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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法律援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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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法律援助

第1篇:残疾法律援助范文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提出的“加强法律援助工作”部署要求,提升法律援助服务办案尤其是残疾人维权案件的质量与服务水平,为聋哑残疾人群提供人性化特色服务,经研究决定,成立区聋哑人法律援助服务团。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以“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改善残疾人民生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主题,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整合和优化律师整体资源,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维权案件办案质量,逐步实现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专业化、特色化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群的合法权益。

二、设立与职责

从全区律师事务所中挑选公益性事业心强、业务能力过硬的执业律师组成区听障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

区听障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主要职责:

(1)开展涉及残疾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2)接受残疾人来信来访,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

(3)为残疾人提供劳动争议仲裁、民事、刑事等诉讼;

(4)为残疾人提供代书、调解等非诉讼服务;

(5)依法引导化解涉法矛盾纠纷;

(6)指导残疾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受援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三、工作原则: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相关规定;

(二)区听障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在区司法局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三)未经受援助当事人的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有关案件及的具体情况,保护受援人个人隐私;

(四)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涉嫌利益冲突的,听障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成员应主动退出该项法律援助服务;

(五)除区司法局书面同意外,不得以听障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的名义组织活动。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自身学习,规范服务行为。“听障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成员要加强学习,尤其是对服务内容、服务重点要做到心中有数,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办理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事项。

第2篇:残疾法律援助范文

为保障经济困难、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我县法律援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案件受案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1、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2、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4、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提供的材料

我县常住户口及经常居住我县或者事由发生地在我县的公民,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无其他收入,经济困难,应提供相应的证件及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应提供优抚对象证明、残疾人证;

(三)农村“五保户”,应提供相关证件及身份证明;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应提供民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集体所出具的证明;

(五)未成年人且无劳动收入,应提供当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一)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民事、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各律师所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拖延、推委不办。

(二)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每个成员每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少于2件。

(三)承办案件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3篇:残疾法律援助范文

1、提升服务质量,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对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服务标准》,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规范服务流程,努力为受援人提供更加精准、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2、创新宣传方式,提升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继续发挥报刊、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主阵地作用,做好信息宣传工作,积极联系县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法律援助宣传动漫《法律援助在您身边》,并将制作的宣传动漫通过宣传车、广场显示屏及各工作站的显示屏进行循环播放,真正让法律援助在广大群众中传播开来,实现“有困难,找法援”的品牌效应。

3、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法律援助便民化服务。拓宽法援申请渠道,实现法援网上申请、网上审查、网上受理便捷化,切实将法律援助服务下沉到最基层,让贫弱群众足不出户即可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4、强化部门协作,发挥各站点职能作用。加强与工会、老龄、残联、民政、扶贫等部门联系,实现资源共享,简化特殊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程序,进一步加强“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品牌建设;同时,强化公检法司部门协作,定期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全力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认罪认罚试点工作开展,提高刑事案件数量。

第4篇:残疾法律援助范文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

法律援助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为了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我们从广泛性、生动性、长效性三个方面着眼,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今年月日——月日我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第二个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老龄委、残联、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等部门参加了这次活动。在宣传周活动中,先后在全县八个镇、驻溧部队巡回宣传法律援助知识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解答了有关经济纠纷、土地承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职工合法权益、军人军属维权等方面的咨询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万余份,现场受理援助案件件。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全县广大公民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知识,增强了维权意识,扩大了社会影响,拓展了扶贫、济弱、助残法律援助渠道。通过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法律援助这项系统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更加密切了与各法律援助分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利用法律进社区、市民热点连线、“”广场等活动形式通过展板展出、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法律援助案例等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有关知识。同时,还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法律援助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构,构建法律援助工作主体网络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才能使这项社会系统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真正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构建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我们在全县八个镇已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县妇联、老龄委、总工会、团县委、人武部、残联等部门分别设立维护妇女权益、维护老年人权益、维护职工权益、维护青少年权益、维护军人军属权益、维护残疾人权益分部的基础上,今年,还在各镇村、社区、机关团体、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人,举行了颁发聘书仪式并进行了业务培训,建立了一支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通过法律援助志愿者对法律援助的宣传,畅通了法律援助信息,使全县的弱势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稳步推进”的工作目标,我们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一是严格按《县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受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严把案件审查关。二是在办案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四统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列入法律服务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奖惩措施,促进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四、拓展援助渠道,打造司法行政窗口形象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为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县法律援助中心职能作用,不断拓展全县法律援助新领域,我们一是注重各镇援助工作站作用,密切同工青妇、老龄委、人武部、残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原创:以召开联席会形式探讨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路,形成全县联动的整体合力。二是积极开展了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老年人及军人的特色法律援助,把法律援助延伸到军营、到社区、到工厂、到镇村。上半年全县共承办妇女援助案件件,老年人援助案件件。三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系列宣传,不断提高全县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全县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法律援助案源不断拓展,援助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上半年全县共承办援助案件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了件。援助案件的拓展不仅为全县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使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明显提高,而且树立了司法行政部门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加突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进行案件回访,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第5篇:残疾法律援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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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近年工作回顾和主要做法

(一)建立机构,进一步加强队伍和网络建设。积极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的社会作用,今年4月,成立XX市法律援助志愿团,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工作网络和格局。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先后成立了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站、民营企业维权中心、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站以及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法律援助站等,共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实行挂钩联系工作制度,有关律师所设立咨询接待日,定期到残联、妇联援助站实行咨询服务,由专职律师值班,促进援助站工作有序开展。 编辑推荐:科学发展观学习心得(三)注重宣传,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后,积极开展“为了正义和公平——法律援助在XX”系列活动,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如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设立网上宣传栏、在《XX日报》设立专栏等形式,加强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并对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公示,为弱势群体维权指明方向和途径。另外,加强横向协调配合,与《XX日报》进行互动,对群众向该报投诉的重大疑难纠纷,凡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市法律援助中心无偿提供服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增强了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使法律援助这一“民心工程”深入人心。 中国教育查字典语文网 chazidian.com

(四)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拓宽法律援助途径。根据低保对象的具体情况,于2005年4月向XX镇的近400户低保对象发放了首批法律援助卡。今后,执卡者无需经济状况证明,可直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开辟外来民工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积极为民工解决工资拖欠、工伤赔偿补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最大可能地保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工得到援助。在2004年受理的50件民事援助案件中,涉及外来民工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就有25起,其中已办结外来民工援助案21件,挽回各种经济损失60多万元。

第6篇:残疾法律援助范文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下,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则管辖: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二)、法律援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三)、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

(1)、咨询并领取申请表,递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在20天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签订法律援助合同—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带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街道、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权资格证明。

三、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

(1)、刑事辩护和刑事;

(2)、民事、行政诉讼;

(3)、非诉讼法律事务;

(4)、公证证明。

四、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下列请求

(1)、刑事案件的和辩护;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的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不能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第7篇:残疾法律援助范文

一、永阳镇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自从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托司法所成立法律援助站以来,在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和支持下,镇已将法律援助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各村(居)委会,开通了148服务,实现“村村通”工程,广泛地在村(居)、单位部门和社会组织中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尽可能地保障弱势群体要维护的合法权益。设立法律援助站以来,每年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帮助弱势群体协调处理了大量的家庭和社会矛盾,年均办理案件达200条起,引导走法律援助渠道进行诉讼的案件也达几十起,基本上《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除刑事案件外,做到了应援尽援。在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当前,镇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援助门槛过高,法律援助范围过窄,并不能真正解决为充分保障权利和提倡的“应援尽援”的问题。二是缺少专职持证上岗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目前镇一级只能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去解决一些民事和行政案件,更多无法协调的案件尚需要专业律师人员进行诉讼。三是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一方面应援助人不知道有法律援助免费诉讼,甚至有人不知道法律援助范围、条件等构成要件,更不知道在如何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同时受援人对免费代表诉讼不信任,认为本能胜诉的案件可能会因可免费不尽力而败诉等。四是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经费来源单一,导致法律援助门槛设定过高,未能从全社会募集经费,或单位、企事业部门捐款支助诉讼。五是组织机构网络还需进一步完善,未能覆盖全社会。

首先,要对现有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有效地梳理和规划,打破各法律援助机构各自为营的壁垒,整合机构的资源,畅通机构的沟通渠道,构建法律援助的高效运作体系,实现法律援助机构的资源利用最大化。其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援助中的作用。将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纳入到法律援助的机构体系中,充分发挥其在各自领域里的作用,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问题。第三,建立有效的网格体系,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的信息化。对内,要建立层级多元化的网络体系,覆盖所辖范围内各法律援助机构,对外,要形成便民机制,便于群众及时查询机构信息,相关援助政策等。

首先,要加强法律援助的普及宣传。宣传范围要广泛,全面覆盖地域不留死角,要真正走进民众,辐射不同人群。宣传内容要详细,要涵盖法律援助的方方面面;宣传物品要丰富多样,图文并茂,为百姓喜闻乐见,内容深入浅出,适合不同文化人群阅读;宣传方式要多样化,在传统的网络、报刊、电视、电台开设栏目,新闻专访、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等形式基础上,大胆利用微博、设立咨询台、行为艺术等新媒介、新形式,便于更多人群的接受。宣传工作要反反复复、多次、持久,以便真正深入民心。其次,要广泛、多途径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在现有的渠道基础上,各援助机构要将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和业务向基层延伸,形成联动机制,将援助工作深入到每家每户。围绕社会难点、热点问题或针对特定群体定期、不定期开展法律援助专项活动。还可以通过专用电话、网络咨询等便民利民服务开展援助,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残疾人等,还应当主动上门开展工作。

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各种新的社会矛盾也逐渐暴露,由于拖欠民工工资、征用农民土地、城市拆迁等产生的暴力案件,群众上访及与政府发生冲突的事件,近年来见诸报端,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群众因经济原因或法律意识薄弱,同时又没受到到必要的法律援助,而使事件未能在法律范围内得到解决,进而通过极端手段,甚至铤而走险运用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面对当前形势下新的社会问题,亟待扩展援助范围。将原国家法律援助六种情形加以拓展,将因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及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损失请求赔偿,以及农村土地、养殖水域、林地经营权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同时把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案件和涉法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降低对经济困难群众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门槛。

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是每个国家机关的本分,法律援助工作不能是司法行政一家单干,遇到问题不能推,不能把法律援助机构当作下家,更不能设置障碍。要争取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如民政、教育、工会、

妇联、团委、残联、关工委、公检法甚至于社区对法律援助事业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可能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要主动告知。相关司法机关可在司法程序中对明显经济困难、可能请不起律师的人也应主动告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时,对可能符合援助条件,而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也要告知法律援助制度。

首先,多渠道解决法律援助资金问题。《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同时,要多渠道筹集吸收社会捐助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鼓励法律援助志愿者、机关专业人员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其次,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保障,高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组织的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重心下移,使法律援助更加贴近群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继续鼓励工会、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发挥积极性,利用自身资源,发挥特长和优势,为其所在的社会群体或某些特殊人群提供法律援助,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力量,把法律援助与其他相关工作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提高法律援助资源使用整体效率。同时,各机构要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开展工作,想方设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确保办案水平和质量,要做到公正高效,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8篇:残疾法律援助范文

1、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2、法律援助手牵手,和谐社会心连心。

3、改善贫困残疾人生存和生活状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4、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

5、扶残助残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6、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

7、关心我身边的残疾人朋友

8、倡导扶残助残良好风尚,营造文明进步社会环境 。

9、共享文明成果,加快小康进程

10、法律援助维护百姓权益,慈爱之心撑起弱者蓝天。

11、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是法定全国助残日。

12、自强与助残

13、弘扬自强,传递关爱

14、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15、关注孤残儿童,让爱洒满人间

16、弘扬自强精神,播撒关爱阳光

17、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18、把温暖送给每一名孤残儿童

第9篇:残疾法律援助范文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我区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08〕4号)的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实际,进一步整合救助资源,完善救助制度,创新救助机制,规范救助程序,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从分散、临时、单一的模式向归口、综合、统一的模式转变,全面提高我区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临时救济、社会帮扶和慈善互助为补充,覆盖全区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保障、依法救助;管理规范、分类救助;资源整合、优化配置的原则。

二、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生活救助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市关于城市低保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制度。规范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和生活支出调查方法,坚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完善保障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执行市政府自然增长保障标准和物价上涨补贴标准,对低保对象给予一个月的全额低保标准一次性价格补贴;加强与最低工资制度、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衔接,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就业后的“救助渐退”机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进一步加大分类施保力度,有针对性地对“三无”人员、重残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采取专项扶助措施。

2、灾害应急救助。健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强化抗灾救灾减灾综合协调机制。健全区、街灾害管理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区、街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情的收集、核查、汇总、上报以及救灾款物的申请、管理、分配、发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转移安置灾民和倒塌损坏房屋的修复、重建工作,做好部门间的衔接工作,提高应对和抗御灾害风险的能力,确保灾民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落实到位。全面推进社区防灾减灾工作,实现救灾工作“关口前移”。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进一步提高应对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灾害管理工作的政策配套体系,明确政府、社会和受灾群众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的灾害管理行为,强化对灾害管理工作的监管,使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3、社会化养老服务。大力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全面贯彻落实常政发*[50]号文件精神和市相关部门的配套政策,全面推进社会化居家养老工作,力争在2008年底前实现全区社会化居家养老全覆盖。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供养政策,健全供给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落实到位。加快福利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全区“五保”集中供养率在75%以上。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社会福利事业,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

4、临时生活救助。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群体以及因重、大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原因、种类等因素,结合区级财政状况,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同时,区慈善分会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慈善基金利息款用于临时救助,各街道每年也应单列不低于5万元的临时救助资金。对无固定收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员,按照低保标准100%给予生活救助。

5、慈善救助。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完善区、街、居慈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区级慈善分会在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和扶贫、济困等全面的积极作用,加大慈善捐赠、经常性捐助力度,扩大慈善基金总量,增强慈善救助能力。规范申请、审核、审批、评议、公示等救助程序,加强监管职能,确保基金安全运作。扩大“慈善超市”覆盖面,试点“慈善超市”与商业超市合作运行模式,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医疗救助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工作,对参加当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大病(恶性肿瘤、肾衰)住院者,当年度住院总医疗费用中可补偿部分总额去除已补偿部分总额,剩余部分再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

当年度先参加合作医疗、后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不在二次补偿范围内。

(三)教育救助

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帮困助学机制,进一步完善帮困助学制度,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不断建立健全《*区帮困助学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对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以下,或因病、因灾造成严重困难的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缴纳的费用酌情减免。非义务教育阶段,低保户家庭幼儿给予合格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免50%;对不符合低保标准但经济贫困的幼儿家庭,各幼儿园视情况给予一定程度减免。在我区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学龄子女符合相关入学手续的,与本地学龄儿童享有同等待遇。全面实行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助学政策,保证每个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都能接受义务教育。

(四)住房救助

按照《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年—2011年)》的要求,争取用3—5年时间,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屋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对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屋的形式实施住房保障。

(五)就业援助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落实各项就业援助政策,通过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创业培训、结对帮扶等多种措施和形式,建立再就业援助基地,重点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对象家庭再就业援助帮扶。免费进行就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优先提供给“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确保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六)法律援助

全面贯彻落实《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依法为社会救助对象和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弱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与非诉讼以及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基地,探索逐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满足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法律援助机构要与民政、劳动保障、建设、工会、残联、妇联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有关部门要及时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需求信息,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资料查询免费服务。法律援助机构要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机构加强协调和衔接,促进社会救助对象特别是农民工的劳动争议诉求能及时依法得到解决。

(七)残疾人救助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精神,加大政策扶助力度,健全扶残助残机制,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康复服务。建立以残疾人基本生活救助、重残救助、一户多残救助、医疗救助、特殊教育救助和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以及享受康复治疗等为主,以临时救助、社会帮扶、爱心超市和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为辅的专项救助制度,实行多形式的残疾人救助。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积极开发适应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不断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切实搞好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援助,按比例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兴办残疾人康复、教育、庇护等福利机构。进一步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改善我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

(八)其他社会帮扶互助

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者(义工)制度,创新和丰富志愿服务方式和内容,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动员和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团体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互助活动。鼓励和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帮助落实对困难群众的扶持政策,减免相关的收费或实行提价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体系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成立区、街两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的职责,监察、发改、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审计、统计、管建、房管、司法、教育、卫生、公安、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分会和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同时在各街道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平台,整合资源,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工作。

(二)完善运行机制

1、严格属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建立救助对象申请,社区(村)服务站受理、初审、上报,街道审核,区民政审批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救助工作统一、高效、有序开展。

2、健全组织网络,构建服务平台。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归口管理,统一以街道社会救助服务平台一个窗口对外,受理救助事务和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社会救助事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

3、建立档案资料,健全信息网络。建立并规范社会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和各项统计报表,逐步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和服务网络,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为政府决策、数据查询、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三)保证经费投入

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分级负责的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随财政收入增长和居民消费水平提高而相应增加,保证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