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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制度所指的听庭监督是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到庭旁听,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辩护()表现、适用法律、承办态度、庭审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评定,从而对承办人的办案质量给予评价的一种监督行为。
二、听庭监督管理
2、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确定本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听庭监督工作组织实施。
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立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组织进行听庭监督。
三、听庭监督主体
3、参与听庭监督人员为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及邀请的人员。包括:
(1)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2)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秘书处接到法律援助机构通知后,委派的协会人员;
(3)受法律援助机构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等社会各界代表;
(4)本制度要求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的执业律师、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四、听庭监督范围
4、法律援助机构所受理的所有法律援助案件。重点是较为重大疑难、群体性或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和各法律服务单位认为有必要听庭的案件。
五、听庭监督程序
5、法律援助机构在已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确定听庭案件,并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承办人员发出听庭监督通知书。
法律服务单位对本单位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认为有必要听庭的,应当书面提请本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听庭监督。
6、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指派本机构工作人员、专职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可以通知同级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秘书处委派人员参加法律援助案件庭审旁听。
法律援助机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听庭监督的应送书面邀请函,并注明听庭监督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7、法律服务单位及其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在接到法律援助机构听庭监督通知后,应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三天,及时将开庭时间和地点报告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并提供基本案情、书复印件、答辩状复印件等庭审相关材料。
8、听庭结束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参加听庭的人员对承办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辩护表现、适用法律、承办态度、庭审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评定。
9、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听庭监督情况和对承办人的评定结论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及时进行反馈。
六、听庭监督的内容和要求
10、听庭监督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来评判。基本内容是:
(1)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熟知程度如何;
(2)(辩护)准备是否充分,诉讼各环节是否按程序规则尽心履职;
(3)(辩护)词是否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否合理、准确,是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力的辩护;
(4)发言及回答问题是否能抓住争议焦点,简明扼要;举证是否有力,辩护分析是否合法、合情、合理;言行举止是否文明。
11、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做好与庭审法院的听庭协调工作。
12、听庭监督活动应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邀请二名以上人员参加。
13、听庭监督人员在旁听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干扰庭审活动。
14、听庭人员根据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熟知程度、举证情况、书面(辩护)词质量等形成听庭意见,填写《法律援助案件听庭意见反馈表》,送交安排听庭监督的法律援助机构。
15、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征询受援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庭审旁听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对受援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庭审旁听人员进行问卷调查。
七、奖惩措施
16、全市法律援助案件的10%以上应当接受听庭监督;各法律服务单位自行安排听庭监督的法律援助案件每年不少于各自承办数的五分之一,否则,不得参与年度法律援助项目评优和市级法律服务单位评先评优,不推荐参加省级以上法律服务单位评先评优。
17、听庭反馈的《法律援助案件听庭意见反馈表》作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承办人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18、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承办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法律援助案件听庭意见反馈表》中被评定为差的,将取消或减少其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补偿费用;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法定程序严肃追究其责任。
新安县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精心指导下,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各项业务工作,做到应援尽援,实现了法律援助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为维护新安的社会稳定,创建和谐新安、平安新安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党委政府重视,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民生工程。
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律援助能够从源头上预防产生不稳定因素,把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具有既改善民生、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双重作用。我们向县委县政府做了专题汇报,将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全县民生工程,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年度财政预算提高至30万元,已全部拨付到位。我们大力改善法律援助的办公条件,2012年10月将法律援助中心从原来的老城旧址搬迁至新城繁华地段办公,由于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办公面积偏小,对照省标准化接待室建设标准还有差距。2014年11月, 局领导在县城繁华路段重新选择两间临街门面房,面积80余平方,严格按照省标准化接待室建设要求落实。又为法律援助中心配备了电脑、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照相机、录音笔、电话等办公设备,新充实1名工作人员,帮助解决了人员经费等实际问题,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开展。
二、开展规范化建设,不断延伸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一是实现了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的全覆盖。在全县13个乡镇、产业集聚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96个行政村,村村聘任法律援助联络员;在工、青、妇、残、军等部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形成了县、乡、村三级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二是在县城繁华地段建立了规范化的法律援助接待室,接待室设置了公示栏,摆放了饮水机和法律援助宣传资料等便民服务设施,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人员统一挂牌上岗,实现了接待规范。三是推行律师值班制度。在县法院、县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室,免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指导、或其他法律服务。四是建立了法律援助舆情分析、非诉讼案件限时办结、疑难案件集体讨论、重大事项报告、案件回访、案卷质量评查等制度,实行了法律援助办案流程网络化管理,实现了对法律援助各个环节的实时掌控。
三、落实便民措施,确保法律援助便捷高效。
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建立了农民工维权“快速通道”对农民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减少审查步骤,快速启动援助程序,实现当事人申请“零等待”。
四、加强培训和督查,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
为了把法律援助工作做实做好,我们每年定期专门对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进行了以《法律援助条例》、常用法律法规、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援助业务知识技能培训,提高了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同时对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进行月督查、月小结、月通报,保证各工作站在及时完成法律援助任务的同时,要强化服务质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2014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78件,接待咨询3085人次,开展大型宣传活动4次。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
虽然我国法律援助概念于1994年才出现,且在2003年才出善的《法律援助条例》,但在我国当下农民工维权领域,法律援助早已成为这其中使用最为频繁的农民工维权手段。自《法律援助条例》出台至今已经有15个年头,这15年间《法律援助条例》在农民工维权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运行中的很多问题也由此不断暴露出来,立法层次不高、保障措施不到位、法律援助范围狭小、便利性不足等问题都属于这其中的代表,而这些问题也都直接影响着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进一步发展,而为了设法破解这一农民工法律援助面临的发展难题,正是本文就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制度困境及解决路径展开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概述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概念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特殊称谓,在我国城市化发展中,实现了农村劳动人口向城镇转移,这也与我国传统户籍管理之间产生了矛盾,农民工便是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群体。由于在农民工群体中,个体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农民工主要以初中文化为主,再加上收入偏低,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加上流动性较大,使农民工自身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近年来,农民工拖欠工资现象屡见不鲜,作为建筑行业主体,农民工合法权益必须获得保证,才能保证建筑行业不断向前发展。为此,法律部门对农民工实施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法律援助发展过程中,各个国家对其定义有所不同,但是所表达的内容几乎一致,即国家对所有公民共同实施的一种法律权益保障。对于农民工法律援助来说,能涉及到刑事、行政以及民事等方面责任,在刑事方面,主要是对农民工的刑事辩护提供法律援助;在行政上,对农民工因为就业或者工伤等行政诉讼中提供法律援助。在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中,最常见的是民事案件,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索要工资以及工伤索赔,这两点也最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在法律援助中,对农民工的援助形式有很多,包括咨询、、辩护等,除了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援助方式之外,在实际援助中还可以进行法律文书工作以及非诉讼调节等。可以说我国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措施并不死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适当变动,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成因
1.农民工数量不断在增加随着我国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一观念在农民生活中也是有所体现。几年来,我国农民群众不再单单依靠种植土地来维持生活,为了让生活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越来越多农村青壮年利用闲暇时光来到城市中打拼,加入了农民工行列。根据我国统计局数据统计,2013年我国农民工总数已经达到了2.69亿人,在这其中,外出农民工占据60%。2013年之后,我国改革开放的成绩越来越明显,有效促进了城市化进程,从而导致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开始向城镇转移,使农民工数量逐渐增多。2.农民工合法权益侵害现象过于普遍对于这种农民工权益侵害现象的普及,主要受没有签署正规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的不按时发放的影响。其中,对于没有签署正规劳动合同来说,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最重要依据,也是侵害发生之后保证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建筑企业将农民工当做临时工作者,为了节省开支,增加企业利润,并为与农民工签署劳动合同,导致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生命财产安全始终得不到有效保障。有些建筑企业虽然与农民工签署了劳动合同,但合同内容并不规范,存在很多漏洞,对农民工一方利益保障极为不利;而对于农民工工资的不按时发放来说,劳动报酬发放是每个企业对员工最初的承诺,也是企业应尽义务,对于农民工来说,劳动报酬是他们存在价值的根本体现,也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之一。但在实际情况中,企业并未按照相关要求给农民工支付报酬,使得农民工出现巨大生活困难和生活压力,并且经常出现拖欠工资以及克扣工资现象。
(三)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1.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我国农民工来说,是在改革开放和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立军,如果国家能够了解他们在主观上是否与城市相融合,并对他们在城市中生活情况进行分析,对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我国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由于农民工整体文化程度较低,主要从事体力工作,而且在公众决策过程中没有话语权,因此,这也导致了农民工利益容易受到社会忽视。因此,通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来维护农民工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具有重要社会意义,能够保证我国社会统一、和谐向前发展,降低贫富差距,实现人人平等。2.是实现司法平等和公平社会的重要手段农民工在我国人口总数中占有很大比重,而且在社会发展中一直处于底层位置。因为法律援助的实施建立,不仅让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了保障,还提升了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这也能够体现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准则,也保障了农民工不再受经济困难等因素影响。另外,在农民工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减免相关诉讼费用进行程序诉讼,获得每位公民都应该有的法律保障和服务,确保法律对诉讼判决保持公正。3.是公平社会的重要表现之一站在公平角度来说,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有利于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在诉讼过程中达到平衡,避避免农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另外,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改变社会不正之风,加强人权保护,同时为公平和公正创造条件,也有利于很多社会功能的实现,实现社会资源合理分配。利用法律援助,可以将我国社会中阶级对立问题有效解决,将以往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编程一种法律问题,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实现了社会的稳定,降低因为激烈抗争所引起的不稳定因素。其次,通过法律援助,国家实现了在司法上保持公平公正,保障了农民工权益不受到任何侵害,也让以往司法权益缺陷得到有效弥补。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
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自农民工法律援助开展以来,无数的农民工在法律援助的支持下得以维护自身权利,但很多时候农民工更愿意采用上访、堵路、堵门等非理性方式解决自身问题,而这些便与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有着较为直接的关系,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实际调查将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概括为立法层次不高、保障措施不到位、政府各部门缺乏配合、援助范围狭小等四个方面。
(一)立法层次不高
1.《法律援助条例》不完善对于立法层次不高这一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来说,《法律援助条例》不完善是这一困境的具体表现之一。在笔者的研究中发现,《法律援助条例》存在着效力等级不够高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法律援助条例》本身并不是一部法律,仅仅是一部行政法规,这就使得《法律援助条例》在行政法规的限制下仅能规范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职责,而农民工维权中法院、检察院等重要环节往往难以真正发挥《法律援助条例》的效用,这自然使得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难以实现高质量展开。此外,《法律援助条例》本身还存在着条款过于原则、限制较多、缺乏简易程序规定等不足,这些会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展开带来负面影响。2.《法律援助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冲突除了《法律援助条例》不完善外,《法律援助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也是立法层次不高困境的具体表现之一,这种冲突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法律规范分散于各类行政法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中,不同时期出台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相关条例自然很容易因此出现彼此之间的冲突问题,2006年颁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的“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法律援助条例》中“所有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该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便属于这一冲突的最直观体现。此外,我国现行《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为农民工提供农民工法律援助过于复杂,也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深化了这一冲突的严重性。3.专门立法的欠缺对于立法层次不高这一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来说,专门立法的欠缺同样属于这一困境的具体表现,这里的专门立法欠缺指的是我国缺乏一部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我国当下越来越多的人将农民工视作社会发展的过度现象,这种忽视农民工阶层存在的认知就使得很多时候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在实际使用中存在力不从心的问题。
(二)保障措施不到位
1.经费保障问题除了立法层次不高外,保障措施不到位同样属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而这其中的经费保障问题则属于该困境的具体表现。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我国当下大多数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往往没有单独列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经费,很多地区甚至存在着不敢进行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的情况,这都是经费保障问题的具体表现。此外,一些地区在经费保障过于欠缺的情况下往往会降低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补贴标准,这就使得很多律师因此入不敷出,由此可见经费保障问题的严重性。2.机构设置问题对于保障措施不到位这一困境来说,结构设置问题也属于其具体组成,这里的机构设置问题指的是我国当下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的不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不明确、分布不科学、职能不清晰等都属于这一机构设置问题范畴。具体来说,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不明确主要表现为不同地区往往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不同单位类型进行法律援助机构管理;而法律援助机构分布不科学则是由于按地域设置法律援助机构的做法不能够满足我国农民工权益维护的需要;而法律援助机构职能不清晰则是由于我国很多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同时承担监督者与实施者的任务,这自然使得农民工法律援助难以高质量进行。3.人员保障问题除了上述几方面外,人员保障问题也需要引起我们重视,这一保障措施不到位困境的组成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我国当下法律援助机构普遍存在人才缺乏问题所致。相较于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的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人员培养与引进却较为缓慢,而由于现存的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在整体素质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这就进一步阻碍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较好展开。
(三)政府各部门缺乏配合
对于政府各部门缺乏配合这一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来说,这一困境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我国当下政府部门普遍缺乏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重视所致。在具体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开展中,很多时候法律援助机构只有在公安、检察院、法院、劳动保障、建设、卫生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才能够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但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我国当下很多政府职能部门认为光凭法律援助部门便能够妥善完成农民工法律援助,这种错误认知自然会导致政府各部门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缺乏配合,由此可见这一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困境的严重性。
(四)援助范围狭小
除了上述几方面外,援助范围狭小同样属于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之一,而这一困境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法律援助条例》缺乏对“经济困难标准”的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很多时候大型城市往往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经济困难标准,农民工由此就被标准卡在法律援助之外,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也就无从谈起。此外,由于《法律援助条例》在制定之初便考虑到防止个人滥用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资源,这就使得《法律援助条例》中的规定并不能满足日趋多样化的农民工维权需求,每一个人的法律平等保障也因此无从谈起。
三、近年来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完善的探索
虽然我国当下农民工法律援助在制度方面仍旧存在着诸多困境,但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近年来我国很多地区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领域展开了不少的探索,而这些探索所取得的成果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多渠道筹集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
对于近年来我国多地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领域展开的探索来说,多渠道筹集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这一成果不得不提。在笔者对我国多地开展的调查中发现,我国当下很多地区由政府出资建立了法律援助基金会,而这类法律援助基金会主要负责的便是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群体性农民工权益侵害案件的法律援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经费短缺导致的农民工法律援助难以较好展开的问题。
(二)全方位强化农民工法律援助协同合作
除了多渠道筹集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外,全方位强化农民工法律援助协同合作同样属于近年来我国多地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探索中取得的成果。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为了保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较好展开,我国很多地区颁布了专门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意见,这类意见通过规定人民法院以及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管理等部门大力支持和配合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对接提供了有力支持,很多地区因此在跨地区、跨省市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取得了较为喜人的成果。
(三)切实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成效
在近年来我国多地开展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探索中,农民工法律援助成效的提高也属于这一成果的具体组成,而这一成果的获得主要是由于我国很多地区建立并落实了法律援助点援制度,这一制度实现了专门的农民工维权接待窗口、法律援助小组的设立,农民工由此就能够得到更为专业、热心的法律援助服务,我国很多地区的重大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解决都少不了这一法律援助点援制度的支持。除了法律援助点援制度外,我国当下很多地区也通过制度的颁布为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了一定优待,深圳市出台的《法律援助八项便民措施》便是这其中的代表,在这一《法律援助八项便民措施》第一条“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中,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因工伤赔偿及欠薪纠纷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农民工因与用人单位发生群体性劳动争议而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即先行受理申请和指派援助律师,然后指导其补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和案件材料,而这就为农民工法律援助成效的提高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支持。
(四)探索创新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方法
除了上述几方面外,创新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方法同样属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探索取得的成果之一。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我国当下很多地区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存在着宣传主体多元化、宣传形式多样化、宣传内容通俗化的特点,而这些特点的出现就标志着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与深度实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由此了解、认同法律援助,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展开自然将得到更好支持。
四、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的解决路径
结合上文内容我们能够较为直观且深入的了解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现状,而为了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制度困境,笔者将在下文中结合相关文献资料与近年来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探索取得的成果,就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强化农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配合机制、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便民措施等四方面路径展开具体论述。
(一)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
1.修改完善《法律援助条例》想要保证我国当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实现根本性解决,《法律援助条例》中存在的诸多不足就需要首先予以得到修改,由此实现的《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完善,就将保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发挥自身效用。想要实现《法律援助条例》的修改完善,我们就必须从实现用工制度的规范、落实同工同酬、缩减诉讼环节三方面入手。对于实现用工制度的规范来说,这主要是针对我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而提出的,而由此实现的违法用工惩罚力度加大,就能够保证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提升,农民工法律援助也将实现更好展开;而对于落实同工同酬来说,这一建议的提出主要是为了杜绝户籍、身份对法律援助开展带来的影响,跨地区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也将由此真正成为现实;而对于缩减诉讼环节来说,这一环节的缩减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援助条例》实现,即在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中采用仲裁、诉讼选择制度,这样最终执行到位的时间就将得以较好赢得。2.出台《法律援助法》除了修改完善《法律援助条例》外,想要实现农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还必须尽快出台《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已经有15个年头,而随着我国法律援助实践经验、理论研究的丰富成果取得,我国《法律援助法》的出台时机已经成熟,而如果《法律援助法》能够真正得以出台,《法律援助条例》中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就将在《法律援助法》的支持下得以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相关条例彼此之间的冲突问题也将由此实现根除。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开展更具针对性,在我国《法律援助法》出台后,各地区还应结合自身实际依据《法律援助法》制定更加具体、详细的地方性农民工法律援助法规,这样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就将实现进一步规范,我国也将由此形成完善、科学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
(二)强化农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
1.机构设置保障想要顺利实现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的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的强化自然必不可少,而这其中的机构设置保障就必须得到我们重视。所谓机构设置保障,就是通过支持力度的加强保证我国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都能够较好承担咨询、接待和案件承办等职责,农民工不管身处何处都将由此得到最为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务,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整体水平自然将实现长足提升。值得注意的是,想要保证机构设置保障顺利实现,我国政府还必须实现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与法律援助实施机构的职能分离,并结合地区总人口进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这样才能够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的解决提供更有力支持。2.经费投入保障结合上文内容我们较为直观了解了我国当下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经费缺乏问题,而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实现经费投入的保障,结合我国国情实际,笔者认为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最为实际,我国当下很多地区建设的法律援助基金会,便是这一经费投入保障可以采取的策略。此外,为了保证经费的投入能够真正实现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更好展开,适当提高律师办案补贴标准也需要得以落实,这样才能够保证律师拥有较高的办案积极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必要时地方政府还可以设法争取外国资金的支持,通过国际间的合作,农民工法律援助就将获得更为有力的支持。3.队伍建设保障除了上述几方面外,队伍建设保障同样需要引起我们重视,而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建设发展公职律师队伍都属于这一队伍建设保障实现中需要具体应用的措施。其中,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需要通过社会中的优秀人才引进与大力开展相关培训实现,法律援助部门同时也需要落实责任制度与激励制度,这样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才能够由此得以较好提升;而对于建设发展公职律师队伍来说,这一队伍的建设指的是通过聘用关系建立一支专门服务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律师队伍,这样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针对性与专业性就将的实现较好提升。
(三)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配合机制
1.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各部门的协作机制想要根除我国当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各部门的协作机制必须得到我们的重视,结合上文内容我们能够较为深入了解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具备的多部门配合性,为此笔者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实现彼此协作的增强,由此实现的法院放宽对农民工硬性要求、仲裁机构减轻农民工负担、公安部门加大对恶意欠薪逃逸企业主追查力度,就将保证法律援助更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2.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异地协作机制考虑到农民工的外来特性,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异地调查取证、送达材料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而为了实现不同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高质量协作,我国政府就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这样我国当下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的乱象就将实现根除,农民工也将由此获得更为周到的法律援助。
(四)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1.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宣传想要保证法律援助更好服务于农民工,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宣传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受自身学历影响,我国大部分农民工存在着法律知识缺乏、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也正是农民工合法权益频频遭受侵害的原因。为此笔者建议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这一教育必须与农民工的日常工作、生活紧密结合,并采用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这样法律援助才能够更好服务于农民工。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宣传应主要围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与农民工切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展开。2.放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门槛由于我国当下施行的《法律援助法》应用中存在一定门槛,这就使得很多时候农民工被隔绝在法律援助的门槛之外,为此我国政府就必须放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门槛,这样才能够保证农民工这一社会弱势群体更好接受法律援助的服务。此外,农民工相关的案件最好能够实现免予经济困难审查,这样就能够保证更多农民工得到法律援助,农民工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制度困境也将由此实现顺利解决。
五、结论
一、开展检查活动的意义和目的
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是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创新特色、求新发展、树新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开展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找出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打造“平安”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区司法局成立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区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法律管理科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指导开展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检查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援助法规、规定执行情况;
(二)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法律援助机构、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四)开展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情况;
(五)农村法律援助体系建设情况;
(六)提升与拓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援助文明窗口建设情况。
具体检查项目参照《市区法律援助规范和质量检查标准》。
四、检查活动的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5月份下旬):制定方案。根据部、省中心和市局通知要求,结合全区开展“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农村法律援助体系建设、提升和拓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窗口建设等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学习法律援助法规、规章和第三、第四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等,提高对开展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第二阶段(5、6、7月份):自查自纠。参照《市法律援助规范和质量检查标准》,对落实法律援助的法规制度、经费保障和管理、开展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农村法律援助体系建设、提升和拓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文明窗口建设等方面工作进行认真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改进办法,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阶段(8月、9月份上旬):集中检查: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漏补缺,确保活动符合标准。迎接9月下旬市局活动领导小组对我区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的集中检查。
五、检查活动工作要求
1、要将检查活动与我市开展的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相结合,扎实开展好各项活动,抓好检查工作,真正做到边查边改,重点在规范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上取得成效。
为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责任,切实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9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5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深化“平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县大力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基本形成了“镇有工作站、村居有联络点”的农村援助网络,为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农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不高、便民措施不够、组织网络不健全等问题仍比较突出,法律援助离广大农民群众的期盼和“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扶贫济弱的“民生工程”、“阳光工程”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为广大农民提供成本低、效率高、质量优的法律援助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体系,推进农村法律援助拓展与延伸
要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以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骨干,以村居法律援助联络点为补充,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配齐配强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规模大的镇(街道)要配备专职的法律援助员,充分发挥兼(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指导和帮助农民申请法律援助、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和直接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方面的作用。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场所、较大企业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联系点,明确联络员,引导进城进企务工农民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三、进一步扩大援助范围,满足农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根据《意见》要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以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为经济困难标准,努力降低援助“门槛”,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低保对象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逐步将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建房引起的人身损害,以及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项,列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不断满足农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四、进一步完善便民措施,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
按照“临街落地”要求,加强县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接待场所建设。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联动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完善县镇两级“12348”法律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援助申请“零等待”。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法律援助的全过程,更多地采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继续在村(社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地方装挂标有“寻求法律援助,请拨12348”的法律援助指示牌。发放农民法律援助卡,制作法律援助服务指南,方便农村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农村法律援助知晓率
要把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纳入“五五”普法内容,以“法律进农村”为载体,充分利用宣传媒介以及开展送法进村入户等途径,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教育。要紧紧抓住重点对象、重点事项、重点领域、重点时段,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法律援助的相关知识宣传扩展到农村小集镇、农贸市场、活动中心,使广大农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法律援助,不断提高农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认知度。
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法律援助工作第一责任人,首席法律援助工作者,为援助工作提供领导保障。目前,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对外悬挂“xx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但是,人员的使用、办公场所的分配往往是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这一现状看来也是一时难以改变的,所以,要巧借东风,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吸引到法律援助队伍里来,既是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又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直接领导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弥补援助中心机构不独立,人员、资金不到位的作用,有效化解援助中心职能发挥不够充分的问题。选齐配强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为援助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援助中心编制缺额、人员配备不足,司法行政机关又对现有人员随意使用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成为制约援助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的因素之一,也是制约援助工作水平提升的瓶颈。因此,各地在确定编制、选调人员时不得不考虑所进人员在中心可能的工作年限,早打算,梯次搭配,搞好人员储备,确保连续性,防止断层。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者、志愿者和专家人员资料库,为援助工作提供队伍保障。法律援助点多面广,需要方方面面的人才,尤其在咨询方面,更加需要懂得医疗卫生、种子农药、金融债券、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针对这一实际,要建立县域范围内的专家咨询库,集中专家的智慧为受援人解疑释惑,方便快捷的为受援人提供服务。同时,要根据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专业特长,分门别类建立援助人员资料库,有利于受援人从中找到自己喜爱的援助人来办理自己的案件,创办受援人幸福的法律援助事业。
二、业务建设:明确职责范围,突出刑事援助工作重点
法律援助业务大致划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部分。民事部分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做法,再者受援人自己也有一些了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会出现大的偏差。在刑事援助业务方面,援助中心要积极与公检法协作配合,理顺关系,强化案件交接,规范运行程序,制定工作预案,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商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序、快速、高效运转。采取递送函件的方式,通报各自业务中出现的(及不宜公开的除外)苗头性、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对于一时不能解决的,也可用会商方式解决。经过会商,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取得认识上的一致,从而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少走弯路,取得最大最好的效果。法律援助中心要设立“绿色通道”,由专人接受函件、办理手续、指定承办机构、确定办案人,要用最短时间向指定(提供)单位送达指定辩护专用公函。在确定办案人方面,做到无缝隙对接,对于时间要求紧的案件,要“先上车后买票”,先通知律师着手办理,所需材料边用边补充,不能因只顾准备材料而耽误了办案,使援助工作环环相扣、有条不紊、整体推进,真正做到管道畅通,无梗堵。
三、制度建设:建章立制,形成用制度管人理事机制
法律援助与其他工作一样,要形成一整套用制度管人理事机制,干什么、怎么干有制度作标准,干错了、效率低有制度作处罚依据,使整个法律援助工作在制度的框架内操作和运行,不出轨,不越矩。当前,就是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应援尽援,适时增加援助范围,扩大服务内容,与时俱进,确保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人员得到及时、便捷的援助服务,在公平正义的天平上为弱势群体增加砝码。不断档,不缺位,从对外宣传、受理申请、申请审查、作出决定、指派承办机构、确定承办人、案件(辩护)、卷宗归档、回访受援人等九个环节上建章立制。
四、设施建设:完善设施,营造优美援助环境
法律援助工作大多面对的是弱势群体、特殊群体,为适应他们的需要,法律援助中心在建造办公场所时要从实际出发,临街选址,即使在已有场所调剂办公用房也要做到落地,在一层,最大程度上方便申请人进进出出、来来往往。方方面面都要考虑到残疾者、智障者、老年人的需求,有导引员引导办理申请事项,使通道无障碍,有相应的服务设施,配备老花镜、笔墨纸张、饮水用具等等器械用具,供他们使用。对于需要暂时等待的申请人,要给他们准备用于消遣的报刊杂志,以缓解情绪,稳定人心。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办公场所要足够大,人员要足够多,功能划分要合理,办公用品要齐全,服务设施要到位,信息公示要全面。设施布局要围绕工作转,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起到伸筋活血、去滞化瘀之功效,让申请人、咨询者感到来这里来对了,这里是群众说话的地方,也是可以出气的地方,更是使人顺心的地方。
五、网络建设:实现联网联办,服务优质高效
为解决办事效率低、对外联系不够紧密、服务内容单一的问题,就要借助网络平台,实行网上办公、实现联网联办。对于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都要按照标准化的要求,提出问题、确定内容、列出完成任务的考核标准。具体可以建立和完善以下板块:(1)援助动态:设立上级文件、领导讲话、通知公告、当前工作、案件分析、舆情前瞻等栏目。(2)援助之窗:设立援助制度、援助资料(受理条件、受理范围)、援助文化、援助案例、经验交流(包括答疑、解答咨询)等栏目。(3)申请平台:有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社区服务大厅法律援助受理窗口、村(居)委会里法律援助明白人、互联网上申请等六级申请法律援助平台。(4)电子档案。(5)指派通知书。(6)承办机构:载明案件基本情况、指派时间、接案时间、接案人、承办人、督办措施等内容。(7)办案实录:记录承办时间、联系受援人、会见笔录、立案、庭审记录、结案归档等内容。最后通过表格呈现办理案件考评等级。(8)案件回访。(9)监督之窗:设立四级督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援助中心主任、承办机构负责人四级)、意见建议、社会监督等栏目。(10)办件图示:图标显示各承办机构办件数量(分律师所、法律服务所和志愿者三张表格并细化到具体办案人员)。(11)资料库:设立服务人员资料库(含咨询专家资料库、律师资料库、法律工作者资料库、志愿者资料库)、困难群体资料库(含残疾人群体资料库、低保户群体资料库)等栏目。(12)调解之声:载明调解组织、调解范围、调解条件、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情况反馈、回访等内容。(13)法制之窗:设立法律法规、文书格式、答疑释惑、以案讲法、宣传资料等栏目。(14)学习之窗:设立学习资料、活动园地、活动图片等栏目。(15)对外交流:设立交流单位、交流方式、交流内容等栏目。(16)窗口建设:设立日常工作、评先树优、工作动态、工作总结等栏目。(17)标准化建设:设立规章制度、考评表格、办案成果等栏目。
六、组织管理:强化管理,向管理要效益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法律援助 司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10(a)-0155-02
1 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农村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少且业务水平不高
我国从事法律援助的农村服务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大多集中在城市,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和质量。由于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和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影响,律师们很少深入农村为农民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虽然有些农村地区也有基层法律服务者,但是这一群体服务水平不高,业务培训不够,不能为群众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开展农村法律服务活动只是局限于为农村农民编印、散发法制宣传材料、接待涉法上访等传统方式,并且业务范围较窄,仅仅局限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侵害等,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不能适应农村发展新形势。并且有些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没有律师职业资格,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另外,社会律师主要是以提供法律服务来谋生,但农村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低,这种低质量的法律援助会让农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失去信心。
1.2 法律援助工作缺乏资金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是确保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开展的重要保障。《法律援助条例》没有对法律援助经费作出明确划分,并且相关内容规定不够具体,对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比例没有明确要求。正是由于受到经费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机构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就会发生走过场的现象,进而影响案件质量。我国法律援助资金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进而导致法律援助资金缺乏保障,影响到法律援助效果。比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补贴加辐度较低,甚至发放不及时,这就会影响法律援助人员的积极性和办案质量,再比如:有些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紧张,会直接影响他们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效果。援助工作者在进行取证和其他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一定的经费保障,不仅会降低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还会影响援助服务质量,进而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2 完善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2.1 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设置
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设置首先需要有充足的人力资源,这是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这就要求政府要不断加强基层司法所的建设,配备齐全办公设施,并确保基层司法人员的薪酬待遇,吸引更多专业人员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还可以建立形成公职律师制度,形成一批高素质的、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增强法律援助力量。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设置要促进形成覆盖全面的网格化法律援助网点,针对农村发展现状和特点,在县级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前提下,确保在乡镇一级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行政村建立法律援助联络员,才能确保法律的宣传、咨询、调解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创新法律宣传方式,运用文艺宣传、文化宣传等新方式进行法律宣传,让农民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法律知识,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并结合典型案例,采取形式多样、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方式,让广大村民了解、知晓法律援助工作,从而更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2.2 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
要适度扩大法律受援范围,通过有效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更多困难农民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根据当前农村发展的新变化,结合农村土地确权、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农村股份制改造等新问题,适当扩大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才能更好覆盖更多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法律援助范围不能局限于旧有标准,而是要从法律援助的本质着手,对于经济困难且有法律需求的农村群众就要进行法律援助,从当前农村法律援助发展趋势分析,法律援助范围应当同市场法律服务范围相一致,针对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着重将农民工问题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他们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力量缺乏法律常识,不能很好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这一群体法律诉求的关注。同时要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工作职能,从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层面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通过培训等方式来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才能确保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质量。
2.3 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
费不足是制约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问题。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需要政府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所以要增加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不仅要扩大财政预算,而且还要增加对法律援助的经费基数。同时法律援助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来吸引和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法律援助进行捐助,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我国新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虽然法律援助责任主体是政府,但在当前政府不能对法律援助投入足额资金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成立新农村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方式来确保法律援助资金,这种法人化的管理模式可以拓展农村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还可以提高援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另外,在加大经费资源投入的同时,也要积极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的投入,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所保障。
3 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不仅是一项具有法律专业性的工作,而且还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对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该文针对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工作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法律援助的具体问题,需要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方式方法,全方位采取措施才能更好加强对农村弱势群体的法律关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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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推进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
一是抓好了县、乡、村三级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县编委批准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副科级事业单位,全县18个乡镇依托司法所全部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全县270个村(居)委会都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聘请了联络员,在县残联、妇联、工会等7个社团组织成立了援助站,在外出务工人员聚集地设立了4个援助站,构建了县法援中心—乡镇(社团组织)法援工作站—村(居)法援联系点三级法律援助网络,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今年8月又在县看守所成立了法律援助站,尽力满足在押人员的法律援助需求。
二是抓好了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已报请县委同意年底通过公开考试配备一名副科级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今年8月份已通过考试录用了一名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达到5人。
三是抓好了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即:“一须知、二公开、二办法、十制度”,并装订成册,每个工作人员一册。同时,结合创业服务年活动,及时制定了法律援助服务承诺、首问责任、限时办结等制度,将具体承诺、工作职能、服务内容和对象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四是抓好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建设。县政府自2004年开始将县法律援助经费按每年不少于1万元纳入财政预算,今年县财政拔付援助中心业务经费3.9万元,各乡镇援助站业务经费3.6万元。2003年以来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和发放援助募捐卡募集捐资13万余元,为法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持。
二、大力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
一是进一步降低经济困难标准。凡为范围内的低保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只要符合法律援助事项,对经济状况不予审查,直接提供法律援助。
二是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实施人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所明确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将农民工在劳务方面或返乡创业、就业因签订、履行、解除和终止合同导致利益受到损害,农民因购买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质量低劣产品导致经济损失以及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权益等方面受到损害的事项,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
三是进一步加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力度。通过制定目标管理考评、任务分解、提高办案补贴等措施,要求每个社会律师全年办理2件以上援助案件,每个乡镇司法所办理6件以上援助案件。今年以来,全县共办理援助案件219件,其中刑事案件23件,民事案件193件,行政案件3件,受援人数达227人,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1637件。
四是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新行政中心一楼设立了无障碍通道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接待窗口,购置了办公必需的桌椅、文件柜、沙发、照相机、电话、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设施,安排专人值班接待,各项制度都已健全完善,并上墙公示。另外,在北京、广东东莞、福建福州、浙江温州等籍农民工较多的地方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发放了便民联系卡和宣传资料,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
三、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
一是制定了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支出范围,严格经费审批,确保做到专款专用,没有出现挤占挪用情况。
二是制定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及支付办法,按时按标准支付办案补贴。
按照市局《关于开展法援、社矫、基层现场交流学习的通知》要求和活动安排,现分别就我县社区矫正及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截止2013年6月,全县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297人,总数占全省二十分之一,与贵阳市相当。上半年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36人,解除/终止社区矫正151人,现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487人。接受监狱、法院拟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前委托调查255人次(其中:缓刑71人、假释160人、暂外24人)。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社区矫正人员警告27人次,收监执行7人,居住地变更6人,信息录入464人。
(一)争取支持,落实经费,为社区矫正工作长足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2013上半年,争取县财政社区矫正经费330.38万元,加大了经费保障力度。在经费使用上,针对司法所经费紧缺,原主要依靠乡镇党委、政府保障的实际,今年按照因素分配法下划到司法所使用,每所至少3万元,多的达到9万元,39名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工资从1500元提升到每月1800元,并落实“四险”;解决全体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着装。同时,社区矫正经费按审前调查人均补助200元,社区服刑人员人均工作经费800元,对现有司法所车辆每台每年保障1万元,确保了工作运转和管理创新。
(二)强化“五个注重”,不断探索“管得住、管得好”的有效途径
1、注重科学考核,强化监督检查。今年首次引入量化考核机制,提出全县脱管漏管率、重新犯罪率控制在5‰以内的工作要求,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解决监管队伍有责任有压力监管问题。考核内容除日常监管工作不变外,其他考核内容随着年度突破重点、创新重点变化而变化,设置考核指标时,管在关键处,重看实效,少看资料。除县社区矫正委员会牵头组织每年进行两次考核检查外,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在公检法的密切配合下加强日常监督指导,不断提高我县非监禁刑罚执行能力和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2、注重衔接,形成合力,全方位推进社区矫正工作。2013上半年,县司法局继续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方位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与县公安局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行政拘留、收监押送、网上追逃;与县检察院认真开展执法检查、执法监督协作;与县法院沟通和规范审前调查、撤销缓刑行为;与团县委协调落实志愿者队伍组建;与县民政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开展帮贫扶困;与县财政局协调工作经费等等。当前,县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各成员单位加强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协调,确保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
3、注重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制度建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在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完善的情况下,为落实制度管人管事的理念,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__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程序规则》、《__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十八项制度和办法编制《社区矫正工作文件资料汇编》和《社区矫正人员学习手册》下发到全部社区服刑人员手中学习。
4、注重信息化技术应用,实施手机定位管理。在移动公司的协作下,县司法局充分利用手机定位平台,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__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管理办法》,上半年,解决了20名经济困难社区服刑人员的手机及基本话费问题,规范手机定位行为。当前,正在与移动公司洽谈,开发GPS定位管理,实现手机定位管理的升级换代。
5、注重队伍建设,提高非监禁刑罚执行能力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为打造一支执法为民、业务精湛、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高素质社区矫正管理队伍,在采取专题教育解决干警思想、作风、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外业务交流,拓宽视野,更新观念,借鉴经验外,切实加强业务培训。为集中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培训目的,县司
法局认真谋划,收集37个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和工作建议信息,精心准备课件,分别于2013年3月1日和5月24日举办2次业务培训,通过抓队伍建设,提升社区矫正的整体工作水平。二是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县继乐民司法所后,旧营司法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社区服刑人员就业问题全部得到落实,符合低保和危房改造条件的已完全予以解决,没有一人重新违法犯罪,“帮贫扶困”和“五走访”的做法在全县得到推广。县司法局高度重视,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积极树立旧营司法所工作典型,以点带面,进一步全面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狠抓落实,全力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
2013年上半年,在做好审前调查(上半年累计调查255人次)、电话汇报、书面汇报、社区服务等常规工作的情况下,不断创新工作措施,提升教育改造效果。一是齐头并进,加大教育力度。在乡镇,采取入矫教育、家庭走访、个别谈话、集中学习、解矫教育等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和法制教育。在县局,利用在县看守所、县戒毒所建立的两个集中教育基地,借助基地的资源、经验和悔罪教育方面的优势,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观监舍、现身说法、集中教育。4月9日、4月16日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取得较好的效果。二是加强“五走访”,提升社区矫正效果。旧营司法所首创,全县推行的“五走访”(即新入矫的要走访、有困难的要走访、有家庭纠纷的要走访、重大节日前要走访),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首先是“五走访”,完善个案“矫正方案”。其次是“五走访”,开展帮贫扶困。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采取临时救助措施,现已落实30余名社区矫正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危房改造等问题。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做到应援尽援;今年春节前夕,采用短信、电话的方式给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拜年,部分乡镇如松河乡还给经济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发放慰问品,在社区服刑人员中产生了积极的反响。再次是“五走访”,促进重大节日和区域内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社区矫正安全稳定;最后是“五走访”,拉近司法所与社区矫正人员的距离,增强矫正效果。三是细化措施,全力做好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录入工作。第一是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出台工作方案,确定红果镇、两河乡、城关镇三个司法所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第二是开展业务培训和深入司法所开展业务指导;第三是做好纸质信息的收集和确认;第四是与法院、监狱做好法律文书提供的衔接;第五是集中人力物力,按期录入。截止6月底,完成464人的信息录入工作,占在册人数的95.28%,超额完成市局规定的工作任务(市局要求在6月20日前完成在册人数的50%)。四是严格执法,严格奖惩,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对于违犯监督管理规定且符合警告、行政拘留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警告、行政拘留,对符合撤销缓刑、假释条件的,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2013年上半年,全县累计撤销缓刑收监执行1人、暂予监外执行收监4人、撤销假释收监1人、跨省撤销假释收监1人,警告27人,正在办理网上追逃2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2013年上半年,__法律援助中心共指派、办理各类案件200件(2012年同期92件)其中民事案件96件(2012年同期40件),接待咨询882人次,代书183件。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民事案件、接待咨询、代书等工作取得长足发展。
(一)拓展业务和服务领域,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1、由单一的以诉讼业务为主,向非诉讼业务拓展。2013年以前,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案件,基本上都集中体现为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较少。为了改变法律援助形式单一,发展不平衡的现状,2013年以来,我局认真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和创新计划,加强管理,积极发挥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同时,要求各司法所每年办理3件以上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狠抓非诉讼法律援助业务的拓展,截止6月30日,共受理仲裁、民事等非诉讼案件145件,已办结45件,100件正在办理之中。
2、服务领域进一步向行业、乡镇拓展,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一是行业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取得新进展。上半年,为了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分别在在县看守所、职业技术学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警__中队挂牌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并正常开展业务。加上之前成立的残联、妇联、工会工作站点,全县共有行业法律援助工作站点7个。各站点业务上接收县法援中心的监督和指导,由站点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这些站点的设立有效地保障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押人员、学生、农民工、军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人事
劳动局成立的工作站,已经初审并提供援助的各类案件就有16件,涉案金额30余万元。二是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工作得到加强。上半年,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2件,法律援助咨询2676人次,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法律援助质量是法律援助社会效果的体现,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我县认真开展法律援助质量建设工作。
1、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衔接。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衔接是做好法律援助的主要环节。3月1日,我局组织全县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法律援助培训,对如何规范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以及法律援助案件初审、法律援助咨询等方面进行培训。5月15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完善公、检、法、司衔接机制,由我局牵头,召开了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看守所相关领导及4个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经过充分交流与探讨,最终达成共识:一是在刑事法律援助各阶段统一使用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函件格式;二是公安、检察院的通知辩护公函至少在卷宗移交前10个工作日送达法律援助中心;三是法院的通知辩护公函应在开庭前6个工作日送达法律援助中心,函件中须载明具体的开庭时间;四是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在同时出具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书和律师事务所会见函后可以一名律师会见;五是已指派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又自行委托律师的,办案单位应及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在此基础上,制定了《__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范了法律援助行为。
2、规范开展法律援助申请初审。无论是在乡镇还是行业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全县都形成一套严格的初审规范,要求工作人员切实把握好困难标准、证据审查、案件范围、表册填写等等的把握和上报,从源头上把好关。上半年,没有出现一件违法申报现象。
3、开展援助案件的跟踪和督察。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承办人员办案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和督察,特别是在关键环节。在办案初期,跟踪检查接待笔录、证据的初审和收集、法律文书的质量、存在的风险、工作进度;在中期,跟踪立案情况、证据分析、方案;在后期开展档案的归档、案件回访等工作。
4、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评比。为了激励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县司法局每年都要开展办案能手的评比,2013年上半年,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做好1-6月的各项统计和质量核查工作,为年底的评比做好准备。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宣传
1、开展法律援助进校园、进监所、军营活动。4月9日,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县看守开展法律援助进监所活动,县司法局局长周建辉作了讲话。4月10日,在县职业技术学校开展法律援助进校园活动,县中心法律事务所主任杨福星给全校师生上了一堂法律援助的法制课,师生反应强烈。同时县司法局与职中合作共同编印了《中学生学法用法案例》一书,包含法律援助知识,内容通俗易懂,对树立学生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起到了促进作用。7月4日,开展法律援助进军营活动,县中心法律事务所主任杨福星为中队官兵作了专题法制讲座,解答法律方面的问题,现场发放法律援助简介、法律援助工作指南宣传册100余份。
2、编印各类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广泛进行宣传。2013年上半年,县司法局经过精心编排,正在编印50000册《法律援助便民手册》下发到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乡镇、机关和村居委会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援助知识知晓率。另外,县司法局还采用印发购物袋、纸杯等方式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