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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统计数据,2006到2011年间,政府法律援助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数量都在保持平稳小幅增长。从2010年开始,法律援助经费收入与受援人数大幅增加,2011年老年人受援人与2006年相比增加近一倍,所占比重多年来一直维持在10%左右。
(一)司法行政系统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基本经验
《条例》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并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条例》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较成熟、财政保障充足的省份,已经认识到仅用经济困难一个标准,无法容纳进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开始对特殊人群法律援助的探索,根据各地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实际做法,总结了如下几条共同经验:
1.降低门槛,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范围。明确老年人作为法律援助事项的特殊主体,不受经济困难标准约束。如河南省规定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浙江省对低保老人不受援助范围限制、不分案件类型给予法律援助,对高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除经济困难审查。
2.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根据全国老龄委公布的《2009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2009年底,我国老年人维权,市、区(县)、街(乡)、居(村)四级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基本完成,全国共建立各级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19909个,老年维权协调组织达135704个。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下设老年法律援助工作站,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设立老年维权岗,指派专人从事老年维权工作。
3.简化申请程序,开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前来咨询法律问题的老年人予以优先接待解答,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老年人优先受理,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理后优先指派办理。多省对行动不便、高龄、空巢老人以及患病残疾的老年人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4.加强宣传,增强老年人的维权意识。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维权志愿者不定期进村(社区)、敬老院等为老年人提供面对面的法律服务。在老年人活动集中的场所设置法律援助宣传栏,介绍法律援助的申请流程,发放法律援助联络卡和法律援助宣传材料。
5.对涉及赡养、婚姻、家庭暴力等家庭内部案件,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尽力采取劝导、调解等非讼方式解决,促进家庭和睦。
(二)司法行政系统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现存问题
虽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在老年人法律援助方面有很多经验,但由于我国地域差异太大,法律援助地区发展不平衡性明显,总体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经费保障不足。法律援助对象及范围的确定取决于政府法律援助的供给能力,具体来说,就是以资金源为条件,设定法律援助资格条件。《条例》为法律援助对象及范围设定了下限,具体实施还要依据各地(省、区、市)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补充规定来执行。各地规定的主要依据就是地方财政的保障能力。经济发展情况比较好,当地领导对于法律援助事业重视程度高,经费保障充足,对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就比较宽泛,针对特殊群体也有优待政策,反之可能连法规规定的援助范围内的群众都不能做到应援尽援。同时,财政经费的不足也导致办案补贴标准过低,给承办人的补贴甚至不能覆盖办案成本,影响了援助人员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案件办理质量。
2.质量监控机制有待加强。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完成受理、指派之后没有继续跟进案件的办理情况,对于案件办理质量不了解,一些社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自身的收费案件很多,事务繁忙,对于援助案件没有热情,投入的时间精力很有限。
3.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司法救助等机制衔接有待改善。有些法律援助案件同时需要社会救助,比如老年人遭受虐待的案件,需要社会救助机构为其提供临时居留场所;患病、受伤的老人,需要社会救助机构为其提供医疗救治;但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仅凭法律援助机构自身的力量,不能解决受援人的上述困难。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正在有关部门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但现实生活中,诉讼、仲裁、鉴定费用一般是缓交、减交,很少有免交的情况,特别是鉴定费用,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即使缓交、减交也负担不起。社会救助与司法救助的缺失都会影响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实际效果。
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
(一)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老年人法律援助实施状况
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三年援助的老年人案件通过审核14906起,占项目援助通过案件总数的13.2%。其中,2009资金年度通过审核的老年人法律案件为3605起,占总数的13.2%;2010资金年度为3742起,占总数的13.4%;2011资金年度由于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资金总额由5000万增至1亿元,老年人案件数量也随之增长了一倍,为7559起,占总数的13.0%。三年来为老年人案件补贴2396万元,占补贴金额总数的12.7%,为老年人取得利益或挽回经济损失6.89亿元,其中2011年度为老年人案件发放补贴1216万元,占补贴金额总数的12.5%,为受援人挽回损失4.21亿元。从实施单位类型上来看,法律援助机构实施15146件,占总数的96.6%;民办非企业实施202件,占1.3%;律师事务所实施120件,占0.8%;妇联法律帮助机构实施166件,占1.1%;直接资助办案单位实施29件,占0.1%;高校社团实施22件,占0.1%。从承办人类型上看,法援机构工作人员办理的3070件,占总数的19.6%;社会律师办理5138件,占32.8%;基层法律工作者办理6670件,占42.5%;社会组织和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806件,占5.1%。从案件类型上看,民事案件14623件,占总数的93.2%;刑事案件271件,占总数的1.7%;行政案件151件,占0.9%;刑事附带民事案件575件,占3.7%;执行案件67件,占0.5%。从案由类型看,赡养纠纷4123件,占总数的26.3%;交通事故纠纷2786件,占17.8%;土地纠纷793件,占5.1%;劳动争议598件,占3.8%;健康权、身体权纠纷575件,占3.7%;继承纠纷541件,占3.4%;离婚纠纷375件,占2.4%。[3]
(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特点
1.明确老年人作为项目资助对象之一,放宽援助事项和援助范围。项目旨在帮助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五类特殊受援主体而不是一般贫困者,体现了特殊人群视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资助案件范围从经济困难标准和案件类型上都比《条例》规定得宽松。具体来说,在案件类型上,老年人多发的案件类型中,赡养纠纷方面,项目资助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都被纳入;项目也资助离婚等多种婚姻财产、婚姻效力纠纷;在人身损害纠纷方面,项目资助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多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条例》对这些都无特别规定。在经济困难标准上,项目资助经济状况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即经济状况既不属于绝对贫困、又不能够负担法律服务费用的“夹心层”困难老人。同时,项目对中西部的法律援助经费做了一定补充,规定可以资助经济状况和申请事项符合《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但当地法律援助经费确实存在困难的案件,但此类案件不超过本地区使用该项资金办理案件总数的1/3。
2.多元实施主体提供专业化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化程度的增加、利益分化的加剧,政府法律援助在质与量上势必不能完全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需要社会组织的有益补充。虽然《条例》有规定,但多年以来,关于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地位、性质及管理方式一直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多元实施主体为民间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提供了很多经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主体包括五大类: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妇联法律帮助机构、全国律师协会、高等院校法学院法律援助社团组织。不同的实施主体有不同的特点,能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优势互补,并形成良性竞争关系,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满足困难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政府法律援助的优点在于经费有保障(但不一定充足),机构稳定,实施法律援助工作能够形成常态化运作,利用原有的网络化、科层官僚体制,执行能力比较强,管理较规范。其缺点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面对全体社会成员,对特殊群体的倾向性不大,且科层体制较为僵硬,立法、政策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不能及时做出回应。部分社会成员,特别是与政府发生纠纷的公民,对于政府机构抱有不信任态度,政府机构的官僚属性与普通民众有距离感。与民间组织相比,政府法律援助的法律成本较高。民间组织提供法律援助的优点在于专业化,民间组织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受资金、人员的限制,不可能面面俱到,往往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专门接受某一类人群、某一类事项的法律援助申请,更了解特定类型人群、案件的特点,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民间组织一般规模比较小,灵活性、创新性较强,可以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随时调整自己的服务方向,提供新型服务。目前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最主要实施主体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依托政府原有的机构网络和人员配置,资金全部用于给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不另外补助实施单位的办公费用,体现了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做事不养人”的项目特征,最大程度地节约了项目实施成本,把资金全部都用在个案补贴上,真正惠及受援人。项目培育、扶植的民间组织也起到了强有力的补充作用。由政府提供常规化服务,民间组织面对特殊群体、特殊案件提供专业化服务,多种服务主体提高了弱势群体了解并利用法律援助的机会。
3.严格办案流程,确保案件质量。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对于法律援助流程有一套独特的规定。在案件受理阶段,对承办人和受援人进行书面的权利义务告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应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在案件办结后,要定期回访,检验受援人满意度。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更加严格、规范的管理流程也促进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管理的规范化。项目的回访制度、补贴发放方式等管理方式也被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常规工作时所采纳,项目制责任具体化、流程规范化的优点带动了法律援助机构日常工作的发展。
(三)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发展方向
1.增强实施主体的专业化。针对农民工、未成年人、妇女,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都有专门的社会组织作为实施单位去承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案件,但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没有专门针对老年人法律援助的民间组织,尚未发挥多元主体的优势。老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主要还是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有些老年人可能具有多重身份(如妇女、残疾人、农民工),这部分案件由相应的民间组织(妇联、残联、劳动法律援助民办非企业)去承办。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若过多依靠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很难体现项目特色,应鼓励、孵化、扶植一批体现人群视角、擅长办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民间组织,或将老龄委系统纳入项目实施主体,依托已有的老年人维权网络,培养一批善于和老年人交流、在老年人法律事务方面有专长、责任心强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及维权志愿者,开展针对老年人身心特点、满足老年人特殊需要的专业法律援助服务。
2.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化。目前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的资金总额还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在现有条件下,还需不断探索如何使有限的资金资助更多的困难老年人、让资金使用发挥最大效益。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补贴标准和一般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相比相对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承办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但在资金总量一定的情况下,个案补贴标准高就意味着能够援助的案件总量相对少。所以,要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最需要援助的老年人。首先,应进一步细化《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案件资助类型,明确不予援助的案件类型。其次,进一步细化案件补贴标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对案情简单、工作量小的案件降低补贴标准,笔者在北京郊区农村的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案情特别简单、争议金额不大的案件,仍按照一般标准发放案件补贴。所以,应不断细化补贴标准,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承办人付出的劳动划定不同档次的补贴标准,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化程度。
三、结论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应分为一般对象和特殊对象
一般对象是指一般经济困难者,即经济条件达到国家设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确无能力按市场价格购买法律服务的公民。特殊对象是指因生理、心理、文化等非经济因素陷入贫困状态的社会弱者,如老年人、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农民工等,这几类人群的弱势状态是由于自身生理、心理等特点以及社会条件造成的,与一般经济困难者相比体现出了特殊的人群特征。老年人是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老年人法律援助具有必要性和特殊性。老年人由于自身的生理、心理、文化、经济特点造成了其社会弱者的角色,其自身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法律服务的需求很大,而依靠自身购买法律服务的能力极为有限。所以,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发展老年人法律援助事业具有必要性。老年人的自身特点也为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提出了特殊的要求,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保障,老年人法律援助具有特殊性。
(二)司法行政系统的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仍不能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
虽然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各地司法行政系统在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地方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受制于财政、人员,甚至是领导重视程度等多种因素,地区发展存在很大差异性。在相当多地区,仍未认识到老年人法律援助的特殊性,不熟悉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未把老年人作为法律援助特殊对象加以特别优待。
(三)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本身具有很强烈的人群意识
为扎实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目标任务,区局对上半年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了收集汇总,现将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一、项目实施进度
上半年,全区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件,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结案件,结案率,接待法律咨询人次,完成。
二、主要成绩和做法
⒈完善实施措施,工作推进扎实有效。
以“群众利益无小事、原创:为民办事解忧愁”作为今年我们法律援助工作的宗旨,全局上下始终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亮点工作放在了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筹划,认真组织,推进实施。一是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年初,区局对××××年落实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进行了总结、表彰,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圆满完成××××年度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进行分析研究和重点部署,下发了××××年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将法律援助任务进行了分解,明确了责任人,建立了考核奖惩机制。局还招聘专门人员负责法律援助的咨询接待工作,建立了局领导法律援助咨询接待日制度,推行五项承诺和六项便民服务措施,从制度、人员、经费等方面重点保障。二是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修订和调整了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工作的义务工作量及办案补贴、奖励标准;各镇、街道也积极落实《条例》的规定,明确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补贴,充分调动了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
⒉积极实施《条例》,完善法律援助保障机制。
今年以来,基层各工作站以《条例》为依据,向本级党委、政府积极宣传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同时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创建“平安”和“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引起了党委政府的重视,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地位。各工作站积极向本级财政申请专项经费,得到了财政的支持,增加了法律援助经费的预算,滨湖镇、胡埭镇等单位均落实了经费,为落实政府实事工程打下了基础。根据省厅、市局的要求,区中心积极创建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落实了专门人员,增加了法律援助办公区域,设立了援助中心办公室、接待室、资料室等办公场所,增添了办公设施,电脑、传真、复印机、打印机一应俱全,制作了法律援助工作公示栏等等,从硬件和规范上保障实事项目的完成。五月份,区局还与区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团区委联合成立了区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工作站,进一步加大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力度。
⒊积极开展质量建设活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各工作站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了人员配备,并完善了公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援助登记制度、办案流程监督制度、服务标准制度等。各工作站都能做到热情接待申请援助当事人,当事人一次告知,二次受理,按规范及时受理、指派案件,最大限度地方便申援当事人。在办理案件时严格贯彻了“以民事案件为主、以法律工作者为主”的原则,诉讼率达,民事案件比例达,达到了上级的有关要求。全区各基层工作站对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都进行了公示,使申援人在申请和咨询时,能非常直观地了解自己是否符合条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等情况,同时也便于当事人实施监督。
⒋积极宣传,扩大影响。
为广泛宣传《条例》,方便联系和申请,区局制作印刷了万张法律援助家庭联系卡发放到全区所有家庭。区中心组织咨询宣传次,与新闻媒体共同制作了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点评节目;全区各级积极征订《法律援助条例》宣传挂图,并张贴宣传。各工作站还积极采取措施,利用工作例会、农村集市、宣传板报、新闻媒体等形式,继续宣传《条例》,扩大了群众的知晓率。
⒌紧密协作,积极奉献。
各乡镇、街道援助工作站与各法律服务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深化法律援助结对活动,做到了咨询宣传统一行动,受理指派不脱节,办理案件不推诿,援助服务不收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奉献社会、履行义务观念普遍增强,办案的主动性明显提高,一些承办人员还自掏腰包垫付案件交通费和有关调查费用。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今年已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件,原创: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件,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承办有关案件中克服语言不通的困难,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又教育当事人认罪伏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问题
⒈各工作站在完成目标任务上参差不齐,少数工作站宣传推进力度不够,进展较慢。
⒉少数单位没有按《条例》规定落实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工作开展难度较大。
⒊少数案卷内容不齐全(缺少词、庭审笔录、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内容过于简单),没有按要求进行归档;来人来电咨询登记不够及时和完善。
⒋个别单位报表不及时,数据不准确。
四、下半年工作的有关要求
⒈各工作站要抓紧时间,积极受理办理案件,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⒉要高度重视案件质量,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援助案件的指导和跟踪监督,完善和严格执行援助工作制度,规范咨询接待,规范操作程序,规范结案归档;
2017年上半年,在区局的正确领导和市局的具体指导下,我局的法律援助工作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绩。今年1-5月底,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52件(其中刑事案件11起,民事案件139起,行政案件2起),受援群众131人,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1820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27万元,群众满意率达98%以上,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目标。
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工作,扎实推进。
今年以来,坚持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为契机,认真做好法律援助窗口服务工作,热情接待群众,耐心解答问题,及时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为来访群众排忧解难。
1、积极推行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把调解优先原则落实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节约办案成本。
2、群体性案件突击办。对追讨农民工工资案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标准,对工伤赔偿案件放宽经济条件审查标准,简化办理手续,实行特事特办。
3、刑事案件靠前办。认真做好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三个阶段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工作,及时为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和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把法律援助触角延伸至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第一线。
二、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结合《吉州区司法局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全面开展了对援助对象调查摸底、适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完善衔接机制等工作,精确定位援助对象;在提供精准服务方面,开辟了绿色通道、组建专业团队和建立“惠民卡”制度等保障精准服务。在强化精准管理上,不断规范服务行为,严肃投诉查处,强化质量管控;通过健全实体窗口、壮大人员队伍、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财政保障等措施完善精准保障。
三、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取得新进展。
按照省市局要求,加快推进集援务公开、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网上监管和在线申请、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结案、归档于一体,全要素、全流程、全集成的法律援助智能管理平台建设,并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推进集远程咨询、远程会见、远程培训等于一体的远程视频法律援助系统建设,实现法律援助服务区域和服务对象的全覆盖,实现法律援助服务的网络化、一站式、零距离。区局法律援助中心已经明确 1 名法律援助网络专管员。顺利开通“吉州区法律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平台,通过微信以案释法。
四、完善制度,规范法律援助管理和监督。
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咨询接待》、《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受理审查指派》、《服务承诺》、《案件质量评查》、《档案管理》、《案卷归档》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从实体上、程序上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通过旁听、走访、回访等手段,对承办人的办案质量进行评查,有效转变了承办人员的服务态度,提高了服务质量,上半年未发生因办案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问题的投诉。
五、存在问题
上半年,我局的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一点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案件承办人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的现象,导致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内容简单,不能反映办案过程和体现办案水平。二是基层法律援助资源不足。其原因主要是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员变动后未及时补充,导致个别乡镇的法律援助案件不能及时办理。
六、下半年工作打算
下半年,我局将针对上半年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大整改力度,力争今年工作有新发展,取得新成绩。主要打算如下:
1、充分利用新建立的吉州区法律服务中心这个平台,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让法律援助工作深入人心。
2、按照省、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要求,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案数质量督促力度,既要确保办案数量,更要确保办案质量,让受援群众满意。
3、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为契机,积极向区局建议,及时配齐、配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法律援助人员,确保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有人做,案件有人办。
一、法律援助工作
1、推进了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根据上级和县司法局的安排,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建设,大厅设置例如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处、人民调解以及综合咨询等多个窗口,大厅还设置了自主咨询电子设备服务更多人群,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结合普法工作,继续开展法律援助站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相关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2、加强援助案件办理,扩大受援面一是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特别是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贫困户、妇女儿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坚持优先受理的原则,简化办案程序,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一律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实行绿色通道。二是积极开展指定辩护工作,做好刑事法律援助,保护特殊群体、经济困难群体的刑事辩护权。今年四月份开始全面开展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法律援助中心驻人民法院立案庭和看守所的值班律师都积极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提供法律帮助的方式为参与检察院认罪认罚速裁案件、参与社涉法涉案件的化解、为犯罪嫌疑人解答咨询并为需要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向援助中心转达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援助的意愿和资料。三是切实做好自身日常各项法律援助工作,为广大群众免费法律文书,提供免费法律咨询。12348电话咨询也随时畅通,为广大群众提供多途径咨询。四是积极为县内各项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律师参加医疗、案件调解;开展送法进看守所、送法进拘留所、送法进寺庙等送法活动。五是对本县境内农名工进行援助。首先在本县各社区、各乡镇的对农名开展法制讲座、法治宣传,重点讲解《劳动法》、《工伤事故赔偿条例》以及劳动关系的认定等法律知识。六是加强公证法律援助案件。2018年2月6日州司法局下发文件《州司法局关于加强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的通知》,文件指出对符合文件的公证案件进行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与公证处积极配合,现公证处法律援助案件达43件。截止目前法律援助中心,为受援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咨询事项744件,咨询人次1084人次;法律文书共计188份;受理援助案件71件,其中指定辩护22件,现在已办结案件53件;提供法律帮助17人次。3、法律援助助推精准扶贫。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与贫困村都签订了中长期法律顾问合同,覆盖率百分之百,为贫困村法律事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4、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积极办理局里面下达的各项中心工作任务;围绕我县中心工作以及维稳等有关涉法工作,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当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参谋,为他们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积极对与村社、寺院等提供咨询等义务法律服务。
二、公证工作
1、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司法行政系统正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公证处以此为契机,认真组织全体公证人员通过集中学习、自学和实践活动等形式,提高公证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公证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公证处始终把服务人民、沟通社会、证明事实、监督法治结合起来,使各职能间相互促进,共同为发展服务。使公证员牢固树立了主动为民办证、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把公证为促进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放在首位的公证理念。2、加强建立健全公证处内部管理制度,以公证内部管理制度为保障,严把公证质量关。公证质量和信誉是公证事业的生命线,提高公证质量一直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现在,公证业务办理启用公证综合办理系统,使得公证业务办理网络信息化,使得公证业务办理更规范化。为确保每一件公证不出差错,我们从规范办证程序着手,严格按申请受理审查出证归档的程序操作,不管公证事项多么简单,都不准随意简化程序,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一般是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我们的指导思想是:办一件就要办好一件。 为使公证处的公证办理有序开展,设立公证预约制度,提前预约公证业务办理的时间、地点,通过在微信上发送相关证明材料的图片,视频更直观,更清楚的为百姓提供咨询及相关指导,并审核材料。在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前提下,让百姓“最多跑一次”,从而更高效的为百姓办理公证业务,也使得公证业务办理更便民。对于因年老、疾病、残疾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提供上门服务。对农村百姓办理的“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进行法律援助,减免公证费用,从而减轻百姓的经济负担。同时要求每一位公证人员在接待和办证的过程中,在认真办证的同时,要热情接待当事人解难答疑,做到百问不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门好进、话好说、事好办、要亲切温暖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另外,公证处采取自检自查的方式开展公证质量检查,到目前为止,未发现一例错、假证。公证处截止目前共办理公证案件113件,民事公证案件104件,其中公证援助案件43件;经济案件9件。3、以公证宣传为载体,提高公众公证法律意识一是以民族团结宣传月、“12.4”宪法宣传日为载体,通过挂横幅、发传单、设展台等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公证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公证法律意识。二是在通过对前来办理公证业务的群众提供咨询服务,以及在办证的过程中向群众宣传公证的条件、范围及相关程序,使得群众更加了解公证工作。4、下步工作打算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继续积极地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服务。认真做好公证法律服务工作,不断发挥公证法律服务工作在减少争讼、维护稳定中的作用,引导公证员在推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具体实践中,思考新问题,寻找新途径,研究新办法,做出新贡献。二是进一步加大公证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公众公证法律意识。三是不断提高公证队伍素质。通过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培训活动,以及督促公证人员自主学习公证相关法律规定等,提高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依法办证意识、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上养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证理念,不断提高公证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现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向各位领导予以汇报: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我县法律援助工作于年正式逐步展开,特别是年《省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后,我县加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曾多次向县委、政府汇报,赢得了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去年借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之东风,又专题向县委、政府汇报,得到了县编委的大力支持,去年,月县编委下发了关于成立“镇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及人员编制的文件,定编3人,系事业单位建制。因政府机构改革原因,人员暂时未到位,此项业务由县局基层股代办。为了扎实认真的搞好法律援助工作,县局在全县基层相继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14个(主要挂靠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援助人员39人。其中专职3人,具有律师资格的4人,公证员资格的2人,法律服务资格的29人,均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法律援助队伍素质得到明显加强,从而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领导重视、全县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网络健全。
二、开拓进娶扎实工作,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打造了司法行政爱民窗口形象。全县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从不讲条件,不讲报酬,默默地为那些法律上无知、经济上无助的弱者、残者及社会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为当事人服务,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努力工作,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弱势群体解难,树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爱民窗口的形象,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据不完全统计,年以来,全县法律援助机构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391件,其中刑事案件14件,民事57件,行政1件,非诉讼70件,法律咨询、代书249人次或件,支付法律援助经费高达5万元,全系自行承担。青铜关镇法律服务所积极主动为残疾弱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去年月受到司法部、中国残联的表彰。目前我县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办理年月日特大交通事故索赔案,受遇难者家属委托,担任28名受害者诉讼代表的委托,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此案涉及诉讼人数之多,涉及索赔金额高达60余万元,在我县尚属首例。
三、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开创了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局面。
一是广泛宣传国务院、省人大及中、省分别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及配套规范性文件,采取了多种形式,从党政领导,从咱们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和基层人民群众三个层面进行重点宣传,大力营造领导重视法律援助、全社会支持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动了我县法律援助工作更快更好地开展;
二是认真履行管理职能,推进法律援助的规范发展,《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监督管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我们将切实履行这一职能,加强监督和管理,坚持“统一、便捷、效率”的原则,规范案件运作流程,规范法律援助行为,建立规范、科学的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受援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扎实推进“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方便群众寻求法律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能定位
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为不占编制的非建制综合平台。“中心”以法律援助中心为基础,同时,整合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律师公证、受理投诉等与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司法行政服务职能,以“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为形式,为群众提供一个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
二、组织领导
“中心”由分管副局长和法律援助中心、基层科、律公科、宣教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组成。具体人员如下:
主任:金新吾(副局长兼任),全面负责“中心”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接听“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解答来电来访群众法律咨询;掌握法律援助工作中涉及的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舆情分析。
2、负责受理公民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协调、指派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负责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的报送、统计和档案管理;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3、接待来访人员并引导其到中心相关职能窗口办理具体事项。接受各项投诉和有关事项。
(二)基层科主要职责
1、接待、引导纠纷当事人向有关调委会申请调解,监督、指导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行业纠纷调处工作,解答涉及人民调解法律规范、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咨询。
2、接待矫正对象和归正人员有关法律咨询和安置帮教事项;对群众反映有关社区矫正对象的问题,告知矫正对象所在镇(街、区)司法所,及时有效地做好矫正对象相关工作。
(三)宣教科主要职责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开展各类主题宣传活动;提供影象、声象等菜单式法律宣传内容,组织各类法律宣讲活动。
(四)律公科主要职责
1、介绍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服务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等。
2、开展公证业务宣传,接待公证业务咨询,介绍公证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公证防范风险等。
四、工作体系
(一)联勤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联勤机制,统一组织安排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各窗口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司法行政内部资源开展工作。统一调配使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局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有关人员落实值班备勤制度。
(二)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横向联动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卫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的衔接互动,围绕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职责任务,发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职能优势,积极稳妥地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
(三)联调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联调机制,对直接到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要求调处或者其他部门转入的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督办、充分依靠人民调解组织,运用人民调解方法进行疏导化解。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到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既是我市司法行政践行科学发展观,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落实省厅、市局工作要求的有效举措,更是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围绕中心、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体现。各职能科室要团结协作、主动配合,以强烈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持续、健康、良性发展。
(二)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学习培训、档案管理、质量跟踪、信息反馈、舆情分析等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中心”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我们将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氛围,推动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触角向多层次延伸,向特定人群延伸。
一是媒体有影有声。在《如皋动态》上公布“12348”法律服务专线值班律师个人信息;在如皋电视台《媒体民生》《法制纵横》等栏目讲述
法律援助案例;组织律师定期参与如皋电台《走进政风行风热线》等栏目解答咨询。
二是载体有模有样。考虑基层群众实际需要,结合季节等因素,创新宣传模式,免费发放口杯、雨伞、购物袋,小扇子,新年年历等法援公益宣传产品,确保法律援助宣传真正进村入户。
三是故事有血有肉。“把每个案件办成精品案件”,号召每个受援人在获得援助的同时,义务向周边群众宣传法律援助,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众媒体,向皋城老百姓讲述身边由法律援助真实案件改编的感人故事,以案示法,以案促宣,使市民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
二、加强质量控制,实现应援优援
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我们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坚持不懈抓质量。
1.关口前移,建立案件受理优配制。加强对专职援助律师培训,为每一名律师有所侧重的确定一个研究方向,指派案件时,充分考虑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专长、执业水平及履行义务量,将法律援助义务与自愿相结合,做到合理分配、有的放矢。一是开通申请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授权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方便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二是实施“点援制”,建立“执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信息库”,由受援人挑选自己满意的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全程跟踪,建立案件办理质量监控制。通过“三三五”模式加大对援助案件的流程管理。即落实“三项制度”——“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加强“三个环节”监控,对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三个环节加强办案质量管理,强化办案监督;在“五性”上见成效,即从“服务能力的可靠性,服务行为的规范性、及时性、有效性和受援人的满意性”等五个方面下功夫,着力解决“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标准与普通法律服务的质量标准一致性”问题。
3.跟踪回访,建立案件后续服务制。结案后,对需要后续帮助的受援人发送信函或上门走访,掌握法律援助案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办案实效。一是发放“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跟踪回访;二是对法院判决或调解分期给付的已结案件进行登记造册,适时了解履行给付义务情况,及时提醒、帮助受援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三、强化便民举措,做亮文化品牌
法律援助文化是如皋法律援助工作的品牌特色。我们将发挥文化导向功能,通过行为文化将法律援助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我们将通过人性化服务,做亮窗口,做实服务,做大品牌,使“法是尺,律是度,援是阳光,助是雨露”的法律援助精神深植民心。
做亮窗口。在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要道设置法律援助指示牌,推进市法律援助机构临街“落地”接待窗口标示建设,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并及时获得帮助。以“创一流服务,让群众满意”为主题,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积极打造爱心窗口、文明窗口、温馨窗口、便民窗口、效能窗口,将“12348”法律服务品牌打造成司法行政系统的“110”。
本文作者结合多年从事刑事检察工作来分析检察机关运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探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合理运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的依据和方法,以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 化解社会矛盾
审查,是刑事诉讼承上启下的关键,承担着打击犯罪、保障权利、维护法治的重要职能。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离不开检察职能,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意义重大。司法部于1994年正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05年下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明确了法律援助制度,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2013年2月4日新修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均确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从提出到明确到正式确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探索近二十年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审查阶段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也不突出,这与之前缺乏法律规定和缺少推进该制度的方式、方法有关。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适用阶段进行了扩展,对适用对象进行了扩大。根据以上规定各级检察机关针对不同适用对象分别制定出适用的方式、方法,通过审查案件,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也明显提高。
一、审查阶段运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的依据主要体现在新法对刑事法律援助适用阶段的扩展
笔者认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是因为有平等、人权和正义三个方面作为理论基础,从而确立和形成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理由和根据。“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律方面最重要的革命就是法律援助”。[1]而法律援助最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将刑事法律援助适用时间进行了扩展。
在审查阶段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具有特殊意义。刑事诉讼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大部分发生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阶段获得刑事法律援助不仅是人权保障的必须,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要让刑事法律援助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就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中确立刑事法律援助的地位。《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符合规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人,符合规定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审查阶段运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和方法主要表现在适用对象扩大后适用事项的增多
目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不能够合理运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产生多少社会矛盾的数据无从得知,但是,纵观现在的涉法、涉检上访的刑事案件逐年上升的数量就可见一二。笔者曾经通过为被害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成功的化解社会矛盾,将社会风险降为零。这是一起农民工讨要工资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是三名民工,讨要工资无望还被殴打,其中一人致死、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通过审查案件,笔者认为此案是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得当会引发社会矛盾、给检察工作带来舆论压力。审查后,及时通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可以聘请诉讼人,便于维护其合法权益。被致死的被害人近亲属聘请了诉讼人,另外两名被害人明确表示家里无钱聘请诉讼人,如果公检法处理不公,就要上访找有权机关说理做主。在此情况下,笔者想到为这两位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到案件后,根据案件情况撰写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并及时递交。之后,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律师积极与被告人的辩护人取得联系协调民事赔偿,该案一审已经生效。因为援助律师的努力和协调,两名被害人均得到民事赔偿,同时对案件的处理表示满意。这起案件是笔者所在市第一件为被害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本案的处理结果和处理方式给予我们很大的启发。原来,案件承办人如果可以细心、耐心、真心的对待当事人,一些上访、缠访的案件完全可以化解。受到这起案件的启发,包头市检察院已经与包头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在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推开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由此可见,作为承办具体案件的检察官,要结合检察工作实践来分析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角色定位、检察机关职能部门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关系,通过承办案件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矛盾;在依法、充分履行现有职能的基础上适时转变思路,研究探索完善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以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运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可以适用以下方式和方法:
1.明确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援助的对象范围不仅包括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当事人。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将援助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人四类人群:未成年人;盲、聋、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2.扩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申请的事项范围。除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的,可以申请获得刑事法律援助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认为是符合申请条件:(1)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会引发社会矛盾或的;(2)家属反映强烈;(3)当事人要求提出聘请律师申请,家属不予支持或者无法通知到,当事人反映激烈的;(4)当事人为本市辖区以外的外来人员,当事人家属无法参加诉讼的。
3.明确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时限要求和工作流程。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将《法律援助告知书》交当事人。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24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或告知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协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材料予以申请办理。
4.建议、协助法律援助机构组建专业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议在本辖区律师范围内招募一批政治素质过硬、热心社会公益、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无执业违纪记录的骨干律师,组成本辖区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并建立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对于为四类人群殊人群提供过服务的法援律师,建议法律援助机构将其设为专门服务该人群的专业律师 ;对承办过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检察院公诉部门做出公正评价,将对当事人负责、能够化解矛盾的律师推荐法律援助机构作特殊备案,具有专业知识、符合专业律师条件的推荐给法律援助机构作专业律师。
5.建议、协助法律援助机构设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检察院公诉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设立服务电话,及时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申请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援助服务等事项。
6.特殊情况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先予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事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因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者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商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7.简化申请手续,对以下规定:(1)由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的;(2)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已获得司法救助的;(3)农村户籍务工人员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4)现役军人及其近亲属;(5)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6)持有残疾人证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7)国家及省规定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其他情况的七类人员,告知申请援助时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并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尽快办理。
总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在于让人人都能平等的站在法律面前,让司法的正义不能因为个体条件的差异而区别对待。作为打击刑事犯罪一线的公诉人来说,应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出现的新变化,在依法、充分履行现有职能的基础上适时转变思路,探索完善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职责,依法化解、减少、缓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注释:
[1] 基金项目:2012年人民检察院重点调研课题
[2](英)丹宁勋爵,著.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的未来[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7.
一、加强保障,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我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积极争取法律援助工作“三个纳入”。区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将法律援助纳入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借助“清风行动”重要内容的有利时机,着重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完善了实施方法,增强了工作力度。一是认真制订了本年度法律援助目标实施方案,将法律援助任务进行了分解,明确了责任人,通过签订法律援助目标任务分解书,将详细的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并纳入年底目标考核项目。二是继续将法律援助作为本年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安排专人负责法律援助“12348”热线的咨询接待工作,积极推行六项便民服务方法。三是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直通车“六进”活动,即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地、进工厂、进集市;新华网、人民网、法制报等各级媒体对我区的法律援助活动进行了报道。
二、健全组织,保障援助工作协调发展
中心以民服务为宗旨,把便民、利民、优质服务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积极践行“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服务承诺,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完善各项工作规范,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中心各项制度健全,法律援助活动规范,“应援尽援”的原则得到严格贯彻,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和质量稳步提高。
组织网络。全区设有8个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工会、团委、妇联、残联、老龄委等联合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形成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点为依托的法律援助工作三级网络体系。
人员配备。中心配有专职人员三人,两人为法律专业,一人具有律师资格。中心还配备了两名援助专职律师值班。几年来,他们积极发挥法律服务的专业优势,为辖区申请援助的困难群众,提供耐心细致的法律论证,受到受援人的一致好评。
三、营造氛围,做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在辖区18个行政村悬挂条幅,加大对“12348”法律援助热线的宣传工作,加强法律援助联络点以及法律援助联络员建设,借助媒体平台加强宣传,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使更多群众了解什么是法律援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依托“法制宣传月”、“法援直通车”、和“QQ”视频法律援助等专项宣传活动,在人群密集的广场、车站、社区、学校等进行现场咨询答疑,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
与区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文《关于在全区开展“法律援助扶残助残”活动的实施意见》,做好对辖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积极与区工会、妇联、民政等部门联系,印发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卡、婚姻家庭、农民工维权法律知识彩页、小册子丰富宣传内容。通过定向的宣传,使群众明确了法律援助的业务范围、申请程序、申请途径,方便他提够得到快捷及时的法律援助服务。社会效果十分明显。
四、建章立制,加强法律援助管理工作
我们以“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的主题活动为抓手,从抓管理、抓规范入手,我们坚持以制度规范行为,以行为体现作风。中心重视制度建设,在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上实现了“四个注重”:
先后建立了学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案件讨论制度、奖惩制度、办案补贴制度、统计报表制度等,使法律援助人员从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到廉洁自律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完善了接待登记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文明用语制度、窗口值班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并免费发放法律援助指南、便民联络卡活动,使便民利民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
对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受理、法院指定辩护与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指派与承办、结案与监督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程序清楚;
对案件的受理审查、办案规范、案件归档、案件经费补贴发放情况及受援人回访意见反馈情况全部纳入考核。并对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专人维护、专人录入,保证了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加强监督,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区法律援助中心下大力气狠抓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要求所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树立“质量是生命线”的强烈意识,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今年,中心有两件案件受到省中心的专项资助。
中心以质量为切入点,实行办案质量跟踪,努力做到了统一受理、统一审批、统一指派、统一管理,着重抓了案前审查、案中督查、案后检查三个环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同时,向法院发送《案件征询意见函》,由承办法官和受援人填写后反馈到法律援助中心,随时掌握援助律师的服务情况及办案质量,向受援人发送《法律援助来访接待咨询测评表》,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地址和举报投诉电话,方便社会监督。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利益,达到规范援助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
我局从强化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管理工作入手,大力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效益,采取“四个加强”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四个加强”是:一是加强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印发了《关于规范区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实施意见》。切实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认识,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服务百姓、服务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二是加强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控力度。对向受援人发放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情况联系表,做到及时发放,及时回收,及时反馈;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加强与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人民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听取意见和建议;四是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评查。对今年以来全区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了律师与援助对象沟通情况、律师调查取证、律师辩护意见质量等方面情况,并根据意见被法庭采纳情况、律师事务所自评意见、案件归档质量、当事人满意程度等情况做出综合评析,以点促面,进入良性循环。
六、高效便民,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
区法律援助机构把特困企业职工、返乡农民工、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以及新失业人员等,纳入重点范围,简化法律援助审批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对申请法律援助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未成年人、归侨侨眷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即将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的、需要立即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或者情况紧急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中心还积极引导法律援助人员选择对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根据受援人意愿,尽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减轻受援人讼累。
七、开拓思想,创新法律援助服务形式
QQ视频法律援助。区法援中心从维护和保障贫困和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出发,充分发挥辖区司法行政整体资源优势,探索实践了一套高效、快捷的便民综合服务模式,在全市范围内率先打造了“视频法律援助”积极构建“10分钟便民服务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援助中心将传统的服务方式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借助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网络优势,搭建了法律援助网上QQ视频咨询系统,挑选了在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方面10名法律援助专家律师,在线进行法律援助咨询、解答。每天由一名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作为管理员值班,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在线申请可以及时在线受理。同时,将法律援助“视频审批”服务延伸至社区。目前,全区共有24个社区的法律援助点具备了“网上视频申请”条件,社区居民可就近直接到社区法律援助点寻求法律援助,受援人在“10分钟”内就可申请成功,实现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一站式、零距离。自网络视频开通以来,共接待咨询323人次。
为确保社区居民在“10分钟”内获得最新法律援助信息和及时的法律援助,区司法局从全区低保户、残疾人群等弱势群体动态信息管理入手,建立了区、街道、社区为一体的“三级”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社区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低保户、残疾人群的信息库在“10分钟”内了解到当事人经济困难情况,完成信息传送,使区法律援助中心可在第一时间掌握当事人的情况,缩短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流程,提高了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10分钟便民服务圈”效能,区司法局要求“10分钟”法援服务圈的10名专业律师服务团队要在线值班,使受援人在“10分钟”内通过视频与援助律师进行“面对面”零距离沟通。
自视频援助系统开通以来,共接待咨询323人次,在线审查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5起,法律援助工作日益高效便捷化。
解决外来流动人口开具经济困难证明难的问题。为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做到应援尽援,区法律援助中心创新工作思路,对流动人口申请人开具经济困难证明难的问题,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解决思路。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农民工、打工者大多为外来流动人员,开具经济困难证明比较困难,因为其在本地无固定住所,住所地办事处由于不清楚他们的实际收入情况,所在单位也不愿意开具收入证明,对他申请法律援助案件带来的很大的困难。
如果申请人在本市打工,无固定的住所,申请法律援助,开具经济困难证明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中心要求申请人要其提供两名在本市有固定收入或是固定住所的保证人,保证其经济困难,签定保证书,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对其经济情况予以认定,然后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通过审批予以法律援助。在实际援助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的实际收入与其所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不符,中心首先及时终止法律援助,申请人和保证人连带承担不利后果。新做法实行后,大大方便了广大流动人口开具经济困难证明难这一现实问题,提高了法律援助的办事效率,受到了申请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