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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监理 企业 安全生产 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从企业角度出发,强调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须保证企业员工的健康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几个方面。在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划、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档案等。
工程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要仅仅停留在发生事故后搞运动式的突击性安全大检查,要制定长效机制的约束,对在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日常工作中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和措施。要千方百计的朝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1.责任落实到岗位,让岗位负起责任
为保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岗位,年初对机构进行调整的同时,把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归口到具体的职能部门作为归口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岗位,遵循PDCA“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循环的模式,结合公司内部生产运营的自身特点,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1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主持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每年年初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各生产单位负责人签订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单位的安全责任;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安全管理的业务工作,各生产单位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2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岗位资格
各生产单位的各项目部根据合同的约定和项目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并应在项目监理规划中予以明确;特大型及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分设安全总监;若因人员变动时,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调整或补充本项目部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安全总监上岗须具有工程师(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且已取得建设工程类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具有5年(含)以上的现场安全管理经验。安全员上岗须具有工程师(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安全员培训证且具有3年(含)以上的现场安全管理经验。
1.3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按年度制定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公司编制的《安全检查提纲》对公司在施监理工程的安全生产和安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还进行不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巡查、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和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做到检查有计划,实施有依据,完善改进来自实践的良性循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在本单位所属项目部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并持证上岗。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及调整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备案。不定期组织所属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做好学习记录。并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最新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规章和制度以及甲方转发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内部加强管理和排查隐患,保证各生产单位实现以下责任目标:杜绝较大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爆炸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和职业病责任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明确清晰、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现场安全专(兼)职人员配备到位。
1.4安全员管理与考核
各生产单位的项目部在每月月底至次月5日将本部门安全员报公司技术质量部,经技术质量部审查后方可聘用,受聘任职的安全员,其岗位津贴由公司统一在每月的工资中发放,安全员调整岗位或工作调动,项目部需要及时将变动名单报技术质量部备案。公司能够动态掌握各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质量部每年对安全员进行岗位考核,对考核优秀并在日常现场安全检查中合格的人员进行表彰,同时向公司推荐参与优秀员工的评选。
1.5责任落实到人
为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和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公司设专人组织监督、检查,同时,公司与各个二层单位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二级单位按公司出台的《贯标、安全检查及专业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具体检查提纲对项目部的贯标及安全检查情况进行考核。为进一步贯切执行好考核,对做得好的项目部进行以资鼓励,对不合格的项目部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处罚。避免像有些企业虽然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往往是挂在墙上的标语口号,或者是放在办公室抽屉里的文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为使安全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将个人的行为对检查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公司采用编制各种作业文件的方式,对各项目部进行管理和指导。如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以及检查结果和评价。
2.提高认识,强化安全管理
根据监理的建筑工程施工特点(产品固定,人员流动,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繁重,繁重体力劳动,建筑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随着形象进度的变化而改变等),公司管理部门总结归纳在施工程易发和多发事故的类别,从建筑物的建造过程以及建筑施工的特点,施工现场的操作人员从基础到主体到屋面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要从地面到地下,再加地面,再上到高空。经常处在露天、高处和交叉作业的环境中。建筑施工高处坠落、特体打击、触电和机械伤害等4个类别的伤亡事故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被称为四大伤害。随着建筑物的高度从高层以到超高层,其地下室亦从地下一层到地下二层或地下三层,土方坍塌事故增多,特别是在城市里拆除工程增多,因此,在四大伤害的基础上增加了坍塌事故,建筑施工也就从四大作为害为迈出五大伤害。据2007年全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分,2007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859起,死亡1012人。事故类别是高处坠、坍塌、特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等。这五类事故的死亡人数共915人,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90.42%。从上述的特点可以看出,在施工现场必须随着工程形象进度的发展,及时调整和补充各项也就护设施,才能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3.安全管理工作重点之一——危险源的识别
为预防和减少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员工的健康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从排查事故隐患,辨识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我们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第二类危险源上(如下图),即物的故障、人的失误、环境不良以及管理缺陷等因素。它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它出现越频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大。
为了识别在施工程的施工阶段和关键部位的危险源的适宜、充分性、有效性,下面将危险源辨识归类如下:
(1)高处坠落。人员从临边、洞口,包括层面边、楼板边、阳台边、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等处坠落;从脚手架上坠落;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和塔吊在安装、拆除过程坠落;安装、拆除模板时坠落;结构和设备吊装时坠落。
(2)触电。对经过或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没有或缺少防护,在拉萨市钢管架、绑扎钢筋或起重吊装过程中,碰触这些线路造成触电;使用各类电器设备触电;因电线破皮、老化,又无开关箱等触电。
(3)物体打击。人员受到同一垂直作业面的交驻作业中和通道口处坠落物体的打击。
(4)机械伤害。主要是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吊装设备、各类桩机等对人的伤害。
(5)坍塌。施工中发生的坍塌事故主要是:现浇混凝土梁、板的模板支撑失稳倒塌、基坑边坡失稳引起土石方坍塌、拆除工程中坍塌、施工现场的围墙及在建工程屋面板质量低劣坍落。
在具体工作过程,下图3、图4详细的列举的危险因素的识和危险源的控制以及风险评价方法的步骤,系统的对此项工作全面的考虑。(图表仅供参考)
4.安全管理工作离不开再教育
工程监理企业仍然离不开再教育培训。从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来看,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经营单位,如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从目前监理企业人员的收入水平来看,人员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流动性大,导致有些从业人员对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的情况较为严重,导致人从业人员对违章(或根本不知道本人的行为是违章)的危害认识不清,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认识不清。因此,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风险的辨识、控制、应急处理和避险自救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是防止不安全行为,减少人的为的失误的重要途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务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豆腐皮人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堆积,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为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员工及公司的利益,公司从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入手,不定期的进行内部及外部教育培训,来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
5.结束语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如何完善队伍建设和推动安全标准化法制建设,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候工程监理企业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我们实现安全管理模式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关键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现状;管理;途径
一、前言
安全生产是建筑施工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另一方面,随着近几年我国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建筑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而且一些投资商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忽略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殊不知,一旦出现建筑施工事故,不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声誉,制约企业的持续发展,而且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幸,影响社会的稳定。近几年来,国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措施,一方面给企业领导敲响警钟,另一方面保障了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事实研究表明,自从颁布了这些法律法规措施,对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起到了推动促进作用,重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发生率明显下降,安全状况趋于好转。尽管如此,部分地区伤亡事故仍时有发生,他们可能事故涉及的工作人员数目很少,但是政府部门仍然不能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掉以轻心,力争做到建筑施工过程中万无一失。
二、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形式依然十分严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⑴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一些监管部门在执行工作时比较懈怠,监管体系不完善,执法不严厉,给一些投资商可乘之机,最终导致事故频频发生。⑵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意识不高,企业安全生产规范不完善。有些单位领导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只是一味的追求眼前的利益;有些单位制定的规范不科学不合理,企业员工整体素质不高,施工时不按施工规范来行事,也没有建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有的建设单位还将工程承包给毫无施工许可资质的企业。⑶监理单位的安全不规范。有的监理单位实力不强,甚至连必要的仪器设备都没有,工作人员也不专业、不敬业,需要审批的文件也不通过正轨的程序,只是自己说了算;有时甚至只是到了工程结束的时候才能看到监理人的影子;有的监理员同时带几个项目,对施工方案的把关不严,流于形式。⑷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行为不规范。有些建筑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很差,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规范进行施工;有的企业没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责任制度也不明确,没有进行责任分解,大大降低了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度;有的企业为了节省工程成本,在施工工程中没有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很多建筑工地脚手架的搭设未跟上施工进度,有些工作人员在无防护的情况下高处作业,另外,施工用电不规范,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一线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有些企业只是追求投资商的利益,“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非常严重。
据调查,2010年,我省共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26起,死亡57人,其中三级重大事故3起,死亡15人,与2009年相比,同比分别增长150%、200%。下面就来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首先,从业人员安全防护意识不强。一般建筑施工人员尤其是一线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农民工,他们整体安全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在施工作业中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的习惯。另外,他们一般都想多挣钱,所以会自主加长工作的时间,导致疲劳作业,最终酿成事故。
其次,建设单位节约生产成本,降低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资金投入。我们都知道,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有些建设单位为揽到工程而委曲求全,在投标时不计算安全施工设施的费用。一旦中标,建设单位为了节省工程成本,就将工程承包给一些安全体系不完善但便宜的包工头,建设单位也只是较少的安全施工设备,导致施工现场设备不足,一片混乱,这些都会带来安全隐患。
再次,一些监理单位没有严格的营业执照,公司的监理员非专业化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监理员认为监理员的工作主要是控制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不重视安全,对一些安全生产规范不清楚,不掌握。法律规定的监理职责和安全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形同虚设。
三、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途径
1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命脉,企业领导应该重视该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首先应该在公司内部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部门,长期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该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扎实专业的管理知识、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科学、系统的施工规范,督促员工按章行事,不得违背。如果有工作人员触犯规范,一定要接受相应的惩罚,不得姑息。另外,管理部门还要担负起宣传安全生产知识的任务,提倡员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从而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保护措施。其次,细化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做到各司其职,各担其责。企业应该成立施工领导小组、防火领导小组、抢险领导小组、事故处理小组、纠纷调解领导小组等,各个小组领导要互相配合协调,保证工程顺利的完成进度计划,这样一来,如果出现任何问题,相应的负责部门可以及时出面解决问题。在工地施工现场,应该成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机管员等参与安全生产过程。
2完善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完善的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加大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有效的避免了管理工作人员的现象。企业与施工承包商要按照国家正规的程序签订《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明确投资商与承包商的责任、目标、任务。包承包了工程项目以后,要与其属下的各班组长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就这样一级一级的管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奖惩管理制度。这样一来,就做到了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工作人员自然不敢懈怠,从而形成一个严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加大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建设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部门专项资金的投入使用,安全技术装备、防护设施要配备齐全,消除安全隐患因素,这是保证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最基本的措施。建设单位绝对不能因为节约生产成本而降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往往更容易造成因小失大的后果。工程动工前,公司一定要做到“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时拨付,并且要监督这笔资金确实是落到实处,不得私吞挪用。
4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安全管理最终是实现对人身的管理,所以要想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他们的安全素质。首先,建筑单位要宣传安全意识,把安全教育放在第一位,从而形成企业全体上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让每个工作人员自觉地养成安全防范的习惯。每个工作项目开始之前,要对每个工人进行该项工程的安全教育,在施工过程别该注意的问题等等,安全警示标语、标牌是必不可少的。企业可以经常举办一些安全教育的宣传讲座、实践活动等,例如“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模范典型”等。另外,公司每一个月或是工程的每个阶段都要举行安全报告例会,报备前一个月或前一阶段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然后知道下一阶段工作如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企业领导要给工作人员停工继续学习的机会,学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一些政策,并适时的展开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试。
目前,在我国交通事业、房地产事业以及相关事业发展的带动之下,作为一种与人们生活和各行各业发展紧密相关的建筑行业,正在以一种极为自信的姿态向前进步着,而这种自信的建立,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其安全性和质量保证。因为就建筑施工工程而言,其实际存在着一定的特点,而这些特点直接决定了其安全性以及质量上保证的重要性。事实上,我们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一种共识,即建筑工程自身以及外部环境都存在着一定的特点。一方面,就建筑的成品而言,其实际上就存在着一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这种多样性和复杂性实际上也就决定了建筑施工中施工人员、施工建筑材料、施工设备以及施工技术等在内的要求多样性和复杂性,而也正是因为这种复杂性,其在整体的运作过程中总会容易出现一些包括安全问题在内的问题。另一方面,整个建筑施工基本上都是处于一种非标准的作用体系之中,而这种非标准的体系实际上也就增加了整个施工中的危险因素并埋下安全隐患。当然,这种安全隐患又在建筑施工难度大以及交叉作业多以及施工环境多变的进一步作用之下,变得更为明显。因此,我们只有将这种质量安全水平切实地提上去,才能真正意义上保证整个建筑施工的正常进行。
2加强建筑管理中安全生产的途径
我们在上一节中也说到,就目前的建筑管理工作而言,其在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着内部与外部安全生产意识薄弱的现状,而这种现状实际上又是由其内外部具有多样性特点的因素作用而成。当然,这些因素在作用的另一面,也对我们相应措施的提出和采取指明了方向,总的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落实安监责任。要重视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首先就要落实安监的责任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完善相关惩处措施,对于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排除和处理,尽量避免出现重大的安全事故。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督促企业积极认真的履行各项法规制度,切实按照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管理,将安全监察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别是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也是需要进行重点检查的,只有将安全监察的工作落到实处,才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纠正施工中的不规范行为。
2.2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方面,又分为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加强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两个方面。安全宣传教育就是要通过培训、教育的手段使得所有参与建筑生产的职工都能够提高安全生产的素质和意识。也可以开展各种活动,悬挂安全条幅,张贴安全标语等形成一个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要的认识方面要加强对国家相关安全管理条例和监理责任意见的学习,吸收各项事故的经验教训,强化主体意识,抓好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确保其都处于受控状态,保证项目的安全的进行。
3结束语
关键词: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 管理
1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产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由90年代初的2500万人,到2003年升至3893万人,完成建筑业产值突破21865.49亿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建筑事业的迅猛发展,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的建筑队伍。建设的一浪高于一浪,而安全生产管理滞后,甚至流行于表面形式,导致了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2000年建筑业发生事故846起,死亡987人,而2003年发生事故1278起,死亡1512人,死亡人数几乎翻了一倍。这是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是一个值得思考的严肃的问题。
2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分析
2.1 建筑业是高危险的行业 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不确定性,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必然呈多变状态因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决定了建筑安全的不断变化;建筑现场的千差万别决定了建设过程时刻会面临新安全问题的挑战。
2.2 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复杂 建筑施工的高能耗、施工作业的高强度、施工现场的噪音、热量、有害气体和滚滚尘土等,以及施工工人露天作业,受天气、温度影响较大,这些都是工人面对的不利工作环境和负荷。高温和严寒使得工人的体力下降,工作面的复杂使得工人注意力不集中,因此,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触电等危险源令人防不胜防。
2.3 参建主体复杂,安全管理存在诸多漏洞
2.3.1 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是一个投资主体,其更注重于投资资金能不能节约一点,建设质量能否搞得更好点,建设进度能不能更快一点。而往往忽略保证足够资金用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特别是房地产商,是整个项目投资建设的老大,无论是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一切都得听他的指挥,可谓“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哪一个单位不听其摆布,哪一个单位就要面临被撤换的危险。而当前市场竞争激烈,哪一个单位都想取得一份“美羹”,只能听其摆布,甚至明知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也还是张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房地产商对建筑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有时更是明知故犯。
2.3.2 勘察设计单位存在的问题 有些勘察单位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够真实、准确。
有些设计单位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设计,有时因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些设计单位服务不到位,技术交底不明确,对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设施考虑不周,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没有特别注解说明。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日益发达,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忽略了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议。
2.3.3 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建设单位的左右。有些监理单位碍于面子,明知建设单位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却不敢大胆指出纠正。
有些监理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比如,备受关注的广西医科大图书馆二期工程演讲厅舞台工程发生的坍塌事故,监理单位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也没有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监理员发现立杆间距离以及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没做剪刀撑、水平拉杆没有与立柱连接,没有报告总监,也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此次重大安全事故导致7死7重伤,监理单位严重失职,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3.4 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 当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最大的弊端莫过于出借资质给包工头,包工头有了合法的外衣,自己找带班头,而带班头组织的劳务工人是乌合之众,绝大多数都没有经过岗位技能专业培训,也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的教育,所谓的“三级教育”往往是流于形式,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形同虚设。施工单位为了利润最大化,或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或挤压减少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特殊工种人员往往人证不一致,也就是说,施工单位拿出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而实际操作者并没有经过培训、考核,获取相对应的合格证。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质检人员、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很少甚至从来没有到位,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相关管理部门对这种事管理不严,甚至听之任之,放任自流。
【关键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问题;对策
为了满足社会生产需要,现代建设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生产施工现场也更加复杂,若不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就极易引起工程现场的混乱,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实施与开展,甚至会引起一定的安全事故。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也提出了一些生产管理条例和规范,以期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但事实上在实际的工程生产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不良的监督管理问题,以下本文就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探讨。
1.当前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
1.1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建设不够完善
受市场经济的影响,目前我国在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还存在严重缺失,诚信制度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不够健全,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没有受到强制的约束,使得很多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上掉以轻心,甚至通过减少安全防范措施来压缩工程造价。这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惩罚和有效制止,这也是导致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1.2施工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开工
虽然我国正在积极创建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但是目前还并不能对所有的施工企业产生效应。尤其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施工单位宁可被罚款也要在审批前开工。这是因为施工单位明知道惩罚力度不大,相较之下,提前开工所带来的利益要远远大于惩罚的金额。这也反映出了当前我国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上存在的不足。当然也正是因为如此,才导致了很多不具备生产资格的施工单位发生各种各样的安全事故。
1.3新生产工艺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为了满足现代建设工程的需要,越来越多的新工艺和新技术在不断的被应用在工程生产中。这固然代表着工程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但是在一些地质较为复杂,或者生产条件较差的地方采用这些尚不成熟的新工艺,不能不说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的。尤其是一些单位并未对安全生产进行评估,也没有对生产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更不用说制定安全防范方案,这样一来,在技术层面上就没有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4相关单位的监管工作不到位
在我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由政府的相关部分负责,但是这些监理单位在实际的工作中却很少能够按照规范严格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往往只重视工程的施工进度,而忽视施工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另外,还有些监理人员本身的专业知识就非常薄弱,在监督管理时不能看出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也不能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监督管理工作严重不到位,使监督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失去了其原本的意义。
1.5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
目前很多施工单位的成员大都是由文化知识水平和素质水平不高的农民工组成,农民工受自身认识的限制,并不理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意义和作用,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较低,在生产中也很少注重生产的安全问题。而施工单位也很少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为了降低成本,甚至会减少安全防范措施,这也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2.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
2.1完善有关法规规章及制度
建设行业的主管部门,要结合建设施工的特点,找出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使监督施工安全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2.2加大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
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各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使各相关责任单位能够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处罚的力度。例如: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一些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施工企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可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并进行停产整顿,经过整改后,如果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可以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这样能促使施工企业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保证施工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
2.3完善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要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企业必须严格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参与生产的各岗位、各工种安全责任。真正做到安全工作人人参与,只有从上到下建立起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法规赋予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大家来共同承担,安全工作才能形成一个整体,各类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无机可乘,从而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2.4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目前我国建设施工从业人员多数为农民工,他们文化水平不高,流动性比较大,施工企业安在全教育培训方面不愿意作更多投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因此要进行长期的教育和培训。一是开展对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员工日常安全教育等一系列教育活动,不断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二是加强岗前安全教育。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危害程度、预防措施及处置方法等相关知识要反复讲。使职工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操作规程,提高安全识别和发现、排除安全隐患的能力。
2.5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投入
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履行安全责任,确保工程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并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就要不断增加对安全资金的投入,确保安全保障措施的实施。
2.6充分发挥监理机构的作用
在监理中,要落实安全责任制,由建设施工企业的协作完成安全生产,安全监督和管理的任务。已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施工班组,上报施工单位,责令其进行改正,直到验收合格后,才可继续施工,最大限度发挥监理的作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7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必须统一为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和其他人员提供质量合格的安全帽。若拒绝佩戴安全帽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危险区域、施工部位应安装适当的警告标志及防护装备,特殊工种、危险工序的生产及操作需严格审核在岗人员的执业资格,需装配好相应的安全用具后才能进行施工。此外,安全监督和管理应注重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检查,以确保安全系统的有效利用。
3.结语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在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而基于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建设生产现状,依靠企业自身来保证生产的安全与顺利显然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为此,我们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利用法律法规来强制施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问题,并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以提高施工人员的整体安全防范意识。只有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才能使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才能全面保障生产的安全高效。 [科]
【参考文献】
[1]张勤.浅析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J].四川建筑,2007(05).
关键词:施工项目;安全管理;较大问题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371-01
安全生产事关施工企业的生存发展和职工群众的生命健康,事关员工家庭幸福和企业内部和谐稳定,是施工企业能否做大做强的重要因素。深刻认识施工企业当前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是企业当前义不容辞的责任。
“施工安全”指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所表述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因素很多,但具体到施工现场下面几个安全管理因素表现的更突出。
1 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若干问题
(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认识不足,项目安全工作准备不充分。
项目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认识不足,不能主动地、有针对性地加强预防和应对是安全事故发生的最直接的根源;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安全生产过程监控没有预见和目标,是产生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突出表现。
(2)安全管理人员责、权、利不对等,安全管理责任得不到落实。
安全管理责任得不到落实是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安全管理责任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源于安全管理人员责、权、利不到位。企业给予安全员的各种待遇偏低,通常将其定位于一般业务人员,相当一部分拿的是普通工人的工资薪酬。各种待遇的偏低,影响着安全员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因为职责、权限受限,当他们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苗头后,必须请示项目主管才敢作出处罚决定,对重大安全隐患不敢越级反映,甚至在报告项目主管数次无果的情况下,仍然不能及时果断地采取措施,关键时刻,安全管理“掉了链子”,很容易出现失控。
项目安全员有时不得不面对的一个尴尬处境是:在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和“犯颜直谏”得罪领导面临下岗之间做出选择,鸡蛋和石头的关系,形容项目安全员与项目主管也不为过,这道选择题的答案出乎常规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3)安全投入不到位,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用于安全生产经费不足,一是取费标准不能落实,很多建设单位给施工单位的承包价是一次性包死,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在总价内,没有明确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二是施工单位在成本预算内,没有安全生产费用成本或不按国家标准取费,施工过程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少投入或不投入。发生安全事故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不能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4)施工企业对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处罚不力。
对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处罚不力,客观上,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人为”地死角,同时,也给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而出现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者,尤其是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者以侥幸心理,思想麻痹,从而造成一种不负责任安全管理态度。
2 加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对策
鉴于当前形势,为有效遏制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的现象,迅速扭转安全形势的不利局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若干部对策:
(1)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
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预见性、针对性的制定施工安全管理措施。一个新上项目,除了对人员、机械设备、物资材料、施工便道和电力供应进行必要的准备外,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核,要细之再细,考虑全面。危险性较大工程、工艺复杂工程必要时应请专家指导施工方案编制,并请相关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2)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有序可控。
什么是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简单地说,就是责任分解,定岗定责,层层负责,一级抓一级。每一个项目管理岗位都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都要向上一级管理人员负责,只是责任的大小不一样,管理的方面不一样,同时上一级管理人员要落实好管理责任。怎么抓?一抓制度建设,奖有章,罚无序;二抓榜样的示范作用,上级按照本级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抓好职责的落实,抓好典型,示范给下级看;下级再对照上级对本级的安全职责要求抓好自身应该遵循的安全制度落实,示范给再下一级看,环环相扣,安全生产责任制才能得到落实,安全管理才会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3)严格贯彻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范。
随着现代施工管理技术水平的提高,规范和各省市规范如《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机械使用安全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等陆续颁布实施,因此,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制定规范化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安篮、监理等部门监督落实。
(4)加大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是确保安全的一个重要前提。
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是其他所有安全投入的大前提,只有经费到位才可能有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齐全的安全警示、标语、标牌,安全职责、规章制度、安全知识的宣传,安全防护设施的标准设置,安全防护用品的保证质量、足额发放。等等这些投入到位了,安全教育培训常态化,安全防护规范化,安全技术措施监控程序化,对于项目的安全生产都是强有力的保证。
(5)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力度,奖罚有章,执行有力。
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和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对其管理人员,按企业制度分清责任,有章必依,处罚彻底;对数年如一日履行岗位责任,从未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大的安全隐患行进者,加大奖励力度。对责任人处罚过轻或
免予处罚,不仅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我否定,也是对企业声誉和形象的自我否定,会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埋下了巨大的潜在隐患;给先进者的奖励,树立一模范典型,会给企业所有员工一个成长的标杆,工作的动力。
(6)加强施工中的事前预控和过程控制。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都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各项全规程的制定,用工手续要完备;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要建立完善的安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机构,编制安全管理网络,使之为整个工程的完整体系;严格实行书面安全交底,施工单位安全部门编制教育计划大纲,编制相应的安全知识考试,每个参与工程施工的进场人员均要进行安全考核,严格控制施工人员准入制度。
同时,施工单位专职安全人员应巡查工地,随时了解施工过程,检查施工中的防范措施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去进行,检查安全制度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机械设备加强平常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根据工程进展,分阶段对重点部位举行特别专题安全会议,将安全防范和安全措施安排在施工之前,及时提醒、督促有关单位注意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如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当场剖析原因,及时指正,限期整改。对预防措施和纠正的实施过程及实施效果,应跟踪验证,保存验证记录同时要建立健全奖罚制度,以经济辅助手段,促进施工安全生产。
3 结束语
安全生产是体现人本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于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安全事故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的各个参与方都应该正确理解并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安全技术水平,加大安全费用投入,增加安全防护设施,等等这一切都是我们应该做的,也是必须做到的。
相信通过以上各种途径的实施,齐抓共管,一定能够形成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密的、有效的控制网络,使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施工企业有机协调运行,从而构建有序、到位、高效的安全管理运行体系。
参考文献
[1]王勇胜.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若干问题浅析[J].建筑安全,2008,(1).
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创新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监部门;建筑工程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6-0185-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6.090
1 概述
安监部门对于其所在辖区内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虽然法律部分赋予了安监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利,但是并没有非常明确的条文规定该如何监管。加之由于一些部门,比如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成立时间较早、影响较大,这就使得安监部门在面对如何进行综合管理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建设主体开始日趋多元化,随之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的认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都有了一定提高。由于安全意识的提高,使得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死亡率也从7.53下降到了1.5左右。但是这一情况却仍旧并不乐观,由于我国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发展水平有限,对于目前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而言还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在检查监督上存在一些交叉,对于一些项目的建设其实并不够合理规范。以突击性的安全大检查为主,对于日常的管理监督却非常少,并且所采取的一些监督手段也比较陈旧。施工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的投入仍旧处于基础薄弱、严重不足的情况。一些企业为了能够节约施工投入的成本,便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取消。对于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不能够得到很好落实,同时对于施工从业人员所进行的正规安全培训更是少之又少。建筑施工的安全技术问题一直存在,并不能够完全保证安全施工的需求。同时一些施工人员在装备落后、安全防护配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对人身安全会造成很大威胁。
3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创新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指的是一种没有损害风险的状态,在这一状态之下从事生产的工人与设备是安全的。劳动者由于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使得认定的生命价值开始受到更多的重视。安全生产一定要充分尊重个体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则、方案、执行的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这一管理的内容涉及到建筑工程的各环节。安全生产管理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项环节,无论科技如何发达、生产操作如何变幻,只要有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就需要充分考虑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在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是一个在任何时代都需要铭记在心的一个大问题,因而如何进行具体的管理实施则是需要根据时代的步伐记性
创新。
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这需要实现对这一事件进行有效的标准评价。只有不断进行经验的分析与总结,才可能在将来的工作中避免出现走弯路的情况发生,而对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也需要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不断地创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难度之所会比较大,是因为建筑工程产品以及施工技术的特殊性。建筑施工的工种复杂、标准化程度低、施工作业流动性大、工种复杂以及建筑产品构造物形式多样,都会对生产的安全性造成一定影响。对从业人员人身健康的关心与维护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保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同时企业需要视安全生产管理为其发展的头等大事,这是其开展其他业务的前提与基础,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问题。
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创新的方法
4.1 明确安全生产政策
进行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必须要明确安全生产的诸多政策,这一政策能够对企业在保证现有的各项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基础之上,减少不必要的风险责任与经济损失。但是安全管理政策的有效实施还需要企业能够在具体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企业自身结构涣散、职责不分明就难以将政策落实到位。在法律和道义上,施工企业都需要能够承担应有的责任,还需要能够满足雇员、业主以及全社会的要求。安全政策的制定者应当对员工的安全问题有充分的认识,可以说员工会成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的那笔宝贵财富。因此企业应该学会在建筑施工时,更多地去控制风险的发生,对员工自身的身心健康给予足够的关心。在施工过程中能够为员工提供安全工作环境使员工能够产生愉悦感与满足感,同时也要重视一些潜在的风险问题。
4.2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有效控制
与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相比较,较为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者认为很多在施工中出现的安全事故以及职业疾病其实是可以有效避免的,大多数这种不幸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不能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
虽然很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一些人为原因或者是机械故障,但是究其根本,还是由于企业在组织管理上出现的一些失误造成的。因此由于安全事故的发生管理者应当负有很大责任,有效的安全管理政策对于人和技术都能够有较好的监督与控制作用。
4.3 促进安全管理的“第三方监管”
企业可以根据风险管理理论对其面临的各种安全风险依据概率与程度的大小进行分类。尽管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可以通过一些途径获得经济补偿,但对于逝去的生命而言却是再也无法挽回的。因此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建设工程安全风险不能进行专家而需要采取一切措施来减少对施工人员的可能造成的伤害。
对于建设者自身而言,需要能够对施工建设的项目比较熟悉与习惯,对于建设存在的安全风险要有一定的觉察能力。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来进行监督会以全新的视角,从多方面的角度来揭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这样非常有利于消除安全管理人在判别风险时可能存在的评价“盲区”。
我们在建设施工时会经常出现第三方监管的“身影”,比如在设计阶段,图审部门在进行图纸审查监管或者是在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管。由此可以看出,通过实施第三方监管,对于控制工程的进度、质量以及投资风险而言都起到了巨大作用。在近些年来的发展过程中,建设工程总量的不断攀升,同时安全生产事故相对平稳,这一事实就充分证明了在建设领域内,安全监理正在发挥着安全管理监督的积极作用。在国外,第三方监管在国外主要是在施工建设阶段引入培训机构或是安全咨询等,让其能够对项目所处的境况进行有效跟踪与检测并能够为其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这样也非常有利于推动安全培训活动更为有效地开展。而我国目前的第三方监管仍旧处在一个起步阶段,主要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负责。政府部门在进行相关的安全监管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强制性,这样会与安全管理以及企业之间发生一定的冲突,从而导致企业被动接受安全管理。实施第三方监管需要能够在依托政府的同时,对于培训机构以及安全咨询等也要有所引入,从而能够形成为企业安全管理服务的“第三方力量”。
4.4 加强与改进执法部门监督及舆论监督
在减少行政执法的层次上,提高执法效率。同时政企分开,对于决策与执行同样也需要分开。为了能够减少政府行政执法的层次,不断提高执法的效益,需要能够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于行政执法的干预。对于克服地方及部门的保护主义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我们都知道腐败无疑是安全生产的大敌,因为需要党和政府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对于党政机关参与到企业中分红的事情应当严惩不贷。对于规范行政的审批也应当尽量减少,并能够建立起高效、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对于进一步改革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对不科学且设置不合理的安全监管机构要进行重新整治。我们知道如今安全监管会出现监管层次过多,且职能出现交叉的现象非常多,因此想要建立一个真正高效且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就需要不断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以此来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权威。
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工作应该处理好专业监管与综合监管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需要能够处理好政府相关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处理上,需要能够认真履行总格监管这一职责,但又不能使这一监管代替相关部门的一些安全监管工作,对于有关部门所发挥的积极性与作用应当能够予以足够的重视。
5 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考虑到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创新的必要性,本文对创新办法进行了讨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仍旧不容乐观,“坚持安全发展,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才能够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发展”作为基础应当能够得到长效的保障机制,安全生产理念的创新能够为建筑工程提供科学、合理的思想武器。明确安全生产政策能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操作更为规范。对安全生产的有效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避一些安全事故。第三方监管的提出能够更为全面有效地对建筑施工状况进行有效监管。第三方监管应该采用的形式即是安全知识培训活动的开展等。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由于层级多、工序复杂且很多组织之间存在有相互交叉重复的地方,因此在监管时需要做好整顿工作,并且应当注意加强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工作需要多方面做出系统科学的工作投入,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需要不断进行探索。
参考文献
[1] 刘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A].首届中国中西部地区土木建筑学术年会论文集
[C].2011.
[2] 王东朝.浅议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及应对措施[J].中国电子商务,2014,(18).
[3] 张维东.全方位的渔业安全生产与管理监督[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9).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摘要: 安全事故一直是困扰施工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被列为建设工程三大主题(质量、安全、环境)之一。本文从工程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 根据我国公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现状,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探讨从管理上建立起安全管理系统,提高我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以求降低事故发生率,保护广大从业者的人身安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关键词:交通建设 施工生产 安全管理
Abstract: safety accidents always puzzl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important factors, is listed as the construction of three major themes ( quality, safety, environment ) is one of the. This paper from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point of view,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 highwa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situation,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discusses from the management to establish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China, improve the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method, in order to reduce the accident rate, protect the general practitioner's personal safety, to improv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enterprises.
Key words: traffic construction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建设工程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增强。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建设投资也在不断增长。尤其是近年来公路施工项目迅猛增加,在建工程规模不断扩大使公路施工业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繁荣期。公路施工业的不断发展,为我国基础设施能力的不断增强,为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做出了基础性贡献。公路施工业在我国支柱产业的作用和地位也进一步地显示出来。
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所在。在谋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中,人的生命始终是最宝贵的。而公路施工业在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大事。
一、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
交通建设工程由于其特殊性,其有如下特点:产品生产的固定性、露天作业条件恶劣性 、结构庞大施工高空性、队伍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实施安全管理的困难性 ,其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强度高,劳动保护的艰巨,并且产品品种多样性、工艺多变,施工安全管理复杂,有时施工场地窄小带来多工种作业的立体交叉性 。这些都给施工安全管理带来了困难。一旦发生事故将是
严重、复杂、可变性较强的。因此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和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二、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其管理的探讨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作为施工企业,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应从基础性的工作做起。
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从事安全工作的必备条件,应熟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时,要注意施工方案、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等。在各种管理制度中,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是为保障安全施工确定的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是指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是安全生产必备的基础制度。
2、建立现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及相关方的安全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以构成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
3.明确交通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健全保证措施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供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其中在生产过程中还要执行各项保证措施,包括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 ;2)按照标准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进行设置---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3)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①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的土方、石方开挖;
②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③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④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⑤隧道工程中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⑥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⑦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⑧爆破工程;
⑨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工程;
⑩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4)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5)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6)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按要求设置 7)制定施工环境污染防护措施,防止施工过程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8)制定施工消防安全保障措施,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等。 9)健全劳动安全管理措施 包括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等等。10)配备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等的安全防护用具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验收等。
4、实行持续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上岗;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与刑法衔接。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参与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安全责任对比表见表。有关条款中还增加了民事责任。并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如规定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罚款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等,从罚款数额上来看,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并规定了注册执业人员资格的处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