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残联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基层组织建设:
全县28处乡镇、办事处经过县残联领导多方协调残疾人基层组织已初步建立,已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各项规章制度已经建立,职责已经上墙、标牌也已悬挂,档案已经标准化,各种人事制度已经健全。主要是一些细节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大家去摸索完善,在这里主要讲一下村(社区)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这也是大家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希望大家根据《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协助村(社区)建立起自己的残疾人基层组织。根据要求:
每一个行政村(社区)都应当成立残疾人协会,选举产生
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
村(社区)残协主席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村残协副主席、委员中要有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
村(社区)残协从残协委员中选聘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
村(社区)残协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职责上墙;全村(社区)残疾人基础数据准确,统计列表上墙;各项为残疾人服务措施具体,服务项目上墙。村(社区)依托当地公共服务设施设立残疾人之家,为本村(社区)残疾人做好服务。
建立本村志愿者联络站,开展各种形式的爱残助残的帮扶活动。
村残协组成人员和志愿者联络站的/!/志愿者人数、助残方式等要定期报县残联,以备年底考核。
二.工作:
认真处理好残疾人的来信、来访,是残疾人工作者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认真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在处理来信来访活动中我们要注意以下细节。
1.的原则:
(1)坚持依法原则。在接访过程中严格遵守《条例》,严格按照法律政策,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禁止随意开口子、轻易许诺。对过程中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坚决维护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在现实中,一些残疾人与社会接入的少、不能及时的了解政府关于残疾人的优惠政策,靠一些道途听说、小道消息去上访,出现这种情况我们既要向他们讲明政府的现有政策还要对他们批评教育,对一些无理取闹者坚决依法处理。
(2)坚持原则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解决群众利益诉求上,既注意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又注重合理运用政策的灵活性,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可能照顾群众利益。要做到:对群众的合理要求必须予以解决,决不允许推拖扯皮;对要求不合理但生活上确有困难的群众;要想方设法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决不能坐视不理,袖手旁观。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基层残疾人工作者要面对关于残疾人的各种各样的事情,千头万绪,处理起来也很令人头疼,在这个时候只要我们抛开偏见、个人好恶,不以貌对事、不一个人情感去处理事情、抛开各种关系的干扰,以事情的本来面目来思考解决的办法,答案很快就会出现在你的面前。许多情况下本来很好解决的事情就是我们考虑的太多,照顾的情感太多,使事情久拖不决,造成上访人员越级上访。
2.用语:
规范化的文明用语能拉近上访人员的距离,使上访人员感到亲切,能平静的向你反映问题、认真倾听你的解释。大家在以后的接访中严禁使用“还没上班,谁叫你来这么早!”,“墙上贴着呢,你不会自己看?”,“不是给你说了吗?怎么还不清楚,以后不要再来了”、“不懂就别问”、“去去去,没看正忙着吗等用语。必须使用“欢迎、您好、请坐”“有什么不明白的,请再来”“不客气、走好”等文明接待用语,让来访群众感觉亲切,。避免因接访工作不规范,接访人员方式方法简单,语言粗暴使问题复杂化、扩大化。
3.接访记录:
对待广大残疾人反映的问题我们不能一听了之,要把他们反映的问题详细的记录在案,在这些记录中包括:上访人员的人数、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残疾类别、所反映的问题、处理意见和经过,最后填上日期。这样记录的主要目的一是便于上级的检查指导工作。二是便于总结经验,三是方便解决问题,比如不能当场解决的问题或需要协调和需要向领导回报争取支持的,这样才能完整的说明事情的经过不至于遗忘。
4.突发事件的处理:
在现实中许多突发事情超出我们的想象和处理能力,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去解决呢?首先,我们要及时介入避免问题的扩大,并及时向领导汇,然后再协调矛盾的双方、相关人员和有关单位。只要我们本着社会主义人道精神,灵活运用政策一定能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三.残疾人维权:残疾人维护合法权益必须依法 进行。由于残疾人是弱势群体,加上沿袭下不良习惯,往往不依靠组织、不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纠集几个、几十个残疾人以违法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损害了广大残疾人队伍的声誉,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多宣传,引导残疾人依法维权,让残疾人知道只有尊重别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残疾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不知道如何去维护,我们要协助他们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解决。残疾人适用法律上有许多优惠政策。下面的法律援助就是国家通过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帮助残疾人以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
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国际通行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式为经济困难或特定案件当事人提供减、免法律服务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县残联协调有关单位与年在司法局成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各乡镇(办事处)也已成立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室,固定专门司法人员和律师来为残疾人服务。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形式和程序。
1.法律援助对象
(1)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本人不能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这一条主要是在民法范围内保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利。
(2)盲、聋、哑或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2、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或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3、法律援助的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
(3).民事、行政诉讼;
(4).非诉讼法律事物;就是当事人委托律师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予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律师事务。如。法律培训、代拟法律诉讼书、见证遗嘱等
(5).公证证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4、法律援助程序
申请法律援助的残疾人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
(2).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残疾类别和残疾标准:
作为一名残疾人工作者不了解残疾类别和残疾标准是不行的。残联所管理的这部分残疾人和军残、工伤残在定残、评残上是有区别的,主要的区别在下面讲各类残疾人时给大家讲一下。
我国关于残疾人的定义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我国第二次残疾人普查把残疾人分为七个类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除多重残疾外每类残疾都有四个等级。在这里我给大家分别简单介绍一下,希望有助于大家理解残疾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残疾人。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这里要注意的是:
(1)必须是双眼,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许多人认为年龄大啦看不见或看不清不是视力残疾,这是不对的,只要符合以上几点就是视力残疾。
2.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这里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1)是必须是双耳发生听力障碍,一个耳朵正常另一个无论障碍多大都不是听力残疾。
(2)老年性耳聋只要符合听力残疾的标准就是听力残疾,具体的标准需要医生借助专业的设备来确定。
3.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必须是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
(2)幼儿由于个体不同在三岁以前不评此类残疾。
(3)容易被忽视的是中风不语和口吃。
在这次换发残疾人证中许多乡镇干部问半身不遂造成的不能说话是不是言语残疾,重度口吃算残疾人,在这里我告诉大家达到一定程度的中风不语是残疾人;另外重度口吃是残疾人,达到什么程度是重度口吃?只有语言清晰度超不过65%才是残疾人。也就是说一百个字让人听不懂35个字以上的。
4。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在这里我给大家主要介绍最轻的几种肢体残疾。
(1)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2)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3)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4)脊柱强(僵)直;
(5)单侧拇指全缺失或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5.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傻。对于智商低到什么程度才算呢?这就需要专业的医生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去测评。在这里我就不讲啦。
6.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连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这里也是要求连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的,短暂的精神和情感障碍不是精神残疾。(可以讲解区分智力残疾)
7.多重残疾: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六.残疾人证的办理:
1所需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二代)、户口簿、二寸近期免冠照片5张和相关病历资料。
2办证程序:
(1)申请:残疾人本人,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和二寸近期免冠照片5张向县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2)受理:县残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填写申请表、评定表。
(3)残疾评定: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医院评定,填写评定表,和残疾等级。
(4)初审并有县残联理事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5)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6)市残联终审。
(7)打印残疾人证。
(8)市残联加盖钢印。
(9)残疾人证发放。
注:新办证和换证所需资料相同、程序相同。
七.大概的残疾人优惠政策了解。
八.各种上报表格的填写。本股室有关的报表:
1月报表。
2优秀残疾人、特长残疾人的上报。
3基层组织建设村(社区)报表。
注:1是月报表必须有解决结果
一、加强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和服务工作
(一)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加大残疾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预防观念,建立全区0—14周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制度,减少残疾发生。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和康复服务网络。各乡镇、街道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所(站)普遍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档案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病床,免费为残疾人传授康复知识、康复方法。区卫生行政部门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保证残疾人社区(村)康复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低保残疾人康复实施扶助。区残联对小腿截肢者免费安装小腿假肢,下肢残疾且行动不便者免费赠送轮椅车,大腿截肢者安装大腿假肢实施补助(每条最高不超过4000元);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每例(单眼)补助800元;聋儿配戴助听器单耳补助600元;对经区残联批准同意建立重度残疾人家庭病床的减免50%的出诊费。
(四)对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家庭的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特困对象实施医疗救助。五保、低保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区、乡镇两级财政负责解决;未参加低保的重度残疾人(肢体、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智力残疾一、二级)个人出资部分由区残联负责解决;精神病人的门诊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上述参加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因患病,除医院优惠费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其自负医疗费用仍较大的,可按《区农村合作医疗困难群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给予救助。低保家庭的精神残疾人,经监护人向市精防办申请,可再享受免费配送抗精神病药物。
(五)加大残疾人康复经费投入。康复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社会捐助、个人和家庭出资等多渠道筹集。区财政应逐年加大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
二、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力度
(六)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使贫困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对已享受低保但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及一户多残的残疾人,要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对已享受低保但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贫困残疾人,由区残联按残疾等级及户口性质给予适当生活费补助。对人均收入虽然超过低保标准,但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经本人申请,当地乡镇、街道及区民政部门核准公示,给予特殊社会救助。
(七)对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各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福利院或敬老院集中供养。
(八)农村低保残疾人家庭住房符合危房标准,经区残联审核、市残联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由各级政府、残联和所在村共同出资进行新建或维修。
(九)区慈善总会和各慈善超市对贫困残疾人给予帮扶资助。
三、加强对残疾人教育、培训的扶持工作
(十)对全区残疾儿童少年全面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阶
段教育,在区属学校就读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放教育券。
(十一)对低保家庭的残疾子女或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考取中专以上全日制院校后,入校就读的由区残联按中专每人每学期2000元、大专每人每学期3000元、本科及以上每人每学期4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补助。非低保家庭的残疾子女考取全日制院校后,由区残联给予中专每人2000元、大专每人3000元、本科及以上每人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残疾学生在全日制学校学习被评为省、市、区级“三好学生”的,由区残联按省级每人每次1000元、市级每人每次800元、区级每人每次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低保家庭的残疾子女,接受学龄前全日制教育的,由区残联给予城镇每人每月100元、农村每人每月60元的补助。
(十二)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需要早期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困难的可以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和教育康复训练费用。
(十三)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力度,免收培训费用。
四、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十四)强化就业服务,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残疾人就业应聘所支付的中介服务费,凭中介机构收据、用人单位录用证明等,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区残联报销。
(十五)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社区公益事业岗位安排残疾人的比例不少于15%。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残疾人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政府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或适当补助。
(十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方式,吸纳贫困残疾人就业。凡受政府、残联扶助奖励的农业龙头企业和残疾人扶贫基地,应直接安置一定数量的残疾职工就业,或辐射带动10户以上残疾人家庭从事加工劳动和种养业生产。双方可在自愿基础上结成帮扶联合体,在“基地”从事种养业的,公司免费为其提供信息资料、技术和销售服务。
(十七)积极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扶持力度,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公共卫生费、检验检疫费、年检年审费。月营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从事文化、艺术、修理和服务业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十八)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应为招用的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逐步实现城乡残疾职工医疗和养老保险全覆盖。
(十九)各乡镇政府要在资金、技术、信息、销售渠道等方面
积极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收入,并制定具体的帮扶措施。区残联对残疾人家庭发展种养业和其他副业资金有困难的,给予10000元以内贷款金额的贴息。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达到规定的标准,经申请批准后,由区残联按规定给予贴息。
五、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和环境建设
(二十)城镇新建、改建主要道路、公共建筑物和住宅小区等公共设施,要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区残联参与规划审查与项目竣工验收。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未建无障碍设施的,有关部门应有计划地进行规划改造。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要设立无障碍标志,加强管理维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毁坏无障碍设施。
六、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扶残助残政策,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组织,要将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帮助对象,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免费服务。达不到援助标准但生活确实困难的,经区残联批准,聘请律师费用由区残联给予适当补助;诉讼费、仲裁费由法院与仲裁机
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或缓交。
(二十三)继续做好在岗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所有用工单位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发放残疾职工工资,并享受同岗位福利待遇。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应按规定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社会福利企业应与残疾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在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时,须报区残联备案。
七、建立和完善扶助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江西省 南城县残联开通残疾人求助“110”热线电话(专线号码为7210221)。凡在本县范围内的残疾人遇到重大困难需要求助时,即可随时拨打热线电话。为使求助工作落到实处,县残联还专门制定了三项配套制度:一是接听热线电话干部值班制;二是求助电话登记制;三是求助责任制。(欧阳彪 肖月芳)
新干县人大、政协、司法局、残联等单位齐抓共管,多渠道、多层次为残疾人开展维权活动:一是让有代表性的残疾人当选县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使他们能及时反映残疾人的心声;二是司法局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工作站,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三是县、乡残联大力宣传《残疾人保障法》,使《残疾人保障法》深入人心。(曾建辉)
河南省 新野县残联、农行积极开展向贫困残疾人“送科技、送信息、送资金”活动,近两年来,已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科技致富信息300余条,发放康复扶贫贷款130万元,使1000余名贫困残疾人从中受益,275各贫困残疾人家庭靠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走上致富道路。(江 涛)
许昌市同安职业技术学院,为弱势群体就业助力。自1988年创办至今,共培训残疾人近200名,这些学员毕业后绝大多数凭着学到的1至2门技术找到了就业门路,其中办厂(场)开店者150多人,在企事业单位被提升为管理人员的5人。该校被命名为“许昌市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基地”。(张桂元)
河北省 永清县残联时刻把残疾人冷暖与平安挂在心上,尽其所能把党和国家的温暖送到残疾人中。2003年残联挤出部分资金,侧重贫困家庭和品学兼优的儿童,为几十个残疾人儿童或残疾子女上了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廉贺武)
山东省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以东政发[2003]91号文件做出决定,对独生子女伤亡家庭实行养老救助,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条件的,区政府发给《伤残死亡独生子女的父母优待证》,按规定享受夫妻双方每人每月50元的养老救助金。(东港区残联)
福建省 华安县开展助学活动。2003年,福建省华安县残联多形式从社会募集资金,开展扶残助学行动。共获捐助资金1.3万元,全县60名贫困残疾学生受到援助。(李炳树)
陕西省 安康市盲人就业率高,安康市残联目前已成功举办了六期盲人保健按摩培训班,累计培训学员118名,就业113名。(刘世杰)
呼伦贝尔市海区残联开展“深入基层扩大业务服务领域”活动。近日,呼伦贝尔市海区残联“深入基层扩大业务服务领域”活动落下帷幕。海区残联协调市低视力康复中心的专家,在历时一周的时间里,行程100多公里,免费为海区奋斗镇、建设镇、哈克镇3个镇的6所小学的部分学生进行低视力检测,重点对郊区小学生的低视力情况进行了调查。(陈海鸥)
上海市 徐汇区摄影协会残联分会宣布正式成立。该协会旨在团结教育广大残疾人热爱生活,奋发向上,提高残疾人艺术修养、文化情操,进一步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上海市残联)
浙江省 龙游县残联利用双休日开展为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活动。2003年8月初至11月中旬,历时3个多月,县残联利用双休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为残疾人上门服务活动,在办理残疾人证、宣传残疾人优惠政策、提供信息技术和劳务输出等方面提供了比较实在的全方位服务。(饶建华 陈 杨)
一、认真做好残疾人基本情况普查工作
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是残疾人事业的基础
性工作。全面掌握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对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爱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浓厚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衡阳市残联《衡阳市残疾人基本情况普查会议》的要求,我们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残疾人基本情况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认真操作,确保残疾人普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高标准建好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是适应新形式下残疾人事业发展,满足残疾人需求需要,拓展为残疾人服务的领域,为更好地服务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构建和谐耒阳搭建的一个良好服务平台。高标准建设好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具有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重视和关怀,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三、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更加扎实深入开展
1、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体系,充分发挥其作用,逐步使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基本的康复服务,依托社区康复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残疾筛查、康复治疗服务、康复训练、康复知识普及为主要内容的基础康复服务。
2、继续开展“助盲、助听、助行、光明”等重点康复工程,帮助残疾人补偿、恢复功能。
3、做好残疾人辅助用具配发补助和供应服务工作,为广大残疾人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
4、完成衡阳市残联布置的其他各项康复任务。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加快残疾人脱贫致富步伐,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加大扶贫工作力度,积极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把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政府扶贫的大盘子中,统筹规划,同步实施;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扶持力度,努力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确保优先把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继续广泛开展“一帮一”扶残工作。积极主动开展帮扶工作,确保这一活动取得更好成效。同时,要积极开展扶残助学、“安居工程”、“小额扶贫”、“帮包带扶”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帮助残疾人排忧解难。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1、进一步深入开展按比例安排不残疾人就业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主动沟通协调地税、财政等部门,扩大按比例就业的覆盖面,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的范围,确保政府性基金不流失。严格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2、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就业咨询、登记、介绍、能力评估、技能鉴定等各项工作;重点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同时要努力提高工作条件和计算机化水平,积极组织工作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以更好地为残疾人的就业工作提供服务。
3、投入专项资金,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力度,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培训档次,争取开办一些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和专业人才的培训项目。大力开展各种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培训项目,同时要积极做好就训的残疾学员的培训费用减免和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切实做好受训后的推荐就业工作,努力使残疾人学到一技之长实现就业。
六、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
做好残疾人宣传文教体工作,不断加强残疾人宣传与体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优秀运动员和好苗子的发现和培养,争取在今后的比赛中取得好成绩。积(来源:公务员在线)极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以提高我市残疾人体育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积极争取新闻媒体支持,设立专栏,制作专题,大力宣传志愿者助残、“一帮一”扶残,残疾人自强不息等方面的典型事迹,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创造更好的舆论氛围。
广大残疾人生活在基层,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在基层。在从事残联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深有体会。我认为,必须从理论上澄清一些观念,明确服务理念,切实做好基层的残联工作。
一、本质功能定位——服务
基层残疾人工作是指县以下(含县级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工作,直接为残疾人服务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因而是改善残疾人状况的重要环节。由于残联是一个新型的事业团体,组织建制时间短,所以过去我们在重视自身服务及其岗位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和标准化等方面化了很大功夫,创立了一个崭新的事业,然而却忽视了服务整个系统的有效链接,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服务缝隙,只重视共同需求服务,忽视了个性化服务。江苏省太仓市残联从工作的本质功能定位入手,切实团结教育残疾人,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在工作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树立服务理念,从理念、体制、体系、制度等四个方面积极构建服务型工作部门,用诚信、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提高服务品牌和延伸服务内涵,成效显著,获得了江苏省“九五”期间残疾人工作先进市光荣称号,这是充分注重个性化服务的良好结果。
二、工作环境因素——有形展示
残联的工作职能是“代表、服务、管理”,是按照“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工作宗旨开展工作,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基层残联的整个单位是“窗口单位”,直接面对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所以基层残联的工作环境因素十分重要,工作环境的有形展示它直接体现了工作的水平与工作能量,这对于残联组织这样一个新型事业团体来说尤其重要。太仓市残联在积极构建服务型工作部门的工作中,将有形展示的表象性扩展到服务内涵的人文性,这实在是一个很好的工作内涵拓展。该上墙的上墙,该公示的公示,工作环境醒目了然,办公区就是服务区,让残疾人一进入就感觉到是到了“娘家”一样,工作的成效就必然会令各方面满意。
三、主体因素——人员的素质与工作过程
在残联工作的人员是残联服务的主体因素,工作人员担当着服务表现与宣传残联事业的双重任务,因此对工作人员的甄选、培训、情绪、举止等方面要求尤为重要。工作的精简高效是个基本工作原则,但在工作中工作人员的表情愉悦、专注和热情是一个重要的工作要求。我在一年多的残联工作中深有体会:到残联来要求解决的问题许多都是很难解决的;有的残疾人到残联来压根就不是来要求解决什么问题的,他只是有些困惑或者说是有话无人讲而到残联来“聊天”的,把残联当作可以说说知心话的一个“家”;当然也有个别人是提出一些无理要求的。凡此种种,只有用热心、细心、耐心、爱心的工作方法,才能以不变应万变,愉悦的表情、专注的眼神和热情的说服可以减轻来访者的不耐烦情绪,这样,不能解决的问题当事人也理解了、来“聊天”的转化为送上门来的“调查研究”、提无理要求的也在工作人员的热情中放弃了固执等等。太仓市残联用统一原则强调服务的自觉性,比如,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实行桌卡、胸卡制度,挂牌上岗、亮证服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有效地解决了一个工作态度问题;全面推行“一站式”办公制和“一条龙”服务管理,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快节奏、方便办事,有效地解决了一个工作效率问题;全面推行限时限次办结制,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实行“立即办”工作方式,同时对所办事项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必备的材料、手续、时间,并热情引导和帮助完备,不得让办事者多次往返,努力为残疾人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有效地解决了一个工作责任问题等等。太仓市残联工作实施一体化策略,独创了服务结构扁平化、服务终端个性化、服务关系互动化的基层残疾人工作模式,收到了极好的工作效果。
第二条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扶助。常住户口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可以比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享受扶助。残疾人证由残疾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核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残联和社会各有关方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残疾人实施扶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切实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残疾人的亲属和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残疾人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和监护责任,不得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六条各级残联依法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管理残疾人事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资金(公益金),视情划拨一定的比例,用于同级残联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
第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残联,应当组织指导当地医疗机构和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县(市、郊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对象。
残疾人到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就诊和免收普通挂号费的照顾。
第九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在其常住地普通学校或其附属的特殊教育班、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等就近入学,有关学校不应拒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由其所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建设纳入义务教育规划,并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中单列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在盲、聋、弱智三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中基本普及义务教育。
第十条市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并对贫困残疾学生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给予减免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试体育。
来自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或农村特困户家庭的贫困残疾大学生、研究生,由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经户口所在县(市、区)残联和所在高校初审,市残联、市财政局复核同意,报省残联、省财政厅批准,可获得学习救助资金。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残联等公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接收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并对贫困残疾人凭乡镇(街道)以上残联证明,减免50%以上培训费和住宿费。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参加培训的残疾人给予酌情减免照顾。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就业与再就业工作体系和劳动监察范围,统筹安排实施,并给予特别扶助。
第十三条各用工单位应根据残疾人职工生理、心理障碍情况为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在晋级、晋升、再培训、职称评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有生产任务的用工单位,一般不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下岗。
企业改组、改制,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确需安排下岗的,应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备案。
企业兼并或破产,对符合政策规定退养、退休条件的残疾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养、退休手续;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置费并一次发给本人。
第十四条实行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具备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工单位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纳应缴保障金的,除限期补缴外,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用工单位拒缴保障金、滞纳金的,当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城镇社区扶持或组织开发的社区管理、服务等公益性就业岗位,应当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跨地区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保护跨地区就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残疾人,应当比照对下岗失业职工的优惠政策,免收权限范围内的管理类、登记类的行政性收费。
卫生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证照,减免权限范围内的管理费和相关行政性收费。
第十九条民政、残联、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残联〔2003〕2号)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免征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征50%至90%的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税务登记和证照类的费用。
残疾人个体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从事商业经营的,执行国税部门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有劳动力的残疾人家庭列为扶贫开发对象,纳入当地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并在扶持项目、资金安排、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和组织社会力量结对帮扶等方面给予照顾。
农村基层组织在分配、调整土地等生产资料时,应当对农村残疾人实行照顾。
第二十二条对农村重度(一级)残疾人免征本人农业税;对中度(二级)残疾人减征本人50%的农业税;对轻度(三级以下)残疾人酌情减征本人农业税。
对特困残疾人户免征农业税;对困难残疾人户酌情减免农业税。
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税款减免按照《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残联应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用工单位对新招(录)用的残疾职工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项社会保险。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从减免税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补贴困难残疾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五保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救济。
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公证机构对持乡镇(街道)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财产事项需要公证的,适当减免公证费。
第二十六条县城以上城市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和居民区时,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在农村小城镇建设中,应当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规范。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公共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家庭房屋,在还房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其予以适当照顾。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家庭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搭乘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优先搭乘;随身携带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寄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免费,其他残疾人减半收费,且司乘人员不得拒载。
第二十九条对符合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条件的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残联出具证明,由车管部门按规定核发驾驶证件,办理车辆落户手续,并减免权限范围内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性收费。
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在各类停车场免收停车费。
第三十条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公办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公园。
第三十一条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对申请安装相关设施的残疾人优先给予安装,并对贫困残疾人酌情减收安装费用。邮政部门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第三十二条侮辱、诽谤、虐待、遗弃残疾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责任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骗取残疾人证和残疾人扶助政策照顾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残联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残联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残疾人,对在扶助残疾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
(三)城乡文体服务
(四)城乡劳动保障服务
(五)城乡社会治安服务
(六)城乡环境服务
(七)城乡残疾人服务
(八)城乡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九)城乡民主法制服务
(十)城乡教育服务
(十一)城乡房产及物业服务
(十二)城乡志愿者服务
(十三)城乡党建服务
2.本文所称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城市低保家庭收入项目以《*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规定为准,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来源参照确定。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收入按申请低保前3个月收入平均数额计算;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收入按上年度收入总额计算。
3.依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具有以下12类情形的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包括:
(1)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
(2)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城乡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3)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4)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
(5)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6)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8)符合就业条件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9)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10)群众反映强烈、经城乡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1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12)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三)保障内容:
1.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予以保障,并根据低保对象的不同种类实行分类施保和管理:
(1)对重点保障类(A类)(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的居民;百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无工作的建国前老党员)实施足额救助,实行一年审批制。
(2)对特殊保障类(B类)(包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和其他残疾类别的一、二级人员;患大病且常年住院医疗费支出万元以上的人员;享受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伤残人、在乡复员军人;单亲家庭尚无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人员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人员)应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差额补齐,实行半年审批制。
(3)对基本保障类(C类)(主要指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生活存在暂时困难或家庭困难程度相对较小的人员)进行低标准救助,实行一季度审批制,促使其早日就业。
2.在七贤、白马山两个办事处和十六里河、党家庄两个镇全面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年每人900元。随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物价指数变化情况和区财力的增长,对农村低保标准适当进行调整,形成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四)工作程序:
1.由居民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在职人员的工作证明和其它能证明各家庭成员属性的相关资料。
(1)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
(2)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和救济性收入的证明。申请人要如实提供其它合法劳动收入、家庭隐性收入及其它收入的证明。
(3)因病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特困下岗职工出具经过年审核实的特困证,家庭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还要有接受赡养、扶养、抚养金的证明。
2.经所在城乡居委会(村委会)初审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审核。街道办事处(镇)审核无误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城乡居委会(村委会)在辖区内张榜公布;申请人凭低保证,自下月起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社会事务受理中心领取低保金。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按上级政策规定,所需资金由市、区、镇三级财政相应负担,低保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就业办、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各办(镇)。
二、城区“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办法
(一)供养对象:城区“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二)范围界定:对居住在我区且有我区城区户口的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均列为“三无”对象范围;对在我区农村居住且有我区户口,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均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三)供养内容:
1.将城区“三无”对象全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愿意到市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的,由本人或亲属向所在街道城乡事务受理中心申请,街道城乡事务受理中心向区民政局申报,经市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审核批准予以收养。
2.将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五保”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五保”供养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
3.在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通过临时救济、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解决他们的就医问题,每年安排对他们进行走访慰问,为他们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同时加大对农村敬老院建设的投入,改善其基础设施,提高集中供养率。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负担,供养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慈善总会、区残联、各办(镇)。
三、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全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包括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二)范围界定:
1.患普通疾病的救助对象,要求给予医疗收费减免优惠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区低保定点医院看病时,救助对象须持本人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证或“三无”对象证)、本人门诊病历和身份证;
(2)在区指定城乡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问诊时,须持区卫生局发放给本人的《爱心医疗救助卡》。
2.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须符合以下规定:
(1)必须在区指定医院就医;确需转院治疗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2)所患重大疾病必须系经有关医疗部门认定的,包括:
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②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③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④经市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它重症疾病。
(3)其医疗费用必须系发生在实施救助的当年度内,并应剔除下列费用:
①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②救助对象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③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各种医疗保险金;
④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⑤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捐款。
3.对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镶牙配镜、自购药品、救护车费、整容矫形和康复训练等产生医疗费用的情况不予救助。
(三)救助内容:采取减免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按不同对象、不同标准实施救助。
1.患有普通疾病的城区低保对象和“三无”对象,持规定有效证件到区低保定点医院看病,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收门诊普通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及门诊诊疗费,教授门诊挂号费减免50%;
(2)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以《*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准)减免25%;
(3)常规化验、检查费减免25%;
(4)手术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一般治疗处置减免20%。
(5)对上述费用,由定点医院按规定予以减免;其它费用,病患者自理。
2.患有普通疾病的城区低保对象,持《爱心医疗救助卡》在指定城乡医疗服务机构就医问诊,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挂号费、出诊费、诊疗费;
(2)各种治疗费、辅助检查(X线、心电图、B超、化验)费减免20%;
(3)药费减免15%;
(4)对上述费用,由定点城乡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随时予以减免;其它费用,病患者自理。
3.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城区低保对象和“三无”对象在市、区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经审核后,按当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金额,给予不同救助:
(1)个人负担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按25%救助;
(2)个人负担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按35%救助;
(3)个人负担金额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40%救助;
(4)个人负担金额10000元以上的,按全年救助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救助。
4.对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
对农村低保、“五保”对象患有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实施大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
①个人承担金额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按20%救助;
②个人承担金额1000以上至5000元的,按30%救助;
③个人承担金额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35%救助;
④个人承担金额10000元以上的,按全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救助。
5.对重大疾病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超过50000元的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对象,由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给予专项救助,符合残疾人救助条件的,视情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救助。
(四)救助程序:
1.城区低保对象申请办理《爱心医疗救助卡》程序:
(1)由其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报所在街道城乡事务受理中心;
(2)经城乡事务受理中心调查核实,并在本城乡公示后,由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卫生部门审批。
2.城乡特困群众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程序:
(1)由其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证或“三无”对象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诊病历、医疗费清单等相关资料;
(2)经城乡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上报所在街道(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并由申请人户主代为填写《*市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在本城乡内公示后,经街道办事处(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每年5月份集中进行一次,相关医疗费用减免优惠可按规定随时办理、落实。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区残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区医疗救助协调工作组,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其中,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由区民政局负责安排支出;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50000元的大额医疗救助费用,由区慈善总会与区红十字会负责安排支出;对指定的区低保定点医院、城乡卫生服务机构的低保救助资金补偿,由区卫生局负责审核确定支出。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区残联、各办(镇)。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
1.区教育局管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学生中面临失学或中断学习者。
2.辖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普通高中及大专以上在读困难学生。
(二)范围界定:
1.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学生:国家法令规定的抚恤、优抚对象的子女(如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父母双亡且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的学生(由监护人提供由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肢体残疾、盲聋哑和弱智的学生(由家长提供指定医院出具的鉴定材料及区残联出具的残疾证);父母失业或下岗且无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提供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优待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无主要经济来源、无承担子女就学费用能力的单亲家庭中的子女〔提供区民政部门和办(镇)提供的证明〕;父母患严重疾病,久治不愈,负债较多家庭的子女(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治疗费收据及有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提供其暂住地街道办事处(镇)及务工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2.辖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普通高中及大专以上在读困难学生(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救助内容:
1.对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学生的救助,由区教育局采取减免和救助相结合的方式,除执行教育部门有关费用减免政策外,对区属中小学受助学生每学年救助150元,对公办职业中专受助学生每学年救助400元。
2.区民政局对本辖区内低保家庭中面临失学或中断学习的普通高中、中专学生每学年救助400元、大专以上的学生每学年救助1000元。
(四)救助程序:
1.对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贫困学生的救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报学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学校复核。各学校将复核确认的贫困学生名单报区教育局审批。区教育局按照受助学生实际情况,每年将救助资金拨付贫困学生所在学校,发放给受助学生。自学生入学起至学业完成,每年救助一次,8月1日至9月30日为集中救助时间。
2.对辖区内低保家庭中的普通高中及大专以上学生的救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经所在街道(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复核,返回居委会(村委会)张榜公示后,由城乡事务受理中心报区民政局审批。财政部门将助学资金拨付城乡事务受理中心,发放给受助学生。
3.涉及“春蕾计划”的贫困女童的救助,由区妇联与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协调实施,避免重复救助或遗漏。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
1.对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学生的救助资金,采取财政专项拨款、部门资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筹集。包括区财政每年拨付的“阳光助学行动”资金,团市委每年拨付的“农民工子女”助学款,市、区教育工会拨付的“爱心助学”捐款,以及经区教育局、学校引介,采取“结对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捐资助学款。区教育局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每学年开学初,公布上年度救助贫困学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2.辖区内低保家庭中普通高中及大专以上学生的救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市、区财政1:1的比例)筹集,由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实际发放情况编报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计划足额预算列支,资金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妇联、区财政局、各办(镇)。
五、农村家庭中小学生学杂费减免办法
(一)减免对象:我区“两镇两办”范围内的农村中小学学生。
(二)范围界定:具有我区“两镇两办”(十六里河镇、党家庄镇、七贤街道办事处、白马山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户口,且在“两镇两办”辖区内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中小学生。
已列入城市低保政策待遇的村居中的学生不在此减免范围。
(三)减免内容:对界定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全部减免其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
(四)减免程序:由区教育局严格按照减免范围界定,逐一核实在校生情况,编制减免计划,报区委批准。
从今年新学年开始,对属减免范围内的学生减免其新学年全部学杂费。
(五)资金来源:区、镇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列支。
(六)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相关派出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十六里河镇、党家庄镇、七贤街道办事处、白马山街道办事处。
六、低保家庭廉租住房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我区辖区内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特困户。
(二)范围界定:依照《*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租金核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
2.无房、拥有私有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三)救助内容:对符合上述范围界定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家庭,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后,政府按每人每月9.2元/平方米的标准,就其所租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给该家庭计发租金补贴。即:家庭月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或者个人私有住房面积)。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双困难家庭,将租金核减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元。
(四)救助程序:
1.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区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应当持现住房证件或者无房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证,向区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
2.对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区房管局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内予以公示。
3.对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区房管局会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并在街道办事处予以公示。
4.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管局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5.经核准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可持租房合同、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意见,到区房管局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到承租房的产权单位核减廉租住房租金。不予核准的,由区房管局向申请人转送市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及书面说明。
6.对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确认发放或核减均实行每年一核办。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按市有关文件规定,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六)工作管理和监督:
1.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房管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2.区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廉租住房待遇。
3.对不如实申报状况,骗取廉租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的,上级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享受廉租住房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待遇。
4.房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廉租住房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七)责任部门:区房管局、区民政局、各城区街道办事处。
七、残疾人专项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我区辖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二)救助内容:
1.由区残联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每年给予价值120元的生活救助;按照“百户安居”工程要求,对城区低保残疾人家庭危房修建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对农村低保残疾人家庭危房修建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10000元补助。
2.对辖区内残疾人低保家庭的子女就学或普通低保家庭中的残疾学生,按照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元、普通高中、中专每学年600元、大专每学年*0元、本科每学年2500元和研究生每学年3000元的标准,每年定期集中发放一次助学金;低保家庭残疾人发生重大疾病、年累计医疗费支出超过10000元的,可向区残联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三)救助程序:对低保家庭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危房修建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以及对残疾人低保家庭的子女就学和普通低保户中的残疾学生的助学救助,均由受助人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报所在办(镇)残联审核,上报区残联审批。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残疾人助学金、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危房修建资金由区残联在残保金中列支。
(五)责任单位:区残联、区财政局、各办(镇)
八、困难职工专项救助
(一)救助对象:我区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职工。
(二)范围界定:持有我区《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在职职工。
(三)救助内容:
1.为我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与区总工会有隶属关系的在职职工办理《特困职工优待证》,对其子女考上大学本科的,当年度内一次性提供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为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2.对患重大疾病的特困职工,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5000元以上(含15000元)的,当年度一次性救助1000元;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5000元以下的,当年度一次性救助500元。
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具有辖区户口的特困职工,依证按时发放水费补贴。
(三)救助程序:由受助职工本人持《特困职工优待证》、子女的大学本科入学通知书、近期病历、所在基层工会开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区总工会提出申请,区总工会负责核查审批和实施救助。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在区总工会帮扶经费中列支。
(五)责任单位:区总工会
九、农村救灾救济办法
(一)救助对象:因旱灾、洪涝灾、风灾、冰雹灾、震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侵袭而遭受危害和损失的“两镇、两办”农村居民。
(二)灾害核定:灾害发生时,区、镇(办)两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查灾、核灾、报灾、救灾,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并在24小时内形成文字材料上报。灾情达到特大、重大或中度自然灾害时,给受灾群众及时发放救灾款物,保证其基本生活。进行灾后救济时,根据受灾群众的损失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认定灾民;对虽达不到低保条件,但因灾造成家庭困难的贫困户,及时纳入灾民救济程序,一并给予救济。
(三)救助内容:分救灾援助和灾后救济两项工作。
1.救灾援助事项包括:
(1)在特大灾、重灾或中灾发生后,根据灾情紧急启动相应等级的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组织各方力量,开展抢救、自救和互救,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把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降到最低限度。
(2)在灾害发生24小时内,保障受灾群众的吃饭、穿衣、饮用水、住房、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主要措施有:
①通过投靠亲友、借住公房和调运搭建帐篷等方式确保受灾群众有临时住所;
②为受灾群众提供方便食品、粮食等,保证其有饭吃;
③为缺少衣被的受灾群众提供衣被,保障其温暖;
④保证受灾群众有干净的饮用水;
⑤保证有伤病的受灾群众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2.灾后救济事项包括:适时调查落实灾情,有计划、分阶段地发放救灾粮和生活补助费,妥善安排灾民和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积极帮助、指导和组织灾民生产自救,互助互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四)救助程序:救灾援助按照相应等级应急预案进行。灾后救济由居民申请,村委会初评并公示,镇政府(办事处)审核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认定为灾民的发放灾民救济卡,灾民凭救济卡分阶段、按标准领取救济粮和生活补助款。
(五)物资来源与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自然灾害援助救济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分级负担,区财政应将政府预备金纳入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充分利用现有的物资储备系统,建立应急物资的调集、运输与发放等工作规程。全面推行灾民救济卡制度,实行统一制卡、分段发放、粮款结合,实现灾民救济的阳光操作和规范领取。
(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有关镇(办)。
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居住在我区且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由民政局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略高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较为困难的城乡居民。
(二)范围界定:临时救助是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为维持其基本生活提供的救助。具体救助情形有:
1.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在给予医疗费减免、补助等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3.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救助内容:由区民政局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为500-3000元。
(四)救助程序:城乡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时,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办事处(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经城乡事务受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加盖街道办事处(镇)行政公章,报区民政局审批。由街道办事处(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统一安排走访慰问救助。
对临时救助申请实行随到随核办。
(五)资金来源与管理: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主要由区财政负担,区慈善总会建立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基金”辅助支持。
(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各办(镇)。
十一、城乡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办法
(一)援助对象:在本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业困难群体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二)援助方式:免费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优先提供就业岗位,助其实现再就业。积极开发城乡就业岗位,引导困难群众、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多渠道灵活就业。采取政府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扶持残疾人经营,按比例安置就业等。
(三)援助程序:申请就业援助时,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办事处(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经城乡事务受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加盖街道办事处(镇)行政公章,报区劳动就业办审批。
属残疾人救助对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办(镇)残联审核,报区残联审批。
区总工会按有关程序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安置岗位。
(四)资金来源与管理: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就业援助所需资金从区财政再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对残疾人扶持就业所需资金从区残联残保金中列支。
(五)责任单位: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就业办、区残联、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各办(镇)。
十二、城乡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办法
(一)援助对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法律援助对象包括: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无其他收入的人员;
2.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
3.农村“五保户”;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员;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
5.因其经济困难而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可以受理的人员。
(二)范围界定: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所需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三)援助内容:根据*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法律援助采取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证证明等形式。以上法律援助均由法律援助中心无偿提供。
(四)援助程序:
1.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按不同申请援助事项分别向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当事人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法律援助的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
(1)户口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权的证明;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有效证件或者街道办事处(镇)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案件材料。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为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办(镇)。
十三、社会捐助和城乡互助办法
(一)工作内容:
1.开展“慈心一日捐”等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最大程度地整合社会帮扶资源。
2.利用各街道办事处(镇)和城乡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的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随时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作为临时救济补充。
3.建立基层慈善协会和“爱心慈善超市”,各城乡居委会(村委会)设慈善联络员,保证捐赠渠道畅通。
一、摸底调查对象
各乡镇辖区内具有本地户籍的符合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城乡各类残疾人。
二、摸底调查主要内容
此次摸底调查主要了解残疾人的基本状况、社会保障情况、公共服务情况和需求情况。基本状况具体包括姓名、性别、户别、年人均收入状况、年龄段、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特殊情况等10项内容;社会保障情况具体包括生活来源、住房情况、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他保险等6项内容;公共服务情况具体包括康复服务、辅具适配、职业培训、就业形式、增收项目、托养服务、文体活动、法律援助与服务等8项内容;需求情况具体列了19个方面。
三、摸底调查时间
月中旬开始,月底结束。
20日前,各乡镇向县残联汇总上报本乡镇《残疾人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汇总表》。
25日前,县残联向市残联汇总上报本县《残疾人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汇总表》。
四、摸底调查方法
1.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县残联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按照表格式样自行印制表格,印制份数及留底份数自行确定。
2.县残联对乡镇摸底调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统一调查口径和标准要求。各乡镇摸底调查人员对本辖区残疾人逐户摸底调查,并按照《残疾人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填表说明》(附件3)要求,逐人填写《残疾人基本情况入户调查登记表》。
3.入户摸底调查登记结束后,各乡镇组织人员,对本辖区《残疾人基本情况入户调查登记表》内容进行汇总,并填写上报《残疾人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汇总表》。县残联在规定时间内汇总上报《残疾人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汇总表》,最后经省残联汇总,形成全省残疾人基本情况数据。
五、摸底调查要求
1.全面了解残疾人基本情况是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对于组织实施“十二五”残疾人重点工作和项目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督促检查,确保摸底调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2.县残联要把这次摸底调查作为密切联系残疾人、了解残疾人基本需求、锻炼干部和推动工作的重要措施来抓,集中力量,统筹安排,全力以赴,确保摸底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力求做到乡镇不漏村(社区)、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残联的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__*区残疾人事业紧紧依托__*经济和社会发展,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得到了较快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解困等工作成效显著,残疾人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残疾人文体活动日趋活跃,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环境明显改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全社会关注、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舆论氛围日益浓厚。
一、主要成就:
——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推进残疾人就业。按照市政府第__号、区府(20__)__*号和(20__)__号文件精神,以扩大残疾人就业渠道和提升残疾人就业层次为重点,采取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就业方式,鼓励、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和非正规就业,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推进残疾人就业。20__年起在农村地区创建残疾人扶贫基地,以“基地辐射型”的模式,推动农村残疾人就业。目前全区区级扶贫基地__个,镇级扶贫基地__个,实施扶贫贷款__*万元,累计投入____万元,安置__*名残疾人就业。20__年,依托市政府 “社区残疾人工作助理员”万人就业项目,先后公开招聘__*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为残疾人工作助理员,使一批协保、长期待岗、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大龄残疾人实现了非正规就业。到20__年底,全区在就业年龄段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__*人,就业率达__*%,其中在福利企业集中就业__*人,各类企事业单位分散安置就业__*人,自谋职业、非正规就业__*人。应届毕业残疾大学生做到当年毕业,当年安置。
——残疾人社会保障基本实现全覆盖。推进残疾职工社会基本保障工作,为__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城镇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__*万元,使城镇残疾职工达到了应保尽保。20__年,推进市政府实事项目—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投入资金__*万元,____*人次残疾人受益。截至20__年,全区就业年龄段参加社会保障残疾人__*名,其中城保__*人,镇保__*人,农保__*人,重残无业__*人,保障率100%。全区__*人享受重残无业最低生活保障,____人参加重残无业养老补助,共支出经费____*万元。为____人次因患大病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实施了一次性医疗费补助,为全区__*名城镇重残无业人员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障,为重残无业人员发放慈善医疗卡____张,共计____元。组织开展“7259”帮老助残服务,有__*名志愿者为____户“老养残”家庭及单身重残人员提供日常生活服务。
——残疾人助学、教育、培训全面展开。实施扶残助学“春雨行动”,共有____人次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获得入学补贴,扶助金额____万元。区特殊教育中心指导各学校开展特殊教学、聋儿语训、脑瘫训练、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教育活动,确保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每年依托培训机构,举办电脑、插花等各种类型的技能培训班____ 期,共有____人次参加了培训,____名残疾人获得了资格证书。
——残疾人康复工作扎实推进。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不断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立了区、镇、村三级康复工作网络。____年成立了区残疾人康复指导____、20__年依托区____医院成立了____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各基层残联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了残疾人康复站,每个街、镇(园区)的中心村建立了____个康复点,形成了区级“一办二中心”、街镇“一站三点”的康复工作新格局。 十 年来,有____次残疾人享受了康复服务,其中送服务上门____人次,白内障复明____人,低视力康复____人,肢体矫治手术____人,聋儿语训____人,安装假肢、矫形器____人,安装人工耳蜗____人,智残儿童家庭康复训练____人,肢残者系统康复训练____人,脑瘫儿童康复训练____人,健康体检____人,配发助听器____人,免费配发残疾人用品用具____件,残疾车年检率、复原率均达到100%。依托市政府实事项目,有2
47名重残无业人员和78名残疾儿童分别实施养护服务及康复训练补贴,有____名听力言语障碍者享受手机信息无障碍沟通服务。
——残疾人文体活动蓬勃开展。每年围绕“全国助残日”和“____助残周”主题精心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向全社会宣传残疾人事业,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组织残疾人参加市残联的摄影、演讲、书画、文艺汇演等比赛,组织开展“____建设”杯残疾人工作有奖征文活动。广泛组织开展残疾人文艺活动并参加市、区、镇各类演出,在____市残疾人文艺汇演中获得三等奖,____街道____居委会的____乐队经常深入社区演出。组团参加市第六届残运会、市第六届特奥会,____4名运动员在全国第六届残运会取得了3金4银2铜的好成绩。20__年成功举办区第一届特奥会、20__年组团参加区第三届运动会特奥项目比赛。各镇、街道、园区广泛开展了争创“市级特奥运动示范社区”活动,分别举办了社区特奥会,扩大了特奥运动的影响力和知晓度。
20__年我区承办了特奥会上海国际邀请赛____和____球两项赛事,有____名服务人员和志愿者参与接待了来自11个国家和地区的特奥技术官员、领队、教练和智障运动员____人。____镇、____镇和____镇的26名智障运动员分别参加了____、____球和重症运动项目的比赛。
20__年10月世界夏季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在上海召开。____区作为20__年世界特奥会的____球和____球两个比赛项目的举办地,圆满完成了接待____个国家(地区)的113支代表队1763名运动员、教练员和239名裁判员的比赛任务,还圆满完成了11个国家和地区的____名外国代表团成员和____名中国国家队的社区接待任务。____区2名高尔夫球特奥运动员获得了一金一银的成绩,其中____打出了____洞的好成绩,创造了特奥史上的奇迹,为____、上海、中国争了光。
——无障碍设施建设稳步实施。20__年成立了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督导大队,完善督导工作网络,并协助区建委等部门对图书馆、大型商场、医院、公园、体育场馆、宾馆及道路等公共场所以及为____户残疾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进行了改造,20__年获得了“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区”的称号。
——残疾人工作网络日益健全。区、镇两级残联网络,村(居)残疾人协会组织、区残疾人专门协会等残疾人组织网络在残疾人工作中发挥作用。各基层协会整合社区资源,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拓展工作领域,丰富工作内容,切实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社区助残员充分发挥服务功能,为残疾人提供就近、方便的服务。5个专门协会结合本协会特点开展了读书会、走访慰问、法律知识讲座、外出观光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切实丰富了残疾人的业余文化生活。
——“阳光之家”“阳光工场”工作逐步完善。“阳光之家”作为20__年的市府实事项目,三年多来,在政府的关心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全区已建立“阳光之家”____家,吸纳了16—35岁____名智障人士参加简单劳动、康复训练、特奥活动、技能培训等活动,使学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简单劳动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为智障人士家庭解决了后顾之忧。
20__年根据市残联要求,完善了____家“阳光之家”的硬件软件建设,创办____家吸纳35岁以上智障人士参加技能培训和劳动的“阳光工场”,并为“阳光之家”、“阳光工场”添置设备,使其功能更完善、环境更优美,成为智障人士之“家”。
为丰富学员们的业余生活,20__年举办了“阳光之家”歌咏比赛,20__年举行了“爱心传递—迎特奥智障人士文艺汇演”。____街道“阳光之家”表演的“____”在上海市智障人士艺术汇演中获得一等奖。特奥会期间,____镇、____街道“阳光之家”接待外国特奥代表团,____家“阳光之家”专门制作了____件特奥小礼品,赠送给中外特奥运动员。
我区“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建设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他们为“阳光之家”、“阳光工场”捐款捐物,提供加工产品,大学生志愿者与“阳光之家”签订助学协议,与学员开展互动游戏,为智障人士奉献爱心。
三年来,我区“阳光之家”共接待中残联、市残联、外省市残联、特奥代表团、兄弟区县残联46批610人次的参观和调研。20__年我区被市府残工委授予上海市“智障人士阳光行动”优秀单位的荣誉称号。20__年被市残联授予上海市“阳光之家实事项目”优秀示范奖的荣誉称号。
二、今后发展方向
____残疾人工作将以上海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为抓手,全面落实《上海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总体实施方案》的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推动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障
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依法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就业,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自谋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鼓励社会各界创办福利企业,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力争保持全区有就业愿望、有就业能力、在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____%。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使全区残疾人的各类社会保障政策覆盖面保持在100%。
——残疾人教育工作
区镇两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发展学前特殊教育 ,鼓励和帮助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中及以上的高学历教育,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帮残助学机制。
——残疾人康复工作
残疾人康复体系进一步完善,服务内容进一步拓展,使各类残疾人基本得到个性化的康复服务与训练,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各类文化体育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设计和新建项目的管理,有计划对原有建筑物、道路的无障碍设施实施改造。开 展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工作,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免费安装无障碍设施。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无障碍的意识。
——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制定、完善和落实各项法规政策和扶残规定,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网络,依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