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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点并举,便民利民
近年来,浦东法律援助中心一直将便民利民作为法援重点工作,先后在新区法院、劳动仲裁院、公安看守所、老干局、新区医调办、7大功能开发区工会等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结合不同的行业特点采取不同形式、灵活多变的结对模式,法律援助受理服务,使法律援助咨询量和案件受理量得到提升。如在新法院设专职工作人员,实现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无缝对接。在新区劳动仲裁院,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13家律师事务所分别在2个劳动仲裁受理点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同时协助申请法律援助,使许多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缺乏的外来务工人员受益。2011年,按照2010年司法部关于开展值班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新区看守所设立了值班律师工作室,主要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开展法制教育、申请法律援助等服务。2011年,应新区老干部局的要求,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安排5家律师事务所与新区老干部局本部和4个老干部活动中心结对,开展结对法律援助工作。为了更好地做好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工作,2012年上半年,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又与新区办、医调委合作,成立了医调委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有从医背景的律师坐堂接待咨询,协助化解相关疑难医患纠纷,受到医调委和广大医患纠纷当事人的欢迎。同时新区法律援助中心还与新区总工会合作,在总工会和7个功能开发区联合工会开展结对援助工作,工作采取1+7模式,在新区总工会层面成立由10名律师组成的劳动者维权专家志愿团,并组织7家律师事务所与7个开发区工会结对,及时、灵活地为工会、劳动者提供法律帮助;律师还可应工会要求、参与劳资双方工资谈判、协商、职代会方案审定等多项法律服务。这些结对的律师事务所均有受理法律援助的权限,可以为申请人提供更为便捷的法律服务。
(二)延伸网络,推动法援
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和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因地制宜、创新机制、不断拓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新领域、新举措。除了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还建立了系列专项法律援助工作站,逐渐形成和完善了律师受理、工作站转交申请、联络点联系申请三项工作机制,较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司法救助、扶贫助弱和维护社会和谐中的作用。特别是2011年,浦东新区对受理工作进行了重点研究、重点落实并按步骤推进。一是设计了相关的工作制度,使浦东的受理工作运行规范。二是遴选一批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受理点,首批20家律师事务所由此获得受理资格。自2011年7月18日授牌运行以来,取得了卓越的成效。特别是2012年,由律师事务所受理和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移送的案件达2574件,占年度民事案件总数(3291件)的78.23%,由新区看守所工作站(值班律师工作室)受理刑事案件262件,约占刑事案件总数(1658件)的15.80%,法律援助受理已然成为浦东法律援助的主要受案渠道和增长方式。
(三)及时有效,服务社会
受理机制的实施,使法律援助机构能在第一时间受理需要援助的各类民、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能在第一时间为当事人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帮助,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维权。特别是一些疑难、复杂、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从兼顾纠纷双方的利益出发,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合情合理、有序地引导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受理的案件采用援助调解的方式解决,结合必要的调查取证,使案件的处理时间明显缩短、效率显著提高。2012年,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3291件,其中,以劳动仲裁和非诉调解方式解决有2680件,占已结案件总数的81.46%;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有611件,占18.54%,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节约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事案件,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司法部试点工作的要求,2010年在新区看守所设立值班律师工作室以来,对刑事案件的援助力度大大增强,特别是对公安侦察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法律援助案件量由2011年的40件,增加到2012年的224件,同比援助率提高了460%,基本覆盖了所有公安侦察阶段未成年人,部分成年人也在此阶段得到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从实体和程序上确保了当事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对促进诉辨平衡、司法公正、定罪量刑的规范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关于法律援助受理实践的几点思考
从上述法律援助受理机制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出,在现阶段受理机制的优越性显而易见,但如何把握律师受理的条件范围?如何确保援助受理的程序规范?如何确保援助律师遵守相关的执业规定?如何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提高群众满意度?如何体现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法律援助受理工作时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处理好两个问题,即如何确保法律援助受理的程序规范,如何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维护法律援助的良好信誉。为此从总结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实践分析,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规范先行和培训在先,严格程序
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开展受理之前,进行了大量的调研,走访了相关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新区劳动仲裁院、法院、检察院、公安看守所等部门,听取各部门对法律援助受理工作开展的意见,同时结合司法部2012年颁布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对法律援助办理的程序要求,有针对性地设计有关制度进行规范。如,《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援助基本条件和工作要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规定》、《浦东新区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流程》、《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工作制度》等,将受理的职责、范围、条件、经济困难的标准、办事依据、基本工作制度、受理流程、格式文书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制作专用的文件夹下发,使各律师事务所和受理点操作有规可依、有据可查,法律援助受理申请工作推进有力,规范有序。
(二)双重审查和严格审批,提高质量
为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我们做到统一标准、严格审查、限时审批。一是严格按照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申请资格、诉讼请求、事实依据、是否经济困难、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严格审核,一旦发现不全或有其他问题,即要求律师加以补正或拒批。二是对于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要求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署意见后在48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中心,实行双重审核把关。三是对于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擅自转委托。四是定期召开受理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并联合相关部门加以改进,确保受理各环节畅通、规范、有序。如制作法律援助受理工作牌、专用工作证、公开法律援助律师信息、依法维权引导、监督途径电话等,使站点工作更趋规范高效,便民利民更具实效。
(三)强调程序和实体审查,全面考核
一、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援尽援
我们将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氛围,推动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触角向多层次延伸,向特定人群延伸。
一是媒体有影有声。在《如皋动态》上公布“12348”法律服务专线值班律师个人信息;在如皋电视台《媒体民生》《法制纵横》等栏目讲述法律援助案例;组织律师定期参与如皋电台《走进政风行风热线》等栏目解答咨询。
二是载体有模有样。考虑基层群众实际需要,结合季节等因素,创新宣传模式,免费发放口杯、雨伞、购物袋,小扇子,新年年历等法援公益宣传产品,确保法律援助宣传真正进村入户。
三是故事有血有肉。“把每个案件办成精品案件”,号召每个受援人在获得援助的同时,义务向周边群众宣传法律援助,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众媒体,向皋城老百姓讲述身边由法律援助真实案件改编的感人故事,以案示法,以案促宣,使市民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
二、加强质量控制,实现应援优援
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我们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坚持不懈抓质量。
1.关口前移,建立案件受理优配制。加强对专职援助律师培训,为每一名律师有所侧重的确定一个研究方向,指派案件时,充分考虑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专长、执业水平及履行义务量,将法律援助义务与自愿相结合,做到合理分配、有的放矢。一是开通申请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授权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方便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二是实施“点援制”,建立“执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信息库”,由受援人挑选自己满意的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全程跟踪,建立案件办理质量监控制。通过“三三五”模式加大对援助案件的流程管理。即落实“三项制度”——“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加强“三个环节”监控,对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三个环节加强办案质量管理,强化办案监督;在“五性”上见成效,即从“服务能力的可靠性,服务行为的规范性、及时性、有效性和受援人的满意性”等五个方面下功夫,着力解决“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标准与普通法律服务的质量标准一致性”问题。
3.跟踪回访,建立案件后续服务制。结案后,对需要后续帮助的受援人发送信函或上门走访,掌握法律援助案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办案实效。一是发放“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跟踪回访;二是对法院判决或调解分期给付的已结案件进行登记造册,适时了解履行给付义务情况,及时提醒、帮助受援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三、强化便民举措,做亮文化品牌
法律援助文化是如皋法律援助工作的品牌特色。我们将发挥文化导向功能,通过行为文化将法律援助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我们将通过人性化服务,做亮窗口,做实服务,做大品牌,使“法是尺,律是度,援是阳光,助是雨露”的法律援助精神深植民心。
做亮窗口。在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要道设置法律援助指示牌,推进市法律援助机构临街“落地”接待窗口标示建设,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并及时获得帮助。以“创一流服务,让群众满意”为主题,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积极打造爱心窗口、文明窗口、温馨窗口、便民窗口、效能窗口,将“12348”法律服务品牌打造成司法行政系统的“110”。
(一)不断优化体制机制,增强法律/!/援助办案公信力
一是推行疑案研讨制度。对于本辖区内疑难案件、有较大争议、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组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经验丰富的社会律师、法律工作者进行研究讨论,今年已组织了2起疑难案件的研讨会议,均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完善配合协作机制。继续加强与公检法、鉴定机构、民政等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降低援助成本,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投入,加快援助案件的办理进程。三是实行听庭回访制度。采取电话跟踪、工作人员跟同办案、审查案件归档材料、征求意见反馈、局机关干部和科室主任不定期听庭等多种方式对援助律师办案进度和质量进行跟踪监督,今年共听庭6次。四是建立简易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加强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简易民事案件快速办理,切实为群众提高更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务,今年共办理简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项12件。
(二)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充实法律服务力量。
一是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设不仅是硬件上的整合提升,更是服务上的不断优化。中心自运行以来,我局积极探索完善一系列工作机制,制定了《中心运行方案》、《中心工作管理手册》,明确了岗位职责,制定了服务标准,实现了中心规范化、流程化管理,探索建立特色鲜明的中心服务文化。二是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建设。今年,我们启动了“公共法律服务示范站(点)”建设,分别在我市东、南、西、北区的中心乡镇,建成__、__、__、__江等4个公共法律服务示范站,结合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统一形象标识,设立服务大厅,达到3个接待窗口、1个功能平台的办公场地标准,工作站办公室设司法所,站长由司法所长兼任,由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由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每月提供不少于两天的值班服务。并在以上4个乡镇和__城区4个街道办事处(__街道__社区、__社区,__街道__桥社区,__街道__社区)建设8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示范点,依托村(社区)便民服务点或村(社区委员会),在工作点设立“2个接待窗口”、“1个功能平台”,聘请的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提供不少于两天的服务。目前__公共法律服务站已于5月中旬建成使用,工作人员4名,接待群众816人次。其他站点将于6月底全面开建,让老百姓办事更方便,感受到贴心的服务。三是探索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模式。由30名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组建了中心法律服务专业团队,参与法律咨询窗口值班接待、重大疑难法律服务事项分析研讨、法律援助案件初审和办理,有效提高了中心的咨询接待和办案水平。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建了200人的“法润三湘”志愿者团队,鼓励与引导志愿者进驻中心、基层站点,协助开展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当中。
(三)深入实施便民工程,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贡献力
一是扩展援助覆盖面,适应群众需求。为使更多的贫困者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采取多种办法和措施,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接受援助群体。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工亡的案件,实行申请一件,受理一件。同时,拓宽受案范围,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患纠纷、家庭暴力、环境污染等案件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也纳入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二是开展专项法援活动,切实为民服务。通过开展“农民工讨薪”、“关爱妇女儿童法律援助送温情”、“法律援助进高墙”、“法律援助守护夕阳红等专项活动”,着力为农民工、妇女和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将法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三是强力推行便民利民工作举措。为提升窗口工作水平,我们实行接待服务“一个标准”: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案件受理“二个步骤”:一次告知,二次告知受理;咨询服务“三个清楚”:事实经过问清楚、法律条文用清楚、解决途径
讲清楚;热线电话接听“七个要”:开关电脑系统要准时、接听电话要及时、服务工号要告知、服务用语要规范、服务态度要亲切、解答问题要清楚、预约服务要落实。并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度等。(四)开展专项宣传服务,提高法律援助服务亲和力
一是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扩大范围、减低门槛,优先受理、快速承办,切实保障讨薪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效率。2016年集中开展了“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共接待农民工讨薪法律咨询700余人次,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300余件。二是关爱妇女儿童法律援助送温情活动。对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援助案件放宽申请条件,优先办理,创新服务。对行动不便、有特殊困难的老弱妇女和未成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指派素质高、能力强的女律师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活动开展至今,共接待妇女法律咨询376人次,办理妇女、未成年人案件288件。三是法律援助守护夕阳红活动。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老年人拓宽申请渠道,简化审查程序,快速办理,尽力用劝导、调解等非诉讼的方式办理涉及老年人的家庭纠纷案件,促进家庭和睦,共接待老年人咨询217人次,办理老年人案件69件。五是加大媒体大宣传力度。每季度组织值班律师就来电来访、法律求助聚焦进行舆情分析、案例剖析,在__电视台适时进行专题了报道,对发现的焦点、难点、热点法律问题及时编写出舆情分析或典型案例,报送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在媒体刑登,__司法局网站上更新法律援助信息有23条。
(五)推进刑事法援工作,增强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性
一是法律援助进高墙活动。通过在看守所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公布法律援助中心电话、办案流程以及律师接待咨询等方式,加大对在押人员法律援助的宣传及告知力度。二是组建专业化法律援助队伍。我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挑选出具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专业律师团队,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三是不定期组织社会律师召开讨论会,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群众的工作能力。
(一)部门协作机制有待健全。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责无旁贷的,但财政、民政、工商等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同样也有相应的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携手、通力协作才能完成。各部门应支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查阅、复制档案资料所涉及的相关费用予以减免,共同降低成本,减轻因经费短缺个法律援助工作造成的压力。但目前社会上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法律援助就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事,特别是在配合方面不够默契。有时,在开庭的前一天,法院才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辩护。律师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开庭期限又紧,还要到法庭查阅卷宗,复印案卷,法院却要收取高于市场价格的复印费,这种无偿甚至赔本的被动服务,很难保证服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一些律师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开展。
(二)案件质量监控机制有待完善。由于对经济效益等因素的考虑和经费的制约,个别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办案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工作不认真细致的现象,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又没有在这方面作出约束性的规定,使得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1、推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建设。通过采取三个“一批”措施(即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建立一批公共法律服务示范点;动员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公职人员,建立一批村、社区法律服务联系点;引导法律服务志愿者驻村(社区)服务,建立一批志愿服务点),使村村都有法律服务点,开辟老百姓在家门口直接获取法律服务的窗口。
一、法律援助温暖工程实施情况
1、完善机构设置,提高法律援助覆盖面。区法律援助中心下设六个工作站,及妇女儿童维权、残疾人维权、老年人维权和维护国防利益四个分部,区援助中心负责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与实施以及“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接待,工作站负责接待咨询和申请的初审,分部负责接待调解工作范围内的援助事项。此外下有三个律师事务所和四个法律服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34人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为困难群众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2、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全面了解法律援助制度。一是充分利用法律咨询接待和广场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援助制度,2004年以来发放自编和上级下发的法律援助宣传资料1500余份,法律援助联系卡200余份,在全区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影响。二是充分发挥街道司法所既法律援助工作站面对面贴近群众的特点,开展法律进社区,每月组织一次社区法律询活动,使群众感受到法律援助就在身边,感受到政府关怀。三是向党政有关部门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使各级党政部门更加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现在许多部门开展为群众服务活动,都会邀请法律援助中心参加。通过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和法律援助工作者深刻认识和理解自身责任,切实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加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3、克服重重困难,保障法律援助经费落实。我区有低保户和下岗职工数万人,随着法律援助影响力的扩大,法律援助申请和受理数量逐年增加,带来的最直接的问题就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为此我们在积极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同时加强对经费的管理,保障有限的经费落到实处。一是积极寻求财政支持,在我区财力薄弱的情况下,自2000年起我区就把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2005年财政预算已增至4万元。二是从局办公费用中弥补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将财政拨款都用来保障法律援助个案补偿,而法律援助的其他费用都从局办公费用中支出,较好地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加强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区成立财务结算中心后,虽然撤销了法律援助帐户,但我们坚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对历年来社会对法律援助的捐款全部用于弥补近年来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从而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进行。
4、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水平。为了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我们结合实际,完善援助机构的办公场所设置,满足法律援助机构工作需要,经与政府有关部分多次协调,现已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接待室,基本达到了上级要求的标准,方便了群众。
在加强机构设置的同时,我们着重抓好制度落实,主要从五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从申请、审查、受理、指派、办案到归档建立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同时遵循亲民、便民、效率的原则,使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做到应援尽援。二是建立办案监督制度,通过重点案件跟踪、一般案件抽查、派员出庭听审、征求受援人及主办检察官、法官意见等方法,掌握办案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坚持援助案件指派到所,实行行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案件制度。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所有办案人员都必须对受援人、对政府绝对负责,集体讨论案件可有效防止承办人马虎办案,并集思广益,更有效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四是建立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群众投诉要认真一查到底。无论是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还是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只要损害受援人利益,违反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都要按规定作出处理,决不姑息放纵。五是坚持办案质量与核拨办案补贴挂钩,对援助案件的质量年终进行集体评审,根据质量评定等级,对有质量问题的案件缓发或停发、扣发办案补贴。
5、充分享用资源,扩大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在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中,我们不仅单纯的办理仲裁和诉讼案件,更注意通过法律援助的延伸服务,更广泛地为群众解难,为政府分忧。一是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网络的作用,通过司法所协助做好审查、调查、调解、和稳定工作,对于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涉及家庭矛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我们及时向基层通报,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居委会进行了解和及时调解。2004年以来通过基层为群众调解解决纠纷十余起,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扩大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每月组织志愿者轮流参加法律服务社区活动,开展广泛的法律咨询服务,弥补了法律援助中心人手不足的现状。为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服务,我们组织志愿者中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又经济困难的群众代拟法律文书,每年都为困难群众义务代书法律文书百余份,受到群众的高度赞扬。三是针对所区内台、侨胞数量较多的情况,与有关部门协调成立了全市第一个专为台、侨胞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专门的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做好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同时,我们积极开展特色服务,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坚持做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推诿,不搪塞,只要群众找到法律援助中心,就负责到底,让群众满意。对于不属于我们处理的问题,就耐心地解释,并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由于工作热情、负责,群众都愿意通过援助中心来找其他部门解决问题,这样虽然增加了工作量,但从群众热情的赞誉声中,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价值。版权所有
二、主要社会成效
1、2004年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来电咨询56人次,接待来访群众728人次,为群众提供上门服务14次,解决各类纠纷13件。2005年1-4月接受电话咨询12人次,接待来访群众360人次,提供上门服务2次,为群众提供异地法律援助服务2人次。
2016年上半年,全县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99件,办结28件,其中受理刑事案件7件,办结3件;受理民事案件92件,办结25件。涉及农民工27件,妇女35件,未成年人3件,残疾人0件,老年人5件。2016年上半年解答来信来电咨询1079人/次,宣传13场次,发放宣传资料3900份,为受援人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约50余万元。
(一)业务培训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二)案件质量还有待提高,案件管理还有待加强;
(三)农民工讨薪案件,尤其是多次上访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农民工讨薪案件,这类案件办理难度大,取证难。
(一)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做好案件回访工作,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提高案件质量。
(二)加强做好法律援助信息统计上报,按要求对法律援助信息系统的运用,对办结的案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确保法律援助信息系统运行率达100%。
(三)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加强运用报刊、杂志和网络宣传法律援助力度,年内在市级以上报刊、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宣传总数不少于2篇(次)。进一步提升公众对法律援助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
(四)降低门槛,开辟绿色通道,做好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做到“能援则援”、“应援尽援”。
(五)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加强与公安、民政、建设、劳动保障局、妇联、残联、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协作、开展妇女维权、职工维权、农民工维权、未成年人维权、老年人维权等法律援助联动,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和农民工等的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我区以法律援助继续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契机,以《法律援助条例》为行为准则,紧紧围绕“群众利益无小事,为民服务解忧愁”,心系困难群众,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据统计,今年1——11月,我区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x件,完成全年考核任务的x%,其中,刑事案件x件,民事案件x件,非诉讼x件,占x%,诉讼x件,占x%,结案x件,结案率x%。接待法律咨询x件,完成全年任务的x%。组织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活动x次,征订《法律援助条例宣传挂图》37套,法律援助工作日益深入人心。
一、确立目标任务、完善实施措施。
年初,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对如何圆满完成xx年度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进行分析研究,完善了实施措施,加强了工作力度。一是认真制订了xx年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将法律援助任务进行了分解,明确了责任人,通过签订法律援助目标任务分解书,将具体的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并纳入年底目标管理考核项目。二是继续将法律援助作为今年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建立了局领导法律援助咨询接待日制度,招聘专门人员负责法律援助的咨询接待工作,推行六项便民服务措施。三是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修订和调整了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工作的义务工作量及办案补贴标准,充分调动了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
二、切实加强质量建设,确保困难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xx年法律援助继续被市委、市政府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圆满完成目标任务,我们从四个方面狠抓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一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各项制度,如接待咨询、受理、审批、案件登记等一系列制度;二是加强法律援助办案流程监督,从程序和实体上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指派、结案、归档等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结案率;三是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即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类别要以困难群众的民事案件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形式要以诉讼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要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主,其中民事案件占x%,诉讼案件占x%,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案件占90%;四是加大法律援助质量检查。今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组织人员对各镇、各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从台帐登记、报表统计、案卷归档、建立公示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力争达到“接待咨询规范化,操作程序规范化,结案归档规范化”。各工作站也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了人员配备,并建立公示制度,如我区统一为基层司法所制作公示栏,专门将法律援助办事程序公示上墙,内容规范,极大方便了群众。
三、积极实施《条例》,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和文明服务齐头并进。
xx年,我们在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条例》的前提下,按照xx省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标准,积极开展了规范化创建活动,一是狠抓硬件建设。为方便群众,我局重新制作了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和法律援助公示栏,并摆放在显著位置。专门设置了一块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区域,将法律援助中心办公用房增至四间,设有专门的接待室、档案资料室等,使用面积达x平米以上。在局人手较紧的情况下,优先调整充实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保证法律援助中心人员配备到位。在办公设备方面,专门为中心添置了空调、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传真机、文件柜、办公桌等,使中心的硬件达到了较高水平,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二是狠抓软件建设。我们学习借鉴一些先进单位的经验和做法,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上墙公布了法律援助的受理程序、工作纪律等,完善法律援助各类工作台帐,制作和印发了100000张法律援助联系卡;公开五项承诺,为体弱多病且失去行动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利用律师参与政府接待,为困难群众现场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建立了每日值班接待制度,实行窗口文明用语,规范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通过一张笑脸、一杯茶、一张椅子、一席话,使来访群众感到舒心、放心,使他们抱着希望来,带着满意走。到目前为止,窗口服务群众满意率达100%,实现了零投诉。
四、落实《条例》精神,积极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今年以来,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基层各法律援助工作站以《条例》为依据,向本级党委、政府积极宣传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同时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创建“平安滨湖”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引起了党委政府的重视,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地位。在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局领导的积极争取下,今年我区法律援助经费列为专项财政预算,区财政同意拨给我中心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达x万元,比去年的x万元增加了x倍。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也积极向本级财政申请专项经费,得到了财政的支持,如x镇、x街道、x镇、x镇等都落实了经费。据统计全区各工作站共申请到财政拨款x万元,为基层法律援助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为贯彻实施《条例》,落实政府实事工程打下了基础。五、加强网络建设,积极拓展法律援助工作领域
【关键词】监狱法律援助 服刑人员 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济或法律扶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免费提供法律帮助”。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十多年来,法律援助事业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监狱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全国很多监狱已经不同程度地开展此项工作,也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实施监狱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构建和谐司法、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构建和谐司法是中央对司法部门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监狱应当以构建和谐司法为指导,只有在监狱警察和服刑人员努力下构建客观、公正、有序、相对公平的执法环境,其合法权利才能维护和保障,依法、科学、严格、文明管理服刑人员才成为可能,和谐司法才能构建。只有确实维护和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以监狱和谐环境的建设,促进和谐司法大环境的构建,才能确实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面实现。
支持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取得主动权的需要。尽管我国政府始终致力于人权保障,但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一直是国际人权斗争的焦点问题之一。这从另一层面说明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是一项重要而又永无止境的工作,因此为了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取得主动权,加强和完善服刑人员人权保障并持之以恒开展监狱法律援助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利就成为了监狱的重要工作。
新形势下实现监狱教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监狱法律援助作为我国当前监狱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形式之一,能够充分调动整合社会司法力量为服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援助服务,参与到教育改造中来,符合当代罪犯教育的人类发展方向。因此,监狱法律援助应当也必然成为我国监狱教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形式。
实施监狱法律援助的作用
监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促进监管安全和稳定的有效方法。通过援助,可以有针对性的、一对一的解开服刑人员心中由于监管、改造、劳动、生活、学习或法律知识相对薄弱而造成的心理桎梏,使他们端正改造态度,重新振作精神,全身心地投入到改造生活中,对于促进监管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咨询,可以引导服刑人员正确处理与警察、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使狱内的一些矛盾得到消除,对狱内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起到有效预防作用。
监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加强服刑人员法制观念的重要方式。通过监狱警察和专业律师的解释和帮助,服刑人员的经济权、健康权、公民权等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服刑人员更加信奉法律权威,意识到增强法律和权利意识的重要性,明白法律对人们行为规范的强制性,提高守法意识并自觉遵守法律。当其他服刑人员目睹了这些法律援助实践和变化,也会从中受到教育。这一切就能以点带面构建监狱法治大环境,对加强服刑人员的法制观念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监狱法律援助的实施促进了监狱与社会间的和谐。法律援助在维护基本人权、扶助弱势群体、保障司法公正、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监狱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的对象的特殊,更能发挥法律援助的功能。其实施可以把法律援助和个别教育有机结合,形成双管齐下合力出击的局面,为提高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奠定基础,促进和巩固服刑人员的改造成果,减少再犯罪,确保社会安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云南省监狱法律援助的现状
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监狱开始为服刑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随着《法律援助条例》的正式实施,截至2008年12月,云南省30个监狱全部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007年,全省各监狱共开展法律援助活动126场,接受咨询12600余人;2008年,全省各监狱共计100余名律师送法律知识进监,接受咨询13000余人。各监狱借助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组织当地的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多名到监区内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有时还有妇联、共青团、工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参加监狱法律援助。援助的形式大多是法律咨询,案件相对较少,每个监狱组织法律咨询一年是2~6次。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云南省各监狱法律援助虽然在帮助服刑人员争取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对法律援助工作认识模糊,积极性不高。第一,狱警对法律援助进监狱存在错误认识。部分狱警没有充分认识监狱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具体表现在:有的狱警认为法律援助是形势所迫,监狱“走走过场就可以了”,“不要太认真”;有的狱警认为法律援助是社会服务监狱,“别人求我”,未能形成足够的重视,不能和援助律师有效配合,影响了法律援助职能的发挥;更有狱警认为,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事,与自己无关,漠然置之,使法律援助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第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或执业律师对法律援助缺乏热情。监狱法律援助主要依托于监狱建立工作站的社会法律援助机构,尽管有工作协议,但这些机构的人员也同样有“不得不做”的想法,有的案子迫于舆论或领导的压力才不得不提供法律援助。第三,服刑人员对法律援助认识上存在偏差,对法律援助积极性不高。
监狱法律援助实施困难,形式相对单一。由于受监狱性质的限制,监狱法律援助的开展相对比较难,特别是案件的诉讼更加难,云南省各监狱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主要是安排多名律师同时进监区接受服刑人员的咨询。
法律援助的受益群不宽。由于监狱法律援助站的协议机构都是本地机构,加之受费用等问题的制约,受益于法律援助的人群基本是本地人,不够广泛。比如,云南省xx监狱法律援助站虽然成立已近二年,但得到帮助的服刑人员仅占10%左右,而且接受法律援助的服刑人员中昆明籍占大部分;外地特别是外省籍的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由于存在着路途遥远、经费不足等问题很难开展。在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就显得异常突出。
完善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思考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高监狱法律援助的社会共识。首先,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为主,加强对社会的宣传。通过宣传争取社会和各级司法部门的支持,促成《条例》对有关服刑人员监狱法律援助条款的尽早出台,规范相关工作;促使有关职能机构特别是与监狱签订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协议的机构自觉履行自身社会职责,形成全社会关注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氛围。其次,加大狱警的教育力度。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监狱警察充分认识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是保障罪犯人权,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同时,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宣传。服刑人员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寻求法律援助的意识差,在高墙内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援助制度除了传统的宣传方式外,应当选择更加有效的途径,如:在“三报一栏一室一站”开辟法律援助专栏,宣传法律援助范围,申请流程,申请途径等。
规范监狱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工作开展。目前云南省监狱正在加紧监企分离进程,监狱的社会职能更进一步明确,教育改造的职能凸显,监狱应当抓住这一大好机会,以监狱法律援助工作为切入点拓展教育改造工作,规范监狱法律援助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从省局到监狱、监区应该明确相应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成立三级工作机构即省局法律援助中心、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监区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组,做到定岗、定位、定责,为规范化科学化开展监狱法律援助工作奠定组织基础。二是规范监狱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构成:省局和监狱的法律援助站队伍,无论领导还是具体工作人员都必须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同时出任专职公职律师;监区法律援助工作组成员必须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如果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优先选任。
一、全市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情况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履行职责,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仅今年1-9月份,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8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43%,较好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全市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市法律援助中心被评为“省级文明法律援助中心”,__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郑玉铮被司法部授予“全国十佳援助律师”称号。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重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确保法律援助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实。今年初,市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列为20__年度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年内为贫弱群体办理1500件以上的法律援助案件。市司法局将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层层落实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律师事务所,把任务完成情况与执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年检注册挂钩,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加大了对各县(市区)的督导检查力度,实行一周一调度、一月一会议、一季一通报,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贴近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大力推进援助网络建设,市县两级在全省率先全部成立了法律援助委员会和法律援助中心,并在民政、工会、团委、妇联、残联、老龄委、武装部等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室),乡镇、街道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配备了法律援助信息员。市政府将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经费投入。市司法局与市财政局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法律援助工程,切实加强财政保障的意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改善法律援助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微山、__、__等县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将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今年__县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由2万元增加到8万元,较好保障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工作。
(二)开展宣传活动,扩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我市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编印宣传资料,制作法律援助联系卡,建立宣传专栏,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开展义务法律咨询,与妇联、残联、工会等部门联合开展为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专题活动,大力宣传《条例》的精神和法律援助工作情况,使社会更加关注法律援助,让困难群众懂得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司法局与新闻媒体联合开办了《法治之声》、《法治之光》等栏目,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市电台两月一次的“行风热线”栏目,通过解答咨询、案例摘要、以案释法等专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需求。近期,又结合“法律六进”工作,积极开展了“法律援助入社区进乡村”活动。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深入乡镇、村居和厂矿、学校,开办法律援助专题讲座,广泛宣传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和工作流程,现场受理援助案件,实现了服务方式由被动等待向主动上门转变、事后援助向提前介入转变。《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共开展大型宣传活动7次,制作宣传板面200余块,散发宣传材料1万5千余份,义务法律咨询8000余次,扩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
(三)推行规范建设,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水平。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规定,推动法律援助健康发展,我市认真开展了规范化建设活动。一是加强了法律援助阵地建设。以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依托,把司法所建设与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加强乡镇基层法律援助阵地建设,基本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有办公室、办公设备、办公人员,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加强了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一方面健全法律援助机构,配强法律援助专业队伍,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另一方面对法律援助人员实施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水平。法律援助组织队伍建设呈快速发展的态势,市及各县(市区)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有近半数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升格为副科级单位,法律援助专业人员数量也有了较大增长。三是加强了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设。将法律援助的各项业务实行台帐管理,各个工作环节都制定相应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了每个援助案件都有章可依、有据可查。建立法律援助公开制度,将援助的范围、原则、工作流程、工作纪律、监督电话、受援 助对象的权利义务、援助律师的基本情况等上墙公示,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实行了案件跟踪反馈管理,完善了结案评估、案件抽查、投诉查处等制度。__县推行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受援人承诺制度和法律服务人员向法律援助中心出据保证书制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了案件质量。
(四)发挥职能作用,有力促进了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全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符合条件的受援对象进行摸底调查,逐一登记,作到心中有数。热情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咨询,耐心为他们解答各种法律问题,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积极帮助受援对象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努力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避免了多起群体性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__县柘沟镇连续六年实现“三无”,__县今年1-9月份没有发生过一起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总量比去年同期下降27%,法律援助和司法调解工作到位是重要原因。突出工作重点,加大了对“三农领域”、调解领域和特殊群体领域的援助力度,使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__县针对在外务工农民多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力度,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建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确保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新工作方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__市开展网上法律援助,在司法政务公开网开辟了法律援助咨询窗口,将援助的法律法规、工作动态、申请指南、典型案例等内容在网上,在线回答网民咨询,进一步拓展了法律援助范围。
二、贯彻实施《条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各县(市区)之间、各乡镇之间在法律援助机构硬件设施建设、工作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差距较大,各县(市区)立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差距较为明显。主要原因是部分县(市区)对法律援助工作不够重视,还没有从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条例》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一些领导对法律援助了解不多,甚至认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的事情。《条例》在群众中的影响不大,知晓率不高。
(二)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需要。二是有的地方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结构不合理,办案人员所占的比例不高,非办案人员较多,影响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及时办理(见表二)。有些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还没有普遍组建,半数县(市区)还没有法律援助志愿者。
(三)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办案经费不能保障,导致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不高,甚至不能办案,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大部分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场所较小,距离上级规定的“办公场所60平方米以上”的“县级规范化援助机构”标准相差较远,与法律援助事业快速发展的现实不相适应。其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县(市区)财政保障还不到位,有的未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的尽管列入预算,但是预算数额与所需实际数额之间的缺口较大。有的还存在急用急拨、不申不拨的情况,预算经费不能按时足额到位。二是获得法律援助经费渠道单一。目前全市法律援助经费基本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行业奉献、慈善经费及其他方面的经费投入基本没有,我市至今尚没有法律援助的基金会组织。
三、对今后贯彻实施《条例》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服务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经常检查调度工作的开展情况,注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切实落实政府责任。要坚持部门联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充分调动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和法律院校的法律援助力量,共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逐年增加财政资金投入。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拓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形成多方筹措资金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法律援助工作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五五”普法工作,加大对《条例》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印发宣传材料、开展义务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的内容及其重大意义,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职能部门更加自觉地参与和协助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人民群众更加知晓和理解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宣传的重点内容放在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上,把宣传的重点区域放在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把宣传的社会重点放在与法律援助密切相关的单位和部门上,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知晓率,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法律援助;法律障碍;实训课程;风险
20世纪50年代早期,美国法学院为克服学徒制法律教育的弊端,[1]开始实施法律援助实训课程,进行法律诊所式教育,这些成为美国法学院的早期发展动力之一。[2]在我国,法学专业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实训课程既有利于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提升其社会责任感,也有助于满足对法律援助服务日趋增长的社会需求。有学者将其称之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3]教育实践层面,我国很多高校法律院系亦各自成立了名目各异的法律援助实训基地。综述法律援助实训教学的研究成果,很多人能认识到其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中的作用,并与传统授课模式进行比较,但目前的研究缺乏对具体实训方式、课程设计模式的深入探讨,更有过于乐观之嫌。现笔者结合自身指导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经验(笔者任教职的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与永州市零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尝试进行了一些法律援助实训教学活动),尝试就其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风险进行分析。
一、本科生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法律障碍
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是法律院系师生参与诉讼的资格问题。虽然提供的是无偿法律服务,但是,本科生在诉讼中担任人或辩护人尚需具备一定的智识与社会经验,[3]并且须符合三部诉讼法关于人、辩护人基本资格的规定。教育实践中,各高校法律院系开展法律援助实训活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与司法行政部门举办的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可以获取部分运转经费(国家办案补贴),[4]笔者任教的湖南科技学院即为适例;二是与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即所谓的“校所合作型”法律援助模式,例如湖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5]三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高校自主设立民间法律服务机构,例如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6]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本科生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就第一种模式而言,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主体是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所属人员(«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按照一般理解,此处的其他社会组织当与受援人具备一定的联系,例如残疾人联合会与残疾人之间的关系。高校与受援人之间往往不具备该种联系。另,高校教师因与高校之间存在人事关系,自可定义为高校的所属人员。在校本科生与高校之间实为教育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其是否属于高校的所属人员尚有疑义。就第二、第三种模式而言,无论学生以律师助理还是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身份参与诉讼,本质上均属于公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民人担任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存在一定障碍,且客观上不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即使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法律对公民人的资格都做出了严格的限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人”,又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三、四项的规定,“(三)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诉讼事务不属于高校章程所载明的业务范围,另外,本科生与高校之间也没有合法的劳动人事关系,故而,在校本科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公民人基本要求。如果严格执行前述规定,即使高校或与其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机关出具公函或介绍信,在校本科生直接参与诉讼活动也是违法的。在教学实践中,在有律师资格的指导教师同时担任人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公诉机关)未就此提出异议,法院往往会默认前述违法的事实。笔者认为,任何在法律面前“打球”的行为,都会给学生学习法律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将使法学高等教育丧失应有的价值。针对上述问题,部分高校采取分别培养的方式,即让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独立参与诉讼,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从事一些事务性的工作。[5]根据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的最低要求(参见«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15条的规定),上述方案已经排除了在校本科生参与诉讼的可能。即使是已经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在校研究生,在未依据«律师法»获得执业律师或实习人员资格之前(因人事档案由学校保管,高校在读研究生是无法申请律师实习的),从事诉讼业务也存在着相同的法律障碍。另有一些现实法律障碍阻碍了本科生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例如办理刑事案件的阅卷权利,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办理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的权利等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方案似乎只能依赖于相关立法的完善,[4]即通过法律赋予在校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诉讼的资格,并保障其参与诉讼的必要权利。笔者对此并不乐观,立法者将难以衡量高校学生参与诉讼活动的利弊。为保证诉讼活动的严肃性,避免因学生参与诉讼所带来的不确定因素,立法者不会产生将学生参与诉讼写进诉讼法的动机,更遑论通过立法保障学生参与诉讼的具体权益。有学者提出通过立法明确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地位,[7]这种设想亦过于理想化,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标准、监督体系、与民事诉讼制度相衔接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修正诉讼法诚然困难重重,但修正«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则存在现实的可能,即将法律援助机构能够指派的人员范围扩大到法律院系师生。若如此,除前述第一种教学模式外,第二、第三种模式将丧失生存空间。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相比第二、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将提供更为丰富的案件来源。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法律援助条例»做出前述修正,在校本科生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具体诉讼业务也不是没有条件限制的。首先,其承办的案件应由具有执业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本校教师能够胜任更佳),并作为案件的第一(辩护)人。其次,在校本科生应该经过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并确定一定的遴选和淘汰机制。通过考核的学生由法律援助中心发放法律援助志愿者证书,并将志愿者名单报当地司法机关备案。法律援助志愿者只能承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并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监管。这种做法的主要弊端是将会限制参与法律援助实训活动的学生人数,从而使部分学生无法获得直接参与案件办理的机会。考虑到在校本科生对实践教学环节的需求和兴趣各异,加之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实际差异,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也只能以选修课或兴趣小组的形式存在。
二、影响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的因素
法学高等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必不能以牺牲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为代价,因此,有必要对在校本科生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能力进行评估。法学专业本科生参与法律援助实训课程,无论是口头法律咨询还是协助(或独立)办理案件,都将承受与虚拟案件讨论不同的压力。在课堂教学模式下,即使是具有一定对抗性质的模拟法庭训练,都不足以让学生产生足够的压力和焦虑。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是,虚拟案件对学生犯错误的宽容,使得学生难以真正产生责任感。而在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中,微小的错误可能导致受援人难以估量的损失。诚然,这会使学生产生自主学习(例如自行查阅法律规定,以避免错误)的动机,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损失的发生。如果因为学生过失导致受援人的损失,即使援助服务是无偿的,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学者对高校兼职律师的专业执业水准提出质疑(不容否认的是,相对于我国律师整体执业水平来说,高校兼职律师群体尚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8]在校本科生的专业水平无疑更为糟糕。在校本科生尚未经历过完整的专业训练,更缺乏足够的社会经验。在教学实践中,部分高年级本科生无法胜任基本法律文书的撰写工作,甚至无法胜任整理卷宗一类的事务性工作。学生能力的缺乏将不仅导致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的降低,而且会降低法律援助中心与高校继续合作的意愿,乃至使社会公众丧失对法学高等教育的信心。就学生个体而言,也难免产生自我评价降低等负面情绪,从而削弱其参与法律实践的动机。还有一些因素可能影响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例如学生对本地方言的熟悉程度。在一些较为偏远的地区这种因素体现得尤为明显。教学实践中,甚至发生因学生听不懂地方方言,导致庭审笔录完全没有记载的情况。指导教师的参与或许能起到一定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前述问题,甚至产生学生对指导教师的依赖。
在教学实践中,指导教师或许由于时间不足,或许受制于专业水平,而忽视对学生的指导。部分指导教师甚至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视为自身的兼职律师业务,独自承揽全部诉讼业务,以至于视学生参与为包袱和累赘。此时,法律援助实训课程就完全丧失了实践教学的意义。有学者指出,法律院系应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重,并可以设置不承担其他教学任务的专职实训教师。[8]这不失为解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案,但仍存不足。笔者认为,至少还可以采取下述措施:首先,设置法律援助案件的遴选机制,由指导教师选择适宜由学生承办的案件。遴选案件的目的在于择取合适的案例以满足法律援助实训教学的需要。遴选案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案件的性质与难易程度、案件所涉法律关系与理论教学内容的关系、审判程序及受援人的态度等。案件的难易程度尤为重要,直接决定了法律援助实训环节的成败。其次,建立规范化的办案流程,明确指导教师的指导职责。除依前文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培训与考核外,可以尝试针对常见案件类型制作规范化的办案流程,并印刷成册。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各项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当然,规范化的办案流程仅能起到参考的作用,且只适用于较为简单的案件,学生实践操作仍无法脱离指导教师的实际指导。故而,仍有必要明确教师指导职责,并考虑建立奖惩措施。最后,保障受援人的知情同意权。无论学生是否担任诉讼人,只要其直接或间接参与案件的办理或讨论,都应告知受援人并征得其同意。这不仅是尊重受援人权利的体现,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学生参与诉讼的风险。同时,可以考虑建立法律援助服务反馈制度,请受援人对参与案件办理的学生进行评价,以作为法律援助实训课程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学生需求
学生对实践课程实际需求的不稳定性也是阻碍法律援助实训课程顺利进行的因素之一。在教学实践中,相当数量的在校本科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都缺乏明确的学习目标。漫无目的地参与实训课程,学生在行为上表现出散漫、缺乏独立思考、不负责任等特征。在高年级本科生中甚至有排斥参与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倾向,原因可能有就业、考研等方面的压力。也有部分学生虽然具有参与实训课程的意愿,但在实训课程结束后表示收获较小,尚达不到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教学目标。在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对于学生多元化的学习需求应予以尊重。法律援助实训课程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只能居于选修课的地位。强令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不仅无法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也是对学生学习需求的漠视。在实训课程具体实施之前,应该对学生的参与意愿和具体需求进行调研,并借此修正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实施方案。调研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对个别学生进行需求访谈。经过调研,确定可能参与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学生人数,按照学生对实训课程的实际需求,可以将学生划分为若干主题实训小组。主题实训小组可以按照不同的案件类型来组建,例如婚姻家庭类、劳动争议类、交通事故类、刑事类等。这样做的益处在于可以发挥指导教师的业务专长,为每一个主题实训小组配备专门的指导教师。
(二)考核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