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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海峰(1980-),男,浙江上虞,双硕士,讲师/工程师,主要从事艺术设计、非遗保护、文化创意产业方面的研究。
宋蓉蓉(1983-),女,浙江温州,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学生思想教育方面的研究。
摘 要:东阳木雕是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传统手工艺,目前对其的“非遗性”保护的研究还比较少。因此本文将结合当下的内外部环境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特性,提出对东阳木雕进行生产性保护概念,并对此进行理论研究,为其在当下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进行必要的探索。
关键词:东阳木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1、概述
1.1“生产性保护”概述
“生产性保护”的概念最早是由现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先生于2006年在其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一书中首次提出,直到2009年元宵节举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保护大展系列活动”中,对“生产性保护”的概念也作出了深入的、全面的解释。“‘生产性保护’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形态和文化内涵,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和差异性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市场化手段,将具有转化经济资源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生产力和文化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对具备进行产业开发条件的项目,形成相关产业,通过产业化促进其发展。”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与活态性保护、原真性保护等保护方式与手段一起,并列为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的基本方式和原则之一。
1.2东阳木雕历史与现状
东阳木雕是以地处浙中腹地的县级市东阳市地名命名的一项具有千年历史的传统手工艺,具有关文献资料记载,“其起源于商周,滋长于秦汉,形成于唐宋,鼎盛于明清,至今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主要是应用在建筑及其装饰上的以平面浅浮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一种雕刻艺术。” [2]东阳木雕是浙江三大雕刻之一,位于国内四大木雕之首。其在2006年其被录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至此,东阳木雕的保护与传承、创新与发展在新世纪得到了新的发展,如东阳市目前已把东阳木雕・红木家具产业的发展作为市支柱产业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东阳市现“全市已有木雕企业2733家,专事木雕制作的加工点、家庭作坊2000多家,从业人员达13.4万人,产品涵盖建筑雕饰和建筑装潢木雕、家具和日用品雕饰木雕、陈设欣赏品木雕、宗教用品木雕等四大品类,年产值达145.2亿元。” [3]截止2012年底,“东阳市木雕・红木家具上规模企业95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1200余家,经营户950余家,从业人数近10万余人。全市木雕・红木家具产业完成产值约120亿元,新增投资约2.4亿元。” [4]其中年产值已超亿元企业10多家,5家企业入中国红木家具30强,拥有自主品牌15个,2012年其产业值约达120亿元,新增投资约2.4亿元。目前,东阳市拥有艺海路、吴宁东路、东阳中国木雕城、东阳红木家具市场、南马镇红木家具市场及横店镇红木家具市场等数个专业性市场,木雕产业已成为东阳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其次,人才方面,目前,东阳木雕现有从业人员13.4万余人 [5],并具有亚太地区手工艺大师1名,国家级艺美术大师6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25人,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10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传承人3人、省级5人。全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168名,其中高级工艺美术师28人、工艺美术师215人,助理工艺美术师631名。 [6]以上人才,绝大部分是从事木雕事业,强大的专业人才优势在全国手工艺行业中视属罕见。综上所述,东阳木雕在产业发展、人才方面都拥有较好的基础,产业化发展红火。因此,我们认为,基于东阳木雕的历史特点以及其自身属性,当下的产业化发展为其的保护与传承、发展与创新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实行“生产性保护”符合其保护与传承的特点与要求。
2、“生产性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2.1“生产性保护”的目的
东阳木雕是随着传统传统建筑的发展而来,作为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生产过程中对其器具的设计与制作、装饰与美化一项传统工艺。其不管是在建筑装饰与室内陈设设计与制作中,还是在传统的婚嫁的嫁妆器具中,均是东阳木雕集聚展示的区域与载体。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始终以适合百姓的日常生活而存在并以此连绵不断地发展至今。确切地讲,东阳木雕至今还能具有如此强的生命力与良好的发展势头,主要是因为其适应了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所需物品的设计与制作、装饰与美化,符合了区域百姓的审美要求与心理需求。因此,对其提出进行“生产性保护”是符合东阳木雕作为传统手工艺的自身基本属性、特点与要求。
2.2“生产性保护”的意义
东阳木雕作为传统手工艺,其具有固有的雕刻技法、传承模式、传承特点与要求等,在历史上东阳木雕与其他传统手工艺一样,主要是通过传统的“拜师学艺”模式进行。行内形象地概括了其学习的历程,即“三年学徒,四年半作,十年出师。”这说明了东阳木雕这样技能学习的难度与时间的跨度,“这基本上是一个东阳木雕师傅的成长时间表,古时如此,现今亦然。跟中国其他传统技艺一样,东阳木雕以家族传承和师徒传承为主要传承方式,拜师学艺,练得十年功,方可有所成。” [7]东阳木雕能发展至今,该种保护与传承模式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依据非遗传承的基本模式与特点,即通过师傅的“口传心授”模式与学徒自身的“偷学”加实际项目的实践,并在与师傅的实践和指导中习得东阳木雕的“核心技艺”。因此,东阳木雕的传承实质上是在实际的项目生产过程中加以传承与发展的。鉴于此,当下我们提出的“生产性保护”概念是适合东阳木雕这门传统技艺的传承实质和属性要求的。
3、东阳木雕“生产性保护”的路径与策略
东阳木雕的发展始终是扎根于传统建筑、百姓日常生活器具的设计与制作以及符合百姓审美要求的基础上,当下提出对其进行“生产性保护”保护,在遵循非遗产本质属性与参考和借鉴国内外对非遗保护成功案例与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对东阳木雕进行“生产性保护”应遵循的路径与策略有以下几点:
其一、坚持工艺精品的纯手工制作的路径与策略。
东阳木雕作品中的精品工艺,其代表着东阳木雕的历史、工艺水平和艺术品位。同时,其核心的价值就在于木雕艺人在雕刻过程中对材料本性、设计内容的定位、设计意图的表达等多方面的综合思考,加之在雕刻过程中对雕刻灵活多变的处理,是艺术性、独特性、灵活性、不可复制性等特性的集中体现,这也是雕刻艺人的设计思想、文化底蕴、个人喜好、艺术修养等综合体现。鉴于此,我们认为,这也是东阳木雕核心技艺难以传授的难点之处。
东阳木雕的“核心技艺”是从设计、打胚到装配等二十多道程序,而在当下的工业时代,传统工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工业技术的渗透从而导致其“核心技艺”的丢失。因为,我们认为,只要其“核心技艺”不在社会的进步与变迁中流失,东阳木雕这门千年传统工艺也就不会流失。而依据东阳木雕实际,我们认为具有各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艺人们,鼓励其坚持纯手工制作,主要生产传统的木雕作品为主,重点突出作品的原创性、独特性、收藏性、观赏性、艺术性等属性为主,从而实现东阳木雕较高的经济价值、收藏价值、艺术价值等价值属性,以打造东阳木雕精品为主,以此促进大师们的收入,从而改善他们的创作环境,并反哺于东阳木雕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其二、走现代工业与流线型生产制造的路径与策略
东阳木雕的产生与发展根植于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器具的设计与制造、装饰与美化过程中,鉴于其较强的日用性特征,加之当下东阳市大力发展东阳木雕・红木家具产业。我们也认为,对于东阳木雕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基于其核心技艺不丢失的情况下,鼓励其面向市场进行产业化发展。但在发展中我们认为可以依据以下方式进行:(1)流水线式人工操作模式。把其作为工业产品在对其进行生产的过程中,可参照现代企业的流水线式生产模式,分解东阳木雕生产过程步骤,各个步骤均以熟练的木雕工人进行实施,把握其总体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产品的生产速度。同时,也可以此对东阳木雕的雕刻技艺的提升与精化。(2)“精雕机”应用的适度化生产模式。在当下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精雕机的使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可促进生产的快速化、标准化、统一化,也是工业化生产所需的设备之一。我们尊重合理利用现代化工业生产形式与方式对东阳木雕进行生产,并以此形成规模效应,促使产业化发展,提升东阳木雕品牌效应,并以此反哺于东阳木雕的更好传承与发展。但是我们认为,精雕机的应用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好能促使东阳木雕的快速发展,从而促进并反哺其更好的传承与发展;如利用的不好,则会更快的促使东阳木雕“核心技艺”的流逝。因此,笔者认为,精雕机只能适用在如现代东阳红木家具等工产产品上或只能应用在其辅助工序上,绝不能应在其雕刻的核心技艺上。确保其核心技艺的不流失。
4、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东阳木雕的“生产性保护”应该坚持以两条腿走路,即一方面坚持以各级工艺美术大师为主,设计制作以原创新、独特性、欣赏性、收藏性、艺术性为主的纯手工作品,保护其“核心技艺”的传承与发展;另一方面坚持走产业化发展道路,并建议流水线式人工操作模式和精雕机”应用的适度化生产模式,从而确保其核心技艺的不流失。本文以此抛砖引玉,对东阳木雕的“生产性保护”进行必要的思考与探讨,从而为这门具有1300多年历史的传统手工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下能取得更好、更全面的保护、传承与发展尽绵薄之力。(作者单位: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项目来源:2013年浙江省大学生创新项目《东阳木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3R466005
参考文献
[1] 汪欣.对非物质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念的认识[J].艺苑,11(2).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我国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第五条规定,凡满6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即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199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根据上述规定,就九年制义务教育而言,是未成年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也是国家赋予未成年人的一项国家义务。因为一个国家要发展,一个民族要生存,必须确保其公民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才能与社会和历史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因此,国家规定了未成年人应接受义务教育,就“义务”二字而言,即是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义务,又是国家的义务。从法理上讲,监护人的义务在于让其未成年人就学而不能阻止;国家的义务在于确保教育是完全在义务状态下进行,而非是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收取学费或教育费而进行,即教育的经费应由国家财政予以全额保障。国家对公办高等教育,应以财政拨款为主,其它渠道为辅,“辅”中就包括了可以向接受高等教育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收取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适当的学费。如果不缴纳高等教育的学费,就不能接受高等教育。从民法角度而言,交不起学费而上不了大学,并不意味着受教育权受到了剥夺,要获得上大学的权利,必须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这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考上了大学,并不就意味着就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就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而言,目前社会上相应地出现了两种不正常(或者说严重一点是违法)的现象,一是由于教育经费的严重不足,对中小学生出现了日益严重的收费现象,使得义务教育很大程度上变成了非义务教育,背离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而给广大农村和下岗职工家庭造成了沉重的学费负担。在生活压力下,很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已无力送未成年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就这一点而言,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父母或其监护人不构成民事意义上的违法,因为义务教育是一种国家责任而非民事责任,只有在父母或其监护人在无需缴纳学费的情况下而不让子女或被监护人上学才构成违法。对于公办中高等教育而言,也由于国家财政投入不够,则变成了办学经费以收取学费为主,收费连年攀高,家庭无力承担子女学费的情况越来越多,考上大学而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而上不了大学的比例越来越大。
笔者之所以以“送”子女上学为题,是基于目前我国实际上是实行的收费教育。送就是意味着父母或其监护人必须出钱,子女或被监护人才能享受到受教育的权利。而对大多数家庭而言,生存权与受教育权是相冲突的。目前出现的一种现象是由于生活所迫,父母或其监护人不得不让未成年人辍学,这在贫困农村相当普遍,不得不引起国家重视。长此以往,国民素质不升反降,事关国运和民族的兴衰。另一种现象是子女考上大学以后,父母及其监护人无力支付高昂的学费。目前,就成年子女向父母索要高等教育费用的民事诉讼越来越多,已引发了社会对法律和传统道德观念的深层次思考。笔者认为,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进入大学一、两年后,绝大多数已年满18周岁,已成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父母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父母可以拒绝为子女提供生活和教育等其他费用。而国家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加大对公办高校的财政投入力度,尽量降低高校学费收费标准,以保障大部分的成年人能通过勤工俭学、助学金等方式完成高等教育。笔者不同意有的经济学家提出让高等教育市场化,通过高校自主收费,促使家庭加大对子女的教育投入来拉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说法。实际上,对绝大多数家庭而言,随着学费的不断攀高,已使得很多人丧失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而极少数富裕家庭则将子女送往国外念书,反而促使了国内资金外流。在知识经济年代,对于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国运的昌盛、民族的振兴,有百害而无一利。
至于未成年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到考上大学,即其成年之前这段时间,其教育费用是否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则要从民法理论上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得出结论。关于父母或其监护人在子女或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民法规定,父母或其监护人对子女或被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或被监护人在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有赡养的义务。父母或监护人对子女或被监护人教育的义务,与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教育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是针对于父母对子女应该加强管教而言,如果父母对子女管教不当,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使得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造成了民事责任,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上学,在民法上并没有确立父母或监护人有这一项民事义务。
【关键词】 未定级别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措施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长河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十分重要价值的遗迹以及相应的遗物。这些文物是人们共同创造出来的,应该由全人类进行共享。其中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更是历史文化的象征,它不仅仅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同时,它也见证了我国文化的发展过程,因此,我们要重视这一课题的探讨。
一、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在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保护水平的提高。
1、认证以及保护主体独立性不强
根据《文物保护法》,若是在进行相关生产以及生活的过程中,发现具有价值的文物遗存或是遗址,该遗址的所在政府要积极进行文物的保护,并根据文物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保护措施的实施。在进行这一工作过程中,要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定,因此,认定工作的开展直接影响到文物保护水平的高低。现阶段,我国文物认定的主体为各个地方政府。由于制度问题的影响,地方文物保护的相关机构直接隶属于当地的政府,在相关人员的配置以及资金的支持方面也都依赖于政府的投入。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部分地方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到经济发展过程中去,对于文物认定这一部门的投入并不是十分的重视,这导致认定工作无法全面的开展,同时,对于认定文物主体的独立性也存在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文物保护机构的独立性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文物认定工作的开展;二是文物保护机构的权威性不高,造成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动力不强,机构的人员配置以及相关方面的设施不齐全。除此之外,我们还发现,为了进行经济开发,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逐渐成为开发建设的牺牲品,这严重影响到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水平的提高。
2、三无状态的出现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存在三无状态,且较为普遍。除了有部分地方政府对其进行文字说明之外,大部分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处于三无状态,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部分文物无保护标志。通过实地考察发现,大部分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并没有相应的保护标志,其主要原因是相关机构对这一方面不够重视;二是大部分文物无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的确定是进行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重要措施。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大部分文物并没有进行保护范围的确定,这导致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混杂在一起。人们在进行日常生产以及生活的过程中,往往会导致文物的损害;三是无专人保护。现阶段,政府的主要精力全面放在了经济发展中,对于文物保护这一方面并不是十分重视,因此,导致文物保护机构并没有足够的人手进行文物保护。
3、文物保护意识较为淡薄
根据现阶段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实际情况分析,各级政府以及相应的文物保护机构对于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意识淡薄,这导致相关的工作无法全面的开展。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人们的不重视,常常会出现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被占用的现象。除此之外,我们还发现,由于保护意识较为淡薄,原先已定过级的文物失去其级别,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文物保护水平的提高。
二、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
1、健全保护机构
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因此,在进行其保护工作之前,首先要健全文物保护机构,其主要措施如下:一是进行相关专业人才的招聘,例如,专业的文物保护人员、专业的文物修复人员等,并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薪酬待遇方面的调整,既要做到吸引人才,又能够做到留得住人才;二是多举行相应的学习以及交流活动。在进行文物保护管理过程中,要想不断提高保护水平,文物保护机构要积极进行与其他地方的学习以及交流,积极学习其他地方进行文物保护的先进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文物保护水平。
2、大力宣传文物保护的意义
首先,各级政府的管理人员要重视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的开展,要充分了解到这一工作进行的重要性;其次,各级文物保护机构要根据该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文物保护意识宣传工作,让人们充分了解进行文物保护的目的,积极提高人们对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意识;最后,鼓励社会相应保护组织的参与,让这些机构参与到文物保护过程中去,进而不断提高其保护水平。
3、利用科学技术进行文物保护
通过分析发现,现阶段的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在进行保护工作中,并没有采用相应的科学技术,这影响到其保护水平的提高。因此,在进行文物保护时,相应的管理人员要积极采用科学技术,例如,在进行文物认定或是重建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进行,提高其保护水平。除此之外,工作人员还要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标准化工作规范的制定,通过这样的方法,不断规范保护工作的流程,逐渐让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步入正轨。
4、保护工作与经济发展相结合
现阶段,因为经济发展导致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各级政府要将这一保护工作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相互协调,共同促进当地的发展。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相应的部门要积极开拓思路,制定出新的部门考核制度以及标准,做到统筹兼顾,进而实现和谐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进行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过程中,现阶段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当地经济以及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要重视这一方面的探讨。本文结合现阶段我国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现状,根据实际要求,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能够起到提高保护水平、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侯江,莫骄,刘厚伟,刘伟.论不可移动文物的定级与保护――以重庆市北碚区为例[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12)61-64.
[2] 石永明.加强对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若干思考[J].今日财富(金融发展与监管),2011.09(11)186-187.
[3] 张松,刘青青,张龄心.上海文物保护立法的若干问题探析――以不可移动文物为中心[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18)23-30+41.
关键词:博物馆;文物保护;管理;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0-00-01
引言
文物是社会进步的历史见证,对历史研究具有重要的使用价值,是人类社会在社会发展各个阶段智慧的结晶,对人类社会的发展研究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现代博物馆如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是我们共同关注的话题。现代博物馆在对文物的保护中做出了卓越贡献,但是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在现代博物馆在对文物保护的过程中要不断的改进与创新,进而开辟文物保护、管理的新途径。
一、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我国的文化遗产正在逐步减少,如传统的民间习俗、手工艺以及游戏等,丰富的民间文化蕴含着民族文化,是社会文化、经济发展的见证。有效的保护文物资源,就必须提高人民对文物的认识和了解,使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保护意识,保护文物,是现代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之重点。
二、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现状
(一)缺乏具有高素质专业性强的文物保护及管理队伍。由于基层文物管理队伍的人员结构相对复杂,文化程度各不相同,业务素质也存在着差异,因此造成文物工作人员对文物的历史使命的认识及判断的能力存在着较大差异。其次,由于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文物管理专业知识及相关培训,造成目前不能满足文物保护及管理工作的发展。所以,要尽可能地将文物管理及保护工作中的不规范性、不科学性及不完善性等问题加以改善,在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学习的同时,还应对其专业知识及技术进行灌输。
(二)工作环境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许多基层文物管理机构的办公条件简陋,没有必要的经费保证,没有畅通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甚至没有相对安全的库藏条件和安全预防设施。文物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排除,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三)管理体制及制度不够健全。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实力及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导致基层文物管理机构所承担的任务较为繁多。例如文物保护管理所、考古所、研究室、钻探公司、博物馆的职能及任务等全部在基层文物机构的工作范围之内。导致基层文物管理机构不仅要负责行政管理,还要负责业务工作,人员的安排上显得过于紧张,使文物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四)经费短缺。由于管理体制的制约,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经费一般由地方政府财政投入,而在注重抓经济建设的形势下,许多地方政府对文物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尽如人意,文物保护经费仅仅能够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一些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甚至连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经费短缺一直是困扰基层文物工作的一大难题。由于经费短缺,许多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保护措施不能落实,有的只能任其损坏,甚至遗失;许多建立起来的业余保护组织人员经费难以落实,挫伤了业余保护人员的积极性,业余保护组织形同虚设,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护;许多民间流散的文物不能及时回收,许多有价值的文物不能及时调查上报或保护,造成文物的流失。这是基层文物工作者最痛心、最无奈的事情。
(五)开发与保护工作失调。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而言,开发利用作为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在日常文物的管理工作中,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经济建设目标的影响,造成文物开发与经济建设产生矛盾,文物法规很难得以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也很难得以落实。
三、现代博物管文物保护管理趋势分析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具有隐蔽性与技术性,如何做好博物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需要政府、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借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大对文物的保护力度,提高博物馆文物保护效率。
(一)加大文物保护资金投入。博物馆的文物都是极其珍贵的具有一定历史性和不可再生的物品,保护难度大,必须加大文物保护资金的投入。因而,国家应从政策上支持文物保护工作,提供财力支持。由于文物保护的对促进地方经济收益效果不明显,地方政府对文物的历史性、文化性以及艺术价值认识不足,导致文物保护资金困难。而实际上文物保护的作用,对社会的贡献意义重大,一方面能有效的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另一方面,文物保护是地方旅游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带动地方经济的有效途径,因此,现阶段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精神文明建设。
(二)加强文物保护制度建设。在博物馆文物保护的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文物管理保护制度,尤其是文物的提取与交接制度,文物的提取必须根据文物管理相关制度进行,签订正式文物出库依据,凳记清楚名称、编号、文物的年代、完整度以及归还日期等各个细节,并且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博物馆领导签字审批文件作为提取依据。交接双方必须当面清点,检查作好交接管理、保护工作,确保文物万无一失。
(三)文物保护管理向智能化、全民化方向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加强了对文物的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文物的价值,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也正向人性化、全民化与智能化方向发展。首先,博物馆文物保护管理要以人为本,文物的管理与保护在依赖于科技的同时,还离不开大量技术人员的支持,因此,文物保护不可忽视技术员的重要作用,是文物保护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次,文物保护是一项公益事业,要注重博物馆的公众形象,文物保护的最终目的是惠及民众,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形成全民参与保护社会氛围,充分体现社会力量,使现代博物馆的文物保护管理呈全民化的方向发展。最后,科学的进步与高科技的使用,博物馆文物管理与保护向智能化方向发展,博物馆根据自身的需要,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体系,实现文物保护的全面监控,提高文物管理与保护标准。
参考文献:
[1]孙璐 浅析现代博物馆文物保护及管理趋势[期刊论文]-黑龙江史志 2014(21)
(一)“城市化”建设对文物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建设性破坏伴随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和推进,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日益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视与前所未有的挑战”同存的特点。1)旧城改造及很多开发商对于城市用地地疯狂争夺,导致一些地方的文物保护政策形同虚设,受到严重的破坏;2)一些地方政府出现经济建设(一手硬)和文物保护(一手软)的问题,片面强调经济效益的重要性,严重忽视了社会效益,比如政府对文物保护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抢修维修经费非常不足,导致文物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困难重重。(二)文物保护管理体制被擅自改变,专业人员严重匮乏(1)一些地方存在由于文物管理机构事权不分导致文物管理体制上存在诸多盲点,比如某些文物景点及文物建筑由文物、军队、旅游等多部门管理,极容易出现职责不明、管理混乱的问题;一些地区的基层文物行政管理机构严重缺失,这在很大程度上为文物政策及法规的具体落实制造了障碍。(2)为了片面地追求城市GDP的增长,出现了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违法现象,即将本属于政府实施的文物保护转嫁到企业,甚至是通过国内外招标承包的方式进行,这些都催生了一连串文物遭到毁坏事件的发生。(3)政策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专业人才严重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文物保护工作的重大瓶颈,比如由于有关人员的专业性不强,很难满足日益繁重的考古及文物修复工作的需要。(三)违法违规破坏文物的现象屡见不鲜,处罚力度不够(1)一些企业法人为了满足短期利益和商业利润的极大诱惑,很容易出现毁损文物的违法事件。(2)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行为并造成文物破坏严重后果的,破坏文物罚款的最高限度为50万,这不足以构成对一些单位及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威慑,导致一系列文物保护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二、增强我国文物保护政策执行力的具体建议
我国文物保护政策执行优化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在查阅国内外文献及城市化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吉林省一些县市文物保护政策具体执行的调研,就文物保护政策执行优化这一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具体如下:(一)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条文,提高文物保护政策执行的效度城市化建设中诸多对文物保护不利现象要从源头上进行制止,最根本的条件之一是需要地方政府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政策细则,完善对破坏文物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等。具体做法:(1)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比如通过“文物保护先行”等行政许可制度的方式,让文物行政部门不断介入到具体的城市化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这样不仅有助于文物保护,也不阻碍经济建设和发展。(2)不断创新多元化的投入模式,从而拓展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渠道。比如制定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领域的有关规定;制订文物保护的专项税收政策,形成稳定的文物保护基金等。(二)完善文物管理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专业技能依据文物法的具体要求,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多个专业领域的系统工程,为此需要:(1)加快构建政府、机构及社会等协同创新的互访体系,从而有效整合发改委、财政部、旅游等多个文物保护的工作机构,不断确立文物部门的牵头作用,使各个部门明确自身的管理权限,从而履行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职责。(2)加强文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与科研院所、大学等国内外科研机构的项目合作与学术交流,从而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优质资源,协同解决制约文物保护的关键技术和瓶颈问题。(三)需要加大对一些违法违规破坏文物行为的处罚力度具体建议有:(1)设置具有警戒作用的处罚限度,可以广泛征求有关法律、经济、文保等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一个科学有效的数值,从而规定文物破坏者意识到破坏文物将要带来的巨大经济风险。(2)加强对文物保护政策的宣传力度,有效传播文物保护政策理念。比如,政府可以建立一个文物保护违规监督类的网站,为公众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的平台,可以及时将破坏文物的信息披露,让有关文物行政单位知情并处理违规案件。
三、结束语
我市历史悠久,文化灿烂,两千多年的历史积淀留下了众多文物古迹。保护和利用好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对于弘扬历史文化,建设文化名市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市政府在1986年核定并公布了第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今年,市政府根据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实地调查情况,核定了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现予以公布,并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提高文物保护意识。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为保护文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文物保护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等遭到破坏,文物损毁事件时有发生等。因此,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提升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意识,显得尤为迫切。各级各部门要从对国家、历史、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保护文物的责任,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
二、突出重点,增强文物保护的针对性。对各级政府普查登记并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不得拆改、损坏、乱占、乱用、乱挖文物;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搞农田开发、平整土地、挖沟修渠、修路、取土、采砂、滥砍乱伐等危害文物安全和环境的行为等;不得拆掉建筑构件倒卖、涂改(抹)雕刻、彩绘图案等;使用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同时,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切实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开展工程项目建设,要坚持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区、先行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前,应事先征求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论证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对文物本体不造成损坏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政府同意。
1、海原县的原因分析
1.1 功利主义对文物保护的消极作用
我国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单纯地追求城市的国际化与现代性,常因所谓的城市规划和改善城乡面貌的需求,大量拆除古代建筑遗址。 除追求城市化外,我国还在不断加强农村建设,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单纯地追求整齐划一的新式建筑,破坏了原有的建筑模样,大量的古建筑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消失了。 功利主义驱使大规模经济建设,严重破坏了现存文化遗迹,且经济发展规模越大、速度越快,对文物的破坏程度则越深,影响范围则越大。 功利主义对于文物的保护来说,犹如一根魔杖。 在这根魔杖的指挥下,大家都本着加强基础建设、促进经济建设的名目,大规模地破土动工,大量破坏了地下的古代遗址以及地上文物。 如海原县西安镇范台自然村西山顶,有一座建于明朝的古烽火台,海原文管部门定名为“墩墩梁烽火台”. 墩墩梁烽火台南北和东西均 88 米,有四道壕沟和三道围墙,中间的烽燧高达十余米。 整体修筑布局合理坚固,极为壮观,这种布局的烽火台,在整个西北乃至全国都很罕见,其完整性和宏伟气势令人折服。不久前,笔者在此路过,发现墩墩梁烽火台已经不复存在,整个建筑被夷为平地,和旁边修建的梯田融为一体了。一座几百年的古烽火台竟然彻底的被毁灭了, 唯有那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石碑兀立在风中。
1.2 扭曲的政绩观给文物保护带来的灾难
文物是一个民族的记忆。 对古人留下的东西,我们要学会敬畏,懂得保护。适当的开发,也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分享。赚钱和发展经济,不是文物遗迹的主要职能,所以不能因此随意纂改甚至摧毁祖先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功利主义下的“文物保护”早已变为获取经济利益和政绩的工具,背离了公共文化的价值和意义。海原县贾塘乡马营村附近的一座古城临羌寨和蒙古堡庙遗址。临羌寨坐落在马营河两道河谷交汇处的台地上,呈东北西南方向的长方形城墙,南边城墙已为水毁,城墙坍塌,城堡里面已经被耕种。我们只有真正地从观念上转变对文物不切实际的幻想,着眼于长远利益,着眼于文化传承,才可能让古人留下来的遗产得到传承。
1.3 资金来源缺乏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10 条对文物保护的经费来源作如下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文物事业归入到其社会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其所产生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用在文物保护事业的财政拨款伴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国家对由捐赠等形式设置的关于文物保护的社会基金持鼓励态度,其专用于保护文物,任何个人以及单位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由此可见,我国文物保护的主体是国家,对于文物保护所产生的经费主要是由政府财政作为支出, 辅之以文物古迹的其他收入, 社会捐赠以及赞助等作为补充。 有数据表明,“中央以及地方政府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经费在不断地加大,”十五“时期中央财政总计投入了 22.37 亿元用于保护文化遗产,比”九五“时期增加了 20.5%. 自 2005 年开始,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开启了大型遗址的保护项目,每一年都对拥有重要影响的大型遗址投入 2.5 亿元重点进行保护”. 我国尽管每年都在增加对文物保护事业的经费投入,但在各级地方财政预算中还没得到固定的经费投入,在实际的筹集资金过程中也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自身进行筹集,所以很难做到经费保障。 由于《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保障资金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对于资金的来源以及金额所需要占据的比例等都没作具体说明,所以说我国至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文物资金保障体系。
1.4 公众参与力量缺乏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程度较低,当前,公众参与已经成为政府和公众的共同需求。 我国的大多数民众都缺乏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识,同时,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大多数民众对文化遗产的认知仍停留在较浅的水平,没有充分认识到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因而无法形成强烈的保护意识。 自治区政协委员、北方民族大学社会学所副所长武宇林说起流失的回族民俗文物,痛心与惋惜之情溢于言表:“回族民俗文物每天每时每刻都在流失。 抢救和保护回族民俗文物,是回族文化建设的一件大事。 作为中国唯一的回族自治区---宁夏,有责任、有义务加大对回族民俗文物的保护与收集力度! ”
2、强化文物保护的相关措施
首先,提高全社会的文化素养,提高城市管理者对古建筑和古城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是保护工作的基础。 一些地方对古建筑和古城保护意识的淡薄归根到底是缺乏对这些遗产文化意义上的深层理解。 因此,提高地方管理人员的文化素养,让他们把呵护遗产作为一种责任,一份事业,有对城市、对子孙、对人类历史文化传承的担当,就显得尤为重要。 现存的海原县城古城墙,位于老城区北坪梁(海原三中院内)。
目前墙体破坏严重,内外侧多处塌方,顶面坍塌,已失去昔日的宏伟。李进兴委员说,如果不对海原古城墙加以保护,这一历史遗迹将会消失,对中外专家研究这座历史名城造成极大的遗憾,对海原县也将是巨大的损失。
其次,实行依法保护,依法治理,形成一套便于操作的古建筑和古城保护制度和程序规范,是保护的首要途径和最高境界。 我们要提高法律的精细化程度,在顶层设计上划出不可逾越的保护“红线”,建立起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建设者和管理者对法律、对程序有敬畏之心。 譬如,我们可以从保护的对象、方式、手段和操作规程入手,严格决策审批程序,使城市建筑拆迁有“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清晰的边界;树立专家介入的意识,明确专家“事前”介入的程序;明确城市规划建设必须通过的市民 “红线”, 使广大市民不但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内容知情,还可以充分地参与和表达意见。
再次, 动用民间等
【内容提要】由于意识到文物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保护文物则体现了对国家、民族历史和传统的尊重,越来越多的国家致力于建立文物保护的有效机制,这一点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文物资源丰富且在历史和现实中遭受严重文物流失的国家来说尤为重要。本文对完善中国的文物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路,例如应建立文物保护的激励机制,规范文物收藏和拍卖,实施开明的文物出口政策,促进文物保护中的公众教育与公众参与并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关键词】文物保护完善策略中国
文物体现了一个国家、民族或群体的成就、价值和信仰,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文物是对国家、民族历史和传统的尊重,是传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需要,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建立文物的保护机制,制止文物的非法流转,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在情理之中了。具有五千年璀璨历史文化的中国蕴藏着丰富的文物资源,中国文物流失的历史让人痛心,文物非法流转的现实让人堪忧。保护现有的文物,遏制文物的进一步非法流转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新世纪的中国应在文物的保护方面有所作为。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中国的文物保护制度,坚持文物领域的国内保护与国际交流并行,应成为今后发展的趋势。
一、建立文物保护的激励机制
(一)鼓励上交新发现文物
根据我国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将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对主动上交发现文物者进行物质奖励,但多数情况下这种奖励只是“名义上”或者“象征性”的,无法激励文物的发现者积极上交。在一些国家,例如韩国,根据法律,发现文物也必须上报有关权力机关。对发现者的补偿视文物发现地的权属而定。如果发现地属国有土地,则发现人获得的补偿数额是文物价值的一半;如果土地属私人财产,则土地所有人和发现人各得文物价值一半的补偿额。根据韩国的经验,有学者认为,“政府给予发现人较高的价格补偿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方法。”为鼓励上交新发现文物,应该通过激励机制向文物的善意发现者支付合理的现金补偿。尽管补偿金不一定与发现文物的市场价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给予的奖励接近文物发现者可能从黑市交易中获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发现者也必定乐意上交,因为这毕竟是合法行为。
文物保护经费的短缺是给予发现者补偿面临的一大困难,没有相应的财力支持,合理补偿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修改《文物保护法》时一些专家建议的,文物保护经费除了规定国家应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外,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多方筹措文物保护资金。但任何激励机制都不能成为刺激文物盗窃和非法盗掘的诱因。仅有偶然发现文物的善意发现者才能获得补偿,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获得补偿而专门寻找甚至盗掘文物。除了金钱激励机制外,政府还应向公众表明对积极上交文物者的认可,通过媒体大力宣传,真正使物质和精神奖励落到实处。
(二)税收激励机制
在有些国家,例如在英国,当私人处理其拥有的文物或艺术品时,国家则鼓励将其转让给国内的公共收藏机构,这也成为英国控制文物艺术品出口的一个策略。一些税收立法条文即是以此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国税务部门指定为“国家遗产类”财产,嗣后的遗赠和生前的转让就可免税,但条件是该物品必须永久性地留在英国。这种机制可以激励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意义的文物的所有人将其文物留在国内,这一方面有利于对国家遗产的保护,避免重要的文化遗产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确保了公众的合理接触机会。在其他一些国家,属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如果向公众开放,也可以获得税收方面的减免。
在我国,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管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一规定为促进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重回国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办法并不适用于民间收藏机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这一规定也仅适用于个人、法人和组织的捐赠。目前还没有类似国家鼓励个人将文物转让给国有收藏机构的其他税收激励机制。今后随着个人收藏的逐渐升温,个人博物馆也将在各地出现,规模也会越来越大,有些可能还会超过国有博物馆。为了丰富广大公众和收藏爱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也真正使个人博物馆成为国有收藏机构的有益补充,应通过经济杠杆,例如减免税收等激励个人博物馆向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甚至免费开放。
另外,为了进一步鼓励流落海外的中国文物艺术品回归,也促进其他国家的文物艺术品进入中国市场,应降低艺术品进口的关税。艺术品进口关税税率从1998年以来,已由30%降到12%.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多种税费的累积,艺术品进口的综合税率最终已经超过30%。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经济发达和文化发达国家均采取了低关税,甚至是零关税的措施来鼓励艺术品的引入。因此有专家建议降低艺术品进口关税,最理想的是实行零关税,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则逐年递减;对于从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艺术品实行零关税制度;对海外回流的艺术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购买海外回流艺术品的机构和个人免除各种消费税等。
降低艺术品进口关税,有利于引进更多的国外优秀艺术品,有利于海外中国文物和艺术品的回流。近年来,海外艺术品进入中国艺术品拍卖会已经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国文物艺术品从海外回流也成为艺术品市场的一个独特现象,如果我国仍坚持艺术品的高关税政策,意味着我们将要花费更多的代价来收购这些作品。
二、规范文物的收藏和拍卖
2002年《文物保护法》专门规定了民间收藏,规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护法》是规范涉及文物行为的法律总称,对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规定得很详尽。对此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对民间收藏文物应采取鼓励的态度予以支持,有些内容规定宜粗不宜细,只要是不违法,就应允许。国家应该集中有限的经费,保护好文物精品。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文物买卖一本万利,大部分人从事文物买卖是为了获利而不是为了真正的收藏,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导和适当控制,就会诱发文物倒卖和投机行为,极有可能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开辟一条销赃渠道。因此,国家还应尽快出台文物收藏法,具体规范收藏行为。文物法与收藏法虽有一定联系,但毕竟是规范不同社会行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意见,建立民间文物收藏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进行合法交易。从国际上看,大部分国家,特别是文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遗产以及维护文物市场和民间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对文物的买卖和收藏实行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和注册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合法收藏。
现今,国内进行文物拍卖的拍卖行有一百余家,但拍卖市场并不规范,除了拍卖品难以保证较高的水准,有哄抬价格之嫌外,专家的鉴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赝品、炒作、缺乏诚信成了这个行业的最大问题”。此外,货源不足、文物人才紧缺以及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我国流失文物的回流带来一定消极影响。
按照行政法规和法律的规定,拍卖交易中可以要求“身份保密”,于对拍卖进行“记录”的条款能否得以实施和发挥作用值得怀疑。根据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这远远不能对未作记录或作虚假记录的拍卖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完全有可能使非法来源文物通过拍卖“漂白”了身份。
尽管法律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但在文物拍卖市场的监管上,更存在着体制安排上的严重缺陷,使得国家对文物拍卖的管理从标的来源到拍卖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管,以致违规经营、超限经营和暗箱操作严重。
根据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国家可以对拍卖的珍贵文物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和委托人“协商确定”,但未规定协商未成该如何处理,是强制收购还是由当事人撤回拍卖并不清楚。如果当事人考虑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场价购买拍卖文物的话,就会想方设法逃避有关部门的审核、监督,甚至通过非法渠道将文物出手。
不规范的文物拍卖活动,扰乱了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拍卖行业的声誉,同时给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冲击。文物拍卖是文物经营的主渠道,规范文物拍卖对形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场,促进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首先必须严格规范文物拍卖许可证制度和专业人员资格考核制度。2004年5月,国家文物局重新对拍卖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这是自1992年我国出现文物拍卖以来,国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卖资格进行审核。从2004年5月1日起,没有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公司将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坏,国家对经营第一类文物从严控制。现在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申领许可证,暂批准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为加强拍卖企业人才培养,使专职人员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从2007年起,各文物拍卖企业将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申请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另外,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和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审,如果发现违规现象,文物部门将重新考虑该公司的文物拍卖资格。
此外,还要完善文物拍卖鉴定制度。文物拍卖的核心是鉴定。一些拍卖业内人士建议,由拍卖协会出面,设立民间的、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定期对拍卖公司进行中立、公正、客观的评估,定期对社会公布。重要拍品的鉴定,就可以直接由这个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完成,而不必由拍卖公司自己聘请顾问。只有鉴定的中立,才能保证鉴定的公正。进一步加强文物拍卖行业自律,尽快建立一套由买家、卖家、拍卖公司和鉴定人员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机制。
三、实施开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
2002年《文物保护法》摒弃了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的思维,从法律上明确承认了文物的私人所有权和中国文物市场存在的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内外市场对中国文物的需求就因此可以得到满足。根据现行法律,进入市场流通,可以交换和转让的只能是传世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馆藏文物是不能买卖的,而且,在文物专家看来,《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交换”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不是买卖行为;“依法转让”指的是有偿转让,公民可以将其收藏的文物卖给文物商店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到具有拍卖文物资格的文物拍卖企业委托拍卖,不能私下转让。也有人持不同意见,认为应允许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间进行流通,改变现在的拍卖合法、市场交易合法而民间买卖和私下交易违法的现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来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进行交易都不应被禁止。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许多人认为应放宽国内的文物买卖控制,减少政府对合法文物市场的干预。
早在1974年中就指出,文物部门应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积极采取措施评估和挑选可以出口的文物,将其提供给外贸部门出口。根据这一通知,对“时代较晚、有大量复品、又无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可适当地组织出口,而且要充分意识到国际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稍后1979年出台的《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指出,“根据国际文物市场变动情况,抓住有利的时机,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换取较多的外汇,支援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存在大量复品、没有科学利用价值或在国内无保留价值的三级以下的文物。
在第一次修改《文物保护法》时,就有意见认为应开放国内文物市场以遏制文物走私,减轻文物保护重负,同时也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尽管这种观点在当时只占少数,但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文物管理领域最重要的进展之一就是国家逐步放宽了实行多年的严格的文物交易政策。从世界范围来看,文物需求旺盛的市场国一直坚持认为,文物资源丰富的来源国的出口立法应允许文物的国际交流和租借,也应在一定的范围允许将不太重要或重复多余的文物投放市场。“缺乏一个发达的文物市场事实上确保了高度发达的非法市场的生存。”出口控制越严,非法市场就越大。一旦合法的市场需求得到满足,也就切断了非法贩运的获利来源。仅将最重要的文物留在国内,而允许一部分出口,才能实现出口管制立法的目的。
中国经济的繁荣促生了一批新兴的富庶阶层,尤其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越来越多的文物商店向国内购买人和外国人开放,文物收藏者的规模在逐步扩大。现今,私人收藏者也开始建立个人博物馆并举办个人收藏展览,也许将经过拣选的充裕的文物投放市场能更好地保护国家无暇顾及的文物。另外,这也为改善国有收藏机构条件、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筹集更多资金增加了另一条渠道。
经济上的发展给中国文物保护带来的变化不仅要表现在中国保护文物的能力的增强,而且还要使中国的文化遗产能够让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机会了解和欣赏,籍此扩大中国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但任何开明的文物出口管制政策的实施都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文物的出口必须按照文物的价值和意义进行精心的选择,哪些应留存在国内,哪些应投放市场满足市场需求必须经过慎重的拣选。有一点必须指出,限制文物流通不能仅以文物的年代为标准,在国内留存价值不大的复品和冗余文物应投放市场。
四、促进文物保护中的公众教育与公众参与
我国政府通过加入和批准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加强了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为了宣传和促进这些公约的实施,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公民意识教育计划,邀请了来自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博物馆学会和失踪艺术品记录组织的专家来华交流经验。今后,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开展教育计划促进文物的保护,让人们尤其是文物资源丰富地区的人们充分了解文物的价值和保护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应注重加强人们对文物的非经济价值的了解和欣赏,广泛宣传2002年《文物保护法》和1997年《刑法》关于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使广大公众意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盗掘和走私文物的严重后果以及政府打击文物犯罪的决心。应对从事文物管理和保护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准。还要对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尽管教育不能及时解决面临的问题,但在保护文物的长期过程中却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教育应成为未来我国文物保护中的关键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关重要。2004年7月,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我国苏州召开,大会通过了《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呼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要更加重视青年人在世界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加强针对青年人的世界遗产保护教育。《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作为实现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集体行动的纲领,其目标是让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遗产教育,确立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自觉担负起保护世界遗产的责任。
我国境内已发现的遗址有40万处,许多遗址都在荒野或边远地区,而由于许多地方保护资源严重不足,保护工作难以到位。所以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我国已经在一些省份开展文物保护的实验性工作,例如将遗址的保护工作分配给当地居民,并向其支付报酬等。
五、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为文物的国际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与有关国家在文物保护方面达成关于资金援助、人员培训、技术开发和考古研究等的协议或安排。通过形式多样的文物展览促进国际文化交流。重视文物领域的国际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研究,促进中国文物的保护和研究水平。
通过和有关国家签订类似于美国和拉丁美洲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条约建立文物返还和交流合作机制。我国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外,还与一些国家在打击文物走私方面开展合作,达成了关于文物科学和技术交流的双边安排。近些年来,还与许多国家在返还被盗或走私文物方面达成了双边协议。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与美国、秘鲁、印度、意大利、菲律宾、希腊、智利、塞浦路斯、委内瑞拉等国家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口文物、促进文物返还和交流的双边协定。根据这些协定,双方承担义务禁止并防止对方国家的被盗、非法出口或贩运的文化、考古、艺术及历史财产进入本国。
这是我国政府按照已经加入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的原则和精神在文物的保护和返还问题上与他国加强双边合作的结晶。这些重要的双边合作协定表明了我国政府通过双边合作保护文化遗产的决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情况下得以尽早收复并使之受到保护的愿望,对于防止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转将会起到积极的遏制作用,同时也会对国际社会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努力产生积极影响。这些协定的成功签署与运作为今后中国与更多的国家在文物追索、技术交流、人员培训、文物展览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文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弘扬我国优秀文化,扩大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
结语
关键词:历史文物保护 住宅小区 宋代古井
中图分类号: G623.41 文献标识码: A
1. 简介
在现今的城市开发展中,开发者常常由于工程实际的需要,事先会对用地区域进行肌理勘测(如地质状况等)。但在项目开发和建设的过程中,时常有可能发掘出未知的城市历史文化,例如广州泮塘的龙舟赛,珠村的七夕飘色巡游,甚至可能是埋藏在地底下千年的历史文物,会因此被揭开神秘的面纱,譬如在1995年,广州市电信局计划在的中山四路忠佑大街电信大院内增减一座综合大楼,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纵横如网格状的桩孔。后来,更发现挖上来的泥土中夹杂许多瓷片和带有“万岁”字样的瓦当。经专家确认,这里为南越国的行宫。电信大楼建设被终止,并且,紧邻的广州市旧儿童公园,为了配合南越王宫署的开发,于2001年完成了搬迁。不过,虽然在城市建设中发掘出文物的新闻屡见不鲜,但很多开发单位因为不愿意拖延工程进度等各种原因,有存在知情不报的现象,甚至有罔顾国家法律对文物进行破坏的情况。这种行为对城市文化的长远发展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对于从事城市开发工作的利益群体(发展商)而言,城市文物的意外发现可能是开发进程中的包袱,如果保护文物一方面会拖延开发进度,另一方面会造成增加巨建设成本和日后的管理、维护成本,还有可能使得工程被迫取消。
表面上,兼顾高效的城市开发与妥善的文物保护难度很大,但实际上,只要端正思想,通过巧妙的处理方式,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尽管开发商会因为文物保护负担额外的开发成本,但通过合理利用历史文物的附加价值,开发商会因此获得更大的客户吸引力和品牌影响力。基于此,作者将结合在广州果子厂商住宅项目采用的一些做法,使文物保护与开发项目取得了双赢。
2. 广州城市开发与文物保护的现状
随着生活物质水平的提高,社会教育体制的逐步完善,城市文化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自2005年,全国掀起了文明城市评比的热潮,而广州于2011年成功被评为全国文明城市。在此背景下,广州的文物保护工作逐渐引起了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重视。同时,在广州老城区改造的过程中,曾经多次发现具有重大研究价值的历史文化遗迹。这些发现对于广州历史,广州城市建设史,乃至岭南文明发展史的深入研究都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考虑到历史文物的不可复制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关注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的工作,实现及时、有效的文物保护是新时期城市土地资源开发的一个不可扭转的趋势。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仍有不少打着文物保护的旗号来破坏文物,致使在一些城市掀起了一轮文物复建的热潮。可见,虽然文物保护工作在不断完善,但在城市开发中依然存在着相当多不利于文物保护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开发为先,文物保护为后
由于缺少相关文物保护制度和法律的约束,不少地方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不当的项目开发。其中就有不当利用古建筑、文物资源等,譬如将历史园林改建为私人会所,或打着文化旗号进行房地产和旅游招商。通过这种手段,开发者的确可以借助文物吸引大量资金。但从文物保护的角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技术常识,开发者难以保证文物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开方者在完成项目开发后,成为文物事实上的管理者,这样,使得相关部门有藉口推卸了文物保护的责任。更令人担忧的是,一旦打着文物主题的项目不能提供足够的商机,开发者在巨大利益回报的驱动下,更多地会选择对文物进行肆意地拆旧建新,以追求使用空间的最大化。由此可见,开发为先,保护为后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一种常见,而且必然会发生的现象。
(2) 过分强调保护,妨碍开发
片面强调对文物的保护,忽视历史古迹的开发价值,矫枉过正,致使历史古迹资源本身具有的价值难以体现。有些历史文化价值不足的古旧建筑,若过分地强调保护,不进行拆除或改建,在土地资源紧缺的今天,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阻碍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例如,广州市级保护文物,城隍庙在2010年以前一直处于荒废状态,而且因为其坐落于市中心的商业步行街地带,破败的古旧庙宇与周围的现代商业气息显得格格不入。在2010年以后,旧城隍庙被改建,并于同年正式对外开放。与此同时,广州市政府利用新城隍庙作为主题,推广府文化,于每年正月的举办广府庙会活动,为广州提供了另一道亮丽的景观和商业契机。所以从另一个角度说,对城市历史文物的保护不是唯一目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文物同样重要。如何在两者之中取得平衡,利用历史文物的文化外部性为城市带来空间红利才是文物的价值体现,同时,被动的保护也不是一个能产生多方共赢的城市历史文物保护方法。
(3) 不当开发,损害文物古迹
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往往在城市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容易遭到破坏。很多开发商为了提高文物古迹对游客的吸引力,在开发利用文物时,随心所欲地进行“改造”。举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北京的八达岭上,由于当地人“占山为王”的做法,在长城上肆意建造好汉碑,供游客拍照留念,从而收取费用。这种造法实际上是在无形地破坏原汁原味的长城,让游客无法辨别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历史文物古迹,从而降低了文物的历史价值。在城市更新运动中,由于技术原因,对文物古迹作出的不正当修复,也会对文物造成破坏,例如将明代的园林修复成清代风格。
综合上述三点可见,文物的保护与开发是一对相生的矛盾,然而两者并非是不可调和的。事实上不少的现实例子告诉我们,只要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手段,我们能在保护和开发之间取得一个双赢的平衡点。本文的余下部分,将以广州果子厂商住宅项目(恒荔湾畔花园)为例,阐述如何做好住宅小区中的文物保护,为城市开发中的文物保护提供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3. 广州果子厂住宅项目概况
广州果子厂商住项目(恒荔湾畔花园)位于广州芳村大道210号地段,正好是山村大桥东端起点的北侧,地块的西面是花地河,东面有26米宽的上市路,北面毗邻珠江白鹅潭,南临芳村大道并与绿树林荫的醉观公园相望。该项目距离地铁1号线芳村站仅有500米。因为地理环境良好,交通方便,周边视野开阔,开发商恒果集团对此商业住宅项目抱有很大的期望。
项目在2004年顺利完成了所有报建手续后开工了,在工程土方开挖的过程中,在基地的中央位置约3.米左右深度,发现“一口古井和一些散落的钱币及陶罐”等东西,开发商随即上报有关部门。不久,广州市文化局组织了有关考古专家,对相关发现进了多方的考证,结合相关地方志及记录,经麦英豪邓多位考古专家鉴定,确认这里就是在宋、元、清三朝被列为“羊城八景”之一的“大通烟雨”古井遗迹。据说当时这位置是“宋代大通寺”,而这口井位于大通寺内,故称为“大通烟雨井”。在南汉时期大通寺就建在大通津畔(今芳村花地河畔),那时称宝光寺.大通寺面向白鹅潭,背靠大通港,前后种有古桧数百株,为唐开元年间所植,景色幽雅。该“井”始建年代不晚于北宋,并沿用至民国年间。经专家组研究一致认为是千年古迹,极为珍贵的文物,必须要原地保留。
下面图1~4为大通烟雨古井遗迹的史料和项目开发的现场实景。图1为广州陈家祠博物馆收藏的民国时期的羊城八景版画拓片,画中描述了清末明初的大通寺概况;图2所示为大通烟雨井内实况,在保护工程前,古井是发挖出来的,
图1. 民国初年羊城八景之大通烟雨版画拓片
显得残破不堪;图3所示的为大通烟雨古井申办成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证书(于2005年通过);图4所示为,在广州果子厂商住项目建设初期,开挖的工地现场实装,图中圆圈所示为古井所在位置。
图2. 井内实况
图3. 挂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4.文物保护原则与设计调整
4.1文物保护原则
为了使文物能够修旧如旧,保持应有的历史文化价值,文物修复和保护工程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要原址、原物、原状进行保护;(2) 文物保护特别注意保护其周围的环境风貌,要划定保护本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3)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迁移、使用等阶段皆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必须重视保护全历史信息;(4)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缮施工。(5) 应科学、合理、适度地利用文物,文物的修复要注意可识别性,可逆性和可续性。(6) 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要保障文物的安全,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安全的活动。(7) 所有的建筑本身与环境均要按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只允许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局部复原,必须遵守不改变建筑原状的原则,并严格按审批手续进行。对影响文物原有风貌的建筑物、结构物必须坚决拆除,且保证满足消防要求。
图4. 工地开挖初期现场
4.2古井保护难度
在发现大通烟雨古井时,整个工程已经完成了政府部门的审批工作和施工图纸设计。本项目原设计由9栋住宅塔楼分为A、B、C三个区域布置,围合形成一个中心花园。原设计图的中心花园是以热带风情做景观主题的。但由于“古井”恰好位于花园中间,依照原来的设计方案,古井的存在,将大大地影响原设计的园林景观要求。另一方面,由于井顶的标高比花园的设计标高低约3.米,井的深度约3.5米(井底标高比±0.0低6..8米),即这口古井深度已经穿越了本项目的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车库空间,将破坏车库的完整性,降低车库的停车数量,无法满足规划要求。
4.3设计调整
为了让住宅项目顺利进行,并且配合原地原貌保护大通古井的工作,经与多方协调,计划在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与古井有关系的地方划出适当面积对古井加以保护,根据古井位置及标高,围绕古井的主题设置一个下沉庭院,并加建一组仿宋形式亭台檐搁作为保护和景观,重塑宋代历史韵味。
(1) 首先,在“古井”坐落的范围划出一块区域(约570平米)配合“古井”原貌标高确定做一个下沉式庭院。在下沉庭院利用仿宋的造景手法,主要建有护井亭,影壁和连廊,采用白墙绿瓦以配合花园整体的和谐观感。下沉庭院护栏采用花岗石仿宋式护栏,最大程度展现古井的古典韵味。同时,鉴于上述原因,我们一方面缩小了原来设计的游泳池面积;另一方面,考虑到小区游泳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小区业主,我们迁移了泳池配套的更衣室,为古井庭院的建设提供足够空间。
图5. 古井庭园实景
(2) 在建筑结构方面考虑,古井口低于花园地面3米,古井底的深度-6.8米,而地下二层的标高为-9.65,即是,古井的最深处已经在地下二层。如果不作任何保护措置,施工将会对古井造成破坏。为使古井能够完整地保留,井内结构不受破坏,我们在地下二层古井的对应位置划出车库面积60平米做结构保护措施。
(3) 根据文化局的意见,尽可能地发挥古井的文化影响力,我们在古井庭院东面的地下一层划出一块约700平米建筑面积,设置古井文化展览馆。另外,为满足古井文化展览馆将来对外开放的需要,我们在B区首层划出展览馆入口大厅。
5. 文物保护对住宅小区设计的积极影响
本文中的古井主题庭院是国内现有的少数在住宅区内保护历史文物的成功典范。如今的大通烟雨古井,不再坐落在曲径通幽的古寺里,而是位于人来人往的居民小区花园中间。一方面,住宅小区的动工建设赋予了大通古井新的生命,让古井历史得以重现天日;另一方面,由于小区花园内有了古井保护景观,使得以热带风格为主题的小区花园增添了一份优雅的历史文化底气,使得本来就有良好的通风和朝向的小区住户,在享受美满家庭生活的同时,多了一份难得精神粮食和文化滋润。另外,随着古井文化展览馆的免费开放,古井庭院也为市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和休闲的场所。
图6. 免费开放的大通烟雨古井文化展览馆
广州果子厂商住项目于2007年落成验收,于当年基本销售完毕。目前,小区业主对花园和古井文化的设计表示满意。
6.结语
城市的开发与历史文物的保护往往很难兼顾。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使得开发可以顺利进行的同时,又可以尽可能较好地保护历史文物,是城市建筑者和设计师们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住宅小区中保护历史文物的实例,讨论了一种切实的保护措施,通过景观营造,提高了小区价值,实现开发商和文物保护部门的双赢的方法。案例的成功论证本设计方法的有效性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赵中枢.从文物保护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一概念的扩大与保护方法的多样化[J]. 2001,(10): 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