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律援助的意义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完善;地方法律援助制度;建议
当前我国的地方法律援助制度依旧存在某些不足,也许应该认真思考,寻找到具体的方向,以此明确解决问题的途径,进而使得法律援助制度最大化地实现其价值,即让更多的需要法律帮助的人获得法律上的救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明确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范围的明确,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使得百姓们清楚地知道可以得到法律帮助的具体情形,以避免可以得到帮助的百姓因条件不明确而没有求助,或者有人鱼龙混杂。法律援助的范围一方面要予以细化,比如明确申请者的年收入在何种水平、何种文化水平,案件所涉及的标的物的重要性或者占据其收入的比例才可申请;另一方面要予以扩大,要深入农村,尤其要重视到涉法涉诉的上访案件。
二、规范法律援助监督
一句格言道出了“质量”的重要性,即“质量体现素养,素养决定质量,质量决定生存。”而质量的保证离不开有效的监督。因此,加强法律监督是至关重要的。当前,只是有部分地方建立了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并没有完全推广,即很多地方缺乏全面地、系统化地法律援助质量监控系统。监控体制要构成一个监控网络,对于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评估应包括受援助人的回馈、法官的看法、同行的评价以及法律援助机构的考核。首先,受援助人对于法律援助质量的高低最具有发言权;其次,法官见证了法律援助工作者在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同行的评估具有客观性,利于法院工作者的进步;当然,法律援助机构的考核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现在存在着一种情况就是大多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特别是市以下的机构既承担着管理职责,又承担着办案任务。这种体制机制不利于科学实现监管职能。只有把目前的法律援助机构职能定位在质量监管方面,以审查指派案件,制定准入标准、服务标准,实施服务考评等,才能实现管理的高效化、专业化。[1]因此,地方应当加强法律援助监管网络的铺设,将受援人、法官、同行、法律援助机构的评价予以综合,以此作为对法律援助工作者奖惩的标准,使其具有客观性,同时也利于法律援助事业质量的提高。
三、壮大法律援助队伍
法律援助队伍既包括律师也包括志愿从事法律援助事业的社会人士,而壮大法律援助力量,不仅仅是法律援助工作者数量的增多,还包括法律援助工作者素养的提升,即质量的提高。
(一)建立专职律师队伍
专职就是所有的法律援助案件均由专业律师承办,专办就是在骨干律师事务所的基础上形成几家各具特色的专办所、品牌所(如劳动争议、刑事犯罪、老年维权等);在骨干律师的基础上形成未成年、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类案件等多支律师专办队伍。[2]当然,各地需要结合本地律师资源的具体丰富程度,如果律师资源匮乏,就不易实行这一模式,如果律师资源丰富,可以借鉴这一模式。不论是何种情况,各地区都应该完善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事业的具体制度,包括办案补贴、奖惩机制、责任承担方式等,根据当地财政收入的具体情况,各地区应该加大对律师的补贴数额,提升他们的待遇,由此增强律师们的积极性,让更多的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事业。另外,要合理地分配律师的责任,奖惩分明,由此减少律师们怕承担的风险太大的忧虑。
(二)吸引更多人加入
法律援助事业若实现辉煌,绝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或者是律师们的责任,它需要更多社会民众的加入。当前,很多高校开设有法学课程,有的院校甚至设有法律诊所,因此,可以充分利用高校教师、学生这一资源,让他们积极地加入到社会援助事业中,既增加了他们的实践能力,也增添了法律援助的力量。另外,可以通过某些优惠政策,吸引社会上更多人士积极参与法律援助。
(三)提升工作者素养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希望工程”,它不仅需要援助者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还需要他们具备法律素养、道德修养,因为他们需要耐心地为受援者讲解各种法律知识,需要耐心地帮助受援者寻求各种证据等。对此,一方面,可以集中培训法援者;另一方面,可以邀请从事法律援助事业时间较长的有经验的工作者为大家讲解,渐渐地提升每一位法援者的道德水准。
四、丰富法律援助方式
(一)推行“巡回”制度
所谓“巡回”制度就是指地方的有关机构可以集合法律援助的从业者以及志愿人士不定时地到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或边远的山区进行调查,一方面向当地百姓传递法律援助的相关制度、有关知识,另一方面积极援助需要法律帮助的百姓。
(二)推广“指派点援制”
指派点援制是让受援人在法律援助机构公布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名单中选择承办人,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该承办人的办案方式。但目前点援制只适用疑难复杂重特大案件,普及程度不高。[3]因此,各个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的律师资源,完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体,让指派点援制得以推广、得以普遍化。
(三)规范民间援助力量
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则是指出于公益目的,为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公民依法免费提供法律事务方面帮助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4]各个地方要结合本地民间援助发展的具体情况,积极鼓励民间援助力量地发展,同时,规范这一力量,让其有效地弥补政府法律援助力量的不足,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本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五、协调各部门工作机制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各部门工作协调职能,主要体现在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进行联系沟通,相互交换意见,理顺工作关系,为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协调既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行政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如律所、基层工作管理部门之间、不同地方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协调,也包括法律援助机构财政、法院、社会团体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通过协调,相互间就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某些事项达成一致的看法,或者共同下发有关规范性文件,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5]对于这一机制的协调,应当具有具体的政策、制度,或者是法律文件,不同地方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地协调不同层级或同一层级不同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之间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使法律援助更加顺利地开展,以更顺畅地保障人民的权益。法律援助需要实践,一切美好的理论如果不被践行,那只是一张张写满文字的毫无意义的纸。所以,各个地方不仅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具体状况不断地完善相关制度,同时,要将这些“顶层设计”运用到实际中,构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法律援助机制,让百姓真正地得到实惠,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获得正义,同时,让更多人的法律素养有所提升,以此推动当地的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郝茂成.关于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J].中国司法,2014(12):56.
[2]刘玮琍.法律援助的专办制度和集约化管理———以上海浦东实践为例[J].中国司法,2015(1):67.
[3]李立家.我国法律援助若干理念辨析[J].中国司法,2014(8):63.
[4]武元军.民间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之关系研究[J].20153(中):166.
关键词:平等权;法律援助;司法公正
一
“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1]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并在其命令所及的范围内,必须对全体人民平等适用。法律不能只适用于个别人或个别客体。[2]卢梭的这一思想,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凝炼成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特权、专制统治的口号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将这一平等自由的思想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1789年的《人权宣言》首先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二战后,平等权利法案、平等的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平等从原则的、抽象的规定具体为实际的平等权利,平等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平等权的产生是基于对人权的法律保护。人权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就是为了实现人类的尊严和价值,人应当享有或实际享有的权利,承认人权,尊重人权已成为人类的一种共同信念。按人权各项内容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和价值可把人权分为基本人权和非基本人权。基本人权对公民来说是不可缺少,不可取代,不可转让的,具有一种内在稳定性和母体性,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集中体现了人权共同性的一面。基本人权价值不仅仅在于使人获得基本权利,更重要的是它在使人获得自我解放的目标和获得自我解放的手段中具有杠杆的地位,发挥着中枢作用,尊重和实现基本人权是人在政治、经济上和社会上获得解放成为独立性、自治性和权威性主体的必然要求。
平等权是基本人权的内容之一,“平等是社会的基础,要把平等作为社会的准则和理想。”[3]但平等的实现不是单纯地依靠立法的规定,而是在社会生活中,通过执法活动和司法实践来实现公民对正义的追求,使平等成为人们生存的现实,这才是平等的价值所在。正是出于对平等权利的保护,欧洲中世纪为了让穷人不因无钱请律师帮助而得不到权利的保护, 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些主持正义的律师机构派出自己的律师免费为穷人进行辩护,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利,这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发展史上的最初萌芽。
二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实践。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拥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来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要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性。法学理论上一般把前者称作实体正义,把后者称作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有实体正义是不够的,还要有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靠司法人员的秉公执法也是不够的,还要有对社会弱者的法律援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司法公正,特别是对程序正义的种种障碍,其中包括社会弱者在寻求法律的平等保护时遇到的有形或无形的困难。
经济上的障碍。这在我国是妨碍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之一。当一个人在扣除了为维持自身生存和履行抚养、赡养等应尽责任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依法应交纳的各种合理税款之后,其可自由使用的资产低于一定水平,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和诉讼费用,因而最终无法获得法律的保障。
权利和义务观念的淡薄。法治是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原则的治国方式。在一个法治国家,不仅应当具有科学、民主、完备的法律;而且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切实得到遵守与执行;同时社会全体成员还必须具有健全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这三者缺一不可。现代社会的最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使人们最大限度地获得解放与自由,使人过上有尊严、有价值的生活。这就要求社会应当以人为本,尊重人、关心人,确认并维护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而权利和义务观念正是人作为社会主体应当具有的对权利和义务的认知、主张和要求相结合的有机整体。
沟通交流上的障碍。这主要是指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司法活动中交流上的困难。对于外来移民或者土生土长的少数民族而言,由于在语言、宗教信仰、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等方面,与其所在的主流社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再加上现代法律程序的繁琐复杂和专业术语的艰深难懂,即便处于主流社会的人也对之望而生畏。这便使得这些社会弱者在司法活动中产生交流沟通的困难,从而妨碍其基本权利的充分行使与保障。
法律服务资源的分布不平衡。由于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差异,以律师为主的法律服务资源在地域分布上呈现出素质与数量上的不平衡性。越是经济发达、交通便利、人口稠密的城市(尤其是商业区),具有的法律服务资源在数量上就越多,而在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的贫困地区,社会成员的经济能力有限,法律关系及其纠纷少而简单,法律服务资源随之较少,律师锻炼的机会不多,业务水平也就相对较低。这种法律服务资源的数量与质量方面存在的不平衡性,无疑会给社会弱者基本社会权利的行使与保障带来一定的制约作用。
以上诸种妨碍司法公正因素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从而导致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则是保障这两种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
法律援助制度是支撑正当程序的基石,诉讼费用的援助消除了阻滞贫弱公民向法院起诉的障碍,使当事人地位实质平等得以实现。这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完善法律机制,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促进社会追求的法律公正的实现,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为了适应国际接轨和保障人权的需要,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应运而生。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从而使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走向法制化轨道。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关注的是弱势群体的权利,践行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法律援助制度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了一片蓝天,让法律的光辉照耀了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政府承诺为无力打官司的 贫弱者“埋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不但可以获得律师的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还可以获得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提供的法律援助。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制观念发展的结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具体体现。
第一、它体现了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法律对这些关系的调整也越来越专业化、精细化,随之,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也越来越广泛,相应的各种权益之争也空前增加,大量涉及公民各种权利的纷争需要采取非诉讼的或诉讼的形式解决。为了消除法定权利的平等与保障权利实现的经济条件下不平等的矛盾。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利,从而在司法体制上完善诉讼民主机制,保障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二、切实保障诉讼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也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前提。请不起律师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来说,也许损失的只是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家来说,受到损害的却是司法公正的原则和形象。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国家从制度是切实保障诉讼案件当事人的人权,确保司法公正原则的实现。
第三、完善法制,保障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的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在于减免了当事人的费用使其获得法律帮助,还在于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调整和规范的“死角”,从而切实保障法律所规定的社会关系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86.
天灾人祸意外工伤
2005年11月底,26岁的王铭经老乡介绍到河南省濮阳市某防腐公司打工。12月26日,王铭按照公司的安排来到武汉市东西湖供电公司径河变电站防腐工地,负责给防腐部位刷油漆。在给刀闸刷防腐油漆时,3.5万伏的高压电突然将王铭击倒,他被火团包围。猛地从工作台上摔下来。四天后。他在医院苏醒过来,面对的却是自己“烧伤面积达42%,右上肢被截肢、右下肢关节被截肢”的结果。
病情稳定后,王铭被送到河南省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在商丘住院2个月后,王铭所在公司的负责人劝他回民权老家治疗,并承诺将继续负责医疗费和生活费,省下来的钱作为赔偿金支付给王铭。可王铭回到老家后,仅仅收到3000元。就再也找不到公司的人了。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难,面对公司给出的空头承诺,面对无力支付的巨额治疗费用,这个26岁的年轻人顿时失去了继续活下去的希望。
求助法援两地联手
在走投无路的时候,听说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帮困难群众打官司,王铭抓住了这最后的一线希望。
2006年5月16日,王铭坐着轮椅来到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时,所有的工作人员都被他的伤势震撼了:他虚弱地躺在轮椅上,右腿、右臂被截肢,脸上的烧伤更是惨不忍睹。听完他的哭诉,中心当即决定对他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时任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王学田承办此案。在详细了解情况后,王学田开始认真分析案情,由于事发地在武汉,他觉得应该同武汉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一起为王铭维权。经过沟通,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与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合作王铭案件,两地的律师开始联手为这个河南农民工维权。
2006年5月17日,在受理王铬案件的第2天,王学田就赶到了武汉,开始调查取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林理安律师。
第一次见面,双方就对两地取证、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民权方负责河南方面的取证、调查,武汉方则负责从东西湖区供电公司等地取证以及与当地各单位的沟通、参与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武汉当地的工伤赔偿标准,林理安律师对王铭提出的赔偿金额进行了重新界定,准备向法院提出80万元的赔偿请求。
可事情进展并不顺利,王铭当时没有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一时也拿不出证据,致使工伤鉴定受阻。王学田与王铭家人一起赶往濮阳,在公司找到一起做工的伙伴,请他们出具了王铭工作的证明,同时调取了濮阳这家防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明;在武汉。克服重重困难的林律师也拿到了供电公司与防腐公司签订的安全协议等证据。
据理力争充分维权
2006年8月1日,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王铭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详细的证据。23天后,东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工伤认定。这份认定,成为日后索赔的法律依据。
2006年9月25日,林理安、王学田两位律师建议王铭向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最终王铭被鉴定为二级伤残。之后,两名律师王铭提起了劳动仲裁,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濮阳市这家防腐公司赔偿王铭各项损失共38万余元。王学田及时同濮阳市这家防腐公司协商要求和解此事,但在签订书面协议时。濮阳这家公司又反悔,最终和解无望。
(南京晓庄学院生物化工与环境工程学院,南京 211171)
摘要:采用正交设计对水浸提法、水浸提+微波辅助法、乙醇浸提法、乙醇浸提+微波辅助法进行比较,以咖啡提取物中绿原酸的含量为评判指标,考察时间、温度、乙醇体积分数、微波功率等对提取物有效成分绿原酸含量的影响。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该成分的含量。结果表明,绿原酸最佳提取工艺为乙醇浸提+微波辅助法,最佳提取条件为微波时间5 min,功率300 W,乙醇体积分数60%,此条件下提取绿原酸的含量最高。影响提取的主次因素为:乙醇体积分数>功率>微波时间。
关键词 :咖啡;绿原酸;高效液相色谱法;正交设计
中图分类号:S5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5)05-1146-04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5.05.030
收稿日期:2014-07-10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面上项目(13KJD180001)
作者简介:袁 俊(1972-),女,江苏南京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电话)13951979990
(电子信箱)1439039@qq.com。
绿原酸又名3-咖啡酰奎尼酸,是植物在有氧呼吸过程中经磷酸戊糖途径中间产物合成的一种苯丙素类物质[1]。绿原酸具有抗菌、消炎、解毒、利胆、降压等作用[2-4],其在食品、医药和日用化工等领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5]。绿原酸作为一种具有多种生物活性的天然物质, 已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 其提取纯化及检测技术的研发已成为当前研究的重点。但国内有关从咖啡中提取绿原酸的报道较少,大多数是从金银花、杜仲等材料中提取[6-8]。咖啡是世界三大饮品之一,所含活性成分绿原酸在咖啡豆中的含量占2%~8%[9,10]。本试验主要采用正交分析的方法研究从咖啡中提取绿原酸,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该成分的含量,以期为从咖啡中有效提取绿原酸提供参考。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与仪器
试验所用咖啡豆为市售咖啡豆。绿原酸标准品、甲醇、乙醇为色谱纯;冰醋酸为分析纯。
Agilent 1100型高效液相色谱仪(配有紫外检测器,美国安捷伦公司);超声波发生器(宁波新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AUY120型电子天平(日本岛津公司);5418R型冷冻离心机(德国艾本德公司);HH-4型数显恒温水浴锅(国华电器有限公司);旋转蒸发仪(上海亚荣生化仪器厂)。
1.2 试验方法
1.2.1 色谱条件 色谱柱为汉邦Hedera ODS-2(4.6 mm×250 mm,5 μm),流动相为甲醇∶0.1%冰醋酸=30∶70(V/V),流速为1.0 mL/min,柱温为30 ℃,检测波长为330 nm,进样量为5 μL。
1.2.2 标准溶液配制 精确称取对照品绿原酸4.00 mg,以甲醇溶解,并定容至5 mL棕色容量瓶中,得到0.80 mg/mL的绿原酸标准溶液,备用。
1.2.3 样品溶液配制 精确称取咖啡豆粉末0.50 g,采用水浸提法、水浸提+微波辅助法、乙醇浸提法、乙醇浸提+微波辅助法4种方法进行绿原酸提取工艺的比较,并对其正交试验影响因素和水平进行设定(表1~表4),以绿原酸含量为考察指标,确定最佳提取工艺和条件。
绿原酸含量=C×V×N/W×100%
式中,C为测量液总绿原酸浓度(mg/mL);V为粗提液体积(mL);N为稀释倍数;W为原料重量(mg)。
2 结果与分析
2.1 方法学考察
2.1.1 线性关系考察 分别吸取绿原酸标准溶液,用甲醇稀释并在容量瓶中定容,使其浓度分别为0.04、0.08、0.20、0.40、0.60、0.80 mg/mL,按“1.2.1”的色谱条件测定绿原酸的峰面积,色谱图见图1a。以峰面积为纵坐标,绿原酸浓度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得到绿原酸的标准曲线方程为Y=14 527X-3.377 6(r=0.998 7),表明在绿原酸浓度0.04~0.80 mg/mL的范围内线性关系良好。以咖啡豆粉末为研究对象分析其绿原酸的含量,色谱分析结果见图1b。
2.1.2 精密度考察 取绿原酸标准品溶液,连续进样6次,绿原酸保留时间的RSD=0.986%,绿原酸峰面积的RSD=1.054%,表明该液相色谱仪的精密度良好。
2.1.3 稳定性考察 按样品溶液制备方法制样,制得的样品溶液在室温下放置0、4、8、12、16、20 h进行检测。结果表明,绿原酸保留时间的RSD=0.921%,峰面积的RSD=1.236%,表明该样品的稳定性良好。
2.1.4 重复性考察 取咖啡样品,按供试样品溶液的制备方法得到6份溶液,精确吸取5 μL, 注入高效液相色谱仪检测。结果表明,绿原酸保留时间的RSD=0.753%,峰面积的RSD=1.589%,结果表明该方法的重复性良好。
2.1.5 加标回收率试验 准确称量5份咖啡样品,按照样品中绿原酸含量的0.8、1.0和1.2倍加入对照样品,在“1.2.1”的色谱条件下进样5 μL分析,每个样品重复3次进样,按样品溶液制备方法制样,结果样品的平均回收率为98.43%,RSD为2.32%,表明该样品提取方法可行。
2.2 正交试验结果
由表5可知,水浸提法提取咖啡中绿原酸的最佳条件为A2B1C3,即浸提时间为50 min,温度为40 ℃,料液比为1∶30,在此条件下提取咖啡中绿原酸,含量为0.492%。各因素对绿原酸含量的影响大小顺序为料液比、浸提时间、温度。
由表6可知,水浸提+微波辅助法提取咖啡中绿原酸的最佳条件为A1B2C1,即微波时间为5 min,功率为400 W,料液比为1∶10,在此条件下提取绿原酸,含量为0.362%。各因素对绿原酸提取率的影响大小顺序为微波功率、时间、料液比。
由表7可知,乙醇浸提法提取咖啡中绿原酸的最佳条件为A2B1C2,即浸提时间为50 min,温度为40 ℃,乙醇体积分数为60%,在此条件下提取绿原酸,含量为0.348%。各因素对绿原酸含量的影响大小顺序为温度、乙醇体积分数、浸提时间。
由表8可知,乙醇浸提+微波辅助法提取咖啡中绿原酸的最佳条件为A1B1C2,即微波时间为5 min,功率为300 W,乙醇体积分数为60%,在此条件下提取绿原酸,含量为1.304%。各因素对绿原酸含量的影响大小顺序为乙醇体积分数、微波功率、时间。
3 讨论
微波提取技术具有快速简便、高效、不易破坏天然活性成分等优点。由于微波辐射对吸收介质有瞬时加热的特性,密封容器有与外界隔绝和增温增压的作用,故利用微波浸提技术,可使样品在很短时间内得以较完全的浸提[11]。本研究中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分析从咖啡中提取绿原酸的4种方法,结果表明最佳提取工艺为乙醇浸提+微波辅助法,最佳提取条件为微波时间5 min,功率300 W,乙醇体积分数60%,此条件下提取到的绿原酸含量最高。影响提取的主次因素为乙醇体积分数、功率、微波时间。本研究为从咖啡中提取绿原酸提供了一种高效、节能的新型提取工艺,为更加广泛及合理地利用丰富的资源,大力开展绿原酸的提取、纯化与绿原酸产品的开发研究提供了一些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 张英锋,张立艳,马子川,等.植物绿原酸的研究进展[J].化学教育,2011(4):1-6.
[2] 周 舟,彭 淼,钟晓红.绿原酸提取分离及检测研究进展[J].长江大学学报,2011,8(2):243-246.
[3] 罗晓燕,吴九九,温艳梅,等.高效液相色谱法同时测定绿原酸及其五种主要代谢产物[J].食品工业科技,2013(4):66-68.
[4] YANAGIMOTO K,OCHI H,LEE K G,et al.Antioxidative activity of fractions obtained from brewed coffee[J]. J of Agric and Food Chem,2004,52(3):592-596.
[5] 呼延晓颖,达超超,单 磊,等.绿原酸提取工艺的研究进展[J].化工科技市场,2010,33(5):7-10.
[6] 肖卓炳,郭瑞轲,郭满满,等.金银花中绿原酸超声微波双辅助提取工艺优化[J].食品科学,2012,33(22):111-114.
[7] 童 玲,欧阳湘云,韩玉波,等.微波助提取及HPLC检测杜仲叶中的绿原酸[J].分析试验室,2008,27(5):137-140.
[8] 舒孝顺,卿婉华,等.微波法辅助提取红腺忍冬花绿原酸[J].食品与发酵工业,2013,39(10):250-253.
[9] 刘军海,裘爱泳.绿原酸及其提取纯化和应用前景[J].粮食与油脂,2003(9):44-46.
[10] 陈绍华,王亚琴,罗立新.天然产物绿原酸的研究进展[J].食品科技,2008(2):195-198.
一、区法律援助服务模式的基本情况
区法律援助服务模式总体情况良好,基本适应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一是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二是法律援助宣传取得成效。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精神,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三个重点”和“两种方式”,使得法律援助广为人知,在需要法律援助时,能够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给予法律援助。三是法律援助业务有效开展。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的组织下,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共同承担了大量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较好地承办各级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加强与老龄委、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构建法律援助网络,为各类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四是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通过学习座谈、介绍案情、模拟庭审等方式方法,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有效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五是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中心有纳入财政预算的法律援助经费,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不必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担忧经费不足。
二、区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存在的主要不足问题
1、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认识不够。部分机关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实际上法律援助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于依法治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援助体现了党和政府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心系群众利益的诚心诚意,是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为困难群众谋利,为困难群众解决没钱请律师、打官司难的问题。由于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认识不够,使得部分机关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不大重视法律援助问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持久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法律援助的经费严重不足。《法律援助条例》中明文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因此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应当是政府。目前法律援助经费虽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但经费偏低,不能满足当前法律援助的真正需要。况且当前社会转型期间矛盾突出,事情多发,申请法律援助的人逐渐增多,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严重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3、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性不高。目前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其中律师最为主要。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虽有一定的经费,但不足以支付最基本的差旅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必要开支。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要靠其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但这很难做到长期坚持,所以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性普遍不高。
4、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不足。法律援助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需要相应的人员去做。没有一定的人员,不可能全面实施法律援助,起到法律援助的真正作用。但目前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不足,有时还存在人员不到位或从事其他工作的现象,使得该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无人去办,该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无法办理,造成社会上众多贫、弱、残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5、法律援助办案效率不高。经过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深入人心,群众知道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是对办理法律援助的具体细节并不很清楚,造成当事人办理申请时手续没有带全,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当事人只能让他回去补办申请法律援助所必须的手续,造成了当事人多跑路却不能得到法律援助服务的情况。
三、解决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的认识。要组织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国家和政府有关开展法律援助的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使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从而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为开展法律援助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组织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员学习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使他们发扬光大扶危济困、奉献爱心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社会奉献一份爱心。要利用电视、报刊、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媒体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自觉为法律援助工作作贡献。同时,让广大法律援助对象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自觉主动地寻求法律援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使法律援助工作获得领导支持、群众拥护、社会认可。
2、优化服务功能,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法律援助中心作为代表政府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机构,要优化服务功能,落实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水平,服务受援对象。做到不折不扣地按国家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做到应援尽援,无一疏漏;要简化审查程序,方便受援对象,尽速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要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优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实行全程监督,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不因对受援对象提供免费服务而敷衍塞责;要组织协调好公、检、法等法律援助相关部门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的关系,做到渠道畅通,无障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3、深入基层群众,提供便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基层,做到工作重心下移,使法律援助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让更多的人得到法律援助,使之真正成为党和政府关心群众、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建立以司法所为载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的三位一体法律援助工作站,把基层的法律援助工作与普法工作相结合,与基层调解工作相结合,与化解基层工作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能作用,有效地开拓法律援助工作的新领域。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时,要树立服务意识,热心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做到“接待要热心、解答要耐心、询问要细心、记录要精心、回访要诚心、承办要尽心”。接待群众要做到“一张笑脸、一杯热茶、一个满意的回答”,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度。
4、落实人员编制,组建法律援助“数据库”。专职法律援助人员是对法律援助服务指导、管理、承办的主要人员,法律援助的大部分工作量落在了专职法律援助人员身上,人员不到位,将会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人员编制,确保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到位,不挪作他用,以有充足的人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要组建法律援助“数据库”,要建好“法律援助工作者数据库”,将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纳入数据库名录,以便能够随时使用,及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要建好“法律援助对象数据库”,摸清法律援助对象,对农村、城镇低保户、特困户、经济困难农民工、残疾人、孤儿等人群进行逐户核对、登记。经确认后,进行细化分类,把他们纳入“法律援助对象数据库”,以便及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为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责任,切实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9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5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深化“平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县大力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基本形成了“镇有工作站、村居有联络点”的农村援助网络,为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农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不高、便民措施不够、组织网络不健全等问题仍比较突出,法律援助离广大农民群众的期盼和“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扶贫济弱的“民生工程”、“阳光工程”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为广大农民提供成本低、效率高、质量优的法律援助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体系,推进农村法律援助拓展与延伸
要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以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骨干,以村居法律援助联络点为补充,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配齐配强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规模大的镇(街道)要配备专职的法律援助员,充分发挥兼(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指导和帮助农民申请法律援助、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和直接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方面的作用。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场所、较大企业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联系点,明确联络员,引导进城进企务工农民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三、进一步扩大援助范围,满足农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根据《意见》要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以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为经济困难标准,努力降低援助“门槛”,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低保对象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逐步将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建房引起的人身损害,以及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项,列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不断满足农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四、进一步完善便民措施,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
按照“临街落地”要求,加强县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接待场所建设。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联动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完善县镇两级“12348”法律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援助申请“零等待”。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法律援助的全过程,更多地采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继续在村(社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地方装挂标有“寻求法律援助,请拨12348”的法律援助指示牌。发放农民法律援助卡,制作法律援助服务指南,方便农村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农村法律援助知晓率
要把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纳入“五五”普法内容,以“法律进农村”为载体,充分利用宣传媒介以及开展送法进村入户等途径,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教育。要紧紧抓住重点对象、重点事项、重点领域、重点时段,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法律援助的相关知识宣传扩展到农村小集镇、农贸市场、活动中心,使广大农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法律援助,不断提高农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认知度。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简析;对策建议
一、法律援助的含义及其起源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护制度。广泛意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给在别人需要在涉法事务上得到指导时,而提供的低于常规费用或者免费的专业帮助的事情,狭义上来说来法律援助就是指为不具备聘请律师能力(资格或者经济等原因)的人提供律师服务的做法,法律援助的作用,在于保护那些法律弱势群体的利益,贯彻司法精神。
法律援助制度自五百年前在苏格兰王国萌芽,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建立了以诉讼法律援助为基础,涵盖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属于世界人权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全球范围内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制度保障,也是社会弱势群体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直到上世纪90年代才始现法律援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社会财富两极分化日益严重,社会矛盾显著增多,也催生了更多的弱势群体,保障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迫在眉睫要解决的问题。受经济、传统观念等各方面的因素影响,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建设正遭遇着很多瓶颈。
二、基层法律援助现状简析
我国法律援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行为,由政府负责。法律援助始于西方,最初是由私人律师、教会、各类慈善团体发起,带有明显的区别于政府行为的公益性质,其产生的基础是基本的道义。但随着矛盾的激化,单纯依靠这些私人的社会组织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弱势群体的诉求。于是国家开始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立了与其适应的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受援助对象为相对弱势群体,既包括经济困难者、残者,也包括比如刑事案件中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后一种情况中的受助对象不当然与前一种对象相一致,其可能包括经济情况良好的人员,但鉴于其在国家公权力面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也有必要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机构为受助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和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的方法。前者为受助对象“开源”,后者为受助对象“节流”,双管齐下,保证受助人充分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最大利益。
(四)法律援助的形式有两种:诉讼法律服务和非诉讼法律服务。诉讼法律服务又包括刑事辩护、刑事和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则主要包括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为起草合同等。
我国国情复杂,幅员辽阔,各地区自然地理环境不尽相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有明显差异,导致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大为不同,特别是东部和西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法律援助建设有着千差万别。下面以笔者生活以及前期调查走访的安徽省宁国市为例,结合上文所提的法律援助的几个特征,浅析我国目前的基层法律援助现状:
宁国市地处安徽省东南部,皖南山区东北侧,东邻浙江杭州,西靠黄山,连接皖浙两省七个县市,市域总面积2487平方公里,总人口38.38万人,全市辖6个街道办事处、8个镇、五个乡,其中包含一个畲族民族乡。宁国市多次入选中国中小城市综合实力百强县市,人均GDP居安徽省县级前列。
截止2015年,宁国市在全市各乡镇都已建立了法律服务所,拥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近50人,除此以外,宁国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市19个乡镇、街道建立了以保护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利益为宗旨的法律援助数据库。结合宁国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情况可以看出以下特点:
(一) 法律援助案件逐年递增。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量明显增加,且增幅较大,寻求法律援助的人群显著增多。
(二) 法律援助案件类型较为稳定。绝大多数法律援助案件为民事案件,约占到总数的80%,刑事与行政案件所占比例较小。
(三) 受援助对象较为明确。从受助对象的身份来看,老年人、残疾人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外来务工人员,妇女和儿童所占比例也较小。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律援助所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 法律援助点设立分布不均。经济基础较发达的乡镇法律援助点设立较为完备,如乡镇企业较多、建有工业园区的乡镇法律援助点设立较为成熟,援助点成员较多,结构合理。经济情况较差的乡镇援助点组织机构构建较为松散,人员不齐,经常一人身兼多职,甚至只能一人承担援助点的全部工作。
(二) 法律援助人员配备不足,且个别人员法律知识有所欠缺。法律援助力量薄弱,少量的人员难以承担日渐增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导致部分案件被搁置,受助对象的法律权益难以得到及时的维护。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缺少法学专业教育背景,法律援助的质量参次不齐。
(三) 从业人员待遇不高,缺乏积极性。因为法律援助带有很大程度上的公益性质,所以收费较低,导致很多法律人才不愿意加入其中;部分法律援助的服务工作者对待法律案件案件积极性较低,经常搁置拖拉或者敷衍了事,导致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效果较差。
(四) 基层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法律意识不强。遇到纠纷,老百姓往往第一选择并不是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主要原因有两点:1.多数普通百姓教育程度有限,不能理解法治的内涵和意义;2.宣传工作不到位,普法宣传有待加强,虽然当下各县市都会举办法律宣讲会等普法活动,但有很多与人民群众实际生产生活相脱离,难以引起群众共鸣,导致群众参与性不高。
(五) 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狭窄。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集中在残疾人、老年人、外来务工人员等范围内,这主要是受法律援助资金的限制,接受法律援助的条件较为严苛,导致很多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帮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公正与实效。
三、对策与建议
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是政府的行为,是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了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结合以上所述法律援助存在的缺陷,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程序。规章制度和规范程序是法律援助的基础,健全法律援助必须先夯实这一基础,将法律援助制度化。这里所说的制度化既包括法律援助财政资金投入的制度化,也包括从业人员的制度化。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可以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建立健全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同时,引入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至于人员的制度化,要提高从业人员待遇,吸引更多法律专业人才,落实他们的编制问题,坚持一人一岗,落实人员责任。
(二) 加强法律宣传。广泛开展普法进校园、普法进社区等活动,也可以结合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进行宣传。运用多媒体、多平台进行宣传,拓宽渠道。
(三) 把握个案平衡原则,既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受援助对象的条件是否合格,也要针对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适当予以变通。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在践行法律援助的基本内涵。
[参考文献]
[1]郭威,施卉.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法律援助是对那些需要参与诉讼或者需要与有关国家机关交涉事项,但经济上又非常困难,请不起人、辩护人的公民,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别是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公民权利。自20世纪中叶以来,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建立起了与本国实际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动,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经济上又困难的公民,能够获得由国家为其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1996年起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对维护司法公正、调解和处理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是从20__年起步的。20__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条例于20__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义和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从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标,即保障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
2、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具体的实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这已是当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以及我国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践所证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平等地实现公民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审查、法律援助的实施与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以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规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规范,从而保证公民平等地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活动按照一定的规范运作。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援助条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运作实施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确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功能得到真实、有效的实现。
二、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是一项政府主办的事业,立法中确定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是,既要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虑我国国情;既要考虑所涉及的案件情况,又要考虑当事人经济困难的程度;既要考虑能让经济困难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对人的适用范围,即“符合条例规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个方面的人员:一是有需要事项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费用的公民;二是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据我国加入或者签定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等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也可以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对事项的适用范围,即“咨询、、刑事辩护”的事项。其中包括的事项有:一是需要咨询、的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或者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教育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项之外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二是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项;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的事项;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项。三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的事项。
上述范围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无偿的法律服务。
具体有那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诉求中公民对下列需求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也就是说可以向设在县级司法局、地、市级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4、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5、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讨侵权赔偿的;6、无法履行劳动行为的民事权益的。(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
律师的;2、诉讼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具备那些条件?(一)有我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二)案件发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机关或者公证,仲裁机构受理的;(三)有事实证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持证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规定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证据材料;(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只要有两种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责任财政支持,即财政拨款,这是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和基础。二是社会捐助,这是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的或者对某些社会弱势群体的捐助,法律服务组织的捐助。其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的原则。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贫困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实现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经费的性质类似于救济款项。国家对救济款项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经费的使用、管理更为严格的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贫困当事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无论哪种渠道来源的法律援助经费,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的用途和性质。贪污、挪用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这种监督是对法律援助经费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检查监督,是检查监督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检查和经费的规划。法援经费的使用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规划、预算、结算,包括各类案件补助标准的审核。特别是市、县(区)司法局每年对法援经费的使用至少要有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
四、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和审查受理
1、申请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有两种: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这两种申请方式中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口头申请为例外。一般来说,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况下,有些申请人不识字或者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确实无法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时,才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条例之所以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有利于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机构顺利进行审查,并及时顺利地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对申请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消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关键词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应用型;法律人才
一、唐山学院构建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初衷
唐山学院是一所地方综合性高校,自2002年设立法学本科专业至今已经有15个年头。在这十几年里,学院的领导和同仁一直在思考专业的培养目标,也就是到底要培养什么类型的法学人才。最终,根据学校的办学理念以及唐山的地方需求,我们确定了以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为目标的专业发展方向。根据培养目标,我们必须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此同时,众所周知,法学本来就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一直是法学专业坚持的原则。所以,唐山学院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完全符合法学学科的实质内涵。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法学专业的教师带领学生进行了多方实践。首先,在授课过程中,突破以理论教学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经常将经典案例带入课堂,与学生在分析实际案例的过程中学习理论。其次,法学专业每年都要组织模拟法庭大赛,让学生在角色扮演中体会法律的精神,在比赛中促进法学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最后,每届学生都会被安排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让他们真正融入到律所、公检法等部门中去,切实体会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可以说,以上的做法还是起到一定作用的。但是,课堂教学毕竟在课堂,没有办法真正意义上实践法律程序;模拟法庭毕竟带有表演性,不能完全感受到法律的真实存在;中期实习和毕业实多都是帮助相关法律部门整理卷宗或者干些杂活儿,最好也就是在整理卷宗的过程中翻翻卷宗;而且,最后两项活动一年就一次,一次就短短的十几天,根本起不到实质性的效果。我院法学专业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我们必须另辟途径。依托高等院校而建立的法律援助服务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学生自治性公益组织。这一组织的运行模式正好可以满足法学专业的实践需求。因此,唐山学院的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在这样的背景下应用而生。
二、唐山学院构建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意义
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构建,具有两个方面的重大意义:既有利于法学专业的发展,有利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又可以服务于社会,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急切需求。一方面,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运行模式是:在教师队伍中按照各位教师的学术专长分成刑事法律组、民事法律组、知识产权法律组等,然后在学生队伍中选择一批积极向上、乐于奉献的优秀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为在校师生、社会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借助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兼职律师)的职业优势,在非案件的过程中,带领学生实践整个诉讼过程。以上是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建立之初的做法,在组织机构逐步完善基本步入正轨之后,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可以同时担任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角色,让学生分批分组地长期在这个学生组织中进行法律实践。这样做,首先,培养了学生乐于助人、无私奉献的良好品质,这一品质是将来成为一名优秀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正义,只有具备良好品质的人才有能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其次,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文书、帮助调解、参与诉讼等方式为他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也是学生将抽象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转化为实践工作的过程。学生在这个过程中践行了法学理论、提升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开阔了自己的学术视野、培养了自己的专业素养,这些能力也是将来成为一名优秀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最后,唐山学院法学专业的办学目的就是要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学生的过程就是专业建设的过程,优秀学生越多,正是法学专业办学能力提升的体现。另一方面,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10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人力短缺、物力不足和财力匮乏是其中的主要原因。高校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为适应现阶段社会法治发展需要而应运而生,组成了我国法律援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弱者服务体系、推动我国人民法律素养的提高、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民间公益组织为补充的中国法律援助模式”的指导下,我国许多高校的法律院系利用自己的知识和人才优势,创立了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并与周边社区建立了稳固的法律援助帮扶关系。以大学生为主体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不仅带给社会一个良好的法治效应,同时也促进了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法学专家一致认为:高校法律援助服务不仅弥补了国家法律援助资金、领域的有限性,同时更贴近广大求助者,从而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信息,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和法治环境的改善。因此,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以服务社会为己任,必将为唐山周边的父老乡亲义不容辞地提供法律援助。
三、唐山学院构建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具体设想
(一)通过多种渠道保证案源
我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在建立之初,无论在校内还是在校外都没有什么社会影响,案源明显不足是肯定要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多种渠道搜集案源。首先,我们应该走出办公室,深入到学校各(系)部门以及学校周边社区,通过发放宣传小册子、开展户外法律咨询、免费为社区居民提供普法教育、为在校师生进行法律讲座等方式宣传自己。在寒暑假,法律援助服务组织还可以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由教师带队深入到农村、偏远地区进行法律实践服务。其次,动员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教师加入到援助组织的工作中来,借助这些教师的兼职工作带动一批优秀学生,让学生成为这些教师的助手协助处理非诉讼案件的具体工作。再次,做好与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公检法等部门的合作,希望获取他们的帮助,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给予方便。因为法律援助服务是一种无偿免费服务,所以可以请求上述部门在遇到需要援助的当事人时,能够推荐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最后,还要保持与各类媒体的联系,制作一些宣传我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采访、报道,以此来扩大影响力。此外,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公众号平台,让每个人都可以在网上娱乐的同时接受法律指导。
(二)建立科学管理模式
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一方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必须在学校的支持下挑选精兵强将。在指导教师方面,学校要积极与相关教师(思想素质高、专业水平强)进行协商,获取教师的充分理解,鼓励教师加入到这份不挣钱但意义深远的工作中来,希望教师能为我院法学专业的长足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在学生方面,学校要与辅导员和各位授课教师询问学生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一些专业理论功底扎实、精神面貌积极向上、具备乐于助人等优良品质的优秀学生作为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骨干成员,让他们在学生队伍中率先成长起来,起到先锋、楷模的作用。另一方面,在人员选定的前提下,这些成员就要在学院系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着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章程制定,明确组织的机构设置,制定组织的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具体分为负责日常事务的办公室;负责对外宣传的宣传部;负责具体法律援助服务事务的诉讼部;负责法律咨询的法律咨询部;组织案件讨论研究、项目调研的理论研究部以及负责组织社会活动的实践部。这些都是笔者的一些初步想法,在具体操作中可以根据各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动。规章制度:包括在章程中明确界定我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定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工作方向和受案范围、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组织纪律、值班考勤制度、奖励惩罚办法等等。
(三)开拓资金注入渠道
法律援助服务是无偿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特殊服务,这种服务的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援助者不可能从中获取一分钱的利益,无偿、无利性正是这种服务的实质内涵,但这项服务的提供并不意味着没有费用的开支。恰恰相反,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产生诸如宣传费、打印法律文书费、必要交通费、服务人员伙食费、电话费等等必要的费用支出,有时候这笔支出的数目还很大。因此,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运行根本离不开资金的注入。资金充裕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服务组织能否正常运行。初步考虑认为,运行资金可以从以下渠道获得:第一,申请我院根据学校财政情况适当予以拨付;第二,申请法学专业根据系部情况适当从专业建设经费中拨付;第三,跟一些当地企业建立合作关系,获得这些企业的资金扶持;第四,对于一些需要帮助但并不存在经济困难的当事人适当收取小额费用;第五,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可以接受一些有偿委托服务,比如对一些单位进行法律培训等等。当然,在法律援助服务组织运行过程中,我们还会想更多的办法保证资金的注入,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四)拓宽工作对象和工作范围
为了保证案源、为了保证资金的需求、为了尽快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为了让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尽快步入正轨,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应该拓宽工作对象和工作范围。比如,工作对象不仅仅限于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应该扩大到所有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对其中没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工作范围不仅仅只限于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文书、诉讼等诉讼事务,完全可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法律培训等工作,并收取一定费用。
四、结语
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组织还是一个新鲜事物,特别是对于唐山学院而言还刚刚起步,前方的道路还有坎坷和荆棘,但不管怎样,我们都要将这份意义深远的工作继续下去。法律的权威、法律的尊严、法律的价值、法律的作用,我们必将在一次次的法律援助服务实践工作中实现!
参考文献:
[1]邓琦.论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模式的改革与发展.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