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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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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第1篇: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范文

这还不是最坏的消息。由于拍卖有一定的付款期限,所以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年报统计数据一般要滞后半年甚至一年才能完成。2012年岁末,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与中拍协联合了《2011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统计年报》(下称2011《统计年报》),年报中披露:尽管之前公布的2011年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成交额为553.53亿元,但截至2011《统计年报》的最终填报日2012年4月15日,2011年所成交拍品共完成结算的金额仅为285.90亿元,刚刚超过成交额的一半。

迟付拒付已是顽疾

据中拍协方面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2010年,商务部了《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要求全国拍卖企业每月初必须在商务部的“全国拍卖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数据申报。根据申报信息,中拍协每年都会出一份专项统计,即《统计年报》。除艺术品拍卖企业要对中拍协报送数据信息外,中拍协还会对这些数据进行监督、催报、核对、修正和分析,尤其会将数据和企业的纳税情况挂钩。可以说,这是一份相对客观真实、具有公信力的统计资料。

“285.90亿元是截至最终填报日2012年4月15日的数据,尽管这只是动态性数据,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结算的金额还会有一定的提升,然而,艺术品拍卖存在较大比例迟付,甚至拒付的现象,是不争的事实。”中拍协的相关人士表示。

对于迟付拒付现象,国家注册拍卖师魏念向《中国经济周刊》坦言:“这种情况很常见。”除了因为流动资金不足,资金周转困难,一时难以付款的情况外,魏念认为,“不付款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拍完后嫌价格太高后悔,或者还没有找到买家接手等等。遇到这种客户,拍卖公司也只能尽量催款,一般也难以诉诸法律。”

高价拍品成重灾区

成交拍品结款率偏低,其中高价拍品的结款率更低。2011《统计年报》显示,2011年度,全国文物艺术品拍卖1000万元以上成交拍品共581件(套),成交额总计136.25亿元,但截至填报日2012年4月15日,581件(套)作品中,已完成结算的作品只有261件(套),涉及货款为51.50亿元,最终完成结算的拍品数量和金额占比分别只有44.92%和37.80%。

2011年“明星拍品”之一,在当年中国嘉德春拍上以总成交价4.255亿元落槌,创下中国近现代书画全球成交纪录的齐白石《松柏高立图·篆书四言联》,在2011《统计年报》中的结算进度却显示为:未结算。也就是说,截至2012年4月15日,它还没有完成结算。同年9月,拍品的卖家刘益谦曾公开表示:“我至今尚未收到一分钱。”

据2011《统计报告》显示,与《松柏高立图·篆书四言联》遭遇同样命运的天价拍品还有齐白石《山水册》 (落槌价1.69亿元)和齐白石《花鸟四屏》(落槌价8000万元);而以2.3亿元成交的傅抱石《诗意册页》等拍品也是处于未完全结算的状态。

雅昌艺术市场监测中心负责人关予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迟付拒付与赝品横行、关联交易、虚假成交一起,是中国艺术品交易领域普遍存在的四大隐患,其中尤以高价拍品不付款的问题更为严重。

拍卖公司新规不治本

将中国艺术品市场推入“亿元时代”的最大推手当然是那些“不差钱”的中国买家,他们甚至震动了全世界的艺术品拍卖市场,但是,他们的“不付款”行为也同样是全球闻名。

国际两大拍卖巨头苏富比和佳士得在中国买家集中的香港拍场上,就推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特殊政策”,比如提高保证金数额、对高价拍品的竞拍人采取更严格的审核等,其中很多规定甚至是全球首创和全球唯一的。

国内拍卖公司也已经开始行动。2012年4月,中国嘉德对外宣布,该公司从2012年5月起试行“嘉德注册客户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在中国嘉德办理过竞买登记手续,并按时完成付款结算的客户,可以成为中国嘉德的注册客户,有权向中国嘉德推荐新客户并享受豁免保证金的服务。而对于那些未办理过竞买登记手续的客户,则需要由注册客户向中国嘉德提交书面推荐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如果未得到注册客户的推荐,则需要缴纳双倍的保证金。以中国嘉德目前在中国艺术品拍卖企业中的影响力,“嘉德注册客户计划”的推出,无疑是一个风向标。

保利也对重点拍卖专场的保证金数额进行了大幅的调整,有时需要达到百万元以上,才能办理号牌进场参与竞拍。

中国收藏家协会会员汤育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对于客户不付款的情况,拍卖行可以采取提高押金方式和设立VIP及黑名单方式适当避免。但是,多家拍卖公司的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这些通常都是“君子协议”,对于“老赖们”约束不大。

“对于举牌后不付款的行为,目前拍卖公司只能是没收保证金。国内拍卖公司的保证金一般为5万~10万元,这个金额对于现在昂贵的艺术品来说简直就是九牛一毛。”一位不愿具名的拍卖公司负责人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很多中国买家都不是本人去办理号牌进场拍卖的,很多都是让员工、秘书、助理甚至是司机来举牌,如果这个人被拉入了黑名单,他们就再换一个人,我们是一点办法都没有的。而且一些大买家,偶尔有一两次不付款的行为,拍卖公司不愿意得罪。”

这位人士还表示,诉诸法律的方式其实也解决不了多大问题。我国法律对迟付拒付行为的惩罚力度偏低,这也是导致这一现象屡禁不止的潜在原因之一。根据我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然而相比之下,外国对类似行为的惩罚力度则更为严厉,如法国《刑法》第313条第6款则明确规定,参加竞拍但最终拒绝付款者,将被判处2.25万欧元罚款和6个月监禁。

虽然我们可以从拍卖公司的对策以及法律层面上提高成交拍品的结款率,但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从更长远看来,一个健康的艺术品市场,除了需要行业规范和法律监管外,更离不开大众的诚信品质,有赖于卖家和买家以及市场的成熟。

第2篇: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条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三十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七条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其馆藏文物。

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四条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七条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十九条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条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六十二条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六十三条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第六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3篇: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范文

在艺术品产业发展中,北京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关宇说,2011年,北京艺术品市场总成交额高达1260亿元,占全国艺术品市场总成交额(2108亿元)的近60%。其中,北京的艺术品拍卖市场交易额是560多亿元,占全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交易额(975亿元)的57%。2011年,北京地区的画廊达到724家,占全国画廊总数量(1649家)的44%。

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也冲击了全球旧有的格局。在全球艺术品拍卖成交额的前十名的拍卖公司中,国内艺术品拍卖公司占了40%。中国嘉德、北京保利,分别排名第三、第四,北京匡时、北京瀚海分别名列第五、第七。全球艺术品的老牌企业苏富比、佳士得的市场统治力开始下降。关宇感慨道:“北京已发展成为中国重要的艺术品交易中心,在全球艺术品市场中的影响力也日益增大。”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创意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张京成认为,北京市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表现出以下四个特点:从市场地位上看,艺术品市场的国际影响力日益扩大;从交易情况看,北京的艺术品交易规模明显扩大,成交额不断增长;从市场机构看,北京已经形成多层次、多品种的艺术品流通和传播平台,画廊市场、拍卖市场和艺术博览会,以及古玩市场、文物商店等艺术品交易机构的数量不断增长,结构日趋完善;从市场主体看,北京业已形成庞大的艺术品收藏和投资队伍,并汇聚了高水平的艺术品研究群体。

但是,从文化艺术品产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一二级市场倒挂,结构失衡。比如,近年来北京市艺术品市场出现了二级市场拍卖行火爆,而一级市场画廊发育不良的情况。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关宇说,只有一级市场为二级市场源源不断提供真实、可靠的优秀作品,艺术品市场的发展繁荣才会拥有坚实的基础,但是目前画廊的发育受到一些挤压。由于画廊帮助画家卖画要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因此画家更愿意直接面对买家,一些国外的拍卖公司也“入乡随俗”,直接找画家买画,这就给画廊的货源带来了危机。关宇说,一个成熟的艺术品市场,必须形成艺术家与画廊、拍卖行、美术馆、批评家、收藏家以及艺术媒体的良性互动。对一个行业来说,如果基础不牢固,谋求再发展将面临一系列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鉴定体系缺失。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创意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张京成说,艺术品交易中,鉴定是支撑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但目前艺术品交易尚无明确的鉴定体系,艺术品鉴定大都是基于经验的个人行为。关宇认为,目前社会上对文化艺术品的鉴定,大多由一些商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拍卖行对艺术品的鉴定也大都由本公司的鉴定师担任。即使对同一件作品,不同的鉴定师也往往做出不同的鉴定结果,最终到底该怎样判定,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艺术品税收制度有待完善。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寇勤说,我国艺术品被列为进口商品的第21类,与奢侈品同属一类,这让艺术品进口面临着高关税的压力。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与我国签订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艺术品原作的进口税率为12%,复制品为14%。没有与我国签订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艺术品进口关税为50%。2012年,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部分画作原作进口税率降至6%,暂行一年。而企业面临的实际情况往往是多种税率累加之后的综合税率。即使按照6%的税率缴纳进口关税,也还要缴纳17%的增值税或营业税,有的艺术品还要缴纳12%的消费税,这不但大大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还为中国艺术品的回流提高了门槛。

第四个问题是艺术品市场立法滞后。虽然政府颁布了《拍卖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条例》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规章,但是从实际需要来看还远远不够,立法层次偏低、监管依据不足、体制交叉与管理空白等问题同时存在,制约了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此,北京市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艺术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一些专家建议,应从五个方面人手,支持艺术品市场不断成熟和壮大。

第一,制定扶持政策,增加资金投入。制定促进艺术品交易市场发展的专项政策,在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上适当向与艺术品交易相关的项目、平台等方面倾斜。鼓励重点艺术机构做大做强,给予资本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艺术品经营机构和艺术传播机构。加强公共文化机构和文化展览基础设施建设,搭建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化、促进文化贸易和重大项目落地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完善市场体系,支撑市场发展。建立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完善中国艺术品价值评估体系,明确艺术品交易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确保艺术品价格浮动的合理性。加快艺术品评估、鉴定、物流、保险、仓储等要素市场建设。加强博物馆、美术馆、投资公司之间的合作交流,培养收藏者的鉴赏力。

第三,健全法律法规,规范交易行为。尽快出台《艺术品市场法》《民间收藏交易法》等相关法律。建立健全经纪人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第4篇: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范文

据《收藏拍卖导报》2006年3月9日记者刘跃珍的《两会代表委员把脉书画市场起伏跌宕》称:“暴涨、井喷、飘红,成为近一时期中国书画拍卖市场上的高频词语。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全年共有450场中国书画拍卖,在北京、上海、广州等7地24家主要拍卖行的春拍中,共推出中国书画作品近两万件,总成交额为30多亿元。甚至有藏家表示,2005年是中国历史上艺术市场行情最好的一年。然而就在去年下半年的书画秋拍中,部分场次出现了低成交率和低成交额,于是泡沫、虚高、非理性说又随之出现。”继而作出这样的发问:“如今的中国书画市场还正常吗?暴涨之后会不会是暴跌呢?”

虽说该文的作者带着这个发问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了独家专访,被采访的代表和委员即画家杨延文、中国现代文学馆馆长舒乙、江苏省美术馆馆长宋玉麟也作了相应的回答(即所谓“把脉”),但对中国书画市场业已出现的种种弊端和不可回避的暴涨、井喷、飘红等虚高、非理性的泡沫危机并没有开出一纸有疗效的好处方。

冷静地梳理中国近些年书画市场的走向,大体趋势是走向成熟。尽管这成熟还夹杂着很多弄虚作假、盲目跟从的非理性成分,但历代书画名家的作品被收藏者、投资者关注和追槌,却又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和刺激着书画市场。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收藏、投资都是一种经济行为,所谓经济行为就是市场行为。这无形中促使市场风险作用下的狡诈、投机、侥幸等现象也就应运而生。紧接着又因狡诈、投机等奸商旧习的“搅局”,中国书画市场暴涨、井喷、飘红等虚高、非理性的泡沫危机也就接踵而至。

针对这一现象,《收藏界》今年的第2期就推出了《遏制艺拍市场赝品泛滥组建“拍监会”势在必行》的视点文章,旨在呼唤艺术品市场的法制化。该文见刊后,多家报纸多有转载,由此可见,人们对艺术品市场法制化的迫切愿望。

除了规范艺术品市场游戏规则这一根本因素外,我们以为在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关键是要实现:一、收藏者、投资者要提高自我的收藏品位和鉴赏水平。二、藏界报刊要努力提高专业编辑能力和严格把好拍卖机构所要的拍品广告关。三、拍卖机构要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四、健在的书画家要自尊、自重、自爱。五、建立规范、长效的打假机制。六、实行鉴定家介入市场的“准入制”。

收藏者、投资者要提高自我的收藏品位和鉴赏水平

我们所主张的收藏者、投资者要提高自我的收藏品位和鉴赏水平,洗穿了就是加强自我的保护意识。笔者曾对部分书画收藏者、投资者作过这样一个很不客气的“定位”,即:“很多时候我们的一些一方面是腰缠万贯的阔佬、富翁,一方面是鉴赏方面弱智、低能儿且又乐于追槌的投资者的巨额资金就这样被那些头顶上闪烁着各种‘职务、职称’的权威光环一一‘吞噬’。由‘光环’而逐渐衍生为‘黑洞’的畸形书画拍卖市场中形形的陷阱也就成了贪虚荣、摆阔气的阔佬、富翁们‘欢呼跳跃’的必踏之门。”“尤其是从当前书画拍卖市场假货泛滥如同满天乱飞的蝗虫、‘伪鉴定’层出不穷的情况来看,作为收藏家、投资者最忌讳的可能莫过于盲从一些‘自律不强’和被金钱‘感动’的专家的鉴跋。”由此,我们由衷地希望我们的一些书画收藏者、投资者面对书画市场赝品的滚滚寒流能静下心来,去认真读一点书,以期充实自己的书画鉴赏水平,切切不要被一些“光环”迷惑了自己的眼睛,以致将自己的真金白银“置换”成一张张废纸。以自己叱咤商场及其他领域风云的智慧却被一些“伪专家”忽悠成“买拐者”,还要感恩戴德,岂不可笑!

关于“专家”,在现阶段人们对其质疑的程度可能比质疑拍市的拍品还要严重。谁是专家?专家是谁?给人的总体感觉不是云里即是雾里。即便是中央电视台制作的“大家”系列节目中某位文物鉴定家也曾大言不惭地说“我的眼睛就是国宝”、“我的鉴定正确率是95%”,然而事实上这位鉴定家对字画鉴定的出错率(或故意出错率)却是95%,因而使得“国家级权威性”在人们的意识中开始消弱甚至往往被鉴定界嗤之以鼻。

这不是危言耸听,在我梳理当前一些“权威”的鉴定、题跋的大量文章中,该“权威”就占了75%以上。此外,被藏界某杂志“定位”为“我国著名美术史论研究学者、著名鉴定家”发表在藏界报刊上许许多多的鉴定文章,如果说上一句不客气的话,几乎都是不着边际的颠倒黑白。诸如此类的不负责任的鉴定题跋和鉴定文章流传于艺术品拍卖市场和散布在藏界媒体,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难想象的。其实,这也是拍场假货泛滥、暴涨、井喷、飘红等虚高、非理性的泡沫危机产生的根源之一。

“伪专家”之所以能“走俏”,“伪专家”之所以伪,究其根本是我国陈旧的人事体制和职称体制所衍生的弊端。此外,正如北京华夏物证古陶瓷鉴定所所长毛晓沪先生所说:

当今文物市场假货泛滥情况非常严峻,整顿这个市场我认为应该打假。可是摆在眼前的问题是,国家至今没有实行鉴定师资质考核,目前现状是没有打假的人和机构。

现在的博物馆虽然人才济济,可是并不能驾驭当今市场。老一辈专家的经验过时,不能与时俱进;新一代人又养成了在博物馆“吃大锅饭”的惰性,造成文物鉴定的“信任危机”。另外“学术研究”和“辨伪”是两回事,学术界有名的专家写过多部著作的不一定能辨真伪。这就造成许多刚入门的收藏者先开始迷信文博专家,可由于专家经常打眼,给收藏者造成损失,最后专家在收藏者心中的地位急剧下降。我认为责任应当出自专家,溯其根源于文博界几十年的陈旧体制。现在的专家看不起生意人,也不了解市场,造成博物馆非常封闭。正是这些博物馆里的人几十年脱离实践,改革开放后又脱离市场。正是由于我国鉴定行业人员的混乱,才造成收藏市场的混乱。我认为:真正的鉴定专家应该是从“造假”和“市场”两个环境中磨炼出来的,而不是从学校和博物馆里走出来的。(《中国文物报》2006年3月15日6版《文物打假四人谈》)

在这样的一个市场环境下,大部分书画收藏者、投资者几乎都处在无所适从的困境之中。收藏者、投资者的过度茫然和“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极度恐惧,也正是去年岁末今春伊始书画拍场部分场次出现了低成交率和低成交额,以及一些本来一路走高的大师级作品价位下滑现象产生的症结所在。

书画收藏、投资领域一些有理性、有学养、有品位的买家对拍市的“敬而远之”和对拍槌的望而生畏、避之唯恐不及,抑或是遏制书画拍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瓶颈。我们在呼唤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中,收藏者、投资者提高自身的鉴赏水平,接触、请教有真才实学的实战派鉴定家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要言之,在古玩行当,书画鉴定在圈内被称之为“软件”,其鉴定难度如同检测电子产品的软毛病,没有一定时间的“临床实践”和对书画艺术源流、精髓以及不同朝代、流派的审美取向、笔墨个性的深层次研究,是难以探究个中奥妙的。

因为只有在提高了自身的鉴赏水平之后,才能够去辨析书画作品的雅俗、优劣和真假,也只有这样,收藏的品位和质量才能得到保证。从另一层意义来说,收藏者、投资者的品位和鉴赏水平的逐步提高,才是市场走向成熟的标志。

藏界报刊要努力提高专业采编能力严格把好拍卖机构所要的“软广告”关

造成书画拍场造假阴霾密布和收藏、投资者上当概率占99%的这种怪现象产生,在一定程度上藏界媒体被动地被利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藏界媒体如何提高采编水平,不为一些“伪专家”鉴定文章和一些所谓“评赏文章”(实则是变相的售假广告)作者所利用,可能是藏界媒体不得不正视的关键问题。

笔者在翻阅相关报刊和受几家报刊委托协助审稿时,那些变着花样为低劣的赝品巧妆打扮的文字,简直是不堪入目。睁着眼睛说瞎话者有之,大言不惭者有之,语蔫不详者有之,甚至恬不知耻者有之,堪称极尽胡编乱造之能事。这些别有用心者正是抓住媒体的部分编辑不是很精通书画鉴定的弱点,“借”媒体之平台大肆“推广”赝品继而打着“有据可查”的幌子去兜售赝品。

2005年8月23日,全国十届人大常委十七次会议开始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该草案增加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体或者其他方式提出、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预见,若拍卖业类似法案一旦也付诸实施,无疑将会波及某些故意拍卖赝品的不法拍卖公司和见利忘义投放和传播艺术品赝品信息的相关媒体。我以为,只有明确了新闻媒体的连带民事责任,才可以有助于规范艺术品市场行为。简言之,规范的艺术品市场是要对那些为赝品推波助澜和为假货宣传故意提供帮助的见利忘义的媒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拍卖机构要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

可以这样说,自书画拍市开张以来,几乎还没有哪一家不曾拍过赝品。当然,这其中要分清“无意者”和“故意者”。但是,不管怎么说,其最终结果都是一样的――坑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之所以消费者屡屡遭劫,究其根源还是出在因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问题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老态龙钟。

由此而衍生出的古董界的一种不成文的行规,即“文物收藏品是不打假的”,“文物交易讲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至于卖的东西是真是假,卖方没有义务告诉你,你买的东西是好是坏,全凭买方眼力,好坏都要认账,没有退货的道理”。在这一有障法律法规和诚信原则的歪论的支撑下,拍市“抛”出去的书画作品是真是假,也就无关重要了。作为收藏者、投资者似乎也没有人去反思买假是否侵害了自己的权力。拍市无法无天的格局反而形成收藏、投资者在赝品的茫茫大海里盲目自我陶醉的一种乐趣。因而书画拍市的“打假”最终没有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去对待。

因法律、法规的严重缺位,有些不法拍卖机构的“有恃无恐”也就越发“猖獗”了。由此,李延声先生有过这样的感叹:

目前艺术品市场打假难以取得成效主要有两方面原因。第一是艺术品打假举证难,成本高。因为艺术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其真伪的鉴定需要高深的专业知识和鉴定技巧。第二由于法律制度的缺位,使得应该为出现赝品负责的机构或个人得以轻松地摆脱责任。比如《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且,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适用于艺术品买卖的相关条款,一些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为不适用“消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双倍返还规则。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违法者的造假成本低,造假活动得以泛滥。(《让法律扫清艺术市场造假阴霾》详见《中国艺术报》2006年3月21日)

尽管规范艺术品市场的路还很艰难,但作为政协委员的李延声先生还是本着一个艺术家的良心和对艺术品市场关注、负责的态度针对这个问题提交了相关的提案,希望着力加强对艺术品市场的规范管理。王成喜、赵士英、徐庆平等委员对这个提案表示一致赞同,并且联名附议,希望对艺术品市场进行合法规范的操作,还艺术品市场一片雅洁干净的天空。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希望有些拍卖机构本着对自身负责、对收藏者负责、对市场负责的职业道德,恪守“诚信为本”的原则依法经营、合法赢利。

健在的书画家要自尊、自重、自爱

造成书画市场虚高现象的另一个原因,就是一些健在的书画家(说是“书画家”这是厚道之言。如果严格以艺术来衡量某些人的书画作品,充其量也只够得上是刚刚入门的书画爱好者而已)本人的自我炒作。诚如张忠义先生所说:“一些当代‘艺术家’,也开始疯狂地炒作自己,自称艺术大师、各种画王。他们不是将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艺术创作和学术研究上,而是频繁出现在拍卖会上,出现在画廊里,一味追求包装、炒作。另一种自称创新派画家,不讲功底,不作学问,把穷山恶水,丑物傻人作为创新标准,聘人写文章,出专集,利用画廊、拍卖公司创造作品高价标本。诸如此类,大有进一步蔓延之势。”(《调整、巩固、充实、提高――中国书画艺术品市场状况分析》详见《中国文物报》2006年3月8日6版)

除了上述无学无识、无德无才之辈外,我们的一些学有所成且有一定名望的书画家应该在这物欲横流的大环境里洁身自好,以出精品为己任,要自尊、自重、自爱,不要把创作当作复印,继而自甘堕落使自己成了“废纸论”的“论据”和金钱的奴隶。

建立规范、长效的打假机制

毋庸忌讳,艺术品市场的赝品泛滥已经成为全国性的公害,甚至不妨说是文化艺术经济行为中的一个恶性毒瘤。它,不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收藏者、投资者)和艺术家的根本利益,而且对于洁净的文化艺术领域和高雅的术品也是一种严重的污染与亵渎。

尽管艺术品交易的法律问题向来都是规范艺术品市场的热点问题,然而事实上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对这―热点问题的反应却是冷若冰霜。我在拙稿《鉴伪札记》(《收藏快报》2006年1月18日)一文中有过这样无奈的感叹:“书画拍卖市场赝品的蜂拥而至,令任何行业制假、贩假者相形见绌。而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规律、践踏我国书画艺术的极不正常且类似‘商业欺诈’的行径‘束手无策’,也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这其中是不是存在着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税收保护主义’在拍卖市场‘暗送秋波’也未可知,终究一张废纸动辄数十万、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的成交额对‘税收’获得新的‘增长点’是不可不顾及且又是‘得来全不费功夫’的美事。”这是不是立法制规的“软肋”?我自然是不得而知。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有着深层次原因的,即法规缺失和监管缺位。

这主要表现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的“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就给一些制假、贩假者开了“绿灯”;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适用于艺术品买卖的相关条款,一些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为不适用“消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双倍返还规则,无形中将艺术品收藏者、投资者排斥在“消费者”之外;

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对造假、出售赝品的单位或个人虽有明确处罚规定,但因与《刑法》、《民法》、《拍卖法》、《消法》没有明确的和硬性的配套关系,故而在实际执行中就显得举步维艰、困难重重。

正因为法律、法规的过度缺失,由此而衍生出的监管无序和缺位也是极为严重的。本来就具有监管职责的工商、文物、文管、税务等部门,却因权责重复,从而导致监管混乱模糊,结果是谁也没有对拍卖公司进行认真有效的管理。所以,为了确保艺术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将艺术品市场的经济行为视为整个市场经济行为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艺术品的收藏者、投资者也是名正言顺的消费者。只有明确了艺术品市场的性质和收藏者、投资者的权益,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建立就有了基础保证;进而规范、长效的打假机制也就有了法律保障。

实行鉴定家介入市场的“准入制”

有关现阶段艺术市场的鉴定家,张忠义先生说得比较具体和透彻:

专家就是某个领域或某个行业的专门人才。由于艺术品的特殊性专家在艺术品市场中尤其重要。艺术品专家大约可分为四类:一是文博系统的老专家,由于长期从事本职工作和学术研究,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程度权威性;二是新的画廊和书画经纪人,他们由于专攻某些作者和作品,因而是鉴定某类书画的专业人才;三是成立多年的大的品牌拍卖公司业务主管,由于年积月累,见多识广,是最有实战经验的人;四是早期收藏家中那些学识渊博、勤学苦钻、紧跟市场的人,他们往往有丰富的经验和教训,最能理论联系实际。

艺术品收藏、投资与一般行当不同,是智力密集型行业,对知识、经验、能力、修养都有很高的要求。无论是拍卖公司还是买家,都经常聘请专家来把关。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有一些专家,经受了实践的检验,经受了社会的考验,得到了买家、藏家的认可,对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伪专家,仍混迹江湖。专家也像艺术品一样,鱼龙混杂。因此,近年各种“专家”走俏,同时也争议不断。

经受了实践的检验,经受了社会的考验,经受了金钱的诱惑,得到了买家、藏家的认可且对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起着保驾护航作用的鉴定家,无疑是艺术品市场对卖家、买家都负责任的必不可少的权威群体,他们理应得到尊重和爱戴。

但是,那些极少数缺乏职业道德和学识的伪鉴定家,应该引咎辞职或金盆洗手了。

第5篇: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范文

面对这一丰厚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责任非常重大,同时,如何利用好先辈留下的珍贵财富发展好旅游业,也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在各级领导、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下,XX古城的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走过了一个从自发到自觉、逐渐理性的过程。从1997年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之后,国家、省、市各级对XX古城保护和旅游产业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2000年,全省调整产业结构“1311”项目中,将XX古城列入全省旅游业发展的十大旅游景区。2004年全省旅游产业工作会议上,将XX古城作为全省旅游产业重点支持发展的两大龙头之一。2003年晋中市开始实施双百项目,XX古城旅游业项目和XX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连续两年被列入全市双百项目,主要内容有:XX古城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包括8大类46项工程,总投资为4.58亿元;城市集中供热供气项目,总投资2.27亿元;康宁街拓宽及商业开发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污水处理厂项目,总投资4300万元;XX古城旅联实业公司文庙开发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XX中学新校建设项目,总投资1.3亿元;丽泽苑大酒店新建项目,总投资3100万元。从1997年之后,国家、省、市三级计划部门加大了对XX发展旅游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共给予投资8150万元,其中国家4850万元,省2820万元,市480万元。所有这些支持,都对XX这样一个基础薄弱、财力紧张的地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XX历届县委、政府充分审视分析和深刻认识到“古城存在的唯一性、古城保护的完整性、古城文化的厚重性、古城景点的多样性、古城内部的混合性”这样一些基本特征,积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坚持以人为本的施政观念和经营城市的发展理念,从解决发展过程中体制、机制、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问题着手,走出了一条保护与开发并举、建设与管理并重的路子,最终实现了文物保护、旅游发展、城市建设共赢的目标。在短短的几年间,XX古城以其丰富多彩、古色古香的人文景观,成为国内外游人向往的旅游胜地,旅游产业有力地拉动了县域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如今的XX古城,已经成为展示中国汉民族文化的大型博物馆,成为我县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拉动力,成为全省的旅游龙头。2004年,XX古城共接待国内外游客63万人,门票收入4800万元,旅游及相关产业综合收入4.3亿元,分别是1998年的20倍、25倍和18倍。分析XX古城旅游业的发展,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全面夯实旅游发展的基础。

XX县在发展旅游产业的过程,始终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始终遵循保护文物就是对历史负责、对未来负的思想,始终遵循保护文物就是发展旅游的理念,全方位地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一是实施依法保护。在省、市的高度重视下,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了《XX古城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遗产保护的省级立法,这一条例成为XX县保护古城的法律依据,成为制定县城建设规划、古城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古城保护管理制度的大纲。根据《XX古城保护条例》,经山西省政府批准,XX先后出台了《XX县县城总体规划》和《XX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2年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传统建筑和历史街区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集中管理办法》;针对古城内消防设施失天不足的问题,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加强文物单位、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古城内电气线路改造的方案》。特别是最近以来,以市政府文件上报省政府《XX古城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得到了省领导的高度重视,张宝顺省长亲自做出批示,梁滨副省长组织召开了专门协调会予以研究解决。所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案的出台,使文物保护工作更具操作性,更加具体化,促进了文物保护法制化进程。近几年来,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坚持“修旧如旧、以存其真”的方针,XX县先后对古城内主要街道两侧的房屋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了维修,拆除了不协调建筑,有效制止了乱拆乱建和破坏性建设,保护了古城完整的风貌。

二是实施古城内单位和人口搬迁工程。1998年以前,古城内有近5万常驻人口,多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聚集在古城内,人口密度比上海、北京等大城市高出十几倍,超负荷的人口密度对保护古城、管理城市及发展旅游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减轻古城人口承载压力,XX县把古城内单位和人口搬迁作为有效保护古城的重要举措,做为市政建设的重点,持续予以推进。1997年底,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率先迁出了古城,至2004年共带动80余个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搬出古城,累计投资2亿多元,直接或间接带动古城内2万多人口外迁,古城内人口减少到现在的2.7万人,为保护古城、发展旅游创造了宽松的条件。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并重的原则,大力推进旅游产业化发展。

旅游是一种特殊的产业,发展旅游产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此过程中,XX县县委、政府在充当旅游市场建设与发展主角的同时,积极运用市场经济法则,引导全社会支持和发展旅游,二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大大加快了古城旅游业的快速兴起和发展壮大。

一是文物景点保护实施政府主导。XX古城与其它景点、景区不同,有它的特殊性,是文化内涵性旅游城市,是以文物、文化资源为主的旅游城市。特别是古城内,既是居住区,也是旅游区,是一个社区和景区特征皆有的混合体,因而,旅游市场管理具有不同于其它旅游胜地的特殊性。鉴于此,文物景点开发和文物保护必须以政府为主导。近几年来,县政府先后投资4000余万元,对古城墙、双林寺、日升昌、镇国寺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维修,实施了护城河、环城路、城门综合整治工程;采取股份制、合作制的形式,完成投资5000多万元,对文庙、县衙署、城隍庙实施修复,如今都开辟成为景点向游人开放,成为古城的骨干景点。

二是历史街区开发吸引社会力量。为了更好地保护古城内一大批古民居、古建筑,XX县从明清街国有房产经营权转让入手,探索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发展旅游产业的路子,通过政府出政策、定规划,利用社会力量实施了明清街修复,形成了如今的旅游产业街。以此为契机,采取经营权转让和产权拍卖两种办法,先后对古城内20余处古建筑产权和100余处古建筑经营权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之后,按照古城保护方面的规定和旅游发展的规划,统一制定维修方案,并严格监督其维修和利用,先后对西大街、东大街、衙门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古城区实施了修复。这样的举措,不仅弥补古城维修保护资金的不足,而且加快了旅游产业化发展。近几年全社会用于古城保护的资金达2.5亿元,建成了特色购物、特色餐饮、特色住宿、特色娱乐等方面的6条旅游产业街,发展了400余辆旅游车辆,建成了40余家具有传统风情的民俗宾馆、民俗客栈,开办了80余家旅游购物店铺,形成了20个景点,旅游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达到4万余人,在拉动居民增收、安置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就业等方面发挥了旅游业独特的幅射力。

三是旅游配套建设依靠市场运作。吃、住、行、游、购、娱是旅游业的六大要素,但由于XX古城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薄弱,在旅游快速发展的同时,显露出配套不健全、要素不完善的问题,这是制约XX古城旅游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对此,XX县采取练内功提高服务水平、出政策吸引市场投资两种方法,发展旅游要素市场中的薄弱环节。一方面,县委、政府鼓励民营企业大户,积极投资旅游接待设施,发展绿色环保产业,2003年以来,全县新建成了3家星级以上标准的宾馆,其中投资近8000万元的丽泽苑国际大酒店具备四星级标准,2004年9月份国际摄影大展前已经正式投入运营;还有在建的4家星级宾馆预计2005年投入运营。另一方面,为了提高古城内民俗宾馆接待服务水平,创出地方传统特色,经过省质量技术局审核,通过了《XX古城民俗客栈星级评定标准》,这是我国唯一的地方传统客栈评定标准,对XX县民俗客栈特色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已有6家民俗客栈通过了星级评定。2004年年底,XX县聘请我国旅游界魏小安等专家和权威规划单位,开始组织编制《XX古城旅游发展规划》,预计2005年8月份完成,该规划将为XX县旅游业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提供科学有力的指导。

三、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全面加强古城保护与利用。

XX古城是世界文化遗产,为了保护好这块来至不易的金字招牌,并利用好它造福后人,发展旅游业,XX县在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上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一是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为切实加强对古城内3000余间公房的维修管理,2002年撤消原房管所,成立房管局;为了加强对古城环境卫生的管理,撤消原市容办,成立环卫局;同年实施了以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建XX古城股份旅游有限公司、实行古城门票“一票制”为主要内容的旅游三项改革,旅游运行管理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XX县在全国的县城中第一个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城管监察大队,将8个单位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进行集中,执法局及监察大队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其力量集中、处罚权集中的优势,组织拆除了2.8万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和不协调建筑,在古城保护、旅游市场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XX古城股份旅游有限公司组建成立以来,发挥其企业融资、项目投资的平台作用,已经与国家开发银行签定了3亿多元的古城保护、旅游开发项目贷款,开发了建筑面积近4000平方米的星级民俗客栈;古城门票实行“一票制”以来,有效解决了部分景点私设回扣、扰乱旅游市场的问题。

2004年12月份,XX县根据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彻底理顺了文物保护管理体制,成立了“世界文化遗产XX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县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全县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县政府的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文物局局长兼任。目前,XX古城文物保护、旅游开发已经形成了“管委会全面负责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工作,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管理、宣传促销等工作,旅游公司进行旅游项目开发、经营等工作,执法局负责城市行政执法管理等工作”的管理运行模式。

二是创新经营城市办法。为了整合城市资源,加快古城保护和新城建设,XX县实行了国有土地集中储备制度,创新经营国有土地、房产和广告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模式,把国有闲置资产推向市场。先后拍卖了县人大、水务局、财政局、交通局、农机中心等10多处房产,拍卖了新城区近400亩国有土地,为政府筹集了6000余万元的建设资金。仅2003年以来,利用市场运作的方式,铺开了3个上亿元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政府投入铺开了三大类40余项文物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工程。同时,将城市公交线路运营权、道路广告经营权等无形资产进行了拍卖,城市公共服务业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实现了快速发展。

四、坚持综合整治的原则,全面改善古城环境。

XX古城因其古老的建筑和弥足珍贵的价值而闻名,同时,也因其古老而暴露出基础设施建设先天不足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成为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中最大的瓶颈制约。曾经一度时期,古城内建筑破旧不堪,道路坑凹不平,街上电杆如林,空中线缆如网,新城区交通不畅。针对这一系列问题,XX县从1998年开始,按照“保护古城、改造旧城、建设新城”的城市建设思路,一以贯之地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就。

一是中小街巷改造初见成效。古城内共有200条大中小街巷,按照先大后小的顺序,投资7000余万元,对古城内86条主要道路进行了硬化,部分街道进行了线路入地和上下水改造,极大改善了古城内面貌。

二是古城消防得到加强。1998年以前,古城内只有3个消防栓,目前已达到45个,并结合古城内道路改造,对部分主要消防供水管网也进行了改造。新购置了一部小型消防车,解决了大型消防车难以进入古城的问题。结合城网改造,对古城内临街古建筑的电气线路进行了阻燃改造处理,不仅美化了环境,而且消除了电气线路老化带来的火灾隐患。

三是新城建设初具框架。为加快新城建设,近几年共投资5000余万元,建设了贯通新城东西的柳根路、连接祁临高速公路的引线和康宁街,东城区新建了东关大街,古城绕城墙新建了环城路,新城外新建了外环路,构筑了四通八达的道路网络,进一步拓展了新城发展空间,加快了新城开发。目前,东部形成了以XX中学、人武部等单位为主的东城新区,西部有在建的天鸿家园住宅小区、行政审批大楼和即将投资开发的柳根花园住宅小区,南部形成了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为主的新城区。

四是绿化亮化取得进展。近几年投资300多万元,对古城内的主要街道安装了仿古路灯,古城内的部分民俗宾馆、饭店、商店自已投资安装了高档的宫灯和风景灯,现在整座古城夜间灯火通明。先后对高速公路引线、康宁街、柳根路、顺城路等新城主要道路实施了标准较高的亮化工程,别是高速公路引线和康宁街已经成为新城区的一大夜景。同时,积极发展城市公共绿化事业,建成了北门外广场、峰岩广场、柳根路小游园等10余处绿地,30余个单位进行了高标准绿化,县城绿化面积由1998年的人均不足1平方米增加到目前的3.5平方米,城市环境明显改善。

五是旅游厕所建设取得突破。XX古城旅游厕所少、标准低,是游客和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2004年,XX县投资300余万元,新建了7处星级厕所,改造了500余处居民旱厕,不仅方便了广大游客,而且净化了古城空气。

多年来,XX县在处理古城保护、管理、利用三者之间的关系方面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较好地保护了XX古城这一世界文化遗产,弘扬了汉民族文化,促进了以旅游为龙头的县域经济结构调整,也对全市、全省的旅游起到了拉动作用。但是,XX县在发展旅游的同时,也面临着种种压力和困难。

一是古城消防设施先天不足。2.25平方公里的古城内多数为砖木结构建筑,年久失修,耐火等级低,而且古城内没有消防站,供水管网压力不够,电气线路老化现象严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去消除隐患。

二是古城内道路急需改造。尽管近几年来,古城内主要街道得到全部硬化,部分已经缆化,但古城内还有近120条中小街巷未实施改造,严重影响到XX古城的旅游环境。

三是古城内企事业单位搬迁任务繁重。古城内目前仍有10余个企事业单位尚未外迁,其中柴油机厂、第二针织厂、泉永棉织集团、农机公司等国有集体企业由于包袱过重,改制难度大,直接影响到搬迁进程。法院、公安局等单位由于资金紧张,无力新建,搬迁也面临很大困难。这些企事业单位的建筑与古城风貌极不协调,需要尽快搬迁。

四是旅游要素市场还不完善。尽管XX县目前已经基本能够满足游客吃、住、行、游、购、娱的需求,但多数游客反映,XX古城缺少娱乐项目,缺少大规模、系列化的旅游购物市场,满足不了游客的多元化消费需求。

基于以上问题,建议省政府从保护XX古城不仅仅是XX人民的责任,也是全省人民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角度出发,举全省之力,保护XX古城。具体应集中研究帮助解决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配套政策问题。一是古城保护费征收政策。建议将古城保护费纳入古城旅游门票之内,通过适当提高古城门票价格,确定一个合理的古城保护费标准。古城保护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用于古城的保护,其正体现“遗产保护,人人有责”。二是招商引资政策。对凡到XX投资开发、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项目,省发改委、国土、工商、经贸、环保、金融等部门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土地征用及银行贷款等方面应给予倾斜照顾,简化审批手续,简化办事程序,促使XX尽快成为外商投资的热地。三是作为一个特殊的县份,XX在城维费提取比例上,应该享受地市级标准和政策。四是仿照地市级政府所在地的模式,在XX城内设立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社区市民的教育管理。

2、综合支持问题。建议在今后三到五年内,省直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部门职能优势,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帮助支持XX实施一揽子工程项目。旅游部门重点加强对XX旅游业发展的业务指导,帮助培养和引进各类旅游高级管理人才;文物部门倾斜文保项目资金,帮助XX对县境内双林寺、镇国寺、文庙、慈相寺等国家重点文保单位进行抢救性保护建设;建设部门逐年加大对XX县城市维护费的资金扶持力度;省经贸委等部门对柴油机厂、棉织厂、二针等古城内企业批准执行计划内破产,享受计划内破产政策补贴;劳动部门对上述企业的职工采取失业基金补贴政策或者下岗工人出再就业中心给予补贴政策,帮助XX完成这些企业的搬迁改造;交通部门对XX城区乃至城周交通要道的建设与养护给予更多的倾斜支持;水利部门把XX古城防汛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尤其是对XX县柳根河综合整治工程每年给予300——50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林业部门每年倾斜支持XX300万元的绿化项目资金,以加快XX古城及新城绿化建设步伐,尽快改善XX生态环境;电力部门对XX古城内中小街巷缆化硬化给予更多的资金扶持,帮助XX在2——3年内全部对中小街巷进行硬化改造,对电力、电信、电视等三电线路全部完成地埋,上下水全部配套,切实改善古城基础设施条件。

第6篇: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范文

一、“十一五”时期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概况

(一)产业发展概况

1.产业规模

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显示,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单位为54713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为7524家。截止2010年底,全市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8000余家。文化创意产业创造的增加值由2005年的674.1亿元增至2010年的1697.7亿元,年均增速20.3%,超过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5.1个百分点;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由2005年的9.7%提高到2010年的12.0%,共提高了2.3个百分点(见图1)。

根据市统计局的统计,截止2010年底,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单位共实现收入7442.3亿元,年均增长21.6%;资产合计达到1.1万亿元,年均增长16.8%;利润总额429.8亿元,年均增长31.3%;从业人员122.9万人,年均增长8%(见表1)。

2.产业构成

在文化创意产业九大领域中,网络及计算机服务业是最具优势的行业,占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的49.9%。新闻出版,其他辅助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和广告会展业也具相当规模,其占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10.1%、9.6%、8.2%和7.5%,五大领域合计比重达到85.3%(见表2、图2)。

3.从业人员分布

“十一五”期间,我市文化创意产业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长,就业带动效应逐渐显现。截止2010年底,全市文化创意产业从业人员达到122.9万人,占全市从业人员的11.9%,年均增长8%。从九大行业来看,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业人员最多,从业人员达到 51.6万人,占全市文化创意产业从业人员数的42%;新闻出版业从业人员达到14.9万人,占总数的12%,位居第二;艺术品交易业从业人员最少,仅为2.2万人,占总数的1.8%(见图3)。

4.所有制结构

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我市文化创意产业非公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比重从2006年的73.4%提高到2009年的78.4%,年均增长超过一个百分点。2010年1-11月,在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中,非公有制及混合所有制单位实现收入4483.2亿元,同比增长20.6%,超过公有制经济增速4.5个百分点,占全市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产业比重80.5%,较上年同期提高0.6个百分点。

5.产业分布

各区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各具特色,东、西、朝、海支撑作用明显。据市统计局统计,2010年全市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单位实现总收入6858.4亿元。东城、西城、朝阳、海淀四城区文化创意收入分别为899.07亿元、510.42亿元、1625.51亿元和2842.78亿元,合计占全市文化创意产业总收入的85.7%,成为支撑全市文化创意产业的中坚力量(见图4)。

(二)行业发展概况

本次分析的行业是我们所促进的行业:文艺演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动漫游戏、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和文化旅游。总体看来,文艺演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艺术品交易等优势行业优势仍优;动漫游戏、设计服务等新兴行业成长迅速;广告会展、文化旅游等融合行业持续发展。

1.优势行业

文艺演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艺术品交易等发展比较成熟的优势行业整体实力日益雄厚。文艺演出市场容量逐年增大,艺术演出观众人数居全国第一,演出市场更加繁荣活跃;新闻出版在全国依然处于领先地位,净资产、利润总额位居全国第一;广播影视综合实力全国领先,资产总额全国第一,2010年影视作品产量全国第一,电影票房在全国城市中排名位居第一;艺术品交易市场发展势头迅猛,交易额增长显著,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不容忽视的是,文艺演出收入占文化创意产业收入的比重仍然偏小,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支撑力不足;新闻出版行业主要靠央企支撑,市属出版机构实力不强,而且新闻出版行业增加值年均增速低于文化创意产业平均增速,在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中的占比逐年下降;广播影视行业企业外流问题比较突出,影视衍生产品竞争力较弱,影视编创人才匮乏;艺术品交易一级市场薄弱,行业诚信有待加强。

同时需要关注的是,到2010年,上述四个行业的增加值在文化创意产业总增加值中的比重之和仅为24%,与这些行业的影响力显然不相称;四个行业发展速度不均衡,就增加值占比看,艺术品交易行业增长一倍多,新闻出版行业则下降1/3多(见表3)。

2.新兴行业

“十一五”期间,动漫游戏、设计服务等新兴行业迅速成长,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后起之秀”。动漫游戏原创和自主研发实力雄厚,位居全国前列,网络游戏出口居全国第一;设计服务行业发展位次较高,推动力度较大,工业设计水平领跑全国,人才优势明显(见表4)。

但动漫游戏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打造优秀民族动漫游戏作品等方面需要加强,人才培养机制和人才结构问题突出。设计服务行业发展规模化不够,设计产品的产业转化率有待提升,行业标准体系和统计体系尚不健全。

3.融合行业

“十一五”期间,文化创意与旅游、会展、体育休闲等产业融合发展,助推文化旅游、广告会展等行业平稳增长(见表5)。

2010年广告会展业发展态势良好,广告经营额位居全国第一,会议业国际化趋势明显,北京已成为全国会议之都;旅游业中文化元素日益增多,时代性和历史性相结合成为北京文化旅游新亮点,北京旅游的推广、营销力度增大。

但是,广告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人才结构不合理,高端人才匮乏,会议业大而不强;受场馆条件的刚性制约,展览业品牌项目外流不容忽视。旅游行业高端文化旅游产品偏少,旅游商品文化附加值较低,北京旅游需进一步彰显首都文化魅力。

二、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发展简析

(一)文艺演出

“十一五”期间,北京文艺演出行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演出场所数量、演出场次及演出收入逐年增长,行业整体发展迅速,观众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国有演出团体转企改制初见成效,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业外资本加速进入演出市场,小剧场发展迅速,带动演出平均票价逐年下降;院团联合和院线联盟进一步深化,产业资源整合加剧;奥运场馆赛后利用增加了大型演出场馆的供给;外地演艺机构进入北京市场分化演出竞争格局;票务规模显著,业务模式多渠道发展;大型演艺机构进军国际市场,“走出去”迈上新台阶;行业竞争优势凸显,全国演艺中心的地位正在形成(见表6)。

与国内其他省市相比,北京文艺演出行业历史悠久、积淀深厚、人才荟萃,艺术演出观众人次位列全国第一,目前已成为全国最繁荣的艺术演出市场。但是,与上海等地相比,北京艺术表演团体的国内演出场次和观众人次差距较大,即使加上中央单位也差距不小,说明北京艺术表演团队面向市场拓展力度仍需加强。

(二)新闻出版

新闻出版已成为我市文化创意产业中最成熟、最有实力的行业之一。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品种均居全国首位。据市统计局统计,2010年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单位实现增加值1697.7亿元,其中新闻出版产业增加值171.8亿元,占总增加值的10.1%,在全市文化创意产业九大行业中排名第二,仅低于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从业人员14.9万余人。

从综合经济实力看,北京在全国新闻出版产业总体经济综合评价中处于领先地位。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业司《2009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2009年新闻出版产业各地区总体经济规模综合评价中北京新闻出版排名第二,仅落后于广东省(见表7)。(编者注:综合评价得分系选取总产出、增加值、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纳税总额七项指标,采用主成分分析中的回归方法通过SPSS直接计算所得。)

从总产出、增加值、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纳税总额七项指标来看,北京在全国均位居前列,其中净资产、利润总额排名第一(见表8)。

同时也要看到,2009年总体经济规模综合评价前十位的出版集团中,仅有中国出版集团一家位于北京地区,市属出版集团未进入前十名;综合评价前十位的报业集团中,北京日报报业集团仅位居第八位;综合评价前十位的发行集团中,北京榜上无名。新闻出版占整个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比重也由2006年的16.4%下降到2010年的10.1%(见图5),反映出北京新闻出版业增速有放缓迹象。

(三)广播影视

“十一五”期间,北京影视产业发展迅猛,综合实力全国领先,资产总额全国第一,影视作品产量位居前列,创收总额达468.5亿元,同比增长200%,整体上位于全国第一梯队(见图6)。

在电影方面,北京电影产业在“十一五”时期实现了跨越式发展。2010年出品电影270部,占全国出品总数(526部)的51.3%;票房收入11.8亿元,占全国电影票房总收入(101.72亿元)的11.6%,比2005年(2.95亿元)增长300%,全国排名第二,位居全国城市票房收入第一。目前北京拥有电影院线13条,电影院102家,银幕510块,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在全国领先,电影院少于纽约,与东京、巴黎、伦敦持平,人均拥有电影屏幕数接近巴黎和日本水平。

在电视方面,到2010年12月底,市广电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已经达到了1238家,其中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18家。2010年出品电视剧63部2204集,占全国总产量436部14685集的14.4%和15%,居全国首位。

“十一五”时期北京影视产业发展特点如下:扶持政策效果明显,产业环境不断改善。自2006年起我市已有128个广播影视项目获得4.714亿元专项资金的扶持,占“十一五”期间专项资金总额的近20%;颁布了《北京市文化局支持新建改造多厅影院资金补助办法(试行)》,有效地推动了本市电影院线的建设。空间布局科学,产业集聚效应初显。在30个市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中,与影视相关的已达8个。影视产业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北京是汇聚影视专业人才最多,高端人才(明星、名导演、名编剧)云集的城市。北电、中戏、传媒大学、北大、清华都设置了影视专业,培养专业影视人才。产业门类齐全、结构趋于合理,经济和社会效益不断提升(见图7)。

(四)动漫游戏

北京已成为全国动漫游戏产业的重要研发中心。根据北京动漫游戏产业联盟对300余家相关企业的摸底调查,2010年北京动漫游戏行业的产值达105亿元,同比增长31%。其中网络游戏的产值为87亿元,动漫和新媒体为5.2亿元,动漫教育近10亿元(见图8)。

在影视动画方面,据国家广电总局统计,2010年全国制作完成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共385部220 530分钟,北京地区39部18 714分钟,占全国动画产量的8.5%,位居全国第五。

在网络游戏方面,2010年我市备案登记的网络游戏企业实现业务总收入87亿元(见图9)。目前在京各类游戏企业超过300家,亿元规模以上企业15家,其中包括完美时空、搜狐畅游、金山三家上市企业。《2010年中国游戏产业调查报告》显示,2010年共有34家中国企业自主研发的82款网络游戏作品进入海外40多个国家和地区,销售收入2.3亿美元,北京网络游戏出口额1.2亿美元,占全国54.5%,稳居第一。

“十一五”期间北京动漫游戏行业总量成倍增长,佳作不断涌现;原创和自主研发实力雄厚,位居全国前列;网络游戏“走出去”成效明显;产业集聚效应显现,产业布局较合理。但同时在管理与协调、政策支持力度、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五)设计服务

“十一五”期间,北京市设计服务业快速发展,形成了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工业设计、集成电路设计、平面设计等优势行业,涌现出一批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龙头企业和一批高水平的专业设计机构。北京设计服务业2006 年实现增加值40.2亿元,收入224.1亿元,从业人员6.7万人;2010年增加值达84.2亿元,收入343.9亿元,从业人员增加到10.9万人。

北京的设计服务业发展处于领先地位,与上海、广东等省市相比,有其独特之处:政府大力推进,出台专项政策推动北京成为全国设计核心引领区;设计服务产业布局日趋合理,展览展示活动频繁,聚集效应和国际化趋势日益显现;产业资源优势明显,企业发展健康有序,逐渐形成部分龙头骨干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但同时,也存在企业发展规模化不够,缺乏大型骨干企业,欠缺行业高端人才,行业标准体系亟待建立,统计体系仍不完善等影响产业快速发展的问题。

(六)广告会展

广告会展业已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5年以来增加值以年均20.1%的增速增长。

在广告业方面,北京广告经营额增长较快,年广告经营额和广告从业人员数都居全国首位,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广告媒体市场,正逐步跻身国际广告中心城市行列。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的广告经营额分别为259.0亿,312.52亿和386.72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4%;其中2009年营业额占全国营业总额的18.95%,并已连续三年占据着区域广告经营总额第一的位置(见表9)。2010年,全市广告经营额是494.06亿,比2009年增长27.76%;全市广告从业人员达120 154人,共有广告经营单位15 450家,其中外资广告经营单位268家。

同时,北京广告产业也面临着本土广告公司实力不强,综合业务水平亟待提升;市场竞争有待规范,市场成熟度需要提升;本土广告公司发展面临挑战;广告管理部门作用发挥不够,政策支持需要加大,市场监管尚待改善等问题。

在会展业方面,北京作为全国最有影响力的三大会展城市之一,“十一五”期间,会展业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2010年,据市统计局初步统计,北京会展业收入预计将超过140亿元。展览规模持续上升,大中型展览会数量增加,展览结构更趋合理,单个展览会的效益上升。展览会的总规模达到近700万平米。在会展业构成中,会议业所占比重要大于展览业,北京接待会议数量逐年增多,会议规模和档次不断提高,北京会议业的规模水平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高,北京正日益成为全国乃至世界重要会议目的地城市(见表10)。

2009年,北京会展业总收入中国际会议和国际展览收入达到29.16亿元,占到总收入的23.4%。2009年北京各类展览1 216个,其中国际展览248个,国际展览面积为325万平方米。2009年举办国际会议5174个。无论是从国际会议展览收入,还是从国际会议和展览规模,北京会展业都表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见表11)。

(七)艺术品交易

随着近年来的迅猛发展,北京已成为全国最大的传统工艺品交易集散地、高端文物流通和艺术品交易中心。北京作为世界中国古玩艺术品交易中心的地位已经确立,正朝着世界古玩艺术品交易中心的地位迈进,将成为继伦敦、纽约、香港之后的“全球第四大艺术品市场”。2010年,艺术品交易实现增加值43.0亿元,同比增长39.2%;实现收入354.0亿元,同比增长169.8%,是文化创意产业九大行业中增长最快的领域,增加值增速超过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平均增速25.3个百分点。

北京地区目前有超过160家画廊,其中外资画廊所占比例较大。注册文物商店62家,数量较为集中,经营规模与全国同行业商店相比规模较大。文物流通市场发展较为活跃,有十余家文物监管旧货市场,并逐渐形成一批在全国乃至世界都具有影响力的古玩和艺术品交易园区。

2010年北京举办各类古玩艺术品拍卖会198场,上拍件数190450件(套),成交额360.43亿元,占全国拍卖成交总额(573.52亿元)的62.85%,较2009年125.94亿元增长186.19%;2010年,全国共有文物拍卖企业204家,北京地区有80家。其中,具有一类文物拍卖资质企业31家,占全国的1/3。

北京地区的拍卖企业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发展,形成了一批特点鲜明,实力雄厚的品牌企业,在全国乃至于世界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例如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010年以来,两家拍卖企业成交额超过50亿元。其中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010年成交额达到91.5亿元,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成交额达到75.5亿元。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更是凭借良好业绩,2010年一举成为全球五大拍卖公司,是中国目前唯一一个位居全球前五名的拍卖公司。

近年来,北京古玩和艺术品交易产业发展显著,特别是艺术品拍卖行业增长迅猛,2010年北京艺术品拍卖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量价齐升,各类高端艺术品成交单价连创记录,(2010年全球成交的21件超过亿元的中国古玩艺术品有14件出自北京,北京成为亿元文物拍品的诞生地)。二是中国书画与瓷器杂项占市场份额有所增加。三是拍卖市场逐渐细分,专场拍卖会迅速增加。四是品牌企业逐渐形成,中国嘉德、北京保利等文物拍卖企业已成为中国古玩艺术品拍卖的领军企业。

伴随着发展,北京古玩艺术品交易行业也存在着一级市场基础薄弱、行业诚信有待提高、行业管理统筹协调困难以及现行管理办法滞后于市场的发展,相关政策与行业发展不匹配等诸多问题。

(八)文化旅游

“十一五”期间,北京文化旅游产业实现长足发展,已形成以国际旅游为中心、国内旅游为主体,二者并重发展格局,在全国文化旅游产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内旅游方面,“十一五”期间基本处于增长态势,2008年国内旅游人数略有下降,但旅游收入持续提升;2009年国内旅游人数及收入均处于最高峰(不含2010年数据),分别是16257万人次和2144.5亿元。

入境旅游方面,2007年入境旅游人数最多,435.5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58000万美元;从2008年起入境旅游者人数稍有下降,同时,旅游外汇收入也呈现下降趋势。2009年入境人数有所回升,但外汇收入总额却持续下降。截至2010年1-5月,北京入境接待人数持续回升,达783.881万人次,同比增长26.32%(见表12)。

就全国来看,各主要省市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均处于增长之中,2008年、2009年北京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始终落后于广东、浙江、江苏、上海,位居全国第五,北京作为首要旅游目的地的地位受到挑战。

第7篇: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范文

一、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我市文化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紧紧抓住重塑文化市场主体这一重点,加快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盘活存量、创新增量,在用好国有文化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机制推出一批有发展潜力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培育新的增长点,不断壮大规模,优化结构,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拓展文化发展空间,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

二、我市重点发展以下文化产业门类:动漫网游业、广播影视业、新闻出版发行业、艺术产业、文化会展业、文化中介服务业。各门类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安排文化产业项目扶持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重点扶持我市优先鼓励发展的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四、对新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的大中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或地区总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符合条件之年度起3年内,根据其符合条件年度在厦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奖励。

五、对新办的从事创意策划与设计、数字娱乐与网络服务、新媒体研发与应用、影视创作与制作、艺术品生产与培训、电子出版、文化会展以及演艺、文化中介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自获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奖励。

六、对具有厦门特色,已形成一定规模,能起到产业带动效应的商品油画、艺术品制造、钢琴制造培训、影视制作、动漫网游、艺术品交易、商业演出等重点文化项目和闽台特色文化产业项目,2年内给予100%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对被国家部委评定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加大文化产业特别是文化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纳入市、区基础设施建设盘子统筹安排。

九、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为厦门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经批准的贷款担保项目发生的代偿损失,参照我市中小企业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给予担保机构补贴;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资金投入成长性好的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项目。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申请通过国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尤其是创业板上市;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文化企业著作权的财产权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试点;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和从事本文所列重点发展文化产业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能增加就业的文化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十、把文化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凡属本市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鼓励采购我市自主创新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十一、鼓励文化企业积极拓展境内外市场。对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国际展会发生的展位费、运输费、宣传推介费等,可按照厦门市政府已下发的有关开拓国内市场资金和开拓海外市场资金使用办法(厦府办〔20*〕307号、厦府办〔20*〕29号文)给予补贴。

十二、本市对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集聚区、重点文化企业实行认定制度。从2009年起,每年认定一批,经认定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办法和优惠政策另行制订。

十三、鼓励盘活存量房地产资源,用于文化产业经营。积极支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产权单位,在暂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属于本市重点发展文化产业门类的文化企业,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出租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属于本市重点发展文化产业门类的文化企业的,按《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3号)征收土地收益金。凡符合国家规定以及本市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的,3年内免收土地收益金。

十四、加强文化产业品牌建设。支持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及服务参加国家级文化品牌的评比。凡被授予国家级称号的给予相应奖励。保护和扩大本市文化产业著名商标,定期编制和全市文化产业著名商标名录。

十五、加强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的培养管理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十六、本政策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国家和福建省有新的政策出台时,从其规定。

附件:厦门市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

附件

厦门市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

一、动画、漫画和网络游戏业

㈠动画影视片、漫画的创作、生产和出版;

㈡网络游戏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服务;

㈢动画、漫画和网络游戏衍生产品的开发、生产;

㈣动画、漫画和网络游戏人才的培训及开发;

㈤动画、漫画和网络游戏产品(包含衍生产品)知识产权的交易。

二、广播影视业

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

㈡电视剧制作发行;

㈢电影(含农村电影)发行(省内)、放映。

三、新闻出版发行业

㈠新闻出版;

㈡书、报、刊批发(含省内连锁经营)及零售;

㈢音像制作及出版;

㈣电子出版物批发及零售(含连锁经营);

㈤互联网出版;

㈥版权服务(版权贸易服务);

㈦出版物总发行;

㈧全国性出版连锁经营;

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从事图书、报刊分销;

㈩音像制品批发、连锁、零售、出租。

四、艺术产业

㈠油画产业;

㈡漆线雕产业;

㈢磨漆画产业;

㈣玛瑙产业;

㈤石艺产业;

㈥文物艺术品拍卖业;

㈦钢琴生产与培训。

五、文化会展业

㈠展会策划;

㈡布展设计;

㈢展务外包。

六、文化中介服务业

㈠经纪服务:演艺、影视、文物、非物质遗产、拍卖、文体活动等各类中介经纪服务;

第8篇: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城市中心区;大遗址;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作为中国早期文明史和世界早期文明史上为数不多的大型城市遗址,郑州商城遗址巨大的历史文化价值为世人瞩目,其保护也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郑州商城遗址发现60年来,深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积极探索遗址保护模式,走出了一条在城市中心区保护大遗址之路,使郑州商城大遗址保护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处于全国前列。

一、蹒跚起步——全面考古发掘阶段的遗址保护(1950——1983年)

在被动保护阶段,文物工作者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郑州商城遗址完成了“四有”等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划定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树立了永久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建立了文物保护组织。为了保护城垣遗址及其历史风貌,1961年7月,原郑州市人民委员会公布《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城垣内外10米为保护区,划出城垣重点保护地段。并对沿城单位颁发保护商城委托书,依靠沿城垣各单位保护郑州商城。1962年,郑州市文物工作组合并到郑州市文物陈列馆(郑州市博物馆的前身),商城遗址保护工作由郑州市文物陈列馆负责。1962年10月,为保护东城垣白家庄段,郑州市拨款给紫荆山公园以砌筑围墙,将该段城垣纳入公园管理。为了加强遗址整体保护,1975年5月,原河南省革委会文化局《关于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范围的通告》,规定重点保护区为四面城垣及城垣内外20米及商城东北部宫殿区,一般保护区为商城内外的手工业作坊遗址和墓葬区。郑州市博物馆制作水泥保护标志17个,立于城垣区与宫殿区。1980年4月,郑州市《关于加强郑州商代城址保护工作的通告》。随后,郑州市管城区了《关于加强向阳区(管城区)所属郑州商代遗址保护工作的通告》,完善了重点保护区内房屋维修管理办法,对缓解文物保护与保护区人民生产、生活矛盾起到积极作用。

二、积极探索——编制《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规划》(1984-2000)

这一时期,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给郑州商城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遗址保护与土地资源紧张的矛盾,与城市建设的矛盾,与传统保护理念与模式的矛盾,日益凸显。针对郑州商城现状,不断更新遗址保护理念,科学编制《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规划》,初步勾勒了郑州商城遗址公园的蓝图。

探索综合展示商城考古和遗址的方式,实现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1995年5月,原郑州市文化局召开郑州商文化博物苑论证会(暂定名“隞都园”),博物苑拟建在郑州商城东南城垣内建设控制地带内。至2001年,郑州商城城垣遗址公园东半部(紫荆山路以东)基本建成,并对外开放。

三、初露端倪——编制《郑州商城遗址保护规划》(2001-2005)

郑州商城遗址保护工作开展以来,成功实践了窖藏坑回填保护、遗址公园、考古发掘现场陈列室展示等模式。但随着遗址特别是大遗址保护理念的发展,原来的规划已不能适应郑州商城大遗址保护的实际,必须吸收借鉴各地大遗址保护的实践经验,制定《郑州商城遗址保护规划》,描绘郑州商城遗址考古遗址公园的基本面貌。

制定《郑州商城遗址保护规划》,并纳入郑州市城市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计划,使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形成有效的、科学的、合理的统筹协调,才能实现郑州商城遗址价值的完整保护。2005年2月,在前期各层级规划基础上,形成《郑州商城遗址保护规划》。《规划》通过规划理念、规划定位、展示方法、景观布局等,较完整勾勒出郑州商城整体布局与风貌。

为充分发挥文物建筑、历史街区对提升历史城区整体价值的重要作用,2004年2月,郑州市实施城隍庙文庙古建维修与恢复建设工程,城隍庙、文庙文物建筑本体及其背景环境得以保护恢复,城市“历史文脉”得以延续。

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继续对不合理占压遗址的地上物实施拆迁。2001年10月至2002年10月在东大街两侧建成了2.2万平方米的商都文化广场。2001年至2003年,开展对商城东城垣本体的保护工作,在试点工程基础上对东城垣进行加固保护等。2003年作为市政绿地系统一部分,对南城垣西段南大街两侧进行了环境整治和绿化建设,并复建了一段城垣。

建设郑州商城专题博物馆,展示商都厚重文化。2003年3月、7月,郑州市分别举办了“商都博物苑规划设计研讨会”与“商都博物苑规划设计论证会”,与会专家就商都博物苑规划理念、设计定位、表现手段等达成共识。

据统计,1991年至2005年,拆除商城保护范围内建筑1.5万平方米,建设景区8处,绿化遗址公园3.6万平方米,有效保护东、南地上城垣1.8公里。这些保护模式的尝试及遗址公园的建设,为遗址公园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这种各自为营的分散保护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是无法显现郑州商城遗址的巨大规模与价值,影响遗址保护的整体展示效果。

四、水到渠成——编制《郑州商都遗址保护规划》及《郑州商代都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规划》(2006——2012)

为了适应大遗址保护的形势,针对郑州商城遗址的特点,丰富和发展《郑州商城遗址保护规划》,编制《郑州商都遗址保护规划》及《郑州商代都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规划》,至此,郑州商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基本定型。

2006年5月,郑州市启动郑州商城遗址一期东、南城垣遗址大遗址保护项目,跳出“被动保护”的窠臼,走向“文物保护、弘扬文化、促进发展、改善民生”。2008年委托清华大学编制《郑州商代都城遗址总体保护规划》。历经多次专家论证,2010年国家文物局批准该规划。

2010年10月,郑州商城公园被国家文物局列为全国首批23个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单位之一。2010至2012年,郑州商城南城垣覆土加固维修项目与东城垣东城门段节点复原展示项目完成。郑州商城南城垣覆土加固维修项目拆除占压南城垣西段遗址本体和保护范围内建筑5.5万多平方米,覆土加固城垣1000余米。郑州商城西南城垣遗址公园的建成,标志着商城地上城垣被违章建筑占压状况的结束。2011年,郑州市政府出资2亿元,回购已经拍卖的老省博物馆商住用地,变更成文物保护和园林用地,建设保护棚就地保护展示北城垣地下城垣遗存。至此,经过二十余年的不懈努力,郑州商城城垣遗址公园的围合形态基本形成。2012年 6月,郑州商都遗址博物院举行奠基仪式。

郑州商城遗址位于郑州城市中心区,商汤所建“亳”都,是我国迄今为止发现的时代最早、规模最大的王朝都城遗址。郑州商城遗址也成为郑州3600年连绵不断城市文明的重要见证,郑州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古都之一的主要支撑内容。郑州商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成后,郑州市将现一座“让遗址公园般美丽,让公园遗址般厚重”3平方公里的环状中央遗址公园,它将成为世界城市群中唯一具有3600年历史的活化石。

参考文献:

第9篇: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长江、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河道管理站具体管理,其余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边界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由相邻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边界河段的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河道的采砂规划,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和报批。

嘉陵江、乌江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由沿河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通航河道的,在报批前应征求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的意见。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和岸砂采掘点的控制数量。

第八条河道的下列区域应列为禁采区:

(一)河道堤防、桥梁、闸坝的保护范围;

(二)现行的航道范围内,航标周围20米内,埋有航标地下管道和线路的区域,主航道过渡段上下边滩接岸部分,非通航汊道的鞍凹部分,有利于维持山区河流通航条件的石梁、石嘴等;

(三)下河引道3米内,电缆线架3米内;

(四)船舶停泊和作业区域,车、客渡通道,系舶设施3米内,危险品锚地;

(五)其他依法应禁止采掘的区域。

第九条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规划,拟订本行政区域内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拟订和报批。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第四条规定的河道采砂管理权限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水情、汛情、工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长江、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发放;其他河段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审批发放。

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外的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河道采砂许可证一年一换,在限期内有效。

第十二条在河道内申请采砂的单位必须是经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采砂的个人必须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申请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长江河道内的采砂船采砂动力为80至150马力,嘉陵江河道内的采砂船采砂动力为50至100马力,其他河道内的采砂船采砂动力不超过50马力;

(二)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在市直管河段内采砂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砂申请。申请在其他河段(河流)内采砂的,应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砂申请。

申请河道采砂,应填写河道采砂申请表。河道采砂申请表应包括开采项目、开采范围、开采总量、作业方式、弃料处理、开采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河道采砂申请后,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和下列条件的,应到现场踏勘,并绘制采砂范围地界图: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岸砂采掘点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采砂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采砂申请书后30日内予以批准并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河道采砂许可证应明确规定开采项目、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总量、开采期限、作业方式、弃料处理等具体事项。

第十六条采砂范围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的意见。征求意见书应附采砂范围地界图。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对拟批准的采砂范围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对可能造成河势变化或航道变化的采砂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对确有可能危及河势稳定及防洪安全、航道安全的,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时,应通报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有异议的,可以报请发证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定,但不得因此阻碍采砂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因特别原因确需在第八条规定的禁采区域内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并征得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时,可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年采砂总量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受委托审批发放长江、嘉陵江、乌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河道采砂审批发证情况和实施情况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作业方式和期限进行开采(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随采随运,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废弃物;

(三)不得危害堤防、桥梁、航道、港口、码头、挡水坝、输变电线路安全,不得损坏水文、水质测验、邮电、通信等设施,不得破坏文物古迹;

(四)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禁止运砂船舶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

(六)紧急防汛期,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七)服从通航安全要求,设立明显标志,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水利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采砂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采砂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采砂单位或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采砂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河道采砂未随采随运,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废弃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或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按照《**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运砂船舶在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依照《**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河道采砂的有关规定被依法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应当予以公开拍卖;难以拍卖或者拍卖不掉的,可就地拆卸、销毁。

第二十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违反河道采砂规划批准采砂、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不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干扰或破坏采砂管理秩序、对采砂单位或者个人乱发证、乱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