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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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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

第1篇: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

(一)不断优化体制机制,增强法律/!/援助办案公信力

一是推行疑案研讨制度。对于本辖区内疑难案件、有较大争议、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组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经验丰富的社会律师、法律工作者进行研究讨论,今年已组织了2起疑难案件的研讨会议,均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完善配合协作机制。继续加强与公检法、鉴定机构、民政等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降低援助成本,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投入,加快援助案件的办理进程。三是实行听庭回访制度。采取电话跟踪、工作人员跟同办案、审查案件归档材料、征求意见反馈、局机关干部和科室主任不定期听庭等多种方式对援助律师办案进度和质量进行跟踪监督,今年共听庭6次。四是建立简易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加强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简易民事案件快速办理,切实为群众提高更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务,今年共办理简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项12件。

(二)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充实法律服务力量。

一是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设不仅是硬件上的整合提升,更是服务上的不断优化。中心自运行以来,我局积极探索完善一系列工作机制,制定了《中心运行方案》、《中心工作管理手册》,明确了岗位职责,制定了服务标准,实现了中心规范化、流程化管理,探索建立特色鲜明的中心服务文化。二是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建设。今年,我们启动了“公共法律服务示范站(点)”建设,分别在我市东、南、西、北区的中心乡镇,建成__、__、__、__江等4个公共法律服务示范站,结合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统一形象标识,设立服务大厅,达到3个接待窗口、1个功能平台的办公场地标准,工作站办公室设司法所,站长由司法所长兼任,由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由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每月提供不少于两天的值班服务。并在以上4个乡镇和__城区4个街道办事处(__街道__社区、__社区,__街道__桥社区,__街道__社区)建设8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示范点,依托村(社区)便民服务点或村(社区委员会),在工作点设立“2个接待窗口”、“1个功能平台”,聘请的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提供不少于两天的服务。目前__公共法律服务站已于5月中旬建成使用,工作人员4名,接待群众816人次。其他站点将于6月底全面开建,让老百姓办事更方便,感受到贴心的服务。三是探索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模式。由30名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组建了中心法律服务专业团队,参与法律咨询窗口值班接待、重大疑难法律服务事项分析研讨、法律援助案件初审和办理,有效提高了中心的咨询接待和办案水平。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建了200人的“法润三湘”志愿者团队,鼓励与引导志愿者进驻中心、基层站点,协助开展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当中。

(三)深入实施便民工程,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贡献力

一是扩展援助覆盖面,适应群众需求。为使更多的贫困者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采取多种办法和措施,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接受援助群体。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工亡的案件,实行申请一件,受理一件。同时,拓宽受案范围,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患纠纷、家庭暴力、环境污染等案件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也纳入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二是开展专项法援活动,切实为民服务。通过开展“农民工讨薪”、“关爱妇女儿童法律援助送温情”、“法律援助进高墙”、“法律援助守护夕阳红等专项活动”,着力为农民工、妇女和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将法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三是强力推行便民利民工作举措。为提升窗口工作水平,我们实行接待服务“一个标准”: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案件受理“二个步骤”:一次告知,二次告知受理;咨询服务“三个清楚”:事实经过问清楚、法律条文用清楚、解决途径

讲清楚;热线电话接听“七个要”:开关电脑系统要准时、接听电话要及时、服务工号要告知、服务用语要规范、服务态度要亲切、解答问题要清楚、预约服务要落实。并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度等。(四)开展专项宣传服务,提高法律援助服务亲和力

一是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扩大范围、减低门槛,优先受理、快速承办,切实保障讨薪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效率。2016年集中开展了“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共接待农民工讨薪法律咨询700余人次,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300余件。二是关爱妇女儿童法律援助送温情活动。对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援助案件放宽申请条件,优先办理,创新服务。对行动不便、有特殊困难的老弱妇女和未成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指派素质高、能力强的女律师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活动开展至今,共接待妇女法律咨询376人次,办理妇女、未成年人案件288件。三是法律援助守护夕阳红活动。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老年人拓宽申请渠道,简化审查程序,快速办理,尽力用劝导、调解等非诉讼的方式办理涉及老年人的家庭纠纷案件,促进家庭和睦,共接待老年人咨询217人次,办理老年人案件69件。五是加大媒体大宣传力度。每季度组织值班律师就来电来访、法律求助聚焦进行舆情分析、案例剖析,在__电视台适时进行专题了报道,对发现的焦点、难点、热点法律问题及时编写出舆情分析或典型案例,报送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在媒体刑登,__司法局网站上更新法律援助信息有23条。

(五)推进刑事法援工作,增强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性

一是法律援助进高墙活动。通过在看守所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公布法律援助中心电话、办案流程以及律师接待咨询等方式,加大对在押人员法律援助的宣传及告知力度。二是组建专业化法律援助队伍。我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挑选出具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专业律师团队,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三是不定期组织社会律师召开讨论会,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群众的工作能力。

(一)部门协作机制有待健全。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责无旁贷的,但财政、民政、工商等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同样也有相应的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携手、通力协作才能完成。各部门应支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查阅、复制档案资料所涉及的相关费用予以减免,共同降低成本,减轻因经费短缺个法律援助工作造成的压力。但目前社会上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法律援助就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事,特别是在配合方面不够默契。有时,在开庭的前一天,法院才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辩护。律师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开庭期限又紧,还要到法庭查阅卷宗,复印案卷,法院却要收取高于市场价格的复印费,这种无偿甚至赔本的被动服务,很难保证服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一些律师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开展。

(二)案件质量监控机制有待完善。由于对经济效益等因素的考虑和经费的制约,个别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办案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工作不认真细致的现象,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又没有在这方面作出约束性的规定,使得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1、推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建设。通过采取三个“一批”措施(即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建立一批公共法律服务示范点;动员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公职人员,建立一批村、社区法律服务联系点;引导法律服务志愿者驻村(社区)服务,建立一批志愿服务点),使村村都有法律服务点,开辟老百姓在家门口直接获取法律服务的窗口。

第2篇: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

加大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力度,要密切关注国家民生保障相关政策,根据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推动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不断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加强便民服务窗口建设,从场所设施、人员配备、制度建设、服务要求等方面推进窗口规范化建设,提升窗口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大特殊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将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作为重点服务对象,针对其不同特点提供专业化服务;改善案件指派方式,创新优化服务方式,加强服务质量监管,促进提高服务质量。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研究制定技术和功能参考标准,制定完善热线工作规范和制度,努力将其打造成集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援助职能于一体的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便民服务长效机制,总结便民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完善便民措施和工作机制,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常态化长效化。

二、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参与劳动争议、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领域案件办理工作,依法妥善解决涉及困难群众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完善法律援助与工作衔接机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法涉诉问题、群体性纠纷、突发性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法律援助舆情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各种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促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三、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大了国家基本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力度,对于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司法人权保障中的作用意义重大。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要求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畅通申请渠道,及时受理审查刑事法律援助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对于通知辩护案件、强制医疗通知案件,及时指派合适承办律师;引导督促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提高刑事案件办理水平,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总结推广上海、河南、江西等地做法,通过在看守所、法院等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或者提供咨询电话,更好地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和《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协作配合,重点完善通知辩护案件办理工作协作机制,细化各自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和各环节办理时限,促进案件办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规范法律援助实施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度建设是保障。加强法律援助规章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与《法律援助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质量监控、经费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等工作,围绕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体系、加强投诉处理工作等出台相关规定,提高法律援助制度化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中的作用,按照法律援助服务流程相关要求,修改完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做好升级改造相关工作;借助信息管理系统,优化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实现网上受理、审批、指派等,加大信息化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中的应用力度,以信息化建设推进服务标准化建设。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基础和外部环境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急需提升立法层级,制定专门法律援助法,保障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有序开展。要认真总结《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十周年以来的经验做法,总结梳理《法律援助条例》在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物质保障、机构建设、人员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吸收借鉴国外法律援助制度的有益做法,研究制定法律援助立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推动尽早出台法律援助法。

五、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要按照中央关于政法队伍建设的统一部署,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筑牢服务为民的思想根基,把握群众工作规律,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准确把握处理网络舆情的原则方法,依法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提高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并具体运用于工作实践,提高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把公正、廉洁作为最基本的执业道德,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加大培训力度,围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技能和管理技能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加大对律师的表彰奖励等方式,进一步调动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的年度检查考核力度,督促和引导律师普遍自觉履行义务;对律师资源短缺地区,采取对口支援、加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配备比例、加强专职律师队伍建设、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作用等方式,提高县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基层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六、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第3篇: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

一、推动大调解工作,提升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

我局开展的大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了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有效的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纠纷。与此同时,我局也不断创新大调解工作模式,率先开展了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试点工作以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1、切实有效的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纠纷。我区开展大调解工作以来,区街两级调处中心共接待矛盾纠纷3499起,受理各类矛盾纠纷共3288起,直接调处1291起,分流到相关部门和调委会共1997起,劝阻群体性上访512起12031人次,开展矛盾纠纷排查1560次,没有因调解不当或不及时而导致民转刑案件和重大。各级人民调委会共受理纠纷总数4509起,调处4500起,调处成功4320起,调处率99%,成功率96%,劝阻群体性纠纷434起12578人次,防止民转刑案件13起。大量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劳资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被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了各类矛盾纠纷的升级、激化。成功化解了一批情况复杂、牵扯利益关系众多、社会影响重大的纠纷,如龙潭街道正龙金箔厂群体性劳资关系纠纷、靖安大唐电厂桩基工程保护性施工、迈皋桥街道梁桂英涉法涉诉类纠纷、XX街道老上访户郭平待遇问题、八卦洲造船厂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等,充分发挥了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获得了领导的肯定和百姓的信任。

2、适时开展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我区劳动密集、外向型企业比较多,受金融危机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双重影响,随之而来的是劳动争议数量多、类型复杂、调解难度大的难题。针对这一情况,我局于今年4月份,在全市率先于区街两级成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截止目前,区街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走访排查区域企业和社区215家,组织矛盾纠纷排查168次,及时排查出矛盾纠纷96件,直接调处78件,调解成功73件,调处成功率94%,防止24次985人次,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劳动纠纷,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解决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保障作用,发挥出司法行政“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职能优势。

3、率先进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试点工作。面对日趋增多的交通事故带来的矛盾纠纷,我局和交管局七大队在市司法局和市交管局的指导下,经过反复磋商,于5月中旬,在全市率先建立人民调解与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协调联动、相互衔接、信息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交警七大队派驻成立XX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2名,辅助工作人员2名。在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公开调解。对调解成功的纠纷,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当事人履行。同时,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在调解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运行以来,取得了很好的实效。截止10月份,共受理纠纷169件,已调解成功147件,签订调解协议数147件,在调纠纷14件,进入诉讼程序8起,涉及金额总数达到165万元,其中死亡事故4件,赔偿金额达一万元以上的纠纷24件。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二、以“应援尽援”为己任,提升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

我局继续加强经济适用房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用统一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大对经济适用房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的建设和规范力度。

1、加强经济适用房社区法律援助工作

打造五福家园社区、青田雅居社区、尧林新居社区、摄山新城社区、白水纤城社区、江畔人家社区、燕华花园社区七家法律援助工作站示范点,工作站的办公设备和人员基本配备到位,达到“四个一”标准,加强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数量明显提高,困难群众得到了更多实惠。目前,我局在经济适用房社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7件,其中低保户5件,老年人5件,妇女4件。法律援助咨询接待数量明显提高,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能力和愿望不断增强。10月15日至11月15日,我局在全区开展“保稳定促和谐法律援助进万户”主题宣传月系列活动。

2、推进规范化建设及工作站点建设工作

第4篇: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

[关键词]法律援助;法律障碍;实训课程;风险

20世纪50年代早期,美国法学院为克服学徒制法律教育的弊端,[1]开始实施法律援助实训课程,进行法律诊所式教育,这些成为美国法学院的早期发展动力之一。[2]在我国,法学专业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实训课程既有利于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提升其社会责任感,也有助于满足对法律援助服务日趋增长的社会需求。有学者将其称之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3]教育实践层面,我国很多高校法律院系亦各自成立了名目各异的法律援助实训基地。综述法律援助实训教学的研究成果,很多人能认识到其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中的作用,并与传统授课模式进行比较,但目前的研究缺乏对具体实训方式、课程设计模式的深入探讨,更有过于乐观之嫌。现笔者结合自身指导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经验(笔者任教职的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与永州市零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尝试进行了一些法律援助实训教学活动),尝试就其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风险进行分析。

一、本科生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法律障碍

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是法律院系师生参与诉讼的资格问题。虽然提供的是无偿法律服务,但是,本科生在诉讼中担任人或辩护人尚需具备一定的智识与社会经验,[3]并且须符合三部诉讼法关于人、辩护人基本资格的规定。教育实践中,各高校法律院系开展法律援助实训活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与司法行政部门举办的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可以获取部分运转经费(国家办案补贴),[4]笔者任教的湖南科技学院即为适例;二是与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即所谓的“校所合作型”法律援助模式,例如湖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5]三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高校自主设立民间法律服务机构,例如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6]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本科生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就第一种模式而言,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主体是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所属人员(«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按照一般理解,此处的其他社会组织当与受援人具备一定的联系,例如残疾人联合会与残疾人之间的关系。高校与受援人之间往往不具备该种联系。另,高校教师因与高校之间存在人事关系,自可定义为高校的所属人员。在校本科生与高校之间实为教育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其是否属于高校的所属人员尚有疑义。就第二、第三种模式而言,无论学生以律师助理还是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身份参与诉讼,本质上均属于公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民人担任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存在一定障碍,且客观上不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即使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法律对公民人的资格都做出了严格的限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人”,又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三、四项的规定,“(三)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诉讼事务不属于高校章程所载明的业务范围,另外,本科生与高校之间也没有合法的劳动人事关系,故而,在校本科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公民人基本要求。如果严格执行前述规定,即使高校或与其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机关出具公函或介绍信,在校本科生直接参与诉讼活动也是违法的。在教学实践中,在有律师资格的指导教师同时担任人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公诉机关)未就此提出异议,法院往往会默认前述违法的事实。笔者认为,任何在法律面前“打球”的行为,都会给学生学习法律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将使法学高等教育丧失应有的价值。针对上述问题,部分高校采取分别培养的方式,即让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独立参与诉讼,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从事一些事务性的工作。[5]根据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的最低要求(参见«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15条的规定),上述方案已经排除了在校本科生参与诉讼的可能。即使是已经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在校研究生,在未依据«律师法»获得执业律师或实习人员资格之前(因人事档案由学校保管,高校在读研究生是无法申请律师实习的),从事诉讼业务也存在着相同的法律障碍。另有一些现实法律障碍阻碍了本科生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例如办理刑事案件的阅卷权利,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办理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的权利等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方案似乎只能依赖于相关立法的完善,[4]即通过法律赋予在校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诉讼的资格,并保障其参与诉讼的必要权利。笔者对此并不乐观,立法者将难以衡量高校学生参与诉讼活动的利弊。为保证诉讼活动的严肃性,避免因学生参与诉讼所带来的不确定因素,立法者不会产生将学生参与诉讼写进诉讼法的动机,更遑论通过立法保障学生参与诉讼的具体权益。有学者提出通过立法明确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地位,[7]这种设想亦过于理想化,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标准、监督体系、与民事诉讼制度相衔接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修正诉讼法诚然困难重重,但修正«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则存在现实的可能,即将法律援助机构能够指派的人员范围扩大到法律院系师生。若如此,除前述第一种教学模式外,第二、第三种模式将丧失生存空间。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相比第二、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将提供更为丰富的案件来源。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法律援助条例»做出前述修正,在校本科生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具体诉讼业务也不是没有条件限制的。首先,其承办的案件应由具有执业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本校教师能够胜任更佳),并作为案件的第一(辩护)人。其次,在校本科生应该经过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并确定一定的遴选和淘汰机制。通过考核的学生由法律援助中心发放法律援助志愿者证书,并将志愿者名单报当地司法机关备案。法律援助志愿者只能承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并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监管。这种做法的主要弊端是将会限制参与法律援助实训活动的学生人数,从而使部分学生无法获得直接参与案件办理的机会。考虑到在校本科生对实践教学环节的需求和兴趣各异,加之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实际差异,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也只能以选修课或兴趣小组的形式存在。

二、影响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的因素

法学高等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必不能以牺牲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为代价,因此,有必要对在校本科生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能力进行评估。法学专业本科生参与法律援助实训课程,无论是口头法律咨询还是协助(或独立)办理案件,都将承受与虚拟案件讨论不同的压力。在课堂教学模式下,即使是具有一定对抗性质的模拟法庭训练,都不足以让学生产生足够的压力和焦虑。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是,虚拟案件对学生犯错误的宽容,使得学生难以真正产生责任感。而在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中,微小的错误可能导致受援人难以估量的损失。诚然,这会使学生产生自主学习(例如自行查阅法律规定,以避免错误)的动机,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损失的发生。如果因为学生过失导致受援人的损失,即使援助服务是无偿的,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学者对高校兼职律师的专业执业水准提出质疑(不容否认的是,相对于我国律师整体执业水平来说,高校兼职律师群体尚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8]在校本科生的专业水平无疑更为糟糕。在校本科生尚未经历过完整的专业训练,更缺乏足够的社会经验。在教学实践中,部分高年级本科生无法胜任基本法律文书的撰写工作,甚至无法胜任整理卷宗一类的事务性工作。学生能力的缺乏将不仅导致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的降低,而且会降低法律援助中心与高校继续合作的意愿,乃至使社会公众丧失对法学高等教育的信心。就学生个体而言,也难免产生自我评价降低等负面情绪,从而削弱其参与法律实践的动机。还有一些因素可能影响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例如学生对本地方言的熟悉程度。在一些较为偏远的地区这种因素体现得尤为明显。教学实践中,甚至发生因学生听不懂地方方言,导致庭审笔录完全没有记载的情况。指导教师的参与或许能起到一定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前述问题,甚至产生学生对指导教师的依赖。

在教学实践中,指导教师或许由于时间不足,或许受制于专业水平,而忽视对学生的指导。部分指导教师甚至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视为自身的兼职律师业务,独自承揽全部诉讼业务,以至于视学生参与为包袱和累赘。此时,法律援助实训课程就完全丧失了实践教学的意义。有学者指出,法律院系应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重,并可以设置不承担其他教学任务的专职实训教师。[8]这不失为解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案,但仍存不足。笔者认为,至少还可以采取下述措施:首先,设置法律援助案件的遴选机制,由指导教师选择适宜由学生承办的案件。遴选案件的目的在于择取合适的案例以满足法律援助实训教学的需要。遴选案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案件的性质与难易程度、案件所涉法律关系与理论教学内容的关系、审判程序及受援人的态度等。案件的难易程度尤为重要,直接决定了法律援助实训环节的成败。其次,建立规范化的办案流程,明确指导教师的指导职责。除依前文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培训与考核外,可以尝试针对常见案件类型制作规范化的办案流程,并印刷成册。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各项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当然,规范化的办案流程仅能起到参考的作用,且只适用于较为简单的案件,学生实践操作仍无法脱离指导教师的实际指导。故而,仍有必要明确教师指导职责,并考虑建立奖惩措施。最后,保障受援人的知情同意权。无论学生是否担任诉讼人,只要其直接或间接参与案件的办理或讨论,都应告知受援人并征得其同意。这不仅是尊重受援人权利的体现,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学生参与诉讼的风险。同时,可以考虑建立法律援助服务反馈制度,请受援人对参与案件办理的学生进行评价,以作为法律援助实训课程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学生需求

学生对实践课程实际需求的不稳定性也是阻碍法律援助实训课程顺利进行的因素之一。在教学实践中,相当数量的在校本科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都缺乏明确的学习目标。漫无目的地参与实训课程,学生在行为上表现出散漫、缺乏独立思考、不负责任等特征。在高年级本科生中甚至有排斥参与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倾向,原因可能有就业、考研等方面的压力。也有部分学生虽然具有参与实训课程的意愿,但在实训课程结束后表示收获较小,尚达不到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教学目标。在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对于学生多元化的学习需求应予以尊重。法律援助实训课程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只能居于选修课的地位。强令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不仅无法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也是对学生学习需求的漠视。在实训课程具体实施之前,应该对学生的参与意愿和具体需求进行调研,并借此修正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实施方案。调研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对个别学生进行需求访谈。经过调研,确定可能参与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学生人数,按照学生对实训课程的实际需求,可以将学生划分为若干主题实训小组。主题实训小组可以按照不同的案件类型来组建,例如婚姻家庭类、劳动争议类、交通事故类、刑事类等。这样做的益处在于可以发挥指导教师的业务专长,为每一个主题实训小组配备专门的指导教师。

(二)考核与评价

第5篇: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

【关键词】诊所式教学模式 法律诊所 高职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1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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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教学模式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美国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这种法律教学模式已成为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改革的一种趋势。其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笔者认为,在高职高专院校,尤其是法律教学课程中推广诊所式教学模式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必将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含义及特点

诊所式教学模式起源于美国,是一种通过学生参与办理真实案件,培养其实践能力的新型教学模式。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法律的实际应用,培养实践能力,缩小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距离,促进学生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诊所式教学模式以其提供“学习如何从实践中学习”,以及打破法律部门的疆界和固定程式的局限,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律规范能力和法学理论水平的独特理念和教育方法,对传统法学教育培养方式和目标提出了挑战,被称之为“新兴的实践性教学模式”。

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诊所式教学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一)诊所式教学模式更加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律专业的特点就是应用性特别强,因此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实践能力。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而诊所式教学模式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它弥补了以往教学模式仅以讲授形式灌输知识的不足。通过诊所式教学模式中模拟练习、真正案件等教学方式,学生可以积累实务经验和处理法律事务的技巧。通过与形形的人接触,学生可以提高沟通和语言表达能力,树立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自信心,全面提升个人综合素质。

(二)诊所式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上更加突出实践性

诊所式教学模式又称为“通过实践学习”,即在教师的监督和指导下,通过学生参与法律程序的实践来进行教学。在传统法律教育中,教师用讲授的方式传授抽象的理论,通过讨论假想的教学案例进行实践教学,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知识,并用相关知识去分析教学案例,这些教学案例通常是为了让学生消化本章节的知识而编造的,简单且有针对性。学生一旦面对社会现实中的真实案例就会无从下手。诊所式教学模式让学生能够从案件最初的阶段,比如案件的受理、当事人陈述开始,亲身参与案件处理过程中多个方面的实践,学会从专业的角度去审视案件,能够从更深层次去理解并运用法律。

(三)诊所式教学模式中教学方法变得更加多样化

诊所式教学模式与其他教学模式最大的区别是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除了传统的讲授外,诊所式教学模式还采用多种不同类型的教学方法,主要包括提问式教学法、对谈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模拟训练教学法、个案分析教学法等。

(四)诊所式教学模式在教学理念上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诊所式教学模式让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学生通过帮助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手段,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提高对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认识程度。这些正是职业法律人必须具备的,而传统法律教育在这方面却显得先天不足。

二、高职高专院校推广诊所式教学模式所面临的问题

(一)对诊所式教学模式认识有偏差

诊所式教学模式与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大相径庭,主要因为两者的理念存在偏差。我国的法学教育强调法律的理论性、逻辑性、概念性和系统性,重理论素养,轻实践训练。教师和学生都已经习惯讲授式的教学方法。大部分的教师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只有短短几年,应利用这段时期培养理论研究能力和法律素养,毕业以后还有相当长的时间可以从实践中学习,因此,在校期间应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理论素质的培养。再加上有些教师对诊所式教学模式了解不够,还有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所需的各方面条件尚未完备,很少有教师愿意积极尝试这种教学模式,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弱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二)法律诊所案源匮乏

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推广需要有稳定丰富的案源。诊所式教学模式的目的就是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达到这一目的的方式就是学生必须要办理真实案件。而学生执业的能力和素质得不到社会的认可,诊所式教学模式比较难以找到可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真实案例,不能形成完整的教学环节,这是难以推广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原因之一。

案源匮乏的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学生没有法律执业资格,办案只能以公民的身份,学生也没有执业经验,即使有指导教师参与办案,学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也很少有当事人愿意将关系自己重大利益的案件交给没有执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学生去办理。二是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由学生来办理,有些案件特别复杂,学生根本没有能力办理,所以必须对案源进行选择。三是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家对法律诊所不是很了解,并不知道法律诊所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即使需要也不知道向法律诊所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不用真实案源进行教学,那么诊所式教学模式就会类似于传统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不能达到预期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目的,学生也无法在办理真实案件中学习到法律实务技巧,更不用说对学生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因此,案源匮乏是诊所式教学模式推广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资金匮乏

诊所式教学模式是一项花销昂贵的教学模式,实施诊所教学需要投入一定资金,资金匮乏成了推广诊所教学的最大困难之一。我国大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主要靠父母供给,让学生来负担诊所教学的经费绝不可能。相对于传统教学而言,诊所教学更难获得学校教育经费的支持。如果完全让学校承担这部分经费,无疑会加重学校教学经费的负担,特别是有些高校教学经费本来就不足,这样将直接影响学校领导支持诊所教学的积极性。我国目前的法律诊所主要依赖美国福特基金会以及中国法学会诊所教育委员会提供的资助,但经费有限,不足以支持法律诊所的长期发展。现在有部分高校设立法律诊所,但是大部分法律诊所因为没有足够而稳定的资金保障,运行情况并不理想。

(四)教师队伍的建设问题突出

要想推广诊所式教学模式,必须要建设好教师队伍,确保师资队伍的质量和数量。美国法律诊所教师队伍的组成,基本上是从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之外另行聘请有丰富律师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工作的人,而且大部分诊所教师是专职的,无须承担法律诊所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也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晋升职称的评价指标。现在,高职高专院校受人事、编制、职称等制度的制约,法律系不可能另行聘请专职诊所教师,借鉴已设立法律诊所的学校的经验,法律诊所教师基本是从现有的师资队伍中挑选的。这些老师不仅要负担传统课程的讲授任务和科研工作,还要兼顾新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时间、精力不足,教学质量和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

法律诊所教师既需要懂法律理论又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开展诊所教育之前先制定好教学计划,根据不同的案件和法律事务安排学生参与,确保每个学生能够参与各种类型的案件和法律事务。指导教师要和学生一起参与案件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向学生讲授相关的法律理论知识。现在高职高专院校中大部分老师并没有法律执业资格,也没有任何实践经验,只能在课堂上进行理论知识的讲授,没有能力指导学生进行诊所教育,不能适应诊所式教学模式。

法律诊所教育通常以小组形式开展教学,一般每个小组有10个学生和1个指导老师。而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一般进行班级教学,每个班级大约50个学生。因此,相比较传统法律教学方式,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推广需要更多的师资力量。

(五)评价体系问题

教学评价一直是教师和学生最关注的问题。在传统法学教育中,考试的成绩是评价学生学习成果最重要的标准,同样也是评价教师的标准之一。学生成绩是一种非常客观的评价方法,但是我们法学科目的考试通常考的就是法律知识的记忆,而对实践能力、分析案情能力和推理案件能力,很难通过这种传统的评价形式来检验。这种评价体系不利于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学生习惯于考前死记硬背应付考试,不注重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工作以后很难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而诊所式教学模式很注重培养学生实际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弥补传统教育的不足,但是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没有完整的教学评价体系,势必影响到其普遍推广。

三、高职高专院校推广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构想

(一)重新审视诊所式教学模式

要想在高职高专院校推广诊所式教学模式,最先要做的是正确认识和深入领会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的理念。人们普遍认为诊所式教学模式的理念是以法律职业技能培训为主,希望通过提高实务操作动手能力来提高法律素质,这其实只是对诊所式教学模式理念的片面解读。对法律正义的崇尚,对法律职业的忠诚,对社会责任的高度认识,这才是推行诊所法律教育的理念。所以我们必须重新审视诊所式教学模式,深刻领会其理念。如果我们教师仅仅是传授理论知识,不重视对学生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我们的法律教育很难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和支持。所以,我们应加大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老师了解和认识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领会到它较之传统教育不同的理念,从而发现它的巨大优势。这样才会有更多的老师愿意积极尝试这种教学模式,为这种教学模式作出努力。

(二)确保案源充足

要想确保稳定、持续的案源,必须要赢得当事人对法律诊所的信任;要想赢得信任,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和提高学生的执业素质和能力。一是多进行模拟训练,包括立案、接待和咨询、调查取证、谈判、法庭辩论等内容。还可以利用音像设备重复模拟训练,以扩大参与面和达到最好的训练效果。二是与法律援助中心合作。高职高专院校可以与法律援助中心密切联系和合作。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可以作为民间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诊所的学生可以向需要接受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这样既可以缓解法律援助中心人力不足而无法满足弱势群体对法律服务需求的问题,又可以给法律诊所提供稳定丰富的案源。三是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诊所的管理制度,如比较完善的案件审批制度、法律诊所章程、值班制度、办案工作流程、卷宗归档办法和经费使用办法,可以增加当事人对法律诊所的信任程度。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高效率和高质量法律服务的保证,只有制定并严格执行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四是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或者律师参与办理案件也可以吸引更多的当事人,这种优质且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非常适合那些经济状况不佳的当事人,他们愿意选择法律诊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确保案源最重要的保证就是法律诊所的所有成员不断努力换来的良好口碑。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

诊所式教学模式需要比传统教学模式投入更多的资金。法律诊所的建立和日常运行都需一定的资金保障。开拓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才能确保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转,可以从学校经费、国家财政、社会支持、社会基金等多方面积极筹集。

一是学校的支持。高校可以将诊所式教学模式的课程纳入学生的培养计划,加大课时和学分的分配力度,确保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另外,学校也可从教学经费或学生活动经费中拨付专款保障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推广。

二是政府和相关司法部门的支持。法律诊所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有理由向政府和相关司法部门争取专项经费用于推广诊所式教学模式和法律诊所的日常开支。同时争取得到政府的照顾政策,许可法律诊所的学生在办理非法律援助案件时收取一定费用,以保障法律诊所的经费来源。

三是社会支持。大力宣传法律诊所的教育理念和公益性质,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让公众认识和了解法律诊所,并认同和支持法律诊所的开办。通过宣传,法律诊所可以接受到社会捐赠,案源也会增加,诊所的经费自然就有保障。

四是社会基金的支持。法律诊所作为民间的法律援助机构,向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因此可以向慈善基金申请资助,也可以设立“法律援助专项慈善基金”,接受社会捐助,还可以向国外有关基金会比如美国福特基金会寻求支持。

(四)多举措解决师资问题

诊所式教学模式需要双师型教师作为指导教师,所谓的双师型教师即既是教师又是律师,这样的教师既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要普遍推广诊所式教学模式,高职高专院校必须加强师资力量的建设。

一是鼓励教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诊所教育对法学教师提出新的命题,传统的讲授不适合新型教学模式,为了让更多的教师掌握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学校应鼓励教师取得法律职业的执业资格,多参加法律事务工作,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积累法律职业经验和技能。

二是可以从优秀律师或者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中引进法律诊所兼职教师。他们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无需进行任何培训,非常适合做法律诊所的教师,他们的加入又可以推动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三是学校可以从现有师资队伍中挑选一些有能力且愿意从事诊所教育的教师作为专职的法律诊所教师培养,组建专职的法律诊所指导教师队伍,并保证其待遇、编制和晋升机会与其他专任教师相同。

(五)建立一套独立的评价体系

诊所式教学模式不应该使用传统的法学教学评价体系,建立一套独立的评价体系制度势在必行。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教学评价不需要进行考试,要根据其教学目标建立一套独立的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价。诊所式教学模式评价的是学生在处理法律实务过程中反映出的处理法律事务的实践能力。评价标准的构成应是复合型的,包括承办案件的结果、当事人的评价及学生通过办案获得的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等各种因素。诊所式法学教育可采用学生自我评价、客户评价、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教师评价等多种评价方式。在多种评价方式中,学生自评是很重要的,学生最关心案件的成败,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是否满意,自己在办理案件中的收获,学生可以根据这些方面对自己的表现进行评价。在这个评价体系中,案件的成败是很重要的,但比这个更重要的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学生是否积累了办案的思路、方法、技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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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海容.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及其启示[J].工会论坛,2012(5)

第6篇: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

美国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发源地,这一独特的法律教育方法之所以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产生,有其深厚的社会历史背景。20世纪60年代以前,在美国大学法学院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法律教学方法是案例分析教学法,该方法由曾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教授于1870年提出。“这种教学法变教师独角戏式的讲演为教师、学生间的问答,要求学生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去阅读案例,通过案例进行推理,学会从特殊情况演绎出一般原理。”[1]这一教学方法的最显著意义在于摆脱了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大包大揽地位,在较大程度上提高了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激发了学生的热情,锻炼和培养了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和处理案件的能力,因而备受推崇并被各大法学院所袭用。然而,这一教学方法并非完美无缺,因为教师要求学生在课前阅读并在课堂教学中讨论的案例,都是过去所发生的并且已有司法判决结果的判例,而并非现时发生的尚待处理的“鲜活”案件,因此学生在讨论时会产生若即若离的时空距离感,而缺乏置身其中的真实感受。此外,它“忽略了法律实践中其它领域诸如会见、咨询、事实调查、调解、谈判、起草文件中的许多基本技能,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们的培养。”[1]鉴于这些缺陷,自20世纪60年代初起,虽然案例分析教学法在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活动中仍保持着不可或缺的地位,但已不再像过去那样“独领”而风光无限,开始遭受现实主义法律教育家的挑战与质疑。正当其时,美国社会进入了剧烈转型期,民众的权利意识被唤醒,民权运动在各地风起云涌,由此引发了各类诉讼案件的急剧增加。在这一情势下,原先由律师作为单纯责任主体的法律援助制度已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的多元化需求,这就为法学院的学生服务社会提供了极大的空间,也为诊所法律教育的萌生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正是在此背景下,诊所法律教育一经提出,便受到法学院师生及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并从此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已经成为美国法学院普遍施行的法律教育方法,美国律师协会甚至要求其认可的法学院必须开设至少一种形式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事实上,美国的很多法学院尤其是名校的法学院,往往开设几种乃至十几种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例如,哈佛大学法学院有刑事法律诊所、劳动法律诊所、商事法律诊所、人权法律诊所等,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进行选择。著名的斯坦福大学也设立了包括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移民法律诊所在内的十多个诊所。2006年1月至2006年7月,笔者曾赴美国加州McGeogre法学院进修半年,该法学院虽然无法与哈佛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院相媲美,但其在诊所法律教育方面却毫不逊色。根据笔者的了解,该校的诊所课程也超过十种,专职诊所教师就有十多名。诊所的面积累计超过500平方米,除了十多间诊所办公室外,还有会见室、谈话室、文印室、档案室、图书室等。诊所内设施齐全,干净整洁,其对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从开设的诊所的类型来看,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校内诊所或称“内设式诊所”。在这种模式的法律诊所中,学生直接与自己学校的诊所指导教师发生联系,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为有关的当事人提供直接的,直至完成一件案件的全部工作。第二种是校外诊所或称“外置式诊所”。在这种模式的诊所中,学生被安置在法学院之外的一定机构中,并且在非教师的法律从业人员的指导下从事直接的法律服务工作。在上述法律诊所设立的不同模式中,由于第一种模式的诊所使学生更加直接地面向社会,能够直接为贫困的当事人提供真实而具体的服务,同时也不脱离法学院教师的密切指导,所以在美国法学院所设立的法律诊所中,被更加广泛地采用。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产生及发展

在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属于新生事物。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国内7所著名的高校,率先引入美国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分别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此举标志着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正式登陆。2001年9月,西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中山大学加入诊所法律教育项目。2002年,云南大学获准加入。2003年,贵州民族学院、南阳理工学院获准加入。随着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推广,越来越多的高校教师和学生表现出对这一新型法律教育课程和教学方式的极大兴趣,陆续有若干学校申请加入到这一集体中来。[2]很显然,诊所法律教育在刚刚进入中国的几年时间里,就初步显现了其非凡的生命力,受到了法学教育界的密切关注。上述各校引入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后,纷纷在此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例如,北京大学“建立了学生法律服务中心,它既是诊所教育的一个载体,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学生在诊所课堂上接受诊所教育,在法律服务中心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法律援助案件,诊所学生通过课内的学习和课外的实践,提高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诊所法律教育以“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选择的案件以刑事案件为主,附带培养学生适应其它案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3]自2007年9月起,随着国内理论和实务部门对刑事和解的广泛认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又不失时机地开设了刑事和解法律诊所。华东政法大学成立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后,制定了教学大纲,确定了教学规范,把诊所法律教育纳入了制度化的轨道。他们“以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基础,诊所学生援助案件,参加办案的全过程,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服务。诊所法律教育在其初期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自身的组织机构的建设。2002年7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正式宣告成立。该会是全国诊所法律教育工作者、诊所法律教育管理者等自愿参加的非盈利的学术团体,是从事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学术性组织。该会自成立以来,充分利用福特基金会所提供的资助,并广泛募集其它捐助资金,开展了一系列的诊所法律教育交流活动,多次召开研讨会,组织出版诊所法律教育的教材,对推动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截止2009年12月,该会旗下已有117个会员单位。值得一提的是,有些法学院校虽然没有正式加入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但也接受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并自发地在教学活动中尝试采用这一教学方法。例如,苏州大学法学院在美国国际劳工权利基金组织资助下,于2008年成立了劳动法诊所。该诊所是集劳动法教学和劳动争议案件咨询为一体的法律服务机构,旨在让学生在教师及专职律师的指导下,通过处理真实的劳动纠纷案件来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熟悉办案流程,同时给弱势劳动者一个维权的法律武器。该诊所成立后,已经为当地的一些低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了法律咨询、诉讼文书、案件服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价值

产生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之所以能在国内不少法学院校受到青睐,与其蕴涵的价值不可分离。笔者认为,就我国法律教育的状况而言,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改变我国陈旧的法学教育模式

多年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积弊甚多,其中最为明显的便是教学方式陈旧。不少老师和学生已经习惯于“老师讲,学生听”的满堂灌的“单向注入式”教学模式。显而易见,这种教学方法无助于启发学生的法律思维,更谈不上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尤其是无法培养学生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反而容易造成学生学习方法的机械和大脑思维的僵化,难以在将来适应纷繁复杂的司法工作的需要。“学生脑海里堆积着法律概念‘广义说’、‘狭义说’与‘构成要件说’等专门术语,法学教育被当成真理传授,而不是培养激发怀疑与批判精神的一种方法。[4]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法学教学方法的陈旧,严重阻碍着我国法学教学质量的提高,因而急需予以更新。法学教育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与功能目标,它不仅要培养通晓法律知识的人才,而且要通过教育使这些人才具备对法律事务敏锐的思辨能力和分析处理能力。这一目标决定了法学教学方法的更新应当由片面强调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性向强调学生在学习中的能动性转变。诊所法律教育是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的颠覆,它强调了学生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的能动作用,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则退居其后,这样就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起学习的热情,从而产生较好的学习效果。

(二)有助于提高学生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能力

法学是一门应用型的学科,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教学必须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如果对学生仅仅偏重于法学理论的灌输,而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则会造成即使学生的书本知识掌握的很好,考试成绩优良,但到实际工作中也难以办案的严重后果。反思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教育理念上,往往过分看重法学学说与抽象学理,而对法律实务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则一般较为轻视,这一状况势必促使学生在学习时也会同样重理论而轻实务,造成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之间的相互脱节,并最终导致“学生到社会上无论是执行业务、从事审判工作,或在行政机关进行法制工作,常无法学以致用”。不容否认,司法实务工作需要得到法学理论的指导,但反过来,法学理论熟稔于心,实务操作却一片茫然,也是万万不行的。如何在理论学习与实务操作之间寻找到平衡的支点,确实值得思量。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律院系的教学计划中,实践性课程占整个教学计划的比重很小,通常采用的有参观或旁听、组织模拟法庭、实习等。毋庸置疑,这几种方法均有其内在的缺陷,而难以发挥其培养和锻炼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功能。参观或旁听,学生成了典型的旁观者和局外人,因而不可能真正地融入案件中去。组织模拟法庭,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担任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模拟进行法庭审判,以获取实践技能的一种方法。

这一方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法庭审判活动的参与主体有限,因而在模拟庭审中,实际参与的学生数量很少;(2)模拟审判的案件材料,通常在审判前多日就发给学生,由学生各按其角色去准备,因而具有表演的性质;(3)模拟的案件毕竟是虚构的案件,学生通常不会产生融入案件处理过程的切身感受。毕业实习通常为时较短,况且法学院校大幅扩招后,实习单位和带教老师的落实也非易事。事实上,在有些学校,实习目前已基本流于形式,学生甚至根本不去实习单位,实习期满时由单位写个鉴定、盖个公章了事。在上述情势下,如何促使学生将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结合起来,尤其是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走出一条创新之路?诊所法律教育无疑是一个最佳的选择。

(三)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律专业的学生,从其毕业后的去向而言,主要是担任司法官、律师或行政法制人员。司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象征着公平和公正,应具有刚正不阿的良好秉性;律师作为匡扶正义的使者,应具有仗义执言、维法护权的强烈意识;行政法制人员虽从事相关行业的管理工作,但信法为上并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是理所应当。可以说,上述职业除须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外,良好的品行操守亦是不可缺少的。良好的品行操守不会与生俱来,也并非一朝一夕即可养成,而在这个“修炼”过程中,大学阶段的教育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从我国法律教育的情况来看,多年以来未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有关专业伦理方面的教育几乎仍是空白,由此导致少数学生在校期间便品行不端,更多的学生则是在毕业后不久,即在社会不良风气的熏染下,成为社会正义的叛逆者,其中不乏行贿受贿、等问题,这就对法学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当务之急是通过有效的手段来促使学生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培养他们追求正义的思想品质,并教化他们奉行法律职业的伦理道德。笔者认为,诊所法律教育即可作为有效手段之一,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为诊所的学生面对真实的案件、实际的当事人,更容易理解职业的责任感,更能冷静地思考法律的价值,追求社会的公正,从而使法律教育与职业责任和道德有机结合起来。四、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产生至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此同时,也不乏问题的存在。

笔者认为,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一)实践型师资的匮乏诊所法律教育离不开一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师资队伍。俗话说,“名师出高徒”。如果教师本身只是谙熟法学理论而对司法实践状况知之甚少,要想使指导出的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情。反观我国法学院校教师队伍的构成状况,实践型教师的匮乏几成普遍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有:

一是老教师的陆续退休。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法学教育恢复初期,曾从公、检、法、监狱调入了一些人员充实教师队伍。这批人一般是五六十年代的法学院校毕业生,具有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同时长期在司法实践部门工作,具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就他们本身的条件而言,理论素养与实践经验集于一身,无疑是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极佳师资人选。但由于年龄的原因,这些老师已经陆续退休。

二是新教师的大量加盟。近年来,我国法学院系数量大幅扩张,在校学生急剧增加,由此导致师生比加大,教师队伍吃紧,为了应急,只好吸收大量新教师加盟。这些新教师主要来源于这样几个途径:(1)法学院校的硕博士毕业生。他们一直在学校求学,拥有的只是理论知识,缺乏实践的机会,自然谈不上实践的能力。(2)引进的“海龟”。他们在海外留学或者工作,因而对国内的司法实务情况了解甚少。(3)从其他专业改行的教师。他们本身可能从事的是思想教育、政治理论等专业的教学工作,与法学专业有一定的差异,在其成长过程中,几乎没有接触司法实务的机会。

三是教师评价机制的影响。教师评价机制对教师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直接影响着教师的各种切身利益。正是由于评价机制具有如此显著的功效,因而它在无形中对教师产生了巨大的导向作用,迫使教师围绕着评价机制所确立的各种指标来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就国内法学院校而言,目前主流的评价机制都无一例外地突出了科研在评价中的权重地位,不少教师削尖脑袋去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申请科研项目。鉴于时间与精力的有限,只好无可奈何地将其它方面退居相对次要的地位。一个最为明显的表现是,法学院校中,有些拥有律师执业证甚至具有多年兼职执业经验的教师面临上述情势,在综合权衡后,不得已放弃进行律师注册,从而基本脱离了司法实务活动,这样就使得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潜在师资进一步萎缩。

(二)学生积极性的不足学生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主体之一,只有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抱以极大的热情,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诊所法律教育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反之,则很难有好的成效。就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开展的情况来看,虽然不排除有些院校的学生对此仍保持较高的热情,参与度较高,但就总体而言,则难以令人满意。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法律专业的学生相对其它专业的学生来说,当下面临的压力更多、更大。这些压力主要有:

第一,学习的压力。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以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人才规格为基准,以法学教育规律为指导,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的专门人才。为了实现这一培养目标,法律专业所开设的课程除了公共课以外,还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专业课程,总计达到近30门必修课和选修课。要全面地掌握这些课程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学生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他们所承担的学习压力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考试的压力。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上述课程后,都要通过这些课程的考试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如果说通过这些课程的考试尚不需太大压力的话,那么司法考试对法律专业的学生就绝对是巨大的压力了。司法考试是法律专业学生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门槛,而司法考试又被称为“天下第一难”的考试,既对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广度进行考察,又对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深度进行考察,要想通过这一考试,绝对不是轻而易举之事,同样会对法律专业的学生形成巨大的压力。

第三,就业的压力。近些年,法学专业招生规模的盲目扩大,使得每年毕业的学生数量已经达到相当可观的规模,并由此造成了就业市场的残酷竞争,法律专业已经成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之一。面对这一严峻的就业形势,不少学生未雨绸缪,为了能顺利谋得一个饭碗,在毕业前一年甚至更早就开始跑人才市场、参加招聘会、投递简历、接受面试,就业对法律专业学生的压力由此可见一斑。上述三个方面的压力,促使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不采取务实的态度,把精力放在课程学习、应付考试和求职上,而很难顾及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普遍的意义上,目前法律专业的学生并不太热衷诊所法律教育,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这一现象就不难理解。在就业去向尚是个未知数的情况下,要求学生注重实践能力的锻炼和培养,并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诊所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学生的苛求。

(三)缺乏充足的经费保障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教育方式,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予以保障,法律诊所将难以正常运作。从美国法学院的情况来看,通常将诊所法律教育所需的资金单独做预算,且数额不菲,此外,诊所本身也会通过多种途径向校友或企业募集资金。著名的普林斯顿大学法学院曾从校友处一次就募得150万美金,并专款专用于诊所法律教育。反观我国,在资金方面严重短缺,没有保障。事实上,最初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便是得益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资助,直到今天,诊所法律教育方面的不少活动,仍然是依靠该基金会的慷慨解囊。问题在于,依靠国外资助,终究不是长久之计,一旦“断粮”,后果可想而知。解决之策只能是依靠自己。虽然已有一些学校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拨出了款项,但毕竟数额较少,难以满足诊所运行的需要。如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多渠道筹措资金,以避免诊所的运作陷入尴尬境地,的确值得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