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建筑隔震技术标准范文

建筑隔震技术标准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建筑隔震技术标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建筑隔震技术标准

第1篇:建筑隔震技术标准范文

关键词:浙江平湖 农村新社区民居抗震设防

SBS改性沥青阻尼隔振垫

一、设计指导思想及标准

由于各种原因,长久以来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还相当薄弱,特别是农民自建房,绝大部分没有抗震设计,也没有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抗震能力低。为了适应平湖当地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在农村建设中应大力推广建筑新技术、新材料,引导农民建设节能型的农村民居,并提高抗震防灾能力,希望通过编制地区性房屋抗震技术标准和抗震构造图集的形式,指导村镇房屋建造,提高其综合抗震能力,减少地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我们平湖市建筑设计院参与编制了一套新农村民居施工图纸,设计措施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0g)新建三层以下农村民居建筑,并达到国家I类农居要求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二、方案设计概述

首先在保证外立面美观大方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农民的居住习惯和有利于抗震的结构布局,选择了平面为矩形的建筑平面,并尽量减少平立面的凹凸变化。使结构质量中心与刚度中心相一致。建筑立面应避免头重脚轻,避免采用错落凹凸的立面,突出建筑屋面部分的高度不应过高,以免地震时发生鞭梢效应,同时应控制好结构竖向强度和刚度的均匀性。工程范例为三层砖混结构,平面采用集合式平面,纵横墙较密,四坡四出沿式,屋面坡度为30度。 层高分别为3.4m+3.2m+3.2m,单层平面建筑面积约为110m2,采用混凝土条形基础,全现浇楼屋面结构,并在基础部位采用了新型SBS基础隔震技术,该方法对抗震减震,具有釜底抽薪、立竿见影的效果,而且由于此项改性沥青SBS材料隔震垫技术的隔震系统成本低廉,使的此项隔震技术具有很强的实际工程运用价值。除了新型基础隔震技术外,本工程范例还在以几个方面与原有的农居工程做了改进和调整:

1楼面、屋顶均采用现浇结构,提高了房屋的整体性;

2跨度较大的阳台采取立柱形式,避免了阳台悬挑过大引起的抗震不利情况;

3门窗设置较合理,窗间墙距离满足1m,在保证采光充足的要求下,适当调整了门窗宽度,减小了窗墙比,既做到了节能保温,又有利于抗震减震;

4体沿竖向布置上下连续一致,避免了刚度突变;

5屋的楼梯间设置在每个单元中部;

6台栏板采用现浇结构,提高了房屋的安全性。

四、地基选址

首先要选择好的地基,避开不适宜建筑坑、沟、暗河、河道、古河道,避开构造断裂带和土质松软地带。在新社区农居建设中选择抗震有利地段,避开发震断层和易造成滑坡、塌陷、液化地段,充分考虑房屋间距和道路设置、避震疏散场所、救灾等因素,可将震害损失大大降低。做好了新农村民居选址的工作对整个新农村社区系统化的抗震工程具有关键作用。

(附)低层农村建筑中应用改性沥青SBS材料隔震垫暂行设计施工技术要点

(一)、本技术要点仅适用于三层(含)以下的砌体建筑。

(二)、SBS改性沥青阻尼隔震垫,是一种专利技术(中国专利号:ZL9920238.5),并且已经获得2003年浙江省科学技术三等奖。它由一层拉力纤维材料,外涂改性沥青等作为基材的阻尼材料、再两面用薄膜密封而成。在垂直压力下阻尼材料处于三向受压状态,拉力材料处于受拉状态,因此有很大的抗压强度,而水平剪切强度却很低。它的减振作用机理与性能在相关文献中都有介绍,具体有以下特点:

1)阻尼比特大,最大可达0.40以上,可明显衰减地震响应。

2)有足够的抗压强度,最小也可承受2Mpa以上的压力。

3)价格低廉,一般成本价约20元/m2,产品价可达30元/m2左右,若取用最小承压力2Mpa,其性价比若只采用一层时为66.66(KN/元),采用10层选合使用时也只有6.66(KN/元),与叠层橡胶隔震垫相比,比数约为20~200倍之巨。若采用B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代替价格还可降低30-50% 。

4)相对砌体结构,它的弹性模量更小、抗剪强度更低,而且具有更大的阻尼。因此它在小震时更易在此隔振层中产生剪切变形,并可降低结构自振周期,减少地震响应。大震时沥青受热而软化呈全塑性状,因而阻断了水平地震作用传于上部结构,这时它相当于成为一个滑移隔震层。

5)从破坏试验可知,随着地震时程的进展,以改性沥青为粘结料的阻尼材料,因把吸收的地震能转换成热能而软化,这将使侧向刚度降低,周期延长,从而使地震响应进一步减少。另一方面软化又使阻尼增加,因此形成了保证抗震安全的良性循环。此这种技术不但可保证小震时结构的安全,而且也能保证大震时结构的安全。

6)由于改性沥青是处于密封状态,而且又埋入土中,不受紫外线与温度影响,因此可保持长期不老化。

由以上介绍可知,这种新型的隔震基础不但具有优越的性价比,而且安全、可靠、施工方便。

(三)、在条基和板基中应用时,可不考虑它对上部结构增加阻尼、减少侧向刚度的有利影响,以方便简化设计计算,并以此增加安全储备。

(五)、一般条基可采用1-5层SBS改性沥青阻尼隔震垫,层数越多侧刚越小,在小震时隔振效果越好,但是造价越高。对三层(含)以下的建筑建议取三层为宜。

(六)、最大滑移量考虑为50 mm。此可根据拟位移谱与拟加速度谱的近似关系式(Δ=α/ω2)求得。例:如现在取8度罕遇地震的加速度α=400cm/ s2 , 场地类别为 Ⅲ类 第一组Tg=0.45 s,则Δ=400 /(2π/0.45)2 = 400 / (13.963)2 = 2.0516 cm =20.516 mm,可见50 mm是安全的。

(七)、每幢都要设置封闭底圈梁。底圈梁宽300mm,高120mm,配筋为4φ10 ,φ6@200;在门洞处上下各加 2φ10 , L=门宽+1000 mm,箍筋φ6@150。

第2篇:建筑隔震技术标准范文

关键词 高层建筑;弹塑性分析;钢结构混凝土

中图分类号TU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95-0097-01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也在不断提高,建设用地越来越紧张。为了有效缓解建设用地紧张的局面,人们不断发展高层建筑,这样可以有效的节约土地。国外对于高层建筑的设计及利用已经很多年,我国的高层建筑发展主要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的。特别是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也加快了高层建筑的发展,在新的发展时期,对我国高层建筑的发展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1我国高层建筑结构发展的特点

1.1建筑高度不断增加

我国建筑在以往的一段时间里,层数都是不高的。只是到了近代才陆续出现,比如说1931年上海出现的24层国际饭店。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各类高层建筑不断出现,如上海环球国际金融中心(631m),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8年底,我国超过150m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已经超过了200栋,这些建筑物为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这些高层建筑物的数量还会增加,高度也将会被再一次刷新。同时,还有超高层建筑物的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多,超高层建筑高度的不断增加,必将会带到我国建筑技术及材料装备的进一步发展,发展超高层建筑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1.2建筑结构复杂程度不断增加

各类高层建筑在发展过程中不仅高度不断增加,而且面对新时期客户需求程度也在不断的增加,这要求高层建筑的建筑功能在建筑艺术以及建筑造型等方面要能够不断的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不断迅速,高层建筑物的个性化体现程度也在不断增加,如楼板与外框结构仅通过若干点连接等,这些设计复杂的建筑物在理论上都超出了现行的设计标准,在以往的建设经验中都是没有的。特别是对于抗震的要求,需要在建筑物建设过程别考虑。在台风频繁的地区,还要充分考虑台风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应对新时期的发展需要。

1.3钢结构混凝土建筑逐渐增多

在国外的高层建筑物建设中主要以纯纲结构,在我国主要以钢结构混凝土为主。据不完全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已经建成的150m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中,混合、组合结构约占到22.3%,300m以上的混合、组合结构约占70%左右。这种采用钢结构混凝土既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又具有相对的成本优势,这种成本较国外的纯纲结构相比,成本造价比较低,同时混合结构也符合我国国情建设,混合结构的使用率明显增多,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还会更多。

2我国高层建筑结构的设计标准

大量复杂结构高层建筑物的出现,结构设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我国对高层建筑结构的设计研究主要表现在抗震、抗风等方面。在抗震方面,国内相关科研机构与院所进行了大量的工作,结合振动台试验及模型静力试验,并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进行计算,对转换层、加强层以及体型收进等结构进行了研究应用,通过一系列研究应用为我国建筑结构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与保障。同时,针对混合结构使用广泛的特点,进行了整体模型结构拟静力试验,对加强混合结构的延伸力及抗震力进行了分析,对数百栋实际工程的模型振动台进行了试验。在抗风方面,主要是针对复杂体型及复杂风环境的试验,为进行高层建筑结构的设计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依据。特别是在近几十年来,随着人们对居住环境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对风工程研究工作更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商业化高层建筑的计算分析程序主要有SATWE,PMSAP等,这些程序及模型的出现都为我国社会高层建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我国高层建筑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我国的高层建筑及超高层建筑具有超大功能、复杂程度高、设计水平高的特点,其规模和复杂程度在国际上都是具有非常高的水平的,并且新时期的许多建筑物更是超过了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在新的发展时期,高层建筑物还是必须要在安全性着手,首先要在高层结构抗震设计理论和方法方面进行重点研究,使所开发的高层建筑物能够具有更高的抗震能力,要对结构的倒塌过程进行详细的试验,对安全性进行重点研究。其次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物结构隔震减振空制技术进行研究。当地震及台风来时,如何有效的避免地震及台风对高层建筑的损害是非常值得研究的理论课题,特别是在隔震支持的抗拉问题上,更值得深入研究。最后是要加强对高层混合结构的研究。通过建设更为稳固的钢结构混凝土,使高层建筑物可以更好的发展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参考文献

[1]徐镇凯,袁志军.建筑结构检测与加固方法[J].工程力学,2006(12).

第3篇:建筑隔震技术标准范文

关键词:抗震设计;新抗震规范;精髓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0.前言

地震是威胁人类安全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根据中国地震局的预测,目前我国大陆已进入了第五个地震活跃期。近几年来,一些国家和我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了强烈地震,造成很大的损失。地震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和比较难预测的特点,目前地震的监测预报还是世界性的难题,很难做出准确的临震预报,而且即使做到了震前预报,如果工程设施的抗震性能薄弱,也难以避免经济损失。因此,实施有效的抗震设防仍然是当前防震减灾的关键性工作,必须继续执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方针。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就是执行这一方针的重要手段。

国内外的地震经验教训表明,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搞好新建工程的抗震设计,对原有未经抗震设计工程进行抗震加固等,是减轻地震灾害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和方法。这方面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在我国新疆伽师地区,严格按抗震规范设计建造的工程,经历了近几年多次地震均未发生损坏;云南丽江地区经过抗震加固的房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一直把提高工程结构的抗震能力作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基本手段。许多震害分析表明,虽然人类目前尚无法避免地震的发生,但切实可行的抗震措施使人类可以有效地避免或减轻地震造成的灾害。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0-2010就是将一系列的抗震技术措施以技术标准的形式确定下来,作为结构工程师进行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和抗震防灾部门进行抗震设防管理的依据。

1 现行抗震设计规范的主要特点

我国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0-2010是对近年来我国在建筑物抗震防灾领域的研究成果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和GB50011-2001相比在抗震理论和设计方法的主要变化如下:(1)2010规范对抗震设防依据、场地划分和地基基础设计的规定做了调整和改进。

(2)2010规范对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方法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提出了长周期和不同阻尼比的设计反应谱,并对建筑结构分析适用模型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增加了弹性分析和弹塑性分析的要求,当侧移附加弯矩大于水平力作用下构件弯矩的110时,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明确了按楼盖刚度、扭转效应等的区别对待划分平面结构和空间结构分析的要求;对结构分析计算软件的选择和对电算结果的分析判断提出明确要求。

(3)对建筑结构地震作用的取值,从特征周期、最小地震力、偶然偏心和双向水平地震等四个方面来控制建筑结构地震作用。

(4)增加了结构弹塑性变形验算的规定,层间变形可采用静力的弹塑性计算方法,即所谓推覆(push-over)方法予以简化计算。

(5)提出增加各类建筑结构延性的设计和构造要求。

(6)新增了若干类结构的抗震设计原则,如配筋混凝土小砌块房屋、钢筋混凝土筒体结构、高强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高层和多层钢结构等。

(7)规定了隔震结构设计的具体要求和技术措

施。

(8)规定了消能减震结构的具体措施。在建筑结构中设置消能器以吸收和耗散地震能量是实现基于性能要求的抗震设计的一种技术措施。

(9)明确了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的要求。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现行新规范GB50010-2010比GB50011-2001在抗震设计理论和计算方法以及抗震构造等方面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并对减震消能设计等均做了规定,使得这些新技术能够得到有依据的推广。

2 新抗震规范对抗震设计的影响

目前各国抗震设计规范中普遍采用的是“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三水准设防的抗震设计方法,是以保证生命安全为单一设防目标。尽管它可以做到在大震时主体结构可以避免倒塌以保证生命的安全,但是对一些现代建筑,内部设备的价值远远超出结构自身的价值,且由于建筑物功能的不同重要性,如医院、核电站等重要建筑,建筑物破坏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等方面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因而现代建筑不仅要防止结构倒塌还要考虑控制经济损失、保证结构使用功能的延续等问题。正是基于这种情况,美国学者率先提出了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概念(performance-based Design),引起整个地震工程界极大的兴趣。基于性能设计的理念在于根据灾害荷载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强度、作用历时等的变化)以及抗力的不确定性的特点对不同风险度水平的灾害荷载作用(地震等),将建筑物设计成满足不同功能要求,保障建筑物在整个运行期充分发挥功能,方便维护和改建,符合经济目的。

结构构件在地震作用下的破坏程度与结构的位移响应和构件的变形能力有关,用位移控制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性能更为合理。因此在提出基于性能的结构抗震设计概念时,将地震作用下结构位移(变形)反应作为衡量结构性能的重要指标。

基于性能抗震设计制定的设计规范与基于性能进行工程抗震设计的主要区别是:基于性能制定抗震设计规范,确定其目标性能水平时要充分考虑全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所有可能涉及到的结构形式,建筑物的用途,最后综合确定规范抗震性能水平,这也是抗震设计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且在实现基于性能抗震设计时,规范必须要做到明确且简单实用。而基于性能抗震工程为某一工程项目从开始提出,一直到最后包括使用期间维护在内的整个使用寿命的全过程。它包括选择设计标准,恰当的结构形式和布局,结构细部设计和非结构构件的设计,保证和控制施工质量和长时间的维护,使之在使用期间,在可能遭受的不同水平地震作用下,能达到预先确定的不同性能水平。在这里,结构目标性能水平需要业主根据建筑功能、用途和经济条件,以及和结构工程师相互讨论决定。而结构工程师也应该提供初始造价、维护造价、以及在地震后可能的损坏以及修复费用,使结构在整个生命周期内费用达到最小。

3新抗震规范的精髓归纳为以下几点

3.1 建筑选地

选择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场地,宜避开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对于不利地段,结构工程师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这就考虑了地震因场地条件间接引起结构破坏的原因,诸如地基土的不均匀沉陷、地震引起的地表错动与地裂。

3.2 建筑的平立面布置

建筑的平立面布置应符合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方案。不规则的建筑,在结构设计时要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借鉴国际的通行做法,参考外国规范,使我们的设计更加完善合理。

3.3 结构材料选择与结构体系的确定应符合抗震结构的要求

采用哪一种结构材料,什么样的结构体系,经技术经济条件比较综合确定。同时力求结构的延性好、强度与重力比值大、匀质性好、正交各向同性,尽量降低房屋重心,充分发挥材料的强度,并提出了结构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周期和振型)相近的抗震概念。

3.4 尽可能设置多道抗震防线

地震有一定的持续时间,而且可能多次往复作用,根据地震后倒塌的建筑物的分析,我们知道地震的往复作用使结构遭到严重破坏,而最后倒塌则是结构因破坏而丧失了承受重力荷载的能力。适当处理构件的强弱关系,使其形成多道防线,是增加结构抗震能力的重要措施。例如单一的框架结构,框架就成为唯一的抗侧力构件,那么采用“强柱弱梁”型延性框架,在水平地震作用下,梁的屈服先于柱的屈服,就可以做到利用梁的变形消耗地震能量,使框架柱退居到第二道防线的位置。

3.5 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以及与之匹配的延性

提高结构的抗侧移刚度,往往是以提高工程造价及降低结构延性指标为代价的。要使建筑物在遭受强烈地震时,具有很强的抗倒塌能力,最理想的是使结构中的所有构件及构件中的所有杆件都具有较高的延性,然而实际工程中很难做到。有选择地提高结构中的重要构件以及关键杆作的延性是比较经济有效的办法。例如上刚下柔的框支墙结构,应重点提高转换层以下的各层的构件延性。对于框架和框架简体,应优先提高柱的延性。在工程设计中另一种提高结构延性的办法是结构承载力无明显降低的前提下,控制构件的破坏形态,减小受压构件的轴压比(同时还应注意适当降低剪压比),提高柱的延性。

3.6 确保结构的整体性

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必须可靠,符合下列要求:① 构件节点的承载力不应低于其连接构件的承载力,当构件屈服、刚度退化时,节点应保持承载力和刚度不变。② 预埋件的锚固承载力不应低于连接件的承载力。③ 装配式的连接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各抗侧力构件必须有可靠的措施以确保空问协同工作。④ 结构应具有连续性,注重施工质量,避免施工不当使结构的连续性遭到削弱甚至破坏。

3.7 规范与设计新抗震规范已将设计中常出现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① 体形复杂的建筑不一概提倡设防震缝。②对规则结构与不规则结构做出了定量的划分。并用强制性条文对建筑师的建筑设计方案提出了限制。如规范规定,“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方案”。③ 预应力混凝土的抗侧力构件,应配有足够的非予应力钢筋。④非结构构件与其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如幕墙、附属机械、电气设备系统支座和连接等需符合地震时对使用功能的要求。⑤ 投资方愿意通过增加投资来提高安全要求的抗震建筑,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⑥ 结构材料的选用应减少材料的脆性,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可焊性较好的钢筋和规定强度等级范围内的混凝土。通过执行新抗震规范中的各项规定,来保证抗震概念设计的完成通过遵循抗震概念设计的原则,使建筑物具有可靠的抗震性能。概念设计决定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如果概念设计不适宜于抗震 那么不管多“精密”的计算也无济于事。当然,在做好概念设计的基础上也要认真计算做好定量分析。新抗震规范对于各构件在抗震计算中的作用及各项参数的选取作了详尽的规定,并且提出了在建筑物内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的要求,这标志我国建筑工程抗震科学的发展进步。

3.8 钢筋混凝土结构是常用的结构形式

目前城市中正在建设和拟建的多层、高层建筑物大都是钢筋混凝土结构,地震是一种自然现象,为避免它给人类带来大的灾难,要求结构工程师根据新抗震规范运用好抗震概念设计。做到:① 结构功能与外部条件一致;② 充分发展先进的设计理念;③ 发挥结构的功能并取得与经济的协调;④ 更好地解决构造处理;⑤利用定量的计算进行抗震分析;⑥ 用概念来判断计算的合理性。

第4篇:建筑隔震技术标准范文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察;问题;措施

一、前言

岩土工程是一项整体性的工程地质调查,调查和试验是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对施工现场的调查,以确定地质条件下的自然地质环境各种建筑物和建筑施工的影响分析,岩土工程勘察提供地质勘探结果和岩土工程参数的设计,建设,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环节。对安全的基础设计相关的岩土参数,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环节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执行,同时结合地区经验,才能保证勘察结果的准确性。

二、岩土工程勘察概述

(一)岩土工程勘察的定义

岩土工程勘察是一个编制文件的勘探活动,主要是根据施工要求,在施工现场进行了分析,评价,确定其地质,和周围的环境特征的岩土工程条件。

(二)岩土工程勘察的相关分析

根据不同对象的调查分为铁路工程勘测,港口工程,桥梁工程,公路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测量工程测量、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水电站和水利建设的勘察。由于铁路工程,港口工程,桥梁工程,公路工程测量的高度重视,且需要的投资成本高,所以这些工程的所有国家分别制定各自的开发标准,技术标准和法规,且这些工程测量称为工程地质勘察,所以说主要用于建造医院,学校,住宅建筑,工业建筑,地基处理,基坑,边坡,路堤工程勘察,或架空线应用于岩土工程勘察。

三、岩土工程勘察中存在的问题

(一)勘察依据准备阶段不足

设计意图明确,才能有的放矢地合理布置工作量,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岩土工程问题。《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2001)明确规定详勘时应“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型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但不少勘察报告前期资料收集不全,拟建工程的结构形式、规划地坪标高、勘探点坐标等情况不清,设计单位的勘察技术要求缺乏。对涉及公众利益方面的安全、环境环节不够重视,忽视对工程场地原有地形地貌、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调查。

(二)勘探工作量及测试取样分布欠缺

实际操作中不按规范要求布设计勘察点的情况十分普遍,甚至于在建筑物周边、角点没有勘察点,孔距超规范、孔深不合要求。GB50021-2001对不同建、构筑物的勘察间距、勘探点的数量、位置及深度布置都有明确规定。如桩基勘察达不到GB50021 -2001第4.9.2和4.9.4的规定;对需要进行建筑场地和液化判别的勘探孔孔深达不到深度要求;测试、取样孔小于勘探孔的1/3;测试取样达不到强制性条文规定。一些勘察企业在承担业务时,不按《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进行,只求满足取样或测试6件(次)的低层次要求。根本不考虑测试、取样的代表性和均匀性。对软弱下卧层不进行取样分析,甚至于为表面上满足不少于6件(组)的要求而将应当分层的层位加以合并,这样的勘察结果的合理性自然值得推敲,对设计的影响显而易见的。

(三)勘察测试手段、方法不当

对勘探装备、勘探手段、取土器规格、取样方法的适宜性和合理性缺乏了解。如对静力触探装备不定期标定、贯入速率控制不严,甚至单纯采用静力触探来取代全部勘察工作;圆锥动力触探试验不连续、不提供综合修正结果;没有清除孔底废土就进行标准贯入试验,原位测试结果与现场鉴别及土工试验成果相悖的情况时有出现。岩层中钻进时,无岩芯取率、无法了解其钻探效果等。

(四)土工试验及岩土参数选择

土是自然历史的产物,是由固、液、气组成的三相松散性材料,土质变化错综复杂。土工试验是岩土工程勘察的重要内容。GB50007-2002实施以后,土地试验的重要性被推向了新的高度。由于岩土的不均匀性和各向异性,试验仪器和操作方法的差异性及试验人员自身的素质问题,测试结果失真难以避免。故加强土工试验问题和试验成果的综合分析必不可少,这样才可能避免相关指标间的矛盾,更好地了解岩土的差异性,客观的评价地基土的强度变形特性。对试验成果根本不进行分析评价,仅仅作为附表附在勘察报告后,甚至勘察报告提供的有关参数与试验成果南辕北辙。常见的问题有:一是:在提供岩土性状参数时一概以平均值以蔽之;二是:原位测试结果与土工试验成果确定的岩土性状、状态强度相悖的现象时有出现而不究基原因;三是:参数统计时对相关联参数如c与Φ、Es 与a1-2样本数往往不一致。四是:根据岩土参数确定的地基土强度往往与推荐的结果不符;五是:提出地基承载力指标时不了解容许承载力和极限承载力的内涵。

(五)岩土分类、描述不详细

勘察报告中岩土分类、描述与相关分析测试结果不一致的现象比较突出。文献⑴在第3.2、3.3款中增加了岩石完整性分类和对粘性土,粉土的光泽反应、摇震反应、干强度和韧性描述,弥补了其它鉴别方法的不足⑸。规范岩土描述,《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⑸和国外通用技术标准⑹均有介绍。但作为勘察第一手资料,已严重影响到勘察成果的质量,甚至导致错误性结论。

(六)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不全面和深入

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是地基基础设计和基坑设计施工十分重要的依据,地下水位的升降变化对基础影响极大。规范要求“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判定水和土的腐蚀性”,并对地下水的勘察要求、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地下水作用的评价作了详细规定。在施工图审查中,勘察单位对地下水的类型分析含糊,对多层地下水没有严格不分层观测地下水位,往往以混合水位替代,水样的分析数量不足,水质分析报告中不注明地下水的类型、腐蚀性评价不考虑环境类型和地层渗透性影响;对近年地下水的变化幅度,历史最高水位、最低水位更是避而不谈。对需要施工降水或隔渗工程不进行水文试验。

四、岩土工程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加大对勘察队伍的管理

有效监管为确保岩土工程勘查工作富有成果、有效,要加强对项目的勘察纲要与合同的日常审查与监管。在实际的岩土工程勘查中,如有必要,聘请祥光监理部门负责监督,避免出现不规范作业、编制虚假记录、不按相关规定布孔等行为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对勘察报告的审查工作,工作重点可放在对施工场地的稳定性评价、施工建议、勘察结论等。

(二)加强技术人员的专业化发展

我国的岩土工程勘察正需要大量理论与经验兼有的人才,进一步提高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成效。因此,加强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培训,减少勘察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提高勘察成果的科学性,为工程建设打下坚实基础。对地区勘察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地域广阔,地质复杂,加强对现场的勘查工作显然不够。同时应做好周边环境条件的调查了解,为后续工作提供充足依据。

五、结束语

岩土工程勘察对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至关重要,以及建筑施工方案的选择也是如此,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素质要求,制定好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做好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意义重大,对我国的岩土工程勘察事业也有积极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第5篇:建筑隔震技术标准范文

【关键词】土建工程,施工,新技术,应用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技术人员在土建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不断的对技术进行改进与提升,使得一些新的施工技术得到了很广泛的应用。虽然新技术使得土建工程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竞争力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还有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不足之处。针对我国土建工程施工新技术的应用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析。

二、目前土建工程新技术分析就目前形式来说我,我国土建行业面临着巨大的竞争,为了应对这种竞争,在市场中取得有效地位,就需要土建行业来对技术与管理等方面的加强,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对一些的技术来做到积极地研发。使得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能够避免对国外技术的依赖。

在传统的技术中,在项目施工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质量问题,比如建筑物移位刚度不足等问题,使得在施工过程中对新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

随着目前新材料等先进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给新技术的研发奠定了基础。所以针对传统技术的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科技人员对土建工程在施工过程的新技术进行研发,在研发过程中提出了保障工程质量、对工作效率进行提升、具有自我特色的几点要求。因此,在土建工程中,应用了高分子材料与新型结构技术,来使得新的施工技术得以出现。

1、新型高分子材料的应用高分子材料在土建工程应用的时候,可以对地基的承载力做到增加,并且可以能对地下水做到阻碍作用,使得地基的稳定性等因素得到提高,并且还可以使得建筑物具有一定的耐腐蚀、耐火性能。

(1)高性能混凝土技术的应用

这项新技术的使用,使得对混凝土性质做到了改变,使得建筑物能够具有一定的抗震性,这项技术在土建工程中得到大范围的使用。

(2)土工格复合材料的应用

这项新技术的使用,在土体保护与强度提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它可以对土体的排水性与承重性能做到提高,在土建工程中得到大范围的使用。这种技术因为具有耐腐蚀性及防止微生物的侵蚀等作用,在水利等工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新型岩溶注浆技术

这项技术在公路与铁路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拿来应用,因为在这些土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岩溶地貌等复杂的地质结构,这些地质结构的出现,使得在施工的过程中会出现塌方与滑落的情况出现。要是在这个时候不对地质结构进行改善,就会使得整个施工过程在未来遭遇到很大的危险。但是这项新技术的使用,就可以使得在遇到这种地质结构的时候,可以结合地质勘测技术来对溶洞进行注浆,使得溶洞具有更大的坚固性,使得工程能够得到顺利的实施。

3、新型抗震技术的使用在土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有的时候因为项目处于地震频发的地区。使得在工程实施之前,必须要运用有效的抗震技术来对建筑物的稳定性做到加强。因此,在土建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就有新型抗震技术的出现,这种技术能够产生有效的抗震及隔震的效果,对建筑物的自振周期做到有效的降低,因此可以使得土建工程能够在地震高发带得以进行。

4、新型结构振动控制技术的应用

相比较上一种技术所使用的原理,此类新技术是根据结构力学来进行拓展的,并且其结构振动工程控制技术经常在土建工程中得到使用。此类技术是通过对人造控制装置的附加,来做到对建筑物结构振动的缓解,使得建筑物能具有抗震性与防风性。当前这项技术所存在的振动装置主要包含了主动调频阻尼器与主动质量阻尼器。

三、新技术在土建工程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弊端

虽然新技术的出现,使得土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遭遇的很多难题得以解决。但是在新技术的应用过程中,还是有着一些不利因素的出现,使得新技术不能够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这主要是两个方面因素导致的。

1、新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不够成熟

对于这些新技术来说,虽说在一些土建工程中得到了有效的应用,但是就技术本身来说,目前很大环节还处于研发阶段,很技术本身不够成熟。因此在新技术这些新技术的出现,并不能够对所有的土建工程所遇到的困难加以解决。就新型结构控制技术来说,其所使用的原理就是在建筑物中附加一个振动装置,来使得对建筑物的稳定性做到提高。但是这种对稳定性提高方式还是存在很多不足的,因为附加的振动装置毕竟不是建筑物的一部分,因此在附加振动装置出现问题的时候,就对建筑物起不到稳定作用,并且在建筑物中附加这种振动装置,还会对建筑物改变建筑物的原有设计,对建筑物的外观及其它性质带来影响。

2、新技术产生的高成本使得在土建工程的应用受阻

对于高分子材料及新型熔岩注浆技术来说,因为在技术使用的过程中,需要用到一些新型的高分子材料,像环氧树脂类、聚氨酯类及甲基丙烯酸酯类等。这些材料相对于原有的建筑材料来说,具有很高的成本,因此在土建工程中,若不是面临不能够使用传统技术来进行解决的问题,就不会对此类新技术的使用。因为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都需要对成本进行考虑。并且对于这些新技术来说,其所具有的优势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出现的时候,因此,在正常的土建工程中,对于整个工程来说,使用原有的技术与使用此类的新技术所带来的效果是一样的,所以施工单位就会选择使用原有技术,使得新技术的应用得不到广泛的推广。

四、土建工程施工技术的创新

土石方施工、梁板柱施工、钢筋施工、混凝土施工等是土建工程施工技术创新的主要方面。

1、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技术创新

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技术问题主要是出现在对土方的开挖、基坑的支护防排水措施、开挖面暴晒时间的控制等方面。现阶段对土石方工程施工常见的技术处理的方法是在土石方开挖前仔细勘察鉴定基坑开挖土方,也要依次排查基坑的开挖防排水系统。确保开挖土石方土质鉴定与设计的一致性、建筑施工中基坑土石方开挖支护措施方案的合理性。完成基坑开挖后,要严格控制其暴晒时间,与下一道施工工序紧密衔接,在放桩过程中要对定位桩基的标高轴线进行严格的测量,坚决避免桩基出现错位。

2、建筑上部框架的梁板柱施工常见的技术创新实践

梁板柱施工的质量主要取决于其模板加工的质量。现阶段我国建筑施工普遍使用的是木模板,很多企业为了能够在材料上节约成本,扩大利润,对所使用的模板经常周转使用,致使模板出现变形受损,拼装的梁板柱混凝土构件模板存在封闭不严及大幅度变形等情况,严重影响混凝土成型构件质量。针对以上问题相应的管理措施是:要对拼装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模板进行严格的检查,禁止使用变形、受损的模板;严格检查拼装好的混凝土构件模板,确保其封闭严实、模板支架搭设的牢固性;在浇筑混凝土之前要对拼装模板内部进行彻底清理,清理干净后再进行混凝土的浇筑;完成混凝土的浇筑后要对建筑结构的梁板柱的定位轴线、标高复查,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构件达到规定的拆模时间后拆模,拆模时的步骤是“先侧模、后地模”,并且要注意不要对混凝土成型构件的棱角造成损伤,确保其完整性。

3、钢筋施工中的技术创新实践

钢筋施工的问题体现在:钢筋选材、钢筋加工的工艺、施工现场钢筋作业三个方面。钢筋选材时要避免选取再生钢材,因为其无法到达要求的抗压强度。钢筋加工工艺比较复杂,如果不合格将会直接导致材料浪费和拖延施工进度。钢筋施工问题主要体现在混凝土构件中的搭接布设上,一旦出现错位,就会影响构件的强度。

钢筋作为建筑结构的骨筋,施工单位在选材时一定要把好关。即对严格把关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质量,检查材料的生产合格证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材料也要进行力学试验鉴定,实验不合格的钢筋禁止使用。同时要严格检查复查钢筋的绑扎、焊接、搭接、布设,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

4、混凝土施工是现代建筑施工的关键

混凝土施工质量的好坏与建筑物后期的安全使用密切相关。目前建筑工程采用较多的是便于施工的商品运输混凝土,但是其需要经过一定的距离才能到达施工的现场,在运输过程中有可能因为其搅拌导致混凝土水灰比的变化,不符合混凝土设计的要求。混凝土的施工问题还体现在对混凝土振捣方法不合理、混凝土构件振捣不密实,导致其成型后出现麻面、空洞、蜂窝等问题。

五.土建工程施工管理应做好工程技术管理

1.合理选用施工技术,保证工程有效进行从土建工程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地位来看,要想保证土建工程得到有效开展,保证土建工程的整体质量,就要合理选用施工技术,在技术上进行积极创新,选择成熟的施工技术,保证工程有效进行。

2.完善技术管理手段,提高技术应用效果为了保证土建工程能够取得积极效果,在土建工程施工管理中,应积极完善技术管理手段,推广成熟的施工技术,推动新技术的应用,努力提高技术应用效果,满足土建工程施工管理需要,提升土建工程施工管理的实效性,促进土建工程工程技术管理取得实效。

3.做好工程施工技术创新,提高土建工程施工技术水平在土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立足现有施工技术,做好技术创新工作,积极推进新技术应用工作,使土建工程施工技术水平能够得到持续提高,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从目前土建工程的实际开展来看,新技术往往能达到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为此,做好技术创新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4.质量控制管理

施工前,对工人进行相应的技术、工作培训,提高工人的综合水平。做好管理监督工作,对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并设立奖惩制度,奖惩分明,提高工人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从而从工程项目的基础上保证了施工质量。建筑材料也是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对于乙方采购的材料,甲方管理人员必须严格进行审查,若有问题及不合格的,必须拒绝验收。同时,要配合相关的质监部门对材料进行抽样检测,确保材料的质量过关。在施工过程中,也要不定期的抽查正在使用的材料,若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清除。建筑施工材料是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保障,对于偷工减料和以次充好的不良行为要进行严格处理。施工工序也是影响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甲方管理人员应对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现场施工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对于关键部位以及关键工序,要进行重点跟踪检查。

4.做好施工进度管理

(1)制定合理的工期目标

为了保证土建工程取得积极效果,顺利完成预定工程任务,应制定合理的工期目标,形成对工程的整体约束,做到根据总体工期目标优化工程管理手段,提升工程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土建工程顺利开展,达到预期目标。为此,我们应在施工进度管理中合理设置工期目标。

(2)将工期目标进行分解和细化

在土建工程的施工管理中除了要制定合理的总体工期目标之外,还要将整体目标进行分解和细化,提高分项工程的执行力,用分项工期来约束和推进分项工程的进行,保证土建工程施工管理取得积极效果。所以,在施工进度管理中应对工期目标进行分解和细化。

(3)按照工期分解目标逐级落实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要想保证工程进度满足实际要求,就要按照工期分解目标抓好逐级落实,提高分解目标的执行效率,促进土建工程施工有效进行,提升土建工程开展质量,满足工期要求。

六、结束语

总之,新技术的产生,解决了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面临的很多困难,使得土建工程在复杂的市场竞争过程中具有的竞争力得到提高。但是在优势存在的同时,也会因为技术本身不够成熟及成本过大,而使得在推广应用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土建工程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土建工程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对于土建工程而言,质量问题乃是百年大计,我们必须把质量管理作为施工阶段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王惠江《土建工程施工过程监理的管理与控制》东莞市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3月

[2]牛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工学教育2011年5月27日

[3]马维生.我国土建工程施工技术的发展概况[J].经济管理,2012(05)

[4]孙旭涛.强化土建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有益探索[J].门窗,2012,12:204.210.

第6篇:建筑隔震技术标准范文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费投入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并与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等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民政、卫生、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教育、环保、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的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地震监测台网密度应当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需要。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省防震减灾规划,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纳入同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支持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

第十条 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省地震监测台网(站)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站)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下列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

(一)核电站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核设施;

(二)存在发震构造,且可能诱发五级以上地震的大型水库;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石油化工、燃气等大型建设工程。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并接受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也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或者设施,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所需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

(二)特大桥梁;

(三)大型水库大坝。

一百二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构)筑物或者结构特殊、对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的建设工程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强震动监测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需要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为社会提供服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地震监测信息应当纳入全省地震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海洋地震信息速报制度。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情况;海域地震可能影响海域作业安全或者引发海啸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统一由省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对社会上出现的地震传言或者谣言,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正确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应急、通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正确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地震监测、预测等防震减灾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常信息处理制度,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所收到的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信息,并视情况公开核实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已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技术性能及观测环境保护范围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开展震害预测,为编制、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提供依据。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地震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城市震害预测及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提供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当采用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的结果,确保规划符合防震减灾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防震减灾的各项工作,加强区内震情信息交流与会商,开展地区间联防协作。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生产、贮存及输送管道(网)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干线的单孔跨径超过一百五十米的特大桥梁和大型隧道,Ⅰ级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Ⅱ类以上机场,年吞吐量二百万吨以上的大型港口;

(三)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Ⅰ级挡水坝,装机容量一百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三十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五百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四)省、市二百千瓦以上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通信枢纽的程控机主楼;

(五)大中城市主要供电、供水、供气、输油管(网)的调度控制工程;

(六)大型工矿企业,大型粮油加工厂,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大型海洋平台,二万吨以上大型船坞项目,高度超过一百米(地震基本烈度Ⅶ度和Ⅷ度区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八十米)的建设工程;

(七)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地区内,占地范围跨越不同地质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建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前款规定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二条 学校、医院、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当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向评价项目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三)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受理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并通知申请单位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国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下列区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镇规划区;

(二)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

(三)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地区内的城市、经济开发区;

(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重点地区。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小区划图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受理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应当作为城乡规划和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报批时,应当提供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各级发展改革和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审查的必备内容。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抗震设防纳入监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辖区内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普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检测单位承担。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报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构)筑物使用说明书中说明建筑抗震设施与减震、隔震装置。

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装修、维修、改建时,不得擅自破坏主体结构、增加荷载,不得破坏抗震设施与减震、隔震装置。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宅和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建设抗震设防示范工程,引导农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建设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编制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向建房村民免费提供。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开展农村建筑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时,应当包括防震减灾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宣传活动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列入各级公务员培训教育内容。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和避险逃生、自救、互救技能纳入公共安全教学内容,每学年组织一次以上地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增强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给予指导。

每年五月开展全省防震减灾宣传周活动。

第四章 地震应急与救援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组织联合演练,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组织指挥和应变能力。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大型车站、机场、港口、大型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立由公安、地震、卫生、建设、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参与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应急启动和联动机制。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知识科普宣传;

(二)进行地震宏观异常观测活动和震时的灾情速报;

(三)地震发生后,组织开展自救互救、人员紧急疏导;

(四)协助灾区政府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灾物资发放、平息地震谣言、安定民心等工作。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与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与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具备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等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学校、住宅区、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启用时应当配置以下基本设施:

(一)应急篷宿区设施;

(二)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三)应急供水、供电、通信设施;

(四)排污、垃圾储运设施;

(五)应急通道;

(六)临时流动公厕。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害抢险救灾装备储备制度,做好抢险救灾装备所有人登记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地震应急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地震临震预报后,预报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开展紧急救援行动,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

(二)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协调做好转移安置灾民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三)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灾害救助资金;

(四)卫生、医药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五)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持通往灾区应急专用通道的畅通,为参加灾区救援的车辆核发专用通行标志;

(六)通信部门应当开设应急专用信道,保证灾区通信畅通;

(七)建设、市政、交通运输、水务、供电、通信、环保、房管等部门,应当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设施,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八)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救援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消防、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九)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地震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并做好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制度。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对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一般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或者在地震小区划范围内而未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保持疏散通道完好与畅通和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未制定地震应急预案、不开展相应地震应急疏散演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