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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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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

第1篇: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范文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它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以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基础的客户信息挖掘和信用风险管理;二是以点对点直接交易为基础进行金融资源配置;三是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在资金划转上起基础性作用。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造成了冲击,也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既尊重互联网业务自身发展规律,又保证投资安全,成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革新所面临的难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贷、众筹、网络销售基金、金融机构创新平台等。互联网支付业务规模保持快速增长,对传统银行支付服务市场形成重要补充,且已被纳入人民银行支付体系监管,成为互联网金融最为成熟的业务类型。截至2014年7月,获得许可的269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的有103家①。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又称人人贷),是一种独立于传统金融机构体系之外的个体借贷行为,截至2014年6月,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1184家,上半年借贷成交额964.4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63.82亿元,增长60.57%。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是互联网融资的一种重要模式,众筹就是融资者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的集中多人少量资金的、用以支持某个项目或产品的募资。目前我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大规模发展,与此同时,立法和监管滞后,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已经发生和潜在诸多问题。

1. 缺乏明确的监管法律。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的梳理发现,我国目前缺乏比较完整、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 互联网金融基本上还处于无规则约束的状态。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发展亟须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征信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金融隐私权保护等基础性法律规范有待制订或完善;另一方面已有的部分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多为宣示性条款,特别是未规定民事法律责任或虽有规定但民事责任畸轻, 显然不利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2. 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一是分业金融监管体制,难以全面有效地监管。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对交叉性业务创新的监管,存在监管能力分散的情况,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同时,金融监管协调制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跨市场、跨业务、跨区域带来的监管难题。二是监管机构不明确, 监管执法有偏差。现行的监管体制并未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 极易出现多头监管或者无人监管的问题。

3. 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违法犯罪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存在的重要违法犯罪风险,一是易发生非法集资。P2P和众筹运作模式,由于缺乏规则和监督,极易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影响了社会稳定。二是极易成为网络犯罪和洗钱的工具。由于虚拟货币的产生形式多样、种类和性质繁杂、转让与交易频繁且缺乏监管管理,虚拟货币极易成为网络犯罪和洗钱的工具。

4.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挑战。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消费者呈现出“无国界”特征,这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隐私保护难。互联网金融模式个人信息呈现出泄露渠道多、泄露范围广、泄露速度快、泄露规模大的特点,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大批的金融消费者将蒙受损失。二是安全保障难。安全关联复杂,任何主体出现漏洞,系统就会被突破。三是争议处理难。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金融消费者对自己的权益被侵害负有举证责任,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行为依托于网络进行,对电子证据的取证,需要专业技术手段才能完成,在举证上难度更大。四是监督管理难。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

5. 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建设缺位。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信息尚未被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P2P、电商小额贷款机构等新型信贷平台的信贷数据游离于征信体系之外,无法利用征信系统共享和使用征信信息,对线下借款人的信用缺乏了解,导致坏账率升高,风险加大。同时,自发组织或市场化运营的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远远满足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需求。

6. 增加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一是支付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管,大量支付清算资金会形成一定比例的资金沉淀,如被互联网企业挪用,甚至开发衍生金融产品,容易导致支付风险。二是市场风险。互联网增加了金融市场风险传播的可能性,传播的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交叉传染性有可能强化。在缺乏制度保障的环境中,互联网金融更易引发市场风险失控。三是资金风险。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欠安全的TCP/IP协议,以及病毒、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极易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国际经验

(一)监管依据上,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

美国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基础法律立法工作。通过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JOBS法案),承认众筹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方式,针对众筹平台的监管采取立法和备案等模式,对众筹融资管理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对业务风险进行规定。适用于P2P行业的联邦借贷与消费者金融保护法案有《真实借贷法案》(Truth Lending Act)、《平等信贷机会法案》(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等共计10余个,这些法律详细规定了披露信贷条款、禁止歧视、监管贷款回收方式、禁止不公平交易或者欺骗性条款和做法、保护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采取反洗钱措施等。对电子支付规制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联邦《电子资金转移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及其联邦储备理事会颁布的E条例 (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E),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真实信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及联邦储备理事会颁布的Z条例 (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Z)、联邦储备理事会颁布的D条例 (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D),联邦及各州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

欧盟针对电子货币及电子货币机构的监管专门制定了相应法律法规,2001年颁布的《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在欧盟的通用性。同年颁布的《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规定了第三方支付主体的营业执照问题,即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2012年4月,欧洲央行《关于互联网支付安全的建议》,针对互联网支付安全提出了14条建议,涵盖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与授权等内容。2013年7月,欧盟委员会《支付服务指令管理规定(修订版)》,在加强支付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支付机构监管,强化客户支付认证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对网络信贷相关的立法主要是针对消费者信贷、不公平商业操作和条件的指引性文件,这些指引对信贷合同缔约前交易双方提供的信息(如包含所有可预见税费在内的信贷成本)及各方义务进行了规定。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了《关于众筹平台和其他相似活动的规范行为征求意见报告》,对规范众筹业务提出了若干监管建议。2014年3月6日,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众筹监管规则》),并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众筹监管规则》,需要纳入监管的众筹分为两类:即P2P网络借贷型众筹(Crowd funding based on loan)和股权投资型众筹(Crowd funding based on investment),并且两者的监管标准也各不相同。从事以上两类业务的公司均需取得FCA的授权。对 P2P网络借贷,主要从最低资本要求、客户资金、争议解决及补偿、信息披露、报告等方面进行规定;对投资型众筹,主要从投资者限制、投资额度限制、投资咨询要求等方面做出规定。

(二)监管体制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

美国采用两级多头监管体制,即从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联邦层面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采取不同于联邦的监管措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及各州的证券监管当局通过对筹资者进行备案,以及P2P平台提出注册登记要求,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程序等监管措施,实施对P2P和众筹平台的监管。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通过对放款人和借款人的保护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欧盟致力于建立单一欧盟支付区,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要取得“单一执照”,即可在整个欧盟通用,欧盟中央银行则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重要监管部门。

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包括对P2P等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同时英国的行业自律协会起到了重要的监管作用,2011年成立的P2P金融协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协会章程对借款人的保护设立最低标准要求,作为非官方、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监管内容上,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美国2010年7月颁布的《多德一弗兰克法案》中,根据该法创建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CFPB负责消费者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相关的法律与监管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因此也成为消费者报告在P2P平台上遇到不公平交易时的第一联系人。上述的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众筹监管规则》),FCA的基本态度是,投资类众筹平台应该拥有比现在更加广泛的客户群,但是应当确保投资者能够理解并承受其中的风险;寻找合适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方法。对于P2P网贷公司,《众筹监管规则》从审慎财务、资产管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破产处置、交易取消权、争议处理和借款人保护等八个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规则。

欧盟委员会2013年7月《支付服务指令管理规定(修订版)》,在加强支付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支付机构监管,强化客户支付认证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2012年4月,欧央行《关于互联网支付安全的建议》,针对互联网支付安全提出了14条建议,涵盖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与授权等内容。

(四)监管重点上,注重行为监管和风险管控

美国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其业务行为的性质、功能和潜在影响,来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以及适用的监管规则。SEC(证券交易委员会)是P2P网贷平台的主要监管者,其实施业务准入监管,要求P2P网贷平台在SEC注册证券经纪商资格和证券收益权凭证产品,通过强制信息披露提高P2P平台产品的透明度和标准化。FTC(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公正债务催收法案》监管P2P平台及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不公正、欺骗性的或其他违规行为。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金融隐私条款”监管P2P平台及其合作银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CFPB(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监管P2P借贷市场,受理金融消费投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同时,美国监管部门对P2P网贷平台市场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如SEC要求借款人违约率高达 1/3的P2P公司出售贷款,同时,在SEC注册的成本较高,如Lending Club注册成本高达400万美元,以此提高网贷平台的抗风险能力及债务偿付能力,维护网络借贷市场的稳定。

英国相比其他国家对P2P监管的优势和特点在于实行了长时间的行业自律,英国的P2P行业主动成立了P2P金融协会(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P2PFA),现在该协会已经覆盖了英国95%的P2P借贷市场以及大部分票据交易市场,协会章程要促使平台健康运行、操作风险可控、服务透明公正,最终提供简单且低成本的金融服务。英国政府要求,P2P行业在遵守政府相关法律、规则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P2PFA所制定的运营法则。

法国P2P信贷和众筹都属于“参与融资”的范畴,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对行业中的机构准入、个体行为等进行监管,金融市场管理局(AMF)对行业规范和涉及金融市场和产品的部分进行监管。法国监管部门对P2P平台持非常审慎态度,其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具有合法的经营模式,要注重加强客户风险管理、贷款理由需充足,且贷款审批需网上与传统银行业务并行等。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议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为监管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1. 加强互联网金融基础法律立法工作。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加快制定法律法规,例如针对互联网金融网络化、电子化的特点,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合同法》、《电子货币服务法》等,针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隐私权法》等。

2. 加强互联网金融专业立法。从监管层面看,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明显滞后于业务创新,亟须解决P2P网贷、众筹行业的法律定位、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等问题。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性质与传统金融业务并无本质区别,原则上部分适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出台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定。如对个人信息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以及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方面出台具体的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合法范围和禁止性行为,以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3. 加强对现有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包括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补充和提升专项法规效力层级两方面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都提出了新问题,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做好相应的修法工作。例如,针对电子票据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加快对《票据法》的规范和调整。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因法律位阶过低及法律地位错位所造成的支付机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加快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

(二)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

1. 明确监管主体。一是明确由“一行三会”实施监管。应建立以“一行三会”监管部门为主,商务部、科技部、工信部、法制办、税务总局等部门为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实施监管。二是按照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框架,系统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属性,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1)对于银证保机构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一行三会”可在坚持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实施延伸监管。(2)对于互联网支付,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的主要建设者、行业标准制定者以及法定货币的发行、管理机构,理应承担第三方支付、网络货币的主要监管责任,而基于支付机构衍生出来的基金、保险、理财产品销售职能,人民银行可与证监会、保监会一起,形成对支付机构的行为监管体系。(3)明确P2P和众筹融资监管主体。P2P具有跨地区特征,人民银行在支付清算、征信体系方面具有监管和信息优势,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监管,而众筹融资属于股权融资,可以由证监会牵头监管。三是构建监管合作机制。对于经营范围涉及多个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按其主要业务明确主监管机构,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

2. 明确监管内容。一是确定业务范围。应明确规定,对于不具备金融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只能作为投融资双方的信息沟通中介。二是加强非现场监管,对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实时监控。三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客户个人身份资料、财产信息等个人隐私泄露。四是加强信息系统监管。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系统稳定可靠,以保证交易信息安全完整,保障业务正常运行。五是建立大数据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并建立相关风险分析模型和程序,评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运行状态。

(三)明确金融监管目标,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监管的目标在于:提升金融效率,保护金融消费者,维护金融稳定(卡迈克尔,2003)。互联网金融监管亦需促成这三大目标的实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机构间实质上存在不平等。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交易标的无形性、交易内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交易意思表示的格式化、交易方式的电子化、销售方式的高度劝诱性等特征,金融消费者囿于其资金实力、投资经验等因素的限制, 较之于互联网金融商品提供者往往处于弱势。若一味强调买者自慎原则,不仅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也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根据现代私法实质正义的理念要求, 我们必须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

1.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建议对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即在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内容,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与外延,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做出特别规定。

2. 明确倾斜保护、效率和适度保护的原则。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中,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需要适当倾斜保护消费者,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同时要树立“买者有责、卖者余责”、“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理念,真正建立起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的金融消费文化。

3. 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等权利。明确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义务,包括信息披露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等。要求经营者在醒目位置用明示方式向金融消费者提示交易风险和注意事项,保证数据的秘密性。

4. 加强“一行三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协调沟通。现行的“一行三会”四个政府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应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加强沟通和协调,以切实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随着我国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发展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一行三会”四个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框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是可行途径之一。

(四)明确监管“红线”, 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

1. 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形态要在监管“红线”内发展。应进一步明确P2P借贷平台的监管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取公众资金。

2. 加强反洗钱的监管。一是按照反洗钱基本准则划定红线。明确划定各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的反洗钱核心要求,特别是要加强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这一薄弱环节。二是实施跨行业统一监管。基于洗钱资金频繁跨行业流动的特性,应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监管,并参照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监管制度,避免形成反洗钱监管洼地和漏洞。三是以风险为本原则加强重点监管。依风险为本的原则,关注重点业务和重点机构,在业务层面可将网络支付业务和P2P网络借贷作为监管重点,在机构层面将行业中规模较大的机构作为监管重点。四是转变监管手段发展线上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物理营业场所和纸质交易凭证,一切经营活动都在网络上进行,监管手段也应当逐步向在线方式转移,可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向反洗钱监管部门开放部分相关数据和系统,或建立专用的监督系统供监管部门审查。

第2篇: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范文

2014年12月18日,在“首届互联时代徽商金融高峰论坛”上,备受业界关注的《2014安徽P2P网贷平台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由徽商杂志社副总编辑许祝生进行:20亿皖资尝鲜P2P网贷平台、解决融资需求多达30亿元、65家P2P平台蔓延安徽全省11个省辖市、单个融资标的最快满标速度仅为41秒、最大注册资金平台注册资本高达5亿元……

全面翔实的数据整合、客观专业的内容分析,《报告》甫一就赢得了在场近200位金融界人士的密切关注。据不完全统计,这是安徽P2P网贷平台的首份行业报告,也是全国首份省级P2P网贷平台发展报告。

许祝生以两个生动的融资例子开启了此次《报告》:今年8月,是玉米收购季节,一位做农副产品贸易的老板急需200万资金,即使银行能够放款也需要层层审批。无奈之下,他找到了安徽唯一一家国资背景的P2P公司――德众金融,融资项目上线半小时筹集200万,这让老板惊骇不已,直呼“想都不敢想”!更让人惊叹的是,另一位筹资50万仅用时41秒!

“小微融资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中得到了绝佳的实惠,从百姓角度来说,手中的闲钱投资渠道狭窄,而P2P收益远高于存款利息。有人会说,哪有多少人会参与啊?那么告诉你一个数据,在安徽的上线项目中投资人已经超过41万,若按安徽6800万人口测算,假使这41万投资者都是安徽人的话,则,每170人中就有一位在P2P平台投资!”许祝生表示。

这些事实折射出的正是当下安徽互联网金融的“星火燎原”之势。《报告》显示,2014年以来,安徽P2P网贷平台不仅在上线数量上屡创新高,平台的注册资本也直线上升,屡屡出现亿元平台,2014年7月1日正式上线的新安左右贷以5亿元的注册资本金,成为安徽P2P网贷平台的注册资金“冠军”。

截至2014年11月30日,《报告》梳理统计出安徽P2P网贷平台共65家,总注册资金已超过20亿元,交易量超过30亿元,注册地区分布在合肥、铜陵、池州、芜湖、蚌埠、阜阳等11个省辖市,成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支新兴力量。

同时,根据的《报告》显示,安徽省的P2P网贷平台虽然在2014年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但是在无监管、无门槛、无组织的情况下也暴露了很多问题。自2013年的徽州贷倒闭之后,安徽相继诞生了十多个问题平台,其问题主要表现在提现困难、运营不善、老板失联等。

此外,《报告》还从标的额去向、收益率、投资人与借贷人、透明度、问题、发展趋势等十个方面对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安徽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分析研究。

随着《报告》的重磅出炉,许祝生接受了包括香港《大公报》、《安徽商报》、安徽导视频道《天下徽商》栏目等在内的多家媒体现场采访。

《安徽商报》:“近年来P2P网贷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发展比较凶猛,与全国发达地区相比,我省P2P网贷平台发展有何不同?”

许祝生:安徽P2P网贷平台发展趋势非常迅猛,从2013年2月第1家P2P网贷平台开始,到2014年出现了爆炸性增长,从目前现状来看,安徽P2P网贷平台发展有以下特点:

第一是“不够大”,就投资人数量、交易量、品牌知名度等硬指标而言,安徽P2P网贷平台较全国范围而言显得较为滞后。《报告》统计,安徽省65家P2P网贷平台投资人总数仍少于陆金所一家,而在交易量方面,65家安徽平台的交易量总额同样不敌人人贷一家平台。

第二是“不够强”,从目前来说,安徽一些P2P网贷平台出现了问题,其中9家平台“死亡”,同时,我省65家P2P网贷平台除了安徽省供销社旗下的德众金融具有国资背景以外,其他64家安徽P2P网贷平台清一色都是民营军。

第三是“不够新”,从目前来看,安徽P2P网贷平台业务模式和平台功能的创新之路仍需提速,尽管我省的不少网贷平台已将单纯的P2P平台与新兴的O2O思维方式创新融合,不断演化出P2C、P2B等新模式,加速重构P2P平台原来的债权结构和运营逻辑,正进入一个更具安徽特色的“P时代”,但这远远不够,比如,陆金所等全国知名P2P平台几乎都已开通了投资标的转让交易功能,人人贷等平台更是开发出了单独的手机客户端,已在未来的移动互联金融领域抢占先机。

安徽导视频道《天下徽商》栏目:“请问国内P2P网贷平台存在哪些风险,如何化解?”

许祝生: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根据我们的调查研究,我认为国内P2P网贷平台风险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一是P2P网贷平台运营风险,这包括满标风险、满标时间风险、投资收不回来的风险;第二是投资人风险,这主要涉及投资人的合理收益风险,诸如P2P网贷平台跑路和本金缩水等问题;第三是由前两个风险叠加造成的社会及国家风险,由于P2P网贷平台门槛较低,并缺少国家监管,平台跑路现象不断,容易导致,比如2014年10月25日四川最大的P2P平台财富联盟倒闭,受影响者达800人,涉及资金近2.24亿,影响很大。

针对以上的风险,我认为化解的方法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投资平台要运用更多的防控工具,建立风控专业团队;二是投资人要搜集资料,看清借贷人的实力,慎重投资;三是国家应完善相关政策,引导国内P2P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

香港《大公报》:“在您刚才的报告中,有提到安徽P2P平台的迅猛发展情况,那么关于P2P网贷平台行业发展前景,您有怎样的预期?”

许祝生:P2P网贷平台对中国来说是一个新鲜的事物,依我的理解,P2P网贷平台的出现创造了一种自由的借贷方式,推动了借贷的民主化进程,这是符合互联网思维和发展潮流的,于未来有很好的发展趋势。

第3篇: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范文

P2P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医界贷”

五一期间,大学生魏则西之死引发了公众对莆田系民营医院的广泛关注。随着网友和媒体对莆田系的深挖,一家由莆田系出资建立、专为莆田系医院筹资服务的P2P平台――“医界贷”也浮出水面。深入了解发现,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医界贷”平台中尤为显著,而信息披露制度不失为缓解P2P平台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一种途径。

一、莆田系P2P平台“医界贷”大起底

(一)股东囊括“莆田系”四大家族

据“医界贷”官方网站介绍,“医界贷”网络借贷平台由上海美迪亚医疗投资集团、北京民众医疗集团、北京博生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新世纪国际投资集团、北京中德博大医疗集团、上海永宏医疗集团、北京祥云医疗集团等数家知名医疗集团合力创建,母公司为医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医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詹阳斌、刘亚勇、陈国兴、林国彪、沈国贤、坤、林玉明、杨美先等8位自然人以及医界投资管理(平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医健联资产管理(平潭)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

在上述股东名单中,林国彪是上海真爱医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玉明是和美医疗控股有限公司创始人、自称“莆田系二代”,詹阳斌是上海万众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陈国兴是上海美迪亚医院投资集团董事长,四人均为“莆田系”四大家族成员。

而上述股东名单中的另外四位自然人股东也都清一色是福建莆田人,例如杨美先是祥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坤是北京东方博大医院法人代表,刘亚勇是莆田系企业上海永宏集团董事长、莆田(中国)健康产业总会执行会长、莆田建康慈善基金会理事长。

此外,医界贷的两家企业股东也都与“莆田系”有着很深的渊源:医界投资管理(平潭)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林铁铮和沈国贤均为莆田系成员;医健联资产管理(平潭)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黄开添、黄元立、黄国华、黄钰孙等人,表明莆田系四大家族之一的黄氏家族也参与了医界贷的设立。

(二)借款人多为莆田人,专为“莆田系”医院筹资

随着魏则西事件的不断发酵,不少媒体报道了医界贷与“莆田系”的关系,对此,医界贷5月5日在官方网站公告称“社会舆论风波中的某些单位,从来不是我们的目标服务对象”、“平台上的借款用户,均为行业内资产实力强,信用良好的人士”。但笔者5月9日访问其官方网站却发现,医界贷最新的18个投资项目中有13个项目的借款人为福建莆田人。

进一步浏览医界贷官网也不难发现其与“莆田系”的渊源。例如在“医界资讯”栏目的14篇报道中,有6篇直接与莆田系有关、3篇间接与莆田系有关,而有关医界贷的直接报道仅3篇,有关行业报道仅2篇;在“合作伙伴”栏目中,“莆田(中国)健康产业总会”位列第一,其余不少合作伙伴如祥云医疗等也均属“莆田系”。

此前即有媒体报道医界贷90%的借款人均为莆田籍人员,如此看来,医界贷与莆田系渊源颇深,称医界贷专为莆田系医院筹资并不为过,医界贷的一纸公告恐怕难以撇清其与莆田系的干系。

二、“医界贷”涉嫌自融自担保

根据其官网信息,医界贷在成立两年多的时间里,交易额突破26亿元,吸纳用户50多万,且在过去两年内从未出现过逾期还款等问题。不过,随着魏则西事件的持续发酵和各路媒体、网友的挖掘,医界贷被曝涉嫌自融自担保。

据布谷TIME报道,“从医界贷已披露的信息来看,平台上的借款项目除了借款人本人提供房产证和银行征信报告以外,主要由医院提供担保。客服表示担保医院就是借款医院,有自担保之嫌”;“项目满标后能看到协议书,但协议书中只有借款基本信息、各方权利和义务等,看不到借款人的详细信息,如果借款医院也是莆田系医院,就极有可能构成关联交易,甚至是自融。”

此外,医界贷官网介绍其目前使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国付宝和宝付,而去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再被允许进行资金存管,而必须由银行进行资管。但“医界贷”目前尚未与银行达成资管方面的合作,因此不排除资金流入平台自己的口袋。

另有媒体报道“医界贷”官网的“千万美元级别A轮融资”疑为虚假宣传,“所谓的A轮融资或许并不存在,或许是自家人投资了自家人”。

三、信息披露是解决P2P平台信息不对称的一种方式

2015年以来,P2P网贷平台跑路、非法集资事件屡屡发生,P2P平台的风险暴露了出来。在这一大背景下,投资者吸取教训、投资行为也更趋于理性。但尽管如此,在通过P2P平台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广大投资者相对于平台本身来说仍处于信息上的不利地位。P2P平台往往利用信息优势地位隐瞒风险信息、造成假象,以此吸引投资者前来投资;更有平台公布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前来投资。拿莆田系“医界贷”来说,魏则西事件发生前,平台本身以及借款人的诸多信息都不为投资者所知;事件发生后,平台又企图通过不具说服力的一则公告撇清其与“莆田系”的关系。撇开魏则西事件对“莆田系”民营医院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不谈,光是“医界贷”这种掩人耳目、不真诚的态度就足够令投资者担忧、也足够引起投资者的重视。从这一意义上说,P2P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亟需建立。

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就是让P2P平台的信息更加透明,从而让公众和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与投资相关的信息,并在充分了解的前提下做出投资选择。而国内目前除上市公司外,尚无其他行业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作过多的要求。

其实投资者并非是P2P信息披露制度的唯一受益者,信息披露制度对于P2P平台和投资者双方都是有益的。信息披露本身是在直接保护投资者,但保护平台的投资者就是在保护平台自身,因为P2P平台只有保护投资者才能取信于投资者、才能获得资金、才能开展运营。因此P2P平台披露的信息一定要真实、准确、完整,虚假信息会导致平台失去投资者,失去了投资者,P2P平台就难以维系。

另外,也应认识到,虽然信息披露是规范行业发展、保护投资人利益的一种方式,但监管层和P2P平台做好信息披露仍不意味着投资者就拥有了投资保底的屏障。国内金融行业由于制度传统等原因往往施行刚性兑付,因此很多投资者一旦投资失败就将矛头指向监管层,投资者过度依赖刚性兑付而丧失了自由选择、自行判断识别的能力。事实上,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给广大投资者提供参考,而不是“保底”。将投资保底寄希望于信息披露是不现实的,因为即使做到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跑路现象也无法完全避免。P2P平台跑路的原因可能是真实的经营风险,也可能是道德风险,例如借款人或平台实施了诈骗。信息披露只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信用风险的一种方式,道德风险与经营风险并不能通过信息披露完全解决。

四、建立P2P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大势所趋

事实上,监管层一直在酝酿P2P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早在2015年7月18日,由央行等十部委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到了信息披露制度。接着2015年12月28日,由银监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有对P2P平台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2016年3月10日,被称为最严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召开的研讨会中被公布。据了解,《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是对此前银监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披露的具体维度和内容上的进一步细化。

与此同时,P2P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虽然常被提及,但制度的落地也还有一些难题待解决,例如P2P平台内部信息系统的不健全、尚未形成信息披露的行业标准等。

综上所述,P2P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不仅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也是为了P2P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参考文献:

[1]医界贷官方网站http:///about/company,2016-05-09.

第4篇: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范文

关键词:移动金融 商业银行 机遇挑战 应对策略

移动金融是指使用移动智能终端及无线互联技术处理金融企业内部管理及对外产品服务的解决方案,是移动信息化与银行业深度融合的产物。移动终端泛指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各类移动设备,其中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无线POS机应用范围较广。从2012年开始我国手机上网规模就已超越台式电脑并且比例在不断扩大,从2016年阿里“双11”交易数据显示,移动端交易额占比已经高达68%,移动支付强烈的市场需求已经开始显现。

商业银行应当顺应移动互联网时代的金融服务趋势,加快布局移动金融,不嗦足客户日益增长的移动服务需求,加快移动金融服务创新步伐,构建较为完善的移动金融产品体系,在竞争激烈的移动金融领域抢占先机。

一、商业银行发展移动金融的可行性

(一)国家政策为移动金融提供有力导向

2012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中国金融移动支付系列技术标准,2015年初印发《关于推动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多层次金融服务政策陆续出台,移动金融监管体系更加完善,我国移动金融发展进入标准化时代。

为规范移动金融发展,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大规模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工作,推动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央行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完善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MTPS),为商业银行、电信运营商、银行卡清算组织、支付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等各方搭建了互信互通的桥梁,提供了跨行业、跨区域、跨机构的系统互联、资源共享、数据交换、交易实名等公共基础服务,构建了移动电子商务交易可信保障体系,营造了移动电子商务开放、共赢、规范发展的良好环境。

《指导意见》的,明确给出了移动金融发展业务流程标准、技术创新规范和市场导向原则,是监管部门针对移动金融整体技术架构和管理办法的首次完善,对于移动化趋势的认可和鼓励,将有利于加快移动金融在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广泛应用,有效满足社会大众对安全便捷金融服务的需求,对提升我国金融普惠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自上而下的推动,将促进金融机构将重心更多转至移动端。

(二)技术成熟助推移动金融发展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移动终端设备技术的不断成熟,移动通信网络发展进入4G时代,移动互联网对传统互联网的替代趋势越来越明显,技术进步为移动金融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移动信息技术具有即时性、便利性、成本低等特性,这将有助于商业银行利用新型技术创新金融产品,通过携带方便的移动终端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金融服务。同时,通过大数据收集移动终端客户交易行为和特点,并根据客户需求及时优化升级产品服务、开展精准营销,最终促使银行从传统高成本投入、粗放式营销推广向低成本、精细化服务转化,推动银行整体经营模式转型。

(三)移动用户规模增长拉动市场需求

据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的《2016中国电子银行调查报告》显示,在地级以上城市13岁及以上常住人口中,网上银行用户比例为46%,手机银行用户比例为42%;微信银行、电话银行、直销银行用户比例分别为28%,23%和11%。电子银行移动渠道继续迅猛发展,个人手机银行紧追个人网上银行,用户比例预计在2017年有望超过个人网上银行,跃居个人电子银行渠道用户比例第一位。智能手机和移动上网日益普及,庞大的移动互联网用户产生巨大的移动网络信息消费和移动金融需求,这为移动应用和移动金融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客户基础。

(四)移动金融为中小银行提供发展契机

以往银行体系主要依靠网点布局和客户资源开展竞争,中小型商业银行无论是在网点数量还是经营成本上都难以撼动网点规模庞大的国有大型银行。而在移动金融时代,银行间客户争夺将面临重新洗牌,银行业竞争已经转换为渠道、产品、服务上的全面竞争,中小型商业银行由此赢得了在同一起跑线上与大型银行竞争的机会。

二、商业银行发展移动金融的挑战

(一)行业内竞争白热化

银行在移动金融领域频繁发力,各类银行的移动应用开发加快。工行上线了“融e联”客户端,与手机银行、“融e购”形成协同效应,从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角度构建起工行的移动互联网金融生态圈。中行推出了“中银易付”手机应用,使手机变身“移动钱包”。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也分别提出了打造移动金融领先银行和打造综合移动金融服务体系的目标。

(二)非银行业机构插足

截至2016年6月,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4.55亿,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从60.5%提升至64.1%。手机支付用户规模增长迅速,达到4.24亿,半年增长率为18.7%,网民手机网上支付的使用比例由57.7%提升至64.7%。由此可见移动金融市场前景越来越广阔,也吸引各金融企业、互联网公司、电信运营商等机构大力布局移动金融市场,抢食银行传统业务“蛋糕”,对整个银行业经营发展造成了强大冲击。尤其更重视客户体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电商平台,纷纷推出自己的客户端软件,抢占人口,提供各类缴费业务,甚至利用银行间的交易壁垒及自身的跨行业务优势,提供了跨行信用卡还款,小额移动支付甚至余额理财的功能,造成银行客户及资金的大量流失。2016年上半年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75037亿元,环比增25.68%。行业上半年整体交易规模达134776亿元。支付宝、财付通、拉卡拉占据市场交易份额前三位,支付宝以市占率55.4%位列第一。

(三)技术风险突出

从互联网金融到移动金融转型的过程中,包括风险控制、金融设备以及营销方式在内的很多观念都随之发生改变,商业银行发展移动金融面临着与传统柜面金融不同的风险。移动金融小额资金交易频繁、移动终端操作系统多样,由此引发网络不法分子诈骗手段花样翻新、风险扩散速度加快、风险交叉传染性增强等,加大了移动金融风险防控的复杂性和难度,造成了金融数据丢失、网络攻击、资金被盗等各种风险。例如在江苏徐州网安部门侦破的手机木马盗窃资金案中,犯罪嫌疑人就利用电子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漏洞盗窃受害人资金。

(四)需求更迭速度快

移动互联网时代,消费热点变动频繁、用户需求切换快速,如果银行不摈弃其传统做法和服务理念,不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提升市场响应速度和移动金融整体服务水平,那么客户就会选择服务更佳、体验更好的其他非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这将会从根本上动摇银行客户基础。

三、商业银行移动金融的创新发展之路

(一)战略思维创新

面对汹涌而来的移动金融浪潮,商业银行应深刻认识到,移动金融是自身经营发展的又一次革命,对自身乃至整个银行业必将产生深远影响。商业银行首先应做到的是紧跟金融发展步伐调整发展战略,真正将移动金融提升到战略高度来布局谋划,加大人财物资源投人,建立起推动移动金融快速发展的格局和机制。

(二)客户定位创新

1.根据《2016年移动金融应用行业报告》显示,移动金融分布年轻化,80后用户占比接近6成,是移动金融的中坚力量;从细分领域来看,80后相对偏好传统保险,70后相对偏好传统券商证券和银行信用卡,60后相对偏好P2P网贷;而女性用户相对偏好P2P网贷,男性用户更偏好传统券商证券;从地域分布看,一线城市用户相对偏好传统券商证券和银行信用卡,爱股市、爱消费是其一大特性,二线城市用户相对偏好银行信用卡,三线及以下城市用户更偏爱P2P网贷,而对银行信用卡的需求相对较低。

2.商业银行可以以年轻客户群为目标,尽可能提供功能丰富、使用便利的客户端软件,提高手机银行、手机支付等业务的渗透度。针对中高端年轻客户可开展灵活多变的移动理财,降低准入门槛,增加理财收益,减少成本支出;或者针对学生党年轻客户提供种类丰富的定位服务、社交网络支付应用等,满足无卡消费等需求;或者以女性客户群为目标提供形式多样的生活应用,如交通、教育、水电煤等公共事业移动缴费,便利生活消费。

3.商业银行还可以立足本地资源,向下向小向个人向特色发展,例如以城镇及偏远地区低收入客户为目标发展手机汇款、取现等基础业务,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服务;或者以中小企业客户群为目标开展特色化移动信贷,简化贷款程序,降低贷款成本,随贷随还,一次授信终身受用。

(三)金融产品创新

1.移动支付是银行移动金融核心竞争领域,是银行传统业务在移动金融领域的延伸。缴费和支付是客户使用手机的基本需求之一,移动支付的重要性从国内两大互联网巨头的前期在出租车软件营销的投入就可见一斑。商业银行可以大力推广手机支付的应用领域,拓展交通、公共事业以及商户等行业应用,通过客户端提供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适应多种支付的场景,从二维码、声波支付到基于sE的芯片近场支付,再到各类电商单的远程移动支付,真正做到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2.移动理财是商业银行整合客户小额沉淀资金的有效途径,银行可借鉴非银行业机构的发展模式创新灵活多变的理财产品。例如以余额宝等为代表的移动理财方式借助移动互联网的灵活性和随时随地的特点迅速征服了大量年轻客户群体,尤其移动理财和移动支付的紧密结合使余额宝背后的天弘基金一举成为规模最大的货币基金。商业银行应在符合人行规定的基础上加大研发特色理财业务的力度,例如可在移动端开展智能存款业务,提高客户资金收益,吸收客户及资金资源。

3.移动商务是商业银行结合社交应用布局移动生活的可行方案。微信推出红包及微信支付,标志着移动金融正式与社交应用紧密结合,在朋友圈中的资金转移、AA付款,消费后的信息分享,微商平台的迅速完善意味着移动金融与社交应用有着很大的开发空间。商业银行应在竞争中寻求突破,除提供原有的账户服务、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外,还应提供原先无法提供的各类增值服务,满足客户衣食住行各方面的移动消费需求,以求更紧密的绑定客户。

4.移动信贷是商业银行增加资产规模的重要手段,是在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评估、授信的前提下,实现借款人随时随地办理自助贷款、还款和查询业务。移动信贷的发展将为企业带来融资便利,提高企业融资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对银行的粘合度。

5.移动咨询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非金融类资讯服务,咨询提升用户体验,促进服务全面移动化。目前移动金融领域服务同质化现象严重,差异化服务、用户体验有待提升。而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体验为王”的时代,打造极致用户体验是赢得市场的重要条件。因此,未来移动金融领域的竞争将从产品、服务和价格的竞争转向差异化、用户体验的竞争。

(四)渠道策略创新

1.对商业银行而言,开展移动金融应基于金融IC卡实现应用工具和服务模式的创新,形成一套完整的服务体系和基础设施,推进物理网点的服务转型,加强与线上渠道的互动,把强大的网点服务与高效的线上服务紧密结合,为客户提供查询、理财、支付等多渠道的掌上金融业务,让用户享受到体贴入微的移动金融体验和服务。

2.商业银行应大力发展手机银行,推出手机银行客户端,并在优惠政策、产品创新等方面展开激烈竞争,抢占市场先机、赢得有利地位。数据显示,手机银行应用中,覆盖率排在首位的是建设银行,其次是工商银行,Top5应用中,国有大型银行占4位,城商行和农信社的覆盖率相对较低。城商行用户覆盖率及用户活跃度偏低由其银行规模及地域性特点决定的,因此商业银行可在该应用领域进一步拓展。同时商业银行应积极拓展应用场景、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增加手机移动端服务种类,推出二维码取款等交易,或者实现线上交易线下取货等功能。

3.由于手机等移动终端受自身屏幕界面相对较小的特点影响,致使用户难以将其时间和消费分散给多个手机APP,谁家的APP强大,谁家吸引的用户就多。以微信为例,这款由腾讯公司出品的超级APP在海内外拥有超过6亿用户,其中活跃户达4亿多户,微信提供的服务也从通讯逐步扩展到支付、理财等各个领域。因此商业银行还应该主动出击,在升级自身手机银行的基础上,加强与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移动支付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合作,不断探索、尝试多种移动金融服务方式,寻求可行、高效的解决方案,如现场非接触式支付、远程支付等,使客户真正做到随处支付、无卡消费。

(五)技术服务创新

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推动着商业银行移动金融服务更加智能化和多元化,二维码、声波、蓝牙、指纹、虹膜、人脸识别等任意一项技术的发展都有可能对移动金融产生突破性影响。

由于移动端的特性,业务容易理解、功能操作简单是客户关注的重点。决定银行移动金融服务成败的可能并不仅仅是提供的功能有多丰富,更重要的是抓住客户需求的核心,为客户提供更简单好用的金融服务,这里技术服务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纵观目前国内外成功的一些移动金融功能或客户端,无一不是操作简便,客户体验优秀的产品。商业银行应通过大数据分析了解客户需求,把复杂留给自己,把简单交给客户,提供更精准、成功率更高的营销推送,满足客户的潜在需求。

(六)风险管理创新

1.为加强风险控制,保障客户账户资金交易安全,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移动金融安全性建设,深入贯彻人行《指导意见》中P于风险管理的思想,积极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安全有关政策,优先采用自主可控的产品及密码算法,加强移动金融账户介质标准符合性管理,增强移动金融安全可控能力,有效保障移动金融应用流程的安全性;加快构建安全可信基础环境,发挥检测认证的质量保障作用,推动标准落地实施,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

2.商业银行要加强客户教育指导,介绍和讲解移动金融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客户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此外,还要强化与移动金融服务链条上各方的联动与合作,携手第三方支付机构、电信运营商、手机制造商、合作商户等形成合力,遵循安全可信、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防范系统漏洞、交易欺诈和病毒攻击这三大移动金融主要风险,共同构筑牢固的移动金融安全防线。

四、结语

第5篇: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范文

[关键词]融资租赁;发展机遇;制造业

[DOI]10.13939/ki.zgsc.2017.01.078

1 融资租赁业务背景研究

1952年融资租赁业务起源于美国,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对融资的迫切需求,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融资租赁业务在全世界迅速发展,如今的融资租赁业务已成为发达国家重要的融资手段,也被誉为“当代金融业的朝阳产业”。

1.1 国外融资租赁业务概况

60多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在不断地探讨与实践中成长与完善,已然成为紧随银行信贷业务的第二大融资工具。据《怀特克拉克全球租赁业报告》表明,在2014年度过全球性金融危机之后,租赁行业逐渐复苏,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业务模式逐渐创新,风险管理能力逐步提升,凡此种种,足以证明租赁行业有着极强的抵抗经济周期的能力和杰出的完善创新的能力。

1.2 国内融资租赁业务概况

20世纪80年代,融资租赁业务开始在我国兴起,其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81―1987年入门阶段,这一阶段租赁业在我国共成立了上百家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成立了超过20家由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和25家本国的全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数家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第二阶段:1988―1998年暴露阶段,发展中的问题开始显现。由于国家政策的缘故,原本可以为承租人提供担保的银行及财政等机构部门,则不能再执行担保人的职责。除此之外,由于美元的不断升值,人民币的陆续贬值以及较重的税收负担等诸多原因,致使承租人逾期拖欠租金的现象尤为严重。第三阶段:1999―2006年,融资租赁行业恢复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外国的跨国公司纷纷在我国建立起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第四阶段:2007年至今,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阶段。此次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不仅局限于吸引外资,而是国内的投融资热情迅速高涨促使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迎来了又一个春天。根据行业的发展经验,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空间也会越来越大。

2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新机遇

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创新驱动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结构深化调整,金融业更加宽容开放,中国融资租赁业将面临四大新的发展机遇。

2.1 “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提供国际化发展机遇

“一带一路”分别指的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战略加强了中国与沿线国在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产业整合方面的合作,金融支持重大项目实施作用凸显。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巨大资金缺口对我国基础设施租赁业务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为融资租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跨境兼并,培育跨国租赁企业集团等提供战略发展机遇。

2.2 《中国制造2025》释放巨大租赁需求

2015年5月,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战略规划,作为中国建设制造业强国 “三步走”战略第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规划明确提出要求深化金融部门各项改革,为制造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制造业信贷租赁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支持各大领域的制造业大型企业集团开展“产融结合”相关试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而作为联结金融服务业与制造业实体产业的重要纽带桥梁,融资租赁业将为中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战略提供强大的资本后盾。

2.3 政府优惠政策推动行业集聚效应凸显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除出台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指导意见之外,以上海、天津、广东为代表的国内省市先后出台一系列促进区域租赁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体系,不断推动租赁产业实现集群式发展,行业集聚效应凸显。从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数量区域分布来看,在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已有7个地区超过100家,分别为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山东省。

2.4 借力“互联网+”实施行业创新发展

2015年7月18日,央行、银监会、工信部等十部委联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⒒チ网金融纳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融资租赁行业借力“互联网+”创新发展,既有助于突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使租赁双方的需求相配;又有助于孕育出符合不同产业的专业化的发展模式,这将加速资金的融通且能够大幅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难题

3.1 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迅猛,其发展速度远远快于融资租赁行业法律制度的完善速度,这样的法律现状无法完全满足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已制定的有关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少之甚少,部分法律条文还不够严谨、规范,这些都对健全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提出了要求。

3.2 风险规避体系尚不健全

融资租赁的行业具有交易金额巨大、交易期较限长的特性,因此必然需要完善有效的风险规避体系为其保驾护航。但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目前的风险防范技术和风险规避体系都尚未健全。我国学者按融资租赁的主体对风险进行划分,具体包括出租人的风险、承租人的风险和融资租赁供货人的风险。[2]我们能够预料到的融资租赁可能面临的风险就如此复杂,若没有完备的风险规避体系,那么租赁业务各方主体的利益则难以得到保障,最终将导致各方受损。

3.3 社会和企业的认可度不高

融资租赁在我国仍属于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将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并最终实现融资的作用。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产业尚未被社会普遍接受,以及部分企业过分依赖购买设备,过度重视产权,忽视使用权的重要性,这样的购买习惯在一定程度上有碍于融资租赁产业的深入发展。且没有有效的法律体系,在实际业务交易中存在诸多不可测风险,也成为社会和企业对融资租赁行业心存疑虑的又一诱因。

3.4 政府的支持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只有政府对融资租赁业加大支持力度才有促进其发展的可能,纵观欧美日等融资租赁业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的发展历史,其在租赁业的发展过程中无不加大政策的扶持,其中最重要、最普遍的扶持政策就是税收政策。但就我国目前的发展来看,针对融资租赁业推出的法规及政策还未产生。除了税收政策外,我国对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的其他扶持政策也很少。

4 面对融资租赁行业难题的解决办法

4.1 完善融资租赁业的法律体系

融资租赁行业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至少会涉及三个交易主体,其交易过程相对复杂多变,因此对风险的把控与规避提出了较大的要求。为了解决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尽早制定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的规章制度,使得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矛盾能够依法解决,融资租赁交易对象的各方利益能够切实得到维护。

4.2 打造融资租赁风险防范机制

在风险的防范和规避方面,我国应学习欧美国家的有效经验采取措施建立融资风险分散和规避机制。具体措施集中体现在: ①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②构建全面的风险内控体系等完善风险管理的政策措施。[3]

4.3 重塑企业的融资观念

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晚发展相χ秃螅人们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认识相对匮乏,因此,政府除了应立即建立健全融资租赁的法律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外,还应通过媒体等自媒体渠道加深大众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了解,尽量避免因对融资租赁不了解而产生的业务忧虑,使人们更乐于探索融资租赁这样新型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

4.4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我国应制定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扶持制度,这些扶持制度应自上而下贯穿于每一级政府机构。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应明确物权归属,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从纳税的角度出发,应降低或减免所得税,并且制定降低出租人税负的过渡政策。

参考文献:

[1]Sudhir P.Amembal,International Leasing:The Complete Guide[J].Amembal & Associates,2000.

第6篇: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投资管理;计划制定;科学决策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有近九成的份额,是我国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基础,但其发展却不容乐观,总体来说还是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究其原因,我国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甚至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不小的影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广为社会各界所诟病。投资管理是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小企业突破经营瓶颈,提高盈利能力,实现企业目标等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国内大多数关于中小企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融资方面,很少有从投资角度分析。本文希望能够分析中小企业的投资管理问题,引导我国中小企业合理、科学地进行投资管理等活动。

一、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从概念上来说,就是利用现有资金获得利润的行为。投资决策已经成为公司所有的决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是由于投资管理是基于现金的管理,企业通过流动的资金获得超额收益。企业的投资决策如果发生失误,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因此公司的最终决策者和其他的财务管理人员在投资的过程中不应该急躁和激进,尤其是公司所面对的投资具体资金规模比较大的特点时,更需要冷静、全面、专业地给出综合的分析,在风险和收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我国中小企业的股东财富达到最大化,使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投资管理作为我国中小企业增强竞争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

二、我国中小企业投资的类型

首先,需要对我国中小企业的投资类型做一个简单地分类:

1.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

项目投资是直接将企业拥有的部分资金投放到生产活动当中,以此为基础使企业盈利;而证券投资这种投资方式则是把企业拥有的一定数额的资金投入到证券市场、货币市场中的金融资产,从而获得利息或者利润。

2.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投资的影响持续一年以上的行为。长期投资又被叫做资本性投资,在股票和债券中广泛地使用,可以在有需要的时候脱手变现,但其中具有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比较难改变的。长期投资在某些时候是专指投资固定资产。短期投资则是指一年或一年以下的投资行为,短期投资又被叫做营运资产投资或是流动资产投资。

三、我国中小企业在投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投资能力低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逐渐为企业所接受,也对实体银行业产生了较大的冲击。网络经济的发展,也对我国中小企业投资管理中投资对象的选择、投资方式的取舍、投资收益等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国中小企业的决策者提出投资的决策,往往是依据自身的经验或者是市场上的热门来决定,在投资时明显创新能力严重不足,而且中小企业很难像大企业一样拥有雄厚的资金来学习提高决策者和管理层等的实物投资的能力,互联网投资的能力等等,网络经济的快速进步给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并未如预期般迅速带来巨大的收益。

2.投资缺乏科学性

(1)投资对象选择有误

在所处的网络经济时代,信息的变化速度超出人们的想象。这就要求企业在投资决策时慎选投资对象,既要关注所投资对象的发展趋势,又要关注到企业自身是否具有科研、人才、体制等方面的实力。但在实际中,我国中小企业选择投资项目时常被行业报酬率、所谓“热门”投资产品和投资服务所吸引,并没有根据中小企业的资金储备、规模等自身条件来进行投资,使得投资的效率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另外,不少的我国中小企业选择的投资对象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常常忽略了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影响,不得不指出,企业发展的内部源源动力不少是源于一些重要的无形资产。

(2)投资工具运用死板

在所处的网络经济时代,各种生产要素更加迅速、自由地流动和变化着,由此带来了一些对企业生产和经营不利的风险。一般来说,许多的金融产品,比如期权、期货、债券等,都能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收益,但往往却放弃了对此类杠杆效应较大的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造成我国中小企业投资工具运用不当的原因,可能在于相关投资人才的缺乏,错误地认为金融衍生产品不适合投资,对投资工具的认识和掌握的人才远不如大企业所拥有的。

(3)投资方式单一

面临着网络经济快速发展,专业技能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在选择财务管理、企业决策等方面人才时看中的地方。当我国的中小企业在面临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竞争时,也需要通过一些中介性的机构给予专业的外包服务,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可是,到目前为止,并非所有的中小企业都将企业投资管理的重心转移到专业性投资上来,更不要说依靠必须花费可能不少的资金才能获得的专业的外包服务。而造成这方面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资金不足,限制了企业投资的模式选择。

(4)盲目追求短期利益

我国中小企业,在投资决策中,盲目地追求眼前的利益,而将中小企业未来的发展抛诸脑后,使得制定的投资目标不具有战略意义,投资管理行为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这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的发展,尤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很可能会面临破产等严重后果。

四、我国中小企业科学合投资的意见

1.转变投资理念

我国中小企业投资决策者应转变投资理念,更加规范地从事企业的投资活动。企业的决策者不应当固步自封,还应当不断地学习了解新的知识,与时俱进,为企业的科学决策提供保证。我国的中小企业应当正确认识外包服务,增进与专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的沟通和合作,使得中小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效率能够更近一步,从而达到投资增值的目的。

2.投资决策制定科学的计划

我国的中小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科学的投资管理计划,并且,应当随着企业在各个阶段的实际状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善,使企业能够通过投资盈利,能够使企业的投资者对该企业有信心,才能使企业获得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企业还应当重视企业文化的建立,让企业员工更有凝聚力和归属感,让企业文化促使中小企业的每一个员工为企业努力;最后,我国的中小企业也应当建立适当的监督和管理机制,辅助科学的计划的有效、有序地实施。

3.加强投资能力水平

我国的中小企业需要不断挖掘投资活动的创新能力,选择具有竞争力的投资项目、不断强化企业投资风险控制意识、坚持以股权投资为主的投资方式、以及充分借助投资中介的力量才能实现有效的投资增值等目标。

五、结语

综上所述,投资管理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此进行深入地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深入剖析我国中小企业投资管理的类型,其中存在的投资能力低和投资缺乏科学性等问题和这些问题的成因,最后给予中小企业提高投资管理水平需要通过转变投资理念,采用规范的管理制度来从事相关的投资活动,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挖掘投资活动的创新能力等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1]Morck,R.,Shleifer,A.,Vishny,R.Management ownership and market value tion.[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