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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
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十一条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四)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中方主要投资者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文件,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书面通知后,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自审查认可通知之日起至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止的期间不得超过1年,且该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批期限之内。
第十三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服务项目、业务预测和发展规划、投资效益分析、预计营业时间等。
第十五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提供虚假、伪造的资格证明或者确认文件骗取批准的,批准无效,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违反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关键词]国际竞争力,汽车制造企业群,企业类型,竞争优劣势
随着大众、宝马、福特、沃尔沃、奔驰、三菱、现代、本田、丰田、雷诺、通用、菲亚特等世界各国知名品牌汽车企业,以及美国德尔福、伟世通、德国博世、日本电装等著名汽车零部件厂商纷纷来到国内投资生产,国内外汽车企业的合作得到了更为充分和良好的发展,可以说中国是汽车制造业企业竞争发展的世界舞台。如何分析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水平和问题,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国际竞争力表现,成为中国汽车制造业企业未来发展需要了解的一个重要视角。本文利用国家统计局的全国汽车制造业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统计数据(2000—2005),从一种新视角入手,分企业类型,以外商投资企业的竞争力水平为国际竞争力标杆,对比其他内资型企业,展开中国汽车制造企业群的国际竞争力系统分析。
一、国际竞争发展态势
分析问题之前,有必要阐述企业分类的初衷,这不仅是中国汽车制造企业国际竞争力评价与分析的基础,也体现了一种新思想和认知。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企业类型划分比较复杂,此处结合研究目的及中国汽车工业的现状,借鉴按照企业所有制形式以及企业组织形式并存的方式来划分企业,分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国有企业等主要类型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是以多种形式合作的中外联合企业为主,拥有国际企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制度与经验,体现了在中国区域市场内合作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水平;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主要反映不同竞争机制的汽车界民族企业的竞争水平。
在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处于超常增长的期间,不同类型企业的企业数量分布有较大的变动(见表1),企业分布集中在由2000年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上转变为2005年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上,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变动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数量和所占比例在逐年增加;私营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上升幅度更大,尤其是私营企业,2005年这两类企业的企业数量和所占比例已稳居一、二名;国有企业与其形成对比,至2005年仅剩500多家企业,约为外商投资企业数量的60%;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数量虽有所增加,但与其他类型企业的变化比较显得微不足道。种种迹象显示,我国加入WTO之后,加快了汽车制造业的国际合作,加强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扩大了汽车供给市场的开放程度,鼓励了企业组织的多样性,尤其是私营企业的培植和发展等。
从汽车制造企业市场占有率的分布情况来看(见表2),外商投资企业一直保持较快较稳的增长,至2005年其市场占有率几乎达到50%,显示出国内外汽车企业“强强联手”的特点,以及国际化型企业整体上对市场的特别关注和偏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发展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数量大幅增加的条件下并没有拓展市场份额的增长;而私营企业的市场发展势头迅猛,挖掘的潜力和空间较大;国有企业则呈现快速下降趋势,2005年其市场占有率约占外商投资企业的1/5。
二、国际竞争力评价
据描述看,我国不同类型的汽车制造企业的竞争与发展特征各异,此处通过建立竞争力评价的全方位的信息平台,以便整个体系可以综合反映企业各个方面的竞争结构和信息水平,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竞争力评价体系设计
1.设计原则。
本文的国际竞争力评价体系以市场经济的企业间,企业与政府、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关系为基础,引进世界发达国家的竞争力评价理论和原则,结合我国汽车制造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逐步发展、分阶段实施改进的原则展开设计。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中采用了较多因素的对称性设计,构建了分层的竞争力指数体系,保证竞争力综合信息在动态结构和系统结构上的有效性。
2.指标体系。
现阶段中国汽车制造企业群的国际竞争力评价体系分为7个竞争力要素:竞争力实力、成长竞争力、市场竞争力、成本竞争力、创新竞争力、投资竞争力及管理竞争力,采用48个指标(各要素下的具体指标及计算方法见表3)。
竞争力实力包含增加值、利润、资本额等指标,反映企业的整体实力和获利能力;成长竞争力包含增加值增长率、利润增长率、资本额增长率等指标,反映企业的稳定成长速度和质量;市场竞争力包含市场占有率、出货值等指标,反映企业产品在国内国际不同层面上的销售状况和销售前景;成本竞争力包含企业各种费用、劳动力成本等比率和增长指标,反映企业生产成本结构与其变化趋势;创新竞争力包含研究开发费用与新产品等指标,反映企业的研究开发水平,创新活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投资竞争力从企业对自身生产过程的资本投入角度,研究不同资本投入量及其所带来的产出回报率,反映企业资金运用;管理竞争力主要考察企业的相关管理费用以及综合效益等指标,反映企业管理投入和管理绩效。
3.评价对象。
由于该行业的生产集中度相对较高,企业规模大小对企业的生产与发展影响较大。本文考虑进行企业类型(前文所述的6类企业)与企业规模(5档企业)交叉分类,共划分30组的企业群作为评价对象。
4.评价方法。
此处主要采用IMD国际竞争力评价方法。先计算30组企业群的所有指标值,然后对所有指标通过标准化取得可比数据,再通过正态分布函数计算得到变化范围在0至100的竞争力标准得分,逆指标的得分通过100—标准化得分进行处理。在此基础上对各要素内指标等权平均得到要素竞争力标准得分,7个要素标准得分再等权平均得到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标准得分。由于指标在各个要素上基本是均衡的(创新竞争力除外),因此在每一级竞争力标准得分值汇总的过程中采取等权平均。评价分为总体评价和要素评价两个层次。
(二)综合竞争力评价结果
图1显示的评价结果展现了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群的汽车产业全面发展情况。基本上显示出规模愈大的类型企业优于规模愈小的同类型企业,整体上企业群的综合竞争力水平主要分布在40—60区间。
就国际型企业群的综合竞争力水平而言,前10%的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群的竞争力水平遥遥领先,唯一得分值在70分以上的群体,在中国汽车制造业行业中属于最强势;而10%-25%的企业、25%-50%的企业及50%-75%的企业三个档次中,外商投资企业群的竞争力水平一般,得分值在50左右;75%以下的企业中的表现更差,实际上国际化型企业有综合竞争力水平的基本属于具有相当实力的企业。
而国内本土的各类企业与之比较,前10%的企业中,股份有限公司和私营企业虽说综合竞争力水平较高,但与国际化企业群还差一截,而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企业更不能与之相提并论;在其他档次中,综合水平能与之抗衡的非私营企业莫属,规模中等或偏大的私营企业的发展潜力不可低估,而其他的内资企业群可能还没入围,总体的竞争水平较弱。显然我国汽车制造业特大规模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最强势,今后的经济地位也许是难以逾越的;国内重点投资和发展特大规模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鼓励和推动本土的私营企业,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已显示出自身的闪亮之处。
(三)要素竞争力评价结果
下面主要以表格形式列出各企业群的要素竞争力排名,并在此基础上重点描述各企业群前10名(竞争优势)、后10名(竞争劣势)的竞争力要素(见表4),以便了解汽车制造各企业群的国际竞争优劣势,看到各自发展的地方和不足之处。
由表4可知,整体上规模愈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群具有较多的优势要素竞争力,且各要素竞争力水平相对均衡,尤其是在前10%的企业中外商投资企业群的优势要素最为明显,处于最强势;在10%-25%和25%-50%的企业中私营企业群的优势要素要强于外商投资企业群。而规模愈小的各类型企业要素竞争力更多处于劣势,这中间也仅是外商投资及私营企业群的表现相对其他企业群稍强。
另外,不同类型企业的竞争结构和特征表现不一。显然我国汽车制造业前10%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群的总体水平处于最强势,其竞争力实力、市场、创新、投资及管理竞争力明显地领先于其他各企业群的竞争力水平,说明这类国际型企业有能力加强企业的基础实力及核心要素等多方位的发展;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群竞争力的优势要素结构特征与之较类似,但在成长和成本竞争力上处于明显的劣势,有些顾此失彼;私营企业各要素竞争力水平相对均衡,基本处于中等或偏上,较为突出成本、投资及管理等优势要素;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则表现更差,在竞争力实力和创新竞争力方面处于优势,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竞争较强。在规模较大的10%-25%和25%-50%的企业中,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群有部分的优势要素,其他类型的内资企业群几乎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在规模较小的50%-75%与75%以下的企业中,各类型企业要素竞争力多数处于劣势,何谈竞争力。
三、国际竞争力分析
显然,前10%的企业占据汽车行业的主要地位,且各企业群在不同要素竞争力上的表现有明显差别,因而进一步关注和分析反映各方面的重要指标变化趋势,对于了解和确定我国汽车工业定位和发展等问题有重要作用。此处主要选取市场占有率、利润额、出货值、资本额、新产品产值、单位研发经费、劳动生产率等关键性指标,体现企业在市场、经济实力、创新及生产效率方面的竞争态势及其变化的基本原因。
1.市场占有率
特大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2005年市场占有率几乎达到45%,可以说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汽车制造业的中流砥柱,尤其是中外合作合资企业,其囊括了汽车行业的大部分骨干企业或者说龙头企业,体现了国内外企业“强强联手”的特点,大型国际国内企业加强紧密合作,谋求共同发展;国有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一直在下降,且绝对额也不高;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整体上企业数量较多,但并没有较好的市场份额,仅与股份有限公司持平;而私营企业的增长速度相对较好,但市场占有率仅有3%之多。
2.利润额
我国汽车制造企业群的利润额整体上在加入WTO之后的两三年一直在升温,是汽车行业盈利空间较大的时期,然而这些利润基本属于特大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群,这一群体利用自身的优势,抓住生产市场,占领消费市场,实现较大的盈利水平;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群的利润额约是外商投资企业的1/6,其他类型的企业群的利润额更少。
3.出货值
特大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群体的出口价值尤其体现出优势,密切关注和迅速拓展国外市场;2003年之前其他类型企业群几乎在同一水平,普遍低下,这两年拉开了差距,股份有限公司增长较快,而内资的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群体表现一般,然而这些类型企业群无论表现好与一般,与外商投资企业相比差距愈来愈大。
4.资产额
特大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群近几年的投资快速增长,至2005年已超出其他类型企业群2000多亿元;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企业群保持缓慢增长,私营企业群几乎处于最低水平,但还是显示出上升的趋势;国有企业群基本保持2000年的水平。看来这种多元化筹集资金的企业组织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不断地扩大投资,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
5.新产品产值
特大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群的创新成果较好,愈来愈重视新产品的生产;而私营企业群几乎处于最低水平,只是近两年稍微有点起色;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企业群基本在同一水平,其目前的新产品产值及未来的走势要好于私营企业群,但与外商投资企业不能相提并论。
6.单位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的投入是产生创新成果的前提,可以看出,特大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群的单位研发费用这几年有下降趋势,至2005年仅略高于私营企业;而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企业群近几年更为重视研发费用的投入;私营企业群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国有企业这些年的波动较大,整体上是高于外商投资企业,但创新的多投入并没有带来新产品的多产出,这与前面提到创新的成果基本体现在外商投资企业群中形成了反差。
7.劳动生产率
特大规模的各企业群近几年的劳动生产率变化趋势近似,先升后降,2003年处于一个转折点,并且企业群之间的差距不太大,但整体上,外商投资企业群的劳动效率更高,这也是企业保持领头地位的基础;而属于内资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群几乎处于最低水平,也说明了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相隔甚远的基础。
四、主要结论
通过分企业类型和规模大小对各类企业群进行国际竞争力评价与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汽车工业生产市场的集中度相对较高,前10%的企业群占据80%以上的市场份额,其他规模档次企业群的表现普遍非常低,而且各类企业群的差距不明显,同时规模愈大的企业群比规模愈小的企业群具有更多的竞争优势,因此结论分析更侧重于汽车工业特大规模的企业群。
1.我国汽车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群的综合竞争力排名整体差距不大,但前10%的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群的综合竞争力处于最强势,名列前茅,可以说特大规模的国际化型外商投资企业是整个外商投资企业的主流,甚至说是我国汽车工业经济的中流砥柱。这类国际型企业抓住发展机遇,加强积累自身的基础实力,极为看重市场份额,在中国区域市场内最终赢得独一无二的市场占有率;强化其管理和投资等核心要素的竞争力,取得无可比拟的投资回报;在创新方面并不急于大量地投入资金和人力,而是采取稳定发展与提升的策略;相对于其他要素竞争力而言,这类企业的成本居高不下,成长性表现一般。
而面临国内市场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这类企业更是进一步巩固自身的优势,表现出持续快速地加大投资来扩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加强科技投入转化为科技成果的应用及拓展国外市场,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等的良好发展态势。显然特大规模外商投资企业以目前的实力及发展前景将成为进军全球汽车产业先进国际竞争水平的一条渠道,这是现阶段基础微薄的内资型企业群所不能及的,也是与其竞争能力差距甚远之处。而其他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竞争力水平中等偏下,发展速度一般。
2.特大规模的内资型企业与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竞争力水平相比,差距较大,与世界汽车产业的先进国际竞争力更是相距甚远;但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竞争水平在内资企业中表现相对较好,这类内资企业群的要素竞争力结构现状与今后的走向趋势类似于外商投资企业,只是企业的成长和成本竞争力尤其处于劣势。但这类企业群在资产投入、新产品生产及扩大国内外市场等方面发展势头迅猛,它们不断地积累企业的实力,抓住发展企业的核心因素稳步地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只是整体上现有的这种竞争机制企业群在汽车行业还相对较少,形成与发展的根基较弱,但它们前景较好,值得期待。同样其他规模的股份有限公司竞争力水平偏下。
一、外商投资我国零售业的现状与趋势
(一)投资规模普遍较大
由于进入中国零售业的外资企业大都资金充足、实力雄厚,所以投资规模普遍较大。
1.从数量上看:迄今为止,国际上50家最大的零售企业已有2/3进入中国。中国商业联合会的《中国零售业白皮书》披露,到2001年底,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在中国已发展到362家,其中110家法人单位,252家活动单位。港澳台投资零售企业有100家法人企业,134家活动单位。
2.从销售额上看:2001年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零售贸易业商品零售额占中国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零售业总额的5.29%,占中国批发零售贸易业零售总额的1.46%。在外商投资零售业比较集中的北京,上海,外资所占市场份额分别为该市消费品零售总额的8.6%和8.9%。
3.从采购额上看: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纷纷将全球采购中心移至中国内地,中国已成为国际零售业的重要采购基地。如沃尔玛每年有100多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往分布于世界各地的沃尔玛出售。2001年沃尔玛的直接采购额超过100亿美元,家乐福为35亿美元,麦德龙则达到50亿元人民币。采购额呈逐年稳定增长的趋势。
(二)投资区位选择
1.宏观的地域选择: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开放区域已扩大到所有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南京、杭州等大中城市。外商投资零售企业有巩固现有零售市场并逐步向中西部发展扩张的势头。
2.微观的店址选择:在国外零售业被称作是“选址的产业”,店址选择的好坏直接影响销售额和利润。外资零售企业普遍重视选址,遵循着一整套科学的方法,多是经过严格的论证,利用GIS系统,对商圈周围的人口信息、消费水平进行集成。
(三)投资业态选择
目前外商在中国零售市场避开了已出现过度竞争的百货店和中国式的食品超市,所经营的零售业态形式主要为大型超市,仓储式商场和会员店。大型综合超市同时具备了食品超市和百货店的双重功能,能够为大众提供更多选择、更低价位、更优质量的商品。到2001年底,家乐福已在中国开设了27家店,沃尔玛已开设了19家店,麦德龙已开设了15家店,继OK店之后,7-11便利店也拿到中国第一张外资连锁便利店经营牌照。
(四)外资进入我国的策略
外资零售企业进入我国主要采取合资、自行开设新店、给予特许权和并购四种策略。这些零售巨头在决定采用何种战略之前,通常会对这个市场存在的文化差异以及进入障碍进行综合评估,然后做出选择,而且这四种策略常常混合使用。
此外,外资为了避免中央政府繁琐的审批程序,部分选择了各种渠道。如地方政府自行批准一些外商独资的零售企业、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国内一些零售企业委托、聘请或承包给外商进行管理的企业。中外合资,实际上由外方公司进行管理,中外双方成立合资的商业咨询公司,直接管理国内商业企业以及外资提供专用品牌等等。
二、问题及其成因
外国零售企业在管理资源、人力资源、资金资源诸多方面优势明显。它们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统一管理,使管理成本大大降低;通过全球采购,得到供应商的折扣和返佣;通过高薪或其他手段挖走中国零售企业的优秀人才,抢占中国市场。
(一)外商投资我国零售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业态和地域过于集中,导致商业网点的地域性分布严重不合理。根据国家经贸委内贸局最近对全国27个城市零售业所做的调查显示,目前,营业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卖场和超市中,外资企业零售额的比重已达到23%,在百货店中外资所占的比重为6%。外资零售企业绝大多数都避开了已过度竞争的百货商店,而选择位于高端的拥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大型综合超市,并且近80%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中在东部城市。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对其周围的大,中、小零售企业的销售额有不同程度的冲击。
2.地方越权审批严重,部分外商违规开店,经营。虽然中国自1992年零售业才有步骤地对外开放,但各外商投资企业已采用各种途径进入了中国市场。全国各地政府为吸引外资,致使全国有2/3的城市出现了违规审批行为。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1999年底,中央正式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只有21家,实际上进入中国的外资企业近300家。例如:2001年家乐福未获中国政府批准,独自在全国各地开设超市27家,这违反了我国有关外资企业的规定,家乐福被要求停业整顿。外资零售企业在中国的股权不得超过65%。而家乐福1家沈阳分店、2家大连分店却拥有100%的股权。2002年6月份,家乐福被勒令将其全资拥有的三家东北超市至少35%的股权出售给两家中国公司。
3.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对我国流通主渠道的控制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外资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流通利润,更是为了能够任意销售合资企业在中国生产的商品,进而能够销售其国外母公司生产的商品,能够销售国外其他公司生产的商品。大型综合超市从某种意义上说已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它往往占据有利地形,拥有巨大的人流,具备一个相对完善的物流系统和销售网络,对商品的成功展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对想依靠大型综合超市占领市场或走出国门的我国生产企业来说吸引力是巨大的。外资零售企业牢牢掌握淘汰供应商的大权,通过大量的采购,迫使我国的供应商提供“物美价廉”的超低价商品,使我国的生产企业靠极低的利润惨淡经营。而且一旦外商控制我国的分销领域,我国相当一部分生产企业会沦为外商的加工车间,只能赚取少量的加工利润,很难再大造民族自身品牌。
(二)问题的成因
1.投资国本国零售市场的过度饱和或过度竞争。零售业同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西方发达国家的零售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逐渐走向成熟。并且近年来随着国内并购活动的频繁,零售业的集中度也相对提高了,人工成本和经营成本居高不下,零售企业的增长停滞或较为缓慢。而所有这些都促使外国零售商主动开拓全球市场。我国零售市场的逐步开放,为外商零售企业纷纷进入我国零售市场提供了条件。
2.中国市场前景广阔、发展空间巨大。我国是拥有14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足够的人口规模和良好的经济前景,促使外商零售企业纷纷进入我国零售市场。国内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居民收入的增加和购买力的提高,使我国零售市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又因为零售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我国劳动力成本低下,外商更愿意分享我国的制造业优势。
3.竞争优势明显。在经营规模方面,外资在中国的单店投资额达到3亿多美元,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等在中国的单店平均建筑面积达9.455万平方米,大大地高于我国零售企业的水平;在商品零售价格上,外资零售企业多采用低价策略,这对收入不高的中国消费者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在品牌经营方面,许多外资零售企业经过长期发展,正经营管理,服务、企业定位和购物环境等方面都形成了一定的特点,他们早已被世界各国的消费者认可,具有很强的品牌优势。家乐福集团是欧洲最大、全球第二的零售商,它们在世界31个国家拥有9200多家连锁店,去年的销售额达到780亿欧元。从1995年开始,家乐福相继在我国的16个城市开设了28家大型综合超市,并在上海、北京、武汉、广州,大连等11个城市建立了自己的全球采购基地。
三、规范和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的对策
(一)按照国际惯例,渐进开放零售市场
对中国零售市场规范和完善并不意味着国家力图保护民族零售业,限制对外开放。在日益开放的市场中,培育能从事国际化经营的大型零售企业集团,发展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是我国零售业的长期目标。
1.集中审批权。随着零售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在有效监控的条件下逐步下放审批权。消除中央和地方政府多渠道审批引进外资的混乱现象,保证中央政府对零售业的开放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促进全国零售市场的均衡发展。
2.加强对外资零售企业的管理。一方面提高引资标准,让那些具有资本、技术,管理优势的大型零售企业进入我国零售市场。注重外资企业业态结构和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做好外资零售企业可能并购我国上市商业零售企业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关市场准入规则,并对违规进入的外资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查处。对提前违规进入的外资零售企业要停止其再开新店,直到其现有违规店数量达到原定批准数量后才能再开新店。
3.逐步给予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中国有关主管部门要在短短的保护期内,努力加快创造均衡的竞争环境,这是中国流通企业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国家应该在宏观政策层面,对开放服务贸易持理性态度,缩小内外资企业在优惠政策上的差异,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建立和完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零售商业网点的市场准入制度,以避免浪费资源,重复建设
1.根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可根据其具体情况颁布一些地方法规。各地政府应把商业网点的建立纳入到城市规划中进行综合管理,行业协会组织听证会,根据周围已存在零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零售业态的结构,当地居民的人口和收入状况实际等情况,对零售企业(含外资零售企业)是否设立,新建建筑物的外观、面积、高度是否合理提出明确的要求。
2.对于外资进入的新的流通领域,应扩大法律、法规的覆盖面,促进零售业的规范发展。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经营管理办法必须加快研究制定。
3.利用外资,优化我国零售市场的总体布局。鼓励外资零售企业到我国中西部投资,尽量改善我国零售市场东西部差距巨大的布局结构。
「参考文献
[1]刘小燕。《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我国零售业的对外开放[J].国际贸易问题,1999,(10)。
[2]麦克尔。利维,巴顿A.韦茨。零售管理学[M].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 纳税评估 问题 对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资源利用率低,信息资源不够充分,信息资源质量不高
信息资源利用率低。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需要一个整体的系统程序,而目前在我国,纳税机关在纳税过程中,在内部的纳税管理以及纳税机关上下管理级别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无论是纳税机关的内部,还是纳税机关与其他部门如国税、地税、银行等部门之间,都缺乏必要的信息分享,导致信息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其实用效率低下。
信息资源不够充分,信息资源质量不高。外商企业在中国投资,大多数都是民营的私人企业,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往往财务不健全,而且其提供的信息也容易失真,导致在对外商投资的纳税评估中的信息不准,数量上也不达标,信息质量不高。
2、法律依据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依据不够完善,自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外商进驻到中国来投资办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对其纳税评估的法律体系没有得到及时的完善,主要表现在:
(1)目前,我国颁布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节,还没有对纳税评估做出具体的,详细的说明和规定,也没有直接确立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导致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始终没有上升到法律环境中。
(2)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中,对相关信息的调查和核实还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从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纳税评估的法律环境分析来看,我国虽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仍然还没有对相关部门以什么程序,如何调查等问题做出必要的,详细的说明,导致在对其纳税评估中,程序混乱,个人行为缺乏制度约束,弹性较大。
(3)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后的结果处理中,尚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多数只是针对纳税评估过程中的规定,而对其评估结果的处理的法律法规则较少,导致结果处理无法可依,严重影响了信息的反馈和纳税评估工作的改进。
3、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评估指标不完善
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是按照相应的纳税指标来进行的,而这些评估指标则是通过对纳税评估的测算而形成的,这种具体的测算主要是测算行业的内平均值,进而对纳税评估的测算结果和行业峰值进行对比,从而形成我国现有的纳税评估体系。在这一体系中,纳税评估规定了评估指标,事实上,这些指标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这些指标并不能真实的反应出纳税评估的结果。因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指标,还有待完善。
二、外商投资纳税评估的对策
针对前面提到的关于外商投资纳税评估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相应的看法和对策。
1、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依赖于信息资源。因此,要想得到准确真实的评估结构和评估信息,就必须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一方面,纳税机关内部个层级,各部门要加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另一方面,纳税机关和其他部门如国税、地税以及银行等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流通,内外结合,保证信息的畅通和准确性。
2、提高信息资源的数量和质量
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的信息获取还不够,从数量上来说还不达标,另外,评估信息从质量上来看,也有待提高。这就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加强其内部的财务管理建设,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
3、完善法律依据
首先,确立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更加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尤其是对于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给予准确的说明。其次,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之上,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对评估信息的调查和审核提供一个适当的法律法规环境,保证相关部门在对有关信息进行调查审核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最后还要颁布相应的法律,对相应的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作出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做到有法可依。
4、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指标
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是一句一定的指标来进行的,因此,一个纳税评估结果准确与否,就必须依赖于指标的完善度和准确度。完善评估指标,就要求加强对纳税评估的测算,完善纳税评估测算方法;由于行业峰值是一个变动值,因此,在完善指标的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对行业峰值的各个影响因素,综合考虑各因素,局部与整体的结合,弥补指标的缺陷,做到纳税评估的真实有效。
5、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职业素质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其工作还是依赖于纳税评估工作人员,因此,该工作的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人员的职业素质。
6、建立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评估的监督体系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需要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才能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评估结果得到及时的反馈。一方面,纳税机关内部要加强监督体制的建设,做好内容人员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企业与纳税机关,纳税机关与其他部门如银行部门、工商部门等加强交流,共享信息,相互监督,保证对外商投资评估工作的顺利有效的进行。
三、结束语
对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评估的完善,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另一方面,纳税机关及其相关评估人员也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积极认真的做好每一份工作。相信随着不断的发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会做的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 聂建平.浅议我国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J].大众商务,2009,99(3):80―80.
一、外商投资企业稳定发展,外方出资比例持续增长,整体质量提高,规模扩大
(一)外商投资企业实有户数持续增长,外方出资比例增大。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持续增长,截至年底,全国实有外商投资企业26万户(不含国家总局的数据,下同),比上年增加1.8万户,增长7.3%。其中广东省5.?万户,连续17年保持全国最多,比上年同期增长6.3%,占全国总户数的22.4%。实有户数超过万户的省市有:江苏省3.3万户、上海市2.9万户、山东省2万户、浙江省.9万户、福建省1,8万户、辽宁省1.7万户、北京市川万户、天津市L09万户;以上九省市实有户数之和占全国总户数的83.3%。
国(境)外投资者对我国的投资信心继续增强,外方出资比例持续增长。全国实有投资总额14639.9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528.1亿美元,增长11.7%;实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为8120.3亿美元,增加835.5亿美元,增长11.5%,其中外方出资额6319.4亿美元,增加737.4亿美元,增长13.3%,占注册资本的77.8%,比上年增加1.2个百分点。
(二)外商投资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质量提高,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实有3.1万户,比上年同期增加4327户,增长16.3%,占实有户数的11.9%,比上年增加0.9个百分点。其中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一3000万美元的企业2.5万户,增加3221户,增长14.9%,占实有户数的9.6%,增加0.7个百分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6063户,增加¨06户,增长22.3%,占实有户数的2.3%,增加0.3个百分点。
外商投资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得益于近年来投资环境的不断优化和入世承诺的逐步兑现:一是外商投资领域不断扩大,2005年是加入WTO的第四年,各项承诺逐步兑现,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政策不断放宽,同时各级政府部门不断加强基础建设、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增强了外商投资者的信心;二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企业登记方式、改革监管模式,积极引导外资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对大项目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及时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帮助协调、解决设立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户数首次下降,户均注册资本稳步上升。国家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资金投放方面的调控力度继续加大,各地招商引资的质量观念逐步强化,不仅考察项目的技术领先性、其对各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而且注重与地方产业的契合度、对本地行业的带动性和与本地经济的互补性,招商引资工作逐步向注重引资质量和引资成本的综合规划转变。
2005年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3.5万户,比上年减少1270户,下降3.5%,这是近六年来新登记企业的首次下降。新登记企业继续集中在东部和中部省市,登记户数超过千户的有:广东省7451户、江苏省5108户、上海市4043户、山东省3612户、浙江省2745户、北京市20]4户、辽宁省1922户、福建省1748户、天津市1104户,以上九省市新登记户数之和占全国新登记户数的84.8%。
在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户数减少的情况下,外商投资额依然保持上升态势, 新登记企业投资总额1829.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8%,注册资本1060.4亿美元,增长1%,外方出资906亿美元,增长3.4%,占注册资本的85.4%,比上年增加1.9个百分点。
二、外商独资企业持续增长,占实有户数的57.1%;外方控股企业占实有总户数的75%
(一)外商独资企业增长迅速,占实有户数的57.1%,尤其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发展更快。随着市场环境日益稳定成熟,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并与国际接轨,外商投资者已经度过了与中方合资合作的探索阶段,逐渐熟悉我国的政治、经济、法律、自然、文化环境,越来越倾向于采用自主性较强、灵活性较大的独资经营方式进行来华直接投资。
全国实有外商独资企业14.9万户,比上年增加1.8万户,增长13.9%,占全国实有户数的57.1%,比上年同期增加3.3个百分点;中外合资企业实有9.3万户,增长0.6%,占全国实有户数的36%,比上年减少2.4个百分点;中外合作企业1.7万户,下降5.2%,占全国实有户数的6.7%,比上年减少0.9个百分点;中外股份公司447户,增长7.2%。
外商独资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广东省继续保持最多,为3.8万户,占全国总户数的25.9%,其次为上海市2万户、江苏省1.?万户、福建省1.4万户、山东省1.2万户,以上五省市实有外商独资企业10.3万户,占全国总户数的69.2%。
(二)外方控股企业持续增长,占总户数的75%。外方控股企业实有19.5万户,比上年增加2万户,增长11.3%,占实有总户数的75%;中方控股企业5.6万户,下降1.1%,占21.4%;中外股份持平企业9496户,下降5.4%,占3.6%。从各省市外方控股企业的实有户数看,最多的是:广东省5万户、占全国外方控股企业总户数的25.7%,上海市2.5万户,江苏省2.4万户,福建省1.5万户,山东省1.4万户,浙江省1.14万户,辽宁省1.1万户,以上七省实有外方控股企业占全国外方控股企业总户数的77.5%。
从各省市的控股比重看,外方控股企业比重较高的是:重庆市1222户,占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实有户数的92.9%;上海市占86.9%;广东省占85.3%;福建省占84.5%,江西省3099户、占77.9%,天津市8455户、占77,3%,北京市8233户、占75%。
在新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控股企业3万户,占新登记总户数的84.1%,中方控股企业4740户,占13.5%,中外股份持平企业850户,占2.4%。新登记外方控股企业集中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广东省6877户、占全国的23.3%,江苏省4316户、上海市3790户、山东省2900户、浙江省2057户、北京市1702户、福
建省1588户、辽宁省1501户,这八个省市的外方控股企业户数之和占全国新登记外方控股企业总户数的83.6%。
三、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个人消费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行业成为外商投资热点
(一)产业结构调整速度加快,第三产业外商投资企业户数增长较快,第二产业户数发展平稳。随着我国人世承诺的进一步兑现,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速度明显加快。从实有户数看,外商投资的重点仍在第二产业,为18.7万户,比上年增加9655户,增长5.5%,占实有总户数的71.8%,比上年减少1.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实有6.8万户,增加7619户,增长12.7%,占实有总户数的26%,比上年年底增加1.3个百分点;第一产业实有5752户,增长8.3%。
从各行业的实有户数看,制造业实有户数仍然居于首位,为18万户,增长5.4%,占实有总户数的69.2%,比上年减少1.2个百分点:其次为房地产业1.3万户,增长5.3%,占5.1%:批发和零售业1.2万户,增长18.3%,占4.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075户,增长40.3%;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183户,增长38.9%。
(二)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第三产业快速增长,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成为外商投资热点行业。第三产业成为吸引外资的热点,新登记1.2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18%,占新登记总户数的34.8%,比上年同期增加6.3个百分点;第二产业登记2.2万户,下降12.1%,占62.9%,比上年减少6.2个百分点。
从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增长速度看,增长较快的行业都集中在第三产业,个人消费服务、公共管理等现代服务业和科学研究、通信、软件等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成为外商投资的热点:批发和零售业新登记2151户,比上年同期增长50.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241户,增长41.1%;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350户,增长26.3%;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987户,增长25.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40户,增长23.9%。
四、外资并购迅速发展,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两省
近年来我国关于外资并购的法规陆续颁布,良好的国际环境和国内巨大的发展空间有助于中国吸引外资与并购活动的进行,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并购发展较快,其中以直接购买股权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增长迅速,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两省。
(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份并购境内企业高速增长,第二产业增长尤为迅猛,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两省,截至2005年底,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份并购境内企业7255户,比上年同期增长86.8%,占外商投资企业实有总户数的2.8%;注册资本247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5%,占外商投资企业实有注册资本的3%。
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份并购境内企业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两省,其中广东省实有4127户、注册资本205.4亿美元,江苏省实有2230户、注册资本26.6亿美元;以上两省此类并购企业数之和为6359户,占全国外国投资者购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份企业数的87.6%,其注册资本之和为232亿美元,占外国投资者购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份注册资本的93.9%。
从产业来看,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份并购境内企业在第一产业实有77户,增长45.3%,注册资本1.5亿美元,增长98.6%,第二产业6295户,增长96.4%,注册资本213.2亿美元,增长40.5%;第三产业883户,增长41.3%,注册资本32.3亿美元,增长38.2%。从行业来看,制造业最多,为6185户,比上年同期增长99.5%,占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份并购境内企业实有户数的85.3%,注册资本204.4亿美元,增长42.7%,占全国购买中方股份注册资本的82.8%:其次是房地产业277户,增长43.1%,注册资本17.1亿美元,增长26.3%。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内资企业股份并购内资企业主要集中在广东、山东、重庆三省卞。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内资企业股份并购内资企业899户,比上年同期增长44.1%,注册资本65.1亿美元,增长川倍。主要集中在广东、山东、重庆三省市,其中广东实有280户、注册资本14亿美元,山东实有136户、注册资本4亿美元,重庆实有126户,注册资本2.1亿美元,以上三省并购户数之和为542户;占全国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内资企业股份并购企业数的60.3%。
从产业来看,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内资企业股份并购内资企业在第一产业实有14户,第二产业574户,增长61.2%,第三产业311户,增长22.4%o从行业来看,制造业实有最多,为,532户, 比上年同期增长71.6%,占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内资企业股份实有户数的59.2%,注册资本23.9亿美元,增长51.6%,占购买内资企业股份注册资本的36.7%。房地产业增长较快,实有?5户,增长55.7%,注册资本6.4亿美元,增长87.2%。
五、外商投资来源地日趋多元化,拉丁美洲、非洲和欧洲的投资增长迅速
(一)外商投资仍以亚洲为主,拉丁美洲、非洲和欧洲的投资增长迅速。外商投资来源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亚洲仍是外商投资企业最主要的来源地,但在实有总户数中的比重有所下降;欧洲、拉丁美洲和非洲地区的投资迅速增长。
亚洲地区投资的企业实有19.1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6.1%,占总户数的73.4%,比上年同期减少0.8个百分点。其次为北美洲2.9万户,增长5.7%。
从增长速度来看,拉丁美洲实有投资1.4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20.5%,占总户数的5.3%,比上年同期增加0.6个百分点,投资总额1977.1亿美元,增长33.2%。非洲投资2169户,增长17.1%,投资总额192.7亿美元,增长39.2%。欧洲1.5万户,增长13.5%,占总户数的5.9%,投资总额1373亿美元,增长15.4%o大洋洲7061户,增长11.2%,投资总额136.7亿美元,增长26.1%。
(二)外商投资主要来自香港、台湾、美国、日本、韩国等地。从国别和地区来看,投资企业最多的是香港,为10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4.3%,占总户数的38.4%,比上年减少川个百分点;其次为台湾2.8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2%,美国2.4万户、增长5.4%,日本2.2万户、增长9.1%,韩国2.1万户、增长12.3%,英属维尔京群岛投资首次突破万户,达到1.1万户,增长21.6%,以上六个地区投资总户数为20.5万户,占实有总户数的78.8%。
六、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增长较快,主要分布在广东。北京。上海三省市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户数增长较快,全国实有常驻代表机构5.3万户,比上年增加5723户,增长12.1%。
常驻代表机构主要分布在广东、北京、上海三省市,广东实有1.5万户、增长9.5%;北京1.01万户,增长10.4%;上海1万户,增长14.6%。这三个省市常驻代表机构之和占全国常驻代表机构总户数的66.2%。
新登记常驻代表机构6667户,比上年同期增长11.4%。
七、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外商投资企业违法户次减少,罚没金额增加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年检为契机,突出审点,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积极推行预警和行政告诫制度,做到关口前移,同时不断深化信用分类监管,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监管层次,提高监管效果。
一、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新形势,开创外资工作新局面。
面临登记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着重任,如何发挥外资登记管理职能作用、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如何完善外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丰富监管手段、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如何推进外资登记管理改革创新、加快外资登记管理法制化建设,都需要我们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是深刻认识和理解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既是工商职能转变的突破口,也是工商职能转变的中心任务,现行工商登记制度的适应性面临新挑战,行政审批过多,市场准入条件过高等,一定程度上抬高了准入门槛,抑制了投资活力。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目的是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更好地促进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
二是提高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质量。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十六字方针的要求,认真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基础理论研究,稳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深化为民服务窗口建设,营造公正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提高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服务宏观决策、经济发展、投资参考的水平。要创造性地开展股权出质、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等工作,努力为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三是提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水平。要积极引导利用股权出资等方式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传统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生产业优先发展,要积极参与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认真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积极支持重点产业调整结构、优化布局。
二、强化服务,努力提高服务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经济发展的工作水平。
转变职能,以精细化管理为核心,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发展的安排部署,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是强化政策服务,落实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简化登记手续,努力营造高效便捷、宽松优越的市场准入环境,细化并落实省局、市局扶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使政策始终保持对投资创业者的巨大吸引力和强大推动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把污染环境行业和高能耗行业的准入关,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二是强化效率服务,努力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学习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全面落实一审一核、服务承诺,当场办结等一系列规范化制度,大力推行超前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制度,提高为民服务效率。大力推行网上登记,推进颁发电子营业执照进程。
三是强化信息服务,充分发掘服务经济发展的资源潜力。深化市场主体数据和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分析与研究,为政府决策和社会投资经营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围绕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丰富信息分析内容,完善信息分析手段,提高信息分析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四是为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企业的困难和反映的问题主动对接,积极协调,一企一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难事巧办,切实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强市场主体监管,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外资投资环境。
必须不断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要建立健全科学化、精细化、多样化的外资监管制度,切实把突击性、专项性、事后性监管向日常规范监管、事前防范转变。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是深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按照经济户口建设的总体部署,促进不断提高数据库质量,充实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提高数据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在加强市场监管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有效运用。推进企业登记管理基础信息和各业务条线监管执法信息纵向、横向的整合,促进形成各系统各环节之间的无缝衔接,积极推进登记管理信息在政府部门间的联通共享,扩大信息应用范围。
二是加强黑名单管理运用。落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深化信息管理,加强信息归集,进一步规范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未履行认缴约定外资企业股东的警示管理,拓展“黑名单”企业数据库的利用范围。继续坚持定期向地方政府和招商部门通报“未履行认缴约定外资企业”制度。
三是适应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向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工作转变。加强自身的学习培训和对外资企业的行政辅导,确保这一改革措施顺利过渡。开展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的抽查,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对未进行年度报告和查无下落的企业予以公示。
四是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涉及商务、外管等多个部门,窗口以服务外商投资企业为本,加强与相关部门纵向沟通和横向协调。积极探索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到帐问题、出资的督促工作。
四、提升素质,不断加强外资登记管理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素质教育,适应登记制度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政策性、业务性、时效性的特点,开展全市工商系统外资登记管理业务技能竞赛,不断提升外资干部的业务技能。加强对登记制度改革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探讨,加大培训力度,积极做好对直属局、分局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工作。加强对授权局外资登记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是落实责任,大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细化岗位职责,将外资登记、外资监管、综合工作细化分解分配到个人,对每一个岗位职责、执法权限、操作程序、处理时限进行严格界定,责任到人。规范工作流程。每一项工作目标要明确工作的具体环节,进行规范工作流程,对工作流程每一步进行检测和控制。
五、落实制度,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含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下同)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项目备案管理。
(一)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允许和限制类项目;
(三)项目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国内银行贷款,不含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国家外债资金);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国家规定的省级审批限额以内的技改项目:即国内投资项目,能源、交通、基础原材料工业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加工业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
第三条凡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项目、列入国家和省专项计划(指国家、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专项计划)项目以及国家与省政府规定需报批的项目,仍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项目备案由省、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贸委(局)实行两级管理。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总用汇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内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进行登记备案;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或总用汇100万美元以下技术改造内资项目,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授权各市经贸委(局)按本办法实施备案管理。
第五条属于省经贸委备案范围内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国内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需分别如实填写《国内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筹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经所在地市经贸委(局)(省属单位企业报其主管部门)核实并盖章后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收到《国内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出具《国内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各市经贸委(局)备案范围内的项目由各市参照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有关材料是指:(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备案前需办理审核或核准手续的项目,备案时需出具有效的审批或核准证明;(2)已办理过项目备案手续的企业在申报备案新的项目时,需提供已备案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3)项目拟采用的引进设备及国产设备清单;(4)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副本作核查之用,核查后退企业);(5)外商投资技改项目还需提供合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资信及法定代表人材料;(6)备案管理机关或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六条备案项目在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调整,应按备案规定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由备案管理机关收回原备案项目通知书,予以销号。
重大调整是指:项目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幅度超过原备案投资预算10%以上。
第七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经贸、银行、建设、国土、环保、税务、海关和安监等部门按原规定需根据项目批复办理相关手续的,现改为根据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凡符合登记备案条件并有引进设备和技术的项目,在得到省经贸委出具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并最终确定设备选型后,通过当地经贸委向省经贸委转报《进口设备申请表》,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后,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和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并在清单上根据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标注编号、加盖公章。项目单位凭省经贸委出具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清单、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的征免税手续(省经贸委出具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等同于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九条省经贸委将定期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并做好备案项目的统计、汇总、分析以及投资信息的工作;各市也要加强对市级备案项目的信息汇总与分析工作。
论文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 投资领域 投资环境 投资贡献
一、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及特点
(一)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现状
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从1980年兴办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起,目前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据统计,截止2004年底,宁波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9153个,总投资371.60亿美元,合同利用外资2l1.8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99.6亿美元。外商投资成为宁波市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二)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特点
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起了很大的作用,并呈现出以下特点:(1)投资规模:外商实际投资稳步增长,尤其是2000年开始,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呈现新一轮大发展的态势。大项目投资又有新突破,2004年l—9月份新批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117项。(2)投资方式:已由中外合资经营为主转向以外商独资经营为主。2003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合资项目520个,合作项目14个,外商独资项目达到674个。(3)资金投向:外商投资行业集中度仍然较高,但产业结构有所优化。第二产业吸引了绝大多数的实际外资。200年宁波外商投资项目共1209个,其中第一、第二产业为1154个,第三产业为45个。与此同时,外商投资可持续发展理念日趋显现。(4)资金来源:以亚洲国家和地区为主,近两年,日本和韩国对华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增幅明显。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欧洲的德国、英国,北美的美国、加拿大等,增长较快。(5)地区分布:南北差距比较明显。鄞州、余姚、慈溪、北仑、镇海等县(市)、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要大于南区的奉化、宁海、象山。(6)引资方式:重新整合、利用民企的闲置厂房和土地资源正成为宁波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有效途径。宁波民营经济发展快、竞争力强,借助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市场机制和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可以提升产业层次,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而民企的不断壮大,产品、市场的不断成熟和稳固,也可以吸引境外企业与民企合资合作,这是“双赢”。
二、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苏州的比较
(一)总量比较
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在总量上与苏州存在着很大的差距。2003年宁波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7.3亿美元,虽然在长三角16个城市中排名第五,但与排名第一的苏州的68.05亿美元相比,差距达近51亿美元之大。1998年到2003年6年苏州累计合同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为1616.9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达232.22亿美元,而宁波这两项指标则分别只有96.5亿美元和53.55亿美元,不及苏州2003年一年的合同及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可以看出与苏州相比,不管是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还是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宁波总量偏低。
(二)外商直接投资构成、投向比较
无论是苏州还是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以亚洲国家和地区为主,欧美国家为辅。以2003年为例,在两地投资处于前十位的国家或地区,有七个国家或地区相同,说明两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来源地结构单一,外商直接投资来源过度集中。同时宁波和苏州的外商直接投资投向也较为一致,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
(三)外商直接投资的幅射影响、带动力比较
从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的贡献来看,外商直接投资在缓解两地建设资金短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经济的参与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宁波与苏州相比,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宁波市经济的贡献度还不高,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还不大。一在涉外税收占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上,1997年以前,两地比重差不多,但1997年以后,无论是在绝对值上还是在比重上,苏州都高于宁波。二在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上,宁波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一直徘徊在15%左右,2003年也只是17.17%,而苏州这几年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一直在45%左右,说明宁波投资增长中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明显不如苏州。三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比莺上,宁波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比重偏低,长期徘徊在30%左右,而苏州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占全市外商直接投资出口的比重从1996年开始就达到60%以上,2003年更是达到86.3%。这说明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发展外贸的拉动作用也明显不如苏州。四在三资企业从业人数上,从三资企业从业人员在城镇从业人数中的比重来看,宁波和苏州两地的比重差不多,近几年都在40%左右,这说明两地通过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带动就业的作用都差不多。
三、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面临的困难
宁波市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相对落后,这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和错综复杂的主、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够高
对利用外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全局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政策措施不力。长期以来,宁波对利用外资的作用的认识主要停留在解决建设资金不足这一点上,而对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出口创汇和产业创新等方面的认识不足。不仅领导重视程度明显偏弱,而且支持、鼓励利用外资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少,与周边省市相比,往往落后一个节拍。
(二)配套条件不够强
宁波生产力布局比较分散,生产要素积聚程度较低。外资项目,特别是一些大项目的进入,一般要考虑的首要因素是当地有没有大量的可用人才,信息是否灵通,企业配套资金能否保证,相关行业是否发达,市场潜力和辐射能力有多大等等生产要素供给方面的问题。而宁波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工业布局呈现“低、小、散”的状况,产业层次低,企业规模小,地区布局分散。1988年财政体制改革后,浙江实行了“省管县”的财政体制。这种体制虽可调动各县的积极性,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加剧了生产力布局的分散局面,各县(市)产业结构雷同、低层次竞争,不利十生产要素集聚。加上全省城市化进程慢,小城镇数量过多、布局分散、规模偏小。如20万人口以上的大中城市,广东有31个,山东有27个,江苏有22个,浙江仅有8个。这样,必然造成浙江工业企业布局重复雷同、生产配套半径过大、生产成本过高,不利于质量的控制和要素的集聚,一些大型外商投资项目难以落户。
(三)工作体制不够顺
宁波位于长江三角洲的南翼,包含在上海经济圈范围内,但是长期以来没有做好接轨上海的文章。全市的外商直接投资工作机构不够稳定,专业招商队伍力量不足;管理体制不够统一,项目管理、招商工作、外企管理都比较分散;招商水平还不高,招商引资的成本较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招商网络不够健全,招商方法不够灵活,大项目批准难,公关手段少,变通方法少。
(四)投资环境不够优
有关政策的科学性不够,透明度、稳定性不高,可操作性不强,政策编纂不及时,优惠政策承诺随意性过大;法律制度还难以满足外商对投资保障的心理要求,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不力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外商的税外乱收费现象仍时有发生,涉及外商的经济纠纷发生频繁,外商投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增多。
在服务机构建设上,除宁波开发区、保税区外,其他各县(市)区、各级开发区都没有建立完整的投资服务机构,市里虽然成立了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但服务、协调的制约很大。各地重招商、轻服务,不能为外商提供咨询、注册、建设、经营全过程、全方位专家式服务。服务工作不够深,服务效率不够高。
(五)舆论宣传效果不够明显
与沿海其它省市相比,广东的招商重点为港澳,福建为台湾,上海为欧美大公司,江苏为新加坡,山东为日本、韩国,目标均比较明确。而宁波始终没有在招商的重点国别上有明确的定位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部分招商队伍走马观花,打一枪换个地方,钱花了不少,效果却寥寥。在招商项目准备方面,宣传资料十分简单,引不起外商的注意;项目资料也难以集中。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和部门协调等方面的原因,符合浙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库,喊了多年始终没有建立和完善起来。国家级新闻媒体对宁波的宣传力度与大连、青岛、苏州等城市比相去甚远,宁波主要媒体很少有外语节目或宣传国外先进技术信息的专门栏目
四、宁波扩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对策建议
(一)宽领域有重点地利用国际资本。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投向传统农业改造、生态农业、绿色食品、农产品加工、水产品养殖加工等特色农业领域;重点吸引外商资金投向电子信息、现代医药、石化、纺织、服装等五大标志性产业,交通运输设备、先进装备制造、新型金属材料及制品、造纸业及纸制品、家用电器及设备、食品arms0造等六大成长性产业;抓住我国开放服务业的契机,加大科研服务、管理咨询、工业设计、现代物流、金融租赁、教育培训、文化传媒等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和房地产、医疗保健、休闲旅游等新兴服务产业领域的引资力度。
(二)做好跨国大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目前宁波的企业建设中,港澳台中小企业存量投资已经很大,今后引进国际资本的重点应放在跨国大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上,争取更多国家的大公司、大集团来投资设厂,并促进已投资跨国公司积极增资扩股。要制定更为完善合理的激励政策,促进国外高技术企业来投资,以提升宁波的工业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优势。
(三)加快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政府应提供优惠政策,加快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对能够提供关键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减税和利息补贴支持,加速折旧,优先提供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等,来鼓励国外大公司、大集团转让先进技术。通过实施企业r&d退税补贴,提高财政科技投资支出比重,优先提供土地、建筑、运输、电力等政策措施,鼓励国外大公司、大集团在宁波设立r&d机构或基地。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境内外投资者依法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政府批准的规划开发土地、建设公用基础设施或房屋,并从事房地产转让、出租或抵押的经营活动。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归国有后,方可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三条 未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开发企业的境内外投资者来昌九工业走廊(以下简称走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应依法成立开发企业。境外投资者在走廊内申请成立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可采取合营、合作经营方式,也可独资经营,其注册资本一般应不少于2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境内投资者在走廊内申请成立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内资开发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政府鼓励走廊内的内资开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工业产权等作为条件,与境外投资者组成合营、合作经营企业,在走廊内开发经营房地产业务。
第五条 申请成立外商投资开发企业,按规定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并取得批准证书后,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审定技术资质等级,核发资质证书,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权限和时间以及注册登记时间,按《江西省关于鼓励开发昌九工业走廊的规定》执行;办理资质证书的时间不超过七天。
第六条 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开发企业,可通过协议、投标和竞买等方式,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后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与开发企业签订。土地管理部门收到全部使用权出让金后,应按合同规定向开发企业颁发土地使用证,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一次性支付全部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先付30%,其余在六个月内付清。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双方都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八条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产开发公司或其他转让人向开发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进入房地产市场并签订合同,明确转让金数额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依照规定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还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第九条 开发企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后或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依据政府批准的规划编制项目开发规划或建设方案,报开发地点所在市、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开发区内的项目,按规定的权限,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授权管理委员会统一审批和发证。审批发证时间不超过七天。
第十条 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据此进行综合开发建设,形成工业用地或其它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下同)或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继续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经建设质量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再一并转让、出租或自用。
第十一条 为简化手续,开发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保部门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定时监测;交通、消防、卫生防疫、劳动安全保护、抗震、绿化等标准,实行区域总体控制,在规划中一次性审批。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应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电站、热力站和水厂等生产性设施,可以自用,也可在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自定收费标准,自主经营,或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或与之联营。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与当地邮电部门签订合同并报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后,可在开发区域投资或与邮电部门联合投资建设邮电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合同收回投资成本和取得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和有房地产外销权的内资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可在境内出售、出租,也可向境外出售、出租。境内外出售、出租比例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鼓励企业向境外出售或出租。
内资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除在境内出售、出租外,还可委托有房地产外销权的内资开发企业或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向境外出售、出租。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内销商品住宅除外),其出售、出租价格,由企业依据国家规定的计价因素自主决定,并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
开发企业在决定房地产价格前,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土地、房地产、物价等部门依法进行价格评估,以此作为计税依据。
在同等条件下,当地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开发企业出售、出租的房地产,有优先购买权、承租权。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出售房地产,应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进入房地产市场并与受让人签订出售合同,出售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应分别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出售的,应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房地产出售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可以预售房地产,但必须有完整的工程设计图纸;有经批准的开发规划或建设方案;已领取土地使用证;除依法缴付出让或转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该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上;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已确定;预售计划和对象符合规定;已制订预售款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方案。上述条件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预售房地产,应进入房地产市场并与受让人签订预售合同,将收取的预售款存入指定的银行。工程竣工后,节余预售款必须首先用于支付及清偿全部建设费用,方可作它用。
第二十条 预售房地产交付时,受让人凭预售合同与开发企业签订出售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出租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应进入房地产市场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分别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进入房地产市场并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分别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物而发生权属转移时,开发企业与抵押权人应当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确定。即:居住用地七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和其他用地五十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使用期。
第二十四条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五条 开发企业在走廊内进行土地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当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标准减收5?20%,其中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工业和科学教育卫生事业,还可再给予特别优惠。具体优惠价格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地段和用途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按30%的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返还50%。剩余50%税款,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向境外出售、出租营业收入占境内外出售、出租营业总收入的比例返还;出售、出租营业收入全部来自境外的,剩余50%税款全部返还。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向本规定施行后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售、出租房地产而取得的营业收入,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比例确定一部分视同境外营业收入,其中向外商独资企业出售、出租而取得的营业收入,全部视同境外营业收入,一并计入当年向境外出售、出租营业收入总额内,享受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优惠。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在经营期限内全部免征。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开办头三年出现亏损的,经批准可以减免当年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条 在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工资、薪金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自用的车辆,自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三十二条 开发企业建造的房屋,属于外商投资开发企业自用或向境外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出租的,自房屋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费。
第三十三条 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定有基础设施配套的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50%以上直至免收城市综合配套费、人防费、道路占用费。
第三十四条 内资开发企业享受《江西省关于鼓励开发昌九工业走廊的规定》中有关税收优惠,并可根据当年向境外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售、出租营业收入占出售、出租营业总收入的比例,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再予减免。
第三十五条 内资开发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县(市、区)税务部门申请减免。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在境内出售、出租房地产,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用外币计价结算,其来自境内外的营业外汇收入,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全部留给开发企业自用,需要兑换成人民币使用的,外汇管理部门可按市场价格优先调剂。
第三十七条 外汇平衡或经营方面存在困难的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可以购买国内产品(国家统一经营和受出口配额、许可证限制的商品除外)出口,也可购买调剂外汇解决。收购省内产品内销的,除国家专营或有特别规定的产品外,原则上不予限制。
第三十八条 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走廊内兴办开发企业,按外商投资开发企业的审批程序办理,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九条 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当地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按该地块出让、转让金的10?15%的标准向开发企业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当地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法收回或责令转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
开发期限内未按规定期限开发利用全部土地的,当地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权收回或责令转让人收回未开发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开发规划或建设方案的要求投资开发土地的,不得转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涉及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纠纷时,可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和内资开发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外,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其它优惠,在特殊情况下,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再优惠。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昌、九江两市区,昌北、新祺周、云山(含军山、星火化工厂)、共青、沙城(含沙河、城门山)五个工业区和重点开发的向塘、长■、蛟桥、畜牧良种场、新祺周、涂家埠、军山、共青、德安、城门山等十个小区以及走廊内的其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