实施保证金制度能够提高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以更好地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是当前矿山环境保护必要且有效的形式。
4中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现状与建议
【关键词】矿山地质;地质环境;环境保护
我国是地质灾害的多发国家之一,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影响大、造成损失严重。矿山地质灾害是地质灾害的一个分支,是人类开采矿山而直接诱发的人为地质灾害。近几年来,我国开始构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入,开展矿山公园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对矿产资源的刚性需求仍将持续存在,矿产资源开发力度还将不断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与破坏程度将不断加强,加之,许多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还没有解决,新老问题的叠加使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日趋复杂
1 矿山地质环境类型
目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以往的资料分析统计,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是,随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力度不断加大,地面塌陷危害、地下水位下降、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自然景观的破坏等类型使我国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
1.1全国矿山地质灾害统计
截止到2010年,全国矿山数量已从2005年的12.67万座减少到2010年的11.25万座,净减少11.2%。2010年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30670起,其中滑坡22329起、崩塌5575起、泥石流1988起、地面塌陷499起、地裂缝238起、地面沉降41起;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382起,2246人死亡、669人失踪、53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9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发生数量、造成的死亡失踪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均有较大幅度增加。
1.2地面塌陷危害
地面塌陷主要在地下以井巷开采的矿山。在矿山采空区,保留矿柱不足或矿柱受损而失去支撑能力,就会造成地成塌陷。特别是那些矿体埋藏较浅,产状较平缓的矿区,地面塌陷的现象更为常见,据分析统计,造成地面塌陷的主要因素是人为因素。地面塌陷中煤矿采空塌陷的危害最大,造成的损失最重,岩溶塌陷次之,黄土湿陷相对小也比较集中。
采空区塌陷主要出现于70年代以后,尤其是2000年以后,随着采矿业的逐渐发展,尤其是大量私人企业进行采煤采矿活动,使得采空塌陷在各地频频发生。黑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山西省、安徽省等是采空塌陷的严重区,但几乎在全国的采煤、采矿区均有出现,尤其是私人企业采矿业比较发达、而法律制度不健全且执行不力的地区更容易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28个省区内,1173个大中型矿山企业调查,地面塌陷破坏土地面积达8.4万多公顷,煤矿区最为突出。
1.3地下水位下降
地下开采矿山或是露天开采矿山,都需不同程度地排水。排水容易引起大的漏斗,引起地下、地表水系破坏,地表蓄水能力下降,农田干枯,水井干涸。地下水位,下降带来的危害将很难恢复,对于岩溶充水矿床,高强度的矿山排水容易引起岩溶塌陷,给附近居民生产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1.4 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
世界组织对滑坡归纳为四大类:场地条件、地貌作用、自然作用、人为作用。阴性崩塌一般发生在厚层坚硬岩体中。灰岩、砂岩、石英岩等厚层硬脆性岩石所形成的高陡斜坡上。泥石流活动产出的环境可分为二大类:坡面型泥石流、沟谷型泥石流。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地下岩石的应力发生改变,以前的岩石应力均衡被破坏,以及矿石废渣的乱堆乱放,易造成边坡的不稳定,在外力诱发下,极易产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
1.5自然景观的影响和破坏
地质地貌景观是地壳长期演化遗留下来的不可再生的地质遗产,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矿山越靠近城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或与活动、生存环境密切相关的地带,其危害性越大;我国露天开采矿山数量众多,点多面广。与开发规模相关,开发规模越大,对自然景观的影响和破坏越严重;与开采方式密切相关,开采方式好,影响就小,乱采乱挖,影响就大,露天开采比地下采对自然景观的破坏性大。
2 矿山环境保护建议
2.1 加强宣传教育
应当在大力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要科学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注重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相关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使其充分了解到生态环境保护与保护其自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性;
2.2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多年来,国土资源部部门十分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法律法规建立。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2.2 完善管理模式,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一支合格的行政执法队伍,在日常的管理中,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提高矿山企业准入条件,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治理方案和复垦方案边开采边恢复治理。坚决关停破坏环境、资源利用率低的矿山。
矿山环保和恢复治理的好坏,需要有严格的监测、监督检查等制度的支持,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手段作为保障。对措施不落实、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对强行生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在矿山企业年检中加强矿山环境的年检内容,对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加重处罚。
2.3 建立多元化矿山环境保护投入机制
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确保矿山环境能够得到有效恢复和治理。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国家将在示范项目的基础上,加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力度,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长期以来,由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缺乏、监管手段乏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不足等问题,使我国矿山开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重。其背后的原因,是我国各级政府和矿业权人在矿产资源的开发设计及开采过程中,只重视矿产资源开采工艺、技术以及产量的提高等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工作而对矿山地质环境及矿区生态系统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如何保护和恢复被破坏的地质环境这类从短期看具有“负经济效益”的工作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导致我国因采矿活动造成了采空区地面塌陷、地下水疏干、地质地貌景观破坏等问题,这些问题已严重危害矿区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解决。目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得到国家的重视,例如国土资源部已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列为《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现有法律制度
(一)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概念
由于土地资源匮乏,长期以来,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一直是以土地利用为主要目的。20世纪50年代末,称为“复田”、“造地复田”、“垦复”等,2011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进行了界定:“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显然这个概念主要还是以土地利用为目的生态恢复。随着人们对土地复垦的认识不断加深,从近年研究和实施工程来看,其目标趋向于更综合性的生态问题,我国矿山恢复的内涵也由单纯强调将毁损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上升到矿山地质环境的生态恢复。因此,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是对因采矿活动所破坏的生态系统,采用整治措施,因地制宜地使其恢复到一个符合代际间需求和价值的可持续生态系统的过程。其目标既要求恢复土地价值,又要求恢复生态环境。
(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的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层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明确指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土地复垦条例》也规定了政府、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治理被毁损土地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资金来源。除此以外,近年来各地也纷纷出台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对矿山环境保护及生态恢复治理以及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等进行了规定。从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补偿制度、方案编制审批制度、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等。
二、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在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方面已制定了各层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初步形成了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主要法律制度,但是这些法律制度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缺乏系统的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对矿山环境问题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差,虽然我国在2009年3月份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弥补了《矿产资源法》在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不足,但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生态恢复仍没有专门立法的保护,而且我国也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生态恢复的法律,尽管在2011年3月国务院公布的《土地复垦条例》相比1989年的《土地复垦规定》有了较大改进,但立法思想仍停留在以土地利用为目的的层面,缺乏全局性、系统性,未遵从生态系统规律,忽视了生物多样性保育和自维持生态系统的复原。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仅有分散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导致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
(二)未建立完善的环境准入制度
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是矿山环保对策中的一项技术较强的措施之一,它既有防治水土流失的功能,又有污染控制的功能,所以要有科学依据而非盲目地进行生态恢复,因此在矿山开采前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就要对生态恢复这一措施进行评价,提出合理的恢复模式。但在我国以往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评价的内容重点放在废水治理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部分,没有进一步深入地提出生态恢复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价。同时,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的专项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也仅对环境影响评价一笔带过,没有具体规定环境听证制度,没有体现公众参与的原则,未通过论证、辩论等形式保障环境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有待完善
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保证金制度是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一项核心制度。我国大多数省市区都设立了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保证金,例如2005年《大同市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出台;2010年10月,太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二审审议通过《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2011年1月经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施行)。但目前我国的保证金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各省出台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具体名称表述不一,例如安徽省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山西省表述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吉林省表述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其次,保证金的征收标准各省不一致。有些省份是按照采矿许可证登记的面积收取,有的省份是依据建设规模收取,也有的省份只是象征性的收取少量保证金。再次,《土地复垦条例》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关于保证金的缴纳时间等规定不一致,在《条例》中是在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但是在《规定》中规定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及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纵观各省市的规定,是在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尽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说明“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但涉及到保证金在实际操作中,会造成费用的叠加。
(四)生态效益评估制度不健全
退化生态系统的恢复要求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上,通过人类的作用,根据技术上适当、经济上可行、社会上能够接受的原则,使退化生态系统重新获得健康,并有益于人类生存与生活的生态系统重构或再生过程。但是恢复后的生态环境到底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人们对这个标准的研究还很不够。长期以来,我国矿业废弃地生态恢复的目标基本局限于农业或林业的土地利用,任何类型的废弃地,第一考虑就是将其复垦为农林用地,并以获得经济利益为主要出发点。这些做法对推动我国的复垦工作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引起了一些问题,比如矿山改土造田,尤其是大量挖掘周边地区的表土,用以覆盖矿业废弃地的造田方式,导致了更大面积的土地破坏和生态系统退化。另一方面,重金属等有毒元素向表土迁移和在农作物中的积累情况也没有予以足够重视。因地,在我国的矿山生态系统恢复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缺陷就是生态恢复状况的指标体系不完善,生态效益评估制度不健全。
(五)缺乏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后的维护制度
生态恢复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不是一抓就灵的短期行为。在生态恢复过程中往往涉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与转移等等涉及经济、社会的重大事项。因此,如何维持与巩固生态恢复的成果,使人们在进行生态恢复的同时不降低自身的生活质量,产业结构调整可以发展下去,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社会配套措施来支持生态重建,同时也要有相关的生态新技术运用于生态恢复区。
三、完善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中的生态恢复立法
我国有关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笔者认为应在整合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确定环境治理的生态理念,结合我国部分地区的地方法规,制定《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条例(或办法)》或将“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作为专章写入《矿产资源法》,进行具体合理的规范,辅之以详细的的实施程序、科学的技术标准,明确规定生态恢复所需的资金来源及管理制度等。为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提供实用性强的法律依据。
(二)完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听证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生态恢复评价。生态恢复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如没有可操作性强的技术文件作指导,自发、盲目地进行这项开发活动,其潜在的后果是严重的。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研究发展,制定了严格的矿山开发管理规定,规定矿山在开发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有生态恢复内容,项目实施的同时,须设立专门的生态恢复研究机构,以保证矿山边开采边恢复被破坏了的自然生态,使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持良好状况。我国在开展矿山环评中,应对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价,环评报告中有专门论述生态恢复的可行性评价及影响分析的内容,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指导矿山正确的生态恢复方法。2.确立并完善环境听证制度。在许多国家特别是美国、澳大利亚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通常都包含了必要时召开公开听证会的条款,吸收公众参与制度,取得了很好的管理效果。比如在澳大利亚,矿业权申请人向州矿业能源部提交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业能源部将该项目在报纸上公告,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召开听证会,有关部门参与审查批准,最后矿业能源部慎重地做出矿业授权的决定。我国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应当采纳公众参与措施,参与的形式可以尽可能的丰富多彩,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之前,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对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三)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是一项专门针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而设计的制度,许多矿业大国都在其矿业法中对此项制度进行了规定,比如,美国的《露天采矿控制与恢复法》建立了矿山恢复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数额规定上采取了灵活的立法方式,根据不同地方矿区的情况上下浮动。这些情况包括了矿区的水文、地理、生物、地质和植被,同时规定了最小数额保证金数量为不低于10000美元。保证金返还分为全程保证金的返还和阶段性保证金的返还。此外,美国在1980年颁布了《超级基金法》,主要用于治理闲置不用或被抛弃的危险废物处理场,依据该法,当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或无力或不愿承担治理费用时,超级基金可被用来支付治理费用,之后超级基金将提讼,向其能找到的责任主体追索支付的治理费用。针对我国目前的保证金收取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以下四点:第一,确定保证金的收缴标准。黄德林教授等认为,我国的保证金收缴标准可按以下方式确定:保证金收缴总额=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单位面积缴纳标准×影响系数。其中,影响系数根据矿种、矿产资源开采方式和矿山的地质、地貌、水文、植被等情况来确定。我们赞同依此办法来确定收缴标准。第二,确定保证金的收缴返还时间及方式。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目前不少省市的保证金收缴方式分为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短的矿山,采用一次性收取方式和对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的矿山可采用分期缴纳两种方式。用保证金开展的生态恢复工程完成后,保证金是否返还或者返还多少,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效益评估制度的规定组织验收后决定。国家在出台有关保证金制度时可借鉴地方立法的成功经验。第三,加强保证金的管理。目前我国已确立了保证金管理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我国目前的政府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模式,保证金缴存的监督管理主体应为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区范围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缴存的监督工作。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保证金的收缴、返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借鉴美国的超级基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基金制度。对于历史上废弃的矿山以及资金实力不够雄厚的小矿山来说,这样减轻了他们的经济压力,提高了生态治理的积极性。
(四)健全生态效益评估制度
由于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及动态性,使得恢复成功的标准也复杂化了,因此在制定恢复标准时,要严格遵循生态规律,不能一味要求恢复到破坏前的状态,生态恢复的标准要取决于自身理化性质、自然条件以及社会需求。国际恢复生态学会(2004)建议用9个反映生态系统属性的指标如生物多样性、群落结构、生态系统功能、干扰体系以及非生物的生态服务功能等通过与对照系统的比较来进行评价。在我国的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过程中,鉴于生态科学的专业性特点,在进行立法时,要邀请生态学专家参与立法,并建立一个科学的、可行的验收标准。
关键词:矿山环境;治理模式;生物修复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十分严重,矿山开采不当造成地表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水体污染、矿震等各种地质灾害,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矿山环境地质环境工作迫在眉睫。
一、我国矿山环境治理现状
由于我国矿山数量众多,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因此,矿山环境治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等特点。从总体上成绩显著,任务艰巨,问题突出,有喜有忧。
1、主要成就:
(1)加强制度建设。从国家层面修订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规章规划,注重从源头上治理和保护环境。
(2)加强全国范围的工作部署,开展大规模全面系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摸清了我国矿山环境的基本情况。
(3)加大对矿山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政府和企业投巨资实施矿山环境治理示范工程,收到了显著成效。
2、主要不足:
(1)基础薄弱。我国基础地质工作程度总体偏低,矿产勘查后备基地较少当前2/3的国有骨干矿山已进入中晚期,国内矿产资源保障程度下降,迫切需要加大勘查力度,高强度的开发导致矿山环境恶化。
(2)制度缺失。我国矿山环境管理制度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行政规章规定。当前在制度建设方面,尚需改进和加强。
(3)管理缺位。在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负责人由于大局观念淡薄,受政绩和利益驱动,片面强调发展速度,降低经济建设的生态环保门槛。
二、我国矿山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及原因
2010年,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部门首次联合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结果发现我国矿山开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仍十分严重,大型矿山生态恢复困难重重,小型矿山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现象普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薄弱,局部地区出现失控。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呈现出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局面。
导致我国矿山环境问题严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管理薄弱,法律法规不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的矿山环境管理十分薄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分散,且操作性不强。在立法上,《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水土保护法》等都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缺少具体的、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法规。在管理体制上,矿产资源开发分散在十多个部门管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又涉及多个执法部门,职能互相交叉,严重影响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与保护工作。
2、矿山环境治理缺乏有效的机制。
我国部分矿山企业是在计划体制下建立的,建国几十年来,开采了大量的矿产资源,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利润大部分交给了国家,国家没有给企业留下矿山治理的资金,现在让企业负担多年形成的矿山环境破坏的责任,企业无法承担。另外,目前我国许多矿山企业处于亏损或维持状态,无大量财力投入。
3、治理技术欠缺、融资渠道不畅通。
矿山地质环境预测滞后,缺乏恢复手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特别是地质灾害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但目前缺少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所必需的技术投入和支持,矿山开采技术落后,矿山地质环境预测滞后,并缺乏生态环境恢复的手段。同时,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由于部分国有矿山企业经济效益不高、负担重,使得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困难重重。
三、矿山环境治理的对策
1、研究探索矿山环境治理技术
只有探索和研究一条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的各种技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矿山环境问题。将法律法规和技术相结合, 这就为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从而为各项事务的实施提供了可靠的证据, 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事故。 当然, 不同类型的矿山开采所采取的技术也不尽相同。例如开发放射性元素的矿山, 处理的技术应该以放射性元素的处理技术及方法相关; 露天开采的矿山则是对该区域的植被破坏严重, 产生的污染一般表现为灰尘污染, 而地下开采多半表现为地质塌陷等灾害, 针对地表和地下开采所采取的技术路线肯定不同。
2、借鉴国外矿山环境治理的经验
我国的矿山环境治理还未发展成熟,因此, 这就需要根据我国矿山环境的特殊情况, 对国外矿山环境治理的经验加以借鉴。 如美国就对矿山环境治理的制度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 它制定了矿山环境审查评价制度、 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及矿山环境许可证制度等; 澳大利亚也采取了一项行之有效的办法, 即一边开采一边把开采结束的矿山进行修复。这些制度、 原则都是我国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需要学习和引用的。
制定系统的、健全的矿山环境治理法规制度
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严格的矿业行业法律法规制度, 去约束我国矿山开采时所暴露出的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目前, 关于环境的保护法规制定了很多, 但是关于矿山环境治理的法规却很少, 笔者认为这是由于矿山环境的特殊性决定的。或者某些环境法规虽对矿山环境的治理进行了规定, 但是针对性并不强。
四、现阶段所用的治理模式
1、强工程模式
该模式强调的理念是安全重于一切。主要适用于土地资源破坏效应和次生地质灾害效应较严重的矿区,针对矿山环境问题中稳定性问题突出的治理对象。
采用该模式的首要目的是恢复和提高治理对象的安全性,优先考虑的治理对象是非稳定地质体。治理对象属于成灾风险指数较高的一类,即成灾危险性和致灾可能性较大,且危害性严重,若不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措施,一旦具备了条件,可能导致次生灾害。
2、强生态模式
矿山生态环境包含了矿区范围内的大气、水体、岩土、地下矿藏、地上植被、地貌景观、以及在此环境中生存的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物。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起因于矿产资源开发,其结果往往是水土破坏、矿产资源耗竭,后果殃及构成矿山生态环境的每个构成要素。
强生态模式提倡的理念是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矿山生态环境。主要适用于景观与生态破坏效应严重的矿区,沙漠化、水土流失、地貌景观破坏等问题突出的治理对象。这类矿山环境问题属于累进性问题,是矿山环境经受长时间影响、被深层次改造的后果。此类问题对应的矿山环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也就是将遭到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予以修复。争取修复后的矿山环境能逐步实现生态环境良性循环,恢复其自身的再生能力、自净功能、物种演进等功能。
3、强生物模式
该模式原理是理顺生物链,主要适用于水土污染问题突出的矿区。当矿山环境问题重点反映在水土污染方面,污染程度严重到超出了环境自我恢复能力,需调用强生物工程模式进行治理。
多元复合模式
一般情况下,待治理的矿区往往环境问题成堆,呈现多种矿山环境问题复合、多种环境效应叠加的状况。多元复合治理模式适用于此类治理对象。该模式强调的是治理技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适用于土地资源破坏效应、水环境效应和次生灾害效应等环境效应并存的规划治理区。
多元复合模式的组合形式可以是两两组合或者三者并用,多元模式又可根据需求组成强化复型与弱化复合型,强化型多针对矿山环境效应严重、风险等级较高的情况;弱化型用于矿山环境效应相对稍轻、风险等级较低的情况。
结语:
基于以上所述, 我国的矿山环境治理是亟待开展的核心工作, 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有利于我国建立一个环境友好型的国家;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显示了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决心, 向世界证明我国政府是相当重视环境问题的;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 人类所生存的环境依然良好。
参考文献:
[1].赵仕玲.国外矿山环境保护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J].中国矿业,2007,16(10):35—38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环境治理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面临的形势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实力的标准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得以快速发展,工业增长加上人口增长,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与日剧增。旺盛的矿产品市场带动了我国矿业飞速发展,尤其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保障能力要求更高,对能源和矿物原材料的需求将会更加强劲。但是,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矿山建设一直走的是农业-矿业-荒芜的模式,忽视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存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共存的局面。已废弃和闭坑的矿山遗留下来的环境问题几乎遍及全国,造成了极大危害,矿山地质环境欠下了沉重的历史债务。尽管2009年5月1日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开始施行,但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约束力还显得力度不够,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的环境问题仍十分严重,这与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是极不协调的。当然,近年来我国通过矿山整顿、整合,矿山数量明显减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具有点多、面广、量大的特点,总体上来说整顿、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防治措施迟缓,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还没有根本改变。
2、矿山地质环境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存在诸多问题。归纳起来,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有环境污染、环境与资源破坏、矿山地质灾害三大类。
(1)占用和损毁土地。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矿业开发占用和损毁土地约166万公顷,其中尾矿堆放占地约91万公顷,露天采坑占地约52万公顷,采矿塌陷占地约20万公顷,以及为采矿服务的厂房、矿区、交通设施(公路、铁路)等所占用的土地。
(2)引发地质灾害。我国矿山地质灾害类型较多,井下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矿井突水等,主要发生在煤、磷等非金属矿床和铁、铜等金属矿床开采中。
(3)破坏地下水资源。采矿使地下水均衡系统得到破坏,导致部分区域地下水、地表水渗漏,有的地区地下水位下降达几米甚至数十米,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引起地表严重缺水,影响农作物生长,进而影响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引发了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
(4)“三废”(废石、废水、废气)问题严重。全国矿山企业每年产生的废石和尾矿量巨大,占用大量土地,污染周边环境;大量未处理合格的矿山废液废水的排放,加剧了区域性、流域性水体污染及部分湖泊富营养化;采矿产生大量废气、烟尘、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导致空气浊化,酸雨区扩大。
(5)破坏地貌景观。我国露天开采矿山数量众多,点多面广。有的矿山开采对山体和自然景观破坏严重,如大量建筑石材露天开采,造成森林植被破坏,基岩,使得昔日青山绿地成为荒山秃岭,尤其在交通干线和城市周边的露天矿山开采,产生许多负面影响。
3、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3.1要深入研究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形成的机理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形成机理要通过采取地质调查、工程钻探、地球物理勘探及地球化学勘探等多种手段,查明形成的机理、根源及影响和控制要素。
3.2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相关资质,同时要充分重视勘查工作,所有环境地质问题的产生根源要依靠勘查工作去查明,作为设计工作的基础,勘查工作要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及其所处地质环境等条件采取不同的勘查手段。要充分研究地质灾害的成灾机理,针对问题的根源进行治理设计,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设计的适用性和实用性,既要经济合理,又要科学可行。
3.3大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
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是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规划目标,要求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准入管理,重点控制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责任,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监管,制定相应的政策激励约束机制,构建良好的软环境。区分新建矿山、生产矿山、矿业权灭失矿山和闭坑矿山的不同情况,分类指导、区别对待,严格控制新建矿山的环境保护工作,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补偿机制,逐步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投入的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化,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环境和土地的破坏,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4、结语
矿山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是矿山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两大主题,也是当今社会、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矿山企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既合理地开发矿产资源,又不至于造成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恶化以及重大地质灾害事故发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研究课题。
参考文献
[1]苏启兴.防止地质灾害造成新贫困[J].老区建设,2005年02期.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防治体系
中图分类号:TD1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4-0232-01
前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是矿山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两大主题,也是当今社会、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矿山企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既合理地开发矿产资源,又不至于造成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恶化以及重大地质灾害事故发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矿山地质环境概述
以岩石圈为依托,矿产资源开发为主导,不断改变着地球表面和岩石圈自然平衡状态的地质环境,也是一个环境地质问题较多、地质灾害较突出的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矿渣,废水,粉尘等,不仅直接影响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而且给矿区周围的大气、水质、土壤造成危害;废石堆、尾矿库挤占大量土地、农田;污水和烟尘的排放,污染水源、江河和大气,也破坏了景观和植被;露天矿边坡崩落,井下采空区造成地面塌陷;矿井突水、矿山疏干排水引起邻近地区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疏干涸干或形成海水入侵;采矿剥土等造成水土Y源平衡失调,易诱发和引起土壤侵蚀、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以及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所有这些环境地质问题,都给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而且预防和治理的难度很大。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和做好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的几个关键措施
1、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防治体系
在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思想重视,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保护防治体系。实践中可以看到,当前国内矿产资源的分布存在着严重不均匀现象,矿山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破坏与保护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标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但应当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防治体系,并在此过程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即做好三废防治的同时,还要加强管理与控制,明确和细化生态环保指标与要求,在矿山地质资源开发过程中,应当进行综合管理,全面分析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使环境保护措施有的放矢。
2、编制落实科学的矿山环境保护规划
委托地质部门对矿山企业的地质环境保护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将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3、对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科学的等级划分
由于矿山的地理环境不同,在保护与治理的时候需要进行不同等级划分,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对自然规律以及经济规律进行研究,找到符合规律的方式,再结合国家所制定的矿山整合措施研究出可以循环使用的开采方式。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矿山的基本情况,根据矿山的地貌、所处地理环境、矿山的规模、矿山的种类以及开采方式的不同,对矿山进行划分,然后对不同级别的矿山采取不同的保护与治理方法;其次,需要了解矿山地质环境遭到破坏的程度,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的等级划分。一般情况相下可以将其分为一般、比较严重、严重、特别严重4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矿山环境制定不同的治理恢复措施。制定相应的等级划分指南,以此来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进行指导。
4、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综合治理方案
对需要进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矿区,进行开采中各项开采活动所带来的影响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合治理矿区的地质环境和地质条件,就各种开采活动可能引发或加剧的环境问题、矿山建设中所受到的来至地质灾害的影响等进行预测分析,并对地质灾害的危害对象、危害程度、危害的发展趋势、综合防治的难度等进行分析评估。依据矿山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和分析结果,制定出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部署所需要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就治理工程部署中涉及到的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主要内容,工程部署施工中需要的技术方法以及措施等进行详细的落实。
5、加强监管,依法开采
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好坏,需要有严格的监测、监督检查等制度的支持,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手段作为保障。矿山建设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保证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措施不落实、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对强行生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在矿山企业年检中加强矿山环境的年检内容,对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
6、发挥科技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作用
矿山环境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要治理好就必须依靠科技的力量。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着重研究矿业开发过程中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及防治技术,矿业“三废”的处理和废弃物回收与综合利用技术,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和加工利用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推广,增加科技投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产业化。引进和开发适用于矿区损毁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新技术,进行矿区生态重建科技示范工程研究,加大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力度。同时,要努力学习各国矿山环境保护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和改善我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7、地质环境检测
地质环境监测就是专业技术人员利用各种仪器设备对构成地质环境的各种要素的变化进行的专门性测量。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地下水动态(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监测、地下水均衡试验、地质灾害、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地裂缝监测、与地下水关系密切地区的地表水水质监测及这些地区的酸性降雨监测。地质环境监测是一向长期的工作,只有做到早预防,才能把握好环境保护与治理主动权。
8、健全和完善环境整治技术标准和规范
针对当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中的问题及其原因,认为在现有的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基础上,应当充分发挥农、林、地矿以及生物和环保等部门的作用,在环境整治技术方式和方法上进行创新。同时,结合具体情况,不断完善各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技术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改变矿业权人在进行恢复治理时随意性很强,管理者进行督查无标准判定恢复治理是否达到要求的现状。
三、结语
综上,实际中首先要掌握和解决地质灾害发生和治理的关键技术问题和难题。通过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减少环境问题的发生,尽量避免矿山环境破坏或将其消除于矿山建设、生产过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一、矿山地质灾害的类型
矿山地质灾害类型很多,若单从灾害发生的速率加以区别,可分为突变型矿山地质灾害,如矿坑突水、瓦斯爆炸、岩爆等,另一种就是缓发型矿山地质灾害,如采空区的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等。然而,在我们最常用的地质灾害分类,常常是以地质灾害的时空分布和成因关系来分类。这种分类方法有利于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深入探究,才能根据各种地质灾害类型制定相宜的防治措施。人为地质作用过程中不合理或者不科学改变地质环境,进而诱发的地质灾害基本涵盖了除火山喷发之外的所有地质灾害类型。
二、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矿山地质灾害破坏了地质环境,造成了巨大生命和财产损失,因此,对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十分重要,一按分为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
(一)重点防治区防治措施。1、合理设计边坡参数,加强边坡监测,建议作挡墙稳固边坡,开挖后如果出现开裂变形,建议做专门的工程地质勘察。 2、对于原有的灾害点,做好边坡加固和预防工作,尽量消除因矿山开采而诱发灾害复发的隐患。 3、渣场弃渣严格作好方量及边坡坡度的设计,作好挡墙设计,设置拦渣坝,防止泥石流的产生。并充分、合理利用渣场,严禁随意弃渣。 4、对于坑道开采,在坑道内一定要作好支护,做到边开采边支护,防止因矿顶坍塌、冒顶等而产生的危害,尤其上方有住户处要预防引起上部地面开裂。
(二)次重点防治区防治措施。在进场公路、矿山生活区建设中,会形成大量的边坡和一定数量的弃渣,可能形成边坡失稳,造成滑坡和塌方;沿途不合理的弃渣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可能形成坡面泥石流, 可能有滚石和飞石危害。1、科学黑的实际边坡参数,并进行合理支护和加固,边坡上应设置排水沟,做好地表排水措施。2、加强工地管理,合理堆放弃渣,严禁随意弃渣,在险要地段建设拦挡滚石和飞石的设施。3、开采结束后,将弃渣场扒平覆土,植树还林,恢复植被。
三、地质环境保护策略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实施。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监督机制是实现矿山环境保护与环境问题防治的根本保障。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各项管理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结合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的特点,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其立法和监督管理应该贯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从矿产资源的勘察、规划、项目设计、开采或加工直到矿山闭坑和生态恢复等各个阶段,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二)开发与保护并行。矿业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同时也导致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例如对水资源、土地资源、植被等的破坏,以及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等。因此,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时,应本着开发与保护协调发展,即在开发前、开发中和开发后,同时进行环境保护。在开发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区及其周围环境认真进行勘查,特别是地质条件的勘查工作;在开发过程中,应尽可能较少地占用和不占用已有的耕地、农田、植被区等,对开发中产生的废弃物应遵照排污标准进行处理。在开发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对矿区周围的环境,尤其是对已被破坏的土地资源、植被进行恢复,如土地复垦措施,可将采剥与复垦同时进行,既降低成本,又能使破坏区域及时恢复绿化。
(三)矿山开采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对于矿山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只有首先将工程治理措施和环境生物保护措施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最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根本目标。在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的各种工程中,只要配置科学、合理,就能够彻底根治地质环境灾害,但是其中的缺点是投资范围过大,然而当前的生物措施恰好能够弥补环境工程治理的显著缺点,摒弃其投资范围相对比较小,能够有效的改善矿山周边的小气候特点,最终使其可以广泛地应用中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中。
(四)为矿山环境治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矿山环境治理往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只有强有力的经济支持才能有效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因此,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解决款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问题,同时可以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际资金,扩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