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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援助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4-0096-05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是财政部门为落实党和国家法律援助政策,设立的(划拨的)专项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资金,是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当前,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构成中,政府的财政专项资金是主要来源①,具体分为上级政府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财政转移支付和本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财政专项拨款。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具体应贯彻以下原则:(1)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法律援助立法均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用途和性质。(2)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具体要求有以下方面:①合理使用经费,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和耗费,开源节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②在节约经费的基础上,要把有限的经费主要用于办案上,要多办案,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功能;③不同经费不同用途。法律援助经费应根据来源不同确定不同的用途。政府拨付的资金用来保证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人员维持正常的开支,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办公的经费、工作人员的薪金和福利及办理案件所需要的业务经费;社会捐助、基金及其他来源的资金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办案费用和其他业务开支,以弥补政府经费的不足。在管理模式上,对法律援助财政拨付经费的管理主要采用财政管理模式,对法律援助社会资助资金的管理主要采用基金模式。
一、当前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数额相对较少,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在财政专项资金中受重视的程度较低,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②:
(一)经费保障不足且分配不均衡
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各地拨付法律援助资金26 220万元,中央还首次拨付5 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全国人均经费两毛钱[1]。我国的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无法满足法律援助事业最基本的需要。以陕西省户县为例,户县总人口60万人,其中妇女约占人口的一半,儿童约15万人,残疾人2万人,“五保户”2 000人,最低保障线人口6 000人。企业不景气,且绝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下岗工人多。据测算,每年约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0件,而实际能够达到援助的不足三分之一。如果按每年办理100件法律援助案件,按最低办案补贴标准每件600元计算,每年需要经费6万元(不含办公等经费)。2007年县财政向法律援助中心拨款仅有1.5万元,2008年预算拨款增加到3.2万元,远远满足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在西安市各区县中,户县法律援助的资金保障还是比较好的,灞桥区、高陵、蓝田这些完全依靠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区其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更是存在严重问题。
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赖地方财政,地方财政收入的不同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经费各地保障水平的参差不齐,造成了越贫困的地方、越需要法律援助的地方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越低的状况。以陕西省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例, 2005年全西安市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仅为43.5万元,其中市中心30万元,区县仅有4~5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业务开展有经费保障,合计也不过13.5万元。有些财政特别困难的区县,本级法律援助经费还处于零预算,主要依靠由市财政按人均0.1元的标准转移支付。这样的经费保障,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城乡法律援助的人均受案率产生较大差异。西安市现有800多万人,2007年的受援人数是1 380人,总案件数为1 090件,2007年法律援助全市人均受援率为万分之1.4。但是,户县、周至、高陵、蓝田4县的人口总数为212.1万人,2007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81件,人均受援率仅为万分之0.8,法律援助城乡人均受援率存在较大差异。从陕西省全省来看,目前仍有15%的贫困农业县级法律援助经费本级财政处于零预算。区际间差异较大,尤其是表现在城乡之间的显著差异,是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二)法律援助资金管理账户未全部独立设置,专项资金存在被挪用和挤占的现象
专户管理是实现法律援助专款专用最为有效的手段,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并未全部独立设置,专项资金存在被挪用和挤占的风险。就陕西省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实践来看,全省十个地市中有50%的地市法律援助资金未能独立管理和使用,30%的县(区)法律援助资金未能实现独立使用。榆林市13个法律援助机构,账户独立使用的有8个单位,账户不独立的有5个单位。而咸阳市2008年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见表1),在14个法律援助机构中,法律援助专项资金账户独立并能够独立使用的有4个,账户不独立的有10个(包括市法律援助中心),这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造成极大的困难。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账户不独立,使得上级和本级拨付的资金全在司法局账户上,法律援助机构实际上已无法实际控制资金的使用,致使资金被司法行政单位挪用和挤占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中,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经费账户不能单列,致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补贴发放不及时,影响办案人员积极性。同时由于程序复杂,其他工作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法律援助机构不公开,致使监督机制不规范,也难以实际贯彻实施,法律援助专款专用未能实际贯彻。
(三)援助经费专项资金各项开支的具体范围未能具体明确,用于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专项资金支出占比例过低在对陕西省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实践调查中显示,2008年商洛市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收到72.58万元的专项资金[3],支出人员经费(工资)29.49万元,占41%;基本办公经费15.71万元,占22%;办案补贴支出19.54万元,占28%;宣传、培训和其他支出7.84万元,占经费支出的11%。实际用于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比例偏低仅有28%。杨凌区2007年支出各种法律援助经费共7.6万元[4],其中人员经费4.5万元,占经费支出的59.2%;基本公用经费1.6万元,占经费支出的
21.1%;办案补贴1.5万元,占19.7%;宣传经费0.24万元,培训经费0.12万元,共占经费支出的4.8%;其他费用支出0.18万元,占2.4%。实际用于办理案件的业务经费只有19.7%。2008年杨凌区各种经费共计8.8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4万元,占经费支出27.1%;基本公用经费4.6万元,占经费支出的52%;办案补贴0.84万元,占支出的9.5%;宣传、培训经费共计0.7万元,占经费支出的7.9%。实际用于办理案件的经费支出仅有9.5%。而咸阳地区[5],2008年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与本级财政按预算共获得119.2万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其中办案经费支出39.7万元,占专项资金支出的33.3%;宣传和培训经费共支出31.7万元,占经费支出的26.5%;其他支出47.8万元,占经费支出的39%。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司法部关于规范有效使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通知》,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理案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功能。而在实践中,各地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用于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比例太低,未能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救济的作用与功能。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项开支的具体范围不明确,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同时给权力寻租留有空间。
(四)经费内部控制有待加强,特别是在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发放过程中存在着资料登记简约化、报销批量化、领用形式化等问题
部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账务处理统的过死,不能正确的反映经费的用途。如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而当前常常将此补助款以劳务费或其他款项的形式进行账务处理。
(五)对提高和加强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专项资金的审计与监督管理不规范
1.管理办法缺乏科学性与刚性。如目前比较明显的就是上级法律援助专项转移资金一般都要求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但一些地方财政连正常的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都无法保证,根本不可能拿出资金来配套,这样一来只有两种结果,一是采取非常手段如假配套等将资金争取来,二是放弃。这种管理办法明显有锦上添花之嫌,而缺雪中送炭之意,可能拿不出配套资金的地方比拿得起配套资金的地方更需要这些专项资金,只是因为拿不出配套资金而丧失了机会,这有悖于专项资金设立的初衷。
2.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缺乏严格的责任制,部门职责不清、缺乏协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协调,如市府办牵头、财政管资金、业务主管部门管项目、纪检部门管监督、审计部门管决算审价等等。但当前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部门却是“好事抢着做,责任相互推”,部门间职责不清,协调不够,难以形成合力。财政由于职能的定位,经常处于做“为难人”的位置,而且要想管好项目,仅仅管了资金是不够的,但很多时候财政往往是事后业务部门需要安排资金或是需要合发文盖章才知道具体情况,工作十分被动。
3.管理主动性不够。财政工作者对财政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扮演的角色认识不清,应该承担何种管理责任、管理中应该介入至何种程度心中无底。管理信息依靠业务管理部门提供,资金拨付等待上门申请,主动介入资金管理意愿不强。
4.管理精细化程度不高。长期以来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管理还停留在结果管理上,重结果、轻过程,管理粗放。绩效评价实施较少,方法单一。一般是上级有要求才会去实施绩效评价,往往是草草填表,应付了事。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和评价情况的客观性缺乏认真分析,对评价结果也没有切实的应用。而且往往是事后评价,在“木已成舟”的情况下,绩效评价的效果就很难有明显体现。
二、加强和改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加大法律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法律援助是国家在司法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和尊重人权,实现司法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从性质上讲具有社会救济的基本功能。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即具有社会救济和扶贫资金的性质[6]。尤其是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更是为了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科学管理,严禁挪用和挤占,明确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应当充分认识法律援助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律援助资金的社会救济和扶贫功能和性质,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明确法律援助的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以及法律援助各项开支的具体比例,确保经费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业务支出
法律援助的经费,必须全部用于援助事业,尤其是应当主要用于法律援助的业务开支,其中包括:(1)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必需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办案补贴费用、诉讼费、仲裁费等;(2)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等活动所需要的费用;(3)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费用。另外,如果法律援助机构所派的援助人员在提供援助过程中非法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法律援助机构应向受害人赔偿实际损失,然后援助中心可以向实施侵害的援助人员追偿。上述经费的使用,援助人员都应以节约为前提,其他特殊经费支出都应由援助中心主要负责人员审批。
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司法部关于规范有效使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通知》,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为了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范围:(1)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 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办案补贴标准。(2)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3)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对于省、市向贫困县(区)财政转移拨款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也应当参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具体要求实施,使其主要用于法律援助的办案业务支出。
(三)加强专户管理,杜绝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挪用和挤占现象
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2)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省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如实向财政部和司法部做出书面报告。中央财政将以此作为考核省级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参考依据。(3)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效益考核制度,对使用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定期向上级和下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考核情况,及时提出问题和改进意见。(4)财政部、司法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审计。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到位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挤占挪用现象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区,将暂停以后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是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在资金的使用上,必须坚持按照“分户管理、专户专账、封闭运行”的模式,实现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发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最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加强内部建设,完善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在目前法律援助的经费严重短缺的情形下,加强援助资金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查制度、提高使用效率,能有效节约援助资金,从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1.严格审查制度。
(1)申请条件的审查。《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申请人应该提交身份证明、证明、经济困难证明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材料。援助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主要对援助对象的经济标准及受案范围进行审查。关于经济困难标准,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只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条例根据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在经济审查标准上适用因地制宜的方针,实践中各地普遍的做法是以当地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援助中心需要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全面调查,以防止欺诈、隐瞒的行为发生。关于受案范围的审查,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已明确规定具体的援助情形及案件种类,实践中只要对号入座即可。(2)援助效益审查。法律援助处理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在援助资金尚不充裕的今天,实施法律援助应提高援助资金的使用效率。笔者认为有些案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①案件案情简单,通过指导申请人自己能够解决的,就给予指导解决;②采用非诉讼方式可行性较强、效果更好的,建议申请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③案件胜诉率很低或者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的,援助中心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帮助解决。
2.将法律援助的经费使用纳入合同管理轨道[7]。法律援助合同项目模式源于美国,是指由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同州、县或其他的司法管辖区签订提供刑事辩护服务的合同,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在一定费用的基础上办理特定数量的案件。在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和律师、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约定一定时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报酬以及办理案件的质量要求。对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而言,虽然法律援助案件的报酬会较普通案件稍低,但由于案件数量众多,总体而言签订合同后其收入也将十分可观,对于年轻律师这更是一个锻炼机会;对于法律援助机构而言,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签订长期合同,既可以节省资金,又缓解了工作压力,还可以用合同约束律师的办案效率,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监管,有效地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3. 积极创新管理理念,主动协商,化被动为主动。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通过建章立制,使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为保障法律援助资金的有效使用,平衡各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应积极促进资金、资源得有效整合。在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上实行“分级负责、痕迹管理”的资金管理办法。
4. 实行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责任人制度。由于财政专项资金多,政策性强,几乎每项专项资金都有对应管理办法,管理起来比较困难,也给财政监督人员的检查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当前,财政监督人员在检查某一项财政专项资金时,由于对资金的管理缺乏全面的了解,从而使检查浮于表面,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为了有效地缓解这一矛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指定1~2名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专管员,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明确专管员的职责,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管员要对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到“心中有数”;每年对所分管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反映,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在财政部门组织的财政专项资金检查时,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管员要积极参与,在对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结论前,必须征得专管员的同意,通过建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管员负责制,完善相关的管理工作。
(五)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经费需要,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村(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专项资金投入,以促进和发展我国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统筹城乡社会经济事业发展
经费短缺一直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近年来,虽然在各方面的支持和努力下,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有所增加,但是依然满足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财政拨款,部分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仍然没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以及经费的管理均造成很大障碍。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在专项资金方面,一是切实要把法律援助经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可以考虑将区县法律援助经费由区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区县人口、企业分布、财政收入状况、往年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等因素统一核定,并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区县财政、审计部门定期检查法律援助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避免法律援助资金被截留和挪用,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二是要拓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建立法律援助募集捐献机制的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捐助活动,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实现我国法律援助社会募集资金规模有所突破。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支持财政困难的区县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从整体上看,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城乡法律援助的发展还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农业人口占比重较大,大力发展农村法律援助成为当前统筹城乡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而目前,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来源模式,使得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严重依赖地方财政收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也因地方财政的不同而出现较大差异。为了解决区际间尤其是城乡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极不均衡的问题,探索和实现法律援助经费的省级统筹(或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地市级统一管理和统筹使用),在保障各地基本的法律援助经费需求基础上进行动态的平衡和资源共享,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思路。
基金项目: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创新和发展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
号:09XFX030。
注 释:
①我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有三个方面:1、政府的财政拨款;2、社会捐款;3、其他资金渠道,如国际组织以项目合作的形式进行的资助、公益福利彩票收入的定向使用等。但是社会捐款以及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很少,当前各地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赖各级政府的财政专项资金。
②相关研究数据来源于陕西省财政厅2008年依法理财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研究――以陕西省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为研究对象”研究报告,本文作者主持并完成了该项目的主要工作。
参考文献:
[1]王卫国,姚合平,胡子君.构建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难点与对策[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2006,(09).
[2]陕西省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咸阳市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咸法援字【200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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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陕西省杨凌区法律援助中心.杨凌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情况的报告,2009年1月14日.
[5]陕西省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咸阳市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咸法援字【200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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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方飞霞,季春晖.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及其管理问题研究[N].浙江万里学院学报,第20卷第3期.
农民工群体是我国当前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然而他们的合法权益却经常遭到侵犯,如长时间高强度地工作、拖欠工资、工资与应得的不符,没有加班费等等,劳动报酬权被侵犯。此外还有的农民工工作环境极为恶劣,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也得不到落实,他们的子女在成立上学也非常困难,文化教育权也得不到保障。日益复杂而活跃的农业生产活动以及更大范围的农民劳动力流动,必然会导致更多的纠纷出现。农村法律援助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领域,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指导思想尚不明确,对所援助的范围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所援助的主体、条件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援助的重任全交给了政府,所出台的法律援助依据也仅仅包括政府出台的相关条款。具体的法律援助规定又太过笼统,在实施过程中不符合每个地方的实际。此外,对农民工的援助多是经济方面的援助,且对援助对象进行审核时过于严格,致使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进展较缓慢和困难。同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到国家法制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运行中的问题
首先,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机构之间协作不充分,所以农民工法律援助在运行时受到了阻碍。例如法律援助机构在经费的数量和地区分布上存在问题,各个地区法律援助的机构协作不健全,有时明明是一个很小的案件,农民工却需要在各个部门之间来回奔走,使农民工的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大大增加。其次,农民工法律援助方面的保护措施不完善,致使援助效果降低。具体表现为一是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渠道不畅,正常的维权程序难以进行,再加上一些农民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维权意识淡薄,个别地方的相关部门出于政绩方面的考虑,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发生争执时采取息事宁人敷衍了事的态度。第二是农民工法律援助方面的经费得不到保障,导致法律援助机构无法全面开展援助工作。第三是对农村共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不到位,且形式单一,无法真正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此外,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较小,且援助工作的形式较单一,知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无法切实惠及农民工的利益。另外,当前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多为农民工单向寻求援助,双向互动援助模式还没有形成。这些都影响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惠及面。最后,大多数农民工由于素质方面的原因,维权意识和能力都有待提高。有的农民工害怕对手过于强大,加上高额的诉讼费的压力,经常会采用妥协退让的方法,还有的农民工不了解法律援助的具体程序,所以无法采取正当的维权措施。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具体策略
(一)对立法方面的解决措施
在立法上,要建立一套完成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首先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从国家层面对这一内容和环节进行立法啊,使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更加完善。其次是在确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范围时,应避免与一些已经出台的法律相违背,以免日后引起纠纷。
(二)对执法方面的解决措施
一、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性质
笔者认为,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性质应由法律援助的性质决定。法律援助最初由宗教团体或慈善机构等基于道义或者良心为穷人提供法律帮助,再到律师自发地根据职业道德要求加入其中,最后由国家责任取代了个人责任。因此,法律援助发展史其实就是国家责任回归史。通过法律援助,为公民提供诉诸法律、寻求救济并获得公正审判机会,被视为国家职能重要内容之一。由国家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帮助,这是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一项标志性特征。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明确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一项法定权利,这也被《世界人权宣言》等联合国有关文件所认可。因此,法律援质就是政府责任,这是包括民主制度确立、经济水平提高、社会思潮影响与法律制度完善等多方面因素所决定的。《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作为政府,承担法律援助责任主要体现在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经费支持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上。具体到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在我国主要集中在两类群体上:一类是公职人员,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和具有公职身份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应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另一类是非公职人员,主要是不具公职身份的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应法律援助机构代表国家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法律服务是专业人员利用专门知识为当事人等提供的一种技能。作为非公职的法律服务人员,其提供法律服务是以预期获得报酬为前提;而公民获得法律服务,就如同获得实物商品,也理应支付相应对价。这类法律服务应该遵循的是有偿原则。而作为公职人员,承担法律援助是职务行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就不应该遵循有偿原则。因此,作为为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提供报酬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其性质应根据提供人员的身份来决定,作为公职人员的办案补贴,是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费用支出补贴,只包括付出成本,不含智力服务费用;作为非公职人员的办案补贴,是政府付给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薪酬,包括办案费用支出和智力服务费用。认为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不应包含智力服务费用的理由是:《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但是该规定并不排除智力服务费用。因此,对于非公职法律服务人员来说,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是基于与政府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应遵循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既然市场法律服务包含了智力服务费用,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也应包含智力服务费用。同时笔者认为,法律援助不应该是律师的义务。理由是:一是社会律师是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核心是等价有偿。社会律师不属于财政供养人员,他们是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而获取报酬,从而获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作为民事主体,其行为具有一个本质特征——对价性,即以自己的劳动或服务在市场中进行等价交换,以换取劳动报酬③。就此而言,国家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是不适合的,超出了其作为市场主体应承担的义务范畴。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由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是国家在目前人力、物力、财力等稀缺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权宜之举,充分考虑到律师可以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相对优势④。目前,我国财力、物力和人力已今非昔比,已经具备了对法律援助义务重新合理分配的条件。二是责任义务不可转移性。任何一个主体都不能任意转移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社会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并非完全出自其自愿,因此出现律师法律援助积极性不高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的现象。三是以职业特性或职业伦理作为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比较牵强。虽然律师的社会公共责任是律师安身立命的根本之一,不能放弃对社会公共责任的追求,但是不能以公共责任这一职业伦理而要求律师承担过多社会责任,就像医生没有为穷人免费提供医疗的义务,教师没有为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育的义务。
二、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在制定标准、制定主体及发放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
(一)办案补贴标准整体偏低。从全国来看,2013年平均办案补贴为479元/案⑤。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认为法律援助是律师义务。有些地方法律援助管理人员认为,既然《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律师义务,因此,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该是无偿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主体——国家,很大程度上只是扮演一个管理者、监督者的角色。结果导致一些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敷衍了事。一些律师事务所委派执业年限较短、资历较浅的律师从事刑事法律援助。他们在经验、能力方面的欠缺决定了援助的质量不高。另一方面,即使律师愿意承担法律援助义务,费用的严重不足也制约了律师的办案质量。二是办案补贴仅仅是办案成本的补助。认为只须对案件承办人员因为办理案件所支付费用的补偿,不包含承办人员为之所付出的劳务和智力服务费用。即使是也仅仅考虑成本,按照最低标准计算。目前的律师管理体制,社会律师成为市场化竞争主体,不仅国家没有为其支付任何工资和补贴,而且在执业中要向国家缴纳税收,同时,还要自行承担各项费用。有些律师为了将自己“损失”最小化,只能尽量减少援助工作的步骤和时间,其结果只能是牺牲了援助案件的质量与效果。另外,还要承担与其收益完全不对等的风险,导致一些律师不愿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营利合法化的具体规范起源于天职的“职业”义务观⑥。社会律师从事刑事法律援助需要时间、精力、物质、专业等成本的大量付出,没有基本对价的回报,仅仅靠道德和责任的支撑,法律援助事业很难获得长足发展。三是法律援助经费不足。从全国来看,2013年法律援助经费才16亿⑦,人均不足1.3元。因此,法律援助经费仍然存在较大缺口。
(二)办案补贴制定不规范。一是制定主体不规范。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由各省司法厅和财政厅联合制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是由地市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办案补贴标准,甚至有的由法律援助机构自行制定补贴标准。而有些司法行政部门由于经费紧张,就尽可能压低办案补贴标准。二是制定程序不规范。《法律援助条例》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成本确定补贴标准。但很多地方在制定办案补贴标准时,并没有认真核算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仅仅是参考其他财力相当地区的补贴标准,或者在往年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造成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与办案成本严重背离。三是调整不及时。有些地方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从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就没有调整过,因为地方财政核拨的法律援助经费也从来没有调整过。
(三)办案补贴支付不规范。一是发放不及时。办案补贴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已是公认的问题。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办案规程》的要求,承办人员在结案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支付办案补贴,但是实践中,经常存在拖欠办案补贴的现象。有的是因为经费紧张,等到财政经费到位后统一发放;也有的是法律援助管理人员图方便,一定时间才统一发一次办案补贴。二是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能领取补贴。工资改革以后,对发放津补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人事、审计部门认为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也属于津补贴,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对公职承办人员发放办案补贴被认定为违规发放,轻则退款,重则党纪、政纪处分。因此,公职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产生的费用只能用票据报销,但有部分费用无法获取票据,如通讯费、餐费等,造成他们倒贴成本办理案件。以致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而是将案件指派给社会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办理。由于律师资源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县域律师较为匮乏,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只能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导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尽如人意。三是办案补贴政策简单僵化。目前采取低标准包干补贴的现象非常普遍,且常常不能及时兑现,四是发放审核标准缺失。办案补贴的发放是基于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提供了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但由于目前没有一个可操作性的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审核人员要认定一项法律服务是否符合标准难度较大。结果只能是承办人员按规定提交了案件卷宗,法律援助机构就必须支付办案补贴。这也是造成部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的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
(一)确定法律援助国家责任。一是加快《法律援助法》立法进程。在《法律援助法》中明确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等价有偿、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吸引鼓励社会律师积极参与到法律援助活动。以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同类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为依据,结合当地经济状况,适当确定律师智力服务费用,科学合理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二是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政府财政拨款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中央要明文各地建立起法律援助经费最低保障机制,即规定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经费保障标准,并形成自然增长制度,逐年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要求专款专用,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审计机制。同时,积极鼓励社会捐赠,建立和完善社会捐赠法律援助经费补充渠道。将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的法律援助经费纳入统一的法律援助经费体系,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支配,将分散的法律援助经费统一起来。允许和鼓励设区市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鼓励企业为法律援助基金捐款,并对捐款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拓宽社会捐资来源。
(二)完善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在现有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基础上,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战斗力强的公职法律援助律师队伍。一是明确公职法律援助律师职责。应包括:承担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核;收集、反馈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情况,针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二是提高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待遇,提高公职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素质,从而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增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对于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与一般律师相同。鉴于公职法律援助律师是国家工职人员,其行使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应当具有自己的独特性。三是明确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应当明确公职法律援助律师能够领取办案补贴,但由于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办案补贴只能是办案支出成本的补偿。考虑到有些成本很难用票据报销,可以沿用之前采用的办案成本包干制,由管理机关按照当地办理法律援助的平均成本,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三)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定程序。一是规范制定主体。《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也就是说地市和县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是无权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标准,有助于提高标准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有利于标准的执行。二是建立科学的成本调查制度。《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因此,在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时,应该掌握不同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为了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办案成本调查制度,由办案补贴制定机关定期委托统计调查机构进行统计,在此基础上,科学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同时制定不同区域标准。由于办案补贴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往往同一省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办案成本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应当科学划分区域标准。三是定期调整。《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办案成本都是在不断变化的,应定期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进行科学的调整,使其不断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办案成本,以保持办案补贴标准的科学性。
(四)加强法律援助质量控制。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制度成败的关键,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生命线。因此,建立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应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一要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援助质量标准体系、加强日常监督和开展集中质量检查。二要强化监督。设立法律援助监督员,邀请部分受援人、社会团体、社会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作为志愿者,对法律援助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三要建立奖惩机制。建立投诉查处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对投诉进行认真查处,对查证属实的,依照《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惩处。建立案件质量奖惩体系,让优秀案件承办人员得到褒奖,对于不称职的律师进行相应的惩处。四要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从民法的角度来说,辩护律师的不称职行为是一种失职行为。对于因这种失职行为造成的损害,被告有权主张民事损害赔偿⑧。一方面是对受援人的损失进行弥补,另一方面也是对律师的一个惩戒,有助于督促辩护律师在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中尽职尽责。
一、重视领导带头,抓好组织安排。
我局把民评工作作为切实改进干部作风的一项重要工作。统筹全局,超前谋划,精心组织,抓紧抓牢。一是领导带头,推动民评工作开展。局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带头学文件、深入基层征求意见,撰写调研文章,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民评工作。局长陈其国全程参与调研、分析检查问题和制订整改实施方案,认真安排、精心组织。二是强化机构,保障民评工作开展。成立了县司法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职领导担任副组长,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习民评政风行风工作的具体实施。三是细化方案,落实活动开展。针对司法行政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开展民评工作活动实施方案,提出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具体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推动民评工作开展。
二、重视思想发动,抓好氛围营造。
我局根据县委市局统一部署,切实把提高思想认识作为开展民评工作的重要措施和重要步骤。一是抓好动员部署。我局于6月10日召开全局动员大会,陈其国局长在会上作了动员报告,传达了中央、省、市、和司法部省厅、市局有关部署会议精神,讲清开展民评工作重大意义,林大朋书记亲自上党课,进一步推动民评工作。同时,带着如何进一步深化民评工作,局领导深入琯头侨区开展调研,掌握了第一手材料。二是抓好警示教育。抓好本局廉政教育室和廉政走廊建设,将廉政格言、警句、图片、书法上墙。“七一”及国庆节组织机关全体党员到县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基地中行展厅接受警示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了生动的党风廉政教育,增强了反腐倡廉和群众观点的自觉性。三是营造氛围。开办了学习园地、专栏,利用我局普法网开展宣传民评工作实施方案,欢迎社会各界提意见。通过广泛思想动员和一系列的活动,切实营造了浓厚氛围,进一步调动了全局内外参与民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民评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重视开门纳谏,抓好整改落实。
为把影响和制约司法行政政风行风的问题找准摸透,为整改落实打下基础,我们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一是积极广泛征求意见。在深入调研期间,先后召开了有县人大、县政协代表、廉政监督员、服务对象代表、本局干部代表等60人次参加的2场征求意见座谈会,发出征求意见函300份,收回260份,梳理出存在问题8条。并把这些意见和建议归纳梳理,为制定整改措施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同时在民评工作中,我们着眼于解决影响和制约司法行政科学发展以及群众反映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力求取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效。二是坚持边评边改,边查边改。在动员学习和分析检查阶段,分别就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创先争优各项决策部署,结合基层的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对加强司法所建设、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做好新时期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并不断地抓落实。三是认真制定整改落实方案。以梳理的问题报告为依据,研究制定了《县司法局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整改落实实施方案》,并广泛听取局机关党员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完善。整改方案分短期、中期、长期整改,责任落实到具体科室,落实到具体负责人,确保了各项整改事项和措施的逐项落实。
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取得的实效。
通过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我局在履行职责、推动业务科学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1、着力加强队伍建设。一是深化优秀司法所创建活动。根据省司法厅规定的考评标准,在“队伍建设正规化、业务工作规范化、科学管理信息化、硬件设施标准化、经费保障制度化、服务大局优质化”等六个方面进行规范。每年年终评选一次、年终给予优秀司法所物质奖励,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要求各所积极主动介入因征地、拆迁和重点项目建设等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处和法制宣传,为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维稳中的职能作用。二是认真落实党员待遇和义务。继续完善各种利益保障机制,严格执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注重对干部职工生病住院的慰问,体现单位集体大家庭的温暖。同时,认真落实党员的义务,在制度的引领下,注重宣传教育,达到自觉参与献爱心、捐款捐物、党员干部培训、积极缴纳党费等各项义务活动。三是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通过自下而上、民主评议、组织决定,评出年度优秀党员给予表彰,充分发挥党员争先创优的先锋模范作用。四是开展支部和党员承诺活动。各支部和党员都结合工作岗位实际提炼承诺词,围绕服务跨越找准定位,郑重承诺,并公开公示。公证处党员提出“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不让群众在我这里感到为难,不让援助案件在我这里引起投诉,不让能调解的案件转为司法官司”“三不让”承诺。
2、发挥普法依法治理主力军作用。我局全体干部认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积极参与“法律六进”工作,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开展了平安建设、廉政建设、征地拆迁等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发挥148指挥中心和律师值班制度的作用,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努力营造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和守法的良好氛围。今年6月我县的“五五”普法工作通过了市级检查验,8月6日,全市依法治县示范县会议在我县召开现场会,我县作了典型发言。
3、发挥基层司法维护安定稳定作用。各司法所及司法助理员,积极开展“三排查一促进”活动,在元旦、春节、两会和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密切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以婚姻、家庭、邻里、征地、拆迁纠纷等为重点的排查治理工作,积极主动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预警信息。对排查出的重大问题,实行“一个问题,一个所长,一套解决办法”的措施。同时,推进专业性和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形成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有力维护了社会安定稳定。今年以来,全县共排查受理各类民间纠纷428起,调解率为100%,调解成功率96%以上。全县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共计291人纳入正常管理。
4、发挥法律服务保障民生作用。引导律师主动融入和谐建设,积极做好涉法法律宣传服务,坚持指派律师积极参与每月的县长接待日活动和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及时主动介入群体性重大涉法案件。同时每天安排执业律师定点进行法律援助和“148”值班,专项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方便、及时、高效地解答各类法律难题,保证解答咨询的质量,做到解答有记录、记录有签字,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安定稳定。同时,组织律师与基层司法所结对子,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今年以来,我县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10家,承办各类案件350件,法律文书432份,解答法律咨询1530人次,共收费93.56万元。进一步加强公证窗口形象建设,采取设置党员示范岗、导办室、效能投诉登记以及国内公证和急件接待室、办证排号、设置办证窗口视频监控系统、填表区及办证绿色通道等八项便民服务措施,有力促进了办证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今年1-10月份,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17256件,公证业务收费230多万元。
半年来,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在县委、政府和州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强化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和法律服务工作,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自身宣传,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20*年以来,我县司法行政工作获省部级表彰1人次,获州级以上表彰13项,被县级表彰5项。今天州司法局召开理论学习暨全州司法局长会议,借此机会,把我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一汇报。
一、工作情况及成效
(一)法制宣传效果明显2009年,是贯彻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第四年,是最为关键的一年。半年来,我县紧紧围绕“五五”普法规划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工作要求,按照县委、政府年初的工作部署,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一是精心组织“三月综治法制宣传月”活动。县政法委、宣传部、综治委、治县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县组织开展综治维稳及法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西综治维稳电[2009]1号),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平安和谐稳定”这一主题,充分利用车辆、广播、电视、板报、图书、挂图、手册、挂历等宣传工具和资料,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同时,抓住六月安全生产月和“6.26”国际禁毒日的有利时机,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始终。二是扎实开展“四下乡”和法律进乡村活动。1—4月份,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司法局、县委610办、县民族宗教局等16个部门组成的“四下乡”宣传队伍,深入到各乡镇开展科技、文化、卫生、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法规、禁毒防爱、打工维权、防范打邪等知识。三是全面推进“千村普法百村培训”工程。积极采取法制讲座、法律咨询、以案释法、调解讲法、写作法律文书、法制文艺演出等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形式,面对面地向群众讲解法律知识、灌输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半年以来,共培训了110个重点村民小组,开展调解讲法566场次,使农村群众受到了全方位、面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四是清理各类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做好“五五”普法迎检准备。今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为迎接明年省、州检查验收,从6月中旬开始,依法治县办对全县“五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进行查缺补漏,为我县“五五”普法顺利通过检查验收做好充分准备。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加大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始终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实。一是加强乡、村、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认真组织调解员参加县、乡、村组织的基层综治维稳和普法骨干培训班,提高调解员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二是积极请示汇报,争取综治维稳经费向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倾斜,解决人民调解员误工报酬,提高调解工作积极性。三是下发了《*县司法局关于认真开展集中排查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工作的通知》(西司发[2009]11号),重点对土地征用和承包、矿产资源开发、山林土地争议、水源使用村务管理等方面的农村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化解,做到新老问题“底数清、情况明”,确保不落项、不漏人、不留死角盲点。1—6月,全县共受理各种类型矛盾纠纷238件,调解238件,化解成功233件,成功率达98%。其中:人民调解组织调处209件,成功化解2*件;司法所调解32件,成功调处32件;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解29件,调解成功26件。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互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正日趋完善。
(三)社区矫正稳步推进2009年是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启动年,为深入贯彻全州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启动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成立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二是召开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2月27日,召开了由乡镇主要领导、政法委书记、综治专干、司法所长、派出所长和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共75人参加的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三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而艰巨的工作,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系统的心里健康知识等综合素质。为此,认真组织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者和乡村干部学习宣传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州、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有效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进一步扩大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并组织县局社区矫正股及司法所长到马关县参观学习社区矫正先进经验。自启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县吸取了全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新做法、新经验,创新地推行“接纳尊重、唤醒自尊、真诚信任、良性互动、维护自决、灌注希望”的矫治模式,效果显著。半年来,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共98人,累计期满解除矫正16人。6月在册矫正对象82人,其中:暂时无法联系28人,下落不明4人,档案健全50人。特殊病患者(艾滋病)1人。未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有效地维护了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四)安置帮教有效开展加强安置帮教工作、杜绝和减少从新犯罪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能。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安置帮教工作,自20*年以来,每年都组织帮教团到监狱、劳教所开展帮教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全县各乡镇司法行政干部对刑释人员,采取跟踪帮教、定期召开座谈会的方式,了解发展生产情况及思想动向,积极为刑释解教人员营造平等、无歧视的生产生活环境。20*年以来,全县共接收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对象212人,其中:刑释196人,解教16人。今年1—6月份,全县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28人,现已全部得到妥善安置,没有出现重新违法犯罪的现象,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五)法律援助面宽质高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云办发[20*]21号)和州委办、州政府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办发[20*]19号)文件精神,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学习宣传,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二是认真组织分管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参加全州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和省厅组织的考察学习,进一步提高对法律援助业务水平。三是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在配齐配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同时,在村委会聘请村党总支(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法律援助联系员,负责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以及法律援助对象贫困状况的调查、审核等工作。四是加强法律援助调查研究,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标准。上半年,我县在对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县情的法律援助措施,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标准从原来的200元/件提高到300元/件,有效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半年来,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2件,其中:刑事1件,民事51件。“12348”解答咨询121人次,接待群众来访198人次,解决民间纠纷16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做出积极努力。
(六)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提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执业道德教育,努力促使公证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义务,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不断壮大自我发展能力。2009年上半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县司法局和县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工作者执业行为的通知》,保障和促进了我县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杜绝违规违纪执业行为的发生。二是严格年检注册,对年检注册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注册。正确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力破“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等难题。半年来,法律工作者共经济、行政、民事诉讼案件82件,为人民群众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二是积极拓展公证业务,提高办证质量。半年来,共办理种各类公证22件,其中民事公证21件,经济1件。三是加强对律师的执业监管,全面提升律师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律师在执业中的收案、收费、会见、辩护、等各个业务环节,积极引导律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鼓励和支持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同时,主动加强与公、检、法的业务联系,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半年来,七花律师事务所共诉讼案件11件。其中刑事1件,民事10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写作法律事务文书15份,接受法律咨询73人次。
(七)司法行政社会认知度提高半年来,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稿件分别被《法制网》、《云南日报》、《文山日报》、《*重要信息》等媒体和报刊采用38篇。其中人物通讯《用生命奏响平安和谐歌》荣获全国首届“法治与和谐”优秀法制作品三等奖;《法律援助农民工感受到的温暖之手》荣获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改革开放三十年征文三等奖。通过广泛宣传司法行政工作,提高了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扩大了社会影响力。
(八)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扎实推进按照州局党委和县委的要求,扎实开展科学发展观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认真撰写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工作信息、调研报告,广泛征求科学发展司法征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司法行政队伍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纪律作风有了根本转变,对科学发展的内涵、重大意义有了深刻认识和理解,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二、存在问题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规划》的目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通过对全县普法依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各所站、村委开展普法治理工作的情况不容乐观,台帐、记录不规范,档案不齐全;(二)各乡镇均无法制宣传交通工具和专业宣传器材,导致农村或边远地区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薄弱环节,外出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难以到位;(三)人员缺编情况严重,目前,我县司法行政系统仅有在编人员38人,按编办批准的55个编制尚缺员17人,1人所现有3个,给指导人民调解、开展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压力;(四)公证业务难于拓展,近年来,办证业务出现萎缩现象;(五)执业律师少,仅2名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长期病休,只有1位律师办案,律师工作难于正常开展。(六)没有注册的法律工作者仍有以亲属为由诉讼,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
关键词 临床法律教育 学生律师 案件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0. 5 文献标识码:A
一、法律诊所面临的困境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问题。
经费是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也是我国诊所教育面临的核心问题。首先,诊所法律教育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如办公室、接待室、教室等;其次,法律诊所的日常运行需要经费支持,如法律诊所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费用支出;最后,指导教师的报酬。要把诊所教育持续发展下去,必须要有一种机制吸引教师参与,参与时指导老师必须获得公正的回报,即必须获得应有的报酬。
(二)法律诊所学生的身份问题。
诊所学生要像律师一样办理真实案件。然而,我国现行三部诉讼法和律师法都赋予了律师特有的诉讼权利和地位,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诊所学生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得问题,但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诊所学生承担的是与律师是完全一样的,都是依法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没有健全的法律规定非常不利于诊所学生案件的开展,许多职业技能得不到训练,影响到法律诊所的训练目标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和打击诊所学生参加法律援助案件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法律诊所的案源问题。
学生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没有执业经验,虽然提供的是无偿法律服务,但能否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同是个问题。当事人若不愿意将案件交给学生,意味着法律诊所将没有真实的案件,学生在真实案件中学习法律知识和执业技巧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而且法律诊所在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够,说人们知道法律诊所的很少,这也影响了案件的来源。
(四)法律诊所项目的成本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一堂课通常是由两位或多位教师共同完成的。法律诊所课程除了在要通常上课的教室之外,还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作为法律诊所课程依托的必要基地,法律诊所也是法学院进行法律援助和扩大社会影响的基地。法律诊所可以说是一个类似律师事务所的实体。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学生在诊所接待当事人,准备各种法律文件,讨论和准备案件等。在诊所运作中,案件的安排,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同学与老师之间的沟通与联络,财务状况管理,办公设备的维护等,均产生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专职老师无法有足够的时间去管理诊所教育出现的日常问题,这就需要一些固定的人来管理诊所的日常生活,当然这种现象的前提就是法律诊所开展的很好,有很多案源,老师和学生都各司其职。
(五)法律诊所的教师问题。
诊所教师是法律诊所教育最基本的主体要素,没有法律诊所教育教师,法律诊所教育不可能得以展开。美国法律诊所教师队伍的组成,基本上是从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之外另行聘请有丰富律师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工作的人,而且大部分诊所教师是专职的,无须承担法律诊所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也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晋升职称的评价指标。这些法律诊所教师一方面新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另一方面,则同时兼顾其他的某一门或几门传统法律课程,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教师的精力,因为诊所教师的工作除上课外,还要指导学生有关具体实践案件的指导。
二、法律诊所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
首先,加快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建立和完善一套法律援助的社会捐助机制,为民间资金的引入开辟道路。其次,允许法律诊所的教师律师在办理非援助案件时,和律师事务所一样,可以收取费用。再次,高校应该为诊所法律教育做出贡献。因为毕业生的质量是社会对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的评价标准,社会评价好对于学校的招生规模和收费标准都可以因此而适当提高。而诊所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因此,高校应该为诊所法律教育进行资金投入。最后,继续积极申请国外法律基金的资助,特别是福特基金会。
(二)法律赋予诊所学生具有“学生律师”资格。
所谓“学生律师”是指诊所学生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享有与律师相同权利的法学院学生。在这方面,美国关于学生律师在法律上有完善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美国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可以以学生律师的身份参加具体案件的工作,虽然这些诊所学生一般不可以签署正式的法律文件(这些正式的法律文件一般要由诊所的教师来签署,因为诊所教师都有律师执照),但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诉讼活动,法律诊所的学生就能够不受限制地积极参与。根据我国国情,诊所学生成为学生律师应具备的条件有:完成高等法律院校14门法学主干课程的学习;选修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并经法学院院长审核。
(三)提高法律诊所的认可度。
首先,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在各高校的法学院网站上开辟专门的法律诊所栏目,解答来自于社会各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其次,建立专门办公地点和电话热线,来为社会大众面对面、话对话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最后,采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等 多种方式、多角度进行宣传,提升法律诊所的认可度。
(四)在条件允许的大学院校里,单独成立法律诊所的一系列教室编制和职员编制,这样能更好的发展诊所教育。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在“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训练”模式下,使学生不得不独立地解决实际问题,他们不能再单纯地依 (下转第258页)(上接第83页)赖教师给予的答案,而注重亲自动手和自我培养。他们会更加注重所承办“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努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的责任感大大增强,独立性也大大增强。另一方面通过角色扮演、模拟案件等多种方式,让更多的学生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并使更多的学生参与案件的分析,群策群力,寻求多种方案,从中找出最适当的方案。
三、结论
综上可见,实践性教学模式给学生的主动性更大,使学生通过自身的经历了解法律的运行,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地去学习法律,从而学会运用法律。“真正的学习是在社会互动中,在冲突、混乱和惊慌中产生的”,诊所法律教育使学生最大限度地获得学习利益,并在发展中促进我国法律援助的进程,维护社会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
(作者: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大学本科三年级,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
参考文献:
[1]王育红,李慧英.本土化诊所法律教育的问题及对策.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6卷第1期.
[2]常爱芳.法律事务专业诊所式教育模式的构想.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3]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应用.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9期.
[4]葛海.论诊所化教育在我国的适用.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副教授.
[5]王建华.浅析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建立极其完善.世纪桥,2007年第10期.
[6]沈岚.诊所法律教育刍议,2006第3卷第3期.
(一)行政投诉工作方面。2013年9月9日,《省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行政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后,有关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的投诉、反映纳入了行政投诉的范围。我局在此项工作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1.程序方面存在问题。一是受理环节,无相关受理登记、无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无送达通知书回证;二是调查环节,调查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少于2人、无询问笔录或相关调查材料;三是处理环节,存在以口头答复代替书面告知的情况。
2.相关执法文书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各程序相关执法文书不规范,如文书编号不规范、文书内容不全等。
(二)行政许可工作方面。2012年1月30日,《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定》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印发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明确工作职责,予以进一步规范。从运行情况看,我局在此项工作中仍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执行“统一备案”工作制度中存在问题,不及时备案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
以上依法行政突出问题存在的原因,一是依法行政的意识还有待提升;二是行政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理解还不够深入,存在以老经验老办法执法的情况;三是缺乏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
二、整改方案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局提出以下整改方案。
(一)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工作目标: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理解和运用能力,提升依法行政意识。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基层科、律公科、鉴定科、法制科
具体责任人:
完成时限:2014年9月
(二)开展行政执法案件评查。
工作目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进行评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或整改。
责任领导:
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阶段,我局领导班子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寻计问策,为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司法行政工作中打下了基础,在实际工作中,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一定要全面把握、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紧紧抓住科学发展这条主线,把全局干警、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把十七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推进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四查找四明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从个人和集体两方面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了回头望,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总结了成绩,查找出存在问题,制定了下一步整改措施,现将我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情况
1、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进一步推进“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更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重要标志。按照十七大报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的要求,我们全面实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推进全社会的法制化进程,这不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我们站在全局的高度,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把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牢牢抓在手上,精心谋划,全力推进。通过开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稳定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按照《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__县20__年依法治县工作要点》的要求,扎实全面地开展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强化目标管理,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年终总评制度,努力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从根本上规范和促进各部门、各单位的民主法治建设。二是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积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普法教育实效。通过广泛与新闻媒体协作,形成多层次、多手段、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态势,构筑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平台,开拓普法依法治县工作宣传教育新途径和新领域。三是全面推进和深化“法律六进”活动。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培养树立先进典型,总结交流推广经验,务求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四是坚持以考促学,切实抓好对全县各类普法对象的学法考试工作。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等部门文件要求,适时认真组织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统一参加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五是继续深入开展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及时组织开展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全面检查验收活动,推进全县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2、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稳定是基础,是群众利益的根本所在,更是实现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可以说,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位任务,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坚定地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为目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强化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和预防性作用,维护社会和谐,实现科学发展。健全完善“调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坚持“民不转刑”的原则,深入开展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好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相互衔接的“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真正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大厦的基石。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断拓宽安置途径,预防和控制“两劳”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切实做好全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争取成为全市、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排头兵。要围绕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法律服务的保护功能。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对社会弱势群体、下岗再就业人员、农民工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服务,扩大救济制度的惠及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__年以来共为各类群众办理151件的法律援助,真正注重发挥法律援助扶贫助弱、伸张正义、维护稳定的功能,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
3、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实践证明,改革是破解发展难题的最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创新则是更大的发展。按照十七大报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的要求,积极
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积极拓展经济类公证业务,对符合我县县情的经济类公证项目,争取政府支持,为开展经济类公证奠定基础。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司法行政业务软件和管理软件,逐步实现司法行政工作的科技化、数字化、信息化,提高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办事效率。进一步抓好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由零星突击检查向常规检查转变。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做好〈__县推进乡镇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配套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将非诉讼法律事务案件及一般简易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去,拓宽了广大群众申请法援的渠道。积极开展全县律师工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目标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4、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十七大报告强调,“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整体素质,是做好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按照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建设高素质的干警队伍为目标,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树立“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思想,树立依法治警、依法治所、公正执法、科学管理的理念,不断强化司法行政干警职工、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开展活动,树立全员学习、终生学习的理念,有计划地采取措施,提高五个方面的素质。一是在提高政治素质方面,把学习十七大精神作为理论学习和支部党日活动的中心内容,组织党员干
部认真学习十七大报告,深刻领会报告的精神实质,吃透报告的精髓。二是加强队伍的业务培训,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每年都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以学历提升、统一培训和外出学习考察为内容的综合培训。同时,组织全员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公务员法》、《公证法》、《律师法》、《法律服务工作者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综合业务素质。三是提高理论素质。严格学习日制度和中心组学习制度,侧重学习哲学理论,进一步提高用历史的、辩证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四是提高文化素质。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日常鼓励开展读几本好书,唱几首好歌,培养几个好兴趣,做几件好事,交几个好朋友活动。五是加强基本技能训练。熟练掌握微机操作、__写作等方面的技能,以适应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此外,特别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及职业道德建设。教育职工自觉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出关系证、人情证,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纪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不断提高全县法律服务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看到我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我局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全县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1、理论学习不够系统深入。在理论学习方面,不够系统深入地学习,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多。平时深入农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中去调查研究不多,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指导不够。3、加强业务交流学习做得不够。平常缺乏沟通联系,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公众知晓率较低。4、队伍建设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不注重全面学习理论知识。分析局领导班子在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对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理论认识不足,理解不深,未能把学到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知识很好的运用到工作实际中,导致在制定发展规划中缺乏战略高度,工作出现片面性、盲目性;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加深了对科学发展理论的理解和认识,大家一致认为,不靠理论上的成熟指导实践工作,就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的要求。当前我们在工作上存在的不足,实际上就是学习不深不透,理论功底不厚,用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不强的表现。
2、深入调查研究意识不强。未能把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对长期困扰的工作难题,未能更好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手段和方法,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难以发挥,未能更进一步为民办好事和切实帮助人民群众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3、没有全面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没有完全掌握好司法行政工作要勇于面对改革开放,适应学会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改变传统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新观点,思想不够解放、观念不够更新,没有科学把握时代的脉搏,缺乏敢为人先,敢为天下先的精神,政治思想素质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4、队伍管理和行风建设不够扎实。对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得不够得力,导致个别人没有完全做到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做为评判自己工作优劣的标尺,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还没有根深蒂固,服务工作不是十分到位,质量不是很高。虽然制定了一定的规章制度,但在执行过程中抓得不牢固,甚至存在有认为工作做好了,任务完成了,就完成了队伍建设的思想,忽视了从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抓队伍建设,抓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素质教育。
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努力方向
1、带头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创新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一要坚持学习。在学习内容上,紧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对政治理论、业务技能、科学知识和领导艺术的学习。在学习形式上,针对班子成员日常工作繁重的实际,采取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争取做到每月班子集中学习一次,每天个人自学。二要学以致用。要学以致用,不能停留在对理论、方法的简单了解上,要把学到的理论应用到实践工作中去,要成为本行业、本专业的行家里手,在各
自工作岗位上创新工作模式,提升工作水平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三要理论联系实际。学习要与思考相结合,学习要与工作实践联系起来,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工作中,改变思维方式,创新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管理手段,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2、以民为本,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为民服务。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我们要在立足本职、服务社会上做文章,采取一系列措施,为民服务。一是结合文明生态村建设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加强农村政治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的民利,让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要加强民主制度、民主原则、民利、民主程序的教育。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以《村民自治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符合法律的要求,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要以创建文明生态村建设为契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20__年底,各镇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要达到100%。每个乡镇要创建4至5个高标准的“民主法治示范村”,争取成为省级乃至国家级的“民主法治示范村”。二是建立法律服务室。在全县行政村内分批次建立法律服务室。法律服务室负责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和维权活动。选拔1名“两委”班子成员负责,责成2名以上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熟悉法律援助业务的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普法宣传,增强村民维权意识。目前,我局已在全县8个乡镇全部建起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下一步,准备以司法所和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辐射点,在各村全部建起法律服务室,并加强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对“法律服务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主要培训法制宣传员、纠纷调解员、法律援助工作者,逐步增强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三是加强普法阵地建设。要村村设立普法宣传栏,定期更换宣传内容,广泛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开展送法下乡活动。3、转变工作作风,优化行业服务。一要以开展“作风整顿年”活动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实现服务理念追求真诚,服务内容追求规范,服务形象追求品牌,服务品质追求一流;还要抓好窗口优质服务规范化工作,加强对律师公证人员的教育管理,以“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和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活动为载体,使人民群众真正满意。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情况
1、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进一步推进“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更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重要标志。按照十七大报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的要求,我们全面实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推进全社会的法制化进程,这不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我们站在全局的高度,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把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牢牢抓在手上,精心谋划,全力推进。通过开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稳定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按照《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县2009年依法治县工作要点》的要求,扎实全面地开展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强化目标管理,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年终总评制度,努力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从根本上规范和促进各部门、各单位的民主法治建设。二是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积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普法教育实效。通过广泛与新闻媒体协作,形成多层次、多手段、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态势,构筑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平台,开拓普法依法治县工作宣传教育新途径和新领域。三是全面推进和深化“法律六进”活动。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培养树立先进典型,总结交流推广经验,务求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四是坚持以考促学,切实抓好对全县各类普法对象的学法考试工作。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等部门文件要求,适时认真组织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统一参加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五是继续深入开展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及时组织开展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全面检查验收活动,推进全县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2、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稳定是基础,是群众利益的根本所在,更是实现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可以说,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位任务,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坚定地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为目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强化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和预防性作用,维护社会和谐,实现科学发展。健全完善“调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坚持“民不转刑”的原则,深入开展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好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相互衔接的“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真正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大厦的基石。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断拓宽安置途径,预防和控制“两劳”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切实做好全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争取成为全市、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排头兵。要围绕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法律服务的保护功能。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对社会弱势群体、下岗再就业人员、农民工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服务,扩大救济制度的惠及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年以来共为各类群众办理151件的法律援助,真正注重发挥法律援助扶贫助弱、伸张正义、维护稳定的功能,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
3、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实践证明,改革是破解发展难题的最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创新则是更大的发展。按照十七大报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的要求,积极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积极拓展经济类公证业务,对符合我县县情的经济类公证项目,争取政府支持,为开展经济类公证奠定基础。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司法行政业务软件和管理软件,逐步实现司法行政工作的科技化、数字化、信息化,提高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办事效率。进一步抓好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由零星突击检查向常规检查转变。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做好〈**县推进乡镇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配套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将非诉讼法律事务案件及一般简易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去,拓宽了广大群众申请法援的渠道。积极开展全县律师工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目标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4、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十七大报告强调,“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整体素质,是做好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按照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建设高素质的干警队伍为目标,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树立“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思想,树立依法治警、依法治所、公正执法、科学管理的理念,不断强化司法行政干警职工、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开展活动,树立全员学习、终生学习的理念,有计划地采取措施,提高五个方面的素质。一是在提高政治素质方面,把学习十七大精神作为理论学习和支部党日活动的中心内容,组织党员干
部认真学习十七大报告,深刻领会报告的精神实质,吃透报告的精髓。二是加强队伍的业务培训,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每年都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以学历提升、统一培训和外出学习考察为内容的综合培训。同时,组织全员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公务员法》、《公证法》、《律师法》、《法律服务工作者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综合业务素质。三是提高理论素质。严格学习日制度和中心组学习制度,侧重学习哲学理论,进一步提高用历史的、辩证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四是提高文化素质。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日常鼓励开展读几本好书,唱几首好歌,培养几个好兴趣,做几件好事,交几个好朋友活动。五是加强基本技能训练。熟练掌握微机操作、**写作等方面的技能,以适应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此外,特别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及职业道德建设。教育职工自觉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出关系证、人情证,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纪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不断提高全县法律服务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看到我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我局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全县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1、理论学习不够系统深入。在理论学习方面,不够系统深入地学习,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多。平时深入农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中去调查研究不多,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指导不够。3、加强业务交流学习做得不够。平常缺乏沟通联系,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公众知晓率较低。4、队伍建设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不注重全面学习理论知识。分析局领导班子在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对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理论认识不足,理解不深,未能把学到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知识很好的运用到工作实际中,导致在制定发展规划中缺乏战略高度,工作出现片面性、盲目性;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加深了对科学发展理论的理解和认识,大家一致认为,不靠理论上的成熟指导实践工作,就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的要求。当前我们在工作上存在的不足,实际上就是学习不深不透,理论功底不厚,用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不强的表现。
2、深入调查研究意识不强。未能把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对长期困扰的工作难题,未能更好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手段和方法,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难以发挥,未能更进一步为民办好事和切实帮助人民群众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3、没有全面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没有完全掌握好司法行政工作要勇于面对改革开放,适应学会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改变传统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新观点,思想不够解放、观念不够更新,没有科学把握时代的脉搏,缺乏敢为人先,敢为天下先的精神,政治思想素质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4、队伍管理和行风建设不够扎实。对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得不够得力,导致个别人没有完全做到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做为评判自己工作优劣的标尺,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还没有根深蒂固,服务工作不是十分到位,质量不是很高。虽然制定了一定的规章制度,但在执行过程中抓得不牢固,甚至存在有认为工作做好了,任务完成了,就完成了队伍建设的思想,忽视了从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抓队伍建设,抓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素质教育。
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努力方向
1、带头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创新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一要坚持学习。在学习内容上,紧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对政治理论、业务技能、科学知识和领导艺术的学习。在学习形式上,针对班子成员日常工作繁重的实际,采取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争取做到每月班子集中学习一次,每天个人自学。二要学以致用。要学以致用,不能停留在对理论、方法的简单了解上,要把学到的理论应用到实践工作中去,要成为本行业、本专业的行家里手,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创新工作模式,提升工作水平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三要理论联系实际。学习要与思考相结合,学习要与工作实践联系起来,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工作中,改变思维方式,创新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管理手段,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2、以民为本,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为民服务。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我们要在立足本职、服务社会上做文章,采取一系列措施,为民服务。一是结合文明生态村建设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加强农村政治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的民利,让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要加强民主制度、民主原则、民利、民主程序的教育。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以《村民自治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符合法律的要求,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要以创建文明生态村建设为契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2010年底,各镇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要达到100%。每个乡镇要创建4至5个高标准的“民主法治示范村”,争取成为省级乃至国家级的“民主法治示范村”。二是建立法律服务室。在全县行政村内分批次建立法律服务室。法律服务室负责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和维权活动。选拔1名“两委”班子成员负责,责成2名以上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熟悉法律援助业务的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普法宣传,增强村民维权意识。目前,我局已在全县8个乡镇全部建起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下一步,准备以司法所和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辐射点,在各村全部建起法律服务室,并加强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对“法律服务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主要培训法制宣传员、纠纷调解员、法律援助工作者,逐步增强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三是加强普法阵地建设。要村村设立普法宣传栏,定期更换宣传内容,广泛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开展送法下乡活动。
3、转变工作作风,优化行业服务。一要以开展“作风整顿年”活动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实现服务理念追求真诚,服务内容追求规范,服务形象追求品牌,服务品质追求一流;还要抓好窗口优质服务规范化工作,加强对律师公证人员的教育管理,以“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和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活动为载体,使人民群众真正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