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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律失常是指心脏电冲动的频率,节律,传导及起源部位的异常。是临床上常见的心血管疾病之一,属祖国医学“心悸”,“怔忡”,“胸痹”的范畴。其临床表现为心慌,胸闷,汗出,头晕目眩,夜寐不安,脉象多促,结,代,数,疾,滑等。心电图表现为心动过速(包括房早,室早等),过缓,心律不齐等。近几年来随着新技术的出现,中医体系的完善,以及对中医药的深入研究,中医药对于心律失常的治疗有了很大的进展。2008年~2010年,笔者采用益气养阴方法治疗心律失常35例,取得了明显疗效,总结报道如下:
1临床资料
70例均为本院门诊病人,均符合《心血管疾病诊断标准》(1)的心律失常诊断标准,并经心电图及临床相关检查排除严重心功能不全,及合并脑血管,肝肾等系统严重疾病的患者。将其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治疗组35例,男20例,女15例,年龄最大84岁,最小36岁,其中频发房早12例,阵发性房速2例,持续性房颤10例,频发室早6例,多源性早搏5例。对照组35例,男22例,女13例。年龄最大80岁,最小41岁,其中频发房早10例,短阵房速1例,持续性房颤11例,频发室早7例,阵发性房颤2例,多源性早搏4例。两组患者一般资料对比,差别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2治疗方法
入选患者在停用抗心律失常相关药物1周后,对照组口服倍他乐克片25mgq12hp.o.治疗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加用益气养阴方。药物组成:西洋参20三七10甘松10丹参20琥珀4黄精10麦冬15五味子6炙甘草10水煎服,日一剂。
2组治疗均以4周为1疗程,一个疗程后判定疗效。
3疗效判定标准
3.1临床疗效判定标准
显效:症状基本或完全消失,心电图心律失常表现消失或减少90%以上。
有效:症状明显改善,心电图阳性表现减少50%~90%。
无效:症状无明显改善,心电图阳性表现无明显变化或减少不足50%。
3.2动态心电图疗效判定标准
显效:动态心电图明显改善,异位搏动减少90%以上。
有效:动态心电图明显改善,早搏减少50%以上,阵发性心律失常持续时间较前缩短50%以上,或频发转为多发或多发转为偶发。
无效:动态心电图无变化或加重。
4结果
两组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均未出现任何明显不良反应。
4.1两组疗效对比见表1,经Ridit分析,u=2.36,p
组别 例数 显效 有效 无效 有效率
治疗组 35 18 12 5 85.7%
对照组 35 13 11 11 68.6%
4.2两组动态心电图疗效对比见表2,经Ridit分析,u=2.06,p
组别 例数 显效 有效 无效 有效率
治疗组 35 16 13 6 82.9%
对照组 35 13 10 12 65.7%
5讨论
心律失常是属于中医学心悸,怔忡,胸痹的范畴,是常见的临床病症。从中医学角度分析,心律失常的发生多为本虚标实之证,其病位在心,病机以气阴两虚,血脉瘀滞为主,因此采用益气养阴,活血化瘀之法治疗心律失常获得一定疗效。经现代药理学研究证实:西洋参具有抗心律失常,抗心肌缺血,心肌氧化,强化心肌收缩力的作用。甘松为多年生草本植物,有强烈的松节油香气,具有抗心律不齐的作用。其对异位节律的作用,类似于奎尼丁(2)。三七,丹参均有不同程度的扩张冠状动脉,降低冠脉阻力,增加冠脉流量,改善心肌缺血和抗心律失常的作用(3)。黄精具有抗心律失常,延缓心电位的传导,抑制异位节律的发生的作用,并且能调节生理机能,增加抗病能力。麦冬,五味子可以调节植物神经功能,扩张冠状动脉,增加冠脉血流,改善心肌供血,起到治疗早搏的作用。琥珀能重镇安神。炙甘草同样具有良好的抗心律失常作用。因此运用益气养阴方治疗心律失常,对改善心律失常临床疗效显著安全,且副作用轻微,值得临床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元柏民,刘书旺,杨广勇等.心血管病诊断标准[M].北京;学苑出版社,1992:32―64.
1、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劳动纠纷。它有如下特征:一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另一方是该用人单位的职工。二是争议的内容是特定的,必须是实现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问题,如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及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该怎么办?(特别提醒您:申请仲裁有时限要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可通过下列程序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劳动者还可
(3)仲裁解决。双方不愿或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解决的,可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诉讼解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讼。对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判决结果为终审判决,即时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3、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有哪些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县、市、市辖区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4、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是: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劳动者应当自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5)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6、当事人应当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可由省辖市或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7、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通常情况下,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工资发放单位所在地。
对工资关系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8、在仲裁 程序中,劳动者可否要求先行给付被拖欠的工资或医疗费?
为了能够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用人单位下列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仲裁委员会经初步审理,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用人单位先行向劳动者支付: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做出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仲裁裁决。由于案件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10、当事人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不执行怎么办?
仲裁庭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在15日内不,期满后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劳动者哪些权益受损害可向工会求助?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权益是其基本职责。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12、哪些手段不能用来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利?
农民进城务工时,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比如遇到干完活拿不到工资、被别人欠债不还等情况,农民工朋友一定要注意,要通过合法的手段,依靠法律解决自己的问题。千万不能一时冲动,采用过激的、违法的手段来讨说法、讨公道。比如,有的民工朋友为了讨要工资,以爬铁塔、上楼顶等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恰当方式,要求解决问题,往往是问题得不到解决,还可能受到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更有甚者,有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外出务工人员采取触犯刑法的手段,如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方式,以求解决问题,岂不知上述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但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也使自己从一名受害人沦为犯罪人。因此,进城务工的朋友们,维权时一定要注意采用合法的方式。
论文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多元统筹 法律责任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
2003年1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后称《意见》)中,确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资助、集体扶持、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容
(一)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模式、基金使用、补偿措施等由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该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首先,由省市级人民政府组成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负责该制度运行中的业务办理,成员由卫生、财政、农业等部门组成。其次,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应方案,以及运行中的组织协调工作。此外,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可选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金运行及使用情况。最后,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这些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单位成员由卫生部门负责组建,也可公开进行社会招聘,工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能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出。
(二)多元化的筹资模式
《意见》明确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筹资模式。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中央政府只负责给中西部贫困地区提供财政补助。制度运行初期,中央政府给中西部贫困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0元,截止2014年,中央政府对中西部每人每年补助提高到120元;地方政府最初实行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随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运行,2012年地方政府对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
(三)因地制宜的补偿标准
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采取因地制宜的标准,其中包括参保人员的确立,医药费用的报销等,都必须按照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但各级政府应该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不能差异过大。对于农民缴费原则,经济发达的地区个人缴纳标准国家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
(四)自愿参加的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由此可见,自愿参加原则给予了农民更多的选择权。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过程中,农民也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建议,充分体现了法律赋予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管权。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自愿原则存在缺陷
自愿原则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初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当随着城镇化进程速度不断加快,自愿原则出现了其弊端。首先,自愿原则增大了政府自愿的开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期间,政府人员需下乡挨家挨户收取农民的医保费用,通常情况下这项工作从开始到结束需耗时一两个月之久。据调查,每征收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成本是2-3元,其中包括征收干部的交通饮食费用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其次,自愿原则增大了合作医疗的风险。从社会保险法则来看,参保人数越多,保险所承受的风险越小。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自愿原则的贯彻,使那些在外务工,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户不方便或没有能力参加医保,从而降低了新农合的参保率。因此,只有尽可能扩大覆盖面,才能平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入与支出,这样才能提高农民共担风险的能力,落实合作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政府资金投入不足
1.中央政府对资金投入不积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以来,主要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政府的财政责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试点初期,地方政府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2006年提高到20元,2008年又提高到80元,截止2014年,地方政府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320元;而中央政府从试点初期到目前,只给中西部贫困参合农民进行补助,由最初的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年120元。从资金投入涨幅来看,地方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中承担主要责任,中央政府投入不积极,甚至等待观望。中央政府作为较小,不利于形成利益诱导机制,不利于调动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合作共济制度的实现。
2. 各级财政资助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际运行中,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尽相同,各级财政资金投入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加之没有相应的监督保障制度,导致各地政府补助出现很大问题。特别是贫困地区,政府没有充足的资金来保障合作医疗基金,而弱势群体又占了相当大的部分,需要参加医疗保障的人数又比城镇多,这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资金筹集的难度。
(三)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问题
1.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不合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民工进城务工成为普遍现象。但根据我国现有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农民必须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务工所在地看病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这无疑给农民工看病就医带来了不便,打消了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积极性。
2.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开放了医疗政策,允许符合规定的私立医院进入市场,与公立医院一起参与良性竞争。医疗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最严重的现象是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在利益驱使下,定点医疗机构无论患者病情严重与否,均要求其住院接受治疗,并开出昂贵的进口药。这极大地增加了农民的心理负担,为避免高额的医疗费用,农民生病会选择小型诊所进行医治,降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率,阻碍了该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
1.管理部门监督机制失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部门比较多元,政府既负责行政管理,又负责业务管理。在该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由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执行。这样一来,农村合作医疗互相监督机制基本丧失。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表面上是由政府统筹调配,实则变成了卫生行政部门随意调配。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形同虚设,无法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管理,保障农民的参与权,也无法履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等工作职能。
2. 监管机制具有任意性。由县政府组织设立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业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出部分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与其共同组成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但在实际运行当中,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双重身份。有些地方管理委员会为避免繁琐的选举程序,并没有选举农民代表参加,而是由管委会内部成员担任。这种现象,切断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纽带,使得参合农民最真实的愿望不能有效表达,由新农合的参加者变成听命者,违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涵。
四、问题的致因
(一)农民维权意识差
在中国农村地区,存在了几千年的小农意识仍然根深蒂固。农民普遍认为,身体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他们更愿意相信“养儿防老”,却不愿意接受合作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对于享有医保权利和承当缴纳相应医保费用这一概念来说是抽象的。除此之外,部分农民也会考虑参加合作医疗缴纳的费用能否取得正比的效果。他们在理性思想的支配下,尤其是青壮年觉得身体素质良好,如果他们认为成本大于收益,就会放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立法层次较低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国家政策和地方法法规,而这些法规缺乏必要的法律效力。虽然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肯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地位,但仍未涉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导致中央政策和地方政府规章出现冲突和矛盾,严重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三)政府职责划分不明确
中央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提供政策上的支持,缺乏具体的职责任务,影响了新农合制度的稳定性和统一性,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而卫生、农业、财政共同承担政府的责任,但由于业务交叉、信息沟通不及时等,容易造成推卸责任等不良现象,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最终导致了农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排斥,影响了该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缺乏法律责任机制
《意见》只规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业务由经办机构负责,并没有明确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种规定带有较大的随意性,使成员之间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等现象。同时,经办机构的成员大多来自社会招聘,缺乏相应的医疗管理知识,导致该制度的管理工作缺乏专业性。法律责任的缺失,很难约束基层政府的道德败坏,影响了医疗基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五、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 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步伐
为了更好地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国家应该出台一部专门的农村医疗保障法来统一规范,各级政府可依照统一的农村医疗保障法,来制定适合当地经济状况的地方政府法规。同时,农村医疗保障法必须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相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出现的医患纠纷,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此外,如果国家能够依法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特定款项,可以避免资金挪用等问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良好运行。
830023 新疆乌鲁木齐市工程学院医务室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3.19.56
摘 要 目的:探讨中西医结合治疗对十二指肠溃疡远期复发率的影响及影响复发率的危险因素。方法:将84例十二指肠溃疡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试验组,对照组给予西医治疗,试验组给予中西医结合治疗,疗程2个月,随访两组治疗后1年及两年的复发率,并使用logistic回归分析影响复发的危险因素。结果:西医治疗组(对照组)与中西医结合治疗组(试验组)的1年复发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2年内的西医治疗组复发率高于中西医结合治疗组(P
关键词 中西医结合 十二指肠溃疡 复发率 影响 多因素分析
十二指肠溃疡是消化系统常见病,其特点为自然缓解、反复发作且复发率很高。西医治疗见效快,但不良反应明显、易复发、长期用药依从性差等缺点;单纯中药治疗具有较好的长期治疗效果,但存在疗程长、见效慢等缺点。十二指肠溃疡复发率高一直是临床面临的难题,目前西医治疗十二指肠溃疡的主要手段为抑制胃酸分泌、降低胃液酸度、保护胃肠黏膜屏障、改善胃肠黏膜血流和根除幽门螺杆菌等[1]。中医治疗十二指肠溃疡主要是以调理机体为主[2]。中西医结合治疗十二指肠溃疡凝结了西药治疗速度快、中医药治疗注重整体的调理及治疗的优点。为探讨中西医结合治疗在降低患者复发率的作用以及影响复发的因素,本次研究将84例十二指肠溃疡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给予单纯的西医治疗和实验组给予中西医结合治疗,统计两组1年及2年复发率,现将研究结果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2012年1~12月收治十二指肠溃疡患者84例,男48例,女36例;年龄28~65岁,平均(44.11±10.10)岁。所有患者均通过电子胃镜以及胃窦部组织活检确诊为幽门螺杆菌阳性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排除有胃十二指肠溃疡手术病史者、严重并发症和其他心脑血管等合并症者、既往使用过激素类和非甾体类抗炎药者。遵照医学实验伦理原则告知所有患者并获得知情同意。根据治疗方式将84例患者随机分为试验组44例和对照组组40例,两组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病程、体重指数、婚姻状况、家族史、烟酒史等基线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治疗方法:①对照组给于奥美拉唑镁肠溶片40mg,1次/日;甲硝唑200mg,阿莫西林0.5mg,3次/日;胶体果胶铋150mg,4次/日,服用2个月。②试验组除给予对照组的治疗方法外,另加六君子汤治疗(成分包括:连翘15g,茯苓15g,炙甘草10g,白术10g,制半夏10g,药用蒲公英20g,白术15g,党参20g,海螵蛸20g,三七10g,陈皮10g),每天早晚服用、连续服用2个月。③均嘱两组戒除烟、酒、酸性食物的刺激;注意定时定量进食及饮食卫生;避免服用解热镇痛类药等。
观察指标:观察两组治疗后1年及2年的复发率,复发判定标准:胃镜示十二指肠复见直径≥5mm的溃疡。
统计学处理:运用SPSS17.0软件包进行数据录入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或秩和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或F检验,多因素分析采取Logistic回归分析,检验水准α=0.05。
结 果
两组复发率的比较:西医组(对照组)与中西医结合组(试验组)1年内的复发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两年内的复发率比较发现中西医结合组(试验组)的复发率要低于西医组(对照组)。见表1。
影响十二指肠溃疡复发的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中西医结合治疗复发率的影响因素分析结果发现,病程、体重指数、烟酒史、婚姻状况影响中西医结合治疗十二指肠溃疡的复发(P
讨 论
十二指肠溃疡是临床常见病、多发病,其西药治疗易产生抗药性、耐药性、反弹性[3],中医治疗见效慢,病程长。有即往研究证实,中西医结合治疗可以提高治愈率[4]、防止停药后胃酸分泌的反跳现象、增加患者治疗的依从性等。健脾益气方药(六君子汤)可通过提高消化性溃疡患者的细胞和体液免疫功能,减少H+的回渗而加强胃黏膜的修复。现代药理研究证实[5],该方有提高胃黏膜屏障和防卫机制,增强机体抗感染能力,有抑酸、中和胃酸、保护溃疡面、溃疡愈合的作用。中西医结合治疗十二指肠溃疡能够发挥各自所长,弥补不足,提高治疗效果,降低复发率。
两组复发率比较:本研究结果显示,十二指肠溃疡患者治疗后1年复发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两年的复发率试验组的复发率明显低于对照组。以上研究结果提示,中西医结合治疗十二指肠溃疡相比单纯的西医治疗而言确实可以有效的减少其远期复发率。两组在1年随访调查结果中显示两组复发率并无差别,和张学尔研究结果有所不同[6],可能和样本量较少的缘故,需要进一步增加样本量进行研究。两年复发率比较中试验组明显低于对照组,证实了中西医结合治疗对降低患者远期复发率的效果确实要优于传统的西医治疗,该研究结果与张学尔、司马娟等人研究结果一致[7]。笔者认为出现该结果的原因是中西医结合治疗能够充分发挥中西医所长,如本次研究中西药使用的奥美拉唑,其功效是抑制胃酸的分泌,降低胃蛋白酶活性,减轻对溃疡的侵蚀;中药中六君子汤成分能有效地改善十二指肠溃疡愈合质量,有利于炎症的控制及黏膜损害的修复。
影响十二指肠溃疡复发率的多因素分析:本研究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显示,病程长、体重指数高、有烟酒史、寡居是影响十二指肠溃疡患者复发的危险因素。研究发现,随着病程的增长,患者复发的危险性增高。笔者认为,随着病程的增长,患者自身对疾病的耐受能力降低,患者治疗疾病的意愿下降,对战胜疾病的信心不足,从而导致依从性差,治疗效果差,容易复发,已有研究证实随着病程的延长,患者本身及其他因素导致的终止治疗几率增加,从而引起患者复发率上升。研究还显示正常体重的患者比超重者发生十二指肠溃疡复发低2.509倍,超重是很多慢性病高发因素和危险因素,十二指肠溃疡也在其列。超重的患者通常是由于不良的饮食,如喜大量进食高脂高糖饮食、活动少等造成的,而这些不良饮食习惯会刺激胃酸的分泌,致使消化道黏膜受损而导致了十二指肠溃疡的复发,亦有研究证实不良的饮食生活习惯是导致消化道溃疡的重要高危因素[8]。本次研究发现,有烟酒史患者更容易复发,有研究已经证实了有烟酒史等不良生活方式容易复发消化道溃疡[9],笔者认为其原因是吸烟对非交感神经的刺激导致胃酸分泌增多损害消化道黏膜,饮酒对肠道黏膜有直接损伤作用,导致患者治愈后更容易复发。本次研究结果还显示,寡居患者相对于同居患者更容易复发,由于独身患者无伴侣的照顾、生活起居不规律、情绪低落、其缺乏稳定的社会支持等,导致患者容易复发,而有效的社会支持能够加强患者的适应,促使其积极配合治疗与康复[10]。
本次研究结果证实,中西医结合治疗十二指肠溃疡较纯西医治疗远期复发率低,可以建议临床推广应用。为了进一步降低复发率可对病程较长、超重、有烟酒史以及独身的患者做进一步治疗和干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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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资料用(x±s)表示,组间比较用两样本t检验;计数资料用χ2检验,所有假设检验的检验水平均为α=0.05,在数据录入计算机的过程中,采用准备双录入实时校验功能,以保证录入质量。在数据分析过程中,两位工作人员独立完成数据分析,出现差异及时核对。
结果
参加本次培训的医学生共有161人,发放问卷161份,收回问卷161份,且均为有效问卷。其中,男生64名,女生97名;临床医学专业126名,医学影像学专业35名。调查中,有124名(77.02%)医学生认为了解和熟悉相关医学法律知识及医疗安全知识非常有必要,仅有23名(14.28%)医学生经常了解医学法律和医疗安全知识,38名(23.61%)医学生经常了解一些医疗纠纷案例。35.40%的医学生认为目前医患关系比较紧张,72.67%的医学生认为医疗纠纷是可以避免的,绝大多数(96.27%)的医学生认为通过细致、耐心的服务可以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98.76%的医学生认为通过本次培训自己的医疗安全意识有所提高。具体调查结果见表1,两个专业之间统计结果均无显著性差异。
讨论
关键词: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养
全球化生物-心理-社会医疗模式的来临及循证医学的发展带来了医疗服务观的改变,医疗行为从传统的“以疾病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模式转化,使医患双方传统的“被动式”医疗服务关系逐步发展为“参与式”医疗服务关系;因而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方不再享有绝对的权利,而在类似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案的选择上,患者享有一定程度的参与权。这就在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不仅要充分理解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要保证患者对整个医疗过程的充分知情和积极参与;不仅要改变传统的医患双方不对等的权利义务观念,而且要对现行的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着理性的认识,在医患纠纷发生时,自觉地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早在2006年,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上就已经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医疗服务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增加;而造成医患纠纷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当前,面对医患纠纷数量逐年上升的现实背景,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既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问题,也关系到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能否充分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因此,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任重道远。
一、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现状
“法律意识”主要是指人们对于现行法律及有关法律现象的心理态度、观点及情感的总称。[1]作为社会意识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法律意识主要体现在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评价,对现行法律的法理内涵、功能、作用的理解,对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某种社会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等。长久以来,受传统“以疾病为中心”医疗观念的影响,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过程中主要考虑如何更好地解决患者的病痛问题,更多地注重诊疗过程中的知识与技术,而忽视了潜在的法律问题。相对于整个社会中法治氛围的不断浓厚、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敏感性及法律意识却显得滞后不足,缺乏合理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意识,对诊疗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医患纠纷相关因素缺乏必要的认识,比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具有法律证据意义的医疗文书存在不规范书写或不及时完成书写,对病程记录存在记录不全、不使用规范医学术语、虚假记录,对手术风险及患者知情的告知不详尽、敷衍了事及“患者及家属签字即可”存在不规范操作、瞒报、漏报传染病,对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泄露患者隐私,对患者及家属态度冷漠等等问题,这些都已成为医疗卫生行业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2]
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思维能力不足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当前,医务人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意识尚未养成,不具备运用法律思维判断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一方面,表现为对纠纷隐患的认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违反诊疗操作规范、病例不规范书写、侵犯患者隐私权等现象普遍存在,直接或间接导致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表现为自身的证据意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面对患者及家属的各种提问,告知病情及提醒重要细节问题时往往没有形成完整的记录,对病历中关键信息书写错误等情况时有发生,在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证明自己的告知行为,对后续的纠纷解决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医学生法律教育不足
长期以来,高等医学院校“重医轻法”的现象一直存在,当前,大多数医学院校只注重培养医学生的医疗技能,而忽视了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现有课程也只单一的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且往往作为公共课开设,课时较少,对医学课程任务繁重的医学生来说,也就显得无足轻重了,甚至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过关,没有真正意义上对法律含义及内容进行理解与掌握。因此,造成这些医学生毕业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医疗活动时,缺乏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医患纠纷的法律意识。
(三)医务人员法律知识考核及培训不足
面对当前医患纠纷的复杂形势,医疗机构内部在注重临床质量与科研任务之外,未将依法执业所需的相关法律知识实质性地纳入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范围中,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活动也往往流于形式,缺乏与法院等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知识学习与交流互动,严重阻碍了医疗质量的提升及医患纠纷的风险防控。
三、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是现实的必要需求
(一)是防范医患纠纷的需要
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09年医改方案”)中明确指出:要切实提高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能力,加强落实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普及工作,全面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努力营造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法制环境。当前,随着医患纠纷数量逐步增多,医务人员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医疗法律法规,面对医患纠纷时,将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不能通过自身法律意识的增强来防范医患纠纷的发生。因此,为避免在医患纠纷及处理中出现盲目性,医务人员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自身“法律至上”的观念,十分必要。
(二)是培养高素质卫生人才的需要
2009年医改方案提出要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订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加强高层次科研、医疗、卫生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明确规范医疗机构各级管理者的任职条件,逐步形成一支专业化、层级化、职业化的医疗机构管理团队。因此,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是契合新医改方案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医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科学性、服务性很强的学科。医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生命健康,医务人员不仅应具备高超的诊疗水平,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不按照诊疗操作规范进行诊疗活动,将很容易引发医患纠纷。尤其是在当前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现实情况下,医务人员确有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依法行医,成为技术高超、素质全面的卫生人才,以利于救死扶伤、为患者的生命健康服务。[3]
(三)是加强依法执业、保障医疗安全的需要
党的十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前,医疗机构经历了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现已经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为保障医疗安全,更好地为患者服务,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树立法治观念,认真学习卫生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四、培养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强化证据意识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为有效防范医患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活动过程中应当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按照法律逻辑来分析、解决问题。一方面,强化对纠纷隐患的重点防范意识,严格按临床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规范病历书写,保护患者的隐私,强化与患者的充分沟通,建立可靠的医患信任关系。另一方面,强化自身证据意识,加强对法律中有关证据知识的学习,努力培养自身在临床工作中识别潜在证据的能力,必要时对于患者沟通时的关键信息进行录音,以保证各种记录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为日后发生纠纷时预留证据资料。[4]
(二)加大对医学生法律知识教育的力度
医学院校应当针对现有医患纠纷的特点,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时及授课人员,邀请医患纠纷方面的法律专家定期对医学生进行医疗法律法规讲座,努力提高医学生的法律信仰,逐步使医学生认识法律的重要性及实用性,从而丰富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强化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真正理解和掌握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为以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诊疗活动奠定基础。
(三)加强对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考核力度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务人员的定期考核测评中加大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考核,形成级别管理,使不同级别、不同年资的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素养。结合医疗活动实际情况及医患纠纷发生特点,积极开展卫生法律知识培训、竞赛、演讲等多元化的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并将培训、竞赛等结果纳入医务人员职业考评、晋升考评的评价范围。同时,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患纠纷案件的庭审观摩,提高医务人员依法执业、防范医患纠纷的能力。
五、结语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人类关于健康要求的不断提高,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通过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达到迅速、真实的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与弊端的良好效果,通过加强医学生的法制教育来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医疗卫生人才,达到有效防范医患纠纷发生的良好效果,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切实可行的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率,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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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李会民
【摘要】 目的 了解护生对潜在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的情况。方法 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表,对85名护生进行问卷调查。结果 护生对潜在护理法律问题认知度较低。结论 护生的护理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应重点从学校基础教育与临床带教两方面抓起,从而满足护生走上工作岗位后护理工作的需要。
【关键词】 护生; 法律问题; 护理
目前,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完善,各项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正在迅速提高,增加了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的医疗责任风险。护生从法律角度讲只能在教师或护士指导下,严格按照护理操作规程,才能从事临床护理工作。为了解护士对潜在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的程度,现对笔者所在医院2009~2010年临床实习的护生进行调查。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9~2010年在临床实习的护生85名,其中男11名,女74名,年龄20~25岁,中专学历32名,大专学历39名,本科学历14名。
1.2 调查方法与内容 采用不记名问卷调查方法,内容为护生对潜在护理法律问题的认知、对护理法律知识的态度以及护生的法律知识来源,2次发放问卷共85份,收回有效答卷85份,有效回收率为100%。
2 结果
2.1 对护生潜在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的调查结果 见表1
表1 护生潜在护理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
2.2 护生对法律知识态度及知识来源的调查结果 见表2
表2 护生对护理法律知识态度及知识来源调查结果
3 讨论
3.1 调查表显示 护生对临床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率为30.6%,了解护生具有法律身份的占15.3%,大部分护生认为在实习期间个人不具有法律身份,这表现在实习后期,护生认为自己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可擅自进行护理操作或自作主张处理一些技术性操作,没有认识到若给患者带来损害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另外,护生对国家法律法规认识不足,表现在护生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了解率分别占41.2%、24.7%,均不超过50%,对新形势下举证倒置了解率仅占10.6%,大部分护生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不知道护生的护理行为受法律法规制约,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护士有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等,缺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
3.2 原因分析 护生对潜在护理法律问题认知低的原因有多个方面,调查表2显示,护生重视法律知识的占49.4%,大部分护生对护理法律知识重视程度不够,学校课程设置中虽已设置了法律基础,但未设置有关护理的法律法规课程。护生进入临床前进行岗前培训护理法律知识的仅占43.5%,且临床带教中涉及护理法律知识的仅占40%,大部分带教老师把重点放在护生基础理论与技能操作方面的培训上,忽视了法律知识的传授与考核[1]。
3.3 对策
3.3.1 改革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 在课程设置上,学校应把护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为课程设置的指导思想之一,切实贯彻和渗透到各类课程中去,无论是基础课程还是专科课程,无论是选修课还是必修课,均应贯彻其中或独立为一门必修课。如《药理学》中毒麻药品管理的法律依据,《护理学基础》中三查七对执行医嘱,技能操作中的言行等均应有相关法律知识的表达或以独立课程设为《护理法学》,并根据学科综合性指导思想制定一定比例的授课时间和课时量。
3.3.2 对护生进行法律知识岗前培训 护理部在护生进入临床前,采取对护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生必须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等,重要的是使护生明确自己的法律身份,培养和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引导护生学法、懂法、知法,依法行护,正确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4]。
3.3.3 提高临床带教老师综合知识水平 带教中贯彻法律知识的讲解,临床带教老师除具备专业知识,精湛娴熟的技术,丰富的临床经验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2]。护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法律知识讲座,提高带教老师的综合知识水平,使带教老师熟悉与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带教过程中结合实际讲解护理操作、护理记录、健康教育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高护生的安全防范意识[4]。让护生真正明白学法、懂法、守法不仅是保护和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3.4 护理法律知识来源多样化 医院应定期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培训及法律知识竞赛,放映一些与护理法律知识有关的电影、电视剧,制作护理法律知识宣传册以供护生学习,另外出科考试应涉及有关护理法律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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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养是指大学生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将其内化为法律情感、法律意志和法律信仰并外化为运用法律的能力。当前,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和提升主要借助高校思政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高职高专医学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高尚医德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既要求学生具备医学专业理论知识,还要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教育和实践。目前,本科医学院校已普遍开设了卫生法学等课程,而高职高专医学院校中的相关法律教育体系还比较薄弱,缺乏学的大纲,教学水平参差不齐,而且针对法律素养提升的实践教学未纳入教学体系。
1 高职高专医学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现状
第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学生了解法律的主要途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05方案”中,专科学校开设的三门思想政治理论课之一。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八章内容仅有两章是法律基础,其中具体法律知识较少,指导性较差。由于这门课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部分。大多数思政课教师授课时都以思想道德修养为主,法律基础部分主要侧重于法律精神和信仰的讲解。关于法律基础方面,主要使学生树立法制理念和法律意识。加之,法律基础部分学时较少,实践性不强,致使部分学生即使系统学习了这门课,也没有真正提高法律素养。
第二、大多数学生重视专业知识,轻视法律知识的学习。
近年来,高职高专学生就业面临较大的困境,使得学生不得不重视专业知识的学习,重视操作技能的训练。而对于包括法律知识等在内的人文素养较为轻视,大部分学生将学习法律知识定位于应付考试,甚至有的学生认为“不学法照样可以工作生活”。
第三、缺乏既懂医学又懂法学的复合型教师。
在医学生的法律教育中,有一支素质优良且能同时兼顾医学与法学的教师队伍是教育的关键。目前,高职高专医学院校承担法律教学的大多数具有法学专业学历和职称,但缺乏医学知识和实践。一些老师在授课时往往泛泛而谈法学知识,很少将法学与医学相结合,更无法有效的指导学生利用法学知识为医学服务。
第四、高职高专医学院校法律学习氛围不浓厚。
高职高专医学院校图书馆藏书中,法律方面的图书资料较少,而且比较陈旧。大多数院校很少开展法律知识讲座、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或相关法律宣传活动,校园内缺乏法律氛围,学生在课堂外也较少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对法律难以产生兴趣,这直接导致了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养较低。
2 高职高专医学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养途径
2.1 提升法律课教师素质,积极发挥主导作用
法律课教师应在高职高专医学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养中起积极的主导作用。因为课堂教学仍然是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法律课教师一定要守住这块阵地。为此,法律课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素质,既要知识渊博,通晓卫生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又要以身作则,充分发挥人格魅力,使学生耳濡目染,自觉提高法律素养。学校要积极打造一支法律知识过硬而且熟悉医学知识的师资队伍,要做到“两手抓”,一手抓法律教师的师资培训和提高,积极对法律教师进行医学知识普及和培训;一手抓新教师的引进,着力建设法学与医学紧密结合的师资队伍。学校还可以聘请具有处理医疗法律实践经验的律师作为法律课程的兼职教师,对学生进行案例教学,以此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2.2 加大课程改革力度,细化法律教学内容
针对高职高专医学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及未来岗位对毕业生法律知识的要求,高职高专医学院校必须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授学生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开设《卫生法概要》等课程,以增加法律教学学时、细化教学内容。教学内容中重点讲述与将来学生医学实践相关的涉及医疗主体、医疗行为、医患关系、医疗权利义务等的内容。法律课程改革过程中,应强化两方面的教学内容,即基础法律知识和卫生法律知识。基础法律知识主要依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通过学习使学生将学到的法律知识真正内化成自己的认识,形成较高的法律素养,并外化成自觉的守法、用法行为。在卫生法律知识的教学方面,在开设《卫生法概要》的基础上,关注卫生法律的新发展,向学生讲述医疗保险制度、器官移植、安乐死等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并积极开展医疗纠纷实务类选修课程,加强训练学生运用相关知识处理实际案例的能力。学生通过在校法律知识的综合学习,能够全面了解医疗相关的法律知识,并能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模式。
2.3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法律学习、宣传氛围
校园实践教学作为大学生的第二课堂,是思政课的辅助教学和延伸,是思政课实践教学的有效形式。高职高专医学院校应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以校外文化建设为中心的第二课堂活动,以此为载体,使学生潜移默化进行法律实践,主要形式有法律文化宣传、法律社团活动、模拟法庭、广播站开辟法制广角、校报专设法律教育栏目等。这样可以使大学生在这样的氛围中耳濡目染,形成知法、懂法和守法的好习惯。
2.4 改进法律教学方法,提高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要提高法律教学的实效性,必须遵循法律教育的特点。遵循法律教育中从“认同”规范到“接受”规范再到“消化”规范的过程,积极培养学生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现代法治理念。同时法律教师要真正认识到法律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必须付诸法律实践,才能真正学好法律,因此要积极尝试“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法律教师要积极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运用启发式、案例式、角色扮演式、模拟法庭等多样化的教学方法,真正让学生参与教学活动,成为教学主体。在教学过程中真正使高职高专医学院校学生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提高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 临床带教;法律意识;护理纠纷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以及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和全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在医疗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涉及法律的事件发生。特别是2002年9月1日全国开始实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来,投诉和诉诸法律的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肿瘤科患者具有急、危、重的特点,救治工作繁忙,潜在的护理安全问题也相应增多,对护理带教工作有较高要求。因此怎样处理护理临床教学与患者的权益问题,避免护理纠纷的发生,就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增强带教教师法律意识及综合素质的培养
1.1 加强带教老师法律知识培训 护理工作与法律法规息息相关,护士每天的护理行为都涉及到法,临床教学也不例外。在对带教老师的培训过程中,不仅要对教学能力,教学方法进行培训,还要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应要求护理人员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方法》、《护理基本技术与管理规范》、《医务人员道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且经常组织学习医疗护理纠纷的具体案例,不断强化护理人员法制观念,使护理人员在具体工作中能分清法与不法的界限,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护理纠纷,临床带教老师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通过学法、用法,严格按照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使教学工作有效顺利进行。
1.2 注意带教教师思想、业务素质的培养
护理学科的不断发展,使得一次性学历教育远远不能满足护理及带教工作的需要。各级带教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补充和更新知识,对专科疾病的治疗、护理不但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只有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娴熟的护理操作技能,才能赢得患者的信任和尊重。除了拥有过硬的护理技术,还要有一颗乐于奉献、愿意为患者服务的爱心,多做换位思考才能有效地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
1.3 带教教师与患者要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良好护患关系的建立可以使患者更愿意配合护理带教工作,有效减少带教中的护理纠纷。因此进行各种教学活动应事先征得患者同意,重视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告知教学目的、参加人数、需要时间以及可能给患者带来的不便和麻烦,以取得患者的理解和配合。
1.4 加强临床见习的风险管理
护理工作具有工作环节多、操作多、交接多、技术性强、服务要求细、时间连续性强等特点。因此,带教老师对护生的操作能力要有一个大概的评估,从教学目标与患者情况两方面考虑选择病例,以规避风险,并与护生共同分析在此操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要有风险管理补救措施,一旦操作失败,立即向患者表示道歉,并由带教老师来完成该项操作,以免增加患者的痛苦。
1.5 完善护生请假制度
实习期间护生因不同原因请假时,应要求护生在医院统一制度的请假单上写明请假原因、时间以及回医院时间。假期毕应及时到护理部或总带教老师处报到销假。请假制度的完善使护生在实习期间请假频率较往届大大下降,这样既有利于实习工作的总体管理,又有利于护生有更多的时间去学习新的知识。
2 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
2.1 加强岗前培训教育
现代医患关系既不是一般的消费关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际关系,其广泛涉及伦理、道德、法律法规等方面。在为期1年的临床实习之前,有必要对他们进行岗前培训,从而帮助护生充分认识目前严峻的医疗形势。可以通过讲座、示范等形式进行医疗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医患沟通技巧、医疗法律及医疗纠纷的防范等医疗安全教育,使学生认清医疗形势,强化医疗法制观念,培养她们爱岗敬业,尽职慎独,加强工作责任心,尽快完成从学生到实习护士的转换,适应临床工作和学习,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2.2 帮助护生明确法律保护患者的各项权益 患者来医院就医,应享有以下权利:生命健康权、知情权、安全权、隐私权、求偿权、受尊重权、获取知识权、选择权、监督权、复印病历权等。护生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认识患者享有的权利,并从患者的角度和利益方面努力维护好患者的权利,尤其对于那些具有独立性格而且情绪不稳定的患者,要能容忍和接受患者的个性习惯,学会对患者的感受非常敏感,使患者感到被理解和支持,并获得患者的信任。
2.3 指导学生护理文书的书写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医疗文书的质量往往会影响到医疗纠纷的结果。因此,在学生的实践过程中带教老师利用空余时间带领学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文书的书写规范》,让学生感受到自身与法律的关联,体会到法律的神圣与尊严,让学生反复练习护理文书的书写,严格把关,坚持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强调医疗文书不能丢失、涂改、隐匿、伪造或销毁。
2.4 带教中贯穿法律知识教育
在整个实习过程中,带教老师要善于发现护生在实习过程中存在的潜在性法律问题,让学生明白各种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等,都是经验积累的结果。并且要培养他们诚实的品格,发现差错要及时报告教育,以便及时处理,绝对不能隐瞒,以免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对已发生的错误行为要采取个别或小组讨论的方式与护生共同分析发生错误的原因及预防措施。使护生能够在学习知识和技术时注意遵守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护理行为,培养依法办事的方式和行为习惯,防止护理纠纷的发生。
3 小结
当代护理人员要面对激烈竞争的医疗市场,满足患者不断提高的健康需要,就必须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既维护了患者的权利,又保护了护理人员自身权利。提升临床带教老师及护生的法律意识,可使教学工作有序有效、安全进行。所以将法律教育贯穿其中,是圆满、顺利地完成带教工作,确保护理人员人身安全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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