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律援助的法条范文

法律援助的法条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律援助的法条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法律援助的法条

第1篇:法律援助的法条范文

笔者以往的印象中,专家都是以一副学者之风、埋头做学问、文质彬彬书生气示人,但是徐伟院长却给笔者一种风度翩翩、谈笑风生而且又是“饱读诗书”的感觉。这也让笔者感受到:与智者交谈,受益良多。

“大咖”在人们的心中,往往都是会让人感觉可望不可及,但是当笔者与徐伟院长面对面交谈的过程中,仿佛是在听他在给笔者传道授业。奈何时光飞逝,总是感觉和智者的交流太少太少。

绿色建筑是国际发展趋势

当笔者和徐伟院长在聊到绿色建筑在中国的发展现状时,他向笔者道来:“首先,我们要界定绿色建筑的范畴——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简称“四节一环保”),包括室内环境和室外环境的营造。绿色建筑发展是国际发展趋势,在当前的中国市场来说又特别的急需。经过30年的高速发展之后,我们发现过去的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代价非常之大。中国未来要走可持续发展的话,选择绿色建筑发展是必然趋势。”

绿色建筑的终极目标是近零能耗建筑,而近零能耗建筑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集中体现现有技术先进性和产业发展水平的建筑节能技术集成;第二,适度提高现有室内环境舒适度;第三,能耗比现行居住建筑节能标准节能80%以上,比现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节85%以上;第四,不再需要传统的集中供热。

建筑的建设和使用过程会产生能源消耗以及对环境产生影响。因此,传统的高消耗发展模式必然要向高效的环保型发展模式转变,绿色建筑的发展是实现这种转变的必由之路,也符合现今世界建筑行业发展的潮流。可以说,绿色建筑给我们带来生活品质的提高、环境的保护、能源的节约,总结为一句话,就是带来了建筑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西方差距慢慢缩小

1978年的之后,中国推行了改革开放政策,中国开始了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文化交流学习。在谈到中国的绿色建筑节能发展过程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之时,徐伟院长表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绿色建筑发展起步晚了10—15年左右,但是在最近的5年里,中国的绿色建筑发展速度非常之快。在国务院出台了《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之后,包括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在落实行动方案中,都出台了举措,所以说绿色建筑这几年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

但如果说和欧美先进的绿色建筑发展国家相比的话,在全社会范畴内,首先是我们国家人们的认识和意识方面有差距。对于行业内的专业人士而言,绿色建筑的认识和意识已经得到了普及、提高。但是在百姓参与绿色发展绿色建筑等方面,应该说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其次,从产业角度来讲,特别像欧美国家,比如说美国这样绿色建筑比较先进、比较早的国家,我们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还有差距。在绿色建筑的发展过程中,我们的设计行业,也还是有一定差距。

总体来讲,我们大多数绿色建筑设计,包括实施方面都还处于一种不完全的自觉行为,有一定的政府导向,或者以一种特殊的需求为主。那我们在绿色建筑的建造、运行方面来说,这个距离就更大了一些,这和我们当前建筑粗放式的发展模式是分不开的。绿色建筑除了“四节一环保”以外,在施工方面讲究绿色化施工。施工过程也要强调节能、废物利用,或者对环境保护来讲,差距仍然很大。平时我们从周边看到的一些在建的项目中,这些都是很有体会。

绿色建筑就是要求我们在生产建设全过程中做减法。树立正确的观念,竭力避免浪费,同时注意投资分配的合理性,将投资转到提高建筑节能品质和节约资源的技术上,使得建筑工程总造价增量较少,甚至不增加的情况下实现绿色建筑理念。在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时间里持续保持低能耗,从策划、选址、规划、设计、施工、维护运营,一直到拆除的全过程中都应该贯彻绿色建筑的低能耗理念。建筑设计在建设过程中一直都是最关键的环节,尤其是在目前的中国国情之下,建筑设计对绿色建筑能否顺利推行至关重要。建筑师需要改变创作理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反复推敲,让建筑设计精细化。只有经过严谨的定性分析和科学的定量验证,才能勾勒出合理的设计方案。

目前来讲,暖通空调的运行并不被人们所重视,包括人才、专业技术等,还有我们的调试技术以及财力方面的支持都不够,差距就会拉开得更大一些。总体而言,国内绿色建筑发展很快,进步很大,但是差距还是有。

建筑节能&暖通

通常,人们的印象中建筑节能和暖通是两码事儿。但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徐伟院长为笔者上了一堂课:绿色建筑讲究“四节一环保”,而且节能在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是重要的一方面,占比也最高。在节能方面来说,供暖供冷又是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暖通空调关注绿色建筑发展是必然的。这个关系就像在绿色建筑“四节一环保”中,节能是它的主要方面,而节能很大一部分是体现在暖通空调上,因此可以说暖通空调和绿色建筑密不可分,而且是贡献率非常高的一方面。国际上,一些大型跨国性暖通空调公司,无一例外对绿色建筑非常关注,大家有目共睹。

从上游产业来讲,首先是绿色建筑的需求,建筑的发展带来新的产业,包括我们的设计、施工、运行等。实际上,机电、暖通空调的产品,是我们整个建筑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所以说,暖通行业的节能性、性能、质量,包括对上游的建筑需求必须有更好的融合,或者奖励。绿色建筑发展是我们当前发展的一种大趋势,在这个趋势下,应从建筑的解决方案、能源的解决方案、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上多做文章。作为设备供应商来讲,要有这种视野和眼光,如何去响应,如何去提升自己的产品,来满足它的需求。

从当前角度来讲,当下正是中国的转型关键时期,不管是结构转型、社会转型还是产业转型,中国的制造业和产品,都要去适应这种转型时期带来的变化及影响。

第2篇:法律援助的法条范文

一、律师的角色定位

我国学界有四种观点来描述律师的特性:一是以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二是以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三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四是以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证书,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正是这些有差异的描述、概括,折射出的正是人们在不同时期、基于不同的意识形态对律师的不同认识,在这些不同认识的基础上,发展出对律师职业发展规划和律师制度建构的不同思考和效应。从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和社会背景来看,更多人习惯把律师看作是为提供法律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笔者认为对律师的这种定位是不太准确的。通过比照我国《律师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虽然在现行法律的法条中将律师划为社会服务人员,但是这种描述非常浅显,并不能给律师一个全面的定位。通观世界各国的律师行业,律师除了是“经济人”外,更重要的还是个“法律人”。在我国,比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几种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执业者之后,我们发现,通常人们将法官、检察官列为国家司法人员,认为其作出的有关法律的专业行为代表国家,更具法律权威,而律师不同,其更多地是被看作民间司法人员,仅仅是依靠委托人支付的报酬生存的一种普通职业。既然如此,要想比照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标准来要求律师太过严苛和不合理。最大限度地利用现行法律为委托人争取权益,这是律师作为“经济人”的出发点。看上去,这有点太过利益化,但其实与法治进程并不冲突,却恰好是法治精神的另一种体现。因此,对于律师这种职业的经济性,我们必须给予应有的宽容和尊重。综上,我们在为律师划分义务时,既要顾及其“法律人”的解劝,也要顾及到“经济人”的角色,二者兼顾,相辅相成。

二、法律援助与律师义务

在我国年轻的、特殊的法治背景下,法律援助并不仅仅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福利”,更是一项“权利”,它是法律的希望工程,是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其目的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的人民民主背景的人民政府肩负着将法律援助成为一种法制化的国家保障行为,以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定,确立了法律援助是一种政府责任,比照《条例》中的其他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政府责任转化到律师身上,以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来要求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还要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在我国目前律师需要承担的法律援助强制义务的概貌。在笔者看来,律师义务,是一种复合型义务,兼有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不能无限扩大任意一个层面,必须合理兼顾,适度推进,才能达到相辅相成,发挥最大作用。我们前面提到律师既是“经济人”,也是“法律人”,这两种角色定位就必然导致律师在法律援助中要承担更多的道德义务。对此,学界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律师仅仅是社会劳动者,既然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就应当尽最大限度为被援助者服务、争取更多权益,而不是承担除此之外更多的道德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律师承担法律义务是回报社会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稍有偏颇:与政府责任相比,律师义务只是处于辅助和从属的地位,因此,律师承担的义务不能混同一般公民,但也绝不能无限制的放大。在《法律职业主义》这篇文章中,作者李学尧指出“有些律师认为维护公正比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更重要,甚至有人认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与公诉机关相配合等等”。笔者认为,这些认识都是非常片面的,且对于律师来说,这些要求也是非常苛刻和不公平的。其实,律师就是一种职业而已,只不过它依靠的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技巧,不能用评判法官和检察官公正和邪恶来评判律师。尽管,现实中有很多主动承担起更多道德义务,为弱者维权的律师,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或者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律师是以赚钱为目的的法律工程师,也就不难理解这项职业最主要的目的是赚钱、谋生,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律师也就不能为公众承担过多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我国的律师最理想的境界便是:既有像法官、检察官一样的社会地位和保障,又有像铁路、邮政行业一样的市场垄断与独立状态,同时还有理想化社会的经济自由与无道德责任感。这就是中国律师典型的技术性职业主义观。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法制发展尚待完善的社会主义转型中的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还非常混乱,律师作为“法律人”和“经济人”的角色矛盾突出,一边是自身的生存需要,一边是法治环境下的道德承担,律师作为一种中间角色我们确实难以去单纯地判断法律援助是不是强制律师必须履行的义务。在现行法治环境下,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的角色和责任亟待明确,律师作为这一制度最强有力的执行者,法律赋予其的义务又不得不发行,法律援助因此陷入了极其尴尬的局面。服务是律师的天职,但服务的背后是帮助;法律是律师的灵魂,而律师的背后永远是法律;正义永远是律师追求的目标,而正义的背后则是真理;律师是一个“看上去挺美”的职业,但美丽的背后则是责任和使命。

作者:潘雪薇 单位: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第3篇:法律援助的法条范文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国际法教学中应用的可行性

在实践中,诊所法律教育往往与法律援助相结合,所以目前这种模式主要运用于国内应用法学教学方面,许多高校建立了刑事辩护诊所、劳动法诊所、消费者权益诊所、妇女权利保护诊所等,开展了一系列援助行动。那么,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能否应用于国际法教学呢?这似乎是一个很合理的疑问,因为与国内法教学相比,在国际法教学中,法律规则相对而言是比较陌生和空洞的;更重要的是,教师不可能找到需要国际法帮助的当事人,学生也更不可能当事人到海牙国际法院去提供法律援助。然而,如果我们进行冷静的分析,或许就不会表现得如此失望。虽然诊所法律教育往往与法律援助相结合,但进行法律援助只是教学的途径和手段,而不是根本目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诊所课程都必须开展法律援助。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完全可以适应不同的法学课程。它不一定非得通过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援助来开展,也可以是和一个村庄或一个企业的有效合作;不一定需要诉讼案件,也可以是形式多样的社区法律服务;不一定要求学生面对真实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场景模拟或者角色扮演。事实上,现在有很多曾被人们认为不适合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也开始运用这种模式,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比如西北政法学院的立法诊所。在国际法教学中可以采用模拟审判的方法开展诊所教育,也就是说,不办理针对具体当事人的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而是就专门案例开展模拟仲裁或模拟审判。基于国际法学科的特殊性,模拟审判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功能。因为模拟审判不仅是一种教学方法,而且在国际事务中也是一种重要的影响国家行政、司法决策的国际行动,是一种法律宣传的重要手段。比如,日本东京的慰安妇模拟审判、世界法律大会的模拟审判……,这些模拟审判实际上是法学家和社会舆论对具体问题或现象的民间裁判,是法学界表达态度和呼声的特殊形式,它往往会对国内和国际立法、行政与司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可以说,在国际法领域,专门机构或团体开展的模拟审判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针对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公益诉讼”和帮助社会弱者的“法律援助”。此外,国际法中的模拟审判或模拟仲裁比较接近国际司法的真实情况。与国内司法及仲裁的严格的法定性和程序性不同,在国际纠纷解决机制中,无论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仲裁还是国际法院及专门法庭的司法审判,其处理程序相对而言是比较自由的,而据以裁判的规则又往往比较含糊。与此同时,各国的政治力量对比会对处理结果产生重要影响,而法官或仲裁员的国籍、母语、教育背景乃至都是裁判结果的影响因素,因此结果是,国际纠纷解决往往不像国内仲裁或司法那样明确、及时和严格依法办事。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开展模拟仲裁或模拟审判就没有太多具体规则的限制,他们在大原则、大框架之内可以有较大空间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辩中也可以表现出自己的智慧和能力。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国际法教学中应用面临的主要问题

虽然在国际法教学中可以通过开展模拟审判的方式应用诊所式法律教育,但是要想在高校的法学院系中广泛应用仍面临着诸多的困难。

(一)缺乏合格的指导教师一般来说,要有效开展国际法诊所教学,国际法诊所教学的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教师必须要理论功底扎实,尤其要具备丰富的国际法理论知识;第二,教师要具备相当的司法实务经验,尤其要有国际法实务经验,这一点特别重要;第三,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具备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就现实情况来看,目前许多从事国际法诊所教育工作的教师在理论知识方面都比较扎实,但一般缺乏国际法实务经验,而且对国际法实践教学也缺乏应有的热情。

(二)缺乏足够的资金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高成本模式,其所需要的费用主要从两个途径产生,第一是国际法诊所建设中产生的办公费用,如场所建设、租赁费用、办公耗材费用;第二是诊所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主要是维持诊所运作的各项开支。从这些费用的来源来看,目前我国各个高校开展的包括国际法在内的诊所教育经费主要来自国家教育经费和国外基金会的援助,但是国家的教育经费毕竟有限,能接受到国外基金会援助的高校法学院更是少之又少。这样就导致国际法诊所教育经费捉襟见肘,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三)交流上的障碍阅读外文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语言限制,而获取法律资料与文献的渠道相对比较狭窄;在具体案件中,证据收集和信息获取的难度非常大,而且主要是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学生对国际法律事务的了解比较缺乏,导致他们在具体模拟中往往依赖自我想象并流于表演;教师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不能给学生及时和详细的指导。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国际法教学中应用的对策

(一)诊所教师的来源目前的教师主要是法学院的教师,理论知识多但实务经验有限,这样的教师结构显然不利于诊所教育的开展。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通过外聘有国际法实务经验的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弥补法学院教师实务经验不足的问题。这些外聘的兼职法律工作者必须是真正具有国际法实务经验,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的优秀法律工作者。其次,支持那些理论功底深厚的国际法教师积极从事司法实践兼职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并将这些经验进行理论升华,传授给学生。

(二)诊所经费的来源国际法诊所教育主要是通过模拟审判的方式实现,因此,诊所经费主要包括诊所教室的设立和教师经费。而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法律院系都有规模不一、面积不小、档次不低的模拟法庭,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国际法诊所课程的上课地点、办公地点、办公设施等问题。同时,学校管理层可以从有限的教育资金里拿出一部分支付参与诊所教学的教师的报酬。

第4篇:法律援助的法条范文

刑法学是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中一门重要的主干课程,一向在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开设法学专业的各高等院校均十分重视刑法学的教学,力求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升刑法学的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刑法学课程一共6学分,这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是学分最多的。一般的法学院系开设刑法课程都历时一学年,将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分成上下两学期分别进行讲授。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学的内容也占有相当大的分值。以上无不说明刑法学在法学教育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法一般是以课堂讲授式教学为主,辅以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方式,个别院校还开设了刑事法律诊所,进行诊所教学,作为刑法学教学的必要补足。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法学院系要采用的具体教学方法,因此,对于人才培养目标,也就是培养哪一种类型的人才,必须要有合理的定位。从目前法科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来看,能够到司法机关工作的毕竟只是少数,培养复合型人才是当前很多法学院系的培养目标。而刑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就要求在刑法学的教学中,要突破以往以讲授式教学为主的格局,引入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一、刑法学教学面临的现实问题

当前在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忽视实践教学环节。纯灌输式、说教式的讲授式教学法往往在刑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案例教学、模拟教学、讨论式教学采用较少或者有些教师嫌麻烦干脆弃之不用。这样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教学方式过于呆板,难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司法实务操作能力,将来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还表现在从教学效果来看,学生对刑法学知识体系掌握不够。一些学生的学习方式基本是上课听老师讲,记笔记,下课之后看教材复习。虽然刑法学课程一般都历时一学年,但其体系与理论内容都十分庞杂,课时还是远远不够的。例如,讲到刑法各论时,一般教师的做法都只能选取其中的一些重点罪名进行讲授,有些罪名因课时原因几乎根本无法涉及。况且,自我国1997年刑法典颁布之后,到现在已经有八个修正案,加入了若干罪名;与此同时为了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具体操作,还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刑法典做到了与本文由收集整理时俱进,而刑法学教学推陈出新的步伐却相对缓慢。例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虽然引用了某些司法解释,但作为本科生来说,很多人并不重视司法解释的作用,学习的内容跟不上司法的动态变化。因此,学到的理论知识还是书本上的、刻板的、教条的。甚至也有学生反映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太多,在学习的过程中无所适从。

二、对传统教学方法的分析评价

作为当前在各法学院系中广泛采用的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都应被纷纷引入刑法学的教学当中,而现有的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势和弊端,有必要在这里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讲授式教学法

讲授式教学是最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式。顾名思义,该种教学方式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和大陆法系国家相同,我国的《刑法》是完备的成文法典的形式,立法的指导思想长期以来都是“宜粗不宜细”,以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因此,刑法典中法律条文的规定较为抽象。对于普通高校的刑法学教学来说,是以解释刑法学为主,即注重对于刑法条文本身的解释,这也跟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主流观点相一致:法学是一门逻辑自足、体系完整和真正的科学。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传统教学模式的讲授式教学仍然具有实践式教学方法所不具备的优越性。任课教师可以在课堂上完整、系统、按部就班地讲解刑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具体内容,可以让学生在短时间内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一般理论、原则、制度、具体罪名的认定等等,即是先有理论,再将理论应用于实践。这样的教学方式是符合认知规律的。因而,不能忽视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式的优势。但是,讲授式教学法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讲授式教学以课堂面对面的讲授为主,是一种被动的学习方式,学生是否真正获取了教师在课堂上所传授的知识,除了考试和考核外无从得知,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非常不利,同时也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讲授知识轻能力培养的不足”[1]。因而,各大高校都在不断提倡对讲授式教学法进行改革,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

长期以来,学界一直提倡在刑法学的教学方法中要加入案例教学,并且,案例教学也逐渐成为了刑法学教学的一种常规方法。一方面,案例教学可使刻板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起来,使得学生通过案例深入浅出地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案例教学法确实也能够有效地调节课堂气氛,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在加强刑法学的应用性方面,案例教学法确实功不可没。

然而,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教师选取的刑事案例大多是两种,要么重大,要么疑难。联系到司法实践,课堂上选取的案例总是体现出“以偏概全”的特征,不能反映刑事司法实践中形形的刑事案件的全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刑法学的实践性特征体现得尤为突出。司法实践中的刑事案件形形,不可能形成某种固定的模式而加以表现,因此,对法科的学生进行素质教育,使其掌握实践技能尤为重要。此外,当前在刑法学教学中所采用的案例教学法,通常也是夹杂在讲授式教学法当中,仍然是通过教师讲授的方式来向学生介绍案件的整个过程。很少有学校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因此,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学教学中的地位也近乎不言自明,也仅作为讲授式教学方法的某种补充。

(三)模拟教学法

模拟教学法,也称为模拟法庭教学法,同样也是各法学院校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方法,其特点是,选择典型案例,将学生置于仿真环境之中,由学生来扮演控、辩、审三方的不同角色,身临其境地学习刑法学的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模拟教学法自推广以来,一时之间风靡于各大高校。其优势显而易见:能够在组织模拟法庭活动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独立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也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创造力,使得书本上呆板的理论知识活化起来,在模拟庭审的过程中对刑法学知识活学活用。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刑法学的教学中采用模拟教学法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劣势在于,正如前述,刑法学的教学周期一般都长达一学年,本科阶段的刑法学教学主要涉及的是刑法解释学,内容纷繁复杂,单纯采用模拟教学法显然不能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多数高校采用的做法都是一学期举办一两次模拟法庭而已,涉及到的理论内容不会太多,故此,模拟教学法不可能成为刑法学教学的主要方法。

(四)讨论式教学法

讨论式教学法采用的步骤一般是,教师先行布置一个或者几个论题,学生在上课之前先行准备,主要是准备发言的内容。之后在课堂上,由教师主持,学生依次发言,最后教师总结学生们的发言内容。简单地说,是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教学方法。讨论式教学法特别适应刑法学理论纷争较多的现状,对同一种理论,不同的学者可能有不同的观点。学生对各种学说也有可能抑或支持抑或反对。因而,采用讨论式教学非常符合刑法学科的特点。并且,在此过程中,可以使得学生锻炼法律人才必备的两种素养:思辨的能力与雄辩的口才。也可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调动学习积极性。但是,该种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也是十分突出的:学生毕竟仍处于学的阶段,对于刑法学整个的知识体系不可能十分了解,发言的内容难免有所偏颇,如果教师不能对学生发言的内容进行有效引导,导致的结果往往就是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离题太远,不知所云。因此,在适用讨论式教学法的时候,虽然教师只是处于辅助的位置,但是其作用是不可取代而且非常重要的。讨论式教学法同样也只能作为刑法学教学的辅助方法,课堂教学不可能主要以讨论的形式展开,只能针对某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且必须强调在讨论式教学中教师的重要地位。

三、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思路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实现不能只依赖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完善,法律人才和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也是其中关键的一环。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改革法学教学方法、使其与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这个环节非常重要。如上所述,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急需对刑法学的教学方法进行适当的变革。“对于刑法学本科教学而言,不仅要使学生掌握法学的理论知识体系,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只有学会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才能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2]

(一)推进对话式、互动式教学

在刑法学教学中,讲授式教学方法存在很多弊端,但其主导地位也不能断然否认,这是结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所得出的结论。在继续推行讲授式教学为主的教学方法的过程中,必须要对讲授式教学法进行改革,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尽量克服不良因素的影响。讲授式教学法的弊端主要在于在教学的过程中扼杀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笔者提出的改革方法就是在讲授式教学方法中推进对话式和互动式的教学,变教师的“一言堂”、“独角戏”为师生共同参与对话和互动的课堂教学方式。但采用这种教学方法时必须要注意与讲授式教学相结合,单纯令学生进行互动只会让互动的内容漫无边际。因此,进行讨论和互动应具备一定前提,即学生对互动的内容所涉及领域的知识已经有所了解。这种了解可通过教师事前的讲授或者令学生自学的方式加以实现。该种教学方法的优势是可以在对话和互动的过程中加深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尤其是当理论学说存在争议时,可通过讨论的方式各抒己见,最终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

(二)加大对实践教学环节的投入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方法有多种,如举办模拟法庭、开设法律援助公益网站、刑事法律诊所,等等。举办模拟法庭一度也被视为在刑法学教学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教学方法,但笔者认为,单纯的“模拟”,实践教学效果欠佳,应当选取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件来进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曾经一度主要被应用在程序法的教学当中,主要强调审理案件的程序,使得学生了解庭审的各个环节。在刑法学的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应当重视实体法的作用,如在宣读起诉书、发表辩护词或者法庭辩论环节中,对于案件的定罪与量刑问题,结合刑事实体法,由模拟的控辩双方各自陈述意见,展开辩论。

第5篇:法律援助的法条范文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育方法;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诊所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240-02

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经历了前苏联教学模式到大陆法系教学模式,再到英美法系教学模式借鉴。近二十年,我国法学者和法学院非常重视法学教育方法的研究。大量的研究成果推动了我国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与进步。然而在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尚未走出困境,仍然处于探索之中。有必要对法学教育法方法进行梳理和比较,以期寻找一条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现实的法学教育方法。

一、法学教育方法的梳理

通观全球法学教育,教育方法主要包括“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三种方法。不同的教育方法有各自的侧重点。

“讲授教学”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所普遍使用。我国全面的法学教育开始于建国之初,是对苏联“讲授教学法”的全面学习借鉴。该教学方法强调对法律规范背景和含义的讲授,对法律概念和具体理论进行梳理、分析和阐释[1]。讲授教学法只能在教室课堂进行,教师是课堂的主角,学生更多是接受和吸收。学生参与较少。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开创。真正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育并将其推广,归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哈佛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各伦斯布斯・兰德尔。其后,美国的其他法学院纷纷效仿,并为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所学习借鉴。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大量采用课堂案例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现场案例教学、司法实践等多种方式,通过引导学生研究和分析案例,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的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的教学方法[2]。

“诊所式教育法”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是建立在对案例教学法的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诊所式教育法产生的背景是当时美国对法律现实主义的强烈要求和法律应用性的重视,与此同时,美国法律界认识到法律应当为更多的平民服务,尤其应当为贫穷人士提供法律援助。在多种条件的推动下。美国的法学院纷纷设立了诊所法律课程。诊所法律课程效仿美国医学院的课程设置,学生在法律教师和职业律师的指导下,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参与真实案件,从中理解法律知识的含义和应用,并且掌握法律应用的知识和技巧。该方法的互动性和真实性缩小了法学教育和法学职业要求之间的距离,提高了学生的法学应用能力。由于此方法的巨大成功,诊所式教学方法逐渐被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所采用。

在美国福特基金的支持下,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7所法学院校于2000年开始试行法律诊所教育尝试。此后,其他部分法学院校陆续学习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然而在目前,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未被我国法学教育广泛使用。我国还处于对诊所式教学的尝试和摸索阶段[3]。

二、不同法学教育方法的利弊分析

讲授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传统教学方法。该方法注重法律基础知识的系统理论,注重法条的内涵阐释。该方法对于理论的系统讲解有助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和法条的深刻理解,有助于学生开展系统的法律理论研究。然而,讲授法受到了更多的是诟病:该方法偏重于老师的讲授,学生参与程度低,师生互动少;在教师的讲授内容中,重理论,轻实践;学生多被动接受,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机会少。因此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未得到培养。尽管理论基础对于法律适用具有重要前提性作用,但是由于理论与千变万化的实践有着巨大的差距会导致教学与法律实务工作脱节。此教育方法下的法学学生在工作中往往感到理论的无用,无法很快适应法律实务工作的需要,甚至在工作中无法开始新的法律适用的学习。因此讲授法被批判“过于务虚”。

案例教学法普遍运用于英美法系国家,这与英美法系判例法律渊源有很大关系。判例法要求使用案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注重运用案例对法律知识进行讲解,注重学生的讨论和参与。该教学法因形式的多样性、灵活性,注重锻炼学生实践思考能力而被称赞。但其也容易导致所授知识缺乏体系性,对于法律基础理论的掌握不够全面;案例的非真实性和静态性也致使案例在一定程度上缺乏针对性和时代性。且法理学和法制史等纯粹理论法学学科无法进行案例教学方法。此外,案例教学复杂耗时,对法学课程要求高,很多时候无法达到预期效果[4]。

相较于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方法在课程的安排、教学内容和师资构成方面均有很大改进。这种教学模式将学生置身于真实的案件环境之中,从中引导学生掌握法律规律和原理,并且掌握法律职业的技巧和方法。该方法强化了法科学生处理法律纠纷、适用法律规则的实际应用能力,缩短了法学院校的教学与真实法律事务之间的距离,增强了法学毕业生对法律实务工作的适应。诊所式教学方法在美国大受推崇,但是在我国还处于推行阶段。诊所式教学方法已经经历了十余载的探索和推广。截至行文之时,诊所式教育方法在我国并未获得美国式的全面成功,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诊所式教学方法的部分弊端。相较于其他法学教学方法,诊所式教学方法对课程安排、任课教师和社会支持的要求更大。此外,诊所式教学方式立足于美国现实的需要,其更多的站在培养律师的角度出发的,学生的诊所式教学中,以准律师的身份提供法律援助,从中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律师思维和职业道德[2]。对于培养法官、检察官职业的法学教育而言,此方法并不能全盘接受。

三、我国法学教育方法的选择

前述不同法学教育方法的利弊是对法学方法的直接比较结果。具体的法学教育的优劣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不同法学教育背景和教育目标出发进行选择。域外经验能够提供有力说明。

德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其理论的博大精深要求讲授法是该国法学教育的主导方法。尽管为了法律职业的要求,德国也引入了英美国家的案例教学法,但是对该方法进行了很大的变通,而对于诊所法却未大力的提倡。这缘于德国的司法考试是从培养法官出发的,因此,案例教学法和讲授法更符合这一法学教育目标。美国尽管大力的推崇诊所式教育方法。但是至今,案例教学法仍然是美国的主导教学方法[5]。这缘于诊所式教学法尽管对于律师职业的培养具有重大成效,但是并不能完全满足法学基础理论的传授和培养法官、检察官的法律职业技能要求。

我国法学教育不能一味追求新方法,而应当从我国法学教育的需要以及我国的法制环境出发。我国法学教育有不同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背景和现实。第一,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且传授法的教学方法根深蒂固;第二,我国法学学生不断扩张,法学学生数量大;第三,我国法学学生就业困难,以法官、检察官就业为主;第四,我国法学教育从大学开始,学制和课程安排不同于欧美国家;第五,受社会就业的影响,我国法学学生攻读研究生的比例越来越大,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型目标已经更改。尽管我国的法学者对于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有着大量的争论,不可否认,因为社会现实的需要,我国的法学教育不能采取单一的法学教育方法,而必须采取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法学教育采取不同方法。

在本文看来,我国法学教育本科阶段初期1~2年级应当注重基础理论的传授,其中贯穿适当简单的案例。在学生具备基本基础理论和思维之后,逐渐加大案例教学法,加大案例的真实性和复杂性。在本科大四阶段,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进行不同的实习。美国的律师职业实习虽然区别于诊所式教学。在我国,由于法学院校与社会法律资源的共同利用不多的现状下,诊所式教学在实习中才能够真正实现。我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站在律师角度的诊所式教学,还应当加强法官、检察官职业思维和技能的教育。因此,我国仍然应当保留传统的实习工作,且应当加强。对于立志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应当安排在法院、检察院进行实习工作。立志从事律师职业的,应该安排进行诊所式教学方法。我国应当将实习纳入课程安排和学生学分计量中。将实习作为教学的一部分,改变现有法学教师不再对实习学生进行指导的做法,加强法学教师对实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实习中通过具体案例进行法学教育。

在研究生阶段。法学硕士应当综合讲授法和案例法,运用案例法引发学生对于发现问题和研究问题的能力,运用讲授法引导学生的法学研究能力。对于法律硕士,应当进行区分,法学法律硕士应当进行诊所式教学方法,对于法律法学硕士应当在讲授法讲解法学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再进行诊所式教学方法。

法学教育改革是一个宏大的教育工程,教育方法仅仅是实现法学教育改革目标的一部分。要实现法学教育的改革,还需要在法学培养模式、课程安排和师资力量的配套措施以及社会法制环境、就业形势等社会力量的支持。

参考文献:

[1]于博.德国的法学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3).

[2]王宏亮.案例教学法的含义及其利弊分析[J].当代教育科学,2009,(21).

[3]江国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研究[J].河北法学,2012,(4).

第6篇:法律援助的法条范文

从某种角度来说,其意在强调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社会学科,法律本身是来源于实践而又服务于实践的。相应地,对于法学本科生来说,只学习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四年学习塑造出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基本能力(即法学技术应用能力)、心理素质和基本道德。而这些也正是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的核心所在。因此,在培养法律人才时要切实考虑到本学科的社会需求,所培养出的法科人才要能服务于法律的应用和实践,要将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主要目标。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是指法科生实现专业就业目标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是心理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学专业技术应用能力的综合体现。专业就业是指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从就业前景来说还是非常广泛的,比如做法官、检察官、警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到公司法务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到律师事务所做律师,到高校去做法学教师,到科研院所做法学研究者等等,都是实现专业就业的不错选择。从具体就业能力来看,法科生通过四年学习实践的积累,应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能力:第一,掌握核心法律知识。要求学生掌握我国相关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法制史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并力争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第二,具备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要求学生通过各种渠道(实习实践、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诊所等)积极参与具体法律事务的解决,并具备基本的人际交往能力、沟通能力、谈判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书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基本的心理素质。第三,形成严谨的法学思维能力。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克茨曾说:“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的思维、透彻的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要求学生初步形成法学思维方式,能从法学专业角度运用法律实务工作基本方法,创造性地解决各种问题。第四,具备坚定的法治信仰和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法科学生像教徒信仰宗教一样虔诚地去信仰法治,坚定不移地相信法律有用,相信执法人员会严格执法、司法人员会公正司法,相信法治中国的美好未来;学习在社会变革中运用法律、学习处理复杂的职业道德困境。

二、在劳动法教学中如何提升法科生的专业就业能力

劳动法学作为一门与大众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学科,是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劳动法课程中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等内容直接涉及大量的案例和社会热点问题。笔者认为劳动法课堂教育教学活动中提升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1.调整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

使课程教学更利于学生能力的发展。劳动法教学的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应紧贴社会生活实际和大学生生活实际,不断改革、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首先,在课时安排上,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应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以2学分30学时的教学设计为例,可将理论课安排18~20学时、实训课安排到8~10学时。其次,在课程内容上,理论知识讲授应与司法考试考题讲解紧密结合,促使学生掌握核心法律知识。最后,课堂案例教学内容可以大学生劳动争议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为重点组织相关教学案例,比如大学生校外兼职“洋快餐”的法律问题、毕业生实习与就业协议书的法律问题、“黑砖窑”事件等等,从而引起学生共鸣,使其主动思考,逐渐养成基本的法律思维能力。

2.提升教师教学综合素质、改革教学方法

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教师水平直接影响教学质量。由于我国当前年轻一代法学教师多是“校门到校门”,毕业就进校执教,缺少行业实践经验,专业理论功底强而实践应用弱。由此导致教育教学中,法学教师重理论、轻实践,法科生记笔记、背法条、少自主独立思考。法学教育直接制造了大批眼高手低、缺乏职业基本素质的毕业生“,难就业”成为必然。因此,高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打破政策壁垒,多渠道培养“双师型”教师,促使教师积极提升教学综合素质,主动改进教学方法,使法学教育更贴近法律职业的实际要求,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在劳动法教学中,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可采取“案例-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法律实务的解决,从而培养学生的创造性、灵活性,最终培养学生自主做事和主动学习的信心和能力。比如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授课中,笔者曾将一起正在处理中的案件作为课堂教学讨论内容,这是一起本校法学大三学生校外兼职遭遇交通意外伤害的事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学生讲述了事件处理过程,教师进行适当引导,通过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流程、证据搜集障碍、双方当事人谈判焦点、涉及法律理论及法律依据、困惑问题等环节的讨论,最后总结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谈判策略。这次案例教学使学生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知识的把握更直观、深刻,由简单识记层面迅速提高到深刻理解运用层面,而且锻炼了学生的运用知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课堂气氛也十分活跃。

3.加强劳动法实践教学

推动学生参与实践、积累职业经验。劳动法的实践性很强,尤其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如果没有具体案例的引入或学生亲自参与实践,学生很难深入理解这些内容,更谈不上掌握和具体应用相关知识。在劳动法教学中可采取法律援助、诊所教育或社会调研等形式,推动学生亲身参与实践,积极积累职业经验。比如在前述学生兼职遭遇交通意外伤害的事件处理中,笔者要求学生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通过实践锻炼的学生,意识到专业知识在实践运用中的重要性,并主动充电学习、查找法律条文,积极与专业教师、执业律师、在职法官联系、咨询,制定谈判方案、谈判思路和策略。通过真实案例,锻炼了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沟通能力、谈判能力、文书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基本的心理素质,坚定了学生们的法律信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结语

第7篇:法律援助的法条范文

在商法教学课堂,案例教学主要是由教师与学生两者共同来完成的。从教师对案例的积极态度来看,案例教学已经被教师广泛接受,并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但问题是,大部分商法教师在使用案例进行教学时,对案件实际场景被可以避免的信息,比如在证券、保险等专业性与技术性较高的案件上,法官适当隐藏的商业机密亦或是其他不能表达的信息未能合理把握,导致其无法引导学生真正理解案件,使学生对商法实践作用无法把握。加之法学院的教学规定、教师背景及教师的考核标准限制,使得教师深入探究案例的兴趣遭到限制,对实务研究的能力也无法提高。而在学生方面,许多学生对教师给出的商法案例的兴趣点并不在于专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思考,而在于案例中出现的各种故事情节。因而,在案例讲解完毕,或讲解中途,老师提出需解答的问题后许多学生无法作答,甚至无人回答。虽然有些学生对商法的法律条文与业务领域已有基本的理解,但在课后复习时却多忽视对案例的阅读、分析与思考,更未参看其他案例,导致学生在案例教学中明显呈现功利化与肤浅化,理论色彩偏重。

二、如何改进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的作用

目前,案例教学已经逐步在我国商法教学领域占据比重,但基于案例教学目的缺失、案例资源匮乏与案例教学主体适应性考验不过关等问题,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并未起到很大的引导作用。为此,在多重教学困境下,兼顾理论与实践的案例教学对商法教学非常有优势。因而,笔者提出以下三个针对性解决方案:

(一)首要明确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的作用

商法教学作为我国法律教学体系的重点内容,其引入案例进行教学辅助的目的必须要明确,这也是商法教学的首要任务。这也要求高校在实际商法教学课堂中,要在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的同时多进行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对此,商法教师可以在法学教学体系的基础上,整体引入案例并对其做适当的编排,积极发挥案例教学对学生思维能力与表达能力的培养与提高作用。比如,在合同法教学中,适当举例当前较为大型的房地产违约现象,如不动产登记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让学生从客观的实例将理论转化为实践。与此同时,在学生理论掌握的基础上,老师还可在课下指导开设自由发言与讨论小组、模拟法庭辩论等多种实践形式,让学生在“事实”案例分析中把握理论的应用,从而实现课上理论与课下实践相结合的案例教学目的。此外,教师必须打破理论对应案例的教学方式,多从案例出发,指导学生发现理论所在,并了解理论的实际应用。可以说,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的本质目的。

(二)积极整理商法案例资源

在分析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时,笔者已经提到案例教学资源缺乏且质量不高的状况。因而,为了改进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所起的作用,当务之急是建立完整的案例库。必须注意的是,案例库是一种大工作量的建设工程,如果单凭个人或某个部门是难以实现的。为此,商法教学者应积极鼓励全国各地法学教学体系的商法部门,以部门为单位搜集国内外商法案例并合理整理;同时,在整理商法资源时,教师应对每个地区法院整理资料的商字类案号充分了解,从而在汇编与排列时为商法教学提供相关案件容易辨识的条件;而对于某个商法部门内部,需积极搜集较新的法条与案例,且由于这些案例数量并不多,整理工作相对简单,需规划好典型案例的排放;此外,在整理商法资源时,教师与商法部门需避免对案例做删减或增添等加工工作,尽量保持案例原貌,如果判决书证能够一并纳入,案例教学效果将更好。案例库建设完成,商法教师与商法部门还需定期对其更新,不能大架构完成后即置之不理。目前,在我国法律教学体系内,只有北大法律信息库已经启动了商法及其他法律案例整理成库、成集的建设工作。但资源库因未采用有序排列,检索与归属等方式未完善,资源汇编整理工作并不健全。因而,若其他商法体系能及时加入,必将有助于商法大资源库的完善。

(三)改进法学教学的组织体系

第8篇:法律援助的法条范文

您所在学校/单位是否举办过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由表3显示可知,对于您所在学校/单位是否举办过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制知识讲座、法律咨询、法制文艺演出的频率,18%的被调查对象选择经常开展,46%的被调查对象选择定期开展,36%的被调查对象选择只是偶尔有。受调查对象对其学校开展的法制教育评价数据显示:16%的被调查对象认为非常有用,41%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比较有用,24%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几乎没用,还有19%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根本没用。对于学校法制教育课开设情况调查数据显示:21%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法制教育课开设内容老套,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现实需求;15%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法制教育课开设形式太死板,自己认为索然无味;23%的被调查对象选择法制教育课开设流于形式;竟然在学生青少年受众中,竟然有41%的学生青少年选择其法制教育课被认为是“副科”,课时经常被其他科目占用。

二、合肥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法制教育为应试教育让路,各方主体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诚然,囿于教育资源限制,当前我国青少年教育现状基本以“应试教育”为中心。在此大背景中,合肥市也不例外。调查问卷显示,合肥市中小学都开展了法制教育,但在与受访的学生青少年交流过程中,我们得到了以下第一手资料:学生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课基本涵盖在德育教育课中,学生青少年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并不能学到学校单独开设的法制教育课;与学生青少年受访对象交流结果显示,学生青少年在小学和初中阶段确实学习了《思想品德》课,在高中阶段学生青少年确实也学习了《思想政治》,但我们随机要求看一下受访对象的相关书籍,发现关于思想教育的教材中,法律知识含量很少。另外,通过交流发现,高中阶段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课开设情况最令人担忧:特别是高中阶段的理科学生,认为法制教育课是“副课”且“会考”结束后不会再学,在思想上对该课程不重视;学校为保证升学率,认为法制教育课是“副课”,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就有让法制教育这门“副课”为“正课”让路的倾向,事实也确实如此;受访的部分学生家长有表示,法制教育课虽好但考虑到孩子升学问题,还是赞同学校的这种做法。

2.法制教育教材编排,忽视青少年认知事物发展规律。以现阶段合肥市青少年法制教育用书为例,通过交流得知合肥市的法制教育教材采用的是人教版教材,我们随机翻看高中阶段受访青少年《思想政治》书籍发现,高一年级的教材中就有《税法》《银行法》《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详细翻看,在该书中的劳动法中,竟然原文引用有劳动法的法条,在税法中对诸如税率以及税种做了介绍。在此,笔者不想质疑教育本身的问题,而想表达这样一个现实,即即使经过大学法学教育的毕业生,他们对这些内容所知几何尚不能定,何况是身处高中阶段的学生,如此编排法制教育教材,是否有忽视学生青少年对法制教育的认知规律嫌疑呢?3.法制教育形式单一,很难实现预期目标。通过与青少年直接交流和有效调查问卷数据显示:39%的受众认为其接受的法制教育活动形式比较单一、死板,自己不感兴趣;抱无所谓态度的受众竟然达到有效数据的四成,这对于法制教育希望达到的目的而言,应该说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聚焦到当前学校的法制教育现状,尽管表2可以成为该现状最好的背书,但与学生青少年直接交流中,还是得到了学校的法制教育课基本采用说教式、灌输式实现教学计划的说法。基于教育手段能达到教学目的程度的不同的分析,不能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的、令学生被动接受的教学方式效果如何,教育者与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是很清楚的;能达到实现法制教育目标、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效果如何,也是很清楚的。

4.法制教育局限于学校,青少年家庭与社区法制教育功能普遍缺位。表5虽然显示了学校法制教育的形式单一特征,相比学校法制教育令人堪忧的结果,家庭法制教育现状着实令人更为担忧。数据显示:只有4%的家长向自己的孩子经常介绍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竟然有近六成的家长从未向自己的孩子介绍过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数据显示的结果不能不令人为之震惊。我们知道学校教学目的的实现,只有学校与学生家庭教育实现无缝对接,才能达到预想效果,青少年法制教育亦应如此。通过与学生青少年和相关学校负责人交流,我们统计到了下列内容:学校一方虽然开设了法制教育课程,也聘请了相关司法部门的同志进校园宣传法制,部分学校也设置了法制负责人,但是没有形成长效机制,法制教育效果不能有效实现。另外,学校与家庭在法制教育上缺乏有效沟通,使学校与家庭都成为法制教育效果难以有效实现的“短板”。被调查对象都属于“95”后,以此推断青少年家长年龄段,大多居于上世纪70-80年代间。因此,青少年家长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家长的文化程度也就直接影响孩子法制教育效果的实现。表1就是对此现状最好的背书。

三、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水平的对策

1.教育者应充分重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作为教育主管部门一方应当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的年龄小、校园暴力多及团伙作案频发的新特征,应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督查、管理。组织由教育部门专家、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律专家、甚至吸收学生与学生家长代表参与的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机构,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交流、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教材编排等工作;作为学校一方,应当改变以往以“应试教育、升学率”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充分认识到法制教育对于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其应当对法制教育课时予以充分保障,或者在有条件的学校单独组织学生青少年参加模拟法庭活动;根据学生青少年年龄段的不同印编不同的法制教育教材,尽量实现因人施教目标;加强法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对授课教师加大培训力度,使之尽快更新法律知识。

2.重视隐性法制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识。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学校是培养祖国未来希望的摇篮,学校有义务也必须为学生青少年营造遵纪守法、法律意识提高的氛围。通过调查问卷的第19题(为开放性题目)统计,可以采取如下对策。学校在开设专门法制教育课的同时,各文史科教师有必要在该课程的开设过程中以一条主线或是以专题的形式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贯穿其中,进行隐性教育、渗透式教育;在校园举办的学术活动与庆典活动中植入诸如要求学生遵纪的法律价值观教育;教师应当加大法制教育案例教学力度,尽量摒弃那种灌输式、主动式的法制教育模式,使学生喜欢法制教育课,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参加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法庭庭审旁听活动;在日常教学中学校要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和严格管理,要通过经常性的校规校纪教育,及时纠正学生小的不良行为,做到防微杜渐,使学生能够主动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等。总之,通过重视隐性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识。

第9篇:法律援助的法条范文

一、建立各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能设置,南开区司法局设行政处罚职权执法主体1个。执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法条共10条,细分为70项87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定权改革和优化我区软环境建设,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形成公正准确、科学详尽、分层、决策和管理落实的行政处罚权机制,结合我部门行政处罚执法实际,制定《南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见附件)。

2、划分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依据《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标准》中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划分为3档,即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1)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低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处罚最低限度:

(一)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2)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间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退还部分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上述从轻情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得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限度。

二、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

1、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将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裁量结果应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建立行政处罚释明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决定中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3、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法律审核制度。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经局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后才能报局领导签发。未经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的,局领导应不予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