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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当父为马,父望子成龙是刘墉的作品。
刘墉:出生于山东诸城,乾隆十六年中进士,历任翰林院庶吉士,太原府知府,江宁府知府,内阁学士,体仁阁大学士等职,以奉公守法,清正廉洁闻名于世,且书法造诣深厚,是清代著名的帖学大家,被世人称为“浓墨宰相”, 嘉庆九年十二月病逝,时年八十五岁,追赠太子太保,赐谥号文清。
(来源:文章屋网 )
「基本案情
原告常某是小说《风往南吹》的作者。该小说创作完成后,首先在“黄金书屋中文网站”发表,但未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字样。常某于2001年11月19日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约定,该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风往南吹》(署名“淹死的鱼”)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合同有效期6年。2002年1月同名图书出版10000册,每册字数300,000字,定价22.80元。《×××报》系被告×××报社主办,其未经常某许可将30万字的《风往南吹》仅作文字(技术)性修改、删节到约5万字,基本保留了原小说的主要情节、人物、冲突和构思等精华形式部分。从2002年4月19日至5月12日分24期在《×××报》上连续转载,作者署名为“淹死的鱼”。此后,×××报社曾邮汇稿酬2500元被退回。2002年8月12日,常某诉讼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报社未经我许可,擅自对我创作的小说《风往南吹》进行删节、修改,并在其主办的《×××报》上连续刊载,侵犯了我对《风往南吹》作品的著作权,给我造成了不良影响和财产及精神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10000元、精神损失60000元,并承担因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被告辩称:(1)我社编辑是从“黄金书屋中文网站”下载原告的作品,该网站没有注明“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字样;(2)在转载过程中,我社取得了常某的许可,并在转载后按规定及时支付了稿酬;(3)限于篇幅,报纸转载小说作品进行必要的缩减是行业惯例,我社没有故意歪曲原作品的内容;(4)我社没有通过转载常某的小说获利,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1、原告对其《风往南吹》作品享有著作权。2、被告×××报社转载《风往南吹》不构成法定许可使用。×××报社未经常某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的登有商业广告的报纸上连续转载《风往南吹》小说作品,为其商业目的扩大了该作品的传播范围,侵犯了常某的作品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同时,常某与×××报社之间并无许可使用合同,也未向《×××报》投稿,故×××报社无权对常某的作品进行任何修改。×××报社对常某的《风往南吹》作品进行的擅自修改、删节,侵犯了常某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报社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消除影响,向常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由此给常某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3、原告常某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物质赔偿请求不能获得全部支持。鉴于×××报社转载常某作品所获利润及常某由此所受经济损失均难以确定,故对×××报社应赔偿常某经济损失的数额,法院认为可依职权予以酌定赔偿额5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报社在其主办的《×××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常某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被告×××报社拒绝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在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报社负担)。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报社向原告常某赔偿经济损失共50,000元。⑶驳回原告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56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1560元,被告×××报社负担5000元。
一审宣判后×××报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
笔者认为,×××报社未经作者许可,将30万字的《风往南吹》予以复制后进行文字(技术)性修改、删节,成为5万字的连载小说予以刊登,基本保留了原小说的主要情节、人物、冲突和构思等表现形式的精华部分,没有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属于一种广义的复制转载行为,不属于法定许可形式。因为报社未经许可从网络转载到报刊,首先违反了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其次《×××报》套印广告的商业性使用损害了专有权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网络站点的访问量,同时也影响同名书籍作品的销售量,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后的获取报酬权;而且报纸在刊登作品时插播广告获利也不合理的损害了作者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认定报社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取报酬权。具体理由如下:
一、准确理解网络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许可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参照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下称版权条约)的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网络司法解释)。其中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对此权威的解释是,“面对普遍存在的报刊、网站上的作品被相互转载的情况,为了使网络上这种无序的违法使用作品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考虑到转载人在转载他人作品前也难以找到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的实际情况,以及促进网络信息传播,考虑网络产业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等,将1990年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扩大解释于网络环境。……有两点应当明确,一是网络上允许转载的作品的范围不得超过第32条规定的作品范围;二是使用作品应当注明出处。当然当有关法律对网络转载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后,应当按照该法律规定办理。”①网络司法解释对于原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的法定许可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是明确报刊刊登作品的法定许可可以适用到网络环境下,即除了报刊转载或摘编其他报刊刊登的作品外,网站也可以参照该条件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刊登的作品。二是明确法定许可作品的范围除了报刊刊登的作品外,包括在网络上面刊登的作品。但是仅仅限于网络转载、摘编其他网站刊登的网络作品一种形式。有不少人认为按照网络司法解释理解适用法定许可的范围应当扩大到包括报刊登载网络作品,但没有法理依据。因为允许网络的转载与摘编其本质上是“给作者对于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施加了限制,是给以网站的侵权豁免。这种侵权豁免就是著作权法体系中的法定许可。”②而法定许可导致侵权豁免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故笔者认为结合网络司法解释和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法定许可规定的作品范围应仅限于网络登载报刊作品以及网络登载网络的作品,不适用于本案报刊登载网络作品的情形。
二、准确理解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合理使用就是国际公约、条约和国际惯例中规定的版权的限制与例外,包括合理适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等。而狭义的合理使用是指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
1、从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到版权条约均规定了版权保护的限制与例外的原则,具体限制与例外留待各国自行立法予以解决。其中《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0条,TRIPs协议第13条,版权条约第10条均规定:版权的限制与例外限定于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在解释版权条约第10条时世界版权组织专家委员会特别指出,“如果认为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则复制根本不得准许。如果认为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下一步应考虑其是否不合理地损害了作者的合法利益。只有当这种情况不存在时,才可能在特殊情况下颁发强制许可或者规定不需要支付费用而使用。”对TRIPs协议第13条的理解“第一,在处理专有权和对专有权的限制与例外的关系时,应以保护专有权为基础,以对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为例外,例外应服从原则。如果对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对专有权产生了不合理的后果时,应对限制或例外进行适当的限制;第二,对专有权限制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同时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③而在网络环境下,“按照版权条约的声明的解释,版权条约既没有缩小也没有扩大《伯尔尼公约》允许的权利限制和例外,但是从版权条约第10条第2款看,原来《伯尔尼公约》允许的某些权利和例外,可能会由于在数字化网络环境里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或者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而受到削弱和限制。”④
2、为此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01年5月22通过并已生效的《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延续大陆法系一贯的严谨,其中第5条专门穷尽列举了复制权的例外与限制各种情况。该指令的列举是穷竭性的,除此以外,成员国不得保留适用其他的权利限制与例外的权利。⑤欧盟上述列举的限制与例外内容几乎占该指令全部内容的四分之一。在强调判例的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著作权法衡量使用行为是否合理通常考虑:作品使用的目的和性质(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use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copyright work )、所使用作品的数量与程度(the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 in relation to the copyright work as a whole )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the effect of the use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 for or value of the copyright work )⑥。
3、我国著作权法本身没有规定合理使用原则,倒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了与上述国际条约、公约内容一致的合理使用原则。著作权法参照欧盟的立法方式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况,合理使用的条文也仅一条(第22条)。需要强调的是著作权法破天荒地没有使用“等”情况,仅限于列举的12种合理使用的表现形式。与本案件有关的报刊等媒体刊登问题主要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三)、(四)和(五)项规定了“为报道时事新闻”的再现与引用、“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刊登与播放和“公共集会上的讲话”的刊登与播放,限定了文章的类型和刊登与播放的场合,本案小说类作品显然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现行著作权法对于法定许可的规定也是参照欧盟的体例,分别列举规定在第23条、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3款、第42条第2款和第43条⑦。由于法定许可规定的分散特点,故无法得出是否还有“等”情况,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是否列举穷尽理解产生歧义。其中第32条第2款的法定许可与本案有关,该条规定作品的范围应当是明确的,即仅仅指向报纸、期刊投稿被采用后刊登在报刊上的作品,而不包括其他途径发表的作品。因为1992年国务院颁发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13条规定,报刊转载“外国作品”,除时事文章外,其余的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参照国际公约、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结合国民待遇原则和侵权的豁免应当有法律明文规定原则,应当限制法定许可的范围仅在著作权法已经列举的情形范围内。故笔者认为著作权法列举的法定许可没有将网络到报刊的转载行为列入其许可范围,因此超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范围将从网络复制到报刊作为法定许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三、著作人身权利损害的救济
大陆法系国家一直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精神权利是作者权不可分割的部分。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1)明确规定了著作人身权利的最低标准是保护作者的署名权和尊重作品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一)、(二)、(三)和(四)项规定的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个方面。对侵犯著作人身权利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救济(一般称为精神损害赔偿,但笔者认为称为精神损害救济更合理)的理解问题,在知识产权的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之间一直存在分歧。概念认识不同,往往混淆承担侵权责任与承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区别。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6和47条进一步明确,“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里的“赔偿损失”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对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也不排除对著作权人的人身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支付抚慰金,否则是片面的。按照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是: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因为根据具体情形判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已经足以弥补作者的精神损失;只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前述的救济手段不能够弥补作者的精神损失的,法院才可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救济方式构成著作人身权利损害救济的完整内容。按照著作权法第46、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看,一般认为对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侵犯,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采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著作人身权利损害救济的一种手段。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强调侵权行为的危害达到恶劣程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方能采用的另外一种救济手段。何为恶劣、情节严重还要结合个案具体分析,不宜统一标准,主要看救济的效果是否足以弥补作者受到的损害。另外,“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即是一种补偿性的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因而应避免出现过高的赔偿额。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参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 ⑧ 故本案虽然是否侵犯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存在争议,但如果构成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的侵权,也仅应判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不必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立法问题
现行著作权法第58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条例不久就颁布了,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保护条例至今没有出台。由于网络司法解释颁布时著作权法没有修改,因而实践中对网络司法解释中转载作品的形式与范围是否继续有效,能否扩大范围等产生了分歧。笔者认为理解上述问题时应考虑:
1、首先是一个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问题。应当说著作权法是上位法,而2002年最高法院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属于著作权法的下位法。网络司法解释公布时现行著作权法虽然还没有颁布,但是十分巧合的是1990年的著作权法的第32条与现行著作权法第32条基本一致,故依据该条规定的作品范围所作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违背新的著作权法。但遗憾的是,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背景和相关内容已经说明问题。我国为了加入WTO,充分考虑TRIPs协议和版权条约有关网络的规定,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已经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明确界定了发行权与出租权的定义等与网络有关的内容。而对于网络司法解释已经规定的诸如网站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无涉及。但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中转载作品的范围规定仅限于报刊刊登的作品,并未包括网络作品。甚至连网络司法解释已经确认一年多的网络转载报刊作品、网络转载网络作品的行为,也没有在该著作权法中纳入法定许可的范围。立法者的疏忽和等待心理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既然上位法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网络作品的转载,下位法著作权司法解释也就无法予以明确,更无论扩大到报刊转载网络作品的范围。
2、其次是一个后法与先法的关系问题。网络司法解释在先,应当为先法;著作权司法解释在后,应当为后法。通常的法理是,就同一个问题的解释后法优于先法。且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24条也明确规定“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对于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的转载作品范围,应当以2002年12月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为准。该解释规定仅限于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也就排除从网络到网络、从报刊到网络为法定许可使用的法理基础;更不包括从网络到报刊的转载为法定许可使用。任何自行扩大范围的解释均与法理不符。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副庭长罗东川近日出席修改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会,听取对网络司法解释的修改意见。出席会议的有软件联盟、微软、国际唱片协会、美国电影协会等单位的代表、专家、律师等。最高法院明确:著作权修改以后,有关网络传播权明确规定在该法中。在主管机关有关实施条例没有作出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的网络司法解释仍旧适用。⑨ 网络已经逐步走向成熟,门户网站也走向多元化经营,因此在修改网络司法解释时,究竟是沿用原规定网络到网络、报刊到网络的转载、摘编适用法定许可的形式;还是同时参考美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衡量的因素的形式值得斟酌。因为从网络司法解释实施的情况看,即使从网络到网络转载、摘编行为属于法定许可,但是仍然有转载、摘编过程中侵犯著作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存在。是法定许可规定形式本身存在问题,还是具体侵权行为本身过于复杂,导致不宜笼统规定整个一类形式到另外一类形式是否法定许可有“一刀切”的嫌疑。如网站摘编、转载另外网站刊登的作品导致侵权诉讼就已经在我国知名的门户网站搜狐与新浪之间发生纷争⑩;另外转载、摘编他人网页导致的网页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都属于网站摘编、转载他人网站作品形式下的个案,最终法院均作出了侵权判决。故笔者建议,取消以是否简单地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为侵权豁免的标准,而参照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重新制定划分是否属于侵权豁免的标准;同时引入美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衡量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法定许可的标准。
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没有出台前,有鉴于为了避免网络司法解释中转载作品的范围和类型的理解不一致,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对2002年著作权法司法解释没有涉及的网络作品合理使用及其范围问题,应尽早出台补充解释予以修改和明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五、出版社的地位与权利
本案中在《×××报》发生侵权行为前的2001年11月,常某已经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该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风往南吹》(署名“淹死的鱼”)小说作品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作者将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许可给出版社,从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来看,实际上是将其享有的对作品的复制、发行等使用权转让给了出版社。因此考虑到报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出版社的合法权益。故笔者认为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出版社作为共同的原告参加诉讼。⑾
注释
①见蒋志培著《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200页。
②孙秋宁《浅析网站的法定转载摘编权》载北京大学《网络法律评论》第一卷。
③分别参见唐广良、董炳和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和199页。
④见孟祥娟著《版权侵权认定》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页。
⑤见曾明等翻译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01年5月22日《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相关内容,载《中国版权》2002年第3期第62-64页。
⑥见陈亚丽《小议网络环境中的合理使用》载北京大学《网络法律评论》第一卷。
⑦见许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简介》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02年第4期。
⑧张晓津《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关键词:数字化;SNS;微博;社交电视、
一、电视媒体数字化为新媒体环境下电视变革热身
数字技术是一种基于二进制计算的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在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黄河的《传媒数字化管理》一书中对其多下的定义是:“数字化是以二进制格式为内核的数字技术广泛而深入应用的过程”[1]。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数字媒体,数字媒体最大的特点是信息和数据以数字的形式在媒体中的编码。根据国际电信联盟基于对媒体形态的定义,数字媒体可以划分为数字感觉媒体、数字显示媒体、数字表示媒体、数字存储媒体和数字传输媒体五个方面。马丁・李斯特等学者(2009)提出数字媒体的出现产生了四个直接后果:第一,文本不再与某一种特定的媒体相捆绑,比如我们可以通过电子阅读器看书,通过电脑或者手机看电影;第二,信息可以压缩或者存储在很小的空间内,比如使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第三,信息的获取变得非常快速和高效,比如只需要几秒钟就能打开存储在U盘中的任何电子书籍,并查找到所需内容所在的页码;第四,数字媒体使得信息可以得到巧妙地处理,比如人们可以使用数字工具消除照片中的红眼,当然这也可能为不道德的篡改信息提供机会[2]。
作为数字媒体而存在的电视,是一种可以不设特定地点的文化与科级杂合形式,它可以跨手机、游戏机、Ipods、在线视频网站和基于电脑的视频播放器等多平台进行传播[3]。这属于数字电视的立体传播机制的特点。另一方面,数字设备及软件的普及,使得电视制作正式进入了全民参与时代。这种制作的平民化趋势使得“几乎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制作属于自己的文化产品”[1],这样使得每一个人都能有机会制作电视。加之多渠道的电视发行,更是使得电视时代越来越适应于数字化。
二、社交网络与微产品融合进数字化时代电视
融合可以说是数字时展的主要特点[5],过去传统媒体由于其不同的传播方式互相区别而存在,比如“报纸依附于版面,广播依附于频率波段,电视依附于频道[6]。”如今,融合的脚步日益明显,在集文字、音频、视频功能于一身的网络媒体上几乎可以轻易地找到其它所有媒体的影子。比如时代华纳推出的“TV everywhere”和Comcast推出的“On demand online”计划,就是希望通过网络向他们的付费有线电视用户提供有线节目,通过与网络的融合保留其原有的商业模式[7]。
社交网络一词最初是英国社会学家拉德克里夫・布朗首次使用的。1954年,英国人类学家巴恩斯用社交网络分析了挪威渔村Brernnes教区的跨亲缘关系,分析了社会结构和文化体系如何决定人类的行为,他用网络这个词代指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社会群体与其它成员之间复杂的网状联系[8]。这种社交网络化的平台使得电视有了新的发展方向与模式,社交网络化属于SNS的传播特点,所谓SNS是英语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的缩写,直译为“社交网络服务”,及社交关系的网络化。SNS的理论依据是六度分割理论,他是哈佛大学大学心理学教授Stanely Milgram,“你和任何一个人的关系间隔不会超过6个,也就是说你和任何一个陌生人。[9]”
三、社交网站与“微产品”融合进数字电视后观众体验感增强
“节目在画面上引入互联网搜索模式、互联网常用图形,此外还配以操作电脑相关的音效,所有的这些原创元素都符合现代人的思维方式和生活特性,将当下的、互动的、个性的、体验的、真是的互联网特点进行创新的电视呈现,让公众由被动看转为主动参与,让伴随互联网成长起来的年轻人看到这些熟悉的标签时感到倍感亲切。”[10]
在电视媒体这一环境下与之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是:美国公共广播电台(NPR)制作的一档节目《心动故事》,其中大部分是由听众和网友自己讲述并上传的节目内容,包括音频、视频、文字、图片等多种内容,而主持人自己出声只占其中一小部分。[11]于此节目形式类似的还有英国的广播电台利用自己的官网,在上面设立了邮箱地址和“简报”(press cutting)专区,听众和网友可以通过发送邮件或在网络简报专区中一周以内的新闻热点,为节目提供有价值,审视“好笑”的信息。
四、结语
总之,正如麦克卢汉预言的那样,新媒介的出现不会导致旧媒介的必然死亡,媒介生态总是以叠加的方式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这种叠加方式目标主要表现为新旧媒介的竞合,竞是过程,合是趋势。借力当下的社交网络与微产品,电视的未来发展既是充满挑战又是充满机遇的,观众越来越强的体验感将是电视变革之火的助燃剂,电视要要立足当下,对现行竞争态势和未来发展趋势,做出清晰的务实判断以及战略的前瞻创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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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黎冰.电视融合变革:新媒体时代传统电视的转型之路[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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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威尔伯・施拉姆《传播学概论》.新华出版社,1984年
关键词 鸠摩罗什译经 王维 涉佛诗文 教学
笔者在新疆兵团高校从事古代文学教学时发现王维涉佛诗文极具特色,占据唐代文学一席之地;同时王维生活的盛唐所流行的佛经多为龟兹高僧鸠摩罗什所译,罗什位居中国四大译经家之首,译经具有高度文学性。什译东传后深深影响以王维为代表的中原文人,不仅引导其佛教信仰,还启发其文学创作。在教学中探究什译对王维涉佛诗文的影响有重要意义。笔者也将唐代文学与罗什译经所代表的龟兹文化的关系研究作为科研重点,并将研究成果运用于课堂教学。在教学中可从以下方面探讨什译对王维涉佛诗文的影响。
1什译对术语的界定成为王维佛理阐释的基础
罗什在《大智度论》中界定了很多佛教重要概念,成为王维诗文术语的来源及佛义阐发、逻辑论辩的依据。如什译《大智度论》:“如、法性、实际,皆亦是空,是名性空。”几词异名同意,都指诸法真实性状为空。王维诗文中“万有皆如”“理事皆如”“存乎法性”“空性无羁鞅”“即病即实相”“深达实相”即用本意。王维还据此推导:法性本空,因此众人不必亲近,“性空无所亲”即是;法性无所不在、无边无际,“稽首无边法性海”、“实际以无际可示”即是。另外,什译出现很多与数字相关的术语如第一解空、不二法、三解脱门、四大、五蕴、七宝、十力等都极具概括性,有助阐发经义,王维诗文多用之,如“女则第一解空”、“入三解脱门,过九次第定”、“四生灭度,五阴虚空”等。王维对什译简洁术语精准的运用不仅使文达其旨,更有助于王维涉佛诗文写作贴合中国传统行文特点。
2王维诗文孝亲思想是什译与中华文化融合的产物
孝亲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什译展现的佛教伦理。中外孝亲思想结合融汇,异中有同地指导中原文人思想。《孝经》有言“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什译《维摩诘所说经》也有“‘居士!我闻佛言,父母不听,不得出家。’维摩诘言:‘然,汝等便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是即出家。’”不违父母即为孝,这一点儒释同理,因此王维与母亲信仰一致,带发修行,王维还承担起照顾弟妹重任,《偶然作》有“日夕见太行,沉吟未能去。问君何以然?世网婴我故。小妹日成长,兄弟未有娶。……”《与魏居士书》“身不衣帛,而于六亲孝慈”也赞扬主人公孝行。与中国传统孝道相比,什译孝亲更多是对父母生养之情的报答,如用布施、求果报等方式报恩,王维也深受影响。如为满足母亲修行心愿,王维“于蓝田县营山居一所。草堂精舍,竹林果园,并是亡亲宴坐之余,经行之所。”母亲去世,王维“当即发心,愿为伽蓝,永劫追福”,“伏乞施此庄为一小寺”。还通过“住诫性为孝顺”、“驸马、上人,柴毁骨立。挥泪尝药,身不解衣。泣血持经,手不释卷。昼夜忏悔,非止六时。身命供养,宁唯七宝”赞扬以佛事孝。
3什g故事情节启发引导王维涉佛诗文构思
生动丰富的故事情节,如文殊问疾、天女散花、香积佛饭、法华七喻等,凸显什译文学性强的特点。王维亦常借鉴什译佛教情节设计诗文,阐发义理。如“维摩无语”情节出自《维摩诘所说经・入不二法门品》,众菩萨各自阐释“入不二法门”,维摩诘以“默然无言”作结,揭示佛经断言语道思想,认为不被语言文字束缚即可当下意会得以解脱。此情节被王维多次运用于诗文,如《为人祭李舍人文》“深入度门,高居道源,独一静处,寂默无言”、《谒鄙先恕贰澳语无际,不言言也”、《荐福寺光师房花药诗序》“故歌之之者,吾愈见其嘿也”,都阐释佛家以寂默无言体味万法皆空真谛。将“默然无言”佛法体悟运用到日常生活则是王维对盛唐山水诗所做贡献。王维以无语之境反衬不可言说之意,实为化用维摩无言,最典型者当属《酬张少府》“君问穷通理,渔歌入浦深”,表面未答而实际已答,自是韵味无穷。王士G“唐人五言绝句,往往入禅,有得意忘言之妙,与净名默然,达磨得髓,同一关捩。观王裴《辋川集》及祖《终南残雪》诗,虽钝根初机,亦能顿悟。”所言极是。
4王维借鉴什译论“空观”的内容和方法
“空观”指认识到空是万物万法本质,观身空、法空、空空。什译以丰富内容阐释空观,为王维借鉴运用。如“身空”,什译“维摩十喻”指出人之色身虚幻不实,王维诗文也引入聚沫、芭蕉、丘井、幻、梦等譬喻解读身空,如“雪山童子,不顾芭蕉之身”。并通过“逝川嗟尔命,丘井叹吾身”,以丘井喻身体揭示只有认识身空才会放下我执。《维摩诘所说经》以空中鸟迹虚而不实释读“法空”,也为王维所用,如《能禅师碑》“犹怀渴鹿之想,尚求飞鸟之迹”,以飞鸟出入尘世却不染尘性反衬禅师解悟法空。“空空”意谓执著于空也是病,应去除。王维“欲问义心义,遥知空病空”之“空病空”便出自《维摩诘所说经》“得是平等,无有余病,唯有空病,空病亦空。”
遮诠双谴是什译解说空观的方法,指通过否定事物正反两方面性质进行说理,如《妙法莲华经》“一切诸法,皆悉空寂,无生无灭,无大无小,无漏无为。”采用“无A无B”句式。王维采用遮诠双谴方式对佛教教义延展论述,如法身说:“法身无对,非东西也”,有空说:“净土无所,离空有也”,净垢说:“无有一法真,无有一法垢”;色空说:“色即是空非空有”,定乱说:“上人外人内天,不定不乱”,无生说:“实际以无际可示,无生以不生相传”等。
5结语
董老师对高考语文命题的不科学与不严谨现象多有列举与分析。我只就现代文阅读客观题不科学与不严谨的原因谈谈看法。我认为,现代文阅读客观题不科学与不严谨的主要原因是设题文字游戏化。
现代文阅读客观题通常围绕文章中所介绍的相关理论、所界定的概念内涵、所揭示的前因后果等设置题目,着重考查考生“理解词句的含义”“筛选并整合文中信息”“根据文章内容进行推断和想象”等能力。设题往往将原文的表达变换说法,在变换词语上设置陷阱,这看似考查考生对原文信息的精准理解,对思维的深刻性与精确性要求较高,实则设题文字游戏化,不符合常态阅读实际,不能准确考查考生的阅读理解能力,影响考试的效度与信度。
2011年高考全国大纲卷中的现代文阅读客观题(阅读材料是叶朗的《说意境》)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答案:新浪、搜狐、网易等网络媒体第一时间的供考生在线估分的答案与命题中心给的“参考答案”完全不同。答案不同的根本原因是试题不严密、答案不唯一,对此,笔者已另外撰文分析,此处不再详谈。这里只引用命题中心余闻的“答案详解”(《2011年高考语文试题解析》,《语文月刊》2011年第8期)来分析其设题文字游戏化的问题。
第5题,将原文“中国传统美学认为艺术的本体就是意象,任何艺术作品都要创造意象,都应该情景交融,而意境则不是任何艺术作品都具有的”变为B选项的“中国传统美学认为艺术的本体就是意象,所有艺术作品都要情景交融,创造意向,因而并不是任何艺术作品都能够具有意境的”,变换了某些语序,变换了某些词语,添加了某些词语,用这样的办法来设置陷阱,迷惑考生。将原文的“而”变为“因而”,强加了因果,变换了关系,意思有变化,看似考查考生对原文信息的精准理解,实则是玩文字游戏。再如第6题,将原文的“非常逼真、非常完美”变为A选项的“极其逼真、十分漂亮”,将“完美”变为“漂亮”,暗设“漂亮”不等于“完美”的陷阱,看似考查考生对原文信息的精准理解,实则是玩文字游戏。须知“漂亮”不等于“完美”,那是文学欣赏中的一条十分抽象而高深的理论啊!在日常交际和日常阅读中,我们不是将“漂亮”等于“美”甚至“完美”吗?何况,在高考考场的特定情境中,欠缺相关知识的考生有几个能注意到“漂亮”与“完美”的区别呢?再如第7题,C选项说王夫之认为杜甫的诗“工”,王维的诗“妙”,王维的诗比杜甫的诗档次高;如果让西方艺术家来评判,结论可能恰恰相反。“相反”一词暗设了陷阱,不是指“杜甫诗高于王维诗”,而是指“王维诗‘工’杜甫诗‘妙’”。考查考生对“相反”的准确把握,看似要求精准理解,实则是玩文字游戏,要求考生不仅要注意到西方艺术家可能会作出“杜甫诗高于王维诗”的判断,还要注意到西方艺术家不能作出“王维诗‘工’”。的判断,这颇要一些“脑筋急转弯”的功夫。
这种文字游戏化的设题不符合常态阅读实际,不能有效地考查考生的阅读理解能力。考纲要求,阅读应关注阅读材料的主要信息。阅读这篇叶朗的《说意境》,应主要关注“意境”“意象”的相关理论,关注我国古代近代对“意境”“意象”的不同理解,关注东西方不同的审美追求。然而文字游戏化的现代文阅读客观题,不是考查考生对主要信息的把握,而是考查考生对细枝末节的关注。比如第5题B选项涉及的相关理论,考生本应关注的是中国传统美学关于“意境”“意象”的相关理论,可能对“而”与“因而”等无关材料主要信息的东西比较忽略,然而试题却在这里设置陷阱,将原文的“而”变为“因而”,让考生一不小心就掉进陷阱。试想:关注“而”与“因而”的不同,有助于把握阅读材料的主要信息吗?再如第6题B选项涉及的相关理论,考生本应关注的是东西方不同的审美追求,可能对无关材料主要信息的“漂亮”与“完美”的区别没有关注(更主要的是欠缺相关知识),然而试题在这里设置陷阱。试想:关注“漂亮”与“完美”的区别,有助于把握材料的主要信息吗?何况,在有限的阅读时间里,普遍欠缺文学欣赏理论修养的考生谁又能注意到“漂亮”与“完美”的区别呢?甚至可以说,用这样的文字游戏题考专攻文学欣赏理论的硕士博士,他们也未必能在高考考场的特定情景中正确作答!再如第7题C选项,常态阅读本该关注的是:王夫之认为杜甫的诗“工”王维的诗“妙”,“妙”的档次高于“工”,王维诗高于杜甫诗;而西方艺术家认为“工”比“妙”好,如果让他们来评价杜甫与王维的诗,可能会作出“杜甫诗高于王维诗”的评价,“相反”即指“杜甫诗高于王维诗”。然而,C选项的“如果让西方艺术家来评判,结论可能恰恰相反”暗设了陷阱,“相反”不仅指“杜甫诗高于王维诗”,而且指“王维诗‘工’杜甫诗‘妙’”。这样设置陷阱,有几个不掉进去的?试想:用“脑筋急转弯”的思维注意到“相反”不仅指“杜甫诗高于王维诗”,而且指“王维诗‘工’杜甫诗‘妙’”,有助于把握阅读材料的主要信息吗?阅读有必要思考得这么“深入”吗?这种忽视主要信息,关注细枝末节的阅读,简直是钻牛角尖!
由于设题文字游戏化,现代文阅读客观题不经过专门训练就不能正确解答,甚至可以说,即便是命题专家也难以正确解答。命题中心可以做做这方面的阅读测验,看看不同省市的命题专家做不是自己命制的现代文阅读客观题的情况是否会比高中生好。
那么,高中复习应考又是怎样“训练”的呢?那就是:训练学生比较选项说法与原文说法异同的能力,训练学生关注下列词语的能力——①概念词,准确了解概念的内涵和外延;②范围词,准确了解陈述或判断的数量范围是全部(“全”“凡”“任何”等)、部分(“有的”“有些”“基本上”“大部分”等)或个别(“只”“唯有”等);③动态词,准确了解事件事物进行发展的情况(已然:“了”“过”等;未然:“将”“会”等;必然:“一定”“定能”等;或然:“可能”“或许”等);④称代词(“这”“那”“之”“其”等),准确了解它们所指代的人物、事件、时间及范围;⑤总领词,准确了解它们所领起的内容和所管辖的内容范围;⑥总括词(“总之”“可见”“由此看来”“综上所述”等),准确了解它们所总结的结论;⑦因果词(“由于”“因为”“因此”“因而”等),准确了解何因导致何果,何果由于何因。一句话,就是训练考生关注细枝末节的能力,就是训练学生关注“局部”的能力!
正因为只关注细枝末节,只关注局部而不关注全部,经过训练而熟悉了“答题规律”的考生,虽然一般也能做现代文阅读客观题,且答题思维看似深刻精准,但做题后并不清楚所读文章的内容——自然科学类文章所介绍的科技理论、社会科学类文章所阐述的人文道理;指导复习应考的老师也大都如此。这与以获取信息或学习知识为主的常态阅读大相径庭,岂不荒谬滑稽!因为解答现代文阅读客观题的阅读完全不同于常态阅读,所以考生即便会做现代文阅读客观题,也并不表示他们具有相应的阅读能力。如此考查阅读能力,岂不南辕北辙,有悖初衷?
1、王维擅长描写田园的诗歌;
2、王维诗现存不满 400首,其中最能代表其创作特色的是描绘山水田园等自然风景及歌咏隐居生活的诗篇,王维描绘自然风景的高度成就,使他在盛唐诗坛独树一帜,成为山水田园诗派的代表人物,他继承和发展了谢灵运开创的写作山水诗的传统,对陶渊明田园诗的清新自然也有所吸取,使山水田园诗的成就达到了一个高峰,因而在中国诗歌史上占有重要的位置,与孟浩然并称,是唐代山水田园诗派的代表人物,而王维集中最不足取的是那些歌功颂德的应制诗、阿谀奉承的唱和诗和直接宣扬佛理的作品,它们的内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空灵;吴冠中;油画;国画;淡远
中图分类号:I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9-0008-02
诗歌是一种文学载体,有丰富的感彩,有节奏感,有韵律美,是一种语言艺术形式,用来反映社会生活和抒发内心情感的文学手段。自唐代杜甫开始我国就产生了题画诗。因此,诗歌与中国画紧密相连。现在油画也是中国美术家庭成员之一,油画从西方进入中国已经有百余年的历史。自吴冠中将“油画民族化”和“国画现代化”开始,各种门类的绘画手法相互融合借用,其界限已渐渐的消失。在现当代绘画中,不仅仅是中国画可以表现诗情画意的感觉了,油画也可以将其诗情画意表现出来。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艺术思潮侵袭我国的时候,油画引起了人们的青睐,油画给中国带来了新的气息,给人们带来了新的诗歌感受。王维往往以最终济的语言来勾勒自然风景和物象,在王维的诗歌中也埋伏着寓情于景的油画艺术。
都说“诗中有画,画中有诗”此为中国画所独有,在我看来并不是如此,中国画重神似,神韵。在古时,诗画兼通则是每一个文人墨客必须具备的。而在西方油画艺术中,重形似,所谓的结构,透视,层次之间的关系都要塑造精细。虽然各有各的风格,但在绘画门类的艺术中都需要用心去体会。在文学的诗坛中,诗歌的文字节奏而有力,诗歌的韵律美而无法雕琢。故此王维的山水田园诗歌不仅仅有中国画的神韵也有油画的形似,正所谓“骨”与“肉”是相连的,诗歌中的情景交融需要油画艺术来匹配。
油画艺术是随西方世界基督徒的信仰将福音传播到中国,通过中西经济文化的相互交流传入中国,自此之后油画艺术在中国扎根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中国这个艺术文化多元素的国家中,油画艺术也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中国著名画家吴冠中先生在中国画和油画两种画种的文化背景中找到了艺术对撞的突破点。让油画艺术也有了别具一格的山水田园的意味,让我们也看到了油画艺术中的神韵所在,通过与中国画的融合自成为一体,从而形成了独具鲜明艺术特色的吴氏风格,而他的油画中又融入了中国画的笔墨技巧,强调和发挥点、线、面在画面中的构成作用,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油画效果。故此在王维山水田园的诗歌中亦能体现油画风景的田园意境,即神似,神韵的意味,但在其中并不缺乏油画艺术中重形似的奠基。王维的一首《山居秋暝》描绘了清新、幽静、恬淡、优美的山中秋季的黄昏美景,动与静和谐完美地融合在一起,构成了一幅清新秀丽的油画风景。诗歌中油画艺术创作离不开中国画背景文化精髓的营养支撑。当今油画在中国取得的成绩也是艺术家们对传统文化的深入探索、研究、稀释、升华,并与油画相结合进行再创作的结果,油画风景艺术同样也需要诗歌的韵律和节奏,更重要的是在创作里面也有和诗歌一样的形式和情感。
在诗歌中,王维既然可以调动绘画艺术手段,将透视、色彩、动静、虚实、形神引入诗中,那么我们也可以将他诗中的绘画艺术手段用油画的形式将其体现出来。例如王维的《山居秋暝》,“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竹喧归浣女,莲动下渔舟。随意春芳歇,王孙自可留。”这首诗写出了作者对乡居生活的动态。王维山水田园诗选景不求其全,而求其精,其诗中的绘画艺术包含了极其丰富的油画艺术的内容。
油画艺术中的构图。这首诗中呈现出了一幅独特的油画风景作品,构图中有远处的青山和松林,中景的竹林和洗衣女,近景的泉水和渔舟,山中雨后焕然一新,明月透过松林撒落零散的光影,清澈的泉水在岩石上叮咚流淌,构图不但可以入画,以小衬大,也可以使大山在对比之下更显得气势壮伟,整个构图原则是在变化中求统一,在统一中求变化,其中对比也是在构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例如形体大小的对比,宏伟青山松林与人的对比;明暗色调中黑白的对比,清泉击打岩石溅起白色的水花与岩石的对比;色彩冷暖的对比,青山绿松与傍晚明月的对比,这些都可以给人们在视觉上带来生动。
油画艺术中的色彩。青山绿松,清泉岩石再加上傍晚明月中光的点缀,有嬉笑声,有水流潺潺声,自然界的光色声响交织成活泼的旋律,使画面多了几分生气。在色彩中有新雨过后的清晰,明月透过松林撒落斑驳的静影,诗人把光色的明暗、深浅、浓淡、冷暖、干湿、动静、远近,一一描写出来,创造了一个神奇的色彩世界。在整个充满诗情的画面中,笼罩着迷蒙翠色,嫩润、空灵,无不渗透着一幅油画风景的美。光线与秋景黄昏色调相交融,将意境、艺术个性、技法的创新等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在诗的意境中,披上艺术个性和油画技法创新的外衣,以意境作为油画艺术的主干,加上印象派的轮廓模糊,色彩朦胧暧昧的意象,这样的作品才能给人以联想和共鸣。
油画艺术中的语言。语言,只有语言,才能捕捉和保留住我们周围能直接深深触动感官的表象。《山居秋暝》中的短短的述语,竟写出了山中月色、鸟鸣和溪流,随此景描绘的有声有色,动静结合,这种优美的自然景色使感到远离鄙俗。所谓艺术语言,是指各种艺术具有的独特的表现方式和表现手段。油画的艺术语言则是点、线、面、空间、光、色等。各种艺术正是通过各自的艺术语言创造各种各样的艺术形象的,表达作者对生活独特的体验和感受,并将这些体验和感受传达给读者、观众和听众。一首《山居秋暝》让我想到了吴冠中先生的江南水乡的系列作品,在吴冠中的《江南人家》的作品就是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作品之一,画中大大小小的江南民居错落有致,黑灰色的瓦、白色的墙充满整个画面,但却没有让人感觉创了新的绘画艺术。画面主要是由黑、白、灰和线构成。众所周知,黑、白、灰是油画最难把握的基调,但从这幅作品中我们却清楚地看到,艺术家是在执意抒写,在绘画最基本的元素黑、白、灰和线之间寻找油画艺术的语言。
绘画门类的艺术相对于人类的次第更替,宛如壮丽的大海之于海面的波澜,浪虽过,海犹存。艺术曾让大千世界向它袒露允许我们逐步建立起精神王国的各种规律。因而这首山水名篇,于诗情画意之中寄托着诗人高洁的情怀和对理想境界的追求。绘出了一幅具有突出的地方色彩的风俗画面。那意境就是油画艺术形似中的主干,是画面艺术效果的灵魂,中国画的灵魂能在油画艺术中静思,重塑,那么油画艺术对各种艺术手法的召唤就已经重塑了油画的艺术创新,绘画之间的界线因此也在渐渐的消失。文学是艺术的奠基,没有文学的艺术是失去了灵魂的躯壳,没有值得欣赏的精髓。那么诗歌与油画艺术也有着相同的关系,因为它们都是文学与艺术的一部分,我们不能单一的只沉醉于艺术创作而忽略了以文学为基准的磐石。
参考文献:
[1]吴冠中.画外文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袁行霈.中国诗歌艺术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
[3]陶文鹏.唐宋诗美学与艺术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王维;山水诗;意境美
“诗中有画”、“画中有诗”是苏轼对王维山水诗歌的评价,这主要是缘于王维的山水诗善于在描写山水自然的形貌中寄寓自己的审美理想,给人一种如诗如画的超凡脱俗境界。品读王维的山水诗歌,读者常常会被其笔下的那种清寂空灵的山林景象所吸引,但更会被其所创造的那个含不尽之意于言外、于明灭瞬间寄寓生命感悟的审美想象空间所感染所陶醉。王维的山水诗歌创造所达到的那种情境交融、虚实相生的美妙境界,极易诱发和开拓出读者的审美联想和想象,使读者自然而然地体味诗中所包含的情、理、意、蕴、趣等无穷韵味。可以说,王维的山水诗善于将其生命感悟与眼前的自然景物相组合,将诗情转化为读者经联想就可把握的生动画意,又在灵动的画面里渗透其浓郁的诗意,通过“诗情画意”完美地体现其崇尚佛禅、感悟生命的审美意识形态。
意境是我国古代美学思想中的一个重要范畴,一直是古代艺术家追求的艺术表现的最高境界。古人认为,有了情与景的交融,读者才可能在实境(景)的诱导下开拓出一个更为丰富、广泛的审美想象空间,这个空间一方面是原有画面在联想中的延伸与扩大;另一方面,是读者伴随着对这种具象的联想而产生的对情、神、意的体味与感悟,读者由此获得一种“不尽之意” 和“味外之旨趣”。而抒情艺术作品的理想状态正是要创造一种“状难写之景如在眼前,含不尽之意见于言外”的审美意境。受禅宗思想的深刻影响,王维的山水诗作,不仅仅善于对外界客观事物的状貌做细致描摹、刻画,使自然之景显得生动具体,实现其“如画”的可感境界;他还更擅长在这些“如画”的山水自然形象上承赋一种别样的意蕴,体现出一种抽象的哲理——即禅宗的色空观念。
历史上以佛禅为内容的诗歌并不少,唐代佛风炽盛,此类诗作更多。与唐代其它谈禅说教诗作有所不同的是,王维那些表现禅宗哲理的山水诗作,总能非常熟练地运用艺术创造来描绘自然的独特形象这一特殊手段,把佛教禅宗的那些抽象理念寓托在自然美景的感性形式之中,他总是能巧妙地借助山水自然之物的外在形象和生动具体的灵动画面,表露诗人自己独到的思想倾向和审美趣味。王维生活在佛风炙热的盛唐时期,受时代和家庭的影响,他对佛禅是越老越执着。佛教禅宗思想不仅影响了王维的生活情趣和政治态度,使他与社会似远非远,与政治若即若离;而且也改变了他的世界观和艺术观,强化了他的人格自塑方向,在诗歌创作的意趣上,他总是有意或无意地将佛禅义理融入作品中,以佛禅视角审视自然。因此,王维的山水诗歌总是蒙着一层挥之不去的佛禅色彩,在散发着浓郁自然空寂意识的同时,又洋溢着物我相容、物我两忘的无言大美境界。
王维山水诗歌的无限魅力主要来自于其深邃的意境。在选景方面,他似乎刻意又随意,能朴素而自然地为情造景。自然在描绘山水风景的过程中,他惯于捕捉与塑造那种虚空不实、变幻无常的自然之景,并巧妙而自然地把自身进行的理念思维和审美体验与眼前之景结合在一起,借助自然美之形象来寄托其为之执着的禅学思辨,从而把佛学禅理有机地组合到诗情画意中去。通读王维的山水诗歌,我们会发现诗人特别喜欢描写和刻画那些清寂空灵的山林、光影明灭的薄暮、似有非有的雾蔼和扑朔迷离的光与影,并以此来表现他对自然万物空寂状态的感悟与体验,这些自然景物在他的笔下自然、随意、可触、可感,似乎是俯仰既得、随意拈来,却又古灵精怪、瞬息万变。王维所极力追求的这种空寂的诗歌意境,正是他的佛禅色空思想意识的体现。如《鹿柴》:
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返景入深林,复照青苔上。
在写景上更为渺远、灵动和沉寂,在表现禅理方面也更为巧妙、独特。诗中那种空寂的意境,其韵味尤其幽远深邃。全诗仅用了寥寥二十字,择取空山密林的一隅,只描写了傍晚时分林中之景的瞬息变化,却给读者展现了一帧深邃渺远的深山静景画面,引起了读者对当存在生命意义的幡然惊悟。诗的前两句以动衬静,勾画出山涧的空寂;后两句则明、暗对照,借冷暖色调的反差来表现林的幽深,语淡而意远,看起来很平淡的自然形象画面里寄托了诗人那特定的宗教哲学的色空理念,其韵外之致、味外之旨却让人咀嚼不尽。
在塑造艺术形象方面,王维的山水诗长于刻画自然物在一刹那之间的分藉现象。借助于那细致入微的笔触,他常去描绘涧溪中的落花,幽谷中的鸟啼,山岚霭烟的霎时变幻,寒灯下的虫鸣和微风中的细叶,在静谧的整体意境中表现一点声息和些微动态,使作品包孕者一种别样的情味。王维山水诗总是以极大的兴致描写和表现自然界空灵的意境,以此传达他山水诗歌的旨趣,主要根源于禅宗教义上对世界空虚理论的论证。王维既是一个禅宗信徒,又是一个山水诗人,以佛学禅宗的世界观观察自然、表现自然,以山水诗表现禅理,是顺理成章的。尤其到了晚年时期,王维越发将禅宗思想作为自己的精神支柱,所写的那些写景诗,确是处心积虑,处处借助于艺术形象来寓托禅学思辨。在描绘自然美的生动画面中包含丰富的禅理意蕴,以表现自然虚空不实与变化无常。诸如:
秋山敛余照,飞鸟逐前侣。采翠时分明,西岚无处所。
——《木兰柴》
“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竹喧归浣女,莲动下渔舟。随意春芳歇,王孙自可留。”
——《山居秋暝》
这些诗中所描绘的山野乡村的景色气氛是相当空寂、相当悠远,充分地表达了诗人游离于现世之外的悠闲情调和幽冷孤寂的心态。王维特别喜欢表现那种“色空有无之际”的景象,带着闪烁而朦胧的笔调,在有无与飘渺的画面中引导读者去领悟自然界的无常和不真实。就这些诗的意境所显示的共同特征来看,都是似有非有,若即若离,隐约而又不可捉摸,才临其境而又景象模糊,给人以虚空之感。正如清人赵殿曾分析说:“使人索之于离即之间,骤欲去之而不可得。”总之,王维山水诗将物我相融的境界表现得极为精到,诗情画意中蕴涵禅理也极为巧妙,对山水景物空寂的自然神韵的刻画独特玄妙,这种静谧空灵的意境和淡远萧疏的风格,极易把人带入一种幽美的境界,使人在自然陶醉中忘我,在忘我中回归自然。
王昌龄在《诗格》中说,诗有三境:一曰物境;二曰情境,三曰意境。意境是“张之于意而思之于心”。他认为要写好物境,必须身心入境;而描写情境,则需设身处地地体验人生娱乐愁怨,有了这种情怀,才能驰骋想象,把握情感;至于意境,作家必须发自肺腑,得自心源,这样意境才能真切感人。可见意境的生成是“情”与“景”妙合无垠的结果,而不是情与景的堆砌。意境的构成需情与景两大要素和一个审美想象空间。审美想象空间一方面是读者对诗中原有画面在联想想象中的延伸和扩展;另一方面是伴随着具象联想而产生的对情、神、意的体味与感悟。“诗中有画,画中有诗”正是基于王维诗歌易于让读者产生和形成审美想象空间的意境特征而言的。
在诗歌方面,王维在十几岁时已经是小有名气,出仕后,王维利用官僚生活的空余时间,在京城的南蓝田山麓修建了一所别墅,以修养身心,过着半官半隐的生活。到了晚年却被卷入意外的波澜———安史之乱。在战乱中他被贼军捕获,被迫当了伪官。而这在战乱平息后却成了严重问题。仕途不顺,其诗透露的意境也不刻意铺陈且自然清新,与自然相融。松尾芭蕉,初号桃青,后改芭蕉。松尾芭蕉的俳句倾向于平淡、朴实、顺乎自然,平淡自如,朴实无华,言简而意丰。[1]据说芭蕉二十八岁时离开京都到了江户,曾在小石关口町做开凿水道的役夫,备尝了生活的艰辛。然而他不顾生活的极端贫困,仍然不断钻研俳谐,并且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同时开始设帐授徒,宝井其角、杉山杉风等都是在这个时期投入他的门下的。宗房在深川开始结庐(即芭蕉庵)隐居是他一生中极其重要的一个转折点。宗房在此改名为芭蕉,过着相当简朴的生活。
2、意境营造
意境为中国美学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也是最具民族特色的审美范畴。意境是诗人的主观情思与客观景物相交融而创造出来的浑然一体的艺术境界。美好深邃的意境能让读者如临其境、如睹其物、如闻其香、如聆其声、如触其体等实感,使人领略难以言传的意境,获得丰富的艺术享受。[2]
(1)以静写动
在宗教思想的影响下,诗人们都很注重意境的营造。绝大多数的诗歌所营造出意境如同一幅优美的画卷,如王维的《鹿柴》:“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返景人深林,复照青苔上。”诗人以远处传来的人语声在林中青苔上洒下的光影,来衬托山林的空寂幽静,有声有色,以动衬静。返景入深林,复照青苔上。”向人们展现出一幅柔和、优美的画卷:在密林丛中,透过树叶。一缕阳光依旧那样静静地照射在绿绿的青苔上,好像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过,依旧那样安详与自然。在平静的一种心态与感悟,其描写的细致让人回味,具有典型的农村田园意象,意境十分优美。芭蕉的俳句营造的意境同样深邃完美:“古池や蛙飛びこむ水の音。”(静寂的池塘,青蛙蓦然跳进去,水的声音!)。是芭蕉集中最有名的作品,在日本可以说是家喻户晓。在无声的境界中,芭蕉在沉思,突然窗外传来了水的声音,以动衬静,唤人梦醒。芭蕉与友人观赏腊月的海景。松尾芭蕉在海边游玩傍晚时分,不知从何处传来野鸭叫声,写下:海くれて鸭のこゑほのかに白し(海边暮色,何处野鸭声微白,苍茫又索寞)。作者描写了冬天海水平稳,暮色降临,海面空寂。这三句话,句句都在写景,又通过野鸭的鸣叫反衬了当时的寂静,通过这种意境更能突显出作者当时的孤寂。这种情景交融的意境会让读者产生如临其境之感,引起具有读者的共鸣。
(2)寂寞、伤怀之情
王维和芭蕉的作品中,不仅描写了田园生活的寂静,也从另外一方面表现出了诗人闲暇、寂寞之情。两位作者没有梦想中那样顺利地在仕途,虽然有些消极,但也寄托了诗人置身于世外,向往美好生活的情感。这种无力于现实生活,却只能在作品中抒发心情,在作品中表达自己向往清静自然的心情,也可以说是一种无法排遣的苦闷。芭蕉的“古池”句中,在幽美的意境中透露出诗人的空虚、寂寞、无聊之情,他十分清闲,闲得发慌,所以陷入了沉思而不能自拔;其“枯枝”句,从字面意义上来说,实际上衬托了芭蕉对秋暮的一种伤感,也从另外一个方面描写出了一幅凄凉之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正是诗人自己心境的真实写照。王维的诗中也是如此。其“返景人深林,复照青苔上”一句,也反衬出当时的“空寂”的意境,仿佛让人感觉到只有太阳懒懒的照在青苔上。王维喜欢使用冷色调,似乎而没有别的更感动之物,表现出一种无奈之情,心情十分无趣。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