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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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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

第1篇: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范文

企业如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根据《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企业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前,应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企业之后办理的其他业务应在30天内向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对人民币前期费用已经汇出6个月,但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将剩余资金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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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需要同时使用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如何进行管理?

答:企业使用人民币到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同时使用外汇资金的,企业和银行应当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在办理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时,银行应当登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审核,确保相关业务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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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过程中,可选择登入RCPMIS(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帮助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银行应向RCPMIS报送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由RCPMIS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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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是严格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境内机构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等相关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可利用RCPMIS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

二是按照规定报送信息。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RCPMIS报送与境外直接投资及境外人民币贷款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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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办理有关境外投资企业境外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答: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通过本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的,银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或向境外银行融出人民币资金,并在15天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当向RCPMIS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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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管理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规定了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答:为保障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平稳发展,按照风险可控、稳步有序的原则,《试点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强化银行的风险防范职责。《试点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以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为办理有关业务的前提和主要依据,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如实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有关信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二是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便利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建立了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定期交换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信息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实际收付信息。RCPMIS每日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每日向RCPMIS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外汇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强调监管合作。为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对银行、企业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监督企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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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银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可以依法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银行、境内机构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由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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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范文

开放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风险

从资本项目开放的角度看,尽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经平稳启动,但开放境内投资者境外证券直接投资,对境内金融市场及香港金融市场等方面将产生巨大影响。从管理角度看,更需重视政策放开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

影响国内宏观经济风险。一是可能对我国宏观经济带来冲击。2013年以来,国际证券市场的收益状况要优于国内证券市场,美国市场不断创出新高,日本市场上涨超过20%,欧洲市场虽然经历了塞浦路斯危机,但回报率依然接近6%。而我国证券市场表现平淡,且长期以来我国对境内个人证券投资基本限制,一旦渠道畅通,可能形成部分个人长期积聚需求的集中释放,资本的大量外流,可能会引致外汇收支出现逆差,势必对我国的宏观经济带来一定的冲击。二是增加我国调控人民币汇率难度。由于境内个人对外投资,一定规模的境内个人资本积累于国外,但当国内汇率存在较为明显波动趋势时,由于资本的趋利性,这些资本就会顺势而动,增加我国调控人民币汇率的难度。三是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实体经济带来影响。我国的实体经济中,相当部分源于个人出资,实体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个人资本的持续支持。但当境外直接投资政策开放后,将引起境内个人资本分流,从而减弱对国内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力度,从而削弱国内实体经济的发展。四是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内金融市场。境内个人为获取投资收益,将一定资金用于炒股,购买国库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购买保险等投资项目,当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放开后,面对境外更好的投资机会,一部分个人资金会从境内转向境外,从而降低了国内资本市场融资能力。

加大违规资金流动风险。一是加大境外投机资金流入的动力。个人境外投资股票市场的放宽在畅通境内合规资金外流渠道的同时,也提供了投机资金的回流途径,可能成为更大规模资金流入的动力。二是提供非法资金“洗白”的机会。境外证券市场风险和交易规则与内地有很大不同,加上人民币升值状况,谨慎型的投资者未必会积极参与,倒是出于非法目的的资金,比如洗钱资金,会不顾及成本积极参与,非法“洗钱”资金获得了十分宽松的“洗白”机会。三是部分境内企业可能利用企业和个人外汇政策范围的差异,利用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达到其超范围投资的目的。如境内个人可对外期货期权投资,而对于企业一般境内金融企业或大型的企业没有这种投资资格,这种情况下,为规避政策限制,境内企业就会借道境内个人投资境外期货期权市场获利。

加大投资者投资风险与汇率风险。一是境内个人投资者到境外进行证券投资,由于其信息、能力、知识等方面的不足,必然面临一定的风险。二是投资本金和外币投资收益的汇率风险,规避汇率风险的主要途径是通过远期、掉期、外汇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锁定远期汇率,而国内个人投资者参与外汇市场受限,汇率风险则完全由个人投资者承担。

政策应落实与跟进

目前我们正处在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第一步骤时期,即将推出的QDII2将进入第二步骤。QDII2是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条件下,有控制地允许境内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面对高度市场化的境外证券市场,在政策开放的过程中,若没有相对完善和健全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机制,相应的风险很难得到有效地控制。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开放在技术和系统上其实比较简单,重点是有关政策的落地和跟进,同时也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安排。

制定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证券市场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监管者、投资者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三者的权利与义务,规定适应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投资规模(初始投资规模及最高投资规模)、调高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

第3篇: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范文

关键词:境外投资 “走出去”发展战略备案制

随着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到国外参与境外投资。“走出去”发展战略是国家根据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发展开放型经济、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重大举措。到境外投资也是实现国家经济与社会长远发展、促进与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

1、企业境外投资主要原因分析

近些年来,国际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同时也加深了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也是打造跨国企业的必由之路。

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时,主要通过投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专利技术、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方式,获得境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称为境外投资。企业在决定到境外投资时,往往基于自身的特定优势,如雄厚的资金、专业技术人才、专利技术垄断、优秀的公司管理、拓展市场渠道的技能,但也可能受到所处的客观环境的制约,如国内自然资源逐渐匮乏、市场规模缩小、经济发展水平低、国内产业结构未完成转型升级、技术水平落后、劳动力成本增加、政府政策等因素,导致不同类型的企业对外投资的出发点不同。综上所述,企业到境外投资主要动机有以下几种:

1.1、内外市场环境促使企业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投资,所生产的商品就地销售,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原有的境外市场或开辟新的境外市场,并为客户提供更多的服务以满足当地消费者的需要,进而巩固和扩大其市场占有份额。

1.2、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部分境外投资企业,在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来自国外,为了稳定原材料供应,或是利用发展中国家廉价且有保证力的劳动力,或是考虑到低关税使商品出口价格竞争力加强,规避汇率变动带来的外汇风险对外进行境外投资。

1.3、获取国外先进技术、生产工艺及先进的管理经验

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的方式可以直接获取和利用这些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然后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和提高管理能力,促使投资企业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1.4、分散或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境外投资企业为了分散和减少企业面临的各种经营风险,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生产与经营活动,不但可以扩大销售,而且还可以带来原材料、技术、人员以及资金融通等多元化的供应来源,从而使企业不再受到境内或者地区条件的多重限制。

1.5、优良的投资环境

东道国政府通过提供优良的投资环境,主要包括优惠的税收和金融政策、优惠的土地使用政策以及优良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在境内企业遇到这些相对于国内宽松的境外投资环境时,也可能会做出对外投资决策。

2、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发展现状

据商务部统计,2013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5090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下同)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其中股本投资和其他投资727.7亿美元,占80.7%,利润再投资174亿美元,占19.3%。截至2013年底,我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257亿美元。 对中国香港、东盟、欧盟、澳大利亚、美国、俄罗斯、日本七个主要经济体的投资达到654.5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72.6%,同比增长9.1%。

2.1、境外投资行业分布日益多元化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行业分布广泛,门类齐全且重点突出。境外投资早期主要集中在贸易服务业及其相关行业,中期向加工制造业等非贸易类行业延伸,行业布局重点继续向生产加工领域拓展,资源开发领域逐渐成为新的热点。如今以贸易型为主的境外投资结构开始变化,境外投资行业进一步拓宽,采用企业并购以及战略联盟等形式,向商务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等其他行业发展。跨国并购成为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行业分布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从投资行业构成情况看,九成投资主要集中于商务服务业、采矿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六大行业。2013年我国境外投资行业所占比重如图:

2.2、投资规模存量不断扩大,与发达国家仍有差距

据商务部《2012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达5319.4亿美元,位居全球第13位。仅相当于美国对外投资存量的10.2%,英国的29.4%,德国的34.4%,法国的35.5%,日本的50.4%。由于中国对外投资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

2.3、民营企业作为境外投资主体比例升高

我国参与境外投资的企业中,国有大型企业继续发挥其主导作用,“走出去”的大型和特大型项目不断增多。除了国有大型企业之外,民营企业投资参与比重越来越大,非公有制企业逐步成为“走出去”的新生力量。联想集团分别在2014年1月23日和29日,宣布以23亿美金收购IBM x86服务器业务,29亿美金收购谷歌旗下的摩托罗拉移动(Motorola Mobility)智能手机业务。通过收购IMB服务器业务和摩托罗拉移动业务,将使联想集团具有更快的技术增长能力,以及能够更为快速进入全球主要的手机市场。另一些优势民营企业如华为、大连万达、吉利等,也正在发展成为集内外研发、销售、服务于一体的跨国企业,通过适当的投资机会,渗透海外市场以谋求企业的发展。

2.4、境外投资方式多元化

与传统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资方式不同,近年来大多数境内企业选择收购、合并、参股、增资扩股的方式参与境外投资,跨国并购逐渐成为对外直接投资最重要的方式。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投资方在资金、技术、原材料、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还有助于产品进入到新的国际市场,并且不易受到东道国民族意识的抵制,减少投资风险。投资方式多元化,有利于满足我国对稀缺资源、国外先进技术及高端人才的需求,同时也可以利用境外公司原有的销售渠道来销售产品和把国内的产品推向国际市场,从而利用境外品牌开拓市场,扩大本企业品牌在国际市场的份额。

2.5、境外投资风险增大

近年来,我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因国际局势复杂多变,局部地区政局不稳定,所投入的固定资产设备与员工人身安全不能受到妥善保护,导致境外投资遭受巨大损失。截至2011年利比亚战争爆发,中国共有75家企业(包括13家央企)在利比亚投资,承包的大型项目一共有50个,合同金额达188亿美元。利比亚战争爆发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虽然启动了针对在利投资企业的专项“理赔绿色通道”,但在75家承建利比亚项目的企业中,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大多数企业在利比亚的投资因战。

3、实行投资备案制的必然性

随着境内投资人赴境外投资越来越多,涵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企业赴境外投资需要完成境内审批程序,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审批制转变到备案制行政体系,将不再需要通过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只需要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即可取得境外投资资格,使对外投资流程更为便利高效,这将会吸引众多国内企业进入到国际市场。

由核准制转为备案制,对政府投资体制管理来讲是改革的一大突破,摒弃不必要的核准流程,将激发企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自主决策、面对市场风险自主分担,把控项目盈亏,对企业来说实行境外投资备案制既可以提供便利使企业更加快速国际化,从国家战略层面来讲备案制的实施也可以推动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3.1、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企业走出去

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让市场机制有效调节经济活动,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实行备案制也是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转变,现行核准制改革方向就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将投资者的境外投资自由权利逐步地归还给投资者。

3.2、实行备案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

企业在境外投资资源开发项目时,通过备案制可以赢得项目开展时间,满足国内对稀缺资源的需求。从这个角度来说,先行对资源项目实行备案制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实行备案制行政管理体系,快中求稳,循序渐进,通过逐步放开使政府适应角色的转变,进一步提高对我国企业到境外项目的监督管理能力。

3.3、企业成本压力促使境外投资进展加快

境内企业正在面临着人力及原材料成本上升的压力,实行备案制行政管理体系,可以大大缩短企业在实施国外项目投资的时间,在国际市场上将会赢得更多竞争机遇,为克服成本上升的压力找到一个新路径,又为企业国际化战略赢得了时间,这对于国内企业走出去也是一个直接利好消息。

近年来,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已经成为我国与它国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途径,商务部对境外投资拟实行投资备案制对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既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状况,国内企业应尽快熟悉东道国投资环境,并对对境外项目进行充分论证与投资方案可行性分析,才能够更快更稳的把握住境外投资机会。

参考文献:

[1]《2013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简明统计》,《2013年我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情况简述》,《2012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引用来源.商务部网站.

[2]《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全国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年3月

[3]引用来源.联想中国网站.

第4篇: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范文

一、中国企业对东盟直接投资的现状及特征

(一)投资增长迅速,但规模偏小

伴随着CAFTA的建设进程,中国企业对东盟的直接投资增长迅速。从流量上看,投资额由2005年的15771万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269810万美元,4年间增长了17倍。从增速上看,2005-2009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年均增长率达114.5%,远高于同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52.5%的增长水平。

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虽然增长迅速,但总体规模偏小,投资额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偏低。2005-2009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额占同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平均比重仅为2.47%。2009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达565.3亿美元,但对东盟的直接投资所占比重仅为4.8%。不仅如此,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在东盟利用FDI中所占的比重也偏低。以2009年为例,中国企业对东盟的直接投资仅占东盟利用FDI比重的3.8%。

(二)投资领域拓宽,但产业层次不高

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往来的日益深入,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领域也由简单的加工装配和生产型的小型项目逐步拓宽到电力、批发、制造、采矿、建筑、金融等多个行业。从投资行业分布的存量情况上看,截止2009年末,中国企业对东盟直接投资比重较高的行业有: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占19.4%;批发和零售业占17.1%;制造业占15.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占10.9%;采矿业占9.5%。总体而言,中国企业对东盟直接投资主要以资源开发行业、制造业和对技术要求不高的商品流通业为主,而投资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研和技术服务、金融等技术密集和资本密集型产业仍然相对偏少,产业层次总体偏低。

(三)投资遍及东盟各国,但国别差异较大

从存量上看,截止2009年末,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额的70.5%投向了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泰国、菲律宾、文莱等老东盟六国。新加坡是东盟所有成员国中吸引中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累计吸收中国直接投资存量已达485732万美元;东盟新成员国缅甸排名第二,累计吸收投资额达92988万美元;再次是印尼,累计吸引了79906万美元的直接投资;文莱吸引中国企业的投资最少,仅为1737万美元,与新加坡相差近280倍。从流量上看,2009年中国对新加坡的直接投资额达到141425万美元,超过中国企业对东盟其余9国投资的总和,比缅甸多103755万美元;同年,中国对印尼、柬埔寨、老挝、越南、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的直接投资额分别是22609万美元、21583万美元、20324万美元、11239万美元、5378万美元、4977万美元和4024万美元;对文莱的投资最少,仅为581万美元,不到新加坡的0.5%。可见,中国对东盟各国直接投资的分布存在较大差异。

二、中国企业加强对东盟直接投资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一)中国企业有加强对东盟直接投资的内在需求

首先,投资东盟是扩大市场占有率和获得先进技术的要求。通过对东盟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国家的直接投资,一方面带动了国内生产设备、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出口,扩大了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也能从东盟较为发达的国家获得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战略性资产。其次,对东盟投资是转移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需求。中国企业要能够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取胜,必须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结构的高级化进程。再次,投资东盟国家,参与开发和利用东盟国家储量丰富而我国相对缺乏的石油、铁矿、有色金属等自然资源,有利于缓解国内资源供需矛盾。最后,中国企业对东盟的直接投资,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设置的贸易壁垒,减少与发达国家的贸易摩擦。

(二)中国企业投资东盟具有地缘、资源和人文优势

从地理位置上看,中国与东盟互为近邻,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海、陆、空交通均已打通,中国企业投资东盟具有交通运输上的便利,符合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就近原则”。从资源条件上看,东盟国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成为中国企业投资东盟的重要基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依靠大量的能源作为基础,东盟国家储量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都是中国经济建设中的短缺资源。此外,东盟国家中除了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新加坡和文莱以外,大部分国家的劳动力价格便宜,特别是东盟新四国(柬、老、缅、越)拥有较低廉的劳动力资源。从人文联系来看,东盟国家是世界上华侨华人最集中、人数最多的地区之一,不少东盟国家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风俗习惯相近,这种相同或相似性能够帮助中国企业尽快适应东道国环境,降低投资风险。

(三)东盟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比较优势的差异性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东盟10个成员国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比较优势也存在差异。新加坡和文莱在东盟中处于经济发展的第一梯队。新加坡在资本、高科技和知识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文莱是典型的自然资源依赖型国家,拥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但是经济结构相对单一。处于第二梯队的马来西亚和泰国在中等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有比较优势。印尼和菲律宾处在第三梯队,在自然资源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上有比较优势。东盟新四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优势,但经济发展水平滞后,排在最后。东盟国家经济发展的阶梯状分布特征和比较优势的差异性,为不同类型的中国企业投资东盟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四)CAFTA的建成为中国企业加强对东盟的直接投资提供了便利

2009年8月,中国与东盟签署的《投资协议》致力于在自贸区下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平的投资体制,并为双方创造更有利的投资条件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双方投资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2010年1月1日自贸区成立以来,包括《投资协议》在内的有关协议的履行,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到东盟投资、规避贸易壁垒带来了便利,中国企业对东盟的直接投资增长迅速。据商务部统计,2010年1-6月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达12.21亿美元,同比增长125.7%。可以预见,自贸区的建成将会促使更多的企业加强对东盟的投资。

三、中国企业加强对东盟直接投资的主要策略分析

(一)投资区位策略

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认为,区位优势决定了跨国公司采取对外直接投资还是其他经营方式,并将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划分为资源寻求型、市场寻求型、战略资产寻求型和效率寻求型四种类型。从近年中国企业对东盟直接投资的动因来看,主要集中在资源寻求型、市场寻求型和战略资产寻求型三种。这三种类型的直接投资,也是中国企业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的。

具体而言,文莱、印尼、马来西亚等国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印尼、越南等国的矿产资源;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缅甸等国的农林资源以及东盟新四国的廉价劳动力资源适合资源导向型投资动机的中国企业。东盟新四国工业基础相对薄弱,大量的工业制成品需要依靠进口,中国的家电产品、农用机械在这些国家很受欢迎,这些国家适合市场寻求型动机的中国企业。而对于以获得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战略资产为主要动机的中国企业来说,可以选择东盟国家中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为投资东道国。

(二)进入方式策略

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的常见方式主要包括在东道国成立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合作开发等。此外,以BOT方式和加工装配等方式进入也较为常见。

目前,中国在东盟投资项目的境内主体以中小规模企业居多。对于这些境内投资主体而言,选择以合资经营的方式进入,易于实现企业和东道国比较优势的结合,有效减小进入的风险,达到共赢目的。而对于一些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可以选择独资的方式进入,以保持优势。但是以独资的方式进入,企业需要克服东道国设立的准入门槛。对于风险高、投入大、周期长的石油、天然气、矿石、煤炭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开发大型项目,中国企业宜以合作开发的形式,组织国内具有实力的企业与国际知名企业和东道国一起联合开发,分担风险、共享收益。对于一些大型的水电站、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则宜大力发展BOT等形式的投资。通过BOT项目的建设,提升中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直接投资水平。

(三)投资产业策略

中国企业对东盟直接投资的产业策略,既有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产业选择的一般规律,也与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战略相关。目前,除了要大力加强对东盟自然资源开发业的投资,以及利用好“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大力发展对东盟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外,还应当着重加强以下两类投资:

一是适当向东盟国家转移部分产能过剩产业。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论认为,跨国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决定因素是比较优势。投资国处于比较劣势的产业如果在东道国是处于比较优势的产业,那么投资国对东道国的投资,可以使东道国由于缺乏资金、技术等条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比较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出来,两国的比较成本差异将会扩大,贸易量将得到提升。根据这一理论,我国的一些产业如家电、机械、轻工、纺织等产能过剩,正失去比较优势,但是这些产业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东盟新四国中却是处于比较优势的产业。因此,投资东盟新四国的这些产业,将有利于中国企业获得新的市场,使国内过剩的产能得以充分利用,从而延长传统产业技术的生命周期,同时也能为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提供空间和资金。对于东盟新四国来说,中国企业的投资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其经济的发展。

二是加大对新加坡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投资。新加坡政府重视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健全,投资环境好。新加坡在高新技术产业具有比较优势,政府鼓励外商投资于生化医疗、航空航天、精密仪器制造等高科技领域。此外,新加坡地理位置优越,是东南亚的金融中心、贸易中心和物流中心,金融服务、商业服务、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发达。中国企业投资于新加坡的高新科技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一方面能够充分利用新加坡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便利的融资渠道,降低投资风险,促进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能获得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水平。

(四)融资策略

第5篇: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范文

内容提要: 境外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转型的重大战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应当有适应这样的战略的转变。在纳税主体方面:居民企业的确定应以成立地标准为主,补充适用资本控制标准;秉承企业所得税为法人税的理念,以实现逻辑上和现实中的自洽;受控外国公司的内涵有待进一步明确。在税收抵免方面:我国税法可以适当降低间接抵免的持股比例要求,将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全面实施税收饶让。在税收鼓励方面:我国应建立海外投资风险的事先防范制度,完善资源、品牌和技术获取型境外投资的导向性政策,允许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相互弥补。如何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增长迅速。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的《2009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09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22个国家和地区的2283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433亿美元。截至2009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已超过2200亿美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现象的重要背景之一是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严重恶化。根据克鲁格曼等学者的“新贸易理论”, 要素秉赋差异较大的国家间主要进行产业间贸易,而要素察赋相似的国家间主要进行产业内贸易,如果要素秉赋差异太大且公平的市场交易无法使要素价格均等化时,跨国投资就会大量出现。[1]经合组织近年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那些既吸收外资又对外投资的国家,则会因资本的流入和流出而取得更显著的贸易增长。[2]由此可见,境外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转型的重大战略,我国的法制包括税制应当适应这样的转变。如何

      关于境外投资的纳税主体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实际管理机构作为居民企业的标准之一有其合理性:将注册成立地作为判断居民身份的唯一标准,纳税人就可以选择企业的注册成立地以规避居民税收管辖权。如我国的居民企业在境外的避税港设立企业,通过国内外关联企业转移定价将利润转移到避税港企业,就可以达到逃税的目的。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兼采的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上述避税港的企业仍被视为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也是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的税收协定范本共同推荐的解决法律冲突的选择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确立此标准,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这一标准应当是补充适用,不应当和成立地标准并列适用,否则会对我国的境外投资产生消极影响。首先,尽管甄别居民企业的标准存在多项选择,但采用注册地标准的国家多将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补充适用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规定无疑会增加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平心而论,如果外国法律将在我国注册成立的企业都定性为居民企业,我们也难以接受。其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实际管理机构界定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此在实际操作层面确存在困难:在法理上,管理机构所在地有控制中心所在地与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不同理解;在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不同治理模式下,实际管理机构是营业机构还是决策机构,也存在不同的解读;实际管理机构是指母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还是子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我国税法也指代不明。根据1983年的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对跨国公司的定义,跨国公司是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些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其他的因素,使得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在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方面。可见跨国公司本来就是所有成员企业都在统一的策略下经营,如果对实际管理机构没有明确界定,跨国公司的所有境外企业将都可以被界定为其母国的居民企业。这恐怕不应该是国际法制应当追求的目标。所以,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应当将注册成立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并列作为甄别居民企业的标准,而应当将注册成立地作为首选标准,其他标准只能是补充适用;鉴于实际控制机构难以确定,我国可以补充适用资本控制标准。即法人国籍的确定首先要看法人的资本实际上被哪个国家的公民所控制,然后再根据资本控制者的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资本控制标准的适用不仅有利于我国对外资的管制,也可以防止国内企业利用跨国关联企业转移定价逃避我国的税收居民管辖权。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也作为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并非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这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类似:任何组织只要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即具备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三条件,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此规定在逻辑上不能自洽。既然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法》就不能规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此规定也割裂了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人(税收债务人)和民法上的独立责任主体(法人)的联系,使无独立行为能力的主体承担税法上的完全义务。此规定还剥夺了我国到境外投资的企业税负公平原则下的利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根据二九年《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按上述规定,我国居民企业设立的境外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可以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人,所以其利润不可能冲抵其境内总公司的亏损,其亏损也不能抵消其境内中公司的利润。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可以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应当秉承企业所得税为法人税的理念,以实现逻辑上和现实中的自洽,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因不具有法人资格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民法制度中的各类法人也都应当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是对延期纳税制度消极后果的纠正。美国1954年起对本国企业开展海外经营的国外所得实行延迟纳税制度,即公司的国外投资收入在汇回国以前不予征税。[3]该制度在鼓励对外投资的同时,也导致越来越多的美国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并将利润保留在基地公司以逃避税收。在此制度下,居民企业不但能够得到延迟纳税的好处,如其将关联企业的利润转移到避税地的基地公司,还能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因此,美国国会于1962年通过了其国内收入法典的F分部条款,提出了受控外国公司的概念。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各类有表决权的股票总额中有50%以上属于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拥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在10%以上,那么该外国公司即为受控外国公司。该条款规定,受控外国公司利润归属于美国股东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也要视同当年分配股息,分别计入各股东名下,并缴纳所得税。CFC法规既考虑了境外投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维护了国家的税收利益。日本于1978年采用了CFC法则。加拿大、德国等国也纷纷仿效。至2002年,已经有22个国家制定了受控外国公司税制。[4]我国《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有CFC的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率明显低于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合理的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此利润应当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的受控外国公司制度,但缺乏可操作性。如:何为税率明显低于25%的标准?芬兰、葡萄牙规定的标准是不足本国税率的60%,西班牙的标准是不足本国税率的75%,德国的标准是低于本国税率25%。另外,我国税法也需要对控制标准、非合理的经营需要、利润等作明确界定。

      关于境外投资的税收抵免

      不同于直接抵免解决分公司的重复纳税问题,间接抵免是解决子公司的重复纳税问题。所以直接抵免是解决解决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间接抵免是解决解决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我国长期没有间接抵免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我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却有间接抵免的条款。我国和日本、美国、马来西亚等国的协定规定了间接抵免,我国和新西兰的协定只规定对方企业可以可以享受间接抵免,中国和韩国、匈牙利和印度等协定则规定只有中方企业可以享受间接抵免。《企业所得税法》首次规定了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直接控制是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有多层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是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是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层是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上述规定将20%的持股比例作为间接抵免的条件,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不符。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的间接抵免的条件是10%的持股比例,如中日税收协定和中韩税收协定都是如此。笔者认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以适当降低间接抵免的持股比例要求,因为对股份比较分散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20%已经是相当高的持股比例;通过证券市场收购上市公司,一般不可能达到20%的持股比例。如美国法律也规定,国内母公司拥有海外子公司 10%以上的股票表决权时可进行单层间接抵免;海外子公司拥有孙公司10%以上的股票表决权,母公司间接拥有海外孙公司5%以上的股票表决权就可以多层间接抵免。

      抵免限额根据限额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不同,分为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分项限额法与不分项限额法,我国采用分国(地区)不分项限额抵免方法。[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但,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操作复杂并且不利于鼓励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如居民企业在多个国家投资,需分别计算出居民企业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的抵免限额;当居民企业设在几个境外企业都有盈利但税率不同时,其抵免限额不能调剂使用,导致境外投资企业总体税负增加。另外,我国《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规定》还规定了定率抵扣的办法:企业可以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导致境外投资企业的税负不统一。我国可建立综合限额抵免制度,将纳税人获得的所有不同国家的境外所得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归类,每一类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直接抵免外国所得税税款。美国1918年最初实行的是分国限额抵免法,由于其不利于企业海外经营,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中期,美国实行分国限额与综合限额的选择制。目前美国实行在区分不同所得类别的不分国综合限额抵免法,将纳税人获得的境外所得分为被动所得、高预提税利息、金融服务所得、船运所得、非受控第902节公司股息、国内的国际销售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外的股息、对外贸易的应税所得、出口融资利息、其他所得九类,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直接抵免外国所得税税款。日本实行的是更加优惠的综合限额抵免法:在综合限额的计算上将亏损国排除,这可增大抵免限额,减轻境外投资企业税负。

      超限抵免额和亏损弥补只能向后结转不利于境外投资企业的利益。《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规定》允许超限抵免额向后结转5年,与他国家相比,这对纳税人的补偿不够充分及时。日本和美国都允许同时向前与向后结转,给予纳税人充分及时的补偿。美国对于外国所得税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向前结转2年,向后结转 5年抵免。日本企业在国外缴纳的外国所得税超过或未满当年抵免限额时,都可以向前后结转5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亏损只能向后结转弥补5年,不能向前结转弥补,也不利于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降低经营风险。其他国家的亏损抵补通常包括向前结转和向后结转两种方式。向后结转,指用结转对外投资亏损来抵消未来几年收入,如韩国为3一4年,美国为5年,德国对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甚至没有时间限制;向前结转是指企业发生海外经营亏损时可退还前几年所得已缴的赋税来补偿其亏损,如美国结转弥补的时间定为3年,德国、日本、加拿大结转弥补的时间为1年。美国税法规定,海外企业在一个年度出现经营亏损时,可将该亏损抵消前3年的利润;也可向后5年结转,抵消以后5年的收入。另外,我国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也不尽合理。《企业所得税法》和《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规定》都规定,企业的境外所得要依照我国有关规定,摊计成本、费用及损失,确定境外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和扣除限额,不能以境外纳税资料、纳税凭证为依据。此规定的失当之处在于各国的成本、费用具有不具备可调整性;境外企业为满足上述要求须准备两种帐本,导致成本增加。多数国家如澳大利亚、新加坡等都承认本国境外企业按照东道国法律的规定核定成本费用,无需按母国法律调整。国际商会在《国际投资指南》中对域外管辖权扩张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该指南建议母国不应扩大适用其国内针对投资者在东道国的行为的法律、指令和法规,不应干涉东道国的法律秩序。

根据《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只有两种情况可以享受税收饶让:纳税人在与我国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获得的所得税减免和纳税人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的国家(地区)所得税减免。有些中外税收协定也有税收饶让的规定。如中韩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申报税收抵免时,其在缔约国一方应缴纳的税额,应视为包括假如没有按照该缔约国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定给予减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而本应缴纳的税额。中日税收协定中也有类似税收饶让条款。但我国签订的多数税收协定没有规定饶让制度。至2006年,我国投资区域已经从欧美、港澳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拓展到亚太、非洲、拉美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我国目前签订且生效执行的国际税收协定只有82个。在已执行的 82个税收协定中,只有19个国家与我国相互给予饶让,有22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饶让。[6]我国税法中有许多涉外税收优惠措施,为使外国投资者享受到这种税收优惠,我国政府往往单方面要求外国政府对其投资者在我国享受的税收优惠给予饶让抵免。但在多数情形中,对我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却不给予饶让抵免。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甚至还没有任何抵免饶让的规定。这种重资本输入轻资本输出的观念,和我国现在的海外投资的形势大相径庭。为了鼓励我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应当尽快全面适用税收抵免中的饶让制度。

      关于境外投资的税收优惠

      我国税法中的海外投资风险防范措施明显不足。《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水、火、震等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或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在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规定可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的照顾。此规定只起事后弥补的作用。而许多国家的境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则是有效的海外投资风险事先防范措施。境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是准许企业在一定年限内,每年从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相当于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资金计入准备金,积累年限内用于弥补风险损失,期满后准备金余额按比例逐年计入应税收入中进行纳税。日本的准备金制度包括1960年实施的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1971年的资源开发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1974年的特定海外工程合同的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以及1980年的大规模经济合作合资事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当日本居民企业的出资达到10%时,可以将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的50%作为亏损,对发达国家的投资的10%作为亏损,从企业收入中扣除作为准备金。若投资有损,可从准备金得到补偿;若投资未损,该部分金额积存5年后,从第6年起,将准备金分成5份,逐年合并到应税所得中进行纳税。法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9条规定,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每年(一般不超过5年)可在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此期间对外投资的总额,期满后将准备金按比例计入每年的利润中纳税。韩国也设立了境外投资准备金制度。对外投资者可以将海外投资金额的15%(资源开发投资的20%)作为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而享受免税优惠。海外损失准备金积存以后,如果没有发生损失,那么过了3年之后分4年平均补交。[7]

      我国税收政策缺乏境外投资导向性。在地区结构方面,我国的海外投资主要集中在亚洲和拉美。到2006年底,中国的对外投资60%流向了亚洲,16%流向了拉丁美洲,流向北美和非洲的各占7%,欧洲占6%,约有4%流向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8]在产业结构方面,我国对外投资过份偏重于初级产品的产业投资,忽视了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偏重消费品的投资,忽视了生产资料的投资;偏重一般加工型项目的投资,忽视出口主导行业和支柱行业的投资。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值得借鉴。为促进海外资源开发,韩国曾对境外资源开发事业(含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矿产品开发等)的投资所获得的红利免征所得税。美国规定: 凡是飞机部件、内燃机部件、办公设备、无线电装备及零部件、照相器材等,如果是用美国产品运往国外加工制造或装配的,在重新进口时只按照这些产品在国外增加的价值计征进口税,即只征产品增值税。[9]日本的海外矿产资源勘察补贴制度则规定政府承担勘察所需全部经费:选点后企业进行矿床勘探时,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海外矿产勘察支出在税收处理时可以作为亏损。就我国境外投资的实际情况,资源开发的境外投资当然应当鼓励;随着我国境外投资进程,为取得技术和品牌的境外投资也应当鼓励。事实上,我国企业的技术获取型境外投资也已有十余年。如1998年,格兰仕集团投资1亿元在美国建立研发机构,1999年3 月,格兰仕北美分公司成立,同时成立美国微波炉研究所。1998年,康佳集团在美国硅谷正式成立由康佳美国分公司控股的实验室,用8个月时间就在此实验室里成功研制出第一台高清晰度数字电视。海尔目前在世界各地已拥有6个设计中心。在IT行业方面,2002年首信集团在美国新泽西州投资组建的 Mobicom公司,以跟踪世界最新数字技术和移动通信终端技术。华为集团不仅与摩托罗拉、IBM、英特尔等企业成立联合实验室,还在海外设立了美国硅谷研究所、美国达拉斯研究所、瑞典研究所、印度研究所和俄罗斯研究所。2001年华为印度研究所成为我国第一个获得CMM四级国际认证的软件研究开发机构。联想集团的全球化研发网络以香港为轴心,横跨北京、深圳、美国硅谷,在我国以至世界计算机行业确立了强者地位。2001年,万向美国公司成功收购NASDAQ上市企业Universal Automotive Industries INC.。同年,华立集团收购了菲利浦公司CDMA手机的核心制造技术,成为国内完整掌握IT产业核心技术的企业。我国吉利集团对奥尔沃的收购既是技术获取型境外投资,也是品牌获取型的境外投资。但是,我国现在没有完整的资源、技术、品牌获取型境外投资税收鼓励政策。二〇一〇年,财政部和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是少有的此类规定。其规定了对境外投资的前期费用的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但限于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等项目。另外,我国还应当制定鼓励境外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政策:一是按其海外投资资本的一定百分比退还对其国内所得课征的所得税额;二是实行投资扣除,对以机器设备、商品等实物进行境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冲抵其国内应税所得额,以鼓励企业多以国内设备和商品进行投资,提高出口联动效应。

      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不尽合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此规定可以上溯到1997年出台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我国税法采用三种方法限制境外投资企业用盈利弥补亏损:一是境外亏损不得用境内盈利弥补;二是境内亏损不得用境外盈利弥补;三是发生在一个国家的亏损不得用发生在另一国家的盈利弥补。上述三种限制都可能导致对境外投资企业在某一纳税期间内全球所得的过高估算,增加其纳税义务。此规定也违反了公平原则,纳税人因盈利和亏损发生地点的不同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若境内亏损无法用于抵减境外所得,则境外所得相比于境内所得就具有劣势;若境外投资带来的亏损无法用于抵减境内所得或其他境外所得,则境外投资相比于境内投资就处于劣势。我国税法应当取消上述限制。如,美国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亏损可冲减其美国境内所得,但当境外亏损机构以后年度有盈利时,对相当于亏损额赢利部分要直接并入美国境内所得追补课税,不得进行抵免,目的在于防止纳税人获得双重的税收利益。[10]

 

 

 

注释:

  [1]赫尔普曼,克鲁格曼:《市场结构和对外贸易》,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316页。

  [2] See WT/WGTI/M/8, para. 42.

  [3]陈继勇:《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8月第1版,第93页。

  [4] Brian J. Arnold, Michael J. McIntyre, International Tax Primer,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2, p. 89.

  [5]王铁军、苑新丽:《国际税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第83页。

  [6]国家税务总局:《我国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httP://WWW.chinatax.gov.cn/ssxdjsP,2007年3月25日。

  [7]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46-247页。

  [8]商务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200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非金融部分)。

第6篇: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范文

关键词:外汇管理;移民投资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2)-0054-04

一、境内个人移民投资的现状

(一)相关法规

现行有关境内个人境外移民投资方面的外汇管理政策规定较少,仅有对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等个别种类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而作为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一种的移民投资,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移民境外的购付汇规定则涉及两个文件,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文件规定了移民购付汇的相关操作流程、申请人资格、有关申请材料要求等内容;二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以下简称2号文),文件简化了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

(二)投资移民的渠道

由于对投资移民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境内个人投资移民仍然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将资金汇出境外。目前,主要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跨境汇款。

民间外汇借贷。具体做法是“境外借、境内还”,即境内申请人向境外的相关人员借用外汇,由境外人员将移民投资所需费用直接汇往境外的有关账户,随后申请人在境内用等值的人民币归还给境外人员在境内的相关联系人。这种方式申请人不用购汇,也不跨境汇出。

人民币分拆购汇汇出。通过分拆的方式将所需资金汇款至境外。拿投资移民美国为例,需要汇款50万美元,申请人找10人以上分拆购汇汇往美国,这样就规避了外汇局对境内个人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的限制,到达投资移民汇款的目的。

借助中介公司。目前,中介移民公司层出不穷,服务项目大多都是通过“投资移民项目”吸引境内个人将资金转移至境外。客户只需提供相应的人民币资金,缴纳中介费用,其余皆由中介公司操作完成。这些中介公司多有关联公司,投资移民资金的转移主要是这些关联公司假借经常项目、资本项目转移至境外。

通过地下钱庄。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主要从事非法资金的跨境流动活动,地下钱庄营运方式繁多、保密性高、无记录。地下钱庄办理本外币汇兑时,采取境内外收支两条线,地下钱庄通过非法途径帮助客户实现跨境收付,再由客户在境内或境外直接与地下钱庄进行清算。资金可能并没有实质上发生跨境流动,规避了外汇管理,交易金额o法统计,游离于国家政策监管范围之外。

二、境内个人移民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不完善

现行个人移民投资政策法规不完善,实际操作难。现有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只是对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缺乏实施细则和指引,无法具体操作。118号文、2号文对个人移民财产转移做出了相关规定,但针对的是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即先移民国外,再将境内资产转移移居国。对于投资移民来说,必须是先汇款至国外进行投资,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获得永久居留权,即先汇款投资,再获得国外身份(流程如下图)。移民财产转移是先移民再汇款,投资移民是先汇款再移民。

(二)监管难度大

尽管移民投资没有政策依据,不被国家认可,但这种行为却一直存在,主要是通过上述四种渠道完成投资移民。无论哪种渠道都是没有经过或逃避了外汇管理或相关部门审批的。这部分资金有的游离于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之外,逃避了外汇监管;有的游离于跨境外汇数据统计之外,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如果这部分资金规模逐渐变大,将加大管理部门监管难度,将会影响到外汇管理形势的研判,对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也带来一定影响,进而会影响到外汇管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扰乱正常的外汇管理秩序。

(三)投资风险大

由于目前投资移民没有政策依据,申请人只能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操作。个人分拆汇出方式会受到外汇局的监测,如检查发现违规,外汇局将会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其余方式投资款的汇出也都难以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一旦出现纠纷或者欺诈,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潜在的风险。此外,境外国家的政策设计和执行操作与国内存在不同,加上本国利益的保护主义,也会因政策方面的问题导致风险的发生。总之,目前非合法化的操作会使得投资移民风险加大。

三、放宽移民政策的可行性分析

(一)个人投资移民市场需求大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移民投资的真实需求量大,而通过正常渠道汇出量小,严重不相匹配。现行政策落后于个人移民投资的发展需要,实际上构成了抑制作用。改革完善境内居民个人移民投资外汇管理政策,适当满足境内居民个人移民投资需求,缩小需求供给差异,有利于外汇局掌握外汇收支的真实状况,也方便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有效监测。

(二)侨汇是促进母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侨汇是境外移民与母国经济联系的主要纽带之一,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从印度移民投资情况来看,为了吸引海外印度人回国投资,印度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富有吸引力的投资政策,比如复兴公债等,使侨汇成为印度外汇最大的来源之一。根据世界银行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印度侨汇收入达到722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一,中国639亿美元紧随其后;国内生产总值2015年中印两国分别是108649亿美元、20599亿美元。中印两国侨汇汇款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分别为0.59%、3.51%。许多海外移民进入移民国跨国公司中高层,由于他们的主导作用使这些公司促进了与母国公司的合作,不光对母国提供了资金支持,也提供了智力支持。可见,移民为两国的经济发展均做出了积极贡献,实现了双赢。

(三)与国际做法衔接

2号文虽然取消了对外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50万元人民币报备总局、分次汇出、财产公证的要求,但国内居民个人主要移民国家对于投资移民的管理,均规定在取得本国公民身份之前,需将一定金额的资金汇至该国,以取得永久居留权。而境内申请人由于在对外转移财产前不能取得移民国身份证明文件,也就无法进行对外转移财产。可见,国内政策依旧与国际做法无法有效衔接。

(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加快

随着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人民币国际化迈出历史性的一步。此外,自贸区试点范围不断扩大,从“金改四十条”提出研究启动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上海自贸区;到福建自贸区允许区内工作或居住的境内外个人,可办理直接投资项下的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再到第三批新增7各自贸试验区;都在不断探索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开展境外投资。这必将会大力推动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加快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步伐。再者,人民币使用范围、规模、地域的不断扩大,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逐步完善,这都为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提供了良好的资源和平台。

(五)堵不如疏

个人移民投资需求强烈,但受到法规政策的限制,资金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汇出,这就助长了个人分拆购汇的行为,以及中介公司、地下钱庄通过非正常渠道转移资金的非法行为。这不仅增加了投资者成本,风险隐患也较大,扰乱了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既然围追堵截也较难防止资金流出,大量资金在地下非法化,还不如转向地上合法化。资金流动透明了,不但能引导居民合法合规的移民投资行为,更好地疏导资金合法走出去;还有利于全面掌握境内居民个人移民投资情况,提高外汇交易数据的真实性,进而增强对资本流出的把控能力,更好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四、境内个人移民投资的政策设计

(一)主要思路

将境内个人移民投资纳入现有外汇监管体系,逐步放开境内个人移民投资的地域、额度要求等限制,初期做到总量可控、风险可控,在此基础下逐步有序推进基于合理性动因的移民投资渠道的正规化。

(二)基本原则

稳步放开原则。先发达后全国。可以在发达地区或者民营经济活跃的地区先行试点再推广全国。就如跨境人民币业务、自贸试验区都是先在上海、广东等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开展试点,积累一定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再延伸到内陆较为发达地区,最后到全国开展。

便利原则。在简政放权、资本项目可兑换趋势下,对依法守法的个人提供更多便利,从而对主体合规移民投资产生正向激励。

控制风险原则。境内个人移民投资先期可对个人移民投资购汇汇出金额做出限制,在移民政策、监管措施完善后,风险可控下可取消总量限制。

主体监管原则。以主体为单元,对境内居民个人移民投资业务实时、动态、持久跟踪,实现常态化全方位监管。

(三)政策设计

额度管理。采用限制额度的形式开放个人移民投资,境内个人可以在限制的额度内进行移民投资,如可以一开始设定每个人年度100万美元的总额限额,或者年度个人净资产的50%以内;单笔20万美元的限额或者个人净资产的10%以内。根据年度外汇收支形势,外汇局可以视情况逐步调高或调减限额,促使个人移民投资均衡流动。

审批管理。发改委、商务部门作为移民投资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个人的移民投资,类似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一样,在确保投资对象真实、投资规模可控、资金来源合法的情况下,向申请人出具批准证书和批复文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再查验银行资金存款证明,要求移民投资者出具资金来源合法性承诺书,并向反洗钱部门备案后,办理外汇登记,同时负责资金监测等。

风险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引导投资者加强境外投资前期风险分析和论证,有效防范境外移民投资风险。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出入的监管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投资的动态信息,加强投资的跟踪管理。

差别化管理。可对个人境外移民投资在投资金额、投资范围、投资区域、投资币种等内容下实行差别化监管等管理模式。在投资金额上可简化小额个人移民投资办理流程。投资范围上可采用限制投资项目的方式逐步放开个人移民投资,首先可以放开一些操作简单、风险较低的直接投资项目,待时机较为成熟、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再逐步放开证券、债券等的投资。投资区域可先放开港澳台地区,然后到经济发达国家,最后放开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投资币种上先外币后本币。

汇兑管理。设计包括境内个人移民投资项下资金来源、购付汇限额等方面的政策要求,满足正常的购汇需求。同时,建立收益合法回流渠道,确保境外合法投资收入的安全回兑。移民投资汇出及投资收益汇入,应开立个人专用账户办理入账,及时登记汇款人及相关交易信息,掌握投资的动态信息,确保外汇局对资金流动的可跟踪监测和管理。

(四)风险防范

统计监测。境内居民个人移民投资业务并入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管理。个人境外移民投资业务应实现与反洗钱、征信、务及公安、纪检等相关系统的数据共享,银行应实行身份证系统联网核查以认定投资主体信用资格以方便外汇局与银行对个人移民投资信息的真实性审核。同时,强化数据监测统计分析,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测统计机制。建立个人境外移民投资信息权益登记制度,将移民投资个人主体纳入每年的境外投资权益登记进行管理,加强对境内个人移民投资的后续监管和风险防控。

微观监管措施。建立商务部门、人民银行、外汇局、海关税务部门、公安、纪检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及权益保护协作机制,共同监测资金收付情况,防范异常跨境资本流动给国内经济产生不良影响。运用个人结售汇监测、国际收支申报系统、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等系统,加强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资金跨境流出监测分析,设立预警指标,适时调整相关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加大非现场线索的挖掘深度和广度,防范个人自有外汇通过非正常渠道进行转移,规避外汇监管。同时及时对银行报送的异常情况展开调查,提高对个人异常资金流动情况的监测水平,做好风险防控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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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olicy Design of Domestic Individual Immigration Investment

CHEN Gang

第7篇: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范文

关键词:跨境人民币;金融管理

一、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重要意义

(一)为企业的贸易和投资提供便利

首先,减少进出口企业的汇率风险。我国进出口贸易常以美元、欧元计价结算,企业以外币结算要承担汇率风险,而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有效缓解由于持有美元等外币而导致的货币错配,大大降低企业的汇率风险。其次,降低进出口企业的经营成本。企业可节省两次汇兑所引起的部分汇兑成本。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出口收汇须结汇,进口付汇须购汇,对银行卖出和买进外汇必然产生汇兑成本,而以人民币结算,将避免此成本的产生。例如,目前小型外贸企业的兑换成本平均2%,假设某企业每年的贸易结算量为1000万美元,使用人民币结算,就可节约兑换成本20万美元。另外,企业对冲汇率风险而开展的外币衍生品交易的有关费用也可以节省下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核销管理,出口仍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将出口收入的人民币货款存放境外,使用人民币结算后,相应的资金不用进入待核查账户,对进出口预付、预收货款占总货款的比例无上限限制,较之外币结算出口收汇,采用人民币结算后,资金到账周期明显缩短。再次,有助于企业“走出去”。随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开展,人民币将为更多的境外投资者所接受和使用,上海企业以人民币资金“走出去”对外投资的机会大大增加,更好地推进我国企业的国际化和全球化。

(二)为金融机构带来新业务,推动金融市场创新

首先,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开展,能够为商业银行创造新的市场空间,带动银行的清算、融资和理财等业务的发展。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资银行可通过为外资银行开设人民币账户收取账户费,为外资银行提供人民币获得汇兑收益,还可以经营境外企业的人民币理财业务,收取中间业务收益。长远来看,中资银行还可以发展人民币贷款、项目融资;境外机构的境内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结算、境外债券筹资等获取投行和结算业务收益。其次,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开展,将会促进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对外开放和不断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要求我国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境内的投融资渠道。一方面,我国需要增加境外投资者的人民币投资渠道,境内的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都将扩大对境外投资者的开放程度,包括境外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人民币QFII制度、境外人民币基金,从而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广度、深度和开放度。另一方面,我国需要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境内人民币融资渠道。随着境外投资者对人民币需求的提高,产生了人民币融资的需求,要求境内提供人民币融资途径。从长期来看,我国将逐步允许境外投资者参与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到境内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股票市场也将为境外投资者开辟融资渠道,如“国际板”等。随着人民币双向跨境流动渐成常态,通过吸引更多的境外市场参与者,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将逐步提高,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等都将在参与主体、业务品种和交易制度等方面得到发展。

(三)促进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以本币的业务和市场为基础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无论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还是跨境人民币投融资业务都将大力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首先,上海将有望成为人民币国际清算中心。上海建有全国最先进的跨境支付清算体系,汇聚了大量境内外金融机构,尤其是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的最主要聚集地,具有开展跨境人民币清算的天然市场条件。其次,上海最可能成为人民币金融交易中心。在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过程中,会派生出很多涉及非居民的结算、融资、投资等新业务,需要境内外银行间加强合作进行创新,培育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新增长点。这些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开展可以促进银行业的国际化,有力地促进上海人民币投融资中心建设。同时,境外人民币债权将越来越多,这将会促使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推进人民币产品的国际化。境外的企业或者政府机构将通过在岸金融市场或离岸金融市场渠道开展人民币的投融资活动,境外居民对人民币产品的投资需求将促进上海金融市场的人民币金融产品创新、人民币资产国际交易市场发展,有助于加快人民币金融产品的创新、交易和定价中心建设。

二、我国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现状

第8篇: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范文

第一,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步伐加快,加大了扶持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力度。

商务部部长说,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有利于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拓展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有利于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合作与互利共赢。今后一段时期,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对外经济合作的质量与水平,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2006年商务部抓紧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继续完善对外投资相关政策法规,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2006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这是自中央提出“走出去”战略以来第一个全面系统规范和鼓励对外投资的纲领性指导文件。另外还相继出台了包括金融、财政、外汇、税收、保险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例如:为方便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直接投资,促进国家对外投资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限制,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的《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一是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二是境内投资者如果需要向境外支付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经核准可以先行汇出。同时商务部还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服务。陆续编制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进一步完善对国内企业对外投资产业国别协调和指导。2006年9月9日,商务部了《中国对外投资促进国别/地区系列报告》。该系列报告按国别撰写,首批的是《投资埃及》、《投资泰国》、《投资波兰》、《投资荷兰》、《投资意大利》、《投资澳大利亚》、《投资巴西》和《投资瑞典》八个报告。报告针对每个国家的投资环境和特点,围绕企业对外投资所关心和投资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重点介绍了8个国家的宏观经济、产业结构、投资法律、政策及鼓励措施、外国企业设立程序、生产成本、生活指南及投资服务等。毫无疑问该报告给想要投资于上述国家的企业提供了一个很有价值的参考资料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就《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答记者问时指出,十一五”时期商务领域的主要发展目标包括六个方面其中第六方面就是“走出去”要实现较快发展。为此将采取三个新举措,推动企业“走出去”。第一,加快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深度开拓国际市场。通过在境外投资建厂,形成若干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关联程度高、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第二,推动企业在境外科技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研发中心和研发型投资企业,充分利用全球科技、智力资源,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第三,鼓励服务业“走出去”,开展工程承包、劳务、电讯、交通、技术服务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可以看出国家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作了大量相当细致的工作,有力的推动了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

第二,我国企业的实力明显增强,相当一部分企业具备了对外直接投资的实力。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仍是国有企业,占全国对外直接投资近五成。其次是民营企业,占全国对外直接投资近三成。一批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进行专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的跨国经营,在更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了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已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在美国《财富》杂志评出最新的2006年度世界500强公司名单上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成为新上榜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名列第23位,比去年提升8位,取得中国公司在世界500强排行榜上的最好名次。上汽集团重新回到500强,名列第475位。内地入围公司涉及石油、电力、银行、电信、贸易、保险、冶金、汽车、工程建筑等行业,均为大型国有控股企业。

民营企业的实力也不容忽视,部分地区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不仅具有了相当大的投资规模而且在投资市场上更趋多元化。出现了像新希望集团、万向集团、创维等一批知名企业。上海市的民营企业2005年首次成为占据上海市对外投资项目半壁江山的主力军。2005年以来,越来越多的申城民营企业,将IT、IC产品研发中心、化工、轻工、服装、软件研究设计机构等企业,从上海搬到了发达国家和地区。2005年上海在境外设立的研发型企业9个,投资额超过4000万美元。

第三,综合国力的增强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有利保障和坚强后盾。

国富才能民强,对于走出去的企业也一样,身后站着一个正在日益强大的国家走出去的步伐会更为有力。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由1952年的679亿元上升到2005年的183085亿元,年均递增7.9%。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据中国人民银行预计,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将超过10%。

第四,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建设取得新进展,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9篇: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范文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过去的这几个月里所发生的事情对我们毫无参考价值。眼前的全球性经济危机无疑将给国际市场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中国的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市场也概莫能外。投资人和企业家们都不断地在现有的行业和商业模式中遴选危机下活力尚存的那一些,找寻能够逆市而上的投资对象。

而就每一个具体行业和商业模式来说,由于眼下的市场状况已经完全受制于金融危机,因而最为核心的问题便是危机中如何自我救赎。目前人们热衷的话题包括例如低成本食物和消费品在内的若干“反危机”行业,各种奢侈品牌和产品如何风光不再,以及由于中国(和其他国家)政府采取大规模经济刺激措施而带来的基础设施领域的众多投资机会。然而,这难道就意味着舍弃高端消费品而投资于快速食品和桥梁建设的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就能够在未来三到五年的时间里成为行业的翘楚?投资这些行业所能获得的回报能不能超过从技术、软件等过去十年资金流向的热点领域中得到的收益?包括律师在内,我们全都无法确定未来的日子里这样的行业是否还会受宠,也不能确定这些领域中的企业之成败。

投资人和企业家们要做的事情自然是寻求上述问题的答案,并且掌控其投资经营的特定行业和个人业务中存在的机遇和挑战。尽管如此,作为一名律师,我依旧认为,中国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市场所发生的一项重要变化其实在过去的几年里已经存在,并将在未来的三到五年内给市场自身的发展带来至关重要的影响。而且,这一变化的出现几乎和眼下的经济危机没有任何关系,经济危机却又正在对其推波助澜。以人民币为主导的境内投资而非外币为主导的境外投资的这一风潮带来的不仅是私募,风投启动投资时跟过去大不相同的公司结构和交易模型,还有目标公司及其投资者努力寻求的各种退出方式。

直到近期,离岸模式仍占主导

在过去的十年里,由于“独资企业”成为了合资企业以外的另一可行方式,因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的模型建构时,往往倾向直接投资于中国境外的控股公司。这就是说:它们并不向作为最终投资目标的境内运营实体(即“境内实体”)作投资,而会选择投资于某一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海外企业(即“海外特殊目的公司”);当然,这家海外特殊目的公司会是上述境内实体的拥有者(或者,如果该境内实体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则海外特殊目的公司将会通过一系列合同实现对境内实体的控制)。在此基础上,外国投资者还会为其注入资金设定这样的条件:境内实体的原始拥有者负责设立海外特殊目的公司并转移对境内实体的所有权/控制权,从而使外国投资人在实际注资时能成为与境内实体的原始拥有者并列的股东。

这样的外商投资方式就是著名的“红筹模式”,其优势是多方面的(尤其对外国投资者而言):很明显,相比直接在中国进行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从其购入的股权中获得范围更广的权益及优先权利,而且行权更方便。同时,由于所有权位于境外,外国投资者将来转让自己持有的股份时也就不需要获得中国政府的相关批准。而海外特殊目的公司往往会设立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或者香港这样一些司法区,因为,在上述地区投资可以以外汇为主导,公司可以向其他投资者发行含有优先权和其他派生性权益的“优先股”,此外,相关文件也无需根据中国法律制作(而且,与这些文件相关的争议可以由当地法院管辖)。

新近法律带来的变化

毫无疑问,在过去这十年里,红筹模式被外资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者在其对华投资过程中广泛采用。事实上,在2005年之前该模式一度主宰了市场。然而,2005年以来在中国先后出现的一系列管制措施变化开启了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个风潮。

首轮变化出现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若干“通知”当中。外管局的这些“通知”不断重复着某方面的要求,最终使得试图设立或者拥有海外特殊目的公司的中国居民需要事先在外管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同时,(包括海外特殊目的公司获取投资从而向境内实体注资在内的)大量交易也需要在外管局进行登记。纵使这些登记最终都是可以完成的,但却已经使建立传统红筹模式的过程变得耗时、复杂。

此后,又有具有更深远影响的其他措施出台。在2006年,中国政府公布实施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即“《并购规则》”)以及《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规定》(即“《证监会指引》”)。根据《并购规则》的要求,海外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实体的重组需要获得商务部批准,而没有一家企业在实际中获得过这类批准。同时,《证监会指引》要求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和企业)所拥有或者控制的海外特殊目的公司在上市前应获得证监会的审批。该审批也难以获取。

以上这些管制在理论上并没有让红筹模式的应用变得完全不可能,而且事实上已经有某些迹象表明,这些管制将会在未来显著放宽。可是,人们普遍认为,上述管制措施已经把红筹模式的运作变成了一个艰难、耗时又伤财的过程。因而,即便在外国投资者仍在他们开始进行某项投资时习惯性地查看红筹模式以及其他离案模型是否合适,私募股权/风险投资行业自己便已觉察到它需要一些替代性的交易模式,否则投资者就只能目送众多潜在的投资机会从身旁溜走。

回归中国境内的直接投资

上述所有的情况对未来几年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在中国的交易将会意味着什么?当然,我们无法预测它们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会发展到何种程度,但可以肯定,大家都希望能在更广阔的范围内绕过海外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投资于境内实体。

这个想法可以通过传统的方式实现,即外国投资者直接从海外投资于境内实体,从而把境内实体变成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虽然在新世纪的前五年里,合资模式的应用呈现出大面积衰退,但随着红筹模式遭遇困境,合资企业的数量又不断剧增。

然而,与十年前合资企业作为试图直接投资于境内实体的外国投资者唯一的选择不同的是,现在外国投资者们有了另一个途径,那就是建立所谓的“人民币基金”作为投资工具。这种模式不但能让对境内实体的投资变得更快(因为可以避免合资企业管理法规的掣肘),还能用人民币作为投资的主货币。而后者对于那些目标客户锁定为境内企业、希望避免接触外汇问题的境内实体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卖点。

人民币基金通常会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即“外资创投”)的形式设立,它本质上是一种中国法人,只不过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建立相类似的投资基金,并得以使用人民币进行投资行为。此外,人民币基金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设立,但也有不少这方面的法律限制(包括最低投资额、出资期限以及合伙人的数量和种类等);当然,这些限制的具体内容并非本文探讨的范围。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当中一个相同的关键问题是,此类基金不仅能让外国投资者规避红筹模式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而且还能让他们更快捷有效地完成投资交易的全过程。虽然表面上人民币基金是专门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而创设的,但其相关内容可以做更为宽泛的界定, 因此人民币基金实际上可以被用在众多行业领域。

其实好几年前中国的法律就给人民币基金提供了存在的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颁布),只是到了最近人民币基金才为人们所熟悉并开始大量应用。目前,中国市场上存在着为数不少的人民币基金,同时更多的此类基金正在筹建过程中。Zero2IPO 研究中心是一家专注中国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市场的的研究咨询机构。其报告显示,虽然最近几个月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的累计募集幅度有所下降,但一项有力的数据表明,人民币主导的基金占到2009年前三个月新设基金总数的90%左右。可以说,该类基金的发展势头并未减弱。因此,即便全球金融危机正在不断肆虐中国以及全世界的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市场,相对而言人民币基金在中国市场中的占有率却不断上升。

锁定境内退出模式

正是由于传统的离岸模式受到中国法律的众多限制、并在实践中遭遇不少阻碍,通过合资企业和人民币基金形式在中国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风潮因此日见兴盛,同时也使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者们把在境内进行交易看成他们考虑退出方式时必不可少的备选对象。传统的投资者们往往习惯把境外上市视为首选的退出途径,而次选则会是把窗口公司出售给某个著名的国际或中国本土买家。就此而言,离岸模式会是理想的投资方式,其原因在于:第一,海外公司通常可以在全球(而不是中国)的各家主要股票交易所上市;第二,如果以出售公司作为退出方式,那么无论国际买家在境外购入还是中国买家在本土受让,都无需对现存的公司结构进行任何改动。

假如说过去几年投资环境的变化仅仅是越来越难以采用离岸模式,那么投资者们确实可能无法找到直接从境内退出的有效途径,但这也只会导致外商对华投资数额的大幅下降。而事实上,过去的十年境内退出方式在功效和吸引力方面都不断提升。当然,境内上市正面临着来自各家中国证券交易所的挑战,例如在正式上市之前拟上市主体需要进行境内重组,对投资人的锁定期也比较长,且中国证券交易所内部政策变幻频繁。于是,境内上市也就没有被众多行业的投资者们作为可行的甚至优先的退出方式加以考虑。进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活跃在国际并购市场上,向中国买家出售企业(资产)变得很有吸引力。

因此,理想状态下,绝大多数投资者都会倾向认为,离岸模式是最灵活最可取的投资方式。而实际情况则是,由于境内退出方式极具吸引力,投资者们比之前更愿意考虑甚至努力找到境内直接投资的办法。这也是他们投资眼光的一个基本变化。伴随着该变化的出现,可能在未来的市场上,即便建构离岸模式比现在容易,但以中国本土市场为首选退出方式的境内投资仍旧会占据重要位置。

离岸模式的集体消亡?

那么,是不是可以说,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机构对中国企业进行投资时采用的所有离岸模式、包括红筹模式在内,都已经成为逐渐走向灭绝的濒危物种?实则并非如此。一方面,不少投资者手里握有在《并购规则》生效日(即2006年8月8日)之前就建构完成的离岸结构,这样的结构不需要经过商务部批准。另一方面,建立和运营人民币基金也是一件耗时伤财的事情,这可能导致部分战略投资者(而不是金融投资者)继续钟爱离岸模式。与此同时,相关管制措施对离岸模式的监管时间越长,市场上的应对经验也就越丰富。时至今日,一旦某个企业家明确了自己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外国投资者、而且预计的退出方式为海外上市或出售,他就会马上动手建构一个离岸控股模型以免将来需要进行重组。不过,最为关键的问题是,障碍总有一天会消失。最近已有迹象显示,商务部审批这一最常见的投资瓶颈很有可能会被更改甚至取消。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