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范文

法律援助服务范围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律援助服务范围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法律援助服务范围

第1篇: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范文

论文摘要 法律援助的受援标准和范围的确定是法律援助能否实现其保障人权和公民权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立法宗旨的关键因素。从实践来看,法律援助的发展过程是其受援标准和范围在实践中不断调整、规范化的过程。现阶段,虽然司法部相关文件对法律援助工作要设计动态标准调整机制提出了要求,但这些规定只是指明了方向,缺乏作为法律规定的指导和规范意义。立法的设计要实现切实保障每一个经济困难公民都能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真正体现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价值。本文从建立动态法律援助困难标准、扩展服务领域两个方面分析法律援助立法应当增加的内容。

论文关键词 法律援助 动态标准 扩展领域

一、建立动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标准的界定,现行《条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从《条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法律援助的实践看,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设定存在诸多问题,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一,经济困难没有明确定义。虽然《条例》明确了要以“经济困难标准”作为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但是对于经济困难标准的定义没有加以明确,仅是简单的授权,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由此可见,“经济困难标准”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定义,授权立法要求也同样没有明确标准,更没有严格的授权立法的期限和监督程序。

第二,经济困难标准过于严苛,在《条例》授权的基础上,现行各地方立法通常采用的经济困难标准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将低保上浮一定比例作为经济困难标准,也有个别发达地区以低收入家庭标准或者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经济困难标准。同时各地都规定了几类免于经济困难标准审查的情形。由此产生的弊端是:各地立法对于经济困难标准说法不一,首先降低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执行。

第三,现行的经济困难标准都不符合我国法律援助实践和立法本意。实践中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并不高,在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上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虽然经济困难但因为还达不到经济困难标准而无法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要扩大适用范围,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要建立动态性的法律援助困难标准,使法定的困难标准能够适应现代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带来的法律的公平正义。

第一,法律援助法规定统一经济困难标准。动态性法律援助标准的构建就是要立法设立一个明确的法律援助相对公平标准,在这个相对稳定、统一的标准下,具体的受援范围会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各省、地区的差异而体现出不同的范围。如此,既可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又能够满足地区的差异性,构建弹性的制度最大程度的保障有法律援助需求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标准统一设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标准的制定上,要综合考量目前律师收费指导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居民人均家庭支出标准,法律援助的社会需求,立法应当以申请人申请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能够更大限度的保护有法律援助需求的求援人利益。

第三,将困难标准与社会诚信体系衔接。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每个公民的经济状况都可以在阳光下公开。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经济状况的审查只须查询公民诚信记录,综合利用银行工资支付系统、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不动产登记制等与个人收入和财产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真实的判断求援人的经济状况。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动态的,最大限度的保障受援人的范围,另一方面又可以动态的掌握求援人的经济状况,防止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

二、扩展法律援助服务领域

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国家对人权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就应当在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问题上,最大限度的保障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资源。随着人民需求的增加,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法律援助定位的提高,对非诉讼类法律援助需求明显增加,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法律援助的服务领域的规定已经成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

第一,对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方式理解偏差。现阶段,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向经济困难或有特殊需要的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方式主要是在诉讼环节外,对这一类群体的纠纷提供免费的以调解服务为主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获得免费的法律资源。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诉讼法律援助的一些特点,但缺陷十分明显。首先,我国职业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数量相对较少,其他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发展薄弱,而调节工作又是一项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时间才能完成的工作,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其次,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中,各级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构内部都设置专门性的、专业化的调解机构,政府法律援助和社会组织在机构设置、人力资源、专业化水平上都是无法比拟的。因此,不应当把调解作为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形式,可以设置为多种援助方式结合,以调解作为辅助方式。

第二,非诉讼法律援助受案标准过高。非诉讼法律援助包括调解、和解、代为搜集证据、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如果这些服务都要求受援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在实际操作中是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初衷的的。随着国家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经费保障也逐年增加,社会组织也对法律援助事业加以支持,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律援助没有一定的公益性,不符合法律援助制度设置的宗旨。

第三,缺乏非诉讼法律受案范围规定。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为解决案件争议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全部活动。据此,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商事仲裁等准诉讼性质的活动都是排除在诉讼的范围之外的。实践中,这几种程序作为准司法程序与诉讼法律援助中所涉及的几乎没有区别,又如公证、司法鉴定等重要的认证事实的工作中,当事人在这些程序中同样需要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因此应当将它们列入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

综上,法律援助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在非诉讼案件中由政府法律援助中心职业法律援助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在形式多样的非诉讼程序环节,以简易程序方式,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达到法律宣传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效果。

第一,法律援助工作形式应当多样化。首先,继续做好调解工作,对已过诉讼时效和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努力帮助寻求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做好调查取证等案前准备工作,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对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力争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纠纷,节约诉讼成本,做好诉后调解,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裁决生效后的权益履行;其次,拓宽援助形式,加大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力度。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宣传重点一直放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果上,却忽略了其相关社会公众提供免费公共法律教育的功能。而且在法律援助工作的内容安排上,法律援助宣传被当成了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辅工作。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新的形势要求对法律援助宣传进行重新认识和定位。将法律援助宣传纳入立法保护,使其公益作用和价值目标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在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要通过立法来保护公众接受免费法律教育,获得法律咨询,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使其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他们利用法律手段“自助”解决自身遇到的常见法律问题和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以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进司法公正。

第2篇: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范文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一”、“六一”、“十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6年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2007年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年来,法援通过定期的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讲座和举办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方式,使法援在学校师生和观大市民及周边团场连队里有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近两年来,该中心立足于团场,扎根团场,在团场司法办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实践基地,为团场职工全心全意服务。另外,法援以节假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市内街头的法律咨询活动,接触到诸如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等各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员值班,接受来访、来电咨询。一旦遇到无法一次性给予答复的疑难纠纷,我们会向我们强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门法的老师请教,集体协商争取找到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案,以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我们中心每年举办的各种法制宣传活动,有利于进行普法宣传,分担了国家的职责,为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今年,我中心又成功的联合乌鲁木齐一所高校的法学会共同开展“124宪法宣传日”活动,得到了兵团电视台的特别采访,受到了乌鲁木齐市民的一致好评。同时,我们中心提供的无偿的法律援助,帮助了那些真正经济上困难,又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为我国司法部门减轻了工作负担。

总之,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用它的经历证明了它存在的意义,证明了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用它的付出饯行了“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淋社会底层风雨,方知书本知识的有限和自身力量的微薄;睹众生艰辛的生存挣扎,才会真正明白法制、法律这些字眼与现实生活自然存在的天堑距离。“民为本,法为器”,“学法、用法、普法、援助”,本着心中无比坚定的信念,我们每一个法援学子以青春的激情和有限的学识投入到社会需要帮助的人们的无偿法律援助中。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会秉承为“天地立心,为生命立命,为万世开太平”的古训,用我们最真诚的心和热情服务周围的人,让更多的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更少的人陷入权益无从救济的困境,让社会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我们每个人最亲近的守护神。风雨成长路,我们携手走过;坎坷未来路,期待你的关心和支持!相信在我们所有法律援助组织的不断努力之下,相信我们笑傲挫折的年轻,相信我们的明天不是梦,法律援助的队伍会更大、更强,法律援助的明天会更好!

注释:

《法律援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翻印.2003年7月21日.

练琪,欧阳梅,陈建军.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期刊网,第5期,/kns50/detail.aspx?QueryID=68&CurRec=1

第3篇: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范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大面积的弱势群体,特别是社会主义新时期的法盲依然存在。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法制文明建设,特别要在高校法制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对于大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能让他们打得起官司,能平等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重大意义。本文将结合笔者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来探究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意义。

关键词: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弱势群体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一”、“六一”、“十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6年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2007年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年来,法援通过定期的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讲座和举办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方式,使法援在学校师生和观大市民及周边团场连队里有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近两年来,该中心立足于团场,扎根团场,在团场司法办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实践基地,为团场职工全心全意服务。另外,法援以节假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市内街头的法律咨询活动,接触到诸如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等各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员值班,接受来访、来电咨询。一旦遇到无法一次性给予答复的疑难纠纷,我们会向我们强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门法的老师请教,集体协商争取找到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案,以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我们中心每年举办的各种法制宣传活动,有利于进行普法宣传,分担了国家的职责,为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今年,我中心又成功的联合乌鲁木齐一所高校的法学会共同开展“124宪法宣传日”活动,得到了兵团电视台的特别采访,受到了乌鲁木齐市民的一致好评。同时,我们中心提供的无偿的法律援助,帮助了那些真正经济上困难,又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为我国司法部门减轻了工作负担。

总之,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用它的经历证明了它存在的意义,证明了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用它的付出饯行了“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淋社会底层风雨,方知书本知识的有限和自身力量的微薄;睹众生艰辛的生存挣扎,才会真正明白法制、法律这些字眼与现实生活自然存在的天堑距离。“民为本,法为器”,“学法、用法、普法、援助”,本着心中无比坚定的信念,我们每一个法援学子以青春的激情和有限的学识投入到社会需要帮助的人们的无偿法律援助中。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会秉承为“天地立心,为生命立命,为万世开太平”的古训,用我们最真诚的心和热情服务周围的人,让更多的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更少的人陷入权益无从救济的困境,让社会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我们每个人最亲近的守护神。风雨成长路,我们携手走过;坎坷未来路,期待你的关心和支持!相信在我们所有法律援助组织的不断努力之下,相信我们笑傲挫折的年轻,相信我们的明天不是梦,法律援助的队伍会更大、更强,法律援助的明天会更好!

注释:

《法律援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翻印.2003年7月21日.

练琪,欧阳梅,陈建军.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期刊网,第5期,/kns50/detail.aspx?QueryID=68&CurRec=1

第4篇: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范文

为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所有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更好的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度。坚持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光明法律服务中心把各项工作职能、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等都予以公开。在中心的办公室显著位置设置布告栏,公示中心各项业务工作以及服务范围,让来办事的群众对我中心的各项工作一目了然,增加工作透明度,并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财务公开制度。坚持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严格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219号)精神收取法律服务费。

三、来访登记制度,来访登记制度是指对前来我中心办事、咨询和来访的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有责任为服务对象及时解答并及时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推搪或拒绝回答。对到我中心反映问题并提出意见的,都必须登记并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

四、法律援助制度。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并依法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我中心都无偿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五、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原则。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依法调解制度。从受理调解申请,调查取证,主持调解,制定调解方案,制作调解书,到终结调解工作,调解人员必须依法进行。2、季度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全街道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研究布置工作;听取各调委会工作汇报,检查工作,交流经验。3、登记归档制度。对每一起纠纷的调解,必须认真填写调解登记表,并依档案管理规定归档。4、纠纷排查制度。各调解工作人员必须每周一次对本辖区进行纠纷摸底排查并记录在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解,及时汇报。5、街道调委会指导制度。各调委会在街道调委会指导下工作,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的纠纷须报街道调委会,并由街道调委会调处。6、回访制度。对于调解终结的案件,主调人员必须进行回访,做到预防反复,监督履行。7、信息反馈制度。在街道建立信息员、基层调委会、司法所三级信息反馈网络,做到信息搜集、传递制度化、责任化、规范化,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快传。8、学习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脱产专业培训,新法颁布即时培训,重点法律随时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学习、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

(二)、人民调解工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公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服务透明制度。是指对来我中心办事的服务对象作出的各项承诺。如对到我中心办理各项法律业务的服务对象时,经办人员必须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的所需全部材料,并对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对符合法律规定、材料齐全给予极时办理;对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材料不齐等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对其做出明确的答复。

第5篇: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范文

——加强载体建设,构建完备的县乡村三级平台体系。上半年我局加快拓展延伸基层司法行政服务职能,形成了以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龙头、23个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补充、307个村(居)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为延伸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体系,其中,重点打造了城头、石集、归仁3个规范化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把人民调解、公证咨询、法律援助申请、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安置帮教、法律顾问、法治宣传教育等零散服务功能集中起来,形成一个平台多功能服务,一揽子解决多项法律服务事项。截止目前,全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共调处矛盾纠纷532件,调解成功530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9.6%,提供法律咨询700多人次,联系公证事项143件,联系法律援助案件76件,法律服务站已成为农村群众寻求法律帮助、咨询法律问题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新平台。

——明确职能定位,构建高效的服务体系。创新定位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等职能,注重服务向乡村基层延伸,向企业一线倾斜,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为县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年内,在各村居和看守所、人武部、仲裁机构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一体化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体系。加大集中宣传力度,在扩大法援知晓度上做文章。优化法律援助服务质量,采取“点援制”案件审查负责制等,多形式监督律师办案。截止目前,我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68件,其中民事210件,刑事58件。办理公证案件603件,其中民事393件,经济195件,涉台15件,公证收费共计36万。

——做好经费投入,构建基本的保障体系。探索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范围的可行性办法。大力培育发展公共法律服务组织,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近期通过方案设计招投标形式,对部分改造升级完成后的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进行一体化办公设备更新配置,上半年陆续发放31台电脑、23台打印机和23台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较好的满足了基层工作需要。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保证办案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维护律师及受援当事人权益。探索通过政府购买、部门补助、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和灵活方式,弥补服务工作经费不足问题。

——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示范引领作用。县党代会、人代会都把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做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3月26日,政府办出台了《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洪政办发[2015]33号)文件,我局制作了《__县律师团队简介》宣传画册,向政府机关、执法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宣传每名律师执业信息和工作特长,供聘用单位参考和社会各界选择和监督,截止目前,全县13个重点行政执法部门都已聘请了法律顾问,6月底前乡镇法律顾问覆盖率达100%。

——着力完善一村一顾问工作机制建设。上半年我局调整了《__县公共法律服务律师挂钩村居工作站点人员名单》,明确了每名律师服务的具体村居站点,并将每名法律顾问的姓名、照片、联系电话、服务内容等基本信息制成统一公示牌,分发到每个村居,通过农村广播和司法行政服务站,把“一村一顾问”工作的便民服务信息向村民进行公开宣传。截止目前,全县23个乡镇五大片区中青阳镇城南居委会、大兴居委会;石集乡石集村、柳山村;孙园镇洋井村;陈圩乡祖姚村、陈南村;曹庙乡盛圩村等建立了“律师工作室”,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零距离法律服务。

——推进法律服务专业化、品牌化建设。突出抓好法律服务队伍诚信建设,推进法律服务专业化分工,组建法律服务应对突发事件和业务骨干库,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年底确保全县8家律师事务所、40%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达到市规范化标准。

——围绕“六五普法”中期考核验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出台《任务分解表》,完善普法工作台帐,打造一批示范、观摩点。围绕普法重点人员选取部分机关、学校、企业、乡镇、村居,加强督促指导,并协助完善相关硬件建设和台帐资料,着力培植各类典型。目前正在制作一部“六五”普法宣传片和“六五”普法工作画册,展示我县“六五”普法工作成果和亮点,并将“六五”普法开展以来的相关工作图片进行集中办展。

——全面推行“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以两办名义印发《关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从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工作原则、工作措施、工作保障等方面对对全县44家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及相关团体和组织应承担的普法工作任务作出具体规定。充分落实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相关团体和组织以及各司法机关等执法主体的普法主体责任。促进执法与普法工作的有机结合,形成部门、行业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积极开展法治文化活动。上半年,陆续开展“农民工学法活动月”、“法制宣传进校园”和“宪法进万家”等主题宣传活动。其中,“同享法治阳光,共筑美好家园”的农民工学法活动共开展现场咨询90余场次,发放

各类普法资料近40000份,举办培训班或讲座82场,知识竞赛18场,法制文艺演出116场,制作宣传标语1000余条,展板100余块,受教育人数达200000余人。同时,应用时机,把握节点,连续11年开展了送法进招聘会活动以及“三八妇女维权周”、3.15消费者权益日和5.20“全国助残日”等法律宣传活动。另外,我局还编印了3000份宪法知识宣传折页,制作了15块宪法知识宣传展牌,并将百姓生活中常见的一些典型案例加以整理配上律师解析、律师提示,制作了3000本“以案说法”口袋书,按分片划区、责任包干的原则,发放到村民小组和社区,引导广大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开展涉及农民工、涉农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立的医患纠纷调解室,上半年成功调处了人民医院、瑶沟乡医院等4起医患纠纷案件,有效地缓解和消除医患双方矛盾,促进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并争取达成共识,得到了政府和上级部门领导的肯定以及群众的认可。2015年1至5月,我县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高质高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735件,涉及当事人数1563人,调解成功733件,成功率达99.0%。其中,婚姻家庭纠纷210件,邻里纠纷23件,土地承包纠纷28件,征地拆迁纠纷40件,房屋宅基地纠纷80件,劝阻群体性上访18件,涉及当事人243人。

——突出“底线”思维,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围绕标准化建设目标,完善县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功能设置和服务提升工作。全面配备执法记录仪,逐步配齐移动矫务通、电子腕带等设备,进一步提高科技监管水平,协调公检法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工作的无缝对接,确保无脱漏管现象发生,确保矫正效果。上半年利用移动手机定位平台,对全县重点监管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控定位管理,目前共定位187人,定位成功率达80%。共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54名、接收监狱假释委托调查函29份,回函29份,回函率100%。截止目前社区服刑人员在册668名,解矫的164名服刑人员全部转入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阶段。上半年我县未发现重新犯罪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加大基层乡镇司法所人员投入。近两年来我局公开招聘的25名政法干警,全部充实到基层司法所工作一线,实现全县23个乡镇司法所都有专项政法编制人员,部分重点镇司法所有2-3名政法编制人员。同时,严格落实政法专项编制,通过公务员招录、内部调剂或选调方式,确保每个所都有政法专编人员,杜绝“空壳所”现象。

——大力发展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上半年我局注重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全县共有553名法律志愿者,热心公共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的社会志愿者,在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其中“草根普法达人”赵传平被评为__省“十大普法达人”。另外,我局将各行政执法单位的部分专业执法人员充实进普法讲师团,截止目前,共计82人承担着全县的普法教育宣讲任务。

第6篇: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范文

一、加强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和服务工作

(一)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加大残疾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预防观念,建立全区0—14周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制度,减少残疾发生。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和康复服务网络。各乡镇、街道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所(站)普遍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档案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病床,免费为残疾人传授康复知识、康复方法。区卫生行政部门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保证残疾人社区(村)康复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低保残疾人康复实施扶助。区残联对小腿截肢者免费安装小腿假肢,下肢残疾且行动不便者免费赠送轮椅车,大腿截肢者安装大腿假肢实施补助(每条最高不超过4000元);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每例(单眼)补助800元;聋儿配戴助听器单耳补助600元;对经区残联批准同意建立重度残疾人家庭病床的减免50%的出诊费。

(四)对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家庭的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特困对象实施医疗救助。五保、低保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区、乡镇两级财政负责解决;未参加低保的重度残疾人(肢体、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智力残疾一、二级)个人出资部分由区残联负责解决;精神病人的门诊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上述参加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因患病,除医院优惠费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其自负医疗费用仍较大的,可按《区农村合作医疗困难群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给予救助。低保家庭的精神残疾人,经监护人向市精防办申请,可再享受免费配送抗精神病药物。

(五)加大残疾人康复经费投入。康复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社会捐助、个人和家庭出资等多渠道筹集。区财政应逐年加大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

二、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力度

(六)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使贫困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对已享受低保但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及一户多残的残疾人,要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对已享受低保但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贫困残疾人,由区残联按残疾等级及户口性质给予适当生活费补助。对人均收入虽然超过低保标准,但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经本人申请,当地乡镇、街道及区民政部门核准公示,给予特殊社会救助。

(七)对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各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福利院或敬老院集中供养。

(八)农村低保残疾人家庭住房符合危房标准,经区残联审核、市残联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由各级政府、残联和所在村共同出资进行新建或维修。

(九)区慈善总会和各慈善超市对贫困残疾人给予帮扶资助。

三、加强对残疾人教育、培训的扶持工作

(十)对全区残疾儿童少年全面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阶

段教育,在区属学校就读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放教育券。

(十一)对低保家庭的残疾子女或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考取中专以上全日制院校后,入校就读的由区残联按中专每人每学期2000元、大专每人每学期3000元、本科及以上每人每学期4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补助。非低保家庭的残疾子女考取全日制院校后,由区残联给予中专每人2000元、大专每人3000元、本科及以上每人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残疾学生在全日制学校学习被评为省、市、区级“三好学生”的,由区残联按省级每人每次1000元、市级每人每次800元、区级每人每次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低保家庭的残疾子女,接受学龄前全日制教育的,由区残联给予城镇每人每月100元、农村每人每月60元的补助。

(十二)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需要早期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困难的可以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和教育康复训练费用。

(十三)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力度,免收培训费用。

四、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十四)强化就业服务,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残疾人就业应聘所支付的中介服务费,凭中介机构收据、用人单位录用证明等,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区残联报销。

(十五)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社区公益事业岗位安排残疾人的比例不少于15%。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残疾人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政府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或适当补助。

(十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方式,吸纳贫困残疾人就业。凡受政府、残联扶助奖励的农业龙头企业和残疾人扶贫基地,应直接安置一定数量的残疾职工就业,或辐射带动10户以上残疾人家庭从事加工劳动和种养业生产。双方可在自愿基础上结成帮扶联合体,在“基地”从事种养业的,公司免费为其提供信息资料、技术和销售服务。

(十七)积极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扶持力度,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公共卫生费、检验检疫费、年检年审费。月营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从事文化、艺术、修理和服务业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十八)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应为招用的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逐步实现城乡残疾职工医疗和养老保险全覆盖。

(十九)各乡镇政府要在资金、技术、信息、销售渠道等方面

积极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收入,并制定具体的帮扶措施。区残联对残疾人家庭发展种养业和其他副业资金有困难的,给予10000元以内贷款金额的贴息。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达到规定的标准,经申请批准后,由区残联按规定给予贴息。

五、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和环境建设

(二十)城镇新建、改建主要道路、公共建筑物和住宅小区等公共设施,要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区残联参与规划审查与项目竣工验收。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未建无障碍设施的,有关部门应有计划地进行规划改造。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要设立无障碍标志,加强管理维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毁坏无障碍设施。

六、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扶残助残政策,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组织,要将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帮助对象,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免费服务。达不到援助标准但生活确实困难的,经区残联批准,聘请律师费用由区残联给予适当补助;诉讼费、仲裁费由法院与仲裁机

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或缓交。

(二十三)继续做好在岗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所有用工单位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发放残疾职工工资,并享受同岗位福利待遇。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应按规定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社会福利企业应与残疾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在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时,须报区残联备案。

七、建立和完善扶助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第7篇: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范文

加强资源整合,实现管理精细化。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职责分明、全面协作”的原则,建立健全新居民服务管理统筹协调机制,整合各种资源,积极推行动态式、精细化管理。一足实行居住证制度改革。将居住证与礼保、就业、教育、居件等挂钩,使持证者逐步享受同城待遇,有效提高了新居民服务管理水平。截止2010年底,全市登记存册新居民总数达304839人,累计发放各类居住证268590张(不含随同的未满16周岁的新居民子女),其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260844张占 97.1%,《浙江省居住证》7746张占2.8%。二是整合信息资源。依托公安流动人口数据库,开发建立了平湖市新居民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丰富了出租房屋、就业情况、计划生育情况、携带儿童等新居民基础信息,为政府部门科学决策和更好地履行服务职能提供了信息共享和数据支持。三是加强区域协作。在强化全市各级部门对新居民服务管理的职责分工之外,我市还不断加强与新居民流出地的区域协作。2010年5月与山东汶上县合作建立了平湖・汶上新居民计生联合会,实行新居民计生服务管理两地联合共管模式。

注重人文关怀,实现服务亲情化。我市把新居民服务工作主动纳入了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一方面,积极推行市民化待遇。在子女就学上,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切实保障新居民子女受教育的权益。目前,在我市公办学校就读的新居民子女有10391人,占比81.8%:在就业保障上,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网络,积极开展新居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招聘,3年累计投入培训经赞600多万元,组织培训班150多期,累计培训新居民4万余人,举办各类招聘会70多场次,提供就业岗位8万多个。同时,积极扩大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目前已有14.3万人次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疔、失业、工伤、生育“五大保险”。另一方面,切实做好新居民维权服务。在全市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点,配备了专门的职一工维权信息员。三年来,共承办新居民援助案件400多件,受理新居民维权投诉120多起,处埋了67起企业主欠薪逃逸和企业欠薪关停案件。同时,在新居民事务所设立新居民工会服务窗口,积极鼓励新居民参加各级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目前,全市共有新居民T会会员17.8万人,占全市会员总数的78%。

提升防控能力,实现维稳长效化。在做好新居民服务工作的同时,我们始终坚持“一手抓服务、一手抓管理”,不断探索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新模式。以居住地管理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居民集中居住、集中管理的“双集中”管理模式,提出“三查、四记、五见面”的排查制度,基本实现“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证管人”。同时,在日常管理中注重工作创新,以社区党建为龙头,构筑新居民自我服务管理平台:以开展教育活动为载体,提升新居民自我服务管理能力。2010年,全市外来人口犯罪率同比下降3.8%,文现了“人口增长、犯罪下降”目标,为我市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目前,平湖市正按照“控制总量、改善结构、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的思路,进一步深化居住证制度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夯实基层基础,完善体制机制,优化服务举措,提升管理水平,促进社会融合,推动平湖“十二五”发展走在前列。

深入推进新居民居住证制度优化。建立健全新居民“两种证件、一证一策、管理科学”的居住证制度,不断完善并落实与居住证挂钩的各项政策待遇。发挥居住证人才“蓄水池”作用,鼓励优秀新居民扎根平湖,形成集聚优质人才资源的长效机制,推动劳动力结构不断优化,使新居民在促进企业进步、产业升级、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发挥更加明显。一要进一步深化居住证分类管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公共财力和现有资源承载能力,在遵循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程序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居民主动申请居住证,除了取得临时居住证满3年并符合相关条件者可申领外、对拥有大专学历或高级技工以上职称者可直接申领。二要进一步细化居住证待遇设置。重点向居住证倾斜,即居住证的持证者除享有临时居住证的10项待遇外,还可享受技能培训、子女就学、社会救助、评先评优、民主管理和户口迁移等六方面政策,进一步增强新居民的归属感。三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创新新居民信息采集社会化工作模式,积极探索把信息采集录入等工作分解到村(社区)以及与新居民较多的物业、中介机构等工作新机制,利用社会力量采集新居民及出租房屋信息,实现新居民信息的实时性、有效性,完善新居民信息管理系统,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通过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对本部门的专业数据进行及时维护和更新,推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综合应用。

第8篇: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范文

关键词:虚拟养老院;运作模式;科技化服务平台

中图分类号:D66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5-0036-02

城关区是省会兰州的中心区,现有 60 岁以上户籍老年人 18.8 万人,占全区户籍总人口的 19.2%,并以平均每年 4%的速度增长。面对这样的老龄化状况和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2009年,城关区党政考察团在赴东南沿海考察过程中,在学习借鉴苏州市沧浪区的“邻里情”虚拟养老院后,决定抓住“虚拟养老院”这个典型,将全国最先进的理念应用到城关区实际工作当中,开创了西北地区首家“虚拟养老院”的新型先例,实现城关区养老服务的新跨越的同时,探索出一条机制健全,拥有政府、企业、社会三大主体以及科技支撑的新型养老模式。2009年12月,城关区委、区政府建立的一座“没有围墙的养老院”――兰州市城关区虚拟养老院。它以网络通讯平台和服务系统为支撑,采用政府引导、企业运作、专业服务人员服务和社会志愿者、义工服务和社区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老年人各类需求的快速响应、专业服务和过程监督。城关区虚拟养老院下设老人接待中心、呼叫指挥中心、加盟企业管理中心和咨询投诉中心。通过虚拟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老人和服务企业之间的信息交互。可为全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卫生、保健康复、心理慰藉、法律咨询、家政便民、家电维修、娱乐学习、日常陪护、临终关怀、饮食服务十一大类230余项服务。

虚拟养老院由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管理,对辖区内提供养老服务业的企业进行整合,借助“965885”服务系统,虚拟养老院发挥 24 小时管理服务的优势,为居家老人提供标准化、专业化、亲情化的养老服务。

截至目前,已有9.5万余名老年人自愿加入了虚拟养老院,2.5万余名老年人长期享受服务。只要老年人拿起手中电话,虚拟养老院的贴心服务就会立刻送到家。

一、虚拟养老院社区服务平台的运作机理

兰州市城关区虚拟养老院建设以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兰州市城关区数字化社会管理与服务平台示范”项目为依托,通过集成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关键技术,建成涵盖城关区主街道的数字化社会管理综合调度指挥平台,完善数字化虚拟养老院服务体系,建成数字化的、集社会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民生工程示范项目。虚拟养老院社区服务平台运作机理。

虚拟养老院主要通过“965885 服务系统”这一信息中心和技术平台,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实行会员制客户准入管理。话务员根据系统生成的客户所需服务项目向自己所负责的街道里的老人确认当天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间,待服务工单确认后,再进行工单分配,即把服务的项目、时间、对象进一步具体分配到每位服务员,服务员根据工单提供上门服务。在每位服务员服务的过程中,养老服务系统均记录每位服务员的服务状态,即正在服务中、服务已完成等状态。待服务完成,话务员通过系统检查服务任务是否完成,并进行质量回访考核,即询问老人对服务员所提供的服务是否满意。服务员服务完毕,回到养老中心,拿回已经完成的工单,领取明天要服务的工单。按照服务项目,系统每个月形成 1份收费清单,养老服务中心按约定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系统从客户确认服务开始便对服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回访、咨询意见,并以客户满意度来考核服务质量。信息系统通过主动获取老人需求,快速编制计划,及时组织服务,进行有效监控,实施规范管理。

二、虚拟养老院的运作机制

首先,领导重视,上下齐心,实现筹建工作高速度。城关区委、区政府将虚拟养老院建设作为惠及民生的大事来抓,提出了“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逐步扩大”的建设方针。区政府拿出近二百五十万元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并计划以后每年列支资金 1000 万元,保证虚拟养老院的正常运转。区政府制定了《关于筹建兰州市城关区虚拟养老院的实施方案》,完成了管理软件的设计构想、公开招标和设计开发,办公场所装修工程的设计、招标及建设,计算机设备政府采购,人员招募培训,特殊服务号码的申请,第一批加盟企业考察及服务项目的策划和服务价格的设定等工作,并先后召开三次服务企业与老人供需对接会,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全速推进各项工作。经过短短几个月的紧张筹备,这座“没有围墙的养老院”在城关区拔地而起。

其次,依托科技,特色明显,实现经营管理高起点。在策划方案之初,成立了城关区金色晚年服务中心,并将其注册为虚拟养老院下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招募各类服务企业加盟虚拟养老院,并对企业服务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从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入手,成立接待中心,目前招募注册有 117 名获得国家注册二、三级专业心理咨询师志愿者,开设老年人心理咨询热线,接待现场心理咨询,为老年人开展免费服务;同时与司法部门联手,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呼叫指挥中心以信息技术为平台,像一根纽带紧紧连接服务对象与服务企业,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通过电话请求服务,系统在处理用户服务需求后,向企业派出工单,同时评价计费。金色晚年服务中心、接待中心与呼叫指挥中心共同组成一套完整的服务系统,实现老年人各类需求的快速响应、专业服务和过程监督。虚拟养老院从客户确认服务开始便对服务过程全程跟踪、回访、意见咨询,并以客户的满意度考核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质量,核拨政府补贴。

再次,政府推动,机制创新,实现企业管理高标准。虚拟养老院在运营过程中,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始终起着主导、引领、扶持和管理监督作用,积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吸纳社会各类服务企业加盟虚拟养老院。城关区及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将加盟虚拟养老院的服务企业全部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税费减免方面争取申请更多好政策,并对加盟企业员工每月进行工资补贴,减轻企业运营压力,扶持加盟企业迅速壮大。同时,按照加盟企业所在的位置和服务半径,对每个企业的服务范围进行规定。在具体工作中,一方面各加盟企业可根据自身优势,对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服务要求进行内部调剂,或进一步吸收具有一定服务实力和良好信誉的小企业作为二级加盟,互相整合资源,丰富养老服务产品供给,满足辖区服务对象的各类需求;另一方面在加盟企业管理中运用激励机制,根据企业服务优劣,扩大或缩小其服务范围,实现了加盟企业管理的高标准。目前,兰州市城关区虚拟养老院共加盟企业126家,其中,综合服务类4家,餐饮服务类65家,医疗保健类55家,精神慰藉类2家,产业化形态初步显现,并通过遍布全区的 126处服务网点,基本实现全区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全覆盖。

最后,统一标准,分类服务,实现服务提升高层次。虚拟养老院服务项目涉及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便民、心理慰藉、法律咨询、娱乐学习六大类230项,基本涵盖了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的所有服务项目,并对每项服务的内容及收费做了统一规定。在解决社会救助问题的同时,体现社会福利的适度普惠,在服务对象的选择上,凡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都将纳入服务范围,并分 A、B、C 三个层面为老年人提供无偿、低偿、有偿服务。其中 A类对象为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来源的“三无”老人和生活困难、子女在外地定居或因其他原因不在身边的困难“空巢”老人等没有任何经济收入的老年人群体,政府分四类按不同的标准每月给予服务补贴;B 类老人为重点优抚对象,90 岁以上高龄老人、市级以上劳模、“三八红旗手”“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正高以上职称老专家、担任两届以上(含两届)离退休的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类群体政府将给予每月 50 元的政府补贴;C 类对象为自己“埋单”的普通老人,自己出钱购买服务,但服务价格会比市场价优惠20%左右。这种分层次的养老服务形式,不但保障了政府需要援助的困难老人的基本养老需求,还满足了其他老人更高层次的消费需求。目前,虚拟养老院注册的老年人中 A 类用户683人、B 类用户2814人、C 类用户91235人。(如表1:不同对象享受养老服务的条件和补贴标准)

三、兰州市城关区虚拟养老院科技化支撑服务平台系统建设

(一)运行环境建设

运行环境建设有硬件平台建设,包括服务器主机平台、存储平台、大屏幕显示平台、网络平台、安全平台、呼叫中心平台、视频监控共享平台、电脑终端、手机终端等;软件平台建设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GIS 平台、中间件及系统软件等;业务网络主要实现核心机房、实际监督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职能部门、街道、社区和专业公司的互联互通;无线网络提供充足的网络带宽。

(二)数据建设

在共享兰州城市管理系统平台数据建设成果之上,进行虚拟养老需求网格划分和三维建模数据的建设。

(三)子系统建设

虚拟养老院服务系统主要包括 4 个核心子系统。

1.位置查询与急救指引子系统。通过给万名70 岁以上部分老年人配备随身携带的移动终端设备进行定位,实现走失老年人位置的迅速查找。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定位系统,实现快速救助。该系统通过移动通信网的基站位置,来获取移动用户的位置信息( 经纬度) ,然后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在一些对位置信息要求高的服务中,还可以与 GPS 全球定位系统结合使用。

2.行程跟踪子系统。将服务人员在服务中的具置和被服务对象所处位置进行信息对比,以确保和监督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3.智能调度子系统。该系统主要是可以查询服务人员在服务区域内的分布情况以及工作完成情况,根据老人需求和服务人员信息,该系统可自动进行二次调度,从而提高服务效率。该系统涉及信息屏与地图屏联动、统计分析展示、网格员定位和轨迹查看等技术。

4.短信评价子系统。用户可以通过短信按照等级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从而提高对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有效考核服务人员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 刘新萍.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多元合作体系的建设及发展――以上海市静安区为例[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4).

第9篇: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范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建立城乡均等化公共服务保障体制、健全全市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责任,协调一致。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以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共同做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

2.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3.预算管理,提高效益。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总体目标。到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初步形成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框架。到2013年,在准公共物品领域基本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机制,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有较大提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有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二、充分认识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先后开展了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制度改革等工作,对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需进一步提高。通过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将部分原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探索建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主要内容

当前要加快推进以下领域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并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一)公共卫生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的社区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精神卫生服务,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等医疗服务。

(二)公共就业服务。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职介服务、公共就业培训服务、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等。

(三)社会保障服务。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政府出资购买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将部分社会保障业务办理交由社会保险机构承办,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监督,探索“管办分离”的社会保障服务供给模式。

(四)法律服务。由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面向居民宣传法律知识,参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五)公共文化服务。推进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等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向群众开放;开展为城乡居民送文艺演出、送电影等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服务。

(六)养老服务。向满足一定条件的老年人提供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建立覆盖全市的较为完善的养老服务网络,促进全市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

(七)其他。积极探索开展公共设施维护、环境维护等其他领域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

四、职责分工

市及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并会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成本核算办法;会同政府目标督查部门制定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负责审核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并将其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及时拨付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所需资金,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市及区(市)县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主体,负责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相关实施方案,承担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法制、监察、审计、目标督查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进行审核,对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实行目标督查和绩效考评。

五、工作流程

(一)确定购买项目。市及区(市)县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提出拟购买服务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及其预算进行审核,并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

(二)选择服务提供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并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机构。服务提供机构既可以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也可以是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签订合同。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报法制部门审核后,与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除应明确服务范围、要求、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应按照资金支付与服务质量挂钩原则明确支付方式。采购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服务提供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行政职能部门要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五)绩效考评。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由政府目标督查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行政职能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和年度绩效考评。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作为公共服务体制改革的重点,落实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市及区(市)县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基本方向和框架体系,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政策措施,并做好各项制度、政策之间的配套和衔接,逐步使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传媒手段,对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为推进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涉及领域广、范围大,要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市及区(市)县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强机构建设,以适应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