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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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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第1篇: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责任

0引言

当前,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成为了监理行业所热议的话题。目前,包括政府监督部门的建设单位大多都对监理的服务性质以及监理的权利与义务都缺乏全面的了解,甚至还有部分政府部门认为在监理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监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推行了相关的处罚条例。但,如此做法是否合理?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或是应当承担哪部分责任?很多时候这些问题连相关的管理部门、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都并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探讨。

1监理责任概述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法规、章制度,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以及相关的建设规范、标准与相应的政府规章制度。如若其存在违规行为,则必须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了建设工期、质量以及资金使用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可能发生以下违约行为。①失职。如该审批的文件不认真审核就随意批准或直接不审批;该检查验收的项目,未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或不检查验收的;该在限定时间内发出的指令并没有按时完成或发送错误的指令;该旁站的未旁站;该巡视的未巡视等等一系列不恰当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②越权。不在监理委托合同授权范围内的监理行为,均有可能属于越权行为。例如,工程发生变更时,由业主单方面授权监理进行工程变更,而监理在未得到图纸设计方的认可时就擅自指令承包商对工程进行变更,这无疑超越了监理的权利范围,实际上属于一种越权行为。③未尽职。监理工程师的尽职与否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优劣,监理工程师的不尽职虽未必会给业主带来损失,但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工程安全事故”指的是与工程建设或工程生产相关的生产设备或临时设施的损毁、人员伤亡,工程实体没有达到相关安全标准,或在交付使用后由于自身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倒塌。正确了解“工程安全事故”的概念,有利于监理安全责任的明确。而通常情况下,“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与“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是工程安全事故中最常见的两种形式。笔者将从这两方面着手,对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分析与探讨。

2.1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指的是具有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工作建设实施监督与管理工作。其监理内容主要有:协助被监理单位对工程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协助其选出最优设计方案;控制工程建设工期;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审查设计文件、监督建设工程合同实施情况等。《建筑法》中规定“监理应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建设标准、规范与承包合同等,对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与资金使用进行管理与监控。”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可知,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工程工期、进度、质量以及资金使用进行把控,然而,其职责并未包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所以监理本不需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筑法》是以建设工程中的管理与协作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判定应遵循《建筑法》中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界定监理应不应该承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中对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职责以及相应的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能部分也并未提及有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内容。依据我国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可知:“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大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尽可能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人员伤亡的事故的发生率”、“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须对其工程安全生产负责”。由此可知,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应该是施工单位承担。虽然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安全生产事故与监理并无直接法律上的责任,但却不代表监理可以将施工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抛于脑后,出现失职与不尽职等违约行为。除此之外,监理单位还有诸多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需要完成。如:重视安全生产与工程进度间的矛盾,督促施工单位在遵循安全生产制度的基础上把握好工程进度;落实安全员的工作职责;严格监督施工质量、工艺与安全技术交底等内容。近几年来,我国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呼吁建设工程监理对施工安全生产负责的声音越来越多。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安全管理不严、施工管理混乱脱不了关系,所以,如果说监理不需对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承担任何责任,是多数人无法接受的。监理公司有责任对施工方案、施工设计以及施工安全措施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确保其得以落实到位。然而,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有具体的规定指出监理应承担施工安全监督的责任,一味追究监理在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针对当前的情况,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内容与措施都纳入监理的工作范畴内,明确了监理对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这极大程度提升了监理对于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但笔者认为,在强调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相应增加一些监理的权益与利益,会更显公平。

2.2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明确监理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的责任,是分析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的重要前提。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可知,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实体质量控制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①审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其中的隐患与问题,尤其是违背工程建设原则以及法律标准等内容,应责令改正。②审批开工条件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确保施工单位符合开工条件后才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③审批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抽检工程设备、工程材料以及构配件等,可采取见证取样的检验方式或平行检验的方式来进行抽检,确保其达到质量要求与使用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④审查施工测量成果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详细检查施工测量成果,确保数据无误,达到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⑤验收分部以及分项工程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检查、验收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确保其达到验收标准时予以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⑥督促、检查、责令整改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应采用平行检验、见证旁站以及巡视的方式来检查被监理单位的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违约行为应立即责令整改。⑦对工程安全问题与质量隐患进行签发停工令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工程安全问题、工程质量隐患或其他需要进行停工整改的问题,应严重遵循相关程序对应签发停工令,待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⑧参加竣工验收、出具质量评估报告的责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的初步验收工作,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后进行签字确认,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此外由监理工程师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⑨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或事故的责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虽无法消除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要安全、质量隐患,或改变其中的重大违规行为,但有责任也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上述分析可知,安全管理属于质量控制的范畴,监理单位有义务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检验。在监理过程中,如若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实体中存在着安全隐患或质量缺陷,并没有对其进行签字确认与接受,则被监理方应当立即补救或整改,直至工程实体符合验收标准。在监理工程师已切实履行其自身的义务前提下,如若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垮塌或人员伤亡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如若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未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验,或检验错误,并对工程实体进行签字接收时,就构成了一种不尽职或失职的行为。如果工程实体在建设期间出现重大质量隐患、垮塌或导致人员伤亡,则监理也理应与被监理方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是负责工程安全的关键内容。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安全责任,不但能有效提升工程监理的效率与质量,而且能有效维护工程监理的合法权利。虽然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工程监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但监理工程师仍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章程,尽力做好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应加大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认真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提高工程安全生产力度,最大程度地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除此之外,相关政府部门在强调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也应积极明确监理单位的权利与利益,以有效调动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从而达到降低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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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磊,严伟,王晨.监理工作浅谈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与责任[J].科技咨询导报,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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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惠广平.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责权及存在的问题[J].红水河,2005(3).

第2篇: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人;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42(2016)05-0054-04

1引言

“监理人”这一称谓最早出自于2000年正式实施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以下简称2000版监理合同)。这一称谓是由1995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以下简称95版监理合同)中的“监理单位”演变而来。2012年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以下简称2012版《监理合同》仍沿用了这一称谓。2013年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以下简称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监理单位”改成了“监理人”。但是这一改变值得商榷。

2我国监理人内涵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监理行业和相关的合同文版中,有“监理人”与“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不同的称谓及内涵表述,但是存在着职责范围重叠甚至矛盾的问题。2.1监理人与监理单位2000版监理合同定义监理人为: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95版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监理单位”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以下简称2013版监理规范)中相应的名称为工程监理单位,其定义为: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根据以上合同文本及监理规范对“监理人”与监理单位的定义,可以认为,“监理人”指的就是“监理单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指的是自然人,则可以表述为企业法定代表人。2.2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内涵(1)总监理工程师2012版监理合同定义为: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2)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没有相关的定义。2013版监理规范定义为: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4)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简称,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该指出的是,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2条款中监理人员包括了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本文认为,这种把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并列放置的做法是错误的,这里的监理工程师实际上指的是专业监理工程师。2.3监理人的义务与监理工程师的职责2012版监理合同中第2条款规定了监理人的义务,然而,只有2.3子条款—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是监理人应尽的义务,而其他工作内容和职责都是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畴。譬如监理人的工作内容有10项与2013版监理规范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相同,包括:①编制监理规划;②主持监理例会;③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④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⑤审查工程开工条件;⑥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⑦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⑧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⑩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等。除此之外,2012版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人的工作内容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相混淆,包括:①编制监理实施细则;②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③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这些工作内容是2013版监理规范中规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监理人与监理工程师内涵是不同的,但是2012版监理合同却把两者的义务与工作职责混为一谈。同样的问题存在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文本的矛盾上。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使用“工程师”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消了“工程师”,这一称谓,用“监理人”代替“监理单位”。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原属于“工程师”的职责与义务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几乎全都换为“监理人”拥有,除第4.4条款“商定或确定”外。第4.4条款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对双方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总监理工程师照合同约定做出公正的确定。这里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原本是“工程师”的职责与义务却绝大部分由“监理人”取代不符合实际,这一点和2012版监理合同相同,不再赘述。第二,第4.4条款“商定或确定”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是总监理工程师的义务,但在在2012版监理合同第2.4.1条款“履行职责”中,是“监理人”的职责。即同样的工作内容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执行,但在2012版监理合同中由监理人履行。可见,不仅同一合同示范文本有关“监理人”的内涵模糊,而且不同合同示范文本之间有关“监理人”的职责也相互矛盾。

3国内外相关概念对比

3.1《监理合同》与白皮书我国监理制度的建立借鉴了FIDIC合同条件。2000与2012版《监理合同》是根据FIDIC合同条件-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的内容改写(以下简称白皮书)的。“监理人”这一称谓与白皮书中的“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的概念相对应。自2000版《监理合同》开始,“监理人”取代“监理单位”,2012版《监理合同》沿用“监理人”这一称谓。但是,白皮书中的“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与我国“监理人”的内涵不尽相同。白皮书中的“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即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这一点可以从白皮书中“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的定义得以印证。该定义叙述:“咨询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专业公司或者个人接受业主雇用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咨询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即在FIDIC条件下,“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即能够以公司的名义也能够以个人的名义为业主服务。3.2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新红皮书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根据FIDIC合同条款-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的内容改写(以下简称新红皮书)的。“监理人”这一称谓与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的概念相对应。因此,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使用“工程师”这一称谓,恰好对应于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直到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颁布实施,“工程师”这一称谓被“监理人”所替代。但是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与我国“监理人”的内涵不同,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指的是由业主命名并为业主服务实现合同目的的人员以及在投标函附录中指明的人员,或由雇主按照第3.4款(工程师的撤换)随时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对比发现,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是自然人,而我国监理合同中的“监理人”指的是法人。白皮书中“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既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既是合同的签订者也可以是合同的执行者。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仅仅是业主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兼管理人员,而我国“监理人”是法人,是监理合同的签订者,不是执行者。监理合同的执行者是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这就是我国“监理人”与FIDIC条件下“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和“工程师”(Engineer)的内涵差异。

4完善相关法规的建议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款规定: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所以监理人除履行2012版《监理合同》2.3子条款款外,其余工作内容都应该由监理机构中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完成的。这和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款的规定相吻合。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在监理工作中,监理方对承包人作出的各种批示、审查、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检验等类似行为,都是由监理机构的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下达并签和盖章,包括处理承包人或发包人各中索赔和协调他们之间的争议等,而只有在承揽监理任务的初期与发包人鉴定监理合同时,才由监理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所以,监理合同把“监理单位”改成“监理人”值得商榷。第一,“监理人”的概念不统一:在同一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监理人”有时表示企业法人,有时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第二,2012版监理合同2.4.1条款与《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款相互矛盾。《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总监理工程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而2012版监理合同2.4.1条款规定: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同一条款内容,《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使用“总监理工程师”,而2012版监理合同使用“监理人”。第三,使用“监理人”这一称谓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统一: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2013版监理规范都沿用“监理单位”这一称谓,而没有改用“监理人”。譬如:《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这里的工程监理单位就是指的2012版《监理合同》以及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监理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工程监理制有别于国外项目管理制。我国工程监理制的特点之一是市场双重准入制,即监理企业资质准入制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因此,监理工程师不允许个人执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将会受到处罚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而国外项目管理制允许“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或“工程师”(Engineer)个人执业。根据以上分析与研究,我国“监理人”的内涵不够清晰,与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内涵有重叠,并且他们职责相互矛盾。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在2012版《监理合同》中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概念,和监理规范相一致。(2)应把2012版《监理合同》中第2.1.2子条款的监理工作内容分别划为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和监理规范第3.2条款监理人员的职责对应。(3)把2012版《监理合同》中第2.4条款履行职责的所有子条款中的监理人改为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款规定统一。(4)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增加监理工程师的概念。(5)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概念,并把第4.2条款监理人员中的监理工程师改为专业监理工程师。(6)把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4.3条款监理人的指示改为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5结语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监理制度,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还不完善。因此,明确“监理人”的内涵,理顺“监理人”、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监理理论,健全我国的监理体制,提高我国的监理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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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文

【关键词】监理;安全监理工作;项目管理;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879【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674-3954(2011)03-0420-02

一、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产生和发展,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工程建设属事故多发行业,综合分析建筑施工的特点是生产周期长,工人流动性大,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多,劳动繁重,产品变化大,规则性差,施工机械品种繁多等动态变化,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而安全监理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建设监理行业在我国开始发展以来,安全管理就作为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多年的发展带来了一整套相对完善的管理体系。

二、安全监理工作的现状:

1、国内监理安全责任的扩大化

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监理安全细则”和“监理安全方案”都从不同程度上将监理的责任任意扩大化。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这将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安全方案时,无限制的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不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目前关于监理安全责任的问题仍存在一定的弊端。

2、国际监理行业对监理安全责任的界定

(1)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几本新版合同条件,在“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以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中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三本合同条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第4.1条款)。

(2)AIA(美国建筑师协会)编制的系列合同文件中,对建筑师的职责有十分明确的界定,即“建筑师对承包商报批文件和材料的复审不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等方面在安全防范上通过了合法的批准”(第4.2.7条款)。AIA中提及的建筑师相当于我国的总监理工程师。

(3)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出版的合同条件中及AS(澳大利亚标准)4000―1997工程项目通用合同条件范本中的合同条款中对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也有以上类似说明。

3、我国对监理安全责任的界定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中都没有规定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职责,但《安全条例》中的第14条、第26条与第57条分别对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的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其对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具体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承担的具体责任不明确,比如在安全生产监理方面,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是实质性的技术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如果是技术性审查,应该审查到什么程度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迫切需要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以《条例》为依据,对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深度进行细化,并对监理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力争做到客观、科学、合理、易操作,避免将监理的安全责任扩大化,以正确指导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

1、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明确在施工中监理方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筑行业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条例等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管理是监理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含施工现场的全过程、全方位和全体人员。因此,作为我们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狠抓安全监理工作,以竭诚服务的态度,尽心尽职为现场提供优质服务,配合各方搞好安全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无重大伤亡事故,争创文明工地。

3、安全监理工作岗位职责、责任制

(1)明确监理方岗位职责

确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岗位职责、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监理员岗位职责,并上墙悬挂。安全监理工作贯彻执行“总监/总监代表制”,其他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员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安全工作各尽其职,共同履行好安全监理的职责,控制项目安全风险。全体监理人员在总监/总监代表的带领下,树立全员参与安全监理工作的责任意识,合力实施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

(2)督促施工方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督促施工单位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到人,由项目经理牵头制定相应人员、相应施工班组等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防火消防员、资料员、材料员、材料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施工班组级员工岗位责任制:生产班组和职工、电工班、焊工班、架工班、井架搭设班、小型机械操作班安全生产责任制、塔吊起重班安全生产责任制、人货两用电梯操作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与建设方沟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与建设方沟通协商,在项目管理的实施过程中注重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监督管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主要工作

①调查了解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

②告知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并协助其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③审查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及相互间的安全协议。

④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与资格并督促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制度为以下三点:1)新工人入场安全三级教育制度;2)变更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制度;3)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施行。

⑤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制度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

⑥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分项工程一览表(包括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和须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

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重点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⑧编制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⑨对监理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⑩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介绍安全监理目标、工作要求及安全监理人员等。

(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①监督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与工作情况。

②监督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③复核施工单位大中型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④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⑤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异常气候和节假日施工的安全检查)。

⑥参加安全监督部门对项目安全检查后的项目安全生产状况讲评会。

⑦配合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⑧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情况,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及时予以整改。

⑨做好施工现场的广泛宣传和教育,抓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力度、勤检查、保安全。

5、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明确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监理工作制度执行,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只要包括以下几点:

(1)对施工方安保体系得督促检查制度

(2)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度

(3)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4)安全监理日记制度

(5)安全监理月报制度

(6)安全检查与专题会议制度

(7)安全监理巡视与旁站查验制度

(8)定期安全监理知识学习制度

6、安全监理工作资料

监理资料的管理为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经过科学整理的监理资料会成为监理信息资源,为监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保证和支撑,也是监理工程师进行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客观依据。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安全监理工作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的主要体现,根据相应的资料可以对安全管理工作做一个直观的了解,并规避相应的风险。

四、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安全管理,防止职业危害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条件,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建筑施工的不安全隐患也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以及使用各种电气设备工具上,事故类别主要发生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及坍塌五个方面。如何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将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所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是安全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1、思想上要树立安全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以往我们监理工作注重讲三大控制(质量、进度和投资),两大管理加一个协调,在现在的工程监理中,更加强调四大控制(安环、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在工作中,我特别感觉到安全和质量是重中之重,安全工作无小事。

2、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安全监理工作,我们必须建立以下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使安全监理工作能够坚持做到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和格式化。

3、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为了做好安全监理工作,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主到监理、施工单位三级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第4篇: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管方式;监理作用。

前言:工程建设不断规范,对质量和安全的监管需进一步提高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自2010年建设部5号令出台,明确监督管理是代表政府进行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主要对各参建方的行为与程序进行监督。督促各方各施其责,从已前的实体检查方式转变为注重行为与程序的监督和实体抽测。由此,督促并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是达到监督效果的重要方式,原因如下:1、从监理的本职方面,监理是由业主委托对工程进行管理的社会公认性专业队伍;2、监理是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是施工以外最了解现场第一手资料的,对施工的质量与安全进行管理最能达到效果。所以,加强对监理的监督管理,发挥好监理作用,对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作用较为突出。

政策导向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规范市场秩序,贯彻落实设计标准、规范要求和相关文件之精神,发挥“品德共进、履职尽责、热情服务、积极管理”的监督作用,全面提升工程监督管理的水平,保持行业和谐、稳定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规范监理行为

目前监理市场还不够规范,监理单位的管理水平及监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与建筑业建设的发展不相适应,市场的一些不良行为使得我国监理表现得不力,未能使监理制度充分发挥其应发挥的作用。个人认为在以下方面有待解决。

需完善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截止2012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中,重庆监理企业中登记在册的全国监理工程师人员总计为2351名。此数与2011年在建工程总数相接近,换言之,一个项目均摊只有一名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然而不少建设工程监理标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中的监理人员需持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结果中标后实际派遣人员不可能达到招标文件的规定。

介于上述监理持证人员达不到市场需求的原因,重庆市2011年组织了4次地方监理工程师考试,4次中通过考试的人员估计(尚未公布)在2500人以上。

执业资格问题在解决,但需出善的管理办法,对地方监理人员的项目人员配备、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不作为处罚等条款予以明确。个人认为,重庆市地方监理工程师的报名条件与国家监理工程师尚有差距,对降低重庆市监理工程师考试条件后通过的监理工程师(即2011年以来),评二级总监的条件应另附条件,比如有工程师资格。

另外,建议参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有关规定,同一级建造师管理一样报建上网,防止监理人员跨单位、多项目执业。

安全监理人员持证上岗

将安全工作纳入监理职责范围已有年头,但对安全监理的上岗资格并未有明确要求,个人认为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持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参照施工企业A、B、C证一样进行培训考核,达到持证上岗、增强安全意识、明确安全监理职责等效果。

贯彻落实监理收费标准,遏制低价恶性竞争

要研究制定和完善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严把招标文件的审查关,从招标的源头限制监理收费打折,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个人认为采用综合评分法,禁止低价中标,更能遏制恶性竞争。

严格执行项目监理备案制度,强化对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违反监理收费规定或签定阴阳监理合同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一经查实,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重点监管的范围。

建立监理费专户管理制度(重庆已有区县在试行)。建设单位将监理费用打入指定专户,引入第三方对监理费用的支付进行监管,视监理人员配置、工程进度和监理履职情况等支付监理费用,促进监理服务和工作水平提高。

从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方面遏制监理单位低价竞争。监理企业要按照规定和合同的要求,保证项目监理人员数量与专业配置,人员到岗。项目监理部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测量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取样试验员(大型项目需配资料员),在达到规定的监理人员配置时,更能保障工程质量,也从监理单位投标报价方面会因为监理成本而遏制低价竞争。

建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

建立信息平台,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信息录入,对监理项目发生的监理违规行为、管理不力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以及其它重大问题等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并将信息录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档案,与监理资质年审、区域准入、人员注册、人员行业信用等挂钩,督促监理单位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理人员的认真履职,实现对监理行业执业情况的全面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数字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加强对监理的监督管理

当前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参差不齐,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监理职能流于形式等问题较突出。加强对监理的执法检查工作,各级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采取巡查、差别化监管等措施,开展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执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督促限期整改,情况特别严重的,采取全市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对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动态监管力度,督促监理单位规范质量行为,特别是对重点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加大现场抽查频次,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与处罚力度。

第5篇: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文

1、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

建设监理是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一种专业技术服务,它是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由监理工程师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勉地工作,以达到监理合同的要求。关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一些特点:

1.1工作具有委托性

是否委托监理,或者在哪一阶段委托监理,就可根据需要由业主确定。国家虽然对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由哪家具体的监理单位来实施,则由业主按照市场方法来决定。《建筑法》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且双方应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1.2专业技术性强

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是基于自身专业技能的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因此,在同样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内,不同的监理工程师提供服务的成效可能大不相同,这与监理工程师本身所掌握的专业技能有关。

1.3绩效受主观影响较大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具有较大的弹性,因而监理的工作绩效界定起来较为困难,好坏难以运用定量的标准来衡量,其工作绩效和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关。这种主观能动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取决于职业道德的约束;二是取决于监理工程师自身对监理工作的热爱;三是业主的支持。

1.4绩效具有集体性

监理是一种需要多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更多地体现为集体行为。我国的监理推行总监负责制,但是监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最终是由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只有整个项目监理机构有效的运作,监理的绩效才能得到体现。

1.5工作责任巨大

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需担负非常重大的责任,因为工程项目投资巨大,且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损害发生,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很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另外,工程质量的好坏、造价的高低以及工程建设周期的长短都和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C

2、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从上述监理的工作特征来分析,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可归纳为如下六个方面:

(1)行为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3)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另外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4)管理风险〔明确的管理目标、合埋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与监理机构之间缺乏管理约束机制。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的是总监,其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即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监理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度。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如果总监不能在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5)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应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当大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人士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为业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是代表业主方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推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是起到积极作用的,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来担保工程不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3责任风险的规避

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针对上述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来源,可以考虑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I)严格执行合同。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

(2)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监理工程师绝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功底,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3)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保证。因此,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明确质量方针,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尤其是在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更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需落实到监理工程师身上。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但是由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而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与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加强职业道德约束。要有效地防范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带来的风险,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显得较为粗糙、薄弱,虽然对职业操守作了一些定义,但缺乏实际上的操作性;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动;三是需要健全这一方面的监督机制,监理行业协会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完善法律体系。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除此之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政府行业主管理部门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正确的认识。

(6)推行职业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可能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因而需对其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有形的物质载体,其保险的是你的责任。因此,要开展这种保险,必须一首先对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分析,搞清楚职业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区别。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即只针对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且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无意的,并仅限于监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而不负责和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内尚无开展的先例,但目前已经在工程设计等领域开始试点。

参考文献:

[1]美)罗斯金。工程师应知: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87.

第6篇: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文

关键词:施工、监理、协调

中图分类号:TE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目标的实现,需要监理工程师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对监理程序的有效执行。此外,还要求监理工程师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只有通过有效的组织协调,才能使影响监理目标实现的各方主体进行有机配合,促使各方协同一致。监理工作的实施和运行过程才有可能顺利,各项预定目标才有可能得以实现。由此可见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的协调作用在整个监理工作过程中占据相当重要的位置,可以说协调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成败。下面就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如何发挥协调作用作一些梳理。

一、项目协调及目的理解

协调就是联结、联合、调和所有的活动和力量,使各方配合适当。项目监理的协调管理就是在人员与人员、系统与系统、系统与环境之间,对所有的活动及力量进行联结、联合、调和的工作。系统方法强调,要把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和处理,因为总体的作用规模要比各子系统的作用规模之和大。为了顺利实现建设工程系统目标,必须重视协调管理,发挥系统整体功能。在建设工程监理中要保证项目的参与各方围绕建设工程开展工作,使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监理工程师的协调工作最为重要,也最为困难,是监理工作能否成功的关键。只有通过积极的组织协调,才能实现整个系统全面协调控制的目的。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进行协调的目的就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进行疏导,对产生的干扰和障碍及时排除和缓解,解决各种矛盾,处理各种争端,使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处于一种有序状态,并不断使各种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优化配置,实现所监理项目的质量好、投资省、工期短,最终实现预期的目标和要求。

二、弄清施工过程中协调的范围和层次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的范围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的内部协调和项目监理机构的外部协调。

(一)项目监理的内部协调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并明确各部门的组织管理关系,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制定监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在监理规划中作出明确规定,在项目监理机构进场前的监理工作交底会议上明确。

2、召开监理工作交底会议,监理工作交底会议在项目监理机构进场前召开,由公司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公司工程主管副总主持,总工办、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和工程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相关监理人员等参加。监理工作交底的内容包括工程的概况、前期监理招投标工作介绍、监理工作的内容和范围、监理的组织机构及部门和人员的任务分工、监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监理工作的主要方法和手段、监理的资料管理要求、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监理机构的组织纪律、监理机构的奖惩机制等。

3、发挥总监理工程师的核心作用,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工作的负责人,首先应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自身的敬业精神、实干精神将感染全体监理人员,使他们能主动、积极地开展工作,其次,在工作中应尊重监理人员,在生活上关心他们,真心诚意地与他们处理好人际关系,树立个人威信,影响监理人员的思想和行为。第三,在人员安排上要人尽其才,在部门和人员分工上要清晰,在职责考核上要分明。根据每位监理人员的专业特点、工作经验、个人技能、性格特点、工作特点分配和指派任务,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有效、公平的考核奖惩制度,做到不偏不倚,始终如一。在总监理工程师的带领下,使整个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和人际关系处于和谐、团结、互助的氛围中,以促进整个项目监理机构内外组织协调工作的开展。

(二)项目监理的外部协调主要包括与业主的协调,与施工单位的协调,与设计单位的协调,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等。在日常监理工作中,要摆正位置,调整好心态,根据外部协调对象不同,确定协调的重点以及方法和技巧,尽量避免发生误解,使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三、对开展实施过程协调工作的几点体会

(一)明确职责,制订标准化协调处理程序

为了提高协调工作的效率,提高项目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效率,并使整个组织协调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在监理工作的实施前,一方面要明确现场监理机构各级监理人员的具体协调职责。另一方面除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外,还应制定标准的监理工作程序,有序地指导各项监理协调工作的开展,明确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协调的职责的分工和协作,明确项目参与各方在工作流程中的外部职责分工和协作,避免监理组织协调的随意性和主观性。

(二)协调工作尽量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组织协调过程中,为了确保监理协调工作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协调工作要尽量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以理服人,以德服人”;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营造良好、和谐的工作氛围,促进项目参与各方积极参与到对问题、矛盾的解决中来,同舟共济、群策群力,共同推进项目的建设。

1、协调工作尽量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在具体协调工作中,始终贯彻项目建设过程各方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按图施工,努力贯彻设计文件的精神;尊重参与各方企业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尊重业主的合要求。

2、进行协调时应“以理服人、以德服人”。尊重被协调各方提出的合法合理的要求,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分析、归纳突出的问题和矛盾,合理利用监理的技能和技巧积极寻找彼此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法和途径,争取大多数人的共识,科学、合理地解决问题,以理服人。同时在协调过程中监理人员严格遵守监理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办事公允,以德服人。

3、监理工程师的协调工作应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协调过程中除坚持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科学规范、严格监理外,在工作方法和为人处事上因人、因事、因地制宜,灵活运用战略和战术和各种协调方法,不生搬硬套、不小题大作、不威胁利诱,抓大放小,尽可能促进被协调方自我机制的完善。

4、在协调过程中要注意“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组织协调工作一方面要坚持做好预控、检查、计量和验收等方面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监理的服务特性,在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可以提出积极有益的建议,对及时处理设计与施工矛盾,协调总分包之间的矛盾可以起到积极作用。

5、协调好争议,营造良好、和谐的工作氛围。由于工程参建单位多,矛盾多,关系复杂,导致争议多,障碍多。包括目标争议、利益争议、合同争议、管理争议、责任争议、技术争议、工期争议、费用争议等,错综复杂。监理工程师要紧紧抓住项目的组织管理关系、合同责任关系、法律规范关系和技术配套关系等各种关系,通过对争议问题的调查,及时发现问题,暴露制约争议解决的因素,积极勾通协调,化解矛盾,达成共识。使参建各方减少磨擦,消除对抗,树立整体思想和全局观,协同作战,营造良好、和谐的工作氛围,确保监理目标的实现。

(三)最大程度尊重被协调各方利益

由于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追求的目标不同、服务对象不同、职责不同等原因,如质监站追求的目标是监督建设过程参与各方的行为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规范标准,服务的对象是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职责是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而监理单位追求的目标是使整个建设项目达到预期的建设目标,服务的对象是业主,职责是履行监理委托合同并对整个建设过程的质量、进度、造价和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在协调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项目参与各方的利益,在尽可能维护业主最大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尊重设计、施工、质监站等各参与单位的利益,本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学和事实的精神严格按图施工、履行合同和规范标准,树立良好形象,提高协调的效率。

(四)积极、主动、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工程技术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参与单位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各参与单位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避免在完成自身任务过程中承担过多的责任,从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方会产生许多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又经常具有突发性、临时性和冲突性,如不及时解决势必引发矛盾的激化,引起工程的索赔,影响工程的进程,严重时会诱发工程的质量安全事故。因此,在工程监理工作中,就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统抓整个项目的监理组织协调工作,各专业监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的监理组织协调工作,通过例会、专题会议、往来文件、口头协调等方法和平共处手段及时得到解决,促进了项目参与各方的协同配合。

总之,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是工程建设监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贯穿于监理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在施工现场监理工作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做得比较成功的话,就可以统一思想和行动,促进项目总目标和分目标之间、项目各组成部分、项目各环节的有机结合,促进项目参与各方彼此加强了解、交流、沟通和配合,促进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有效控制,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和效益。反之如果现场施工过程中协调工作没做好,项目建设目标就无法实现,为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现场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协调工作,协调是一种管理艺术和技巧,监理工程师尤其是总监理工程师应不断提升自我,运用管理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等方面的知识、技能、方法和工具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在协调过程中站在多方面的角度考虑问题,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尽量做到公正、科学、合理和合情,最大可能发挥协调的作用,只有这样,监理工程师才能顺利地开展各项监理工作,工程项目的实施才有可能获得成功。

参考文献:

第7篇: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文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存在意义,安全,质量,对立,统一

中图分类号: TU714文献标识码: A

监理工程师所处位置

(一)职责

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施工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条例,相应的实行了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打个比方:建造师如果是美国NBA中的一支篮球队,那监理工程师就是美国职业篮球大联盟,通俗的说就是你盖房子我检查。

(二)监理工程师存在的必要性

很多业外人士会质疑监理工程师存在的必要性。因为监理公司是一个第三方企业,监理公司不从属于建设方或施工方,它的存在有何意义?它到底对谁负责?一个项目的建设,无论投资方是谁,是属于公产还是私产,最终都是建立在国家的土地上,都是存在于社会中。所以,一个项目在建设的过程中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要求,是否在建成后会不会带来不好的后果是非常重要的。好像随意的盖起一座房子,质量不过关的后果就是倒塌。倒塌的后果不但浪费了自然的资源,也会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及健康安全带来损失。受伤了需要看病医治,需要花费,需要人力,物力等等。这一切看似简单,其实是一个紧密的一环扣一环的连锁反应。这种反应一旦不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就会给国家的经济,人民的生活带来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这也就是监理工程师必须存在的意义。监理工程师对建设活动中的各项环节负责,对国家和人民负责。

施工行业中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性

(一)安全

安全,是现在每个企业每个行业中出现最多的一个词,尤其以建筑业为主。我们经常会说:安全第一。在实际中真的是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吗?安全是不仅仅是在财务上需要更多的支出而且在很多的时候是安全防范被看做是影响到工作的效率的。有这样一种说法:其实我们每个人的内心中都藏有一个赌徒,在很多的事情上都会不自觉的想要赌一赌。比如建筑中的安全,安全帽戴了就戴了,不戴也就算了,真那么倒霉就会被砸到吗?高空作业时所搭建的平台已经很结实了,安全索具穿戴起来不但麻烦而且有点碍手碍脚的感觉,索性就不用安全索具了,还能节省开支。这都是抱着一种赌徒的心态,只赢不输的心态,万里无一的心态。而作为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就是防止这种心态的产生,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直接关系到建筑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也是影响工程质量,成本,工期的一个重要因素。众所周知,建筑业的特点是露天作业,场面大,人员多,受人,机等灵动,施工环境,季节和天气变化以及进度要求的影响很大,尤其是高处作业,深基坑作业,地下暗挖作业,大跨度大载荷模板支撑和拆除爆破作业等,危险性大,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众多,一旦在某个管理环节出了问题,就可能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这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事故多发的客观原因。最重要的是为了控制这种客观原因,在管理上,方法上所使用的辅助设备等这些主观因素上和成本,进度等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和矛盾。监理工程师就是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去调节,去平衡这些现实的问题。

(二)质量

质量,是所有产品最后价格定位的决定性因素。一切的一切都是以质量为基础,为依据的。业主希望通过最低的价格得到最好的质量,施工单位希望通过最低的质量得到更大的利润。而在此,业主的最高质量和施工单位的最低质量应该是画等号的。实际中更多的施工单位为了能拿到项目而采取低报项目价格,施工中降低质量标准,工程材料以次充好等手段来获得最大的利润。其实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目的都是统一的,都是尊崇于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在生意场上这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是,办事就要花钱的。办的“事”是不是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就是处理和检查这些“事”。建设方要求的标准不可超过合同的范畴,施工方达到的标准不可低于合同的范畴。监理工程师就是致力于这个“事”的平衡点上。一切以合同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一丝不苟,严格执行。在质量这一关上,是考验监理工程师内功的科目。很多的质量标准不都是有依据有文件可查的。例如:在可替换材料时,什么品质品牌的材料可以替换,这完全是经验问题。设计方既要通过,监理方也要认真检查,并不是盲目的认可。

监理工程师和施工方的对立统一

(一)对立

施工方和监理方在很多时候存在着对立。有时为了赶进度,施工方在很多工作时先斩后奏,尤其在隐蔽工程施工等环节,不严格遵守规章程序,最后停工检查反而影响工程进度。尤其在一些所谓的需要“额外”花费资金的问题处理上尤为明显。例如:废弃垃圾等物品的处理,甚至于有个别的施工队伍想直接将其填充到地基坑中,这样既处理了垃圾,减少了处理垃圾的费用而且节约了本身正规填充物的数量,起到了减少成本的效果,一举两得。但是,监理工程师会严厉的制止这种行为,因为这样不但不利于环境保护而且一定会影响到工程的质量,所以必须禁止,一经发现,轻则口头警告,清除垃圾等物品并将基坑内清除干净恢复原状,重则直接下令停工整改。在这样类似的事件中施工方对监理工程师有很大的对立情绪。总是认为监理工程师在小题大做,在故意的找施工方的“麻烦”。熟不知监理工程师是在帮助施工方解决麻烦,减少麻烦!地基是建筑物的基础,基坑是地基的基础,地基一旦因为基坑内的填充物出现问题,那就不是修补可以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推到重建!若要造成人员伤亡,那是要付法律责任的!但是在金钱的诱惑下,又有多少人能看得清呢?

(二)统一

第8篇: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文

【关键词】:建筑监理 超前监理 监理职责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6-0024-02

1 工程监理控制及其重要意义

控制就是指“制约一个系统的行动,用最少的信息,实现最优的调控,使之适应于环境的变化,以取得最大的预期效果”。控制是管理的重要职能,是保证目标,决策、部署安排得以实现的手段。控制的目的是确保一个系统目标的实现。

工程项目控制就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地进行投资目标值、进度目标值,质量目标值与实际投资支出值、实际进度值、实际质量值进行比较,若发现偏离目标,则采取纠偏措施,以确保项目总目标的实现,这就是工程项目动态控制。

监理受业主的委托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项目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控制是监理任务的核心,从根本上讲没有控制就没有监理,控制是建设监理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是其目标实现的必要手段。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要使监理控制有成效,就必须坚持控制程序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2 监理工作的职责

建设工程的监理不只是施工监理。监理工作的职责一般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的大问题向建设单位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生产设备和工程施工的招标,管理工程设计、生产设备供应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等。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是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三大目标实施有效的控制,而要真正实现对三大目标的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给监理工程师充分的权力。有的建设单位不给监理工程师签证付款权,也不让监理工程师有投资控制权,而只让监理工程师管好进度和质量,这就极大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也就背离了工程监的目标,从而减少了监理所能带来的利益。

3 坚持标准化管理是做好控制工作的基础

监理标准化管理主要是指:把“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三方面监理内容从形式到内容都转化为标准化管理和控制,使每一项每一步工作都有统一规定、统一要求,都有标准依据,都有定性、定量的衡量标准。标准就是对随意性的限制,因此它是控制的基础。监理项目标准化管理一般归纳为“形象”标准化管理、“现场”标准化管理和“文档”标准化管理三大标准化管理内容。“形象”标准化管理就是把监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宗旨、监理人员职责、监理工作程序、监理人员值班制、承包商质量体系等都要以一定的形象形式展示出来,以利从形象上一目了然地了解监理工作运行的概貌。“现场”标准化管理,就是预控、过程监控,复验和签认等都有规定程序、统一的内容要求,明确的岗位职责和相关统一标准,统一规格的图表,做到每天有监理日记、每周有协调会议纪要,每月有监理月报,同时这些日记、纪要、月报都有统一的标准规格、规定的项目内容。“文档”标准化管理,包括文件归类按照统一规格,统一标准分门别类归盒归柜,做到及时、准确和完整。监理标准化管理内容从内涵上可分为监理内部管理标准化和外部控制标准化两个方面。其一,内部管理标准化是监理规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可操作性,是规范监理内部组织运行行为和个人行为,使监理内部组织和个人行为的好劣从定性、定量两个方面具有可衡量性,以建立起奖优惩劣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是做好监理控制的内在保证和基础;其二,外部控制标准化主要是将工程质量、进度、支付结算、信息与合同管理转化成标准化控制与管理,要求施工承建单位按照监理规定的标准化控制要求进行工程实施方案策划、实施、检查、纠偏、支付与竣工。同时,若这些标准化管理得到业主的认可,只要监理都按照标准化去做,工程出现了偏差或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监理工作质量优劣也有衡量标准以利鉴别是非,客观评价监理工作,所以它是做好控制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4 监理工作的方式

经常有人提到旁站监理,旁站监理是监理人员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对施工工序的工艺操作过程进行旁观监督,避免不符合施工规范与设计要求的行为及施工质量问题的出现。现在有人把监理人员是否能够经常站在旁边监理,特别是浇筑混凝土时能够进行跟班作为评价监理工程质量好坏的标准。其实,将监理人员跟班现场指挥和监督看作保证施工质量的最重要手段,是歪曲了监理人员的工作目标。监理人员应将大部分精力用于超前监理的深思熟虑和事中控制措施的实施之中,制定出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控体系,而在质量的事中控制中应充分发挥监理的检查监督职责。监理活动是高智能的技术咨询服务,过分强调现场监督,就会降低监理人员的职责,同时也使施工方管理人员的责任心降低。

5 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能力

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包括四个方面: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在技术方面,监理工程师除了通晓本专业的设计和施工管理,解决本专业的技术问题外,还能编制本专业的概预算和招标标底,制定、洽商、管理工程合同。监理工程师还要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一定的专业学历和广泛的理论基础,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技术人员经过再培训后才具备资格,许多发达国家对监理人员的年龄、工龄都有严格的规定。但是目前有许多单位聘请监理工程师不注意知识结构和应具备的能力,这就不能达到工程监理的目的。

6 施工安全的监理

许多建设单位请监理来主要是进行质量监督,很少重视安全监督,监理人员也是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监督,很少有人坚持按监理职责执行。其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是统一的,是工程建设的两大永恒主题。工作质量是产品质量的保证,产品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工作质量的反映,安全正是工作质量的一种具体体现。可以这样说:施工不安全,工程质量是难以保证的。

7 监理中的成品保护质量检查

在施工过程中,有些分项工程已经完成,而其它分项工程尚在施工,或者分项工程某些部位已经完成,而其它部位正在施工,如果对已完成的成品不采取妥善的措施加以保护,就会造成损伤,影响质量。监理人员应对成品保护质量经常进行巡视检查,要求施工单位对成品采取“护、包、盖、封”的保护措施。目前这方面的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8 水、暖、电等专业的监理

许多建设单位只重视土建专业的监理,对其他非土建专业不够重视,有的单位只聘请土建监理工程师,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比如电线管的配管施工不仅工程量大,而且涉及面广,且大部分均为预埋,一旦有问题很难补救,尤其是高层水、暖、电设备施工安装的质量监理更要注意。

9 监理的起止时间

一个建设项目应该在项目准备阶段就开始进行监理,而不是等正式施工才进行监理。在决策阶段,监理单位可协助可行性研究单位收集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等资料,监理单位有监督与指导的职责,在可行性研究中应协助解决好项目为什么上、何时上、怎么上、投资多少、投资效益如何等关键问题。一个项目的收尾阶段也要注意监理,保修期内的监理工作也是监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很重要。保修期的监理工作主要有:保修期的确定、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责任、督促和检查保修工作。但是许多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就不再进行监理了,只留个别人做善后工作,这就很难保证保修期内任务的完成。

10 监理的费用

监理费用是完成监理工作的保证,我国目前的监理还不完全规范,监理费用标准也是比较低的,但多数建设单位还不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付费,有的甚至差得很远,这就不能保证监理职责的全面完成,也难以保证工程质量。总之,要搞好建筑工程监理,首先要做到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了解和重视监理工作。其次要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推行监理,抓紧监理法规建设,扩大监理培训,壮大监理队伍,提高监理素质。另外,还要实现监理制度化、产业化、国际化,使之成为建设领域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作出贡献。

11 结束语

上述系列控制科学化是做好控制工作的核心,只有坚持控制科学化才能不断提高监理控制成效和控制水平。科学的精髓是动态的,科学无止境,只有坚持不断攀登,不懈研究,才能到达胜利的彼岸。

参考文献:

第9篇: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文

关键词: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政策法规;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

中图分类号:TL372+.3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让合同双方对验收成果都满意,是每个监理的职责,那么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如何做好安全管理的呢?以下结合新洲河的实际情况、综合整治来具体说明。

一、 监理的要求、工作制度以及工作方法

监理工程师最基本的要求是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热情服务。监理单位则要贯彻执行据国家及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

1、监理的要求

1.1具备广泛的理论知识

现代工程建设,普遍规模大、要求多,如果没有深厚的建筑工程理论知识、经济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作基础,是无法胜任监理一职的。

1.2有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

所谓的实践经验是指理论知识在工程建设上的应用经验。有些工程建设中存在失误,往往与监理工程师的经验不足有关,我国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对实践经验这一部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除了上述两点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之外,监理更重要的是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监理人员的原则性要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合同办事,不收回扣。工作细致谨慎,严格要求自己,以免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1.4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组织协调对于监理的工作来说,是贯穿整个施工过程的,组织协调好各方关系,是监理工程师能力的体现。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就是桥梁和纽带,在工作中既坚持原则,又要善于理解各方意见。

1.5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监理的工作环境艰苦,流动性大,任务繁忙。身体素质必须要过硬,才能适应和承受强度的工作量。

2、工作制度

以新洲河的综合治理为例,结合工程的项目特点,在建设单位批准的《新洲河综合整治工程监理规划》指导下,制订一系列制度,包括:安全文明管理制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质量验收与评定制度、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以及各相关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工作方法

从项目监理部进入施工现场后,监理工程师就要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为准则,以建设质量高、投资合理、速度快的工程为控制目标,以“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检验”为基本原则,以“现场记录、文件、旁站监理、巡视检验、跟踪检测、平行检测和多方协调”为主要工作方法,全面地开展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中《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就是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对业主方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下,监理部要努力做好业主的参谋和人;对承包单位的管理方面,采取以管为主、以“监、帮、促”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保证工程建设保质保量

安全运行。

二、监理过程和质量控制

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要落实到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每一阶段。

1、监理过程

1.1准备工作要充分

工程开工前,监理针对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监图纸及等材料,制定项目实施细则,并将制定的管理文件以书面形式印发给各施工单位。

1.2设计图纸、文件的会审工作

设计图纸、设计文件是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图纸会审和审核签发设计图纸与文件是质量控制的基础。监理工程师领会设计意图,便于指导工程施工。

1.3 严格规范工作程序

在施工前,监理要求施工单位必的相关合同、文件、施工技术方案,必须经过“编制、审核、批准”的程序。

辟如新洲河综合整治工程共划分为5个合同标段(除四标段为景观标外,其余四个标段均为水工标),共计9个单位工程(其中:一标段和二标段各2个、三标段3个、四标段和五标段各1个)、42个分部工程(一标段9个、二标段9个、三标段17个、四标段4个、五标段3个)。每个标段,每个单位,每个分部的施工方案都要走审批过程,以保证工程的安全性。

1.4制定新工艺新材料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有关新工艺新材料的安全性更要引起注意,在新洲河整治工程中,石笼网及多孔植生砼预制块护坡就属于新工艺新材料,该材料验收标准的编制是在各种规范下,结合施工承建合同与施工图纸等,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新洲河综合整治工程新工艺新材料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标准》,并印发给有关参建方遵照执行。

1.5、现场开工准备情况的检查

主要是对检查施工单位的进场人员、机械、材料、设备以及场地平整等进行检查,在检查确认施工准备符合安全要求后,及时下达开工令。

2、与安全息息相关的工程质量控制

2.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进行严格控制,就是检查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执业资格。

2.2、监理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使用的各种材料都要将厂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材质证明等相关证件资料报监理审批,走完批准程序后才能购进各种材料。材料进场后,监理工程师还要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是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保证。

2.3、对施工机械设备的控制。严把机械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两方大关,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监理工程师除了核查资料保证外,对现场的运转工作能力也要进行检查,以保证机械设备性能的安全正常使用。

三、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第一方针就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第一原则就是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可见安全在工程建设中是头等大事。

新洲河项目的地址在深圳市福田闹市区,因施工产生的土方外弃、泥浆外运及污水排放等问题带给市区周边社区、居民环境带来不良影响,并且若少有遗漏,就会造成安全隐患。

在本次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一直严格执行“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现场监理日检”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在生产前就印发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文件,哪部分出现问题都会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发现安全隐患,施工方会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整改,所有的安全生产情况都会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施工中,监理工程师加大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力度,包括:“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深基坑上下安全通道及临边安全防护措施、高大模板架设、封闭式施工措施、泥浆(土)排放、扬尘及噪声控制等。

同时,在打足安全文明措施费的同时,又做到了实消实付、专款专用,严格控制该项费用支出、使用。

新洲河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且自投入试运行以来,运行情况正常,满足设计要求,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这就说明了新洲河工程建设是成功的,可以说监理工程师在此次工程中尽职尽责,更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问题牢记于心。在工程建设中只有做好、做足安全文明生产措施,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减少对市民、市环境的影响,才能创造出更大的经济利益。由此可见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既可以有力推进了工程建设进度,同时又优化了工程质量。

总结: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不仅仅是有专业的理论知识,更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而安全生产本就应该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在生产过程中要遵照《安全条例》的规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要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这样我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有质的飞跃,

国家的经济才会更加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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