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律援助的特点范文

法律援助的特点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律援助的特点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法律援助的特点

第1篇:法律援助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老年人;法律援助;特点;彩票公益金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046-02

老年人群的群体特殊性,使得其在社会行动和日常生活当中必然面对多种矛盾和问题,且因其相对弱势地位,容易导致其在人身、财产、衣食住行等问题方方面面碰到权益上的损害。随着我国法制体系和社会福利体系建设的深入,针对老年人群的权益保护问题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是必然要面对和处理的重要问题。我国司法行政体系作出了有效努力,但仍无法全面解决老年人的法律援助问题。这就需要充分结合老年人群特点和社会具体情况,从其它方面进行有效补充和完善。

一、研究背景与现状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老龄人口规模也就相对较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底,中国60岁以上的老人占到总人口的15.5%,数量达到了2.12亿。依据当前情况预测,到2050年,全世界老年人口将有20.2亿,而中国老年人口将占全球老年总人口的四分之一,达到4.8亿。同时,人口高龄化推进速度加快,当前我国80岁以上的高龄人口已经接近2400万,约占整个老龄人口的11%。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问题不仅造成我国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还将带来一系列的老年人权益问题。一方面,由于社会的复杂化和家庭的空巢化,老年人面临的人身、财产和家庭问题日益严重,受到的权益侵害概率更高,其在法律方面的服务需求也就更大,法律援助成为必不可少的社会保障方式。就我国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历史来看,其首先始于1996年确立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实现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框架的构建,并确立了相应的执行原则,但其并未针对老年人群体作出具体规定和说明。在同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当中指出,对于存在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需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2012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版中才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综合来看,虽然我国颁布了相关法律条文对法律援助进行了相应的研究,但针对老年群体的则相对较少。同时,现有的研究成果只是指明了老年人法律援助的现状,并未从人群视角出发针对其原因、特点进行专门研究。直到2009年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确定和实施,才第一次从人群视角出发确定法律援助具体事宜,并获得了较好的援助成果和社会效果,其先驱性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老年人法律援助特点

(一)老年人的特点及其对援助的要求

老年人是人群结构中的特殊群体,与其他群体相比,其有着生理、心理和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显著特点。从其生理上看,年龄的增长也就伴随着身体机能和器官上的退化和老化,进而导致其行动上的不便和行为上的迟缓。在社会行动当中,极易出现交通事故和火灾等问题。出现法律纠纷时,要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其生理上的弱化也就要求法律援助人员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对应措施。从心理特点来看,一方面老年人有着较强的自尊心,另一方面又有着较强的依赖性。这就要就法律援助上一方面充分尊重老年人的自强心理,另一方面给予其最大的辅导和帮助。从经济上来看,老年群体一方面失去经济收入能力,另一方面可能没有养老保险和退休金等补助,也就需要依靠子女和社会救济。其文化水平又相对有限,这就决定了其在法律援助上有着较大需求,且援助过程需要足够的耐心与责任心。

(二)老年人法律援助案特点

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首先,案件多来源于家庭内部。赡养纠纷和房产纠纷、婚姻纠纷等是造成其法律援助案的主要纠纷问题。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许多老年人的生活主要依靠子女赡养。这样一来,其依赖性更强,自主性和独立性相对较差,也就容易引发赡养问题和房产问题、婚姻问题上的纠纷。其次,案件往往存在时间跨度长和难度较大的问题。证据丢失、政策变化、人革等均造成办理上的巨大困难。此外,老年人寻求法律援助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其生活问题和人身问题,涉案的金额往往较小,要么投入大于付出,要么不被受理,法律援助的实际意义得到极大削弱。

三、司法行政体系老年人法律援助现状

(一)司法行政体系老年人法律援助经验

针对老年人法律援助问题,我国出台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司法行政体系的援助系统,经过长年的执行和落实,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首先,在具体落实当中,司法行政体系将法律援助门槛降低,经济困难不再成为巨大障碍,使得受援群体得到极大扩大。其次,为实现法律援助的体系化和系统化,各省市将援助系统延伸到各个行政级别,并构建其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乡镇和街道均有了老年维权岗,有专人负责相应的维权工作。此外,针对老年群体的弱势特点,特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并极大简化申请和办理程序。最后,老年人维权宣传力度加大,面对多种家庭纠纷则主要采取化解机制,将问题处理难度和消耗降到最低。

(二)司法行政体系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问题

虽然司法行政体系在老年人法律援助问题上有了相当的经验,但其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地区发展不平衡性问题突出。就我国整体形势来看,首先表现为经费保障上的不足。由于地域上的差异导致经济实力上的差异,财政能力较强则法律援助工作覆盖范围较广,执行程度较彻底,反之则相对较差;其次,由于老年人法律援助处理难度相对较大,耗费时间较长,社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往往出现懈怠和处理上的不足,最终处理质量不佳;此外,老年人法律援助未能与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等机制有机连接,导致后续问题不断,尤其是费用支付上的困难。

四、彩票公益金援助

(一)彩票公益金老年人援助实施状况

从2010年1月起开始,我国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通过专项资金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五类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实施的几年来,总投入规模不断扩大,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在2011年,总案件数量为7559起,占总案件数的13%。同时,援助结果和情况来看,2009年到2011年老年人利益和经济损失的挽回总额高达6.89亿,其中2011年的案件补贴达1216万元,挽回损失达4.21亿元。2015年9月17日召开的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指出,近五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达到70.4亿元,其中财政拨款为68亿元,年均增长15.2%。老年人法律援助经费总额投入力度得到极大提升。

(二)彩票公益金老年人援助特点

就彩票公益金老年人援助特点来看,首先,其确定了老年人群视角,将老年人群作为明确的援助对象,不以经济贫困作为评价和纳入指标。在基础上,该援助项目逐步放宽援助事项和范围,使得司法行政体系下的法律援助范畴得到极大拓展和延伸,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难度降低,其权益保护情况有了很大的好转。无论是赡养费纠纷或变更赡养关系纠纷、婚姻效力纠纷和交通、医疗事故纠纷等均在纳入范围之内。其次,相较之前的政府主体,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主体更加多元化,除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外,民办非企业和全国律师协会、高等院校法学院法律援助社团组织和妇联法律帮助机构等均可作为援助主体。且相互间为互补关系,实现了老年人法律援助事业的有效发展。此外,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在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上有着严格的流程,极大保证的案件处理质量,最大限度保障了老年人的权益。

(三)彩票公益金老年人援助的未来

作为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中的重要系统,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不仅投入金额不断增加,办案主体进一步扩大,办案质量有显著提升,其未来的发展潜力也将进一步提升。具体来看,首先,其实施主体还将进一步专业化。多种民间组织对于老年人法律援助案有相当的责任精神,且较为擅长办理相应案件,其责任心、耐心表现更突出,能够针对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具体需求制定最佳的服务方案。其次,其援助资金的使用将进一步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资金的划拨和补贴水平,一方面极大激发相应案件办理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有利于保证案件办理质量。根据案件案情的不同,制定细化的补贴标准,保证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彩票公益金项目对老年人援助的启示

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突出特点和显著优势即其具有强烈的人群意识,对于老年人群体作为群体关注对象,并结合该群体的具体特点进行专门设计。该项目采取的援助手段包括参与主体多元化、项目化专业管理和拓宽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受理案件类型,其既能够保证老年人群体的辐射范围和深度,还能确保援助过程的专业性和彻底性。老年人法律援助的专业化程度提高,其案件处理质量也就显著提高。这给老年人法律援助做出了良好的示范和有益引领,也给其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在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时,应首先健全相应制度体系,进而以扩大多元主体为基础,引进更多专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援助当中,并进一步强化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案件处理的专业性,使得老年人法律援助事业得到本质发展。

五、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老年人的法律援助问题将成为国家和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仍不健全,为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应当切实根据老年群体特点,一方面不断健全司法行政体系的法律援助机制,另一方面从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处获得有益经验,不断探索新的途径和方式,构建起完善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制,确保老年人法律援助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程为敏,高媛.老年人法律援助初探[J].西部学刊,2013,09:9-14+27.

[2]魏慧芳.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保护[D].西南大学,2015.

[3]郗源.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之管见[J].陕西老年学通讯(总第98期),2014.3.

[4]许利平.老龄化形势下老年人监护制度重构的法律思考[J].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03.

第2篇:法律援助的特点范文

(一)多点并举,便民利民

近年来,浦东法律援助中心一直将便民利民作为法援重点工作,先后在新区法院、劳动仲裁院、公安看守所、老干局、新区医调办、7大功能开发区工会等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结合不同的行业特点采取不同形式、灵活多变的结对模式,法律援助受理服务,使法律援助咨询量和案件受理量得到提升。如在新法院设专职工作人员,实现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无缝对接。在新区劳动仲裁院,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13家律师事务所分别在2个劳动仲裁受理点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同时协助申请法律援助,使许多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缺乏的外来务工人员受益。2011年,按照2010年司法部关于开展值班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新区看守所设立了值班律师工作室,主要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开展法制教育、申请法律援助等服务。2011年,应新区老干部局的要求,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安排5家律师事务所与新区老干部局本部和4个老干部活动中心结对,开展结对法律援助工作。为了更好地做好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工作,2012年上半年,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又与新区办、医调委合作,成立了医调委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有从医背景的律师坐堂接待咨询,协助化解相关疑难医患纠纷,受到医调委和广大医患纠纷当事人的欢迎。同时新区法律援助中心还与新区总工会合作,在总工会和7个功能开发区联合工会开展结对援助工作,工作采取1+7模式,在新区总工会层面成立由10名律师组成的劳动者维权专家志愿团,并组织7家律师事务所与7个开发区工会结对,及时、灵活地为工会、劳动者提供法律帮助;律师还可应工会要求、参与劳资双方工资谈判、协商、职代会方案审定等多项法律服务。这些结对的律师事务所均有受理法律援助的权限,可以为申请人提供更为便捷的法律服务。

(二)延伸网络,推动法援

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和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因地制宜、创新机制、不断拓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新领域、新举措。除了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还建立了系列专项法律援助工作站,逐渐形成和完善了律师受理、工作站转交申请、联络点联系申请三项工作机制,较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司法救助、扶贫助弱和维护社会和谐中的作用。特别是2011年,浦东新区对受理工作进行了重点研究、重点落实并按步骤推进。一是设计了相关的工作制度,使浦东的受理工作运行规范。二是遴选一批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受理点,首批20家律师事务所由此获得受理资格。自2011年7月18日授牌运行以来,取得了卓越的成效。特别是2012年,由律师事务所受理和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移送的案件达2574件,占年度民事案件总数(3291件)的78.23%,由新区看守所工作站(值班律师工作室)受理刑事案件262件,约占刑事案件总数(1658件)的15.80%,法律援助受理已然成为浦东法律援助的主要受案渠道和增长方式。

(三)及时有效,服务社会

受理机制的实施,使法律援助机构能在第一时间受理需要援助的各类民、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能在第一时间为当事人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帮助,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维权。特别是一些疑难、复杂、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从兼顾纠纷双方的利益出发,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合情合理、有序地引导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受理的案件采用援助调解的方式解决,结合必要的调查取证,使案件的处理时间明显缩短、效率显著提高。2012年,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3291件,其中,以劳动仲裁和非诉调解方式解决有2680件,占已结案件总数的81.46%;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有611件,占18.54%,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节约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事案件,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司法部试点工作的要求,2010年在新区看守所设立值班律师工作室以来,对刑事案件的援助力度大大增强,特别是对公安侦察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法律援助案件量由2011年的40件,增加到2012年的224件,同比援助率提高了460%,基本覆盖了所有公安侦察阶段未成年人,部分成年人也在此阶段得到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从实体和程序上确保了当事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对促进诉辨平衡、司法公正、定罪量刑的规范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关于法律援助受理实践的几点思考

从上述法律援助受理机制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出,在现阶段受理机制的优越性显而易见,但如何把握律师受理的条件范围?如何确保援助受理的程序规范?如何确保援助律师遵守相关的执业规定?如何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提高群众满意度?如何体现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法律援助受理工作时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处理好两个问题,即如何确保法律援助受理的程序规范,如何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维护法律援助的良好信誉。为此从总结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实践分析,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规范先行和培训在先,严格程序

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开展受理之前,进行了大量的调研,走访了相关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新区劳动仲裁院、法院、检察院、公安看守所等部门,听取各部门对法律援助受理工作开展的意见,同时结合司法部2012年颁布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对法律援助办理的程序要求,有针对性地设计有关制度进行规范。如,《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援助基本条件和工作要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规定》、《浦东新区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流程》、《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工作制度》等,将受理的职责、范围、条件、经济困难的标准、办事依据、基本工作制度、受理流程、格式文书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制作专用的文件夹下发,使各律师事务所和受理点操作有规可依、有据可查,法律援助受理申请工作推进有力,规范有序。

(二)双重审查和严格审批,提高质量

为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我们做到统一标准、严格审查、限时审批。一是严格按照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申请资格、诉讼请求、事实依据、是否经济困难、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严格审核,一旦发现不全或有其他问题,即要求律师加以补正或拒批。二是对于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要求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署意见后在48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中心,实行双重审核把关。三是对于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擅自转委托。四是定期召开受理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并联合相关部门加以改进,确保受理各环节畅通、规范、有序。如制作法律援助受理工作牌、专用工作证、公开法律援助律师信息、依法维权引导、监督途径电话等,使站点工作更趋规范高效,便民利民更具实效。

(三)强调程序和实体审查,全面考核

第3篇:法律援助的特点范文

一、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1.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认真贯彻执行蚌政办〔2015〕1号文件,扩大法律援助事项,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并将军人军属、计生特困家庭、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等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

2.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实行法律援助经费科目单列,专款专用。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政策,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项目的实施。

3.提升公共服务沟通协作能力。充分发挥单位群团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加强与工会、妇联、残联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日常沟通协作机制。贯彻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落实互免审查机制和告知义务。做好社会救助与法律援助等各项民生保障制度的有序衔接,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与质量

4.保持办案量稳定增长。以上年办案总量为基数,实现案件数量稳步增长,每万人获得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达到14件(此人口数按照户籍人口为基数计算)。各工作站每月办理或转交有效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4件,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年平均每人办理援助案件不少于20件,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人全年办理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其中乡镇工作站全年办理的诉讼类案件要占案件总数的50%以上,每月通报调度一次,全年的任务数要在11月底完成。

5.继续优化案件结构。进一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比重,稳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量、诉讼类案件量比重。具体指标是:刑事案件数占法律援助案件总数比重不低于19%、诉讼类案件数占已结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比重不低于55%、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案件数占法律援助案件总数比重不低于35%。

6.加强案件质量监督。贯彻落实《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设立案件质量监督人员,全程监督案件办理及结案归档,初评案件质量等次。建立健全案件回访、旁听庭审等工作制度,对民事、非诉案件逐件进行回访,扩大回访覆盖面,旁听庭审案件不低于开庭审理案件的5%,实现办案质量流程控制的规范化和长效化,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结案率,规范案卷归档,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探索同行评估办法,建立办案质量和办案补贴发放挂钩制度。

7.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意见》,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衔接,进一步发挥看守所工作站的作用,规范在县看守所派驻律师志愿者值班制度,进一步发挥在法院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加强与公安和法院、检察院的协调配合,做好被害人、申诉人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严格把握承办案件律师的资质条件,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办理无期徒刑、死刑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引导资深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乡镇工作站全年转交有效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

三、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

8.巩固完善便民服务窗口、站点的公共法律服务功能。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发挥法律援助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和前导性作用。借助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工作站点建设,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发挥工作站点方便、快捷服务困难群众的功能。实现法律援助档案二级达标。

9.深化信息化应用。以便民为导向,加强信息化深入应用,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咨询和案件申请实行即办即录,按规定上传相关材料。法律援助中心实现网上审查、审批和指派,普及电子印章的使用。完善在线服务功能,及时处理网上法律援助咨询、申请。

10.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功能作用。按照省厅《“1234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项目建设指导意见》,完善系统的配套功能建设,安排专业人员解答热线咨询和日常运行管理,确保热线畅通使用和功能稳定,充分发挥“12348”平台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做好“12348”热线的数据统计和舆情分析,按季度报送,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11、切实发挥基层站、点作用。落实《省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要求,对基层站、点统一标牌标识,公开公示内容和工作制度,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咨询、办案业务,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开展联系点建设检查活动,重点检查联络员配备及其对法律援助知晓程度、法律援助明白人队伍建设、法律援助常识宣传及帮助联系申请法律援助等情况。将工作站、点建设融入美好乡村建设,协同发展。

四、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水平

12.加大投诉案件查处力度。按照《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向社会公示投诉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投诉事项范围、投诉处理程序等信息,建立台账,及时受理和查处。投诉处理情况每半年一次报告上一级管理部门。投诉查处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内容。

13.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收支台账,明确、细化法律援助经费支出项目,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办案经费支出占业务经费支出总额比例不低于70%。

14.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采取招录公务人员、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招聘公益岗位人员、聘用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等多种形式,充实法律援助机构力量。强化培训,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安排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律援助中心实习,所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均需在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实习活动。法律援助实务纳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内容,在执业起点培养律师的社会公益意识。

五、进一步加强改进法律援助宣传

第4篇:法律援助的特点范文

(一)凸显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利益的特殊保护

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由于身心发育不全、法律知识欠缺以及心理上的恐惧,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观上需要通过法律援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由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代表其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这将有利于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利益的特殊保护。

(二)健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体系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衡量一国刑事法治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是刑事法律援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纳入刑事法律援助体系中,不仅有利于扩大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而且也可以实现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目的。

(三)切实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由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较少,生活阅历较浅,因而,自身保护意识与保护能力较弱。而法律只规定了未成年被告人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而未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违背了司法平等和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因此,赋予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均等的享受法律援助的权利,是实现司法平等的必然要求。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从刑事、民事各个方面为其提供帮助,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有利于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二、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之不足

(一)立法缺失

由于犯罪行为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身心危害严重,且未成年人自身缺乏防范意识,其在刑事个案中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因而,国家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而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并未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之列〔2〕。《法律援助条例》虽然将刑事案件被害人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但其规定援助的范围、阶段和程序,与一般成年被害人同等适用,未能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群体的特殊性,而且在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上仅仅规定“可以”申请,没有规定强制辩护,这显然不利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特殊利益的保护。

(二)缺乏有效的资金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制度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呈现单一性特点,虽然有来自于企业、社会组织的资金援助,但其主要来源仍是政府拨款。这种单一的资金来源模式导致法律援助资金不足,尤其对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缺乏专项的法律援助基金。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甚至有一些律师反映,在办理完法律援助案件后无法拿到补贴。经费的欠缺严重影响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三)法律援助人员素质偏低

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彰显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被害人的重视和保护,对于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专职、稳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队伍是提高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质量的有力保障。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承担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大多是新加入律师队伍的年轻人。他们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很多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委托后,选派一些年轻人去办案,目的也仅仅是让他们去熟悉办案流程,培养锻炼新人。由于新加入律师行列,经验不足,相关领域如教育学、心理学等综合知识欠缺,因而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的效果。

(四)救济体系不健全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济包括国家补偿、公益救济以及心理救助等一系列制度。首先,我国尚未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被害人如果不能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也无法获得国家补偿,生活将陷入困境。其次,我国公益救助制度缺乏规范化的管理,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单一性限制了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虽然社会上不少爱心人士在得知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处境后愿意慷慨解囊,然而,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多数未成年刑事被害人难以得到社会公益救助而身处困境。第三,我国欠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制度。由于权利受到侵害,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往往情绪过激,不愿配合援助人员工作。如果有心理咨询师通过心理疏导、心理干预加以关爱,帮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缓解紧张、害怕等心理,那将有助于他们提高自身的心理调控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而目前这方面工作还很欠缺。

三、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之构建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在遭受犯罪侵害时,国家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新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了强制法律援助制度,而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缺乏相关规定。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该制度,以实现司法平等。

(一)立法应明确规定未成年刑事被害人需要法律援助

2013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提出聘请律师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人的,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这一规定给检察院提出了一项新的要求,就是要帮助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说,这是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大改进。笔者建议,在将来的法律修改中,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并将《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与此同时,再将《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从立法上真正确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实现多角度、全方位保护。

(二)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基金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案件日益增多,笔者认为,为了保证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必要在法律援助基金中划分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专项法律援助基金,专门为保证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并对需要医疗救助的被害人提供经济帮助。关于专项基金的来源,主要渠道还是应当从政府的财政中拨款,也可以鼓励爱心人士进行捐赠。

(三)不断提升援助人员的法律素质

未成年刑事案件涉及被害人的诸多隐私,因此,在办理这类型案件过程中,忽略任何细节都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这就给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特点出发,对从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各方面综合素质,以适应办理该类型案件的需要。笔者建议,可以建立一支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拥有一定的辩护经验、致力于未成年人的感化与挽救、专职从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队伍,以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法律援助与社会救济相结合

对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协同合作,对已经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伸出援助之手,有益于改善其身心状况,减少与避免二次被害现象的发生。在进行法律援助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济体系,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一般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各种原因,被害人通常并不能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因此,有必要构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因犯罪遭受损害而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补偿原则、补偿对象、补偿范围等。

2.建立社会公益救济金。在进行国家补偿的同时,可以吸收社会公益力量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有些案件经过媒体报道,不少爱心人士慷慨解囊,伸出援手。然而,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只有经过媒体报道的个别被害人有机会获得来自社会的捐助,众多同样遭遇的被害人由于得不到媒体的宣传身处困境。因此,有必要设立刑事被害人专项救助基金,使得社会公益救助制度化、规范化。

第5篇:法律援助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现状;建设思路;预期效果

法学是一门偏重实践性的学科,然而我国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脱离实际的情况却长期存在。如何通过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性教学,改变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差的现象,是我们法学教学中应重点思考、研究的一个问题。近些年,出现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则在培养法学基础、锻炼心理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塑造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解决思路,切实有效的锻炼了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本文基于此,分析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设思路以及中心对于大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所带来的预期效果。

一、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发展现状

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是以高校大学生为主体,对社会开放,免费为社会大众提供法律服务的非盈利性组织。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在培养综合素质高的法律人才和切实满足大众的法律需求两方面均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我国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较晚,目前的发展现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匮乏,硬件设施落后

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非盈利组织,它既不同于政府性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申请到政府资金,也不同于社会上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那样可以得到相关单位的拨款,所以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目前面临最大的挑战便是资金不足的问题,这也是目前困扰很多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的一大难题。资金的短缺就造成了中心办公设备、取证设备等硬件设施的不足和落后。

(二)高校法律援助的水平有待提高

法律援助服务对于中心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很高。如果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对于被援助人的咨询也很难提供使其满意的法律援助,长此以往,当事人对于高校法律援助中心信任度也会受到削弱。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构成来看,主要由高校学生组成,但是大学生正处于一个知识积累的阶段,只能一边学习一边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大部分人尚未架构起一个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高校教师由于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较重,在其中只能提供辅助指导,对于法援的指导只能作为兼职,所以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三)缺乏科学、健全的管理制度

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依托高校,其主要管理机构是高校。其次,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法律援助工作,故中心又受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这种双重管理模式有可能造成因管理权限不明确而带来的管理缺失或管理冲突。造成服务人员之间责任互相推诿,不按时出勤,使法律援助中心错过了许多需要援助的案件等现象。

(四)在调取相关材料时身份受到限制

目前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多是高校的社团,不像社会上一些法律援助中心是经执法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因此中心学生在办案的过程中会遭遇诸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律事务的应以团体或个人身份参加。因此,学生若以个人身份的话,在取证中会碰到公、检、法部门不予支持配合的现象;若以团体身份,又因其未经注册则相关部门不予承认,所以中心很难顺利地从公、检、法部门调取相关材料,很难为当事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设思路

(一)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拓宽经费源渠道是推动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的首要问题。一方面,由于高校法律援助发展还不成熟,仍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需要其为前者提供资助;另一方面,无论将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看作是高校社团还是学生实践基地,高校理所应当对其加大资金投入,同时,也应积极争取社会资金,吸引部分社会组织给予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拨款,维持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常运作。

(二)通过专业科研活动提升法律援助学生的专业水平

为充分发挥高校教师在大学生法律援助中的作用,应将部分高校教师的科研引导入法律援助领域,并通过让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切实提升学生法律援助业务水平。如辅导教师定期与法律援助学生分享最新的科研成果,选择一些经典的科研案例在法援内部开展小型研讨会。最新的科研成果以及案例的研讨等有助于法援志愿者们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实务能力。

(三)确立分工明确的双层管理体制

针对上述政府和高校共管模式所造成的管理低效,笔者认为双方应该在管理范围和权限上进行合理地分工:司法行政部门主要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工作范围、人员资格等方面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高校职能部门则主要负责法律援助的日常工作、内部业务管理、具体操作程序。此外,高校和政府部门保持沟通协调,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畅通无阻。而对于内部管理机制问题,除了建立一套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还需要加强监督,确保管理的有效和高效。

(四)构建与司法部门的合作项目

针对上述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因资格受限的问题,笔者认为可借鉴中国人大法律援助中心与北京市司法局合作办学的成功经验,积极与各自高校所在地的司法部门开展合作,并且可以与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妇联等建立对口合作点,与当地基层法院合作在立案大厅开设法律咨询服务等。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对于培养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预期效果

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首先,学生通过法律援助中心这一载体参与法律案件的办理,提供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参与案件讨论会、诉讼等方式,将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应用到现实的法律案件,将抽象的法学理论转变成处理案件的实际工作方法,培养学生应用各种法律知识的技能、社会问题处理的能力以及社交沟通能力。再者,法律援助中心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传统教学模式无法相比的。借助法律援助中心这一载体,学生能够亲身体验办案过程,变传统“模拟法庭”的“模拟演习”为“实战训练”,并且办案过程有高校教师和专业律师的指导,能够迅速掌握办案技巧,提高办案能力,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传统的法学理论教学采取教师“满堂灌”的教学模式,枯燥乏味,学生学习兴趣不浓,严重的还会出现厌学情绪。然而,借助高校法律援助中心这一载体,变枯燥的法律条文学习为实践教学、案例教学,学生易于也乐于接受,学习热情高涨;另外,当代大学生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都很强,他们对法律援助事业非常热衷,对接待当事人、法律咨询、调查取证、参与诉讼等活动非常积极。据我们在几所高校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的实证调查,参与法律志的大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很高,学习目的性也大大增强,学习成绩也比较令人满意,参加司法考试通过率接近100%。

(三)有助于锻炼社交能力和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

当代大学生通过9年义务教育和3年高中迈入大学校园,一直生活在环境单纯的象牙塔中,他们涉世未深,思维单纯,在学习法学理论知识时,容易产生教条主义,沉浸在充满正义和公平的乌托邦里,因而,导致他们走上社会极不适应,很难短时间融入社会。高校法律援助中心这一载体,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观察社会、了解社会的窗口,通过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与多个社会团体和个人打交道,参与社会问题的分析,学生能够亲身体会了解群众疾苦,了解了社会的各种复杂问题,使之不再沉浸在乌托邦,更不会迷失在学校所创设的象牙塔里。因而,他们走入社会之后,具备较高的社交能力和处理社会复杂问题的能力,马上能够适应社会,适应激烈的竞争。

(四)有助于学生职业生涯规划

大学生在校期间,一直生活在环境单纯的象牙塔中,并不具体了解毕业后具体的工作内容和特点等,所以对自己人生定位难免渺茫,不知该如何规划自己的人生和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后,能够对公安、检察、法院、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性质、工作流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这样一来,学生就能够结合自身的特点,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能够就毕业前就为就业做好充分准备,做好人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如:比较外向而且活动能力强的学生可以选择律师行业,内敛而喜欢研究学问的学生可以选择研究机构,认为自己不善于交往的学生可以选择公务员等。笔者预见,尽管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目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相信经过政府、司法机关和高校三方的共同努力,未来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在社会法律援助的各种组织中,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利民,陈胜国,周潇.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模式创新研究——以湖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为平台[J].中国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4,8(4).

[2]陈治,李瑞雪.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问题与出路[J].法学教育研究,2012(10).

第6篇:法律援助的特点范文

一、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三个教育功能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是“以服务人民,践行正义”为宗旨,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校级组织。它主要的服务对象是高校大学生,通过替高校大学生提供法律援助,从而实现高效法律援助机构的教育功能。

(一)操作性教育功能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让学生在工作中得到锻炼,提升了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从而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操作性教育功能得到实现。

(二)道德人文教育功能

高校大学生通过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工作,无偿地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让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帮助。学生在经过这样的无偿援助过程中,对于本身的道德思想品质进行了考验和铸造。在为需要的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时候,可以培养学生对社会的奉献精神,促使学生发现自身的价值、定位,获得成就感。因此,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高校大学生进行法律援助,是加强学生道德人文教育的重要手段。

(三)激励教育功能

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无偿地为所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从中能够获得成就感,赢得别人的尊重,享受被尊重的幸福感。它既能够激烈学生更加投入法律援助工作,又能够激化学生的积极性,同时让学生能够得到更好的锻炼。

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教育功能实现的障碍

(一)资金的缺乏

当前,大多数高校法援是作为学生社团而存在的。作为学生社团,很难拥有稳定的资金收入,也较少获得政府提供的援助资金。因此,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资金经费总体上来说是紧张的,要在这样紧张的经费上拨出一部分用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便取决于高校领导对于法援机构的重视程度,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资金的问题得不到改善,高校法律援助工作便很难有进一步的发展。

(二)教师指导缺位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很多是学生社团,缺少教师的正确指导。即使是有一部分机构有教师参与,但是无法提供长期地法律工作指导。

(三)人才的缺乏,是影响教育功能实现的核心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成员主要是来自法律系的教授、老师和学生,虽然它拥有更多的智力保障,但是却面临着“人才流失”的危机。在高校法律援助教育机构中,主要提供法援帮助的是大学生。但是大一、大二的学生刚踏入学校不久,对法律知识还不够丰富,经验也不足,还不能够胜任法援工作。大三、大四学生虽然拥有较为扎实的专业基础,经验也较丰富,但是此时却面临着毕业的困扰,将大部分的心思投入到考级、修学分上。尤其是大四的学生,开始忙着考研找工作,更加没有心思花在法律援助工作上。人才的流失不利于教育功能的成分实现,难以达到理想的境地。

(四)管理缺位

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成功运行而有效地管理,是发挥教育工程的关键。从内部管理来说,缺乏系统健全的管理制度,分工责任不清,组织纪律松散,经费管理杂乱;从外部管理来说,高等院校和司法行政部门是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机构,但在现实运行中,两部门的管理权限不明确,导致管理缺失或者产生管理冲突。管理缺位的状态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教育功能是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的。

三、消解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教育功能障碍的方向

(一)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资金筹集道路较为单一,我们应该建立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的模式,从政府、高校、社会及机构本身等多方面筹集法律援助资金。一方面,积极争取政府的财力支持;另一方面,利用自身特点,争取本高校的固定拨款,积极争取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如慈善组织、基金会、企业、律师事务所的资助。

(二)建立人才培训交流互动机制

首先,我们要建立人员固定化制度。搞笑法律援助机构应该要确定一定数量的固定工作人员,以保证法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建立人才储备制度。对于已经存在或者潜在的法律援助者,援助机构要建立人员备案存档,便于人员的应用,能够在最大范围内实施法律援助。最后,要建立培训制度。援助机构可以邀请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安局等一些法律知识专业、经验丰富的同事担任培训老师进行法律工作指导,提高学生的办事能力,缩短熟悉业务的时间。

(三)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7篇:法律援助的特点范文

论文摘要 法律援助的受援标准和范围的确定是法律援助能否实现其保障人权和公民权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立法宗旨的关键因素。从实践来看,法律援助的发展过程是其受援标准和范围在实践中不断调整、规范化的过程。现阶段,虽然司法部相关文件对法律援助工作要设计动态标准调整机制提出了要求,但这些规定只是指明了方向,缺乏作为法律规定的指导和规范意义。立法的设计要实现切实保障每一个经济困难公民都能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真正体现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价值。本文从建立动态法律援助困难标准、扩展服务领域两个方面分析法律援助立法应当增加的内容。

论文关键词 法律援助 动态标准 扩展领域

一、建立动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标准的界定,现行《条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从《条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法律援助的实践看,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设定存在诸多问题,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一,经济困难没有明确定义。虽然《条例》明确了要以“经济困难标准”作为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但是对于经济困难标准的定义没有加以明确,仅是简单的授权,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由此可见,“经济困难标准”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定义,授权立法要求也同样没有明确标准,更没有严格的授权立法的期限和监督程序。

第二,经济困难标准过于严苛,在《条例》授权的基础上,现行各地方立法通常采用的经济困难标准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将低保上浮一定比例作为经济困难标准,也有个别发达地区以低收入家庭标准或者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经济困难标准。同时各地都规定了几类免于经济困难标准审查的情形。由此产生的弊端是:各地立法对于经济困难标准说法不一,首先降低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执行。

第三,现行的经济困难标准都不符合我国法律援助实践和立法本意。实践中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并不高,在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上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虽然经济困难但因为还达不到经济困难标准而无法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要扩大适用范围,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要建立动态性的法律援助困难标准,使法定的困难标准能够适应现代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带来的法律的公平正义。

第一,法律援助法规定统一经济困难标准。动态性法律援助标准的构建就是要立法设立一个明确的法律援助相对公平标准,在这个相对稳定、统一的标准下,具体的受援范围会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各省、地区的差异而体现出不同的范围。如此,既可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又能够满足地区的差异性,构建弹性的制度最大程度的保障有法律援助需求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标准统一设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标准的制定上,要综合考量目前律师收费指导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居民人均家庭支出标准,法律援助的社会需求,立法应当以申请人申请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能够更大限度的保护有法律援助需求的求援人利益。

第三,将困难标准与社会诚信体系衔接。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每个公民的经济状况都可以在阳光下公开。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经济状况的审查只须查询公民诚信记录,综合利用银行工资支付系统、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不动产登记制等与个人收入和财产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真实的判断求援人的经济状况。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动态的,最大限度的保障受援人的范围,另一方面又可以动态的掌握求援人的经济状况,防止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

二、扩展法律援助服务领域

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国家对人权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就应当在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问题上,最大限度的保障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资源。随着人民需求的增加,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法律援助定位的提高,对非诉讼类法律援助需求明显增加,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法律援助的服务领域的规定已经成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

第一,对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方式理解偏差。现阶段,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向经济困难或有特殊需要的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方式主要是在诉讼环节外,对这一类群体的纠纷提供免费的以调解服务为主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获得免费的法律资源。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诉讼法律援助的一些特点,但缺陷十分明显。首先,我国职业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数量相对较少,其他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发展薄弱,而调节工作又是一项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时间才能完成的工作,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其次,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中,各级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构内部都设置专门性的、专业化的调解机构,政府法律援助和社会组织在机构设置、人力资源、专业化水平上都是无法比拟的。因此,不应当把调解作为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形式,可以设置为多种援助方式结合,以调解作为辅助方式。

第二,非诉讼法律援助受案标准过高。非诉讼法律援助包括调解、和解、代为搜集证据、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如果这些服务都要求受援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在实际操作中是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初衷的的。随着国家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经费保障也逐年增加,社会组织也对法律援助事业加以支持,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律援助没有一定的公益性,不符合法律援助制度设置的宗旨。

第三,缺乏非诉讼法律受案范围规定。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为解决案件争议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全部活动。据此,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商事仲裁等准诉讼性质的活动都是排除在诉讼的范围之外的。实践中,这几种程序作为准司法程序与诉讼法律援助中所涉及的几乎没有区别,又如公证、司法鉴定等重要的认证事实的工作中,当事人在这些程序中同样需要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因此应当将它们列入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

综上,法律援助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在非诉讼案件中由政府法律援助中心职业法律援助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在形式多样的非诉讼程序环节,以简易程序方式,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达到法律宣传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效果。

第一,法律援助工作形式应当多样化。首先,继续做好调解工作,对已过诉讼时效和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努力帮助寻求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做好调查取证等案前准备工作,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对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力争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纠纷,节约诉讼成本,做好诉后调解,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裁决生效后的权益履行;其次,拓宽援助形式,加大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力度。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宣传重点一直放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果上,却忽略了其相关社会公众提供免费公共法律教育的功能。而且在法律援助工作的内容安排上,法律援助宣传被当成了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辅工作。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新的形势要求对法律援助宣传进行重新认识和定位。将法律援助宣传纳入立法保护,使其公益作用和价值目标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在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要通过立法来保护公众接受免费法律教育,获得法律咨询,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使其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他们利用法律手段“自助”解决自身遇到的常见法律问题和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以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进司法公正。

第8篇:法律援助的特点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为建设“法治”、“和谐”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以及省、市司法厅(局)有关法律援助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年度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年,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党委政府工作为中心、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保障民生为重点,坚持矛盾化解、管理创新、公正廉洁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尊严的职能作用,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管理指导、优化工作程序、创新服务方式、整合法律援助资源、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提升全市法律援助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具体体现。年全局上下要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要不断创新思维,开拓进取,促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一是对于符合受援条件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做到应援尽援,并根据我市实际,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要及时掌握分析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引导来电来访群众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反映解决问题,坚持正面宣传,疏导分流,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要通过加强必要的信息数据分析,积极建言献策,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对于各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关稳定大局的案件,做到及时依法办理、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二是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等的沟通联络,调动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认真组织全市律师、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对象免费提供刑事辩护,民事、行政诉讼、仲裁等,免费办理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咨询及非诉讼调解等法律服务事项,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办案质量,按要求圆满完成各项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三是密切与职能部门的联系,突出专项法律援助。加强与妇联、残联、人社、建设、工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扩大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对涉及农民的赡养抚养、追索医疗费、救济金、社会保障待遇、农资种子等坑农害农案件,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对其他涉农案件,也要降低门槛,积极受理,让更多农村群众得到法律援助。通过网格化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构建,带动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推进;

四是努力建设以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为骨干、以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力、以其他社会法律援助资源为补充的法律援助队伍。加强综合素质教育、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及非诉讼技能的学习,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整体法律素养。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一是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工作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二是要做好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并加大指导管理力度;三是要服务民生,坚持多办案、办好案,做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100%受理,全面完成各项法律援助工作目标任务;四是要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合法、规范、便民、高效;五是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强化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持法律援助工作零投诉。

(二)加大宣传力度,搞好信息调研,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村的法律援助知晓率,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专栏等各种形式,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下乡镇、走基层,进村入户,通过积极参加各种法律咨询活动和编印、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使更多的社会团体和有志之士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二是积极开展信息调研,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认真分析研究法律援助社会需求、经济困难审查、法律援助社会资源利用和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探索法律援助的新形式、新途径,做好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的编报宣传、及时报送法律援助动态信息,为上级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三是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工作成效、存在的困难,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在人员、装备、经费和政策上的支持,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不断发展。

(三)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拓展服务领域,突出重点服务对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一是加强对市法律援助中心和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12348”法律咨询热线等窗口的管理力度,方便公民就近申请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二是将农民工、零就业家庭、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列为重点援助对象,针对其不同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援助服务。积极为农民工和其它迫切需要得到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开辟绿色维权通道,简化受理审批程序,快速办理;三是建立法律援助介入涉法涉诉工作机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群体性纠纷、突发性事件。对群体性案件、重大维稳案件降低援助受理条件,及时受理、承办,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使此类案件能够及时、稳妥地得到解决。

(四)加强联系协调,优化法律援助外部环境,实现大援助工作格局。一是与公检法等部门协调,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出庭、法律文书交接、司法救助、档案查询、资料复印等问题;二是加强与财政、民政、国土、劳动社保、工商、建设、卫生、档案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为法律援助办案人员查询利用有关档案资料提供方便,降低法律援助办案成本;三是加强与市社会救助体系中其他部门的协调联动,全面掌握全市困难群体人员情况,密切与他们的动态联系,在需要时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四是整合资源,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工作者为骨干力量,成立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同时充分调动工、青、妇、残、老龄委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大援助工作格局。#p#分页标题#e#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为保证法律援助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各所、处、中心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做到目标到人、责任到人,要目标监督与个案监督相结合,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质量。

第9篇:法律援助的特点范文

义县法律援助中心自20年7月成立以来,一直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支持,始终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县政府的法定职责和民心德政工程,这是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希望,也是全县民众的福音。几年来,义县法律援助中心从建立民信政府,兑现政府工作报告的承诺出发,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法律援助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我就义县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保证质量,攻艰克难,社会效益不断彰显

1、积极主动提供服务,不断拓展受援范围。自义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法律援助案件逐步由刑事向民商事拓展,受援范围不断扩大。几年来,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达31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10件,民事法律援助21件;受援对象达48人次,其中老年人5人,残疾人4人,未成年人3人,妇女12人,其余均为贫困者。此外,法律援助中心还参与调处各种矛盾纠纷50余起,解答法律援助咨询1740多人次。群众满意率为100%。为满足我县公民法律援助的需求,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受援范围基础上,我们又增加了几条规定,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援助。一是将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损害赔偿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二是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200元以下;三是针对某些案件的费用很高,超过当事人承受能力的,也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通过我们积极热情的服务,众多的社会弱势群体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2、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在做好解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基础工作的同时,及时收集、掌握、分析重大民间纠纷信息,跟踪社会热点、难点,积极协调、主动参与,身体力行,通过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情况,为依法行政提供决策信息服务。在解决由“蚁力神”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引发的大规模的群体上访案件中,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均参与到了县政府的决策中去,并提出了很多可行性的建议,受到了县领导的重视和一致好评。

3、努力营造亲情氛围,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在接待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上门服务和法律帮助中,实行“一条龙”服务,对前来申请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的当事人送一个微笑、打一个问候、让一个座位、倒一杯水、给一个圆满答复的“五个一”服务,在服务态度、言行举止、接待接听等各个环节营造家庭式的亲情氛围。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还上门提供服务;对一些紧急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先行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同时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登记等工作,省去当事人奔波烦累,既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法律服务的工作效率。此外,我们还发挥全局优势,凝聚全系统的公务员、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构建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和服务优势,形成对内各负其责,相互促进,对外沟通联动,协同作战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使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得到充分的保证和提高。

二、夯实基础,健全机制,规范建设初见成效

1、构建三级网络体系,奠定坚实组织基础。义县司法局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工作的重中之重,确定一名副局长主抓,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法律援助工作,义县法援中心配备了3名工作人员,在各乡镇司法所分别设立了18个法援工作站,各工作站又在所辖居委会、村委会设立多个法律援助联系点。把法援服务领域拓展到了基层。建立健全了法律援助的接待、受理、回访、档案、学习、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方便了广大求助对象,确保了法援工作有序进行。这样,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组织有序、覆盖全县的法律援助三级网络体系已经形成,为义县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2、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加大办案监管力度。我们义县法律援助中心紧紧围绕“机构规范、管理规范、服务规范”的要求,制定了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是局机关加大了对法律援助主体的监管力度,采取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出庭旁听、结案审查、定期通报办案质量等措施,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指导。二是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强化了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援助案件的质量责任意识。三是坚持法律援助不得违规收取费用的原则,制定了严格禁止借法律援助之名搞有偿服务的规定和措施,通过公开办案成本、受援人签名归档、审查结案报告等管理监督措施,严格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

三、多措并举,扩大宣传,社会影响日益扩大

1、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法援制度深入人心。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支持和帮助法律援助事业,我们义 县法律援助中心不间断地开展了一系列《法律援助工作条例》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学习,使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理解了加快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意义,并主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部门、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学习宣传。通过学习宣传,全县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质和作用,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承担义务。

2、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畅通社会参与渠道。去年9月,我们开展了以“实施法律援助,实现公平正义,共筑和谐社会”为主题的纪念《法律援助条例》实施5周年宣传周活动,并在七里河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娱宣传演出活动。针对农民工分布广、流动大、权益易受侵犯等特点,我们切实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宣传深入工地,不断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二是维权走进工地,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温暖送到工地,扎实为农民工办好事、实事。在整个活动周期间,我们共发放《法律援助条例》1.8万份,其它普法宣传材料2万份。遍及城乡的强大宣传声势,使法律援助成为群众的热门话题,极大地畅通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参与渠道,有力地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使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贫弱群众了解并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人员不足,经费短缺,办公条件亟待解决

几年来,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实际需要和上级要求仍有差距。

1、法援人力不足。义县法律援助中心仅有工作人员3人,面对越来越强烈求援呼声以及不断增多援助案件,仅靠现有的人力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法律援助宣传的盲区和死角还很多,许多群众还不知道政府有法律援助的职责,有的职能部门对法律援助的意识及自身职责也模糊不清。

2、工作条件不够。按全省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必须3间以上办公用房,并配套空调、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交通工具、档案柜、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而我县由于经费和条件的限制,法律法援中心仅有办公用房1间,工作条件简陋,远远达不到规范化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援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3、部门协作不畅。一个具体的法援案件,有可能涉及法院、公安、工商、劳动、国土、建设、卫生、档案等多个职能部门,虽然是免费,但牵涉立案诉讼、仲裁、查档等事项仍需收费。要想让困难群众真正得到法律援助带来的实惠,仅靠免费还远远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