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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项目(以上四类工程统称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三条市民防局工程管理与建设处(以下简称工程处)受市民防局的委托,依法负责市区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市民防局行政执法支队配合。
第四条市民防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人防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工作。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前,须提供市质监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条人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和施工单位,自查承建的人防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民防(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并报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须知”中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申请竣工验收。工程处接到人防工程建设单位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检查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日期。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设备、设施(特别是防护设备)均已调试到位;
(二)完成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六)有质监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提供合法有效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资料或证明。
第六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专家应从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专家库中按建筑(防护)、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五个专业分别随机抽取一位,如抽取的专家隶属该工程监理单位的,则重新抽取。
第七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按专业分工,以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为组长,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不同专业分成五组,受组长领导,进行资料查阅和工程实体查验。
第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出示竣工资料;
(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通报监理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发表竣工验收意见;
(三)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和工程使用功能实验,并逐一检查工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工程处根据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在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下发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意见书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后,申请复验。
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有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工程处调查处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分户验收记录表。
第三条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首先应提前3天在待验收工程明显部位张贴告示,然后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分户验收,并邀请购房户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加人员宜在3—5人)告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分户验收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四)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室外墙面、落水、散水、屋面细部及楼(电)梯间质量;
(九)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
(十)其它。
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五)对被邀参加验收的住户代表的意见,在综合验收作为最终综合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必备条件之一,结论中以书面形式反映。
第九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住户)。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检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十二条工程备案时,建设单位除按《淮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外,还应提供以下照片和资料:
1、工程缺陷告示
2、工程备案告示
3、竣工工程标识牌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的义务、责任,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第二条 工程项目批准文号
第三条 工程主要内容
1、 开挖混凝土地面及接地网沟槽,接地极的安装
2、 楼顶均压带的拆除、安装
3、 楼顶避雷针的安装
4、 户内外接地线的敷设
5、 其他详细内容参见本工程的外包工程审批书。
第四条 承包方式:
乙方按合同价承包,包工包料、包进度、包质量。
第四条 工程量以预算所列工程量为准。
第五条 施工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工期可相应顺延:
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较大影响了工程进度。
第六条 合同总价:
第七条 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工程合格后,应付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第八条 工程结算依据
1、合同价。
2、甲方工程管理部门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
第九条 工程质量
1、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的监理、监督。
2、本工程质量经双方检查验收合格率达100% 。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由乙方购置的主要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2)凡材料代用或改变,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下达正式通知,甲方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因乙方原因造成材料代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3)隐蔽工程完工后,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签证,乙方作出隐蔽记录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主要隐蔽项目乙方应书面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并办理有关签证手续。如甲方与设计单位届时未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备查,甲方应予承认。如甲方事后提出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者,其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检查符合要求,其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
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及设计单位,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建设单位共同研究方案同意后实施。如乙方对事故的处理未经甲方和设计部门验收合格,甲方有权拒付工程进度款,由此造成返工浪费,均由乙方自理。
5)工程竣工后,乙方对工程实行保修,自竣工日期算起一年为保修期。
第十条 施工及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现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监理人员及甲方,甲方在2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和变更文件,经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有中途停缓建及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对在建项目做好安全管理,由此引起工程的有关问题和费用由主管部门仲裁。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
1、乙方应书面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于3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验收,需提前通知乙方。
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规程、和设计变更等为依据。
2、工程验收达不到国家质量合格标准时,乙方负责返修处理,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委派他人进行处理,其费用在乙方费用中扣除。
3、正式验收前2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有施工记录,验收签证、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竣工报告等移交手续。如所需资料不全,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4、工程竣工3日内,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提交符合现场实际的竣工图及全部施工资料。
第十二条 双方职责
1、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拨付工程进度款。
2)审查乙方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委派工地代表和监理人员负责现场工程质量、进度的监理监督,并办理有关签证。
3)负责及时安排施工停电、施工协调工作。
4)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2、乙方责任
1)负责施工场地临时用电、用水管线的架设维护。
2)负责编制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查完善后遵照执行。
3)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精心组织工程备料和施工,在施工中认真组织自检、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4)负责申请施工过程中的停电计划,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
5)负责工程验收前的施工场地清理,并负责拆除临时设施。
6)负责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的无偿修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责任
1、乙方对本工程施工中的一切人员、设备安全负全面责任。
2、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电力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及甲方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措施并严格执行。
3、开工前必须由甲、乙双方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乙方负责施工“三措”的制定和执行,并指定专人担任现场工作负责人;甲方负责工作票的签发和施工“三措”的审批,并向乙方交代现场设备情况。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或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而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合同价款10% 的违约金。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工,每延期一天扣乙方施工费200元。因扫障等原因受阻造成工期延长,不扣乙方延误工期费。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阳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尾款结清、保修期满之日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2份,甲方执正本1份、副本1份,乙方执正本1份、副本1份。
【关键词】工程资料;质量监督管理;具体方法
1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与工程质量的关系分析
1.1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作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 年由国务院颁布施行,把建设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纳入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范围,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和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管理提升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同等高度,赋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质量以新的内涵。
工程资料是工程建设的一个缩影,工程建设期间各个环节都会形成大量的文件、图纸和资料,它们是工程建设的真实记录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示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体现规范标准的载体;是项目成果的重要展示形式;是工程建设及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和依据,也是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交接、维护、管理、使用、改扩建、项目后评价和质量事故调查的重要原始凭证。
由于档案具有完整性、一致性、有效性以及可追溯性的本质属性和职能,同步收集积累和整理编制好建设全过程产生的图纸、文件资料,对工程建设有着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1.2 工程资料管理与工程质量的关系
工程资料是工程质量的依据,工程质量离不开工程资料,二者相互依存。工程质量管理包含工程资料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对包含工程资料在内的监督管理。工程记录、竣工图等经过整理、立卷、归档、形成建设工程资料,工程资料是反映工程内在质量的重要依据,所以工程资料质量与工程施工质量同等重要。
2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现状分析
2.1 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资料作用认识不够
随着建筑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资料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工程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资料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十分清楚的认识,并存在职责不明、分工不清、管理混乱等现象。
2.2 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
建筑工程基层施工组织中的资料员肩负着重要的职责,资料员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能否有序、高效、高质量的按期完成任务。资料员对现行标准规范的了解程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工程资料管理经验;对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来源广泛、用途不一的工程资料无法科学的分类整理等,使施工技术资料的检索和利用增加了难度。
2.3 地方性工程资料管理制度缺失
虽然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范和标准不断推陈出新,但结合建设工程中施工资料整理的标准或规范目前尚属空白,许多建设单位或施工、监理单位都只能按照对国家规范规程的个人理解来开展工作。施工现场容易造成施工资料收集不全、归类不清的现象,难以保证施工资料的规范完整。工程竣工验收时,对竣工资料整理进行重复性、繁琐性的拆卷、组卷工作,资料返工不仅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的浪费,也破坏了施工过程的原始性并降低了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利于将来的检索使用,也不利于保证工程档案质量。
3 某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经验分析
某特大工程建设项目,该工程分部、分项和专业工程较为齐全,工程资料种类齐全,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该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情况如下:
1)根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分类标准,该项目档案共分为:设备档案、会计档案、文书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和工程档案。
2)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高度重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自指挥部成立以来,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的管理范畴,力求工程资料的形成和归档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3)全员参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有专人参与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使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确保工程档案资料全面、完整。
4)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实施规范化、标准化和数字化管理,工程建设伊始便制定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拨付专款,组织经验丰富的施工、监理单位和技术力量过硬的软件企业编制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5)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同步参与督促检查、指导培训和参与竣工验收,保证了工程档案资料质量。按照工程资料形成、收集整理、编目移交等阶段进行操作,实现了从“三同步”到“全过程”严格管理。
4 加强工程资料管理的具体方法分析
4.1 提高认识,加强前端控制
提高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资料管理重要作用的认识,明确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工程资料内容,掌握工程资料分类标准。从建设前期就对施工资料整理,分类设置归类,保障将来收集施工资料的完整性,按照“三同步”的管理原则,保证施工资料管理与工程建设“同步收集、同步整理,同步竣工”,提高各参建单位资料员的工作效率和竣工资料整理的进度,避免因竣工资料整理不及时而影响工程竣工的现象。
4.2 实现“工程项目文档一体化”的工程资料管理模式
这是近年来国际先进工程公司普遍采用的项目文件控制理念。其核心思想是加强项目工程资料管理的前端控制,通过“资料形成、收集整理、编目归档”的三个阶段管理,从“三同步”到“全过程”,加强资料员的工程技术知识和档案管理知识,通过各种层次的检查整改后,最后达到竣工资料直接归档入库的标准。这样,可以实现对工程质量的实时控制,提高了工作效率。
1)配备高素质的资料管理人员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县环保、市政、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综合验收会制度。
竣工综合验收会议采取单项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相结合的形式,分别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持。竣工综合验收会的参会人员中必须有该单位负责人或经书面授权的委托人,每单位参加人数不能超过两人。会议内容为现场验核、现场检测、现场表态、现场完善手续。先察看建设工程现场,然后验核、检测、座谈表态,最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后,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县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九)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需同时具有《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经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现场核实,对已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应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竣工验收方案,并进行竣工验收登记;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和验收方案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到现场核实竣工验收条件。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确定竣工验收参加单位及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和地点。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签署意见并退回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出需整改内容的要求。经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再按规定程序上报;
(四)建设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和地点向本条第三项确定的竣工验收参加单位送达其书面通知,同时向有关部门领取有关竣工验收申请表格并在竣工综合验收会召开前填写完毕;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竣工验收成员单位,在竣工综合验收会上,应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对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设备安装质量和施工技术资料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意见一致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如竣工验收成员单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建设单位应提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单项或专项验收,除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程序外,应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现场检测、验核后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单项或专项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无条件当场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二)对需整改才能合格的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整改。验收部门在项目整改期间应主动积极配合,对经整改合格的验收项目,应依法及时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三)对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验收项目,在不影响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验收部门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涉及应当收取的收费项目,应在验收部门当场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时,按标准当场收取;
(五)对建设单位已发竣工验收通知,但验收部门不按通知要求派员出席竣工验收会议的,视为该验收部门已同意该项目的验收,因该项目未验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未参加验收部门负责,并追究该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申请书、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整改通知、处理回执等法律文书和有关资料,建设单位亦应加强保管。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其作为建设工程档案的一部分,一并移交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
第九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县土房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为题,收受贿赂,分发“红包”、纪念品等,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及低层农民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第二条基建档案是指各单位在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所形成应归档保存的有关土建和设备的资料,包括各种图纸、图表、文字资料、模型、样品、照片、录相、录音等各种技术文件材料。作为历史的原始真实记录,是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和信息资源。
第三条基建档案工作是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均应依照本实施细则,重视和搞好基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卫生系统基建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及有关装备的管理,为此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同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卫生局计财处作为本系统基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市档案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对本系统基建档案实施统一、宏观的协调和督办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本系统的基建档案工作;在市档案管理部门的协助下,起草、制定、修改基建档案工作法规性文件、标准、规范,并组织业务培训;组织本系统的检查评比考核;协调基建档案工作与其它工作之间的关系。
(二)参加本系统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和装备安装调试的验收工作,审查需长期、永久保存的基建和装备档案,监督各单位做好建档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置基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本单位的情况,或成立基建档案室,或纳入综合档案室,建立和健全基建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配置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名单报市卫生局计财处备案),配备用房和必要的装备。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本单位的基建和装备档案资料,督促基建管理部门和装备购置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资料,审核后,进行系统整理、编目、科学排列,为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及管理提供服务。
(二)汇编整理资料,按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三)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参与本单位基建工程竣工和装备安装调试的验收工作,接受市卫生局及市档案管理部门的检查和业务指导,参与其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根据*市城建档案分级管理规定,市城建档案馆为一级管理单位,各单位基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二级管理单位。市卫生局作为卫生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在两者之间起到协调管理和督办的作用。
第八条本系统各建设单位基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基建工程和相关装备的档案管理,并做好资料的上报工作。
(一)基建工程档案
1、工程项目立项或开工报建至竣工验收的所有原始文字资料。
2、项目设计相关的红线图、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地质勘察等原始图纸、照片、模型和录像资料。
3、工程项目概、预、决(结)算资料,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和其它合同协议等原始资料。
(二)装备档案
1、装备考察论证报告、申请购置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装备购置计划和资金预算文件。
2、装备购置招投标文件,投标商背景资料,装备型号、配置、报价和定标价资料,合同及有关商贸文件,装备商检、安装调试验收材料(包括设计、安装、施工图纸和照片)。
第九条工程竣工档案由各建设单位按下列要求汇总,并做好上报和移交工作;装备档案应及时汇总,与土建有关的装备档案统归于基建档案,其它以报表形式报送市卫生局计财处(市属单位)和区卫生局(区属单位):
(一)各单位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档案,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三至六个月内移交完毕。装备档案从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归档上报完毕。
(二)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档案,要求做到一式三套,原件交市城建档案馆,其它两套交建设(或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所有装备档案(与土建有关的除外),要求做到一式二套,一套上报市(区)卫生局,一套使用单位存档。
(三)归档的基建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各种签证手续完备,字迹清晰;原件严禁用复印、复写及易褪色的墨水编写和书写。
(四)竣工图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对变更大的竣工图由责任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应是与实物相符的新蓝图,并经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竣工图”章。
(五)档案的组卷,原则上按所属类别和专业进行,对照归档范围细则的顺序号对号入座进行排列,每卷厚度不超过二公分,同一内容的档案材料应紧接排列,防止内容脱节。
(六)整理好的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报告及有关资料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移交书应填写真实,各种签字盖章完备,原件由各单位存档,移交书及移交报告的复印件交市(区)卫生局。
预防接种类疫苗将免费
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打破了原来疫苗接种必须收费的标准,将疫苗分为免费和自费两类。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增加的疫苗以及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为一类疫苗,免费向公民提供。《条例》同时指出,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条例》放宽了疫苗流通领域的条件,符合相关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经营疫苗,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医院自配药剂也要许可证
患者到医院开药,除了能买到药厂生产的药品外,还会拿到一些医院的自配药剂,由于这些自配药剂无须严格审批,标准和质量都难以得到保障,给患者服药带来安全隐患。作为我国首部对医疗机构自配制剂进行管理的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指出,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在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制剂配置。此外,《办法》还规定,能够被委托配制的药剂仅限于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
公交线路站点调整公众作主
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的综合性规章,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办法》规定,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变更汽车线路或站点的,必须提前10天通过张贴公告或者新闻媒体通知公众。此外,《办法》明确指出新建小区要设置公交站点。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到站不停车无正当理由拒载、中途逐客等情形将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
培训市场与教育行政部门脱钩
培训机构扛着教育部门认证的牌子挣大钱的事情比比皆是。随着教育部《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实施,再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试认证,要求考生参加强制性的考前培训的,无疑是违规行为。《规定》指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通过考试,符合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授予相应的资格或者颁发证书。
环保立法与民沟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指出,立法起草工作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创设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公众通过提意见或者参加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参与立法。
个人也可成为进出口货物收发人
与现行的报关单位管理办法相比,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将专业报关和报关企业统一合并为“报关企业”;统一市场准入的标准和审批程序;将每年一次的企业年审改为报关企业两年一次、其他企业三年一次更换注册登记证书等。《规定》扩大报关企业范围,指出,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境内法人均可办理报关注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仅包括法人,而且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根据《规定》,个人可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到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成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取得独立的海关编码。
建筑垃圾不能随便倒
6月1日起,新房装修后遗留下来的废土料,不能被随意丢弃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规定》指出,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须报经市容环卫部门核准处理,居民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不能私自交给个人拉走,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此外,《规定》大幅提高无证运输渣土的罚款额度,明确规定无证运输渣土可罚10万,抛撒渣土最高可罚5万。
社会组织连续两年不年检将被撤消
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年检的主要内容、年检结论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规定,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等13种情形情形严重的为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撤消登记并公告。
金融债券发行增加新主体
与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相比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将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扩展到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办法》采用核准制而非审批制,重点对商业银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10%。《办法》不将担保作为金融债券发行的必备条件,而是交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这就允许具有不同信用风险级别的债券品种在市场出现,并且为债券品种创新和债券市场发展留出了空间。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重视实际能力
比较1992年交通部颁布的《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更加注重考试前的实际能力鉴定。指出,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必须具备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有相应文化程度、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和水上服务资历、24个月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等条件。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分三级负责
与交通部1995年的《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相比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适应港口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明确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分三级负责,交通部负责一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一级。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更规范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第一部配套规章。比较交通部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新《规定》更加适应国际道路运输发展的需要。由于国际道路运输牵涉面广,管理难度较大,《规定》提高了进入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的“门槛”,设立了行车许可证制度,明确了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指出,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者有招揽旅客等行为的,将被处以最高6万元的罚款。
【关键词】工程竣工;测量;技术探究
1. 前言
在我国,对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的结果将是规划管理部门作为竣工规划核实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结果的可行性和城乡规划管理的各项目标的实施直接挂钩。根据我国城市规划的各项技术规定和相关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技术核实的相关要求,对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方法和技术要求的探究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对建设工程中相关竣工测量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如下分析:
2.竣工测量的内容
目前,竣工测量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各项指标的规划预算和测绘平面图。竣工测量的测绘还包括基础测绘和规划测绘数据,具体内容如下:
(1)测量建设工程的几何尺寸、记录空间位置、计算建设总面积和容积率、提取地基面积、计算绿化面积和车位等主要规划测量指标;(2)建筑物的单元户型的结构、楼道、门店、基础配套设施房间、物管房间、地下停车位等横向平面建设现状;(3)建筑物的总高度、楼层数、层高、室内外地坪的标高等纵向建设现状;(4)公共基础设施的空间位置、占地面积、空间大小等。
3.绘图的精度
3.1绝对精度
绝对精度主要是测量竣工建设工程主要和次要建筑物的细部点坐标,统计竣工建筑物的平面中误差和纵向高程中误差。其中主要建筑物的平面中误差应小于等于正负5厘米,次要建筑物的平面中误差应小于等于正负7厘米;主要建筑物的高程中误差应小于等于正负3厘米,次要建筑物的高程中误差应小于等于正负4厘米。其他的建筑物按照比例尺1:500来测绘地形图[1]。
3.2相对精度
相对精度主要是指竣工的建筑物的实际测量间距和实测坐标反算距离之间的误差限度应为正负8厘米。
3.3高度测量精度
竣工建筑物的高度精度测量主要包括:对建筑物最高点和遮阳点高度测量的误差最大限度应为正负10厘米,对地坪高度的测量误差最大限度应为正负5厘米,对每层楼高测量的误差最大限度应为正负3厘米[2]。
4.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
对竣工建筑物的平面控制测量方法和精度要求主要是:运用全站仪设置导线测量定位或者是使用GPS静态定位来测定平面的控制点,以此来满足图根点对精度的要求。平面坐标轴的最小单位应为米,并且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纵向坐标值Y的取值应是小数点向前7位数,横坐标值X的取值应该是小数点向前6位数。
对竣工建筑物的高程控制测量方法和精度要求主要表现在:对高程控制点的测量定位是运用图根水准以上的精度,对于图根水准无法测定的地区也可以运用GPS的静态定位方法来测量定位,高程点的测量结果最小单位是米,取值是小数点后三位[3]。
5.竣工测量基本要素及竣工图绘制
5.1竣工测量基本要素
(1)测量地形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貌特征和植被种类、居民的居住环境、主次建筑物、交通和附属设施、管线和附属设施、水文及水系等都要以专门的地理名称予以标记;(2)竣工建设工程的测量范围应测量到达本项目的宗地界的线至少40米以上,图纸上的地界要和宗地图上的地界坐标保持一致。
5.2竣工图绘制
在竣工图的绘制中绿化占地图、数据要素标注图和地貌图均要使用南方CASS7.2绘图软件来绘制,图中全部的地貌地形的图层都要使用软件中固定的图层,不能随意更改或编辑。数据的名称标注必须要用字体高度2.0mm,字头向北,“jgsjc”层标注,单位标注应为m,精确度必须是小数点以后两位[4]。
地形地貌图的比例尺要按照1:1000和建筑物国家有关城市规范的比例尺来绘制,绿化占地图和数据要素标注图必须以地形地貌图为基础来绘制,标注的内容数据和地理名称必须清楚易读[5]。
在绿化占地图上,应该将植被的种类和数量、每块绿地的名称及用途标注清楚,如树木、花草、栅栏等。数据要素标注图必须要将每栋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道路的宽度和各要素到地界之间的距离标注清楚,标注的位置必须要吻合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范围保持一致,还要标注清楚每栋建筑物的高度、遮阳高度和停车场位置、车位数量、出入口位置及数量、出入口方向标等。
6.竣工测量报告
竣工测量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该建筑范围内的绿地占地率、各建筑之间的实际建筑密度和建筑面积的相关数据;(2)计算出绿化占地内的每块绿地的面积,列出个绿地内的植被种类和数量以及各绿地的栅栏标高;(3)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列出每栋建筑物的名称、建筑用途、占地面积、楼层数、室内地坪、遮阳高度、阳台高度、地下室高度、花园阁楼高度、车库层数及高度等。而规划面积的核算则需利用施工图进行,具体操作为:在施工电子图直接用PUNE线绘出各幢每层线后,用外业采集西部点的方式套图,将粉刷层的厚度明确;再用SCALE命令把施工图上线向外扩展,直到外墙面,最后通过面积计算的软件得出相应面积。
7.结束语
根据建设工程测量的各项结果要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可以采用抽样检测其中一项测量指标是否合格来确定整体测量是否合格,确保把误差降到最低,积极引进先进的测绘手段来测绘,以提高准确度和绘图质量。竣工测量的结果将最直接、最客观的反映出工程的质量标准。同时,竣工测量结果也反映了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相关基本地理信息物的实际变化,为今后城市的发展规划、日常管理和目的使用提供了比较详细及十分准确的数据依据。竣工测量的结果还是城市规划相关部门审核建筑方是否合规用地的重要依据,并有效监督了工程建设项目遵循国家规划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合规施工建设,极大满足了城市规划管理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了城市规划的职能,提高了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了城市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永珍.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的技术应用[J].城市勘测,2013(5):152-153.
[2]李子贵.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探讨[J].测绘分论坛,2013(2):75-76.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CJJ/T8-2011城市测量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