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律援助常见问题范文

法律援助常见问题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律援助常见问题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法律援助常见问题

第1篇:法律援助常见问题范文

【关键词】消费者;网络;信息;法律援助

一、设置针对小额诉讼执行的特别规定

(一) 督促、鼓励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对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败诉人采取惩罚机制。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作自动清偿减轻判决和延迟清偿加重判决。所谓自动清偿减轻判决,是指为鼓励小额诉讼中的被告自动履行债务,以免原告和法院因强制执行而多费周折和增加费用、成本,在审理中己确定原告胜诉时,征得原告同意,判决被告如于一定期限内自动清偿若干数额的债务时一,免除其余部分给付义务的判决。(二) 建立健全法院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可以通过这个系统,将全国法院每年受理所有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执行结果都客观地反映出来,使得执行的整个过程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有效地促进义务人执行。因为该系统的信息要对全社会公开,债务人一旦进入到这一系统,其信用状况就会受到很大影响。甚至可以考虑将此系统与金融部门、工商登记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联网,从而使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融资、注册新企业、购地购房乃至出入境等方面都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做法对小额诉讼的义务人将尤其有效,因为与支付相对较小的小额裁判标的额相比,信用的下降就会显得很不经济,违法成本很高。

二、消费者保护与小额诉讼

消费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一种手段,对消费者所受侵害进行有效的公力救济是一个健全的市场机制所必须的前提。由于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明显带有公共性质,因此把这种公共性的权利保护带入消费纠纷案件的各个阶段是理所当然。小额诉讼的源起与现代消费纠纷大量增加有密切的联系。现代社会尊重个人权利,但个人权利的实现往往通过其所在的社会组织或团体来实现。所以注重团体权利保障,并且赋予其诉权,是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结合与统一。许多国家都将团体诉讼作为公益保护的主要手段之一,特别是在小额多数权利的申张与维护上,其作用尤为突出。首先,团体诉讼的主要功能在于预防保护,该功能一般通过提起不作为之诉来实现。对不作为请求的承认意味着对某类行为的禁止,代表了国家的政策倾向。其次,团体诉讼实质是一个单一诉讼,极大地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资源。最后,团体诉讼还能避免因适用代表人诉讼带来的大量复杂的诉讼技术问题,诸如代表人的选任、通知、判决效力扩张等。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小额法庭对社会的影响力

即使在美国,有调查显示,只有约26%的小额法庭当事人在案件前知道小额法庭的程序,这些人大部分是从家庭、朋友、合作者或律师处知道小额法庭的。针对许多民众不了解小额法庭程序的问题,提高民众使用小额法庭的热情,减少当事人因不了解小额法庭程序而导致的各种问题,美国各州利用广告、电话、诉讼指南等方式广泛宣传小额诉讼程序。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总体不强,做好小额诉讼程序的介绍、宣传工作尤其重要。因此,在前文中述及的小额诉讼咨询机构,在其日常工作中还应承担小额诉讼、小额法庭的宣传工作。具体可以在法院问讯处、小额诉讼咨询机构以及各地区的法律援助中心免费发放详细介绍小额诉讼裁判和执行的说明手册以及一些常见问题的问答,用最浅显易懂的文字介绍小额程序的适用过程,使当事人摆脱对法院的恐惧心理和对小额程序裁判透明性的疑虑,争取最大化地发挥小额诉讼贴近民众、便捷司法的特点,进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甚至是整个国家法制水平。

四、充分发挥已有的法律援助制度,使相关资源联动

鉴于全国部分地区己有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中心,且从这些机构接待的援助(咨询)案件来看,有很多案件属于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因此不妨将其相关资源与小额法庭及其辅设咨询机构进行联动,在法律援助中心即能向当事人提供有关小额诉讼的咨询解答、宣传手册,介绍其特点和程序限制,告知办案方法;而小额法庭及其辅设咨询机构亦可吸纳有经验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咨询、开展工作。

五、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网络化方向

网络作为一种便捷化的现代工具,能够在小额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对于小额诉讼的特点,法院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告知;小额案件可以考虑在网上进行诉讼和答辩,甚至开庭审理;通过先进的身份识别认证系统,在网上即可下载和递交法院小额法庭的格式化诉状、答辩状等文本;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法院可通过网络送达法律文书。这些做法均符合小额诉讼所要体现的迅速、低廉和便利的特点。当然这也有赖于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据等信息化管理规则的规范和健全。只要在技术上加强安全防范、在司法程序上加以规范管理,就能够成为小额诉讼程序发展的新形态。

参考文献:

[1] 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1,(3):143

[2]李蜻.小额诉讼程序:法理、质疑与完善——兼谈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07,(7):166-168

[3]钱大军,司景辉.和谐社会中的法律[D].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7(179)

[4]王继福,王秀玲.中国宜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判例指导制度[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第6卷第1期

[5]王继福.我国民事诉讼法应确立诚实信用基本原则[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第4卷第4期

第2篇:法律援助常见问题范文

1、曾经以为老百姓有纠纷,大事去找法院,急事就报警或是找新闻媒体解决,司法所没有权利职能,谁会到司法所调解呢?民间矛盾纠纷多数是亲戚间邻居朋友间的小事情,没必要花钱解决,又不想让太多人知道,自己有解决不了的事,找到司法所既不用花钱,又节省时间,居民还是很愿意到司法所来调解的。每次受理纠纷心里也是有压力的,居民在无助的时候想到司法所来解决问题,这种沉甸甸的信任是不能辜负的,认真或是敷衍了事,当事人都是能感觉到的。通过几年来的历练和经验积累,经我调解的纠纷成功率达100%。

2、开展普法和业务知识培训。仅仅依靠个人力量是不能满足基层调解工作的,在调委会走访调研过程中,了解基层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日常经常接触到的法律问题,我邀请资深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调解员、调访信息员和综治员开展人民调解业务培训,促进了工作人员发现、控制、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有所提高,居民选择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途径的意识逐步提高。仅20__年,__辖区调解组织已成功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29件,制作调解卷宗25本。

3、为了维护正常的秩序和社会秩序,保护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置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9月27日,我在社区工作站领导的支持下,组织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综治员和社区调委会主任等20余人,学习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会后,将整理印制的关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资料发给每位到会学习人员,将《处置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学习活动落到实处。

4、为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司法所和社区调解组织采取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了解纠纷信息,掌握纠纷苗头。对排查出的一般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逐一建档登记,及时就地化解;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落实包案人员和包案责任,明确解决时间,最大限度地及时化解。

20__年,__司法所监管社区矫正人员30人(其中期满解教19人,在矫11人),刑释解教人员11人,至今无重新违法犯罪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是个特殊的群体,是置于社区内的罪犯。如何与形形的罪犯打交道,让他们服从没有权利的司法所的管理,真的是一项很有挑战性的工作。

我监管的服刑人员有故意伤人犯,有盗窃犯,有男有女,有老有少......为了更好的与社区服刑人员沟通,我利用周六、周日休息时间,到大庆市心桥心理学校学习专业心理学知识。在每月的教育谈话过程中,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化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结,教育开导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生活。通过不定期走访,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和家庭生活情况,做到“五个清楚”(现实表现清、活动范围清、家庭情况清、经济来源清和社会关系清)。对于家庭生活困难的服刑人员,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申请办理低保,现有2名矫正人员享受低保待遇。春节期间为特困社区矫正人员送去慰问品,让他们感受到政府和社会对他们的关心。

为了帮助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主动与家人及周边人员进行沟通,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不断树立信心,司法所于5月30日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参加“文明礼仪进社区宣讲活动 ”;6月21日组织参与“__社区我的中国梦讲演比赛”:6月28日组织观看__社区庆“七一”文艺汇演。经过不断地努力,我辖区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逐渐克服了自卑心理,增强了生活的勇气,能够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教育,积极参与社区文娱活动。

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是刑满释放人员,在刑满释放的3年中,帮助他们适应社会生活,重新回归社会,同时,这些人也是社会治安的重点人,为了掌握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的详实资料,我坚持每季度组织工作人员对辖区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展开走访核实工作。信息核实过程中,将登记在册的刑释解教人员根据户籍地或居住地划分到各个社区进行核实,了解刑释解教人员的具体情况核对基本信息,建立帮教档案。__辖区现有解除社区矫正人员5人,均已签订安置帮教

合同。截至目前,__辖区解除劳教人员3人,刑满释放人员11人,均已进行登记,并落实帮教人员。随着居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每天都会有居民找到司法所咨询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如家庭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劳动债务纠纷等常见问题,通过多年的知识和经验积累,我都能解答居民的咨询。20__年4月和9月分别开展“法律进社区”普法宣传活动,为群众发放普法书籍、解答法律咨询。在宣传活动中,发放《 “六五”普法知识读本》、《法律服务指南》、《法律援助工作手册》、《人民调解法宣传手册》、《公证知识手册》等600余册、普法宣传单900余张,现场解答法律咨询20人次。针对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政策不了解、不理解的情况,我们向社区居民发放社区矫正知识宣传册100余册,使辖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从思想和行动上理解、关心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3篇:法律援助常见问题范文

陕西居住证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流动人口融入居住地。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可以为流动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录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下的。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一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到申领居住证的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三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发证地的市区、县(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到变更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居住证损坏、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换领、补领。

换领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六条 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签注手续的,不得收取费用。但申请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时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逐步完善流动人口的服务保障体系,并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制度相结合。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二十三条 随同流动人口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受办学规模限制不能接收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公告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告知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请居住变更登记不依法办理的;

(二)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或者居住变更登记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三)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流动人口信息的;

(五)其他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

第三十二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陕西省暂住证》或者《陕西省居住证》,在本办法实施后申领居住证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5日省政府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常见问题4月1日,《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20xx年8月5日,省政府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这也标志着陕西省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有了新依据。昨天(4月1日),省公安厅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多久办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地址变更登记、居住证签注等不收取费用。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居住证收费标准之前,继续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和陕西省财政厅核定的15元的收费标准。

哪些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下的。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居住证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请办理居住证,受理单位应当引用陕西省人口数据库或公安部人口数据库照片。如果无法引用人口数据库照片的,居住证受理单位应当当场为流动人口免费照相。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居住证,且无法引用人口数据库照片的,受托人应当提供申请人符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标准的照片。

流动人口多长时间可拿到居住证?

20xx年1月8日,陕西省公安厅推出18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规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即流动人口拿到《陕西省居住证受理回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多久签注一次,什么时间签注?

居住证1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地址变更的要不要申报?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发证地的市区、县(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到变更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居住证持有人跨市区、县(市、区)居住的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变更居住地址。

居住证遗失损坏应怎么处理?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哪些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哪些便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