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范文

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

第1篇: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二次供水;卫生学调查

【中图分类号】R75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3-0335-01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市建设的发展,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二次供水增多,二次供水的卫生质量直接影响居民的身体健康。二次供水水质基本上符合卫生要求,但国内文献已报道的 249起饮用水污染事故中120起是二次供水污染而引起的,约占48.2%。由于供水管道、水箱、涂料等材料不合格,或者由于设计安装、选址不合理,都可能导致水污染事故,说明二次供水污染的危险依然存在。为了了解我县二次供水卫生状况,加强对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2009年六月我们对逊克县内住宅小区10处二次供水情况进行了卫生学调查。

1 材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辖区内随机抽取10处二次供水10个蓄水箱。

1.2 调查内容与方法,水质检验,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统一在四楼随机抽查一住户,按无菌操作采水样500ml,4小时内送检。一般卫生学调查按《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1.3 评价标准: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2 结果与评价

我县的住宅基本是5~7层,建筑时间2~12年,蓄水箱由铝板、铁板材料构成,此次调查10个蓄水箱结构相似,由入水口、出水口、透气孔、检查口构成,该结构的缺点是出水口与底部之间形成了“死水区”,易使污泥、杂物淤积于底部,该区水流循环较差,微生物很容易繁殖,所以蓄水箱定期消毒是很重要的。

调查结果表明,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措施没有很好落实,与卫生标准要求有较大差距。见表1、表2

二次供水管理人员多是临时工、管理员兼管,素质较差,未经有关卫生法规、卫生知识培训,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有点不符合有关卫生法规、标准要求,有的设在锅炉房内,有的无单独房间在楼道狭空内,在地下无防渗设施,由于设计存在的问题又疏于管理,10个蓄水箱检查口有2个无盖,8个有盖的4个无锁,透气孔均未加防护罩,气压罐全部无自动空气过滤器,由于有的水箱常年不清洗消毒,内漆剥脱,甚至长出青苔,水里可见到蚊蝇虫体。由于存在以上问题,水质很容易受到污染,引起介水传染病流行的危险性也就增大。表3水质检验结果反映了二次供水水质受到了一定程度污染。

同期出厂水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说明二次供水受到污染,与蓄水箱多年不清洗、不消毒、二次供水系统防护措施不落实、管道陈旧生锈有关,调查后我们对不合格的蓄水箱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清洗消毒,改善水质。

3 讨论与建议

通过调查发现,二次供水系统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3.1 设计卫生问题。蓄水箱没有单独房间,例如有1个设在楼道地下,受到泄露污水污染威胁,居民反映强烈,饮用水没有安全感。有1个设在锅炉房内,有2个设在楼道狭空内,没有一个清洁环境,受到污染的机会比较多,不便管理。蓄水箱安装时未考虑清洗消毒,例如有1个设在楼道地下的水箱,无处排放污水,甚至无法进行清洗消毒,从建设以来7年从未清洗消毒,又无资金改造,使饮用水水质存在较大隐患。

3.2 涂料卫生问题。调查的2个铁板水箱,使用的是一般防锈漆,防腐效果差,漆皮已脱落污染水质。

3.3 管理不善是二次供水污染的又一原因。管水从业人员不了解饮用水卫生法规,卫生知识,无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蓄水箱检查口不加盖、不加锁、不清洗消毒水箱,缺少必要的防护措施,以至在水箱内发现淤泥、蚊蝇虫体、甚至老鼠尸体。由于以上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饮用水检验指标合格率。

针对以上发现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关部门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对二次供水管理,落实《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范》《生活饮用水标准》。一是卫生部门按国家有关法规对新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二是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二次供水系统卫生管理,提高饮用水管理人员卫生法规、卫生知识素质,同时各产权单位要有必要的资金投入,更新、维护制度。三是有关部门应成立专业队伍来清洗消毒水箱,保证二次供水系统不受污染,防止介水传播疾病的发生和对人体健康长久的慢性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第2篇: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范文

一、突出重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

(一)、开展节日食品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元旦、春节期间共出动57人次对县城区范围内109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户)进行了检查;“五一”期间,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包括旅游景点)115家单位进行卫生监督专项检查,督促卫生防病措施的落实情况,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开展奶粉市场专项检查。4月份,县所联合各乡镇公卫办对城区及农村1000余家副食店进行地毯式检查,查获劣质奶粉百余包。5月13日至6月底,再次对我县奶粉市场进行卫生督查,共查超市(副食商行)8家;采样8份,检出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奶粉1份,并进行立案查处。

(三)、加强重点食品监督监测。共采集各类食品样品149份,合格140份,合格率93.95%。

(四)、开展餐饮业消毒效果监测。检测大中型餐饮经营单位39家,采集253份样品,246份样品合格,样品合格率97.2%;39家经营单位中有35家所有样品全部合格,合格率89.7%。

(五)、认真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市所统一部署,我所认真组织监督人员开展了农村食品卫生许可专项检查及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农村食品卫生许可,维护了群众健康权益,提高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与水平。

二、监督指导并举,强化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一)、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监督管理。在统一培训及现场监督指导的基础上,会同县教育局对110所学校、10所幼儿园的81家食堂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通过开展以上工作,大部分学校都建立健全了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了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多数学校配备了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加强了餐具的消毒、保洁。目前,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学校在县教育局的统一部署下采取计划新建或改造食堂等多种方式进行整改。

(二)、开展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选择性的对40所乡镇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进行了监督监测,共采集样品41份,其中中学19份,小学22份,经检验有26份水样全部检测项目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合格率为63.4%,微生物指标合格率达78.0%。通过加强监督与指导,各校加强了饮用水卫生管理,建立了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及消毒登记制度,配备了兼职管理人员,加强了水源的防护管理,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消毒,从而使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有了较大的改善。到目前为止,已对饮用水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学校进行限期整改。

(三)、中、高考期间卫生监督检查。6月3日至12日,卫生监督员对我县高考考点与考生用餐、住宿相关的场所进行了轮回式专项卫生监督检查,保障了中高考全体考生的健康安全。

三、整顿规范相结合,狠抓医疗市场专项整治

(一)、制定医疗市场专项整治方案,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围绕“一准入、两规范、三查处、四取缔”的工作重点,把集中整顿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重拳打击非法行医,共查处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行医案件12起,结案10起。

(二)、开展传染病执法检查。对32家医疗机构进行院内感染管理、一次性医疗用品无害化处理情况、传染病报告及手足口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下发了监督监测情况通报。

四、全面监管,加强其他公共卫生监督

(一)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开展职业卫生调查摸底工作,完成了边区内各水泥生产企业、小化工生产及煤、锑、钨厂矿等有毒有害企业的建档工作;对6家水泥生产企业31只放射源和全县各医疗机构20台医用诊断X线机进行了剂量监测。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共采集管网水样品48份,合格48份,合格率100%;开展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调查,对全县23个乡镇的15个行政村农民饮用水状况等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共采水样65份,经检验细菌总数超标有50份,总大肠菌群超标有58份,粪大肠菌群超标有58份。调查结果表明,我县农村大部分农民生活饮用水取自浅井地下水,大部分水源受到污染,在饮用前基本上未采取净化消毒措施;农村集中中式供水管理不规范;饮用水卫生质量较差,存在传染病传播隐患。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对城区318家公共场所室内环境卫生状况、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与县疾病控制中心配合对其室内环境、噪声、照度、温度、CO、CO2含量进行现场监测,共监测样品419点,有418监测点结果符合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四)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对全县40户化妆品经营户进行了检查,共检查150个种类的1500多个品牌、特殊化妆品26个品种的280个品牌。

(五)卫生许可与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办理新开业卫生许可证288家,其中,食品卫生许可184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104家;对1160家生产经营户的许可证进行贴花审验,其中,县城年检594家,乡镇566家;组织全县2974名从业人员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

(六)开展创卫督查工作。为确保通过省级卫生县城的复评,对城区85家大中型酒家及家庭食堂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进行了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发放了整改标准。

五、严厉打击卫生违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完成2006年至去年年底的5起遗留案件的执行及结案工作。今年上半年共受理食品、公共卫生、医疗机构等方面的投诉举报24起,20*年上半年立案查处13起,已结案10起,食品卫生现场行政处罚3起。

第3篇: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范文

尽管有比较严格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我国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仍然日益突出。近年来我国多所城市频现水污染事件,使得我国饮用水安全现状堪忧。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位于山西长治市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输送管破裂导致苯胺泄漏,污染物沿河流入河北、河南境内致漳河流域水源受到污染。事故造成山西沿途80公里河道禁止人、畜饮用自来水,河北邯郸市区大面积停水。2014年4月10日,甘肃省兰州市发生了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经兰州市威立雅水务公司监测显示,出厂水苯含量已超出我国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10微克/升。4月11日下午16时,兰州市政府通告:兰州市自来水苯含量超出国家限制标准,未来24小时内不宜饮用自来水。此外,上海、江苏、广西等地也发生了水污染事件,广大居民的饮用水安全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从我国目前水资源水质现状来看,由于大量的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含毒废弃物的污染,作为供水水源的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质均已经出现不同程度的污染。根据《2013年中国水资源公报》的数据统计,全年度对河流水质,湖泊水质,水库水质的检测结果显示为:(一)在接受检测的全国20.8万km的河流水源中,Ⅰ类水河长占评价河长的4.8%,Ⅱ类水河长占42.5%,Ⅲ类水河长占21.3%,Ⅳ类水河长占10.8%,Ⅴ类水河长占5.7%,劣Ⅴ类水河长占14.9%。其中黄河区,淮河区的水质为差。(二)接受检测的119个主要湖泊,共计2.9万km2水面进行了水质评价。全年总体水质为ⅠⅢ类的湖泊有38个,ⅣⅤ类湖泊50个,劣Ⅴ类湖泊31个。对上述湖泊进行营养状态评价,大部分湖泊处于富营养状态。贫营养湖泊1个,中营养湖泊35个,富营养湖泊83个。(三)接受检测的全国范围内667座主要水库中,全年水质为Ⅰ类的水库有31座;Ⅱ类水库301座;Ⅲ类水库211座;Ⅳ类水库66座;Ⅴ类水库25座,劣Ⅴ类水库33座。对646座水库的营养状态进行评价,中营养状态的水库有375座,轻度富营养状态的水库有214座,中度富营养水库55座,重度富营养水库2座。可见,我国水资源水质整体形势仍十分严峻,全国大部分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亟待解决,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已成为当前重大的民生问题。

一、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一)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的环境法律制度分析

我国水法制建设工作起步较晚,从1984年起,在总结我国水事工作的历史经验和借鉴国外水事立法之基础之上,开始制定我国的水事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称《水法》)。在水法制体系中,《水法》作为母法,处于核心的地位,具有最为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水法》是在1988年颁布的《水法》基础之上,经过重大的调整和修改于2002年10月正式实施的,亦是饮用水安全保障最直接的法律依据。现行《水法》强调了国家应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治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等,以此为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我国现行水事立法体系中,已经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三部水事专门法律,在这三部法律中,直接涉及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是《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立法宗旨之一,明确了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等。该法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的保护在《水法》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如规定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地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对保护区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当水源受到污染时,环保部门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单位;特别是加重了对造成水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有权对排污者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从而将保障饮用水安全提升到了首要位置。

有关水行政法规也是我国水事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等,其中涉及到保证水质量,确保供用水安全的条例主要是《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4年2月16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该条例明确了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防治水污染、保障供水安全的立法宗旨;规定了确保水质量的具体要求,其中明确要求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并组织收集、无害化处理城乡生活垃圾,避免污染水环境。

截至目前,我国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做出专门规定。建设部、卫生部联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专门规定饮用水安全问题的行政规章,该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要求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共九章五十五条,比较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相关制度。

如上所述,在我国现行水事法律体系中,只有相关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专门规定饮用水安全问题,效力层级较低,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的保障力度。此外,我国现行有关饮用水安全的行政法律规范尚存在涉水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不明晰以及水质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等缺陷。

由于现行立法对饮用水安全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缺乏明晰的规定,影响了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效率。如《水法》对水质监测没有明确划分环境保护机构和水资源行政主管机构之间的职能权限;《水污染防治法》赋予了地方政府在水环境保护中的职责,但没有为地方政府履行职责做出相应的财务安排。具体而言,作为专门立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门主管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部门主管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水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水资源管理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管理体制的一个主要缺陷也是过度分割。从横向上看,过多的部门参与水资源管理工作,而它们之间的职责界限划分不是很明确。这不仅造成职责的交叉重叠,而且由于不同机构之间协调不力,还导致政策不一,有时甚至出现政策相互抵触的现象。从纵向上看,水资源管理是与行政管理边界相联系的。多数涉水管理机构只向本级政府负责,每个行政单元都负责自己辖区范围内的政策制定和实行,它们大多数都是从各自的利益和工作重点出发,并没有充分考虑对水资源的完整性以及这个流域所产生的影响。

我国水质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水服务缺乏透明度。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对饮用水水质是否达到国家的安全标准要实行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状况:一是供水企业所公布的水质监测数据范围没有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二是公布的数据简单,只是微生物、化学物质等监测结果,涉及自来水净化处理的设施和输水管网的质量以及末端水质监测数据信息没有公布。目前我国水质信息公开制度面临的困境如下:首先,供水企业公开水质信息的法律依据不足。我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并没有对供水企业公开水质监测信息的强制性义务作出规定。其次,对公民对水质监测信息的知情权缺乏法律保障。当公民申请水质信息公开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相应的救济措施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规定的十分零散,并且水质信息公开的程序也是很少见的,所以,用水人在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的获取和知情权的保障在水事法律制度中是缺位的。

(二)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民事法律制度分析

在前述兰州水污染事件中,苯超标对人体有潜在的致癌作用,而居民已经饮用了被污染的水,同时由于苯含量超标,在兰州市政府声明未来24小时不宜饮用自来水后,当地供水企业停止了向用户供水,使居民无法饮用自来水,只能饮用各种瓶装水,这些水一部分来自捐赠,更多的则是由居民自己购买。在恢复供水后,又需要打开水龙头放掉大量的已被污染的水。在污染事件影响持续的一段时间里,未见供水企业对广大兰州市民承担任何责任。邯郸市区的居民用水也同样因为漳河流域水污染而被迫中断供应,在这段期间本应得到正常供水服务的市民却不得不到超市抢购价格已被高抬的矿泉水。在这样的水污染事件中,毫无疑问,人们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有权请求法院保护,其请求权基础应当包括基于《侵权责任法》要求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和依据《合同法》关于供用水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在这些事件中我们看不到对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救济和保护,加害方、违约方似乎与受到侵害的广大民众没有什么关系,甚至出现了市民为了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起诉供水企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被法院以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理由拒绝受理。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责任的提出,是我国立法上首次对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责任的概括。居民因饮用受污染的自来水,健康权受到侵害,虽然短时间内有害物质在体内潜伏并不会有明显的损害后果,但是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之后呢?致癌物质带来的人身损害是无法预计的。因饮用水污染而导致当地停止供应自来水等原因造成的生活成本增加,如邯郸市区各大超市出现抢够各类瓶装水的现象,一时间超市的瓶装水供不应求,并且短时间内又无法及时调货,所以一些卖家哄抬水价,而居民为了满足生活所需不得不购买价格高昂的瓶装水。还存在另一种情况,比如餐饮业的经营离不开自来水的供应,因供水的停止导致闭门停业,这样商家的可预期财产收益下降。这些现象当属因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

根据崔建远教授的观点,对于普通的市场主体来说,水权制度和水合同债权制度是其主要的用水根据(其中当然包括饮用水)。现实中广泛存在着某些主体合法用水却不享有水权的现象,其中大部分情况下,用水人的用水根据即为水合同债权。例如,处在市区并依赖市政供水系统的家庭,其用水根据为基于供用水合同而产生的水合同债权。作为水合同债权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行为的供用水合同可以被看做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除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商品;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标准合同,合同条款由供水方单方拟定,用水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正常情况下,供水方需连续地供水,用水方需按时支付相应的价款。在水务市场化的今天,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供用水合同本应成为约束供水方供水行为以实现公民的饮用水安全的重要保障,然而现实是作为一种类型化的公共服务合同,供用水合同在合同法中只占据了三分之一条,对供水企业与用水人签订的供用水合同也没有明确、完整的法律规定,只是规定其参照供用电合同的相关制度。基于此,完善我国供用水合同制度是对饮用水从自来水厂到水龙头这一环节安全得以保障的迫切需求,有利于明确规定供水企业在供水到户过程的义务与责任,有利于保障饮水人的健康权利,是对每位公民私权利的重要保障。

二、完善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的环境法律制度

完善饮用水安全立法有两种选择:一是在现行《水法》中增加专章对饮用水安全作出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逐步完善相关水事法律制度;二是专项立法,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饮用水法》,全面、具体地对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作出规定。鉴于我国当前严峻的水资源污染态势和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极端重要性,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经验,梳理现行立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饮用水法》。

美国是世界范围内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国会在1974年通过了《安全饮用水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SDWA),旨在通过对美国公共饮用水供水系统实行规范管理,以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该法于1986年和1996年两次修改,作为饮用水保护的基本法,该法要求采取更多行动来保护饮用水及其水源。〔8〕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对水质标准、饮用水供水系统管理和供水企业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环境法律制度散见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之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虽对饮用水安全做出了专门规定,但作为行政规章其效力层级较低。除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外,尚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本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做出了规定,如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共九章五十五条,比较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相关制度。当下,应当梳理现行饮用水安全相关环境立法,在内容上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一些专项地方性法规(特别是新近针对近年来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而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加以整理和修改,结合散见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之中的饮用水安全规范,制定我国《安全饮用水法》。

我国制定《安全饮用水法》应当从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到供水入户的整个过程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同时也应当对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进行科学配置,避免各部门职能重叠,缺乏协调,遇到困难相互推诿从而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大体分为四个环节:水以自然流动的方式或者以人为因素调取的形式,水到达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企业利用水泵设施将定量的水引入到供水企业的蓄水建筑内;供水企业将其引入的水进行消毒、净化、漂白等一系列工艺进行处理以符合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企业将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通过供水管网供给用水户使用。有鉴于此,我国制定《安全饮用水法》应当确立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的法律保障理念,将现有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污染治理相分离的立法状态进行协调统一,将关于饮用水水源区的保护、水质监测制度、饮用水污染应急预警等制度集中体现在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中,这样可以避免对饮用水安全进行分割管理,尽可能减少立法冲突、主管部门职权缺乏协调的现象发生。

饮用水水质安全关乎每一位公民的人身健康,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对饮用水水质是否达到国家的安全标准要实行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其透明度,并着力提高公民参与监督的可操作性。

美国《安全饮用水法》规定了公告制度,用水主体可以通过公告制度了解饮用水的水质情况,甚至了解饮用水的来源。供水企业向用水主体通报水质情况是定期进行的,如果水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供水企业会向用水主体公告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在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中应当建立公告制度,明确规定供水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要求供水企业定期公告自来水水质监测数据。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涉及到常规检验项目,非常规检验项目和一般化学指标共有106项,在不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禁止公开的规定外,凡是涉及到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项目和指标都应当予以公开。例如,水质各项指标的监测数据、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自来水取水源地水质的检测结果、城市输水管网的材质及清洁服务的时间和周期、自来水净化消毒的数据、自来水水质监测点和输水管网终端出水的水质监测数据等。目前,《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每季度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向业主公示。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公示。这一规定比较具体,有利于小区居民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在今后完善水质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安全饮用水法》时可资借鉴。

三、完善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的民事法律制度

前已述及,在近年发生的饮用水污染事件中,我们看到更多的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的行政处理,少见对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救济和保护。2014年4月22日,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董事长被记者问及是否要主动对受损害的居民承担赔偿责任时回答最近可能会考虑,但现在还没有具体研究。时至今日,在兰州水苯污染事件中用水居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受到的侵害并没有得到赔偿,供水企业也没有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这种对于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处理模式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另一方面极大地弱化了对供水企业以及其他加害方的惩罚力度,使法律的预防作用大大降低,不利于增强相关主体遵守法律、杜绝和减少饮用水污染的意识。

基于此,除了从公法的角度要对饮用水安全进行保障,对导致饮用水污染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之外。在私法的角度,上文已述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侵权,一是供用水合同。环境侵权是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对于环境侵权,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以及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其中赔偿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环境侵权学界论述颇多,本文不再赘述。

供用水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供水企业虽是市场交易主体但却具有垄断地位,用水方在与供水方签订供用水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用水人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合同法》第十章把供用电、水、气、热力四种合同归为一类有名合同作出规定,没有专门的对供用水合同法律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是规定供用水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用水人基于供用水合同的合同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直接的立法保障依据,而供用水合同关乎公民的饮用水安全,具有极端重要性。因此,完善我国的供用水合同制度,通过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平衡双方利益。完善我国供用水合同制度有助于对供水企业的权利、义务进行约束。例如:在供用水合同法律制度中对具有垄断地位的供水企业应明确规定其强制缔约义务,保护用水居民得以持续用水的权利,以及供水企业的水质监测机制,应急预警机制以及供水企业在面对水质污染的突发事件时,该如何履行供用水合同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上都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供水企业供给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9 2)的规定时,那么供水企业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全面履行原则,此时,供用水合同的标的物自来水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供水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保护用水居民的合同权利。

对供用水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应着眼于供水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供水企业负有保质保量安全供水的义务。供水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以及质量标准供水。当事人签订供用水合同,供水方有义务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向用水方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若供水方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供水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如兰州市水苯污染事件中,供水方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在发现自来水受到苯污染后没有及时中断供水,致使用水方兰州市居民至少在24小时内饮用了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供水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可以请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供水方负有水质监测、水质信息公告义务。在发达国家,供水管网服务是24/7的(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并且全都能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供水方应当严格、审慎地履行该义务,惟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饮用水安全。

供水企业负有事先通知用水方的义务。因供水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水或用水方违法用水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水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水方。未事先通知用水方中断供水,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给用户留有足够的时间作好停水准备,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停水造成的不便和损失。

第4篇: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长效管理

1 概述

江山市位于浙江西南部钱塘江上游、闽浙赣三省交界处,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8o22′29″~118o48′48″、北纬28o14′29″~28o53′24″之间,市域总面积2019.48km2,其中钱塘江流域1809.1km2,长江流域面积210.381km2,南北长70.75km、东西宽41.75km。全市设有19个乡镇,2个街道办事处。江山市是浙江省25个欠发达县市之一。

根据2004年11月24日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明确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分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1)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

(2)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60升为安全;不低于40升为基本安全。根据气候特点、地形、水资源条件和生活习惯,将全国分为5个类型区,不同地区的具体水量标准可参照表1.2确定。

(3)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

(4)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

根据上述饮水安全评价指标,江山市2004年底对农村供水展开调查,调查统计:江山市农村总人口为49.19万人,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达32.79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66.7%。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取得的成果

江山市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在2003年至2011年,共实施了21个乡镇(街道)499个行政村26个农民饮用水工程。在全市已组织实施的农民饮用水工程中,已完成集中式供水工程进村入户332个村;分散式完成117个村,累计完成449个村,目前已通水362个村,明年可进行扫尾工作,工程全部完工后,可有效解决32.79万农村群众饮水不安全问题。

3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方面主要做法和经验

3.1 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农民饮用水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性工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饮用水工作,坚持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作为政府为民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连续四年将其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我市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工作。为加强对饮用水工作的领导,2007年,江山市成立了农民饮用水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严格落实农民饮用水工作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各乡 (镇)长、街道主任为当地农民饮用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把它列入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内容,制订考核目标,分解落实责任。

3.2 积极协作,全力推进

市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农民饮用水工作。市水利部门作为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牵头单位,把农民饮用水工作作为当前水利工作的第一要务来抓,自觉担负起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管理等职责,积极做好整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特别是对于各项目的选址、布局等进行深入细致地论证,充分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确保项目发挥应有的效益。市卫生、财政、发改、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也按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乡镇、村是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实际组织者,是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都自觉把解决农村饮水问题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不断加大饮用水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力度。

3.3 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2004年,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农民饮用水现状,市政府专门组织市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全市农村饮用水现状的调查评估工作。通过对全市农村饮用水水质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摸清了我市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类型及其分布,为全市实施农民饮用水工程提供准确、合理的依据。在此基础上,我市分别于2005年、2009年编制了《江山市“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江山市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严格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各乡镇(街道)、村饮用水工程进行科学规划设计和分类指导。根据我市有南北两大水源的实际,我市的农民饮用水工程规划设计以城市管网延伸集中式供水为主,独立式供水为辅。对交通相对便利、集中供水条件相对较好或无独立供水源的乡镇、村,按照“南北双向”集中供水方式进行规划设计,即利用北部城市管网延伸和南部峡口水厂管网延伸实行集中供水,最终“两网”合并,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3.4 突出重点,精心实施

一是极早谋划,抓好政策处理。首先是规避农时减少青苗损失。积极做好当年农民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等工作,赶在春耕生产前动工,减少了青苗费支出;其次是部门配合降低费用支出。对涉及跨县道及以上等级公路建设的,由政府牵头,会同水利、交通、设计等部门,按照“能避则避、难避求优”的原则,力求多走桥涵,少挖公路,尽量减少公路损失和相关费用支出;交通部门按照特事特办原则,以最快速度给予开挖公路审批,并负责开挖后公路的恢复工作。

二是强化监管,确保工程安全。主要是把好“四个关”,首先是程序关。工程建设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所有原料采购、土建工程全部在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降低了工程造价。其次是质量关。项目实施单位分别聘请了监理,落实了专职管理人员,水利局除在职人员管理外,还专门聘请了退休人员协助工程现场管理,从施工材料、工序、作业方式等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厂家运抵的不同批次管材必须经过抽检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隐蔽工程须经过单项验收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第三是进度关。定期召开工程分析会,分析施工进度、存在问题等相关情况,适时调整工程施工方案,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进度。第四是资金关。市财政严格按工程进度下达款项,乡镇(街道)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所实施项目财务状况公开,接受各级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三是广开门路,提高进村入户率。首先是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农民饮水安全意识,增强进村入户的自发性。其次是采用奖励、费用减免等激励政策,想方设法降低农户接水成本,增强进村入户的自觉性。市里对农户接水给予减免独户表费,对饮用水入户率达到60%的村给予2-5万元的奖励;一些乡镇、村采用奖励办法,对在规定时限内安装自来水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费用优惠,起到了较好地鼓励作用。

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方面主要做法和经验

“三分建,七分管”,随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成并投入使用,加强建后管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健康良性运行是今后工作的重点。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市政府起草颁布了《江山市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办法的执行充分发挥农村饮用水工程效益,确保供水安全。

4.1 明晰工程产权及管理模式

江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模式根据供水方式的不同共分为三种:(1)水厂管网延伸供水,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厂管网延伸工程主管网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村集体筹资投劳建设的村内管网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水厂负责对供水管网至农户计量水表之间的管网及附属设施包括加压泵站、调蓄水池等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2)乡镇或联村集中式供水,各级财政补助建设的乡镇、联村集中式供水和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的分散式供水工程,产权归集体所有,乡镇、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及附属设施,由乡镇或乡镇水厂成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修、养护、管理;(3)村级分散式供水,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由村或自然村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计量水表内管网及其设施由用水户自行负责维修管理。

4.2 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供水单位在日常运行中,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落实村一级专人管理制度,根据农村饮用水运行管理的需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制定工程运行及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并签订供用水合同,按照计量供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并实行“同网同价”制度,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实行水价听证会制度和公示制度;水价需调整时,由供水单位将原因、用途及财务盈亏报告上报和公布,经政府召开听证会后确定。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水费开支范围和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工程折旧费、维修养护费、承包费、租赁管理费使用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4.3 建立科学有效的饮水工程安全防护体系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的水源区,划定了水源保护范围,在进入水源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立防护标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管沿线设置标志桩,确保沿线水管不被开挖破坏;通过乡镇(街道)、村的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宣传,广泛的宣传动员,大力宣传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意义,普及农村饮用水安全知识,公布各地饮用水达标情况,让广大农民群众认识到饮用不卫生、不干净的水对身体的危害。通过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饮水安全意识,激发群众自觉参与饮用水工程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

第5篇: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我市饮用水的管理工作,保障饮用水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饮用水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饮水安全领导机构。各镇(场)要加强领导,成立饮用水安全管理领导机构,落实责任人,切实做好饮用水的规划和管理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规范自来水厂经营主体。各镇(场)要对原自来水厂经营合同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进行修订或终止执行。各镇(场)的自来水厂必须要由有资质的供水企业进行经营,不得由无资质的个人承包。在出让经营权时,必须依照《**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三、确保自来水质量达标。各镇(场)要尽快对镇自来水厂进行整治,重点是督促其申办《卫生许可证》、落实和完善制水设施设备和卫生管理制度。凡新建和改建的自来水工程项目均须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要有卫生部门参与。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全市自来水企业供水质量安全问题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要按规范做好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加强对出厂水和末稍水的卫生监督检测,对无证经营或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供水企业,要依法处理。

第6篇: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范文

2020年,我们将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县卫生计生局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重点完成以下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一、 预防性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开展各项预防性卫生监督,重点做好和完成的工作:一是对新建、扩建、改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业户按时给以现场指导、审验和发放卫生许可证工作;二是积极开展监管行业中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对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及时下达调离通知单,调离率要达到100%,规定时限内的现场指导服务、受理审验和许可发放率要达到100%。

二、网络知识培训及录入工作

完成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平台网络知识培训工作,按照时限要求,每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各项网络学习任务,同时做好各类监督信息的网络录入工作,严格执行录入时限要求,做到不迟报、不漏报、不集中填报。

三、各项宣传培训工作

(一)培训工作

为提高全所监督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更有效地完成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每季组织一次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学习卫生法律法规、法律文书书写等方面的知识,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回来后,要将所学知识和新要求及时传达给每名监督人员。

按时限要求,完成卫生监督协管员学习培训,各项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宣传工作

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法四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以促进我县《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提高依法行政及管理水平,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四、重大活动保障工作

在中、高考期间要认真做好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以学校考场内的环境卫生、学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周边的公共场所卫生为重点,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辖区内学生中、高考期间公共卫生安全,杜绝危害学生健康事故的发生。

五、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监督检查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维护我县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健康权益,重点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以“义诊”、“医疗保健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严厉打击药店内无证“坐堂行医”非法行医行为。

(二)集中供水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2018年,进一步加大对集中供水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协调有关乡镇或城建部门尽快完善各个供水单位供水设施,改进供水条件,保护供水环境,提供相关资料,尽快使供水单位的设备设施及饮水水质达到要求。

(三)公共场所‘’两证‘’专项监督检查

加强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知识培训工作,使辖区内公共场所两证持证率达到100%,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从而保障公共场所依法经营秩序。

(四)放射诊疗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2020年,重点监督检查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性能、场所检测情况;放射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辐射危害告知、辐射危害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建立《放射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

(五)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专项监督检查

开展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教室生活环境等卫生监督检查,促进和指导学校进一步提高卫生管理水平,预防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在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正常教学秩序,2020年,重点对各级各类学校是否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制度;晨检记录的质量和晨检制度的执行情况;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儿童玩具、室内外环境和专用校车等进行定期消毒情况;建立学生常见病健康档案情况;检查学校内自备水源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学生饮用水管理制度;学生饮用桶装水是否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消毒,是否建立桶装水的索证制度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专项监督检查

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提高对医疗污水的监管力度,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和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和违法行为,及时整改落实和进行查处。了解掌握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污水管理情况,推动各医疗机构完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责任制,有效防止医疗废物流失造成危害,保护广大群众的健康。

(七)计划生育专项监督检查

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20年,我们重点监督检查服务站、医疗、保健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是否核准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两证是否按期效验,是否超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八)职业卫生监督

根据省市、县局相关要求做好第十七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宣传工作,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

开展粉尘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继续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强力推进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确保为期两年的水泥生产企业治理任务如期完成。以非煤矿山、化工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深入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

第7篇: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饮水;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保健服务;农村卫生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8.5 R 1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9)07-0662-02

为了解北海市农村寄宿学校生活饮用水的水质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进而有效预防和控制肠道传染病在农村学校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笔者对北海市53所农村寄宿学校饮用水水质进行了卫生监测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北海市有农村学校共471所,教职工12 140人,在校生231 611人;其中寄宿制学校53所,寄宿住校生53 172人,教职工4 412人。生活饮用水为乡镇或农场集中式供水的学校有9所,占16.98%;为自备水源的学校有44所,占83.02%。此次对全市农村53所寄宿中小学进行调查。其中村小学5所,初中19所,完全中学29所;水源类型以深井地下水为主,个别为浅井地下水。

1.2 方法

1.2.1 调查方法 采用统一的调查表,在现场由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对农村寄宿学校进行卫生基本情况、饮水卫生安全现状等相关内容调查。

1.2.2 水质监测 对各类农村寄宿学校饮用水(末梢水)进行采样监测,采样地点选择食堂或学生用水点。水质监测项目为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总硬度、铁、锰、砷、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耗氧量、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铬(六价)、铅、镉、汞、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

1.2.3 采样、检验和评价 取水方式均为水泵机器取水,水样的采集和检验依据《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要求进行,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进行评价,水质检测项目中有1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水样评为不合格。

2 结果

2.1 水质总合格率 北海市农村寄宿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总合格率为15.09%,其中市辖区学校水质合格率为6.25%,合浦县学校合格率为18.92%,差异无统计学意义(X2=1.39,P>0.05)。见表1。

2.2 不同供水渠道水质合格率 乡镇或农场集中式供水水质合格率为3.33%,寄宿学校自备水源供水水质合格率为11.36%,差异无统计学意义(X2=2.81,P>0.05)。见表2。

2.3 影响水质的主要指标 影响水质的主要指标是pH值,其次是微生物指标中的总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感官和一般化学指标各种供水类型偶有超标现象,其中铁、氨氮等化学污染指标见于各种供水类型,尤以学校自备水源供水为甚。农村学校水质pH值合格率合浦县高于市辖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X2=4.18,P

2.4 饮水卫生管理情况 农村学校饮用水有专职管理员的19所,有兼职管理员的32所,有饮水卫生管理制度的仅8所,均无饮水污染应急处理预案和卫生许可证,供水管理人员无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无论是集中式供水或自备用水均未进行消毒等水质处理措施;学校供水水池每年清洗2次的有11所,清洗1次的有16所,不足1次的有26所;学校饮用水水质每年监测检验1次的有12所,未进行监测检验的31所。水池清洗与否对水质微生物指标有明显的影响,每年清洗1次以上的合格率明显高于未清洗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X2=4.31,P0.05)。见表4。

2.5 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水井方圆30 m内有污染源的学校有7所,占13.21%;水井有井盖的有15所,井口密封的有18所,有专用水井房屋的10所。水井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卫生要求的水质微生物指标合格率高于不符合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X2=7.16,P0.05),见表5。

3 讨论

监测结果显示,北海市农村寄宿学校生活饮用水总合格率仅为15.09%,水质合格率较低,存在较为严重的介水疾病传播风险[1]。尤其是利用国债资金投入建成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水质合格率为3.33%,同样存在危害农村学校师生健康安全的风险,与真正意义上对饮水安全工程的要求,差距甚远,值得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分析结果表明,虽然农村寄宿学校饮用水质合浦县的合格率高于市辖区,自备用水高于集中式供水,但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提示农村寄宿学校饮用水质总体合格状况县、区无差异。统计分析显示,影响北海市农村学校水质的主要指标是pH值,超标率达60.38%;其次是微生物指标中的总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超标率为39.62%。这可能是北海市及周边地区原生地质条件引起pH值偏低,水质呈酸性[2],同时,由于长期的管理与开采分离,农村自备水源取水井布局不合理及违章打井和乱取水的现象存在[3],造成地下水源地尤其是海边学校因超采出现局部的海水入侵等环境地质问题,更加重水质的酸性污染。酸性水能促进金属溶解,对金属有腐蚀性,因而有可能引起金属急慢性中毒;在水质改善上,pH值影响混凝和氯消毒效果[4],给水源消毒处理增加难度,这给北海市大部分使用自备水源的学校带来了威胁。市辖区学校水质因pH值超标率为81.25%,较合浦县为高,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可能是由于市辖区学校多近海边,更易于受地理地貌因素影响所致;而合浦县学校水质因微生物指标超标率为51.35%,较市辖区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考虑与农村生活污水和粪便污染有关。

北海市农村学校对饮用水均未进行有效的消毒,缺乏必要的净化和消毒设施,容易导致饮用水微生物污染[5],再加上学生往往有饮用生水的习惯,因此容易造成疫情暴发。分析表明,水池清洗与否致水质微生物指标超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而致pH值超标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可见定期进行水池清洗是防止水质微生物污染的一项基本而有效的措施。

北海市农村地区饮用水普遍缺乏必要的卫生防护,水源水或管网末梢水极易受到粪便和生活污水污染[6],13.2%的学校取水点与污染源(厕所、污水沟及垃圾堆等)距离未达到卫生要求;有7所学校水源受粪便污染,易引起伤寒、副伤寒等肠道传染病病菌污染[7];加上集中供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缺乏,最后导致饮用水水质微生物指标超标。

4 参考文献

[1] 覃忠书,黎明强.某农村饮用水源水健康风险评价. 现代预防医学,2008,35(8):1 416-1 424.

[2] 肖力,邵建,鹿敏琦.寄宿制学校自备饮用水水质分析.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3,10(6):336-337.

[3] 钟格梅,唐振柱,黄江平,等. 2006年广西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状况调查. 环境与健康杂志,2008,25(2):132-134.

[4] 刘波. 北京市通州地区农村学校自备饮用水卫生学调查. 环境与健康杂志,2007,24(1):55.

[5] 唐振柱. 广西寄宿学校饮用水卫生现状和水传播肠道传染病调查. 环境与健康杂志,2007,24(1):29-31.

[6] 杨虹,钟格梅,唐振柱,等. 广西城乡部分中小学寄宿学校饮用水污染状况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应用预防医学,2006,12(6):341-344.

第8篇: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水资源论证 取水许可 措施

随着城镇化及工农业用水量的加大我国水资源的紧张早已显现出来,如何管好水资源的调度,怎样才能充分发挥水资源的高效率。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自身利益现实的用水问题,对于我们水资源管理者提出的问题,如何来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才是我们工作的重点,结合在水利工作中总结出一些工作经验和建议供同行参考。

一、水资源管理现状及问题

1、严格项目审批,充分开发利用水资源,首先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水功能区的要求,是否符合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项目在建设前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书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根据年取用水总量来确定编制报告书或报告表)

2、水资源建设项目论证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协调竞争性用水,保证水资源合理配置,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取用水合理性,退水,开发影响补偿方案论证等。

3、《中华人民国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4、取水许可证现发放的用水户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个体企业),并安装了计量设施,但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也应办理去水许可证,有条件的也该安装计量设施,以便利管理本区域的取水量,取水水质。

5、很多省市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灌溉井和生活饮用水井没有纳入管理范围,很多用水单位和个人打起管理上的漏洞,到这些地方私接管道,用罐车拉水,由于这些井没有纳入管理,一些人私自卖水,如:洗浴、洗车、饭店、住宅小区等扰乱了水市场,使人们健康的不到保障,使水资源无序管理。

二、解决水资源管理上的措施

1、对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灌溉井和生活饮用水井也应该发放取水许可证,应尽早纳入水行政管理范畴。首先对井位,井数进行登记造册,对井位进行定位。如若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这些地域很快也很容易得到开发,开发单位在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下得到使用,使水资源得到浪费。

2、对于水源热泵空调井的管理节水措施,一是对建设项目的供水、回水系统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严格取水计量设施和回灌井计量设施的监控管理,对项目要由专人管理、维修。禁止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严禁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回灌水排入市政管网,以免影响本区域水的采补平衡。二是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应采用变频系统,根据需热和制冷量的大小自动控制取水量,从而即节约水资源量又减少运行成本。三是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独立控制开关安装到最小单元,做到室内无人不开机,以减少水资源的开采量。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或个人要关停水源热泵空调系统。

3、对洗浴、饭店、企业、等用户不定期进行水质化验,(集中供水水质与自备井水质有区别)查看用水户水表,看用户用水表水量和用水户实际用水量有无大的差距。对用水水源差距较大确定不了用水大户,要进行水平衡测试。

4、对打井队的管理,一要对井队施工人员培训,做到培训持证上岗,对于无资质不接受管理得井队,要对井架进行查扣,井队按资质办理打井事宜(包括农村灌溉机井和农户家庭自用井),乡、镇水管员要对机井进行登记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登记存档,尤其是城中村、城边村的打井登记,有条件的要进行定位管理。

5、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切实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强化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必须严把取水许可审批关。

三、结论

在审批上要严格控制用水过快增长,农业不再新增深层取用水,鼓励优先利用地表水,再生水及浅层地表水。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取水,新增工业用水要按照用水定额严格审批,加强生活用水的节约和管理,施行阶梯水价管理,严格水中长期的规划和水资源论证制度,需要取水或需要增加取水的建设项目和农业科研取用水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要予以责令停止取水,情节严重的盗水行为应按刑法给与制裁。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当地用水控制指标的,要暂停审批新增取水,节水高效项目要通过区域内部调整水指标,扶优汰劣、水权转让、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建立严格水行政执法和水行政管理队伍,严格管理人员渎职责任,严肃处理渎职人员。打造锻炼出一支高技术专业执法队伍,切实履行监察和管理职责。是如何落实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9篇: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二次供水;卫生状况;现况分析

Analysis of Sanitary Condition on Secondary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in Yangpu District of Shanghai

HE Xiang ZHANG Hua

(Supervision Institute of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Yangpu District,Shanghai 200090,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 understand the sanitary management condition of secondary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in Yangpu district.Method:Questionnaire survey on sanitary management condition was conducted in 189 communities used secondary water supply facilities.Results Among 189 communities used secondary water facilities,the facilities were primarily constructed between 1980 and 2000,and 61.10% of which was made from cement material.Overall sanitary management condition was satisfactory,but the qualified rate of the detection frequency of secondary water supply quality was merely 32.80%.Conclusions:Rights and liabilities are clear and the managing authorities of secondary water supply are relative normative;the innovation of management mode is required and the strengthening of operation guarantee for secondary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is needed;the preventive health inspection for the modification of secondary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should be further strengthened.

【Key words】Secondary water supply;Sanitary condition;Existing circumstances analysis

二次供水O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储存、加压,再送至居民用户的供水设施[1]。新的《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不仅提高了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要求,也强化了卫生行政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力度[2]。本文通过对上海市杨浦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保障居民的饮水卫生安全。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杨浦区使用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的189个小区,共3684个二次供水设施。

1.2 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方式由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调查,内容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蓄水设施构造材质、蓄水设施防护情况、清洗消毒情况、卫生管理情况等。对现场调查数据整理后,建立Excel数据库分类汇总统计,并进行描述性分析。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杨浦区位于上海市的东北部,下辖有11个街道、1个镇,共有常住人口约22万人。此次调查的189个小区共有3684个二次供水设施,其中1980年以前有416个、1980-1990年之间的有1429个、1990-2000年之间的有1275个,2000-2010之间的有561个、2010年以后有3个(见表1)。

表1 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情况表

2.2 二次供水设施材质类型

二次供水设施的材质有水泥、瓷砖、玻璃钢、不锈钢等,调查结果显示以水泥材质为主,占比为61.10%,其次为瓷砖,占比为29.80%(见表2)。在3684个供水设施中,有3628个为屋顶水箱形式,有56个为地面蓄水池形式。在屋顶水箱中,有2152个水箱顶层形态为平顶,占59.32%,1399个形态为平改坡,占38.56%,77个形态为尖顶,占2.12%(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