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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食品药品质量管理水平,预防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对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实施约谈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约谈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为防范和控制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除在日常执法中因调查取证需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之外,针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通过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面对面谈话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分析原因,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单位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约谈情形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约谈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需督促其整改的;
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产品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为不合格或结果异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影响较大的;
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或严重不良信用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约谈原则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约谈食品药品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理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单位进行约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单位组织约谈:
(一)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重大(Ⅱ级)及以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突发事件;
(二)违法违规行为在本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组织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中发现问题且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接约谈的;
(四)上级部门指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约谈的;
(五)其他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约谈的。
第七条:约谈对象
被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人员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产品质量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而授权其他人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被授权人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书按时参加约谈。
第八条:约谈内容
约谈内容一般包括:
(一)通报被约谈单位违法违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二)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督促被约谈单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告诫被约谈单位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了解被约谈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管理状况,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听取单位陈述;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针对约谈的内容制作《行政建议书》。
若被约谈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整改,并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明确整改的内容和期限。
第九条:参加约谈人员
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至少安排2名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参加约谈,组成约谈小组,并安排专人记录。
约谈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相应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人主持进行。必要时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主持约谈。
约谈小组成员与被约谈单位或被约谈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着装要求
参加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应着制服、佩戴徽章。
第十一条:约谈通知
约谈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单位的应制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人约谈通知书》,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主要参加人员,送达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提前告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并说明理由,经同意后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第十二条:约谈程序
约谈应按如下程序组织实施:
核实被约谈人身份;
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了解及询问有关情况;
被约谈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情况进行陈述;
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针对问题提出单位整改内容和期限,必要时送达《行政建议书》
第十三条:约谈记录
约谈应当做好记录并制作《约谈记录》,约谈结束时,参加约谈约谈主持人(或相关处室、科室负责人)、被约谈单位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约谈记录应载入单位监管档案。
第十四条:情况反馈
被约谈单位应根据整改要求积极整改,并根据期限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行政处罚过程中已下达责令整改要求的,可与约谈的整改情况一并反馈。
第十五条:回访检查
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约谈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回访检查,针对约谈所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约谈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约谈或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列入信用档案,加大检查频次;
(二)事后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相同原因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作为从重处罚的裁量因素。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安全责任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在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更需要监理人员严谨对待。当前建筑行业市场对于安全管理监理工作的认识不够,使得目前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无法取得较好的效果,安全事故频发给监理企业带来较多的责任问题,使得监理企业面临较多的风险。所以监理行业从业人员加强了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为更好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出现。本文结合笔者对于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安全管理责任的认识,谈谈如何做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一、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的认识
从 《建筑法》来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由施工企业负责。但这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57 条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责任人有具体的法律责任规定与要求,在 《建设监理规范》的规定中,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也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这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安全责任事故。另外也不能排除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刑法》第 137 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如果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因失职、渎职或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将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二、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范围
建筑工程监理企业要对施工企业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中关于安全管理方面所提供的方案进行审核,审查原则是安全技术措施要符合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在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工作中,如果发现某些环节存在安全隐患,应根据对安全隐患的程度来向施工企业提出有关的整改或暂时停工的要求;如果监理单位发出要求后,施工单位未予理睬而是继续施工,监理企业应将有关情况上报有关管理部门;工程监理人员应仔细研究有关的法规、法律、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并以此实施监理工作,并有义务承担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监理责任;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在履行工程项目安全责任时,会在监理工作中与施工方、建设方以及其他单位存在配合问题,需要通过书面协定的方式反映出来。
三、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如何制度上落实到每个监理人员
认真开展《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学习工作;通过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深刻领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精神实质,提高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制定监理安全责任措施,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切实提高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能力和水平。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安全责任负总责.工程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确定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的部门,在单位各级岗位职责中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加强对有关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工作。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安全责任负责。项目监理机构要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要把监理安全责任的落实工作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来抓,《条例》中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内容要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并严格落实。
四、监理工作中的难点与认识误区
(一)安全管理的授权。监理企业在接揽工程监理项目时,需要结合自身的企业管理水平、技术设备水平,来选择适宜的工程,工程项目的监理难度应在企业的接受范围内,而不能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承担与自身实力不匹配的工程监理任务,这样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时,监理方将承担较大的责任。监理企业在接受了建设方的监理委托与授权时,应在建设方的监督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监督机制,从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管理的到位。建筑工程安全责任监理的目标。从安全监理任务的区分上看,可以根据工程施工阶段以及监理人员的相关职责范畴来区分。根据工程施工阶段,将安全目标任务分为:招标阶段安全管理监理;施工前准备的安全管理监理;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竣工验收阶段安全管理监理。按照监理人员的不同职责范畴可以分为安全监理员、安全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职责。
(三)安全管理的实力。当前建筑工程市场环境,监理单位在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时遇到较多的困难,要解决这些难题,首先就需要从监理单位的企业形象与自身技术水平上下工夫。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力并强化他们的安全管理责任态度,提高对施工单位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督力度,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予以坚决的制止。此外监理企业还应该加强监理人员的继续再教育与培训工作,使得监理人员熟悉现行的监理法规、技术规范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精神。确保监理人员在具备全面的专业素质能力的同时,还具能吃苦不怕累的精神,并时刻保持对安全隐患的警惕心理。加强监理人员资质管理,保证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的制度,有利于提高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效果。
五、结语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对于工程施工现场监督与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安全监理具有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等的重要意义。新时期下监理单位应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视,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监理工作,有利于监理企业自身的发展与壮大。
参考文献:
[1] 王斌,唐鹏,王福来.安全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01).
[2] 梁亦彬.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J]. 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 2010(05).
【关键词】监理;审查;安全管理;安全责任
0.引言
随着我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先后施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成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一个责任方,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对工程安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及如何追究监理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成为主要的法律依据。本人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和个人在监理工作上的经验,浅谈一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如何履行监理的安全责任,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风险隐患,减少和消除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1.监理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相应的监理,不仅要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也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责任。作为监理人员学习《条例》,贯彻《条例》精神,就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实践中存在的监理应该管理的有关安全问题,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作中发挥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有的作用,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理安全责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的安全工作,包括三方面:(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它规定了监理的六项职责和四项职权。六项职责是:(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3)要求施工单位整改;(4)情况严重的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5)拒不整改及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6)依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四项职权是:(1)技术方案的审批权;(2)整改指令权;(3)暂停工指令权;(4)向主管部门报告权。《条例》的出台,明确了监理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同时也能够有效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引导监理工程师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依据充分、内容完善、责任具体。
2.监理安全责任的落实
2.1建立健全监理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体系
《条例》的出台对监理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监理单位由于所监理的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而受到处罚的风险加大,监理单位有可能受到经济处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影响监理单位的经营;另一方面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刑法要追究刑事责任或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为监理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承担起监理安全的职责,从组织上、制度上保证企业的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1)建立健全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落实从公司到项目再到具体的安全责任人,把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到人;(2)监理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部门编制企业内部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操作手册,确定企业内部各项目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检查标准,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3)全面清理在监工程的监理合同约定内容及人员调配情况,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有关增加与监理安全责任相适应的义务与费用条款;(4)定期开展监理企业内部的安全教育工作;(5)建立总监理工程师上岗前的考核工作;(6)建立必要的监理责任保险,转移相应的风险。
2.2加强监理队伍建设
监理工作是一个整体,落实监理安全责任,要将安全工作和其他监理工作联系在一起,而不是相独立的。监理安全责任的主体是现场的监理人员,他们的工作包括:审查施工方面与专项施工技术措施中的安全内容,在施工现场开展日常监理工作的同时,注重发现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监理企业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尤为重要,每一个监理人员都应该学习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知识,积累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施工安全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的法规和技术规程,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有经验的专门人才,充分发挥在施工企业安全方面的预控作用。
2.3抓好预防预控工作
建设工程的安全事故主要在施工阶段发生,《建筑法》制定的时候,从我国实际出发,将工程监理局限在施工阶段。作为监理机构,为实现预防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目标,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工作:(1)针对施工所处的安全环境,制定必要的确保安全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以达到事先预控的目标;(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具与设备、临时周转材料均应严格按质量标准验收;(3)对从业的管理人员进行针对性的资格能力鉴定、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交底,及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4)对安全防护物资进行验收、标识、检查和防护;(5)对施工设施、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和拆除进行交底与过程防护、监控,在使用前进行验收、检测、标识,在使用中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及时调整和完善;(6)对重点防火部位、活动和物资进行标识、防护,配置消防器材和实行动火审批;(7)保持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文明卫生、规范有序,保持道路管线和周边环境;(8)对与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不利环境因素有关的重点部位、过程和活动,组织专人监控;(9)形成并保存施工过程活动的记录;(10)建立施工安全的组织保证体系和制度保证体系,从组织上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4树立预防为主的观念,严把监理审核关
安全生产在建筑施工阶段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在每一道工序中,如果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就会存在,伤亡事故就可能发生。因此,监理在履行安全监理责任时,一定要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熟知安全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5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措施
(1)监理要有效地介入施工安全管理。首先,项目监理部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及《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施工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特别是对当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中有关施工安全的篇章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JGJ59-2011)内容要学深学透,理论结合实践,对不同施工阶段、施工部位和施工方法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事先进行分析预控,掌握其发生规律,及早提醒施工单位注意防范。
(2)项目监理部要建立内部安全检查制度;按不同专业,明确人员分工,检查时间、部位、频率、方法等。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任何一位监理人员都不可能样样精通,因此有必要进行安全控制的职责分工,建立监理机构内部安全控制责任制度。在这种安全控制责任制中,通常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控制工作,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等,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检查结果,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总监注意;总监理工程师则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及内部检查工作。对各专业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在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负直接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负管理责任。
(3)在审查开工报告时,监理要逐条审查并落实开工条件是否具备,尤其是有关安全部分的内容,包括“三通一平”,“五牌一图”,围墙、临时用电、临建设施及排水系统,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质保体系,特种作业资格,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等应符合要求。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坚决不同意开工。
(4)在第1次工地会议上,监理应向施工单位介绍监理部《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检查制度》计划安排情况,并就安全生产管理对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此后每次工地例会,要求施工单位安全主任或专职安全员必须参加。
(5)在施工过程中,实施动态控制管理,在安全检查过程中按《建筑施工安全标准》(JGJ59-2011)进行评分,真实评价出安全管理状况,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同时监理应采取行之有效方法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一是出现明显违反当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中有关施工安全章节相关条款的行为时,必须坚决加以制止,并以书面形式责令立即整改。必要时可停工令,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待所有安全隐患经整改消除,并经监理复查合格后,方可签署复工令。二是出现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相关条款行为时,应视情节轻重,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暂缓下一道工序质量验收或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6)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①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同工种工序施工交接过程中或交叉作业时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协调处理;②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新入场班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③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用电、机具、设备及时进行安全验收;④督促施工单位搞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⑤督促总、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的有关条款。
(7)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施工过程中监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一般以书面形式(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下达。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先口头(电话)报告,再补书面报告。因此,监理应与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常是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 建立联系机制,保持沟通渠道畅通。这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存在问题的,关键是在必要时能否真正利用好这条沟通渠道。
2.6认真保存监理资料
保存监理相关资料是监理工作需要,在监理机构中都设有资料管理员,应有自身完善的安全管理资料。包括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资料、安全监理规划、监理安全管理细则、监理安全检查表、安全类书面指令台帐、施工单位安全检查周报等。这些资料应能反映监理机构实际安全管理工作的轨迹,并单独整理存放。监理人员严格地保存监理全部相关资料,一方面是档案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对于做好维权和举证工作,防止监理无过错或只有轻微过错而被扩大追究安全责任。避免在监理工作中已经采取措施,但没有留下记录或记录不全面、不完整,而导致错误地被追究责任。
3.结语
建设工程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突发性和复杂性。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技术原因、经济原因、内外监管机制的原因等。作为监理机构,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努力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积极负起监理的安全职责;同时又要避免被不合理、过分追究的安全责任,这样做是规避监理执业风险、维护监理机构自身正当权利的需要,也是促进整个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S.2003-11-24.
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究竟由谁来管理,我认为,应该是承包商施工,由承包商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这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中,仅负责监督责任而不可能与承包商共同负责。
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明确了监理的职责。依据条例,我认为主要是“监督”承包商把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施工过程中,实现承包商在施工合同中的安全目标。监理单位作为社会化的服务机构,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在整个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积极开展安全监理,必将成为规范现场管理,控制各类事故发生的重要力量。
1、监理单位要履行措施监督作用,控制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合理性、完整性及正确性。具体的讲就是审核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中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机构设置、人力资源配置、特种作业必须合理;施工机械的选型、主要工艺过程、关键工序中的安全与质量控制措施必须符合有关工艺规程、标准、法规的要求。采用的各项防护措施必须符合本工程的特点和有效。
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认真、重点审核,是否经过有关专家认证,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的要求。
3、施工作业中严格控制物的状态和人的行为,制止违章行为,防止事故发生。对施工单位的相关设备、设施的安排,搭设及对应的安全设施进行监督。如对模板的支撑体系,高架体的搭设检查是否安全可靠,其施工方案是否与现场实际相符,及时发现违章,消除隐患。
对工艺复杂、危险性较大,需经专家认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旁站监督。如对超过5米及以上的且周边环境复杂,地下水位高的基坑开挖,不仅应进行旁站,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方案要求,还要对周边建筑物实施沉降观测。在过程控制中监督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中关于质量与安全的要求。
4、及时发现和处理过程控制中出现的安全隐患。作为监理机构,一是审核施工单位总的安措中本工程危险因素的辨别及相应安全控制措施的完善性及准确性是否有效。二是检查施工单位对这些危险部位的控制情况。如:“三边”、“四口”及临边防护措施是否与所制订的安全控制措施相符,对违反安规要求的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下发口头指令,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推动了建筑业的发展,各类建筑工程不断增多。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建设方一般都不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而是靠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管和施工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而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要面对大量的建设工程,管理范围广,安全管理不能具体深入到每个工程的施工全过程。所以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工作主要靠施工单位自行管理。但是施工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型施工企业不具备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管理制度也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一般都是兼职,安全管理方面经验少,管理力度不够。概括说,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实质上是处在无专人监管的状态,导致了安全事故频发。因此,实施安全监理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实行安全监理能够将建设方、安全监督部门和施工方这三者的安全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有利于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安全监理人员和工程监理一样,能够具体深入到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道工序中。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监理这一理念的提出,有效地弥补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无专人管理的空白,由此可见,在工程建设中,采用安全监理是非常必要的。图1为安全监理程序示意图。
图1 安全监理程序示意图
二、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现状分析
工程监理是工程建设中五大主体之一,是国家强制推行的,理应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某种角度上讲,建筑工程监理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产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监理企业。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负责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还存在不尽人意、不能满足国家和人民给予的期望:
(一)监理队伍整体素质偏低
作为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综合的素质修养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但是,现阶段部分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缺乏专业方面知识和管理经验。还有一些监理企业承揽到监理业务后东拼西凑监理人员,滥竽充数,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只是走走形式,形同虚设。造成安全监理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存在薄弱环节。其主要问题:一是没有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的能力,套用他人的,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不能很好制定工程项目的目标规划计划及为实现目标的相应措施计划;三是不能准确对安全风险进行识别,更不能对潜在的安全风险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安全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不能很好的发挥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作用,工作效果差强人意。
(二)监理市场不规范
受种种因素影响,我国工程监理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如行业及区域性的保护、垄断,市场封锁等现象普遍存在。一些人靠关系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挂靠到有资质的监理公司,从事监理业务。还有一些监理公司,在接到工程监理业务后,临时在社会上招聘人员充当监理,使得监理人员在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验等方面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三)监理取费不合理
现阶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行各业的竞争都日趋激烈,监理行业也不例外。从总体情况上看,我国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恶性竞争造成了监理市场秩序混乱。有的监理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压低价格承接业务。还有一些建设单位由其是我国北方的一些开发建设公司,为了节约一点点投资,将监理费压得很低,使其监理公司不能按监理规范规定配备监理人员。失去了工程监理应有的作用。
(四)管理体制
监理公司管理体制不健全或有名无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没有建立健全监理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或不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二是对监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不到位,至使监理人员缺乏安全管理方面知识;三是没有对监理人员进行培养和再教育,使其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
三、强化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有效策略
(一)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顺利,为安全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应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对监理企业资质进行严格管理,并将违规违法的行为记录在案,列入到对监理公司资质审查的范畴当中,以此来规范监理企业的行为;其次,要求监理人员了解并掌握与安全监理工作相关的知识,除专业技术知识外还应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条例及委托监理合同,应努力学习、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再次,应当建立健全监理人才市场管理,为建筑行业提供优秀的监理人才,以此来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使其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安全监理的作用。
(二)加强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是为施工全过程创造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的基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建立安全监理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目标规划计划,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潜在风险进行分析识别并制定相应对策;其次,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是否健全,是否符合要求。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施工用电方案及其他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再次,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是否按照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进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验收,并对相关手续进行备案。
关键词: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风险
1.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以来,随着煤矿工程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在实践过程当中还是存在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煤矿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
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首先,目前我国对于煤矿工程建设监理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律制度。这一情r使得安全监理工程产生了权责不明的情况。同时,一些现存的法律法规对于煤矿建设监理的针对性较弱,缺乏操作性。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具体责任无法明确。其次,某些煤矿标准执行了10年之久,且没有修订,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统一,无法获得有效的应用。这些因素为煤矿监理的安全管理带来了不便。另外,安全监理工程的权责情况不明确。即便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检查工作,避免安全隐患,但是由于以上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片面,对于煤矿建设工程的实际监理情况没有针对性,从而对于监理工作的安全管理职责依然难以明确,造成责任难以区分。
1.2煤矿建设工程基础较差
首先,由于煤矿建设工程行业危险度高、工作劳动强度大,且待遇一般,导致比较优秀的专业工程师以及技术人员、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在此行业流失,而大部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素养却普遍不高。由此可见,煤矿建设工程中,人力资源的配备较差,有待提高。其次,煤矿建设工程管理机制不健全。例如某些机构缺乏专业的人员或专业不对口,某些机构部门不健全等。另外,监理工作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没有很好的配合,加之复杂的地质条件,倘若单独依赖监理单位,想要做好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及质量管理工作,十分困难。
1.3煤矿建设工程的费用较低
即便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收费的标准并没有在国家相关规章当中明确规定出来,但是由于当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导致整个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费用普遍非常低。在这种市场情况之下,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为了取得该工程项目安全监理业务,往往只能不惜降低对于安全监理的要求。这也是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水平无法提高的重要原因。
1.4监理单位独立自主地展开工作还存在一定阻碍
由于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存在比较多的干预,因此,对于监理单位工作的正常展开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某些建设单位对于监理的作用和地位过于忽视,且认为本身管理力量强大,有的直接干涉监理单位的具体监理工作,完全无视监理单位工作的独立性。
2.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策略
对于煤矿建设工程而言,其监理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因此应当加强重视。基于以上对当前国内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要想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在煤矿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做到权责分明,为此,有关政府部门需要设定有针对性的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当前,国内已经有个别省市颁布了规范文件。比如河南省建设厅推出的用于监理民建工程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导则。建设过程中应该调整煤矿建设工程的监理费用,收费标准的提升能够吸引专业人才的参与,进而杜绝监理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低价竞争行为,从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及对策分析。整体上促使煤矿监理人员专业水准的提升。煤矿建设之前就应该先进行委托监理合同的撰写,对安全管理中的各项权责进行明确规定,尽量规避风险。监理单位需要有针对性地召开煤矿安全咨询会议,同时请来专业人员来指导监理工作、培训监理人员。如果矿井瓦斯含量较高,那么一定要先科学论证,编写安全监理的工作细则,设置各个安全监理控制点,然后才可以开展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应该适当回避那些具有很高风险的工程项目。对自身安全监理工作中的有关责任进行严格履行。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监理工作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安全条例》里有关安全监理工作的责任与义务的规定,及时、细致地整理、分析并保存监理时获得的资料,确保资料准确、完整。不但如此,监理人员还应该了解法律,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工作中面临风险,不仅应该尽力回避风险,还应该采取策略转移风险。在监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单位必须要充分利用保险制度来规避和转移风险。面对我国煤矿建设工程出现的问题,应创建完善的体系和制度。根据煤矿建设工程样式,建立良好的安全保障体系,对当前的监理制度进行更新调整。同时,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应加强工程全过程的控制,保证监理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设置安全控制点从人员、机械、材料、方法、环境、等多方面实施连续的监控,贯彻执行样板制度。
3.结语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控制作为国内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能够有效提升现代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而其主要的效益来源就是保证安全、避免损失。但是在我国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控制管理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与不足,无论管理体制,还是具体实施过程,都有不足之处。针对这样的情况,要求我们必须加大管理力度,确保监理安全管理环节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谨慎性,使得其可以顺利地度过这个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时刻,使得煤矿建设工程的效益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另外,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背景下,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控制的科学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经过有效合理的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控制,能够促进煤矿建设工程各管理部门获得更为合理而均衡的效益,从而使建设单位的投资获得更高的效益,并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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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问题;对策
0引言
当前经济建设发展较快,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国家提出“安全发展”的理念,把加强公共安全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作为国家的重点安全工作。但是近年来,建筑安全事故经常发生,建筑行业被列入高危行业之一,为了响应国家政策,也为了坚守安全生产的工作原则———治理隐患、防范事故、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明确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需要全社会作出努力,齐抓共管,这才能创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管理格局。
1做好施工现场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建筑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由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五个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构成,五个单位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每个单位都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主要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施工现场作业,而外部监管是由监理单位来进行的。施工现场的监理单位不直接指挥生产作业,但是对施工人员的作业环境、作业过程应进行严格监控,通过全方位的监控,消除在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脚步逐渐加快,建筑行业的发展也随着加快脚步,由于施工过程中的施工人员复杂、数量多、流动性强、组织性差、文化水平不一、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安全意识较差等原因,加大了监理工作的难度。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除了明确质量、投资、进度目标外,最重要的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目标,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一般工伤事故也要控制在小范围内。安全问题关系着经济效益的提升、关系着社会稳定、关系着对社会的影响,因此,做好施工现场监理安全管理工作既保障了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又保证了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
据调查,一些建筑工程项目在安全人员配备方面不充足,经常在进行施工检查时,临时拼凑,没有一支专门的团队来完成检查工作,更没有经过逐级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没有详细的投资计划,也查不到相关的安全管理账目记录,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的整理比较混乱,没有专业的团队或者专人对档案进行归档,好多资料有造假的现象,有的档案是空白的,甚至有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对施工状况一无所知。
2.2施工审查不严格
一些监理单位的审查人员对安全管理的强制性条文以及强制性标准等问题把握不准确,导致对强制性条文产生错误的理解,出现错审、漏审的情况。由于施工审查机构的从业人员对规章制度、条文规范理解有偏差、认识不到位,为了满足业主的不合理要求,赶时间完成任务,只是通过印象中的记忆审图,没有做到认真细致,导致勘察人员和设计人员在下一步的操作中出现问题。加上审查人员总是抱着临时抱佛脚的态度,对自身素质要求不高,比如在工作中,不能站在全方位的角度思考问题,对图纸衍生出的问题没有认真观察、不重视,导致审查质量大大降低。
2.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在施工现场经常出现的情况是车辆乱停放、安全通道设置不合理、没有专门的消防安全通道、消防器材数量不足,甚至有的器材已经陈旧不堪等,监理检查对这些情况视而不见、得过且过。另外,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缺失、安全防护用品不齐全,现场卫生脏乱,不符合施工安全管理标准,而监理细则不完善,没有针对性管理。
3做好施工现场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的对策
3.1建立健全监理责任体系
根据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监理责任制度,配备齐全的监理人员,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责任到人。在进行审查工作时,对于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要有详细的计划,做好相关的账目记录,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资料要有专人整理归档,加强施工现场的巡视,如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做到勤巡视,勤处理,并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
3.2严格施工审查过程
认真学习安全管理的强制性条文以及强制性标准,对待审图认真细致,在工程开工之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性等,站在全方位的角度思考问题,提高审查质量。
3.3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检查
施工现场的环境随时都会发生变化,规范施工现场的车辆放置、安全设施的设置要合理并符合标准,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还要注意临时用电是否安全合乎规范、排水系统是否通畅、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标准、易燃物品是否储藏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安放合理等。
3.4做好施工线现场的常态检查
每至节假日,将安全检查工作列为常态化管理,比如,某施工监理单位在每周四组织安全检查,要邀请建设单位的代表参加,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以及安全员也要参加,其他特殊情况的检查工作另行安排,并制定相应的赏罚制度。为了降低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节假日要加强监理人员的巡查,比如国庆节、中秋节前后,做好全面检查,将全面安全工作列为常态化管理。
3.5做好施工现场机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在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是大型机器设备的使用,监理将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附着式升降机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一方面,监理的工作是审核设备制造企业的资质和租赁企业资质、设备的技术资料等。另一方面,在施工开始前,设备进场时,检查设备的进场,监理人员组织施工单位和设备安装单位对进场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再者,对塔吊的安全管理,在塔吊安装之前的准备工作,监理人员要检查审核安装人员的上岗证,确保对应无误,审核塔吊的整个安装过程。第四方面,对施工电梯的安全管理,施工电梯的使用周期比较长,运行比较频繁,监理单位要更加注意电梯安装时的连接是否可靠。第五方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管理,监理在脚手架安装的整个过程中要全程旁站,监督安装的每一个安装步骤,安装后进行调试,验收合格后,要填写“大中型施工机械、安全许可验收手续表”,监理进行审核确认后,再投入使用,严格执行每一个步骤,不可马虎行事。对于小型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监理人员针对各类施工机械是否完好无损以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进行现场检查。
3.6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安全状态的检查
在召开监理例会时,把“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为重点,要求施工单位把不安全因素提上日程,平时注意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注重观察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所处施工环境的安全状态。
4结语
建筑行业具有特殊性,生产环境复杂,危险源比较多,工作人员的流动性也比较大,近几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经常发生,人员财产损失严重,国家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对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管理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和工作内容制定了相关规范,因此建筑行业必须对施工现场监理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重视,这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为了实现和谐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只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才能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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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发包人 安全教育 安全协议 安全工器具 安全技术交底
中图分类号:P6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广义的工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工程本身的安全,也就是建筑物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设计要求,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工程本身的安全又涉及到设计质量和施工的质量,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参建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建设单位应在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上做大量的工作;而且,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在建设工程的各项管理工作中,也是一项非常关键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说是建筑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之首。
建设单位除了追求高质量、短工期、低造价的建筑产品外,应更进一步强调和重视项目安全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安全管理工作更应该加强而不能削弱。随着现在国家、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重视和加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工作正逐渐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许多建设单位通过实行安全设施的规范化、标准化、施工场地定量化等综合管理手段,使施工现场的劳动作业环境、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观。但作为建设单位,如何完善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检查、督促承包方在工程施工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仍是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我国的法律和合同范本中的规定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文本中,没有直接规定建设单位(即发包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在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所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可见,这两项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二、抓好工程施工前期安全管理
1、安全资质的审查要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在基本建设中,承包方将承包工程的特殊工种进行转包,在施工中使用包工队伍和临时工的现象已日益增多,这增加了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的难度,也给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防止承包方在工程转包以及使用包工队伍和临时工时发生“以包代管”等现象,建设单位必须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进行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审查。应在工程招投标期间重点审查承包方的“一照三证”及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拟在发包工程中保证安全施工的防护设施及安全工器具的配备情况;审查管理机构的安全人员拟配备的情况等等,并在评标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静态评审。而且在施工期间要分阶段进行动态复检。对“复检”不合格的承包方发出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当达不到要求时,可以采取终止合同、索赔等措施。
2、签订安全协议签订安全协议是建设单位对发包工程进行安全管理和经济制约的重要手段。当投标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应与承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明确安全奖罚规定和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提取。当发生人身伤亡或存在安全隐患等而引起的罚款均将在保证金中扣除。
3、进行施工安全交底和培训,由于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来自农村,人员流动频繁,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差,都是导致建筑企业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因此,除了承包方加强自身的安全教育外,建设单位也需要根据工程施工的要求和工程的具体特点组织承包方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建设单位还应要求承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要有专项的安全技术审核制度,并与工程项目各相关单位共同对项目的建设进行全方位安全把关、统一协调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从专业技术上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4、严把开工关,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要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开工条件:审查承包方的工程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专职安全人员的落实情况;审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及“上岗证”;审查是否具有并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审查施工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以及必要的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审查现场安全工器具、防护设施、施工机械的配备情况及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作业环境等情况。
5、充分利用监理资源。法律法规中赋予工程监理单位三大安全责任,分别是(1)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2)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3)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安全质量承担上述监理责任。因此,建设单位应充分利用监理单位,开工前,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编制的完整性、针对性等。除此之外,应积极调动监理单位的能动性,要求监理单位事前编制专项管控方案,编制月度管控要点及相应的管控措施等等,并在事中进行检查留痕,事后采取相应的措施等等。
三、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力度
目前,“借照”、“以包代管”的现象日益严重,建设单位要抓好发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就必须对发包的工程实行动态管理。这里,建设单位应尽量减少直接对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更应该通过监理单位掌控现场的安全情况。如何使用好监理单位,也是目前建设单位遇到的一个难题。首先,要求监理单位按照第二条的要求审核施工单位的方案,并根据施工单位的方案编制各种管控方案;其次,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根据管控方案进行日常检查,并检查留痕,并要对现场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最后,建设单位应编制一条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体系中有制度、流程、表单等内容,随时对监理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与监理费进行挂钩。
除了抓住监理的工作外,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还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并加强安全考核(考核要有详细的考核办法、标准化要求等)。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屡教不改的承包方进行处罚并提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承包方予以警告、停工整顿,直至清退。
还有,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程安全监督情况汇报会,并以安全简报的形式向各承包方、监理单位的领导及被监督的施工队伍传递、交流安全监督情况。“表扬与批评”、“奖励与处罚”均反映在简报上。使企业的领导者、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实际状况,从而进行必要的决策,同时对基层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发出警示性信号,使其在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中起到信息交流、反馈、宣传和教育的作用。
1.1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与业主和监理方行为集识别
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除施工单位之外,业主和监理单位也是直接与现场施工发生直接联系的项目利益相关者,其中施工方是工程施工的直接实施者,业主是工程项目的组织方,监理方则受业主委托对施工过程和施工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分析国内外有关施工安全与业主方关系的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建筑业实际情况,并根据业界专家的访谈结果,业主和监理方对施工安全的影响行为集可总结归纳。
1.2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关系模型构建
如前文所述,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为资质要求、安全措施及现场管理三个方面,为探讨这三类职责与业主行为及监理行为之间的影响关系以及影响程度。在此基础上设计相关调研问卷,包括三份量表:①施工安全影响因素的控制情况调查,其包括18个施工安全纠正因素;②业主行为对安全生产的影响调查,其包括16种对施工生产安全产生影响的业主行为;③监理单位行为对安全生产的影响调查,其包括17种对施工生产安全造成影响的监理单位行为。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支持下,共发放问卷212份,回收有效问卷139份,问卷地域分布涉及22个省市和自治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业主填报的有效问卷比例分别为61.0%、27.1%、11.9%。经因子分析法检验,各因素在相应类别因子上的荷载都较大,而在其他类别因子上的荷载较小,说明量表结构效度较好。经克朗巴哈α系数信度检验,各因子的α值均大于0.8,说明本研究的数据有高信度,可以用于后续的统计分析。
2模型计算结果
2.1模型的计算初步结果
通过对数据的初步处理,确信数据有较高的信度及效度之后,理论模型参数估计的初步运行结果如表3所示,从运行结果中可以看出,在显著性水平为0.05的情况下,监理行为对资质要求及安全措施的荷载系数的p值都大于0.05,这表明在95%的置信度下接受两条路径系数都是0的原假设,所以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将其删除或作其他修正。依据模型参数估计显著的程度,可以接受假设H11,H12,H13,H21,拒绝其他原假设。根据此检验结果,业主行为对确保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资质要求、安全措施审核和现场监督管理等三个方面都显著正向相关,而监理单位仅与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正面性,而与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和安全措施审核不具有显著相关关系。在对模型进行参数估计后,还需要对模型的适配度作检验,如果模型适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结果解释,如果模型不适配,要判断模型是否需要修正,但修正的过程应以理论及实践为基础,不能仅依据数据的统计指标。根据模型修正指标的参数估计发现,许多误差项之间存在共变关系,即将这些关系释放,则可有效降低卡方值,使得模型更好的适配,本文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22对误差项的共变关系,对模型的再计算结果表明修正后的模型与实际观察数据的适配有了较大的提升,更好地满足了统计要求的分析标准。
2.2模型的修正与计算结果
为更清楚的描述业主行为和监理单位行为对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影响机理,可以借助统计学中的结构方程模型方法,以揭示潜变量与观测变量相互之间及各潜变量之间的结构关系,并通过荷载系数和路径系数来体现这些结构关系。在完成模型假设修订和增加误差项之间的共变关系后。出业主行为对资质要求、安全措施、现场管理,监理行为对现场管理的路径系数均为负值,这是由于问卷中业主行为及监理行为的问题采用否定句式而造成的,因此在后续的讨论中,这4条路径系数都将取绝对值后进行探讨。
2.3模型计算结果的解释
(1)施工单位的安全相关资质要求受业主行为的影响较强,二者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但受监理行为影响的效果则不显著。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对包括安全在内的各类资质要求多集中于招标环节,该环节受到业主方的主导,而监理单位较少参与;同时,施工单位资质的弄虚作假常发生于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的“串标”情形,即使后期监理单位发现了此类问题,也难以对此进行处理。通过测量模型可以看出,业主行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纠正效果最好,即业主对资质要求中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影响最大,接着按照影响程度依次是对项目负责人执业资质影响、项目技术负责人执业资质、专职安全员资质的影响。
(2)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计划水平与业主行为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但受监理行为影响的效果则不显著。安全措施通常作为标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编制质量的高低与业主的要求和重视程度紧密相关。安全措施费的使用到位与否以及总分包之间的安全职责划分,同样受到业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安全目标水平要求的影响。监理单位行为在这方面的作用和影响与其在资质要求因子中的作用类似,二者之间无显著的影响关系。通过测量模型可以看出,业主行为对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纠正效果最好,即业主对安全措施中的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影响最大,然后按照影响程度依次是对总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安全措施费用、以及安全措施方案和专项方案等的影响。
(3)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同时受到业主方和监理单位的正面影响,且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业主越重视安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就越好。业主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影响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两种途径,且直接影响所占比重更大,充分表明业主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起到毋庸置疑的龙头地位,而监理单位作为业主雇佣和法律强制的监督角色,其在安全管理中的话语权相当有限。通过测量模型可以看出,业主方对施工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及纠正违章作业的纠正效果最好,即业主的直接和间接行为对现场管理中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及纠正违章作业的影响最大,其次按照影响程度依次是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及资质、安全防护用品和施工机械使用及管理、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方案管理、起重设备管理、应急预案的要求的影响。
3进一步的讨论
3.1业主、施工和监理三方的角色复杂性
业主的概念在工程建设中常常与甲方、建设单位等交互混用。原建设部有文件指出,建设单位是“项目投资主体、开发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企业或单位”。在理论上,业主是基于产权界定的角度,系指拥有物业产权的人或单位;甲方则是基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角度,系指合同中支付报酬的一方;建设单位则是从项目法人的角度,是代表项目投资方完成项目建设管理的一方。因此,业主和甲方是“提供资金,采购相应的标的物,并对其享有所有权”,是经济活动中的买方或者消费者,建设单位则是“整个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和核心”,具有工程建设的“全面管理权”,是经济活动中的生产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项目生产组织链条中的下游供应商。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均以建设单位而非业主或甲方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无疑是准确的。但在法律关系内容上,对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更多的体现了其业主身份的消费者和买方角色,并未发挥建设单位作为生产者和组织者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积极影响能力。
监理单位的角色争议由来已久。从监理制度设立之初就有“独立第三方”和“业主方的咨询工程师”的讨论,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又出现了监理单位“代为受过”的争议。从工程实践的调研来看,监理单位发现了施工企业安全方面的问题后,只有通过口头、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暂停令、专题会议、报告建设单位(业主)或政府主管部门等柔性、间接手段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整改或反映问题,但这些建议和报告在得不到建设单位(业主)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时,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只能成为程序化和纸面化的避责手段,前文的模型也支持了这一现实情形,即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效果上远低于现行法规和预期,相反业主(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的影响能力巨大。
施工单位的角色复杂性来自于工程建设项目单件性和离散性的特点,不同于制造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筑行业的施工单位以承包方式组织项目施工,在承包方式上存在多家施工单位平行承包和多级总分包的复杂形式,更有违法层层分包和非法转包的情形。现行法律法规中,仅仅笼统的以“施工单位”为法律关系主体,列出了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未考虑实际存在的复杂承包关系带来的各施工单位安全职责交叉混乱问题,而监理单位由于是施工现场的常驻单位之一,成为了遏制和减弱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的连带责任主体,显然,这一混乱的根源并非是监理单位的监督不力,而在于不同承发包方式下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上的组织混乱。
3.2提升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的建议
基于以上对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上行为影响机理模型和角色复杂性的分析,本文认为,从根源上提升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层面:
一是提升对业主安全责任的要求,发挥其生产者和项目组织者对安全生产的影响,防止其盲目压缩工期、盲目压低造价和违章指挥等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欧盟在1992年公布的《建筑业作业场所指南》(CEC,1992)首度明列业主安全责任,英国2007年颁布修订后的《ConstructionDesignandManagementregulations》(CDM2007),使业主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上的角色和作用得以具体化,美国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局OSHA在近年来的多个事故调查和处理中将业主纳入控制性雇主的角色进行处罚。在我国,已有学者提出将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但在将业主(建设单位)纳入安全责任追究体系时,尚需考虑到在不同承发包方式下业主(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参与程度的影响因素,如在BOT(建设-运营-移交)方式下,建设单位同时是施工总包单位,又是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的业主,但在EPC(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下,项目总包商承担了项目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业主介入很少。因此,尽管难以“一刀切”的将业主视为工程建设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但必须在后续的政策法规制定中明确业主(建设单位)是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且在业主干预工程建设程度较深时会成为控制性责任主体或主要责任主体。
二是细化对施工单位在各种承发包方式下的安全职责要求。如上文所述,工程项目的复杂组织形式决定了项目现场存在多家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和平行作业情形,导致安全事故的直接致因可能是受害工人的所属施工企业,可能是同时作业的其他施工企业,可能是之前作业单位完工后遗留的安全隐患,可能是现场有责任消除安全隐患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多家施工单位所致等等,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现场,所涉及施工单位的责任轻重更有直接导致、间接造成、有责任纠正、有义务提醒等等,远非当前法规笼统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所能涵盖。因此,根据项目的承发包方式和现场项目组织特点,细化总包、分包单位以及平行承包单位、施工管理单位在平行作业、交叉作业和前后作业等各类情形下安全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区分,不仅能从根源上消除组织混乱带来的安全水平提升障碍,也将有助于极大的提升业主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效果。
三是根据事故致因理论而非市场主体角度重新区分现行法规条例中规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无论建筑法还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相关主体安全管理责任时均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市场主体的角度进行区分,但是从上文3.1的分析可见,承发包方式的差异会对各市场主体在安全管理上的控制能力造成极大的影响,难以依据现行法规条例确定业主、监理方、总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但从事故致因的角度来看,与工程安全事故伤亡工人相关的企业责任主体涉及到四类,分别为造成现场产生危险源的隐患致因方、受委托负责清除现场危险源的隐患消除方、暴露在危险源附近的施工作业人员的雇佣方以及对工程现场监督管理具有指令权和决策权的工地控制方。该四类责任主体的划分,一方面可以明确现场多家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与特定事故隐患相关的各施工方分别承担工人雇佣方、隐患致因方或隐患消除方的责任,较目前事故调查中常见的施工单位违章施工、违规操作等事故责任划分更为清晰准确;另一方面,有助于理清在不同的承发包方式下业主(或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即仅当业主的指令或决策将诱发新的危险源或造成原危险源不能消除时,业主(或监理)将被定性为事故责任的工地控制方。
4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