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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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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系

第1篇:市场经济体系范文

【关键词】 新市场经济体系 金融信用 挑战

在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许多经济专家指出:我国目前已经陷入经济领域中的信用危机的泥淖,出现了难以自拔的问题。很明显,这种金融信用的不规范以及缺失现象已经进入了亟需解决的境地。本文主要围绕新的市场经济体系下我国在金融信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1. 新市场经济体系下我国金融信用方面所面临的主要挑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市场经济的全球化,我国市场金融信用制度当中存在的缺陷也不断凸显出来。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一种金融信用的缺失。这严重阻碍了我国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甚至是经济环境的提升。那么,我国金融信用方面主要存在什么问题?

1.1金融信用存在的危机

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中,金融信用方面的危机主要包括个人信用以及企业信用两个方面。在这里我们主要分析一下企业方面的金融信用问题。在我国当前很多的企业缺乏金融信用方面的意识。对于金融信用风险的认识也不是很充分。在企业当中,缺少金融信用的相关监管部门。通常在员工进行签约时,也缺乏对金融信用的审查这一关键程序。根据相关专家的分析测评,保守来看,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因缺乏金融信用体系所造成的成本浪费占我国GDP的百分之二十以上。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故意拖欠税款及贷款;制造销售违规产品。还有部分企业因三角债问题而被拖垮,致使企业陷入了呆账、坏账之中,这样就严重地破坏了市场中金融信用的平衡,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1.2有关金融信用的立法不足

要建设社会金融信用体系,离不开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的相关保障。当前,在我国虽然有证券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涉及到了资信评估以及信用方面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缺乏针对性以及专门性的金融信用的法律及法规,因此,无法有效地惩罚或约束金融失信的一些行为。这对推行和发展新市场经济体系来说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1.3金融信用中介管理的不完善

在金融信用良好的条件下,这方面的中介机构往往具备社会化以及市场化的特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处在构建金融信用体系的初期发展阶段。所以,金融信用中的中介机构仍然没有达到一定的市场规模。此外,中介机构也缺乏相对集中的经营与管理。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中介结构基本上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下,对于新的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根本无法满足。即使市场中存在金融信用方面的中介机构,它们的数据库规模也比较狭小,金融信用信息普遍滞后且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交易的双方很难充分地了解彼此之间的基本信用状况,从而造成了金融市场交易成本的扩大以及相应的风险。

2. 应对我国金融信用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金融信用的缺陷与不足主要是由三个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即个人信用的意识不够强烈、企业信用的制度不健全以及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要解决我国金融信用方面的问题,必须从这三个因素来入手,客观地分析以便寻求最佳的改进策略。

2.1个人金融信用的管理

在金融信用当中,个人金融信用是极其重要的。要建立健全我国的金融信用,去除我国金融信用当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加强个人的金融信用建设、完善个人的金融信用制度相当重要。个人金融信用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评级及风险管理、个人金融信用征集等内容。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征管个人金融信用的相关信息时要依照利益衡量和权力协调的原则,努力处理好其中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知情权、隐私权之间的关系,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

2.2企业金融信用制度的管理

一个企业中金融信用的水平对我国国民经济的金融信用水平有直接影响。加强对企业中金融信用的管理对于有效地解决目前我国金融信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而我国企业金融信用方面应该加强的重点工作就是健全企业内部关于金融信用方面的规范和制度。在企业的内部构建一套系统的关于金融信用的体制机制,加强及完善我国企业的对外金融信用,并建立专门的金融信用评估部门以及商业诚信制度,从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员工两个方面强化企业金融信用制度的实施效果。

2.3国家金融信用的立法保障

作为规范个人及企业最有效的工具,法律拥有其独特的权威性。若要规范我国的金融信用,就必须要加快出台金融信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步伐,规范市场中的各种违规行为,为正确地处理金融信用方面的各种案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其次,健全民法及其他有关金融信用方面的法律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在金融信用的问题上出现法律漏洞,从而被各种投机取巧的人利用;还有就是,要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中有关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所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加强加工和整理。

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经济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当中,金融信用在其中扮演着一个相当重要的角色,而且其主导性地位也是不可替代的。但是在当前的经济体系建设中关于金融信用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发展和完善。因此,我们应当积极探索这些问题的成因,并努力探寻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只有充分保障了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健康发展,才能促进金融信用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杜凤静.论建立新时期个人信用制度的意义[J].边疆经济与文化, 2008(07).

[2] 张永.对银行信用评级风险点防范的探析[J].河北金融,2008(10).

[3] 安强身,柳兴国.金融自由化趋势下的中国金融脆弱性分析[J].广西社会科学, 2008(03).

第2篇:市场经济体系范文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主要经济配置的手段,不断的发展扩大市场经济需要信用体系的完善,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为了进一步实现和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的成本,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化、公平化竞争。市场经济必须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发展现代市场交易必要的因素,遵守信用交易的原则。针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信用缺失程度之深,范围之广,影响之恶劣,必须全面的提高信用的重视程度,对于信用缺失严重制约经济发展,建立有效的信用体系。充分的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信用监督管理的立法和制度完善入手,加强信用的监督管理,扩大推进产权的改革,强化内外部信用管理,专注国际市场的机遇,以诚信为核心打造企业的发展信用中介机构。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信誉机制,建设国际信誉机制,实现当前市场经济下,跨国公司良好的市场信誉积累,提高技术管理的水平,维持市场运作。开放利用国外先进的社会资本,建立市场秩序,实现信誉的转移。文中在从工商行政管理的理念入手,充分的发展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的提升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信用制度。

一、当前市场经济信用现状

1.信用缺失的危害

市场经济信用缺失的危害。信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以市场发展为取向改革的进程缓慢,在很大程度取决于信用制度的缺失,但是由于当前经济运行中,市场经济严重缺失,信用制度的支持匮乏,使得假冒伪劣产品屡见不鲜。

在实际的生产企业的资本结构扭曲、债务问题的状况频出。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接受社会监督的情况较热的环境下。尤其是在资本新兴市场上虚假的业绩,已经成为当前市场发展的障碍。说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缺失严重制约了经济的进步。社会信用环境制约着社会消费、投资等各个方面的发展,企业的投资、融资以及引进外资的情况,同样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不讲信用所造成的危害加剧了信贷的风险,冲击着市场发展的秩序,造成了信贷危机。信用缺失使得人们心理上缺乏安全感,人们对于未来具有不确定性的预期。信用缺失产生的危机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心理上的期望,加剧了人们对于未来的恐慌,社会的有效需求不足,信用缺失使得企业的生产要素的交易成本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加。信用缺失使得市场经济的机制漏洞逐渐的增多。使得市场经济发展受到自身局限性的影响,盲目的发展商品造成经济活动和市场秩序的紊乱。缺乏信用制度基础,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使得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公平性难以保证。信用的缺失加大了企业经营的金融风险,企业长期的交易设置了障碍,导致的商业信用缺乏,使得企业进入金融市场投融资渠道获取资金的扩大规模、经营受限。

2.信用缺失的原因

市场经济信用缺失的原因。信用缺失使得企业的交易成本增加,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的难度增加,严重的信任缺失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加了额外交易的成本,提高企业的贸易风险。信用的严重缺失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政府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难以落实发挥,造成市场经济混乱秩序的不良市场发展的趋势。造成信用缺失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来源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信用不足是当前我国社会转型升级的必然产物,誉国家信用文化道德状况密切相关,在市场建设过程中,与道德情操发展相适应的市场经济建设,人与人之间缺乏基本道德。政策的多变加大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市场经济体制的不确定性以及在相应的完善摸索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政策多变性难以避免,相应的正如摆脱不了计划场经济的思维模式对于市场经济。信用信息的透明度低,使得企业的发展受到限制,政府长期的介入市场经济发展,助长了企业的失信,使得企业对未来发展没有预期。

3.市场经济形势下信用建O的新形势

市场经济形势下信用建设的新形势。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信用缺失直接影响了我国企业的信誉和国际竞争力。信用已经当前国家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国际投资环境的重要尺度,但是由于我国当前信用缺失,已经成为国际投资的严重制约因素。信用缺失现象,影响了现代交易支付手段的应用,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信用缺失现象的严重状况与市场经济发展背道而驰。

二、工商行政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的构想

1.政府在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中的地位

工商行政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在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中的地位。相关法律的支撑作用,随着市场需求不断的完善,信用管理体系运用各种信用工具,管理使用帮助信用交易方式。信用在现代管理阶段取得快速发展。正确的报告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诚实放贷,积极的借鉴国外的法规,重视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的各项制度标准,准确的反应企业的经营情况,通过法律手段明确企业的资产,对实现公平准确的评估企业的个人资产,为企业信用活动提供真实的自信。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必须明确政府的管理权限,对于在政府的管理权限之内考虑相关的矛盾,对于缺乏风险意识企业的进行科学的引导。政府加快审批制度的改革,减少审批流程和审批的内容,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对违法行为及时的给予纰漏。符合相应的工作人员行使权利的必须规范在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为约束企业的行为对企业的进行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2.企业在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中的地位

工商行政管理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在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中的地位。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的管理,提高市场交易信用的透明度,极大的减少因授信不当而导致的企业经营风险,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对于失信的企业和市场机制、使用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管理中被筛选掉,积极的发展科学有序的市场环境,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发展。制定符合实际的信用管理政策,在制定信用管理政策积极的考虑降低企业经营的风险,围绕企业内外部发展的经济环境对产品的发展现状,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能力,使得其发展与企业相匹配的信用管理制度。并注意规避交易风险和信用管理,建立客户相应匹配的信息对称性,在企业经营风险的来源上对客户数量和质量进行密切的关注。

3.社会在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中的地位

工商行政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中的地位。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社会道德建设,以互相责任为核心的道德世界,相互信任、相互承认平等的原则,尊重他人的人格。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契约精神。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建立信用体系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库向信用中介企业开放,减轻信用中介机构的负担,在通讯技术上提供相应的着支持政策给予引导,在监督管理上加大力度,加强对其信用产品质量的监督,重视信用中介置于需要信用产品开发。加强信用行业的自律,行业管理协会要承担起行业自律的工作。

三、结论

信用经过了数千年的发展历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以市场为中心的经济信用活动日趋成为主体,信用作用也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仅次于利益成为第二市场运作的动力源泉,同时信用风险同样影响着企业的发展。企业在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风险逐渐呈现出来扩大的趋势,在合理规避风险,健全市场信用体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一项浩大的工程,需要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共同的努力。通过对工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总结,研究明确工商信用体系建设,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指导作用,指导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确实加强信用监管,做好监督管理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王正源.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优势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思考[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04).

[2]杨陶.工商部门在构建市场主体信用工程中的定位与任务[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12).

第3篇:市场经济体系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底线;劳动力市场分割;制度整合

目前对社会阶级不平等现象进行全面研究中,发现形成这一状况主要在于劳动力市场分割不符合现在社会发展需求,这种现象就会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受到非常严重的阻碍,针对于这种情况就需要采用合理有效的办法对现存现象进行合理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从本质上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会受到影响。另外实践研究中发现建立有效的社会市场保障体系,不仅仅需要对人们的劳动能力进行考虑,还需要对传统社会保障上存在的弊端进行深入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得到有效的改善,从而促使我国社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一、社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至今,其自身发展也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但是不得不说这项工程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主要表现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与个人经济效益之间还存在很大偏差,这种情况就会导致不同体制之间的缴费义务有很多差异,这样不仅仅会导致人们对利益的竞争性逐渐增强,而且对我国社会财务系统还会产生破坏的作用。因此这就需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合理的制度保障我国社保体系的准确运行,促使我国社会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

在近些年来实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相应改革,并对事业单位的养老机制起到高度的重视,其根本目的在于实施社会保障机制的时候通过削弱职业身份和其他与人们自身经济利益相关的事项来对养老中存在的保障差异进行有效解决促使这项社会保障体系得到更好的发展。

但是在研究中发现,在经济利益存在差异的两个关联机构并没有对社会保障的基础价值有一个全面获知,仅仅只是对群众的诉求进行表面解决,这就导致群众和社会保障机构在沟通上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另外在进行社会保障体系实施过程中,可以清楚发现这项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对我国军人和教师等重视性远远超过普通百姓,这种情况的出现加大了社会上各个阶层的竞争,对社会和谐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另外在我国国务院制定的相应法律规章中也说明在现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要求我国居民以社会统筹和个人相应账户结合的方式推广现在社会上实施的养老保险,但是这并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结果,这种现象的出现,还从根本上导致这项技术方法与实际养老制度改革还存在严重偏差。

针对于上述提出的问题,就需要对其进行合理解决,促使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得到更好的实施。在实践研究中发现要想全面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考虑,以下笔者就针对于这三个方面进行全面论述。第一,要想保证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得到更好的发展,就需要对整个过程中的价值观和制度设计这两项原则有一个明确区分,从而实现这两者之间的稳定增长。第二,前面也说出现在社会上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全面落实的根本原因在于这项工程发展时经常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针对于这种情况就需要对阻碍社会保障体系顺利发展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并根据剖析结果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在现在得到更加顺利的发展。第三,在进行社会保障体系转型过程中还需要对现行社会发展状态有一个全面了解,并根据对社会的了解制定有效的改革途径。但是在实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过程中,最大的困难还是资金筹集,这就需要对这一难点进行深入分析,并针对分析结果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转型要求

尽管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进行社会保障体系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大弊端,但是为了响应社会发展,还需要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做出合理要求,使其在人们生活进行保障的同时,还能够促使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在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改善过程中,需要通过两个方面进行。第一,在进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对现在社会上的劳动力市场进行有效分割,这样能够有效保证社会保障在劳动力分割过程中能够更好的进行。第二,在进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时候,还需要全面考虑其对社会市场经济造成的影响,并根据影响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有效解决措施。另外在进行社会保障体系改善的时候,还需要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要求有一个全面了解,从根本上保证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能够符合人们自身需求。

在进行税收保障改革的时候,需要对人们制定有效的初始激励,保证相应人员在接受税收保障的时候自身能够全部遵循相应法规条例的要求。在实施这项改革的时候还需要对企业或者社会的发展状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根据企业自身发展能力,制定有效的税收保障体系,促使这一过程得到更好的发展。另外在实行这项改革的时候,还要对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有一个全面掌握,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态制定有效的税基和税率,提高税收保障体系自身合理性。

我国居民在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需求除了有劳动力需求之外,对医疗保险行业的需求程度也非常高,其主要是因为在现在劳动力保障不断发展过程中,忽视了对人们自身健康保障,这就导致人们患病概率有很大提升,为了改善这一情况就需要在制定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对医疗保险行业也起到高度重视。另外在对现存劳动工作者的经济调整过程中,很多劳动人员的工作并不稳定,这就导致劳动者在体力方面有很大的消耗,对人们自身健康也会产生比较严重的影响。针对于这种情况就需要对医疗保险行业起到高度重视,促使其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得到更好的发展。

在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改善的过程中,还需要按照人们对保障体系的需求制定合理的援助设计,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实施过程中能够全面符合人们自身需求。另外在进行援助规则设计的时候还需要全面考虑目前社会发展现状,这对促使社会保障体系更好的改善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转型的路径

从实现社会保障底线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的改革集中在削减基本保障水平之上的福利。中国则必须以社会保障底线为基准,在填补“低凹”(部分人口社会保护不足)的同时,降低社会福利“高地”(部分人口社会保护过度),并以此促进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推动相应的社会管理能力的提高。当然,这并非试图推行社会保障中的平均主义,而是强调以制度公正为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转型。如何以尽可能低的社会经济成本排除转型中的制度,正是本节讨论的重点。在取消二元户籍管理模式的情况下,城乡扶贫救助体系的整合已在所难免。首先,需要把援助贫困地区的政策与援助贫困家庭及个人的政策区分开来。推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政策,将有助于缩小地区差别。在此类项目(例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中,却不可能把受援地区的非贫困人口排除在外,反倒很难保证贫困人口直接受益。若将这些项目归为地区发展政策,不仅名副其实还便于操作。其次,针对单个贫困家庭及个人特有的困难,给予救济和综合性帮扶,以助其摆脱贫穷实现发展。这可以称为精准扶贫方式,属于社会援助范畴,而且在实施中还需提供社会服务。为此,需要整合民政和扶贫系统,发展社会工作者队伍,以保证及时为贫困家庭及个人提供亟需的帮助。诸多国家和地区的案例都已显示,以社会健康保险和自愿性附加商业保险的制度构架,既可覆盖全体国民应对基本健康风险的需求,又可满足中高收入群体超出基本水平的特殊保健需求。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人力资本结构不同,前者以高学历人员为主,其平均退休金水平高于企业职工的现象,部分地反映人力资本水平较高者在职期间薪酬亦较高。直接以两类人员的平均养老收人差异来论证制度影响,实则不够严谨。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了解到在现在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采用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在社会发展需求,针对于此就需要对现在实施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出合理改善,这样不仅仅能够提升社会保障体系对人们的保障作用,而且对我国社会发展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在改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涉及的方面还比较多,因此要想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改善,还需要对其涉及的相应内容有一个全面考虑,这样对促使这项经济体系更加顺利的完成改革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壬戌.推动完善农村社保制度[J].上海人大月刊,2012(01).

[2]王红茹,朱杉.现行社保制度是在“劫贫济富”吗?[J].中国经济周刊,2011(39).

第4篇:市场经济体系范文

论文摘要:经济法自其诞生之日起与传统的民法、商法在法律部门划分上产生了交叉和冲突。特别是上世纪即年代传入我国后,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者的关系和各自的定位更是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然而,由于在研究方法上始终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对三者的研究一度陷入了停滞。文章致力于以三法的功能契合作为切入点,对三者关系进行研究,并对三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位!进行新的界定。

自1890年美国率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经济法—谢尔曼法以来,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就为世界各国学者所关注,特别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这一概念传人我国后,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者的关系和各自的定位更是引起了学界的极大争论。遵循着法律部门划分是法学研究重要途径的研究思路,这种争论甚至陷人了孤立和静止的泥潭,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在对三法的研究中,曾经都出现过“你想包容(吃掉)我,我想包容(吃掉)你”的探索路径。这种研究方法带来的后果是部分研究更多关注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的共性,而一些则更为强调三者间的差异。众所周知,任何两个不同事物都必然会存在联系,也一定会相互区别,这种研究方法为法律部门的划分确实提供了一定的标准。然而,这里却忽略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实际是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一种新法的诞生有可能会创设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甚至开创一个新的法域,可它却绝对不会游离于一国的法律体系框架之外。本文拟从一个新的角度出发,探寻三法在保障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过程中各自的功能及其定位。

一从法的起源上看三者功能的契合法的产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之一。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人类社会的演变从来都是没有停息过,经济基础亦同样发生着与之相适应的演变和变化。这种演变有时表现为前进,有时表现为停滞,甚至是倒退。相应地,法律在各个历史时期也显现出不同的内容特点和形式安排。具体到民法、商法及经济法上,我们发现三法从出现时间上恰巧是一一顺次出现,从法的功能上体现出后法对前法的修正和补充作用,一定程度上极为突出地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的演进及经济基础的变化。

近代民法一语,是从罗马法之Juseivile一语沿袭而来,故罗马法之市民法,为今日各国民法之语源。罗马奴隶制经济制度是古代奴隶制的最高形式。以大农庄为代表的土地所有制,先进的生产技术的推行及普及,奴隶劳动深人社会生产各个领域,众多手工业部门的形成,四通八达的海陆交通,带来了商品生产和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与繁荣;而新兴城市的兴起,则进一步拓展了商业并刺激了消费领域,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时,奴隶制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导致了社会经济生活与经济关系的复杂化。这就要求相应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和调整。罗马法正是在这种经济条件和矛盾中有的放矢地对商品经济中最本质的关系做出了规定。因此,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社会的生产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为适应当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换的要求,罗马法对诸如民事主体、私有财产、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他财产关系都有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这其中很大一部分为现代民法所继承和保留。然而,罗马法就像一个早产的婴儿,被表面上繁荣的商品经济催生在古罗马大地上,它虽然具有现代民法的某些基本特征,但适应其生长的经济基础存在时间并不长。川特别是由于罗马的商业基础是脆弱的,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始终是农业的从属;它的商业更加依托战争这种变数很大的因素,因而是不理性的,只能是暂时的和阶段性的,它突然兴起也会突然消失;并且罗马从来没有建立起重商的传统。虽然从法律上认可了商品交易的正当性,但从制度安排上对交易的形式及程序规定严格、要求繁琐,未能更好地推动整个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伴随着日耳曼人征服西罗马帝国,整个欧洲大陆进人了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在基督教会及庄园制经济的双重钳制下,这一时期仅存在着小规模的以满足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作为庄园制经济补充的商品交换;而以获取利润为最终目的的商业活动根本不存在。罗马法,换句话说,民法的发展进人了一个停滞的阶段,几乎接近衰亡。

然而,回顾既往,中世纪的前半期也可以被视为一段为期太长的休耕期,通过衰败和调整,它为更有活力和更为平衡的经济结构铺平了道路。川公元十一世纪,随着人口数量的急剧增加,农耕、航海等新技术的发明和大规模使用,城市化的加速及基督教神学思想实质上的变化,欧洲社会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商人阶层。商业的发展需要一种更加高效率和更加独立的法律,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求从民法市民法原理的内部进行修正,同时也要求对民法外部作补充。环境的压力导致了初始的商业法。“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成了一条普适的规律。日益繁荣昌盛的商品交易活动必然要求有相应体系化、逻辑化的交易规则予以规范。根据伯尔曼先生的归纳,在这一时期商人创制出了:动产与不动产法截然分离;更换较古老货物交付的要求,以便用一种象征性方法转移所有权;承认动产买卖口头协议的有效性;信用、票据制度等十七类商人法。这大大便捷了商品交易,提高了交易的效率,满足了商人们彼此间商品交易习惯的客观要求。商人法的诞生是欧洲经济条件发展到十一世纪这一阶段的必需,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对相应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对民法的第一次修正和补充。

此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进人一个高速发展期,特别是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和杰出代表亚当·斯密提出:要跨进本国的富强,促进国家财富的增长,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建立一种使“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都能发挥作用的市场经济体制。他认为政府无须干预经济,只应成为一个“守夜人”。在其自由经济思想的指引下,体现了“自私的动机,私有的企业,竞争的市场”的私法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8]然而,当时间来到十九世纪末,在自由经济思想的指导下,资本主义经济进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市场自身先天存在的缺陷而导致的经济危机频繁而周期性地发生,其结果不单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而且直接动摇了资本主义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在作为商品经济条件下一般性法律规范的民法对解决此问题力不从心时,为克服市场调节机制本身的缺陷,保障市场环境和市场条件,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放弃其传统的单纯“守夜人”角色,主动以公共权力介人经济生活,以各种手段包括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调控及其他形式的干预。同时,为适应建立由政府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需要,一种新的法律理论和法律部门出现了。这就是介于私法和公法领域之间,被普遍认为开创了第三法域—社会法域的经济法。作为商品经济条件下,以提供市场条件保障,进行市场行为矫正,帮助市场行为引导和市场行为促进为目的的法律,经济法的出现对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对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一般性法律规范—民法的又一次修正和补充。如上所述,在对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最初起源进行一系列考证之后,我们不难发现,三者从诞生之初就体现出了它们在功能上的相互补充作用,并最终形成民法、商法、经济法这一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

二从法的价值取向上看三者功能的契合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原则,它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映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活的灵魂。民法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它假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都是“经济人”或“理性人”,并由此而得出三个基本判断:1、平等性。认为一切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2、互换性。主体的身份会在出卖者和购买者之间频繁互换;3、最佳性。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有学者称这种“经济人”为“生活理性人”。这就决定了民法的公平是一种个体的公平、形式的公平和条件的公平,即强调人人均在同一起跑线上,是起点的公平和机会的公平。该原则体现和要求的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有均等的机会参与经济能力,要求一切市场主体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实行差别待遇,保证人们在机会公平条件下,以自身的能力和努力获取与自身相对的利益。对于个体间的差异与政治上或社会中的不平等则不予考虑。因而,民法只能是个人利益的本位法和个人权利的维护法。

商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是效益的最大化,如前所述,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纵观由此开始而经变迁的十七、十八世纪的近代商法及十九世纪最终形成的现代商法,其共同的本质特征就是营利性。作为商法所主要调整的商人具体行为,其最根本的目标就是追求个人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商法的根本任务就是通过维护商事交易的自由和便捷,促使商业的发展和繁荣,尊重和保障商事主体目标的实现。当效益与公平、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可能发生冲突时,商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牺牲公平,侧重尊重个人的意思自治和保护个人利益,而不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利益至上,追求实质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首先,在对公平的追求上,经济法追求的是一种实质的公平,它是对民法形式公平的一种补充和修正,是对形式公平的一种扬弃,它注重强调个体间的差异性,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保护弱势一方,比如在反垄断法领域,通过打破垄断,禁止少数大企业凭借其经济优势支配他人经营活动,进而甚至强制拆分垄断企业,使中小企业的地位和利益得到恢复,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保障和实现了强、弱主体间的机会公平。另外,不同于民事法律强调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的公平,经济法更加重视财富的再分配领域。比如,通过税法对所得税率高低及“起征点”的不同规定直接“剥夺”高收人者的财富以及社会保障法直接给予低收人者救济来实现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实质公平。其次,在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上,经济法不同于商法以个人至上作为基本价值判断,而是以保障个人利益下的社会整体利益至上作为最高价值追求。还如前文所谈到的,十九世纪下半叶,资本主义经济由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生产力迅猛发展,出现社会化大生产。社会化大生产存在自身不可克服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社会化大生产使全社会经济日益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个经济个体对社会经济有机整体依赖性更强,生产社会化要求每个经济个体遵守法律和市场规则,否则会导致灾难性后果;二是经济个体在社会化大生产中是自发的、盲目的,他们为追求个人利益会不择手段,这势必会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因此,社会化大生产迫切需要一个最有权威、最有力量的组织—国家来协调各种利益之间冲突,追求公平的竞争秩序,防止经济危机的发生,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也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从其诞生时起,就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

如上所述,我们发现,从民法、商法、经济法三法的基本价值判断上,三法的价值取向又一次体现出一种相互补充和修正的有机统一。

三从对社会关系采用的调整方法上看三法的功能契合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方法是规定人们行为准则(模式),规定出人们违反或遵守准则所导致的后果。行为模式包括:命令或禁止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强制性规范;允许人们为或不为,这样为或那样为的任意性规范;以及提倡、鼓励人们为或不为,这样为或那样为某种行为的提倡性规范。法律后果则规定出人们违反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及其方式,以及遵守法律规定时法律的态度和采取的措施。法律一方面运用强制性、任意性或提倡性规范方式规定人们的行为,同时又规定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或奖励等形式的法律后果。法就是采用这种基本方法来调整社会关系,以实现其任务。

具体到民法、商法、经济法三法时,依据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差异,立法者在制度设计上采用了不同的规范模式。在民法中,任意性规范的设计占据了绝大部分。民法是纯粹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设定权利和义务,不予以过多的干预,最大程度地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商法中,法律规范体现出一种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为辅的特征。商法是私法,任意性规范是其基本规范形式。尽管随着当代国家对商事主体及商事行为的要求更加严格,出现了大量的强制规范,甚至有了所谓“商法公法化”的提法,但我们认为,商法的私法本质属性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这就决定了任意性规范依然是其主要规范形式,同时,这种强制规范多是为了便于具体实践中操作而对技术性规则的一种强制性规定。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以便捷交易、提高效率为己任。在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基础上,对主体行为的具体实施予以一定的技术性保证,也正符合商法目的的题中之意。在经济法中,强制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是主要的制度设计。一方面立法者通过在具体法律中频频使用“禁止”、“不得”、“必须”等命令性口吻阻止行为人为特定行为。另一方面,又通过提供一定的奖励或优惠鼓励当事人为、不为或按某种特定的方式为立法者所希望其为之的某种行为。在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提倡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提倡性规范可以说是任意性规范以一定特例的形式存在。例如: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经营者安置残疾人就业,但对是否为此行为仅是一种任意性要求,即可为也可不为(任意性规范),同时又规定对为此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实行税收减免,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即一旦为此行为国家就给予相应的奖励或优惠(提倡性规范)。 转贴于

另外,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主动性上,三法也显现出不同的特点,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上采用的是“被动式”的方法,“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商法较民法制度而言向前迈出了一步,采用了“半主动式”的调整方法,对部分行为在事前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家主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面。而与上述方法不同,经济法大都采用了“主动式”调整方法。例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机关有权直接进行调查处理,对可能形成垄断,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企业并购须报批,并对已经形成的垄断企业有权以行政或司法手段直接予以拆分等,反映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运行的迫切需要。

由此,民法、商法、经济法三法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方法上再一次呈现出一种相互补充和修正的有机统一的功能契合关系。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清晰地看出民法、商法及经济法在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上构成了一个统一、完整、有机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接下来,我们要做的是对三法各自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进行一次定位,以期对我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及准确理解和适用各法提供一些自己的意见。

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建立在以民法为主体,以商法、经济法为两翼的三位一体法律制度基础上。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民法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私法,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这一点已是学界共识,对此本文无意再加以过多论述。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出发的社会法。市场经济的本质就允许、鼓励和保护人们去追求私人私利。我们根本无法人为地消灭私利。人类迄今为止(也许永远)都只能生活在一个物质资料稀缺的世界中,自然界并没有为人们提供取之不竭的丰富物资,人类自身的生产力也没有达到充分满足自己需要的程度。因而,人具有一定自私的本性也是必然的。我们没有理由去责备人本性的这种不完善,正如我们没有理由去责备人类生存的社会状况不完善一般。历史已经证实:不顾客观事实的人为地美化人,拔高人正是我们的不幸所在。正如台湾民法学者王伯琦所指出的:“社会观念必白个人观念始,从而社会利益之观念,必自个人权利之观念始”,社会本位法制的基本出发点亦“未能脱离个人及权利观念也。观之将来民法之趋向,唯有在个人与社会之间,谋求其调和,法律一日为人类之规范,个人观念、权利观念必有一日存在,可断言也。”圈因此民商法与经济法价值本位的差异决定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民法为主体,以商法和经济法为两翼的格局。

(二)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广度及深度方面。民法的调整规范贯穿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均可加以调整。民法设计了最基本的民事主体制度、契约制度、物权制度等制度框架。在一个市场经济社会,民法是无人不涉、无事不涉、无时不涉的行为规则,是人们逻辑思维的前提、言谈举止的准则、定纷止争的根据,因此,民法“具有准宪法性质”。商法所调整的范围仅是针对经济生活殊的商主体和商行为的部分。与民法是一种特殊与一般、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与此同时,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也是有着极大的局限性的,其调整范围主要是国家作为主体一方,以公权力干涉私域时所形成的相应社会关系,目的是为国家权力进人私域提供一种途径和渠道,并对公权的行使划定相应的范围并予以限制。从功能上看是对民法功能缺陷的一种补充。另外,鉴于三法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范围上的交叉与渗透,在具体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具体规范的缺失与冲突,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种实际情况时也应以民法的一般性原则及规定加以弥补和化解。这再次提示我们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应遵循民法为主体,以商法、经济法为两翼的制度框架设计。

参考文献

[l][8]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0.107

[2]马克思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454.

[3]吴丹梅.罗马法衰落原因解析[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112.

[4]赵立行.商人阶层的形成与西欧社会转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33一38.

[5]剑桥欧洲经济史:第2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256.

[6][日]铃木一郎.民法总则[M].台湾:劲草书屋,1984.9一10.

[7]伯尔受.法律与革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l993.112.

[9][11]赵万一对经济法若干基本理念问题的重新思考[J].现代法学,2002,(4):27.28.

[10]刘永林.试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基本假设差异[J].法律科学,1998,(3):63.

[12]尹长海.论商法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62.

[13]漆多俊.经济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254.

[14]卑本.市场经济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96

第5篇:市场经济体系范文

关键词:会计信息 准确性 经济秩序

随着我国加入WTO,世界贸易自由化,经济一体化的经济环境的影响,我国的会计制度要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要忙足社会各界的共识。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共中的知情权。就需要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这样才能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才能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地市场经济秩序。

一、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对其要求准确性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对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扩大到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所有者,债权人、政府部门、职工及其他。所有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要依赖于正确地会计信息,以作出正确地战略决策,实现自己的经营成果。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他们关系企业能否按期还本付息,及企业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以便决策是否继续提供贷款,或扩大贷款规模,都要依赖于正确地会计信息。政府部门要了解企业是否完成纳税义务,是否遵守财经法律规定,以便作出正确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要依赖于正确地会计信息。单位职工关心自己的工作能否发放,福利能否实现,以便决择自己是留在原单位还是跳槽到更有利于自己发展的地方。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获利能力、支付能力。要依赖于正确地会计信息。那些潜在地投资者,他们关心企业的发展,他们要作出是否购买企业股票、债权的投资决策,都需要准确的会计信息。社会各方面对会计信息需求、使用的更本目的在于提高决策的正确与否,这就要求会计信息一定要真是、准确。

二、目前影响我国会计信息准确性的因素

首先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还不彻底,在体制上还缺乏国家对法人代表的有效监督、约束。政府部门领导为了显示自己的工作业绩。法人代表为了实现自己的局部利益,只是会计人员作帐。而会计人员的任免有法人代表说了算,出于自身考虑,只能惟命是从,修改粉饰会计资料。作出不正确的会计信息。其次、有些会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专业知识薄弱,业务能力差,对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把握不好,在业务处理上出现差错,导致财务信息不准确。再次、实行会计电算化以后,在计算机的应用程序下,自动完成对数据的加工、处理并生成报表、帐簿、作出分析。只要财务人员输入有误,计算机无法识别。将把错误的信息加以运行,对外提供错误的会计信息。电脑病毒的侵入、黑客的存在,人意修改、删除财务信息,严重扰乱系统的正常运行,致使信息不准确

三、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1、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经营权、所有权车体分离,政府不干预经济,企业不靠挂政府,政府部给企业下达硬性指标,企业完全按照市场机制的规则来运行,是一场经济运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下,体现价值规律的要求,自负盈亏优胜劣汰。只有经济主题适应了市场机制,会计行业也就自然适应了市场经济规则,反映出公正、准确的会计信息。

2、加快财务体制改革,积极推行财务委派制。可把单位财务委派给具有“经济警察”之称的会计事务所,财务人员不受单位领导,会计人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处理会计业务。会计事务所在本行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责。可在客观上保证会计资料的公正、准确。

3、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加强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尤其是网络之时的培训,迅速培养一批懂计算机、外语、熟悉国际商务惯例等,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对会计行业的国际化进程要求。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廉洁自律、诚实守信、是对每一位会计人员的职业要求。

可从主管上保证会计资料近的准确性。

第6篇:市场经济体系范文

关键词:集体;集体主义;市场经济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对集体主义新内涵

集体是相对于个人而言的,马克思把个人理解为处于具体历史境况和一定社会关系,从事一定感性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个人,在实践活动中人们基于一定的利益关系,按照一定的秩序,遵循一定的规则组织起来组成一个共同体即集体,具体表现为班级、社区、集团、民族、国家等。在同一集体中每个个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目标是一致的、权利是相同的、义务是共担的、利益是共享的,在本质上集体是代表每一个成员的利益的,集体是每一个成员开展活动的空间,实现个人价值的场所。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却经常发生矛盾,集体高于个人,超越于个人之上,是与个人对立的,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桎梏。马克思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对集体作了真实的集体与虚幻的集体的划分,指出进行阶级统治的国家是一种虚幻的集体,集体不能代表每个成员的利益,只是经济政治上占优势地位的少数人的代表,这些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把自己的私利说成是集体利益,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别人,集体中的弱势成员为了自己的生存不得不依附于这个集体,所以这个集体是与个人对立的而不是属于每一个人的,个人在集体中的活动和发展是不自由的。相反,在真实的集体中通过个人的自由联合,"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把个人在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 在这个集体中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能够根据自己的爱好兴趣而不是生存需要选择职业,能够全面控制和自由支配自己的生存条件,能够全面控制和自由支配自己和他人所创造的财富,这种集体是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视野下的自由人联合体实质上是一种理想意义上的存在,在我国现阶段是不可能实现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既不是虚幻的也不是马克思理想意义上的真实的集体,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处于从虚幻的集体向真实的集体的过渡阶段。在现实中虚幻的集体并没有完全消失,还存在、政治腐败等一些以集体的名义的现象,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消除了阶级压迫和剥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从法律上规定了个人独立的主体地位,个人在集体在社会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合法权利都应得到平等的维护。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集体从根本上说是为每个人的利益服务的,只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没有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导致一些不合理现象的出现,只要能够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就可以向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个理想目标不断迈进。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集体主义的特点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集体主义不同于私有制社会虚幻的集体主义,主要指封建的整体主义。封建社会是以封建的宗法制度为核心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了血缘家族,血缘家族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形成了以政权、专权为主要内容的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反映到文化和价值观领域就表现为以维护国家、民族和贵族权力为中心的整体主义,个人要绝对服从宗族国家的整体利益。这种整体主义的价值取向虽然形成了中华一体的凝聚精神,激励了一代又一代的人团结一致、奋发向上,但却是一种被极度扭曲了的价值观,因为它忽视了个人作为感性生命存在最基本的生命意志和生活需求,个人在实现整体利益的过程中自我已经不存在了,这与我们现在所讲的集体主义是有着本质的不同的。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集体主义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传统的集体主义。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是一种单向度的关系,国家统包集体、集体统包个人、个人依附于集体、集体依附于国家,这样的利益关系使所有的利益必须依附于国家利益,过于强调集体利益,片面强调个人单方面的义务,集体主义只是个人的行为原则,集体主义过去往往只是用于衡量个人行为的道德性,很少用集体主义对人格化的集体进行道德评判,使人们产生集体主义只是个人无条件服从集体,而集体可以完全不顾个人利益的错觉,由此忽视了个人利益的实现。

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集体主义不同于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强调个体利益的个人主义得到了极大的张扬,个人主义理论是与集体主义的针锋相对性。个人主义者认为集体主义反对个人、轻视个人,必须以个人主义来取而代之。个人主义总是标榜自己在强调个人至上的时候仅仅是强调个人在价值、尊严、自由及平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以伤害别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个人主义者往往以牺牲他人和社会利益来满足一己私利。而集体主义并不因强调集体而无视或压制个人,个人的价值、尊严、自由和平等也是集体主义的基本内涵。它不是像个人主义那样抽象地谈论个人问题,而是把这一切放回到社会历史中,从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来谈论这一系列问题。

三、市场经济下集体主义的困境及其实现途径

集体主义价值观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对于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必须承认,集体主义价值观在一部分人心中是相当淡漠的,特别是在今天各种不同价值观的竞争中,集体主义价值观缺乏吸引力。

集体主义价值观理论本身缺乏说服力。我们对集体主义的内涵和表述,总是简单的归结为几个方面,不断机械的加以转述。

集体主义价值观缺乏可操作性,人们常常把集体主义当做是一种说教的形式,没有进入人的实际生活,与人的切实利益相结合。集体主义的实现更多的是靠人自身的道德修养,但是道德只是起到约束指导的作用,不具有强制性,集体总是强调要尊重和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常常是空的口号。要优化集体主义的这种现实境遇就要加强制度上的约束力,把集体主义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措施、制度和法律上,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个人与集体的权利与义务,对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划界,使个人行为要一定可靠的节制和约束,使集体对个人需要的满足能够落到实处。

集体主义的宣传没有广泛的群众性。现在我们对集体主义的宣传大多数场合下就是以个别英雄榜样做例子进行说明,这就给人一种印象,集体主义仅仅是孤立的个人现象,仅仅是对个人的表扬,没有情感上的共鸣,集体主义与大多数人分离了,给人生硬说教的感觉,久而久之,人们就对集体主义的宣传产生了逆反心理,也不会自愿的把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作为自己的行动向导。

我们不可否认,集体主义也是产生腐败的根源之一。在集体中要保证办事效率,必须设立一个领导,在实际的操作中领导的存在,往往造成了权力的过度集中,领导的智慧代替了集体的智慧,领导的决定代替了集体的决定,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一切事情都以集体的名义堂而皇之的进行。集体全体成员的财富被集中,对这些财富进行再分配时根据的不是民主公平,而是领导者手中的权力。要克服这种现象首先领导者要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理解体会集体主义的深刻内涵并能够把集体主义的要求付诸实践,其次,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律的执行力,强化法律监管,再次,以合理的制度来保障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实现,是集体主义的原则制度化、具体化,使集体主义的精神深入人心,形成强大的道德舆论压力,使腐败分子孤立无援,真正感到人言的可畏,没有胆量勇气与广大人民群众为敌。

参考文献:

[1]魏英敏.当代中国伦理与道德[M].北京:昆仑出版社,2001.

[2]万俊人.现代性的伦理话语[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3]蒋旭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集体主义研究概述[J].哲学动态,1999,(5).

第7篇:市场经济体系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体制 旧城改造 经济利益矛盾 分析解读

就现在的情况而言,旧城改造所处的经济环境是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前进和城市规模的扩展,不少城市都在进行旧城改造。根据有关结构显示,对旧城进行改造就是涉及范围较广、利益分配较为复杂、施工进度较为缓慢的社会工程,其引发的利益矛盾冲突日益激烈,如果不加以处理调和,就会引发大范围的利益纠纷事件,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对旧城改造涉及到的政府机构、房地开发商、居民三方因利益分配引发的矛盾进行解读分析势在必行,以便找出缓解矛盾以及调和纠纷的对策。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旧城改造经济利益矛盾体现方式

在旧城改造中,经济利益矛盾大都体现在房屋拆迁后如何进行补偿的方面。很多地方都按照货币补偿、等价房屋对换、面积标准房屋对换进行利益补偿。然而,不管选取哪一种方式,都会有相应的安全风险。在旧城居住的市民收入水平不高,补偿资金不能够在房价日益高涨的市场上购买相应的房屋;等价对换的房源大都位于郊区,对应的屋内基础设施不完善,不利于出行,挣钱的机会大大降低,增加了生存难度;如果进行撤离,那么稳定的社交系统就会崩溃,居民的安全感与归属感就会逐渐消逝,产生一种被“驱赶”的感觉;一些配用房屋存有安全隐患。这样,居民就会出现一种“极度吃亏”的心理,就会对拆迁的利益补偿产生不满,加深了经济利益矛盾。还有,经过旧城改造,原有居住建筑变成林立的高楼,其获得利益远远超出安置房源,这样安置房源区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旧城”,将会面临新一轮的改造,进而可能引发居民在新一轮改造中继续被安置、“驱赶”,于是他们就成为城市规模发展的牺牲品。

二、旧城改造经济利益矛盾解读分析

(一)利益结构层面

随着社会市场化的发展,原有的利益结构层面正在出现悄然变化,个人利益开始升起。这里所得利益结构是指不同个体之间或者是个体与社会之间利益作用的表达方式。在不同个体的综合影响下,起到关键作用的往往是个体对社会资源的掌控程度。这种社会资源在个体之间不断作用下逐步走向主置,来规划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在计划经济时代,相关利益资源被政府机构完全控制,利益结构层面比较单一,并未对个体利益作出相应的规划。然而,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市场化不断改革,个体利益开始上升,在复杂化的城市发展计划中,政府机构减少对拆迁过程的干预程度,逐渐转变对个体利益的看法。居民、政府机构、房地开发商都应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其具有的相关利益理应受到保护或者是制约。处理不当,就会引发利益纠纷事件。

(二)利益分配格局

经济利益刚性较强,这种刚性表现在个体与整体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在受到多个方面影响时,就会出现伸缩变化,通常是被拉伸加长。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利益分配格局体现的是刚性作用,因此一种主体利益在出现之后,在长期内就很难从根本发生变化,除非受到外界的强烈的干预作用。居室对于人类相当重要,作为私人生活的主体空间,它具有高度的公民隐私权、财产安全权和其他相关的权益,然而政府机构能够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对旧城强行拆迁改造,这样就出现了居民具有房屋使用权,政府机构具有征收权,这二者如果同时作用同一时间,例如旧城改造拆迁,就会引发矛盾,往往让居民的房屋所有权空有其形而并无其质,极易受到的政府机构实施干预。大多数居民会优先服从政府机构的安排,进而管理利益补偿内容,而不遵从政府安排的居民被定义为“钉子户”。

然而,在利益补偿方面,政府机构与房地开发商是按照尽量节约成本、提高收益的原则上来考虑的,迁移居关心的是补偿利益能否选购合适房屋的问题,这样就造成双方在利益分配上有着不同的要求,因此引发经济利益的矛盾。

(三)利益组织特征

根据实际生活内容来看,房产开发商和政府机构明显占据很大优势。就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内容而言,社会团体力量强弱、盈利水平高低与其包含的成员数量并没有太大的关联,其决定因素是团体机构的组织管理能力的强弱。组织管理程度的大小往往由团体的经济情况。资金的强大作用毋庸置疑,而权益结合更加使这种社会集团强盛。而拆迁搬离的居民虽然数量庞大,但是分布较散,其所关注的往往是个体利益的要求,因而处在劣势地位,这样造成双方在社会地位上存在悬殊差异,在谋取和确保相关利益的技术和手段高下立判。

(四)利益调和机制

目前我国并未形成完善的利益调和机制,对旧城改造引发的经济利益矛盾并不能进行有效调和。提高改造效率和体现公平分配往往让城市开发决策层进退两难,这样就不能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在利益分配上面都能满足。不满足现象的存在无疑推动了经济利益矛盾的加深。

三、结论

在旧城改造的过程中,经济利益分配矛盾成因主要出现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中,在充分分析解读这种矛盾的引发因素,找出旧城改造中的利益分配矛盾的处理对策,应该明白市场经济体制下效率和公平的不能兼顾关系,设置一套相对公平的利益调和机制,从根本上环节利益矛盾冲突。

参考文献:

[1]谢浩.旧城改造:一项没有竣工时间的系统工程[J].住宅与房地产:综合版,2011,(2).

[2]连志刚.旧城改造中的生态环境建设[J].城市管理,2006,(9).

第8篇:市场经济体系范文

关键词:欧盟反倾销法;非市场经济规则;替代国;一国一税

欧盟是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双边贸易不断增速发展,与此同时贸易摩擦也逐渐不断升温,其频频对华提起反倾销指控。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已经成为中欧贸易的严重障碍。由于我国面临“非市场经济”待遇,中国出口企业在受到反倾销调查时,根据欧盟反倾销法被采用类比国方法确定正常价值,导致更容易被认定为倾销以及较高的倾销幅度,在正常价值的计算和税率方面遭受诸多不公和歧视,使我国企业蒙受巨大损失。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分析欧盟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来探讨其合法性并找出中国的应对之策。

一、 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待遇

非市场经济又称“国家控制经济”,主要指那些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它是反倾销法中的概念。美国和欧盟的立法和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围绕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规则。

按照反倾销法的原理,倾销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的行为。①倾销的构成要件为存在倾销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造成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何为正常价值呢?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式(1)相同产品的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2)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3)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②然而上述计算方法只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计算,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也即进口国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时,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可以违背上述三种方法,使用自己的方法。

非市场经济因素是西方国家反倾销确定计算正常价值使用何种方法的重要考量因素。欧盟和美国各自的反倾销法中都规定了对这类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分别依据相关规定认定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非市场经济规则

目前,中国虽然被欧盟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除去,被视为“转型经济国家”,但是中国仍然深受非市场经济规则损害。该规则已经成为欧盟牵制中国的一个手段,中国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1、类比国制度

这一制度是欧盟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标准。欧盟384/96号条例即反倾销基础条例第2.7条是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在进口商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特别是来自第519/94号条例所使用的那些国家时,正常价值应当基于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价格或其推定价值,或者基于从这样一个第三国向其他国家包括向共同体出口的价格来决定。”③因此正常价值的为类比国的国内价格或推定价格或类比国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实践中,欧盟一般以类比国的国内价格作为参照。类比国选择的原则体现在第2.7条第2段,应该是“适当的”和“非不合理的方式”选择,但是对于什么样的国家是合适和合理的,欧盟并没有进一步作出说明,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同样的,类比国的选择标准也没有明确规定。

2、个别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

1998年,欧盟通过了905/98号条例,该条例对384/96号条例进行修改,第2条第7(b)款规定“考虑到中国和俄罗斯的经济状况的变化将其删去,如果两国接受调查的一个或数个生产商提出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书面申请,并证明该一个活数个生产商已具备了(c)段所列举的市场经济条件,则其受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按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来对待”。因此,中国和俄罗斯被排除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行列,但仍然不能达到市场经济国家的要求,只是一些企业可以通过申请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不再适用类比国制度,根据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值进而衡量是否存在倾销,但是仍需满足包括企业决策、会计准则、资本状况、法律和外汇汇率等5个方面的标准。在欧盟审查认为中国符合以上标准时,会授予相关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以该企业的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

3、 一国一税制度

欧盟反倾销法在计算倾销幅度方面有着特别规定,即不单独针对每个出口商的出口价格计算倾销幅度,而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所有同类产品的出口商计算统一的倾销税率,也称作“一国一税”。 384/96号条例第9.5条规定,“原则上应针对每个出口商分别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但如果这样行不通,和作为在第2.7条所指情况下的通例,则应对有关出口国规定反倾销税”。该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同一种产品适用同一反倾销税,这样做的原因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资料属于国家,因此将同一产品的所有生产者视为一个生产商,防止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的出口商从被征收较低反倾销税的企业出口的“规避行为”。

不过这一原则也有例外,欧盟905/98号条例不仅将中国、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国除去,给予个别的市场经济地位,同时也规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可以申请“分别税率待遇”,委员会将根据申请者的出口价格计算倾销幅度,得出对此申请者应征收的反倾销税,而不再适用一国一税,前提事实出口商能够符合相应标准,证明其独立于国家、政府等公共机构。

三、欧盟对华非市场经济待遇的合法性讨论

“非市场经济”待遇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上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纷纷走上了改革的道路,进而转变为市场经济国家。完全的“非市场国家”几乎绝迹,那么这种特殊的待遇还有存在的基础吗?事实上,本来就不存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或计划经济,即使在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也有国家和政府控制的产业如军工行业。中国经过1978年改革开放、1992年建设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已经逐渐走上了市场经济国家的行列,西方国家仍然将我们将此种待遇加诸在我们身上,究其根本是贸易保护的手段。由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对外贸易不断扩大,西方国家采用各种贸易保护措施,“非市场经济”待遇有助于认定倾销成立以及提高倾销幅度,是其打压中国进口产品的有力工具。

(一)对类比国制度的评价

以GATT1994第6.1条补充规定二为计算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特殊方法在很大程度上被西方国家所滥用。“全体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全部价格”是引用该规定的条件,只有相关产品的出口国满足了①贸易全部由国家垄断②所有的价格全部由国家规定,才能对其采用GATT1994第6.1条以外的方法确定正常价值。而西方国家绕开这一条件,纷纷在其国内反倾销法中以“非市场经济国家”代替。实际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范围要远大于“全体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全部价格”。

在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之后,就会用类比国确定正常价值。由于384/79号条例第2.7条没有规定如何选择类比国导致类比国的选择缺乏确定的标准。欧盟反倾销法选择类比国主要考虑相关产业,即非市场经济国家与类比国在产品的工艺、技术、竞争能力等方面的相似性。

由于欧盟在选择类比国时不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其经常武断的将经济发展水平远高于中国的发达国家作为类比国,那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远高于中国,与中国完全不具有可比性,类比国选择非常随意造成了诸多不公和歧视,使中国企业蒙受损失,这不能不让人质疑其方法的合理性。在欧盟对中国高硫酸盐发起的反倾销一案中,欧盟最后选择日本为类比国并裁定中国企业倾销成立,征收83%的最终反倾销税。众所周知,日本在上世纪的经济发展水平要远远超过中国,劳动力、原材料成本高,高硫酸盐的价格远高于中国,日本与中国完全不具有可比性,而欧盟仍然将其作为类比国,漠视中国与类比过相比在成本上的比较优势,使中国毫无转圜余地、完全被动的被裁定为倾销并且夸大了倾销幅度,提高了倾销构成率。类比国的方法就等于剥夺了一个国家参与国际贸易的权利。④同时,该制度违背了法律应有的预见性。

(二)对一国一税制度的评价

一国一税制度并未得到WTO规则的许可,甚至违反了《反倾销协议》第6条10款的规定,无法在国际法层面上获得合法性。它扩大了许多企业的倾销幅度,使得本来无倾销或倾销幅度很低的企业因其他同类产品的“连累”而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它将同类产品的出口商捆绑在一起,忽视了这些企业的独立性和竞争性,这种武断的、一刀切违背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公平性。在中国诉欧盟固件反倾销措施案中,WTO上诉机构裁决报告,认定欧盟384/96号条例第9条法律规定违反《反倾销协定》的义务。专家组认为欧盟没能证明来自非市场经济的进口有何不同,必须给予差别待遇,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的这种差别待遇违反了最惠国待遇。⑤因此,一国一税制度无法在国际法上找到依据,并且违背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则,欧盟应保持国内的法律法规与WTO相关协定的一致,亟需修改相关规则。

四、我国的应对之策

(一)以谈判促使修改反倾销规则

如前文所说,非市场经济待遇是特定时期的产物,冷战结束后,世界格局发生了变革。《WTO反倾销协议》中的特殊规则显然已经不适用与当今的国际贸易,非市场经济规则存在的基础客观上已经不存在了。况且现今世界已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这样的规则继续存在将违背WTO的不歧视原则。一旦WTO修改了此规则,欧盟也必然修改其与WTO不符的反倾销规则。因此,在WTO框架内通过多边谈判修改非市场经济的规则已经成为解决该问题的重要途径。如果在WTO机制内难以解决,我们可以曲线救国从双边协定寻找突破口。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兴起了双边贸易协定的新热潮。中国与新西兰,与澳大利亚等国开启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都以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为前提,我国在双边协定的机制下逐渐取得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

(二)企业应积极应诉,配合调查

欧盟反倾销法规定从立案到提交调查问卷的时间为40天,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需在22天内提出,对替代国的异议时间只有10天,我国企业必须在期限内提出相关诉求,否则错过时机就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在以往的许多案例中,中方常因没能选出理想的替代国从而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因此,我国企业需要了解并及时更新国际、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等,以免真正被诉时措手不及。(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注解:

①GATT1994第6条第1款

②GATT1994第6条第1款

③Council Regulation(EC) No 384/96 of December 1995.Article2

第9篇:市场经济体系范文

一 信用的含义

信用的含义有很多种。传统文化中主要是从道德方面来强调信用的,这个意义上的信用是指能履行承诺而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是一种诚信的品德。从商鞅“立木为信”开始,讲求信用就成为普遍的道德规范而深人人心,至今已逾数千年。现代意义上的信用,则有广狭两义。广义的信用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践约能力。狭义的信用则是指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时间内所作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它是在经济、金融领域里发挥作用的一种能力或资源,授信人(债权人)以自身的财产为依据授予对方信用,受信人(债务人)则以自身财产承担偿债责任为保证取得信用。因此信用作为一种可以利用的资源,可以用来融资、理财、配置资源等。

二 信用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实物经济、货币经济、信用经济三个阶段,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形态。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都是从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发育成长起来的,这一过程是分工深化和市场扩大二者之间的互动过程,也是信用产生的过程。最初的商品交换盛行的是实物交易,但实物交易往往受到交易双方价值不等货不对路的限制,使交易难以达成。于是货币便应运而生,作为一般等价物,解决了物物交换的困难,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又出现了当资金周转困难时交易难以达成的新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卖主往往同意买主先行提货,到约定的时间再行付款,即进行赊账,赊帐意味着授信人给予受信人的未来付款承诺以信任。这样,货币的支付手段开始出现,形成了最早的信用关系。物流和货币流在同一时点发生的无信用中介的交易方式,就被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所取代。后来,信用超出了商品买卖的范围,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信用货币)本身也加入了交易的过程,出现了借贷活动。贷款意味着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未来还款付息的承诺以信任。现在通行的纸币(信用货币)本身,也是在这种信用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中,信用交易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扩大了市场规模。现代市场经济乃是一种建立在千头万绪、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之上的经济,或者说,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

由此可见,从货币支付手段的出现开始,赊购、赊销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普遍行为,信用就成为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在这一过程中首先成长起来的是个人信用制度,许诺、承诺、保证等等都以个人信用为基础,以后又逐渐培育出企业信用、社会信用、国家信用等各种信用制度。即发达国家信用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或者说是信用制度建立在先,市场经济发展在后,整个市场经济都是建立在信用这一基石之上,可以说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经济的产生与发展。

而中国与之不同,中国目前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别国相比,建立的背景完全不同。中国是市场经济建立在先,信用制度建立在后。中国政府宣布到2000年末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信用制度建设的试点在2001年才刚刚开始展开。这是因为中国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去通过行政命令衔接企业间和个人间的经济联系,是不需要多少信用来发挥作用的。然而当市场取向的改革被启动的时候,社会并未同步确立起讲求信用的市场规则,于是竞争便在没有信用约束的环境下层开。由于各经济主体趋利动机日益强烈,在社会没有完善法规和执法的情况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准则,社会失信现象比比皆是。在经济信用上,欺诈盛行,假贷横流,几乎已经到了“无人可信”,“无事敢信”的程度。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百姓的现实感受,整个市场出现了整体经济信用的失常状态。由于信用缺失,使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企业和政府之间缺乏正常沟通交往的平台。

据有关专家测算分析和保守的判断,中国市场交易中由于缺乏信用体系,使得无效成本占GDP的比重至少为10%—20%。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还有产品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由于不合理的税外收费和不必要的审批造成的各种费用约3000亿元,另外还有逃骗税款损失以及发现的腐败损失等。

有调查显示,失信仅次于腐败,已经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第二大因素。在这种存在信用危机的市场环境中,守信成本相当高,而短期内失信收益并不低。这种信用氛围,恶化了市场环境,以致出现了守信者步履维艰、消费者提心吊胆的不良局面。

三 加入WT0要求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

由于信用是在各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微观经济主体(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互相提供的,因此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当授信人(债权人)授信失当或受信人(债务人)回避自己的偿付责任时,风险就发生了。为了控制这种风险,任何现代社会都需要一整套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只有在这一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信用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才有可能存在。

我国自古以来即非常重视社会规则对社会秩序的保障和维护,然而这种规则多限于道德规则,并没有上升为相对确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显然,这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不首先从社会共同的经济行为规范入手,而力图从考察个人的经济行为、提高个人素质德行中寻求出路,是不可能建立起适用于现代社会规范的个人信用体系的。进行现代社会基本信用规则、体系的建设,是不可以靠个人的感情因素及自我认知能力来建立的。必须靠法律手段来督促个人讲信用,用制度建设的方法来提供社会讲求信用的工具和氛围。靠这些手段督促个人信用比靠个人的感性及认知能力来建立个人信用更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只有通过法制来规范信用行为,形成政府;企业和个人完整的、良性的信用链条,才能实现信用制度的建设。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不仅仅需要建立法律规章,还需要重塑一种讲求信用的社会氛围和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信用意识。因为制度作为社会的游戏规则,包括软硬两个方面:软制度包括惯例、习俗、文化影响力、道德观念等人们已经普遍接受的不成文的社会契约;硬制度包括国家颁布的法律和各级政府制定的法规。发达国家的人们之所以讲信用,“新教伦理”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规范固然有一定关系,但主要还是因为其国民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特别是因为失信和欺骗行为会使加害方自身遭受严重损失,使人们不敢以身试法,如此日积月累,才成为了社会的风尚和习惯。发达国家的发展史证明,如果个人没有信用或者有不良的信用记录,不但求职谋业困难重重,而且银行不会发放贷款,商场拒绝其购物,电话公司也不会为其提供服务;如果企业没有借用或者有不良的信用记录,银行自然不会贷款,公司也休想上市,上市者则股票会一落千丈,各类债主也会纷纷找上门来要求偿还债务;可谓步履维艰。正因为如此,很少有个人或者企业不在意其信用,这样经济秩序自然就有了较为充分的保障。我国已初步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具备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环境与竞争机制,但尚未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制度广目前经济生活对建立信用制度已提出迫切要求,社会普遍存在的失信现象已构成经济增长的桎梏,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推进。这就要求我们迅速进行信用制度这种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为各行各业提供信用资料和评估结果。

四 社会已有重建个人信用的迫切要求

加入WT0后,竞争将在各方面展开,其中一个重要竞争是国家之间的制度竞争,即所选择规则或规则体系之间的竞争,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正是这类制度竞争的题中之议。一个不讲信用的社会在世界市场竞争中是没有立足之地的。美国认证协会主席米洛葛若说:“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人们对于中国经济的印象,首先是企业产品的质量,其次是政府的信用,然后是一个良好的法律保障。综合起来的信用是我们做出判断的眼睛”。由此可以判断,国家将会加快信用制度建设的步伐,必定从法律上、政策上增强建设的力度,优先建立竞争秩序框架,以夯实市场竞争的基础。

从国家看:江总书记除了提出“以德治国”的方略外,还在2000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在全社会强调信用意识,加强公民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朱总理也曾提出“要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据介绍,国家经贸委正在就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公布制度进行尝试和探索,并在今后将把培育信用中介市场作为工作重点,逐步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公布制度。同时推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户籍与个人信用管理系统以及质检、税务、海关等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部门间和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