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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跨境人民币业务;现状;建议
JEL分类号:E58;F3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8-0026-04
我国于2009年初启動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跨境人民币业务已经从最初的贸易结算扩大至资本项下结算,相关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业务量迅速增加,取得了明显进展。本文着眼于人民币国际化的总体方向,结合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现状,分析其发展的内生動力机制,提出进一步促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粗浅建议。
一、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的推出及实施情况
(一)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体系的逐步建立
2008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批准广东和长三角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地区的货物贸易开展人民币结算试点,这标志着人民币区域化开始了“破冰之旅”。在之后的三年时间里,通过不断完善政策体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均实现了全面扩展。
1、从业务开展的地域范围看,由最初五个试点城市逐步扩展至全国。200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决定在上海、深圳、广州、珠海、东莞五个城市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试点地区由5个城市扩大到20个省市,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201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试点区域推广到全国。
2、从跨境人民币使用的业务范围看,从最初的货物贸易逐步推广到了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并开始从经常项目向资本项目扩展。200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细则》,针对货物贸易中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操作模式和结算流程作了具体规定。2010年6月,在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业务范围增加了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境外央行、清算行、参加行三类机构使用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201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便利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同年10月的《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境外地区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可使用人民币来华开展直接投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落实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相关操作。至此,跨境人民币业务范围由经常项目扩展至部分资本项目。
目前,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政策体系已初步建立。在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方面,人民币资金结算、清算流程,以及出口退(免)税和进出口报关政策等已经明确。在资本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方面,境内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银行和境内机构可向境外项目和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境外企业和经济组织可使用人民币来华开展直接投资,境外央行、清算行、参加行等机构可使用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
(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
自2009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在各参与方的积极努力下。跨境人民币业务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目前,与境内发生跨境人民币实际收付业务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已达181个,各项业务规模稳步扩大。在试点之初的2009年,全国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108亿元,而伴随着有关政策的推进实施,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在2010年开始呈现出几何级数的快速增长,当年达到5063亿元,同比增长了近46倍。至2011年末,银行累计办理经常项目下人民币结算业务金额2,08万亿元。与此同时,资本项下人民币结算量也稳步增长。截至2010年末。各试点地区共办理人民币跨境资本交易逾700亿元。2011年,银行累计办理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结算金额201.5亿元,外商直接投资结算金额907.2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其中2012年一季度数据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开数据。
综合各方面因素,跨境人民币业务未来仍将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从政策面来看。政府关于人民币跨境使用相关政策措施将不断出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将不断推进,这些都有利于促进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从经济基本面来看,中国持续的经济增长有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进人民币的跨境使用。
二、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内生動力机制
(一)各主要参与方在推動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中广泛受益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主要参与者包括政府部门、境内外的企业和银行,他们在参与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过程中互利共赢,形成了促进该业务发展的内在動力。
1、对于政府部门而言。推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動力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实施国家战略的需要。跨境人民币业务是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的切入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推进和实施直接影响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的进程。二是解决我国向贸易强国发展与货币非国际化的矛盾的需要。我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只使用外币结算使企业承担了较大的汇率风险。只有更多地在跨境交易中使用人民币,才能更好地保障我国企业在对外经贸活動中的利益。
2、对于境内企业而言,跨境人民币业务首先有利于规避汇率风险,节约汇兑成本,增强价格竞争力。据估算,以人民币结算的交易成本比以外币结算的交易成本平均低2至3个百分点。其次,与使用外币结算相比,使用人民币结算无需进出口贸易核销,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等手续也更加便利,在实际操作中为企业提供了诸多政策性便利。第三,使用人民币结算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商业机会。
3、对于境内金融机构而言,借助跨境人民币业务可以将自身的本币经营优势扩大到国际市场,有利于推動其国际化发展。国内金融机构在提供外币产品和服务上与大型跨国金融机构相比缺乏竞争优势。伴随人民币跨境使用,我国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发挥人民币负债业务体量大、人民币资金清算便利等优势,为境外主体和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更多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从而提高金融服务和国际化经营水平。
4、从境外企业的角度来看,他们接受人民币结算的動机主要是能获得持有期的货币升值收益,因而形成了升值预期背景下人民币跨境使用快速发展的局面。但随着2011年底以来人民币“单边升值”趋势的改变,明显影响了境外机构持有人民币的信心。
5、从境外银行的角度来看,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一是能够满足其客户追求人民币收益的需求,为客户提供更丰富的服务:二是能够将其国际化经营的优势扩展到人民币市场,有利于扩大其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机会。
综上所述,跨境人民币结算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利益是互相促进的。在政府的力推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各项政策的出台为境内企业提供了显著的贸易投资便利,顺应了融入全球市场的发展需求,也给境内银行带来了新兴业务机会,受到境内企业和银行的普遍欢迎和积极参与。境外企业和银行也由于中国经济前景向好、人民币持续升值而产生了持有人民币的强烈需求。因此,各方存在的共赢空间,成为过去一段时间内推動跨境人民币业务快速发展的内生動力。
(二)当前跨境人民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要深入研究不断强化“非单边升值”条件下境外机构的人民币持有動机问题。去年年底以前,人民币基本呈“单边升值”的态势,但是,此后由于海外掀起的一轮看空中国以及人民币的浪潮,引发了人民币贬值预期,影响了离岸市场主体持有人民币的信心。因此,我们应当探索和扩大人民币资金回流机制,拓宽境外人民币投资渠道,为境外参与者通过人民币分享中国经济的发展成果提供有效途径,进而增强境外参与者对人民币的信心,改变人民币跨境使用对升值预期的依赖。
2、要深入研究重点谋求我国政府和金融机构对于境外人民币的定价权问题。人民币的定价权是我们掌控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核心环节。在境外主要参与者的推動下,香港形成了人民币离岸市场,逐步成为境外人民币留存、定价、交易和结算的中心。并开始对在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由于香港的自由港地位,人民币定价是多方机构博弈的结果,中资机构难以掌握绝对的定价权。随着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掌控定价权日显紧迫。
3、要深入研究进一步协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人民币国际化问题。从过去两年的数据看,广东、深圳借助香港离岸市场较为发达且企业对人民币接受度高的优势,北京借助央企集聚的优势,跨境人民币业务量均领先于上海。上海地区外资金融机构较多。跨境人民币业务呈现多元化发展的特点,例如上海银行业为外资同业的清算服务就在行模式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未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的统计范畴,但这些清算服务为今后中资机构主导人民币的交易、定价和清算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随着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国家需要上海为人民币跨境使用提供更有力的支撑。特别是当前人民币在香港离岸市场的大量留存以及境内外市场价格的差异,引发活跃的套利交易,不利于上海作为人民币在岸中心发挥定价作用及影响力。有悖于推動人民币国际化的决策初衷。因此,需要统筹实施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人民币国际化两项国家战略。
三、进一步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有关建议
(一)政府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发挥对市场的引导和推動作用
1、央行作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主管部门,是政策的主要设计者和实施者,在统筹各方利益、选择政策推进方向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弱化的背景下,要强化境外机构持有人民币的信心,必须进一步拓宽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增强人民币的流動性。因此,建议央行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人民币回流机制建设。首先,除了做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渠道的人民币回流外,还要充分发展包括股票、债券和衍生品的人民币产品市场,提升上海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强化人民币在岸市场功能,使人民币成为境外资产的储备和投资工具。其次,积极稳妥地扩大人民币QFII试点范围,允许更多的境外主体将合法获得的人民币资金通过QFII渠道进入境内资本市场,扩大境外人民币使用范围。第三,适时启動国际板股票市场建设,引进与中国经贸关系紧密的境外企业,在中国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股票。鼓励境外人民币回流投资国际板股票市场。
2、建议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及商务部等职能部门完善政策,简化流程,鼓励和引导企业走出去。一是建议商务部通过行业协会,就WTO框架下的贸易规则,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和政策咨询,帮助企业科学合理地运用规则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细化和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简化业务手续和办理流程。建议海关加强全国联网协作,在保证贸易真实性的前提下,简化手续,提高报关工作效率。建议税务部门根据报关单和有关结算证件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二)全力推进以金融市场为核心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人民币跨境使用提供创新、交易、定价和清算平台
1、积极推動本地金融市场国际化,为境外持有者提供人民币投资“资产池”。人民币产品市场建设既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步骤。要配合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以债权型金融产品市场为重点,进一步拓宽和扩大境外投资者和发行主体参与上海金融市场的渠道和规模,允许境外企业和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积极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扩大人民币产品在国际金融市场的份额,争取早日使上海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民币金融产品定价中心,充分发挥上海金融市场在服务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和人民币跨境使用中的重要作用。
2、切实增强金融机构跨境人民币产品的创新能力。支持在沪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扩大业务范围。拓展服务区域。积极创新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产品,大力开展对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各类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满足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对本币贷款的需求。推動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参加银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研究境内银行开办面向境外人民币持有主体的代客理财业务试点,进一步畅通境外人民币资金的回流渠道。
3、大力加强上海金融市场的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以上海清算所为核心,进一步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健全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制度。根据人民币跨境使用进程和市场需求,支持在沪金融市场将交易系统的报价、成交、结算、清算以及交易信息等功能延伸到境外,发展支持多币种产品交易和清算能力。支持各商业银行在上海设立全行资金清算机构,吸引更多的境外参加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三)商业银行要积极实施国际化战略,拓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1、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境外重点区域增设分支机构。要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为契机,有计划地在境外重点区域如东南亚国家和其他周边国家以及重要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增设分支机构,以便直接为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下一步也可在当地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人民币存款、兑换、汇款、贸易融资等业务。这不仅有利于中资银行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范围,长远看还有利于其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
2、有重点地在人民币流通程度较高的区域培育客户群。目前境外人民币流通程度较高、结算需求较大的区域包括港澳地区、东南亚国家以及俄罗斯、韩国等周边国家。跨境人民币业务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人民币结算提供了安全、便捷的渠道。商业银行可以将这些区域作为重点目标市场。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优势,在人民币结算需求较强的企业中培育自身的跨境企业客户群。
3、积极稳妥地创新跨境人民币产品,丰富服务内容。积极创新资本项下的跨境人民币产品,通过丰富相关金融产品的种类、做好境内企业赴海外融资及海外发债回流内地的配套服务。创新离岸人民币产品,为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使用人民币提供保值增值服务。
4、有针对性地扩大人民币海外清算网络。“清算行”和“行”两种试点模式中。前者只限于有人民币清算行的香港和澳门地区,在国际市场上推行人民币结算还主要依赖“行”模式。因此,商业银行要加强与境外金融机构的合作,进一步扩大人民币海外清算网络,不断拓宽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开办渠道。
(一)非居民企业流转税政策分析1.非居民企业业务涉及的流转税主要包括代扣增值税和代扣营业税,相关规定可见诸增值税和营业税法律法规,非居民企业发生相关业务时应注意从应纳范围、税率税额、税收征收方式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等方面把握整体纳税流程,以规避因对相关规定掌握不清导致的涉税风险。2.除了对增值税和营业税涉税政策一般性规定准确把握的同时,非居民企业和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居民企业还应掌握营业税和增值税免税及特殊规定,比如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上述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3.做为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营改增”囊括了国内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服务和电信行业,随着营改增的深入,我国在流转税税种设计上将逐步与国际接轨,营业税将成为历史。在此过程中,非居民企业应注意掌握“营改增”涉及的具体行业、业务范围及操作规则,准确把握涉税业务细节。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和付汇证明规定分析1.经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可发现,目前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一定减免税优惠,但需非居民企业或其人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非居民企业应掌握审批和备案项目的管理区别,提前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除特殊情况外,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外汇资金达到一定金额应向所在地主管国地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一定金额以上的,也应税务备案,对此非居民企业需引起重视,依规办理。
二、常见非居民企业涉税实务分析
(一)常见的非居民企业涉税实务主要有向境外支付股息红利、向境外支付利息、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向境外支付工程承包款和劳务费等四种形式。办理此类业务时非居民企业应注意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外币折算和包税合同的问题。针对四类业务殊的业务模式,譬如向境外支付股息主要有三种特殊形式:向境外H股分配股息、向海外B股分配股息、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支付股息以股息,非居民企业应重点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文件中对特殊业务的规定。
(二)非居民企业在相关业务处理中除了按照常规流程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重点关注相关业务适用的特殊条款。1.在向境外支付股息业务中应遵守受益所有人条款,注意不利于受益所有人的判定和税务协定税务优惠条件。2.在向境外支付利息业务中应遵守资本弱化条款,关注债权性和权益性投资比例及特别纳税调整。3.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应遵守受益所有人条款和核算范围条款。4.向境外支付工程承包款和劳务费应遵守登记备案条款。
关键词:境外投资 “走出去”发展战略备案制
随着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到国外参与境外投资。“走出去”发展战略是国家根据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发展开放型经济、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重大举措。到境外投资也是实现国家经济与社会长远发展、促进与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
1、企业境外投资主要原因分析
近些年来,国际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同时也加深了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也是打造跨国企业的必由之路。
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时,主要通过投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专利技术、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方式,获得境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称为境外投资。企业在决定到境外投资时,往往基于自身的特定优势,如雄厚的资金、专业技术人才、专利技术垄断、优秀的公司管理、拓展市场渠道的技能,但也可能受到所处的客观环境的制约,如国内自然资源逐渐匮乏、市场规模缩小、经济发展水平低、国内产业结构未完成转型升级、技术水平落后、劳动力成本增加、政府政策等因素,导致不同类型的企业对外投资的出发点不同。综上所述,企业到境外投资主要动机有以下几种:
1.1、内外市场环境促使企业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投资,所生产的商品就地销售,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原有的境外市场或开辟新的境外市场,并为客户提供更多的服务以满足当地消费者的需要,进而巩固和扩大其市场占有份额。
1.2、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部分境外投资企业,在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来自国外,为了稳定原材料供应,或是利用发展中国家廉价且有保证力的劳动力,或是考虑到低关税使商品出口价格竞争力加强,规避汇率变动带来的外汇风险对外进行境外投资。
1.3、获取国外先进技术、生产工艺及先进的管理经验
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的方式可以直接获取和利用这些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然后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和提高管理能力,促使投资企业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1.4、分散或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境外投资企业为了分散和减少企业面临的各种经营风险,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生产与经营活动,不但可以扩大销售,而且还可以带来原材料、技术、人员以及资金融通等多元化的供应来源,从而使企业不再受到境内或者地区条件的多重限制。
1.5、优良的投资环境
东道国政府通过提供优良的投资环境,主要包括优惠的税收和金融政策、优惠的土地使用政策以及优良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在境内企业遇到这些相对于国内宽松的境外投资环境时,也可能会做出对外投资决策。
2、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发展现状
据商务部统计,2013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5090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下同)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其中股本投资和其他投资727.7亿美元,占80.7%,利润再投资174亿美元,占19.3%。截至2013年底,我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257亿美元。 对中国香港、东盟、欧盟、澳大利亚、美国、俄罗斯、日本七个主要经济体的投资达到654.5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72.6%,同比增长9.1%。
2.1、境外投资行业分布日益多元化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行业分布广泛,门类齐全且重点突出。境外投资早期主要集中在贸易服务业及其相关行业,中期向加工制造业等非贸易类行业延伸,行业布局重点继续向生产加工领域拓展,资源开发领域逐渐成为新的热点。如今以贸易型为主的境外投资结构开始变化,境外投资行业进一步拓宽,采用企业并购以及战略联盟等形式,向商务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等其他行业发展。跨国并购成为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行业分布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从投资行业构成情况看,九成投资主要集中于商务服务业、采矿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六大行业。2013年我国境外投资行业所占比重如图:
2.2、投资规模存量不断扩大,与发达国家仍有差距
据商务部《2012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达5319.4亿美元,位居全球第13位。仅相当于美国对外投资存量的10.2%,英国的29.4%,德国的34.4%,法国的35.5%,日本的50.4%。由于中国对外投资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
2.3、民营企业作为境外投资主体比例升高
我国参与境外投资的企业中,国有大型企业继续发挥其主导作用,“走出去”的大型和特大型项目不断增多。除了国有大型企业之外,民营企业投资参与比重越来越大,非公有制企业逐步成为“走出去”的新生力量。联想集团分别在2014年1月23日和29日,宣布以23亿美金收购IBM x86服务器业务,29亿美金收购谷歌旗下的摩托罗拉移动(Motorola Mobility)智能手机业务。通过收购IMB服务器业务和摩托罗拉移动业务,将使联想集团具有更快的技术增长能力,以及能够更为快速进入全球主要的手机市场。另一些优势民营企业如华为、大连万达、吉利等,也正在发展成为集内外研发、销售、服务于一体的跨国企业,通过适当的投资机会,渗透海外市场以谋求企业的发展。
2.4、境外投资方式多元化
与传统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资方式不同,近年来大多数境内企业选择收购、合并、参股、增资扩股的方式参与境外投资,跨国并购逐渐成为对外直接投资最重要的方式。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投资方在资金、技术、原材料、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还有助于产品进入到新的国际市场,并且不易受到东道国民族意识的抵制,减少投资风险。投资方式多元化,有利于满足我国对稀缺资源、国外先进技术及高端人才的需求,同时也可以利用境外公司原有的销售渠道来销售产品和把国内的产品推向国际市场,从而利用境外品牌开拓市场,扩大本企业品牌在国际市场的份额。
2.5、境外投资风险增大
近年来,我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因国际局势复杂多变,局部地区政局不稳定,所投入的固定资产设备与员工人身安全不能受到妥善保护,导致境外投资遭受巨大损失。截至2011年利比亚战争爆发,中国共有75家企业(包括13家央企)在利比亚投资,承包的大型项目一共有50个,合同金额达188亿美元。利比亚战争爆发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虽然启动了针对在利投资企业的专项“理赔绿色通道”,但在75家承建利比亚项目的企业中,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大多数企业在利比亚的投资因战。
3、实行投资备案制的必然性
随着境内投资人赴境外投资越来越多,涵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企业赴境外投资需要完成境内审批程序,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审批制转变到备案制行政体系,将不再需要通过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只需要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即可取得境外投资资格,使对外投资流程更为便利高效,这将会吸引众多国内企业进入到国际市场。
由核准制转为备案制,对政府投资体制管理来讲是改革的一大突破,摒弃不必要的核准流程,将激发企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自主决策、面对市场风险自主分担,把控项目盈亏,对企业来说实行境外投资备案制既可以提供便利使企业更加快速国际化,从国家战略层面来讲备案制的实施也可以推动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3.1、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企业走出去
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让市场机制有效调节经济活动,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实行备案制也是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转变,现行核准制改革方向就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将投资者的境外投资自由权利逐步地归还给投资者。
3.2、实行备案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
企业在境外投资资源开发项目时,通过备案制可以赢得项目开展时间,满足国内对稀缺资源的需求。从这个角度来说,先行对资源项目实行备案制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实行备案制行政管理体系,快中求稳,循序渐进,通过逐步放开使政府适应角色的转变,进一步提高对我国企业到境外项目的监督管理能力。
3.3、企业成本压力促使境外投资进展加快
境内企业正在面临着人力及原材料成本上升的压力,实行备案制行政管理体系,可以大大缩短企业在实施国外项目投资的时间,在国际市场上将会赢得更多竞争机遇,为克服成本上升的压力找到一个新路径,又为企业国际化战略赢得了时间,这对于国内企业走出去也是一个直接利好消息。
近年来,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已经成为我国与它国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途径,商务部对境外投资拟实行投资备案制对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既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状况,国内企业应尽快熟悉东道国投资环境,并对对境外项目进行充分论证与投资方案可行性分析,才能够更快更稳的把握住境外投资机会。
参考文献:
[1]《2013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简明统计》,《2013年我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情况简述》,《2012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引用来源.商务部网站.
[2]《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全国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年3月
[3]引用来源.联想中国网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企业签定的进口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企业签订的出口合同或协议、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上海自贸区秉承改革开放的基本理念,更加注重体制、机制的创新,更加注重法制化的贸易体系创新,愈加符合国际化的要求。因此,自贸区开展全方位的金融改革,积极探索金融服务国际化。银行业务范围急剧扩张,不断开拓新的金融制度和管理模式,跨境贸易和投资将会越来越便利。
一、自贸区金融改革政策
(一)开放银行业务
自贸区金融改革的第一要务是扩大金融服务业的开放程度。开放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开放金融机构的业务许可范围,扩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1、开放银行准入门槛。在自贸区中外资银行、民营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均可以入区经营,中外资银行均可在自贸区内新设分行、支行或专营机构。在自贸区可以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银行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这些公司可以是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也可以是民营资本。在自贸区开展经营的网点也可晋升为支行或者分行。
2、扩大银行的经营范围。在自贸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允许跨境融资,包括外保内贷、离岸船舶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和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等;自贸区内银行可以开展跨境投资金融业务;在自贸区的中资银行允许开展离岸银行业务,非居民的离岸账户可自由调拨资金,不受国内外汇管制。
(二)银行业务跨境服务功能的拓展
1、设立专门的自由贸易账户。商业银行在自由贸易区设立专门的自由贸易账户,可有效落实自贸区相关政策措施,便于监管部门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专门为自贸区内的经营单位设立自由贸易账户。自由贸易账户的性质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或离岸账户一致,不受外汇管制的限制。这些账户可以是非居民账户也可以是居民账户,不同与以往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或离岸账户,只能是非居民账户。因此,自由贸易账户涉及的范围更广,区内的自由贸易账户和区内、境外账户间资金可以自由流转,和境内区外的账户则受限制,接受跨境业务的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将区内和境外资金与境内区外资金进行有效隔离,即控制了境内资金的风险,又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自贸区与境外资金的流转,减少离岸贸易的经营和管理成本,推进银行业务的发展,促进金融市场繁荣。
2、资本项目的双向开放。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减少对自贸区的资本项目的管制,进一步方便区内居民和非居民开展投资、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在自贸区放开了区内和境外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适当放宽了自贸区与境内区外间的资本项目的管制。
(1)取消对外投资限制,允许自贸区内的居民和非居民直接跨境投资,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及衍生品投资业务,在银行直接办理相关业务,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所涉及业务的外币兑换业务。
(2)取消对外融资限制,允许区内机构从境外融入外币资金,在内区外开展风险对冲业务。
(3)适当放开非居民在境内投资。境外个人有条件的在自贸区内可开设非居民个人投资账户,用于境内投资。区内金融机构、企业有条件的进入上海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场所从事相关业务。
(4)适当放开非居民在境内融资。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有条件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在试验区实行分账核算。在额度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开展拆借、回购交易等业务。
3、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扩大
开展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建设和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中国人民银行在自贸区扩大了人民币的使用范围,拓展了人民币的跨境使用领域,拓宽了人民币进出渠道,丰富了人民币跨境业务种类和产品形式。
(1)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部门的开放。区内有互联网支付资质的机构可以与上海的银行合作,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人民币结算业务。
(2)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的放开。在实现了人民币跨境结算后,自贸区内居民和非居民的直接投资可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并在上海地区银行即可进行办理。
(3)自贸区内金融机构、企业在资金用途有所限制的情况下,可以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4)自贸区内非居民可以从事人民币的双向资金池业务,这些非居民(企业和集团)可以利用区内账户开展境内外关联企业的资金双向流动,开展收、付款业务。
(三)金融制度创新
1、外汇管理的改革
自贸区的外汇管理和国际制度接轨。自贸区加强外汇管理的改革,具体的做法就是下放、简化外汇管理的审批手续。具体做法有:
(1)开展外汇管理试点建设,建立自贸区国际贸易结算中心的外汇结算中心,对区内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单独、集中管理。
(2)将审批监管变为事后监督,自贸区企业可到银行直接办理投资项下外汇的登记,按意愿结汇。
(3)金融类租赁公司可以自主在自贸区内和境外开展租赁等业务,取消原来的审批流程。
(4)自贸区内非居民向境外支付担保费时,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付汇,取消原来的审批流程。
2、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在利率方面给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权限。如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在区内可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以后逐渐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等。自贸区利率市场化有许多限制的因素。目前应当看到,自贸区利率市场化方面的改革力度还不太大,主要原因是利率市场化需要整个金融市场参与,自贸区范围内的利率市场化,没有推广的意义。还有,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还不够健全,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如果只在自贸区内利率市场化,就会造成自贸区和区外利率的差额,会有套利资金流进、流出,造成资金市场混乱,带来金融体系的风险。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涉及我国金融改革的主要内容,同时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问题,也含放开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与业务许可范围等专属创新内容。是我国金融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
(一)商业银行的机遇与挑战
(1)商业银行的机遇。自贸区金融领域全方位开放,金融改革实现重大突破,给我国商业银行提供了机遇。商业银行通过区内的多种金融业务,在人民币国际化、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积累经验和教训,总结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模式,探索出我国金融改革的有效路径,促进经济实体和国际贸易的繁荣与发展。
(2)商业银行的挑战。在长期市场管理严格的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一流银行相比,在经营管理上存在不小差距。随着国际一流银行分行以及专营机构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将直接与国际市场接轨,我国商业银行会在资产负债管理、国际化经营、产品研发与定价等多方面均处于劣势,在经营管理上收到冲击。随着时间的推移,自贸区经验推广、复制,国内商业银行收到的冲击将会加速,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将会收到强烈的冲击。
(二)探讨我国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在自贸区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商业银行进入快速发展的空间,面对宽松的政策和国际业务的开放,应抓住发展机遇,积极推进业务种类,提高自身整体抗风险能力,迎接国际化竞争的挑战。
1、提升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自贸区内金融政策的重大改革,商业银行自身也面临各方面的变革。商业银行自身体制机制、管理模式、业务种类,包括人员素质要求,都要有整体的提高。一方面在资产负债管理上提升标准,一方面在定价管理上提升业务水平。在自贸区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时,商业银行会面临多种经营风险。自贸区内商业银行应该依据区内金融业务的特点,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精准计量;商业银行还要做好风险管理,提高防风险能力,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时刻做好防风险准备。商业银行还应通过金融工具提高抗风险能力,有效利用好场避险工具何其他信用衍生工具,有效对冲或者控制经营中不可预料的风险。
2、扩大国际业务发展
(1)发展离岸金融业务。鉴于自贸区特点,自贸区会开设大量各类离岸公司,自贸区离岸公司相关金融业务将会更加繁荣。
(2)发展人民币跨境业务。鉴于自贸区的金融改革政策放宽了人民币回流机制,人民币跨境业务量和业务种类将大大增加。商业银行应抓住机遇,尽快适应人民币跨境业务的工作量和业务量,建立与之配套的管理体系。
(3)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自贸区分支机构),将积极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特别是一些创新业务),发挥中资银行的强项,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化水平。
3、促进特色业务创新
(1)开设供应链金融产品。由于自贸区企业经营特点和政策优惠,有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等优势,自贸区的国际贸易企业在经营中有宽松的环境。商业银行应制定供应链金融服务方案,提供适合供应链发展的金融产品,使金融机构和企业双赢。
(2)开设大宗商品交易金融服务。上海自贸区将建立铁矿石、金属和能源交易等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此举可使中国增强在原材料定价领域的影响力,以及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发展。对区内商业银行来讲,上海地区大宗商品交易的活跃,无疑带来良好的商机,可以设立与大宗商品结算相关的服务,在支付、融资、结算等方面创新业务,适应自贸区大宗商品金融的需求。
(3)开设跨境资金管理模式。自贸区成立后,对跨境资金池而言,成本更节约,效率更高,更节约资金成本。自贸区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企业外债及放款额度可集中供总部或者财务公司统一调配,在获批额度内进行双向阀门的总量控制,银行跨境资金管理业务也将面临广阔的发展空间。
4、开展业务综合化发展
(1)金融租赁业务的开展。上海自贸区的设立为企业发展金融租赁业务提供了新平台,自贸区出台的相关政策为融资租赁企业的集聚提供了空间。上海自贸区的多项融资租赁政策为商业银行开展金融租赁创新领域的服务奠定了基础。
(2)跨境财富管理业务的开展。自贸区实质上在区内构建了一个涵盖离岸和在岸业务、本外币一体化、与国际金融市场高度接轨的金融环境,在跨境财富管理方面有广阔前景。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国际结算;汇率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3-0104-03
人民币(RMB)――我国官方货币――有望与美元和欧元共同作为世界顶尖的全球三大贸易货币之一。中国现在是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最大的出口国和最大的单一全球直接投资目的地。
在中国香港、新加坡、中国台湾及伦敦,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迅速。以市场为导向,不受中国大陆设定利率的法规限制,进行离岸借贷。离岸人民币正积极地用于跨境贸易,融资及直接投资,其自由化带来的快速连续的浪潮不断冲击回馈着人民币市场的开放贸易,融资及投资。通过贸易、投资和在全球储备这三个国际化进程的基本阶段,人民币国际化的进展如此迅速。随着迅速增长的贸易和投资,人民币被广泛预计将成为下一种全球储备货币。
1人民币国际结算业务基本现状
11人民币与中国经济
正如人们广泛所见证并且认同的事实一样,人民币正在成为一种世界性的主要货币,中国也正逐渐成长成为下一个世界性的金融中心,人民币从未像现在这样满世界都渴望分得一杯羹。现在,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人民币国际结算的相关业务。汇丰预计,以人民币结算的中国的贸易总额,在三到五年内要占到约全部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一。
中国大陆以外,香港估计有80%的市场份额用人民币结算,占主导地位。伦敦和新加坡有可能和香港一样,以人民币作为金融枢纽,而与此同时,中国台湾也正在建立以人民币为主的金融市场。
中国是一个巨大的全球贸易体。在1980年和2012年我国的商品和服务贸易总额的份额从1%上涨到了12%。但是人民币的“国际化”需要若干阶段的逐步递进,它不能强加在一夜之间,不能像在1999年1月时的欧元一样,取代了德国马克、法国法郎和10种其他欧洲货币,并很快获得了主要储备货币的地位。
世界各国逐步采纳人民币,其进展将取决于中国的改革步伐。随着我国努力开拓市场,集合国际投资者与国内金融部门共同改革进取的付出,人民币的国际化已经指日可待。
12境内外客户对人民币国际化持积极预期,全球接受度不断提升2013年7月17日,在汇丰集团的一项有关全球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调查中,在跨境业务中,超过七成已使用人民币的受访企业表示,未来五年将继续增加人民币的使用。调查显示,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不断推进,海外企业对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益处的认知已达到一定水平,其中中国香港和英国的比例最高,分别达72%和57%,美国和德国也分别达到44%和43%,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略低,分别为39%和33%。
除此以外,人民币跨境业务增长前景依然乐观。已使用人民币的受访企业中,73%表示未来五年将在跨境业务中继续增加对人民币的使用;其中,预计人民币业务增幅超过20%的占到近三分之一。香港市场尤为突出,计划在未来五年中增加人民币使用的受访港企达82%。
预计2015年,人民币将跻身全球三大跨境贸易结算货币之一。广泛的认知度为人民币在全球使用率的提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而央行近期的一系列简化和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措施,对人民币国际化的深入发展更是一大利好。
汇丰的调查显示,跨境业务使用人民币的受访企业中,42%反映流程的复杂性曾是它们面临的挑战之一。近期的措施恰恰有助于企业克服这一挑战,激发其使用人民币的意愿,从而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进一步提速(见图1)。
图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13跨境人民币业务较快发展
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量继续较快增长。初步统计,第一季度,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100392 亿元,同比增长723%。其中,货物贸易结算金额69923 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30469 亿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实收41671亿元实付58721 亿元。银行累计办理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结算金额8538 亿元,其中,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结算金额795 亿元,外商直接投资结算金额7743 亿元。第一季度,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最高为62898 元,最低为62689 元,56 个交易日中26 个交易日升值、30 个交易日贬值。第一季度最大单日升值幅度为017%(105 点),最大单日贬值幅度为009%(54 点)。人民币对欧元、日元等其他国际主要货币汇率双向波动。3 月末,人民币对欧元、日元汇率中间价分别为1 欧元兑80383元人民币、100 日元兑66486 元人民币,分别较2012年年末升值347%和987%。2005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至2013 年3 月末,人民币对欧元汇率累计升值2458%,对日元汇率累计升值989%(见图2)。
图2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对美元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2人民币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基本路径
21第一阶段:作为一种全球性的贸易货币
中国是一个巨大的全球贸易体,在1980年到2012年中国的商品和服务贸易总额的份额从1%上升到12%。然而直到2009年,一些政策法规依然影响企业选择人民币作为合适的贸易结算货币。不过从那时起,这些限制已逐步作废,人民币的全球贸易份额正在迅速增长,因为国内及海外的诸多公司对这些新规则变得更加熟悉。
22第二个阶段:人民币作为跨境投资和融资的货币
现在,在中国开展人民币国际结算业务的公司可能进行一些资本投资,同意股东贷款予附属公司,甚至安排跨境银行贷款的货币。这一点,再加上与其他的改革试点,使一些跨国公司越来越方便在中国做生意。
金融市场的国际化,也加快了步伐,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被允许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去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法规放松,允许更多的外国机构在中国投资,并在2013年3月,中国还开设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更广泛地吸引外国投资者。
23第三阶段:人民币成为一个重要的国际储备货币
储备货币是一个由政府和机构建立,作为其外汇储备的一部分。这也往往会作为全球市场的交易产品的国际定价货币,譬如石油和黄金等大宗商品。
在4月底,澳大利亚表示,将投资其外币银行存款准备金的5%,在中国投资债券。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泰国、尼日利亚和委内瑞拉等国的央行也已经开始建立积累现金和债券的形式的人民币储备。随着这一进程的发展,一些世界金融中心已开始寻求建立自己的人民币业务中心,人民币在世界舞台上越来越受欢迎。
3人民币国际结算发展主要问题
(1)境内客户注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在规避汇率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方面的功能。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在规避汇率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便利进出口、通关手续简便等方面的优势进行排序时,绝大部分境内客户将规避汇率风险作为首选,超过半数的客户将减少汇兑、节省交易成本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第二位优势。
(2)境外客户关注人民币币值是否稳定。在影响人民币海外循环的四项因素,即服务是否普及、结算是否便利、币值是否稳定、兑换是否便利的排序中,将币值稳定列为最重要因素的境外受访客户的比例最高,服务是否普及因素位列第二(见图3)。
图3影响人民币境外流通使用的主要因素从主到次的反馈占比分布
数据来源:中国银行。
(3)当前稳健的货币政策下货币流动性不太稳定。2013年6月,银行间隔夜拆借利率七天内飙升125%,一方面是由于季节性因素,另一方面是由于更严格的监管和较小的投资流入。直到6月底,监管部门检查银行的贷存比率时,中国货币市场流动性一直趋于紧缩。尽管财政和企业纳税也是在7月到期,然而,在2013年6月的影子银行体系更是使隔夜拆借利率快速上涨加剧为事实。
更严格的政策法规出现,也是造成这种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大商业银行在今年首季度大幅放缓货币兑现,也暗示国家正在努力遏制投机资本的流入。央行最初也选择了不注入额外的流动性来解决问题。这些因素共同催化了市场的急剧变动,将银行同业隔夜拆借利率飙升。
虽然央行充当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在银根紧缩的过程中,它仍保持扩张性货币政策来支持经济增长。然而,政策制定者们随后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稳健的货币政策”。这意味着银行去杠杆化,行业产能过剩,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支持,维持开放的中小企业的信贷额度规模。
人民币在长期审慎的货币和信贷政策应该是积极的,因为它可以确保银行体系的健康和更可持续的增长。然而,此刻,审慎的政策也意味着经济增长放缓和通胀放缓(见下表)。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期限分类统计表加权平
均利率
(%)加权平
均利率
(%)加权平
均利率
(%)加权平
均利率
(%)加权平
均利率
(%)加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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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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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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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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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13327314368389417411386416201302259344367400416375403448440201303231322347332341387424388430201304238337350332366352388420401201305280371369334388357426403-201306643698707713679644592500591
4对推进人民币国际业务发展进程的启示及建议
41人民币国际化以贸易为先导,逐步进入纵深发展的新阶段调查显示,在涉及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多个领域中,跨境贸易结算领域中的人民币使用比例最高,对人民币国际化的推动作用最显著。人民币国际化应继续坚持以贸易为先导,进一步便利人民币通过贸易渠道进行跨境支付和使用,通过推动人民币计价结算职能、促进人民币海外循环,促进人民币国际化向纵深发展。
42深化银行国际化经营,拓展境外人民币产品和市场
目前境外市场上能够提供人民币配套服务的银行机构还较少、产品种类还不够丰富。境内市场跨境人民币产品较为齐全,境外市场人民币汇兑使用总体便利,但产品和服务品种有待丰富完善。
推广境外人民币服务有较大的市场空间。中国银行业有必要跟随人民币“走出去”加快国际化经营步伐,加强人民币创新与国际合作,为境外客户及银行同业提供全面的人民币基础服务与支持,促进境外人民币市场发展。
43完善金融和政策配套,为人民币国际化创造有利的环境调查表明,境内外客户对人民币的使用需求已经覆盖几乎所有的银行基础产品和服务,但在部分领域相关需求还未得到充分满足。金融市场发展对人民币跨境流通使用的支持保障作用还有待发挥。在继续坚持以贸易为先导的同时,应积极推动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市场的同步配套建设,为人民币在境外流转使用提供切实的金融保障,为人民币国际化营造有利环境。
44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一、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
(一)海外市场多元化
近年来,我省境外承包工程行业发展迅速,目前业务范围涉及亚洲、非洲、美洲、欧洲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尤其在非洲取得突破性进展,成为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的主要市场。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甘肃海外工程总公司是我省规模较大的境外承包工程企业,为提升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企业积极转变思路,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先后在新加坡、加纳、匈牙利、巴布亚新几内亚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经援、境外工程承包、技术和劳务合作、劳务输出等业务,建成多项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援外工程和境外承包工程。中甘国际在加纳、沙特、新加坡等8个国家设有7个全资子公司和1个参股公司,在阿尔及利亚、印度、埃塞俄比亚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驻外项目技术组和项目部,实现了区域多元化发展。
(二)业务规模扩大化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境外承包工程规模不断提升,大项目持续增加,工程营业额收入取得显著成绩。十年来,累计签订合同300余项,完成营业额超过8亿美元,竣工面积160多万平方米,派出人员近1万余人次,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综合实力大幅提升。我省甘肃建投集团成功跨入百亿元企业行列,并连续跻身“中国建筑承包商”60强,2012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树立了我省企业良好的国际信誉。十年前,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执行合同仅有6485万美元,2011年,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已达到2.97亿美元,同比增长56%,新签工程项目39项,同比增长56%,其中合同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新签项目本文由收集整理7个。2012年1-4月,我省境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达到1.15亿美元,同比增长10%,完成营业额7901万美元,同比增长63%,境外承包工程各业务指标均取得新的突破。
(三)经营模式多样化
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我省境外承包工程开始从传统劳动密集型的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向技术密集型承包工程领域拓展,工程项目涉及电力行业、文化教育工程、公益设施建设、政府工程项目等,企业经营形式也由以往单一的工程项目建造安装发展为伴随着货物、技术、劳务服务出口、集设计和采购、生产和加工、建筑和安装一体化的多样化的商业运作模式,逐步实现了国际工程承包、进出口贸易、技术与劳务合作、设备租赁、建材加工制作等业务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的组织管理体系,并依托境外承包工程带动了我省境外投资业务的发展和外向型经济的转型跨越。
二、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及统计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不全面
1.外汇管理政策分散,业务人员难以直观了解。我国关于境外承包工程的法规条例是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该条例对境外承包工程的资格申请、经营活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与审核、外汇资金划转、出口收汇核销、跨境资金申报等涉及外汇业务的规定则分布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批复文件和其他相关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中,目前仍缺乏一个系统完整的指导性文件,对于银行和企业业务人员来说难以直观的了解境外承包工程的各项规定和业务办理流程。
2.相关条款规定笼统,不便于实际业务操作。境外承包工程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且业务内容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从工程招投标、签订合同、设备及物资材料采购、设计施工、工程验收及竣工结算,很多环节都涉及到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和管理。而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对于境外承包工程的规定很少,对于某些具体业务应当如何审核办理规定较笼统。如在境内、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只是对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和投标保证金支付应当审核的单据进行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的资金性质不止如此,但无相应的规定可查,导致业务人员无法准确进行判断或者是审核流于形式。
(二)企业境外账户资金管理存在漏洞
一是对企业境外账户外汇监管薄弱,监测方式和手段较为简单。《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境内机构应当保存其境外外汇账户完整的会计资料,并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上季度对账单复印件,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外汇局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但企业境内及境外账户之间工程款划转频繁,异常资金可能借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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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入或流出,按季度和年度通报送报表数据则不能起到事前监测的作用。二是不能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整体进度和资金收付情况。境外承包工程具有工程周期长、业务性质复杂、资金来往频繁的特殊性,银行只能在企业办理收结汇业务时根据其提供的相关单证对该笔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很难真正了解工程的总体进度情况及相应的资金收付计划,不利于对企业主体的监测。三是存在未按规定对境外账户开立进行备案核准或漏报、迟报统计报表的现象。根据《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核批准,但企业未经外汇局核准企业便擅自开立境外账户并进行资金收付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的企业未按时向外汇局报送境外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报表,使外汇局无法对企业的境外账户进行监管。
(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存在误差
一是现行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难以与业务发展相适应。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按照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的工程周期进行归类统计,交易属性主要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科目,但实际中收汇资金性质非常复杂,不能准确对应于现有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而且经常是一笔收汇既包含了工程价款,也包含着设备物资出口、技术劳务费以及设计安装费等其他费用,在进行申报时很难合理区分资金的性质和归属,影响到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二是各业务系统之间的统计归属有所不同。一笔工程资金的收结汇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要按照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工程先进行区分,再按照实际资金性质进行申报,但在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直接投资统计系统等其他业务系统中则是按照实际的资金性质进行统计,导致各业务系统对同一笔资金有着不同的统计归类,影响了数据的一致性。三是境外账户中工程款项难以准确统计。目前境外账户资金只要求按期报送报表及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在款项调回境内时,则全部统计在801031-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交易编码项下,无法反映具体的资金性质。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整合完善境外承包项下外汇管理政策法规
建议针对目前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政策不完善,管理手段不健全、部分条款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对分散的政策法规进行梳理整合,根据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改进外汇管理方式方法,细化境外承包工程资金流审核及统计申报的相关规定,制定较为具体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进一步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指导,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实行主体监管原则,加强对企业资金流的监测
一是按照重点管理原则,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实行主体监管,主要对资金流较大,资金来往频繁的企业进行非现场监测,利用外汇账户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对企业外汇账户中境外承包工程款的划转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判断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将企业境外账户信息纳入到外汇账户系统中管理。尽快制定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离岸账户信息报送的管理规定,明确在外汇账户系统中报送境外账户信息的方式和要求。
(三)细化国际收支统计科目,统一业务系统口径
一是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交易科目及交易编码,不再按一年以上、一年以下对承包工程进行区分,而是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在经常和资本项目下设置“境外承包工程”统计大项和细项科目,以便清楚的掌握境外承包工程资金的总体规模以及各阶段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二是统一各业务系统中关于境外承包工程的统计口径,便利数据的交叉比对,使外汇局能够准确判断资金性质及流向。
[关键词]QFII;托管银行;内资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1-0013-02
一、QFII在我国的发展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指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韩国、巴西、印度等国家和中国台湾在引入外资金融证券市场方面就设立和实施了这种制度。就本质而言,QFII制度是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是那些货币没有自由兑换、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实现有序、稳妥开放证券市场的特殊通道,是一种有创意的资本管制。根据2002年1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个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其托管行开展投资活动,这就给广大的国内银行提供了开展新业务的机遇。
QFII制度自推出以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2003年度,瑞银集团的中国第一单标志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正式启动,而一年以来先期进入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也收获颇丰,这势必引导更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加入。截至2005年3月15日,外汇管理局最新批准景顺资产QFII投资额度为5000万美元,这样,27家QFII的总投资额度达到36亿美元。2006年中国证监会再次批准了摩根士丹利、英国保诚(香港)两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至今监管部门已批准了42家海外机构的QFII资格。其中,36家QFII的投资额度已经达到了71.45亿美元。但这远远不能满足QFII的胃口,很多QFII都表示它们的投资额度已经用完,希望能够申请到更多的额度。
二、QFII为我国银行业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
1.QFII引发银行利润新的增长点
首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还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托管人负责合格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结汇资金,该资金来源于境外,且累计结汇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额度;卖出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买入证券支付价款,包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境内托管费;管理费和购汇资金(主要用于汇出本金及收益)。
托管银行按照“专户保管、分账管理”原则托管相关资产,保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监督其资产的投资运作。这为托管银行继基金托管、委托理财资产托管业务后,进一步扩展托管业务的外延创造了机会。
其次,托管银行将负责办理合格境外投资者汇入外汇资金结汇、汇出本金及已实现收益售汇、收付汇等各项外汇业务,这给托管银行的结售汇及汇兑业务提供了增长的契机。并且,托管银行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委托,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在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资金结算资金账户,在托管人处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负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项下投资证券的资金结算,并根据需要在客户交易资金结算资金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之间进行资金调拨。
总之,中国境内引入QFII制度,无论是结售汇业务还是人民币结算业务,均会在托管银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上沉淀大量资金,这无疑丰富了银行同业存款的资金来源,有力支撑了银行短期非信贷资产的运作,增加了收益。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项下资金的汇入,将扩大证券市场的资金容量,带动社会资金向股市的流动,托管银行也将从中受益。
2.我国银行面临着与外资银行之间的业务争夺
QFII一般情况下有间接开放和有限制的直接开放两种运作模式。间接开放的模式是指成立面向外国投资者的中国基金,由国内的券商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境外投资者通过中国基金间接地投资于国内证券市场。有限制的直接开放模式是指允许经核准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有关法规通过国内的证券公司作为经纪人直接投资一定额度的资金于国内证券市场,在间接开放的QFII制度下,托管银行实际是境外基金的托管人,其职能涉及到外汇的兑换、汇入、汇出,上边的税务处理和向境外的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等问题。可见对托管银行的选择将直接关系到该制度实施的稳妥与否。
面对丰厚的回报,国内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都在积极地准备成为托管银行。而外资银行具有很多内资银行所不具备的优势,如,拥有先进的通讯方式和划款方式、完善的环球托管服务以及先进的证券托管和资金结算服务,势必将分割一部分市场,给我国银行带来竞争压力。
但我国银行也具有外资银行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是无可替代的本土化。虽然外资银行在2006年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但其在境内的业务渗透深度与广度远不及中资银行。中资银行与国内的企业、个人及机构客户关系紧密,与政府关系良好,对国家金融政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可见,中资银行这种传统的本土化优势为外资银行所不及,其能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的投资活动提供更大的便利。二是人民币资金实力相对雄厚。在资金的绝对数量上,中资银行可能并不占绝对优势,但在人民币资金存量方面,中资银行尤其是大型中资银行则具有雄厚的人民币资金实力。中资银行雄厚的人民币资金实力一方面能够确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项下的外汇资金及时结汇,另一方面外资银行为大额结汇需求必然从同业市场借款,这势必增加投资者结汇成本,而中资银行则可以使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享受更优惠服务。三是银证关系密切。鉴于历史渊源,中资银行与境内一些大型证券公司具有密切的合作关系,多年来银证不断开拓合作渠道,迄今中资银行已与国内大多数证券公司形成了良好的业务关系,这为中资银行联手国内证券公司共同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服务,抢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市场的制高点奠定了基础。此外,我国银行的资产托管系统逐步健全,资金结算平台也趋于先进。
三、我国银行应对QFII制度的措施
QFII制度在我国不断深化、发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和投资规模都在不断增加,对于已经拥有托管资格的银行来说,要进一步发展和争取更多的业务,而对于积极申请托管资格的银行来说,更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加强与监管机构沟通,争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
境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中资银行并未自动享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托管人资格,而必须根据规定重新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报批。中资银行应主动加强与上述三大机构的沟通,了解托管人资格申报及业务操作细则,积极准备相关报批文件,建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项下托管人内部管理制度,以取得市场准入的先决条件。
2.构建专业团队,形成纵横联动
QFII制度的运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托管银行提供托管业务、结算业务,而且还需要提供外汇业务。借鉴国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的经验,在我国实施QFII制度之初,应构建一支跨部门的专业服务团队,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制作市场营销方案、主动出击快速应对等方面形成纵横联动的全方位效应。
3.加快银行股份制改造
对于我国银行来说,必须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进行公司化治理,转变管理理念,推行以信息流为核心的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全面实施内部业务流程再造,提升运作效率,发挥比较优势,积极发展涉外业务,加大人才培训力度,逐步实现业务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国际化。这样,才能吸引外资,使托管人身份名副其实。
4.强化银证战略合作,共同发展QFII客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必须通过境内的证券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因此,各大证券公司势必利用各种渠道,对内进行业务资源调整,变革经营理念,进一步加强研究咨询工作,增加研究产品的技术含量,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快捷更安全的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更具时效性、有用性的“个性化增值服务”和“特色化的专家服务”。同时对外加大宣传力度,就是证券公司在提高自身素质前提下走出去,逐步扩大知名度,使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了解自己,从而搜寻并锁定QFII目标客户。中资银行可利用既有的银证战略合作关系,加强与境内证券公司的全方位协作,以取得相互推荐QFII客户,共同拓展市场的双赢效应。
第一,外汇业务处理集中化。在1999年的时候,最先推行数据大集中的是招商银行,由此而引发了我国各大银行纷纷进入大数据时代。2006年,工商银行自发建成并发展了国际结算单证中心,推行国际结算单证业务以及全境内外贸易融资业务的后台处理机构与集中审查中心。2年后,光大银行自身的国际业务系统向客户实施了结算产品、贸易融资集约化经营与集中管理的措施。随后招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各大银行先后都纷纷投资进行研发自身的核心业务系统。到了2012年,多加银行都构建成属于自身的外汇业务处理系统。当前,我国已经有超过10家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与超过4家国有商业银行与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均顺利过渡到数据大集中的时代中。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等各大金融机构也纷纷实现了数据大集中。第二,外汇业务管理模式规范化。一旦银行外汇业务处理方式变得更加系统化、集中化与规范化之后,就可以将原本必须手工记录的工作采用计算机网络科技替代,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各银行分支行业务系统数据的处理压力。银行外汇业务的数据审批与管理操作实现了集中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目标。不仅如此,很多的银行都十分高效地融合了核心业务系统及单证业务系统,从而使得单证业务的受理与处理方式更加灵活便捷。此时业务经办网点的主要工作就是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全面核实,并由总行进行集中统一地管理、授权及进行单证审查风险掌控。第三,监管数据报送接口化。当各大银行的外汇业务数据大集中之后,多数的银行都对业务处理数据报送方式展开积极的整改,通过接口方式将数据传输给外汇局。一方面,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补充了外汇业务系统数据库表,并且从业务办理环节着手对外汇监管数据信息进行采集。不仅如此,还可以进一步了解银行数据报送接口程序,这就能够直接利用外汇业务处理系统数据库进行相关专用字段的查询与读取,再依据外汇局规定的标准自动生成数据接口文件,通过MTS消息传输系统对外汇局传递一部分可以利用的信息数据。现阶段,银行利用接口进行报送的外汇业务数据包括结售汇信息、外汇账户数据、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及银行本身的资本项目业务数据等。
二、大数据时代对银行外汇监管产生的各方面影响
第一,外汇业务数据的系统化采集得到实现。随着我国信息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纷纷成立了很多个银行外汇管理业务系统,其主要的业务范围包括外汇账户监测、银行结售汇、直接投资、出口贸易、外债管理及国际收支申报等各方面外汇业务,银行端手工录入依然是最主要的工作方式,依据业务模块进行银行数据采集。在当前银行数据的集中趋势下,我国外汇局对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境内银行发生的部分代客业务、银行自身业务、账户数据、结售汇、收支交易等采集需求,从而构建出综合全面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平台,这个平台主要面向银行开放,从而实现了和各大银行大数据之间的完美对接,并且在2013年初时在工商银行率先进行数据报送。第二,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得到科学而全面的整合。“接口方式”所采集的外汇业务数据具有标准一致的特点,因此这使得外汇局对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实现了全面的整合。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及深入发展,多数的外汇局新建应用系统后,都从区域集中过渡到数据大集中环境中,这使得我国外汇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变革与创新。例如,2012年8月,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局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辅助软件、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及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等经过一系列整改与变革,从而构建出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这一举措为银行提供了进/出口可付/收汇额度查询及“企业名录”查询等多方面功能,以及提供了采集银行手工录入的企业币种、付汇及实际结汇等多方面的信息。第三,推动外汇现场检查信息化与电子化。当前银行大数据背景下,由于此时的银行在外汇业务电子数据处理方面十分集中化,从而导致传统的纸质凭证、台账等外汇检查方式逐渐不能适应信息化时代中的银行数据大集中发展潮流。同时,在进行外汇现场检查的时候,还能够从银行的数据库中对外汇业务相关信息进行查询,从而能够清楚地核查银行的每一笔业务处理数据与报送报表的准确性、可靠性。这种全新的方法在当前已经成为外汇局开展融资性对外担保指标是否规范、银行短期外债检查、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检查时必不可少的处理手段。例如,在结售汇综合头寸指标合规性检查方面,可以通过银行大数据系统中的记录查询,从而获取银行办理过的具体的结售汇业务信息数据,再借助电子工具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最终大大提高了银行报送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检查的检查工作质量。
三、当前银行外汇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一,银行普遍存在的程序性违规现象使得外汇非现场监管难以入手。就当前屡屡发生的银行外汇违规现象来看,由于银行业务系统设置方面并不够科学与完善,并且在业务处理流程方面不够合理,从而使得银行程序性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第二,在各方面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各大银行外汇检查难以实现长久的电子化与信息化发展。这主要是因为在数据大集中时代下,采用的方式都是定期的数据迁移。此时外汇检查所进行的外汇业务电子资料难以在短期内完成查询工作,银行通常需要对历史数据进行恢复与查阅,这就浪费了大量的精力。第三,现阶段外汇监管在信息化发展过程中最大阻碍就是业务、技术之间的有机融合。外汇业务数据处理从传统的方式过渡到电子化、流程化之后,推动了银行外汇管理的变革与创新进程,因此借助科技方式推动银行外汇管理变革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与普遍的共识。而要想全面实现外汇监管的信息化,必定会对技术与业务的融合有较高的要求,也就是对信息科技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职责进行明确而科学的分工,从而构建出技术与业务深度合作的银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银行监测预警、综合分析及信息共享体系。
四、银行外汇管理改革的相关思路分析
第一,对银行接口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核与验收,从而充分保证数据信息采集的质量。这就需要科学贯彻落实银行数据报送接口程序方面的验收工作,外汇局需要统筹规划、合理部署,从技术与业务两个方面对银行接口程序设计的科学性进行审核,并且对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进行审核与把关,最终为采集到的银行外汇业务数据质量提供保障。第二,强化银行外汇检查力度,修补并完善外汇业务系统漏洞。利用银行外汇检查的特点,对银行业务流程管理、信息系统设置等方面开展科学全面的检查,并且将银行会计核算系统数据、报送外汇业务数据及授权管理系统数据等多方面的信息资料进行比较,对银行外汇业务系统中存在的各方面问题及漏洞进行排查,并采取一系列修补措施进行完善与解决。第三,通过非现场检查与监管,推行银行外汇业务主体的监督与管理。可以将监管流程划分为三个主要环节:第一,动态监管。也就是对银行大集中数据进行定期的查询与获取,同时将其和银行报送外汇业务数据展开比较,从而对其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检查。第二,全面监测,主要指的是一些日常的监管工作,如资本项目、国际收支等。第三,个体分析。这指的是通过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筛查银行报送外汇业务数据之间存在的异常逻辑关系。
五、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