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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修复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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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修复

第1篇:文物保护修复范文

一、开放“文物保护修复”实验室管理历程

1.2008年至2012年

2008年,西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成立“文物保护与修复”实验室,实验室管理还处于摸索阶段,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旧的模式,即实验室按学科属于博物馆教研室,在教研室的领导下为教学服务。此阶段实验室基本上采用学院、教研室的二级管理模式,由博物馆专业教研室主任负责管理,教研室老师依据专业和课程需要负责相应的实验室日常管理和教学,此时实验室的开放是针对课程设置的实验课。这种管理模式在实验室初建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没有专业的实验员及管理人员的情况下,保证了实验课程的完成和实验室的运行。但随着实验室的发展,这种模式显示出了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低、实验室课程之间存在壁垒、管理责任不明确等弊端。对于教学而言,这一实验室管理模式严格按照实验教学计划,限定组数、时间、内容,通常集中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种模式是保护性、封闭性的,对学生采取保姆式的实践教育,造成资源浪费,学生缺乏自主性和创新性。

2.2012年至2014年

2012年该校增设了文物保护学专业,“文物保护与修复”实验室服务的学生群体进一步扩大到两个专业。随着服务学生人数的增加,学院越发需要专职的实验室管理人员。2013年,针对实验室建设缺乏专业人员的状况,学校配置了专门的实验室主任和专职实验员。此阶段的管理模式是学院、实验室主任二级管理模式,实验室的设备、耗材、实验课程的时间安排、实验器材及材料的准备都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和准备,专职管理人员的出现为实验室的开放提供了条件。此时除了增加课内的实验课,还在学期中设置了自选实验项目,由教研室老师指导,学生自由报名参加,这种实验项目的开放是实验室开放的一种尝试。

3.2014年至2016年

2014年,学校加大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在建设硬件的同时,也注重软件建设,如专业人才的引进和聘任、导师制的实施等,这些人才的引进进一步推动了实验室的开放,弥补了人才短缺的现状,吸引了专业技术人员为学校学生开设实验课程。这期间增加了外聘专家指导的实验课,由各博物馆、考古所文保实验室的专家进行短期专题实验课,不仅让学生了解到文保技术应用的现状,也让这些文保单位的专家了解了专业的学生,进一步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除此之外,学院针对新的专业文物保护技术专业,在毕业论文设计、学年论文设计、大学生创新项目上,也提供条件让学生进入实验室,针对课题做一些创新性实验,这大大提高了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开放实验室的功能

1.提供课前预习时间

大多数实验课时间安排紧凑,同一组学生又多,在有限的课内时间里,只能够完成实验内容,学生对仪器熟悉的时间少,对实验内容理解得也不够深刻,往往实验做完了,并不理解通过了哪些实验方法解决了哪些问题,为什么选择这样的方法,为什么选择这样的仪器,而且一旦在实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在短时间内也很难找到原因和解决方法。

2.提供课内没完成实验的课余补充时间

由于近几年学生的扩招,实验室仪器的数量不能保证让所有学生都能操作,特别是一些精密仪器,这就需要学生在课余时间将实验内容完成;还有一些学生由于实验设备故障或动手能力太差等原因没有完成实验内容,这些问题也需要通过开放实验室来解决。

3.为外聘老师指导学生实验提供条件

文物保护分析是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对于各种材质文物的分析、修复、保护,需要有长期从事这方面工作的研究人员进行演示及讲解,而这些人员往往在博物馆、考古所等单位工作,这就需要合理安排时间,集中时间对学生进行短期的培训和指导。

4.为学生自选实验项目提供条件

实验项目分为必做实验和选做实验,必做实验由教师统一安排时间,而选做实验可由学生自主选择项目和时间,可根据实验内容安排固定的指导教师,对于实验操作进行指导。

5.为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设计提供条件

以往的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设计都是综述性质,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开放实验室可以为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设计提供时间、设备和场地,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

6.为大学生创新项目提供条件

为鼓励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学校积极鼓励学生申报科技创新项目,由学校提供1000~10000元的资助。学院学生积极参与,实验室开放能为这些课题的完成提供良好的条件。

7.为实行导师制提供条件

该学院实行导师制已经有近4年时间,导师制是指一组学生在一个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习的制度,由导师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专业学习、综合素质和个性发展进行个别指导。开放实验室这一制度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让学生能够参与到导师的研究项目中,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提高学生的毕业论文质量。

三、开放实验室的管理模式构想

开放实验室的管理要适应实验室的功能,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效果。管理模式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有效解决开放实验室存在问题的根本途径,包括管理理念、管理系统、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工具、管理程序。

1.管理理念

通^开放实验室使所有的仪器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和创新能力。

2.管理系统

“文物保护与修复”实验室管理系统为学院、实验室的二级模式,设实验室主任1名、专职实验员1名、文物与博物馆学及文物保护技术专业教师10名。“文物保护与修复”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管理工作,实验员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调配、维修、维护及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并具有一定的指导实验课的能力。要实现开放实验室的功能定位,目前的人员配置还是不够的,特别是专职实验员的配置,也可招聘本专业的高年级优秀学生,通过考试培训合格后担任实验员,负责一部分工作。

3.管理方法

按照开放实验室功能定位,分成四类开放模式,配合相应的管理方法。

(1)实验课提高型。

①_放对象:侧重低年级本科生。

②管理方法:针对课前预习和课内时间没完成的课程内实验,由学生申请,自行提出实验方案,经批准后完成实验和实验报告。由高年级学生实验员进行指导,监督仪器、药品的使用。

(2)科技活动型。

①开放对象:全体本科生。

②管理方法:由学生申请、有指导教师指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大学生创新项目等实验活动,经批准后有序安排实验时间,有教师指导,并完成实验报告。

(3)研究型。

①开放对象:侧重高年级本科生。

②管理方法:研究型实验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的创新性实验,依托于学院的导师制,让一些优秀的学生参与到导师的课题项目中,教师提出要求,学生做出计划,独立完成。经批准后有序安排实验时间,有教师指导,并完成实验报告。

(4)能力与人文素质提高型。

①开放对象:全体本科生。

②管理方法:由实验室定期邀请文保、文博专业的专家做专题实验,学生自主申请,经批准后在校外专家的指导下有序实验,并完成实验报告。

4.管理制度

按照已经确定的规则来推动实验室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学生实验守则、实验技术人员职责、实验指导教师职责、教师科研实验室管理制度、学生创新开放实验室管理制度等。

5.管理的工具

(1)实行开放实验室准入制度,引进门禁系统。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准入考试通过,考试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实验技术、实验室常用仪器的使用方法等基础知识;二是通过考试后,学生与实验室管理人员签订实验室门禁系统协议,申请使用实验室的时间,便于管理。在学院网站上有实验室的板块,学生可以通过网络申请。

(2)登记制度。一是实验室的使用登记,包括实验时间、实验内容等;二是物品使用登记,包括使用仪器、借用仪器、耗材、保存实验样品等。

6.管理的程序

(1)领取实验申请表,填表,审批;网上申报开放实验项目,填表,审批。

(2)预约。实验室根据预约人数、实验条件,安排学生实验时间。

(3)实验。学生按照预约时间进行实验。进入实验室应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爱护仪器,不浪费药品,如有损坏按章处理。

(4)成果。学生做完实验必须交实验报告或实物,指导教师应对其成果做出评价。

(5)总结。每一学期,实验室应对开放实验室的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综上所述,笔者结合学院开放实验室管理的情况,对实验室开放的管理提出了设想,为实验室长期、全方位、充分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和利用提供思路。实验室建设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的工作,特别是管理方面,随着工作的推进还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不断研究完善。

第2篇:文物保护修复范文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以下统称《保护规划》),保护古都风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迁入保护区人口数量控制、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等相关工作,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保护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不可移动文物、房屋、院落等地上物。

本规定所称保护区居民是指在保护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体现历史风貌为宗旨,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有机更新,合理利用,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保护规划》要求,拆除违法建筑,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对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对不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按照与保护区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原则逐步进行改建。

第四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原则是:

(一)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的整体传统风貌,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

(二)落实《保护规划》与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市政先行、有机更新、循序渐进。

(三)保护区保护与旧城外开发相结合,修缮保护与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管理相结合,降低人口密度。

(四)政府投入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合理负担相结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多方面积极性。

(五)由区政府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推进实施。

二、落实《保护规划》的重点和原则第五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规划要遵循《保护规划》,其他规划如与《保护规划》存在矛盾的,以《保护规划》为准。

第六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与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

(二)保存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三)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第七条保护区的各类建筑应按照《保护规划》分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整治。

(一)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

(二)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

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按照保护类建筑进行管理。

(三)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属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

(四)保留类建筑原则上应该保留,需要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

(五)更新类建筑应严格按重点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拆除改建。

(六)整饰类建筑应按照保护区传统特征进行整饰或改建。

第八条保护区应保持原有的胡同格局,原则上不得对胡同进行拓宽,确需贯通或拓宽的,应按《保护规划》实施。

第九条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胡同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应保持该保护区的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

(二)在原有胡同基础上布置市政管线时,原则上应按规范要求实施,胡同宽度不够、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技术规范制定或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条保护区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须保护历史名园及其遗存。

(二)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挂牌的古树名木和《保护规划》确定的“准保护类树木”,须按《保护规划》落实保护责任。

(三)应采取传统的绿化形式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在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

三、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依据《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和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拆除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积极争取和运用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组织建设或筹集保护区定向安置用房,落实居民外迁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保护区周边及区内主次干道、胡同等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区风貌保护要求一次完成,由市、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其中,保护区外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分别由各专业单位负责落实。保护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及非主次干道整修、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费用及所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以下通称附属工程费),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参照以下原则和标准确定附属工程费的分担办法:

留住的产权人现住房面积部分,可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在规划允许的前提下,留住的产权人修缮后增加的不超过10平方米的厨房和卫生间部分,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住房面积,全额分担附属工程费。

第十四条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方案》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应包括:房屋及人口现状,逐幢、院、片的规划设计及房屋保护和修缮措施,外迁人口数量及相应定向安置用房的位置和规模,留住和外迁政策等内容。在《实施方案》审定前,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意见。

《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和审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原则上应统一组织实施。在实施之前,应先进行非主次道路整修、市政基础设施和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为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创造条件。在组织实施时,可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以院落或者若干院落为单位进行,也可以采取土地置换或整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加强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拆除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落实产权人的保护和修缮责任。由区政府根据保护区居民外迁情况、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自本规定之日起,保护区应实行迁入人口数量控制性管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自本规定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保护区房屋出租出售市场管理。对出租出售的房屋,应依法征缴相关税费。原土地属于划拨的,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区政府开展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结合各区的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按年度向各专业单位下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保护区居民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保护区居民属于廉租住房对象的,可不参加摇号排队,给予优先配租。

四、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的措施第十九条建立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在2008年前,根据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年度工作安排,市、区分别按年度安排相应资金,主要用于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其中,市对区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保护区下列单位或住户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迁:

(一)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内的单位或住户。

(二)为引入市政基础设施或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三)恢复建筑物原用途需迁出的单位或住户。

(四)按照《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第二十一条根据保护区外迁居民人数、家庭结构情况,各区可申请提供定向安置用房或专项建设用地,涉及有关税费缴纳和房屋销售管理等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区或者各保护区实际情况,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每片保护区降低人口密度的具体政策:

(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保护区四合院后,落实对所购四合院的保护和修缮责任。具体政策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若干规定执行。

鼓励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和经审定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迁出现住居民,修缮后自用或出租出售。

(二)由区政府组织实施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落实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异地外迁的居民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第八条规定购买安置住房。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保护区居民人均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并且在保护区外无正式住房的,外迁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时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原住房面积。

外迁居民放弃购买定向安置用房的,区政府可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三)在有利于保护文物,恢复和保持历史风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的前提下,各区政府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可采取政府组织、由投资人参照87号令外迁保护区居民等方式。

区政府在审定各保护区《实施方案》时,不得重复使用优惠政策或扶持措施。

五、保护和修缮责任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修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非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按下述规定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保护区的私有住房,由产权人按照《实施方案》承担并履行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人可以出售其住房,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房屋后居住或使用的居民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二)保护区的直管公有住房,可由留住的承租人按本市房改成本价及有关优惠政策购买后,作为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单位可以收购承租人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经申请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也可以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权,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三)属于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参照直管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由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统一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六条保护区留住居民应当按照《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留住居民按本规定购买住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照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执行,颁发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颁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做到改善生态环境,优化能源结构。保护区房屋修缮后,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有关工程项目可享受本市改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

六、拆除房屋的处理第二十九条为落实《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房屋的,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搬出。拆除住宅房屋内的居民可以按照本规定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或申请货币补偿。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87号令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中拆除交通、公交、绿化、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设施用房,以及当地房屋维修管理用房,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其中,拆除热源时,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热用户并网或新建其他热源。在还建的用房交付使用前,应先建临时用房,确保修缮、改建区毗邻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在拆除保护区房屋时,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价值的建筑构件,应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收存保护。

七、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支持区政府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立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保护机制。市、区规划、文物和国土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区房屋保护、修缮、转让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未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3篇:文物保护修复范文

关键词 城市化 文化保护 执行不力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Study on the Policy Implement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MIAO Yan

(Jidu Temple Administration, Jiyuan, He'nan 454650)

Abstract In the current period, some local governments are often one-sided focus on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of a series of economic indicators, but ignore the humanism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foster the construction of urban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of concerned is insufficient, so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in our country,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work increasingly acut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urbanization process and based on the policy implementation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n our country as the subject,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to explore the problems, such as frequent legal violations, illegal phenomenon is more prominent,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management system has been tampered and traditional architecture cultural relics were not damaged but can't get timely repair, etc., at the same time, the article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for optimizing, thought that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n our country to offer help.

Key words urbanization; culture protection; poor implementation

在现阶段的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偶尔有一些城市决策人不考虑自身城市实际情况而去片面追求更高程度的城市化,这样就违背了一般客观规律而去改造建设城市,这可能致使城市中拥有地域特征的传统居民住所以及历史性街道、地区会慢慢消失。城市化建设不只依靠高楼大厦,庭宇楼阁,而它更深层的建设是要关注城市文化的内涵以及该城市的文化底蕴是否丰厚。笔者认为,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好与坏就应当被作为城市化建设发展的重要指标被特别关注和照顾。

1 文物保护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法人违规、违法的现象频发

当前我国城市化建设正开展得热火朝天,原本对于法人应当属于这个过程里为了保护好文物,为了更好地处理城市经济发展与城市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做出先锋表率,但是事实并不是我们所想的那样,一些法人只顾自己的利益,只是因为一点点的好处,鼠目寸光,没有去考虑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导致文物破坏的违法事件频发。法人一味因为满足自己的利益与短期的利益,往往会做出损坏文物的违法事件。从这几年里的文物执法监督过程里我们能够看到,对于法人违法现象在文物违法案件总量里占了相当大的一部分比例。同时,法人知法犯法致使文物行政执法难度就增大。法人如果违反法律对比个人犯罪来说,法人犯法的破坏性就比较大。在行政法规以及商业性利益的诱使下,城市文物常常遭受到毁灭性的损害,从而给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

1.2 传统的建筑物损害严重,得不到及时修复

因为城市化进程中政府对于传统建筑物的重视程度低,以及投入文物保护的资金也往往不能很好地落实到位,这就致使传统的建筑物常年得不到修复。例如,在济源市文物保护规定《济源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中,这样规定:“市、县级市人民政府需要把文物事业费以及文物基建费分开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去,然后再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地管理。市、县级市每年的正常的文物维修费按实际需要在城市维护费中列出……”换句话解释就是,在城市维护费的内容里是包含文物维修费的。如果一件文物需要被保护修复的话,它也需要被列入本级的财政预算中去,进而这笔费用需要从城市的维护费用里来支出。可实际上是尽管在政策上存在文物保护修复的资金保障有关规定,然而传统的建筑物遭到破坏被置之不理现象随处可见。一些是由于相关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根本没有对文物保护尽到职责;还有的由于牵扯出传统建筑保护修复方案需要上下部门的审批而致使得不到修复,然而这些却不是延长传统建筑类文物修复时间的借口与托辞。在政策规定里既然有包含支出保护修复文物费报批这一款项,因此需要保护修复的传统文物建筑就应该向有关的管理部门申请修复经费,然后修复传统文物建筑,而不应该使这些文物建筑的保护规定执行存在问题,对文物的保护也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1.3 文物建筑的管理体制被擅自更改

在中国《文物保护法》中规定,国务院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公开宣布的各级地方文物保护部门,需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地方政府对文物建筑展开保护修复管理。然而,在城市化飞速发展的当前时期,很多地方想利用擅自更改文物保护部门的有关管理体系,对本来需要地方政府来进行文物保护管理的文物保护部门迁移向企业开发经营,还有的竟然从国外进行招标承包。有的地方不间断地发生一系列文物损害事件,这和文物保护部门的管理体系的改变所带来的单方面追求经济效益、轻视文物保护与管理、文物保护与使用脱节等一些问题有着直接的关系,这也造成了不能挽回的损失以及非常坏的影响。①文物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物质财富,而它属于一种国家文物资源,有着公益性与公众性的特征,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他们去开发文物最为主要目的却是寻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常常急功近利。单方面追求眼前的利益,任意更改有关文物管理体系,让很多文物保护的政策执行力度受到很大程度的消弱,而这也成为文物保护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一个问题。

2 城市化进程中文物保护政策执行优化建议

2.1 加大对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

加大对于违规现象的罚金力度。由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时期的经济条件已经很大程度上不是开始制定法规政策时的经济条件所能够相比的,所以,起初时期的罚金相比与当前的状况来说过少,因此也就不能起到处罚的功能。再者,对于违反文物保护政策的人除了经济上的处罚以外,在其他的方面也应该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像假如有某些政府官员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现象,这就需要根据情节的轻重来给予其一定的行政处分,把违规行为和他们的官职的升降相联系。这就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时的那样,假如严重破坏文物,那么对于官员的提升就实行一票否决。决不可以允许他们因为自己的政绩、城市中面子工程而破坏建筑文物,也不给予他们应有的处罚,几年后又转向其他的地方工作,这样他的做法就给当地的文物建筑带来很坏的影响。对于其他的人,也可以试着用劳动性与思想教育性质处罚。比方说,对于违反文物建筑保护政策一般规定的人,给予其处罚金以后,能够安排他们到社区里义务劳动。然后视情节的轻重,分别做不同长短时间的社工。或许他需要做二十个钟头的社工,这样自己就能够选择每周做六个钟头,分为四个周来做完。思想教育性质的处罚就是要对违规人进行文物保护方面的上课教育,使他们了解同时认识到文物保护政策有多么重要,以及文物的贵重的性质。像我们能够与博物馆或者纪念馆这方面的人员联系,让那些破坏文物建筑的人去博物馆或者纪念馆接受一些文物建筑保护修复方面的政策教育。

2.2 建立文物建筑保护信息数据共享系统

文物保护政策的有效执行是根据文物行政部门和规划、国土、城市管理、房管、旅游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以及海关等的通力合作完成的。当前阶段相互彼此之间并没有一个文物保护信息数据共享的平台,大多数情况下是文物部门与规划部门之间的事。建立起如此的一个文物保护信息数据共享系统,就可以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文物保护信息数据共享系统应该是需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处号召,呼吁其他的各个部门参与到其中;文广新局文物处的通知及时把一些文物保护的政策上传到群里共享,便于其他的部门人员查看翻阅。这样以后,相关的部门人员也能够接触到最新的文物建筑保护政策。如果有了如此一个文物保护信息数据共享系统,那么类似于黄埔军校同学会旧址改造成为了夜总会;区家祠变餐馆等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现象就能大大减少。文物建筑保护信息数据共享系统能够起到各个职能的部门一起学习有关文物保护的政策,部门之间互相监督文物建筑保护政策执行的有关情况。

2.3 建立部门、机构之间互访的工作模式

互访属于一个很好的方法。在互访中,一个单位能够对其他单位介绍自身单位的有关工作的内容,工作的性质以及自己工作的职责所在,与此同时,自身又可以知道到访部门的相关工作具体情况。比方说,国土房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去旅游管理部门拜访,那么国土房管部门人员就能够将在自身的工作中遭遇的一些文物保护政策执行问题情况分享给旅游管理部门的人员去听,同时对于旅游管理部门的人员也能够将把自身的工作所遭遇的某些文物保护政策执行的状况与之交流。事实上,这个互访过程也称得上一个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或疑惑,那么可以坐在一起去讨论,探讨,集大家的思想去商量解决办法,类似现场的办公方式也能够很大地提高办事的效率。部门与部门之间在互访的过程中,熟悉其他部门执行文物建筑保护政策的情况,同时可以学习别人在执行文物建筑保护政策时有什么成功的经验可以让自己借鉴,碰到的有些问题是不是自身也遇到过,自己如果遇到应当如何去解决,比较一下哪个方法更好,有利于自己取长补短。

总而言之,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需要解放思想,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的政策执行。通过本文的简要的探讨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对于一个有长久生命力的城市来说,只有在保护好承载它文化灵魂的文物条件下,才可以让其城市化拥有完整的意义。由于城市这类的历史建筑遗存是文化的物质载体,只有保护好这些建筑,才可以使我们的子孙后代更容易认识这个城市的发展历史。只有先从观念上重视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才可以确保文物建筑保护政策的优化执行。

注释

①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禁止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物办发(2001)24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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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文物保护修复范文

[关键词]博物馆;文物藏品;科学保护

博物馆一词,英文为Museum,其源于希腊文Mouseion,原意为祭祀缪斯的地方。中国直到19世纪中期以后才有人开始接触西方的博物馆。1989年的《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将博物馆定义为:为社会发展服务的非营利的永久性机构,并向大众开放。它以研究、教育、欣赏之目的征集、保护、研究和传播并展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见证物。可见博物馆的基本功能包括征集、保护、研究和展示四个大项。征集是前提,保护是根基,研究和传播展示是主体。文物是人类科学和历史文化不断发展的见证,不能再生,一旦损坏就永远无法复原,就会失去其历史面貌和价值内涵。文物保护功能是博物馆其他基本功能的根基,占据重要的地位。文物保护工作对于文物的价值体现以及历史的还原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只有做好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工作,完善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功能,才能为博物馆的文物研究和藏品传播展示提供坚实的基础。本文根据笔者的实际工作体会,简要分析了博物馆文物藏品的科学保护工作,并对博物馆文物科学保护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就博物馆文物科学保护工作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一些参考和建议。

一、博物馆陈列文物的科学保护

文化遗产的传播及展示是博物馆承担社会教育职能的体现之一。世界各地的众多博物馆每年都会举办大量的展览来吸引观众,传播展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展览需要将文物藏品置于展柜进行陈列和展示,以供观众欣赏,因此博物馆的文物藏品在展示陈列过程中的保护问题,是博物馆文物科学保护工作的内容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博物馆陈列文物的科学保护工作现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展览的藏品在陈列展示过程中,本体容易受外界条件改变的影响而变化,如光照、温度、湿度、空气污染物的突然变化,都会对藏品造成损伤或损坏。如何防止文物藏品在陈列展示过程中不受环境突然变化的损害,是博物馆文物科学保护工作当前面对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博物馆陈列文物的科学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展品的摆陈

文物藏品的摆陈是陈列文物保护的首要工作。摆放时需根据文物的特性,如空间大小及材质,将其陈列在特有的环境中。展品的摆放要考虑文物的稳定性,防止文物遇到震动(如地震)而倾斜、滑动甚至摔落于展托。展品的捆绑固定应根据文物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材料和工艺,要防止因受力过大而损坏文物。展托的制作材料要求化学性质稳定,不会释放污染气体而侵蚀文物。此外,陈列文物的摆陈在兼顾观众欣赏方便的同时,要以文物的安全为首要前提。

(二)展柜的光污染防治

光是一种电磁波,是能量的一种传播方式。波长越短,能量越强。光污染是陈列文物的污染之一。由于光的特殊性,以前文保人员对光污染损坏文物的研究较少。随着人们对文物材质及光污染文物机理研究的不断深入,大家开始逐渐地关注陈列文物的光污染问题。紫外线会加速纤维素的水解进程,破坏文物的本体,因此书画和纺织品类等有机文物在展柜陈列展示时,要严格控制展柜光源的照度避免紫外线照射。年代久远的古代书画和丝绸展品的展柜,应严格使用无紫外线的LED冷光源。

(三)展柜的湿度、温度调控

湿度是表示大气干燥程度的物理量,温度是表示物体冷热程度的物理量,二者互相影响。在一定的温度下,一定体积的空气里含有的水汽越少,则空气越干燥;水汽越多,则空气越潮湿。湿度和温度对各类文物的保存都有很大的影响,应给予优先控制。国际上的各大博物馆和文物保护研究机构都对文物保存环境的温度和湿度有严格的控制。近些年,国内博物馆在馆藏环境的湿度和温度控制方面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比如省级博物馆展厅的展柜基本都具备了恒温恒湿条件。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青铜器、铁器等金属类文物容易受潮湿气体的侵袭而腐蚀,所以此类文物的展柜温度和湿度要严格进行控制,以保证文物的安全。

(四)展柜的空气污染物控制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空气污染愈来愈重。工业生产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硫化洹⒓兹、氨、甲酸等气体,都会对展示的藏品造成破坏。因此,博物馆应严格控制展厅及展柜的空气质量。此外,在展柜的装饰材料及展柜的选材上也应该慎重,避免造成展柜的空气污染,损坏文物。需要说明的是,硫化氢对银器的污染殊为严重,所以银器类文物展出时应做好硫化氢气体浓度的监测。

二、博物馆库房文物的科学保护

库房是博物馆文物存放和保管的核心部位,是博物馆的心脏。库房文物的保护是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文物的年代、地域、材质的不同,各类文物的保存环境也不尽相同,通常的做法是不同种类的文物分别保管在不同条件下的库房内。博物馆库房文物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统筹考虑防潮、防光、防空气污染、防虫、防霉、防碰撞、防火、防水、防震等等。博物馆的库房文物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库房的温、湿度监测

同展柜的湿度、温度调控一样,库房的温、湿度监测也非常重要。库房温、湿度的阈值应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相关标准和各类文物的实际情况来设定。某些地市级博物馆无恒温恒湿条件的库房,此种条件下通风通常能起到降温防潮的作用,但要注意通风的同时应严格防止过高的温、湿度进入库房对文物造成损坏。有恒温恒湿条件库房的博物馆,库房应配有专人监测库房内温、湿度数据的变化,保证恒温恒湿机组的正常运行。同时,文保专业人员应定期使用精度更高的温、湿度测量设备,对恒温恒湿机组测定的温、湿度数据进行校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整改,消除隐患。

(二)库房的空气质量监测

库房的空气质量直接关系到文物安全与否,某些空气污染物会加速文物的劣化进程。新建博物馆的文物库房一般会释放氨气等有害气体,所以应定期测定氨等有害气体的含量。新装饰、装修过的文物库房则应定期测定甲醛、甲酸、乙酸、硫化氢、氨等挥发性有机物及颗粒物的含量。在做好库房空气质量监测的同时,也要做好文物库房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记录和保管,如检测数据超过国家标准,应及时采取措施,改善库房的空气质量,保证文物的安全。

(三)库房的防虫、防霉

书画、古籍、丝绸等有机类文物是虫、霉的食料,极易受到虫、霉的侵食,因而库房的防虫、防霉工作也是库房文物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虫和霉菌是生物,需要一定的氧气和适宜的温、湿度环境才能生长,所以温、湿度环境的控制对于防虫、防霉至关重要。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有恒温恒湿条件的库房仍然发现有虫和霉菌破坏文物的现象,说明防虫、防霉工作马虎不得,需要文保专业人员和文物保管员定期对文物库房进行巡查,发现虫、霉现象,及时采取措施,改变库房环境,使用防虫、防霉药剂等来消除隐患。

三、博物馆文物的预防性保护

随着文物保护风险防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现代测量技术的持续进步,博物馆文物保护功能的重点正从先前的以抢救性保护修复、被动性维修遭损文物为主,逐渐转向预防性调控环境、主动维护防止文物劣化。文物预防性保护理念强调通过长期监测、科学记录和日常维护、智能探测等手段,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通过风险评估和科学监测等方法,分析损毁变化规律,在问题出现前进行预防,并以此来确定科学的保护方法。文物预防性保护需要长期而持续的工作,通过制定计划和控制状态,将被动性的抢救修复变为主动性的预防保护。对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进行科学有效的监测和控制,成为实现博物馆文物预防性保护工作的首要因素。以辽宁省博物馆在沈阳市浑南区所建新馆的文物预防性保护工作为例,该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主要借助信息传感技术、环境质量调控措施,并有效集成海量数据存储、数据智能处理和互联网通信等技术,构建辽宁省博物馆新馆的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控系统,全面实现博物馆文物藏品收藏和展示环境的实时监测、质量评估和有效调控。同时,在此项目完成的基础上,还可以建立省级文物保护环境监测区域中心,组建成一套覆盖省、市县监测站二级文物保存环境监控层的文物保护风险预控平台,自上而下地深入实现馆藏文物保存微环境的有效、稳定、洁净的调控,卓有成效地提升整个辽宁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精度和实时性。

四、当前博物馆文物藏品科学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博物馆文物科学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国内大部分国有博物馆对陈列及库房文物的保护都比较重视,但是仍有部分地市级博物馆的文物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其中既有客观条件,如文物保护经费投入不足的限制,也有博物馆工作人员主体文物保护意识不强的问题。至于文物预防性保护工作,目前还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和部分省级博物馆,占国内大多数的地市级博物馆仍然没有开展这项工作。此外专业的文物保护修复人才极度缺乏,严重制约了我国博物馆文物保护功能的发展和完善。

(二)改进措施

国家在加大投入文物保护经费的同时,应有计划地培养复合型的文物保护修复人才,形成既懂现代科学知识又具有文物保护理念的人才梯队。国内各大学和相关培训学院,应加强对博物馆现有文物保护修复人员的培养,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提高文物保护修复人员的能力,满足博物馆文物保护功能不断发展的需要。此外,国内各大博物馆应增强与西方博物馆在文物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文物保护理念和技术手段,以项目合作的方式锻炼人才,增长经验,通过不断的实践促进国内博物馆文物保护事业的进一步l展。

[参考文献]

[1]张海峰.当前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现状及对策探析[J].艺术品鉴,2015, (9).

第5篇:文物保护修复范文

【摘 要】X射线分析技术在文物保护研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已成为检测陶瓷、金属、石质、纸张和丝制品等不同材质文物的制作工艺和保存现状的一种有效手段。文章分别就X射线荧光光谱法、X射线衍射分析法、X射线光电子能谱、X射线照相技术、工业CT、同步辐射X射线技术等在文物保护研究工作中的应用情况进行了总结。

现代科学技术在文物保护研究中已得到广泛的应用,已经成为检测文物本体、文物病害及保护修复材料不可或缺的工具,对于基体材料和蜕变产物成分与物相分析,保护修复方法和材料的选择及评估,文物埋藏环境和保存环境的成分分析,以及对所处环境的监测、检测、调控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文物的预防性保护及后续的修复处理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自1895年伦琴发现X射线以来,X射线分析技术一直在飞速发展,已被广泛应用于机械、造船、建筑、航天、医疗等领域。X射线穿透力强,穿过物体时强度衰减,可依据衰减程度检测物体的内部结构。X射线分析技术应用于文物保护研究工作中,已进行了多种尝试,如X射线荧光光谱法、X射线衍射分析法、X射线光电子能谱、X射线照相技术、工业CT等,已成为检测陶瓷、金属、石质和丝织品等不同材质文物制作工艺和保存状况的一种有效的手段[1]。基于近年来的文献,本文综述了各种X射线分析技术的特点及在文物保护领域的应用现状,展望了X射线分析技术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发展前景。

1.X射线荧光光谱法(X-Ray Fluorescence Spectrometry)

X射线荧光光谱法(XRF)是通过初级X射线光子或微观粒子激发样品中的原子,使其产生荧光,来检测物质成分的一种方法。根据色散与探测方法的不同,X射线荧光光谱法可分为两类: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WD-XRF)与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ED-XRF)[2]。XRF因其制样简单、可测元素范围广、分析速度快、测试准确可靠、可同时测多个元素、不破坏样品、检出限可达10PPM等优点[3],已成为实验室甚至考古发掘现场检测分析主量、次量和痕量元素的首选方法,在原位与无损分析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4]。

由于XRF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文物保护科研工作者用其进行金属、陶瓷、木质等文物的元素分析。张茂林等用XRF、同步辐射X射线荧光光谱(SRXRF)等多种技术手段分析了斯里兰卡曼泰遗址出土的7件青花瓷残片的结构和成分,并对其产地进行了分析[5]。通过研究文物材料的成分和结构,确定文物的材质及质变产物的成分,查明文物损坏的过程和机理,才能科学地保护文物。孙莹等用ED-XRF探针及线扫描技术对我国唐代和宋代的长沙窑彩瓷文物样品的工艺进行了研究[6]。所得结果显示,此样品的彩绘工艺不完全属于典型的釉下彩工艺,而是高温釉上彩工艺,这对后续彩绘文物的合理保护提供了很好的资料。此外,通过XRF技术可以分析文物埋藏环境,如周围土壤和地下水的成分来了解文物的保存状况。例如,通过XRF确定文物保存环境大气中的气溶胶、化学污染物等成分,来确保文物保存于最佳环境中,以减少进一步损害[3]。XRF还可为文物保护修复技术提供技术指导和科学依据[7]。王斌等人采用X射线荧光光谱仪等仪器对清代外销油画结构与画层表面污渍及棕色斑点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棕色斑点应为铁锈,从而提出保护修复时应针对锈斑进行清洗[8]。因此,XRF是文物保护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分析手段之一。

目前XRF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应用也存在不足之处。XRF虽是无损分析,但其样品室较小,无法满足稍大一些文物的分析;其次,文物类别丰富多样,标准样品还十分缺乏或者说没有,此外,各种材质的文物XRF测定成分的数据库也亟待建立[3]。XRF对环境条件要求较严格,使用时须考虑光谱干扰、基体效应等影响。

2.X射线衍射分析法(X-Ray Diffraction Analysis)

X射线衍射分析法(XRD),是根据结晶性物质形成的X射线衍射花样,对物质内部原子在空间分布的情况进行研究的方法。一定波长的X射线入射到晶体样品上,组成晶体的原子规则排列时,原子的间距与X射线数量级相同则会发生干涉现象,在一定方向上产生强的X射线衍射。这些衍射线在空间分布的位置和强度与物质的晶体结构对应,即X射线在物质晶体中的衍射现象是很多原子散射波相互干涉的综合结果。晶体形成的衍射花样反映出内部原子的分布规律。衍射花样的特征由两方面组成:一是衍射线在空间的分布规律,它取决于晶胞的大小、形状和位向;二是衍射线的强度,由原子的类别和原子在晶胞中所处的位置决定[9]。

XRD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材料物相及成分分析的方法。XRD在金属质文物的腐蚀机理研究,石质文物风化产物的分析,壁画制作材料的研究,以及矿石、矿物颜料等无机质文物的基体材料及蜕变产物研究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刘亮采用X射线衍射、便携式X荧光光谱仪等分析手段,对湖南出土青铜器的锈蚀产物进行了成分分析,由此推断出湖南青铜器的腐蚀属于吸氧电化学腐蚀[10]。张晓梅等人通过XRD揭示了丝织品的老化特征和作用过程,及相应结晶度的变化,为古代丝织品的老化机理研究提供了参考依据[11]。徐国栋等人应用X射线衍射、能谱扫描电镜等技术研究了扎西康铅锌矿中伴生元素Mn的赋存状态,表明伴生元素Mn主要以独立的铁菱锰矿和菱锰矿形式存在[12]。

XRD作为一种科学的分析方法,可有效地判断文物的本体和蜕变产物的成分。结合分析结果及文物本身的成分,可以选择合适的保护方法和材料。对于质变产物,可根据成分的不同,选择性地处理或清除,以达到最佳的保o效果。

任何分析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XRD也不例外,如定量分析的精度不高[13],检测对象也有局限,它主要是用于测定无机组分。

3.X射线光电子能谱(X-Ray Photoelectron Spectroscopy)

X射线光电子能谱(XPS)利用X射线辐射待测样品,激发样品表面原子或分子内层的电子,发射出光电子。把光电子的动能、束缚能作为横坐标,相对强度作为纵坐标,做出光电子能谱图,以获取样品相关信息。根据能谱图征谱线的位置,可分析除H、He以外的所有元素,也可根据能谱图中谱线的强度计算原子的含量或相对浓度。

武琼采用XPS技术来分析银表面的腐蚀产物,证明在不同光照下,银表面的腐蚀产物可能含有AgNO3、Ag2S、Ag2SO4、Ag2CO3及少量Ag2O,各种腐蚀产物的含量略有差别[14]。马清林等人利用XPS对春秋时期镀锡青铜器层的防腐机理进行了研究,Y论是少量微晶态的SnO2与非晶态的SiO2填充在δ相缺陷微孔隙中,阻止了外界侵蚀因素通过锈蚀层对青铜基体的进一步腐蚀[15]。马丹等人通过XPS、XRD、ICP-AES等技术手段,研究了“华光礁一号”南宋沉船船板残块中的硫铁化合物,发现其主要以FeS和FeS2形式存在,且部分已氧化为硫酸盐,因此后续保护处理中需对其酸化过程进行重点控制,以利于文物的长久保存[16]。丁艳梅等人通过XPS、XRD探讨了复合气相缓蚀剂作用于模拟带锈文物的缓蚀机理,证明该复合气相缓蚀剂可以抑制基体腐蚀,对铁质文物有很好的保护作用[17]。

虽然XPS使用广泛,但只能提供样品表面的信息,不能为整体的成分提供依据。在文物保护领域,常用XPS技术来分析金属质文物的腐蚀产物,从而判断金属的腐蚀机理。

4.X射线照相技术(X-Ray Imaging Technology)

X射线穿过待测物体后有一定的损耗。对于有差异的物体如厚度、密度、缺陷等不同,射线的透过率也就不同,致使射线穿透后的强度有所不同,因而其与底片反应产生的灰度不同。根据灰度影像可判断物体的内部结构,揭示文物内部的缺陷及其他相关信息[18]。

X射线照相技术作为一种无损分析手段,在文物保护领域常用于揭示文物的制作工艺、内部缺陷,可提取文物表面被覆盖的铭文、纹饰等信息,反映文物修复前后的情况,提供文物内部信息及病害的发展状况[19]。齐扬等人利用X射线探伤仪对汉阳陵陶俑等的制作工艺进行研究,并对其差异进行了分析讨论[20]。周华等人利用便携式X探伤仪对重庆大足千手观音进行了调查,发现千手观音石质雕刻品的金箔包体存在不同程度的风化与裂隙,弥补了传统病害调查方法的不足,为大足千手观音的保护修复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21]。丁忠明等人利用X射线探伤仪、CT技术测试了3把同心圆首剑,结果显示这3把同心圆首剑采用了两种铸造技术:浑铸技术与铸接技术,为此类剑的保护与保存提供了参考依据[22]。

X射线照相技术以其无损、直观的特点受到文物工作者的青睐,但作为一种检测方法,仍有一定限制。X射线照射过的陶瓷器,其热释光特性会有所改变或消失,因此进行热释光检测,须在X射线照射前取样。另一方面,X射线是否会对某些材质的文物有一定的破坏作用,有待进一步检验。此外,X射线照相技术只能反映物体的二维影像,对三维实物检测有一定的局限性[19]。

5.工业CT(Industrial Computed Tomography)

工业CT,即“工业计算机断层成像技术”,是X射线从多重方向穿透断层,采用探测器探测透射衰减后的射线信息,通过计算机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图像重建,凭借二维断层或三维立体图像的形式,准确直观地显现被测物体内部的结构、组成、材质和残损情况。工业CT技术是20世纪60年展起来的,在70年代已应用于科学研究中,80年代在国外已用于博物馆文物藏品的科技分析。叶琳用工业CT对铁质熏炉和铁质钩镶进行了初步分析,研究了其组配结构关系,为同类型文物的保护研究提供了参考资料[23]。马振智等人利用工业CT对陕西历史博物馆收藏的古代棘轮进行了检查和分析,揭示了古代棘轮的铸造工艺与内部缺陷[24]。工业CT很适合文物的研究,特别是珍贵文物,能够获取更多的古代历史信息,为古代历史研究和文物保护提供了科学依据。

工业CT的缺陷是设备昂贵,且体积庞大,无法到现场进行文物扫描,不利于推广使用,且高精度地扫描一件文物所需的时间较长[25]。

6.同步辐射X射线技术(Synchrotron Radiation X-Ray Technology)

同步辐射是高速带电的粒子在磁场中沿着弧形轨道运动时所释放出的电磁波,它具有从远红外到X射线范围内的连续光谱,且高度准直、高度极化、高强度、高辐射功率、天然偏振性、可精确控制等特点[26]。由于同步辐射光源高亮度的优势,相比于传统光源,将同步辐射光源运用到X射线衍射、X射线荧光、X射线照相技术等X射线技术中,有着更为先进的灵敏度、超短的采集时间和微米尺度的分辨率等优点[27]。

凡小盼等人采用同步辐射微束X射线荧光技术,用微区扫描了模拟实验获得的熔融黄铜、固态还原反应生成的黄铜和姜寨遗址出土的黄铜片,得到了锌、铅元素的面分布信息[28]。汪海港等人通过同步辐射X射线荧光等多种光谱分析手段对安徽蚌埠禹会遗址出土的“红―黄”彩石进行了研究,确定该矿石主体为褐铁矿,并无人工热历史,是一种性质独特、地质起源复杂的多金属天然矿石[29]。资明等人通过同步辐射共聚焦X射线技术对故宫斗彩陶瓷和彩绘样品进行了元素及化学态的深度分布分析,得到了斗彩陶瓷特有的三层釉结构及彩绘样品内部颜料的化学信息[30]。

同步辐射光源极具优势,但实验室的建成是一项巨大的工程。目前仅在北京、合肥与上海建有此装置。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先进的科学分析技术被应用于文物保护领域。但是各种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X射线分析技术也不例外,如检测成本高、数据库不全、可能有微量损害、具有一定的辐射性等,所以需要根据文物样品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分析手段,并结合多种方法获取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如何将多项分析技术联合运用并加以规范化,以最小的损伤获取文物信息,这也是今后文物保护领域发展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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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文物保护修复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 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第十二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危害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危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取得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4名以上取得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人员;

(二)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从事文物安全保卫的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考古发掘所需的技术设备;

(五)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领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度。担任领队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的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发掘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抢救性发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并于提交结项报告之日起3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第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收藏单位的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养、修复等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三)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三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

第三十九条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并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核准其销售、拍卖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75年。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有5名以上专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专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应当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并经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条 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中,应当有2名以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

文物出境审核意见,由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对经审核,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方可作出允许出境的决定。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对所审核进出境文物的名称、质地、尺寸、级别,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进出境口岸、文物去向和审核日期等内容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还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前6个月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的,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九条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的目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未曾在国内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览。

第五十条 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十一条 文物出境展览期间,出现可能危及展览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或者撤销展览。

第五十二条 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将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拍照。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当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核对入境登记拍照记录,查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未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续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的,依照本章关于文物出境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考古发掘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结项报告或者考古发掘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考古发掘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物出境展览超过展览期限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变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的用途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文物保护修复范文

一位意大利导演自豪地说,在意大利拍历史剧,根本用不着在摄影棚里搭景,将马路边的广告牌一撤,就是自然完好的历史画面。

墨西哥文物根据时代不同分为古文物、历史文物、艺术文物三类。到目前为止,已发现的一、二类文物(指古迹遗址)就有11万处之多,被联合教科文组织宣布为历史文化遗产的就有19处。

法国文化部遗产司戈万先生认为,要说法国在遗产保护政策上的特点,那就是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现代遗产保护法的国家。

法国大革命促使遗产保护思想产生。大革命中,宫殿被砸,教堂被毁,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但有一个名叫格雷茹瓦的教士最早提出了保护遗产的建议。他说,摧毁祖先留下来、象征着我们文化遗产的行为是十分愚蠢的。他的忠告被接受了。1793年,“共和二年法令”问世,法令规定,不论哪一类艺术品,在法国的领土上必须受到保护。

共和法令使文化遗产在动荡的年代免遭浩劫。又经过近一个世纪的经验积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遗产保护法诞生,这就是1913年12月31日通过的“保护历史古迹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1913年法”至今规定了法律的保护范围、申请保护的行政程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这部法律内容全面细致,使有关的行政人员、专业保护人员都有章可循。

1964年,在文化部长马尔罗主持下,法国对遗产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清点造册。仅国家登记入册的历史建筑遗产就有4万件。文化遗产的涵盖面更宽,总数远超过4万。这个数字还在增加,因为出现了两个新趋势,一是遗产的概念在扩展,人们想要保护的不限于宫殿、教堂,而扩展到百年老厂,矿井等。第二个趋势是遗产“年轻化”,20世纪一些知名建筑师、时装设计师的作品也被列为文化遗产。有专家认为,这两个趋势表明在全球化背景下,人们渴望寻找民族文化身份认同,担心全球化潮流吞噬了民族特性,因此,凡是能够加强这种认同感的遗产都受到欢迎。

印度文保部门对文物的抢救和修复工作一贯秉承他们在1932年的原则,即“对古建筑残迹的修复,不论多么简单,第一责任不是修旧如新,而是保护残迹”,要尽一切努力保护原物。

印度在文物保护,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的保护和维修上相当成功,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多方参与筹措经费

首先,建立国家文化基金会。国内外团体和公众在免税的情况下,通过基金会对特定或普遍的项目提供资金或捐赠。其次,鼓励本国私人企业参与保护和修复工作。最后,寻求国际合作。自1977年以来,印度一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的积极支持者,并与一些国际机构紧密合作。

先进的专业技术人才

印度有着一支技术比较先进的文物保存和修复队伍。早在1917年,“印度考古研究所”就设有一个化学处理处,负责博物馆展品和其他文物的化学处理和保存工作,分析研究古迹的材料来源和和古迹损坏的原因,从而发现改善和保存它们的方法。经过他们的努力,印度考古界成功地应对了不同情况下不同原因造成的问题。

广大民众的支持

“人民的参与是最好的保障”。这是印度文物界对外宣传的一句口号。印度决定每年的11月19至25日为“世界遗产周”,每到此时,印度文物考古界就大力进行文保宣传,提高民众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意识。近年来,民众文物保护意识在逐渐提高。在印度各地参观时发现,这里基本上没有在古迹上乱涂乱刻的现象。印度的古迹一般面积都比较大,但除了少量经允许的旅游纪念品商店和食品店之外,没有店铺泛滥的情况。

在墨西哥,古代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认同、和凝聚全体国民的基本要素之一,保护和传播古文化遗产是国家的责任。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和属下的文物保护单位,所需经费由国家出资,不靠门票收入。一些古迹区和博物馆一个特点,就是门票便宜和各种优惠措施。

墨西哥是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是国家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高也是唯一领导和管理机关,它有四大职能:对文物的保护、研究、传播和培养专业人员。因此,除下属的文物保护、研究机构,它还直接管理全国172处已经开放的文物考古区、110家博物馆、1家出版社、2所文物保护专业学校。它向全国32个州级行政单位派驻代表,领导和管理地方的文物保护工作。这种管理体制的好处是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依法统一领导、管理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有职有权。

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保护文物与扶贫结合。大多数文物古迹都位处偏僻贫困的农村地区。把文物保护工程同扶贫项目结合起来,吸收文物古迹所在地居民参加文物古遗保护工作,在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带动当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二是保护文物与合理利用结合。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开发以古文物遗址为主要内容的旅游项目,充分发挥古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同时促进旅游业发展。 三是国家为主与公众结合。搞好文物保护,公众参与是一个重要方面。保护文物的观念在墨西哥公众中有比较广泛和深厚的基础。墨西哥有很多公众自发成立的保护文物古迹的组织和文物保护志愿者。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意大利保存着世界上70%的文物古迹,这就使意大利人不仅有一种特殊的优越感,而且也有很强的责任感,因为这些文物不仅属于意大利,而且属于全人类,保护好这些文物,就是对人类的最大贡献。

俗话说,“创业难,守业更难”。对于意大利来说,要将数千年的历史文化保护好,确实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意大利文化部长的艺术顾问丹尼尔认为意大利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的成功来源于三个保证。

一是政策保证。意大利将文物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国策写入宪法。在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意大利共和国负责对国家的艺术、历史遗产和景点进行保护。意大利的文物保护与其历史悠久密切相关,还在意大利统一之前,已经存在着不少有关保护文物的规定。意大利统一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条例。1975年,意大利政府正式组建文化遗产部,负责意大利的文物保护工作。在意大利,各个城市对于城区建筑管理相当严格,古老街道和建筑物不许随便改造,不仅外型不能变,就连外墙涂料及窗户颜色都要保持原样。

二是经费保证。近几年来,意大利在文物保护经费保证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一是每年大约20亿欧元的财政预算保证文物保护的经费开支。另外,自1996年以来,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将彩票收入的千分之八作为文物保护的资金。此外,意大利还在税收方面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文化事业的政策。

第8篇:文物保护修复范文

我国目前保存最完好、最大的唐代烽燧

大墩烽燧又叫吐尔尕列孜土尔烽燧,位于鄯善县西约40公里处的连木沁11大队。大墩烽燧是一处唐朝建筑,为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大墩烽燧遗址是吐鲁番地区保存最为完好也是全疆少数保存完整的唐朝建筑遗址之一,据曾到现场参加鉴定的敦煌研究院的李伟介绍,大墩烽燧遗址是我国目前保存最完整的唐代烽燧,西北其他地方也有,但是这样规模的很少见,这也是现存最大的唐代烽燧遗址。

现在能看到的大墩烽燧遗址呈方形,每边边长17.8米,高11.1米,方向为正南北,由土坯垒砌而成,由外体建筑和中心建筑两部分组成,中心建筑内部有4层拱顶居室,外壁上有纫木眼,北墙上的纫木眼保存最好,共8排。

大墩烽燧遗址为专家研究古代墩烽燧的历史、唐化交通史、军事史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实物依据,具有极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

大墩烽燧遗址遭人黑手

然而大墩烽燧遗址却遭人黑手,据说《楚留香传奇》剧组曾在此处拍摄过。敦煌研究院文物保护技术中心于2006年7月对大墩烽燧遗址的破坏情况作了鉴定,他们的鉴定报告称,大墩烽燧遗址北墙体表面被黑色的污染物覆盖,面积约60平方米,主要集中于墙体的中下部,导致大墩烽燧遗址整体景观被破坏及历史价值信息的丧失。另外,大墩烽燧遗址墙体具有不同程度的人为活动的践踏,造成多处墙体表面及内部受到损坏,面积约10平方米。

破坏是不是“楚留香”所为

根据调查掌握的证据,吐鲁番文物局认为,《楚留香传奇》剧组违反文物保护法,在未到吐鲁番地区文物局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到大墩烽燧遗址拍摄并造成文物损坏。但是该剧组对此表示异议。

今年6月份,《楚留香传奇》剧组与鄯善县文物管理部门签定拍摄协议,协议约定拍摄的主要地点是大马营和柯柯亚古城两个地点,不过剧组没有申请到大墩烽燧遗址进行拍摄。

吐鲁番地区文物局局长李肖在笔者采访时说,对于对烽燧造成的损坏,剧组拒不认账,否认在烽燧拍摄的事实,但是吐鲁番文物局已经找到为剧组拉材料的出租车和提供土块的两个农民,出租车司机和农民可以证实,剧组确实在大墩烽燧遗址有过搭建建筑物的行为,破坏确实是剧组所为。

《楚留香传奇》剧组未经文物部门批准,擅自在遗址保护范围内搭建场景,并在文物本体上进行喷绘。也就是说,由于摄制组非法占用大墩烽燧遗址进行拍摄外景,造成大墩烽燧遗址受到严重的破坏。

广东强视影业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游建鸣在电话中说,当时剧组在鄯善县拍摄时,好像去过像一面墙一样的地方看过景,但是并没有在那拍摄过,也没有人告诉过剧组的人,那就是文物;那附近也没有标志,何况协拍员还是鄯善县文物部门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是文物。剧组外联杨海泉说,有些人和一些机构在拍摄广告片,是不是那些人做的呢?

但是9月11日,参与调查处理此事的吐鲁番地区文物局文保科科长助理朱江峰说,吐鲁番地区文物局就从没有接到过任何有关剧组拍摄的相关资料,剧组也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大墩烽燧遗址还可修复

文物的修复技术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尤其是土遗址的修复,敦煌研究院文物保护技术中心是一个目前在土遗址修复领域内颇具实力的单位,有一些很有经验的专家。

根据修旧如旧,不改变原貌的文物保护原则,敦煌研究院文物保护技术中心提出了修复方案。

根据他们的修复方案,在修复大墩烽燧遗址前,还要进行大量的必要试验,通过试验才能确定是否可行,才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方案,使工程有一个可靠的保证。

敦煌研究院的李伟表示,如果资金到位,还可以进行修复到原貌。这给当地政府及文物管理部门带来了一点信心。

该方案称,首先要谨慎地把墙体上的污染物清除,然后要对墙体表面进行PS表面防风化处理,具体所用的PS浓度及渗透方法需要现场试验才能决定,第三步就是要对破坏的墙体表面进行作旧处理,也就是要恢复大墩烽燧遗址的古朴风貌,具体作旧所用的材料、施工方法需要现场试验决定,最后还要把破坏了的墙体与周围完好墙体进行协调处理,以达到前后一致的效果。

修复费用是一个问题

修复费用得要多少呢?根据敦煌研究院文物保护技术服务中心提出的修复方案及其修复预算,仅墙体污染物清除及PS渗透的费用就得1.8万元,总之,包括墙体砌补等直接费用、勘察设计费用及试验费用等修复工程总造价近4.7万元。

那这些费用剧组可以承担吗?参与调查处理此事的吐鲁番地区文物局文保科科长助理朱江峰说,8月中旬剧组离开之前,只是从剧组所交的3万元押金中扣除了1万元的费用。文物局最后对其做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从其给当地政府的3万元押金中扣除。

广东强视影业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游建鸣表示,剧组在撤离时已经与当地政府进行了协商,并留给当地政府1万元,作为景观拍摄的费用,鄯善县也出具了相关证明,证明确有其事。也就是说现在修复大墩烽燧遗址只有剧组留下来的1万元,还差3万元。

大墩烽燧遗址惨遭破坏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第9篇:文物保护修复范文

[关键词]考古发掘;文物保护

我国原本就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可谓是历史悠久,有很多文明古迹随着时代的演变被历史掩埋了起来,通过我国考古发掘工作的进行,已经有不少的历史文物、历史古迹再次展现在人们眼前。但是伴随着考古发掘工作产生的最大的问题就是,考古发掘之后的文物保护工作该如何进行,这是一个值得所有考古学家探讨的问题。

一、考古发掘之后的文物保护的现状

1、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文物是古人存在过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也是中华民族最宝贵的财富,我们理应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但是目前有很多地区政府都没有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至今都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文物保护和研究部门,例如博物馆、考古研究所、文物研究所等。使得文物保护工作远远落后于其它一些比较发达的地区。另一方面,由于当地政府的认识程度不够,影响了考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很多考古工作者只是为了完成上面交代的任务开展相应的考古工作,并不是站在文物保护的角度上开展考古工作的,使得大量文物在出土之后被搁置一旁、无人问津。时间一长这些文物就会因为氧化作用而变得破烂不堪,特别是像青铜器、壁画之类的文物,最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因为长时间的无人问津最终失去了它原有的光彩。

2、文物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不足

目前也有很多地方政府虽然认识到了考古工作的重要性,但是却没有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将大量的资金都投入在了考古发掘工作上,使得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由于缺乏资金的支持只能停滞不前。甚至有很多经济不发达的地区都没有一个正规的文物保护所,只用简单的库房来代替,导致很多文物在出土之后一直被放在不起眼的角落里,由于缺乏专门人员的管理,很多原本就已经残缺不全的文物更是不知所踪。有些地方政府或许已经建立了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开展文物保护工作,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很难开展破损文物的保护、修复工作,原本完好无缺的文物也变得残缺不全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1]

3、考古发掘人员的思想观念有待转变

很多从事考古发掘工作的考古人员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负责将文物挖掘出来,至于文物的研究与保护工作都不再自己工作的范围之内,因此很多考古发掘者在工作的过程中漫不经心,认为自己只要将文物挖掘出来即可,不在乎文物是否完整,使得很多文物在挖掘的过程中就已经被损毁了。还有一部分考古发掘者认为只有保存完整的才可以称得上文物,至于那些原本就已经破损的不要也罢,因此在挖掘的过程中,只是将一些保存比较完整的文物挖掘了出来,至于那些已经破损的就留在原地自生自灭,造成很多文物下落不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落实。

二、考古发掘之后文物保护的措施

1、转变文物保护的观念,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认识

无论是地方政府和考古工作者都应该转变自己的思想,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考古工作者,最应该转变自己的观念,在考古发掘的过程中,考古工作人员应该认识到文物不仅仅是历史遗留物,历史遗迹也是很重要的文物,在历史遗留物中,保存完整的是文物,残缺不全的一样也是文物,考古工作者还应该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不仅仅是文物保护研究部门的工作,考古工作者一样承担着文物保护的责任。只有考古工作者树立了这样的观念之后,才能增强自己的责任感,在发掘的过程中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2]

2、加大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力度

地方政府在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之后,就应该落实到行动上,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首先政府应该出资建立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例如博物馆、文物研究所等,将一些可以移动的大中小型的文物,放置在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当中,并配置专门的人员进行保护,做好文化的修复工作,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对于那些不能移动的文物,政府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特别是一些历史遗迹,例如车马坑、秦始皇陵兵马俑、敦煌莫高窟壁画等。其次加大保护设施的建设力度,保护设施在文物保护上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那些具有代表性的历史遗迹和无法移动的大型文物,保护设施就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政府应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做好保护棚、围栏或者是看护房等保护设施的建设。另外,当地政府要加大科研投资力度,例如购买一些实验仪器、监测仪器等,做好考古发掘工作,为文物保护打下基础。最后还要做好日常的文物保护工作,文物管理人员应该注意文物保护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例如防潮、除尘等工作,这样才能全方位的做好文物保护工作。[3]

3、完善相应的文物管理法规

政府想要更好的落实考古发掘后的文物保护工作,还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来约束考古工作者和管理者的行为。首先国家应该完善文物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扬,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例如很多条款定义模糊、工作人员职责不清、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操作难度大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影响到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政府应该结合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适当的借鉴外国一些先进的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文件,完善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其次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也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有利于当地开展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工作的制度,并明确工作人员的责任,切实落实考古发掘后的文物保护工作。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考古发掘后的文物保护与考古发掘工作同等重要,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这样才能让文物展现出原有的光芒和价值。考古工作者应该树立文物保护的理念,并将文物保护工作落实到考古发掘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当中,这样才能全方位的开展考古发掘后的文物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吴东风.考古发掘之后的文物保护现状分析[J].文物春秋.2011,11(1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