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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二、检查内容
1、集中式供水(市政供水、自建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及饮用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卫生状况。
2、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及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状况。
三、检查范围和水质监测项目
1、本县辖区内县政府所在地的市政水厂、辖区内52家供水单位和2家自备供水单位。
2、对市政水厂、自建水厂的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卫生安全检测。其中,末梢水水质监测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一个采样点,供水人口超过100万时,可酌量减少采样点,供水人口少于20万时,应酌量增加采样点。
4、各类水质检测项目分别按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要求进行,可根据当地水质状况适当增加。
四、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和采样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完成,卫生监督员在检查和采样时,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出示监督证件。
2、根据现场对市政水厂、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的检查情况,分别填写相应的表格。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3、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附件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第2节“水样的采集与保存”规定的方法采集样品,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采集的样品应及时送检。
4、检验机构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对样品进行检测,按时完成检验工作,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写明检验值、规范限值、检验结论等。
5、在完成现场检查和水质检验后,及时统计、汇总、填写检查结果,认真审核,进行工作总结,按时上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总结。
五、时间安排
1、2012年4月: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组织业务培训和准备工作。
2、2012年5月-11月:按照计划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水质检测采样统一在5和10月份进行。
六、工作要求
山西省祁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山西省祁县 030900
【摘 要】目的:为了解祁县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现况,探讨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存在问题及对策,为改善农村居民饮水质量提供依据。方法:采用国家卫生部通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单位信息调查表,同时收集卫生监督情况,近2年水质检测情况、案件处罚情况等。结果:总农村人口21 万人。农村供水单位数191 家,小型集中式供水162 家,分散式供水29 家,职工人数387 人,从业人数196 人,持健康证人数6 人,持证率3%,没有二次供水单位,水源水均为一般处理。大部分不进行消毒处理,无水质检测实验室,全无卫生许可证。收集近2 年水质监测资料 184 份,合格数136 份,合格率73.9%。近两年无处罚案件。结论: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存在较多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
关键词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建议和对策
生活饮用水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由水污染及水质问题引发的环境危害和人类各种疾病的情况时有发生,倍受各界群众关注。特别是农村由于居住分散、经济条件差生活饮用水的供应中存在问题尤为突出。为了解我县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现状,找出存在问题及原因,为做好农村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我县于2013 年对全县160 个行政村的生活饮用水进行了普查,报告如下:
1 普查对象及具体方法
1.1 普查对象
全县8 个乡镇的160 个行政村辖区内的全部饮用水供应点。
1.2 具体方法
采用国家卫生部通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单位信息调查表,逐一填写。主要内容包括:职工人数、从业人数、持健康证明人数、日供水能力、供水人口数、水源水类型、制水工艺、消毒方式、实验室数和卫生许可证等10 项内容。同时收集了2011-2012 年水质检测情况及案件处罚情况等。由经过培训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和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进行调查填写、收集、汇总报县卫生监督所进行汇总分析。
2 其普查结果如下
2.1 基本情况
祁县位于山西省中部,全县总人口27万人,其中农村人口21 万人。农村供水单位数191 家,职工人数387 人,从业人数196 人,持健康证人数6 人,持证率3%。日供水能力2.4 万吨,供水人口21 万人。从水源类型上看:地下水162 家,地表水29 家。从单位类型看:集中式供水162 家,分散式供水29 家,没有二次供水单位。从制水工艺看:水源水均为一般处理。从消毒方式上看:大部分不进行消毒处理,也没有水质检测实验室。162 家集中供水单位全无卫生许可证。
2.2 经常性卫生监督情况
从各乡镇2012 年卫生监督协管报表看,全县对农村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协管巡查756 户次,平均3.96 次/ 户,巡查覆盖率达到了100%。
2.3 水质卫生监测情况
2011-2012 年共对46 个供水单位进行监测采集样品184 份(其中水源水62 份、管网水122 份),合格数136 份,合格率73.9%。
2.4 卫生监督案件查处情况
2011-2012 年两年无一起处罚案件。
3 分析讨论
(1)从统计数据表明祁县农村人口21 万,占祁县总人口的77.8%,属于农业县。农村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应工作是全县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
(2)各水厂的卫生管理亟待加强。从调查结果看,各水厂的领导和供、管水人员,从来没有参加过有关培训;卫生意识淡薄是造成现在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从现场调查过程中得知,没有各项保障供水安全的卫生制度;全部未申领到卫生许可证。
(3)水处理设施简陋。大部分水厂只是建立了供水管网,没有沉淀、过滤、消毒等饮用水水处理设施,水源水不经处理,直接通过管网供农村居民生活饮用, 忽视了卫生设施的建设。
(4)水质监测情况。从收集的饮用水监测资料看到,两年只监测了46 个水厂,检测184 份样品(其中62 份水源水,122 份出厂水),合格数136 份,合格率73.9%,不合格率达到了26.1%。集中供水水厂的年监测覆盖率仅为14.2%。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测。
(5)对农村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的处罚力度不够。2011-2012 年中,未进行过一例有关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处罚案件。
4 对策和建议
4.1 对农村水厂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一个水厂的正常运转,离不开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掌握实用技术的职工队伍。因此对农村水厂的运行管理人员和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尤为重要,通过培训使他们掌握一定的卫生和法律知识以及实用技术等,提高综合素质,使农村水厂持续、稳步运行。
4.2 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
农村供水工程往往存在重建轻管的现象。建议农村供水的管理机构,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条例及严格的规章制度,从水厂自身把好安全供水关。
4.3 加强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加快基层卫生监督机构体系建设步伐,尽快构建乡镇卫生监督机构,培养留的住的基层卫生监督员,改善卫生监督力量不足的局面,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
4.4 加大处罚力度
执法力度的不够是农村水厂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针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违法违规行为施以重拳,以法律法规的尊严,有效惩治违法违规行为。
4.5 政府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建议政府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如卫生、水利、建设等部门之间要做到目标一致、信息互通、协调配合。特别是对新建的水厂要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把好准人关。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技术人员,提高检测能力, 降低监督监测成本, 节约日常性开支,解经费不足之难,做好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让全县农民喝上卫生合格的自来水,以提高农民身体素质,为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
公共场所是人们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种类繁多,目前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有7类28种,其存在的卫生问题,涉及环境卫生学等公共卫生的各个领域,公共场所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在公共卫生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得以充实和发展,确保了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笔者结合多年公共场所执法实践,论述公共场所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综合应用。
1公共场所基本卫生法规和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法规性文件很多,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在门类繁多的法规性文件中,直接有关的公共场所卫生法规是指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条例》是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执法的根本依据。由国务院所属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最直接的是卫生部于1991年3月1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由卫生部根据《条例》授权所作的解释性规定,是《条例》的具体化。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依据直接关系的标准是卫生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于199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共12个),《标准》是实施《条例》和《细则》必须遵守的卫生技术准则和卫生技术规范,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至此,我国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从根本上保证了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
2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为了满足顾客需要和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要使用大量的水,有的由所在地区供水部门输送市政自来水,有的建有自备水源,多数公共场所还建有二次供水设施,近几年许多宾馆安装了管道直饮水和饮用桶装水。提高饮用水卫生质量,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控制,而卫生监督是国家法律控制的重要表现形式,应依据相应的饮用水卫生法规,加强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饮用人群身体健康。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标准的规范下进行的。新《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实行,该法中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的条文共7条,其中第29条规定了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我国第一部饮用水卫生监督法规性文件由建设部、卫生部共同批准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7月1日施行。共5章31条,包括: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则、附则等。其中第6条对供水单位必须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作了明确规定,加大了执行《标准》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2001年9月1日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共包括7个文件,其中《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是在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而成,水质指标由原《标准》35项修改后共96项,包括常规检测项目3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62项。新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GJ/T206-2005)是国家建设部,从2005年6月1日实施。规定了检测项目101项,其中常规检测项目42项,非常规检测项目59项。这些新增加的项目都是事关百姓身体健康的,在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增加,各地普遍建起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公共场所二次供水成为城镇居民主要供水方式之一。由于缺乏相应的二次供水监督管理规定,各地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为此,加强公共场所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十分必要。依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二次供水水箱(或蓄水设备)每年至少清洗消毒1次,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包括必测、选测、增测项目,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许多公共场所使用饮水机和桶装水模式,其弊端可概括为饮水机、桶装水在使用过程中的二次污染。桶装水存在着一定的卫生、安全隐患,在利益的驱使下,越来越多不具备资质的厂家进入桶装水行业,有些厂商甚至采用不合格水源直接灌装。生产车间缺少空气净化装置,无严格的生产流程,导致水不合格。甚至使用废料和回收旧PC聚碳酸酯料制桶,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场所供宾客饮用的桶装水等饮用水应符合相庆的卫生标准。饮用纯净水其水质应符合《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共规定了感官指标4项、理化指标13项(其中污染指标9项)、微生物指标4项,计21项。瓶(桶)装饮用净水其水质应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1999,规定了饮用净水的39项水质限值,其中感官指标4项,理化指标29项,微生物指标4项,放射性指标2项。购进使用的桶装水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瓶装标识符合卫生要求,饮水机等部位必须定期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必须持有有效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使用的水质处理装置(器)应视净水效果,及时进行维护、呈更换过滤材料,所更换的过滤材料必须持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使用的水质处理器处理后的净化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的要求。
3公共场所使用化妆品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涉及化妆品种类多,不少化妆品无卫生许可批件或无产品合格标签,存在卫生问题不容忽视,是公共场所使用化妆品卫生监督的重点。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单位化妆品卫生法规的培训学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公共场所宾馆、洗浴场所使用的洗发、淋浴等化妆品,美容、理发场所的普通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商场超市经营的各种化妆品等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1995)等的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和采购化妆品时须建立“索票索证”制度,进货要有正规发票,还要有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如对小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要求,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无卫生部批件的进口化妆品,应拒绝进货,禁止使用,对外来化妆品主动索证,并要出具检验报告,以确保公共场所使用化妆品的卫生质量。
4公共场所空调卫生管理
随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日益广泛,人们生活、工作的室内空气质量更大程度地依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质量,集中空调系统的管理与群众的健康密切相关,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存在很多问题,许多公共场所没有集中空调卫生管理制度,不少单位自空调通风系统建造后,一直没有清洗过。目前,一部专门针对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国家强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2003出台,规定了空调通风系统清洁程度的检查、工程环境控制、清洗方法、清洗后的修复与更换和清洗效果的指标和检验等要求,中央空调的清洗方法,主要是通过各种机械设备或工具,以物理方式将通风系统中的污染物从通风系统部件表面剥离下来。清洗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制剂,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应对通风系统和人员造成损害。为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通过集中空调系统传播,改善室内空气质量,2003年8月19日,卫生部颁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开始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为此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检查,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研究和探索公共场所空调卫生管理模式,制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及清洁消毒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对开展集中空调系统检测与清洁消毒机构的管理,以确保公共场所空调各项指标严格达到国家各项卫生标准,确保广大人民众的身体健康安全。
5公共场所消毒
公共场所人员往来极为频繁,直接或间接污染公共场所的机会很多,极易引起交叉感染,而消毒是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以及疫情发生时应急对策的重要措施之一。公共场所的消毒对象品种繁多,性能各异,包括旅店的卧具、茶具、理发美容用具、游泳池水消毒等,所以,公共场所消毒工作难谟很大的,但从卫生要求的角度来看,有不少共同的消毒对象,如室内空气消毒、饮水机消毒、空调机消毒等。在实际工作中应按照《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等要求,正确运用消毒方法进行疾病的预防控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的方式可参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第四部分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对室内空气的消毒处理方法。
一、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1、加强各级卫生监督所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卫生监督经费,使卫生监督所的执法装备、办公用房、执法车辆达到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标准。
2、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推进各级卫生监督所参照公务员管理改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需求,充实一线卫生监督员,不断优化人员结构,确保日常工作顺利开展。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
3、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经费,加强卫生监督稽查队伍建设,认真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4、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按照《2011年-2014年市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规划》要求,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水平。
5、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大对卫生监督学科及学科带头人的扶持力度,加强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注重对现场执法技术等卫生监督重点领域的研究,努力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技术含量。
6、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根据本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要求,优化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以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审批程序,做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以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
二、做好世博会公共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7、做好世博会公共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根据《关于下发<2011-2011年世博会公共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完成世博园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强化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加强世博会期间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有效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三、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8、建立和完善职业病综合防治体系。以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为目标,实施《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提升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
9、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按照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10、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市职业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质控中心,加强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规范职业卫生服务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11、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在本市开展卫生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加强基层职业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探索本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监管模式。
12、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和消Du产品卫生监督工作
13、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积极推进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本市重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
14、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加强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和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继续推进本市生活饮用水监测网络试点工作,在嘉定、奉贤两区开展本市生活饮用水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本市生活饮用水监测网络试点区县范围,同时完成卫生部城市生活饮用水监测网络试点工作。
15、加强涉水产品和消Du产品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涉水产品、消Du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消Du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11版)》和《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贯彻执行工作。
五、加强传染病防治和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16、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继续做好以甲型h1n1流感为主的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结合季节特点,开展冬春季呼吸道和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17、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口腔、内镜等科室消Du隔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关键词】二次供水 卫生管理 问题 对策
为了进一步提高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水平,保护居民饮水健康,我们对几年来的卫生监督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分析,提出监管对策。
1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部分二次供水设施设计不合理,卫生防护设施不够完善
有的小区采取管网直抽的供水方式,由于这种供水方式极易造成市政管网瞬变流的发生,在可利用的富裕水压过低地区或供配水管径较小的地区使用管网直抽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老旧小区二次供水地下蓄水池采用混凝土建造,内壁为砖砌水泥抹面,防渗漏性能差,地下水及污水极易掺入池内;部分高位水箱容积过大,与用户用水量不配套,导致箱内水循环时间延长,余氯消耗殆尽,微生物繁殖;个别水箱设计出水口高于池底,形成死水层,产生积垢,滋生细菌;有的低位水箱(池)设在地下,内壁没有防腐层,水池口露天设置,无盖无锁,甚至无排气孔和防鼠网,污水、雨水极易流入,致使水质恶化;有的二次供水设施在设计施工及安装中,出现上、下水管道配置不合理、生活用水管与非生活用水管相连、蓄水池安装溢流管与污水直通,极易引起污水倒灌造成水质污染。部分老城区的小区消防用水和饮用水共用一个水池,易造成水质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2涉水材质不达标
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些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水箱内壁涂料、管材、管件等未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部分蓄水池检修口盖、浮球阀接头和各种管道多为铁质制作,极易锈蚀污染水质。
1.3卫生管理措施不到位,不落实
部分二次供水产权单位未建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档案;未制定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制度及水污染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检验;部分蓄水池得不到常规的清洗消毒。按规定,蓄水设施必须加盖上锁,透气管和溢流管口也要加防护网罩,但有的小区蓄水池没有加盖,或者盖板不严密、锈蚀严重。个别小区管理人员缺乏饮用水卫生知识,不了解相关管理要求,安全防范意识较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负责管理供水设施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上岗,但卫生监督部门检查发现,部分供(管)水从业人员没有健康合格证或证件已过期。
1.4二次供水存在多头管理
由于各职能部门之间缺少沟通,造成卫生监督部门未能完全掌握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平日都是卫监人员主动前往小区、单位调查,查实有二次供水设备时,再找到产权人审查验收供水设施,合格发放卫生许可证,纳入监控范围,耗时较多,查实至发证期间存在安全隐患。
1.5饮用水卫生监督力量薄弱
受编制限制,全市生活饮用水与公共场所专(兼)职卫生监督员仅24人,且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据统计,全市供水单位685家,其中市政水厂7家,自建式供水单位41家,二次供水单位99家,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538家。在二次供水单位日益增多的当前形势下,饮用水卫生监督人员配置数量将越来越难以满足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需要。
2卫生监督管理对策
2.1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严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关、设备材料使用关、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关。严格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等规范要求认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施工、选材组织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项目必须及时要求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交付营运使用。
2.2建议选择使用卫生安全且抗腐蚀性高的新材料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所选用的蓄水箱(池)及输水管材、管件应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蓄水箱(池)内浮球阀接头等与水接触的器材应选用无毒无害且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对有些老旧小区已严重锈蚀、腐坏的输水管应及时更换,消除水质污染隐患。
2.3加强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推广新的供水方式
明确所有二次供水单位均应建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五病调离制度等。二次供水单位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管理员,每天对水的余氯进行监测并记录;设施加盖加锁,安全防范措施到位;设施合格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证齐全;定期对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年至少一次);建有二次供水档案,每年都将清洗消毒记录、水质检测报告等重要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建立二次供水应急预案。同时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监管,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改正。随着科技发展,新型供水技术和供水方式的出现将逐步取代过去一楼一泵一套水池的供水模式,建议推广安装使用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该设备采用全封闭结构,能有效避免水质受到外部污染的问题,因此这种设备在实际使用中只有在投入使用前、设备大修后才会涉及到清洗、消毒工作,可降低维护成本。
2.4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适当增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人员配置,提高卫生监督队伍执法能力,更有效地发挥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能作用,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2.5进一步加强二次供水卫生的宣传力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健康为根本,以解决影响群众饮用水安全突出问题为重点,从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对我区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治,切实提升饮用水水质,确保全区供水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落实备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工业、生活、养殖和船舶等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强化供水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落实设施、设备、人员和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出厂水质达到饮用水标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三、整治范围
整治全区18个集中式供水企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附后),重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一般情况下,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米和下游500米河道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河段沿岸纵深40米区域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外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河道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四、整治内容
(一)完善保护设施。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栏、界桩、警示牌等设施的设置;在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置“养生池”等生物观察点。
(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供水企业各项制度,配齐配强技术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处理,加强应急预案制订和演练,增添维护供水企业设施,确保规范运行。所有水厂必须在今年内建成水质检验室,并做到定时检测、逐项记载。
(三)强化水质监测。将饮用水源地作为重点控制的监测点位,切实做好生活饮用水质(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每年4次抽样监测,必要时增加监测频次,水质监测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
(四)整治工业污染。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设排污口;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工业排污口的清理取缔工作;对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口,限期搬迁;对饮用水源水质构成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限期整改。对保护区上游的排污口,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五)整治养殖污染。加强养殖污染的控制,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网箱、网栏养鱼。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经营性畜禽养殖。二级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实现治理达标。
(六)整治生活污染。利用各镇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市政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沿岸垃圾堆放点、填埋场。
(七)整治船舶污染。全面清理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餐饮娱乐船舶,二级保护区水上餐饮娱乐船舶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严禁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
五、整治步骤
整治工作从2012年7月至12月完成,分为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7月)。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让更大人民群众知晓保护饮用水源的必要性、重要性,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营造整治饮用水源污染和严肃查处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的舆论氛围,使“保护水源,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的观念深入人心。区级相关部门、各镇(开发区)、各供水企业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完善整治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8月)。组织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及各镇(开发区),采取分组分片等方式,在今年5月份完成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源分布、构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及水源状况,以及污染物分布及污染达标排放情况。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将调查摸底情况,于9月底前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9月)。各镇(开发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定挂牌督办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制定本地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措施;组织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完善设立标志牌;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监测;对不合理的养殖业进行调整。各镇(开发区)将自查自纠情况于9月底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0月—11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提出关停搬迁并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对决定治理、关停、搬迁的企业及规模化养殖场以及合理调整后的养殖业规划,进一步清理和整治保护区内的工业、交通、城镇生活、文化娱乐、养殖等各类污染源。组成专门整改及督查班子,加强整治督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将措施落实到位。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将集中整治情况,于11月底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12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总结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和不足,研究和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将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于12月底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根据区、镇(开发区)有关部门及个人在整治行动中的组织领导、整治力度、水质达标率、群众满意率等有关情况进行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责任分工
(一)区府办。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区委宣传部。广泛深入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对饮用水源保护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保护意识,营造人人关心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严重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源、触犯治安管理行为,配合相关部门维护好饮水安全。
(四)区监察局。负责监督、督查、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循私舞弊和整治不力等行为。
(五)区发改经贸局。控制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可能污染水体项目的立项,杜绝建设污染饮用水源的项目。
(六)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建设交通局、区环保分局、区水利局、区卫生计生局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划拨专款,保障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七)区环保分局。负责与区水利局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组织领导有关取缔行动。牵头抓好工业污染源的整治工作,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船舶污染和生活污染的整治工作,定期检查通报饮用水源污染整治的落实情况。
(八)区建设交通局。督促各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督促各供水企业负责自来水的日常监测和供水管网的安装维护;督促各供水企业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的设置工作。负责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按职权范围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制定指导各镇(开发区)实施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纳管工作。指导各镇(开发区)限期清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堆存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九)区水利局。负责与区环保分局划定水源保护区,协调推进有关饮用水源工程项目建设,配合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十)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做好对各镇(开发区)生活饮用水质(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抽样监测工作,控制各类疫情发生。
(十一)区农林局。牵头负责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种养殖业和禁止施用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化肥、农药,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面源污染。
(十二)工商分局。负责责令停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及其它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经营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十三)港航站。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监管,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污染饮用水源水质;强化河流饮用水源上游船舶管理,严禁垃圾、废水、废油下河;制定船舶污染饮用水源应急预案。
(十四)各镇(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作为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主体,制定本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完成污水处理厂及市政排污管网的建设,组织实施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
七、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级相关部门及各镇(开发区)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区级有关部门及各镇(开发区)要切实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政府部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实事,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各项要求,彻底消除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隐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卫生水。
(二)广泛宣传,公众参与。要充分利用区级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用水安全的社会氛围。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关键词】 饮水;卫生保健调查;组织和管理;学生保健服务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8.5 R 1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9)10-0956-02
学校是特殊人群聚集的场所。因饮用水污染引起学校学生介水传染病时有发生[1]。为全面了解浙江省学校饮用水卫生状况,有效预防和控制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并为制定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策略提供决策依据,笔者于2007-2008年对浙江省学校各种类型饮用水的卫生状况进行了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在浙江省11个地市的7 910所学校中随机抽取867所学校进行饮用水水质检验,其中市政供水107所,乡镇供水121所,自备供水619所,二次供水20所,并对全省使用自备水的学校进行卫生学调查。
1.2 方法 水质卫生检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进行检测和评价,有1个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水样不合格。学校自备供水的卫生管理调查采用统一的调查表进行。
1.3 统计分析 数据采用SAS 8.2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学校饮用水合格率 学校使用的饮用水总体合格率较低,仅为48.44%,其中市政供水合格率为77.57%,乡镇供水合格率为57.85%,自备供水合格率为41.84%,二次供水合格率为40.00%。
2.2 学校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 见表1。市政集中式供水的指标不合格率前3位是锰、余氯、菌落总数,农村乡镇集中式供水的指标不合格率前3位是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浑浊度,自备供水的指标不合格率前3位是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二次供水的指标不合格率前3位是余氯、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
2.3 学校自备供水卫生管理情况 见表2。
对1 198所使用自备供水的学校进行卫生管理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学校对使用自备水的卫生管理制度及措施都有待加强,使用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索证意识很欠缺。
3 讨论
水是自然环境中化学物质、微生物的重要载体。饮用水的污染将导致介水传染病、急慢性中毒、公害病等的发生,对人群健康产生严重的影响[2]。饮用水污染事故导致的疾病罹患率平均最高的场所是学校[3]。从本次调查看,学校饮用水总体合格率较低,饮水卫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近几年来浙江省学校因饮用水受污染导致的介水传染病时有发生[1,4-6]。学校饮用水状况与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健康密切相关,学校饮用水安全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学校市政集中式供水与其他类型供水相比水质合格率较高,主要的卫生问题是锰含量较高、余氯较低和菌落总数较高。锰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之一,在人体内具有重要的生理功能、营养作用及临床意义,但锰摄入过多会严重干扰机体一系列生理功能及代谢[7]。对健康危害较大的水传性致病细菌是肠道类致病菌,主要引起消化道传染病,常规氯消毒可有效杀灭此类细菌[8]。余氯含量较低,必然使受污染的饮用水微生物滋生繁殖,所以应保证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的余氯含量,以确保管网末梢水余氯含量仍能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9],提高学校市政集中式供水水质合格率。学校二次供水的水质合格率最低,主要不合格指标是余氯含量较低,这与蓄水池容积过大、蓄水时间过长、余氯易消失有关[10]。由此容易造成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指标增加,使水质受二次污染,以至饮水质量难以保证[11]。对二次供水加强管理,如蓄水池加盖加锁、定期清洗消毒等,水质合格率将明显改善。因此,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清洗消毒、维护供水设施等,是学校提高水质合格率的有效措施。要从根本上防止学校二次供水水质二次污染,应更多采用直接供水方式[10]。农村乡镇学校集中式供水和学校自备供水水质的不合格指标主要是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和浑浊度。提示水源防护不当,饮用水受人畜粪便污染较严重;消毒设施配置不全,大部分学校饮用水只经过简单过滤、沉淀[12-13]。学校自备供水卫生管理调查结果发现,学校自备供水的管理亟待加强,部分学校自备水水源缺少防护设施,也不能做到定期对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特别是使用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缺少相关的索证意识。学校发生的介水传染病也主要发生在农村学校[4],所以针对农村乡镇学校集中式供水和学校自备供水,政府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大专项经费投入,积极改善学校饮用水供水系统;学校要加强自身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饮水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禁止饮食生水;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监测力度,保证学校生活饮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广大师生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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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推进卫生法制建设,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围绕“法治”建设,深入开展“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法治水平,共建和谐卫生”主题活动,进一步提高卫生法制建设水平。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并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对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有碍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和废止意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率达到100%。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许可档案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程序执法,组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梳理,落实重大案件集体决策、备案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年度结案率达85%以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渠道,完善和解调解、实地调查、公开听证、专家咨询的工作机制,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执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开展“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制定“六五”普法工作规划,全面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营造学法尊法守法良好社会氛围。
二、切实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一)加强执法力量配备。依据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按照“权责一致、编随责增、人事相宜、保障履职”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测算和配备所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编制,积极争取编制等有关部门支持,充实卫生监督执法力量,满足工作需要。
(二)加强监督机构网络建设。按照国家“十二五”卫生规划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卫生监督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努力改善卫生监督机构办公用房、执法车辆及执法装备等条件,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保障水平。健全完善市、县、乡镇三级卫生监督网络,积极推进卫生监督进农村、进社区工作,加强派出机构建设,推行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着力提高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卫生监督覆盖率。
(三)加强队伍能力建设。贯彻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加大卫生监督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开展法律法规考试考核、模拟办案、案例讲评、案卷评比等活动。加大卫生监督稽查力度,以涉及权力运行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环节为重点,开展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和监督稽查,积极推进落实卫生监督员轮岗制度。加快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认真做好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数据即时上报工作。
三、扎实开展卫生监督“三项工程”,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突出卫生问题
从今年起,在全市集中开展职业卫生推进、医疗市场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三项工程”,工程实施周期为三年。总体目标是“第一年取得明显成效,第二年有大的提高,第三年建立长效机制,推进质量走在全省前列”。
(一)职业卫生推进工程。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六进”宣传活动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劳动者密集场所的宣传覆盖率要达到100%,提高全社会职业卫生法制意识和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危害源头控制,加大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监督力度,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时限开展评价审查、验收的建设单位,今年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率达到50%以上。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四个一”工程,第一批试点县争取实现企业全面覆盖,第二批试点县企业覆盖率70%以上,没有开展试点的县也要在部分重点企业开展“四个一”工程,积累经验。继续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开展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为主题的职业健康监护专项整治,接害企业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以职业病新发病例为线索,积极推行病例溯源督查,严查企业违法行为。积极推进全市职业病防治规划,年内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和评估。认真开展职业卫生监测和职业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做好职业卫生现状调查工作。
(二)医疗市场规范工程。
一是继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以“谁发证、谁监管”为基本原则,以日常精细化监管和突击性暗访、抽查为基本手段,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查处办度。认真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衔接配合,逐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抽查制度、暗访制度、举报制度和联合办案制度等长效机制,加大案件移送力度,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市卫生局对各区县每年至少暗访和突击检查1次,检查结果适时通报并与年度重点卫生工作目标考核挂钩。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区域实行挂牌督办。
二是推进规范化诊所建设。推行“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档案、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授牌”的“六统一”管理模式,纠建结合,提高诊所规范化管理水平,年底前全市诊所规范化建设率达到70%以上,力争走在全省前列。
三是加强违法医疗广告监管。落实日常监管和重点监测措施,严格不良行为记分制度,建立日常监管档案,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保证执法活动的公平性。
四是加强采供血机构监管。明确监管职责,规范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公示制度,保证监督频次和监管质量,进一步规范血站及医疗机构输血科的执业行为,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五是在全市建立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按“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组织开展医疗机构综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覆盖率两年达到100%,违法行为查处率100%,整改达标率100%。推进监督执法规范化、制度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督机构监管职责,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确定监督频次,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辖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档案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档案建档工作,实现监督信息共享。积极探索市管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事故处罚工作。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程。继续推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全市集中式供水单位量化分级实施率要达到100%。进一步加强涉水产品的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获得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的监督覆盖率不低于70%。在全市开展以“加强农村饮用水监管,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为主题的农村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农村水质消毒和检测工作情况,督促供水单位完善净化消毒和水质检验设施。开展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提高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持证率。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定期对城乡饮用水水质进行调查监测和卫生评价,确保监督监测覆盖率和监督频次逐年稳步提高,今年全市农村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覆盖率不低于80%,供水单位建档率100%。
四、扎实做好其他卫生监督工作,依法保障群众健康权益
(一)加大公共卫生监管力度。继续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开展以“加强消毒环节监管,推进量化分级管理”为主题的游泳场所专项整治。今年住宿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游泳场所、洗浴场所量化分级实施率要达到100%。
(二)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贯彻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队伍建设,联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开展以“加强农村学校卫生监督,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为主题的学校卫生专项整治,以农村为重点地区,以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饮用水卫生为重点内容,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全市学校的卫生室(或保健室等)建立率、查体率、建档率均达到80%以上,切实保障学生身体健康。
(三)提高传染病防控监督工作水平。按照卫生部《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培训指导,明确监督频次与覆盖率,强化督导检查,提高传染病防治水平。进一步加强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监管,贯彻《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医疗机构重点科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监督检查,提高医院感染管理水平。督促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预检、分诊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有效控制院内交叉感染。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管,制定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加强消毒产品监管,继续推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市级监督机构每年对辖区内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开展以“规范餐饮具消毒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为主题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市、区县卫生监督覆盖率应达到100%。
(四)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以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及放射防护情况为重点,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严肃查处无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加强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率达到70%以上,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率达到85%以上。
(五)做好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我市公共场所、饮用水、消毒和涉水产品等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及时上报和公布抽检结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和不合格产品。
为加强我市饮用水的管理工作,保障饮用水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饮用水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饮水安全领导机构。各镇(场)要加强领导,成立饮用水安全管理领导机构,落实责任人,切实做好饮用水的规划和管理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规范自来水厂经营主体。各镇(场)要对原自来水厂经营合同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进行修订或终止执行。各镇(场)的自来水厂必须要由有资质的供水企业进行经营,不得由无资质的个人承包。在出让经营权时,必须依照《**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三、确保自来水质量达标。各镇(场)要尽快对镇自来水厂进行整治,重点是督促其申办《卫生许可证》、落实和完善制水设施设备和卫生管理制度。凡新建和改建的自来水工程项目均须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要有卫生部门参与。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全市自来水企业供水质量安全问题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要按规范做好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加强对出厂水和末稍水的卫生监督检测,对无证经营或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供水企业,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